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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4-0269-01
引言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具有很强的辐射能力,它的发展不仅能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附加值,而且对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规模的发展,增强各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探讨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投入和科技人才的引进
高新技术企业应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引进人才,引进先进外来技术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能掌握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缺乏科技人才的企业,一是要千方百计、想法设法通过提高员工待遇等等留住现有人才,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对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的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所以无论政府还是企业本身,都必须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政府各部门应设立各种特别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可以通过在一些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设立专门基金,奖励优秀人才,目的是将最优秀人才吸引到国家急需的科学工程领域。政府在人才的继续教育方面应高度重视人才的知识更新。
二、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
首先,企业管理者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营造一种敬业、进取和宽容的合作氛围,强调人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人的能动性,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在这种文化氛围下,每个员工将有一种归属感、成就感,并把自己的个人利益融入到集体之中,更积极地学习、创新,并乐于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知识、信息的保护和共享。
其次,高层管理的介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必要条件,要形成高层管理人员介入知识产权的氛围,体现高层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事务的关注,要致力于提供一种鼓励新思想和奖励原创性技术发明的企业环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习惯和理念,这样可以使企业员工不断认识到并习惯通过专利和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以及形成“技术、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
三、加强战略意识,制定长期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一是战略保障机制,企业战略是企业共同的最高行动纲领,任何人必须遵守,共同维护,一旦出现错误,要层层负责。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中高层管理要实时加强监督,发现部门甚至企业整体工作偏离既定战略方向时要及时纠正。同时要设立必要的奖惩机制,提高全体员工努力实施战略的积极性。二是要有相应的配套战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规划的实施需要从行业经营战略、职能部门战略以及管理模式的积极配合,形成企业内部战略一体化,例如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战略的统一实施,那么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直接从事知识产权战略的职能部门就实行扁平化的组织模式。另外,为了保证战略的有效实施,还可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中间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为实施计划体系提供保障。三是建立战略评价和控制体系。首先,实施产权战略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说到底就是企业管理,所不同的是这里管理的客体是知识产权,那么既然是管理就必须具有控制职能,就要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和监视,注意不断分析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对战略实施的影响并不断地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调整,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沿着既定战略方向发展。其次,订出量化评价指标,检查战略运行效果,用利润率、劳动生产率、人均收入增长率来测定企业效益。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率、每股利率等来测定企业的资本利用率。第三是要学习新知识,把企业变成一个孕育新知识源泉。只有高素质的人才和知识技术的不断积累才能真正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成功实现。
四、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建立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收益与科研人员的报酬挂钩,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纳入科技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调动全员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促进隐性知识的显性化。
(2)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构建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做到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以防止盲目开发,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尽早发现他人侵犯本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为。
(3)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的流失比较隐蔽,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就显得非常重要。首先要在企业的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经营中注意防止自主知识产权的流失。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时不要漏掉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估,也不要作价过低。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和长期行为,包括专利续期、许可权利的实施等,然后要制定一些可操作的评估方法。其次,企业要配合政府整顿规范好评估市场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完善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素质,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应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职能,政府有关部门要减少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干预,还资产评估机构一个中立的地位,使知识产权评估能够顺利地开展。
(4)在企业内部建立保密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保密制度,这是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首选。在企业取得的技术成果还没有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时,建立企业的知识保密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当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时候才打官司则往往是下策。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自主知识保密制度,主要是建立保密管理规定,在宣传、组织、监督、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5)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可以加强企业预防及应对重大专利纠纷的能力,其关键是加强市场调研,把握市场方向。市场瞬息千变万化,切实了解市场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于企业生死牧关。通过市场调查,可以发现市场是否正在发生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如发现他人是否正在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本企业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者他人是否正在使用与本企业专利方法相同或相似的方法,或者他人是否正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本企业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如果发现了上述行为,可以认为企业可能面临专利纠纷的局面,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另外,通过市场调查,还可以发现并了解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况和申请专利情况,一旦发现他人己将某一技术研究成功或已经申请专利,企业就应当及时调整技术研发计划和产品计划,以避免重复开发或避免侵权。
结语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和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国际环境下,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人才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竞争,最终体现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的较量。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有效地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开拓、占领市场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积极开发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创新产品并形成自主品牌,是全面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谋求区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主动权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1、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2.1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2.2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2.3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则为日后的诉讼提供证据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的诉讼中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我们必须认识到,无形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与有形物之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通过占有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我国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我国专利法中引入了“临时禁令”制止即发侵权的措施。如果存在即发侵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将某些即发而未发的行为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法律保护的措施。
