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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15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033112
引言
当归在我国很多古老的中医药书籍中都有记载,最早出现在《神农本草经》中,将其归类位为中品药材的行列,而随着不断地对当归进行分析与应用,之后的《本草纲目》对当归的药性与药理进一步的进行了扩充,对当前阶段中一些疾病的治疗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使当归栽培得更加合理,对当归的栽培的气候生态与土壤环境进行研究就有重要意义。
1 对道地当归的生长条件的分析
1.1 气候生态条件的调查分析
在进行该调查时,对当归种植地区气候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包括了岷县以及周围地区的年均气温、年均降水量、年光照的总时间,并且,还要调查岷县和周围区域7―9月份的年均气温、年均降水量与年均日照时间,这一阶段为当归生长阶段的一个重要阶段――快速膨大期,这一阶段往往会给当归的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1]。详情如表1所示。根据调查可以发现,全年的年均气温与年均降水量岷县相对小,年均光照岷县较多,在快速膨胀期,而在当归快速膨大期,棉线的降水量相比于其他地区相对较多。
1.2 土壤环境条件的调查分析
在对道地和近道地土壤化学性质进行调查中可以发现,土壤的pH值都在7.0以上,就说明,该地区的土壤为碱性,但是不同地区的碱性程度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异,武都县的碱性在4个地区中最弱,其他3个地区的碱性差别不是很大,其中以宕昌县的碱性最高;并且在这一区域中,含有氮、磷、钾、铁、镁等物质较为丰富,其中岷县含有的磷、镁以及有机质最为丰富[2]。
2 对道地当归的生长条件的总结
根据上述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对道地或近道地当归气候生态来说,年均气温以及当归生长阶段的降水量对其造成的影响最大,体现出了重要的气候生态情况,因此在对栽植的当归进行管理时,就要考虑到这一因素。在该地区的土壤中,具有很多的矿物元素,这些矿物元素都会对道地和近道地当归的生长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的程度具有一定的差异,其中影响较大的为磷、镁、有机质3种物质。因此,在对道地和近道地进行栽培时,不仅要使用科学的种植技术以及选取优良的当归幼苗,而且农户还不要盲目的进行种植,选择合理的生态气候以及土壤环境进行栽培,以使种植更加科学、合理,为丰收做出了良好的保证[3]。
3 总结
对当归生长带来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如种子的优良程度、种植地区的气候生态、土壤环境、生长环境、种植技术等,但是在这些因素中,气候生态与土壤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最大,是道地当归栽培的主要因素。但是本文的研究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将其产生影响的机理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因此,对道地当归研究还要继续的进行,以使农户更好地进行当归的种植。
参考文献
[1]尚忠慧,卫海燕,顾蔚,等.基于GIS与模糊物元模型的当归潜在生境适宜性区划分析[J].中药材,2015(7):1370-1374.
[2]唐华俊,李文娟,赵书河,等.气候变化对农业和粮食生产
中图分类号:X8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2018402
1概况
根据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锦州市确定基本农田的专项监测的地点为凌海市建业乡、黑山县刘马村和北镇观音阁街道河洼村。
(1)凌海市建业乡。建业乡辖区总面积163km2,多为平原。辖区内盐碱地占40%,耕作面积10万亩,其中稻田5万亩,大田3.8万亩,菜地1.2万亩。农田灌溉地下水50%,地表水50%。周围无明显工业污染源。
(2)黑山县刘马村。刘马村土壤类型为半沙,颜色以黑色为主呈中性微碱性反应。灌溉方式:滴灌、喷灌等。地下水资源丰富,埋置深度40~50m,水质好无污染。农作物有玉米、花生、大豆、高粱。玉米种植面积占该村土地种植面积95%以上。亩产量平均600~750kg,亩施肥50kg。
(3)北镇观音阁街道河洼村。大田作物有玉米、大豆,地下水位30m左右,村东有“玉泉湖”小水库,供附近居民灌溉,周围无重点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分布在居民区,主要污染物污染渠道为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饮用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化肥使用尿素、复合肥,有机肥施用量50kg/亩。
2采样方法
3样品预处理及测定方法
样品预处理方法和测试方法见表1。
4评价方法
5监测结果及评价
在全市的15个点位中,污染等级属于清洁(Ⅰ)的是8个点位,占总点位的53%。污染等级属于尚清洁(Ⅱ)的是2个点位,占总点位的13%。污染等级属于轻度污染(Ⅲ)的是5个点位,占总点位的33%。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凌海市的超标金属为镉,黑山县和北镇市的超标金属为镉和汞。由于选择的3块基本农田周围均没有大的污染源,所以造成土壤重金属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土壤施用含有镉和汞的农药和肥料(表4)。
6结论与展望
通过本次调查,锦州市基本农田主要污染物为镉和汞。虽然尚不严重,但已有超标现象。
土壤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同时也是地表各环境要素相互作用的枢纽,土壤与其他环境要素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因大气、水体或生物体中的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进入土壤,因而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质来源极为广泛。土壤污染防治是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应从发展清洁生产入手,彻底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控制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化学药品,推广污染土壤的改良,进行污染土壤的修复等。
目前,人们对土壤污染的危害还认识不足,对土壤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因此应该通过多种媒介手段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土壤环境保护及土壤污染的认识,使防治土壤污染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
(1)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个别重金属元素有上升且超标的现象
土壤环境质量是土壤容纳、吸收和降解各种环境污染物质的能力,是土壤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土壤作为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在自然环境的中心位置,承担着来自工业和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农药化肥及大气降尘和酸雨等各方面90%的污染物。该区土壤重金属大多数含量属于土壤环境质量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见表1。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但土壤中铅含量较高,上升幅度较大,受到铅中度污染; 土壤锌含量相对较高,上升趋势较为明显,表层土壤锌含量低于底层土壤,底层土壤锌含量绝大多数均远远超出背景值。
(2)工业废水达标率高,城市生活污水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来源
工业用水主要分布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其用水量分别占全区工业用水总量的43.74%、30.07%、8.72%,合占全区的82.54%。工业废水排放主要分布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其排放量分别占全区排放总量的41.06%、25.46%、9.80%、6.93%,合占全区的83. 26%。全区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达标率为100%。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生活污水已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来源。
表1 土壤重金属含量状况表
(3)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较大,但处理率高
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在10 万吨以上,但其综合利用、处置后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2010年起已达到99. 92%。城市生活垃圾年排放量在2 万吨以上,处理率为100%。
(4) 面源污染仍然较重
虽然多年来投入大量资金,致力于改造工农业生产的能源结构和加强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点源污染治理成效明显,面源污染也有所减少。但由于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使用量仍然较大,尤其是农用地膜使用量明显增大,因此面源污染仍然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品质的提高,见图1、图2。
