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起源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21 16: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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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起源

篇(1)

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与提前偿付本息风险:

1.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周期内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导致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收入下降的风险。中小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通常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会计制度欠缺、主营业务不明确等问题,违约风险往往明显高于大企业。2.提前偿付本息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是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周期内提前偿还本息,导致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收入欠稳定的风险。在整个在偿还期的后半段,本金偿还为主要偿还部分。提前偿付行为将使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期发生无现金流支持或现金流不充足难以维系偿付,导致SPV无法向投资人支付本息。

二、风险评估模型

本案例涉及固定早偿率模型。固定早偿率(CPR)是以抵押品余额为条件来测算早偿率。单月清偿率(SMM)是一个月内提前偿还的抵押贷款额度占原计划抵押贷款本金的总额度的比率,公式为:SMM=(当月实际偿还额一当月计划偿还额 )/(月初未偿还额一当月计划偿还本额)

CPR是用年率表示的SMM,它们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SMM值与CPR值与本金提前偿付的风险成正比,值越大意味着债务人提前偿付贷款本金的概率风险越高。

三、浙元08一期产品的风险控制分析

浙元08一期产品是浙商银行于2008年发行、额度为6.96亿元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基础资产池由浙商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构成。产品分为优先A(评级AAA)、优先B(评级A)和次级档(未评级),金额分别为5.50亿元(占比79%)、0.66亿元(占比9.5%)和0.80亿元(占比11.5%),前两档到期日为2009年7月26日,第三档到期日为2009年10月26日,期限均不超过1年。

(一)基础资产池的构建 浙元08一期入池资产均是浙商银行的正常类贷款,客户资信优良且抵押品足额,贷款本息偿还方式是利息按月偿付或按季偿付,本金按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清,属于银行的优质信贷资产。单笔贷款的本金额度限定在50万到4000万之间,单个借款人的入池贷款本金比重最高是5.74%,前5大借款人贷款本金额度比重之和是27.28%,未出现贷款集中于少数借款人的情况,可抑制贷款集中性风险的发生。

(二)交易结构的风险缓释 浙元一期证券采用优先级/次级权益的交易结构设计,即通过现金流有效分层实现内部信用增级。优先A级证券的本息偿付顺序在优先B级与次级证券之前,而优先B级证券的本息偿付在优先A级之后,但在次级证券之前。

(三)投资者资质优良 在优先A级中,12.72%的投资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交银施罗德货币基金占比7.27%,该基金拥有较强的银行业背景,信用风险识别和抗风险能力较强;在B级证券中,75.03%的投资来自两家信托公司,其中中信信托占比37.56%,中融国际信托占比37.46%,两者在信托领域均有较高资质。

四、产品风险控制的不足

1.借款人的行业分布 本单产品的入池贷款所对应的借款人行业分布在纺织品与皮革制造业、零售业、建筑与房地产业、餐饮与居民及其他服务业等13个行业门类,纺织业与皮革制造业未偿还本金占比为26.67%,建筑与房地产业未偿还本金占比为15.56%,机械制造业占比为13.33% ,前三个行业未偿还本金加总占比达55.29%,占资产池比例在一半以上。综上,借款人行业分布存在一定的行业集中度,且行业与宏观经济联系紧密,隐藏着较大的行业风险。

2.借款人的区域分布 借款人全部集中在浙江省境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额度在杭州地区、宁波地区、金华地区和湖州地区的占比分别为51%、19.7%、13.2%和9.3%,前3大区域占比之和达到84%,集中度属于高级别水平。

五、浙元08一期产品的风险管理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暴露出的问题,本产品可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一)完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管理 针对违约风险,主要利用商业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企业信用记录,强化对债务人的借款动机及还款信用、能力的审查,对于早偿风险管理,可以设定特殊贷款合同条款,比如锁住、对提前偿付征收罚金等条款。锁住是银行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发放后一段时间内禁止提前偿付,可有效防范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提前偿付罚金条款,是指在锁定还款期到期后,债务人提前还款必须支付罚金弥补贷款者(或投资者)损失。具体是根据提前偿付额度乘以一定百分比计算出提前偿付罚金,并且这个百分比是伴随着时间而逐步下降。

