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4 10:28:0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也落后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所产生的需求,特别是在一段时间,社会管理的一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导致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开始改变。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和推动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的建设,并将这一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日益清晰的思路和目标定位,表现出相关部门责任意识的不断进步是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管理理念。
近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加深了对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当前公共安全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许多。意识淡薄,教育薄弱,急需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市民公共安全意识高低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参数。目前许多部门和地区都制定了突发事件的预案,有的还进行了演练,但还仅限于纸面上和浅层次,必须下力量加强对市民的公共安全知识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心理适应能力调适。因此,切实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是当务之急。信息独享,缺乏引导,急需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目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还存在着意识缺位,缺乏自如应对媒体、有效引导舆论的能力。因此,在着眼建立起一个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平台的同时,必须在政府各部门培养一批新闻发言人,对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引导,一旦危机发生,则会有效发挥作用。注重应急,忽略防范,急需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协调机制。由于近年来公共安全事件的多发,人们更多的关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而对如何预防和化解公共安全危机,加强公共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评价体系,重视不够。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建立上,着力点应放在日常管理机制的建设上,要对危机的可能发生有超前的预测,对区域内危险源头的控制有积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有系统的预案。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预案,不管什么危机发生,都有事先的组织体系和应对策略,一旦危机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救援效率。自成体系,管理分散,急需建立协作统一的管理平台。建立一个常设协调管理机构,搭建统一的工作平台,促进各职能部门的有机衔接,对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2.明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基本定位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四大方面,但具体包括的内容尚无具体论述。在工作实践和探索中,我们认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由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理两大体系构成,是针对城市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进行预防、处置、恢复的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公众健康和安全,减轻灾难与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具体可大致做以下几方面划分:从公共安全的渊源划分可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其中自然灾害包括水灾、地震和气象灾害,人为灾害包括火灾、爆炸、投毒和交通事故。从公共安全的管理对象划分可分为市政设施类、生态环境类、公共卫生类、社会治安类、安全生产类等。从公共安全涉及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大型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地下空间。
3.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决策,有关公共安全的每一项决策,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切身利益,因此,在决策中要贯彻“尊重科学、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防范,建立统一、科学的城市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日常防范机制,一方面预防和减少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科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从公共安全管理对象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协调人和物、人和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和机制调处的效能。科学教育,加强对市民公共安全教育与培训,掌握紧急避险的常识,提高自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破坏。科学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现场处置要把握好专业前置、专家参与、领导决策三个环节。所谓专业前置是指现场处理首先由专业人员进行,完成公共安全事件事态性质、状态及初步处置;所谓专家参与是根据专业人员报告情况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进一步处置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4.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4.1完善城市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是在公共安全危机发生前,由政府管理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市民共同进行的公共安全危机预防、化解的一个有机整体。主要由组织管理、危险源控制管理、目标监测、教育培训和救援保障等五大系统组成。组织管理系统,建议由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体系。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和决策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和危机处理的重大事项、决定危机处理等级和启动程序等级等。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危险源是指可能因人为因素而引发公共安全危机的各类场所和设施。掌握与控制危险源是进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危险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可观测和可控性的人造系统组成,只要工作深入细致是完全可以掌握与控制的。目标监测系统,主要是应用城市管理信息技术,对城市公共安全目标进行监测,发现危险“征兆”,及时进行预警,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由对城市公共安全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实施监测的两部分组成。教育培训系统。主要是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倡导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安全社区”的理念,形成“全民皆防”的局面。救助保障系统,完善应急救助器材保障计划,建立救助快速反应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1 前言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结构发展的必然方向。据统计,至2009年末我国的城市数量接近有700个,2011年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0%,即有一半的人口都生活在城市中,而发达国家地区在80年代的城市人口比例平均就达到了70.9%。可以预见,在未来人类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口都将生活在城市中。将城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则包含了人口、建筑、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水电气管道等生活保障设施、卫生服务设施等子系统,这些系统复杂、多样、多变,极具脆弱性,很容易受到破坏而形成安全隐患,且关联性强,一部分受到损害,极易引发其他系统的病变,从而对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构成严重威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安全问题也变得复杂多样,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地震火山等地质灾害、台风海啸、火灾、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工程事故等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可能由于城市交通运输、电力通讯设施的瘫痪,而使整个城市的居民陷入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极具灾难性。因而如何实行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方法,建设高效、可靠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城市系统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这就要求城市管理既要从整体上统一规划,又要从细节上逐个处理。整体规划是上层平台,细节处理是落到实处,只有从细节上、在基层上控制了危险有害因素,上层平台的规划才有意义。本文借鉴国外城市安全管理的经验办法,力求构建一种从整体出发、由基层设施支撑的新型城市安全管理系统。
2 城市危险危害分析
传统的城市灾害主要有城市自然灾害(地震、暴雨洪涝、雷电、暴风雪、大气公害等)、生活服务设施故障(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和暖气管道等故障)、各类突发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坍塌等)、城市流行性疾病(SARS、HIV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步,城市系统变得更加复杂,也衍生了各种可能的城市灾害,包括有城市信息安全灾害、通讯系统故障、高层建筑和地下设施等空间致灾隐患、公共群众事件、城市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和核扩散等)、食品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甚至还包括由某些因素诱发的城市恐慌,例如2011年3月日本核电站爆炸后,在某些不法分子煽动下引发了中国多个城市抢购食盐事件、在“非典”期间,居民大量抢购板蓝根等事件,这些都是城市恐慌。这些事件既无科学依据,又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秩序,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会伴生出各种违法犯罪事件,危害城市安全。如下图1所示为城市灾害发生的动力学过程(如图1)。
3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我国现有的城市行政管理是一种行政划分的分级管理,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城市层层分解为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管理职责。将政治、经济、教育等不同部门的权利层层分解,从而实现对城市的全面管理。但是纵观我国各大城市,在行政分级管理中,并未建设相应的全面城市公共安全分级管理体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越来越倾向于大型化、复杂化,为了实现城市的全面公共安全管理,则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城市层级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实际情况,本文提出的城市安全管理体系分为市级安全管理、区级安全管理、街道级安全管理和社区级安全管理。各级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将城市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逐层分解,步步细化,将安全管理工作从整体规划落到具体工作,将各层工作责任到人,从而可以实现城市公共安全的全面管理。
4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分级规划
4.1 市级安全管理
市级安全管理是整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策划者、实施者、监督者和评价者。该级管理机构从城市整体出发,规划、分配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设备设施。研究本市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计划和目标,并分解到下层机构。具体来说,市级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基于全市的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是对下级预案的补充,是从整个城市出发,救援对象是全市的任何地方。若一旦发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超过了区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处理能力,或者发生的事故等级超出了区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处理范围,则需要启动该预案。
(2)将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规划进行工作分配,建立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确定相应责任人,并建立对下级机构的管理、考察和评价制度。
(3)统一规划城市防灾救灾设施的空间。城市的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则要求将必需的城市防灾救灾设施空间成为城市规划的准则之一。此类设施应当包括避难场所、道路网络、消防机构、医疗机构、物资场所、治安机构、废弃物堆放设施等。
(4)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应当简单、高效,反应迅速。将应急救援物资从整个城市的层面进行统一管理,可以精简管理机构。而且在物资储备时,综合考虑各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可以将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在更有利的场所。
(5)建立市一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的接警人员。该部分是对下级救援工作的补充。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人员和志愿队共同组成,且以专业人员为主、志愿队为辅。该队伍主要承担“110”和“119”救援工作任务。
(6)建立预防预报和警报系统。该系统包括对各类自然灾害(地震、海啸、台风、暴雨、冰灾等)、流行性疾病、各类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核污染等)和可能出现危险事故场所的预报等,并建立相应的预防措施,建立专门的报警系统和24小时值班接警的工作制度。
(7)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和相应的紧急预案。
(8)对商业区、大型公共设施、娱乐场所、学校等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对两区之间责任不明确的地带建立市级管理方案;对市内安全工作的重灾区、特殊区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
(9)建立灾后处理系统。
