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6 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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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 的,自我进入丁坞工作之后,由于领导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 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完全一致,而自己对一些新的领域也缺乏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为了不因为我个人能力的原因而影响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发展,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这份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单位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祝愿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希望领导能够体恤我个人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辞职人员:
XX年x月x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我是XX部门的XX,在我到贵公司工作将近一年来,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的培养和关照,以及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可以说这是我工作以来过得最开心的日子。我很幸运能到这么好的公司工作和学习,又遇到这么好的领导,我很想继续留在XX部工作,但人生总是很无奈,只因最近加重发生了一件急事,我必须得回去,不知何时才能回来上班。自古忠孝难两全,我不得已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请公司领导放心,XX资料已资本整理完善,最后我一定会做好资料的交接工作。
希望领导能给予谅解,并尽快给予答复,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单位辞职信范文三】
尊敬的xx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XXX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XXX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YYY(XXX的上级单位) 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 Z主任在XXX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YYY、XXX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CareerBuilder曾发起一项调查。当被问及“为什么要装病请假”时,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表示,只是自己不想去上班。有趣的是,这项调查也显示,员工装病常常被社交媒体“出卖”――25%的雇主表示,他们曾通过社交媒体找到员工装病的证据。
对于HR来说,当发现员工请病假参加某单位应聘面试或者外出旅游等骗假行为时,到底该不该管?又该如何管呢?
棘手的请假申请
王先生刚出任Z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不久,老板即要求他招聘一名出纳人员,来替代原出纳员刘女士。原来,刘女士平时工作态度散漫,常随随便便离岗玩失踪。碍于刘女士与公司某要害部门的负责人有亲戚关系,老板一直没好意思直接辞退她,只好把难题交给了王先生。
王先生从公司的考勤表上发现,刘女士平时出勤非常随意,时常在既不请假,也无异常考勤说明和外出申请的情况下无故消失几天。很显然,刘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明文规定:连续无故旷工3天或者累计旷工7天视同自动离职。
既然有章可循,人力资源部门就在刘女士再次连续“消失”3天后向其发出了自动离职通知书。随后,刘女士突然露面,向人力资源部出示了一张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书,并要求公司准她三个月的保胎假。事件发展至此,公司的处境极其被动。
经过周密考虑,人力资源部门首先批准了刘女士的请假要求,并打电话向她表示祝贺和慰问。随后,公司马上完善了出纳岗位职责说明书,并着手招聘新的出纳人选,提前做好补岗储备。出纳岗位不可能空缺数月,刘女士本人对此也并无异议。接下来就是全面整顿公司的工作纪律,完善考勤制度。对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况,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没有规范严谨的工作纪律,就谈不上高效工作。这对于刘女士也是一种警示,为之后的劝解工作做好思想铺垫。三项工作都落实后,与刘女士的面谈时机也到了。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刘女士表示愿意自动离职。
坚持原则,立住规矩
“非常规请假”的审批不外乎是“理”和“法”之间的取舍和平衡。即在某些原则性问题上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坚持原则的同时,结合员工请假事实、理由及其过往综合表现,适当灵活处理。
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合法性
不管是事假、病假、婚假、丧假,还是年假、频繁请假或其他特殊请假,企业都应有相对完善的请假制度,其中囊括了申请流程、最高请假天数、违规后的处罚办法等,企业要通过入职培训及员工手册的宣导让员工了解并熟知。
同时,企业不能单纯把缺勤多少天定性为“违反公司制度”,因为员工有可能因为医疗期或者产假等缺勤。如果一定要对请假天数加以限制,可以通过附加规定来实现,比如规定员工请病假需有三甲医院的病历证明,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20天并需得到上级主管批准等。
审批有薪假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对有薪年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的享受条件和请假审批流程有明文规定,对于这类休假,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以病假为例,员工因病不能提前办理病假手续的,必须当天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事后需补开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请假单。与事假规定不同,企业不能在制度里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的时限,要特别留意医疗期的计算和本地病假工资的特殊规定。
对有薪假的审批要慎重,一旦执行结果与规章制度中的审批标准不符,就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公平,从而引起员工的不满,影响工作效率。
审批事假要以理服人
每个人都会有个大事小情,审批事假时就需要以理服人。只要员工确有合理缘由,且工作安排妥当,不会因请假而影响工作的,通常就可以批准。当然,制度再完善,也避免不了一些特殊情况。面对特殊的请假要求,基本原则就是不能损害公司和部门利益,不能有违常理。同样,这些要求要在员工入职时就广而告之,或在员工手册中做出明确规定。
审批长期事假要先查原因后下结论
员工请长期事假通常出于三种原因,要么是对公司或部门领导不满,要么有跳槽的意向,要么就是个人或家庭真的遇到了难事。员工一次性请长假或在请假途中又续假会对岗位工作造成影响。因此,对于此类请假申请,HR不要急于给出准假与否的答案,要先问明其中原因,再根据性质按章办事。基于人性化管理的需要,如果员工确因私事无法返岗,而公司又希望挽留员工,可以根据岗位性质为员工办理停薪留职,或者允许其远程办公或在家办公等方式,等员工将事情处理妥当后再重新返岗。比如对请半年长假在家照顾孩子的女员工,公司可考虑其特殊情况和工作性质准许她在家远程办公,让员工可以兼顾家庭和工作。
对于找理由拖延假期的员工,企业要警惕其是否有辞职倾向,并着手进行岗位人选储备。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企业可考虑将长期事假与绩效考核、薪酬调整、培训机会、职位晋升等关联起来,纳入制度中。
虚假病假,奈何如之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利益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但很多员工却滥用自己的权利。笔者就曾经碰到过员工以奶奶去世为由请假,其实是去面试新工作。虚假病假确实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给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起的信任蒙上了阴影。那么,如何避免员工虚假病假申请?
