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2 15:34:4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税法的作用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税法作用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课题,历代经济学家,特别是财政、税务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该课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颇有裨益的结论。归纳起来,主要有: 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对经济的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等。但对此若做进一步的思考,不难发现这众多的讨论多是从“税”的角度展开的,其结论也多反映为对经济理论的贡献。那么,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就会看到,对税法作用的研究还可以从法理的角度做进一步的思考,沿着这个思路将会使我们进入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研究天地。为从法理角度展开对税法作用的探讨,先对“法”的一般意义上的作用表述做一扼要了解,并进而延伸至税法作用的法理思考。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税法作为国家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特定范畴—政府为满足社会共同性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对特定的当事人—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及各相关机构;对其特定的行为—税款的缴纳与征收,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所作出的成文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的规范作用体现在:
第一,对相关主体税收征纳行为的规范指引。
税法的指引作用是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款征缴行为提供决策的相关信息,以使当事人明确其在税收征缴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税法的这种指引作用对税收征纳的双方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特点,即对税务机关的指引更多的体现为“个别指引”;对纳税人的指引则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所谓“个别指引”,即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和事的指引。当某项法律或某项法律条款涉及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的时候,法律的指引就表现为“个别指引”。个别指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通常是直接针对一些特定的、易控的机构。个别指引通常也需要很高的信息成本。从税法规范对税务机关的指引作用看,由于税务机关的特定身份,它是一个有内部约束力的有机整体,它的行为不是某一个自然人的任意行为,行为主体的外延也十分清晰。因此,税法中的各种针对税务机关的条款的指向就十分明确,发挥着个别指引的作用。所谓“共同的规范指引”是通过抽象的规则对同类的人和事的指引。由于一项法律规则可以对无数人、无数事件提供信息指导,这就大大节省了信息成本,提高了指引效率。税法中所有针对纳税人的规则都将发挥共同规范指引的作用。税法所涵盖的纳税人范围极其广泛,而且在各税种税法纳税人的界定时又取决于其是否拥有相应的课税对象,情况十分复杂。因而相关税法只能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税法的共同规范指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的优势,在建立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中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第二,对相关主体“自身”与“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与评价作用。
从法律的一般意义上讲,其预测作用就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律预先估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从而对如何行为作出安排;其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具体到税法,可以看到,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预测与评价功能,而且由于税法本身的特性,表现出其预测与评价的特定内容。
首先看税法的预测作用,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给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这种预期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纳税主体进行经济核算必不可少的参照系,或者说,有了税法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之前,便可大致计算出其经营的后果,测算出可能的利润空间。纳税主体依据税法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更多地体现为将自身纳税义务与他人纳税义务的比较,从而决定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一般讲,税法制定得越公平,每一纳税主体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结果就越具有积极意义;反之,就会导致对税法的逆反心理。
再看税法的评价作用,税法的评价作用是指税法作为人们涉税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社会的每一微观主体在其享受了社会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同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对人们这种社会行为必须有一个确定性的、权威性的评价,否则社会的规范运行无以为继。税法作为一种法律的评价标准,其评价的特点体现为: 第一,它着眼于对人们涉税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尽管有时也涉及人们对“税”的认识、理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但其评价的根本着眼点在于人们的实际行为。这种评价对象的现实性取决于评价目的的现实性。第二,税法评价的标准具有明显的确定性。税法评价的确定性体现为立法、执法意图对“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等现象的限制,一般讲,优质的税法都是通过法规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来限制“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的空
间,从而为人们运用税法对相关行为的评价提供确定性的评价标准。第三,税法提供的评价标准具有权威性,并由此增强了其有效性。
第三,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
法律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是通过法律责任的强加实现的,税法亦如此。税法通过违法责任的设定,一方面,当少数人过分强调个别利益,并将这种意愿外化为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时,应实施处罚与训诫;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对受损的公众利益予以补偿。
二、税法的社会作用
税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为: 它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了对税收征纳行为约束的“制度性知识”,从宏观上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制度性知识”的重要来源。也可以说,它在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转,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为国家税收征纳与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性知识,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显而易见,税收“制度性知识”的形成应体现社会成员整体的利益意图,公平原则应贯穿始终。但是在实践中,制度制定者、执行者的意愿和个人偏好不可避免地渗透于整个过程,干扰公众意图的体现。为此有必要选择能够有效制约制度制定者、执行者意愿和个人偏好干扰公众意图的方法,并形成从制定到执行,再到监督、调整的完整的制度体系,这就是税收的法律体系。