图1 2000—2011年该区化肥折纯使用量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紧密围绕“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理顺体制机制。适度上收环境监测事权,完善考核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和质控体系,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三)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有效规范环境监测活动,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目标
2016 年底前,上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体系,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数据及仪器参数变化评估及预警体系,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17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保障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机制。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深化信息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用,进一步推进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评价及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权威。
四、工作内容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预
1.加快监测事权上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建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完善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二)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
2.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模式。建立国家与省级环保部门组成的两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
3.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推动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制订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从业规范,制定环保行业标准样品使用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制度,实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4.强化国家网运行管理。国家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的模式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运维)或流域上下游环保系统监测机构联合监测的模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地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采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有能力的实验室集中制样、贴标和分析的模式开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网监测数据传输、审核,监控监测仪器的关键参数,国家网运维机构开放通信协议,监测数据与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国家网的运维条件保障,不再参与国家网的数据审核。
5.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充分发挥国家环境质量监测质控体系的作用,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开展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与传递、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每年组织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能力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有证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调查,组织不同来源标准样品之间的分析比对。组织开展地表水跨界联合监测、比对测试和留样复测等。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随机比对测试机制,组织不同监测单位开展比对测试。
6.加快培育环境监测市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出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质量信用情况,完善退出机制,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技术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7.健全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建立制修订项目库,形成动态更新机制。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完善有证标准样品体系。推动部门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的统一,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
8.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由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国家质控平台设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以及监测质量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在全国遴选若干个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搭建区域质控实验室,负责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工作,向上、向下开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传递和颗粒物比对等工作,进行例行质控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负责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等质控活动,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在实现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直传的基础上,开发自动监测仪器关键参数的实时采集和传输功能以及水质自动监测仪器远程校准、维护等质控功能,及时发现并减少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的因素。加快建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视频O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保存自动监测站内外环境及人员操作情况,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探索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 定位的应用,努力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形成覆盖手工监测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创新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质控手段
9.推进质量管理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由环境保护部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构建权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权威专家组建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下设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评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10.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日常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区域质控实验室,组织开展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报环境保护部。强化飞行检查,环境保护部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以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结果和举报线索等为依据,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重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环境监测信息作为质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继续执行环境空气和主要水系重点断面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制度,大力推进地表水断面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载体,宣传和解读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畅通建言献策和举报投诉途径,曝光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环境监测质量意识。
