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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关系到生命的存亡、财产的安全、权益的保障,对社会的安全稳定也产生一定影响,历来受到重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技术的革新是经济效益的创造者,也是推动时代进步的原动力,而技术的革新必然会存在其自身的不圆满性,带来了安全危机。例如,集装箱物流运输的兴起极大地带动了港口作业的发展,但是,若未形成相应的港口操作的应急保护机制,并在处理具有爆炸性、污染、有毒、易燃、腐蚀、放射性危险品措施不当时,港口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将面临极大的风险。“单位(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是反映经济发展和生产事故关联性的重要指标。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数据,我国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约在0.4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多在0.03-0.05之间,日本更低至0.02。对比之下可以基本得出:我国在经济发展和安全保障上并未做到同步。天津港“8•12”特大危险品爆炸事故是为例证。
一、安全生产的法理基础
(一)安全生产的内涵及外延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生产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事故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事故控制及预防的措施。“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不应作狭义的理解。从对象来看,安全不仅包括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的财产,还包括社会公众的生命权、财产权以及外部生态环境。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
(二)安全生产的价值与功能
“安全”被视为公民享有天赋的人权,来源于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和自然权论。法国大革命诞生的《人权宣言》中正式地以法律文件形式确定下来。“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安全”无论何时都是满足其他需要的前提,如霍姆斯所见“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体现在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上。罗尔斯指出:“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使得其他目标退居其次,客观普遍正义观被视为一个井然有序的人类团体的基本。生产的受益者相对于生产事故造成后果的承担者来说,相对小众,而将生产成本归利益无关者承担,乃非正当性的体现。法律应当将自然与理性归纳出来的正义集中表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责任规范中。安全生产的价值还体现在为秩序。“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秩序意味着不同的社会主体遵从一定的行为规则,经营者互不干扰彼此行使正当的权利,管理者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以达到各主体安全平稳进行各项活动,最终实现最高程度的社会效益。秩序相对于安全和正义,更为具体,也更具有操作性。对我们周遭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明,它并不是由无秩序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的一个混乱体,相反它所表现的则是意义重大的组织一致性和模式化。价值层面的公正和秩序为的是平衡生产企业和生产者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企业的无度逐利和挽救生产者的权利贫困。当这种价值体现在立法上时,应当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即“运行中的法”。
二、安全生产的立法表现
(一)安全生产法
国家历来注重安全生产,以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自1990年以来,先后确立了《铁路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形成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经2014年修订已日渐成熟,旨在最大限度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初衷。该法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出发,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变以往政府主导的监督管理模式,进而从多主体权利义务划分的角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新的《安全生产法》也从传统定性的行政监管法向社会法过渡,这也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从社会法的视角调和经济发展与个体权利保护间的矛盾。安全生产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技术的、或制度措施,消除社会生产中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各种负面因素,实现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食品安全法
而食品安全生产的法学概念则是为了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保护的目的,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不利因素通过技术上或者制度上的措施予以消除。例如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立法目的上也明确规定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并且将食品生产界定为“食品生产和加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采用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规定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监管体制,在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适用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方面都做了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之于本体之特征,例如规范本身的专业技术含量高,保护对象的特定性,安全监管的强制性等。
三、检察监督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
(一)基本定位
根据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着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自我定位,并且以良好地运行检察权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权为其根本宗旨,检察机关介入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是其法律地位所决定的。据统计,几乎每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訛譹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安全责任事故调查,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涉嫌职务犯罪进行初查、研判,及时握掌挪用公款、公物,贪污贿赂、、、等职务罪案的线索、取得及固定证据。
(二)立法表现
2006年年初,高检院、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及授权部门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在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人员应当依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之间密切协作。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后,根据需要并经调查组和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触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人员向其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介入安全责任事故的参与方式、主体身份以及工作程序,为检察机关有效介入安全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检察机关介入安全事故的法律空白。相应地,2007年高检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进一步具体了检察机关在安全事故调查中的工作任务、程序和机制,同时该《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在没有受邀参加事故调查的情形下要主动联系参与事故调查部门,介入事故调查。在没有事故调查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结果依法依职权直接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参与调查工作。
