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19 14:40:1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

篇(1)

5月22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xx周年,也是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xx周年,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是“纪念生物多样性行动25周年”。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要求,为扎实开展我省的专题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关注并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政策宣贯,提升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认真履行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责,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紧紧围绕“绿盾20x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公众自觉参与专项行动、监督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通过宣传和参与,全面提升公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科普知识和保护成果宣传,引导绿色消费方式

各市环保局要通过网站等新媒体,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湿地博物馆、生态馆、鸟展馆等科普宣教设施的优势,举办生物多样性展览,展示本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使人们走进自然、亲近自然,感受到自然保护工作带来的美好生活环境。加强对环保科普基地的宣传,把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垃圾焚烧、污水处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作为重要的宣传基地,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全社会参与环保工作、支持环保工作的自觉性,走低碳绿色消费之路。

三、工作要求

各市环保局要坚持节俭办活动的原则,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化协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20xx年“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专题宣传活动。各项活动应于5月20日前全面展开;5月20日至22日,请各市环保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每日向我厅报送生物多样性日宣传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5月25日各市环保局将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报送我厅流域处。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总结2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提高师生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普及生物学知识,让更多的同学了解生物多样性现状,唤起大家对地球大家庭的关爱。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围绕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整合力量。接到通知后,我校及时成立领导小组,高度重视“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宣传开展工作,并纳入各科教学活动计划当中,统筹安排,提前策划。制定了具有本校特色的宣传活动教育教学方案。

二、贴近实际,增强效果。为提高人们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性的认识,本着宣传环保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宗旨,围绕XX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结合本校实际,从贴近学生学习生活开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和辐射效应。我校开展了如下活动:1.低年级读图识图辨认动植物游戏2.中高年级手抄报比赛3、游校园认识植物活动。

三、总结经验,交流成果。生物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对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水土保持和污染控制都有帮助。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提高了师生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普及了生物学知识,让更多的同学了解了生物多样性现状,唤起了大家对地球大家庭的关爱。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总结3

5月22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为进一步落实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的相关规定,加强我市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xx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市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紧紧围绕“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旅游”主题开展了专题宣传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的理念,倡议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提高广大群众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普及生物学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生物多样性现状,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5月22日,我市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专题宣传活动。一是组织职工观看生物保护宣传片,开展生物多样性小知识问答比赛;二是在本单位公示栏、LED电子屏幕、qq群里宣传生物多样性资料,让广大职工在工作之余了解和学习更多的生物多样性知识;三是组织职工到辖区人流集中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展板介绍攀枝花特有苏铁以及国内濒危动植物的情况,并发放生物多样性及环保资料共20xx余份,让更多的市民意识到维持生物的多样性,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爱护地球大家庭,其实也就等于是在爱我们自己。

通过此次宣传,让环保职工及广大市民对生物的种类及现状有了更清楚地认识,认清了目前我国及全世界的生物保护必要性与迫切性,提高了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了职工的工作热情。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总结4

5月22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为进一步落实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的相关规定,加强我市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市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紧紧围绕“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旅游”主题开展了专题宣传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的理念,倡议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篇(2)

1 园林生物多元化保育方略

1.1 园林的功能定位

园林是一个国家重视环境质量、生物资源与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指标。园林不仅能够保育生物物种及基因资源的多样性,有效发挥迁地保育及部分就地保育的功能,同时也可供作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的园地。目前我国拥有诸多的规模大小不同的园林,但真正名列国际园林保育联盟(Botanic Gardens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简称BGCI)名录者,却不多。园林的定位及特色必须具有其不可取代之意义,才能凸显其保育、科学研究及教育价值,而园林的生物迁地保育(Ex situ conservation)功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是被强调的。

1.2 全球生物保育方略简介

2002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6届会议(COP 6 of CBD),除了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策略规划之外,也一致通过全球生物保育方略(Global Strategy for Plant Conservation,简称GSPC),其中明确制定未来必须达成的生物保育16项目标。简述如下:编制可以广泛提供的已知生物物种工作清单,作为制定世界生物大全的步骤之一;评估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所有已知生物物种保育的现况;根据研究成果和实际经验,制定保育和可持续利用生物的议定模式;世界每个生态地区至少10%的面积得到有效的保育;世界最重要生物多样性地区的50%获得确实保育;至少确保30%的生产土地是根据保育生物多样性原则进行管理;使世界受威胁物种的60%得到就地保育;受威胁生物物种的60%,保存于可查询的迁地基地,最好是在原产国,并将其中10%列入复育方案;5种和其他具有社会经济价值的主要生物物种中,70%的遗传多样性得到保育,相关的地方和原住民知识得到有效保存;针对威胁原生生物、生物群落和相关生境以及生态系的至少100种外来物种制定管理计划;确保没有任何野生生物物种因国际贸易而濒临灭绝;至少30%以生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来自可持续经营的生物材料;针对可维持生计、粮食安全和保健的生物资源,以及相关地方和原住民知识、创新和做法等,应遏止其减少;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和保育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列入传播、教育和大众宣传方案;根据本国需要,增加从事生物保育、经过培训并拥有适当设备的专业人员,以实现本策略各项目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建立或加强生物保育行动网络。

2 以园林为基地的生物保育策略

①评估国家层级所有已知生物物种保育的现况。一是编制生物保育红皮书。二是制定生物保育和可持续利用的方法论或议定模式,目前生物保育及可持续利用的准则与指标仍在研议中,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准则与指标建立,已列入林业试验所重要研究课题的中。②保育生物多样性。一是3.60%受威胁生物物种,有效保存于可查询的迁地基地中。园林是最重要的迁地保育基地,在最新的生物白皮书未完成修订前,仍需依据现有资料,完成园林物种保存任务。二是10%受威胁生物物种纳入复育计划(方法同上)。三是针对具威胁的至少100种外来物种制定管理计划,进行限期研究。③以可持续方式利用生物多样性。遏止生物多样性资源及其伴随的传统知识减少状况,对于民俗生物、民族生物及传统知识与技术的确认与应用,需有更明确的资源投入研究。④促进生物多样性教育及公众认知。规划并执行生物保育教育、宣传和大众传播计划。目前林业部门及相关生态研究所均已制定年度自然教育计划,但仍应成立宣传报刊,统筹其成果与绩效成为国家报告。⑤生物多样性保育的能力建构。一是规划并执行生物保育能力建构/人力培训工作坊计划。二是强化东亚地区的区域网络合作。

3 结语

生物多样性推动方案已于2011年底完成第1阶段工作,目前正在进行第2阶段的开始。但在迈向2015年目标的过程中,若干可能干扰保育推动的问题已明显浮现。一方面各机构对国际相关信息的获取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则是陷于生态与经济两难的旧思维,致使相关机构对生物多样性的重视程度不一,共识难以达成。生物多样性保育工作的开展既属国家政策,也是展现我国国际责任的一面,应根据当前形式选择适当可行的行动计划。EABGN的成立宗旨,一方面是要通过各会员园林发挥各自生物资源保育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希望借助多边人员与信息交流而落实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显现国际间对园林功能确实寄予重望。EABGN既然是东亚地区最主要的生物保育国际组织,其与全球性的BGCI关系密切,且我国均可积极参与两大组织的活动,把握参与国际社会的良好渠道。

篇(3)

中图分类号:S7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00502

1 引言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截至2015年,全国共批准国家湿地公园试点706处,其中古梯田类国家湿地公园仅有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浙江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和贵州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3处。相对我国多山、多梯田的资源现状,古梯田类湿地公园建设的必要性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建设对策研究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因此,以浙江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为例,浅析古梯田类湿地公园建设的必要性与对策,促进古梯田湿地的有效保护。

2 项目区概况及评价

浙江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浙南的云和县崇头镇,最早开发于唐初,兴于元、明,距今有1000多年历史。公园范围包括云和梯田群及其周边山场林地,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5′48″~119°29′56″,北纬27°59′16″~28°04′21″。规划面积2192.4 hm2,其中梯田、河流、沼泽、库塘等湿地面积875.3 hm2,湿地率39.9%。

2.1 生态区位重要

浙江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浙南山地丘陵重点生态功能区,地处浙江省第二大水系――瓯江的源头区,生态区位重要,湿地公园在涵养水源、调节径流、保护中山地区稀有的沼泽化草甸与湿地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2 生态系统典型

湿地公园境内以梯田湿地生态系统为主,包括河流、沼泽(沼泽化草甸)、农用池塘等多类型湿地生态系统。同时,多样的湿地生态系统与周边的山地、森林、村庄等有机结合,构成自然和谐的“山、水、林、田、村”生命共同体,在我国南方丘陵山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2.3 生物多样性丰富

湿地公园内生物多样性丰富,其湿地维管束植物计有70科296种,湿地脊椎动物计有5纲19目35科106种,其中淡水鱼类4目6科13种、两栖类2目7科21种、湿地爬行类3目7科25种、湿地鸟类7目12科36种、湿地哺乳类3目3科11种。分布有野大豆、野荞麦、鸳鸯、虎纹蛙4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2.4 景观与文化价值高

湿地公园以华东地区最大的梯田群为基底,构建了气势恢弘、美轮美奂的梯田特色湿地景观,并与公园内底蕴深厚的梯田文化、畲族文化、银矿文化、女神文化交相辉映,令人心驰神往、痴迷沉醉,被誉为“中国最美梯田”,美学与历史文化价值极高。

3 建设必要性分析

3.1 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的需要

古梯田是山区坡耕地水土保持系统工程的范例,重要的生态区位使湿地公园境内的湿地在涵养水源、调节径流、保持水土、防止滑坡、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古梯田类湿地公园,加强山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对维护区域环境质量、国土生态安全及流域水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3.2 响应湿地保护、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的需要

湿地公园珍稀的湿地物种和华东稀缺的中山沼泽化草甸等湿地资源均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通过湿地公园建设,严格保护湿地资源及湿地生态系统,是积极响应湿地保护行动的需要,对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也具有重要作用。

3.3 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示范样板的需要

云和梯田开垦历史久远,在与自然共处的历程中,积淀了丰富的地域生态文化:“樟树亲娘”民俗、“山林―村舍―梯田―河流”和谐的生态格局,特别是利用废弃的银矿遗址改造为梯田,是受损山体生态修复及利用的样板。通过湿地公园建设,保护和谐的复合生态系统,传承地域生态文化,挖掘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绿色财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典型示范与生动实践。