(10)其它工作。例如开展城市公共安全教育工作、消防演习、消除城市恐慌的行为等。
4.2 区级安全管理
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中间层次,其主要职能是传达上级的安全工作计划、分配和监督下一级的工作,配合上下级的安全工作计划,并传达下级的反馈信息。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
(1)设立本区的安全工作站,分配责任人,建立良好的信息系统,及时传达或反馈上下级的信息。建立24小时接警工作站。制定本区的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分配工作任务,并对下级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和调动本区的应急救援物质。
(2)建立本区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分配专职的救援物质管理人员。
(3)对本区的事故多发地带建立相应的防护制度,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测监控制度。开展本区的安全文化宣传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4.3 街道级安全管理
该层相比区级安全管理而言,其工作更倾向于联合社区级安全管理开展具体的安全工作任务,消除危险有害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控制事故后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设立本街道的安全工作站,分配2-3个专业安全人员,并制定值班制度。建立良好的信息系统,及时传达或反馈上下级的信息,建立24小时接警工作站。
(2)建立本街道的安全工作队伍。承担的工作主要是管理本街道的事故突发地带,发现和预处理危险有害因素,处理不了则上报上级机构。维持街道的正常秩序。
4.4 社区级安全管理
社区级安全管理是层级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最终的落实点。在将来现代化的大城市中,瞬发性、灾难性的事故发生率应当较低,常见的则会是点发性的事故,这类事故多发于某个点,或者由较难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诱发的,或者由突发性的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的。社区安全管理就是城市安全管理工作的末梢,从整体规划上,社区安全管理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但从工作落实上,社区安全管理工作却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内容。要建设主动的、全面的城市安全管理体系,社区安全管理是其中重要的部分。
(1) 建立本社区的安全工作站,分配1-2个专业安全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值班制度。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传达系统,及时传达上级的危险危害信息,建立24小时警报工作站。
(2)建立本社区的安全巡逻队伍,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有害因素,维护本社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该巡逻队伍由本社区成员志愿组成,通过简单的危险源辨识、紧急搜救、事故的紧急处理等相关安全技能培训。
(3)在洪涝灾害、冰雪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爆发时,带领本社区人员转移到相应安全地带,配合专业人士搜救被困群众。在灾害期间安抚群众情绪,分发补给品,开展科普教育,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4)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消除社区内不必要的恐慌。
(5)管理社区内流动人员,防止的爆发。
结论
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系统,信息既能从上至下及时有效地传达,又能从下级反馈到上级,并获得回应信息。从分级上看,该体系管理办法全面包括了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各个角落、各个方面,并能从最基本上消除诱使灾害发生的因素。但是,结合现阶段我国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的层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存在以下不足。
(1)该体系的建立是基于以下两个理想条件:①各层级间信息能够及时有效的传递,并能及时地获得反应信息。②各级工作人员都能坚守工作制度,尽力做好本职工作,能够积极主动地发现处理危险有害因素。这两个条件在我国现阶段还难以实现,也是制约本体系的主要因素。
(2)该管理体系的人员结构中,志愿者占了很大一部分,并强调了他们的工作能力。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现阶段的志愿者组织工作较难展开,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居民对社会的责任心和对社会活动的参与度,并通过培训,增强其对危险的敏感度,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
(3)本管理体系配置了大量的专业安全人员,一方面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如此多的专业安全人员,另一方面这些工作者都是基层工作,责任大、工作量大,但政府并无力为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因而如何协调专业安全人员付出与回报的矛盾,将成为影响本管理体系工作有效性的难题。
(4)如何使城市的层级安全管理体系与现有的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合而为一,构建精简、高效且职能明确、责任到人的城市综合管理办法,也将有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高中(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一、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相关数据显示,1979年到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上升到7.3亿,城镇化率从17.9%提升至53.7%,城市数量从2173个增加到20113个。仅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就以2.8%的国土面积集聚了18%的人口,创造了36%的国内生产总值①。可以说,城市己成为引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旗帜和核心,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而2016年《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9》指出,我国交通事故、电梯事故、城市火灾、危险品爆炸、城市内涝等各类安全事故频发,经济社会损失严重,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健康发展的“短板”②。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已成为影响城市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大致共识,所谓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内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未受到威胁,涉及公共领域的秩序、利益、价值能够按照公共生活的固有逻辑正常运转的状态。就所指涉的范围而言,广义说认为城市政府对辖区内出现的安全问题都需要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管理,因而将城市任何安全问题均归入公共安全的范畴。狭义说则主张特指具有公共性的城市安全问题。本文采用狭义说。
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类型,学界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例如,在成因上,可简单地分为自然灾害管理和人为灾害管理;在管理环节上,可分为日常预防、预警准备、应急响应、恢复常态;从应急管理角度看,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四大类;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保险产品开发的视角,则包括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市政安全、交通安全、社区安全、公众安全、职业责任、社会安全、食品和环境安全、健康疫情安全等十类领域。可见,城市公共安全及其管理是内涵极其丰富且实践形态极其复杂、多样的城市社会政治现象。
在公共安全领域,我国基本上仍处于“国家力量包揽一切”的无可奈何的格局下,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管理,虽有期盼但仍处踌躇、怀疑、不知所措的状态。在新形势下,这种模式暴露出了覆盖范围有限、保障力度不足、保障效果欠佳等问题。而继续单纯加大行政力量投入,无论从结果导向,还是从效率导向的角度,均非最优选择。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成熟的国家,实行的都是一套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成效显著的安全管理体系。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是对行政力量守护公共安全的积极补充,同时还是从“被动防治”到“主动防治”、从“部分防治”到“全方位防治”转变的关键要素。究竟如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已成为一项亟待深入探讨的议题③。
为了解我国目前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现状,探究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可行路径,本课题组在湖南省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特选取开福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天心区高桥派出所、雨花区高升法治社区三处进行实地调研。对开福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的调研,重心在了解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的施行现状和支撑力量,及网格化管理(信息指挥平台)的运行方式及问题;对高桥派出所的调研,目的是了解当前警务模式在城市治安管理中的现状和问题;对高升社区的调研,主要是了解并探索社区力量在城市安全管理中可发挥的作用和可调动的资源。此外,本课题组还广泛了解了涉及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本文拟从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主体角色及其功能切入,分主体进行论述,以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寻求应对之策。
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多元主体及角色定位
结合国内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实地调研的心得体会,本文认为,可以把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引入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
(一)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载体,又可划分为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下面将分块阐述这些社会组织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1.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形式是企业。企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主要途径有两个:
第一,做好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让企业成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基本单位之一。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既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健康、长远发展的必备要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系统排查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查处工作。值得强调的是,应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可以考虑参考“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实“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倒逼企业负责人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对上述建议,一些地方条例已有关注,如《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八、九条对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及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就有涉及,但都是粗线条的,缺乏相应实施细则和惩戒规定,以致难以取得较大实效。笔者建议在《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围绕“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这个主题,细化企业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完善实施细则,增设具可操作性的惩戒规定。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应鼓励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就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六条也规定了营利法人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感也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常见的有抗震救灾中企业捐资捐物、承担对口帮扶责任,企业捐赠消防器材等等,间接维护了当地的公共安全。当然,也有直接维护公共安全的例子。实地调研获悉,高升法治社区的高升实业有限公司虽是一家集体企业,但亦承担了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的费用,为保障社区安全主动承担了一份社会责任。政府应从多渠道倡导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典型企业评选、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推动企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这也正是调研时常常听到的基层呼声。
第二,为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其具体形式多样,如有资质的企业可以提供城市安全管理软硬件系统、治安保障服务等。其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有两种企业,一种是保安公司,一种是保险公司。
保安公司,作为“警务社会化”理念的重要实践,具有效率高、针对性强等特征,是对警察体制的积极补充。与国外先进保安公司相比,我国保安公司存在不少差距:从业人数比例过低,我国保安服务人员和警察的比例平均不到1∶2,而先进国家一般为3∶1,最高达6∶1④;专业化水平层次不齐,我国保安服务业还未形成严格规范的职业培训机制;业务范围相对过窄,先进国家保安公司已经发展到以安询、技防为主,而我国保安公司的业务更多的还是人防。差距虽然存在,但潜力同样巨大。如果我们能更重视、支持保安公司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保安服务的方式,更多地鼓励保安公司参与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日常巡查,为社会各类主体提供安全方案设计、技术支持等,这会比单纯增加行政警力成本更低、效率更高⑤。另外,我们也要考虑破除保安公司发展的一些阻碍,改变目前保安服务业近乎行政垄断的局面,鼓励市场和资本的进入,激发保安服务业潜力,同时要完善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依据其企业本身的业务特性,可在城市安全管理中起到事前防范、事后补偿的作用。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专业化程度高。如果让保险公司大范围地评估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安全要素,合理地设计险种和保险费,依法建构合理、可行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多元公共安全险种投保机制,可很大程度上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从而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2013年深圳市政府与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携手推出《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成效较为显著。政府携手保险公司评估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这完全是可以借鉴和推广的。