加强企业文化教育
或许有人觉得强调企业文化是务虚,但试想,如果员工对企业没有起码的诚信,缺乏归属感,而企业也对员工丧失了信任,那么奖惩制度再完善、再严密,也总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找到漏洞。而对于企业文化的培育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企I可以通过集体活动、奖优罚劣、领导表率等来实现对员工归属感的培育。有些企业,其制度是专门束缚员工的,领导可以行使持权,领导的言与行不能保持一致。这样的企业只能造就钻空子的员工。因此,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宣贯,首先要从上至下一把尺子,领导要身先士卒、做好表率,这是减少甚至杜绝虚假病假的治本之策。
完善制度,严密流程,管理办法兼顾情、理、法
病假的审批手续要齐全,出具病历的医院的资质不能太低,以确保员工请病假的真实性。建议企业进一步规范病假手续,要求员工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医师证明以及看病缴费发票、病历本等证明资料;对医院开具的医师证明,HR可以与医院行政单位进一步核实。这些制度流程办法,需要不断收集完善。
针对重大疾病或周期较长的病假,企业可以派人前往员工家中或医院探望,让员工感受到企业关怀。
将骗假的严重后果公诸于众,让员工有所顾忌
对于人数众多的公司,不可能审核每一个人的病假单是否作假,只要是按要求提供的病假手续,并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就可以审批通过。所以,对于开假病假单的员工,一经查出,要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严厉处罚。
骗假属于诚信问题,同时也让其他员工感到不平,或者暗地效仿,所以必须给予严肃处理。至于如何处理,主要根据事件的影响以及本人的贡献大小,可以给予最后警告、全年不调薪、不得参与优秀评估、取消年终奖等严厉处理,情节严重的,企业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有理有据,保全证据
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则在2010年4月透露:中国已初步建立互联网基础管理制度。王晨提到:中国已在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推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并且取得实效。他还透露,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用户身份认证工作正在探索中。
至此,争论已逾10年的“网络实名制”,大势已成。而随着“手机实名制”的逐步实现,个人在通讯领域越来越透明。
透明的“玻璃屋”
“按现有实名化的狂热态势,若干年后,民众商场购物、医院就诊、购买车船票,甚至餐馆就餐、进入澡堂和娱乐场所、汽车加油、公路收费站缴费,都可能会以实名进行,由此打造出一个毫无隐私权的‘反面乌托邦’。”3年前,同济大学教授朱大可发出这样的预言。
“透明”方便了管理,亦便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然而,个人的一言一行均可能被袒露于“透视镜”中,使人宛如处于无所不在的“玻璃屋”之中。
IT天使投资人,某日上午不小心蹭了车,构成违章,当天下午就接到各种“问候”电话,包括代办消除违章扣分、提供保险“一条龙”服务等。这让他纠结良久:作为一个商人,他一直非常主张实名制,这对他们商业上的精准定位,是有好处的;但作为一个个体,他又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无所不在地被“监控”感到恐惧。
据中央电视台2010年“3・15”晚会曝光的情况,山东省内移动通讯公司有大量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甚至将用户信息出售给垃圾短信群发公司。同时被曝光的一家名为海量信息科技网的网站,公开叫卖的个人信息包括各地的车主信息、各大银行用户数据、股民信息等。
金融领域,问题同样触目惊心。《21世纪经济报道》新近的一则报道透露,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涉嫌违规获取银行的理财客户信息被查处。包括招行、建行、深发展在内的七八家银行的客户信息,被出卖给中融信托的客户经理,后者向客户推销信托产品。
近来爆发的奇虎360(下360)与腾讯QQ“用户隐私权”大战,更让人们窥见网络隐私安全威胁之一角。
公权力无形之手
商业利益驱使下的侵害,远非“实名制”泛滥最可怕的后果。来自公权力的“无形之手”,更令人不安。
“‘实名制’正在成为中国行政管理的‘伟哥’。”一向出语泼辣的同济大学教授朱大可在2007年撰文提醒,“中国社会存在着滥用实名制的巨大危险。”
“实名制”的出现,背后是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蹒跚背影。突如其来的网络和电信技术的革新,使得信息传播和公民的自由表达,与新技术实现了完美拥抱。而政府对信息的管控,则面临全新的挑战。
2007年,短信和互联网,让数万厦门市民,不约而同地集体走上街头“散步”,以抗议即将降临的PX项目。
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像舟曲泥石流、央视新址大火以及各种矿难等天灾人祸,几乎是在事发同时,各种信息和图片即在网络上传播,封锁消息已成为不可能。
在品尝过互联网的自由开放之甜蜜后,面对官方强势推进的“网络实名制”,中国公众中反对者众多。他们眼中,“实名制”将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泄露个人信息、妨碍舆论监督、堵塞疏导社会矛盾的排气阀……
例如,2007年6月,厦门市政府的一次会议决定准备出台一个关于“互联网有害信息和不良信息管理和处置”的办法。该市工商局副局长田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办法将可能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网络实名制”――“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实名发表,必须用身份证上的名字发帖”。