电力事业面向千家万户,服务各行各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电网既是电力市场的载体,又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设施。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做好电网隐患排查工作,是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1 安全隐患排查的含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是对查处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改,遏制产生新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有效途径,是保持安全环境、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必要措施。可以看出,安全隐患排查包含了两个基本含义,一是预知生产隐患。二是消除生产隐患,预知安全活动中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的隐患,在此基础上,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手段和行动来消除这些生产隐患给安全本体所带来的危害。
2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和方法
2.1 从思想上排查隐患
“思想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人的思想意识存在着不安全的思维和趋向。思想上的隐患让人放松安全第一意识,让安全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让人不能举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训。在生产现场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各种各样的不起眼的小隐患,这里导线有些松动,那里设备有点漏油等等,很多人都置若罔闻,保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或者是漠不关心,小觑这些不起眼的小地方。事实上有些事故隐患并不是发现不了,而是没有及时去检查发现和及时整改。思想隐患的治理。需要做出长远规划,加以实施。主要就是教育,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从理念上灌输、行为上规范,把“安全第一”溶化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中。无论是单位负责人,还是所有的员工都要自律,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消除思想上的安全隐患,有效地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2.2 从电力设备上排查隐患
设备安全隐患指可导致设备故障发生的危险状态。缺陷指已经发生的构成设备故障原因的设备损伤,事故来自于隐患,放过一个事故隐患,等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按设备寿命周期法排查;设备寿命周期指设备从开始投入使用时起,一直到因设备功能完全丧失而最终退出使用的总的时间长度。(2)按设备缺陷统计分析法排查;设备缺陷记录了曾经构成设备故障的原因,对以往的缺陷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可查找出存在的设备隐患首先编制设备一般缺陷统计分析表。(3)设备设计安装隐患排查;新建变电站、新架输、配线路、新建设农改村等,总会或多或少存在安装隐患,如线路垂度过大、设备选型欠妥、材料材质差等此类隐患,如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就会造成相应的运行故障,并且在设备投运几年后还会发生。(4)运行巡视中排查;主要利用:眼看,用双目来测视设备看得见的部位,观察其外表变化来发现异常现象。(5)维护中排查;在设备检修中,通过对设备的全面或部分解体可发现设备部件的异常变化,进而分析异常产生的原因。(6)大小修中排查;利用设备的大小修机会进行隐患排查,主要是对重大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如变压器、输电线路设备的检查,因为这类隐患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大面积电网停运。
2.3 从安全工器具管理查隐患
检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磨损情况、工器具试验合格日期。对存在破损、老化、试验过期的工器具立即停止使用,进行集中封存,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到作业现场中。检查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制度、台账信息、实验信息及工器具的存放条件和位置等内容。
2.4 安全大检查中排查
每年都进行各类季节性安全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上级督导检查等,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重点对公司管理制度、软件设施、工作程序、设备和装置进行全面排查。
3 制约隐患排查工作的瓶颈
从隐患排查的内容和方式上,不难看出,开展隐患排查的途径主要是日常工作管理和各种检查活动,取决于人的自觉意识,建立自查自改的基础上,但容易造成推而不动,上紧下松、层层缩水、避重就轻、边治边反弹、工作效果难以长久保持等问题。
4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
在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职工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社会关系等因素,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从每个单位(包括各班组)抽调人员,组织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队,分成若干个小队,每个小队划分督查区域(尽量避免人员督查本单位),按月制定排查隐患问题指标,每月定期对检查情况下发批评或表彰公示,在不建立考核的基础上,通过责任感、荣誉感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督查队以来,效果显著:
(1)促进电网隐患排查治理积极开展。建立了隐患问题排查责任体系,扭转了人员拔一拔,动一动局面,各单位人员能积极、主动性的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节省安全检查人力、物力资金投入,隐患排查工作效果明显。(2)搭建了学习交流的平台,促进专业知识的学习。俗话说“纸上谈兵,不如沙场练兵”,专门业务培训学习,侧重于理论知识的学习,不足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切合实际、深入现场的直观学习,在互相交流、探讨解决生产中的遇到的问题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即节省了培训资金投入,又取得业务学习事半功倍的效果。
5 结语
隐患时时产生,形式多样,排查治理工作长期而艰巨,必须形成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化制度,突出隐患排查督查队的作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一、夯实基础管理,整体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1.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3号、[]40号、办发〔〕30号和办发〔〕33号通知精神,督导企业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理念,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演练,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健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档案台帐管理。一是督导企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二是督导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和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单独建立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
3.加强危险源管控。严格落实《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2号令),加强监管,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随时掌握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实施分类监管。督导企业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建章立制,完善监察设施,落实监控责任,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机构,冶金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不少于企业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并不得少于3人,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职工整体素质
进一步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通过规范作业者的安全行为,逐步减少或消除“三违”行为。
