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3 11:07:5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前 言
近几年,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质量问题仍然不少,大量质量通病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工程质量的滑坡,会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直接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如何搞好控制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的主要内容
监理与施工方一起对图纸进行会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其可操作性做出总体评价,对施工方案中不可取之处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检查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的质量,并做好必要的测试和监控。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序要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实施预控措施。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确保隐蔽工程按设计要求施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内容繁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
1、建立和完善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2、审查承包者的资质,确认分包商;
3、确定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4、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5、施工机械质量控制;
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控制;
8、质量缺陷(事故)的处理。
三、建筑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组织机构和特种技术工种人员相应证件是否齐;(2)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3)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4)施工部署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5)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物资采购
采购物资应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相关法规及承包合同要求,如果项目部另有附加的质量要求,也应予以满足。对于重要物资、大批量物资、新型材料以及对工程最终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物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可供选用的供方进行逐个评价,并确定合格供方名单。
3、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分包服务对各种分包服务选用的控制应根据其规模、对它控制的复杂程度区别对待。一般通过分包合同,对分包服务进行动态控制。评价及选择分包方应考虑的原则:
(1)有合法的资质,外地单位经本地主管部门核准;
(2)与本组织或其他组织合作的业绩、信誉;
(3)分包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提供稳定质量的产品的保证能力;
(4)对采购物资的样品、说明书或检验、试验结果进行评定。四、施工阶段监理
这个阶段是工程的主体开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规定的施工方法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实施工程,以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这个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主要有:
(1)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否按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各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各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混合料配比要求;
(3)对每道工序施工后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目前,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业主与监理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体系,监理制的实施对于提升工程质量和促进水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工程投资、施工安全、风险控制及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效应。然而,当前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与国外优秀咨询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企业员工服务不到位且结构单一、员工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清晰了解自身优势综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提升其竞争能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建设监理在水利工程中的功能作用。水利工程的不断发展与建设使得工程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高能耗、长周期、工艺复杂的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不仅增大了对工程监理评标优选的难度,而且不利于施工风险的控制,为保证建设质量并获取较为客观的监理评标结果,有必要对传统的评估方法加以改进,从而适应现代化工程监理的发展需求。本文以实践工程为例,结合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和相关规范,对监理评标过程运用改进的模糊综合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得到了不同评价标准下的施工质量等级,以期为提升工程监理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模糊综合法的适用范围提供一定参考。
1研究方法
1.1模糊综合评价法
采用传统的方法监控工程质量就是对与施工质量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通过对各类数据的定量处理确定工程质量状况。在实际工程中该方法存在投入人力多、工作量大、可靠性低级操作慢等不足,且评价结果通常无法客观反映工程的总体状况,不利于工程质量评标工作的开展。同时,水利工程建设往往缺乏可靠的历史数据,工程建设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对多因素问题利用专家咨询法无法给出准确的判断。针对存在模糊性、随机性、非量化问题,模糊数学法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其评价过程即为监理评标的综合评判,该方法是以模糊数学理论为依据对待评价事物或对象整体给出综合的评判,在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转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可显著提升非量化复杂问题的处理效率。将工程监理评标按照影响因素的不同可分为一级或多级,当考虑存在多层次、多因素的评价体系时,采用一级模糊评价往往无法全面反映综合状况,因此对工程监理评标考虑利用二级模糊法。其评价流程为:依据待评价对象的特征建立评判体系,然后采用合适的方法确定权重向量,基于权重值和矩阵运算综合确定监理企业的综合水平。
1.2水利工程监理评标
可从如下5个方面分析水利工程监理评标的内容:第一方主要包括监理服务水平、信誉度、业绩、诚信度、资质等级及以往经验等能够反映监理单位综合素质的内容;第二方面主要包括监理单位人员分配和人员聘用量两大方面,即考虑监理人员分配、数量的适应性及监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分析施工计划与监理人员分配的协调度、监理资源投入的达标水平及监理员的年龄合理性等;第三方面是指监理大纲的制定情况,重点观察监理大纲内容的全面性和合理性,详细分析、仔细识别监理大纲的重点与难点内容,在充分掌握大纲执行程序的条件下制定保障、监理和预防措施;第四方面是指成立水利工程质监项目,严格检验工程招标人员以及工程设备的达标情况;第五方面是分析监理费用报价的调整条件,了解报价费用组成的完整性。
1.3改进的模糊综合评价法
