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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司法改革的认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大数据在我国成人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各种行为被大量信息感知设备和采集终端记录、捕捉,在经过数字编码后被标记为某种数据进行存储,分析,通过对大量的人群进行每时每刻的搜集,就产生了海量的数据,大数据的概念就应运而生。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堪称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代表,三者深度融合,与我国新型现代化建设深度交汇,对新一轮产业变革和经济社会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技术创新驱动力不强,产业链与创新链缺乏有效衔接,成人高等教育除在线教育外运用大数据的例子少之又少。虽然国内已有不少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成立了研究中心,针对大数据汇聚管理、智能分析等进行了研究,但是系统化研究不足,产学研协同创新不深,无法形成合力,难以有效支撑大数据在教育产业做大做强。
2大数据技术对成人高等教育带来的创新应用
2.1教学技术手段更加个性化,教学质量评估更为科学
现行的在线学习系统主要是由学生登陆服务器观看教师事先准备好的教学内容,完成学习,教师通过系统记录的学习时间进行考勤,至于学生是否需要学习该知识点以及学习效果如何,系统无从考察。借助大数据技术,基于学生各维度数据的自适应学习系统则可以提供更为个性化的学习方案。例如,学习日志、学习路径、学习成果数据、课程数据、学习管理数据等,研究者利用教育数据挖掘和学习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采集,根据不同的分析目的,调用不同的分析工具和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为学习者提供适合自身的学习内容和学习策略,数据挖掘和分析的结果同时被传递给教师和管理者,以便进行人为干预,
2.2学生教育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更加精细
相对于基础教育、普高教育,成人教育所获得的支持和关注要逊色的多。当前,成人高等教育层次众多,形式多样,学生分散且难以管理,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面临诸多困难。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资源无处不在,理论上,学校可以充分利用机构优势对各类数据源和连接进行定位,有效实现数据的采集和汇聚,搜集学生在校的大量数据,如个人信息、特长爱好、性格特征,甚至社交、地理位置等,这些数据包含了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情感等行为状况,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筛选、比较分析后,可以基本描绘出某个学生一段时间内的状态,对于异常的言论或行为,可以及时甄别发现,通过危机干预,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2.3成人招生市场分析与合作单位函授点评估更加合理
生源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体,也是成人院校生存发展的基础。随着出生人口高峰的下降,普通本专科高校间生源的竞争已经日趋白热化,成人高校所受的挤压更为严重,成人的招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借助大数据技术,至少有两点可供参考:一是对历年的招生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地区、中学、专业等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得出历年生源较多的地区和中学,作为稳定的生源基地,组织人脉资源丰富的当地人员前往招生宣传,稳步扩大优势;而对于生源偏少的地区,选派创造性和活力较高的年轻人前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开拓生源市场;二是通过网络进行调查,依托网站投票和微信、QQ等社交媒体对应届毕业生或家长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的职业规划、报考意愿等,根据问卷结合地区、高考成绩等信息进行综合的数据分析,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招生策略。
成人院校在开拓新的合作伙伴,例如新建函授站点的时候,也可以使用大数据技术。传统的实地考察受制于时间的限制,不能对所在地区和合作伙伴有全面和长期的了解,而运用大数据技术就可以通过对这个地区潜在学习者水平分布、学习风气,函授点社会信誉、财务状况等多种维度数据综合分析,确立精准的办学定位,进而做出更科学的决策。
3大数据时代下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路径探索
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和不断变化的社会学习需求,管理者必须要摒弃旧的思维模式,主动适应互联网思维,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为成人高等教育开辟一条新的发展路径。
3.1要重视大数据的应用,从经费、人员上给予保障
有人认为成人高等教育是普通教育的补充,大数据的管理可有可无,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在不断变革的时代,终身学习已成为必然选择,而普通高等教育只能提供一段时间内的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将会成为大多数人工作后提升自我的主要学习途径,成人高等教育即将迎来极大的生源爆发,届时,传统的数据信息管理模式将不能适应大量的数据处理,管理者必须从战略角度提前谋划,超前布局,对大数据下的信息化管理改革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引进必要的技术人才,并且鼓励现有的在岗管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创新。
3.2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创新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平台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互联网出现后,大数据时代来临前,我国教育信息化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各成人高等教育机构都建立了诸如教务管理、学生信息管理等多个信息系统并且积累了大量网络教育资源。由于开发的人员、目的以及开发技术不同,系统都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数据之间相互孤立,得不到有效的挖掘。在大数据时代下,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数据的内在关系,提取出有效的信息,应该将这些系统有效地整合,通过数据交换接口将各自的数据转换成格式统一的,可以参与合并计算的数据,同时建立有效的数据同步机制,保证新数据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大数据的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3.3建立健全大数据共享和监管机制,既有效利用,又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大數据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价值,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数据会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信息。在全球“开放数据”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大环境下,政府、企业、家长等社会各类机构必然要求学校开放数据共享,学校也将从社会获得更多的数据用于自身发展,这将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合作,能极大节省社会治理成本;与此同时大数据也开启了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时代,随着网络的使用大量的个人隐私也被同时搜集起来,极易产生数据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造成法律风险。管理者应站在大数据思维的角度,将自由和责任统一起来,建立健全大数据的共享和监管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注重自由的同时,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才能让大数据这个新生技术为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做出良性和持续的贡献。
