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2 15:58:0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还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被黑客窥测和攻击的情况屡有发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目前社会亟需解决的大问题。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及类型
国内外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众说纷纭,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种隐私,还有一种说法是个人信息就是以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荣誉、别人对我们的评价等。我国学界则普遍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能将个人与其他人分别出来的信息,这就目前最常见的概念解释。主要类型为包括姓名、性别等在内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浏览网页、交友等在内个人网络活动信息,电子邮箱、移动硬盘等在内的个人网络空间储存信息。此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有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请求权、限制权。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策略
1.强化安全保护意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这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策略,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是消费者自身,只有让消费者树立了自我保护意识,才能真正的实现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些是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都无法做到的,2011年发生的“泄密门”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作为消费者自身,必须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①网站注册时,尽量少输入个人信息,账户密码要经常修改。②在个人计算机上安装防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窃取个人信息。③每次浏览网网页后要清除历史浏览记录。④安装Cookies管理工具来反制cookie。⑤注册电子商务网站时,要仔细查看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⑥注册网站时还要注意设置不用的密码。⑦在别人的电脑上不要留下个人信息。
2.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完善法律法规是针对政府而言的,这是点我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从当前国内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上看还不全面,过于形式化,如“不得在网上散发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这种形式大于内容的法规事实上起不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作用,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发展情况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具体如下:在电子商务安全管理中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设置科学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细则,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中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与利用的界限、审查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等;规定职责追究法规,一旦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要有明确的法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赔偿制度。
3.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1)实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行业在内部实行认证制度,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以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行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样本,以供电子商务公司参考。在对电子商务公司考察时可以派遣网站隐私联盟,对通过考察的公司颁发一个认证标志,该公司要将该认证标志在其网站张贴,这样不仅增强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还加强了行业自律,促进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
(2)设立网上监督机构。电子商务行业内部要设立一个专业的网上监督机构,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和建议进行办理的同时,监督各个电子商务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作。现实中很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没有很好的申诉渠道,上诉法院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上报工商局很难得到受理,只有选择忍耐。因此,设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就能快捷高效的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促进电子商务的我国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政府、电子商务行业内部以及消费者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作为政府,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电子商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认证制度,设立专业的网站监督;作为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一旦个人信息被侵害,要采取果断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才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1加快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进程
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建设进程,主要是加快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系和电子商务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建设基础上,加大力度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改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政策环境。依托政府的力量,规范和调整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研究和制定交易规则,以规范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其次,加大电子商务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建设。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红、黑名单,电子商务失信的惩戒法律法规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努力,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失信惩戒的相关立法工作的同时,各个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合作,完善风险防范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实施跟踪调查的过程中,赋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奖惩的权力,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者进入电子商务诚信企业红名单,可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并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失信的电子商务行为主体,给予行政或司法处罚,并重点监管,定期审查。同时将失信主体登入电子商务失信企业黑名单,让失信者难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生存。政府只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法律惩戒度,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电子商务失信的约束机制。
2全面促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步伐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管。首先,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政府部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子商务活动较比传统的商业活动更为复杂,不仅跨区域,而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部门、保险、银行、财税等。为了推进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府机构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功能,从而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规划的完善,以及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誉共享。其次,电子商务信用监督体系还需电子商务主体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应主动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及时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同时,电子商务企业在配合相关部门的征信及信用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自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也应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活动主体进行信用监管,从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秩序,推动电子商务监考有序发展。