3.4 展示国际形象、建设“美丽中国”窗口的需要

云和梯田因其面积广、落差大、形态美等典型少见的湿地景观、极高的美学价值和深厚的湿地文化频频受到众多国内外知名媒体的关注,先后被CNN、香港大公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等各大国际媒体评为“中国最美的40个景点之一”、“国际艺术家采风创作基地”、“中国特色旅游最佳湿地”等称号,被列为国家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实践基地。在生态文明及美丽中国建设的时下,加强云和梯田湿地的保护是“美丽中国”国际窗口建设和湿地保护宣传的需要。

3.5 打造山水童话乡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湿地公园一方面通过严格保护,为云和“山水童话乡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态基础;另一方面,通过生态旅游开展和社区共建,可以为社区居民改善人居环境、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品质,提升知名度,增强影响力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4 建设对策及重点建设内容探讨

篇(4)

《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公约》重申各国对于自然资源主权的原则,同时也要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有责任保护他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缔约方采取合作行动,保护国家行政范围以外的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规定了缔约方有下列责任:

制订和实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战略、计划或规划;

监测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确定保护每一类物种的紧迫程度,根据他们所具有的风险,对他们采样、分析;

在查明、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方面,开展研究和培训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在计划的国家项目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具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与他国交换信息和开展磋商。

《公约》在国际法中首次明确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个“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公约》包括了所有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它将传统的保护措施同可持续地使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相联系。同时还确立了公平合理地分享使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以及商业使用资源所产生效益的原则,也包括了正在迅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涉及技术发展和转让、惠益分享和生物安全的问题。重要的是,该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国有责任实施其各项条款。

《公约》提醒决策者,自然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它建立了一个可持续使用的哲学思想。过去的保护工作目的是保护特定的物种和生境,而《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出,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必须为人类的利益而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以不造成生物多样性长期的减少的方式和速度进行。

《公约》也给决策者就预防的原则

提供了指导。就是说,在生物多样性有明显减少和丧失危险的情况下,充分的科学肯定性的缺乏不能作为推迟采取措施防止和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威胁的借口。《公约》指出,保护生物多样性必须要有充足的投资,作为回报,保护将给人类带来重大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公约》涉及许多问题,下面是其中的几个:

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和刺激手段;

依法获取遗传资源,包括提供资源方必须遵循“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技术(包括生物技术)的获取和转让;

科学技术合作;

环境影响评价;

教育和公众意识;

财政资源的提供;

实现《公约》承诺的国家报告。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为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立法的第一个国际协议,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附属协议。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尔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缔约方大会上通过,2000年5月在内罗毕开放签字,并于2003年9月生效。《生物安全议定书》现在有194个缔约方。

《生物安全议定书》对那些对生物多样性有负面影响的转基因生物(LMOs)的安全转移、处置和使用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它们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尤其是越境转移。它包括管理转基因生物的进口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也包括预防的措施以及危险评估和管理的机制。

《生物安全议定书》建立了一个“生物安全交换所”,以促进信息交流,还包括了能力建设和财政资源方面的条款,特别重视发展中国家和那些没有国内立法制度的国家。

从本质上来说,《生物安全议定书》旨在规范所有对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可能有负面影响的转基因生物的国际贸易、处置和使用,同时也考虑了到对人体健康的危险。

《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步骤。它特别强调对于转基因生物向环境转移要采取预防的措施。预防的原则是本协议的核心。它意味着缔约国在对于某些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缺乏科学认识和一致性的情况下,有权禁止和限制这些转基因生物的进口和使用。

《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在进口转基因作物的时候,事先要得到通知,并且要同意,这叫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缔约国必须首先得到进口国的明确同意,才能出口要转移到环境当中的转基因生物。

《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个历史性的成就。在国际法中首次明确地要求缔约国要采取预防的措施来预防转基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为了能够达成协议,许多重要的生物安全的措施没有列入,但是《生物安全议定书》还是迈出了正确的一步。现在的议定书制定了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名古屋议定书

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的目的是通过以适当的方式对遗传资源的获取、相关技术的转让以及资金的提供,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因使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地利用其组成部分。《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12日生效,目前有57个缔约方。

《名古屋议定书》还规定了以下具体目标:在2020年底前,扩大保护世界上的森林、珊瑚礁与其他受威胁的生态体系,达成保护17%的陆地及10%的海洋的目标;控制或消灭外来物种入侵;使珊瑚礁等生态系统所受的全球变暖和海洋酸化等压力降至最低;防止已知濒危物种灭绝,并致力改善或维持其保护状况;农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的作业,要接受可持续性管理;环境污染控制在某个水平,以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

关于资金,《名古屋议定书》规定,《公约》财务机制,即全球环境基金是《议定书》的财务机制,还规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依照《公约》相关规定所产生的资金需求。

关于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及其利益分配规则,《名古屋议定书》规定,利益分配的对象仅限于该议定书生效之后利用的生物遗传资源。

《名古屋议定书》还规定,2015年前,所有缔约国要制订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为加强监管,防止不正当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使用,资源利用国须设立至少一个以上的监管机构。

补充议定书

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简称《补充议定书》)。《补充议定书》通过了一些行政性办法,以解决一旦源于越境转移的转基因生物体给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造成损害时采取的补救规则和应对措施。

缔约方大会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决策机构。到2014年底,《生物多样性公约》共召开了12次缔约方大会,《卡塔赫纳议定书》和《名古屋议定书》分别召开了七次和一次缔约方会议。下面对其中比较重要的会议作些介绍。

1994年11月到12月,在巴哈马拿骚召开了《公约》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这次大会建立了实施《公约》的总体框架,包括决定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机制和科学技术咨询附属委员会,并决定全球环境基金作为《公约》的资金机制。

2008年5月在德国波恩召开的《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下列问题的决议:2010年前完成一项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国际协议的谈判的路线图;集资战略;需要保护的海洋区域科学标准和指南;以及建立一个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特别技术专家组。

《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于2004年2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这次会议通过了下列决议:信息交流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决策程序;处置、运输、包装和标识(HTPI);议定书的执行;责任和危害纠正;监测和报告;秘书处;资金机制指南;中期工作方案。会议还决定建立执行委员会和责任和危害纠正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根据《议定书》的规定,研究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造成的危害的责任和纠正方案。

《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举行。会议通过了《补充议定书》,还通过了其他16项决定,包括:执行委员会;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生物安全专家名录;处置、运输、包装和标识标准;转基因生物过境方的责任和/或义务;监测和报告;评估和审核;战略计划和多年工作方案;与其他组织、公约和项目的合作;危险评估和管理;公众意识和公众参与;财务机制和资金;预算等。

《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经过激烈的讨论、谈判和多个深夜的会议,特别是在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分享、战略计划和集资战略等问题上,大会通过了一揽子协议,使这次大会成为《公约》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会议。会议最大成果是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会议还通过了下列决议:《2011年-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实施第九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集资战略的行动和指标;事实上暂停转基因工程;在合成生物学问题上的立场,敦促政府对合成生命释放到环境中采取预防的措施;《公约》在“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砍伐和退化,包括保护造成的排放”(REDD+)中的作用;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为守则。会议还确定了加强里约公约之间合作,为里约+20峰会准备的步骤。

《公约》第1 1 次缔约方大会于2012年10月8日到19日在印度的海得拉巴举行。第11次缔约方大会讨论了遗传资源获取和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现状、《2011-2020战略计划》的实施和实现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的进展以及集资战略的实施情况等问题。

在第10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名古屋议定书》以后,第11次缔约方大会标志着从政策制定到政策实施的转变。大会共通过了33个决定,从生态恢复、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到《名古屋议定书》的实施,从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的可持续利用到为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实施《议定书》而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这次会议在资金问题上,包括实施集资战略的目标和预算这些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在2012年10月20日清晨达成了一个妥协性的协议。会议决定到2015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国际财政资金的流动要翻一番,而且要将这个水平至少维持到2020年。会议还达成了改善基础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的目标,以及为了监测集资情况的一个初步报告框架。

《公约》第12次缔约方大会于2014年10月6日至17 日在韩国的平昌举行。在第12次缔约方大会的第二周,即10月13至17日举行了《名古屋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

大会对《2011-2020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中期审议,还审议通过了能力建设、科技合作和其他手段对《公约》实施提供支持的进展情况。大会还讨论了下列重要问题:集资和其他与资金有关的问题;提高《公约》的效率;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海洋和海岸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生物燃料;传统知识;可持续的野生动植物管理;入侵外来物种;合成生物学;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第12次缔约方大会围绕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共通过了33项决定。

2014年10月12日《名古屋议定书》正式生效。《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10项决定,其中包括: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以及信息交流;监测和报告;《议定书》的执行;能力建设;意识提高;全球惠益分享机制的必要性和模式;组织、财务和预算等问题。

《公约》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多个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特别是开始了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配的《名古屋议定书》的实施进程。

履约状况

20多年来,由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公约》的履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公约》本身是一个框架性的多边环境法律协议,缺乏实施的具体机制。后来通过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提供了这种机制,并扩大了《公约》的范围,这本身就是一个成就;许多缔约国建立了履行《公约》的国家机构,制订了有关法律法规;170多个国家按照《公约》的要求制订了《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采取了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等许多行动;各国能按要求递交国家报告;在全球和地区范围内举行了许多的讨论会和经验交流会,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合作活动。这一切都推动了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中国已经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是这两个多边环境法律协议的缔约国,并在履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中国履约行动主要包括:(一)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了由25个部门组成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二)了50多部相关法规和规划计划,初步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三)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成绩显著。截至2014年底,建立自然保护区2729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28 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占陆地国土面积14.84%,超过世界12.7%的平均水平;(四)重视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作,组织开展了多项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物种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五)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教育活动,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参与意识得到提高;(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项目合作。

从全球范围来看,《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行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美国对《公约》一直持消极态度,它于1993年签署了《公约》,但迄今没有批准,因此还不是缔约国。美国、阿根廷和加拿大生产了全世界90%的转基因作物,但他们现在还没有批准《生物安全议定书》。这些国家和其他一些支持转基因生物的国家,统称为迈阿密集团。《名古屋议定书》虽然已经生效,但至今只有57个缔约国,另有91个国家虽然签署了该议定书,但尚未批准,美国等国家至今没有签署该议定书。

资金的问题。按照《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使发展中国家完成《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规定,全球环境基金是《公约》的基金机制。但是,长期以来,发达国家没有真正兑现他们的承诺,给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一直短缺。在2010年召开的第10次缔约方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再次呼吁发达国家兑现他们的承诺,并说明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他们难以实施《2011-2020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但发达国家对此持消极态度。

2012年召开的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资金问题上取得了进展。会议决定到2015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国际财政资金的流动要翻一番。