作者:洪方等
【参考文献】
台州市路桥区保安服务公司重组于1999年。7年来,公司从只有10万元启动资金,几名员工的小公司,发展成今天集人防、技防一体,下设9大部门,固定资产5000多万元的公司。路桥保安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走出了一条具有路桥特色的道路,这是公安分局党委正确决策、按市场经济规律实行法人高度自治,走市场化运作道路的结果。
一、路桥保安公司现代化企业模式产生的背景
浙江是全国民营经济发展最快的省份,而台州的民营经济又是浙江省最快的地区之一。与其他地方相比,台州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民营经济已成为台州经济的主导,占经济总量的90以上,而且民营经济起点高,没有固定模式,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再创新;民营经济已成为改革、创新、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在参政议政,推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促进台州经济快速发展的,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是市场十分发达、活跃。路桥作为台州市的核心区域,使得市场建设在台州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并很快涌入了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治安使得警力十分吃紧。路桥经济的发展特征以及日趋严重的社会治安形势,也引起了路桥区公安分局的广泛关注,而路桥保安服务公司的改革之路也正是在这种状况下铺开的。
路桥保安服务公司的前身只是路桥公安分局治安科的一个部门,在99年之前,一直以聘请管理人员的模式运行了五年。当时的保安公司受机制的影响,每接到一笔业务,不管大小,审批手续始终如一的繁杂琐碎,经常是一笔业务谈下来,还没开工,单是层层的审批手续已经弄得精疲力竭。这种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使得保安公司业务无法展开,始终停留在了原地踏步的状态上。路桥公安分局党委领导目睹了这一现象后,经过认真考察,根据当地民营企业兴旺,市场发达、流动人口多等特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了路桥保安公司隶属于路桥区公安分局,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和指导的经营思路,并且确立保安公司完全拥有独立人事权。
二、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体系,
根据分局党委的指示,路桥保安公司于1999年3月重组,保安公司从区公安分局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企业,并设立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带着从公安分局借来的10万元启动基金开始了创业之路,已经拥有经营支配权和独立人事权,人事制度实行聘任制,公司实行“金安塔”管理体系,经营活动完全实行公司化管理。公司建立了科学、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体系,有效地解决了一般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体制矛盾,实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明确了各自职责,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公司运行一年就还清了借来10万元创业基金,并使保安公司脱离了五年前亏损的状态,开始扭亏为盈,实现了公司重组时定下的经营目标,有效地提升了经营业绩。
三、深化产权改革,法人自治理体系初见端倪。
保安公司的原身因产权不明,激励机制弱化,员工工作没有积极性,在公司发展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因产权不明,导致企业进入恶性循环,形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态,员工劳动积极性严重受挫,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保安公司的发展。现状告诉我们:只有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才能冲出所有权和经营权经常“打架”的恶性循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建立起来,企业发展才会有保障。
完善法人自治体系以后,路桥保安服务公司改革之路最大的突破就是触及了产权。在不改变保安公司国有企业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把公司的经营权、所有权和处置权都真正交给了职工,使职工利益和保安事业完全融为一体。这样一来,保安公司变成了企业的自有资产,公司的经营权、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都在保安公司自身体现了,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路桥保安公司抓住机遇,乘势而为,将改革进一步推向纵深,将企业内部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使路桥保安公司活力初显,推进了企业的战略重组。
四、公司不断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走出了一条独特的经营管理之路。
公司创建之后,采用什么经营模式,将公司如何定位,成为公司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在分析社会发展变化和安全防范形势的现状后,公司领导打破了其他保安公司单纯依托人防发展保安市场,或先立足人防再发展技防的传统观念,大胆开展了立足技防,发展人防的“非常规”经营模式。
技防中心成立之初,总经理就大胆尝试设立专职业务人员拓宽业务渠道的做法。公司对外招聘了七八名业务经理,并给每位业务人员下达业务指标,如果业务量超额完成,就可以领到其业务量相应的提成。这些业务经理在当地“人熟、地熟”,对当地的人情世故、地方经济和企业运行的动态了如指掌。他们所能获取的软信息是一般保安公司员工所无法做到的。因为掌握了本区企业的基本信息,一旦这些企业和商户需要办理保安业务,业务经理能及时与对方联络,通过业务人员的上通下达,使公司能更好的认识客户的状况,也使客户更好的了解公司的各项政策支持,以及公司的发展状况,最终与客户达成了更广泛的协议,使业务量得无限扩大。这种操作模式使技防中心运营两年就实现了产值1500万元的喜人业绩。
公司还在些基础上及时扩展经营规模,于20__年取得了浙江省安全防范工程
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于20__年取得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证书,这标志着公司可以承接工程造价在600万以内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也从安全防范系统拓展到整个弱电建筑智能化系统。几年来,先后承接了中国日用品商城、浙江玉峰集团、浙江方林集团等多个大型综合工程,完成了路桥城区及周边乡镇道路监控系统工程的安装,在此基础上,公司还积极走出台州,开拓外地市场,进入了更为宽广的业务领域。公司在承接安防工程上尝到甜头后乘势而上,运用科技优势,于20__年组建区域联网报警中心。区域联网报警中心是“110”报警功能的延伸和补充。发展至今,报警用户已发展到5000多户,每年共接警上万次,到目前为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达到500多人,为客户挽回各种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阻止或成功处理街面飞车抢夺等违法犯罪200多起,街面出警巡逻每年达到10000多次,有力遏制和打击了犯罪活动,赢得了广大客户单位的信赖和公安机关的好评。
