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0 10:58:0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禁区,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关键词 《资本论》 马克思 利率理论 利率 市场化
一、《资本论》中的利率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利息率对利润率的关系,同商品市场价格对商品价值的关系类似。就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总是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个特殊产业部门内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润率决定,更不是由某个资本家可能在某个特殊营业部门内获得的额外利润决定[1]。”利息的多少取决于利润总额,利息率取决于平均利润率,利息率的最高界限是平均利润率,而利息率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确定。利息必然受制于利润,利息率也就必然受制于利润率。
虽然利息率由平均利润率决定,但“利息率也可以完全不以利润率的变动为转移[2]。”这是因为,利息率是资金的价格。“这种价格,就像普通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任何时候都由供求决定[3]”。在市场中,决定利息率的资金供求关系,指的是借贷资金供求关系。
在现代经济中,借贷资本这种资本商品主要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资本供给量表现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拥有的由存款转化而来的货币总量,从事商品生产的生产者和商品销售的实际产业部门购买这种资本商品,形成对借贷资本的需求,借贷资本需求量表现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量。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第一阶段,1979―1985年。这个阶段从调高储蓄存款利率着手,对各类利率水平进行了逐步调整。1980年4月至1985年8月,四次提高存款利率,并增加了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的存款利率档次,使利率恢复到1955年水平。1982年至1985年,又先后四次提高贷款利率,纠正了部分存贷款利率倒挂的问题,实行差别利库制度,恢复了加罚息制度,使得存贷款利率水平及档次逐步趋于合理。
第二阶段,1986―1990年。1986年我国三种利率体系随之形成:一是中央银行对国有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体系;二是银行对单位和城镇居民的存贷款利率体系;三是国家和企业面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利率体系。此后,中国人民银行迅速按新利率体系进行利率的调整。
第三阶段,1991―1995年。针对经济过热引发需求膨胀拉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利率的管理力度。1992年末出现的经济过热使1993年和1994年的物价连续上涨至 21.7%,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于1993年5月和7月连续两次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并重新对三年期以上存款实行保值贴补。为抑制贷款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5年1月和7月分别两次提高贷款利率。
第四阶段,1996―1999年。这一时期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起步阶段。其中1996年6月1日,央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迈开实质性的一步的重要标志。主要内容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央行加大了利用利率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力度。
第五阶段,2000年至今。这一时期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阶段,主要是外币存款利率体制的改革。主要内容有: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2003年4月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息、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同年6月放开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同时对美元、日元、欧元、港币的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200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的有关事项。2007年1月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开始正式投入运行。
三、对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简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以管制为主的非市场化利率体制,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这种管制也不是呆滞僵硬、一成不变的,而是灵活、科学、多变的。国家通过适、适量、适当的调节利率水平,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稳定了金融秩序,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及社会分配的调节,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尽管利率管制的最终目标是在经济和金融生活中实现效率、公平和稳定,但是,由于利率体制的性质最终决定经济金融体制,而随着经济的转型,这种管制的弊端也就越来越暴露。在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实现金融自由化和部分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取得的成功,充分说明了利率市场化的现实和长远意义,放弃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已经是越来越多国家的现实选择。发展中国家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和教训表明,选择渐进方式、从本国宏观经济环境与金融改革的现状出发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必然选择。因此,积极创造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条件是当前我国利率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可从容配置行政资源,有利于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政府直接从社会提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市场调动资源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源及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这样一来政府既施展了“掌舵”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精简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市场化使具体的“划桨”交给市场,政府在于“掌舵”,有效调整和优化了政府职能,微观的工作交给市场去做。如英国的“执行局”,美国的“法定机构”,政府可以撤销从事这些业务的常设机构,精简了政府机构规模,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公众通过直接参与或者是通过协商、公决等形式影响公共决策,这样不仅能推进民主化,而且能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权力的适当下放,不仅减轻了政府的沉重负担,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和社会发展。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启示