(五)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12.建立质量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明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中的作用,对于地方政府,着重考核环境质量的改善;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着重考核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合格的,该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适当扣除相应分值;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该地区该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3.严肃整治不规范监测行为。对监测工作中仪器设备安装不规范、仪器性能测试不合格、仪器维护频次不够、缺少监测质控报告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
14.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动机制。对于擅自挪动监测点位、修改仪器关键参数、堵塞采样头或采样管路、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造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环境监测行为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对造假行为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能力建设
结合“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国家质控平台及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能力建设,配齐质控仪器设备,完善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国家网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控制系统、自动监测站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国家质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质控样品分装和标准样品验证能力,满足质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组织实施
(一)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在当前社会审美不断更新的时代背景下,设计人员应当针对园内的水生态与景观整体的关系进行合理衡量,为后续的园林施工过程提供可靠的依据。进而保证园林工程质量的提升,为自身赢得更好的发展。
1水生态环境与景观设计的关系分析
所谓水生态,主要是指环环境当中的水因子对各类生物的影响,以及各类生物对各种基础水条件的适应过程。一切有生命之物的起源都是水,所以生物体只有持续依靠与环境进行水分交换,才能够长久稳定的生存,园林当中的植物亦然,环境中水的质(盐度)与量,是决定生物种类、分布、数量及构成的核心要素,所以在园林设计过程当中,只有充分考虑到水生态环境要素,才能让设计方案更加合理完善,让园内植物的成长更加健康。但是我国多数设计单位,显然都并未考虑到设计过程中的水生态要素,所以通常会使设计方案缺乏合理性,也无法为园内植物打造出健康的成长环境,这会使园林工程的寿命及美观度受到影响,因此只有在开始设计环节之前,先考虑到园内的水生态因素,确保园内水文环境合理,充分应用水生态元素为园内植物打造出更好的生存环境,才能让园林更加长久的服务于社会,为社会提供更加美妙的景色。但是由于设计人员普遍对水生态理念缺乏了解,不懂得如何利用水生态要素转变园内整体生态,所以许多园林的整体生态都多少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只有逐渐意识到水生态要素的重要性,注重在设计过程中利用水生态要素转变园内整体生态,才能够确保设计方案更加完善,更加合理,以促进自身的发展[1]。
2水生态环境要素的应用
2.1选取园内植物
不同的植物对于水分有不同程度的需求,这便是水生态环境对植物生长最主要的一项影响。所以在设计过程当中,在选取植物时,考虑到水生态要素,应当更加谨慎结合植物自身特点以及当地环境条件选择园内植物类型,才能够减轻后续工程建设及维护过程的负担,确保植物健康成长。例如在温热潮湿的热带季风气候下,土壤与空气中的水分含量高,应当着重选择喜温喜热且水分需求量大的植物。例如芭蕉、棕榈、金边橡皮树、龙血树等等。在东北地区的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下,土壤雨季空气中的水分含量低,空气干燥且随季节变化,所以应当选择抗性较强且对于水分要求不高的植物,例如松、杨、桦树等等,这类植物一段期间内脱离水分,也能够健康的生长。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量不同,对于环境的要求便也各不同相同,应当遵从植物对于园内水环境的需求,对园内所要种植的植物进行选择,这样才能够让园内的植物生长更加茁壮,为园区打造更美的景观。这是针对一座园林进行设计最基础的原则,所以设计人员应当依据在设计开始之前的施工现场勘测数据,对园内水生态(包括空气含水量、土壤含水量、地下水成分等等)进行详细分析,进而选择最为适宜的植物在院内栽种,才能为后续的园林建设提供更合理的依据,确保园内植物不会因当地环境水分不足或水分过多而产生病害或枯萎死亡。反之则很容易导致园内植物的大面积病害或枯死,这样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2]。
2.2排除园林植物有害因素
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国内许多地区的空气与土壤环境都已经开始逐渐产生变化,各地工业机构的不断增加,使得各地空气及土壤中的有害成分都持续增加,进而对植物的生长产生负面影响,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所以在开始设计过程之前,对于园林施工现场环境的严格勘测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园内水源成分的勘测是不可小视的,对于水源中养分含量、重金属成分含量等多项成分参数的调查结果,决定着园内的植物最终能否在栽种完成后顺利成活。例如水中盐分含量过高,会使植物根基产生脱水现象,所以如果在勘测环节中检测出园内水源含盐量过高,那么在设计环节则应当针对性加淡化措施,确保园内水源盐分恢复到正常数值,不影响植物的生存。水生态决定着植物的生长存活,而针对水源的处理措施则决定着园内的水生态,所以必要根据详细数据进行严谨设计,得出更可靠的水源净化措施,才能确保园内植物存活,避免建设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失。
2.3合理设计园内水源
园林当中的水源包含了很多方面,可见包括的人工湖、池塘、小型瀑布等等,不可见的包括地下水源等。这些都是在设计过程当中应当严谨规划、细致设计的要素。因此在设计环节,设计人员应当更多结合园林整体环境,对园内的水源进行合理规划设计。例如针对地下送水管道进行设计规划时,应当确保管道埋设距离地上植物的根基有一个合理距离,对于管道的材质也应严格规定,选择刚度高,且不会对植物根基产生毒害的材质。在对园内人工湖、池塘或瀑布进行设计时,应当依照园林整体的风格来进行规划,并且要考虑到水生植物的生长需求,在设计方案中对水源成分进行严谨规划,确保水源中不含有对水生植物有害、不利于水生植物生长的成分。这些都会影响到园林的整体景观质量以及植物的生长,所以都应严谨思考,细化设计,考虑到任何可能的影响,并且在设计方案当中将具体的处理措施完整体现出来,才能确保后续的建设及植物栽种过程更加顺利,促进园林质量提升,最大程度避免任何可能的隐患产生,这样会使最终的设计方案更加完善、更加严谨,在确保园林美观度的同时,保证园内水源供给的合理性[3]。
3结束语
景观工程设计,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绿化资源匮乏的社会背景下,是十分重要的一项课题。而水生态环境要素,则是决定着园林整体景观美观度以及园内植物健康成长的核心要素。因此在设计过程当中,对于水生态环境的分析与在设计方案当中的应用,是不可忽略的,设计人员只有更加注重借助前期勘测过程得出的园内水生态环境数据与设计环节的结合,以及水生态要素与设计审美的融合,才能确保园内水生态更加健康,保证植物健康成长,确保园内景观和谐。
作者:周倩 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国际经验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发、利用、保护好土壤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全国16%的土壤环境超标,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严重,工矿业废弃地和农业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类土地(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均有相当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威胁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土壤污染成因,借鉴国际经验,探求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途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土壤环境也迅速恶化,污染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现出由点到片,由城到乡,由单一到复合等发展态势。造成我国土壤环境恶化的原因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禀赋低。我国土地资源具有绝对数量多、相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环境压力大等特点。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水平的43%,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20%的人口。