(二)完善交易结构设计 应遵照基础资产的分散化原则来构建资产池, SPV需要对购入资产合理配置,并做到防止某类资产比重过高,降低资产风险集中度,以规避同类行业资产过多引起资产相关性偏高的风险,降低资产波动性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提高外部信用增级措施 产品已实现高档级/低档级的分层结构、储备资金、超额担保等内部信用增级措施,但外部信用增级措施明显不够。外部信用增级一般以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如多方出资建立风险资金池、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现金抵押储备等方式担保,当损失达到特定额度,第三方机构承诺给第一层级证券提供损失保护。如通过购买企业贷款保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给全部债务人的还款提供担保:SPV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出售贷款的银行对企业贷款质量提供担保,一旦出现企业主动违约情形,SPV对贷款出售银行是具有追索权。

篇(2)

中图分类号:F038.1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起源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一般而言,证券化是指对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够产生稳定并可预见的现金流收益,再加上适当的信用增强,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划分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MBS )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70年,世界上第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正式发行。目前,资产证券化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而广泛使用。

二、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状况与特点

(一)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特点。

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美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占美国债券市场的25%~35%,发行规模占美国债券发行的30%~50%。在2007年,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达到顶峰,拥有了11.1万亿美元的总规模,之后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总规模有所下降,2011年证券化规模10.2万亿美元,2012年的规模约8.96万亿美元,占GDP比重大约为55%。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步伐已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用于担保抵押的资产也扩大到汽车贷款、信用卡业务与其他应收账款。不仅如此,资产证券化工具的使用机构也不再只有金融机构,一些制造商、甚至基础设施的开发者也开始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政府的支持是推动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二.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持续不断的创新是使美国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法律的支持和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是鼓励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总的来说,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验就是以金融危机为契机,由政府推动为先导,把民间发展作为后续的一场金融创新过程。

(二)欧洲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特点。

欧洲在世界上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各国中,由于英国在法律制度和文化环境方面与美国最为接近,其受美国影响较大,较易吸收美国经验。因此,其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最早,规模也是最大的。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以间接融资为主,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相对滞后。意大利仅次于英国,是欧洲的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这一市场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法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在1988年颁布,其后又有了多次修改,但法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不是太好,资产证券化总发行量仅占欧洲的4%。欧洲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市场机制在英国证券化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政府的支持与积极的法制建设是意大利证券化市场不断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亚洲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特点。

亚太地区的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80年代建立以来稳健发展,是除美国、欧洲之外的世界第三大MBS市场。其资产证券化过程被1997的亚洲金融危机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在金融危机发生前,亚太地区的资产证券化还属于初步尝试阶段,这一方面是由于这段时间亚太地区经济上持续平稳增长,金融风险未受到太大的关注。另一方面,许多亚洲国家开放了本国的一些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流入,使得金融行业的资金充足,因此对资产证券化并没有迫切的需求。金融危机以后,在社会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和政府推动的双重促进下,资产证券化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例如成立各种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为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在亚洲,日本是第一个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家,早在1973年就推出了“房贷债权信托”,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日本的资产证券化余额达到179.4万亿日元。亚太地区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历较长时期的探索。(2)政策环境和相关税收法规的制定是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因素。(3)国际投资银行的积极态度极大地推动了亚太地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准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到多个领域。然而,截止到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却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存在着以下障碍:(1)法制环境不健全。(2)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不足。(3)缺乏权威的信用评估体系。四.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总结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要具备法律、会计制度、税收制度、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一系列条件。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国家学习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发挥政府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性。

从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历程来看,与发达国家的创新历程不同,因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成熟技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资产证券化发展速度较快;但这些新兴经济体在资本市场以及制度框架方面的存在欠缺,这成为其发展的最大障碍。资产证券化的实现依存于复杂的金融工程技术,同时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在制度框架构造、监督管理环节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政府都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可以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实现资产证券化。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的信用评级机构,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客观、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体系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达不到中立、规范的要求,此外,能够被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并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较少。因此,尽快完善信用评级体系,这将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注重人才培养以建立技术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技术性要求强、专业化程度高的融资工具,需要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金融人才。因此,我国应加大对专业金融人才大培养,以期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技术支持。

