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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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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水利工程;规模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05401
1竹溪水利工程发展现状
竹溪县水能资源丰富,且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1200毫米左右。雨量充沛,储水能力较强。竹溪地势由西南向东北自高而低下降,海拔落差大,境内最高处是位于西南部的葱坪,海拔2740米。最低处是位于东北部的烂泥湾,海拔276米,相对高差2664米。这特殊的地理环境与当地的水能资源,给水电事业带来更好的发展。
“十一五”时期中,2006年的鄂坪电站,2007年的大峡电站,2010年的周家垸电站、冯家湾电站和岔河一级等电站逐步先后投产建站。使得“十一五”期间新增电站35座、新增装机22.41万千瓦。电站总数达到61座,装机达到2698万千瓦。仅装机规模就比“十五”期间增长490%。逐步形成了以汇湾河、泉河为主的七大流域梯级开发格局,实现了水电产业发展的重大跨越。投资1.6亿元的全县农电电网改造工程的全面竣工,全县农村供电覆盖率大大增高,达到98%。农村人村用量上升,而用电价格大幅度下降,促进了工农业经济,农民得到了实惠。
在2002年以前,农业经济是全县的主要财政收入,约占60%以上,而工业和第三产业占40%左右。随着竹溪县水利工程的建设步伐加快,工业经济总量占全县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多。2010年底,全县工业生产总值占全县经济总值的70%左右,其中水电产业生产总值占工业生产总值的52%,完全改写了农业生产总值占县域经济比重大的局面。
2水利工程的规模化发展进程
竹溪县水利工程产业发展势头如此猛烈与当地政府提出的规模化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最初的国家扶持阶段,然后是招商引资开发阶段,到最后的资产重组整合阶段,一步一步地慢慢将水利工程渗透到全县产业当中,使得水利工程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在水电产业没有建成之前,竹溪的骨干税源来源于农特二税。在国家取消农特二税后,水电成为第一大财源,从而使财政收入增长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在水利工程方面,竹溪县进行了一个三部曲。第一步是国家扶持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竹溪县从最开始的民工建勤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到接下来的股份制和民营为主地方投资为辅,建立了例如石庙子、太坪、秦坪石板河等水电站。由于国家给予一部分资金,缓解了当时民工资金短缺的问题,为竹溪民工开发水电工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高了民营、民工的积极性与动力,让水电站事业顺利地朝着第二步发展。第二部是招商引资开发。以2002年7月22日武汉宏林集团公司与竹溪县政府签订了独资开发鄂坪电站合同为起点和标志,竹溪的水电转变为以招商引资为主渠道,进入快速开发阶段。2002-2007年期间,竹溪建成投产装机20万kW。并且由于水电事业发展迅猛,竹溪县政府将电网建设同步发展,先后建成了竹溪—竹山220kV输变电工程和县内2条110kV线路。这种以公司与政府联合开发水电站的模式,不仅使得投资建水电站的资金相对稳定,能够建设更加完善的设备,还能够吸引更多更好的公司来竹溪县开发水利工程,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随着水电开发的进一步扩大。县政府面对水电开发的新形势、新问题、新矛盾。进一步理清水电开发思路,整合资源,引进有实力、懂经营的国有大企业、大集团进入竹溪开发水电并收购电站,以确保竹溪水电开发有序推进并发挥最好效益。从而带领了竹溪县水电事业进入到资产重组整合阶段。2009年8月6日鄂坪电站被省高院成功拍卖,主体资产由国电华中分公司以9.6亿元竞得。随着泉河流域梯级电站的成功转让,国电公司进入竹溪水电开发领域,有力推动了该县的水电产业建设。
建设工程法规是建筑施工专业一门重要课程,学习掌握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对于建筑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应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典型的建设活动实际案例中,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应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简介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它缘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通常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进一步理解掌握教材中相关知识、原理。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作为主要教学素材,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案例背景中,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交流等形式,培养学生在面对实际工作情景的分析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思想,目前在中等职业学校许多课程教学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优点:(一)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枯燥的知识具体化,使之处于形象生动的情景中,通过联系实际工作,缩短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让学生可以更清楚、更深刻地理解掌握相关知识原理。(二)案例教学可促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发展。在教学中教师鼓励学生自主探索,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不足之处寻求进一步完善的方法。(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纯由教师讲学生听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讲授变得生动活泼,从而有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达到灵活应用举一反三的教学成效。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首先,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这些法律规章知识本身显得抽象,也比较枯燥乏味,采用传统课堂教学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章知识具体化,通过建设活动工作中实际案例情景,拉近教学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其次,教学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目的在于应用,学生将来毕业后在建设活动工作中,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规章知识,做到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应结合建设活动实际工作情景,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践应用性。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最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目前,国家在各行各业广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业也不例外,学生将来毕业后参加各级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时,建设工程法规是必考科目之一。从考试试卷考核的内容来看,主要通过一些实际工作情景或案例的形式来检测考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来看很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
三、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案例引入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相关建设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确定相应教学目标,然后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案例背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案例,案例教学也就无从谈起。选择适当的案例对教学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通常应满足以下原则:一是实践性,指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应符合建设活动的实际,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脱离相关建设活动;二是相关性,指教学案例必须与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紧密相关,能有效地实现相应教学目标;三是代表性,指教学案例能反映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情况,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四是全面性,指教学案例背景资料应尽可能涵盖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内容。例如,在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时,在实际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施工单位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选择时,则应尽量涵盖什么样的投标文件会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甚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方面的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背景资料】
