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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收税筹划的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选择投资时间的纳税筹划
采用分期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同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公司法》对投资期限的放宽,企业在投资初期,应当采用分期投资的方式,而不要进行一次性投资。如:压缩投资比例减少风险。某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0万元,不足资金为40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年供款利息为40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金比例压缩为投资总额的60%,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利益有如下增加:首先将借入资本金4000万元的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扣减所得税的税基数,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即可节约税费支出100万元。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是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企业在实行“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需要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不仅要具有敢于开拓新市场的勇气,还要不可避免的面临一个焦点问题――跨国税收问题。在涉税问题上,一旦出现失误,也许是一个很小的误差,企业都可能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甚至影响整个国际项目的进程,所以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做到合理规避税收,减低税收风险,做好税收筹划。只有做到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顺利的完成国际项目,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国际口碑,文章以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特公司为背景,探讨税收筹划方法。
一、沙特有关国际项目税收政策分析
(一)关于沙特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沙特税法,居民资本公司和非居民资本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经商的,其外资合伙人受沙特公司收入税法约束按20%来缴税。如果某公司是按照沙特公司法建立的或其中央控制管理部门设在沙特境内,则该公司为居民公司。沙特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中,由纳税人支付或收取的受税法约束的营收中所有常规和必要费用,在征税年度确定可课税收入(税基)中可以减免,除非该费用为资本性质的费用和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可减免费用。根据税法,居民资本公司的税基为非沙特所有收入总额减去任何税法允许的减免;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进行商业活动的非居民资本公司的税基为其商业活动带来的所有营收减去任何税法允许的减免。
(二)关于沙特预提所得税
沙特税务当局的关于预提税的相关表格中获取。例如;在沙特税法中版税的预提税是15%,但中国和沙特的协定中是10%,因此中国公司可以从沙特税务当局退税5%。比如技术服务,由中国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沙特税务当局收取的预提税为5%(无关联公司)或是15%(关联公司)。在中国和沙特的双边税务协定下,中国公司可以从沙特税务当局获取足额的预提税。沙特税务当局视银行收费为利息。因此,根据附录中的第六点的描述,银行利息和收费可以从沙特公司的税基中扣除。
(三)关于中国与沙特关于避免所得税及财产双重征税协定
如果中国居民和企业在沙特取得的生产劳动所得,按照协定在沙特缴纳的相应税额,可根据中国在对该居民或者企业征收税额中减免。但是,所抵免的金额不能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企业在沙特国际项目中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合理避税,采用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避税筹划主要针对具有跨国行为的,进行跨国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有关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之内,利用其差别或者特例,在公开合法的环境下合理规划经营地点以及经营的方式,以达到最少税收,最大经济效益的税收筹划手段。
第一,国际项目事前安排。在沙特工程项目中标之后,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商务谈判以及双方合同的协商签订。在商务谈判过程中,要争取项目税收减免,以及适应沙特关于国际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了解和运用沙特PE风险,合理规避风险。确保总部或附属实体调遣的员工向分公司报到,并在分公司的管控之中员工达不到从属定义的要求,因为它们未被授权代表总部或关联实体进行合同谈判或签订员工工资薪水总额由总部或关联实体支付,并不向分公司赎回。
第二,索赔工作中税收安排。在沙特国际工程项目中,关于索赔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际项目竞争不断加剧,造成国际项目造价相对透明,所以项目利润率不高,工程建设中,为了减少开支,必须要考虑部分税负优惠政策。在沙特的国际项目应该积极利用。中国关于和沙特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二)税收筹划中减少税收风险
分公司向非沙特公民支付的服务费可以被扣除,且技术服务的预扣税率为5%,个案管理费用预扣税率为20%。如果由相关方提供技术服务,税收部有权利按照15%而不是5%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沙特税法》中规定,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批人控制50%或更多,就被认为是相关方。就公司而言,控制指的是通过一家或几家任何形式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公司选举权或股权。
《沙特税法》第35款规定“当一项协议或其他沙特阿拉伯王国作为签署方的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时,该项协议或国际协议条款优先于本法,以该项协议或国际协议条款为准”。所以在中沙双重税收协议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服务费预扣税豁免的利益。所以在沙特进行国际项目时,需要充分考虑《沙特税法》,做好减少税收风险的产生。
(三)科学合理的沙特项目资产报关方式的税务策划方法
国外投资项目一般属于大型特大型的项目为主,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设备进出口,这个过程中,如何加强项目资产报关的税务筹划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承包项目设备主要分为临时性进口设备和永久性进口设备两种。
根据两种不同的资产报关方式,通过两者的比较,结合沙特海关相关规章规定,以某项目为例,来探讨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比较三种报关方式:
方案一,合同额130万元,设备价值是100万元;协议租金120万元,以临时性进口的形式,进行资产报关,得出项目回收金额126.54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沙特阿拉伯非居民租金所得税=120×5%=6万元,抵押关税保函=100×(5%+20%)/2=12.5万元,保函费用12.5×0.3%×2=0.075万元,工程项目利润=130-120-0.075=9.925万元,所得税及预提所得税额=9.925×20%=1.985万元,中国税方面,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9.925×(25%-20%)=0.496万元,租金收入所得营业税=120×5%=6万元,出口退税100×1.17×13%=11.1万元,项目净利润=(9.925-1.985-0.496)+(20-6-6)=15.44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5.444=126.544万元。
方案二,设备价值为100万元,售价100万元,沙特关于进口的关税为5%―12%,实行永久性进口。项目回收金额127.22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设备沙特进口关税=100×(5%+12%)/2=8.5万元,工程项目利润=130-100-8.5=21.5万元,所得税=21.5×20%=4.3 万元。中国税:补交所得税21.5×(25%-20%)=1.075万元,出口退税=11.1万元,项目净利润=21.5-4.3-10.75=16.125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6.125=127.225万元。