(一)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市场化方案的实施要求在宏观上应把公共服务市场化作为政府行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二)有限的市场化
市场化方案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脱离公共服务供给。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转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市场化方案只适用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不是全盘私有化而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的话,那么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了。
(三)协调各方利益体
市场化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虽己初露端倪,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也有相当一段距离。即便如此这一过程仍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政府管理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规,不仅可以对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以达到利于公众的目的,而且可以防止垄断权力的滥用,促使市场运行更加有效率。在这一渐进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四)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
要大力培育第三部门,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第三部门又称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成熟、发达的第三部门是政府转变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公共服务成本高、利润少,一般企业不愿承担,而第三部门的公益特性使其具有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和动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十分注重发展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的数量在英法等国相当于政府机构的2/3或3/4,他们有效的分担了政府原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协助和参与了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第三部门虽然数量不少,但仍存在着政社不分、经费不足、能力不强、法制缺陷等问题,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迫切要求。因此,我国应对第三部门进行重新定位,大力发展新的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从而形成功能完备、行为规范的组织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化并非是最优选择。在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态度一定要谨慎,考虑一定要周密。既充分利用市场的积极功能,又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克服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明确角色定位,更好的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可从容配置行政资源,有利于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政府直接从社会提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市场调动资源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源及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这样一来政府既施展了“掌舵”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精简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市场化使具体的“划桨”交给市场,政府在于“掌舵”,有效调整和优化了政府职能,微观的工作交给市场去做。如英国的“执行局”,美国的“法定机构”,政府可以撤销从事这些业务的常设机构,精简了政府机构规模,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公众通过直接参与或者是通过协商、公决等形式影响公共决策,这样不仅能推进民主化,而且能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权力的适当下放,不仅减轻了政府的沉重负担,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和社会发展。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启示
(一)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市场化方案的实施要求在宏观上应把公共服务市场化作为政府行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二)有限的市场化
市场化方案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脱离公共服务供给。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转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市场化方案只适用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不是全盘私有化而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的话,那么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了。
(三)协调各方利益体
市场化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虽己初露端倪,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也有相当一段距离。即便如此这一过程仍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政府管理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规,不仅可以对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以达到利于公众的目的,而且可以防止垄断权力的滥用,促使市场运行更加有效率。在这一渐进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四)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