但在2014年召开的第12次缔约方大会上,一些发达国家企图从11次大会作出的承诺上后退。他们要求将上次作出的目标推迟5年,即至2020年实现,但发展中国家坚持原来2015年实现的目标。最后大会通过的决定是到2015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要翻一番。发展中国家要求在决定中写上这是“最终目标”,但遭发达国家反对而用了“目标”两字。这给以后在此问题上重新谈判留下了余地。资金的缺乏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能完成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技术转让也是履约中一直存在的问题。联合国环发大会作出决定,发达国家应以优惠和减让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保护全球环境需要的技术。《公约》规定,为支持履约,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转让和科学和技术合作的方案。但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发达国家强调技术转让应当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而且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对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技术一直持消极态度。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的转让问题上,各国也存在着分歧,有的国家担心这不能保证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还有一个分歧是谁来主导技术转让。第10次缔约方大会讨论了建立生物多样性技术方案的问题。

关于该方案的秘书处,非洲集团主张设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而欧盟主张设在联合国环境署。由于有这些分歧和争论,《公约》所确定的技术转让的目标一直没有真正的实现。许多发展中国家因为缺乏相关的技术而不能完成《公约》和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篇(5)

关键词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公法管制:生物多样性;哥斯达黎加问题的提出

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2014年生效的《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为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遗传资源提供国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管制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另一方面,这两项国际法也为各缔约国结合本国实际确定管制模式提供了空间。因此,遗传资源提供国可以根据本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情来确定本国的管制模式。根据不完全统计,各国的管制模式有三种类型:利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的行政法规范进行管制的模式;利用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方面的财产法和合同法等进行调整的私法模式;通过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利用者采取自愿性质的守则与指南进行调整的自律模式。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的公法模式,是遗传资源提供国最常见的管制模式,它指一国的公权力介入本国境内的遗传资源的获取以及分享惠益的活动,为此制定专门的行政法律或者法规,立法措施,政府部门根据所建立的公法框架进行管制。

在公法模式下,具体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形式又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综合性立法,其目标更为广泛,包含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专门立法;区域组织的超国家立法。其中,哥斯达黎加就是第一种立法形式的代表性国家,它是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一个目标更为广泛的立法中,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专章规定。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之一,也面临着对境内遗传资源的获取活动进行管制的重要问题,对此,与我国具有类似国情的哥斯达黎加采用的公法管制模式独具特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经验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哥斯达黎加公法管制的立法背景

在过去30年,哥斯达黎加人已经逐渐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全国大约1/3的土地已经被划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或是相同目的的保护区。在起草《生物多样性法》之前,哥斯达黎加已经制定了大量管理单项自然资源的法律,但在调整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

《生物多样性法》出台之前,调整生物资源利用的行政框架仅限于由生物多样性各领域专家组成的环境与能源部咨询委员会(COABIO,西班牙语缩写)以及哥斯达黎加国家生物多样性研究所(Instituto Nacional de Biodiversidad,简称INBio)。INBio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是一家半官方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的团体,主要行使下列职能: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管理和执行国家生物多样性清单;将国家收集物纳入到单一的行政实体;将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的所有信息纳入一个单一实体;提供获取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在私营部门希望对生物多样性的化学成分、基因、蛋白质、微生物或其他产品进行商业应用开发时,研究所充当该私营部门的对应合作主体。该研究所因在1991年9月与美国医药产业巨擎默沙东公司(Merck&Co.,Ltd)签订了一项商业性的生物开发研究合作协定而闻名于世。1996年6月《生物多样性法》第一份草案提交讨论时,哥斯达黎加已经与外国跨国公司签订了六项类似合同。

在此基础上,哥斯达黎加发起了与利益相关者团体进行磋商的程序,这些团体是根据特定标准挑选出来的,包括保护区周边的土著人、法律专家、科学家、公务员和商业部门的代表。磋商的目的在于制定一项既能够全面、综合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各项要求,又能满足将来生物安全、生物技术、获取知识产权等更具体议题的要求的法律。不过,由于各方关于草案的立场过于对立,讨论过程被迫停顿。

为了继续立法议程,环境委员会于1997年7月委派了一个特别联合次委员会(Special Mixed Sub-Commission)。该次委员会对国家作为生物多样性监管者的作用,公共与私有所有权的概念、行政机构、生物安全、遗传及生化成分的获取、相关知识的保护以及社区的知识权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1997年11月,该次委员会提交了法律草案,在经过略微的修改后于1998年4月23日在立法院获得通过。该法律经总统签署后,《生物多样性法》于1998年5月6日成为第7788号共和国法律(Ley de Biodiversidad No. 7788)。

此后,在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第62条授权的基础上,哥斯达黎加环境与资源部于2003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和生化成分获取通则》(以下简称为“《获取通则》”),意在具体实施《生物多样性法》中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定。

哥斯达黎加公法管制的主要内容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理体制

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为哥斯达黎加设置了两个负责生物多样性事务的管理机构,“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保护区系统”;其中管理委员会是该国主管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事项的部门。

从法律地位来看,管理委员会是环境与能源部的派出机构,从这个角度来看,环境与能源部在该国生物多样性事项中占据主导作用;同时,环境资源部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的哥斯达黎加国家联络点。管理委员会是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综合性协调机构,其职能不限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恢复的有关政策;制定和协调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及相关知识的获取政策,以确保充分的科学技术转让和适当的利益分配;制定和实施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战略;监督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公共和私人活动等。为了专门应对日益突出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管理委员会在其下设立技术办公室。技术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接受、批准、拒绝和控制获取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和生化成分及相关传统知识的申请;协调与保育区、私营部门、土著人和农民社区资源获取活动相关事项;负责组织、维持和更新获取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申请的登记。

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在审批申请程序上有以下做法:首先,要求开展生物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事先在委员会的登记簿上登记,但登记并不意味着赋予其开展特定生物开发活动的权利。登记过的生物开发者要将遗传资源获取申请提交给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技术办公室在审查评价后,有权授予获取许可证。申请者凭此获取许可证可以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实际供应者达成获取与转让协定或合同,该协定或合同只有得到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的批准后才能生效。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程序制度

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程序方面,哥斯达黎加采用了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 ent,PIC)制度。所谓事先知情同意,主要是指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协定中的提供者在批准获取之前,要求利用者就所获取的资源提供真实、全面与合理的信息以便进行决策。

哥斯达黎加采取的是申请者需要同时获得国家和利益相关者的双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如果私方主体和(或)土著与地方社区根据土地法、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或者自治权利已经对遗传资源的利用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那么承认这些私法主体和社区拥有直接决定是否同意获取的权利就是对法治和基本人权的尊重:而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和发展生物科学技术的必要性则说明整个社会对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都具有利益关系,国家主管部门应代表国家或政府授予事先知情同意。

在哥斯达黎加,获得利益相关者的事先知情同意是国家主管部门接受申请进行审批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生物开发者应当向生物多样性委员会技术办公室提出生物多样性成分获取许可证的申请,该项申请应当就获取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说明。关于获取申请应当提供的信息,2003年《获取通则》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不过,生物开发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获取行为发生地代表们的事先知情同意”。根据该法,获取活动发生地的不动产所有者、土著社区当局或国家保育区主任在经获取申请者适当地提供了所有必需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在共同商定条件的基础上授权获取申请者获取当地的生物资源或与之相关的非物质组成部分。不过,该法没有为土著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作出专门规定。最后,只有在获取申请者获得了利益相关者的事先知情同意并满足了其他要求后,国家主管部门才会签发获取许可证。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实体制度

在实体方面,哥斯达黎加采用了共同商定条件(Mutual Agreed Terms,MAT)的制度。共同商定条件的目的是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为哥斯达黎加营造一种更为公平的交易环境。具体而言,获取申请者必须与哥斯达黎加的有关主体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就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分享惠益的条歉和条件达成一致。

《获取通则》第9条第3款对共同商定条件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条件主要涉及:研究生物开发或经济开发的目的、地点;拟获取材料的类型、大概数量和采集方法;遗传资源的潜在的目的地以及随后的目的地;利益相关者在任何出版物、手续或进一步的利用中提供此类资源和相关知识原产地证明的正式承诺;交换关于遗传资源的特性、性质、用途、程序和保管方面知识的商定条件;关于当地社区和土著人参与性程序的运作或结果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条件的商定条件;利益相关者根据国家关于专门的社区知识权法律制度尊重当地社区和土著人的相关知识、做法与创新的保护措施而作出的明确说明;关于向国内合作者、当地社区和土著人以及资源提供者转让技术或研究、生物开发或经济开发所产生的信息的类型和方式的约定条件;关于合理分配由所获得的材料生产出的任何产品或半成品的环境、经济、社会、科学或精神惠益,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潜在商业收益等。

哥斯达黎加公法管制的启示

哥斯达黎加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旨在全面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获取的管理体制、惠益分享的安排、土著与地方社区的参与等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几乎全被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这种立法的优势在于,它不是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视为一个孤立问题,而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框架内加以处理。这就为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也为其他国家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首先,哥斯达黎加遗传资源的立法形式,是一种非常可取的创新。该国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综合立法+专项实施条例”优点包括:鉴于《生物多样性法》是该领域的综合立法,不可能对所有事项都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否则会导致立法内容过于庞杂。而综合立法先为相关事项确立一种原则框架,而将具体规定留待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条例加以解决,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综合性立法的篇幅,减轻其负担。此外,任何一部生物多样性立法在起草时,都可能会出现科学界或利益相关方无法达成共识的事项。如果综合立法先是就有关事项作出原则框架,也就为各方提供一种对话的基础和共事的框架。有关的分歧问题可以等到各方利益协调或者科学研究更加确定之后,再通过实施条例加以规定。这样就有利于一国在短期内确定国家管制框架,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再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进行必要补充、修订与完善,解决法律的科学性问题。

其次,哥斯达黎加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方面所采取的协调型主管模式具有以下优势:其一,哥斯达黎加新设立协调性机构维持了该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从而避免因大规模组织变动而带来的部门反对和阻力;这种安排,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维护了这些部门的管制权限,确保了现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其二,协调型模式有助于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处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事项时,能够相互沟通、及时交流,化解各部门之间在管制权限和政策上的重叠甚或冲突之处,并弥补其可能存在的管制漏洞,最终作出协调一致的决策。其三,协调型机构在确保政府相关主管机构参与的前提下,还大量吸收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决策过程,承认其重要作用。这种参与式的模式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理念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最终有利于惠益的公平合理分享。其四,协调式的主管模式也贯彻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便利获取”的原则。协调主管模式为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无论协调性机构本身是否具有审批权,获取申请者可以直接将申请提交至协调机构(而无论该机构本身是否具有审批权),大大降低申请者在确定主管部门方面产生的交易成本。

为了避免和扭转哥斯达黎加作为遗传资源提供国与利用者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交易中存在的实力不平衡,以求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下进行便利获取与分享惠益的基本交换,哥斯达黎加采用了程序性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实体性的共同商定条件制度。就这两项制度的关系而言,事先知情同意是共同商定条件的先决条件,共同商定条件是事先知情同意的最终体现。通过这两项制度,哥斯达黎加及其国内遗传资源的实际提供者因为享有相关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实际所有权或控制权,可以要求获取申请者在合理时限内提前向其提供关于拟开展的生物开发活动的全面信息,以减少甚至避免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和利益相关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与生物开发者达成获取与惠益分享安排,这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自主性和公平性。

从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法》10多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该法还是比较成功的。它既兼顾了本国在生物开发方面的历史经验,又考虑到了本国生物产业发展的未来需求,其经验值得我国认真学习和借鉴。

主要

参考文献

[1]格赖伯,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诠释[M].薛达元,林燕梅.校译.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

[2]薛达元,秦天宝,蔡蕾.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2.