几年来,技防中心规模日益发展壮大,现已扩展成为4个部门和1个中心的规模。公司也在1999年被评为浙江省“十佳”保安公司,并于20__年获得“浙江省重质量守承诺公众三满意单位”的荣誉称号。
五、大力开拓人防,实现业务全面发展,达到人防、技防共赢的战略目标。
在技防稳步上升后,公司开始着手人防市场的开拓。人防中心从建章立制开始,制订了人防管理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人防中心总经理、保安部经理、大队长、中队长、班长五个级别的阶梯式管理模式。人防中心总经理为人防总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对人防中心进行业务辅佐,同时下达了年度营业指标,并与人防中心负责人签定协议。年终考核超出营业指标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奖励;反之,没到完成营业指标的,则按协议约定扣除人防中心所有员工的奖金。
人防中心刚开始开展业务时,业务范围仅仅局限于酒店宾馆服务业、卡拉OK厅、按摩店等娱乐场所的保安派驻。在签订协议后,这种操作模式提升了员工工作积极性,服务范围逐渐渗透到了各行各业,以每年递增几十家服务单位,新增100多名保安队员的速度在不断向前发展,并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良好趋势。
经济法在我国高等院校开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基于该课程的实用性,与经济生活联系的密切性,一直以来各高校财经类专业都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经学者和教师多年的努力在教材建设及教学方法的改进实践方面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譬如:在专业针对性、教学内容设置、教材编辑选用、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学习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作为一门专业性、理论性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经济法课程中包括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本身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涵盖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多部门法;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法知识的更新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同时较之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素养上经管类学生存在先天不足,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之前法学专业学生已经学习了如法理、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课程,而经济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基础课,各大院校通常都在大一开设。由于一年级的学生不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再加之学习时间短、内容多,对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范和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经管类专业学生往往不易消化掌握;而且由于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一些被广泛选用的教材更适合于法学专业而非经管类专业,这些教材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而这与经管类学生的专业需求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因而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又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这亟需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综合改进才能得以实现。因而针对此现状,并为配合北方民族大学课程评价改革及2014版新培养方案 “适应社会需求、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目标的实现,本着为学生提供有用教育的教学理念,在总结我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及教学工作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经济法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评价方式上进行了以案例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改革实践。
二、从教学体系设置上增强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针对性
作为一所民族院校要在高等教育市场上长足发展可以说只有突出专业特色,通过差异竞争、补缺竞争才是我们得以生存、发展的硬道理,那么作为基础性主干课程的经济法当然也必须契合我校经管类专业特色,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需求。因此我们重新审视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定位,以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为重,把学生的学习重心放在学法、懂法、用法,而非研究法,即所谓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依此思路,我们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共性和差异,区分不同专业制定教学大纲,编制实训教学指导书、重新构建教学体系,增强课程的专业针对性。虽然这样在有限的课时量下按不同专业班级设置不同授课内容会增加教师的工作量,但利于不同专业的实际需求。比如:对于经济类学生重点介绍竞争法、公司法等方面的法律;对于工商管理类学生重点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财务管理、会计学专业学生,侧重深入讲解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会计法、税法的内容,并有意识的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倾斜;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有所侧重的选取教学内容才能确保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的实现,使学生能学以致用。
三、以案例教学为主、创新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是教学方法。作为一门理论性、实践性较强的综合性课程,经济法的学习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既难以理解、又枯燥。那如何调动学生主动性,变知识的奴仆为知识的主人呢?为此我们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依据教学过程中不同章节的知识特点综合采用案例教学、讨论精讲、比较结合、模拟实训、强化练习等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有法、而无定法,灵活运用。