税法体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层,第一层是国家分别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两重关系;第二层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在第一层关系中,国家是广义的“民众”的代名词,也是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国家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既要授予其必要的权力,以保证其职能的履行;同时,又必须严格规范其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等,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首先体现为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向民众提供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因而有向每一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的主体)请求纳税的请求权;相对应的才是为保证这一请求权的实现所行使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强制性的)征税权。在第二层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看似很直观,但在其中,税务机关“代行权力”主体的身份又会使其行为不同于经济生活中纯粹的“债权人”行为。正是由于这种权利(权力)与义务“虚”“实”互置的关系,税法为人们提供的“制度性知识”就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制度不同的特点,形成一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
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从微观上,为每一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涉税行为准则,无论是纳税人(包括其他相对人、相关人)在发生各种涉税行为时,还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时,都只需按照税法行事,或按照税法对相关的当事人行为作出判断,而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去考虑自己需要承担多少义务是恰当的(对于税务机关则是考虑要求不同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行使权力的范围,及为相对人提供服务的标准等)。从宏观上,这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将不同的涉税主体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大大减少了人们涉税信息收集或税务监督、管理的成本。即使是出现摩擦、纠纷时,也有望将处理、解决的费用、成本降至最低。
三、税法作用的局限
在肯定了税法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客观地分析税法作用的局限性:
第一,税法只是一种“部门法”,其所涉及的主体及所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大于税法本身规范,因而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他法规的配合。在税收征纳过程中,除税法本身要调整的关系外,还必然涉及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国际惯例等相关法规的内容;且无论是税法本身,还是相关法规都必须建立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之上。因而要使税法的上述作用得以切实发挥,离不开相关法规的配合。近年来,我国涉税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出现税务机关败诉率较高的现象,部分案例中是由于税务机关个别工作人员执法不当;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税法与相关法规在立法阶段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显然,这种“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对税法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正常发挥都是一种干扰。
第二,税法立法、执法目标的差异与冲突,常会使其顾此失彼,最突出的是税收的财政目标(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与税法的法律公平目标的冲突,使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遭到扭曲。在我国多年的税收征管史上,过分追求财政收入目标,以“任务指标”作为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要求,已经成为一种为人们所默认的准则。在税收的财政目标与税法产生冲突时,后者常常被忽视,或被人为地作出扭曲性的解释。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直以来,我们在税收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中,只注意强调了税法的财政、经济作用;忽视了从“法理”上对税法作用的研究与思考。
第三,税法普适性与灵活性的矛盾为权力的滥用留下可利用空间。前述税法“制度性知识”的社会作用,是建
立在其必然合理的假设前提上的,但是,当代的法律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专家们已不约而同地从逻辑上对这一假设前提给出否定的结论,如目前最流行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即使立法程序再民主、立法动机和意图也是好的,也无法使法律的制定获得普遍的合理性。这就从理论上对“法”的普适性提出质疑。整体法律如此,税法也不例外。特别是税法还具有特殊的权利、义务主体“虚”“实”互置的特点,在立法中为保护公众(权益的实际主体)的利益而必须赋予税务机关“权力优势”,没有税务机关的这种“权力优势”,税法无以履行;但这种“权力优势”一旦被滥用,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必然被扭曲。
第四,最后,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僵化性特点。从其滞后性特点看,税法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税法只有内化于大多数人的意识,才可能形成普遍被遵循的社会状态,才真正树立起税法的权威,而这个过程需要足够长的时间。这种稳定性的需要难于应付动态不定的社会变迁,特别是社会、经济重大变革时期,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从其僵化性特点看,税法是格式化的,是由概念、规则复合而成的文字系统;而各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却是非格式化的,是错综复杂的、千变万化的。不难发现,完全按照文本主义的原则“依法办事”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障碍,因而,为维护税法整体的实施,对征税中个案效率、公平的折损就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参考文献:
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也在改革的大潮中不断地修订、改进、补充和完善,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企业面对愈来愈复杂的现代税收的法律法规和征管法,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财务会计的工作领域随之扩大,这便出现了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型的边缘的学科——税务会计,在企业也必将出现一个新型的岗位——税务会计师,他们将在中国经济的大舞台崭露头角,充分发挥现代企业会计的多重职能和功能,必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我国税收保驾护航的好舵手,在企业将成为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因此,税务会计师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在我国制约税务会计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目前在我国人们对税务会计的认知基本上是一个盲区