要大力培育第三部门,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第三部门又称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成熟、发达的第三部门是政府转变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公共服务成本高、利润少,一般企业不愿承担,而第三部门的公益特性使其具有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和动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十分注重发展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的数量在英法等国相当于政府机构的2/3或3/4,他们有效的分担了政府原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协助和参与了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第三部门虽然数量不少,但仍存在着政社不分、经费不足、能力不强、法制缺陷等问题,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迫切要求。因此,我国应对第三部门进行重新定位,大力发展新的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从而形成功能完备、行为规范的组织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化并非是最优选择。在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态度一定要谨慎,考虑一定要周密。既充分利用市场的积极功能,又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克服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明确角色定位,更好的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禁区,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可从容配置行政资源,有利于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政府直接从社会提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市场调动资源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源及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这样一来政府既施展了“掌舵”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精简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市场化使具体的“划桨”交给市场,政府在于“掌舵”,有效调整和优化了政府职能,微观的工作交给市场去做。如英国的“执行局”,美国的“法定机构”,政府可以撤销从事这些业务的常设机构,精简了政府机构规模,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nb
sp;
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公众通过直接参与或者是通过协商、公决等形式影响公共决策,这样不仅能推进民主化,而且能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权力的适当下放,不仅减轻了政府的沉重负担,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有限政府” 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和社会发展。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启示
(一)市场化的制度
设计
市场化方案的实施要求在宏观上应把公共服务市场化作为政府行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二)有限的市场化
市场化方案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脱离公共服务供给。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转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市场化方案只适用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不是全盘私有化而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的话,那么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了。
(三)协调各方利益体
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为新股第二阶段的改革打下了制度基础。11月2日获得证监会发行批文的老板电器、天广消防和涪陵榨菜成为新股发行第二轮改革后的第一批试点公司。随后的天汽模、中顺洁柔、力帆股份、达华智能等新殷发行也纷纷遵循了新股发行的新规定。
新股第二阶段改革与第一阶段改革相比。主要在以下的四个环节加强了新股发行市场化的约束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主要内容为: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要内容为: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定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主要内容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主要内容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当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此次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是在第一阶段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意在遏制第一阶段改革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超高募额”的三高现象。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出台背景:“三高现象”
从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四个改革措施来看,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措施中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以形成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一级市场,以对二级市场提供一个正面市场运行机制的支持。第二阶段新股改革措施出台的背景是新股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越演越烈的三高现象。
2009年6月,中国证监会公布IPO新规,并自6月11日起正式施行。从桂林三金开始,新规执行至2010年10月,已有近300只新股完成了IPO并顺利挂牌。虽然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行政干预的痕迹大大减轻,但由于利益的驱动,新股发行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其中“三高”现象突出,主要表现为新股发行中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超高募额”。