1.加强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岗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外委施工人员。突出抓好企业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及外委涉煤气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着力解决冶金企业人员素质低、基础差的问题,使企业的员工素质得到有效提升。通过安全教育,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率100%;二是外委施工涉煤气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率100%;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四是从事炼铁、炼钢生产和煤气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2.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一是切实做好新入厂职工、转岗职工、“三项岗位人员”、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以及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需的安全操作技能;二是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事故防范、应急救护处置的培训和演练;三是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知识竞赛,组织一次重点岗位业务知识抽查,组织一次重点岗位员工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技能考试。
三、加强宣贯工作,大力推动18号令的实施
《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8号令)于年3月1日起施行,各冶金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规定》的学习贯彻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是结合今年的整治工作以及各企业的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及方案;二是认真组织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确保《规定》的各项内容贯彻到每名管理人员、每名员工;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员工学习《规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企业对《规定》中的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五是加大对《规定》的学习及落实情况的抽查考核力度,对培训不认真、各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四、狠抓现场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突出煤气系统安全管理。一是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监护等制度。二是要完善煤气检测报警联网工作。所有冶金企业严格按照和年煤气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全面做好现场固定式CO报警器联网工作。实现煤气管理全天候、全方位、无盲区、实时可控。所有冶金企业年内必须实现生产单元联网,对未完成联网工作的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三是要对全员进行煤气常识的培训。重点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四是凡在煤气区域内作业的天车驾驶室,必须加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与主控室进行无线数据联网,并应为起重作业人员配备小型空气呼吸器等应急逃生器材。五是加强煤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煤气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建立煤气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加强日常巡检,做好相关记录,对煤气管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测壁厚,并建立相应台帐。按规定及时对管道进行防腐维护,保证管网安全运行。
2.加强高温液态金属的管理。一是吊运高温液体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设备本体、抱闸、限位器、吊索具要保持完好;铁水罐、钢包、渣锅、电炉料罐、中包、料槽等设备耳轴、砖炉衬及转炉、电炉、AOD炉炉衬要定期检测(要有相关的台帐记录),保证安全可靠。二是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三是所有转炉主控室均应安装可靠的防喷溅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四是保持炉坑、渣跨及铁水吊运线干燥,杜绝潮湿积水,防止爆炸事故发生;五是加强入炉料的管理。重点做好入炉废钢的翻检工作,防止炮弹、封闭物等危险品入炉;料场设在户外的,应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3.加强高炉的安全管控。一是企业应建立高炉炉况运行评估制度。对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高炉应定期进行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二是加强关键部位的管控。严格按照炼铁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保证水温、水压、炉体温度、顶温、顶压等监控装置齐全可靠,防止发生高炉炉缸烧穿等恶性事故。三是加强高炉炉基、出铁场的维护管理。保持干燥,严防潮湿积水。
4.狠抓维检修作业的管理。督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63号)要求,突出抓好维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充分做好检修方案的制定、现场安全确认、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要合理安排作业时机,严格落实维检修作业有关要求,强化过程管控,突出停气、送气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确保维检修作业的安全。
5.加强水泥企业现场管理。水泥企业煤粉制备车间、煤预均化库应设立室内消防给水;煤磨除尘器必须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进口必须设有快切阀或电动阀;煤磨进出口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装置;煤粉仓必须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包装袋仓库配备灭火设施,设置室内消防栓。
6.加强玻璃生产企业现场管理。玻璃生产企业焦炉煤气操作平台及涉煤气区域安装在线监测与声光报警装置;探火孔作业时有可靠的蒸汽保护;蒸汽包压力、水位监测;使用焦炉煤气时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熔窑周围应有足够使用的消防专用器材和消防水源;熔制车间应设两路进水管,并保证不间断供水;易燃易爆场所、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搞好设备定期检查、检验、保养、维修。
五、强化源头管控,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继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36号令)要求,严格履行各项“三同时”手续。一是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对于手续办理过程中流于形式、走过场以及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查处;二是继续加大对已运行建设项目督导,督促企业及时按照“三同时”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切实消除工艺先天缺陷及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三是进一步规范“三同时”备案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进行备案,企业要及时主动地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四是坚持“三同时”备案与标准化创建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逾期没有整改的,一律不能通过标准化考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强统一协调,规范外协用工的管理
要把加强外协用工的管理作为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引起高度重视,督导企业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二是要对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三是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签订有效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区分安全管理职责。四是要外协工纳入本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入厂安全教育。五是要履行自身职责并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落实相关制度及安全措施。六是要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七是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具体内容见专项整治方案)
