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18 14: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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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

篇(1)

2.广泛开展宪法宣传,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创新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结合__实际,把宪法条文演化为趣味漫画,创全国之先推出原创《宪法》宣传漫画图册。配合区人大制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实现凡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3.深入开展“法律四进”,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创新领导干部学法形式,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模范。推行处、科两级领导干部任职法律考试。根据市的相关规划和部署,启动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有关工作。通过“学法送餐券”、法律知识竞猜、“送法进企业”等多形式开展企业员工法治教育。坚持巩固“学法大家议”、中小学“学科渗透普法”、“法治大道”等普法创新工作成果。

4.查漏补缺,做好“六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力度,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查找我区普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落实整改;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同时,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期间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运用现代传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__普法人”微博开展法治教育,加大法治公益广告投放力度。继续开发普法产品,推进法治宣传固定阵地建设。

6.进一步健全一流法治城区创建工作协调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区依法治区办的协调作用,统筹推进我区建设一流法治城区和提升法治能力改革两项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各责任单位工作力量;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畅通工作渠道,加强与各责任单位间的沟通联系,整合工作资源,强化工作落实。

7.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法治导向。会同区法制办修改完善区法治政府建设(普法)考评指标。与区法制办联合《关于开展__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通知》。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工作督导和考评。

8.加强督促检查,狠抓方案落实。做好整体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__区创建一流法治城区工作方案》和《__区“提升法治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到位,及时汇总上报推进实施情况。

9.加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根据《__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制定出台《__区人民调解经费使用办法》,规范经费监督管理。推进各调解室做到“四统一”,即制度统一、规范统一、文书制作统一、服装(标识)统一。进一步加强推广人民调解“福田模式”各项制度建设,梳理社会调解组织管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制度和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完善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和规程,形成整体性、系统性工作规范。建立专门的评估制度,对政府购买服务中标律师事务所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表现、调解质量等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值班期间在岗在位,奖优罚劣。

10.加强司法确认工作。与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赋予协议法律效力,促进当事各方自觉履行协议。

11.积极探索我区物业行业人民调解新路径。着力打造1-2个有亮点、有特色的物业小区人民调解组织作为__示范点。探索人民调解进入其他行业协

会以及信贷、知识产权等矛盾纠纷高发领域的可行性。初步尝试在我区商圈人流密集地段设立派驻调解室,如在南湖人民南等商业地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12.加强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知晓率。进一步扩大对派驻调解室的地点位置、功能作用和人民调解便捷、高效、免费等优势特点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各调解室要加强标识,凸显第三方派驻性质,让矛盾双方当事人清楚知晓专业调解室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的中立调解机构,而不是隶属于公安、医院、行业协会等派驻单位,彰显调解公信力。制作一本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小册。

13.加强矫正安帮组织领导,强化部门沟通协调。认真总结矫正安帮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与矫正安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4.加强矫正安帮队伍建设,提高业务培训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教育。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程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形式,引进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1-2期社区矫正档案建设专题培训。

15.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教育。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活动,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入矫仪式。组织引导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教育活动及社区服务活动,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权益保护,坚持分别矫正,严格落实司法保护。加大心理帮扶力度,组织司法社工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16.加强矫正安帮定位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根据市局要求,明年将逐步恢复运用GPS定位系统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切实掌握其行踪动态,防止社矫人员维稳风险的发生。同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内外网络系统,合理运用司法部、省厅各类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平台资源,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信息平台高效运作、安全稳定。

17.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公职律师队伍。配合区法制办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对全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的公职人员进行摸底,统计符合公职律师申请条件的人员信息。对有意申请执业的,积极协助其办理执业申请。

18.推进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满足基层群众法律需求。推进“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与社区双向选择,实现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社区法律顾问为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和参与人民调解,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19.巩固“两结合”管理模式,加强律师监管工作。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调研,制定律师事务所走访计划,对区属律师事务所尤其是近年来投诉较多的所进行走访。以青年律师委员增补为契机,推动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培养律师后备人才。组织律师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引领广大律师为建设法治__贡献力量。加强对律所联合办公平台的指导,借助平台优势,开展党建活动、区属所小型研讨会,专业讲座等,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所、个人所、新设所加入该平台。

20.深入开展律师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__区律师公益联合会的指导,完善__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项目,开启推动失独家庭救助立法调研等公益项目,争取获得入驻__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资格。在__社区家园网开设“律师说法”栏目,由__区律师公益联合会组织律师会员免费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

21.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充分落实并适当放宽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事项范围等有关规定,探索辅法律援助,降低法律援助服务门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举办不少于6次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宣传活动。

22.继续打造法律援助便民品牌。长期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全面推行《__区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借助在线申请渠道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深入推行定向指派律师和当事人自主选择律师相结合的“点援制”。加强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法律援助协调工作机制。

23.加强公证行业服务。以强化业务素质为第一要务,保证公证质量。通过案件评查等活动,定期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及时纠正公证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办证水平,提升公证公信力。以盘活公证资源、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以做好重点工作为工作核心,打造精品公证。

24.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作风建设。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常态化的工作坚持下去,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严肃工作纪律,狠抓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经费使用,提高行政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当年行政经费开支同__年度持平或略低。

篇(2)

(一)加强法治城区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继续落实区2013-2015年三年法治城区建设重点工作,聚焦非法宗教活动、食品安全、违法建设、民办小学(幼儿园)等重点领域,提升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实现区“十二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一是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法治文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宣传资源和阵地,通过修建、改建或增加法治元素等多种方法,将法制宣传融入文化建设,让广大居民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理念在潜移默化中内化为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在显著位置建立或者长期租赁一个电子显示屏,形成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应用,开通普法微信公众平台,及时有效地传播法律知识,丰富沟通交流方式,提高普法实效;在友谊路街心公园(市委党校东门前)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营造全民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二是积极组织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文艺演出、法治书画展览等法治文化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融法治教育于民俗文化、“社区文艺展演”、“文化油城欢乐你我”、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之中,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影响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此为契机,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一抓双挂”制度,开展好“法治合格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推进法治城区建设。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抓手。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全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程,2015年,全区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率达到95%。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采取普遍排查、重点排查与专项排查等方式,依法处理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积极有效的处置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提高纠纷排查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深化“调解也是执法、调解也是办案”的意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对新上任的调解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岗前培训,使新任调解人员尽快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严格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调解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调解资格,不得从事调解活动。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强化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三、大力加强特殊人群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教育监管改造质量

(一)规范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加强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畅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沟通渠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委托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全面调查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服刑人员,严格评估其犯罪背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性格特征及再犯罪可能性,提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率,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性参考,增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运用科学方法因人施矫。开展心理矫治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基础,是突破社区矫正工作瓶颈的有力举措。实行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全阶段的心理矫治。以司法所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工为基础,开展日常心理健康教育;以区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为业务指导,对有心理危机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进行干预;以乌苏监狱为依托,提供专业的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加强心理矫治的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特殊功能作用,有效地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篇(3)