除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珠江中下游平原与汉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质量不高,无法耕种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万亩,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存在生态难题。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广量大。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归属。我国30多年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土地成为了一个“大垃圾箱”。工业“三废”排放,使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积累于土壤。全国有11. 23万座矿山,1.2万座尾矿库,每年60万吨石油跑冒滴漏,固体废物堆放占地面积达200多万亩,有害废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万亩,有害废气随雨水沉降到土壤中。农业生产存在“农药、化肥依赖症”,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农膜残留量达12万吨. “白色污染”严重,导致土质下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虽对土壤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细则。虽然不少地方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法律体系,约束力和系统性不够。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有60类共3246种土壤,不同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响基准推导的重要参数具有较大的变异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及正在修订的土壤质量标准有60多个,在数量上比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属于10多个不同部门。此外,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于1995年实施,2009年开始修订,至今仍在修订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标准等级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值,没有区分土壤背景值的差异。此外,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质量,从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对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考虑不够。
五是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步晚,技术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监测体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难以精准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状况。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积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要求极高。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非常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口大。国外的绿地建设中,土壤费占总投入的50%。我国“十二五”环境规划中仅有30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对城市投入,对农业生态环保投入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治土,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虽然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公众土壤污染防治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历史价值。大部分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表现淡漠,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只要环境污染没有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产生活,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成本。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
建立综合防治的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将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形成了从基本法到综合性法律再到专项立法的三层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颁布《土壤保护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和《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棕色地块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对水、化学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国制定《联邦土壤保护法》《区域规划法案》《建设条例》等,对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复、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开发作出规定。日本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为农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英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外围法则从不同途径为土壤切断了污染源。法国虽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规定土壤污染者的相关责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预防
发达国家将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贯穿土壤环境管理全过程,指导污染土壤的环境调查与监测,确定土壤污染风险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关注。英国认为预防土壤风险与修复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率先提出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管理框架。德国一方面重点排查了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了重点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当前发达国家普遍基于风险评估,划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以及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导则》,此外还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复目标值,许多州据此制订各自的土壤质量标准。英国在考虑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指标值。加拿大则以其保护生态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质量指导值。荷兰在《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干预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订土壤环境标准时,特别设立浸出液标准。
全面准确开展土壤监测
西方国家普遍深入开展土壤调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谱遥感与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新技术进行土壤监测与评价,摸清底数,为开展土壤保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欧盟实施土壤环境评价监测项目,设计欧盟范围内可比的监测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评价土壤现状的资料参考中心,对国家级土壤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统一管理。德国根据土地用途对全国土壤实施监测,了解土壤特性变化,以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设立监测点800多个,并建立污染土壤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法国建立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含现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复的污染地。美国相关部门向用户免费提供很多土壤基础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遥感资料,从而为新技术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分类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据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国家坚持区别对待,积极推动土壤污染分类整治和管理。美国防治土壤污染关注范围从农业用地逐渐扩大到工业用地,通过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对“棕色地块”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级系统,根据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土壤4种污染迁移途径来评估场地的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治理。德国通过一套颜色指标体系明确土壤治理要求,分别用绿线、黄线和红线表示应采取预防恶化、发出警告或必须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韩国在土壤污染调查、整治责任承担、费用负担、管制方式等具体制度中,对“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镇工矿型”土壤污染区别对待。俄罗斯在《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中针对农业生产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剂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