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深入达标创建,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通知精神,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冶金企业在炼铁、炼钢等主要生产单元通过标准化的同时,推进轧钢、烧结竖炉、煤气等单元的标准化创建工作。年内,现有轧钢单元全部通过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验收。二是在建材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年”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推进玻璃行业、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建材企业安全管理;三是切实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督导检查,有效避免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管理水平下降的现象发生,同时立足持续改进,不断对标整改,努力向上一达标等级迈进。
八、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当今社会发展的速度真可谓是日新月异,高科技的不断发展刺激着机电行业的不断变更,不断地冲击着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传统模式,老旧的传统模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一些具体的工程实例分析研究这些问题,对建筑机电安装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进行浅谈,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提高施工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水平。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大的概念,涉及到的学科和专业较多,包括工业、民用、公用工程中的各类设备、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消防、通信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虽有它的固有特征, 但其通用性也很强。其施工活动从设备采购开始、涉及到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竣工验收各个阶段,最终是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为目标。机电安装施工过程中, 涉及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新兴技术。大型工程对吊装、装配、检测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就需要不断更新施工技术及施工设备。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与建筑构筑物相比较, 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对质量评估方法、工程验收和售后服务手段的区别。但由于建筑机电的施工安装技术工种、材料的多样性和工艺的复杂性,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各施工单位及相关工程单位有丰富的施工经历和经验。机电安装工程贯穿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 主要部分在结构工程结束以后开始施工, 并在装饰工程开始以前基本结束, 所以对整个工期有重要影响;机电安装工程的质量对工程竣工后的使用功能有着关键作用,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在建造过程中形成的,从质量特征的序列来看应是安全、适用、可靠、经济、美观和易维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所需要的设备、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例如:其固定方法应按设计文件提供的详图或指明的标准图集或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或按随设备、器具供应的产品技术说明等要求执行;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随意更动或减少安装固定用的零部件,也不得减小零部件的规格尺寸;遇到有带电导体的设备器具,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带电导体对地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使任何情况下发生对地放电现象。
2.对于被安装的设备、器具和材料,其规格、型号和性能,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在安装就位前要认真检查核对。
3.由于布线系统敷设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施工关系密切,所以布线系统的敷设应注意:敷设方式、敷设部位、敷设路径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布线系统的固定:方法、各类具体固定用器材及其位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例如:要注意布线系统的导管埋入和预埋件埋设,做到既保持位置、深度正确,又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
4.关于导电连接方面。导电连接包括:电线、电缆、母线本体的连接,以及与设备、器具间的连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何种工艺,连接的质量判定方法是:
带有接头或接点的导体电阻值必须等于或小于不带接头或接点的同样长度的导体电阻值;对有绝缘层的导体连接后应恢复绝缘护层,其绝缘强度应不低于原来的绝缘强度。
5凡是非带电的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接地必须可靠,不能因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而中断。另外接地的末端支线不允许串联连接。
6.整个建筑物的接地系统可能为防雷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抗干扰接地等所共用,也可能分别设置。
必须注意的事项:如整个建筑物共用一个接地系统,则要审阅不同专业的相关图纸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的规定,以满足最小值的要求为准;如果是分别设置的,则要在敷设时保持不同接地导体的间隔距离,更不能直接导通,以免相互干扰。
4.建筑机电工程的发展
1.机电安装工程的发展现状:
多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标准体系对于减少重大伤亡事故,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将起到重要的预防和推动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规模逐年递增以及建筑施工队伍迅速膨胀,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建筑行业建立和实施科学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稳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好转。
2.建筑机电安装施工技术工程的发展愿景:
从施工用电、建筑机械和设备到施工作业,安全检查和管理等安全技术标准的颁发和实施,促进和推动了现场防护及安全管理逐步走上了标准化的科学轨道,大大提升了施工现场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安全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在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国标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适应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需要,制定和颁发16项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标准。各地区、各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细化实施标准,从而完成建筑施工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形成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其次,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要与贯彻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结合,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与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农民工生活环境相结合,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实现本质安全;要与提高施工企业人员素质相结合,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对施工生产一线的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努力开创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5.结语