方案三,把设备进行增值,然后实行永久性进口,增值量10万元,沙特关于进口关税是5%-12%。此时获得的项目回收金额则是126.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进口关税11.1×(5%+12%)/2=9.4万元,项目利润=130-119.4=10.6万元,所得税=10.6×20%=2.12万元,中国税:补交所得税=10.6×5%=0.53万元,境内利润110-100=10万元,境内所得税102×5%=2.5万元,出口退税=11.1万元,项目净利润=(130-119.4-2.12+0.53)+(10-2.5)=15.45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5.45=126.55万元。不难看出,企业获得的资金回收金额是不同的。其中以平价的方式永久进口,经济效益最大。
在进行资产报关时,还可以利用第三国的资产报关优势,通过第三国进入沙特海关。例如阿联酋,它属于低税率国家,并且与我国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协定,所以我国企业享有该免税政策。这时国内评价出售给阿联酋子公司,然后以租赁的方式租赁给沙特公司,获得的经济效益最大。
三、结束语
对于国际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法,我国企业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根据不同的国家,采用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保证国际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我国在沙特进行施工的海外项目,需要结合沙特的税收特点,最主要采用国际避税筹划以及对资产报关实施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余江天.小议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J].西部财会2010
二、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应当视同销售。不难看出,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避免给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三、选择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
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的方式包括:销售、出租、先出租后销售、售后返租、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转作经营性资产(开发产品自用自营)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标志着长期持有型物业开发商可免交土地增值税。而这一因素或可导致未来大量开发商将物业变出售为自持。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的用途改变为自用自营,即可享受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据了解,有的公司可能计划将一些项目的商铺留在自己的手里,不租也不卖,不形成收入,这样做既可以不超过85%以上已销售的门槛,还可以坐享房产升值。这一筹划思路首先要服从于企业经营规划和现实,不卖改自用、自营,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行性并不很强。其次要从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上考虑,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用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既要考虑由此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也要预测资金的风险价值,同时应兼顾再转让时的房产市值以及旧房扣除额的收益等。至于如何利用“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从原理上看,应当仍然从属于这一筹划思路。
四、三项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办法》第32条允许三项预提费用在预提时依法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比较有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票控税的机械性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第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五、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当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地下车库时,地下室车位面积能否计入可售面积?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可售面积,有的则认为不应计入可售面积。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地下车库应计入可售面积,并且该项地下室成本并不可以全部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而是进入计算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的总成本,当期实际销售车位面积计入已售面积,结转销售成本,与当期实现的车位销售收入形成配比。
《办法》第32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六、选择有利的增值额核算方式
一个开发项目既建有普通住宅,又建有商业用房,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上讲,通常是以单栋楼为核算对象或者以一个建筑商所承揽的建筑工程为核算对象。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税收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由于计算扣除项目的复杂性,计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项目计算再按收入或面积分摊扣除项目的方法,还有先按面积分摊扣除项目再按规定计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计算方法会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计算方法一: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二:住宅和商业用房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
该文件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但怎样核算并未做出具体要求。现实工作中没有一个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帐务处理上是分层核算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是分别核算,确切地讲是分摊核算,符合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的精神;而方法二是以核算对象整栋楼为单位进行的核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这一规定与计算方法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相吻合,从法律位阶来讲,税收法规要高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计算方法二是可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按方法二计算出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应对其非普通住宅的部分按税法的规定分摊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纳税人开发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清算”。这里所讲的“清算”就是先按核算对象即方法二计算出增值率判定土地增值税税率,确定征免对象,然后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分摊相关成本费用,分别清算应缴纳税款。
七、充分运用加计扣除政策