此外,保险公司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还可以起到分担风险、事后补偿的作用,体现于微观和宏观两个维度:微观维度,涉及作为个体的人或组织可以参保各种人身险、财产险等来分担风险,这个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宏观维度,涉及如何把保险理赔范围扩到其他重大安全事件。这是目前的一个难点,因为大多数保险产品的理赔范围都排除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对于类似的重大灾害,保险还无法起到分担风险、事后补偿的作用。对此,聚焦于重大灾害的“巨灾保险”的概念应运而生,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设计、实践,其中深圳的“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位一体的模式走在了前列。“巨灾保险”的模式,值得相关部门关注和探索。
2.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更为多元,主要有NGO、社区、学校、媒体,以下分论之。
(1)NGO。NGO,即非政府组织,学术界普遍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NGO基于本身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可以在政府职能之外,为社会治理提供积极补充。但在实践中,我国NGO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这有很多制度上的原因,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对成立社会团体在人数和资金上的较高限制,以及必须挂靠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给NGO的成立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在公共安全领域,能被人熟知的只有中安救援队、蓝天救援队等几个全国性的救援组织,而且这些组织的主要领域在地震之类的大型自然灾害的救援上,与城市公共安全几乎没有其他交集。但实际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有大量的工作可以由NGO来承担,既可以是卫生知识、消防知识、安全知识普及,公共安全事件医疗救助等需要专业知识的NGO,也可以是社区志愿巡逻、纠纷调解等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草根NGO。因此,有必要放宽NGO设立门槛,鼓励、支持、引导更多有资质的NGO组织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可以考虑在起步阶段通过政府适度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加以扶持。
(2)社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⑥。现今我国大陆的社区,绝大部分是由城镇的居民委员会改名而来,少部分由并入城镇的村委会改名而来。因此,社区不仅是民众自治的重要平台,也是基层治理的承载核心,担当着区域内公共安全的重任。社区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关键在于发挥社区的自治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社区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是物业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责,物业公司理应成为社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物业公司维护社区安全,可以通过“人防+技防”的模式运行。人防,主要是物业公司人员通过门禁管理、治安巡逻等人力手段来维护社区安全;技防,主要是物业公司通过建立、管理现代化的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来保障社区安全。此外,在社区管理中,物业公司还应当承担起安全教育的责任,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小区经济情况及物业公司水准的差别,社区治安水平往往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规范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活动,可以考虑设置行业门槛和考核机制,督促物业公司建立完备的“人防+技防”体系。此外,也可以把社区安全情况作为社区、街道工作的必须考核项目,以社区、街道办的力量反向监督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
第二,社区治安巡逻队。很多地方都兴起了社区志愿者巡逻队,志愿者们身着特定衣服、佩戴特定袖章进行义务巡逻,这既能起到治安巡查的作用,又能对潜在的可能造成治安问题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由于社区志愿者对社区布局和社区居民情况比较熟悉,了解哪些地方是安全问题多发区,志愿巡逻工作通常能取得不错的成效。但一方面志愿者基本未受过严格培训,遇到紧急安全事件很难进行恰当、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长效机制,社区志愿巡逻常出现虎头蛇尾,逐渐消失的现象。对此,可以考虑建立“社区民警+专职巡逻队员+义务巡逻队员”三结合的治安巡逻机制。社区民警,当然由基层派出所指派。现在公安部已强化社区民警的角色定位,把更多的警务资源投放到了社区,以便能把治安问题控制并消灭在最基层。专职巡逻队员,可以由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组成,对他们可以提供一定财政补贴或奖励。义务巡逻队员,可以由社区志愿者以及“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组成。社区民警对治安问题的解决起主导作用,专职、义务巡逻队员起辅助、配合作用。这种模式可以做到职业与志愿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长效性。
第三,邻里守望制度。邻里守望制度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治安制度,它把一定区域内的居民联合起来,相互帮助,共同预防犯罪,体现了群防群治的思想[1]。目前我国城市是一种陌生人社会,邻里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感,而邻里之间关系的疏远甚至冷漠,客观上给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的邻里守望制度,鼓励社区居民订立《邻里守望公约》建立邻里守望制度,成立邻里守望志愿组织,鼓励社区居民之间相互往来、互相保护,让每一个社区居民都能成为保护邻里安全、维护社区治安的“守望者”。邻里守望制度是居民自治的典型实践形式,是发挥群众力量的集中体现。邻里守望体系的建立,能最广泛地动员邻里参与到治安保护活动中来,能更好地发现安全问题,能更及时地上报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社区志愿组织。社区志愿组织,是居民自治精神和志愿精神的集中表达。社区志愿组织,扎根社区,更能理解社区本身的需求。就社区安全工作而言,我们既要倡导像社区治安巡逻队一样的、直接维护社区安全的志愿组织,也要提倡其他类型的保障社区安全的志愿组织,如社区矛盾调解组织,能把安全问题消除在萌芽之时。当然,社区志愿组织除了治安巡逻队、矛盾调解组织外,还有更丰富的形式。我们可以通过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来推动社区志愿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授予荣誉称号、适度给予补贴、物质奖励等等。如果社区志愿组织发展成熟,效果明显,甚至可以申请成立NGO,把辐射范围拓展得更宽,把成功经验扩散得更远⑦。
关于社区主体,还涉及到一项重要制度,即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地的具体实践形式多样。以开福区为例,每个社区划分为两到三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网格管理员、网格民情员、网格监督员、网格治安员和网格党支部书记5种基本服务力量。一员多能、一岗多责的工作要求,实际让每个网格员都成为网格的安全守护员。网格员坚守在一线的网格管理岗位上,能更快速、更准确地发现安全隐患、安全事件,并通过电子工作平台上报,而“上报、派遣、处置、审查、核查、归档”的工作流程可以让安全隐患、安全事件得到及时的解决。总结包括开福区在内的地区网格实践经验,网格化管理可以使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力量下沉到最基层。
调研获悉,网格化管理存在着以下两大问题:其一,行政力量有局限。网格员的配置受到地方财政的限制,财政状况好的地方,网格员往往是单独聘请的、专职的,效能较高;财政状况一般或不好的地方,网格员通常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效能会打折扣。同时,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网格员的工作基本上也是正常八小时工作制,不能全天候、全范围地覆盖整个网格;其二,工作内容有重叠,共享有障碍。网格管理系统,跟公安、安监、食药等行政系统至少在安全管理上,工作内容有重叠,而且各系统工作侧重点、工作方式不同,彼此很难做到相互协调,容易出现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管了也管不着、管不好等消极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将网格化管理由行政主导模式逐渐转变为“行政指导+社区自治”的混合模式。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来鼓励、吸收网格内的民众、志愿者参与,也可以考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的参与。这比单纯增加财政、行政力量投入,效果会更理想。地方党政部门核心负责人应提升区域安全责任意识,整合力量,下大力气打通各行政系统的信息壁垒,就公共安全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协调的平台,籍此减少信息壁垒和信息成本,共享信息,协调工作,避免工作重叠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3)学校。学校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主要发挥两种作用:其一,作为城市安全的基本单位,保障在校人员安全。校园安全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出现过诸如校园踩踏、食品安全、校园治安等问题,再加上学生身心不成熟,更易引发安全事故。应下大功夫,系统排查、集中整治校园安全隐患,把校园变成“安全保障园”,可以借鉴前文提到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做实“学校负责人安全责任制”,以督促学校各级负责人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其二,作为教育机构,传播安全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但目前基本处于法律虚位的状态。安全教育应作为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得到施行。学校课程的设计应保持必要的、循序渐进的安全教育课程,从娃娃抓起,让学生在校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无论是食品安全教育,还是应急安全教育、应急安全演习等,都应纳入学校常规教育日程中,以培育学生(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⑧。
(4)媒体。媒体在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但目前,进行过这样的公益宣传的媒体很少,缺乏常态化的传媒公共安全宣传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安全知识宣传几乎只能在电影院、地铁上看得到,而且仅仅只是紧急逃生知识。媒体作为直接面向民众的信息传播平台,不应只考虑经济收益,应更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既然公共安全宣传是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媒体主管部门就有责任采取可行举措,切实保障该项法定义务得到贯彻落实。
根据上述数据,2011年浙江省全年平均各月存款余额为58691.33亿元,贷款余额为50623.79亿元,按存款比例计算的社会游资总量8803.6995亿元,按贷款比例计算的社会游资总量10124.758亿元,全年平均多发贷款6605.2935亿元。在多发的6605亿元贷款中按照20%的比例,相当于多了1321.06亿元的社会游资。两项加也是10124.758亿元。这个数字与网络上流行的浙江省游资总量介于8000亿元到1万亿元的说法接近,所以能够基本反映浙江社会游资的总体情况。
综上,我们应切实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细化媒体在公共安全中应有的责任,加强媒体的公益宣传的法定责任意识。媒体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突出安全宣传,达到普及安全知识的效果,而且政府、企业等主体也要在合适的地方搭建传媒平台,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进行应急宣传。
(二)个人
与社会组织相对应,我们同时也要高度重视作为个体的“人”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就公民个人而言,一方面应该自觉汲取公共安全知识,掌握一些应急处理方法,这与上文提到的安全知识教育有直接紧密的关系;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也应该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因为公民自己既是公共安全利益的享受者,也应是公共安全的维护者。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每一位公民都应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做到对安全隐患“零容忍”,对可疑分子“不无视”,才能提升社会的整体安全水平,公共安全的大网才能越织越密。
近年来,“朝阳群众”“西城大妈”等民众自愿自发参与到打击黄赌毒,乃至黑社会组织、间谍组织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赞扬,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巨大力量和群防群治的显著成效。我们应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支持民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安全管理中来。精神奖励,可以考虑用授予荣誉市民、通报嘉奖等方式实现,用荣誉去鼓舞人,但如果涉及打击安全犯罪等特殊情形,务必注意保护民众的隐私,确保参与民众人身安全。对于民众参与对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处理等行为,可以予以较大数额的金钱或物质奖励。对于日常公共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现和反映,可以用小数额的物质奖励⑨。
可以考虑使用专项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相关民众志愿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把个体的力量汇聚起来。如“朝阳群众”实际上是一个有秩序的志愿组织,最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还推出了“朝阳群众”微信APP,进一步方便了“朝阳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这说明“朝阳群众”现象的兴起和发展,既体现了民众在公共安全管理上的自觉自醒,与此同时也与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扶持是分不开的。此外,可以考虑发动系列专项活动,激发民众参与热情,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如上海的“城市公共安全随手拍”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2]。
同时,也应该注意消除民众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后顾之忧。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可以说是初步解决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争议,确立了承担见义勇为者损失的主体,以及见义勇为行为不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这两条“好人条款”,卸下了见义勇为者的负担,能鼓励民众更积极地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但民法责任之外还有法律的模糊地带,而且按法定程序见义勇为者在实施相关行为中受伤获得赔偿等救济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应不断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等保障体系,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民众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心理障碍和经济成本,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基金”在设立和运作的原则上,应具有鲜明的价值引导性,并通过进一步降低评审门槛等举措,鼓励救死扶伤的义举,而不是因为制度性合理定位的缺失和某些滞后性规则,削弱乃至损伤个体在此方面的积极性,甚至导致激发负能量的后果。