[3]Jorge Cabrera Medaglia. Premisas, principiosy contenidos de una ley marco sobre la diversidad biologica. Revista Ivstitia, San Jose, Costa Rica,1999.

篇(6)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650(2016)03―0129―01

1前言

景观生态学主要研究的对象景观的空间结构和形式特征对生物活动与人类活动影响的科学,它衍生于生态学。“景观生态”这一概念,是由景观学和生态学两门学科的交叉以及交流从而发展。基于生态学的研究,景观被定义为两种形式,强调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是狭义形式;广义则强调生态系统的研究,并对于景观的空间格局、优化结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中国现阶段的景观生态学发展

近20多年以来,景观生态学在我国得到保护和重视,我国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和层第都对景观生态进行探讨和研究,如王仰鳞提出了景观生态分类的理论方法,肖笃宁等,现代城市的生态性,决定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学者对在生态保护区概念和分类研究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景观规划的探讨有所深化,对景观生态结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关系的研究等。而我国学者李晓文等刚则是探讨了景观多样性与各种多样性和各层次生物多样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景观规划。

3“海绵城市”理论及其在风景园林规划中的应用研究

现代城市化速度越来越快,也由于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不断凸显,水资源问题一直只是全人类一个最重要的“生命威胁”,目前,针对水资源问题,人类需要一个相对完善和综合性的方案。针对于此,“海绵城市”是一个绝佳的办法,处理水和生态环境问题。

“海绵城市”理论的提出是针对现阶段城市所出现的一系列生态问题和水资源问题,它具有“弹性”国际通用术语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3.1雨水花园

雨水花园的概念,最早由美国马里兰州的雨洪专家在1990年提出。雨水花园作为海绵的城市的主力军,拥有“海绵城市的“小气孔”之称。“雨水花园”如同海绵中的小气孔,单个拎出来作用不大,组合在一起,就能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功效。在海绵城市中,雨水花园就是小小海绵,多个小小海绵遍布城市各个角落,最终实现海绵城市。

3.1.1雨水花园的功能性

雨水花园的主要功能在于它能模仿自然界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的形式,它通过植物和其它形式收集和“净化”雨水,通过植物和其它形式的综合作用让雨水进行“净化”,最终让净化过的雨水成为地下水的补给和城市用水。是一种新型绿地形式。

3.1.2雨水花园的植物选择

雨水花园中的植物选择也有讲究。既要能有效雨水收集和净化系统,又要实现美观环境,所以植物的选择要具有去污性兼顾观赏性。优先选用本土植物,适当搭配外来物种;根系发达、茎叶繁茂、净化力强;耐涝抗旱,全能卫士,抗污染、抗虫害、抗病毒,抗冻、抗热的全能卫士。

3.2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海绵城市,能给城市带来许多益处。由于我国的城市发展和建设模式比较传统,依赖于“灰色设施”来组织排放径流雨水,设施的老化和更新过慢经常导致许多大问题。而海绵城市的方式则是强调利用植物、以及其他绿地来进行组织排放径流雨水,以“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控制为主要规划设计理念。这一形式就是能够像海绵一样吸水的城市。这样的城市,能够最大程度地留住雨水。就目前全球的水资源问题,海绵城市是一个比较完整性的解决办法,因此建设海绵城市系统是一个必要的。2015年4月2日,多个城市已经成为试点城市。

4景观生态学研究展望

从80年代景观生态学在中国的研究与运用得到发展,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在其方法和理论的研究日趋成熟,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景观生态学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善和提高,应该注重实用性、广泛性和集中性的研究。

篇(7)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47-01

1我国环境污染主要特点

水体污染日益突出,包括湖泊、河流、地下水及海洋污染比较严重,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直接排出,从而导致水体恶化,水体富营养化严重。城市河流中86%的水质污染超标,城市下游河道污染更为严重。而过份开采地下水导致的盐碱化现象,重金属等工业有害物质对水体的污染更是严重的环境问题。

空气污染严重。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来自燃煤和汽车尾气污染。燃煤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未经处理或者没有严格处理就直接排放,导致区域空气污染。而随着生活质量提高,大量汽车产生的尾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工业化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空气污染也同样不可小视。

噪声污染亟待解决。噪声污染主要集中在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7年,我国多数城市噪声处于中等污染水平,其中,生活噪声影响范围大并呈扩大趋势。交通噪声对环境冲击最强。近几年来,随着轨道交通的发展,一些轨道交通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也凸显出来。在防治噪声污染方面,此前的标准较粗,没有具体的规范,噪声污染问题频现。

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产生的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并快速向农村蔓延。有统计显示,城市垃圾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而不科学、不环保的生活、购物方式,是造成垃圾快速递增的主要成因。

2环境保护策略

2.1生态建设,加强污染治理

在生态建设中,如何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是重中之重。虽然近几年,国家出台相应措施,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通过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措施进行自然生态的恢复和重建,但因多方面的原因,收效仍不明显。在防护和治理的过程中,生态破坏的事件,仍时有发生。针对此种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整生态结构,统筹规划经济发展模式,通过法制化将生态建设的纳入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同时,加大科技投入,针对不同的耕地、草地、沙地等采取不同的生态建设技术,治防并重,通过长效化治理,提高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和资金投入效率,从而保证生态建设取得卓有成效。同时,针对乱开乱伐现象,可以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完善监管。

2.2水环境污染防治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重点在于河流湖泊水污染、地下水资源的无序开采。一方面,要改变不合理的、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顾水资源环境污染的现状,同时,科学安排工业布局。沿海、沿湖、沿河等建设工业企业需进一步严格监控,新开办的工业企业,应尽量避开河流、湖泊等水源地建厂,防止工矿企业发展的同时,造成水源污染。针对地下超采无序的情况,应确立水权制度,加大企业用水总量的控制,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用水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新的生产工艺推广、达到科学用水,合理用水的目的。在污水处理方面,明确各行政区域的水质标准,对工矿企业的污水处理由水质检查变为水质实时检测,通过上传的数据指标,严格企业污水处理监管。

2.3加大生物保护力度,确保多样性

我国生态系统多样性极其丰富,全国共有生态系统约460多类。但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对生物的消费也显增加之势,加上生物生存环境破坏严重,我国生物的多样性正以惊人的速度减少。因为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又导致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在生物保护方面,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理解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和破坏生物多样性可怕后果;采取科学方法,探究生物生存现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条例、法规,确保我国生态系统类型齐全、完整。

2.4减少废气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进期,对能源的消耗居高不下,这与我国粗放的增长模式有关。而能源的开发,仍以煤炭为主,煤炭燃烧产生废气,是目前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根源。在我国的电力、供热生产中,仍是煤炭占主要地位,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一直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成份。我们一方面在加大煤炭燃废气的处理的投入和监管力度,另一方,即又对电力、供热的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水电、风电、核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技术开发、普及利用就显得尤为迫切。再者,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提高能源利用效能,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高耗能企业生存成本,促使企业进行能源利用新技术的投入,将循环经济做为发展的主体。对于清洁能源技术的研究方面,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应用。针对汽车尾气的污染,可通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汽车尾气检测标准,控制汽车总量等多方面进行协调和解决。

3总结

治理环境污染任而道远,必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必要的制度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宣传环境保护教育,做到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同防同治,才能保护人类良好的生存空间。

篇(8)

中图分类号 G633.91 文献标识码 B

生物课赛课时,为了便于更准确评价选手们的教学水平,常常是所有选手完成同一课题的授课任务,即所谓的同课异构,尽管选择同一个课题,但有的课堂教学环节无法有效组织和串联,让听者恍恍惚惚不知所云;而有的课堂则如行云流水迭起,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也给人以艺术上的美感。教学效果的巨大差异引发了笔者对生物课堂教学逻辑体系构建的思考。

1 中学生物教学逻辑体系概述

教学逻辑是包括思维在内的师生教学活动的内在规律性和有关主张,是一种应用性逻辑,反映着主体对教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及形式化的结果,是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的依据。课堂上多种逻辑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教学逻辑体系。合理的教学逻辑体系是建立在教师对新课程教育目标深入理解和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发掘的基础之上,融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教师本身的教学风格而形成的。合理的逻辑体系能使课堂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能使教学内容于“形散”之中显示出“神聚”;能有效地突现文本内涵的最佳信息;能有效地帮助学生构建知识网络,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常常利用基本逻辑设计教学逻辑主线,利用辅助逻辑设计逻辑副线和子逻辑,从而形成以逻辑主线为主轴,逻辑副线为补充,子逻辑为重点的课堂教学逻辑体系。

2 设计教学逻辑主线

教学逻辑主线是事物发展的脉络或探求问题的程序,是教师在遵循教学规律的基础上,依照教学目标要求,为达到教与学的双向目标而设置的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过程的脉络或探求问题的程序。一般说来,教学的逻辑主线往往穿插于学科的知识体系、学习的过程和方法以及学生的认知心理发展过程之中。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教师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设计教学逻辑主线。

2.1 在学科知识体系中寻找逻辑主线

在实际教学中,学科知识往往镶嵌于教材中,学科知识体系本身具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多数教材在编排教学内容时已经有了非常清晰的脉络,如果这种线索符合教师的教学风格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就可以直接采用教材原有的知识呈现顺序为逻辑主线。

例如在“细胞核是遗传信息库”一节中,就可以沿着“什么是遗传信息遗传信息存在哪里遗传信息的载体是什么遗传信息错误传递的后果如何”的知识线索来展开。这种线索符合人们的日常思维习惯,也不难寻找,关键要把握好学科内容结构与学生的认知结构之间的关联性,使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与学生的心理逻辑统一起来,以便让学生通过同化和顺应等心理过程,实现二者的有效对接。