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2011年3月15日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最后时间,2011年3月16日上午9:00为投标截止时间。A、B、C三家公司在2011年3月14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A公司由于路上塞车赶到投标现场时已是9:01,但此时开标工作尚未开始,B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30递交了投标文件,由于时间仓促投标文件密封签上忘了加盖单位公章,决定在开标时予以澄清说明,C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45递交了投标文件,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一项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问题】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说明理由。
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作废标处理?说明理由。
招标人对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可做怎样的处理?说明理由。
(二)案例讨论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目的在于配合课堂教学进度,通过教师教授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然后进行案例引入,组织案例讨论。例如在讲授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知识后,引入上述案例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和督促学生应用招投标法知识,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小组讨论、集中交流,最终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步骤:
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一般提前一周左右印发给学生,学生课前预习熟悉案例,然后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拟写发言提纲。比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教学时,我将上述背景资料及问题提前分发给学生,有的学生非常认真,上网搜索招投标法相关资料,有的走访招标公司、施工企业,请教有关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案例讨论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教师要做好学生课前准备的检查督导工作,并将学生拟写的发言提纲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为了便于案例讨论顺利开展,采用4-6人一个小组的形式进行。由于学生个体素质的差异性,在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时,一般遵循“异质分组”的原则,即各小组成员由不同层次学生组成,推选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各小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内学生进行组内案例交流,这一阶段工作可安排在自习课或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综合各人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推荐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学生作为小组代表,准备参加全班的案例讨论。
全班案例讨论,各组代表发言。全班案例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为保证公平性,发言顺序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在各小组代表发言时,要求其他各组成员保持安静,并做好记录;第二阶段各小组观点相互辩论,目的是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最终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例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在案例讨论阶段,根据前述案例背景资料对问题1,有的小组认为招标人可接受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路上塞车属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同时迟到仅1分钟时间且开标工作尚未开始,不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小组认为招标人应拒绝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为9:01,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是9:00,依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对问题2,有的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显然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过澄清说明之后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也有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失去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对问题3也引起了各组间的激烈讨论,大家各执己见针锋相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阶段,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有序、自由的讨论氛围,不必参与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三)案例评价总结
在学生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讨论结束后,首先,教师应对各小组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依据各小组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等级,并记入平时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期综合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以此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次,教师要根据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并结合学生小组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阐明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的要点,指出各小组发言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前述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根据背景资料对问题1的分析应主要围绕“投标截止时间”这一要点进行,并结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展开论述,而不是从“情理”上去推论,情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面谈到的各小组对问题1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孰是孰非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在教师评价总结结束后,要求学生进一步独立撰写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报告,由教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锻炼学生运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的理解。