为了适应现代化水利工程的目标要求,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工程建设,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理单位的功能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理市场环境保证招投标单位的优选。目前,为实现全过程质量监督许多学者深入研究了工程监理评标方法,根据关键性质量影响因素提出有效的建议措施,另外根据质量评定标准定量客观的评价了工程质量状况。改进后的模糊综合法对于构建复杂性评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且能够实现模糊性问题的高效处理和综合评判,在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与合理性。传统方法通常是按照最大隶属度获取相关数据,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有效数据的丢失,进而显著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因此,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有必要对传统方法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基于前人研究成果和模糊数学理论提出改进的综合评价。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可知,优化改进传统的模糊数学法不仅能够全面、客观的分析水利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而且可有效解决传统方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同时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评标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保障,这对于充分发挥监理制的功能和促进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模糊数学法在水利工程领域中的应用状况和相关文献资料,为提高监理评标的准确性和应用效率提出了改进的模糊综合法。
2水利工程监理评标中改进模糊综合法的应用
2.1构建指标体系
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影响因素较多,相对于最终评价结果各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通常难以一次性确定,因此有必要将评价指标进行二级分类。本文结合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和相关规范,在遵循可行性、系统性、科学性及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监理人员框架、企业信誉、公司业绩、财务状况、资质等级等17项典型指标,并构建监理评标框架体系如表1。
2.2确定各指标权重向量
为综合评价水利工程监理企业的实力等级可根据各影响因素构建模糊评价集,由于影响因素较多且关系复杂,将指标集分为评价等级集与指标集两种类型。传统的权重计算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显著,进而使得权重计算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鉴于此,为避免各指标权重受人为主观因素的不利影响,保证监理评标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对有效信息的排序考虑采用熵权法度量,然后通过数学计算确定各参数的熵值及权重。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和现有研究成果可知,各指标数值差异性与熵权值之间呈负相关性,即指标熵权值越大则差异性越小;反之,则差异性越大。熵权法能够对评价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排序,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根据各指标数值和熵权法建立判断矩阵,然后通过计算确定权重,可明显降低个人主观因素对计算结果的偏差,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度与可靠性。通过邀请知识经验丰富多位专家获取影响监理评标的各因素信息,然后对各参数信息利用服从正态分布的隶属函数进行模糊数学处理,从而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与合理性。对各指标权重利用熵权法计算的主要流程如下:结合监理评标的各方面内容及其实际情况设立评价矩阵,为便于计算采用不同的字母代表评价专家和评价指标;然后,根据各参数的具体内涵将其分为正向、负向指标,由于各指标的量纲不同无法直接用于计算,因此需要采用标准化处理方法将待评价对象进行归一化处理,根据熵的定义计算确定各参数熵值;最终,根据计算结果构造熵权向量。
2.3建立改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在模型建立过程中应遵循的流程为:确定因素集与评语集,采用合适的方法计算确定参数权重并建立单因素判断矩阵,通过加权运算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在以往的计算流程中通常按照最大隶属度原则确定评价等级,而实际工程中存在较多的主观因素,根据单一因素确定的评价结果往往无法全面反映监理评标的整体状况。鉴于此,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本文对传统的模糊数学法加以改进,通过有效性检验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根据各因素的初始数据构造模糊判断矩阵,其中为在评语为j时i因素的隶属程度,由此可知改进后的评价方法可以较为直观的描述不同评价等级下各参数的隶属关系,且能够计算获取参与评价的专家数。根据公式计算确定熵权权重,另外,通过对各参数山泉和模糊关系矩阵的合成运算,即利用公式计算确定综合评价值。
2.4实例分析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城市建筑行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数量日益增加,这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就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包括诚信制度缺失、建设规模大型化、监管力度不足、法制建设滞后和市场运作超前发育等,导致建设工程领域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予以制裁,但仅仅依靠行政处罚会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影响到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并产生负面的作用。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意识到以人为本的重要性,逐步从强制性权力观到说服性权力观转变,以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
1 依法履职,发现问题
某项目开工后,由于建设单位缺乏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委托的监理单位又不能有效协调参建各方分歧,工程进展缓慢。经设计单位提议,建设单位找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寻求业务指导。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除进行政策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外,对质量行为、质量控制资料与先期施工的桩基、地基基础、地下管网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查。其中质量行为的检查覆盖了基本建设程序、主体资质、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
首次检查发现建设、监理单位均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没有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申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所选择的监理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监理单位建筑业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增项资质为机电安装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和电力工程乙级,未取得化工石油工程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也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
2 释法溯源,耐心对待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就上述问题约谈了有关人员,严肃地指出了违法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同时听取了行政相对人解释性陈述和申辩意见:建设单位表示对法规要求不甚了解可能存在工作失误;监理单位则认为项目使用的原材料是硅粉,产出的是多晶硅,化学成分没有变化,改变的只是纯度,属于物理过程,多晶硅作为半导体材料归属电子行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手续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对监理单位资质提出异议,对监督机构将多晶硅工程认定为化工建设工程表示不能接受。