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国内外长期的经验表明,建立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符合实践规律的。但我国目前仍处在以行政力量为绝对主导,社会力量基本不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阶段。尽管涉及公共安全的国家立法、地方性立法,以及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均明文强调应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的管理,并且各级政府似乎也确实意识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讲多做少”却是现实状况。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治理,各级党和政府虽已认识到光凭政府力量来充分有效地解决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已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但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却始终是个难以突破的难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囿于长期以来“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治理结构和至上而下的压力型政治体制,广大民众长期以来缺乏像欧美国家那样历史形成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事实上,直到市场经济背景下国企大规模改革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那种家长主义范式的血肉相连的密切组织关系才被真正瓦解。但是,“组织的人”转换为“原子的人”后,由于缺乏有效的基层民主建设,多元社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壮大依然受到体制机制的严格制约,作为个体的人难以有多元的渠道融入新型的集体(自组织)中以培育一种新型的社会合作意识与合作关系,过去的集体主义精神尚未被公益意识所取代。而公益意识恰恰是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思想基础。在城市公共安全领域,人们依然习惯于认为公共安全的管理完全只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肩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自觉的公共安全管理的参与意识尚未成为公民意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这个问题上,往往是政府这边一头热,但民众方应声附和者寥寥无几。
其二,虽说维护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但对绝大多数面对着生计压力的普通百姓而言,确有勉为其难的客观现实。即使是在小区生活的居民,大多是朝九晚五,忙于工作、生意,很难有精力去关注和参与公共安全的管理工作。即使是组建一个能有效运作的小区业委会,在很多住宅小区也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而能胜任居委会全身心、全职工作岗位的往往也以下岗职工、退休者为主。
其三,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有意识地调配各种资源,拓宽民众便利性地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渠道,着力培育民众公益心,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和挑战。但中国政治的特点决定了掌握着资源调配的核心领导才是关键,而这依赖于这些领导是否能真切地意识到社会力量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意义和功能。实证调研显示,真正有此意识的领导并不多见,导致已形成的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力量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政府资源的投入、引导和重视,逐渐流于形式,部分民众本于初心的参与热情渐渐消失殆尽。
(二)微观着手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对策
本文在立足长沙市城市安全管理实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将社会组织和个体这两种基本的社会力量作为抓手,构建各层级的常设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有的放矢地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第一,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可以从企业、NGO、社区、学校、媒体五大主体重点推进。就企业而言,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更多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责任。其中,要重视保安公司和保险公司两类特殊企业,发挥保安公司对当前警务模式的补充作用,发挥保险公司在评估安全风险、分担事故损失的作用。就非政府组织(NGO)而言,应放低其成立门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适度财政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一批在维护城市安全、消除安全隐患等领域,有特色、有实效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社区而言,要加强物业公司的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巡逻制度、邻里守望机制,鼓励发展社区志愿组织,推动建立“行政指导+社区自治”的新型网格化管理制度。尤其应注重发挥“夕阳红效应”,重视、引导、鼓励、组织、保障街道和小区的身体健康的离退休职工参与到上述机制的建构中来,通过适度的资源投入,扶持这些自组织的壮大和发展。就学校而言,重点在抓好学校本身安全管理工作,并把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课程体系。针对媒体,相关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媒体“安全公益宣传”之法定义务的履行,搭建媒体平台,发挥媒体在安全事件中的信息传播、疏导和指引作用。
第二,调动个体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引导公民自身做好安全知识储备,提升应急能力;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疏通公民参与渠道,如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的灵活形式;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等保护公民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机制;高度重视从民间、基层组织中充分发掘既热心公益又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纠纷解决能手”,通过让其登台讲课、编写调解实务指南等方式推广民间调解经验。这是化解基层矛盾,消除安全隐患,低成本高收益的举措。
第三,成立常设的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应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成立以党政负责人牵头,政法委担纲,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公共安全委员会。只有针对性地加强承担公共安全主责的党政力量的建设,方能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更多的便利。
中图分类号:TP393.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对物联网的内涵、技术、应用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环境、电力、物流、能源交通、制造、公共安全等领域和行业都涌现出众多物联网应用的典型案例。其中,公共安全领域作为物联网应用的重点领域,具有与其他物联网应用不同的特点和特殊的地位。本文就北京赛迪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物联网公共安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经验与读者共勉。
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他们在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同时,也给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带来巨大的挑战。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及公共安全管理的发展,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快节奏、高效率的警力资源调度管理的需要,满足政府各部门在治安管理、城市管理、交通管理、应急指挥方面的需求,建立统一指挥、科学监控、协调有序的公共安全运行机制,平安城市建设应运而生,为城市各级政府进行公共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1.1 物联网公共安全工程架构分析
本文就国内某市平安城市建设内容并结合在平安城市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及主要监理措施进行着重阐述。其组织架构图如下图所示:
图1 系统组织架构关系示意图
基于物联网的公共安全工程包含了传统和新型的很多系统,本次平安城市建设项目主要系统如下图所示:
图2 公共安全工程系统构成示意图
1.2物理网公共安全工程监理重、难点分析
监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以科学的方法开展监理工作。在项目初始阶段要了解整个项目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配备以专业的监理人员,本项目的总体概况如下图:
图3 项目概况及定位示意图
设计阶段监理工作
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
在审核设计方案时,监理单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易维护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安全性等。
目标系统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审核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型。
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
监理单位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及相关文件内容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达到设计深度的要求,特别应注重使用功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内容和设计合同中关于质量目标的要求,并提出监理报告。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应签发监理通知,监督设计单位修改后再进行审核验收。
目前,国内企业设计阶段的工作往往存在参见各方重视不够,进而出现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方案频繁变动、工期一拖再拖的现象,直接影响工程目标的实现。这种情况,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频频出现,希望能够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
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工程实施阶段是工程实体形成阶段,也是形成最终工程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弱电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是监理单位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严把进场原材料、设备质量关
监理单位应对弱电工程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应进行报验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各种产品必须有出厂证明、检测报告、技术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对需试验的材料配件,在使用前抽检或试验,使规格、数量、材质合格。对新材料、新型制品要有技术鉴定文件,必要时可到厂家考查。所有设备要有合格证,在安装前按说明书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材料、配件、设备要有相应的批准证书。严格禁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在工程上使用。
严把工序关
对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且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特别是重点部位工序。
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工作
隐蔽工程完成后,应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质量员检查,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到场检验,并将自检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签证。如检查发现不合格,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整改,整改完毕后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如特殊设计或者与原设计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应通知设计单位到场共同检查签证。未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监理工程师对已验收的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均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查。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并在检查后进行恢复。
验收阶段监理工作
当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纸等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监理单位首先进行预验收,监理单位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预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业主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一)强大的数据基础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与发展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事先能消除隐患,事件发生后也能快速作出正确反应,更加有效地应对事故和灾难。以往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问题,资源、数据来源比较单一、零散,限制于科技和技术手段,绝大部分有关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问题的数据信息无法获取、或难以识别,不能完全在安全事件处置中发挥作用。因此,公共安全治理问题常常表现信息问题,尤其是对一些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甄别信息、分析信息并快速作出决策,对于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处理至关重要。例如在美国“9•11”事件发生之前及之中,来自不同渠道的报警电话、安全情报、新闻报道等大量信息蜂拥而至,让美国安全部门和警方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当局应对这一事件的能力。直接原因都是当地政府未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与数据,未能进行事件预防,事件发生后也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正确应对。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带给城市公共安全的大数据为我们处理相关安全事件提供了有力抓手,与大数据相关各类感知技术、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移动网络技术等,可以快速将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各类数据进行全方位采集和快速传输,使得公共安全治理得以基于完整的数据图谱而不是单一、零散的数据源,从而保障了危机决策与应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全新的数据处理方法