(三)正确及时地行使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停止侵权责任只要求有侵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过错。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甚至实际的侵权行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将发生侵权的实实在在的危险,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dz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发侵权人就应承担停止即发侵权的责任。我国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时利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它民事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许诺销售权,《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用来改写权利要求,这表明我国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已经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适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根据情节或者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150-02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高校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学科、人才、信息、学术环境等优势,使其成为我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攻克高新技g的重要阵地。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教育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自主创新与知识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尚不健全、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不力、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现象。这不仅挫伤了高校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高校优势,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更不利于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硕果累累。为了更好地促进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吉林农业大学不断加大对科研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管理的新思路,通过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贯通管理;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创新成果产权化和市场化,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创新成果价值实现;提升了专家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科技源头创新和科学规范管理,重视加强与县市区(企业)沟通合作,加速成果推广与转化,推动了区域地方经济建设发展。
一、完善机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科研成果规范化管理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指导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基于学校基础状况和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目标并予以实施,旨在引导高等学校建立可与其他管理要求有效融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学校实现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目标。为有效开展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吉林农业大学早在1985年就已设立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岗位,专人负责学校科技奖励和知识产权工作,并严格对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主线,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统筹优化高校创新资源、增强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核心,不断完善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着力厘清、破解制约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展的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全面实施树立标杆,力争形成知识产权贯穿教学科研全过程的新型管理体制。
吉林农业大学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最高管理层、学科专家、管理和运营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主要负责拟定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适应的目标;审核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方案;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吉林农业大学还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专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综合科,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等。
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社会服务科,主要负责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统计、分析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价体系;成立资产运营公司,提出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知识产权运营的日常工作。
吉林农业大学先后修订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等管理办法,用制度统筹形成建立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学校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增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一)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保护条例,已经组织50余名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教师参加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培训班的培训;鼓励管理人员考取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努力建设一支既懂知识产权法规又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骨干队伍。
(二)注重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近几年,针对部分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吉林农业大学先后邀请到知识产权专家和知名专利人来校,就“专利申报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从研究课题选择可申请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等,举办了多场知识产权专题讲座或报告会、专题座谈、案例分析,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学院(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科研秘书、相关项目的科研人员参加讲座或报告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我校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使全校科教人员不仅了解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使其充分认识到知识,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学校科研骨干、科研管理队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逐步渗透到了学校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注重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在校科技处网页上,友情链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申请流程;并开展服务提供查询相关领域专利申请情况,为专利申请提供参考资料。另外,全校科教人员可到学校图书馆利用数据库资源进行专利采集、检索、分析等,为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科研人员在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技术引进过程中,学校要求查新首先要查专利数据库,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通过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等过程,做到心中有数,为项目的申报奠定基础,同时规避技术引进过程中出现专利纠纷的可能性,逐步培养科研人员利用专利信息的习惯。通过专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使立项研究内容及引进技术的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学校在同各类企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的过程中,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的工具,避免了在技术交易中使用失效或无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了学校和合作方的利益,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权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促进吉林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和科学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吉林农业大学的整体科研水平,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吉林农业大学先后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后补助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等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吉林农业大学奖励发明专利8000/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项、动物新品种30000/个、动物配套系6000/套、大田作物新品种6000/个、其他经济作物新品种4000/个。同时,吉林农业大学也对专著、论文、行业标准等进行奖励。近两年,共投入科研奖励940余万元,奖励教师千余人次,共计奖励科研成果1700余项,不仅调动了广大科教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促进了我校的技术创新活动健康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作出了一定贡献。