(四)培育规范的中介机构并加强监管。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声誉至关重要。一个成功的证券化项目是多家中介机构的合作的结果。在培育中介机构的同时也要设立一定的机构从业准入门槛,规范执业行为,并配合必要的监控和引导,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

参考文献:

篇(3)

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金融资源迅速生成,快速增长。但是,由于实施战略滞后于金融改革,导致金融和经济的发展与金融资源配置的需要不相适应。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因此,如何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对全球调整的需要。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这有助于中国融入整个世界金融体系,但也对中国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进行交易,这样做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就中国金融系统目前的状况而言,资产证券化是提高金融系统风险抵抗力的重要途径,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企业的系统风险。

满足企业融资管理的需求。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使发起者可以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使资产与负债得到精确、有效的匹配。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将一些期限较长、流动性不足的资产出售来减少商业银行不必要的市场风险。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可以改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水平。资产证券化还将证券发起以及资金的服务功能进行区分,分别由各个机构承担,这有利于体现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便于确立金融机构各自的竞争策略。新发或增发股权凭证会稀释原有的股东权益。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是传统融资手段的前提,而财务信息是核心商业机密,公开意味着信息也暴露在竞争者面前,因此在融资时要权衡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司就能够采用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手段,为企业解决财务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有利于降低资产成本。对于资金筹集者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方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由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有优势

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从而进行交易。因而,企业可以通过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转化,转变成为证券来进行交易,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提高企业的负债能力。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担保的证券融资过程,是一项创新的融资技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特征分类,形成资产组合,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技术和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未来可以实现的现金流入是确定的,因而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偿债能力。

降低融资风险。破产隔离的融资结构安排保证了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金融资产而不是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支付保证和信用基础的,从而完全消除了企业破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投资者的偿付利息以及归还本金都与企业的破产情况无关,因而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证券化相比,资产担保权益证券不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进行偿还,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偿还,因而资产证券化就可以把资产风险进行分散,可以把资产的风险让更多的投资者来承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中的借贷风险。

节约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渠道,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筹集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同时,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较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担保证券在发行时不必通过折价销售,或者提高发行利率等增加成本的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一般情况下,资产担保证券总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支付的手续费也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类似证券的手续费低。

增大信息披露弹性。正如前文所言,相应的财务信息公开是企业进行传统融资的前提条件,还要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改善资产的流动性,不限制资金用途,融资金额也不受企业净资产的限制,具有较大弹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其他融资途径而言,在证券化融资中,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不受企业的破产影响,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防范对策

风险的表现形式。企业在享受资产证券化融资带来的优势的同时,该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评级风险。首先,存在着一般的国际评级风险。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远远不如美国,存在着与美国相同的风险,如,评级机构监管不力、寻租行为、评级机构缺乏自我约束力等等。其次还存在着另类评级风险,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够完善,因此常常借助于国外的评级机构,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存在垄断性,导致价格高昂。另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对中国的国情不是完全了解,因此会带来评级风险。

监管风险。这里主要指混业监管风险和业务外包风险。混业经营的弊端有: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不充足,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金融业务间风险相互传染;金融主体间的业务难融合;公司内部管理困难等等。业务外包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业务外包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也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由于缺乏偿付能力;另一种是利用权力进行投资。前者是一种被动型的道德风险,而后者却是一种主动型的道德风险。在我国,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执行不力,往往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好的政策在贯彻时偏离了初衷。

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首先,构建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衡量证券化项目运作过程中某种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发出预警信号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的系统。它能使证券化结构中的参与者在风险发生之前得到预警,从而做好预防风险发生,缩小风险范围,降低风险损失等工作。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火墙,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从发达国家风险控制的成功案例看,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国政府或央行的注资、融资等救助行为,本质上是将不良金融资产放到了社会公共资产负债表上,将金融系统风险社会化,换句话说是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损失,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化风险,这种救助容易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产生依赖心理,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救助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尺度,这个尺度越小越好,重要的工作应该放在事前的监管上。