针对工程属性,这里进行必要的澄清:虽然多晶硅产业服务于光伏和电子工业,项目投资核准分类也归口电子行业,但在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法意义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分类并不是按照投资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渠道进行划分的,监理单位认为提纯加工属于物理过程的观点源于对工艺本质缺乏了解,存在认知误区。
3 柔性处置,区别对待
根据依法查明的无争议事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违法事项的处置进行了内部评议。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揽业务以及未在开工前申报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建筑法》第31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13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可分别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越项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条款:《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3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对监理单位应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 节外生枝,茫然失措
虽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千方百计为行政相对人着想、争取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投资人损失,希望有关责任主体通过自行整改“满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但面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监理单位并没有理解监督机构的良苦用心,反而觉得监督人员故意为难。
监理单位深知资质增项要求高、难度大、流程长,在缺乏专业人员、没有业绩支撑的情况下,30d内拿到化工石油监理根本没有可能,“停止违法行为”不过是换种说法的“逐客令”,不仅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且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被竞争对手借题发挥,因此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交换意见的提议也回绝了。
建设单位也陷入两难困境:既然越项监理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除各自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蒙受经济损失外,一旦监理单位中途退场,资料散失、现场的局面将难以控制,新的监理单位将提什么条件、要多少费用、何时才能进场都是未知数,施工也将被迫暂停。更糟糕的是,若双方不能就“分手费”达成一致,进而要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话,整个工程将举步维艰、进退两难。
5 换位思考,适时指导
其实,对于建设、监理单位的强烈反应,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早有准备,并且事先制定了有关的工作计划和后续对策,也希望通过上述过程使得有关单位通过分析、判断能够深刻反省、加深印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减少抵触、对立情绪,增强信赖关系,进而自愿接受行政指导,主动配合,实现良性互动。
在短暂的“冰冻期”过后,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终于冷静下来。于是抓住机会,与两家单位有关人员分别谈心、阐明立场,开展了必要的行政指导。
这里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具备相应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捍卫法律法规的尊严、权威,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和有序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本质安全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越项监理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工程质量监管机构都不可能拿原则做交易,但在执法工作中体现务实、宽容、和谐一直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尽管监理单位在短期内不存在进行资质增项的可能性,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其与具备化工石油监理资质的其他监理单位以合伙方式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业务,《建筑法》第27条从项目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并明确了联合体共享资质的认定原则,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法理,该规定同样适用监理单位。因此,监理单位可以本着优势互补、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通过强强联合“满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完成既定的监理业务实现多赢,并为今后资质增项积累经验、夯实基础、创造业绩;建设单位也完全可以消除顾虑,用不着担心项目中断。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还针对监理单位引入合作伙伴、加强人力资源配备以后监理成本大幅增加等实际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进行了适度沟通,充分说明了监理项目恶性竞争、非理性低价成交的危害性,得到了建设单位的充分理解和积极回应;监理单位也深刻反省了在人员配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明确表示依法依规全面整改。
经过耐心引导和启发,建设、监理单位很快理清思路、找到方向、达成共识,管理力量得以充实、监理规划得以完善、现场协调得以改善、工程得以顺利推进。
6 转变职能,服务至上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实践表明,威严有余、缺失人情的监管,既不符
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治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只有认真研究、准确把握现阶段工程质量监督的本质特征,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要求,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有效服务的关系,变刚性管理为刚柔相济;按照合法合理、必要正当、平等自愿原则,创新监管手段、改进监管方式,推进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做到“执法与指导”、“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不断凝炼升华服务型质量监督的内涵,才能营造多方和谐共赢的经济发展环境,从而实现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保民生。
7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质量是减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措,其执法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点关注。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识到质量监督的本质特征,不要一味地采用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而应当推进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并处理好依法监管和有效服务之间的关系,从而提高质量监督执法的效率。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开展多年,通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监理企业等的不懈努力,进一步加强了监理市场的管理,维护了监理市场的秩序,推动了诚信体系的发展。