实践表明,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中,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引入、案例讨论及案例评价总结教学环节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加深了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最终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建设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溪洛渡工程是继三峡工程之后,我国在建的国内第二,世界第三大水电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和十一五规划重要战略工程。我项目部在工程中承担着目前世界最大最复杂的右岸地下电站施工任务,该工程也是我局地下工程史上承建的规模最大、单项工程中标金额最高的工程。在工程一线从事施工作业任务的75%以上是农民工。如何做好农民工的日常管理和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会合法权益的思想贯穿于施工管理整个过程中,并取得的了初步的成效,2008年12月,我单位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下面,结合我们的具体工作谈谈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几点体会:
1溪洛渡工程概况及农民工管理工作现状及特点
1.1承建的工程任务概况
主要承建溪洛渡右岸地下电站工程,该工程由180多条总长50多公里洞室群组成,是水电十四局有限公司工程史上承建的最大地下电站工程项目。也是目前世界最大地下电站,其中主厂房长443.3m,宽31.9m,高75.6m,厂房内设计安装9台单机容量70万kW水轮发电机组,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地下厂房,主要实物工程量:石方洞挖362万多立方米,混凝土浇筑143万多立方米,喷混凝土8.3万多立方米,工程中标金额24.8亿元,工程于2006年5月开工,计划于2013年完工。
1.2农民工人数与队伍众多,组成结构复杂
在溪洛渡工程上,水电十四局先后引进从事工序分包农民工协作队伍30多家,加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的当地农民工,现有1600多人,施工高峰期将达3000人,来自全国各省,从事的工种五花八门,涉及水电专业钻爆、钢筋、模板、混凝土及电焊、电工起重等30多个工种。即有从事管理岗位的,也有作业层面的。
1.3管理难度大
①农民工来自各地,思想文化理念不同,工种技能,综合素质参差不齐。②我局承建的工程点多面广战线长,规模宏大,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严,地下工程许多工种均为高危作业。③溪洛渡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相应较长,参与单位众多,农民工选择就业的范围大,可选性多,人员思想尤其活跃,出现双向性,即我们在选择农民工的同时,农民工也在选择我们,因而农民工广大人员流动性较大。
2溪洛渡工程农民工管理工作的探索与体会
溪洛渡工程是国家继三峡工程后在建的国内第二、世界第三的水电工程,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的重要战略工程。农民工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管理工作的好坏,事关工程建设的成败。在溪洛渡工程上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上做了探索。
①高度重视,准确定位。工程局及项目部始终对农民工管理工作重视。工程局及项目部始终对农民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关心农民工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工程开工伊始,项目部即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和安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在管理上确定了“四个有利于”的定位,即有利于工程建设施工,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的管理定位。总的要求是,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民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的制度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通过溪洛渡工程建设培养和锻炼造就出一支,工种、技能、综合素质与工程建设相配套、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稳定的农民工队伍。根据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及项目部和三峡总公司农民工管理的相关要求,项目部组织并制定了《劳务管理方法》、《劳务工工资管理方法》《工序分包管理方法》等等,使农民工的管理始终运行在制度化的轨道上。同时也使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注重农民工的管理,并把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会合法权益的思想贯穿于实际工作中。
②规范操优,区别管理。2007年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项目部三次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三峡总公司,局自办三次学习培训班,并对项目部的农民管理进行了对照自查,规范管理。目前,项目部集合自身生产施工实际,把农民农民工分为两大块实施管理,一是实行工序分包的有独立资源的农民工协作队;二是辅助施工生产的农民工全部实行劳务派遣(从劳务市场聘用相应工种的员工)。在管理上按照“统一用工,统一食宿,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工资支付”的“五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对劳务用工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外聘劳务管理办法》和《劳务工工资管理办法》,并按月工资,职工和外聘劳务工的工资最底档为800元/人.月,加上各种考核,2008年外聘农民工的月收入平均达1200元/人.月。协作队农民由于实行承包责任制,平均收入可达2000多元/人.月。同时对从事工序分包的协作队伍监督其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送当地劳动部门的鉴证。对从事工序分包的协作队伍,更是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制约,制定了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明确了由项目部其全部农民工的工资。具体办法是;在每月工资发放支付制,由其上报《职工工资发放表》,经项目部专门部门逐人核实,财务部门审核通过任交由银行直接在农民工本人工资卡上帐(注:农民工审核进厂后,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项目部代为办理工资卡,到2008年10月项目部共发放外聘农民工工资352万元;工序分包协作以农民工工资1080万元
③工伤,医疗保险齐全,保障较多,基本养老保障正在逐步完善。客观的说,社会保障目前仍未全部覆盖农民工队伍,水电十四局结合实际,在工伤和医疗上,为所有农民工办理了两个保险,一是最高赔付额为2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二是最高赔付额为13万元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到2008年10月,共报入保费42.5万元。对工伤事故,按照《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随着国家社保体制的完善,上述保险将逐步转为“社保”,农民工的基本养老制也随之建立。
④大力开展安全、质量、特种工种等多工种多专业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据统计,仅2007年,分局就先后进行农民工入场安全教育培训35次,培训人员887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8次,培训人员285人,取证率100%。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⑤充分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工积极投身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节能降低、文明施工、技术创新、进度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中。劳动竞赛极大地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涌现出了云南省十佳农民工、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茂德,金沙江流域水电工程劳动竞赛溪洛渡工程优秀建设者陈正雄等一批农民工优秀代表。
⑥大力开展以“构建和谐生产关系,打造和谐工区”为目标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文体活动、文明小区、文明楼栋、文明公寓评选活动,为农民工努力营造一个平等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政治环境。广大农民工自强、自律、自爱,在努力生产工作的同时并积极投身于分局组织的各项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团队精神,并在由业主组织的元旦长跑、乒乓球赛,文艺会演等多项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项目部参加溪洛渡工程建设以来未发生一项影响项目改革发展和稳定及影响工程建设的突发事件。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荣获“溪洛渡工程文明建设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称号。