再次,警惕“软政权化”的侵蚀。所谓“软政权化”是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同虚设。在“软政权化”模式下,一些集团利用自己垄断优势,产生各种寻租行为以获取非法收益,而这种寻租活动又导致“软政权化”加剧,形成恶性循环。中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很容易受到“软政权化”的影响,腐败、寻租等不良行为在所难免。其后果轻则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重则影响整体国民经济。

最后,谨慎借鉴国外经验。美国是资产证券化起源的国家,也是金融市场最成熟的国家,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相关经验。虽然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和相关制度都不完善,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该循序渐进,对金融衍生品的选取应该从简单到复杂。对国外经验借鉴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金融创新,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元凶是金融创新,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纵观发达国家发展历史,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技术和金融创新。二是慎重金融创新,过度资产证券化和高杠杆操作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吸取教训。

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理论;实践;风险

1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主要从资产证券化定义、动因、风险、定价及收益等角度进行分析,对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已深入到利用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的层面,理论研究相当成熟。

1.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投资银行家 Lewis S.Ranier(1977)首先提出“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这个概念。James A.Rosenthal & Juan M.Ocampo(1988)认为,广义的证券化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媒介的一般化现象。“证券化之父”Frank J.Fabzzi教授认为资产证券化可被视为一个过程,通过该过程将具有同类性质的贷款、租赁合约、应收账款、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它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打包成可在市场流通的带息证券。

1.2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上个世纪50年代,Anrrowand Debreu 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证明了经济主体可以利用有价证券来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动因提供了依据。Steven L.Schwarcz(1994)将资产证券化视为一种“炼金术”,即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与机制,企业可以通过SPV从资本市场上筹得资金,从而降低融资成本。Claire A.Hill(1996)认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信息成本。

上述相关理论主要是按实践进程发展延伸的,相对集中于论述证券化某一单一方面的社会经济功能。与此同时,很多国外学者从综合性角度对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效应进行了考证。JureSkarabot(2001)指出证券化是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最优选择;Gorton & Haubrick(2003)论证了流动性假说理论,提出商业银行的证券化能力可以影响其流动性风险的大小;UgoAlbertazzi(2011)发现证券化市场能够提供有效转移信贷风险的工具。

1.3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大量国外学者运用蒙特卡洛分析、期权定价和偏微方程等数理方法,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了定量分析。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主要研究了三方面: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管。

关于风险计量,国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研究较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来自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和交易结构的证券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主要关注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关于风险控制,普遍认为其实质是风险隔离。Gortona & Pennacchi(1995)提出y行对贷款者的审查和监督将随着贷款风险的转移而弱化。Hugh Thomas(2001)指出资产证券化自始至终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治理应回归到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治理中。

关于风险监管,该问题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Mark Fagan(2009)研究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金融体系,从全球视角评估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效果。James R.Barth(2013)指出金融监管部门犯下的错误以及对既有监管缺陷的无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累积,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2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于2005年开始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同时逐步深入。总体来看,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2.1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前的引进探讨阶段

张超英(1998)在其著作《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第一次系统地对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评级、会计、税收问题以及资产证券化国外经验等方面进行介绍。汪利娜(2002)详细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美国、加拿大、欧洲和香港模式,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模式。在发展模式问题上,陈裘逸(2003)提出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一定要照搬美国的“真实出售”模式,可以考虑采用从属参与模式。

该阶段主要引进介绍国外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并从实践角度探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潜在问题。

2.2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深入研究阶段

洪艳蓉(2006)认为在试点阶段,由于我国目前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所造成的发生于不同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制度竞争利弊共存,应该通过制度协调来营造健康市场。梁志峰(2008)运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从提前偿付与违约行为、风险隔离制度和现金流管理等角度研究了证券化风险管理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该阶段主要以资产证券化结构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我国证券化实践的现状与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2.3金融危机后的重新审视阶段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内学者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重新审视,形成了大量的反思性文献。李明伟(2008)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真实销售和信用风险分散功能三个方面阐述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融资工具所具有的内在缺陷。温馨(2009)认为资产证券化在过度扩张中可能出现异化,因为其具有风险创造和风险规避的内在矛盾。