国外土壤修复主要采用两大方法(原位及异位)和五类技术(工程措施、物理修复、化学/物化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和生物修复)。1982-2005年,美国超级基金一共进行了997个土壤修复项目,采用异位修复的项目约占53%,固化/稳定化及焚烧占异位修复项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复项目的53%。欧洲各国因工业历史和污染类型不同,污染场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复技术也存在明显差异,整体上采用原位及异位修复技术的比例相当。目前,绿色修复技术既可降低修复行动的环境足迹及经济上的负面影响,又使修复行为的净环境收益最大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污染者付费”基础上的市场运作
在政府提供专项治理资金的同时,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国通过征收专业税,建立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土壤修复“超级基金”,由其兜底全国范围内污染场地的修复。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业、个人或知情并容许排污发生的人为第一级;当前土地所有者、业主为第二级;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由第一级承担,但无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时由第二级承担。日本采用“原因者负担”和“受益者分担”双原则并设立专项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体方式是:先对污染土地展开调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对该土地进行收购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将土地卖给企业,最后按基金出资比例对获利的5%进行分配。对于无主土地的治理,德国采取政府先垫钱修复,后调查确定最终谁付费的治理方式;而对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给予补贴。
综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可持续管理和修复的成本可以发现,三项成本的基本比例为1:10:100。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必须重视预防,并坚持防、控、治一体化,分类施策、分区防控,走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合机制
土壤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治理和协调难度大,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中央部门的责任及中央相关部门的职责。环保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耕地面源和农村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农业部承担;与工信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城镇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住建部、环保部共同承担。协调跨区域水土协同治理,统筹土壤、重金属和化学品、固废、危废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修订、完善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关于土壤保护的内容,形成科学、合理、系统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严控农药、化肥、农膜的乱用滥用问题,加大对造成污染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源头控制
坚持绿色化发展,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严格项目准人,关闭、淘汰和搬迁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改造环保设施,严格控制排污量和浓度。打击非法采矿,促进矿山集约化开采和废水、废渣集中排放和处理。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监管农田和重要农产品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以及农膜的环境管理,提高农业补贴标准。实行保护性耕作和轮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土壤环保考核指标。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制,明确地方党委及其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
加强土壤监测
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长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开放监测市场。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数据。
实施分类防治
对工业、农业和住宅用地分类施策;划定优先保护区域进行分区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开展分级防治。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奖促治”“以奖促保”政策。建立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
加强科技支撑
搭建土壤环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注重引进、吸收、消化适用于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污染治理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平台,自主研发关键技术、设备。
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借鉴重庆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经营、批租为支撑的财税、金融模式改革。继续探索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险等经济措施。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进行生态补偿;定点收购被污染粮食并补偿费用。建立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基金。对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保护和治理的地区,加大资金奖励支持力度。发展土壤修复相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开展PPP模式,推进第三方监测、治理。
加强土壤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公众土壤环境安全意识和土壤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课堂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并为一线生产者提供专业培训。
一、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定义及分类
土壤污染的定义目前不统一,主要有3种不同观点。(1)“绝对性”定义,即部分学者认为由人类向土壤添加有害物质,土壤中该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了土壤背景值,土壤就受到了污染。(2)“相对性”定义,即有学者以特定的参照数据来加以判断,如以土壤背景值加2倍标准值为临界值,如果超过临界值,则认为土壤已被污染。(3)“综合性”定义,即定义为不但要看含量的增加,还要看后果,即当加入土壤的污染物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或污染物在土壤中累积量超过土壤基准值,而给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此时才能被称为污染。由于第3种定义更具有实际意义,而被使用的最多。土壤污染主要可分为无机物污染(重金属、化肥、盐碱类),有机物污染(主要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以及难降解的农药等有机物质),生物污染(带有病菌的城市垃圾、厩肥等)以及放射性污染(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等类型,污染物可单独对土壤的污染起作用,但多数是多种污染物共存的复合污染。产地土壤环境的污染物来源复杂,但主要来自工矿企业“三废”污染和污水灌溉两个方面。据统计,我国耕地污染退化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10,其中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近1000万hm2,使用污水灌溉的耕地已达330多万hm2[4]。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也开始成为引起土壤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主要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物