农民管理工作有利的促进了工程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了项目部生产、经营,各项管理工作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使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即进度走在了同类工程的前列,而且创造出了被专家誉为“代表了我国目前水电站地下工程开挖最高水平”的精品岩锚梁工程及主变室直立墙等一批优质样板工程,赢得了业主、设计、监理各界的一致好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生产及产品销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节能环保要求;(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章秃擞牍告
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申请列入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的,应当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有关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企业公告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水建[1996]397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中央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八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对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是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时候风险较大,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较多,严重地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文通过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与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进行相应的分析,在完善管理发展与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基础上,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出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将远程监控系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风险管理之中。
1系统架构
基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并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把握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我们采集和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发展的最新开发技术和主流架构设计技术,同时也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和易维护等要求。基于上述因素考虑,该系统采用了 Microsoft Silverlight 开发平台。服务器终端平台采用 Windows 2003 server 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 Microsoft SQL Server2005 技术,网站开发采用.NET 技术,WEB 采用 Win-dows IIS 服务。客户端平台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各种浏览器,客户端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多种智能终端,包括各种 PC、PDA 及多种智能手机,软件形式均采用独立程序运行模式,也拟兼容 Web 方式运行。软件开发平台以 Microsoft Silverlight 4.0为主,底层核心控件拟采用 C++开发的 ActiveX控件。系统架构分服务器和客户端两部分,独立程序采用 C/S 模式,Web 程序则采用 B/S 模式。在用户角色上分为常规用户和管理员用户。该信息系统的软件模块应采用分层次开发的框架设计,力求应用界面层、业务逻辑层(该层又分为业务逻辑模块和核心技术模块)及驱动和平台支持层。采用面向对象的开发理念,尽量做到模块之间的耦合度降低,同时模块详细设计上务必考虑可扩展性。软件结构如下:
2 系统功能
系统解决了传统管理模式下工程信息传递和交流存在的问题,如:信息内容的缺失、信息扭曲、信息传递的延误等,实现了工程信息存储的数字化和相对集中化、信息整理和变换的程序化、信息传输的数字化、信息获取的便捷和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等。系统主要由我的关注、监测管理、风险控制、文档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子系统组成。整套系统满足当前基本的数据传输、汇总及分析以及主流的视频监控技术。下图系统整体组织结构
系统可以根据某个特定用户要求进行图形和报告编制的模板定制,轻松实现图形绘制和报告编制。其灵活性就在于能满足轨道交通所有参建单位的制图及报告编制的需要。将专业人员从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充分时间进行专业分析。轨道交通工程基本信息模块该模块为整个系统基础的模块,产生系统数据源"可以输入轨道交通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实现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主要有4大块功能:
(1).基本信息输入
在工程建立初期,需要将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数据录入系统,以保证后续功能的使用,这是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在录入时,各字段都有有效值合法性检验,当输入不合法的数值时,系统自动提示,并不允许提交至数据库。
(2).浏览工程项目
该子功能是显示系统内所有的项目,并分页显示,管理员可以挑选自己关注或需要操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浏览详细操作,可以看到该工程的所有详细信息"同时管理员还可以对项目进行排序调整,可以把重要、紧急的工程调整到前面。
(3)修改工程信息
修改工程信息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当工程由于施工原因或者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工程参数变化时,或者当初在录入数据时由于粗心数据有误时,这就需要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参数进行修改,以保证下面的工作正常进行。
(4).工程信息检索
当管理员要寻找确定的某个工程资料时,可以选择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简介等其中一项进行模糊查询,很快定位到需要的工程资料,从而进行相关的操作,方便快捷。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是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形式,此系统的运用和研发,拓展了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管理范围。通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潜在风险并作出相应示警,能将潜在事故扼杀在襁褓中,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能够实现各个分散项目部的集中管理,通过信息共享,管理干预,使得决策层领导能够通观全局,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能够及时得到施工现场数据,并作出分析,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提高了工程建设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系统的全面使用,充分整合资源,不仅降低了施工成本,保证了施工质量,提高了各单位的工作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时处理的风险管理链条,保障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效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 引言
自1988年我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以来,至今已近巧年。建设监理事业经历了试点(探索起步)、稳步推行、全面发展等三个阶段。我国监理行业从无到有,蓬勃发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监理队伍也逐步发展扩大,现己具备一定的规模,全国已近有700家监理单位,其中不乏优秀的监理单位。由于在改革初期采取了“先开放,再规范”的方针,导致目前社会监理中出现了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尤其是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问题,包括己经具备资格和注册了的监理工程师,技能和素质仍然不高,问题突出而且刻不容缓,它已直接制约监理队伍的生存与发展。