2.2 在学科知识的学习过程和方法中寻找逻辑主线

20世纪中叶,著名生物学家和教育家施瓦布提出了探究式教学,以学生探究活动为主线的教学方法即探究式教学。探究式教学往往从学科领域或现实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主题,在教学中创设一种类似于科学研究的情境,通过学生自主、独立地发现问题、实验操作、调查搜集处理信息、表达与交流等探索活动,获得知识、技能、情感与态度的发展,非常注重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也非常符合新课程的教学理念。

在新课程中,教科书提出了探究式教学的基本步骤,例如人教版的“探究光对鼠妇生活影响”一节中,其就明确提出探究活动由以下几步构成:①提出问题;②做出假设;③制定计划;④实施计划;⑤得出结论;⑥表达交流。这就非常方便教师寻找在各种探究式教学中的逻辑主线,甚至改变教材中原有内容的呈现顺序,改以探究活动的程序为逻辑主线。例如伊万诺夫斯基发现“滤过性病毒“的过程就可以在教学中创设一种类似于科学研究的情境,让学生来重温烟草花叶病毒的发现过程,以培养学生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

2.3 在学生的认知规律中寻找逻辑主线

新课程强化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学的逻辑”而展开。教师只有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来设置逻辑主线,实施教学活动,才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益。而人类的认知是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由已知到未知、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过程。

如对“细菌”一节就可以按这样的线索来设计:细菌的发现细菌的形态细菌的结构细菌的生活。先发现了细菌的存在,观察到了细菌外形的三种形态,然后了解细菌的内部结构,符合人们观察事物由表及里的习惯思维;在介绍细菌内部结构时,又通过与已经学习过的植物细胞结构进行对比学习,找到二者的差异,这又体现了由已知到未知的认知规律;后进一步深入了解细菌的繁殖、形成芽孢的生活状况,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由浅入深的认知规律。又如对像生物学发展史这类的教学,其内容往往分散在教材不同章节中,不太符合人们循序渐进的认识事物的规律,往往需要按照科学发现的时间顺序来对其进行重新整合,然后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教学的逻辑主线来进行教学。这样的主线设计需要教师熟悉学生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了解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系,对教学的知识前后融会贯通,源于教材而不拘泥于教材。

3 穿插教学逻辑副线

在设计好逻辑主线后,教学过程虽然层次清晰却难于完成新课程赋予的三维教学目标。因为逻辑主线难以全面地包含德、智、体、美、知、情、行以及个性发展、社会性发展和学识发展的各个方面,为弥补其缺陷,还要补充设计好教学的逻辑副线。

一般说来,显性的知识是过程、方法以及情感、行为活动的载体,是教学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教学中安排、调整的灵活性与可变动性远不及方法、情感和行为等内容,所以在日常教学中,知识线索常被作为逻辑主线。同时,由于过程、方法以及情感、行为活动往往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因此,过程、方法以及情感、行为活动也常常被设计为教学的逻辑副线,并且多次出现以强化学生的体验。

例如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节教学中,教师就可以设计这样逻辑副线:为什么要保护生物多样性世界和我国生物多样性的现状如何?生物多样性面临怎样的威胁?怎样保护生物多样性?如何保护白头叶猴?其中“为什么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环节让学生感受到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巨大价值,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世界和我国生物多样性的现状如何”的环节则让学生产生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紧迫感。而保护生物多样性必先了解“生物多样性面临怎样威胁”,该环节就顺应学生的情感发展,促进学生思考“怎样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最后“如何保护白头叶猴”的环节让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进行实际运用,进一步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观念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情感教育线索的设计要结合学生心理特点和学科特点,与逻辑主线配合,充分发挥情感教育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态度、渗透价值观教育,有效地提高课堂效率。

4 确定教学子逻辑

在设计好逻辑主线和副线后,一堂课大致完整,也基本能达到新课程提出的三维教学目标,但要使一堂课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教师还需要对子逻辑进行设计。教学中的“子逻辑”设计常常是针对较为重要的内容,或是教学重难点、或是实验探究活动、或是思维探究环节。

上文所提“细菌”一节的逻辑主线中有“细菌的结构”的环节,便是思维探究的环节。对“细菌的结构”这部分内容进行细化设计,首先引导学生从已了解的植物细胞结构出发,对比植物细胞和细菌细胞结构差异人手,找出二者在有无叶绿体等方面的差异,进而推导出细菌不能制造有机物,为异养的营养方式等内容,这样就形成了相应的子逻辑。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子逻辑的设计也一样要服从逻辑主线,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达到强化重点,突破难点,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思维品质的目的。

5 形成教学逻辑体系

在初步设计好教学的逻辑主线、穿插好逻辑副线和确定好了逻辑后,教师还要反思这三者所构建的教学逻辑体系是否完整,推敲各个逻辑步骤具体化、方式方法、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以及各环节的转换等问题,只有通过这样的反复思考、修改,才能形成思路简洁、主次分明、内容丰富、生动充实的生物课堂,才能形成既符合教材编订的整体逻辑又能完成教学三维目标的课堂教学逻辑体系。

参考文献:

篇(9)

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和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向人们展示出解决人类面临的许多难题(如粮食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的希望之光,另一方面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负面效应,如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现代生物技术产品使用者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在过去的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浪潮中,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给人类的社会结构、人类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也深刻地为广大公众所体会,机器、工厂、产品和市场将我们引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之中。代表着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现代生物技术亦不例外,其风险化程度将风险的范畴从人类社会延伸至自然,甚至整个生态系统,因为现代生物技术就是以生物作为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的。因此,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将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视为必要的价值“目标”,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将其演绎为一种生动的“工具”。

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首先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认为现代化的反身性必须在发身性的规律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规范。风险社会的现代化要根据其反身性的属性对原有的个体化特征进行适当修饰和纠正,赋予其在当前社会状态新的历史内涵。这种修正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规则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实现,通过法律的指令性、规范性、预防性等功能将个体化为核心的传统现代型过渡到集体化和社会化为核心的全新现代性,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体系预防风险,救济和弥补风险损失。如果将生物科技所带来的诸多风险视为现代社会反身性的一种外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则是必要的和紧迫的。此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上,文章将立法的利益目标设定在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之上,认为生物技术本身社会公益性决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社会公益性,无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抑或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都需要在公益性法益价值观指导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扬生物科技之长,避其之短。

如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市场产品,那么立法必然就是一种适应市场的市场供给行为,其经济学基础在于人们对于法律产品的市场需求。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多元化和风险强化性前置了生物安全法律的社会需求,从而导救了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生物安全法应运而生。

自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来盛行的建构论理性主义为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们将法学同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学科密切的联系起来,吸取充分的理论营养成分,抽象出一系列的价值、原则、规则和秩序,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设为基础创设了整个制度”,创造了法律本身。建构论的立法理念常常以有意识的国家立法为主导,强调对国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价值、立法宗旨;立法决策;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研究。虽然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反建构论理性主义者将法律与立法作出了明确区分,通过对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的界分阐释“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为基础的法律理论,但是仍然不能否定和排除有限理性所给予立法创造秩序的重要性。

一、风险社会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 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 and 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 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这种个体化的进程主要体现为三种维度:(1)解放维度,即“从历史地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2)去魅维度,即“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3)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如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市场失灵现象本身就本源于代表个体化法律取向的民事法律制度,从而使得诸多经济不平等现象在没有进一步法律规制的前提下而被附上合法化的光环。个体化促使新的社会形成不同的结构和变迁,使阶级的社会认同的区分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但社会不平等并没有消失,而是在社会风险的个体化趋势中重新定义;不同的群体和团体依据特定的利害关系问题和情境,建立或解散临时的联盟;而社会的长久冲突将体现在先赋的特征之上,如种族、肤色、性别、民族、年龄、同性恋、身体残疾等。

个体化趋势没有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实质缓解,相反崇尚个体权益和理性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和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加深这种社会内部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甚至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从而加速了风险社会的产生。

(二)风险社会与全球化

风险社会概念和理论的提出仍然归功于乌尔里希 贝克的《风险社会》,并随着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和英国疯牛病事件的爆发而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的热点。该理论认为工业文明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风险社会理论本身作为一社会变迁理论,但与传统不同的是,风险社会挑战既有工业社会的认知、发展基础与典范,并企图从此种就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所衍生的灾难风险、自危急性建构社会自我翻转、变迁的功能。

(1)风险的界定。风险是风险社会的基本范畴,对风险的理解构成了风险社会理论的基石。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贝克对风险概念作了8点总结:①风险既不等于毁灭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对现实的一种虚拟;②风险指充满危险的未来,与事实相对,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③风险既是对事实也是对价值的陈述,它是二者在数字化道德中的结合;④风险可以看作是人为不确定因素中的控制与缺乏控制;⑤风险是在认识(再认识)中领会到的知识与无知;⑥风险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与本土同时重组。⑦风险是指知识、潜在冲击和症状之间的差异;⑧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两重性。

风险与工业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一与连接,互为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工业社会中个体化浪潮促使以个体权益为中心的社会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推进和张扬个人理性在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角色。也同时正因为工业化社会对个体理性和权益的推崇,从而导致了工业化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如企业的排污行为等。以个体利益促进为导向的工业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秩序范围,体现为建立以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主导当今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这就是所谓“现代性”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出现很多诸如经济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寻租、外部性、环境污染、生物技术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和秩序内容。按照贝克对现代性和风险社会的理解,这种在工业社会高度发展时期出现的实质不平等现象就是现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现代化在内容层次和范围层次上更加突出,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2)风险结构——个体化到全球化。根源于个体化浪潮的反身现代性和风险,其初级表现形式为个体的风险。因为个体化使原有的各种社会关系变得松散和不稳定,个人失去了家庭、邻里、朋友、伙伴网络的支持。劳动市场之中流动性加强,缔结永久性社会纽带的可能性降低,激烈的竞争加剧社会群体内部的个人孤独感,而现代居住方式使个人面对的是陌生人的世界。这种个体的孤独感、社会纽带关系的不确定性也随之体现在经济领域,体现在个人对财富的追逐和占有。人们从对财富的追逐转向更多地对无所不在的危险和灾难的逃避。在风险刚刚出现时,作为潜在的编辑效应而得到合法性。但随后风险不再是隐性的,更变成一个全球的问题,成了社会关注和科学调查的主体。在全球化进程中,各种环境污染和各种大的灾害问题在风险分配中也跨越国界、跨越阶级,造成风险无处不在,人们将无法避免。如发生于20世纪直接著名的公害,以及不断产生和发现的食品安全、SARS、东南亚海啸事件、禽流感、疯牛病、松花江跨界污染、菲律宾泥石流等等无不印证着我们正处在一个全球风险化的时代。