首先,注重授课内容的实用性以案例教学贯穿始终。鉴于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的联系,在具体的课程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符合专业特点的前提下,更侧重于强调案例内容设计上的实用性,例如针对财管、会计学专业学生参加从业资格、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考试的实际需求,在全面系统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内容、历年考题重点,搜集整理了既适合课堂教学又具有针对性、代表性、规范性、启发性的课程案例,在授课中适当的增加了相应实务案例的分析,并通过网络教学平台按课程进度依次相应案例,做到课前下达学习任务,让学生带着问题去预习;课堂贯穿案例讨论来推进;课后通过网络自测练习、答疑讨论来检测复习。确保课课有案例、节节有讨论,既丰富课堂内容又通过真题演练使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加快学习进度,增强对学生应试能力的培训。
其次,通过模拟实训教学,训练学生灵活运用课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有些章节的部门法学习中我们采用了模拟教学,例如讲解《公司法》这一章时为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组织学生模拟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在授课之前依据学生意愿自由组合形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各组员为股东模拟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各组学生可利用六周的时间完成从资料搜集、文本制作、分组讨论、陈述展示到答辩评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而设立公司有哪些基本流程、公司需具备哪些法定条件、需制作那些相应文案……这将会迫使学生认真理解记忆法律规定并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在这样一个逼真而没有实际风险的环境中既可以使学生获得初步的实践经验,又能在实训中掌握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公司章程制定、银行账户开立、公司股票发行条件程序等法律知识;既提升了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培养其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能增强学生对于我国目前大力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层社会意义的理解,同时也为学生后续相关课程学习、日后实际工作奠定了基础。
再者,以寓教于乐的体验式教学方式增强教学效果。角色扮演法是体验式学习的一种方法,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师以客观的局外人的角色出现,在教学过程中起到组织和督导的作用,承担依据教学内容设计具体的教学场景、提供案例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的任务;而学生才是真正的主角,在教师所设计的每一个教学场景中,由学生去扮演各自不同的角色,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去参与思考、提出接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在游戏式的教学体验中可以促使学生主动思考问题深刻体会所学法律知识。我们在物权法、合同法的讲授过程中采用了此种方法,例如在讲授合同的订立时,为使学生充分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阶段: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由教师依据学生的接受程度,指定学习能力、探知力强的学生作为负责人,以模拟实训教学中组建的公司为基础,依据教师所给素材中的合同主要内容分别代表买卖双方进行洽谈形成合同文本,然后请其他的同学(尤其是未直接参与洽谈的学生)就双方在洽谈过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由教师针对学生分析和点评的观点进行评价和总结。这样既能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能增强教学效果。
四、学习成果展示与评估相结合、优化学习效果的评价体系
(一)规定了申诉的期限,但有不完善之处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申诉期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长期坚持“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从而导致片面追求实体真实使得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没有时间限制,进而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是申诉作为一项权利一直没有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而作为制度化、程序化的申诉应当有期限。(注: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公民的申诉权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对申诉没有期限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申诉自然不应有期限,申诉与上诉的基本区别之一就是不受期限的限制。这种理解忽视、抹杀了诉讼程序的特性,不可取。)
《若干意见》在我国第一次规定了申诉的期限。其第10条规定,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即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该规定与以前申诉无任何期限的规定相比是一大进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反复提起,有利于增强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体现了现代诉讼程序节制性原则。规定两年的申诉期限,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降低诉讼成本。但是,该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遗漏了被告人被判无罪而由被害人提出申诉的情形。因此,建议将申诉的期限修改为“无罪裁判生效后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及两年的申诉期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权利救济不足的现实问题,因此《若干意见》第10条同时规定了申诉期限的例外,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应该说,上述第一种情形虽然吸收、体现了被告人权利应得到彻底救济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但仍存在不足,如规定的情形过于狭窄,忽视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形应当表述为“可能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保护被告人的原则。此外,第三种情形在认定上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对此可以从给予被害人更多保护的角度来解读,即在裁判显失公正且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情况下,被害人一方的申诉有不受时间限制获得救济的机会。
(二)规定了申诉的提出和审查处理程序
1.明确规定了申诉材料的要求。《若干意见》第5条和《具体规定》第3条对申诉材料的要求规定得具体明确,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处理申诉,也有利于防止不当申诉。