(一)重金属类物质
目前,国际上公认影响比较大、毒性较高的重金属类物质一般有5种,即汞、镉、铅、铬、砷。20世纪50-70年代,日本富士县的“骨痛病”就是由于镉污染而导致糙米中镉超标而引起的,患者数千人,其中数百人死亡,至今还有人不断提出和索赔。随着我国工业和农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污水灌溉和工矿企业排污引起的产地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问题也逐渐显现。如我国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研究发现辽宁省沈阳张士灌区的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污染面积达2500多hm2,造成农产品无法食用[5]。雷鸣等人对湖南工矿污染区的调查也显示,株洲和湘潭等地工矿污染地区的镉、砷和铅污染面积占当地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6]。在各类农产品中,水稻和叶菜类蔬菜是最易富集重金属元素的农作物[7~8],因此,当土壤被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后,稻米和叶菜类蔬菜中重金属残留问题值得关注。重金属污染普遍具有以下共同点:(1)污染面积逐渐扩大。由于重金属类物质与污染排放密不可分,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工业的地域性转移,重金属元素威胁的范围逐渐加大。(2)污染治理耗时较长。土壤中的重金属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即使通过生物修复等手段,某些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也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3)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土壤中的重金属会被农作物吸收,通过食物链逐级放大和改变存在形态,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比如,汞被生物体甲基化后形成甲基汞,其具有神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语言和记忆能力障碍等严重问题。人体长期摄入重金属,会蓄积于内脏和骨骼中,引起多种疾病。如在人体内,镉的半衰期长达7~30年,可蓄积50年之久,能对多种器官和组织造成损害[9]。如此长的半衰期,对人体来说甚至是不可逆的,一旦进入体内就难以排出。
(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POPs是指一类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能够在大气环境中长距离迁移并能沉积回地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目前,我国污染较为严重的POPs物质主要有:(1)多环芳烃(PAHs)。我国已有学者开展了对京津及附近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及东南沿海等区域的研究。结果表明,土壤中的PAHs主要来源于燃烧源(包括工业燃煤、汽车尾气排放等)。对北京郊区土壤中16种PAHs的研究表明,土壤中16种PAHs的平均浓度为1350μg/kg,其含量范围在16~3880μg/kg之间[10]。(2)有机氯农药(OCPs)。OCPs具有高效的杀虫力,1950-1970年被广泛用于农业生产,但是由于OCPs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质,其难以被化学降解和生物降解,在土壤中半衰期可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由于OCPs严重对环境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国家开始禁止或限制使用OCPs。据统计,我国多年来累计施用滴滴涕40多万t,六六六等OCPs19万余t,虽然OCPs目前已被禁止使用,但是由于降解缓慢,其对土壤的污染仍不容小视[11~12]。(3)二英(Dioxin)。二英是一类物质的简称,包括210多种化合物。焚烧垃圾和塑料制品,以及有机物和氯的热处理过程,都会释放二英类物质。它们通过大气干湿沉降、污水污泥农用以及废弃物堆放等多种途径进入土壤环境[13]。我国有学者对一些地区土壤中二英含量的调查显示,部分省份土壤存在二英污染问题,其中钢铁厂和垃圾焚烧厂周围土壤污染尤为明显[14~16]。(4)多氯联苯(PCBs)。PCBs不但具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高毒、难降解的共同特点,同时还是内分泌干扰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目前,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发现有较高浓度的PCBs。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人迹罕至的海洋、大气、水、土壤中也发现了PCBs。我国从1965年开始生产PCBs,到20世纪80年代初停产,共生产上万t,多年的使用造成一些地区环境污染严重[17],已经在局部地区酿出了严重污染事件。POPs污染的主要特点:(1)高毒性。主要表现为它的“三致性”,即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它还具有遗传毒性,能造成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使生殖和免疫系统受到破坏,并诱发癌症和神经性疾病。(2)持久性。POPs类有机污染物结构稳定,在自然条件下很难被降解。研究表明,即使是很多年前使用过,在许多地方依然能够发现它们的残留物,POPs分子结构中化学键具有相对较高的键能,可以抵御光解、化学和生物降解。一旦它们释放进入环境,将有可能在环境中持久存在。(3)生物蓄积性。POPs类有机污染物分子结构中通常含有卤素原子,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征,因而能够在脂肪组织中发生生物蓄积,从而导致从周围介质迁移、富集到生物体内,并通过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达到中毒浓度。(4)迁移性。POPs具有半挥发性,能够从水体或土壤中以蒸汽形式进入大气环境或被大气颗粒物吸附,通过大气环流远距离迁移。在较冷或高海拔地方会重新沉降到地面上。而后在温度升高时,它们会再次挥发进入大气,进行迁移。如今在地球两极以及珠穆朗玛峰地区都已监测到POPs物质的存在。
(三)农业面源污染物质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滥施化肥、农药和农用地膜所致。(1)化肥。自从1843年人类开始生产化肥以来,化肥的使用已有165年的历史,随着农业的发展,全球化肥施用量将不断增加。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化肥施用量逐年增长。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使用量约稳定在5460万t(折纯量),平均施用量达500kg/hm2以上,远远超出发达国家225kg/hm2的安全上限。由于化肥主要来源于矿物,其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类物质,比如用作磷肥的矿石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镉元素,过量施用必然会造成间接污染。(2)农药。虽然有机氯等高残留农药目前已被禁止,但其他农药使用问题也非常突出。据统计,2006年我国农药年产量约130万t,使用面积约2.8亿hm2,只有约20%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18~19]。除有效成分外,农药中的助剂等其他成分也会长期残留于产地土壤环境中,形成持续污染。(3)农用地膜。由于设施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10年地膜覆盖面积约为1.8×1011m2,年用量约为130万t,年均约有50万t农膜残留于土壤中,残膜率达40%。而且在全部农膜市场中,高档农膜仅占2%,中低档农膜高达98%[20]。残留土壤中的劣质地膜不但破坏土壤结构,减低土壤肥力,还会在分解过程中析出铅、锡等有毒物质,影响作物安全。面源污染的主要特点:(1)影响面积大。与重金属污染等集中于工矿企业周边不同,面源污染物质影响面积非常大[21]。据统计,我国化肥利用率不到4成,在施用过程中,大量肥料未被有效利用并流失,这在我国几乎所有耕地中都会产生。(2)直接危害小。大多数面源污染物主要影响水体环境,对产地土壤环境的直接危害较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间接方面,即长期过量使用化肥会出现土壤孔隙堵塞、板结甚至酸化,降低微生物活性,从而降低农作物产量,同时能活化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3)污染控制难。农业面源污染的污染源并不具体,同时在给定的区域内它们的排放是相互交叉的,加之不同的地理、气象、水文条件对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影响很大,因此很难具体监测单个污染源的排放并加以控制。
三、我国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污染源头控制不到位
由于我国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污染控制技术不达标,工业“三废”和污水灌溉造成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并未禁绝,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对面源污染重视不够,导致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加之农业投入品使用方式粗放,缺乏科学引导,特别容易导致农业面源污染,使目前畜禽养殖业和矿物肥料大量施用造成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逐步显现。