网友普遍猜测,此举与当时厦门市民利用网络“串联”,反对PX化工项目的事件有关。有评论反击说,此举意味着如果鲁迅在世,他在厦门发帖必须用“周树人”的名字,否则将违反厦门的法规。
“在中国,哈贝马斯所设想的那种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主要呈现于虚拟空间。如果推行网络实名制,会不会破坏已经成形的‘意见市场’,带来思想的沉寂和单调化?”对于公众关心的“网络实名制”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提议全社会“反复斟酌”。
季卫东说:“如果导入网络实名制的目的不是保障微观人权,而是通过网络的限制本人认证制度,来加强政府的无限制权力,怎样能得到网民的多数支持呢?”
不平衡的透明度
对于目前“实名制”的不满,还在于透明度本身的不平衡。
全国政协委员崔琳曾于2007年“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言推行公务用餐费用公示制和实名制,让公务招待事务接受行政审计和民众监督,被舆论评价为“惟一表达民意的实名制”。
崔琳的举动无意间点破了这样的事实:一边是普通人越来越“透明”,一边却是许多本该更透明的领域还在灰幕之中。无论是对遏制腐败有奇效的“金融实名制”和“阳光法案”(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还是意在促进“政府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均步履维艰。
1993年8月12日晚,上台伊始的韩国总统金泳三突然总统紧急财政经济令,宣布从即刻起,在韩国境内实行金融实名制,违反者将受重罚。仅仅一个月,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及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级官员不得不相继提出辞职。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紧密结合的金融实名制,使得大批不法财产难以隐匿。
遗憾的是,金融实名制在中国,仅仅船到中流,远未抵岸。
2010年曝出的李绍武PE腐败案即是最好的案例。
自2001年来,国信证券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通过妻子邱利颖的名义及其控制的公司等方式,参股多家上市公司,包括在IPO前突击入股,获取了几十倍的暴利。
如果这些躲在“保护膜”之下的人物,具有某些权势资源,则即便是圈内共知的情况,他们也能安之若素。
官员个人的透明不够只是一个方面。政府的透明度,尽管有进步,但距离“阳光政府”仍然遥远。
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被寄予厚望,但“纸面之法”向“生活之法”的转化仍然非常缓慢,“知情权”作为一个美好的概念,距离实际的社会生活还距离甚远。
老百姓关心的征地、拆迁、办公招待费、公车使用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很难得到答案。各地纷纷出现的“信息公开第一案”中,申请政府公开的信息五花八门,但对于带有公共性质的棘手话题,通常得到的答复是:“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等。
2010年9月28日――国际知情权日,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09年度》,也证实了中国行政透明度的尴尬现实。该中心组织的课题组根据其制定的测评体系对30个省级行政单位和43个国务院下属机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况作出了评价,结果前者的及格率仅为40%,后者则更是低至4.7%。
种种情形之下,如今层层递进的实名制,其实效可能造成一块横亘于官民之间的“车窗玻璃”,透过玻璃――“他看你,清清楚楚;你看他,模糊一片”。
社会透明度正解
一边是“透明社会”的趋势不可阻挡,一边是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无从保障。
尽管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中国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制仍然严重残缺,目前零星查处的罪案远未从促进现实的根本改观。
实际上,时至今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隐私权,尚未被中国的立法明确确认。
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作出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将侵犯隐私的行为牵强附会地适用有关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2002年曾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在第四编“人格权法”中增加规定了隐私权。
不过,该编的“人格权法”至今没有出台,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依旧处于残缺之中。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院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把维系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希望寄托在各种“实名制”上,是非常极端的看法。事实上,各国都在探讨更有效的管理手段,比如社区自治、技术手段的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