1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开展情况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执行的是2012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通过近三年来的推动实践,该办法在辽宁省普通公路监理市场得到了初步应用。同时,参考执行2009年3月26日辽宁省交通厅颁布的《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中的部分条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评价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评价对象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的履行状况。其中,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监理企业的范围扩大到依法取得辽宁省交通厅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将监理人员的范围扩大到辽宁省交通厅核准具有监理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包括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额范围扩大到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 现行评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2.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普通公路的监理市场不够成熟,对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开展不到位,项目业主往往对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历年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中,由于项目业主对在本项目执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不到位,检查次数少,导致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相对薄弱,甚至在项目业主的资料中,对一些工程监理合同段在一个评价周期之内没有任何失信行为记录,对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记录也非常有限。
2.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质量监督机构在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过程中较多采用各类督查通报和执法文书作为采信依据,而对各类督查意见和日常督查记录中的失信行为应用较少,没有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履约情况和工作情况全面地反映到信用评价之中。
2.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关联性较小。比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5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20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8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5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6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6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9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0分/次。也就是说,发现一次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序签字,监理工程师被扣分15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6分;而对于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被扣分20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5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的划分往往不仅包括一个工程项目,常见的是一个县区的所有工程项目,有的甚至是整个市的某类(如大中修工程、农网工程)工程项目。而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同一个监理合同段,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也存在,或者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存在不同的问题,这是经常见到的。这就造成了对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时对一个大型的监理合同段扣分非常多,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公平。
3 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1 建议项目业主在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分数,鼓励信用评价好的监理单位。比如《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阶段信誉分值。”
3.2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将日常监督记录统一标准,属于监理市场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扣分条件进行标记,并将内容充实到监理信用评价之中。
3.3 建议相关单位要及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加准确、客观、公平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3.4 项目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合理划分监理合同段,每个监理合同段之中所含的工程项目不要过多。监理企业也要在投标过程中注意监理合同段的划分情况,以免在信用评价中出现问题。
Evalua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Credit in Liaoning Province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工程投资主体、施工主体、监理主体相互独立的工程施工体系。工程监理单位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工程具体施工实践的合理性、确保工程施工各项目标实现、保护国家和公众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的时期,我国建筑业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这对于还正处在监理工作的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挑战。面对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仅应当肯定监理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还应当对现阶段监理工作中存的问题和不足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明了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更好的做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改进方法的探讨。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存在较大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在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方面采取的政策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双重管理的方法,对监理人员或者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资格证书审查的要求。根据监理企业所具有的条件的不同为监理企业划分等级。资质双重管理中把人员和监理企业的违反违规行为都列为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极大的保障了监理管理工作对监理工程队伍素质的甄别力度,起到了良好的市场规范作用。然而,好的政策要能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够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许多地方保护和部分分割仍然十分严重,加上具有丰富经验及合格素质的监理工程师严重不足,从而使得许多不符合资质的监理企业仍然存在于建筑市场中。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较大的区域保护主义及制度局限
开放性是建筑市场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利用市场发展的规律才能够更好的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现阶段我国建筑监理市场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仍然十分强大,地域性监理业务垄断现象在许多地方较为普遍。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的限制了地区监理业务竞争力的提高和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又过分的强调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忽略了成本、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理工作的有效性,这样做的后果必然会导致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一性和片面性,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组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素普遍存在较多的不足