3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
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机构数量与类型的拓宽,及服务内容的完善上。首先,结合电子商务活动的实际需求,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服务,并对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同时大力发展第三方网上信用认证和评价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还应注意不能只求数量,遍地开花,对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培育,从而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保障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应进一步拓宽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领域,通过兼并与重组,增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的实力,扩充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类型,除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查询工作,还应对失信行为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反馈,与相关政府机构整合信息,联合工作,改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其次,积极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提供、利用过程中服务内容及方式。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应该包括电子商务主体身份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电子商务主体履约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电子商务主体交易活动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等。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在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的过程中,应以政府职能部门、银行、行业主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主,增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预披露能力,降低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风险。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需求日益个性化,要求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行业竞争力,除了提供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等级、信用咨询、信用委托调查等服务以外,还应为用户提供一定信用分析工具及决策支持服务,更好的辅助用户进行交易判断。
4积极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和共享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的有效整合和共享,避免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现象。拓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获取渠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整合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各个区域、各个部门的电子商务信用数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地方信用数据整合,形成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将存储于各个区域的工商、税务、统计、审计、劳动保障、质监、银行、法院、海关等信用信息统一收集、统一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化工作,还应相应的制定信息整合开放的目录、时间表和维护的要求,从而有效缓解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李琪,彭丽芳.现代服务业中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1
当前,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网络急剧增长,其应用范围也逐渐从单纯的通信、教育和信息查询向商业领域发展。由于巨额的商业利润和诱人的商业发展前景使得众多商家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务模式来加以开发。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因此要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地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其立法相对较为滞后,虽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国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关的内容和规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项电子商务立法出台,以法律文件来看,我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而设立的。它承认了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属于行政法规。我国制定的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需要,因为它们并没有确认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认证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问题,即并没有为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便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接轨。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期,我们可以首先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制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条例”“细则”“补充意见”等具实质性意义或建议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第二、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假如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忽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计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第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他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总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理,应对问题的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另一方面,各种机制之间又是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机制的构建、应以信用机制、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觉地进行。
(一)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二、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国界性。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既要注重国际惯例与国际合作,更要立足本国的现实。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第三、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
第四、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单行法,还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实际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造工作。因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旧规范的废除,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方面,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诸如证据法上关于“书面原件”的要求,企业登记、税务申报方面的“书面要求”规定等就是必须修正的部分。
四、总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中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等诸方面还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必将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参考文献: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06-507.
[3]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4]刘剑文主编:《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覃征乐平田文英编着:《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版.