四、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一)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探索出面向“三农”,以示范区、专家大院等为载体的新型r村科技服务之路。探索技术研究和现有成果的集成配套转化模式,以促进企业新产品开发、推动大学和科研院所走进产业园区、推动产学研模式的创新、推广校企合作模式等方面为重点,几年来,共承担各类项目千余项,建设科技示范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新农村建设帮扶点总计54个;选派科技专家赴企业帮扶300余人次,组织科教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8000余人次,培训地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200余万人次,5个作物新品种、1个动物新品系得到成功转让,单个成果转让金额达到240万元;累计技术增收90亿元。“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的办学特色得到进一步彰显。
(二)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探索崭新的科研合作模式
逐步向社会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产学研组织模式,推动技术创新,推进并完善重大横向科研成果的培育转化机制。按照“项目启动、互惠互利”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相关县(市、区、企业)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共建活动。与35个市县区(企业)签订了共建协议,通过与企业、社会的合作来提高专利技术转化运用能力;如与安图县签订长期共建协议,定期开展校企科技成果转换对接大会,双方围绕主要中草药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多项实质性合作。同时,率先建立了院级董事会办学体制,按照开放式办学的思路,注重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争产学研用联合办学,推广自主创新技术,谋求社会、企业、学校的全面共赢,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辽宁技术创新体系,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发展。“十一五”来,学校两个学院累计与董事单位开展横向联合科研项目近百项,专家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改进、转让新技术近百项,为企业增收数亿元。
几年来,吉林农业大学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一系列规范化知识产权的政策。2016年,吉林农业大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3项,实用新型专利34项,外观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6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在新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专利工作还存在着与科研项目开展、与技术创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还停留在数量大于质量的阶段,特别是对专利的产业化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重视不够;在促进专利审查与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以及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等方面还做得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积极开展专利信息利用以及专利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利用专利战略,抢占技术与市场竞争制高点,积极组织申请国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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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依据TRIPS协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一是修订了以前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是加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三是逐渐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四是对政府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等。由此带来的变化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每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的国际专利增长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毕竟才三十余年,仔细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整体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少部分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国内保护主义的考量,并且没有及时跟上时展的步伐,需要尽快予以调整。
(二)对国内企业侵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力度不够,引起了诸多跨国公司的不满。
(三)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特别在一些还没有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身上得到较多体现。
(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多,质量也还需要提升,企业模仿国外高新技术现象比较严重。
(五)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现有储备不足,没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来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
(六)涉外知识产权案例日益增多,重点是和美国、欧盟的一些企业存在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我国企业按照相关国际条约去应对。
三、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从而在国家竞争中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放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处于同一平台上的国家总体发展主战略上,从更高的层次来推动落实,抓紧抓好。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应将专利、版权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从战略的高度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落地生根。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入世十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国际社会的整体水平,以及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应以TRIPS协议为指南,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我国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保障国内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化。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要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盗版、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政府部门,要发动各种宣传媒体,切实转变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转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宣传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护知识产权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律到社区;举办专项培训班;开展竞赛活动等,努力扩大社会宣传面,提高普及率,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5、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加紧研究知识产权人才吸引、培养、评价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和机制。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激励参加专利人考试和在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学科等方式,大规模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使知识产权事业成为吸纳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创新高地。
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合作。知识无国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上升到国际范围内进行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的声音,体现出中国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参与国际社会发起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遏制跨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和泛滥。
(二)企业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打造自主知识产权。打铁还须自身硬。我国企业要想提升核心竞争力,光靠模仿或引进是不能够持续发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必须要依靠自主知识产权,树立起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从企业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科研资金;二是加强科技创新,从关键技术入手,形成企业自有的高新技术;三是在引进境外技术的基础上,将其升级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产生知识产权的外溢效应。
2、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及时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要通过强有力的管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体系化运作:一是企业高层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给予高度重视;二是实行知识产权转化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四是按照相关法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护;五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比。
(三)规范、提升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的鉴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实行知识和信息共享。同时,专业机构要从专家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战略规划,促进相关行业和产业的良性发展。
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要重点做好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展现出中介机构的价值。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
参考文献:
[1]张维珍. 入世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之一[J]. 山西: 生产力研究, 2003(4).