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机电的存在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奉献之大,机电安装工程在建筑行业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机电安装技术施工来讲,只有采取上述措施,周密组织,施工全过程井然有序,才能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中转换层模板支撑系统、钢筋密集复杂量多以及在高温天气、高大结构、高坍落度、高用量、高等级混凝土的条件下混凝土浇筑等施工难题,保证转换层的支模系统稳定可靠,混凝土温差控制严密、无裂纹产生。只有根据自身的施工特点,本着安全、高效、优质的原则,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质量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下去,抓好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才能增加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安全统计学定义
对安全科学进行研究就必须从事物的表面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把握事物间的联系,进行抽象与概括,以求认识事物的本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推理,得出本质和规律。安全统计学是以安全科学为基础,是安全科学和统计学的交叉学科,以收集与安全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等统计技术为手段,对所研究的对象和数据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而分析出与安全问题有关的各种现象之间的依存关系,找到其规律性。基于统计学理论与安全科学学的原理,并参考有关文献[2-5],安全统计学定义为利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研究人们在生活、生产、生存领域与安全问题有关数据的数量表现和数量关系,揭示安全问题的本质特征与一般规律,对安全生产规律进行预测和决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策略的一门方法论学科。
2安全统计学研究对象
安全统计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生活、生产、生存领域的安全问题,不同于其他安全学科的以“统计”为研究手段,研究事故现象和过程的数量表现、数量关系等问题,这种数量关系既包括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现象,也包括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安全现象,以及各种安全现象与社会、经济相互影响的数量关系,其范围几乎涉及安全科学体系中的各门学科,从大安全观出发,从社会各领域相互联系的角度入手,对社会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观察、描述、分析和评价。
二、安全统计学的知识体系
1安全统计学学科基础
安全统计学是一个综合性的新兴交叉学科,广泛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客观事实的大量观察来分析事故特征和变化规律,是在实现总目标前提下的多学科理论和技术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知识综合体,与安全学、社会科学、统计学密切相关,既有哲学、安全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部分,也包括数量理论的知识。基于安全学的理论体系及其与相关学科关系,将其学科基础大致划分为以下三部分[8-10]:(1)安全统计学的指导科学唯物辩证主义是人类认识世界最一般的方法论科学,它为一切科学提供方法论基础,安全统计学当然也不例外,哲学是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根本,为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提供指导思想与哲学方法,其理所当然成为安全统计学的指导科学。唯物辩证主义是安全统计学的指导思想,处于安全统计学体系的最高层次,其理所当然成为安全统计学的指导科学。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安全统计学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反对弄虚作假。哲学中质和量辩证统一的原理又要求我们在质和量的密切联系中去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哲学还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认识过程都是从个别到一般,从现象到本质。安全统计学正是依照这个原理,从对大量个别事物的观察中,总结出现象的总体特征。另外,哲学关于认识论及事物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发展的原理,都是指导安全统计学认识事物的方法。(2)安全统计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安全统计学的基础学科是由一些安全科学和统计学的基础学科所构成的,它们是安全统计学的基础体系。这些学科包括统计学、数学、数理统计学、政治经济学、安全科学、系统科学、科学方法学、社会学等,为安全统计学实践应用提供理论基础,并将这些基础学科的基本原理、知识体系与方法等理论广泛应用于其安全统计学自身特殊活动与规律研究中,满足安全统计学交叉与综合学科属性对理论基础的广泛要求。(3)安全统计学的工程技术理论学科工程技术科学着重研究应用的基本理论、原理与方法,是指导生产技术的直接理论基础,同时又是联系基础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纽带。这些学科包括安全信息工程、职业卫生工程、矿业安全工程、石油化工安全工程以及冶金、建筑、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各种安全工程技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经济、系统可靠性、系统危险分析技术等均是安全统计学必须与之紧密协同的学科。
2安全统计学主要内容
一个学科的构成及其研究内容都是由其研究对象决定的,安全统计主要是对安全生产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中大量事故现象的数量表现进行搜集、整理、描述、分析和开发利用,就是对事故现象的数量表现的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认识活动。安全统计学研究的是与安全有关的统计问题,运用到统计学原理与方法、安全学原理与方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等。在综合运用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把安全统计学的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两大部分。
(1)基础理论部分
安全统计学的基础理论是安全统计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如下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安全统计学的理论基础,如数理统计学理论、统计物理学理论、信息论、灰色预测理论等。二是安全统计学的方法理论,如统计调查方法、统计分析方法、趋势预测方法等。三是安全统计学的体系理论,如体系结构、指标设置、相互衔接理论等。它们作为安全统计学的基础理论,是使安全统计学成为一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的基本保证。
(2)应用理论部分
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安全统计工作的程序与操作规则,如统计时间要求、安全统计报表的填报、安全统计法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统计数据的获取与等。二是计算方式,如各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等,即是安全统计学应用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三是安全损失评估方法,它主要用于对各种具体灾害的危害后果进行价值评价与估算。主要实际运用如下: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的方法是否正确和全面,决定着统计分析的结果准确性,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安全统计台账和安全统计报表等。安全统计资料的整理是将搜集的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然后将汇总的资料根据安全统计的需要编制成表,如按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和事故时间等分组。统计指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随着全社会对安全的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越来越显得重要,已成为安全工作的重要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安全生产统计指标体系的建设包括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安全生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指标体系、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职业卫生统计指标体系、煤炭工业统计指标体系。统计组织体系统计组织体系,是指为了使有关各方尤其是统计组织系统及其内部的有关各方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而建立的一种统计组织结构网络,如图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对生产安全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改革,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了生产安全综合统计分析制度。有关行业事故由各相关部门统计后,以在安监系统内逐级上报为统计路径,即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上报至省市安监局,再由省市安监局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以事故发生的墓本情况为统计内容,由国家安监总局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统计结果。