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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连接线
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起东环与南环交叉口,东至坚固道口,含新赵线路口向南到新高速出口,全长6.18公里。路基宽33.8米,路面宽27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红线控制中线两侧各25米,道路绿线控制中线两侧各45米。过村段绿化按控制红线外各20米征地,野外段绿化按控制红线外各30米征地,即村内段占地总宽90米,村外段占地总宽110米,确保公路两侧形成整体乔灌结合、高低错落有致的景观带。
(二)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
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区段为:K247+617~K250+352.3,全长2.74公里,道路红线控制中线两侧各25米,道路绿线控制中线两侧各45米,现有路基宽34米,目前仅修建了中间16米宽的快车道。本次采用两侧加宽,32米一块板形式建设,同时设置中央硬隔离。考虑到两侧各1米的施工宽度及两侧建筑预留护墙地,此次两侧占地宽度为现路面边两侧各9米,占地总宽34米。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后附名单),具体负责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
1.负责跑办高速连接线东延2.66公里设计变更及东环路拓宽改造施工方案审批工作;
2.负责跑办交通运输厅,争取在交通运输厅会议纪要中明确我市规划南环路和规划东环路上跨旧高速预留建设条件,力争明确“待两条路建设时省交投总公司投资并建设两条路上跨高速的桥梁部分”内容;
3.负责做好道路红线的测量、占地边放线及测量成果图的绘制工作;
4.负责道路占地、拆迁登记统计工作,制作征拆任务表格,发放到各责任单位;
5.负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交通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6.负责征拆工作的信息传递和征拆进度上报工作;
7.负责道路征拆范围、征拆标准和征拆验收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乡镇和街道办开展征拆工作;
9.负责道路的路基放线工作;
10.负责联系石市公路工程处,协调跑办道路施工招投标工作;
11.负责联系国防光缆管理部门(长途通讯传输局)商讨四条路范围内国防光缆的迁移费用等相关事宜。
12.负责按照规划局交付的设计图纸,组织道路市政管线施工,尽快编制施工预算并对市政管线施工进行招标。
13.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二)长寿街道办事处、马头铺镇、邯邰镇
1.负责辖区征迁范围内土地丈量,签订补偿协议,协助群众办理土地补偿手续;
2.负责辖区机井、树木、青苗等附着物补偿费发放工作;
3.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各部门对辖区内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并完成各自分包责任段拆迁工作任务;
4.负责解决辖区征地拆迁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征拆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处置,确保工程进度。
(三)城乡规划局
1.负责做好两条道路市政管线设计工作;
2.负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四)住建局
1.负责两条道路城管界内及责任范围内灯杆、排水管道、花池等迁移工作;
2.负责完成分包责任段拆迁工作任务。
(五)国土资源局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非法占地及设施的清理工作,全力配合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拆除违法建筑。
2.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六)综合执法局
1.负责城区拆迁法规宣传及两条路城管界内及责任范围内的广告牌匾的拆除工作;
2.负责根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全力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拆迁工作。
3.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七)财政局
1.负责按规定安排有资质单位对有手续的房子及建筑进行评估并按照支付程序进行补偿;
2.负责按照政府协议筹措并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八)工管办
1.负责组织工业新区内无繁线通往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线设计、施工招投标组织和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房屋及设施的迁移、退距等工作;
(九)电力局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电力杆、电力光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迁移工作;
2.负责按要求全力配合两条路其他非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十)电视台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有线电视杆、光缆等有线电视设施的迁移工作,同时做好两条路征拆及施工的宣传工作。
(十一)移动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移动塔杆等移动公司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二)电信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电信杆、电信光缆等电信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三)联通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杆线等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四)自来水公司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自来水管道及设施的加固和杆迁移工作。
2.负责按要求全力配合两条路其他非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十五)天然气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加固和杆迁移工作。
(十六)商务局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加油站及其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七)公安局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及道路施工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