《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是企业筹划时值得关注的一个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应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效地扣除;同时还规定这部分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些内容由于界线不是很明确,会计账务处理时容易把这项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果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总和超过了此限额,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能全额扣除,会多交土地增值税。这些费用如果正确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中,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能享受2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对开发间接费用归集时要谨慎,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八、巧用特殊扣除项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据此,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占的比例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则可利用另外一种方法。
九、选择有利的地价成本分配方法
根据《办法》第30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例:某某商都开发用地面积136500平方米(一期88600平方米,二期47900平方米),地价费用12549万元,一期摊销地价金额9914万元,二期地价费用分配计算方法可作以下选择:
A.按一期减余面积、费用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余数摊销)
(12549万元-9914万元)/47900平方米=550. 10元/平方米
B.按实际面积分别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平均摊销)
12549万元/136500平方米×47900平方米=919. 34元/平方米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共59 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 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 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开发阶段对营业额按3%税率征收的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对合同金额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印花税;同时还要就拥有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
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 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 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节约了2%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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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虹,陈立.纳税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为便于各经营方案的比较,基于A的估算,假设:大厦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B的各项费用为经营收入的25%(全部为现金支出),A与B均不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25%,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契税率3%,房产税资产余值扣除率30%,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年,计提年折旧1500万元,折现率8%。
方案一:A与B签订统一委托管理协议
A与B签订统一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大厦收入全部由A收取,并开具A发票。A将超过税后收益3000万元(A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由B公司负担)的部分作为B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并由B开具收取委托管理费发票。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表1:本方案的总税负为1018.52万元(81.02+35.50+275+252+375,),合计净收益1231.48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731.48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13058.12万元,现金净流量为28963.52万元。
方案二:A与B签订租赁协议
A与B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大厦收入全部由B收取,并开具B发票。B向A交纳租金,A获取税后收益3000万元(A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由B公司负担),由A向B开具收取租金的发票。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的总税负为1190.92万元,合计净收益1059.08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559.08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11230.06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7135.46万元。
方案三:大厦产权过户给B。大厦由B经营
A大厦的产权过户给B,为了避免营业税,应将该大厦作为资本金的方式投入B,虽然大厦属于新建,但是近年房地产增值明显,其评估值35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A确认资产评估增值5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过户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契税。B以税后利润方式支付A上缴收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A不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一次性缴纳契税约900万元(30000x3%)。不考虑投资人股时企业所得税、契税,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A和B合计净收益4104.75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854.75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考虑契税,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3525.12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62081.42万元。由于契税在第一年初缴纳,考虑契税,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1375.12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9931,42万元。
方案四:A与B签订经营协议
A与B经营协议主要条款:大厦的产权在A,经营收入在B,并由B上缴协议收益给Ao因固定资产没有归B,B企业所得税将面临税前抵扣不实,将导致每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B上缴收益每年为3000万元,应采取税后利润分配方式,以保证A不用重复缴纳营业税。B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很重,必将影响B的现金流,可能无法保证按期上缴A协议收益。
A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每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站在A角度考虑,大厦折旧并没有导致集团整体利益损失。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的总税负为957.80万元,合计净收益4292.25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792.25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3763.71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9669.10万元。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上述操作存在上缴收益性质认定的涉税风险,A因让渡大厦经营权而获取固定收益,依据经营合同将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租赁业,每年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165万元(3000x5.5%),20年营业税及附加现值为1749.59万元。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5513.30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61418.70万元。