安监系统和煤监机构所进行的统计,不仅有工作对象状况的统计,还有监督、监察工作的统计,不仅有简单统计,还有统计分析以及综合分析。安全统计推断,就是以“安全数据库”为基础,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应用工程数学及时对数据进行统计推断,进而充分定性、定量分析评定比较系统的“安全度”,以便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或将隐患降至最小程度。安全统计推断的最大特点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用分析结果来推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监视系统危险的动态变化。事故损失评估事故损失[14],是各种外事故灾害造成的生命与健康的丧失、物质财产的损毁以及对环境的破坏、时间的损失等方面的总称,此外事故损失还有人员伤害与财产或利益损失、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等种类划分。所谓损失统计是指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进行统计,包括事故发生前的损失预测评估统计、事故发生时的跟踪快速评估统计和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害后果的统计,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事故经济损失可由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求出。
3学科建设
根据安全科学学科体系中的事故类别,结合安全统计学的属性和内容,安全统计学与其他安全科学技术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间存在交叉,见表1。安全统计学的研究也是安全科学技术各个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与统计学交叉部分的研究[2,15]
三、安全统计学方法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学科的高度分化与学科之间的高度综合。学科的综合化主要表现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地带生长出一系列新生学科,从而形成多种类多层次的交叉学科群。其中有一类是由一门科学的研究方法与另一门科学的研究内容相结合而生成的交叉学科,安全统计学即属此类。它是用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与安全有关问题的一门交叉科学,特点是研究方法属统计学。安全统计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如下:
1大量观察法
大量观察法就是通过对大量同类客观现象的观察和研究,去认识客观现象的本质特征和发展变化规律。社会客体中的现象更多地遵循统计规律,安全生产领域也不例外。统计调查中有许多方法,如安全统计台账、安全统计报表、安全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
2统计图表法
统计表法是将事故资料数字变成表格,利用表中的统计指标来表示各类事故统计数字的表示关系,一般是根据统计表的资料,用点、线、面或立体图像鲜明地表达其数量或变化动态,事故常用的统计图有趋势图、柱状图、饼图。
3统计分组法
由于事故现象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各类性,通过统计分组,将事故现象进行分类,为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按事故发生的单位所在行业、事故发生所在的地区进行分组汇总统计事故数据。
4数量分析法
数量分析法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对反映风险的各项指标进行整理分析,编制出各种指数,或者建立数学模型,揭示与安全有关的现象和事故过程中反映规律性的数量联系,揭示其发展变化中反映质的数量规定和界限的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可分为静态分析方法和动态分析方法。
(1)静态分析方法
静态分析方法主要采用综合指标、抽样推断等。安全统计学中的数量分析方法都是在可比的条件下,运用数学的方法分析数量关系及其表现形式的规律性,所以统计工作就要借助于统计指标。作为安全情况衡量指标通常为:绝对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绝对指标是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现象的规模或工作总量的统计指标,反映的是安全事故的全面情况的绝对数值,反应的是总体水平,如死亡人数、重轻伤人数、死亡事故起数、损失的工作日、经济损失量等。相对指标是将两个有联系的绝对指标之比,将安全事件的总体组成和其各部分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分析、比较,相对指标是绝对指标的比值,如百万吨死亡率、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其可以很明确地反映出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管理发展情况和同期各个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平均指标是将总体内各单位某一数量标志值的数量差异抽象化,它反映的是某单位在某一时间段、某个范围内的总体安全管理水平,如每起火灾平均损失折款数。抽样推断是根据随机原则,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从总体中抽取部分实际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总体某一现象的数量性作出具有一定可靠程度的估计判断。抽样推断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概率论的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
(2)动态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3-0099--06
一、对传统民间法与国家法二元结构论的突破
所谓公司内部制度,是指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处的行業特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引下,以规范化制度文本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公司内部关系,是公司内部适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公司内部制度建置好比是“公司立法”行为,即以成文化形式针对内部“人”和“事”的建规立制,确立稳定而普遍的行为依循之准则,从而形成一定的“规范秩序”,实现公司的规则之治。公司的这些制度规范具有强制性,员工应当尊重和遵守它们,违反规则的行为会导致惩罚性后果。西方法律多元化学者认为,如果说强制性规则的存在意味着一种“法律秩序”的存在的话,那么企業中就当然存在着这种秩序。作为一个社团性组织,企業的存续和运营必然要求其为自身创设具有强制性的、所属人员一体遵循的规则,用以判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如此就形成了企業内部的“法律秩序”,每一个企業也就成为一片拥有真实“法律秩序”的领地。这种观点的价值在于,它指明了公司内部制度同国家法一样但却在不同的层面上,发挥着规则化治理和型构社会秩序的功能。事实上,它们不仅仅具有规则的效力,而且各国法院一般都承认合法制定的公司内部制度可以成为司法办案的依据,为法院所采信,决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就此认定它们为法,因为法与非法之间应当有明确的界限,并非所有成文规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可称之为法,也并非可以作为司法办案依据的就都是法,在法律缺失时,政策、习惯、道德也可以作为司法依据,但它们显然不是法。这里所谓的“法律秩序”只是一种比喻用法。公司内部制度是一种民间社会规范,是城市生活中的商事自治规则。
作为民间社会规范,公司内部制度同国家法的关系突破了传统民间规范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呈现出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动的上下位阶规则系统的新范式。公司内部制度同传统民间社会规范相比有诸多不同特征,比如它产生于陌生人社会而不是熟人社会,它是一种制度设计而不是自然生长形成,它表现为系统化的成文规则而非不成文规则等等。但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一个区别在于它同国家法形成衔接关系而不是冲突关系,尽管现实中存在对法律的规避甚至背离,但衔接与协调是其必然的主导关系。中外学者的诸多研究都表明,传统民间社会规范常常游离于国家法之外,甚至经常呈现紧张乃至冲突关系,原因就在于传统民间社会规范的形成是独立于国家法的一个自然过程,因此冲突在所难免。而现代公司的内部制度已然深深地嵌入了法制的框架之中,是在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制度建设,在内容和程序上要受到法的指引。
公司内部制度相对于国家法而言,既具有严格的从属性,又具有广泛的自主性,这是由公司内部制度既要受到法律调控这一法治原则、又必须自主调处内部关系这一公司自治原则所共同决定的。其中,从属性是首要的,如果违背法的规定将直接导致公司内部制度的无效;自主性是必要的,否则公司将丧失存在的商業价值。澳大利亚学者艾兰(carleton K.A11en)曾提出作为附属立法一种形式的自治立法说,很好地说明了这种双重特性。他认为社会中还有大量的法人,它们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并被授予了为自身制定细则的权力,这就是附属立法的另一种形式自治立法。这些法人制定的规则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因为它们仅直接对特定法人成员产生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需严格地受制于司法审查。最常见的例子就是股份公司的章程。