[6]傅少川.企业电子商务风险的危害及控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7.
[7]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
1、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权威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根据人们普遍的认识,狭义的概念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施,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应用电子及信息技术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
2、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网上广告宣传服务、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网上产品订购服务、网上货币支付服务、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用户意见征询服务、交易活动管理服务等。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服务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二、河北省工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现状
近年来,河北省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和谐因素,如不坚决予以整顿治理,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1、从立法上,现行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电子商务作为近年出现的一大新的营销手段和经营行为,原有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工商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有些法规或政策操作性不强,对电子商务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监管中无法参照执行。
2、假冒伪劣商品屡见不鲜。网上假冒产品现象,是困扰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难题。不少企业发现,自己产品的仿冒货已在网上泛滥成灾,而许多网民在网购时,也往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是与商品广告信息不符。
3、从主体资格上,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确认难,从而使网络欺诈手段“推陈出新”。设立钓鱼网站和电子商务皮包公司、恶意扣押或拖欠买家或卖家钱款等是网络交易中较常见的欺诈手段。面对网上频频的诈骗行为,消费者可采取的自我防范措施很有限。可以说,网络销售的“诚信”体系问题是大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持谨慎观望态度的主要原因。
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在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案例高居第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的虚拟性,导致了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即时性、无纸化、范围广的特点,导致消费维权取证难度增加。因此网络消费维权常常陷入难以追溯、无法深究的困境。
5、网络信用体系尚待建立。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网络诚信缺失问题日益严峻。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随之而来的社会信用的缺失很容易反映到电子商务中。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要由政府牵头,协调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进行跨部门的管理,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实施监管,建立对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当前形势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6、从监管能力上,工商部门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省工商系统监管人员在年龄结构、学历水平、专业构成方面都比较老化,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更是滞后,研究较少,专业人才也较少,不敢大胆尝试,而电子商务又是一种新兴产业,需要网络技术熟练并且工商法律法规掌握较好的人才。同时,执法手段较为单一落后,是监管无法到位的一大重要原因。目前,我省工商系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还缺乏现代化、智能化平台,对电子商务的设立、交易、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快速、准确的收集、储存、分析、加工和整理,大大削弱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监管的措施及建议
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对外服务网)增添电子商务监管的内容,购置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监管软件。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因为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较大的区别,但它并没有脱离社会。基于网络发生的经济违法行为是一种新的法律现象,但其本质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可以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当然为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使其对网上经济违法行为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使其不断完善、系统化。
3、建立电子商务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成立电子商务监管机构,配备具有法律、计算机、电子商务等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和适应网络监管要求的电子设备。二是采取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网上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网上销售活动的经济者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涉嫌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网上巡查的同时,对经营者在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营业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配送系统和物流渠道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是加强电子商务广告监测。在互联网上,许多电子商务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都是同一个主体,消费者很难辨别广告内容的真伪。工商机关应该加强对广告监管人员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加大对电子商务广告的监测力度,多检索、多分析、多查询,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网上虚假广告的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四是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工商机关应着力研究、探索电子商务监管的基本规律和有效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应将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要求和消费注意事项等信息及时在“红盾信息网”公布,定期公布电子商务违法案例和消费警示。
4、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应包括:(1)经营性网站的准入;(2)网络经营公司的准入;(3)网站经营者的准入;(4)网站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准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相对于传统商务方式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而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计算机数据处理的集中性,使大部分控制作用基本失去作用,传统的会计岗位职责被打破,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账簿控制体系失去作用,网络环境系统建立和运行的复杂性,导致内部控制的范围也相应扩大,电子商务引起的技术性风险可能使审计风险中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增大。
(二)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大多数工作在基层的审计人员虽然都接受了一些计算机知识培训,但一般多是初级程度的培训,远不能适应计算机审计的要求。此外开发实用性和通用性较强的审计软件所需的高层次、高水平的人员也很缺乏,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着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发展。
二、对于电子商务审计挑战的对策思考
(一)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定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各种规范化、标准化文件,包括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准入规定,计算机审计准则,各类审计数据库或输出数据的标准格式等。应尽快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把电子凭证、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和保管要求,数字认证机构的管理,电子信息与网络系统的安全等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有关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立法要立足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上有关示范法或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立法,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电子商务审计的有法可依。