如何对数量巨大、类型各异的数据进行快速处理是公共安全事件中危机处理的一个难点,对于一些来自媒体、网络、监控、检测设备的非结构化数据,包括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据统计,城市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的数据分别占16%、84%。特别是在大量鲜活的、碎片化的信息在突发性的公共安全事件中突然涌出,短时间内不可能进行结构化处理。在以往的技术条件下,对这些数据只能依赖人工来进行分析和处理,严重延滞了事件应对的时机。例如某国曾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警察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行踪,动用1000名警察翻看监控视频录像带,耗时一个月时间,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就一直住在公安局附近并经常外出活动。而借助互联网时代下大数据的自动提取与语义分析、处理、图像识别等技术,警察可以从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产生的大量鲜活的、碎片化的、原生态的非结构化数据中,快速挖掘出事件的原因、规律、趋势、后果,并采取相应对策。
(三)高效智能的预测手段
以往的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一大难题是无法对可能的风险点进行定位,对公共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预测。实际上,人类行为看上去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但只要群体够大、数据够多,仍可以被有效预测。全球复杂网络权威巴拉巴西认为,93%的人类行为是可以预测的 [1]。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相关部门可以对城市运行中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整合、处理、加工,归纳整理城市运行特点,为城市运行安全监测、综合分析、预警预测、辅助决策等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数据潜在价值,以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在犯罪防范领域,相关部门利用公安互联网大数据进行预测预警,分析挖掘隐含关系,对重点人员信息关联分析以及案件规律分析应用,分析案件与案件之间,大型活动和社会之间的关联关系,推演出相应规律,预测和预防犯罪案件的发生。如密歇根大学的研究人员利用“超级计算机以及大量数据”来帮助警方定位那些最易受到不法分子侵扰片区的方法,利用大量数据创建一张波士顿犯罪高发地区热点图,为警察更具针对性地锁定犯罪易发点、抓获逃犯提供支持。在突发事件防范领域,政府利用大数据可以监测人群活动、车辆流动、设施运转状况,在危险发生的临界点前进行预警和事先处置,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疾病防范领域,人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对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状况进行及时跟踪,防止疾病传播失控。谷歌公司曾对5000余万条最频繁的检索词条数据进行测试,总共处理了4.5亿个不同的数学模型,并与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报告对比,追踪流行性疾病的准确率达到97%。[2]
(四)智能的风险评估手段
城市的公共安全风险是需要评估的。通过事先的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可以知道各个区域、各个机构以及各个对象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这对于人们合理配置力量、加强重点布防无疑是非常有价值的。但在实际中,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错综复杂。对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理论上有多种阐释。[3]风险管理理论认为,现代公共安全问题源于工业化大生产的不确定性,社会风险原子化分布加剧了挑战;政府规制理论指出,产业因素是众多公共安全问题的根源,产业结构影响企业素质,企业素质决定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行为关乎质量和安全水平;危机管理理论主张,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救援和处置水平高低。可见影响公共安全发生和后果的因素十分复杂,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预测力的风险评估体系并非易事。基于大数据,政府部门可以对城市、区域或特定场所的安全水平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同时借助于各项虚拟技术,政府部门可以在互联网的大数据基础上,对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各类处置方案的有效性以及社会可能的反应进行模拟,在模拟的基础上对各种处置预案进行评估和优化。
二、互联网时代下城市公共安全的风险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覆盖面不足。
互联网时代下的处理技术是依赖于全面详细的数据为基础,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公共安全治理,首先需要有全面、准确和详实的数据作为支撑,这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类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捕捉。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城市中对于捕捉这种数据还存在许多的缺陷,无法实现运用大数据来进行城市公用安全管理的基础。感知设施和传感网络中存在许多盲点,大量与公共安全相关的人类活动、生产经营、设施运转中产生的数据无法被及时有效捕捉,或虽已捕捉但未有及时传输到决策系统,使这些活动成为无法捕捉的活动。例如公共交通管理中,许多人不使用公交卡等电子支付工具而是使用现金,使他们的活动动向难以被察觉;在危险品管理中,一些化工企业未能及时记录危险品生产、运输和存储数据并上报,使政府无法对其进行监控。大量无法查询的活动存在,使得互联网时代下的数据分析成为无用之刃。
(二)城市的数据不能及时共享
当前,我国发生灾害的时候,是由各个部门组成的临时小组,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彼此的工作流程不一,出现信息孤岛的问题,无法实现资源的共享。各类公共安全信息缺乏整合,公共安全信息数量大、内容杂、来源多,但在实际中这些数据往往分散于各部门、各机构和各企业,没有实现共享,“信息孤岛”现象非常普遍。这样在发生安全事件时,政府部门难以及时了解事件的完整图谱。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常常按功能分而治之,在不少地方一个平安城市系统中有几种甚至十几种安防平台,且大多数之间没有实现互联,缺乏业务的有机整合。[5]例如不少地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往往自成一体,覆盖面小,应用面窄,缺乏与应急联动、警务指挥、城市管理、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及其他公安信息的有效联动。
公共安全治理系统与其它电子政务系统缺乏协同,未能与公共安全治理相关的医疗、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宣传等系统进行有效的协作,在公共事件发生后往往依赖于领导之间的协调会、碰头会等来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
(三)城市公共安全的数据采集与数据安全之间存在矛盾
在公共安全治理领域中,许多公共安全数据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涉及到公共安全保障,从而具有“公共性”;另一方面它们又与公众隐私密切相关,又具有“私有性”。这两种属性之间的矛盾会给公共安全治理中的大数据管理带来难题。例如政府在公共场所大量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一方面固然有助于保障公共安全,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使人们的隐私被暴露。笔者曾就智慧交通问题做过调研,一些车企反映,许多车主之所以不愿意安装车载系统,有些车主甚至将汽车自带的车载系统停用,一个重要原因是车主普遍担心启用车载系统后本人会被监控。尤其是在大数据环境中,政府需要将各方面的数据进行集成和整合,由此形成的庞大数据库完全可以勾绘出一个人的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的全景式图像,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将随时处在政府部门的目光之中。美国到现在为止仍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身份识别号码体系,主要原因就是民众担心由此会导致自身的隐私被暴露。我国虽然具有强势政府的传统,但公共安全大数据管理中的隐私问题却不容忽视。
三、互联网时代下公共安全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技术支持
1、公共安全数据采集的多样化,夯实数据基础通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各类社会活动和城市运行数据的感知与采集,确保城市中的人、机器、设施等物体的各项动作都能捕捉到活动,为公共安全监测、预警与处置提供充分的数据基础。城市中重要的商业圈以及生活圈是人口密集、设施较多的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也较大,例如踩踏事件、电梯事件等,这就需要加强城市的网格化管理,将数据采集的体系延伸至城市的每一个有风险的地方,防止露空,从而实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城市公共安全处理的基础。
2、公共安全数据存储的融合化,加强数据关联对于来自电话、视频监控设备、感知、互联网、物联网等各个渠道获取的类型多样、结构各异的公共安全信息,能进行充分的关联,使得原生态的公共安全信息能从粗放无序的数据真正转化为精细可用的信息,并最终实现高效应用。
3、公共安全数据分析的实时化,保障处理高效一个城市每时每刻都会产生庞大的公共安全信息,公共安全保障系统要能对这些海量、异构、动态数据进行迅速分析处理,从而事先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突发事件后能迅速找到最佳的处置对策。
4、公共安全事务决策的智能化,促进科学决策要加强公共安全数据分析工具的开发,建立数据分析模型,从而能在短时间内对海量的安全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作出科学判断,帮助政府管理者能事先对安全隐患进行尽早察觉,事中对安全事件进行合理应对。
(二)制度层面上
1、完善城市安全的数据管理网格。要对城市中重要的商业圈、产业圈、生活圈等人口或设施密度高、安全隐患大的区域进行梳理,加强网格化管理,完善各网格区域内的数据采集体系,使城市安全监控网络的触角能延伸到任何一个风险点,防止出现盲区,从而夯实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大数据基础。
2、推进公共安全数据整合。由于我国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使得彼此间的信息缺乏流通,出现信息孤岛的问题,降低了办事效率,建议城市政府部门充分利用云计算技术,建立城市公共安全大数据管理云平台,将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各类数据进行集中式管理,有效带动公共安全信息在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依职能、按需求进行交换与共享。同时鼓励各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以大数据云平台为基础,开发各类公共安全管理应用系统,从而提高各部门的办事效率。
3、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既要推动公共大数据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又要保护好公民隐私和商业秘密。为此政府在获取公共安全数据之后,其一要保障数据不泄露,防止其它机构和人员非法获得这些数据;其二要保障数据不滥用,即使是政府自己,也不能将这些数据为所欲为,而只能将这些数据用于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其它合法的公共管理职能,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4、 建立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我们应该首先加强城市的重要领域、重点活动、重点环节等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切实制定应急规划,找到应急预警点及时风险预警信息能够有效的预防灾害发生,即使无法避免也能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这些预警方案应该定期进行培训与演习,并不断进行完善,使得真正在应急处理中能够有效挽救降低损失。
参考文献:
[1]艾伯特-拉斯洛 巴拉巴西.爆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维克托 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 库克耶.大数据时代: 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
引言
马克思曾说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公共安全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私产的安全。目前,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转型时期,这会影响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特别是乡村社会的治安管理及其方式的整体性变迁。从金华农村公共安全现状来看,总体态势良好,但一些影响农村公共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文章从重视应急管理、明确工作机制、预防为主三方面解读加拿大等国家应急机制的成功经验,思考其经验对农村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启示。
一.重视应急管理
世纪60―70年代着手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考验,加拿大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行之有效的应急系统。
(一)实行分级管理。加拿大的应急事务管理体制分为联邦,省和市镇(社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在联邦一级,专门设置了紧急事务办公室。省和市镇两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因地制宜,单独或合并视情而定。各级应急事务机构负责紧急事件的处理,负责减灾管理和救灾指挥协调工作,监督并检查各部门的应急方案,组织训练并实施救援。各级应急事务管理部门下设紧急事件管理中心,是协调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拿大组建了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队伍,涉及消防救援,水(冰)上救援,建筑物倒塌救援,狭窄空间救援,高空救援及生化救援等。各级政府投入巨资,购置了先进的救灾设备和救援人员防护装备,保证在遇有危急时能及时进行援助。此外加拿大还建立了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如安大略省共有525支消防队,其中69%的消防队全部由志愿者组成。
二.明确工作机制
(一)统一接警。9.11电话是政府设立的紧急事件接警中心,其网络覆盖全国各地,平时由警察负责管理。各地的紧急事件管理中心都与9.11电话接警中心相通。当接到报警后,距报警位置最近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从各自的值班位置同时出动去现场,由最先到达现场的人员负责指挥处理。当现场指挥认为事件严重,便会报告紧急事件管理中心,请求上级协助处置或支援。
(二)及时信息。加拿大政府认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政府有责任向公众提供真实灾情。如安大略省紧急情况管理署专门设立了联合信息中心,负责向媒体,公众相关灾害信息,保证公众及时,不间断地获得灾害的各种信息,既消除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又制止谣言扩散,减少媒体对灾情的不实报道,为把各类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三.预防为主
(一)广泛宣传。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充分的宣传,强化社区民众的应急救灾意识。如:三月的第一周举行紧急预案周活动,散发自助手册,建立信息亭和进行信息交流。政府减灾管理部门或非政府社会团体也经常组织减灾公众教育宣传活动。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公共组织经常对幼儿和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逃生救护教育。