该阶段理论界开始反思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先天缺陷,集中研究了监管、制度和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2.4近年来的继续发展阶段

近年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逐渐淡去,资产证券化业务又重新活跃起来,相关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巴曙松(2013)指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处于二次发展时期,各项业务的试点范围也在慢慢扩大。赵燕(2015)研究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现其存在贷前审查不规范、贷后管理忽视等问题,进而提出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管理等有效建议。

该阶段主要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特点和现实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3总结与评价

国外对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早,伴随着其实践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演进和创新,其相关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国内研究起步于向西方的借鉴与学习,伴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的发展而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总体来看,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国内外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一角度或某个方面的解读,系统深入的整体性研究并不多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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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推进,有利于金融的稳定;反过来,金融形势越稳定,资产证券化也越能顺利地开展。

二、资产证券化的介绍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摆脱储蓄存款大量提取所造成的流动性困境,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

通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发起人、SPV(specialurposevehicle)、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诸多方面。

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多样,但其核心理念是一致的,具备以下特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通过的一个特设机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来实现;

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基础资产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上表现为资产出售(asssetsale),而不是债务融资(debtfainancing);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基础资产的维护服务(servicing);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主要取决于基础抵押资产的信用(vreditoftheunderlyingasset);

资产证券化差品通常需要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

在上述过程中,SPV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SPV是一个具有信托性质的实体,实现对风险的隔离,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从资产出售方(发起人)购买回收的现金流(基础资产),购买资金来源于向投资者发行收益权证(certificateofbeneficialinterest),即这产支持证券。

信用增级的方式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的方法有:通过现金流分层实现信用增级,即将所发行证券分为不同的级别,优先级证券将首先得到偿付,从而将优先级证券的风险转移给次级证券持有人,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外部信用增级则主要通过第三方对标的资产进行担保等增级过程。最后,要由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项目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一般要求投资级以上的评级。SPV另一方面的作用是通过方案设计可以将这部分资产的风险从发起人那里转移出去,可以设定“如果SPV内的资产不够偿还投资者的投资,那么投资者不拥有或只拥有部分不足额部分资产的追索权”,从而将原来由发起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

资产证券化在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国际清算银行(BIS)将金融创新分为四类:风险转移型创新、提高流动型创新、信用创造型创新和权益增加型创新。而资产证券化则具有前三种创新的特征;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政府机构的支持起了重要作用。

资产证券化中两大核心原理:

(一)、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根据资产重组原理,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资产池。资产重组原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资产的选择。

(二)、风险隔离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主要是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方带来收益。风险隔离主要以“真实销售”或“信托”方式实现。造基础资产,并根据融资需要选择适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然后将其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给特殊目的公司或者将该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直接持有该基础资产。

三、资产证券化的对金融稳定的作用

其实从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是从分散风险和增加流动性体现,资产证券化降低风险中最重要的是风险隔离原理,通过风险隔离,把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不愿或不能承担的风险转移到愿意而且能够承担的人那里去,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风险隔离的缘故,使得风险不会从资产出售者转移到资产证券的持有者,出售者并不具有索取权,在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

(一)、资产证券化能够改善银行信贷期限结构,同时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近年来,由于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其他长期借款的增加,以及对于投资的热衷等原因使得银行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信贷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十分突出。尽管期限转换原本是银行或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之一,但随着整个资本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银行很难完全驾御期限错综复杂形成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能促进银行体系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中国传统银行业依靠存、贷款利差生存,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竞争加剧,国际银行业已出现向服务收费转变的潮流。信贷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将相应的资产和利差转给投资者,自己继续管理贷款、收取管理费用,既能更好地发挥其行业优势,又能转变盈利模式。资产真正转移后,银行为承担业务风险而准备的资本金可相应减少,资本充足率会有所提高。