随着我国文化改制的推进,一些出版社由事业单位逐渐转换成为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经营性出版企业。出版经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理性经营与发展,还有利于促进出版企业的经济利益增长,对于出版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作为具有经营企业性质的出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是企业生产经营走向成熟的重要表现,对企业纳税督促管理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措施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经营生产的理性与成熟的重要表现,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对于税收筹划的有效性的保证,以使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与发展中有着积极的作用与效果。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保证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的主要措施首先应注意从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要求以及规定标准出发,保证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法规执行的,是符合国家税收及其相关法律与法规政策的;其次,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对于企业人员素养水平的提高,企业人员的素养水平是企业的税收筹划有效成功的重要保证;再次,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对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些基础性工作进行完善,以此来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实施的有效与成功,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推动性的作用。
(一)在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进行保障的措施中,企业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与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相符合,就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中,各项筹划措施应是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本质问题就是企业依法合理的进行企业税收的缴纳,所以,如果企业税收筹划中出现了违反税收法律政策的情况,出现企业漏税等问题,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以及正常的经营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保证企业税收筹划措施的有效性中对于企业人员素养的锻炼与培养,主要是指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企业人员是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主体,企业税收筹划的各项措施都是由企业人员来完成的,因此,企业人员的综合素养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有着绝对性的影响。在保证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中,除了应注意对于企业人员综合素养的锻炼以及提升外还应注意增加与专业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合作,以此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保证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
(三)对于保障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措施还应注意从做好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做起,比如规范出版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行为、做好企业税收筹划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加强税收筹划的安全风险防范与控制等,从而保证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以及对于企业经营的积极作用和效果。
二、新税法政策下出版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针对最新的企业税法政策要求,出版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又应从哪些措施做起。下文将主要从出版企业的收入筹划方法以及出版企业的费用支出税收筹划方法两个方面,对于新税法要求下出版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与方法进行分析论述。
(一)出版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方法
对于出版企业的收入部分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注意应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原则。在进行出版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就可以为出版企业进行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提供一定的可能性,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促进企业的经营运行。其次,出版企业在进行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对于企业收入中那些不需要进行纳税的收入项目以及企业收入部分中那些免税收的收入项目进行确认,这样既可以做好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又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率,对于企业经营以及资金的流转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出版企业费用支出部分税收筹划方法
在对于出版企业税收筹划的分析中,除了出版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外,对于出版企业的费用支出部分也应该按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对于出版企业费用支出部分的税收筹划,首先应将企业的费用支出项目进行详细的分类规划,以便清楚掌握和了解企业的费用支出项目。在进行出版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对于企业费用支出项目应该扣除的部分进行扣除,尽量使企业的税前费用达到最大情况,这样在进行企业税收缴纳中就可以相应地减少企业应进行纳税部分的费用总数。其次对于出版企业招聘员工的税收筹划主要就是按照税收法规将企业员工的收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计算筹划,在依法纳税同时注意维护企业的利益。最后就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税收筹划,进行企业的这一费用项目税收筹划中需注意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税收筹划,以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结束语
总之,出版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从企业经营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行有效的企业税收筹划,促进企业经营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1]王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出版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科技与出版.2009(5)