新股发行的一高是高发行价2009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主要的工作是淡化新股定价的行政化指导,以减少新股发行价与新股上市价之间的差价,帮助新股定价实现市场化,促使一级市场发行价与二级市场股价基本接轨。因此,这一年新股的发行定价从以往严守30倍上限的极端,走到了“坐地起价”的另一个极端,新股的发行价屡创新高。2010年1月21日,中小板中的杰瑞股份公布的59.5元,股的发行价,创下了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最高发行价;而2010年4月23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海普瑞的发行价则高达148元,创沪深股市有史以来A股的IPO最高价;发行价在50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比比皆是。过于虚高的发行价,使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扭曲,部分新股上市后即破发。散户虽然中签大大提高,但中签后新股的破发,使中签已从幸运变为不幸;而机构参与网下打新也频频被套,高发行价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的一大怪象。
新股发行的二高是高市盈率在去年6月IPO重启之前,新股发行有一条“军规”,即发行市盈率绝不超过30倍,因此,不少优质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控制在30倍以内,这使市场上的打新资金拥有不俗的业绩。而在新规下发行的第一批新股桂林三金f002275)等,市盈率依然很少超过40倍。但三个月后,随着创业板第一批28家新股的发行,发行市盈率普遍攀升到50倍至60倍之间。第一批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示范效应使随后的新股发行市盈率水涨船商,2009年12月上市的28只新股发行市盈率超过60倍的就有14家,占50%。其中,创业板的金龙机电创出126.67倍发行市盈率的历史最高纪录,阳普医疗也高达108.7倍。自此之后,超过100倍的发行市盈率也从最初的惊世骇俗变得稀松平常,新宙邦、世纪鼎利、三维丝、东方财富都报出了逾百倍的高价。而赶上了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实施前的“末班车”的创业板沃森生物于11月1日进行网上申购,沃森生物的发行价高达95元,发行市盈率达到133.8倍,刷新了金龙机电在去年12月8日创下的126.67倍的最高市盈率纪录,也创下A股发行以来的纪录。而11月3日,中小板的搜于特网上申购,其发行价格为75元,股,发行市盈率113.64倍,也创下了中小板今年以来新股上市最高市盈率。新股发行超高的市盈率被广大股民称为“市梦率”,据有关统计数据,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前的2007年和2008年,中小板的平均市盈
率是28.2和26.6倍。启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中小板的平均市盈率已接近50倍左右。而上海主板新股发行市盈率40倍左右,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超过60倍。高市盈率成为新股定价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另一怪象。
新股发行第三高是指超高募额与高发行价和高市盈率相对的是上市公司的超高募额。有资料统计,从2009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到2010年6月,新股重新开闸以来已完成IPO上市的269家公司,通过IP0募集到的资金合计约3995亿元,超募整整2000亿元左右。以第一高价股海普瑞为例,其实际募集资金57.1669亿元,其中的超募资金就达到了48.52亿元。由于证监会及交易所对超募资金的投向监管较严,上市公司通过高发行价募集到大量超募资金之后,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好的项目,除了被公司用来归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之外,大量的超募资金则是闲置下来。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成败关键:对症下药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措施,期望用“水来土囤”的方式来治理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改革措施是否对症下药是遏制三高现象的关键。目前,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措施的主要作用表现为四个方面:
首先,有关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的规定,提高了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这一规定意在增强参与新股定价者的责任感,促使新股的报价更加审慎而真实。通过设定配售量,可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实际上就是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购买量来增强其对报价的责任感,使得机构投资者在今后的报价中能更加趋于审慎,有利于遏制目前新股发行中普遍存在的高发行价问题。
其次,有关扩大询价对象范围的规定,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该项规定相当于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此类投资者可能会承诺更长的持股时间,减少机构限售股解禁期满时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承销商权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并为发行人推荐愿意长线持有的负责任的股东对象。
0、引言
在世界各国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时候,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探讨电力放松管制和实施自由化。日本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除了受到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潮流的影响之外,国内各界对高电价的不满以及通讯、金融等行业放松管制的成功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在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保证电力长期稳定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新的电力供应商(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开放零售市场,以降低电价及提高服务水平。
1、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1 主要内容
1.1.1 发电环节引入独立发电商
受日本国内要求解决电力高成本和缩小国内外电价差距的呼声,以及受国际上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放松规制改革潮流的影响,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正式讨论电力行业自由化问题。1995年,日本修订的电力法确立了独立发电企业IPP)的法律地位,初步放开了发电侧准入。
1.1.2 逐步实行售电侧放开