(二)污染底数不清楚
目前我国产地土壤环境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业生产、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现在已开展的污染监测工作覆盖范围较窄,对产地土壤污染的范围、程度甚至污染物种类缺乏整体的掌握,导致防治缺乏针对性。
(三)污染治理缺乏有效手段
产地土壤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土壤本身的结构复杂,且各地土壤背景情况各不相同,对污染物的结合情况多变,加之复合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快速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难以实现。土壤污染修复的方法多种多样[22],包括物理方法,如客土法、热处理法等,缺点在于费用昂贵,难以用于大规模污染土壤的改良。化学方法,如化学固定或化学淋洗等,但前者只能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后者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生物修复方法,其中植物修复以运行成本低,回收和处理富集重金属的植物较为容易,成为了近年来发展的热点,但该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超积累植物较难获得,同时植物对重金属一季累积的绝对量并不可观。
四、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建议
(一)杜绝污染源头
消除工业“三废”对产地的污染排放,严格污灌管理。加大环保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污染排放标准,杜绝超标排放现象。特别注重产地环境的保护工作,设立定位监测点,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同时,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应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视程度,加强农业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水肥一体化等农业技术,鼓励使用农家肥或其他有机肥料,提高化肥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化肥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
(二)做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治理规划和分级工作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少i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生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利益,健康基于其对生命尊严的价值而在诸多关涉人类生存、发展的利益中居于根本地位。人类生命来源于自然,并需要持续不断地从自然获取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和能量。我们人体的各种元素和能量来自于自然环境,这种元素和能量的结构比例是决定其健康状况的基本要件。这就是说自然中的各类要素都以各自的方式贡献于环境的总体质量,并进而贡献于人类的生命健康。所以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与其所处的环境系统息息相关。一个生物多样性丰富、稳定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是保证人类生命体健康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人类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地改变着其生存环境。这使得人类自身越来越直接地暴露在不熟悉、不能忍受的元素和能量的环境之中。这种不适应和不能忍受所带来的结果就是身体病变和健康损害。这是工业革命——特别是20世纪以来愈演愈烈的惨痛教训。以“公害”为例,之所以震惊世界,就是因为它们直接导致了严重的生命健康损害后果。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健康危机,20世纪中后期,在工业化国家掀起了自下而上的环境保护运动。政府开始尝试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与环境公害导致健康损害的因果路线相对应,保障人体健康构成了现代环境法的最根本价值诉求,普遍存在和体现于各国环境立法文本之中。作为环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环境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法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的基本目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内容的技术规范,虽然从形式主义角度看,环境标准不具体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似乎不具备完整的法律规范要素。但是,它通过一些数字、指标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辅以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因而在实质上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实质效力。
自1973年我国颁布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以来,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构建起庞大的环境标准规范群。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由“达标排污”所导致的恶性环境健康损害事件却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我国环境标准建设与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保障实际需要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现行环境标准究竟因何失落了健康价值?如何重新构建起以健康价值为导向的环境标准体系?
二、样本分析:“达标排放”下累积的环境健康风险
在一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等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环境与健康课题研究过程中,技术人员对一个达标排放先进单位——A县某铅锌冶炼企业附近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及三所小学的教室与操场的土壤和尘土进行了铅、镉、砷等金属污染因子含量检测。
各检测点土壤和尘土取样点分布的主要依据就是作为污染源的某铅锌冶炼厂主烟囱的高度及当地风向决定的烟尘扩散的沉降范围。根据测试,该铅锌冶炼厂污染物通过烟囱排放出现最大落地浓度范围为下风向0.5km-6.5km范围,因而本次采样,污染区监测点选在0.5km-6.5km范围内,背景监测点选在0.5km-6.5km范围外。以铅锌冶炼厂为中心,向年主导风向的西南偏西方向延伸约3公里范围内,选定五个点为污染区监测点;向年次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东北偏东方向延伸约1公里范围内选定两个点为污染区监测点;向年非主导风向上风向西北方向延伸约10公里,选定两个点为清洁对照区监测点,约18平方公里范围。其中,两个背景点位于沉降范围之外,五个污染区位于沉降范围之内。
采样区12份样品均检测出铅、镉、砷0。根据调查区农田的经济功能和PH值等因素,技术人员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Ⅱ类二级标准对土壤铅、镉、砷污染情况进行评价。结果显示:除T6(背景值)土壤样品镉、铅、砷未超标外,调查区其余采样点土壤(尘土)样品镉、铅、砷含量均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调查区的12份土壤(尘土)样品中有92%的镉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1.8倍;样品中有92%的铅超标,其中最大超标倍数达5.8倍,超标4倍以上的有4个点,超标2-3倍的有4个点;样品中有92%的砷超标,最大超标倍数达7.1倍,超标6倍以上的有2个点,超标2倍的有2个点。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儿童聚集场所的小学校园内的尘土污染程度要高于农田土壤。位于冶炼厂次主导风向下风侧O.6公里处的S2小学,操场、教室内尘土铅含量高达2339毫克/公斤和2351毫克/公斤;砷含量高达187.45毫克/公斤和201.85毫克/公斤;镉含量达1.54毫克/公斤和1.66毫克/公斤。位于冶炼厂主导风向下风侧1.2公里处的s3小学,操场、教室内尘土铅含量高达2095毫克/公斤和1574毫克/公斤;砷含量高达82.8毫克/公斤和67.92毫克/公斤;镉含量达1.53毫克/公斤和1.60毫克/公斤。
监测数据显示:调查区三所小学儿童面临的重金属污染健康风险的主要污染因子是铅。当地儿童的铅摄入量已经远远超过联合国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DFA)允许的摄入量标准,分别达到标准值的12.9倍、9.1倍和4.06倍。进一步分析发现,其中77%-87%铅摄入源为尘土,13%-32%铅摄入量来自食物中的蔬菜,这表明儿童长期接触含铅尘土和食用铅污染的自产蔬菜等食品,已经累积形成较高的环境健康风险。
三、延伸思考:健康价值失落的法律技术原因
(一)环境标准体系中的健康价值导向不明确