本论文主要结合监理工程师这个职业的特点,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及其职业素质素养进行分析讨论,以期从中能够找到合理有效的关于促进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建议与措施,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2 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现状分析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现状并不很令人乐观。相对来说,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是经过资格认证并注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普遍能够严格遵守执业道德,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来开展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建筑领域还存在许多弊端,建设各参与主体都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监理的公正、独立执法也常常很难实现。由于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总监理工程师一旦在职业操守上出现问题,造成的影响很大,也很坏。然而这种情况时常出现。监理工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为所监理项目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材料等;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甚至主动吃、拿、卡、要;不能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受单位领导或业主的意见左右,等等。
3 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培训与提高措施分析
3.1 加强监理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
3.1.1 监理法规教育。所谓监理法规教育教育,是指对监理人员进行关于建设监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规范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法律观念、依照法律规范行使监理职能的活动。进行监理法规教育的原因在于:法规和道德是现代社会调整体系中两种最重要的调控手段,法律和道德既有根本目标和价值基础上的一致性,又有调整方面和调整方式上的互补性,因此要进行监理职业道德教育,首先要进行监理法规教育。
3.1.2 道德情感教育。所谓道德情感教育,就是要把建设监理的职业道德内化为监理从业人员的情感需求,并体现在具体监理行为中的过程。加强监理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3.1.3 建设监理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所谓道德规范教育,以建设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有计划,有目的地对监理人员实施影响,帮助监理人员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自觉遵守监理道德规范,用监理职业道德规范来规范自己的一种教育活动。规范教育的具体内容就是对监理人员进行服务监理、诚信监理、公平监理、公开监理、文明监理、科学监理、独立监理和率先垂范等道德规范教育,通过教育,促使监理人员明确为什么这些是建设监理的职业道德规范,把握它的基本要求,自觉地用它来规范自己的监理行为。
3.1.4 建设监理职业道德状况教育。所谓建设监理职业道德状况教育,就是通过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建设监理人员道德状况,结合道德教育的目标,找出监理人员道德现状与道德目标的差距,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理职业道德建设的活动,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监理职业道德的先进事迹教育;一个是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教育。
3.2 加强和提高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几点建议
3.2.1 充分发挥建设监理的功能
良好的建设监理职业道德能促进其职能的更好发挥。因此,发挥建设监理功能是建设监理道德建设的目标之一。首先,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或可以协助业主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或对咨询结果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因而有助于提高工程投资的决策化水平。其次,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建设监理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提高监理水平,从而更好地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3.2.2 不断提高建设监理人员和企业的素质
监理人员和企业素质的提高,有助于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监理业的健康发展,因而提高监理人员和企业素质是监理道德建设的又一目标。建设监理工作是一个知识密集型工作,监理人员的素质首先包括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施工管理设计经验;其次要通晓法律法规和懂得经济;第三要具备严格的质量标准意识和合同观念;第四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灵活的工作方法。
3.2.3 协调建设监理关系
协调关系是监理职业的重要工作,协调建设监理关系是建设监理道德建设目标。首先,在监理组织内部有各种关系需要协调,如监理各层次、各专业的协调,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及对策的协调,调动监理组织内全体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群策群力地做好监理工作等,所有这些关系的协调都需要监理人员具备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
其次,协调监理与委托方的关系。监理是在业主的委托下从事服务性的工作,搞好和委托方的组织协调极为重要。要协调好与委托方的关系,具体来讲,就是要协调好同委托方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对投资进度的控制等三方面的关系,监理人员既要尽职尽责,让委托方满意,同时又要向委托方宣传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委托方的不规则行为加以引导,力争建立起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
第三,促进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做好工程协调工作。建设监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主要是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目标控制,而施工单位的目标控制,往往由于处于自身的利益而产生偏差。监理单位应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从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来维护工程各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监理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做好协调与施工单位联系的工作,做好对进度、质量、设计、资金使用方向等的协调。
4 结语
本论文客观分析了当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加强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建议,并给出了进一步提高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几点措施和建议,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水平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当然,本论文限于篇幅,对于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培训方面的论述还有一定局限性,只有广大监理工程师自发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才能够推动我国监理事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988年,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工程监理制度。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目前,我国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基本上实施了工程监理,非国有投资项目尤其是外资项目大多也委托工程监理。推行建设监理制,是工程建设领域里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使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逐步由传统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项目业主、政府及全社会对工程监理行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和新任务,才能合理地确定符合实际的发展思路,适应新的形势,从而推动工程监理行业稳步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现状