[2]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作为现今世界仅存的文明古国,我国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辉煌灿烂不仅令全世界叹为观止,受益无穷,也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历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现在的人搞不明白的为什么曾经站在世界科技之巅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在近代却没发展出现代科技体系从而导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个获得很多人赞成的解释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就算有也远比不上西方社会。当然,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套用现在的知识产权概念,这里所谓的古代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制度性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指古代社会对各种创造和创新的保护措施。但实际上,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中国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复杂的因素组成的,但以中国古代没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原因之一来解释中国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经不起推敲的,这同李约瑟博士通过《中国科技史》向西方介绍中国古代科技的辉煌成就以前西方人严重低估或歪曲中国古代科技实际上是一回事。
实际上,关于我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论争迄今为止,并没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领先,而是集中在其有无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是:
1.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过知识产权保护。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安守廉教授,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具有某种形式上类似的东西,也“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这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质上是不能等量齐观的。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①我国国内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由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间通过知识产权致富获利的可能远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从而使民间缺乏发明创造的动力;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对保护属于私权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毫无兴趣,再加上社会上普遍的“轻利重义”的风气和国家家族至上的传统,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
2.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由于以上所说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确实是存在的。其中确信这种保护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并针锋相对地对安守廉教授的观点提出反驳,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一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国家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虽然一直没得到充分的发展,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商品经济,而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客观上就存在着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②而且,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恰恰说明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千差万别,将这种可能转化成现实的动力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统治阶级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毫无兴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统治阶级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来达到别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学者们通过对中国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发现了不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据宋代新安人罗壁所着《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本书,即“禁擅镌”。这实质上就是对版权进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当然,这种版权保护和现代意义上的版权相比是相当片面的,只是保护其复制权,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现代版权的作者权利方面。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对复制的专有权的保护是属于某种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针对以上两种说法,笔者以为中国古代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是不值一驳的,具体理由在以上的关于中国古代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里已经讲得比较充分,这里不再赘述。现在的问题是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关于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不仅从理论上可以论证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实也有力地证明了其真实性。当然有人会争辩说这些证据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因为它们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较,而这种不同时代的纵向对比对说明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即使是坚持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学者们也没有对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的地位进行认真的评价,并进而做出恰当的结论。
笔者以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科技领先世界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一种文明,要想使其创造力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领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对如何激励这种创造力的问题,进而产生独特的保护其人民的知识产权的方式。当然,这种保护不必然是以类似于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种高度发达的文明体系和科技体系,缺乏与其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所谓的未充分发展,那是相对于其自身和近现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国的商品经济达到的水平显然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因此,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同中国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经济的地位相适应,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不仅存在,而且在相当程度和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古代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一、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世界的原因
1.发达的农业。很多人都将中国古代的重农政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难以产生的证据,实际上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古代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发达的农业实际上是创新产生的基础。一方面,农业的出现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发达的农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朝历代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依旧相当活跃的根本原因,而发达的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发展也对科技的进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
2.举世瞩目的手工业和受抑制但繁荣的商业。由于上述发达的农业作为基础,手工业达到了古代生产力所能达到的顶峰。而手工业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联系在一起的,自远古到明清,从传说中的“指南车”、“木牛流马”,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到“唐三彩”、郑和的船队、瓷器、丝绸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艺水平乃至规模,都在整个古代世界遥遥领先。而手工业脱离农业独立发展,给商品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随着封建统一国家全国性的交通体系的建立和货币的统一,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进一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给个人创新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提供了相当的保障,又进一步促进了科技的繁荣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发展。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思想和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格局也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虚无论者攻击的主要靶子之一。这里对此略过不谈,只讲大一统国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首先,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使统治者为了满足统治辽阔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国性的交通系统,设立了官道、运河等使全国连成一体。虽然其最初的本意是为了实现政治和军事目的,但这些纵横交错的交通网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科技的传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过分的。