受制于“饮鸩止渴”式的发展理念,我国环境标准过分迁就经济增长的冲动。“环境标准应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的经济技术刚性约束十分普遍,环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对经济指标冲击环境与健康价值的压力躲闪、退让,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价值灵魂始终未能主导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程。由此进而使得环境标准的内在规范构造与外在实施工具的关联性不足,协调性差,无法发挥体系的合力。
以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例:其标准分类、分级设置的经济效益诉求非常明显。目的在于满足相关植物的正常生长需要,而非人体健康。正因为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农田土壤的健康保障需要,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才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该标准以食用农产品产地为规范对象,直接服务于人体健康目标,因此各项指标要求明显高于1995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是一部能够更好地服务人体健康保障需要的环境质量标准。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该标准“自废武功”。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但是在《食用农产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前言中明确宣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在没有更合适理由为此现象作出原因解释的情形下,推断这是健康利益让位于经济发展需要并不过分。
(二)不同介质环境标准设计“自我封闭”。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和环境要素的相关性
环境的整体性说明环境污染因子在不同媒介间的迁移性。以土壤污染为例,其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转移,具有典型的被动承受性,同时,由于土壤对重金属污染的自净能力有限,所以当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后,很难通过自然过程从土壤环境中稀释或消失。目前的物理方法、化学方法以及生物方法对于土壤污染的治理效果都十分有限,因而其危害影响不容易恢复。可见,土壤环境质量的维护更多地需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的配合。然而中国现行的大气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质量维护目标,基本上只限于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本身,很少作为实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配套工具加以运用。例如,按照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A县锌冶炼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应适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然而该标准的制定依据只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没有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的需求。
(三)健康风险敏感区域的环境标准空白
目前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通行做法是采用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此标准采用的妥当性,笔者实在不敢认同。因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限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并在述评解释时将土壤定义为地球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操场、教室等非植被生长的土壤不能适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土壤的铅污染评估主要考虑的是通过农作物吸收后的间接暴露途径,而教室与操场的尘土铅污染则是通过儿童口、手等直接暴露途径。农田土壤考虑的是一般人群,而小学教室与操场尘地铅污染的受害人群是儿童这一铅污染健康暴露敏感群体。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儿童等敏感人群生活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
(四)环境标准运行的配套机制缺陷
环境标准是依法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性规范,其对保障人体健康的价值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支持。目前由于配套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使得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障的现象并不鲜见。以样本区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健康风险评估为例,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的滞后,使得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完善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此类法律依据不足还表现在作为环境标准的实施工具——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上。虽然排污许可证在我国已经推行多年,但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提供约束和保障。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没有严格与环境标准对接,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随意性较大,甚至沦为交费一发证的政策寻租工具。根本不能发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的作用。此外,目前的环境监测制度也不能为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例如,尽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既设置了烟尘浓度限度,也设置了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但环境执法部门的监测通常只限于烟尘浓度。无论是在线监测,还是定期监测都没有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
四、接近正义:环境标准健康价值的实现路径
“总的说来,正义问题是在某些东西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或被意识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正义问题的出现意味着利益限制和牺牲的分摊问题。环境正义亦是如此。“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而人之欲无极。”当环境已经不能满足日益膨胀的物质与健康需求时,人类围绕环境的利益冲突将由此开始。要避免“公地悲剧”的上演,公平地对环境利益进行限制和分配,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已经成为横亘在现代人类实践理性面前的一道正义难题。作为环境法治的重要技术工具,环境标准提供了接近正义的梯子,但梯子与正义之间关联的耦合机制并非自动生成,它依赖于人的智慧创造。
环境标准通过推动人类活动目的性与自然环境规律性的统一,引导人类行为自觉地同自然客观规律保持协调。这种协调既是保持人类可持续地同环境系统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经济能力的基本前提,也是捍卫人类生命、健康等自身价值的重要保证。它首先需要衡平健康利益、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利益,针对不同的环境特征及其承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设置允许特征污染物存在的最大剂量,从而确定环境容量在不同利益需要间的分配,并通过这种数值设置来识别环境违法行为,启动救济程序。可以说,环境标准对正义的接近,兼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功能。在分配正义层面,环境标准体系厘清了环境容量的产权边界,勾勒出了人们对环境客体的利用限度和他人对该利用环境客体的容忍限度,使经济利益、健康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各安其所、和谐互动;在矫正正义层面,环境标准通过为已经造成利益侵害的环境利用行为提供科学技术判定工具,为环境执法和民事权利救济行为提供依据,达到阻遏侵害进一步扩大,制止和制裁侵害行为,使失衡的利益关系回归平衡状态的矫正效果。
笔者以为,为推动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诉求在运行机制上接近正义目标,环境标准必须强化系统内、外耦合机制的打造。首先,确立健康价值在环境标准体系构建中的中心地位。制度乃衡平协调人际利益关系的规范,健康、生态、经济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价值要素。其中健康因其直接决定着生命的质量因而居于中心地位;生态则因维系着人体与外部的物质与能量交换关系,对人体健康具有直接影响,同时又是生物多样性的载体,因而在人的利益构造中居于次中心位置;经济则通过人为活动影响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的物质保障,它以生态环境为基础,服务于人的需要,理应居次于生态环境的基础地位。由此,环境标准形成一个“人体健康一生态修复一经济发展”由内向外的价值序列。确立健康价值在环境标准体系构建中的主导地位,对于打造环境标准的规范合力无疑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