税务会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极少数的一些会计人员参加了由中国总会计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知识培训项目,但由于它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在我国许多领域得不到认同,重视就更谈不上了。现在许多中小型企业认为,他们企业现在没有专职的税务会计师,每月的税款照样能够按时申报,也照样不影响企业的运转,所以人们主观的认为企业只要有财务会计就行,能做凭证、能记账、能核算、能做会计报表就行了,税务会计有没有都无所谓,税务会计师岗不设也罢。
(二)税务会计师的素质也制约其发展
2010年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在我国悄然兴起,尽管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就有7万多人参加了其专业的知识培训,并拿上了税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是税务会计的先行者,作为先知先觉的他们,是值得表扬和肯定的,他们势必是敢于吃螃蟹的第一人,可在高兴的同时,我们静下心来思考一下,这7万多人当中,有一部分人在实际工作中并不从事会计行业,有一部分人虽然从事会计行业但却不涉及税收,剩下的人即从事会计行业又涉及税务业务的就少之又少,在剩下的这些人当中,虽然在企业是办税员,负责企业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可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接触一点学一点,属于无师自通,摸着石头过河。经过这次税务会计师的培训,对税收的法律法规及税法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能做到灵活运用,甚至感到力不从心。
二、促进税务会计师发展的措施
目前税务会计师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学科,要想被人们所接受,就有必要对各行各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会计师的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什么是税务会计师,税务会计师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虽然税务会计来源于财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概念不同。迄今为止,人们对它众说不一,但笔者还是认为中国总会计协会“税务会计师”的税务会计实务教材中的概念最为精准确切,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内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计算、调整、退补税等,即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而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对象不同。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在企业因纳税人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而企业财务会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及现金流量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以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再次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会的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更看重的是其自身的税收利益。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即期望会计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整个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部是建立在财务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会计目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会计目标虽然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范畴,会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性质。处理依据不同。税务会计要遵随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矛盾的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而财务会计只遵随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二十一世纪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企业从事涉税的专职或兼职办税员,都应经常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让他们不仅了解税务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能及时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让他们不仅能为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做到相对节税。相对节税是指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款,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是由于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推迟税款的缴纳,时间上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说是使纳税款的价值减少;其次是为企业规避涉税业务的风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让企业的领导能充分认识到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已考取税务会计师的财务人员,尤其是涉税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除了经常参加税务局和社会机构的税务知识培训外,自己每天上网及时了解国家当天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国税发、国税函、财税等有关的税收文件,要知道一个好的税务师不仅具有过硬的会计专业技能,而且还熟通税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而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根本保证和前提,只有掌握好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才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才能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才能为国家的税收保驾护航。
三、税务会计师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得税已涉及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环节,还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这就对企业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还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法,迫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并且在税法发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师恰好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既精通会计业务知识,又熟悉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法,又具有经验和能力的现代化专业人才,必将成为企业涉税业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其职能和作用不言而语,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也是大势所趋。税务会计师可以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与此同时,税务会计师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为企业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避免企业多缴税,也有效避免企业因税法的缺失,无意中造成偷逃税款,给企业、法人及自己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同时有效降低成本,以获取税后的最大利润。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85-02