组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素很多,但主要的要素包括监理人员,监督权力机制等。这些要素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绩效的高低。下面我们将就监理人员和监理工程权力制度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探讨。
监理人员挂名现象严重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直到今天,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国家逐渐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财政收入,庞大的财政支持使得我国基础建设项目总量迅速增长,而与此相反的则是监理人员数量的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为了活动更高的企业资质和更多的业务量,纷纷寻求监理工程师挂名,许多工程或者许多监理单位不同的项目上报的却是同一批人,一旦监理企业中标后,监理人员肯定难以同时兼顾每个项目。
监理权力不到位
三控两管一协调是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工程师要想做好这些工作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然而在现实中,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权利却被局限在质量控制上,使得其他工作内容因权利不到位而无法有效展开。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有效的发挥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作用,而现实中,许多监理人员仅仅是从前从事过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管理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而系统的监理培训,使得我国监理人员平均素质较低,对监理工作应对新时期的挑战十分的不利。
新时期下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绩效的方法及策略
加快新形势下与工程实践发展变化相适应的监理法律法规完善
新的形势下,许多新的问题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的兼顾和规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亟需要新的不断发展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实践变化相适应。上世纪末颁布的《建筑法》是以法律形式对建筑监理制度进行确认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从那时起,建筑工程监理才在我国全国范围内进行推行。不过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新时期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筑行业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以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作出适当的调整,比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日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加强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完善
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完善是有效增强监理工作应对新情况、新变化的一个重要前提。现阶段我国许多监理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多,许多工作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自身机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监理企业完善自身机制应当从企业结构、考核激励制度、员工培训等各个方面出发,寻找这些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合理规划企业结构,有重点的熟悉掌握各类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的要领。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激励考核,增加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将监理工作相关精髓和本质教授给他们掌握,而不仅仅是质量监理方面的相关知识。
加快培养具有高素质国际化的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我国监理工作的重要人才,现阶段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监理工程师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高素质能够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十分重要。新的时期,建筑工程的国际化趋势得到了不断的加强,跨国建筑业务量不断增多,许多新的建筑理念和技术不断涌现,我国只有拥有既能熟练掌握监理工程师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能适应世界建筑发展新变化的监理工程师人才才不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目前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事后表面上看质量尽管很好,但是这时可能混凝土已经失去了强度,钢筋已经被锈蚀得完全失去了作用,诸如此类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终检时是很难通过肉眼判断出来的,有时即使使用了检测仪器和工具,也不一定准确的发现问题。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有密切联系的不仅仅是建筑的使用者,而是整个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在业主建设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athod)和环境(Enviornment),简称为4MIE因素。
1、人员因素。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而规划是否合理、决策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符合所需要的质量功能、施工能否满足合同、规范、技术标准的需要等,都将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工程工程的质量。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如电梯;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如各类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等,简称施工机具设备。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
4、工艺方法。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后者如施工区段空间划分及施工流向顺序、劳动组织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
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控制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施动态控制。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过程和管理过程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随时间、地点、客观条件、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是动态的控制。是指从空间上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子项目,直至每一个设备零件,都要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水平。
2、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所以,要重点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3、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业主的质量责任
项目业主要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各地区建筑工程项目也在逐渐的增多,而现代建筑工程也不再是简单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施工,我国建筑工程正逐步向科学化、高新化、智能化、全能型的方向发展,这对于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监理工作是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监理,并且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