1999年,日本修改电力法,开放大宗用户的零售竞争。2000年3月允许容量2000kW及以上且供电电压20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这部分用户主要是大型工厂、商场和写字楼,占总用户比例的26%。2003年6月,日本又对电力法进行修订2004年4月,允许合同容量500kW以上且供电电压6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至此,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的用户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达到40%。2005年4月,允许合同容量为50kW以上且供电电压6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至此,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的用户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达到63%。2007年4月日本政府对是否开放50kW以下的用户和居民用户进行讨论。
1.1.3 废除“调拨供电费制度”
2005年4月,日本政府为了促进跨区交易的发展,实现用户可以不受供电服务区域的约束选择供电公司,作为政策性措施,废除了相当于我国过网送电费的“调拨供电费制度”。
如图1所示,在A电力公司经营区域的PPS向在C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用户供电。在改革前,PPS需要向三家电力公司支付过网送电费:向A、B电力公司各支付0.3日元/(kW·h),向C电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而在改革后,PPS仅需要向C电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原来需要分别向A、B电力公司支付的过网送电费,由C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全体用户分摊。
1.1.4 建立电力批发交易市场
根据2003年2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电力事业分会报告精神,日本电力批发交易所(JEPX)于2003年11月成立。JEPX主要开展现货交易及长期合同交易,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形成并公布电力批发交易价格信号,建立有助于电力企业进行电源投资判断的机制以及为各电力企业调剂余缺提供交易的平台。
JEPX于2005年4月开始运行,截至2006年3月,市场交易电量合计为10.88亿kW·h,占日本同期总售电量的0.13%。其中,现货交易为9.38亿kW·h,占86%;长期合同交易1.5亿kW·h,占14%。参与交易必须首先成为JEPX的交易会员,截至2006年5月,JEPX共有交易会员29家。
1.1.5 成立输配电中立监管机构
根据2003年6月修改后的电力法,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ESCJ)于2004年2月成立,并于2004年6月被政府指定为日本唯一的“输配电等业务支援机构”,即中立监管机构。ESCJ由中立者(主要是教授、学者)、一般电力公司、PPS、电力批发公司、自备电厂等组成会员,以确保输配电业务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中立性。ESCJ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来自9大电力公司轮流派往的人员担当。
ESCJ主要开展5个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电网扩建计划、电网运营及阻塞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规则(相关的详细规则由相关电力企业制定);负责处理输配电业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负责跨区联络线的剩余容量管理、阻塞管理;负责公布联络线剩余容量、潮流、故障等信息;负责制定并日本全国的电力供求状况和电力可靠性评价报告书。
1.2 市场化改革后的日本电力工业结构
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日本电力工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图2所示,在发电环节,独立发电企业、趸售供电企业;电力公司和PPS通过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发电侧市场竞争;在输配电环节,日本九大电力公司负责运行全国所有的输配电网,负责提供公平、公开的电网准人和过网送电服务;在售电环节,九大电力公司负责向各自区域内部50kW以下的管制用户供电,本地电力公司、其他地区电力公司、PPS均可对50kW以上的自由化用户供电,形成了零售竞争格局。
1.3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特点
从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进展来看,日本在维持九大电力公司发输配售一体化体制的同时,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了市场竞争,其改革颇具特色。主要包括:
1.3.1 先立法、后改革
由于能源资源匮乏,所以日本政府对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态度非常谨慎,在每次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前均对电力法进行修改,随后才实行相关的改革。在售电侧市场放开过程中,日本于1999和2003年两次修改电力法,于2000和2004年才开始实施相关的改革内容,确保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权威性、合法性。
1.3.2 维持九大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体制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维持了九大电力公司的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确保能源安全。日本能源自给率较低,能源消费的80%依赖进口,因此,日本政府大力鼓励核电建设。政府认为,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有利于在保持供电稳定的前提下促进核电的大力发展。二是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首先,日本电力负荷全天变化剧烈,政府认为,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供应更有能力应对这种负荷的急剧变化。其次,日本为串联型电网系统,联络线上通过大电流时容易出现稳定问题,跨电力公司之间的大规模电力输送受到很大限制,各电力公司需要各自保持供需平衡。再次,由于日本电厂和输电线路建设周期长,缺电时无法立即追加供电能力,日本电力行业认为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有利于确保安全稳定供电。三是协调厂网规划,提高输电线路利用效率。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可以更好地协调电厂和电网建设规划,有利于开展整体的、有计划的发电和电网建设投资,也有利于有效利用昂贵的输电线路。目前,日本输电线的电流密度是其他国家的2—3倍。
1.3.3 进行了改革量化分析
日本是目前唯一对电力改革的各种模式做过量化分析的国家。在讨论日本电力自由化改革的过程中,日本电力中央研究所对日本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体制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定量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相对于厂网分开体制,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可以节省4%-14%的费用(9家电力公司平均为9%)。这一量化分析结果在日本选择电力改革方向时起到了一定的决策参考作用。
2、日本市场化改革的效果及政府评价
2.1 改革效果
2.1.1 电力公司与PPS的竞争日趋激烈