(二)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审计
实现电子商务以后,电子商务审计的内容包括对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以证实其对交易事项的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及安全可靠,这是传统审计所没有的。首先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审查结果决定抽查的重点和范围,通过网络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审计人员在网上通过被审计单位赋予的审查权限,可以完成大部分审计工作,利用审计软件抽取样本,进行各种数量关系的配比分析与数据查询,对异常项目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进行测试、检查、分析与核对,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三)加快审计的电子化应用技术
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加快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审计使用环境的建设。从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各级审计机关应对计算机硬件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对计算机设备和系统的投资,着重审计机关内部局域网和审计资料库的建设,促进审计事业的现代化。要让审计人员尽快参与审计软件的开发研制,使审计软件突出实用性即具有审计特色,以便于今后计算机审计方法的应用和审计信息化建设能顺利实施。
(四)采取措施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要了解网络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程序,系统中会计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岗位之间的牵制是否充分有效,根据自己处理传统舞弊案件的经验,运用相应的审计手段,对数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审计,审查操作人员是否通过篡改程序和数据文件导致会计数据的不真实、不可靠、不准确或以此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利用审计法规管理软件对系统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验证,利用审计接口软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减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利用审计抽样软件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查磁性化的会计信息及其存储材料的完全性,计算机系统是否具有应急恢复功能,系统防火墙是否完备等,减少网络病毒的传播及黑客的攻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的外部风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102-01
一、整体教学方法――模块式教学法
1.模块式教学法
模块式教学法是按照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把课程内容按多元目标进行系统综合的教学方法。它旨在把一个复杂、相互交叉的课程内容分成若干个基本课程或教程模块,把相互渗透的教学内容组成系列知识模块。通过各模块的优化组合,使教学尽可能适应不同层次和目标的需求,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
2.模块划分及模块法应用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交易前(指买卖双方在Internet在供需信息)、交易中(指买卖双方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口头、书面或以、电子文件形式确定下来)、交易后(指买卖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三个环节。所以,《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模块相应地可以划分为:(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交易前);(2)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交易中);(3)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制度(交易后);(4)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交易前中后)。
在电子商务交易前模块教学中,将交易当事人和交易参加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个网络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从而形成一个层级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后模块教学中,讲授可以按照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对比来组织,从而形成一个并列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前中后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如网络信息资源提供、数据电文以及电子商务安全等从而形成一个递进模块关系。
二、各组成模块教学方法
1.情景模拟法
情景模拟法把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代表一个企业,学生分别扮演企业决策者们和参加交易者的不同角色,训练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学生和教师对情景模拟情况评说和总结。情景模拟法与单纯的说教相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大大地提高教学效果。
2.图片演示法
在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概念比较抽象,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钱包等,学生理解其法律制度较困难。以图片的形式展示其外观,让学生留下直观的印象,然后阐述相关法律规定,教学效果亦可以大大提高。
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将案例运用于教学,通过教师展示案例,组织学生讨论案例,教师归纳提炼,学生最后演练。优点是以互动的形式使学生掌握如同实际从业人员一样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4.PPT演示法
PPT演示法是利用计算机处理文字、图形、图像等,以替代传统板书教学的一种方法。优点是能将文本、图形、图像和动画有机结合,清楚明了。在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数据电文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均需要图文并茂,即采用PPT演示法,才能使这些学生更好理解这些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黄筱调、郑莉,模块式教学法及其探索,江苏高教,1998年第4期。
[2] 杨路明,电子商务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法律法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形式,因而它也引发了一场新的冲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冲突。传统的商务形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商务活动形式,它拥有一毫引申完整妃并经过各国政府认可的法律体系,它为世界各国保护地区贸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对于Internet电子商务目前除了美国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它国家在这方面进展尚不快。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方面问题就更多,因此尽快制定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Internet上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证。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国际上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大致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是防止通过网络使资金流失以及政府如何有效地控制资金的流动;
(3)电子商务给经讲发展滞来的可能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谈论电子商务会给他们带来的机遇和利润,但是专家认为电子商务在给人们提供机会的同时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1999年初。
美国的两项最新研究认为,周期性的经济动荡有可能因为电子商务活动而发作得更为频繁,程度将进一步加重。据英国《新科学家》周刊报道,美国的IBM公司的研究人员指出,随着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计算机网络购买商品,他们将日益被称为“软件”的程序来选择最优惠的价格。
但通过“软件”进行的交易大多是瞬时的、不受地理距离限制的,所以控制常规经济行为的一些约束因素对这些“软件”往往不起作用。这些“软件”会加剧市场的动荡,同时还可能引发灾难性的价格战。同时,实行电子商务后便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的资金调运,政府可能对此完全失去监控,传统的经济理论也可能不再适用。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正在加紧研究这方面的问题,研究新的经济理论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政(4)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