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态势
1.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人物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范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2.未来发展态势
2.1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2.2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
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2.3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
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二、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1.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三、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1.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关键词:招投标;监理;程序规范化
公路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投资综合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公路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使监理制度在公路工程实施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严格招投标次序
公路工程招投标制是公路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一种法律行为。招投标的基本性质和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严格按照“合法原则,平等原则,优胜劣汰原则以及遵循价值规律和服务供求规律的原则进行”。同时,招投标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诚信与公平的原则。目前,一些公路建设工程已把施工招标与监理招标同时进行,但工程建设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先进场后签定合同。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都已进场,而有关合同文件却没有签定,使监理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在人们的意识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谁出钱建设,谁就说了算”,根本不按程序办事;“暗箱”操作搞承包;招标过程中,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过多,强行指定分包商,干涉材料采购,使招投标工作有失公平、公开、公正。
在我国,监理工作属社会监督,监理制度确立了监理工程师独立性和公正性地位。因此,公路工程只有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施工招标这样一个先后次序进行,才能使监理工程师及时发挥监理的监督作用,规范、督促业主行为,消除一些不规范现象。
2、根据工程项目,合理按选定监理队伍
目前,许多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等级公路,有很多都是路基、路面监理分别招标。对路基工程监理工作来说,监理合同段较小,但开工点多、工作面广,涉及专业广泛;而路面监理合同段则相对较大,工作面较小,涉及专业较单一。现在一种非常不良的傾向是,业主脱离工程建设实际需求,过于地强调监理单位的高资质,就连路基施工监理也要求甲级资质。从资质管理的要求:即监理业务范围与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相适应的规定来讲,公路、桥隧乙级监理单位完全可以承担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大桥和长、中隧道的监理工作;丙级单位完全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中桥及以下桥梁和短隧道的监理工作。但是目前一部分地区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却片面追求高资质,造成了甲级单位任务过于饱满、超负荷运行、人员和设备以及管理跟不上,业主选择的余地也相应缩小;另一方面,乙级单位的市场范围、参与工程建设的机会也相对减少,任务不足,人为地造成了市场供需不平衡。因此,业主应该立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从认真审查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和人员的实际能力入手,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监理单位的资质,避免只重资质,不讲实际。
3、合同意识不强,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业主过多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擅自压缩工期;监理单位不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场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由于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业主、监理双方又都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双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互不追究。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工程质量来说,无疑是埋下了隐患:监理单位在工期不合理的情况下无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监督、管理;监理人员的更换又常常是换走了投标时承诺的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换来了相对技水平低、管理能力差的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非常不利。因此,业主、监理单位双方都要认真对待合同,业主不能为了所谓的“政绩”而任意压缩工期、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监理单位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自己的承诺对工程进行监管,切不可把工程质量当儿戏。有关各方也应当鼓励业主和监理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善于、敢于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4、工程费用索赔正常化
索赔工作是承包合同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然而,在一些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承包商违约情况,业主则直接收回或扣除一部分工程款以示赔偿、处罚;而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经济损失的,承包商向业主所赔的情况较少,有的承包商碍于“情面”,怕影响关系,把自己置于受制于人的位置。为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性,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FIDIC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索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处理索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得到保障,使索赔工作正常化。
同时监理工程师要促使合同文本的规范化,以预防某些索赔事件的发生。有些公路建设项目,因其合同文件没有按国际惯列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编写,虽然其合同既有专业条件内容,又有技术规范的东西,但却没有一条有关索赔的条款及违约情况下如何合理、充分、严谨的处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申请时,处理起来就非常困难。
5、工程监理程序的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平行检验是监理控制质量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监理人员提出了平行检验的要求,但是对平行检验项目没有细化,各地质监站对实体与平行检验的要求也不一致,对监理平行检验没有统一标准,缺少规范的平行检验记录,部分监理人员对平行检验理解的不深刻,平行检验工作的不规范,加大了相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对平行检验的规定,探讨监理运用平行检验的质量控制方法,共同行参考。