从法治的视角解读,小康社会就是崇尚法治、鼓励法律消费、法律服务比较发达的法治社会。“法治”应当是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质。小康社会不止是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进行时”,同时也处于前所未有的“法治进行时”——从一定意义上讲,小康社会的一大鲜明特点就是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以及上至政府机关下至黎民百姓,都不再对法治持一种疏离甚至排斥的或傲慢或偏见的态度而是与法治全方位地亲密接触。

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由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应当是服务于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民的,是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公共消费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同时也是小康社会的“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重视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变被动的消极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的积极的用法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强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法律消费群体高质量高效率地提供服务的“服务”意识,以及维护公民这一法律消费群体权益的“维权”意识,树立立法的质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兼容的观念,遏制形形的立法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要大力发展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充分彰显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运动方面的中介作用。在成熟的法治社会,律师既是提供法律服务不可缺席的主角,同时也是帮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重要“中介”。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与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成正比,律师服务业愈发达,则表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个人或集团购买力愈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费水平愈高。此外,与强化公民法律消费意识同等重要的是,应当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购买力,并尽可能降低公众法律消费的成本(如诉讼成本)。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为标准的良好的立法服务,享受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的司法服务,享受以“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斗争”为主旨的律师服务……让曾经令人敬而远之的法律成为大众自由享用的“公共产品”,由法治建构的社会文明秩序成为公众享受的“制度环境”,这就是小康社会鲜明的法治隐喻。

据媒体报道,天津市宁河县农村最近兴起了一股“法律消费”热,许多农民在涉及土地、房产、借款等重大事项时,都自愿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实践证明,公证可以有效地避免某些纠纷的发生,可以降低潜在的诉讼风险。我认为天津宁河农村的这一新鲜事,不仅是当代农民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的表现,同时更是中国农民“法律消费”意识开始萌发的可喜体现。

建设小康社会与建构法治文明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法治文明是一个关涉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立法和司法这两个重要环节,堪称放飞法治文明的“两翼”和驱动法治文明的“两轮”。具体而言,立法工作要“更上一层楼”,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既定目标,实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和社会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另外,要重视提高立法的质量,扩大公众对立法事务的参与程度,从制度上保证法律这一公共消费品的良好质量。要适时推进“立法公开”、“立法回避”等立法改革,通过制度创新遏制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等立法腐败现象。中国已经从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型的“前立法时代”逐步进入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的“后立法时代”,在“后立法时代”立法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良法的天平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将成为“后立法时代”的立法特色。

篇(4)

在律师行业发达的国家,对律师的管理、律师职业伦理等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一般属于律师自治的范畴。一个律师是否违反职业伦理以及应当受到何种惩戒应当从律师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出发,从专业的角度去判断,才能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客观合理的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律师的法律人角色界定

关于律师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是有明确规定的,这里不作赘述。法律秩序的理性构建,法治理念的践行与落实,立法机关旨在维护的公民权益的实现等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类人的运作,法律人的运作。律师就是这样的法律人典型。什么是法律人,律师又怎么是法律人典型,借鉴孙笑侠教授的理解就是,“推动者法治进展、形成了共同体、有着明确分工、职业化程度较高、职业素养很强、遵从着独特的思维方式与操守职业伦理的人,具体到法学上就是法律人。”根据相关法律,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等法律业务,律师群体以其独特的非公权介入身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最直接第一线的专业服务,相对于公检法机关而言,他们才是能给需要法律救济的人予以最贴切援助的,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实现,对于从下至上建设全体公民对于法律秩序的信仰,具有最看得见影响的中坚力量。

二、可借鉴的国外有关法律规定

律师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对于律师的管理一般采取律师协会自治的方式。查询国外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或者相关规定,未找到授权政府对律师进行管理的规定。在美国,律师的执业属于律师群体的自治或自律,政府一般不加干预,国会对此没有做出专门的立法,而由各个州的律师协会对法律职业进行规制。 美国影响力最大的两个规制法律执业活动的成文规则是《职业行为规则范本》和《法律重述: 律师职业伦理(第三版) 》(2000 年版)。这两套成文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的地位,但在相关判例中被法院广为遵从,并构成美国“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普遍通过立法赋予律师“法律职业特权”,律师的客户(当事人)进而包括律师有权拒绝向任何第三人(包括法庭、裁判庭、监管机构以及执法机构如警察等)披露某些特定信息。 “法律职业特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一旦确立不能被,除非是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对律师而言,既是一项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也是一项足以对抗法院询问“特权”信息的权利。大陆法系在确认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保密信息享有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法院)的特权方面相对保守,但依然有相关规定。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律师、医师、宗教人员等因履行职务而获悉应当保密信息的,可以拒绝就该信息向法庭作证。

三、明确执行理念、公正执法程序

执行理念对于程序执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行政执法理念的公正性,首先,强化公权救助有限性意识,这是对债权人不了解的部分予以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公权求助毕竟十分有限,每一个执法程序都要求明确、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社会的共识;其次,就是提升债权人的风险意识,律师应该时刻的提醒自己的当事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企图逾越法律,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就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行为完成之后,律师会得到相应的报酬,当然数额也要合理,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平造成影响;再次,强化追求执行程序独立正义价值意识,这是一种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行为,律师在这一过程中要明确自身的职责,认真严格的走好每一步司法程序,只有结果被认同后才能够结束。最后,就是律师要强化对自身权力本位的认识,因为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够按照自治程序的要求进行操作,执行当事人应重视并充分运用执行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律师活动应及时、适时地代行主张权利。

四、律师参政利于政治建设法治化

律师参政议政,在美国是一种常态,在中国至今仍显得遥不可及,但是法治进程的每一次向前推进,不在于法院、检察院、立法机关如何地公正司法、立法,也不在于现有法律是多么的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多的是在于那些律师法律人的推动。

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的维护,对于制度形成的路径选择也历来存有积极主动的建构论理性主义和消极被动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之分歧。建构论是哲学上的可知论在法治道路的具体化,在它看来,世界本真的实在外加人类理性可无限开掘的可能性,使得人生来就具有智识方面的以及道德方面的禀赋,以使人依据审慎思考用以构建文明;而进化论认为人对这个世界的认识是有瑕疵的和有缺陷的,不可能理所当然地改造客观世界。笔者认为律师的执业就是这种外在行为,与收入相对固定的法官检察官比较,律师似乎遵从着按劳分配的规则,业内竞争使得律师比同为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释放出更多的法制构建能量。即便如此,一个能在法治建设中积极作为的律师却不能把这份兢兢业业同样应用在政治建设中,这个政治建设本身至少从法治精神的角度看去存有问题,律师本应当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从补救性的法律层次进展到源头性的政策层次之中,让我们的政治建设充斥更多的法治因素。