2.修正了申诉管辖,增加了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申诉的规定,但仍有局限性。《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受理申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98条规定,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若干意见》第6条则规定,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从上述表述的变化可以看出,《若干意见》对《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确立了终审法院受理“一申”、上一级法院受理“二申”的原则,并废除了《解释》中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以及对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规定。这是因为将申诉案件交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在纠错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必须指出的是,《若干意见》规定由终审法院审查申诉虽具有积极意义,但仍具有局限性,容后阐述。
(三)完善了申诉应当再审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列举了申诉应当再审的四种情形,但对当事人而言,仍存在相对抽象的缺陷。为此,《若干意见》第7条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理解性,更便于操作。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其第8项增加了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这是对程序价值的认可,是程序法治的一次胜利。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这表明该规定兼顾了裁判的稳定性和救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规定非法定主体申诉不予受理并确立“二申终申”原则,但有不妥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将申诉主体限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这是适当的,因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申诉主体混乱的情形。《解释》第29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而《若干意见》第13条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这就更加明确地限制了申诉的主体范围,有利于规范申诉程序。对于申诉次数,《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本规定第7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该规定通过“二申终申”原则加例外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申诉无次数限制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该规定考虑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特殊性,(注:参见肖庚云、付学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沈德咏主编:《最新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有利于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但是存在重大缺陷。因为如果申诉人再次申诉有上述第15条规定的情形即“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本规定第7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就会因为是本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而不予受理,这显然不妥当,有违法制的统一性。
(五)规定了接受检察机关抗诉后的处理方法
《具体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末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具体规定》第10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这两条规定,解决了人民法院在接受抗诉后,面对不同情形无所适从的问题,增强了人民法院处理抗诉案件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强化了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严肃性。
(六)规定了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若干意见》虽然对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并未对应当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的范围这一反映再审程序特殊性的关键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哪些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哪些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注:参见张新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沈德咏主编:《最新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了应当开庭审理以及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明确了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值得肯定。
(七)确立了再审不加刑原则,但仍有缺陷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对高品质生鲜农产品和食品的消费需求日趋旺盛,对食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关注,这既对流通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冷链物流发展提供了机遇。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也陆续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冷链物流实现较快发展。2015年,我国果蔬、肉类、水产品等的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22%、34%和41%,冷藏运输率分别达到35%、57%和69%。据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2016年,我国冷库总容量已超过4000万吨,冷藏车和保温车保有量约11.5万辆,分别约为“十二五”初期的2.3倍和3.6倍。同时,专业化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开始兴起,并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网络化发展。冷链宅配、生鲜供应链、冷链资源交易平台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部分冷链物流企业开始向具有供应链管理特征的冷链综合服务商转变。冷链物流在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农民增收、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我国冷链物流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冷链“不冷”、“断链”、交叉污染等现象仍比较突出,与此相关的食品安全隐患较多,难以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冷链物流行业的系统指导,推动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