其次,使用全国性的统一货币,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想想欧洲到现在才刚刚统一货币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强大的国力为依托,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得以建立,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西方的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繁荣的原因相类似,强大的中国的存在毫无疑问对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达起了无法估量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经济繁荣的影响之一,就是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一、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这是《美国遗产词典》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企业所意识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的企业应当侧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的资产,尤其在当前这个时代,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代表的是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可持续进步的动力。正因为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这样企业才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开发,持续的占领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可以进一步发展。最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企业对外贸易中占有主动地位的重要方式。当前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重要方向。在对外贸易中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企业占领国际市场的唯一渠道,因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保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主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经验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外的发展要先于我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下面对国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进行分析。
首先是企业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制定了相关的战略措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通过制定一套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大部分德国企业都根据其特点来制定了相关的发展战略,之后根据所指定的发展战略来确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是企业拥有合理完善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制度。这是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业中通常设有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存在主要完成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保护管理,对知识产权的情报研究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往往不同,这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模式以便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最后是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因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国外企业很注重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以便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是从技术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价值、先进程度、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发来进行选择。对于不易进行保密工作的知识产权需要及时的申请专利,而对于那些能够开展保密工作,同时又与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则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企业中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近几年在我国不断被提起,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尤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方向等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地进步,但是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来看,知识产权在过企业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很多企业并没有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识,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曾有调查数据表明,仅在北京地区,制定了或是即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长远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21.6%,而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国的优秀企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都专门的设立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大部分都没有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同样以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为例,其中设立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的企业数量仅占21.6%。于此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有了相关的管理部门,但是在内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现工作不能协调,对知识产权不能有效管理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的企业中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与培训明显不足,很多员工没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我国经常出现员工违背相关保密协议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频繁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导致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著名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发生之外我国的企业还经常面临专利投诉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不能坚持自己的权益,而使得我国企业产生损失。
(二)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状况方面分析,我国已经从两个途径开始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分为是司法保护及行政保护。而且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很多相关部门均开始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的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增强我国国民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在我国,在开展对外贸易的诸多部分中大部分都属于中型或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尚未形成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没有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是属于一项无形资产,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二)加强国家立法,寻找政策支持现在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等,与此同时,我国还出台了很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实施细则。而且我国对此方面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以后我国还会针对此方面制定与出台更多合理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从而为知识产权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依据。
(三)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措施与经验在国际市场当中,很多国家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都采取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制定了完善的保护机制。其成熟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该充分学习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制定的完善体制以及成熟的经验,并在分析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合理的借鉴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来。
(四)不断增强我国科技能力与水平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能力的重要方面,科技的先进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的发达程度。为了降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概率,为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应该积极的借助科技的力量,调整我国的经济构造,促进经济稳步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里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应该积极的研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核心技术,借助科技的力量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加入WTO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始与国际接轨,并逐步向前发展,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1]
1 行政保护、司法救济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分析
1.1 两种保护模式的联系
相对于一种保护模式而言,双轨制的实施并非仅仅增加一种保护模式,本质上而言,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又不能实现相互替代,因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的有机配合。具体来讲,两者之间的联系可从以下方面分析探讨。
首先,要遵循“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即知识产权司法部门有权对其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审查;其次,对于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的交叉的部分,应当采用行政裁决及行政调解进行处理。