总之,法律问题及律师的作用进行了探究,最后要强调的就是律师的自我维权意识,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不仅要尽可能的避免出现纠纷,更要依法维护律师的权,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篇(5)

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就目前而言,法律文化不应该做特别狭义的定义,而应当有一个相对广义的或者说是多元的定义。 法院作为专业性审判机关,承担着实现司法终局性的职责。在法律文化定义莫衷一是的背景下,建设什么样的法院法律文化才能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实现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1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现状

法院承担审判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直接或间接地弱化司法的终局性,消解法院在定纷止争和实现社会公平中的作用。重树法院威信,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应从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入手,着重分析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一)形式主义,把法律文化建设简单化为单纯的制度外化。将法院法院法律文化作为一项"不得不"的任务或者速成的政绩来做,如同重庆打黑时期的警察沙龙一般,印标语、做横幅、穿正装,这些固然能够迅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可是这些表象是不能肩负起法律文化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作用,而且架空了法律文化的内涵,使得法律文化流于形式,并失去文化所应具有的稳定性。

(二)角色错位,混淆司法与执法的边界。为了追求结案率或配合当地"平安年"之类的行政目标,法院片面强调调解、强制调解或者人为地提高法院立案的门槛,置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于脑后,将自身角色定位为追求行政目标的工具,使得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问题积压,法院和法律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受损,法律信仰的逐渐失去社会根基。

(三)审判中过分强化"民意"。网络和新闻媒体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同时对法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些案件经过舆论的关注,使得法院如履薄冰,一边是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一边是所谓的"民意",为迎合社会,不得不将社会效果作为与法律、事实并列考量的因素,忽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已包含了良好且理性的社会效果的事实,所以"社会效果"不可避免地沦为诘难法院的重要阵地,任何人都可以借助此阵地对其围攻,影响、甚至绑架法院审判。

(四)法院壁垒化。由于种种原因,诉诸法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解决,致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如湖南永州零陵的枪击法官事件。法院和法官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设置种种保卫措施,一层层的安检、审查,似乎是要将人民拒于千里之外,使得通过法院解决问题更显的遥不可及,法院被束之高阁,仅供瞻仰。

2 追问上述现象背后的原因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上述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回归到法律文化本身,需要对法律文化做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混淆概念,将法院文化等同于法院法律文化。法院文化是一个外延很广泛的概念,包括审判活动、法院办公场所和法庭设施,甚至法院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也可以装入"法院文化"的篮子。法院法律文化是以法院作为平台,不仅"生产"先进的、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法律文化,而且通过审判、普法等司法活动向社会"输出"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法院文化的提出是作为政策的回应,法院的主体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法院法律文化立足于法院本身,以法律文化建设为归宿,进一步强化法院的司法职能、明确法院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角色。

(二)法院审判职能弱化。法院的职能是审判,法院作用于社会的主要媒介也是审判,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该围绕着审判展开,将法律文化建设的最新成果通过审判作用于社会。"角色错位"根源于对法院职能认识错误,社会稳定是法院以法为据、通过审判达至的结果,审判是对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对问题的回避。反观"和稀泥"式的调解与人为提高立案门槛的行为,采取的是回避问题的态度,在回避中,法院的职能和其他机关的职能趋同,法院的角色越来越模糊。

(三)审判过程中过多引入法律与事实之外的因素。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不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致力于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建设,借以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重视法律权威。 在一次次的法律与舆论的较量中,舆论始终处于优势,并不是因为法院的审判本身经不起大众和时间的检验,而是舆论在有意无意地引导者大众,并且是在引导现代法治理念本就不够成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众。经过舆论的发酵,使法院在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汹涌的"民意"成为了社会衡量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标尺,而法院也越来越重视所谓的社会效果而渐渐地主动迎合"民意",背离法律与法治精神。

(四)法院壁垒化的产生与法院形式主义、角色错位和主动被围攻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前述三者使得社会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对承担提供司法服务职能的法院与法官的责难不可避免,法院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甚至自我强化这种不被认可 ,"壁垒化的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的失望和法院自身主动的追求中形成。排斥律师参与案件或限制律师参与案件的范围,使得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控、辩对抗,法庭居中审理的诉讼结构受到破坏。

3 对法院法律文化的再认识

(一)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法院法律文化需要突出法律性与制度性,法律是人们在对和平与安全的追求中产生的,时代的变化并没有影响法律作为追求理想应然的手段,许多罗马法中的制度依然在发挥作用。法律中的许多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时代的,与法律相伴生的法律文化本身也是超越时代的。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追求永恒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法院文化不应该只看到眼前而不顾及长远,没有永恒价值的指引,很难做到协调一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要求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注重效率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时效规定。法院在追求超然价值的过程中应当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向社会输出正义,法院存在的社会根基才能稳固,法院存在的意义才能显现。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超然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统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没有超然性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没有实践为基础的超然性是缥缈的。

(二)法院法律文化的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院法律文化主体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即限于从事司法活动的相关人员,而不是所有与法院活动相关的人员。封闭性是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职业专业性的原因,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要求践行法律文化的主体必须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眼光。法院司法人员从内部构建法院法律文化,律师则是通过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进行认知,从外部影响法院法律文化,律师权利的扩张或者受到应有的保护对法院法律文化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法院法律文化不能例外而由法院一家垄断,排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

(三)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是卢梭提出的关于法律的一个重要命题,从此,法律权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 法律权威来源于人民意志,是从法律产生的角度而言,法律在运行中的权威是来自法律的稳定,稳定才能够为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提供指引,法律才能被认同。法律权威以法律认同为逻辑推演的起点,而法律认同又以法律具有权威为必要条件。

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中,本质的问题是案件判决中是应该迎合社会大众还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这本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和公众不成熟的法治意识的觉醒使这个"问题"成为问题。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文化,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进行正确的引导。法院法律文化与公众法律意识在法院的法律文化的引导中趋同,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和价值追求,这个过程也是社会认同法院和法律的权威的过程。

(四)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与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分别是从公众的法律认同感与法律的实践权威的角度来说明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的。法院法律文化脱离人民,那是人民的法律认同感缺乏发生的基础;法院法律文化屈从舆论,法律的实践权威将被舆论的恣意所取代。所以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和法院法律文化排斥盲目的舆论和"民意"是不存在矛盾的,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已。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亲民的文化,体现在从接待诉求、立案、到执行完毕的每个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启动上法院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若当事人不能简易地请求法院启动这些程序,那么法院的"壁垒化"将越来越严重,公众不会对仅存于庙堂之上,偶尔作用于民众生活的法律有认同感,这样的法律也不会产生实践的权威。

4 建设法院法律文化的层次性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还包括外在行为与内在意识。将这项工程内的每个细节单列出来进行讨论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法院法律文化的内涵也是发展着的,所以笔者将采取层次划分的方法,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物质层次。对法院法律文化的物质载体保持理性,任何文化都离不开物质载体,法院的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社会纠纷的增多和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使得诉诸法院的问题越来越多,作为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的法庭、法袍、法院办公场所等扮演着名片的角色、上级考核时答卷的角色、甚至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角色,审判角色的空间被无形中压缩。