GDP的基本平衡式,即GDP=消费+投资+政府支出=消费+储蓄+税收。从后一个等式可以看出,当一个国家的GDP一定时,那么消费的扩大与税收的多少是成反比关系的。因而,想要扩大内需,最重要的是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税收,这是最直接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减少储蓄来实现消费增加。减少储蓄也与税收政策摘要:金融危机的影响席卷全球,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有效拉动内需,政府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来干预经济,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公平的税收环境。通过税收改革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可以有效地拉动国内需求,充分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税收;扩大内需;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85-02体系中包括诸多税种,每个税种主要是完成相应的税收任务,但除此之外,每个税种也都有其特殊的角色定位――担负着不同的任务。拉动经济增长的需要主要来自消费、投资和出口三个部分,内需不足的核心问题是消费问题,因而扩大内需就是让老百姓有较强的消费能力,让其手中拥有更多可供支配的收入。
(一)所得税在拉动内需上的作用
1.个人所得税。2008年3月将起征点调高至2000元,并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系列的调整表现了政府一方面是希望通过此调整来缩小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是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希望通过调高个税起征点来刺激经济、刺激个人消费。如何拉动消费市场,这就有一个话题是不可避免的,就是如何让百姓口袋里面的钱更多,提高个税起征点是最直接的减轻税负、增加个人收入的方式。而5%~45%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则是让收入高的人支付高税收,而收入低的人得到收入转移。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已经有足够的金钱来使物质丰富,多余的钱可能并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来扩大内需,反过来中低收入者相对物质条件匮乏,多余的钱更有可能用于购买商品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因而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也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调节收入的均衡化,借此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发展。
2.企业所得税。实行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并将税率从原有的33%降为25%,小型微利企业更是可以享受到20%的低税率。这一改变不仅统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也使内资企业同外资企业有统一的税负,增强税负的公平性,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两法合并为企业创造的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进外资的结构性优化,都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从更加长远的角度看,降低税率、公平税负也可以增强国内企业长期的生机和活力,特别是可以推动中小型企业向创新导向型经济转变。
(二)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内需的作用
企业“消费”也能够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还能带动老百姓的消费。企业“消费”是一种投资,一方面增加自身在本行业当中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对资金的流通形成非常良性的循环。当企业手中有钱时,倾向于对资本品的投入和对新技术的投资,从而刺激经济的发展,增加老百姓的就业,使得老百姓手中有多余的钱用于刺激消费,老百姓消费增长可以刺激企业更大地加大生产,形成资金链的前后衔接。作为以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为中心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出口困难、销售下降、利润下滑的经济困境,此刻单靠企业自身去克服险境难度是很大的,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帮助。而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一步到位的转型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之前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推广试点为增值税的转型做好了铺垫,使其在全国的推广拥有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它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用更多的钱用于对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增强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增值税转型在客观上可以达到为企业减税的效果,间接拉动企业投资,防止经济过度衰退。
(三)调整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可以合理有效拉动相关产业内需
近两年,国家对消费税征收对象增加了一些项目,如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设施,健身类、保健类设施及产品,等等。这些项目的选取兼顾了各方面的因素,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政府实施举措提供财力保障。同时,消费税征税对象也减少了一些项目或者降低一些项目的税率,如护肤护发品、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等项目,因为随着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的变化,护肤护发品等物品的消费越来越普及,已经逐渐具有了大众消费的特征,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对于生活必需品,高额税负必将使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下降,成为生活负担,而适时地对消费税征收对象进行调整,也使老百姓改变消费方式,进而扩大内需。
(四)其他小税种的政策变化对扩大内需的联动作用
1.燃油税的“税改费”。对汽油、柴油和燃气开征燃油税,以取代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同时,取消涉及交通运输和车辆的各种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并保留少量必要的税费,实行规范化管理。日常出行的支出往往占普通老百姓生活支出的10%左右,对这方面的税收减负,将间接为老百姓省下大笔的收入。而且燃油税是按照从量征收的,只与用油量的多少相关联,而不是以往的一刀切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如果拿普通的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来比较,高收入者的出行机率势必比低收入者的出行机率大,燃油税 “税改费”之后,无形中也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使其更有能力去购买其他生活的必需品。
2.契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屋是每个家庭的必需品,同时也是一笔极大的支出,政策中对房屋90平米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项政策变动更有助于帮助低收入居民。这样,低收入居民则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购买其他生活必需品,拉动其他物品的消费。