这里的从属性,是指国家法对公司建立内部制度授予创设权或者作出强制性约束,违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轻则导致制度因违法而无效,重则公司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上,公司面临的制度规范由内外两个方面构成——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公司的外部制度,是指社会存在的、用以调控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及其结构,包括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公司的内部制度,是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是公司自身的制度选择,它至少应当具备两大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二是提供一种机制,制度的规范结构和规则机制共同构成制度的形式和实质。在法治社会中,公司的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法制环境,公司的内部制度安排是在法制的许可和指引下展开的,两者应当协调互动,共同构成规范公司活动的制度保障。“如果说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走出自身而参与市场经济时所须遵照实施的基本规则,那么,企業自身的那些使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体化的制度规范,则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業在进入市场经济领域之前所应遵循的初始化的制度规范,和企業在走出市场经济领域之后而修缮自身时所应接受的规制。”
这里的自主性,是指在守法遵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理念和判断不受干涉地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公司自主“立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業法人自治精神的基本体现。法治经济尊重私域社会中主体合法的自由意志,保护私权利的自主行使不受非法干涉,遵循任何私权若非法律特别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应当也必须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其中包括自主制定内部制度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或者作出规定,公司就可以自行进行制度建置甚至制度创新。
当然,公司不同类别或者不同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所受到的法律规制的力度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该事项可能对于市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在公司某些领域,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较多,法律精神侧重对公司的监管;在有些领域,法律规范以任意性为主,法律精神在于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服务。若根据两者联系的程度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紧密型、适度性和松散型三种衔接模式。
二、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紧密型衔接
在法人治理和人力资源领域,衔接关系是第一位的,因为前者涉及公司的权益分配与制衡,从而影响到市场生态环境;后者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内部制度安排面临从紧的外部制度环境。
(一)法人治理制度
作为公司内部制度的“宪法部门”,法人治理制度与法发生最为紧密和直接的关联。就像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宪法部门是法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部门法一样,法人治理制度也规定了公司的根本问题,即组织结构问题,其核心在于设计公司的利益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责、权、利的分配与构成,从而确保公司经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上,成为公司权益分配的依据和经营管理的基础。因而法人治理制度居于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然而,公司对治理制度的内容是不可以随意规定的,因为它们的内容将影响市场主体的地位、性质、交易安全和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因此国家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此多有规定。实际上,国家法与公司制度的衔接最初也产生于公司治理领域特别是公司章程。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宏观框架应以本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公司基本的机构设置及其权限划分。比如,公司章程是公司中的宪法,为各种治理规则之首,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变更这些规定。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章程有更为严格的规范,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规章,对章程内容的框架设计做出专门指导。在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我国《公司法》、德国《股份法》、美国《示范公司法》等都提出基本要求,公司章程需要确认和细化这些法定内容。当然,还有大量的其他治理制度,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都有各种专项规定。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由于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因而公司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等主要方面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在法治社会,人力资源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作为生产要素的规则化表现上,也体现在它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经济大萧条后,政府开始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公司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管。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公司内部率先受到法律规制的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因为劳动关系不仅是公司和商業的问题,也是民生和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文明。如今世界各国对劳动就業和社会保障都非常关注,尤其是在英美和欧陆的福利化国家,非常注重对公平就業、雇员的权利、薪酬福利、辞退限制、职業安全与卫生、退休金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劳动关系、劳动条件问题给予立法和司法保护。比如,就劳动关系而言,各国劳动法从企業劳动制度的建设义务、建立程序、备案或申报制度、劳动者周知义务等方面对人事管理制度予以直接规制,同时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对公司制度的内容进行确认从而形成契约化的间接规制。如今,是否能够在劳动就業和社会保障方面形成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检验政府和政党执政能力的基本标准之一。
尽管经过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在劳动就業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国家法毕竟是解决社会一般问题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规则,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企業这个媒介予以有效实施才能实现,纸面上的法必须经由企業转化为现实中的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规则才能产生实效。因此,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承担着高度的法治化要求,公司必须严格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规则文本,把国家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为合法用工和保护员工的日常管理规则。以我国为例,任何公司制定人力资源方面的制度,都需要熟知八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就業、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業培训、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可见,公司能否合法合理地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司的人力资本效用,也关系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进而关系到员工和公司合法利益的实现,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适度型衔接