不论时代怎么发展,法院审判职能是不变的,法庭、法袍、法院大楼等的建设最终也应是为了满足裁判的需要,不能本末倒置,法院的考核应以专业工作主要标准。对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保持理性的态度,认识到文化载体的意义最终是要由文化本身赋予。

第二,体制机制层次。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引入"外部"制约,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的责任,但是并不是法院任意的决定的。法院的法律文化最终会通过法院对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体现出来并作用于社会,当事人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成果的见证者,而律师则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过程的参与者。

虽然,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者规定不尽相同,但对于法律职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相同的。 法院法律文化需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仰和价值追求,律师通过参与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进行制约和监督,从有别于法院的角度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发声,从视角上满足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信仰与追求的一部分。对律师的排斥无形中消解着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是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需改变律师是法院权威的损害者的观念,将律师视为法院与法律权威的共同缔造者,律师与法院的对抗文化和机制应该成为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行为层次。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生活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是将法治精神转化为法院的行为,并对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供指引。法院法律文化的内容不仅包含物质载体和体制机制,还包括法律运用技术及法律运用技术背后的法律观念和思想。法律观念和思想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经验的浓缩,存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世界,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表现出来。

价值观念的生命力在于能否在现实中的实现,行为的合理与否需要价值观念提供判断标准。价值作用于生活需要通过行为的中介作用,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归宿是将合理的价值追求转换为现实的行为,从思想观念上接受法治理念、认同法治理念,并通过行为实现价值追求,最终对法治社会建设有所帮助。法院的行为需体现正义追求、程序价值、时效制度等法治理念,具体实现这些理念的是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人员,所以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要落实到法院相关人员的行为上,须做到切实转变理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通过自己的行为培养法治信仰。

5 结语

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的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必然也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法院法律文化不仅要体现法律文化的共性,更要立足法院自身,形成法院法律文化的特色。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首先需要对法院法律文化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祛除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错误,同时明确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其次,需要明确层次,文化的物质载体建设是必要的,但是物质载体并不是文化本身;体制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方向正确性;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只能塑造合理的文化,却不能塑造完美的社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成果应该转化为法院的行为,通过法院的行为向社会"输出"法治精神,引导公众的行为选择。

当然,任何文化的建设都是一项综合的工程,离不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支持,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需要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智力支持、更需要建设者打破成规的勇气和不怕失败的决心。

参考文献:

[1]朱文林、田亦尧.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J].人民司法应用,2012.7.

[2]席书旗.法律权威与公众认同问题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2).

篇(6)

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启动的第一年。为在新一轮普法规划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我们于4月份召开了,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大会,全面总结2005年依法治市工作情况,部署2006年主要工作任务。同时为强化对依法治市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依法治市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出台了《依法治市规范化管理办法》,又根据依法治市工作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及时调整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加强了组织领导,同时在“五五”普法规划启动方面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

为使依法治市方针融入社会各个领域,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以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农民和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扎实开展“一学三讲五进”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行政决策领域,我们坚持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抓起,重组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出台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通过实施“四个机制”,积极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5月份,我们举办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市委书记等五套班子领导和300多名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全市骨干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听课。在公职人员中,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与市审计局联合举办了一期基层审计干部法制培训班。在农村,结合第三批党员先进性教育“真情送服务、建设新农村”主题实践活动,我们采取“送法下乡”、“法律扶贫”、“法制文艺”等形式,与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送法下乡6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解答法律咨询百余人次。通过坚持走依法治村之路,今年,在我市所确立的18个民主法治示范村中,首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村和++村通过复检。在社区,我们坚持以12个民主法治社区为示范,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今年,共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服务活动22次,开展法制宣传一条街活动4次,发放宣传单10万多份,接待法律咨询2000多件次。在学校,我市出台的《市法制局长、法制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使我市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为扩大舆论影响,今年我们还与新闻媒体加强合作,开办了法治专栏,开播了专题节目,每月安排1-2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延吉电台或电视台进行法治专题报道。

二、围绕创建和谐平安延吉,加强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积极保障基层基础稳定

今年以来,我们首先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疏导防范功能。一是积极整合资源。结合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及时充实调整基层108个基层人民调解委会和484名人民调解主任。二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与延吉市就业服务局联合组建延吉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全市40至50岁之间的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中,招聘了70名适合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进入6个街道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辖区内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法制宣传工作。三是投入8千元为全市98个社区(村)调委会统一制作了各种文书,完善内部各项规章机制。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今年6月份,在++社区,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现场”调解会,以此推动全市人民调解水平的提高。我市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共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4次,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53余件,调处成功249件,成功率达98%。防止群体上访事件9起,防止重大治安案件17件。尤其是在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棚户区改造4个区域内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主动进行走访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和调处工作。

其次是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结合平安创建,通过与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所的协调配合,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信息交流报送、接茬建档和排查工作。同时协调有关部门,探索不同形式的安置帮教措施,帮助释解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对我市的“两劳”释解人员做到了底数清、方向明、帮教实。1-6月,我市共接收“两劳”释解人员88人,回归城市64人,其中从事个体经营8人,减免税3人次,其他安置方式32人,为15人解决了低保和再就业。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1个,安置23人,社会救济1人,回归农村的23人,全部落实了责任田。

第三是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以“四会两满意”活动为载体,积极在基层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司法助理员“调、写、讲、服务、协调”等综合业务能力。

三、围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今年以来,在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业的公信力和规范管理水平的同时,我们积极组织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贴近社会、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上。在公证工作中,坚持以《公证法》贯彻实施为契机,以创建全国文明公证处为目标,高标准,严管理、高质量、严把关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截止到11月份共办理各类公证15000多件。为保障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公证处还参与了50余户拆迁户的拆迁证据保全工作。

在律师工作中,全市律师积极为社会各领域的法律需求提供维权服务。今年以来,在全州开展的“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评选活动中,我市不仅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规范化律师事务所”,有4名律师被评为“十佳律师”。一名律师还荣获延吉市“十佳青年”称号。而且市属5家律师事务所,共为67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371件。政府法律顾问还参与市长办公会12次,项目论证会7次,案件研究5次。今年6月,市妇联、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还共同发起了“新市民巾帼维权行动”,以00社区为试点,,联手设立新市民巾帼维权服务站,在市妇联维权部、社区妇联、师事务所分设“新市民巾帼维权岗”,及时向外来妇女提供高效、优质的维权服务。

为使更多的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得到法律援助,我们以制定实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试行)为要求,对全市的法律援助案件施行了“规范”管理。通过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到11月,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件。

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于去年12月正式挂牌运作的市属首家法医类鉴定机构林平司法鉴定所,今年以来共开展法医鉴定13件。