自2000年4月份以来,PPS售电量逐步增大,至2005年12月份,PPS售电量已接近10亿kW·h。在九大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PPS在东京电力公司经营区域的市场份额最高,为4.11%。从用户电压等级看,9大电力公司和PPS对20kV以上高压用户的争夺尤其激烈,东京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8.27%的高压用户由PPS供电,其中主要是商业用户。
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日本九大电力公司正在面临PPS较大的潜在竞争威胁。以东京电力公司为例,自售电侧市场放开以来,脱离东京电力公司的用户逐步增加,截至2006年9月1日,共有1500家用户、240万kW负荷脱离东京电力公司。目前,东京电力公司的30%的商业用户改由PPS供电。
根据日本PPS公布的电源建设计划,预计在2009年之前新建装机容量398万kW。其中,东京电力公司供电区域新建221万kW,关西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111万kW,东北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61万kW,九州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5万kW,其他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PPS没有新建电厂计划。随着PPS新建电厂的投产,日本电力公司与PPS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2.1.2 用户电价逐步降低
日本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发电燃料成本及国际能源价格均大幅度上升,但日本的电价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电价水平比1996年的电价水平下降了27%。同时,东京电力公司也采取措施积极降低过网送电费,与2000年3月相比,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高压用户过网送电费下降了23.2%;中压用户过网送电费下降了13%。在售电侧市场放开之前的1999年,日本工业电价为美国的3.7倍,英国的2.22倍,德国的2.5倍,意大利的1.66倍,韩国的3.12倍。而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的2003年,日本工业电价仅为意大利的0.83,相对于其它国家,日本的工业电价也有很大幅度的降低。
2.1.3 供电可靠性维持在高水平
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日本供电可靠性继续保持较高水平。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户均平均停电时间为7min/a,停电次数为0.1次/a。电力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影响供电可靠性。
电力-[飞诺网FENO.CN]
2.1.4 客户满意度提高
根据九州电力公司的调查结果,2005年度,自由化电力用户的满意度为52.2%,受管制电力用户的满意度为47.7%,全体用户的满意度为50.6%。对比可知,售电侧市场放开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2.2 政府对改革的评价
2005年10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电力事业分会编写了日本电力自由化改革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结论包括:
(1)基于效率的评价。电力市场化后,日本出现明显的电价下降。评价委员会通过基于计量经济学的定量分析认为,日本电价下降的40%源自电力市场化改革。(2)基于稳定供电的评价。评价委员会认为,虽然日本九大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投资自1995年以来持续下滑,在日本电力供需基本平稳的情况下,电能质量并没有受到影响。(3)基于环保的评价。电力市场化改革后,日本C02排放量并没有大量增加。另外,为了削减电力行业的C02排放量,九大电力公司、日本电源开发公司、日本核能开发公司等12家公司还制定并公布了“电力事业的环保行动计划”。评价委员会同时认为,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后,由于PPS不负责电力供需的实时平衡,这将可能导致电力公司的备用不足。评价委员会认为,PPS应该和电力公司一起构筑能够确保稳定供电的机制。评价委员会同时建议进一步讨论目前阴向日本电力公司提供供需失衡补偿的问题。
3、对中国电力改革的启示
从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虽然看起来日本市场化改革措施非常保守和谨慎,维持了传统的发输配售一体化体制,仅从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但其市场化改革却非常成功,取得了政府、电力用户、电力行业内的企业、新进入电力行业的企业均比较满意的效果。深入分析研究日本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得与失,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科学、稳步向前推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照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做法和思路,认为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如下方面还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3.1 改革要结合国情,稳步推进
虽然从技术上看,全球电力工业具有高度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文化传统不同,各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所采取的模式差异甚大。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就充分考虑到其能源短缺、国土狭小、环境保护和供电安全等具体国情,在经过深入探讨,并与政府、公众和电力企业达成共识,决定保持九大电力公司的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的同时逐步实行售电侧放开。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电力行业改革必须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要考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要考虑跨区电网、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均急需大量投资、供电可靠性仍需大力提高的现状,在确保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电力需求、有效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和安全稳定供电的前提下,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充分论证、达成共识基础上稳步推进电力改革。
3.2 改革应明确目标,立法先行
电力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每次实行重大改革之前,都首先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改革目标、步骤,随后再稳步推进。目前我国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电力市场化改革,我国应首先针对已经完成的改革内容,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随后,明确下一步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并将改革目标、步骤等纳入法律法规框架内。
3.3 改革应进行量化分析