[2]潘荣良,温彦君.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J].财务与会计.2005(6)
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及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部分方法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四、充分关注税收的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参考文献
到过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人都会发现,在一些量贩式KTV里,食品饮料等都是开架销售的,像在超市买东西一样,打单付款后,东西被带到娱乐服务提供地,顾客边娱乐边享受食物。这和过去向服务生点食品饮料,最后把它们和娱乐服务一块结账的经营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从经营的角度考虑,这种食品饮料销售方式的改变,使客户可以直面商品,选择的自由度更大,也更方便;而从税收角度考虑,这种改变使企业能够单独核算食品饮料的销售额,为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奠定了管理上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范围,我国税法规定只合并缴纳一种税,是为了征管的简便。顾客向服务生点食品饮料,最后把它们和娱乐服务一块结账,对于商家而言,大多没有将货物销售纳入经营范围,并且没有单独核算货物的销售额,这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食品饮料等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娱乐服务这一不应缴纳增值税而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上述规定,对该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营业税就可以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食品饮料和娱乐服务的总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到20%的幅度内决定。各地方政府核定的娱乐业各项目的税率一般都会超过10%。2001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一些特殊的娱乐业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服务项目属于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娱乐业项目,其在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时,食品饮料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对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之所以规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税,是站在国家的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因为通常情况下,这样会提高企业的整体税负。之所以最终决定权在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也是站在国家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事实上最终决定时是按国家的税收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娱乐场所在经营范围上主营娱乐服务,同时兼营食品饮料销售,在食品饮料的销售方式上表现为开架销售,以便将食品饮料的销售额单独核算,即为上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兼营货物和非应增值税的娱乐服务,并且进行了分开核算,此时,食品饮料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娱乐服务销售应缴纳营业税。事实上如果不分开核算,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应确定企业按食品饮料和货物的总营业额一并缴纳营业税,这样会提高企业最终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不把食品饮料纳入经营范围的混合销售方式与将其纳入经营范围并单独核算的兼营销售方式哪个更节税呢?通过以下两例税负的比较就可得出正确的结论。
例1:假设某歌舞厅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货物,未开架销售食品饮料,本期销售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饮料,销售总额为1 000万元,其中食品饮料市场售价为30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1 000×20%=200(万元)
例2:假设某歌舞厅兼营货物和娱乐服务,开架销售食品饮料,并且独立核算,本期娱乐服务销售额为700万元,食品饮料销售额为300万元。
歌舞厅兼营货物,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此时食品饮料销售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收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700×20%=14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4%)×4%=11.54(万元)
两税合计=140+11.54=151.54(万元)
如果歌舞厅销售货物的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即可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此时歌舞厅销售食品饮料时,确认销项税额;采购食品饮料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最终,歌舞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其销售食品饮料的成本利润率有关,成本利润率越高,在本销售环节的增值额越高,应纳税额也高,因为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的,最终的税收负担应为增值额与税率的乘积。因为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一般为17%,低于20%,最终食品饮料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要比例1中按销售额的20%计算的营业税税额低得多,有时甚至低于歌舞厅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增值税税负。假设例2中的歌舞厅是一般纳税人,食品饮料的采购成本是280万元,税收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700×20%=14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17%)×17%-280÷(1+17%)×17%=2.91(万元)
两税合计=140+2.91=142.91(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歌舞厅在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前,经营范围上没有货物销售项目,食品饮料销售也按特殊娱乐业项目缴纳营业税,税率较高,使最终的税收负担最重;歌舞厅在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后,经营范围上有货物销售项目,对食品饮料销售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如果歌舞厅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3.85%〔4%÷(1+4%)〕缴纳增值税,如果歌舞厅是一般纳税人,按远低于销售额的增值额乘上低于2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最终税负要比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前轻得多。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而言,食品饮料开架销售这种经营方式的改变只是节税的形式要件,企业因此具备了单独核算食品饮料销售额的管理基础,为了利用兼营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企业还要在经营范围上增加货物销售项目并且做税务变更登记,同时在财务会计上真正做到独立核算,才算具备了节税的实质要件。将实质和形式完美统一后,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来说,才能经营、节税一举两得。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20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02
0 引 言