二、税收政策通过影响就业和政府投资而拉动内需
(一)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创业
拉动内需最根本的是消费问题,而拉动消费最根本的是居民的收入问题,大部分居民的收入多半来自于所从事的职业,因而就业问题对收入的多少影响是巨大的。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就业创业的税收政策,很多是针对就业困难人群。解决这类人的就业问题,不仅可以起到加大对社会必需品的需求,扩大内需的作用,更重要的也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平稳地发展。这类税收政策更多的是优惠导向政策,对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际限额扣减政策,对招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特殊人群从事创业工作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措施,有力地促进其就业的主动性和就业环境的良好性。同时,促进增值税全面转型、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合并内外资所得税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加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等等,同时对各类企业减免税收,从而有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大增强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二)税收间接影响政府投资,依靠政府力量拉动内需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实施各种政策的有力保障。税收政策也是国家财政反作用于经济的一个重要杠杆。政府的投资多数集中在公共产品及民间投资不愿介入而又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中,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只能由政府提供,经济发展必需的,如国防、外交等;一类是现有国内机制使得私人投资无法承受风险极大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如交通、电力、能源建设等,这就需要政府大规模的投入,也需要税收收入作为实施的保障,以此来满足人们的需求。比较典型的是国务院近日提出的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这就是有效利用财政收入,刺激经济,扩大需要的表现。在外需疲软不断加剧、内需潜力亟待挖掘的现状下,政府投资扩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经济复苏。
三、反思税收在拉动内需时产生的影响
拉动内需的税收政策主要还是体现在减税免税等优惠措施上,实施这些政策时给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都带来了好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削减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财政收入的减少却能够削弱中央财政支付转移的能力,使得相对滞后的地区改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力度减弱,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东西部贫富差距如此之大的国家是不利的。
针对某一产业或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能加剧产业之间或区域之间的发展失衡。享受税收优惠的比其他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造成市场经济的不公平,影响产业的和谐发展。同时,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容易被人利用作为避税的手段,使得本已经有压力的财政收入承受更大的压力。
参考文献:
[1] 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J].中国税务,2002,(4).
[2] 杨之刚,丁琳.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负担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0,(12).
自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税收制度以来,尤其是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对煤炭企业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影响。一方面,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至17%,煤炭企业在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中由于国家政策允许抵扣增值税,因而企业得到了真真切切的实惠,是一项重大利好政策,这对煤炭行业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夯实煤炭基础建设、更新节能安全高效新设备、扩大煤矿再生产能力、助推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无疑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全国煤炭行业实际增值税率较低,此次实施增值税转型会进一步拉大了煤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费差距,且煤炭行业属资源型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所涉及的多项费用不能够得到抵扣,站在煤炭企业角度来说就不能体现税收适度和税负的公平,所以进一步增加了煤炭成本费用,使得煤炭效益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从而给企业生产经营增加了新的压力。
一、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企业得到的实惠
2012年1月份起,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换成了消费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金属矿选产品、非矿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13%恢复至17%,这为煤炭资源整合提供了重要的税收政策保证,使得煤炭企业在如下方面得到了实惠:
第一,由于煤炭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购进可抵扣部分提高了4%,这调动了煤炭企业对设备投入、环保投入、安全建设、基础建设、原材料购进等投资的积极性,为煤炭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增加新设备、提升安全高效建设、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
第二,由于增值税转型后税率上调对煤炭企业有利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推进了煤炭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化调整和提升专业化生产能力,从而提高了煤炭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
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会企业对设备投资的增加,加快了设备更新速度,提高了科技生产水平,有利于扩大煤炭行业经营种类与规模,使企业产品质量、数量得到相应提高;从而降低生产成本,为企业实现利润的增加提供了有效保证。
第四,增值税转型会促使煤炭企业对可持续生产加大投资,从而对建立绿色环保、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有效遏制煤炭过度开采造成环境破坏发挥积极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后对煤炭企业纳税的不利影响