问:我国冷链物流行业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一是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不健全。一些已制定实施的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部分领域标准规范仍然缺失,冷链运输、仓储等环节标准规范尚未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基础设施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近几年我国冷链基础设施发展较快,但也出现一定程度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冷库为例,目前存储型冷库多、流通型冷库少,冷冻库多、冷藏库少,销地冷库多、产地冷库少。在部分冷库相对集中的地区,已出现过度竞争现象。三是信息化和技术装备水平有待提高。车辆定位、温度监控等信息化设备应用不足,在“最后一公里”环节,以“冰袋+塑料泡沫箱”为代表的传统手段仍占据主流。仓储、运输、订单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尚未大范围普及,企业缺少覆盖冷链物流全链条的信息化监控手段,存在大量“断链”隐患。四是缺乏第三方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引领。第三方冷链物流尚处在发展初期,行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运营成本高,服务网络不健全,缺乏资金技术实力雄厚、创新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五是新技术新模式尚未实现商业化普及。包括共同配送在内的一些先进组织形式和新型冷链物流技术仍处在探索推广阶段。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缺少必要的产后预冷处理,损耗率较高。六是行业有效监管不足。尚未形成覆盖全链条的冷链物流监管体系,无法实现对生鲜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各环节,以及温度控制、制冷和温控记录设备使用等情况的全方位有效监管。冷链物流行业信用体系仍不完善,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问: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明确了哪些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答:《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建立“全程温控、标准健全、绿色安全、应用广泛”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冷链流通率、冷藏运输率显著提高,腐损率明显降低,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一个民族的思维习惯、思维方式往往与民族精神有密切的关系。当民族精神得到较为充分的张扬,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显现时,就会像影响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一样,在思维范式的形成和完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司法改革实际是民族文化变迁的组成部分,其过程不可避免地受到民族精神的深刻影响。用民族精神影响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克服司法改革中引进、吸收、创新等环节出现的困难,最终形成和完善司法的民族特色,这在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中不乏成功范例。
美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其民族精神的主导。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是美利坚民族精神的核心内涵。在自由主义精神的影响下,坚持真理和理想信念的思维范式得到坚持。个人权利本位根植于美国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反对专制,主张分权制衡,时刻警惕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过度干预。在法律领域,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占据了思想的主流,分权制衡在司法制度内部结构上有鲜明的体现。在实用主义精神的影响下,形成兼收并蓄、避免盲从、不断创新的思维范式。美国没有完全受英美法系司法传统的束缚,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出发不断进行司法改革。例如,在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上,既积极借鉴大陆法系立法优势,投入到“法典化运动”之中,明确诉讼规则,保证司法的统一性。又不是简单的采取借鉴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态度。美国司法制度的构建和改革历程表明,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民族精神主导着其思维范式,以包容和持续创新的思路推进司法改革。既承认英国司法传统的知识主要来源地位,又不迷信权威和模式,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在以美国为中心的前提下拿来所有有用的司法理念和制度。
日本相对成功的司法改革,也得益于民族精神对思维范式的科学改造。强烈的危机意识、生存意识、进取精神,使日本民族逐渐形成善于学习、严谨精细、团结合作的民族精神。在严谨精细的民族精神影响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增添了精细化的特征,精心设置和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非常讲究司法的精确性和效率,“精密司法”渐至成型。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偏重发现实体真实的诉讼目标,制定严格的标准,注重周密侦查、慎重、细致审判,致使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高达99%以上,并且错案率极低。[3]
综合美国、日本的司法制度构建和改革过程,能够清晰地看到民族精神在司法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民族精神不但主导司法理念和制度的改革,更在思维范式的形成和完善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使司法改革的思维范式成为锤炼司法理念、设计司法制度的良好基础,为司法改革提供合理的思路。
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发挥支配作用的应当是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是在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逐步挖掘和总结出来的,它对我国社会变革的各个方面都有深厚的影响力,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是维系民族共同体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是什么?尽管很多专家对民族精神内涵的范围理解不太一致,但几乎都将“合和”精神列为最重要、最核心的民族精神。“合和”精神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是系统性。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其世界观具有整体统一的特点,从来不是孤立地、分割地看待世界。这种思维方式注重思维内容的统一性,不轻易将研究的对象排除在系统之外,更容易从宏观的、全局的角度审视问题。其次是协调性。《道德经》中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即反映对世界相互依存、协调共生的认识。在司法活动中追求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可见,即使是在矛盾冲突中,追求协调,消解对立,也是处理问题的出发点。