一般而言,利率市场化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二是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的方式影响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是指商业银行集利率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于一身,根据以同业拆借利率为代表的市场利率、本行资金需求、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成本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匹配情况等因素,灵活调整本行利率政策,达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争取最大盈利的目的。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不是直接管理商业银行的所有利率,而是实行间接调控政策,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本行的利率。但是为了防止比较大的商业银行利用垄断地位而破坏市场利率有序、均衡地运行,中央银行应保留对存款利率上限、基础贷款利率或最优惠贷款利率的窗口指导权。同时,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业务间接调控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方式,调控同业拆借利率,并由此影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1996年以后,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并经历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调控。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重点将是人民币贷款利率下限和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
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国家取消对存贷款价格和存贷款利差的政策保护,银行所拥有的金融资源将会暴露在利率风险之中。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业将迎来市场经济的不小挑战,短时间内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兴起。就济宁弹丸之地来说,短短几年时间就云集了30余家银行机构,仅去年一年,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威海银行、浙商银行等近十家银行也纷至沓来,由此可见,银行间的竞争已瞬间白热化,市场经济的洪流下银行传统“利差收益”的模式也将彻底被淘汰。
尽管当前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存贷款业务占商业银行全部业务的比重不大,但放开后的走势却令人担忧,存贷款利差空间完全失去政策保护,对于大多数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来讲将是难以承受的。相对而言,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历史包袱很小、资产质量较高、网点布局高效、人均业务量大,尚存有一定的为拓展业务而降低利差的空间。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虽具有品牌和网络优势,资金实力强大,但普遍存在网点效益不高、不良贷款包袱沉重、非生息资产占比重较大的问题,对存贷款利差的依赖程度要远远高于中小商业银行。
对于利率市场化的影响,很多人都会列举一些地区的经验,比如美国、台湾,这些地区银行利差水平都出现过大幅度下降,尤其是台湾,目前利差水平都降到1%以下了,而美欧的存贷款利差还能维持在一到两个百分点左右。就现状来说,我国金融机构存贷款实际利差大体在3个百分点左右,从中扣除风险准备、营业税及附加、存贷款费用后,实际盈利空间已经十分狭小,如不及时做好调控转型,接踵而至的“冬季”将使得“实力雄厚”的国有银行难以过冬。
因此,建立一套以成本效益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主导,以降低利率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存贷款定价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维持合理盈利空间并促进各项业务发展的必要措施。其中需要综合考量成本、效益、风险等多方面要求,主要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定价指导。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自由化,对已经实行利率放开的存贷款业务,应当规定本系统的指导价格以及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并相应规定利率授权标准。分支银行依据指导价格,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和效益核算的具体情况,在授权管理空间内,确定存贷款实际执行利率。
定价测算。分析评估是商业银行定价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保持存贷款定价盈利空间,防止不计成本进行价格竞争的重要措施。应该全面考虑资金成本、综合效益、风险准备、税务负担和目标利润等指标。
虽然政府屡屡强调改革的决心,但是,在很多场合改革这个词被廉价地使用了。如同奥巴马总统当年竞选中著名的“改变”(Change)一词,改革这一词在中国经常只是一种政治正确的说法而并无实际所指。这似乎有些费解,毕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改革的内容有非常具体的阐述,尤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更设定了改革的大方向。
关于改革的讨论经常有两种偏差。首先,改革在书面语中隐含着必然正确和改善之意,但是在实际中并非如此。更多的情况下,改革之本意在于修正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但是否能够达到既定的效果则往往取决于细节的设计与执行,是天时、地利、人和各要素综合的结果。中国在过去30多年的过程中通过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各个改革细项中有成功也有失败的例子。而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但其中大部分经济表现并无明显的改善。
在改革的具体事项上,对于改革方向的争论始终未断。比如,在国企改革领域,目前的方案设计包括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薪酬改革、国资委职能转变和企业重组等内容,但是恰恰在区分竞争性和非竞争性行业的根本问题上未有大的突破,在笔者看来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最近热议的资本项目开放的话题,无论在国内外还是政策学术层面都未能就其目标和开放策略达成共识。
其次,对于改革红利的宣传造成一种错觉,即改革是无痛的。事实上,许多改革并不能立竿见影,反而往往伴随着调整期的阵痛。对改革阵痛的容忍度,是衡量政策定力的一个主要内容。以市场化改革为例,改革难点在于如何平衡矛盾,这就是市场化过程中所带来的短期波动和经济调整期希冀保持的稳定。
这一矛盾在最近金融市场的一些主要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核心的一个问题为是否打破金融市场中的刚性兑付现象。如笔者之前撰文所指出的,刚性兑付现象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毒瘤,导致无风险利率居高不下和对信贷资源的挤占。刚性兑付涉及信托、理财产品、债券市场等各个领域。如果不尽早打破刚性兑付现象,笔者认为金融改革将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甚至导致在金融改革之后的风险进一步上升。但在实际中,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可能的溢出效应和社会影响的担忧使得这一现象仍然得以延续。笔者认为当前刚兑表面下的稳定实际上给未来埋下了更多的风险因素。