我们应该看到,增值税转型后对煤炭企业具有双面影响。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可调动煤炭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煤炭企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化,提升煤炭企业科技发展水平和技术化专业化生产水平,而另一方面,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允许抵扣企业外购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因而就目前而言,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也存在着不利影响,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行业人士2007年一项统计说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率仅为3.41%,而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率为7.32%,这就意味着,煤炭行业实际增值税率比全国工业平均水平高出3.91二这次矿产品税率提高到17%,又使得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进一步提高了4个百分点,这无疑更进一步拉大了煤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费差距,这对煤炭企业来说,没有体现国家倡导的税收适度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第二,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本的构成有别于其他工业企业,煤炭企业在生产中成本部分包含的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而这些投入在增值税转型后却不能抵扣,使煤炭行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
1、税务会计的发展历程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根据财务会计的相关资料核算和监督企业税务资金运动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20世纪80年代以后税务会计更是被专业人士当作一门学科开始加以研究。可见,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经济利益以及确保不因纳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法日益健全,税收管理愈发严格,计算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这样的背景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产生差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理论界逐步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
2、税务会计的主要特征
⑴税收会计要严格遵循和执行税法的各项规范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择,但税务会计必须严格遵循并执行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不能随意选择并做出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在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根据现行财务准则规定的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几种方法中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进行核算,而税务会计则必须依据税收规定的折旧方式进行核算并报相应税务机关进行批准或备案。换言之,也就是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和财务核算凡是涉及到税收规定的必须依据相应的税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出现差异时,必须以税收规定为准绳作相应调整。
⑵税务会计是反映资金运作,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有效工具
税收与财务会计上相对于税务活动的资金运作过程的处理方法和计算口径总是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可以保证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有序运行,使税金及时地、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各种问题的发生,保证企业完整、正确地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
⑶税务会计可以利用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税务会计可以依据税收的各项具体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营运方式和纳税活动,使企业既可以依法纳税,又可以在最大的范围享受到税收的优惠,使企业明确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税务会计师概要
1、税务会计师的内涵
税务会计师(CTAC)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的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表现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收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2、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的重要意义
⑴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企业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税收没有充分发挥它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企业逐步形成了重财务管理、轻税务管理的局面。国家在从业资格、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认证方面都没有建立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项目,无法具体衡量每个从业者的工作能力和学识水平,企业在聘用工作人员时,也没有明确的考核依据。而且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企业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无法及时、完整地了解税收政策和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的履行应有的纳税义务,所以在客观条件下造成多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管理失误。随着税务管理的发展,为了达到科学、精细、规范管理的目标,大、中型企业需要塑造一批较高层次的能独立进行税务管理的专家,确立他们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以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所以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加强税务会计师岗位建设在对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执行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⑵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企业财务与税收管理岗位细分的必然要求
财税分离问题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职业资格岗位设置逐渐向发达国家靠拢,英、美等国家财务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岗位设置。财务会计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纳税事项通过税务会计设立另行进行处理,从而税务会计必须与财务会计分离。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的重要因素。
⑶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税务专业人才需求量日益增加的必然结果
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将精细化管理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工作要求,结合征管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在对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准确把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变动规律,明确税源管理内容和标准,细化监控指标,优化管理流程,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实现税源管理的“零缺陷”目标。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精细化管理中税收管理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其重要性