“合和”的民族精神已经渗透到中华民族的血液中,坚持系统性和协调性,追求和谐共生,以包容的态度看待不同的文化,是中华民族认识世界的基本思维范式,即使在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冲突最剧烈的时期,也仍然深受这种思维范式的影响。以往人们在谈到我国近代社会对西方文化的态度时,多强调对西方文化排斥性的一面。事实上,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对西方文化虽然表现出较强的排斥性,但对其包容性的一面并没有完全被抹杀。清末司法的变革,使中国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宣告寿终正寝,向之路迈出了根本性的一步,司法独立这一原则尽管更多地流于制度和形式,但毕竟一举奠定了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基础,拉开了司法现代化的序幕。[4]可见,系统性、协调性、包容性的思维尽管有时可能被对立性的思维范式所压制,但在民族精神的支撑下而得以延续。当中华民族精神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合”精神的科学性、进步性被人们所认识时,对立性的思维范式就逐渐丧失精神层面的基础,思维的理性精神就取得优势。
因此,通过对中华民族“和合”精神的挖掘与弘扬,推动司法改革思维范式的改造,消除司法改革中的不合理“信念”,构建科学的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完全是可行的。当下,将中西司法文化截然对立的思维范式已经遭到越来越多的批判,而改造这种不良思维范式的方向,就是在中华民族精神主导下构建“对话型”思维范式。
“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承认不同司法文化之间的差异性,但更强调不同司法文化的协调共生,注重不同司法文化在各自民族文化中的适宜性。从世界性的角度上看,当不同司法文化作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存在时,维持系统完整性就是各个司法文化的一项重要功能。当这些司法文化之间出现差异和冲突时,不是一种司法文化对另一种司法文化简单地排斥、吞并,而是在确认司法文化之间平等地位的基础上进行商讨性的交流。“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所具有的这些特质,正是中华民族“合和”精神的充分反映,是东方思想和智慧在社会转型中的合理运用。“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应是在“世界司法文化”的宏观视角下平等看待所有民族司法文化,即抛弃现在所谓的“西方中心主义”,也反对以民族主义简单排斥西方文化。其实,将对话和交流作为一种基本思维模式,在在现代西方社会思潮中也有表现,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该理论认为,世界的统一性就是指交往、对话、理解、共识,生活世界就是交往主体共同拥有的世界,是主体交往的基础、前提和背景。[5]“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既立足于中华民族精神的深厚根基,也是反思以往的对立性司法改革思维范式的结果,与当下影响越来越大的“世界主义”的潮流不能不说是一种契合。
“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不会自动产生,需要经过复杂的建构过程。要使其上升到人们信念的层面,成为社会主流的思维范式,并嵌入到社会个体的意识深层,必须在文化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既然与中华民族精神有内在的一致性,其范式的形成与民族精神的挖掘、建构、弘扬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当人们认识到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核心动力,用民族精神构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念成为自己生活方向的主导时,民族精神就可以在形成和改造自己的思维范式中发挥主导作用,反思与民族精神不相容的现有思维范式,“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才有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
[1]俞祖华,赵慧峰,中华民族精神问题研究述评[J],史学月刊,2003,12
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和合理划分、界定的问题,然而,仅仅于此认识我们并不能看出司法改革的推进的艰难之所在。在笔者看来,司法改革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的博弈。
首先,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这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在内的多方博弈,比如法院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局行使,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缩小、司法局的权力要扩大;再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扩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相对缩小。而权力在现实中往往就代表了利益,对拥有权力的惯性依赖,必然让相关机关难以在改革上作出正确的取舍,而是想方设法找出自己应当拥有该该权力的理由。
其次,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公权力的退步,而公民权利的扩张,或者相反公民权利缩小,公权力的扩张。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能自由行使权力就相对缩小,而公民可以对有关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司法审查,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扩张,那么在将来的实践中也必然带来这些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更为不便,为维护自身的权力,因而,有关机关与民众声音之间的一场博弈也将在所难免。
最后,司法改革也是一场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博弈。改革的进行,必然也会涉及到上下级司法机关、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力的重新配置,比如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就是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权力的重新配置,下级机关有时也会力争保有原有的权力,而且有时地方政府也需要希望本级司法机关行使某些权力以方便其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参与到博弈中来,使这场博弈更加复杂。
在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不仅是一方面的博弈,很可能是这三方面交错进行,使得博弈错综复杂。但是,仅仅是博弈的复杂,还只能说明改革的艰巨,并不能完全说明改革为何步履蹒跚,事实上,我们看到,本来司法改革既然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之间的博弈,就应当有多方参与,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改革必然会在博弈中逐步推进,但现实的状况恰恰是与之相反。
现行的司法改革仅仅是司法机关主导下的改革,有关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各自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进行改革,偶尔也邀请有关学者参加,而不是由中立的人大来主持,这样的司法改革必然很难达到意见的统一,使得改革极为缓慢。其次,司法改革也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民众很难从中发出实质的声音,司法改革就必然不能更多体现公民的权利,从而使改革缺乏亮点,不能做出实质性的突破。