第二个例子是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的改革。新的中间价定价将采取更为市场化的机制。但是,在目前贬值预期比较强烈的情况下,央行采取了正式沟通、窗口指导和市场干预等手段来稳定汇率水平。这带来的问题是:如何对待市场化后可能出现的市场的短期震荡,甚至资产价格的超调现象?在稳定汇率和稳定汇率预期上应该如何取舍?如果过于求稳,在笔者看来难免给人以改革走两步退一步的感觉。
一、各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经验教训
1.美国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是从大额可转让存单CD开始的,《废止对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是美国联邦政府于1980年3月实施的,这标志着美国正式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美国的利率市场化全面实现的时间1986年4月,标志性的事件是存款储蓄账户的利息率上限被取消。可以说,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过程,即使是逐步放松Q管制条例的过程(该条例是“大萧条”后实施的),也是金融系统逐步实现开发和自由化的过程。
2.日本
货币市场开放是日本利润市场化改革的起点。1978年6月,同业拆借利率、票据(汇票和本票等)发行以及交易利率被日本政府“放松管制”;1978年11月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实现了利率市场化、;1979年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市场利率的CD[3]。1984 年《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的,标志着日本正式开始了利润市场化的改革。日本于1994年基本完成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3.韩国
“放开―重新管制―再放开”是韩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动态过程。1981年开始,逐步放松商业票据贴现率、贷款利率、长期存款利率、货币市场利率和信托账户利率。但1989年由于利率市场化导致利率大幅攀升,经济形势恶化,再度实施利率管制。1991年重新开始第二次利率市场化。韩国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金融体系已经相对较完善,金融资本化程度高,且韩国利率市场化用时较长,对比改革前后国际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报酬率也可以看到其对韩国利率市场化实行后经济的信心。
二、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历史和现状
1.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历史
1996年我国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起步。银行间的市场利率、国家债券和金融债(主要是政策性)发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是1999年开始启动的。这个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逐渐扩大金融机构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波动区间,开启了对大额定期存款利率改革的尝试。2000年,我国放开了境内外币利率的限制性规定。2004 年10月,央行放宽了人民币本币存贷款利率的变动区间,同时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可以下浮, 取消了相关的贷款利率上限规定。2007年1月4日,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在上海开始实施。
2.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现状
目前,除“存贷款”的利率外,我国金融市场的绝大部分利率已经放松了管制,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处在最后的攻坚阶段。
现在我国仍存在存款上限和贷款下限限制,特别是存款利率,依据基准利率变动,导致实际存款利率基本为零,这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家庭存款利息偏低,导致金融收入居于世界最低行列;银行没有动力去提高资产负债和风险管理水平;银行更愿意贷款给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难以获得市场实际情况的信息。
三、利率市场化对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
1.国外经验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没有对经济造成大的冲击,通胀很快得到有效控制,实际利率下降,经济稳步增长,但利率市场化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速了一批中小金融机构的倒闭;利率市场化改革使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其利率,这有利于提高银行自身的竞争力;利率市场化也缩小了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银行的收益;利率市场化与政府的信用担保相配合, 满足了中小企业贷款需求。
日本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用时较长,在具体推进中采取审慎态度,保持了金融的稳定。考虑到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日本央行对利率的自由度和存款利率变动的幅度进行了控制。不过日本在利率市场化中出现了扭曲的融资行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后,由于货币政策不当以及银行经营失误等原因,日本催生了经济泡沫。
2.利率市场化对中国金融运行的影响
根据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利率市场化可能带来下列问题:利率水平可能会出现小幅波动,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可能缩小,可能会对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带来一定短期困难,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带来挑战。
我国银行业近年来一直处于存差状态,金融机构的竞争趋于理性,放开利率管制后,不会出现利率水平的大幅上升的情况;利率市场化会使存贷利差缩小,但同时商业银行有了价格的制定权,可以采取如开辟低成本资金来源渠道,拓展中间业务,增加贷款投放等方法增加收益;中小金融机构将要面对大银行的激烈竞争,导致成本上升,收益减小,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定价后,中小企业贷款将成为银行新业务的增长点。
参考文献:
[1]肖欣荣,伍永刚.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2011,(1).
[2]赵子铱,杨晓鹏.中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比较分析[J].国际金融,2011,(1).
[3]Tarhan Feyzioglu,Nathan Porter,and Elod Takats.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in China. IMF,WP/0917.
[4]尹继志.从美日经验分析利率市场化对金融运行的影响[J].亚太经济,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