伤昂喜⒈尘跋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采用统一的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幅度较大,企业要想在这一形势下实现更好的发展,也应尽快对税收筹划、盈余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并结合企业实际和两税合并的政策,选择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充分借助两税合并政策的优势,实现合理避税,尽可能地减少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 两税合并下的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
两税合并的核心在税率方面,要求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遵循统一的标准,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所得税税率进行简化、归并,明确外资企业在国内的纳税义务。在2007年3月16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也表明,两税合并政策在我国的正式实施。对一些高税率的企业来说,两税合并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其所得税的税率,而对于某些企业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会使其法定税率逐年提升。因此,企业必须基于这一税收政策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但税收筹划工作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筹划成本,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企业会选择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进行合理避税。
当前企业所用的盈余管理方式主要可以分为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种。前者主要是要求企业通过对应计项目的管理调整利润。后者则是通过对企业实际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以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在两税合并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应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合理选择盈余管理方式,确保合理避税的有效性,从而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2 两税合并、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
2.1 两税合并、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理论基础
盈余管理方式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众多研究学者都将避税作为企业的重要盈余管理方式之一,因此,大多是针对盈余管理方式的研究,都选择利用美国1986年的减税法案作为理论基础。该减税法案实行后,1986-1988年,美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46%递减至34%。由于减税政策具有固定性,因而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若是企业管理者采取收益递延等方式,便能降低税收成本。同时,国外很多专家学者也基于本国税收制度的变化,展开了针对性的盈余管理研究。例如:马来西亚学者针对本国1990年颁布的减税法案开展了盈余管理研究,并证明,当时马来西亚的一些大型公司,存在通过递延收益降低税收成本的现象。1986-1990年,许多国家规定黄金采掘行业的公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这一行业的上市公司虽然没有开展会计盈余管理,但也通过提升黄金采掘效率而实现了真实盈余管理。
在国内,我国一些专家学者也基于两税合并背景对盈余管理展开了研究,并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在两税合并政策实施后,我国一些税率下降的公司,出现了明显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而一些税率上升的公司,并没有采取明显的盈余管理对策。而在两税合并背景下,国内公司是否会通过盈余管理方式的合理选择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2 两税合并、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研究假说
在两税合并、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研究中,可以提出两个假说。第一个假说,在税收合并背景下,税率降低的企业会在盈余管理过程中,选择采用应计盈余管理的方式降低成本。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两税合并能够使其税率降低,将应税利润从2007年向后递延,则缴纳了更少的所得税,并获取了一定的时间价值。因而,这些企业极有可能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开展盈余管理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政策具有固定性,给定避税收益也是固定的,企业需要调整利润,若采取真实盈余管理方式,会对其正常运营产生一定影响,而若是采用应计盈余管理,则能在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降低管理成本,因而,在收益给定的情况下,企业在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上,会更加倾向于应计盈余管理方式。
第二个假说,在税收合并的背景下,税率提高的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会选择任何一种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盈余管理。税收合并政策实施后,一些企业会出现税率上升的情况,为了能够使这些企业更好地适应这一环境,国家为其设定了3年到5年的过渡期。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税率变化会相对较小,税收筹划行为并不明显,即使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能获取的效益也并不明显。同时,在盈余管理成本上,由于与税率降低的企业相反,税率提高这些企业需要调高利润,因而,若是选择应计盈余管理模式,会引起审计师的关注,并带来较高的管理成本,而若是选择真实盈余管理方式,则会带来比应计盈余管理更高的成本,影响了企业的实际收益。因而,这些企业很可能在税收合并的背景下,不采用任何一种盈余管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2.3 两税合并、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假说的验证结果
相关研究学者基于两税合并的背景,也针对国内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指标体系进行了构建。基于Jones模型和相关计算方法,对某行业某一年度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分年度分行业的回归。采用DAC代表操纵性应计项目,并设计出能够切实反映出真实盈余管理的总体计量指标。其次,分别构建了应计盈余管理行为检验模型和真实盈余管理行为检验模型,并分析其存在的各类变量。最后,研究学者将从国泰君安数据库等获取的729家企业的2007-2008年的数据作为样本,并根据税率变化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两税合并政策实施后,出现税率上升的企业;第二类为两税合并政策实施后,出现税率下降的企业;第三类为两税合并政策实施后,税率未出现变化的企业。其中第一类企业为86家,第二类企业为353家,第三类企业为290家。将这些数据全部融入所构建的模型中,并展开描述性统计、单变量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
专家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税率下降的企业DAC值在1%水平以上具有显著性。因而,这类企业极有可能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选择应计盈余管理方式。而税率上升的企业通过统计分析后发现,其各项指标中,只有酌量性费用操控指标存在显著性,且显著性为负,因而无法证明其是否会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同时,税率未发生变动的企业,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间的盈余管理方向存在一致性,都出现了正向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和负向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因而可作为参照样本。而税率下降的企业通过对其DAC值显著性的分析表明,其存在明显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但无法证明其存在真实盈余管理行为。税率上升的企业通过各项指标的均值配对检验,显示其并不存在明显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和真实盈余管理行为。