所以,我们在为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改革的步履维艰,我们渴望对改革司法改革,让中立的权力机关来主持司法改革,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从而推动司法改革加快进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强化司法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实体的数量剧增,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商品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的纠纷和冲突也就会越来越多,因此司法机关所面临的诉讼压力日益增加。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又要求政府转变经济管理职能,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这样,原来很多由行政机关控制和解决的企业经济纠纷,现在可能要提交到司法机关去解决。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在诉讼的数量上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要在工作质量与方式上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行严峻的考验。司法机关不能仅仅是解决了数量巨大的纠纷,而必须是公正、合法地解决了这些纠纷,而且通过司法实践逐步为社会发现或创造大量行之有效的规则。
二是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急待司法改革来革除。司法机关是法律和正义的护卫人,是权力滥用和官吏腐败的控制者。因此,司法腐败往往比行败和其他腐败更为可怕,更为糟糕。当前,司法腐败已成为我国司法界不容否认也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从表现形式看,司法腐败日趋多样化,如同当事人或律师吃喝玩乐,受贿索贿,枉法裁判,搞地方保护主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自由权,巧立名目乱收费,随意搞摊派、拉赞助等。从主体上看,司法腐败既有个人的腐败,也有集体的腐败。司法腐败的直接后果是具体案件的裁判违法或不公,长远影响是司法机关的威信下降。“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就“打关系”等说法,都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不满情绪的直接表达。
从改革的可行性上看,具有很多操作上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司法领域的历史包袱较小,司法改革和创新的空间和余地较大,改革的难度较小;司法改革主要是国家政法体制及司法体制、制度的变革,基本上不涉及社会利益格局的重组或调整,不会引起过大的社会震荡和波动,因而改革的社会阻力较少;司法改革主要是走一条强化和扩大司法的权威和功能的上升之路,既能得到社会的强有力的声援和支持,更能赢得司法部门内部大多数人的积极拥护和大力参与,改革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助力都比较大;司法改革不需要太多的政治投入和经济投入,改革的成本较小。但司法改革的作用和效果却不可低估。如果司法改革推进及时,措施得力,就有可能在全社会产生深层次的、辐射性的良好效果,对整个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强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
中国司法改革要完成两大任务:一方面,要以实现现代化为指向,完成从传统司法制度向现代司法制度的根本性转变;另一方面,又要立足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以应将中国司法改革走向确定为三大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独立。
第一、增进司法独立,遏制司法腐败。在司法腐败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决策者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意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却又担心司法的独立性增强会招致司法腐败的进一步扩大。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增进司法独立,为司法独立提供一系列保障措施,取消案件审批制度;另一方面,坚决遏制司法腐败,措施主要有: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司法机关亦应采取果断措施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
第二、司法机构的调整与精简。建国以来,我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人员素质偏低,司法效率不高,而且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雷同,不符合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要求。
关键词: 炉烟气脱硝、电缆竖井切割、电缆位移
Keywords: Furnace flue gas denitrification; cable shaft cutting; cable displacement
中图分类号:TU834.6+34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国华盘电现有装机容量2×530MW,为俄罗斯制造的超临界中间再热燃煤机组属于T型结构。该机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投产的机组。为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对国华盘电1号锅炉实施烟气脱硝改造。本工程总体建设工期计划8个月。2013年3月23日1号机组A级检修,期间进行原烟道拆除约400t,钢支架安装988t,SCR系统设备安装及配套的电气热工安装,要求停炉后68天脱硝SCR具备通烟条件。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钢架的连梁需在#1锅炉东、西侧原电缆竖井5.05米、10.55米、16.55米、23.05米、30.05米、31.95、米35.65米、40.7米处与脱硝两侧钢支架a轴1-2发生碰撞。对该部位的电缆竖井进行切割,竖井中的电缆进行移位。每个竖井内的电缆大约有400根,每一根电缆需要移动大约500毫米,工程量很大。
二、电缆竖井切割和电缆位移的实施方案
Fig 1.电缆竖井切割位置示意图
经业主及监理同意后施工,对西侧电缆竖井电缆进行移位时,先将竖井盖板拆开,然后将妨碍施工的电缆向西侧移位至1米的有效距离,再次进行固定。整个竖井的所有电缆都需要位移,上下层联动统一指挥。同时需要做好电缆防火措施,在每一切割施工层下放置防火隔板或石棉布。对东侧电缆竖井电缆进行移位时,还需在业主的同意下,查看电缆沟内电缆是否有余量,若余量不足,则需要将竖井内电缆呈现弯曲处拉直以保证有充足的电缆余量,从而实现电缆水平方向移位,移位后的防火及电缆防护措施按照西侧移位方案进行实施。
为了保证施工进度消除安全隐患,所有支架切割都采用角向磨光机进行切割。根据加装钢梁实际位置,选择电缆竖井支架位置切割位置,在只需切割倾斜支架前加设横梁支撑以防切除后竖井支架变形。如需将立柱切割以完成钢梁安装时,要在切割前进行竖井框架的加强加固,在切割点就近选择原有钢梁生根,连接到切割点上部支架,防止因切割造成的竖井整体变形,并在新增钢梁安装完成后,将竖井支架与新增钢梁加固。
钢梁安装过程中,在钢梁穿入位置设电缆隔离措施,电缆周围安装保护框架或防护隔板以防电缆在施工中受损伤。
三、电缆竖井切割和电缆位移方案实施后的经济效益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笔者与电气专业人员把原设计为电缆隔断的方案改为电缆移位方案,既保证了工程进度,同时节省电缆4000米,直接经济效益约为 40万元;
2、在现场吊装钢支架过程中,发现电缆竖井与钢支架横梁相碰,此时再变更钢支架已来不及,无法确保证68天通烟的工期,笔者在对电缆竖井整个受力情况进行详细论证、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电缆竖井切割方案,采取把钢支架相碰的部分电缆竖井进行切割,钢支架安装后再及时进行恢复的方法,保证了停炉后68天脱硝SCR具备通烟条件的安装进度。
四、结束语
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烟气脱硝-SCR系统改造工程,由于摒弃常规施工方案,采用了更贴合现场实际情况的电缆竖井切割和电缆位移方案,经过本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数月奋战已经按时保质移交给了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业主的好评。该实施方案也为我公司今后的类似工程及同类机组施工积累了宝贵的工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