今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咨询等方式,为推动新农村的建设,提供特色法律服务。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担当法律顾问86家,各类案件51件,办理见证55件,协助基层政府调解各种疑难矛盾纠纷24起,解答法律咨询471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2万元,开展法制宣讲17场次。

在全面推进各项法律服务的同时,今年我们新组建了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和监督科,严格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法律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今年我们对全市5家律师事务所、1个法律援助中心,32名律师,进行年检注册。审查公民诉讼235件,取缔了一家非法法律服务机构,受理群众投诉案件4件,办结3件。

篇(7)

第一、律师队伍很庞大

我国的律师人数目前大约为12万人,并且大部分是分布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实律师的分布和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发达的地方法律问题就表现突出。目前全国的形势就是人们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去,农村年轻人外出务工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的一种生活模式。有些人曾经担心过,我们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一个县没有一个律师,法治建设已经处于困境。其实不是那样,一个地区法治建设的高低,在中国目前的标;隹不是一个地方律师的多少,至少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看到有以律师的多寡作为评价一个地区法治水平的高低的。没有律师事务所,没有律师,是一个正常的现象,难道我们忍心看着一个苦读十年、拼杀得筋疲力尽的法律职业资格的获得者,去为了主持正义而忍受断食之痛吗?一个官司打下来,也就是一只鸡、一把菜作为代价。西部的法治建设需要政府的投入,律师应该去追求自己的天地,说世俗点就是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说的冠冕堂皇点就是寻找适合自己的舞台。在农村,随着人口的减少,纠纷在减少,而我们的城市越来越背负着沉重的负担。纠纷的增多,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者,如果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缺少了法律这个守护神,后果也许不堪设想。

笔者不反对律师们的扎堆,因为只要在竞争的环境中人才能看到自己的不足,才会去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奇迹。但是,作为律师来讲,这样的一个庞大的队伍,应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强大的力量。律师们在创造着自己的物质财富的时候,一定不能忘记创造属于自己的精神财富。当然律师的个人追求不一样,但是律师不应该是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顾炎武先生在很早就已经提出了“天下兴旺,匹夫有责。”律师这一职业之所以令人尊重的原因,不应该是自己拥有了财富,而是他们在化解着人间的矛盾,一个律师将自己的爱心奉献出来,我们的社会将会增添十几万的普法者,就会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无形中就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律师需要做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抽出时间,搞~两次的法律宣传;做一两次的法律讲座,或者是进行一两次的法律援助……律师需要做的很多,只要是尽心的做一件有利于社会的公益事情,就会在自己的精神家园树立一块自豪的丰碑。

第二、律师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对于律师,从来不应该是以出身论英雄。但是人的出身应该是决定了一个人基本的价值观。可以说,步入律师行业的人,有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也有半路出家修成正果的:有为了正义和法治建设献身的;也有出于谋生的需要,混个温饱进而有所发达的人。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最初是怀着什么样的目的,当在其步入法律这个行业的时候,确实是经受了法律的洗礼,接受了正义的侵袭,在每个称得上法律人的心目中,或多或少都有个信念,这个信念的宗旨也就是公平正义。大凡考过司法考试的人都知道,司法考试几乎成了中国第一大考,要想通过考试就必须有一个恒心,一个最起码的良知,再加上一个相对聪明的头脑。法律职业资格并不代表自己就是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考察,但是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并不是一定可以胜任这个行业,这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行业,需要一个人具备一些优秀的素质,而且需要一定的人脉关系,最主要的是人气。提到了人气,就需要提到律师的交际圈,交际圈的大小和类型直接决定着你的案源,其实也就决定你能否在这个圈子里生存下去。

笔者对于律师的交际圈有着独特的看法。有的律师拼命的和法官和检察官甚至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拉关系,认为这些部门的人直接和法律打交道,只要是认识了这些人,就不愁案源。其实这种想法不是不对,至少在前几年是正确的,因为当时的律师数量比较少,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不强,有事不去找律师,直接到了法院才想起来维权,这时没有律师啊,就在无形中想让法官去给自己找律师,这样的话,认识法官的律师就有饭吃了。但是时过境迁,现在的律师很多,尤其是一些大城市,满街的律师事务所,并且网络的发展为律师业的发展和壮大也起到了好处,只要是想找律师,在网上一搜,马上就会出来。你可以逮着一个随便的咨询。所以在目前法律资源十分丰富和便利的时候,再想通过司法机关去揽案子的历史已经过去了。

所以,目前的律师要想生存,就必须学会和人们打交道,只有具备了群众基础,案源其实就已经解决了。既然是需要和老百姓打交道,那就必须学会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方式。老百姓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就想找人咨询一下。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又十分的繁忙,并且有的机关更是戒备森严,这样就把老百姓和司法机关沟通的途径给切断了。而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却一直在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敞开着,并且有无数的律师亲自深入社区、工厂、学校等,和老百姓亲密接触,因为有这样的基础,很自然律师和老百姓的沟通就几乎没有障碍,往往老百姓把律师当成自己的权利保护神。既然律师有这样的便利条件,律师在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就有机会首先了解群众的问题是什么。律师在咨询的时候,不能挑词架讼,而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也需要告知人们诉讼的风险。这样的话,律师利用自己的良好的群众基础,可以减少纠纷,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律师有社会责任感

篇(8)

中图分类号:D911.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249-02

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成就

(1)国家重视并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国家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间,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司法部也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确立为09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准备从健全工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人手,从政策上把农村法律援助推上更高的台阶。各地政府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在乡镇建立起司法所或建立起调解庭,同时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2)一些农村建成“民主法治村”影响并带动其他村落的法治建设。响应中央的号召,一些村落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也利用党员电教、科技下吞、放电影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有些还按照“符合法律、顺合民意、便于操作、可持续性”的原则,制定了上与法律法规吻合,下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等并上墙公布,增长本地农民法律知识,建成“民主法治村”。

1.2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从全国范围上看,各地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我国,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设施比较齐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顺利。而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进展举步维艰,有些村落甚至还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即使在同一个省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失衡,富裕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相对于贫困的农村进展和实效更显著。

(2)各地方的形式主义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地区在发挥地方自治时只是注重形式,疏于实效。许多法制宣传栏形同虚设,宣传内容更新缓慢,内容稀少。工作人员在普法时,工作方式简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目前,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地方政府却没有做好有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贴一些法制海报。

(3)司法机关有失公正。我国司法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我国某些城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农民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对待农民态度冷淡,甚至不予理睬;在受理农民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中,歧视农民,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4)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怠于农村的法律援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在实践中,某些市、县会有由市、县比较优秀的律师组成的律师演讲团每月或每季度到农村里向农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疑问、或者赠送法律书籍。但是,这个律师援助阵容还是比较小的,存在许多只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观的律师,他们下乡宣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并没有认真宣传法律知识。面对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并对法律宣传兴致不高的农民,许多律师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难而退。法律援助被称为法治社会里的“穷官司”,很多律师不愿意接付不起律师费的农民的案件。