(二)社会动员。动员和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应急管理。如加拿大灾害损失减轻协会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组织,使命是开展各类预防灾害发生,减轻灾害损失的学术研究和工程建设。并向广大公众和单位提供咨询和教育,懂得灾害发生后的自救互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职责。
四. 借鉴加拿大公共安全应急机制的经验,思考我市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虽然我市建立了对应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但加拿大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
(一)完善应急制度。加拿大目前形成了以家庭和企业单位自救为核心,市镇,省和联邦政府为后援的应急管理体制,《联邦政府紧急事件法案》把紧急事件分为四类。对于短期事件,要制定24小时、48小时处置计划;对于延续时间较长的紧急事件,要拟定更长时间的计划。各个家庭也有义务在72小时内做好自救工作,并强调受灾人员之间的互援。我市农村也可增设社区紧急事件的机构, 成立社区警务志愿者,对于突发性的事件,采取及时自救,减少人员与财产的损失。
(二)完善信息网络中心。各级应急事务管理部门下设紧急事件管理中心,是协调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利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集成技术,在加拿大形成统一接警。9.11电话是政府设立的紧急事件接警中心,其网络覆盖全国各地。目前,我市公路总里程达1.1万公里,其中农村道路占到将近1万公里,占90%。随着农村康庄道路实施,里程还要增长。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规范,低等级机动车辆较多、村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据调查,苏孟村目前只设有少量交通红绿灯,电子监控也是寥寥无几。借鉴以上内容,敦促政府制定和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范,延伸农村地区交通管理触角和网络,创建一个安全的社区。
(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增设非政府组织并参与管理。
加拿大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充分的宣传,强化社区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向广大公众和单位提供咨询和教育,灾害发生后的自救互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职责。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关注对农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注重外来务工人员教育问题,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印发解读简本、开发软件、设置电子触摸显示屏、制订解释性办法等多种方式,为民办事。此外,设立农村社区安全基金会,呼吁社会各界向基金会捐助资金,使农村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真正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正如卢梭曾言: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随着信息瞬息万变,情况错综复杂,要求政府完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应有效借鉴切实可行的加拿大的应急管理的经验,创建安全社区要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网络一体化管理,提高社区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以促进农村“安全、健康、和谐”社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杨.中国新刑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P317
[2]刘春元.国外社区建设经验的启示[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l)P45-47.
[3]盛青.国外社区发展对中国社区建设的启示[J].科技信息,2008(l) P362-363.
[4]王义存.浅谈社区文化与社区文化建设[J].安徽文学,2008(10)
[5]于雷.社区建设理论与实务[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01)
[6]杨艺文.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再思考[J].2005(01)
按照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对公共安全的四个方面的分类,围绕社会治安与犯罪预防等相关事务,应对社会公共安全作相对狭义的理解。本研究认为,社会公共安全是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相并列的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公共安全是指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基于对犯罪活动的有效预防控制及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使社会公众免于遭受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或财产方面的侵害,并能获得较高程度的安全感和可靠的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涉及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是与公众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等与社会治安秩序相关的安全,其实质是对法定的以生命和公私财产为核心的安全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二、西方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路径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总体分布于多个学科领域,且多自成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视角的研究。
(一)基于宏观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安全研究社会秩序理论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西方社会秩序理论中的基本线索之一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各个结构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冲突为主还是一致为主?冲突范式是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研究范式之一,主要注重社会结构内部的冲突性,强调社会异质性对于社会秩序的自我调节、整合或者社会秩序的变迁所起的作用。如刘易斯•科塞(LewisCoser)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亲密关系的冲突、内群体冲突与外群体冲突、意识形态的冲突等,他指出,“许多通常被看作是对社会有破坏作用的过程,如暴力、抗争、越轨和冲突等在特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在加强着社会体系的整合基础,同时也在加强着社会体系对环境的适应能力。”①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在其著作《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认为,西方社会在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第三次浪潮中经历了大分裂,这期间西方世界的犯罪率在升高,作为社会合作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出现了破裂,而人们对他人、对公共机构、对政府的信任在下降,这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②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研究不直接涉及安全问题,却为安全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宏观背景和思维基础,是对安全研究的思想基础。
(二)国际关系领域的安全研究国际关系领域对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安全观的研究上,安全观研究分为以下几种视角:一是以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安全观,主张以集体安全模式取代以往的均势模式来寻求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强调规范主义和律法主义。二是以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安全观,认为保持权力均衡是国际安全与稳定的基本因素。三是新自由主义安全观,特别是近年来以基欧汉(Keohane,R.O.)和奈(Nye,J.S.)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安全观提出“复合相互依赖”的安全理论,主张影响国际安全的因素不仅是政治因素,还有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国际安全只有通过制度下的安全合作才能够得以实现。四是建构主义安全观,把认同作为安全的一个重要变量进行考察,如哥本哈根学派的“语言——行为”(speechact)安全分析认为,如果人们知道谁能够、在涉及什么问题和条件下“制造”安全,就可能调整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并抑制“安全困境”;同样,一个行为主体适应其他行为主体对一种“真正”威胁内容构成的认知,也塑造着国际体系内的安全互动。新自由主义安全观和建构主义安全观都强调了安全领域的互动与合作的重要性,是安全协同研究的思想源泉之一。
(三)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国外学者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其代表性的研究路径有零容忍警务政策、安全节点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等。第一种路径:纽约警察通过处理轻违法行为来应对和控制犯罪的零容忍警务政策。这一政策以破窗理论(BrokenWindowTheory)为基础。由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JamesQ.Wilson)和犯罪学家凯林(GeorgeL.Kelling)于1982年提出,它主要表达这样一个思想:即一栋建筑物的一扇窗户玻璃破烂后,没有及时维修,就会暗示,这栋建筑物没人关心,与这栋建筑物一起的街道也无人管理,从而纵容更多的人去砸烂这栋建筑物更多的窗户玻璃。破窗理论生动地揭示了社会失序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一种潜在相联关系。这一理论引用到犯罪学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一社会失序的蔓延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滋生和猖獗。根据这一推理,人们又得出这样一个理论:维护社会秩序与解决犯罪问题同样重要,严肃处理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行为能够预防更多的严重犯罪。从这一理论出发,针对纽约市严重的社会失序与犯罪活动猖獗的现象,美国纽约警察局提出了零容忍警务政策。它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对各种轻微犯罪(特别是公共秩序犯罪)和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容忍,坚决打击,即通过在警务工作中加强对日常侵犯行为的控制和管理,有效防范更为严重的犯罪类型的产生。在策略层面上,对轻微犯罪和社会失序行为方面,要有更加灵活的执法手段。英国学者诺曼•丹尼斯(NormanDennis)认为,实践零容忍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是“防患于未然”,确保这种控制不要有任何程度的侵犯性;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减少轻微犯罪,将有助于预防更严重的犯罪。①第二种路径:英国学者约翰斯通(Johnston,L.)和希林(Shearing,C.)提出了安全节点治理理论。他们认为“社会”的一般性概念,从理性治理(即作为政府干预的对象和机制)的角度看,将逐渐被更为中心消解的概念“社区”所取代。作为这种发展模型的一部分,他们认为政府提供安全的权力减少了,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现在只是诸多提供安全角色中的一个。节点治理的核心思想认为,国家在安全治理上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根本的改变,公共警察机构的功能正逐渐变成收集和分析从其他机构得来的信息并把这种信息到警务网络系统的其他节点上。②这一路径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社会在安全供给领域的角色和关系,提出了新的安全治理模式。第三种路径: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研究。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基于都市警察服务的多中心治理研究。奥斯特罗姆(Ostrom)等将警察服务当作公共经济的产业,从多中心治理的框架对警察绩效进行评估,认为制度安排会对警察服务绩效产生影响,与较大规模的生产者相比,小规模、直接服务的警察服务生产者效率往往更高。③洛林•梅热罗尔(LorraineMazerolle)、珍妮特•兰斯莉(JanetRansley)提出通过改变第三方日常行为的活动方式实现犯罪控制的第三方警务,并认为,“在第三方警务中,许多合作伙伴是人为锻造出来的且主要是用于犯罪控制的目的,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在本质特征上是松散的、偶然性的,紧紧围绕遵守规则和解决当前面临的犯罪问题这个中心展开活动。”④上述主张为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提供了基础性理论设想。以上三种路径都主张,伴随风险社会的出现,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责任不仅归国家一方,而要由社会多方共同承担,而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中的发起者、多方协作的方式、进程、焦点等方面有所差异。
三、中国学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不同视角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路径对我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政治制度、行政体制和警察职能的差异,我国的安全研究还要结合自身的体制和环境特点加以分析,相关理论的运用要注意本土化的适应性问题。我国学者对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五种视角:
(一)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重要方面,我国学者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政治学视角对社会稳定的类型及地方政府维稳困境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中国压力维稳的模式存在成本扩大化、价值预设与行为结果的背离等困境,需要改革当前的维稳方式,“国家的政策取向应当从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维稳成本向改革成本转移,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⑤二是从管理学视角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当前中国需要加强对于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建设。虽然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相关制度,但主要是围绕项目或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内容实施评估,这种做法不够科学严谨。应以风险为核心设置评估指标,将风险与政府风险控制能力分别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实际风险值。①当前从量化视角考虑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是相关研究的发展趋势。