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尤其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在电子商务时代,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遍于经营虚拟化、银行实现金融电子化以及消费者实现消费网络化的同时,将同样对政府服务和管理行为提出新的要求。因为没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复制电子商务不可能发展的这么快,没有规则的贸易活动将是十分危险的。但是未来政府的职能应当从管理型向服务型逐步转变,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从宏观角度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管理、协调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服务、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消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我国电于商务发展前景
电子商务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喜人,全国已掀起了一股电子商务的热潮。在我国,由于网络建设和应用都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电子化程度从总体上说还不理想,因此电子商务的推行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由于国内异地。异行之间各种卡的消费服务还未全面连通,加之企业上网意识淡薄、网上信息资源匾乏、信息安全难以有效保证等因素,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前进脚步。通过研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我国,要迎接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必须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加速企业信息化,促使企业自觉上网。目前我国大部分Internet用户来自学校和科研单位,企业用户并未大量上网。尤其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无暇顾及企业的信息化、到网上冲浪去感知外面的精彩世界。企业上网积极性不高体现在某些专用网络用户寥寥无几。
解决信息的安全问题,让用户心中有数。众所周知,商业机密的保密问题十分复杂,国外许多国家在信息的安全和机密保密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我国在信息安全保密体制上,究竟由谁管理?如何管理?有无一套有序的管理办法,许多人都感到茫然,不知所从。
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商业标准化环境。要确保网上贸易畅通无阻,需要银行、商家和用户三者的密切配合。同时要改造企业的内部环境,使其内部的作业流程程序化、规范化。这里,金融机构的推动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推动了电子商务市场的迅猛发展。如今,电子商务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相关的各行各业当中。电子商务作为具备高效性、快捷性的网络虚拟技术,对于实体经济也起到了非常重大的积极影响。在此形势下,越南也逐渐提高了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关注与重视。
一、越南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1.对电子商务认知不足
在越南的大多数企业中,企业决策层与管理人员对于电子商务缺乏足够的认知与了解。很多企业应用计算机的主要用途在于资料处理以及数据统计,或者是利用互联网搜集所需信息与资料,没有将计算机技术有效的结合到电子商务领域,甚至尚未建立属于自己企业的网站或黄页。一些企业即便建立了网站,但其主要用途也只是对企业产品进行推广,或者是用于搜集市场信息,而没有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交易。总体而言,越南各企业在产品供销、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环节的表现都表明,对于电子商务都缺乏足够的投资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越南信息技术普及不广泛,大部分越南消费者对于信息技术缺乏足够的了解,对电子商务缺乏信心,由此也就导致了越南企业缺乏开展电子商务的决心。
2.法律法规问题
信息技术普及到千家万户的同时,盗版侵权问题也不可避免的随之而来,要解决这类问题,就必须有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以法治来维护知识产权。虽然越南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早在2005年,越南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已经着力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建立,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法规内容难以适应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脚步,因此在此过程中,频繁出现了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网络欺诈的违法行为,这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以及越南正规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发展形象以及越南法律的权威性造成的影响。但是受限于越南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足,以越南当前的法律体系来看,还没有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相关的健全法规,这是越南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网上支付问题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手段,网上支付与电子商务互相促进,属于一种共同发展的关系。如美国eBay与Paypal,以及我国的淘宝和支付宝。但是从越南当前的电子商务市场来看,其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时间较晚,成长速度较为缓慢,越南的大多数网上支付平台也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在于,由于越南的信息技术水平较低,随之导致的是其网上支付安全难以得到保障,黑客、用户信息被非法盗取等问题频繁出现,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就导致了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缺乏作的信心,宁愿选择相对繁琐的现金支付,也不愿冒风险进行网上支付方式。据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在越南有超过65%的网络消费最终是由现金支付,网上支付比例仅占三成左右。
二、越南电子商务市场优化策略
1.营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
为优化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首先需要越南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能够明确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进而加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大规模的网络平台和信息交流中心,加快越南信息化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主管部门还应结合越南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较为可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以促进电子商务市场运行的规范性,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评价机制要全面涉及到主管部门、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消费者各个环节,全面以增强电子商务相关人员的网络道德与诚信意识,从而确保越南电子商务市场的高效高质发展。
2.健全电子商务法律w系
近年来,越南政府为进一步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对越南电子商务的开展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也修补了此前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漏洞。但是由于越南的电子商务开展模式比较复杂,而越南的法律体系并没全面的覆盖到所有电子商务模式。因此,越南政府在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过程中,要提升法律覆盖范围的完整性。在法律体系中,要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加以标准规范,要求各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从而实现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加以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还要根据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避免因为法律漏洞而引发的,损害企业与消费者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的情况再次发生。
3.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针对当前越南在线支付比例较低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深入的认识到其本质原因,即大部分消费者认为网络支付的安全风险较大,由此透漏出的是越南网上支支付体系的的安全控制不到位。因此,主管部门应当从加强网络安全控制入手,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以法制来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广泛向消费者宣传网上交易的好处,并普及网上交易的相关知识与注意事项,使消费者提高对于网上支付的信息以及积极性,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平台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研究,发现了其在发展过程中在电子商务认知、相关法律法规、网上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的提出了营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等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建议,希望可以为越南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许浩.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J].求知导刊,2016,07(07):56.