1、学习规范、法规、规程对平行检验的释义
1.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2条术语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中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第9款规定: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5.4.6款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3北京市地方规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 )第2条术语2.0.9款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中9.1.5款规定:住宅及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应由监理单位采用回弹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样测试。
1.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包括《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表 C7-1)、《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表 C7-2)、《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报告》(表 C7-3),缺少《回弹法混凝土强度测试记录》;《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虽然有回弹测试记录,但是没有存档要求。
2、平行检验的认识
2.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平行检验的核心内容是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文要求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已基本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平行检验的要求。
2.2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平行检验的核心内容是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平行检验。测试应选择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的2%,且每强度等级不少于5件。
平行检验由监理单位采用回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样测试,原则上每层进行一次,当采用流水施工方案时应分段进行,并应在平行检验记录表注明划分流水段的层次及相应轴线范围,在建筑结构工程完工后、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监理的混凝土回弹试验的平行检验记录是质监站的必查资料。
3、平行检验需要注意的问题3.1 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现行国家规范、地方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平行检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范围、程序,针对质量控制过程中进行平行检验相关事宜达成共识,避免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矛盾或争议,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平行检验必须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自检(合格)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依据相关标准),项目监理“机构”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
3.3平行检验是监理控制质量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检验、检查方法,必须按照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在检查、检验工作中起到严格控制作用,使每一项监理工作都有可靠依据,各项评价指标真实、准确,符合标准要求。
3.4 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平行检验,还要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平行检验情况。
3.5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及时对平行检验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体现监理人员质量控制工作的深度和细度,反映监理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4 混凝土实体与平行检验的监理要点
4.1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与平行检验。
4.2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结构实体检验内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4.3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的试件强度作为结构实体强度检验的判定依据。同条件试件应送至见证检验单位进行检测。
4.4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4.4.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C20及以上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4.4.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4.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4.5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4.4.6混凝土结构实体同条件试件养护时应进行测温并记录。
4.5 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由施工单位委托见证检测单位实施。
4.6当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强度的检查结果和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推定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107—2010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判定为合格。
4.7 同条件试件、保护层厚度检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填写《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向监理的单位报验。
4.8 监理人员按照规程要求使用回填法对混凝土实体进行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回弹平行检验结果低于设计值1个等级,判定为平行检验不合格。
4.9 监理的平行检验与施工单位实体检验结数据有较大偏差时,应共同重新检测找出原因后,对相应楼层重新进行自检和平行检验。
4.10当结构实体检验和平行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4.11结构实体检验和平行检验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5 电力医院改扩建项目门诊医技病房楼地下混凝土结构平行检验实例简介
5.1北京电力医院改扩建项目门诊医技病房楼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甲1号院内,建筑面积为119720㎡,其中地下为:68720㎡,地上为51000㎡。
地下部分划为A、B两区,其中A区为纯地下车库,共5层;B区分主、群楼地下共4层。±0.00m相当于绝对标高47.4m,基础底标高为-22.2~-23.3m。结构形式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备注:地下室护结构、水池均为抗渗混凝土,其中基础底板及A区地下五层和B区地下三层抗渗等级为P10;其他部位的设计等级均为P10
5.2 地下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统计表
5.3 每层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数量统计表
5.4 监理平行检验检测件数量及结果
5.4.1 依据每层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数量统计情况,确定每层每个流水段每种构件均选取1件进行回弹平行检验,满足规程检测数量的要求。
5.4.2检测件数量统计表
备注:框架柱、剪力墙C5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未进行回弹平行检验。
5.4.3 监理人员对地下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使用回弹法平行检验,共检验了182件,检测的强度等级均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