如果从风险结构的维度来认识全球化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①从文化的视角解读全球化风险,主要包含社会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其中社会政治风险还应当包括法律风险,经济风险主要集中在经济危机和经济周期等主要方面。就自然风险而言,包括对自然和社会所构成的生态威胁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负作用和负面效应所酿成的风险。玛丽 道格拉斯和威尔德韦斯在其《风险与文化》一书中将社会结构的变革和变迁分别归结为三种风险文化所酿成的结果,即倾向于把社会政治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等级制度主义文化、倾向于把经济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市场个人主义文化和倾向于把自然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社会群落之边缘文化。他们认定正式这三种文化风险类型导致了社会结构走向混乱不堪的无组织状态。②如果我们归纳综合风险社会几个关键性结构因素,大概可以从另外三个方面对风险结构予以认知和把握,那就是高科技社会与生态破坏;个人主义化以及全球化危机。此三因素并非各自独立、偶连性发生的,而是在工业资本主义与现代化过程中,倾向进步开发主义、扩张主义、个体主义及市场自由主义等的发展结果。首先高科技发展的本质原先就是使知识/社会的分化越趋复杂性,知识的分工越来越细密,知识专业的藩篱之墙愈来愈高,更不利于知识的整合;而科技带动社会分化的领域与速度也日益复杂迅速,往往无奈地打破人们(性别、族群)社会分工认知的基础和行动的认同范畴。更甚的是,当此种演化乃以工业—科技主义为优先,整个演化所产生的风险结构变成了专家暴力统治意义下的复杂性危机,在专业复杂性与社会功能复杂分化背后,明显的隐藏着“老大哥”统治的机制,从“知识就是权力”到“权力就是知识”,老大哥夹着工业进步、经济发展的威力俾倪于世,而将工业—科技进步强行等同于社会进步或纯化为现代文明的开展,事实上是将社会推向演化死亡的路向。同时基因科技业和核能科技同时并列为高科技对生态造成破坏风险的例子,以前述基因改造微生物或农作物为例,其在未通过数年严格的田间试验及管制时,若任意释放入自然界,所造成的生态灾难是目前科学所无法估量和补救的。高科技风险已逾越了传统科技的控制范畴,其具有不可计算、不可控制和损害无法复原补偿性的内涵。特别是,以目前全球政经发展的趋势,高科技所涉及的生态风险也不再是局限于地域的、主权国家内的,而是透过自由贸易、买卖、境外移转、生态扩散(诸如汞污染、核废料、臭氧层破坏等),对生态的威胁已成为全球化的风险。

二、生物技术风险及其解决之道

(一) 生物技术风险

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设计、并定向改造某种生物,这种人为改造的生物可以对原来生物的性状、代谢乃至生命过程产生变革性影响,从而产生新的生物。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对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生物技术在农业、医药、食品、环保、轻工等部门会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有取代一些行业原有技术和工艺的趋势,生物技术产业可能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之一,有人甚至还认为“基因世纪”即将到来。如,在美国1996年时70%的转基因Bt棉花不再喷洒杀虫剂,产量提高70%,每公顷节约140—180美元;美国原来每年约有一半的玉米田(3200万hm2)受棉铃虫危害,丧失金额达到10亿美元,但种植基因Bt玉米后,产量提高9%,而经济效益1996年是190万美元,1997年达到1900万美元。②除此以外,生物技术还对解决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的粮食、食品供给提供强大的支持。不少人认为基因工程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将是解决21世纪不断增加人口对粮食需求的唯一途径。转基因技术不仅能提高粮食或作物的产量,并可提高其品质。全球每年由于维生素A缺乏导致50万人失明,100万儿童死亡,这类事件多数是发生在以稻米为主食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中,特别是非洲。2001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其的第12期《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基因改良技术尽管充满争议,但该项技术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突破性技术,在承认需要面对基因改良技术所带来的环境和健康等方面风险的同时,仍要注意到这一技术在生成抗病毒、抗旱和富有营养的作物方面具有的独特潜力,这些作物能够大幅度减少目前仍困扰着全球8亿人口的营养不良现象。①就我国而言,目前,我国生物技术已广泛用于农业、医药、环保、轻化工等重要领域,为生物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奠定了良好基础。生物技术与产业已经开始从跟踪仿制到自主创新的转变;从实验室探索到产业化的转变;从单项技术突破到整体协调发展的转变。

然而,生物技术本身也像其他事物一样,在功用和价值上存在两面性,有人将其称之为“双刃剑”。它在带给人类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其他负面影响。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最终在不同技术的转化和连接之上制作或改变一种产品,这种产品既可能与人类自身利益和基因资源休戚相关,也可能与人类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资源(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紧密相连,它的效应既可能是积极的,其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及其财产的增量,但也可能是消极的,其危害在于破坏和威胁合理的生态规律或伦理纲常等。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经济趋势基金会总裁杰里米·里夫金所言“历史上从来没有一种重大技术革新的引入给自然界带来良性后果”。学者认为,当代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大量应用,对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包括粮、棉、油、畜禽、水产养殖等)、医药卫生、社会伦理都会产生很大影响。目前,对生物技术所可能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特别是对自由研究、制造、引入(环境)、投放(入市场)和排放转基因有机物或转基因生物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问题,已经引起许多国家的关注和学术界争论。③从当前对生物技术安全的研究和观察来看,其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

1、生态系统安全风险:生物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带来社会经济贡献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威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生态系统安全,就是指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角度出发来判断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主要体现在农田生态系统安全、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两个方面。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如温度、湿度、土壤、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等等)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④按照贝塔朗菲对系统的认识,系统决不是以数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它的整体性表现为时间维度上和空间维度上的内在稳定性、适应性、自我调整和内外环境的组织化。任何对系统本身的外在干预,都有可能破坏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整性。因此,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就是通过对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作为外源基因按照人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过程,转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所以这种非自然的人为干预和创制行为是对生物本身内在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的一种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本身可能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或缩短自然生成的过程,也会在原有的生态系统内创制一种全新的物种,也可能造成物种与物种之间的相互影响等,所有这些都将有可能破坏整个系统的内部运行规律,其内在的稳定性将会遭到侵袭,从而改变甚至消灭一个已有的生态系统。

从当前生物技术发展来看,已经造成的农田生系统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杀虫剂的使用、产生新的农田杂草、转基因植物自身变为杂草、产生新的病毒、产生新的农作物害虫、对非目标生物的伤害等;对自然生态安全造成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花粉和种子的传播、干扰侵入到新的栖息地、丧失物种的遗传多样性、对非目标生物的伤害、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营养循环和地球化学过程的改变、初级生产力的改变以及增加了土壤流失等。

2、自然环境风险:如果我们将生态系统视为超越于环境的宏观范畴,那么现代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就显得更加具体和客观,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破坏风险和环境质量降低的风险。以转基因生物技术为例,人们将基因食物的负面性视为一种基因污染,这种基因移植工程就等于把自然界不存在的工厂化学副产品,不管有毒、无度,全部流入江河海洋,肆意污染。一些西方人士将以基因强制移植为特征的转基因技术称为“扰乱自然和万物自身的运行”或“篡改上帝的作品”的行为。

现代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不同的阶段:首先是生物技术研究阶段;在此进程中一切科学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果都处在不确定状态,其对研究对象生物的选取、实验室的安全装置、以及实验制剂等各方面均存在随意性,尤其在实验室研究阶段,实验室的环境安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从而保障实验生物、实验环境、实验排污控制等方面的无害处理。其次是生物试验阶段。所谓生物试验,就是将生物实验的结果置放于实际环境中予以检验和考察,以确定其研究效果以及实际功用的活动。任何不恰当或不合理的生物试验都将给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需要就试验地的选择、试验地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试验方法,以及试验废物等进行详细的研究与判断。第三是生物产业化阶段。产业化发展是生物技术发展的价值终极表现,历经研究和试验阶段的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性并不就此告一段落,相反其生物产品的产业化发展会在更为普遍和广泛的层面上影响自然环境安全。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自然资源的物理表现形式上,生物技术发展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将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认知延伸至微观单元载体之上,即遗传资源。所谓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遗传材料中所记载的遗传信息构成遗传资源的价值核心。生物多样性以遗传多样性为核心基础,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必要组成部分。现代生物技术在自然资源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方面既包括物理形态的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又包括微观形态的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避免生物技术的应用造成遗传资源的破坏、流失或不当变异。

3、人类健康安全风险:转基因技术及其他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类解决粮食、疾病、能源和环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带来充满希望的前景,但也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健康安全风险。一方面,生物技术对生态系统本身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诸如农作物产生新的变异、产生的病毒、动植物产品成分发生重大变化等都将给人类的食品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重要的是这新的变异或病毒的潜在危害是很难在生物技术研发阶段就能够发现或预期的,有的即使能够得到准确预期,但能否通过现有技术条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人类也是属于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系统的任何变化和变迁都在外在生存环境上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物技术的扩大会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多大程度的影响是很难预期的,因此人类健康安全的风险在生物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就已经显现,并为人所担忧。如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组为生物技术生产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国市场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国 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学家Arpad Pusztai就郑重警告人们关注那些未被充分证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广的转基因食品(GMF),因为他们可能有潜在风险;美国得克萨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内部拉斯加州一块约一英亩的田地里种植药要用胰岛素转基因玉米,在收获中漏掉三株转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种植普通大豆时,结果使100万斗大豆受到要用转基因玉米的污染。①

4、社会秩序和伦理风险: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仅加快了一切自然物人化的过程,也同时实现了将人予以物化,如克隆技术、器官再造技术,人体和动物之间的基因交换技术等。当代社会出现的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赠、买卖、代孕等现象已经将人体的一部分作为物或商品,而克隆人的设计、生产、销售、储藏和买卖,则将人本身(而不是人体的一部分)作为物或商品,这有可能引起新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严等新的伦理道德问题,严重的会造成新的社会伦理奉献、经济风险和社会动荡。②生物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地证明了人类主观能动性和改造自然界的强大力量,但是也不得不从社会秩序、社会伦理等角度重新审视生物技术的负面影响。

所有这些安全风险都必须在技术上、制度构建上予以很好地防范,从而扬长避短,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此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相互间的融合程度以前所未有的趋势展开,随而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生物安全的重大问题之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3亿以上的人在处于旅游的过程当中,每天有200万人在越过国际边界,每年有50亿吨以上的船运货物越过大洋和其他水道,每天大约有3000至10000个水生生物物种随全世界船舶压舱水在移动,并被排放到异地,这些都为世界大部分地方生物的混合创造了条件,④并同时由于物种相互间的排斥和侵袭造成触目惊心的经济损失。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外,我们还应当从迅猛经济发展的激情中醒悟过来,要充分重视由于人为活动范围的扩张而导致的物种灭绝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现实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对象。