(三)、资产证券化能健全市场定价机制,合理分散信用风险。当前,社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风险、配置资金并承担风险,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的整体稳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投资者的选择。当前,我国金融改革正处在由间接融资为主向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稳定现金流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有价证券,为证券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品种,有利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五)、适应金融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即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考虑到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所占份额较高,预计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形式。国内银行业尽早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探索,既有利于迎接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有利于保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服务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且将在解决银行体系不良资产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当然,资产证券化对许多国家来说仍属于较新的业务,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其利弊,资产证券化在新兴市场的蓬勃发展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2]朱武祥蒋殿春张新《中国公司金融学》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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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由SPV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

2.2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3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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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于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简而言之为: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集中起来,重新组合成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至少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资产必须为缺乏流动性或者流动性较差,二是资产必须能带来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应包含以下十个步骤:(1)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机构(SPV);(3)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资产;(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行评级;(7)发行证券;(8)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资产池;(10)清偿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微观风险中的隔离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或SPV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或SPV一旦破产,证券化资产将可能成为发起人或SPV的资产参加破产清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之前,偿还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产后其资产被拍卖偿债,从而造成贷款者的现金流量出现非预期性变化,导致其信贷计划遭到破坏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欺诈风险、相关文件或证券失效风险、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等,属于非系统性风险。

2.宏观风险

(1)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始目的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资产证券化逐渐被过度利用和滥用,由此产生的风险也逐渐被放大,最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通货膨胀。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结构化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但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近年来迅速膨胀,达到了惊人规模。这些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可以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一旦贷款成功,大规模的货币就会流向市场,最终,如此规模的货币增发必然导致严重的资产通货膨胀。

(3)逆向选择。以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贷款金融机构为获得高利润,会降低信贷标准,这样大量不合格的贷款者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产生了逆向选择。证券化机构又将这些信贷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化,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再加上信用?级,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结构变得很复杂,进而透明度降低,导致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的价值、风险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便成为获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资者通过选择那些高收益的证券,使得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盛行,再通过市场上反复的交易和买卖证券,风险得到不断的放大和传递,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控制的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资产证券化监管风险,是指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监管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确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参与方损失的可能性。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等。

(5)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由于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隐藏资产的负面信息和债券的交易风险,比如抵押贷款的款项可能是贷给了还贷能力很差的贷款者。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的激励下给予超出债券本身信用的评级,之后证券发行机构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产品的承销,放松了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导致资产的高风险转移给了没有充分信息的投资者。

三、总结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既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也要在其实施过程加强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贷款机构要严格要求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要加强监管评级机构公正合理的执业;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过程中承销商要充分揭示证券的风险等等。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上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强和完善监管体制、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措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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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定义、发展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起源的地方,资产证券化业务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累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2支,筹资总额达775.60亿元。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截至目前,中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支,筹资总额达325.05亿元。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结构性融资模式,其融资方式也具有灵活、创新的特点,具体的融资特点为:

一是融资的方式具有结构性的特点。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对拟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以下称“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分解,按照基础资产的资产结构和回报利息率的特点,对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拆拼和组合,再根据重新搭配好的资产进行定价,确认新的风险和收益;其次,国有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也可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得到分解和组合,从而将单一的贷款回收风险转化成为多家中机构共担风险和获取回报的活动。

二是融资的方式具有收入导向性的特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收益高低是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规模的先决条件,其次,当资产证券化业务面向投资和发行时,投资和也会对基础资产的稳健性、预期现金流量的规模及资产的优良性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购买。

三是融资方式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资产证券业务的融资利率一般低于其他债券类融资业务。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必须经过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并适当的采用担保方式进行增级,增强了债券的发行条件;其次,通过设定优先级及劣后级分级的产品结构方式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业务很少折价发行,且债券发行支付的佣金费用较发行其他债券类产品低。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阶段

1998年起,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就开始讨论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为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SPV)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空间。

2005年3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得第一批批试点资格,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幕徐徐拉开。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发行,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开始。

2007年4月,国务院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六家银行进入试点范围;9月以后,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先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志第二批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启动。

2008年,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出现,各金融管理部门态度谨慎。

2009年至2011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暂缓,期间未有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面市。