1.安全性与便捷性的问题
安全性与便捷性,二者的关系是辨证关系,需要妥善处理。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关键在于安全性。但片面强调安全性会影响电子商务的推广,因为技术上的多层保障,必然增加操作环节,也增加交易成本。解决这一矛盾,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区分交易的安全级别,采用不同的安全措施;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从一开始就使电子商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运行。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也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各国纷纷立法或调整现有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新《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还只是粗线条的,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要真正给电子商务立法,需要世界各国共同研究和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以解决此类电子合同问题。
3.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设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尽管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但存在不少的隐患。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
4.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随着网络信息传播和电子商贸交易方式及途径成为主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开始显现,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网上大量无授权软件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等侵权行为与纠纷大量存在。电子商务立法当务之急是强化全社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5.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据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位女士提出诉讼,控告网络广告公司Double Click非法取得并贩卖她的私人信息。这种问题许多上网的人可能都遇到过,为了避免麻烦,许多Intemet用户都不太愿意在访问网站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他们担心无法控制自己个人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会引发许多纠纷、诉讼。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除上述以外,还有很多,例如我们还需要制定有关的电子支付制度,电子商务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商务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的金融监管细则、电子商务投机活动的制裁原则等。只有给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的法律环境,基于网络的电子贸易才能规范、顺利地开展。
二、国外电子商务基本政策法规评析及我国的相应对策
既然电子商务存在着如上所述的诸多问题,政府机构不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绝对不行的。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几年前便开始了电子商务的立法,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从一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的。这其中,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和原则框架已趋向成熟,并在事实上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美国有关Internet通信和电子商务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确立联邦管辖权,同时平衡利益关系和优化资源配置;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美国这样做是在注重全球战略的前提下,借助Internet的领先技术使美国利益最大化。
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电商法律法规不健全
财务管理对小微企业较为重要,应全面完整地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然而如今很多小微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到位,且相关部门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即使一些财务管理软件和法规已经制定出,但仍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信息容量空间不够广泛。加之,小微企业其多为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投入资金较少,老板经常将企业和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同时对其来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较为新鲜,对相关系统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不全面。
(二)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才紧缺小微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无论在规模、人才、经验方面都有些不足,其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多为仿造,缺乏技术含量。在电商环境下,其由传统经营模式转变成电商形式,而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越发显得不足。新科技等方面的了解和掌握欠缺,对计算机操作、软件平台应用到财务管理的能力较低,经验尚浅,缺乏电商眼光,且没有意识到财务管理对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意义所在[2]严重影响管理效率。
(三)财务管理风险增多
目前很多小微企业仍旧采用传统财务体系。面对新环境的改变和财务管理模式的变化,无法很好地适应当前电商环境的发展,影响财务系统的进步。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增加了财务风险的存在[2]。而小微企业的风险预警能力显然不如大企业,无法很好地预测、防范经济风险。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上的漏洞,趁机采取非法形式盗取企业财务信息和相关会计资料,导致小微企业机密外露,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威胁,提高风险指数。
三、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中90%以上是小微企业。增长势头迅猛。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视,制定出关于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财务管理系统,建立局域网且设计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作为小微企业本身应完善自身管理制度,使得财管人员严格遵守制度体系,结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设计相关管理软件,增设不同服务项目,实现会计数据、经营金额、财务信息等的自动全面统计和处理。维护好安全的网络环境,保证财务软件顺利运行,设计备份功能,防止出现系统崩溃导致信息丢失等。
(二)培养电商财管人才
小微企业应认识到自身人才能力和经验的不足,提高财务管理招聘门槛,加强对财管人员学历、经验、专业能力、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重视。小微企业对于本企业财务管理员工,应1个月或1季度组织1次电子商务知识技能培训,聘请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及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教育,并传授相关管理技能,召开特色讲座[3]。实行月或季考核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对相关人员的电商知识和电子技能加以考核,并实行奖惩制度,对表现良好的财务人员和精通计算机的人员予以200~500元的奖金鼓励。
(三)整合财务信息,降低风险
提高全员风险意识,不要轻易点击未知消息或者链接,避免病毒侵袭计算机,保护小微企业财务机密。相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系统,因此在对其自身的财务信息平台设计或采购中,其老板和管理人员应结合本身情况,树立全局眼光,健全企业财务体系,综合记录财务信息,并建立数据库,保证会计数据的集中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与互联网特点相适应建立财管系统,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设置密码和防火墙,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保护,防止黑客或者不法分子的入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