(二)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应对研究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应对研究近年来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近年来,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总体呈现高涨趋势,且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从内涵、特点、原因、对策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对策措施的研究中包括许多对农村、城市或某一类型的具体对策研究,宏观对策分析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有学者认为首先要以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性和回应性;其次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换,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及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再次要建立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②此外,还有学者从当代的后果出发,对后果性质评估的“肯定论”与“否定论”分别进行综述,认为我国目前后果研究相对稀薄,国内研究迫切需要注重界定抗议行动的后果、拓展抗议行动结果的研究方法、探寻抗议后果的因果机制等问题。③近几年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对网络的研究呈现上升趋势,学者们分别从公共管理、公安工作、传媒、信息技术、传播学等不同视角进行研究。二是研究的视角呈现多学科趋势,学者们从风险社会下政策冲突、社会资本、群体行为模式、协商民主等众多领域研究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问题。三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性质评价研究出现了争论,出现了“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立场,特别是将与社会抗争、民主转型、政府政策、社会变迁等问题联系起来,这无疑扩展了对分析的视野。四是出现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量化模型研究。以往或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近两年有学者尝试进行了实证研究或模型研究。如有学者提出在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概念界定和突变分析的基础上,构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尖点突变模型,指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过程是连续性和突发性的统一,突跳值大小决定了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政府应针对控制变量进行政策研究。④
(三)城市公共安全与危机管理研究近年来,对于公共危机管理综合性研究呈上升趋势,学者们纷纷对危机及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公共危机类型划分、公共危机的诱因、研究领域和范围以及公共危机管理体系(机制)的构建等进行了分析,并形成了“制度论”、“公共关系论”、“经验论”和“全面整合论”等不同分析视角。但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的危机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范畴,主要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视角,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安全管理现状加以评价,并提出城市公共安全资源的整合及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并尝试构建城市公共安全相关模型。如有学者运用可靠度理论,探讨系统可持续发展指标的量化及其模型建立;以Logistic修正模型为例,提出了系统评价预测研究的方法论,共同构建城市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框。⑤
(四)社区安全问题研究社区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社区安全的治理机制、评估体系和安全建设等领域。中国80年代开始社区警务改革,并于2004年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我国学者借鉴西方社区警务的理论与实践,就社区警务的合作、预防、服务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社区治理与社区警务、社区警务的模式与工作机制、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我国社区安全建设中存在政府唱独角戏的弊端,需要调整府民关系,具体来说,要促使政府从社区安全建设主导者逐步变成引导者,最后成为监督者和评估者;同时整合各类社区安全建设方案,从而减少基层管理者承担的“运动式”的工作任务。①有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的建立。通过采用在指标权重赋值基础上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遵循科学性、标准化、实践性、发展性、可行性原则构建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对制约社区安全状态负面指标决定的静态安全状况与促进社区安全正面指标决定的动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模型指标(因子)权重采用专家调查法确定,指标(因子)水平采用标准化方法确定,并可在定量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定性等级评估。②有学者以治理机制为分析视角,对台北市内湖社区安全促(协)进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描述,着重对其在社区安全治理机制建设上的表现及作为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以内湖社区为代表的台湾社区安全治理机制重视横向维度的建设,这值得大陆地区在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活动中参考借鉴。③
(五)公共安全管理综合模式研究这类研究从总体上较少。有学者提出了进一步改进中国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应重点关注完善安全信息共享体系;公共安全管理的纵向、横向与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发展规划的风险评价制度;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建立社区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区域综合风险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等思路。④在社会治安供给领域近期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是聚集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重研究其组织网络,认为在充分吸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社会和市场组织资源的基础上,建构起比较有效的组织化调控体系,是中国社会实现平衡转型的关键所在。此外,有学者借鉴西方的相关评价体系,从“脆弱性——能力”的视角构建公共安全评价框架,提出区域公共安全综合评价核心指标体系应包括:脆弱性指标(包含暴露性和敏感性指标、易损性指标)和应对能力指标(包含基础设施、管制能力、社会防御和经济能力四个方面的二级指标)。⑤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供给模式、社会治安的供给现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发展等进行了较好的梳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协同机制,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
四、当前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主要进展与不足
目前,人们对城市人行道发挥的公共安全功能重视度不够,街区的治安管理也多数依赖传统的模式,而发挥人行道自身的安全自治化活力不够,街区居民参与安全管理程度不高,街道安全管理环境也急需优化。
一、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功能
传统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来自国家,而公共安全建设也因缺少市民的参与而减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以何种方式建立城邦时所提到的人们对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的不同态度问题时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不仅自己和他人有着密切联系,个人和环境也相互影响,单纯在乎“私人事物”是远远不够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们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驻足,总会有是否“安全”的顾虑。因为如果该街区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会考虑是否安全的问题了。人不是被动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无助危险的受害者。而一个城市街区的基本安全原则是人们在人行道上身处陌生人之间必须感到人身安全,必须不受潜意识感觉到陌生人的威胁。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须具有而又实际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维护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责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应该单是主要由警察来维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这一现实状况,更加凸显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问题。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应该是由一个相互联动、非正式的网络来维持——一个有着自觉的抑止手段和标准的网络,它由人们自行产生,也由其强制执行,这就是城市街区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区人行道的安全功能发挥出来。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区既没有一个自制网络来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没有完全依靠发挥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区自身在街区公共安全上无所作为,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
城市街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街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中国城市街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参与街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途径;另一方面他们早已习惯于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参与街区活动的积极性。至于街区的人行道,除了主要发挥其行走功能外,居民们几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数人没有形成一定的观念和意识,对街区的陌生人或者是异常行为和现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时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这样,人行道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街区的有序和稳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为纽带增进居民的归属感。
(三)人行道周边的安全环境急需优化
1982年,美国犯罪学家乔治·凯令和詹姆斯·威尔逊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他们首次使用“破窗”一词,并系统的阐述了“破窗理论”[2]。“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种比喻,指的是街区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等现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户,给人造成街区治安无人关心的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破窗理论说明街区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消除潜在的治安隐患。但是,中国街区治安管理的外部环境并不理想,单从人行道这一点就表现出:(1)亮灯工程不够。不少街区不仅很多人行道两侧没有路灯,而且许多居民楼道也没有感应灯。黑暗不仅会给预谋违法犯罪,破坏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机,也给行人、治安巡逻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街区治安隐患。(2)街区环境净化、美化不够。许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园都已经废弃,无人管理;或者成为流浪者和乞讨者的露宿地。这不仅影响街区的美观有序,而且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窝藏地点。
三、解决街区公共安全问题的措施
(一)激发街区自治化活力
加强城市街区的公共安全建设关键是依靠街区自身,激发其活力,加强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径很多,比如可以通过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来实现。民间社会组织是街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街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激发街区自身活力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街区居民共享着地理位置,穿插交汇的人行道使他们在空间上相互联系,日常行动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街区。因此,城市街区在自治方面还应当具备一个功能,就是当街区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地找到有效途径,将街道的意见反映到上级主管机关,这也能促使将反映民生的意见变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
一个成熟的街区,不仅要具有界限明确、相对稳定的地域和并存互动关系的人口群体以及街区成员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设置,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区管理水平和街区居民的认同感[3]。人们相互间即使没有任何关系,但必须存在对彼此的公共责任感,这一责任感源于对街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街区居民对街区有没有亲切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等感情,是一个街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对街区公共安全的管理时,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区违法案件的发生,营造街区良好的治安环境;通过端正街区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为民服务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关系,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实践证明,实施街区治安管理,不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关系,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而且也可以为街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作用。这样,居民将把作为公共产品的街道视为自己的家,将街区视为自己的家,无疑将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
(三)树立居民自觉监管意识
激发街区自身活力,增强街区居民的认同感后,必须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或者说是自觉树立起自我监管意识。一个有活力的街道不仅有行人,也有观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仅在行走,同时也在对公共安全实行监管,街区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监管者。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为监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资源,而要成为有效的,则必须有种自觉的监管意识。否则,即使有再多的监管者去监管公共安全,在灯火通明的火车站也会有骇人的犯罪发生。培养自觉监管意识的主体则主要是临街的居民和人行道边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后神秘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实质就是城市相互关联的人行道的用途,为它带