(二)生物技术风险的安全立法

风险社会理论一改传统社会理论对科技至上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以及现代性的崇尚和张扬,给繁荣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认识提供了一个逆向思维模式,给我们对生物科技发展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范式,为我们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其重要意义在于:(1)风险社会理论为进一步广泛讨论生态危机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的概念虽然还不太成熟,它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培养了人们的反思和自省意识,从而,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通过对现代性反思至少使人们意识到科学必须理性地发展。(2)风险社会理论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将生态危机与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突现出来。然而,它对未来风险的描述有些夸张倾向,既不可能被计算也不可能被预知,这样会使人们陷入一种无奈的忧虑,滋生悲观主义情绪。虽然贝克本人宣称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但他的思想仍会使一部分人在风险面前显得焦虑不堪。为此,威尔金森专门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风险与忧虑的关系问题,写出《风险社会中的忧虑》一书。(3)风险社会理论在制度层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风险社会中,旧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这必然要求并引发社会结构深层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的变革与角色的转换。在全球风险社会里,建立全球风险防范体系,最终以承担风险的基本单元为基础形成全球公民社会,这是贝克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实现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如何实现生态民主与保持社会正义都还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难题。总之,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风险、灾害和社会思想的分析重建现代性理论。

现代化社会风险根源于个体化和全球化趋势中的反身现代性,主要体现在:(1)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饰更大范围内的不平等,以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赋予现代性的合法性特征,但无法预测并彻底解决合法性项下的公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2)个体化趋势增加了个体的孤独感和社会裙带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个体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3)利益个体化和经济科技全球化不能提供更为长久的稳定的利益实现机制和公平机制,不能保证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不能确保生物科学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现代化的这种反身性必须在反身性的规律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防范。从规则秩序的视角来看,现代社会的现代性标准在于通过法律规则和规范的形式将这种个体化特征确定下来,主要体现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但随着工业化社会的不断推进,以个体化特征为核心的现代性呈现出明显地反身化取向,将人类社会导入风险社会的新型社会类型。当然不能决断现代化的反身性是否错误或者是否正当,但是风险社会的现代化含义和内容中必然要赋予现代化以全新的意义和内涵,即风险社会的现代化要根据其反身性的属性对原有的个体化特征进行适当修饰和纠正,赋予其在当前社会状态下新的历史内涵。这种修正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规则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实现,通过法律的指令性、规范性、预防性等功能将个体化为核心的传统现代性过渡到集体化和社会化为核心的全新现代性,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体系预防风险,救济和弥补风险损失。这也是现代化的反身性所隐含的必然要义。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社会公益探究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较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此种革命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由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风险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一方面追求个体理性和科学技术的无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达到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规制。反身性的过程就是对现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生物技术高度发展是现代化进程的显著成果,但同时生物安全的担忧和风险又凸显了现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据上文对现代反身性立法诉求的论述,生物技术的风险回避就必须在法制目标上通过立法径路予以完善。

对于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不同于传统的、构成工业社会之规范基础的、以个体利益为内核民商事法律规范。虽然这种传统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体系成就了工业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属性也给现代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风险,所以对现代化进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确立上有别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而转向对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谓公共利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科斯 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他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带有明显地政治国家色彩,即将公共利益视为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府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而社会利益则是“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传统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 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构成共同体众多成员的利益的总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日本有学者将公共利益理解为“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指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我国学者孙国华先生认为,按主体的不同,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共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可以分为人类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集体利益、家庭利益等等。也有人将公益性描述为“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共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鉴于社会公益欠缺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在不同的语境和背景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对公益之“公共”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很大的差别,是众多私人之集合体还是在私人集合之外的更为广泛意义上的利益探讨?人们似乎自然而然地认为,公共利益在某种利益上讲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来的问题,似乎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当前对社会公益的不同见解主要仍可归因于思维的视角和切入点各异,即从不同的语境和研究背景下对社会公益的认识程度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更为主要地集中在对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与国家利益相关联;在经济法语境下研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样包含国家的利益,因为它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基础上建构的法律秩度体系;对于环境法来说,特别是生物安全立法,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应当走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范畴,而转向以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基准,人类利益关怀以及生态利益的实现和保护,所以这是更为宽泛范畴内的公益性释解。鉴于此,生物安全的社会公益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体性和普遍性。从公益性的利益范围维度来考察,生物安全主体中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集体利益、人类利益以及生态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畴;(2)利益主体的广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须跳出传统以国家为界限的社会成员集合利益的藩篱,转而充分关注个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包括人类、国家以及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等。狭隘的社会观可能会使得我们对公共利益主体的理解囿于传统的社会理论观,但是正如学者在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社会关系时指出的那样,“社会是人化的自然与自然化的人的综合体,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点来看,利益主体同样也可以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以及对整个生态利益的关爱。而且在生态伦理学中,生态利益是一个高于人类利益的上位概念,因为我们无法将人类与生态系统完全分割开来,否则将不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利益,抑或社会成员的集合利益和个体利益。

1、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转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活体释放到环境中以及进行跨国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1)转基因生物的重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种的界限,进而打乱了生物进化的历程;(2)改变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群落结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能会遭到破坏;(3)转基因生物回归自然界后,会不会使种植区周围生物受到危害,会不会影响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4)重组微生物对某些化合物降解后所产生的中间物或最终产物,有的又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组DNA进入水体、土壤后,将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们会不会与细菌杂交,出现对人类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现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万年;(6)转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对人体有害蛋白或过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过蜜蜂采集进入蜂蜜中,最后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首先突出地体现在通过对转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转变或修饰而对生物内部组成结构、生物特性、生物机能等诸多方面产生的根本性演变,进而影响该生物所赖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态环境,将其新产生的某种基因特性释放到他原有的生态环境中去,构成对原生态环境的冲击和影响,并在时间的长度上修饰和更改原有的生态系统,从而使得原有生态系统中的各自然生态要素的生存环境和能量交换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对人的生存健康产生重大的、不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强调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风险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展开对其公益性的影响研究和对策研究,具体探讨生物安全公共影响的深度、广度,以及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风险的防范对策、制度构建、规范设定性的研究。

从目前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对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型研究两个方面。所谓生态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对任何以生态为单位的安全所构成风险的对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现为对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为核心的风险防范研究,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不是一个非常狭隘的概念诠释,而是包括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内的,有关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种群的安全、生态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健康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的对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个体的生命健康、人类生活群体的健康安全、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以及人类社会代际之间的平衡与安全。

2、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与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资源就是生物多样性,或者简称为生物资源,也像任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一样,具有它自身的特征价值,主要体现为有限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区域性、可变性和计量的困难性。所谓有限性是指生物资源是有边界条件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无限地供给;所谓稀缺性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资源本身的边界条件和有限性决定的资源稀缺性;所谓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资源及其以生物多样性为骨架和主干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用途几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资源搭配和能量循环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谓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资源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繁衍性、自我恢复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显地边界特性,因此受到资源有限性的约束,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谓区域性,是指生物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分布带有明显的区域和地理位置特点,根据区域的水热条件、气候因素等,表现出突出的地带性和区域性,在地理区域的共轭性与相似性的基础上,又明显地表现出区域分异规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显著表征为异化现象;所谓可变性是指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应的生态系统在开放的不平衡条件下不断地同外界交换物质与转移能量,在不断耗散的前提条件与进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组织的耗散结构,在相对的临界平衡状态或混沌状态下不断地推陈出新,辩证地前进,其结果可能表现为生物资源的再生、恢复、扩张、萎缩、衰减、退化或消失等;所谓计量的困难性是指生物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确定性、条件参数的可变性决定了对其量化的困难性特征。

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重点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共同体优良生存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两个方面:(1)生物多样性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人类的生命维持资源、生活资源、健康资源、财富资源等均来自生态环境,其多样性决定了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任何多样性的丧失最终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2)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创造优良生存环境需求的基本要素;从局部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利于涵养水源、巩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蚀和退化等;从全局看,它有利于维持地球表层的水循环和调节全球气候变化,有利于维持生物与生物之间的能量循环和守恒,从而确保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发展和质量保持将从根本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当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或削弱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时,法律的规制和救济是非常必要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生物多样性立法供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社会共益性

相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外来物种入侵是由原来天然存在的区域性生态系统中并没有某个物种存在,该物种借助于人类活动、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径和因素越过不能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新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之中,从而给新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响。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现象主要是通过自然的传播、人类携带、有意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生态系统危害和人类健康危害,共同构成了对环境法学上“公共利益”的威胁与挑战。

在生态系统方面,外来物种入侵给其他物种造成广泛冲击,入侵物种通过适应性进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竞争中夺取必要的营养和生存空间,创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造成本地其他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这种竞争一般称之为“似然竞争”(apparent competition),包括占据生态位的竞争和威胁本土物种生存;另外入侵物种还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过向外释放一些化学物质,影响、抑制或刺激临近植物的生长与发育,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此外,入侵物种还会在物种遗传方面造成物种侵蚀,是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丧失,出现某些物种的濒危和灭绝。就中国而言,我们国家遭受的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主要体现在:(1)生物多样性丧失;(2)破坏景观生态的自然性与完整性;(3)竞争并占本地物种生态为,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4)危害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②

在人类健康方面,外来物种入侵在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从生态学的视角来看,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物种和要素,与其他物种之间长期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系统环境,但外来物种的入侵给其他生物物种构成危害的同时,同样也威胁到人类物种的健康与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直接给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环境构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入侵也在很大成多上侵占了人类的生活领地和居住范围,最近报道的红蚁等外来物种已经严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的外来物种已经将原来居民的劳作产所侵占殆尽;第三,最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群侵害会造成人类的疾病,使原来深藏于自然生态环境中幽秘之处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报复或侵袭人类,如“第Ⅳ级病毒”,特别是1976年在扎伊尔、苏丹等地出现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恶劣的事例。③除此以外,由动物传给人类的疾病种类也很多,如拟杆菌署和丝杆菌属感染;炭疽;鼠疫、沙门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过对转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护的公益性探讨来看,其共同的目标都在于对生态系统安全、人类的生存健康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与一般的公益性探究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间增添了对生态利益、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价值观的考虑,丰富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从而为生态安全立法的逻辑基础增加了更多的理论积淀,也为其价值目标的确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寻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四、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需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有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同样也存在着市场,以市场的秉性和模式运行。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可以设定为像市场一样的运行模式和理论,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变换统一。任何一种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法律产品,因为它也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共属性,决定其在市场产品属性上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现公共产品的特点。除此以外,法律市场在主体和效率方面与一般的经济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别和特性,法律市场的供给者主要为国家,其消费需求者体现为广大民众,法律市场的立法产品、执法产品、司法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因此享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垄断权;正是因为国家机关对法律市场的垄断才造就了法律市场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场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变其与经济市场在运行模式和构成要素上的统一性,即当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稳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证广大民众的多数需求时,亦不能有效满足国家机关的统治意愿和利益时,法律的需求应然而生,国家为了继续稳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和统治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弥补法律供给之不足,通过立法等法律供给措施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给中,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及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技术、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法律的供给能力。