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暂缓了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总规模500亿元,2012年9月7日,国开行发行重启后首单产品。

(二)项目发行情况

截至2012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合计约872亿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发行规模约668亿元,2012年重启后发行规模约205亿元。

三、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阶段回顾

1.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第一批试点。2005年8月,“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设立,第一单专项计划业务正式诞生。截至2006年8月末,专项计划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共推出9单,募集资金总额达到260多亿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试点总结与研讨。2006年9月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专项计划新项目的申报审批,进入总结阶段;2009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专门的研究团队研究和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3.2009年5月至2012年,第二批试点。2009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重新启动。2011年8月5日,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发行,成为第二批试点中的第一单项目,总规模12.79亿元。

4.2013年3月至今,试点转规模化。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资产类型、交易业务的结构、交易业务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设计和定义,进一步延伸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范畴。

(二)已发行项目主要情况

1.项目发行规模。自2005年8月至今,共有13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顺利发行,累计融资超过300亿元,其中7个专项计划在深交所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2.项目发行特点。行业分布方面,截至2011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网络租赁、设备租赁、电力销售、BT项目、污水处理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挂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收益权),共涉及电信、交通、租赁、电力、市政设施等5个行业。其中,电信行业发行额占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额的71%,电力、市政设施、租赁以及交通行业占比分别为10%、10%、7%和2%。

在期限结构、交易方面,现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存续期由60天到64个月不等。

四、未来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相关建议

最近十年,中国的实体经济和虚拟金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已经为进行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从大的角度观察,中国的市场经济日趋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建立,资本的流动达到了较高水平;从小的角度看,中国的大中小企业及银行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条件。另一方面,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内的金融市场不断进行改革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实现了对接,这也为中国的资产证券业务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晚,发展缓慢,各项业务的发展仍处于试点阶段,资产证券胡业务的发展还面临着国内政策的各项约束,未来的资产证券业务的道路仍然很长。为了保证未来资本证券化业务的蓬勃发展,政策制定者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大做强

当下的中国仍处在城镇化的过渡阶段,政府仍在加大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而基础建设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金的投入,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如果单一依靠政府税收投入难以保障和满足;通过将基础建设的资产的未来收益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有效的缓解政府融资难的问题,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适当放松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案例,若一国的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较少,则一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良好,例如资产证券化业务全球排名第一美国。反之,若一国对资本市场监管较严,则会阻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例如日本。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日本层实行严厉的监管政策,严重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较为严格,在过去,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降低了中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所以中国一直未有大型的金融危机爆发。但现在,在中国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情况下,严格金融监管制度反而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因此,中国需要进行适当的金融改革,放松对资产证券业业务的监管,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三)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的同时,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

在国际市场上,任何与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而在国内,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种类的品种仅仅集中于基建资产及应收类账款等,没有充分发掘出更好的投资品种。政府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大力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种类,实现资产证券业务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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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发展脉络,本文主要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2、CP3的资产证券化部分及105号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通过它可进一步加深对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两个路径选择: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可以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不过,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可以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空间不大。而“分母策略”则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对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理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动,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而发起行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对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般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一书中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经理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调整资本作了规范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当资本充足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经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特别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如日本颁布资本充足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满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总量。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复。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认识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长的“分母策略”。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美元,1998年为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和监管问题五部分。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原因。

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的担忧是:如果不是彻底出售的话,那么信用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2)即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出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重新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定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转给了投资者或信用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银行承受着某种形式的信用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地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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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上的一次飞跃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认识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定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适。(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否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3)监管公式方法(SFA)的测度口径。(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5)期限的调整。(6)流动性便利处理的风险敏感方法。(7)是否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经过整理业界对WP1的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复并对WP1给予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录4中予以了详尽说明。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要注意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以及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否在资本计算中得到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根据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对证券化飞速的发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根据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征来判断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和监管公式方法(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认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对于RBA,要根据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KIRB、L证券化的信用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为提高SFA的风险敏感性并根据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由于参数的增多,特别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使用SFA银行的负担,因而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WP1中的IRB处理方法使得某些情况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相反风险被重新分配并转移至第三方。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应激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励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强处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员会在标准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否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②委员会认识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使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况制定了信用转换系数(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业界意见表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而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转换系数。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对具有该特征的未承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对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两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6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3.WP2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解释。