来一个又一个驻足的目光,正式这种驻足的目光构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监视系统。因此,街区的居民应当起到榜样作用,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由此来带动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发生众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触,由这些行为构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来源于迎面走过时的眼神停留,排队等号付款,对有伤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这种信任的培养不能依靠机构来进行。在街区范围内平常的公开的接触所有的事都是个人自己去做,并非强迫,其总和是人们对公共身份的一种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张网络,是在个人或街区需要时能作出贡献的一种资源,这些都是自愿形成。而缺少这样的信任对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当不利的。如果街区居民树立起自觉的监管意识,那么街道上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关注街道的潜意识,尤其在关键的时刻,那么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将大幅提高。
(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是建设城市街区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主要问题就是街心公园的规划。无论该街区公园是成为流浪、乞讨者的聚集点,或是废弃品堆放的地点,还是犯罪发生点,也可能是街区居民游憩点、路人交流点、风景点,建立公园的目的都是为了将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建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地方。而将人群聚集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城市公共安全度。一个熟悉的道理:一条经常使用的街道相对安全,一条废弃的街道很可能不安全。不安全问题并不能通过分散人群、降低稠密度、用郊区的特征来取代城市特征。所以,要充分利用街心公园的特点,将聚集起来的人群成为自觉监管城市公共安全的人力资源,以此来保障人行道这一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从而保障整个街区和城市的秩序和安定。
四、结语
城市人行道对街区的公共安全有着较大影响,是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问题会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一些传统的街道和街区治安管理模式会逐渐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会逐步解决,那么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交界的“真空带”的公共安全问题会日益凸显,所以必须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解决对策作出适时的调整与完善。总而言之,研究城市人行道对街区公共安全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48.
[2]MutumaRuteere,Marie一EmmanuellePommerolle.DemocratizingSecurityRepressionTheambiguitiesofcommunitypolicingin
Kenya[J].Africanaffairs,2003,(10).
[3]俞雷.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4]郁建兴.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型[J].人文杂志,2003,(4).
[5]金国华.关于社会治理的几点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3,(2).
传统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来自国家,而公共安全建设也因缺少市民的参与而减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以何种方式建立城邦时所提到的人们对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的不同态度问题时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不仅自己和他人有着密切联系,个人和环境也相互影响,单纯在乎“私人事物”是远远不够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们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驻足,总会有是否“安全”的顾虑。因为如果该街区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会考虑是否安全的问题了。人不是被动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无助危险的受害者。而一个城市街区的基本安全原则是人们在人行道上身处陌生人之间必须感到人身安全,必须不受潜意识感觉到陌生人的威胁。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须具有而又实际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维护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责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应该单是主要由警察来维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这一现实状况,更加凸显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问题。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应该是由一个相互联动、非正式的网络来维持——一个有着自觉的抑止手段和标准的网络,它由人们自行产生,也由其强制执行,这就是城市街区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区人行道的安全功能发挥出来。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区既没有一个自制网络来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没有完全依靠发挥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区自身在街区公共安全上无所作为,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
城市街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街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中国城市街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参与街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途径;另一方面他们早已习惯于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参与街区活动的积极性。至于街区的人行道,除了主要发挥其行走功能外,居民们几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数人没有形成一定的观念和意识,对街区的陌生人或者是异常行为和现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时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这样,人行道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街区的有序和稳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为纽带增进居民的归属感。
(三)人行道周边的安全环境急需优化
1982年,美国犯罪学家乔治·凯令和詹姆斯·威尔逊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他们首次使用“破窗”一词,并系统的阐述了“破窗理论”[2]。“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种比喻,指的是街区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等现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户,给人造成街区治安无人关心的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破窗理论说明街区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消除潜在的治安隐患。但是,中国街区治安管理的外部环境并不理想,单从人行道这一点就表现出:(1)亮灯工程不够。不少街区不仅很多人行道两侧没有路灯,而且许多居民楼道也没有感应灯。黑暗不仅会给预谋违法犯罪,破坏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机,也给行人、治安巡逻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街区治安隐患。(2)街区环境净化、美化不够。许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园都已经废弃,无人管理;或者成为流浪者和乞讨者的露宿地。这不仅影响街区的美观有序,而且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窝藏地点。
三、解决街区公共安全问题的措施
(一)激发街区自治化活力
加强城市街区的公共安全建设关键是依靠街区自身,激发其活力,加强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径很多,比如可以通过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来实现。民间社会组织是街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街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激发街区自身活力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街区居民共享着地理位置,穿插交汇的人行道使他们在空间上相互联系,日常行动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街区。因此,城市街区在自治方面还应当具备一个功能,就是当街区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地找到有效途径,将街道的意见反映到上级主管机关,这也能促使将反映民生的意见变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
一个成熟的街区,不仅要具有界限明确、相对稳定的地域和并存互动关系的人口群体以及街区成员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设置,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区管理水平和街区居民的认同感[3]。人们相互间即使没有任何关系,但必须存在对彼此的公共责任感,这一责任感源于对街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街区居民对街区有没有亲切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等感情,是一个街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对街区公共安全的管理时,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区违法案件的发生,营造街区良好的治安环境;通过端正街区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为民服务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关系,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实践证明,实施街区治安管理,不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关系,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而且也可以为街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作用。这样,居民将把作为公共产品的街道视为自己的家,将街区视为自己的家,无疑将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
(三)树立居民自觉监管意识
激发街区自身活力,增强街区居民的认同感后,必须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或者说是自觉树立起自我监管意识。一个有活力的街道不仅有行人,也有观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仅在行走,同时也在对公共安全实行监管,街区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监管者。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为监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资源,而要成为有效的,则必须有种自觉的监管意识。否则,即使有再多的监管者去监管公共安全,在灯火通明的火车站也会有骇人的犯罪发生。培养自觉监管意识的主体则主要是临街的居民和人行道边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后神秘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实质就是城市相互关联的人行道的用途,为它带来一个又一个驻足的目光,正式这种驻足的目光构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监视系统。因此,街区的居民应当起到榜样作用,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由此来带动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发生众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触,由这些行为构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来源于迎面走过时的眼神停留,排队等号付款,对有伤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这种信任的培养不能依靠机构来进行。在街区范围内平常的公开的接触所有的事都是个人自己去做,并非强迫,其总和是人们对公共身份的一种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张网络,是在个人或街区需要时能作出贡献的一种资源,这些都是自愿形成。而缺少这样的信任对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当不利的。如果街区居民树立起自觉的监管意识,那么街道上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关注街道的潜意识,尤其在关键的时刻,那么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将大幅提高。
(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与此同时,超负荷的生产以及自然环境恶化所导致的事故灾难频繁发生;卫生条件和基础相对薄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出现;在收入差距、城乡差距的影响下,爆发社会危机的可能性加大;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恐怖活动对我国主要城市的社会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风险不断积聚,城市的脆弱性愈发显现。在此复杂情形下,如何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提升应对灾害和风险的能力,努力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
抵御风险,包括规避风险和应对风险。规避和应对风险的首要前提是正确识别和预测风险。对于收入差距等因素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可以通过建立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并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予以逐步化解;对于难以预测的风险,或即便能预测到可能发生但不能避免的灾害事故,主要是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可通过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提高城市抵御灾害的基础条件和能力,以减轻风险造成的损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不仅要判断将会发生什么类型的灾害,更重要的是必须对预测到的灾害可能给城市运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但很遗憾的是,缺乏风险评估是当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