(5)大多数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只知道有法律这么一回事,并不明白用法来管理村寨;大多数农民也没有权利意识,总把自己当作义务人,所以他们对是否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所谓。对于市县在农村的普法工作,如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制电影的放映,许多农民都表现表现冷淡,抱着观望的态度。而农村的法制宣传栏、法律书屋也是无人问津。大多数农民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是村委会或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学不学法照当农民,治村依不依法照按常规办。

2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政治、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失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水平高,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而实现法治国家又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政治、科技等方面的不平衡,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也会有差距。根据湖北等五省的问卷调查,当今农民发生纠纷选择法庭诉讼的仅占18%,根本原因在于农民自身法律素质低。

2.2 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尚未确立

在农村,农民遇到纠纷往往直接找村委会、找派出所处理,或者直接找法官而不到法律服务所咨询,很大原因在于找他们是不收费的,且政府没有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帮助他们提讼。缺乏经费保障也制约着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广泛性,使一些大型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不起来。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宣传教育穿插于其他会议或活动中,乡镇司法员的待遇也偏低,很多司法所拿不到国家的补贴,影响其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2.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较低

在我国,除了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要具备相应的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无此要求。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机关采取各种形式要求其工作人员学法并定期检测,但很多都只是形式,很多公职人员对法律仍是只知皮毛。显然这制约着他们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而在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多是转业军人,并不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明显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2.4 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不易进行。宣传效果低

在缺乏法治统治的中国,特别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严重的广大农村,包括道德、宗教、习俗等在内的众多非法律手段,却常常成为广大农民解决民间纠纷的首要途径,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发挥着定纷止争、调和民间关系的重要作用。而法律在人们严重似乎太严厉、太没有人情味,常常成为农民不得已时的选择。基于这样的实际,农民对法律宣传教育往往不屑,很多时候,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如免费提供一餐饭等,农民才可能参与到法治宣传活动中。农民的冷淡态度浇灭了宣传人员的热情。还有,很多地方法治教育没有把握住农村和农民的脉搏,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事情况和农民的现实思想不合拍,有的调子太高,把道理将空了;有的口气太大,理不在点子上,话不在心坎上,你们不入耳,不入心,不入脑,使得

法治宣传效果低。

3 落实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基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这一实际,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搞好农村法治建设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那么,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稳定农村发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经济上的原因是根本原因,而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收效不大是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落实农村的法律援助最主要是有效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具体对策如下:

3.1 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国家可以用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基金用于提高农村司法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3.2 充分发挥法学学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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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

律师是法律人,就其作用与地位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常常有将其与教师、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具有了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成了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我国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却远不如教师、医生那样不可或缺,甚至还让人误解,被不少人认为是“见钱眼开”“颠倒黑白”的人。因此,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深远显而易见。

1、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价值

二十一世纪是以知识为主导的世纪,各种文化将会有一个冲击。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每一次的转型与变革都会带来文化的繁荣发展。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行业或者说是一个群体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就是这个行业或群体的生命,是灵魂,是主观支配客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总书记也进一步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性。律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也要重视律师文化建设。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职业化已经成为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律师职业化也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律师文化一旦形成体系,就会凝聚成一股力量,其对司法及社会的影响将会显得日益突出,从而也就可以让律师更彻底地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和面对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律师也就会形成以律师团体性的法律人身份和团体性的力量来推动司法改革,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推动社会的发展。

2、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

摸着石头过河,那是因为前面没有任何可供参考或者能够指导我们前行的理论成果。当我们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了自己的体系和理论成果时,我们就可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而不必摸着石头过河。一个团体一旦以文化理论向社会昭示它的存在时,其存在的地位与作用必定会与日俱增,同时,这个文化理念也是一面旗帜,指引着前进的方向。由于律师文化涵盖着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所文化以及行业文化等方面,其核心内容便是塑造律师的诚信理念、人文思想、价值目标和人生追求;律师文化的实质也是为了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就是通过律师文化所倡导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共同追求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和作用。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指导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统一价值观、凝聚人心、形成团队的作用,并成为一个所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的最佳契合点,也会结识志同道合、有着共同信仰的亲密“战友”,从而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统和群体感、归宿感。

二、律师文化的含义与特征

文化,通常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众所周知,文化是有力量的,它的力量就在于能够营造一种使人遵从的氛围,并以此来规范一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因此,律师文化将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管理软件,其能发挥物质资源等硬件所起不到的作用和功能。

1、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所谓律师文化是指律师群体在所处法系环境、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以及在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形成的,能够为广大律师认同并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文化、所文化和律师个体文化。

由于律师文化具有社会一般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依托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理念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律师理念文化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认同或形成的成长观、发展观、价值观等一直影响着律师执业生涯的思想观念的总称。律师行为文化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性、制约性、行业性的惯例,是理念文化的外在行为表现,包括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律师制度制定与实施、律师机构管理等。

律师文化的外延是指影响律师文化培育与形成的社会环境,包括法系、政制体制、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我国律师在社会上的活动空间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律师在习惯认识中只是为个体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不是像西方国家的律师在政治、经济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律师文化的外延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律师文化的发展,从而推动律师业的大发展。

2、律师文化的内容

(1)律师定位:笔者主张律师应该区分不同时期作出不同的定位,从而提出一个律师发展三步走战略。在执业初级阶段要定位在理论钻研和实践操练上,做一名热衷于理论钻研的业务型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一步定位;当在律师实务界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时,就应当积极加入到管理行列,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和行业的经营管理,做一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合伙人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二步定位;当在整个律师行业享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时,就要积极参政议政,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做一名政治型律师,以此来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地位和影响,这时,律师就不仅仅是一个人了,而是代表了一个群体,这是律师的第三步定位。

(2)律师使命:以法为剑,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进程。

(3)律师精神:引用坡讲过的三句话,一是“守道而忘势”,“守道”就是坚守正道。律师要坚守诚信之道、做人之道、处事之道,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同时恪守律师的执业宗旨,不离谱、不走调、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忘势”就是不顾及权势的存在,不畏权势,不趋炎附势,也不去装腔作势,更不要仗势欺人。二是“行义而忘利”。律师要身体力行法律的正义、公正,这叫行义。行义而忘利就会对个人得失处之泰然。我们守护的是最后一方净土,我们撑起的是一片正义的蓝天,这就是一个正直的律师应有的精神气概、职业品位和道德情操。三是“修德而忘名”。我们抱定以律师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就不能急功近利、贪图名利、沽名钓誉、更不能盗名欺世。

(4)律师价值观:挣钱不是目的,只是自然所求。律师是依托专业独立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既不依附于当事人,又不依附于司法机关。律师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律师的价值体现在法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执行上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完善及事业的追求与发展上。