1.1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初见雏形
自1997年颁布《建筑法》起,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或人大以及各部门,也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监理法规和实施细则。初步形成的上下衔接的法规体系框架,使建设监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1.2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机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运行状况良好,使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得到迅速发展。截止2010年底,我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10家,从业人员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收入119.14亿元。同时,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需经过4~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工程监理人员从早期的主要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发展到现阶段的技术、管理并重的复合型人员。
1.3监理权限和范围比较狭隘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的绝大部分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使得工程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部分发展。而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使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得到体现。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我国在立法方面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定型,但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距等问题。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也加大了政府管理工作的难度。工程的建设过程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注册,从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到施工建设,政府又都要一管到底。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管理部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效率低下,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的统一管理。
2.2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尚不完备
我国目前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未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这就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主要是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订之时,建设工程监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合同的条款中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尚不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3建设工程监理法制理念有待强化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国家实行强制监理。社会上许多业主对监理认识不清,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在招标过程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工程监理的收费;在委托监理后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对工程投资、进度方面的管理控制授权有限;对监理的性质、运作程序及工作方法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挑剔,干预监理人员的工作,从而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商则更不习惯这种监管,抵触情绪很大,使得监理工作的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工程监理变为业主自愿进行的行为,还有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
2.4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仍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建筑业的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目前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础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就整体素质方面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半路出家,学历相差悬殊,职称差别更大。这就导致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加之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大,培养高素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人才的难度就更大。
3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3.1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各方利益主体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行为的需要,更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保护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建筑法》的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专章中,仅用个条文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及监理企业的有关事项,显然过于简单。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法》作为《建筑法》的特别法,以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作为调整对象。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统一的规定,来消除各法规、规章中的分歧和矛盾,从而为各类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制定,提供法源性的法律依据。
3.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目前要着重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的编制中,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增加到合同中去;应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和担保的相关内容。专题与探讨箍。为保持圆柱纸模在吊装过程中不变形,需将圆柱纸模上下柱箍用钢管和扣件连成整体。(2)圆柱纸模安装时用塔吊将其垂直吊起,垂直套入绑扎好的柱钢筋笼内。正式套入前应在柱钢筋笼顶覆盖厚塑料布或编织布,避免钢筋损伤其内部,影响混凝土表面观感。(3)圆柱纸模加固时,要先将底口与模板边线对齐,用钢管和扣件将柱箍与满堂脚手架连接固定牢固,再调整模板垂直度,使上口达到设计位置。
3.3圆柱混凝土的浇筑
圆柱纸模是多层纸复合制成。为防止模板破裂,振捣棒不得直接触碰内壁振捣。振捣棒应在距纸模大于100mm处振捣;浇筑时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不超过500mm。混凝土坍落度和浇筑速度应与设计计算时保持一致,禁止一次浇筑到位,以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
3.4圆柱纸模的拆除
确定合理拆模时间。拆模时间可根据混凝土配合比、施工温度和构件特性确定。正常情况下拆模时间不宜超过3d,时间过长易形成粘模。拆模方法采用模板切割机,首先拆除柱箍等加固构件,然后将切割机的切割厚度调整到略小于模板厚度,过浅模板不易拆除,过深则破坏混凝土表面。圆柱纸模拆除后需要用塑料薄膜包裹起来浇水保湿养护。
4施工注意事项及质量监督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