在利用多元回归分析对假说进行验证的过程中,为了避免验证结果受到极端值的影响,研究人员也提前对所有的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缩尾处理。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税率下降的企业选择使用应计盈余管理方式,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并获取相应的时间价值。而税率上升的企业,由于其本身采取盈余管理所获收益不明显,因而无法明确其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同时,发展速度越快的企业,越不愿意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选择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而这一情况产生的原因是真实盈余管理方式的运用,会对企业绩效和未来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2.4 两税合并、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研究结果讨论
以上的研究结果表明,税收合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税率和利润都有一定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税率降低的企业,通常会选择应计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而税率提高的企业,通常不会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同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策略的选择时,往往会对这一策略的实施成本进行充分考虑,若是成本较高,企业会放弃对这一策略的应用。而政策的制定者,只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的低成本税收筹划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
3 结 语
伤昂喜⒈尘跋拢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税收筹划对策,适当运用盈余管理方式。相对来说,制定策略的人,也需采取一些对策,对能够抵消税收政策影响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实现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共同稳定、健康发展。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为促销拟采用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800元,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40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采取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方式,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值200元的商品,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1 000元,返还200元的现金。另外,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 000元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同样是用800元人民币与原价1 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对甲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方案二: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0-140)÷(1+17%)×17%=8.7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8.72=43.59(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额外商品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赠送额外商品的企业应该在赠送环节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赠送额外商品的时候,应该代顾客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36.28=129.87(元);
税后利润额为=[800-800×(1-30%)] ÷(1+17%)-140÷(1+17%)-60-50-36.28=-60.81(元)。
方案三:即顾客现在只花8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 000元的商品。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
[200-140×(1-10%)] ÷(1+17%)×17%=10.7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10.75=45.62(元);
其赠送购物券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5.62+50+36.28=131.9(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50-36.28=-48.84(元)。
方案五: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
=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时视同销售,由于只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200×(1-10%)-140×(1-10%)] ÷(1+17%)×17%=7.8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7.85=42.72(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200×(1-10%)÷(1-20%)×20%=45(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
纳税合计=42.72+45+36.28=124(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45-36.28=-43.84(元)。
方案六:销售1 0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 000÷(1+17%)×17%-101.71=43.59(元);
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50元(同上);
应纳税所得额=(1 000-700)÷(1+17%)-60=196.41(元);
应交所得税=196.41×25%=49.10(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49.10=142.69(元);
税后利润额为=(1 000-700)÷(1+17%)-60-200-50-49.10=-102.69(元)。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见表1。
方案一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即直接下调销售价格,这既未违反税法,又扩大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方案二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且还应对个人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 方案三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但由于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且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所以降低了赠送成本。但由于赠送未及时兑现,会降低促销效果。
方案五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四相比,没有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而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可降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方案六实质上属于返还现金方式。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综上所述,假设购货方一般会按企业要求及时付款,着重考虑企业税后净利润,同时兼顾考虑各项税负及其他因素,则方案一最优,其次为方案三、方案五、方案四、方案二和方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