(一)供给需求理论的法律延伸

经济学中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的运作原理,通过供给与需求的力量互补和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从而达成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供给和需求力量达到平衡的价格和数量的点上。任何市场的非均衡态都决定了供给和需求的重新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给,或减少需求。供给和需求的博弈永远处在均衡的此消彼长过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给的非均衡决定了相应供给的增加。

在非经济的法律市场中,同样存在着供给需求的均衡解。当法律的供给成一定的稳定态势时,即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较为稳定的状态下,法律市场的均衡将主要取决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和法律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法律需求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和约束。

第一、 法律市场均衡与法律需求。所谓的法律市场,实际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场要素和运行规律所拟制出来的以法律作为交易客体和核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市场的基本构成及其变换趋势同样依赖于市场主体双方的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因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所产生的类市场环境。按照市场运行规律来看,相对稳定的市场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场的均衡态就要求市场主体双方在供给和需求上的相对均衡,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会形成供给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从而引发市场波动,通过供给增加或需求削减的方式再次达到均衡。就法律市场而言,国家或政府作为法律供给方,应当及时对市场的法律需求状态作出评估和回应,从而满足法律市场的要求,达到法律供给需求状态的均衡。法律的市场供给主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约束、法律价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质技术等要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范围内,根据当前市场的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差别比较,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技术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内增加或修订法律,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法律市场的需求。其中法律的价格因素客观地体现为拟供给法律的效用范围,如果其效用范围广,需求者的权益内容和范围会基于该法律的供给得到更大程度的确认或保护,从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围大于违法的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供给就成为必要。

第二、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与法律需求。所谓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需求主体对某种客体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该主体具有购买产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产生同样具有一般需求的内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支付能力,执法、司法机关对立法活动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集体权益的认知程度,认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法律供给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法律市场主体,特别是法律需求者对自身和集体权益保护的认识程度愈深,其相应的法律意识愈强,对能够更大范围内保障其权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给市场应运而生,从而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成为法律市场的必然。

第三、法律价值与法律需求。

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效率),而法律的供给,仅仅是确立并实现法律的价值的过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给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过提供法律,通过提供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来间接满足人们的终极需求。法律的这种工具属性,表明了国家机关仅能供给中间产品——法律,而不能供给最终产品——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目标。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探究立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供给能否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对法律需求的满足,确认、维护或保障应当保障的权益,防范或者遏制权益侵害、受损风险的产生。也就是说,立法的供给必须能够明确确定拟供给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从价值目标上可以归顺法律供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场利益与法律需求。市场运作的机理在于交易双方或供给双方的利益交换或互补,法律需求的产生必然归因于某种潜在利益的驱动,期望通过法律供给达到确认、维护和保障权益的目标。鉴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供给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和意愿。当某一种利益目标变成大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相应保护改种权益的法律规范的需求就应运而生,这种法律需求会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场均衡,从而引发了法律市场的非均衡态,非均衡态向均衡态的发展就依靠保障该群体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给与以相对应,从而最终实现立法。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供求逻辑

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虽然其供求逻辑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下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供给和需求的逻辑发展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不仅是一种非市场需求,而且是一种非物质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体对某种“潜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种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和获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发于主体对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从当前的法律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来看,该种利益期盼是无法予以满足的。

上述的制度经济学的立法阐释,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生物安全立法的立法逻辑:

(1)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广泛。一般来说,法律需求的主体就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主体,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场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社会公众。生物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转基因安全风险、生物多样丧失风险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等统一构成了生物安全立法的风险体系和利益保护对象。在上述风险和利益保护的释解当中,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类世代延续的利益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主要体现为一般公众;基于对整体社会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又将体现为国家及其政府;基于对生态系统安全利益诉求的视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体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体观念,转而确认并保护动植物,乃至生态系统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实现的规范体系中得以体现,其潜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现实法律制度所建构的利益体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为“潜在利益”的存在,构成了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牵动力,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但又不断地在“需求-供给”中发展的运动模式。

从生物安全本身来看,安全的主体范围非常明确,一切可以归属为生物学中的生物范畴的主体都应当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由特定的“潜在利益”与之相对应。根据生物安全法律主体的广泛性,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潜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国家政府的安全与稳定利益,一切生物体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间均衡利益,以及生态系统本身的安全利益。

(3) 现实法律制度安排和规范体系尚无法满足上述“潜在利益”。建立在传统法律理论体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难对生物安全利益提供应有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护机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所带来的风险只是在20世纪末期才真正被人们发现和认识,科技的两面性和吊诡性只有在科学技术知识较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科技发展所隐含的生物安全问题、生命健康问题、生态伦理问题等作为一种潜在的或现实的社会问题时,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才真正上升为多数人的社会风险意识。风险是一个与利益相比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主体的某类利益正在或将要被侵蚀或剥夺,当一种风险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社会性的风险意识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在整体上予以采纳或建构。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体系,预设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了一个可知悉、可预见、可防范、可制裁的规范模式,从而加快了主体的立法诉求,也推动了权力机关的立法供给。其次,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之上,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很难突破对自然人或法律拟制主体的传统认知,相应地法律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也很难突破传统之囿。然而,就生态系统而言,彰显人类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现代化正是成就当前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风险的主要因素,现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证了至高无上的人类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视性,也从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将人类利益与生物利益、生态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规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谱系(包括人类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态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五、立法必要性下的制度安排

篇(10)

一、我国作物种种质资源概述

作物种种质资源对我们的农业健康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一种宝贵的地球公共资源。合理有效的保护、开发、利用作物种种质资源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生物多样性,对提供安全的优良作物做出重要贡献。合作在保护和利用作物种种质资源上显得尤为重要。作物种质资源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我们的衣、食等各个方面。优质的作物种质能够为人类提供食品和药物的原材料,同时还为当今社会日益发展的生物科学源源不断的基因。保护、研究、利用作物种种质资源是国家农业发展的必要保证,也是提高国际地位有力竞争的筹码。作物种种质资源有着丰富的遗传多样性,值得我们开发利用,更好的造福人类。当前作物种种质资源已经成为国际上热门的关注点,成为体现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作物种种质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已经成为一种必要选择。它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它对国家农业持续性健康发展,加强农业基础、提高r业、增强农业科技的发展具有全局性持久性的重要意义。作物种种质资源实际上就是物种基因资源,私营部门、公共部门和非盈利部门以及整个社会共同合作都有利于作物育种事业的发展。当前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丰富,通过建立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为作物种种质资源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建立保护库、保护点,以及完善相关立法,构建了良好的物种种质资源系统和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我国管理利用作物种种质资源的基础。

二、我国当前在作物种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作物种种质资源缺乏一定的分享体系,使得作物种种质资源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共享,科研进展缓慢。保护者不能够及时的分享信息,使用者用于科研发展也进展缓慢,严重的阻碍了作物种种质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

(二)作物种种质资源的商业价值难以快速实现。由于公益性的研究落实不到位,无法使作物种种质资源的价值得以体现,这使作物种种质资源利用存在缺陷。

(三)对作物种种质资源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使得我国在作物种种质资源上一些成果进展缓慢。研究不系统不全面,导致能够用于科研项目的信息也尤为有限,难以提供针对性的实质有效的信息资源。

(四)我国作物种种质资源十分丰富,但是因为作物种种质资源研究起步较晚,在作物种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保护、创新发展上采用的模式都较为陈旧,缺乏新思维,导致我国与世界上有关方面的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很多物种在没有充分保护,用于研究的时候就已经绝种了,这也成为作物种种质资源研究上的一大遗憾。

三、合作对于作物种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性

合作就是“多方共同从事一项事业,来达到共赢的目的。保护作物种种质资源需要多方的合作,这样才能达到高效利用、合理开发、创新发展的目的。我国在合作保护利用作物种种质资源方面可以借鉴的新思路:

(一)凭借合作关系促进作物种种质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共享利用。通过建立完善的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各方共同利用信息、交换信息。前期考察,收集保存作物种种质资源的相关信息,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评估,后期的录入,共享以及保护信息。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作物种种质资源得到多方充分利用。建立一个有效的平台机制,在明确权益关系的前提下进行作物种种质资源的共享交流,录入者和使用者都能够共享信息用于研究。共享平台的日益完善和权益分享的明确,能够在公平利用的大框架下各方公平使用平台上的信息。合法有效的共享信息,避免资源浪费。比如世界范围内建立的一些特定作物的协作机构及其信息网络。各国之间能够对特定作物的信息交互使用,用于各自的开发和保护。这些科学信息的有效利用,在提高农作物产量、改良农作物品种、新兴农作物推广上都有很大的帮助。比如小麦、玉米。通过全球范围内作物种遗传资源的共享,人类已经在提高物种抗性,培育良株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共同的遗传资源,共同的作物种成果,更高的产量,有效的解决饥饿问题、贫困问题,更好的造福人类。

(二)跨组织跨部门的协作也利于作物种种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作物的培育、开发、保护并不是单一部门的职能,而是需要全社会不同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私营企业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可以研究能够带来更多经济效益的物种。而专业的公共部门则善于研究特定作物的生长环境、生长条件,以此来开发出良株,最终用于更大范围内的生产,最终产生效益。种子公司开创多样化的作物产品市场,非盈利的育种部门则来进行作物育种。这中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来保障育种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是一个不同部门不同职能通力合作的过程。这样各自都能在擅长的领域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设置专利,保护信息资源,使物种种质资源信息流通更加广泛。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私人投资,有利于作物种种质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运用。人们可以利用有专利的作物种种质资源进行杂交,培育出更加优质的作物用于生产生活。这样没有降低门槛的运用受专利保护的作物种种质资源有助于推广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遗传多样性。

四、结束语

通过对作物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了浅要的分析,我们能够明确作物种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必要性,认识到当前作物种种质资源利用保护存在的不足与问题,而合作能够有效解决作物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所遇到的难题。正所谓一加一大于二,通力合作不仅可以满足各方的需求,最终还能达到对作物种种质资源的高效利用,造福人类。因此,我们要意识到合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这样才能实现对作物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及高效利用,为生物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做出贡献。

上一篇: 简述智慧物流的概念 下一篇: 区域发展现状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