(5)律师服务理念:委托人不是上帝,不能纵容其无理要求,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却是我们的责任,而且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律师管理理念:律师队伍是高素质的精英队伍,对律师的管理没有任何的特权和命令,说服引导和示范是最好的管理。

(7)律师团队观念: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所以不能做“万精油”式的律师个体户,而要做有钻研精神的学者型律师团队中的一员。

(8)律师人才理念:青年律师是律师业的未来和希望,所以要多引导、帮扶和带教;律师同行是最重要的人才资源和依靠力量,所以要尊重同行、维护同行、团结同行,结伴而成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亲密战友乃至兄弟姐妹。

3、律师文化的分类与特征。

(1)律师个体文化。律师是律师文化的主体,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以律师个体文化是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以及律师形象。

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艺术,而律师个体文化正是这门艺术的映像,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鲜明的个性;②具有对新文化和行业文化认同性;③具有可塑性;④具有自主性;⑤具有具体性;⑥具有任意性。

律师个体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作用与功能,反映了律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先进理念。律师个体文化的形成除了在法学院培养形成的学术基础和法治理念素养外,主要还是依靠加强自身修养的“自塑”和所文化感染与熏陶,以及行业文化的培训与约束的“他塑”来实现。

(2)律师事务所文化,简称所文化,又称集体文化。它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通过全体员工在工作、共事过程中形成的自己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由律师事务所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事业追求、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社会承诺、品牌宣传、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工作环境、CI策划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所文化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属于人的思想范畴,亦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但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视觉效果,发展规划与远景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其本质是一种做大做强做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观、经营观,是一种唯真、唯善、唯美的追求。

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重视文化建设,不仅影响到律师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团队化与凝聚力的形成,而且还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成熟的所文化对于一个所意味着培植了原始股和创造了品牌价值。所文化的载体表现为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旗、所标、所服、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仪、所之网站、域名、网络实名、形象大使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所文化的特点表现为:①统一性,②包容性,③规范性,④系统系列性,⑤传承发展性,⑥稳定而不断创新性,⑦人本与人文性,⑧独立性和开放性。

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所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也将随之发展与升华。对于身处重视文化建设的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会逐渐地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反作用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个体律师与事务所拧成一股绳,而所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也成为对个体律师行为进行评价的价值标准。

(3)律师协会文化,简称行业文化,又称群体文化。相对于所文化而言,行业文化是以律师协会作为整个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机关所倡导和营造的,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同和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行业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上升到一定高度的集中反映,也是最能够形成行业标准与制度的规范来源。所以它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代表着律师文化的主流意识,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是一定时期律师行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具有行业性与社会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统一性与多元性,时代性与政治性,传统性与发展性等特征。

律师行业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行业力量、价值追求、政治抱负、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集中反映了律师维护法律权威、崇尚法治、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服务社会、诚信执业等先进理念。律师行业文化的形成,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引导,更重要的是依靠全体律师的自觉培养、共同维护。

三、律师文化的功能与作用

对于现代律师业的建设与发展而言,律师文化的作用与功能不容忽视。

1、律师文化的内在功能作用。

(1)律师文化具有激励作用。律师文化与社会文化一样,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其倡导先进的发展理念和民主法治之风,可以极大地调动律师工作的使命感,增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使律师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懈努力。

(2)律师文化具有自我规范的作用。能够成为文化沉淀下来的东西。首先是得到了大众认可,并引人积极向上,从善从真从美的东西,所以律师文化在无形中规定了律师行为准则,使律师个体的个性、棱角在律师文化的约束下走向规范。

(3)律师文化具有凝聚作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像一个孤独的舞者,他的心灵往往漂浮不定,因而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流动性较大。但实践证明,一个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或其他人员的变动很少,甚至是只有进去的,而没有出来的。所以律师文化可以营造一种归属感、认同感,从而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4)律师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律师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能够引导律师的发展方向,使律师融入发展大环境,为共同的理想、远景而奋斗。这种导向作用会渗透到律师的思想、心理以及行为中。

(5)律师文化具有融合作用。律师文化具有感染性,其形成的环境氛围和自我调节机制,可以把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性格特征和生活习惯的律师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让大家相互合作、相互关心、共同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荣辱与共、和睦相处的家庭观。

(6)律师文化具有提升律师素质、增强个人魅力和提升律师事务所形象品牌的作用。优秀的作品能鼓舞人,优秀的文化能提升人。律师文化作为一种先进文化,已经对律师个人成长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她像一只无形的手,影响和规范着律师的行为习惯、心理动机和价值观念,使人向上、催人奋进。

2、律师文化的外在功能。

(1)律师文化具有协调功能。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倡导的价值观必然要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这就有利于帮助律师协调好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律师之间,律师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2)律师文化具有教育功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先进律师文化,必然地对当事人,乃至广大人民群众起着良好的教育作用,从而达到西方传教士般的教化功能。

(3)律师文化具有辐射功能。先进的律师文化具有扩散性,律师凭借自己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及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向社会各界传播律师文化的先进理念,自然而然地会辐射到律师业以外的领域,最直接地就会影响到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和警察文化,对整个社会风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4)律师文化具有美化功能。律师文化虽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但具有客观实践性,能够通过有形的物化形态表现出来。它引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重视“软环境”建设,设计优美的环境、优雅的形象,使律师群体成为文明高尚的职业群体,美化社会各界的视线。

(5)律师文化具有增强竞争力的功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之间竞争所比拼的不是产品,而是文化。我国律师业经过25年的发展,到今天比拼的也是文化。一个有着优秀律师文化的事务所不仅在人才引进和市场开拓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且在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品牌形象上会首先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文化的价值远远超过了经济创收。

四、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沿革

1、律师文化的历史沿革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特殊职业,其产生远远晚于农业、工商业、医药业等传统行业,因而其虽起步晚,但起点高。由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内涵,决定了它必须承载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我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特色的同时,还必须折射出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和文化底蕴。以往的律师文化更多地体现为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和赢得官司,到了今天,律师文化的内容大大突破了这个局限,它已经上升到了企业文化的高度。

加入WTO后的社会发展及现代司法体制的改革,都对我国律师文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尤其是律师业务的国际化、自由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迫使律师事务所要尽快从传统的小作坊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体制、管理、服务方式和业务领域等根本性转变,走向现代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的发展之路。

2、我国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和现实状态。

我国律师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从而也导致了现阶段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些先天不足:

首先,中国没有形成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律师功利性的价值观侵蚀了社会责任感,绝大部分律师更多注重经济收入,而对参政、议政的意识淡泊。

其次,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律稳定性较差,法律修改、变动频繁,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使其具有不成熟、不确定性,处于探索与形成阶段。

再次,由于我国司法不独立,导致律师文化的依附性较强,不能形成一个体现职业共同体的独立文化体系。

最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大,这对律师文化影响的后果是律师两极分化比较严重,表现出多元化倾向。

上述是我国现阶段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也是现实状态,这决定了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将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