针对目前经济税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税源控管能力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致使“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主要体现在税源监控人员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税源底数不清、掌握信息失真,申报真实性难以得到及时准确的分析和控制等。
税收管理员是精细化管理中人的因素,是管理中的主体,是精细化管理工作中活的灵魂,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考核,从根本上影响着精细化管理工作实践的成败。开发区国税局在认真研究精细化管理工作理论的基础上,从人本管理的理念出发,探索出了一条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新路。
二、税收管理员是精细化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作用
1.对税收管理员的要求
一是增强管理主体的工作责任感。积极引导干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不断强化职责意识,认真做好每个岗位的工作,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坚决防止和克服不思进取、无所事事、懈怠散漫的现象。
二是加强对管理主体的教育培训。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加大了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在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税源管理干部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过程中,税收管理员集中学习了省局制定的关于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若干制度(办法),熟悉了税源监控的内容、指标、方法及标准。加强了税收征管法、财务会计、稽查审计、计算机技术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了税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是实行能级管理。合理划分岗位级别,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等方式推行能级管理,科学测试和评定税源管理人员的能级,实行按能定岗、以岗定责,切实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务干部选拔到税源管理岗位。深化劳动分配制度改革,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激发税务干部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工作主动性。
四是严格工作考核。对现有的税源管理考核指标进行了认真梳理,提高了考核的实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能级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过程控制,形成了科学的考核机制。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监督考评坚持了以人为本、公正公开、注重实效、奖惩兑现的原则。
坚持内外并举,通过设立举报箱、发放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评判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增强监督考评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
坚持监督考评与效能监察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将监督考评结果与税收管理员评先树优、能级评定挂钩,严格兑现奖惩,对发现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执法过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2.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精细化管理
税收管理员专职承担税源监控管理任务,主要职责包括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税源监控方面:运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多种有效手段,通过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比对、分析,对所有可能影响税收收入的源头进行监督控制。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税种及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情况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堵塞税收漏洞,引导纳税遵从,突出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税收管理员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充分利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比对信息或通过其他信息渠道发现漏征漏管户线索,对查找到的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步核定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批量供应、交旧领新罐}旧领新)等,报经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销售、交通运输、海关完税凭证等发票的监控管理,把发票控管与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结合起来,认真审核确认生产经营行为的真实性,及时比对纳税情况,堵塞几种发票在抵扣税款方面的漏洞。
实行动态监控,切实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等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的核对、记录工作。
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其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状况和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情况,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负变化趋势。
建立了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台账,积累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实时监控税源变动,定期编写上报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预测报告。
纳税评估方面:每一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充分利用“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所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并有重点地对零负申报、低于各税种警戒指标、领购发票数量增幅较大而应税收入计税依据和应交税金增幅不大、票表稽核有偷漏税嫌疑以及日管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
日常检查方面: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某一纳税环节或某一方面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认真搞好纳税服务方面,做好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宣传到每一户纳税人,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
三、管理主体精细化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发挥信息化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建立起规范高效的税源控管机制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税源监控中的应用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化应用水平;二是要充分采集税源的基础资料。积极筹建“一户式”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实现税源情况“一网通”;三是要加快信息数据的处理。及时淘汰、更新垃圾数据,最大限度的提高数据信息的增值利用。