对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头寸。

WP1中提出发起行自留或回购部分的信用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用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委员会给出的解释是该做法能激励发起行将蕴含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对于评级为A-及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对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则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业界就这种差异提出了不同意见。委员会的回复认为这种差异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其次,分散化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而其边际风险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定、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法是否进一步调整以及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差异。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风险一一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四部分,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比,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动。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承诺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动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分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来计算KIRB的情况下暂时使用的方法。

2.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特别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予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定义范围大于一般对发起行的定义,实质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作是发起行。

(3)发起行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予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动: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分是业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普遍认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要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进了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用新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应能够体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实践。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采用内部评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P与目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并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计算方法的灵活性。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计划制定更宽松的标准,允许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使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加强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无论银行是发起行还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还是超过KIRB部分,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篇(10)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65-02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有过论述。目前国内使用较为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动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证券化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证券化,通过证券化企业盘活了存量资源,取得了发展资金,降低了经营风险。

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证券化的“资产”是指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这些资产还应具有某种同质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证券化”指一种技术,这种技术可以被称为一种加工或转换技术,即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对原有资产中的权益进行加工转换,然后传递给投资者。即将适合证券化的资产转换成证券的过程。第三,这些资产担保证券是有资产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交易。资产担保证券的收益来自于该项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是一种具有稳定收益的证券类凭证。投资者购买到这些资产担保证券后,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下的资产,还包括预期未来收益。

1.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有四项基本原理,即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第一,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构成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资产为支撑的,而实际是以资产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没有预期的现金流就无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第二,资产重组是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将基础资产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然后进行证券化操作,通过资产重组可以选择出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并汇集组成一个资产池;第三,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技术操作把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进而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参与各方的收益。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一项技术,也是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优势所在;第四,信用增级是通过额外信用的引入,来分散证券化资产的整体风险,继而相应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级别的多种金融手段的总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信用机构的评级,其评估重点是基础资产能否及时提供足额的现金流,以保证证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1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创造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在股票和债券等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为企业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有益的帮助,是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企业资产证券化既是对企业已有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或资产的前提下实现融资计划,而且企业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技术实现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隔离。

2.2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

证券化资产结构重组后,实现了其信用风险与公司的整体风险相隔离;同时通过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2.3增加了证券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成现金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快速地将证券化资产转化为现金,并将其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资产中移出,可以实现表外融资,扩大了原始权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权益人能够较容易地从事其他投资机会。另外,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现金流还可以用来偿还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合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加股东财富。

2.4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当前,我国境内投资渠道还十分有限,大量资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资市场,容易造成资产泡沫,不利于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的同时,增加了投资者收益。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运作流程

3.1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主体(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是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转出方。②特殊目的主体(SPV),特殊目的主体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设立特殊目的主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③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为此承担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的风险。④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机构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⑤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⑥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主要对资产池的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础资产以及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

3.2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流程

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家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发挥不同的左右,在经过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终完成证券化。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包括七个步骤:第一,原始权益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产,通过捆绑组合形成资产池;第二,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第三,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第四,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第五,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第六,证券承销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发行上市;第七,服务机构负责现金流管理及偿付有关费用。

4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探讨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资本结构,且资产证券化具有低融资成本、低风险的优势,因此企业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但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还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采取了两条路线:①以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SAMP(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是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还处于一事一批的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

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大型公共设施、大型公司应收款等,这些资产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所以比较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版权、专利权、电视转播权、有钱勘探资料等,虽然也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但把此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障碍,如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复杂,知识产权难以独立带来收益,及其固有的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等特点,都导致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尚不存在实施条件。

5结论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深度和广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创新进程缓慢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促进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大力推动实施资产证券化工作,重点做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逐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程序,使其真正成为解决我国企业资金瓶颈的重要渠道。

参考文献:

[1]傅美兰浅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J].金融财经,20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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