笔者将知识产权的纠纷用两个椭圆表示(见下图),一方面,司法救济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旦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边椭圆1+3进行表达;另一方面,行政保护也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用右边的椭圆3+2表达,而实际的知识产权纠纷又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类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用椭圆2表达;一类是只能通过司法救济进行处理的,用椭圆3表达。但从实际的图形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辖范围,尽管互相交叉,却不可替代。
1.2 两种保护模式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行政保护的重点是保证知识产权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刻给予纠正,是一种主动保护;[2]司法救济则是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保护,需要当事人主动向司法部门寻求司法帮助。其次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保护除依据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外,还需依靠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识产权法律之外,还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最后是监督力度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一经提出必须付诸实施,即便在诉讼期间也必须执行;司法救治的措施仅限于停止侵权、赔偿等,这些措施并不具备强制性。
2 实施“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机关介入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私人商品,又是一种公共商品,其侵害行为不仅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公共利益。[3]有形财产的物权保护模式与知识产权相比,其社会功能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相对较小。鉴于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除要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外,还应当兼顾社会公共的利益,并寻求两者之间的利益的结合点,因此我国行政机关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因此行政机关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十分明显。
2.2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如果一个案件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要经过行政程序后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两种案件的诉讼客体、审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别。[4][5]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要经过行政程序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可以实现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是由当前生产力决定的,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其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保护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当前“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专利商标确权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专利确权及商标的纠纷案件的审理要通过三到四个审级,尽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但这种程序设置并不能完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国家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导致产权及商标确认时间过长,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冗长的确权过程给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多利用这段时间从事侵权活动,进行非法竞争,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6]
确权程序冗长仅是专利商标确权机制中存在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机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标、专利确权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创新的政策,已经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2 商业秘密保护存在问题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多处于分散状态,其操作性、执行性较低,最终导致商业侵权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也过于原则化,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行为等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权利主体等相关内容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最终导致其实践操作性不强,影响执法效率。其次,诉讼期间缺少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晓,将会给权利主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诉讼期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进行规定,且对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较强,无法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3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存在问题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都是以司法救济为后盾的,但两者又是如何进行衔接的呢?如果当事人不服从行政部门做出的惩罚措施则向法院时,这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还是行政诉讼的范畴?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并未对这一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实际的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我们这里以商标侵权为例,对于责令停止侵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将其认定为行政调节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其行政处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将原争议双方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赞同这种观点。[7]同时即便在司法救济内部,也存在着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衔接不恰当的问题。正是这种不恰当的衔接关系导致“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4 “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入世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受新技术革命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认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如不了解经济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无法认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这些弊端严重影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构建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采用利用当前多媒体环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
4.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知识产权立法是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其立法应当立足于整体的制度设计要求,拥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保证立法为同一目标服务,避免各项立法之间的冲突,保证整体运作效率。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制定单独的保护条款,同时借鉴Trips的相关原则,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做好国家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总体来讲,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相关原则之间的矛盾,并认真总结相关经验,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4.3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
知识产权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及国际交往不断扩大,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就要求相应的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和实践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诉讼的证据制度。做好诉讼前的证据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够的证据后,原稿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证据,并对证据提供期限、交换期限进行限定,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将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进行界定,确定为过错及过错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养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当时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权行为,则必须责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对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侵权行为盗版营业,则可将其营业所得利润进行赔偿。
5 结 论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论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护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互补与互助,同时也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做好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郝思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与发展[J].知识经济,2014,9(18):27-28.
[2]王树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J].楚天法治,2015,4(8):89-92.
[3]方海燕.浅析涉知识产权行政权的变化[J].知识经济,2014,11(23):32-33.
[4]周逸.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J].理论界,2015,3(5):9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