2.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
一是要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保证税源监控岗位人员“不缺位”;二是对税收管理员队伍不断优化组合。挑选业务骨干不断充实到税收管理员队伍中。三是不断对税收管理员队伍进行“充电”,加大培训力度。
同时,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因事设岗,因岗配置人员。将涉及税收管理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细化、固化,确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并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确实难以量化的要抓住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选准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1、敏感测试。染发剂中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在染发之前最好先进行皮肤测试,以免出现过敏反应。将少量的染膏和相同分量的双氧奶混合,涂抹在手肘内侧或者是耳后,24小时之内如果出现了红肿、瘙痒、疼痛的情况,说明发生了过敏反应,不能使用这种染膏染发。
2、不洗头。染发的当天不要洗头,头发分泌的油脂有保护作用,能够减少染发剂对发质的损伤。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
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
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水利工程通过流水作业法控制施工过程,全面安排施工内容,降低水利施工中的人力和物资,同时也能节约工程投入的成本。水利施工中按照流水作业法的流程,严谨的执行施工建设,确保水利施工能够如期进行。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可以科学的控制施工时间,有利于水利施工的质量保障,提高水利施工的效率。
一、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原则
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实践应用,逐渐形成了科学作业的原则。流水作业法可以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环境、项目等因素,规划流水施工的范围,把整个水利施工项目,划分成可以同步进行的工程段,安排独立的施工团队完成,而施工团队需要遵循流水作业的顺序。由此,分析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原则,如:(1)水利施工流水作业的项目应具备相同的性质,由同专业的施工团队负责,各个施工团队均要分配项目并保障专业性;(2)一组施工团队应负责一项流水项目,水利工程需要监管划分后的流水作业,确保流水项目由一组团队负责,只要是该流水项目的作业时间,必须由对应的施工团队完成,严格禁止一项流水作业中出现多个施工团队;(3)水利工程安排的流水阶段完工后,才能安排施工团队的下一项任务,始终保持流水作业的顺序。
二、水利施工中流水作业法的组织设计
流水作业法的组织设计是其在水利施工中应用的基础表现,反应了水利施工中流水作业法的步骤。分析水利施工中流水作业法的组织设计,如下:
1、时间规划
水利施工在流水作业法的规划下,提升施工作业的时间效率。时间规划是水利工程流水作业的首要步骤,水利部门在规划时间的过程中,要求工程负责人审查整体的施工内容,按照水利施工的具体情况,合理的划分施工时间[1]。时间规划中的核心是促使施工团队能够明确流水作业的时间规定,由此施工人员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防止出现工程超期的现象。
2、安排施工段
施工段是水利施工流水作业的重要部分,安排施工段后,可以明确流水作业的分配,规范各个工作面、工种的施工环境,加强水利施工进度的控制力度。首先划分施工段中的工序内容,根据水利施工的整体性需求,施工段之间应尽量保持连续性;然后按照施工工序,安排施工人员及时间,促使三者具有整体连接的关系,流水作业划分了多少施工段,施工单位应安排对应数目的施工团队;最后施工单位结合施工段的具体安排,分配相应的资源,满足施工段的需求。
3、组织施工团队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团队时,需要特别注意劳动效率,避免浪费资源。组织施工团队的目的是按照施工流程进行作业,既要保障施工顺序的准确度,又要控制施工质量,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段内的工程规模,具体的划分施工内容,充分考虑施工团队的整体人数,保障每位施工人员都能投入到施工作业中[2]。施工团队尽量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配合流水作业的工程量,防止出现低效的施工情况。
4、施工监管
施工单位确定了施工团队和人员分配后,需要按照施工段的项目,安排施工团队内的时间,明确施工团队内的作业时间,规避时间冲突或重复的风险。施工监管下的时间分配,有利于水利施工的规范性,以免工程突然中断。除此以外,施工监管还要重点管理施工团队中的施工人员,细化分配施工人员的作业内容和时间,明确时间、工序的关系,保障流水作业的连接性。
5、确定流水线
水利施工经过一系列的组织设计后,需确定最终的流水线,构建出流水作业的施工方式[3]。首先,施工单位计算流水施工中的步距,一般采用数列法的方式,分配到施工团队中,促使施工团队与流水步距达到流水线的标准,构成连接性的流水作业,流水线最直接的目的是提前设计水利施工的内容,保障整个水利施工中的因素均能构成一个整体;然后,施工单位构建流水作业时,将施工面、施工团队以及施工时间对应起来,形成连续的流水线,方便后期的水利施工;最后,施工团队按照施工面的规划,完成顺序性的施工,一方面拉近工程进度缩小时间差距,另一方面优化水利施工的质量。
三、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案例分析
深入分析水利施工流水作业法的原则和组织设计,引进流水作业法的案例,分析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具体应用,如下:
1、水利工程的简介
以水库大坝为例,分析水利施工中流水作业法的应用。该水库大坝需要工程维护,先需要拆掉原有的坝顶,再进行返修维护[4]。因该水库大坝施工人员在拆坝顶的过程中,发现斜墙部分存在质量缺陷,为了安全起见,该水库大坝的管理部门决定延长大坝维护的周期,提前进行斜墙填筑。该水利工程斜墙填筑的工作量比较大,测量坝面的基本参数为:长:1357m、宽:9m、总量约:37516m?,为尽量缩减大坝维护的周期,斜墙填筑采用了流水作业法,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实现高效率的水利施工。
2、流水作业法的应用
该水库大坝的管理部门确定流水作业法后,安排相关的管理人员落实斜墙填筑的工作。流水作业法的应用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分析如:(1)管理人员设计施工顺序,划分斜墙填筑的施工类型,如卸料、碾压等,安排施工人员参与初期的组织设计,方便后期的流水线管理;(2)确定步距,分配两种施工项目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员采用了数列法,规范项目间距,重点规范了首项施工作业的时间,避免其影响后期,同时管理人员特别关注洒水、刨毛的工序,防止其出现延期影响;(3)设计流水线的作业方案,科学的组织流水设计;(4)管理人员确定流水线,首先明确斜墙填筑的进度,促使施工人员掌握每段时间内应该完成的施工项目,根据进度连接施工作业的首、尾,严格按照时间段监督施工作业,不能更改已经确定好的作业时间;(5)管理人员适度调整计划,保障进度、工期的同步性,通过小范围调整流水作业的进度,加快斜墙填筑的力度,尽量缩短施工时间,避免对大坝维护造成太大的影响。
3、流水作业法的评价
斜墙填筑工程中的流水作业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有效保障整个水利施工的工期,对该水库大坝起到规范的作用。该水库大坝通过流水作业法,很快解决了斜墙的质量问题,排除了风险隐患,期间规划的流水作业内容、时间等,均符合水利施工的要求。后期斜墙填筑完成后,验收质量过关,在大坝水库中起到良好的作用,体现了流水作业法的价值意义。
结束语:
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不仅指导工程的施工建设,更重要的是提供优化的组织设计,促使水利工程具备一定的施工原则,规避施工中的建设风险。水利施工对流水作业法的应用,改善了传统的施工方式,促使多项工程能够同步进行,着实提高了水利施工的效率,进而完善水利工程的建设。由此可见: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万秋根.水利施工中流水作业法的应用探讨[J].江西建材,2014,(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