财务领域和生产领域涉及金融安全和民生安全,公司相关制度既有同国家法对接的一面,又有较大的自主空间。法律对企業内部制度的指引主要在于设定業务标准,比如会计标准、质量标准、内控标准等,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和运作,企業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地进行制度安排。
(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处理原本属于自主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务,公司如何具体操作则与法无涉。但是会计实务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财务信息的混乱,会计师听命于公司管理层而在账面上调整资本价值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法律的介入成为必要。这一转变同样始于西方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之后。松散混乱的财务会计实务、虚假的会计信息被认为是导致30年代美国资本市场崩溃和经济大萧条的原因之一。经济危机爆发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当时企業会计事务中的一系列弊端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为了平息社会各界对会计职業界的不满,稳定市场秩序,国会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整肃公司的会计行为。该法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有关会计规划的权利。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制定权授予了职業团体,由它们制定会计准则。由此,英美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在国家法认可和支持的条件下由职業团体或民间机构制定并会计规范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立法来规定企業财务会计的行为规范。
在当代商界,“财务指标成为法律确认的监管标准”。这是由于企業生产经营的社会化联系日益广泛,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金融秩序;也由于企業的会计操作直接决定了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财务会计活动记录往往是国家征税的依据,同时它又直接涉及不参与企業管理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由于企業之间也需要运用相同的会计语言进行经济交流。因此,会计制度不仅仅是公司内部事务,更是必须由政府加以规范、指引和管理的目标和对象,国家有必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基本的業务准则。各国企業,在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体系时,都需要遵循大量的法律、法规,做到财务会计合规操作,否则企業将受到处罚,至少也会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跨国企業、企業和企業之间的国际交往等需求日益增多,国家在制定企業财务会计规则时还必须考虑同国际惯例的接轨。
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的業务可以分为财务和会计两大块,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与国家法的衔接程度也不同。财务属于公司理财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金融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自主地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侧重记录功能,其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法律监管趋于严格,各国公司在建立会计管理制度时都需要遵循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到合规操作,否则将受到处罚,至少也会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公司法》设有专章“公司财务、会计”,规定企業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则;《会计法》对企業提出了建立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及其应当符合的法定要求,此外还有一系列财政部的非常细化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需要公司遵守。
(二)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这原本也属于公司自主管理事项,如何管理、用什么样的标准管理,取决于市场竞争环境、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商業伦理道德。但是随着生产过程越来越关乎工人的人身安全,产品质量越来越关乎公众安全健康,随着资本利益同公众利益之间出现矛盾并且不断激化,进而演变为社会公共问题,各国开始致力于寻求如何以最佳方式发挥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毫无疑问,市场机制和法治模式是最有效的途径。20世纪后半叶以来,各国对企業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立法规制蔚然成风,多数国家制定了全面的法制体系和标准来规范企業的生产,国际行業组织制定的ISO系列质量认证体系也获得了多国法律认可。国家通过引导和监督企業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法对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调整范围,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为企業提供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性框架和基本指向。在国家法这个框架之中应当填充什么样的具体制度,由企業根据自己生产和产品的特点自行设计和执行。二是,从给企業设定法律责任的角度提高企業违法成本,促使企業运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来保障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
由于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涉及多方面问题,制定这部分的管理制度也需要细分为几个方面,才能形成健全、完善的生产和产品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些方面中,有些同国家法的衔接要求不突出,比如生产部门的组织和权责规则不存在法律依据问题,物料采购管理方面的规则一般应重点注意《招标投标法》,仓储和物流管理一般应重点注意《消防法》。而另些则由于其关涉基本人身权利,或者具有外部效应,与社会群体利益有关,因此国家法不仅提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对公司制度可能涉及的内容还提出具体的法定要求,公司必须在全面了解国家法的规定的前提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比如,在安全生产和生产设备管理方面,公司应注意《安全生产法》、《职業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松散型衔接
市场营销、技术研发、行政总务等领域主要属于企業自主经营、自主创新的范围,只要企業遵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相关法,就可以极大地享有自主进行制度安排的权利,外部制度环境较为宽松。
(一)市场和营销管理制度
这部分管理内容一般分为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三大方面,是公司直接参与自由竞争的市场行为,在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侵犯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国家法原则上不进行过多干预。企業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只需注意不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相抵触即可。当然,对于特殊产品,国家法会有特别规定。比如在婴幼儿配方奶粉行業,为了保护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国际有关组织和我国都了规范性文件,禁止企業进行有碍母乳喂养的市场营销行为。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企業,在制定市场推广和销售管理相关规则时,不得违反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WHO Code),我国已经成为守则的签署国;不得违反我国《食品广告暂行规定》(1998)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此外,中国广告协会2008年的《奶粉广告自律规则》,也是相关企業应当自觉遵守的行業规则。
(二)技术与研发管理制度
高科技企業通常都设立独立的技术和研发部门,一般公司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在生产部门下设技术和研发机构。如何组织和进行技术研发工作,是公司自主创新问题,法律的任务在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司在这一领域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重在管理和激励,并且不违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行政和总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