3、当前我国律师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误区及原因分析。

误区之一,认为律师文化建设就是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在办公楼张贴或者悬挂一些字画,制作一些宣传册等就代表有文化。这种认识是因为只看到了律师文化建设的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内容。

误区之二,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系统了解和深入研究,把握不住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本质,没有统一性、整体性、全面性,文化建设不能自成体系,甚至出现朝令夕改、自相矛盾之处。这主要是因为律师文化建设个人化倾向强,随兴所至,人员一旦变动,律师文化也随之变动。

误区之三,忽略律师职业的特点,脱离实际,没有彰显个性、照搬照抄,让人看不出律师行业气息,反而有附庸风雅、东施效颦之嫌。这主要是因为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理性分析,没有投入心思去精心设计,有些急功近利。

误区之四,只重形式,矫揉造作,没有实质的文化管理,没有重视文化积累,只强调口号,只讲空话、套话。这样不仅对内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使员工反感;对外不仅起不到形象宣传的作用,反而遭受外界的指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作风作怪,显得有些肤浅和冒进。

误区之五,对抓好律师文化建设雷声大,雨露小,故弄玄虚,哗众取宠,让人摸不着头脑,故意制造“噱头”,给人一种虚浮、不诚信的感觉。这主要是因为不成熟,把律师文化建设当作商业广告来运作,反而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五、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任务和路径

1、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就是要让单干、个体户式的律师完全融入律师群体,而不是挂靠式的、有名无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行业的力量,让自己来管理自己,自己来维护自己。其目标是要让中国的律师个个成为一面旗帜,更多地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在推动民主法制的进程中摇旗呐喊,贡献力量。

2、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

目前,我国的律师文化已初步形成,在客观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律师文化理论体系,所以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主要有三:

一是发挥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中主流文化的作用,通过律师执业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让中国律师文化早日走向成熟。

二是要抓住当前这一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借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严格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东风,加快律师文化建设的步伐,达到以成熟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律师实践的目的。

三是要全面实施律师文化战略。这就要全体动员、认真组织规划,树立律师界的典型,大肆宣扬与号召学习,营造律师文化建设氛围和环境,使全国律师界形成一个整体与合力,共同促进律师文化战略的实施。

3、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路径。

(一)律师文化建设要纵横结合、双管齐下。纵向上,国家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把律师文化建设作为律师事业的全局性工作,并在全国律协建立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各级省、市律协要大力配合和加强对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各个律师事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设立律师文化建设基金,以促进律师文化的发展繁荣。横向上,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律师文化建设是行业的整体工程,不是某个律师或者某个律师事务所自发提出的工程,没有沟通与交流,就很难引起共鸣与形成合力。所以,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固执地坚守“同行是对手”、“同行是冤家”的传统偏见,要主动联谊,共同发展。

(二)律师文化建设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要有文化核心,形成文化特色。这里说的普遍性,是指律师协会要着重抓好文化建设中的共性,统筹兼顾,多方引导。这里说的特殊性,是指律师事务所要有个性,走自己的特色文化建设之路,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眉毛胡子一把抓。分处各个区域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和实际来抓律师文化建设。如有革命传统的地方,可以借助革命传统的宝贵财富来建设律师文化;有国际业务的地方,可以多借助国际上的先进律师文化来培养自己的律师文化。总而言之,律师文化要与所处的职业环境联系起来,使律师文化建设服务于律师业务,服务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三)律师文化建设要塑造自己的行业英雄,要充分借助大众传媒、影视文化的力量,把律师文化图文并茂、声像共举地传播到日常生活中去。笔者曾搜遍书刊、影视等传媒,少有发现反映律师执业的题材;想找到自己行业的英雄,但收获甚少。这就充分说明,以往我们自己对这方面重视不够,不是作家、编导没有发现,的确是我们自己没有推广出去。所以我们今后要更多地利用传媒的力量,把律师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推出去,把律师执业的点滴放到屏幕上,从而放映在百姓的生活中。正如有了一个雷锋,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雷锋;有了一个任长霞,就会有千千万万的任长霞;有了一个金桂兰,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金桂兰一样。

(四)律师协会要认真抓好律师队伍的培训工作,而且要突破传统的培训方式。对于培训,笔者认为不能把它的功能完全等同于会议的功能。会议是为了传达精神,布置工作任务,下达指标等,而培训的主要功能是借助团队的号召力、感染力来启发人的思维,调动人的工作热情,专题学术研讨,以及倡导一种工作方式或生活方式。律协组织的培训,不能数十年如一日地搞领导做报告的形式,而应该创新培训的方式与形式,可以专门组建律师培训团队,有自己的教练、主训师,并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以及专门的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局限于传达会议精神、文件精神,不能搞行政的那一套,而要借鉴商业化模式中的成功经验,正如同样是法律知识培训,为什么北京万国学校会那样吸引人;同样是行业培训,为什么保险业的培训会造就那么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同样是管理型培训,为什么陈安之的成功训练营会造就出那么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就是这些培训满足了相应人群的需求,形式新颖、感染力强,能够激发人的潜能、使人上进。

我们已经迎来了律师文化建设的春天,值此国家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召开全国律师管理工作培训班之机,中国的律师文化必定会有一番新的景象。我们期待着领略律师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满园风光。

参考资料:

1.《律师的角色与律师文化》焦洪宝

2.《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钱剑奎、朱媛

3.《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严崇伟、王家忠

4.《论律师文化》宋占文

5.《倡导培育律师文化、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季丽枝、

篇(10)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工作意见》和《金昌市依法治理工作基本标准》,加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开拓工作新思路。认真履行好依法治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的职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深入开展“法律下乡”、“法律进社区”活动,要扩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范围,今年县(区)、乡(镇)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要达到60%以上。要继续开展乡(镇)村干部法制政策集中轮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以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为重点,全面落实“四个一”要求,努力提高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推进社区依法治理。

(二)以司法所建设为重点,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基层社会稳定。

以司法所建设为重点,以加强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为着力点,把自觉履行职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置于构建和谐金昌的总体要求中更好地开展工作,全力促进基层社会稳定。

1、加快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司法所规范化进程。紧紧抓住国家安排国债专项资金解决中西部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大好机遇,大力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使我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有重大突破,并在司法所人员待遇、办公设施、交通及通讯工具等方面得到全面加强。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做好司法所的收编工作,尽可能全部收编,将基层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加强领导和管理。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继续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参与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力争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依法调解的技能,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三是要积极在全市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建立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组建率达到100%。并做好已建调委会的规范化管理和督促工作。四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增强调解队伍整体素质,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

3、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市政法综治禁毒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研究提出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具体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新就业创造条件,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发挥联合帮教功能,拓宽安置领域,积极探索新时期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方法。继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对重点人员一定要纳入帮教工作视线,层层落实,重点帮教,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使衔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除“三假”人员外,力争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帮教率均达到100%。

(三)进一步加强公证、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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