(十八)社保局
负责所有被占地户土地补偿手续的办理,建立补偿台帐,申请发放土地补偿资金。
(十九)局
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及道路施工中的接待和案件处理工作。
(二十)长途通讯传输局维护中心
负责及时与上级长途通讯管理部门沟通,同时与交通运输局协调,尽快实现两条路范围内国防光缆的搬迁。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7月25日-7月31日)。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深入对征地范围内的各村、各户及企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及时将我市征地补偿政策和法规宣传到户、到人,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说服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征地拆迁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15日)。各乡镇、街道办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各自分包责任段征地拆迁工作,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签订补偿协议。在清点完毕后,及时汇总、清算并做好群众的兑付工作。
(三)路基清理及施工阶段(2014年8月16日-11月30日)。交运局要按照高速连接线、东环路施工图纸做好放线以及路基清理工作,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打好基础。施工单位要严格施工管理,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路面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征地补偿: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所需用地,由镇政府申报市国土局统一征收,再由市国土局实行招拍挂方式进行运作,坚决杜绝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买卖土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①征地价格:耕地、宅基地、空基等综合价为2万元/亩;
②征地补偿收入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
2、拆迁补偿:
①按实际丈量面积,根据房屋结构计算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②被拆迁房屋拆迁人自行拆除,所有材料自行处置,若不自行拆除或被依法的,没有拆迁补偿,其房屋拆除材料自行处置。
③再建的拆迁户,不予补偿房屋拆迁费;
④拆迁补偿价格:土胚房、杂屋10元/㎡,砖木结构房屋15元/㎡。
二、宅基地的安排方法
1、坚持一户一宅制和在规划范围内原址安排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2、安排户的确认:①以公安派出所户籍为依据;②已婚且与兄弟分开生活,并分割财产的,但户口未进行分户的可视为分户;③家庭成员中夫妻、未成年子女之间有多个户口本的,只能按一户计算;④全家在外工作,原籍在、户籍不在本地的,可作安排,但其将原基地擅自变卖的,不作安排。
3、符合条件可安排宅基地,必须先办好各项手续后,方可按政府统一规划建房,另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时间内未建的,必须缴纳各项规费后重新申报。若建房户建好房屋后进行转让的,必须补交各项规费。
4、宅基地面积。(一)原籍:坚持一户一宅和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原则,按原有宅基地面积剔除公摊面积后,可按现有面积在规划范围内建筑,但最长不得超过15米。(二)外籍:①单户建筑宽4.5米(包墙),长15米;②两户联户建筑宽8米(包墙),长15米。(三)老街已新建房屋的必须同样承担公摊面积。
5、宅基地收费标准:①已被征收宅基地的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房前屋后预留面积和公摊面积,均按2万元/亩计算;若现建筑面积、房前屋后预留地面积和公摊面积合计超出规定面积(原籍的宅基地安排方法)的按市场价收费。②符合条件可安排宅基地,但没有被征收宅基地的,除按2万元/亩收费外,还必须缴纳规费,如建筑面积超出规定面积的同上。
(一)国电集团工作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计划制定、情况综合、协调调度、进度核查和资金拨付工作。
2.负责配合*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建设用地工作。
3.负责配合国土、林业等部门协调征地、林木砍伐等项工作。
4.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征地面积测量工作。
5.负责征地测量后的标记、管理工作。
6.负责核查和核定电力(农电)、通信、传输、林木砍伐数量、房屋拆迁面积。
7.负责征地和房屋、电力(农电)、通信等一切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工作。
8.按征地拆迁进度,定期拨付资金。
(二)相关乡、镇(街)职责
1.负责确定土地权属,处理权属纠纷,与乡、村签订土地协议书工作,协调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按期完成征地测量、地类划分、补偿费核算工作。
2.负责协调配合林业、电力(农电)部门确定砍伐林木、拆迁电力线杆的权属工作。
3.负责征地后的土地调整,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落实和耕地征用后涉及的粮食减购、农业税减负工作。
4.负责电力(农电)、通信、林木砍伐、房屋拆迁面积、房屋成新及附属物的种类、数量的分类和测量工作。
5.协助各类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
6.负责征地拆迁和施工过程的环境保障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工程施工的不法行为。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与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办理征地的各项工作。
(2)协助做好土地权属确定和权属纠纷处理工作。
(3)负责征地补偿标准的政策宣传、问题答疑、补偿费核算、文件报批、临时用地复垦监督工作。
2.市林业局:
(1)负责与省林业厅协调办理征用林地和林木砍伐审批的各项工作。
(2)负责审核林木种类、数量、年限、补偿标准工作。
(3)做好林地、林木所有权属确定和权属纠纷处理工作。
(4)负责补偿政策宣传、问题答疑、补偿费核算、文件报批。
3.市公安局:
负责协助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的不法行为,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4.供电公司:
(1)负责保障工程用电,并做到合理收费。
(2)按照电力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计算拆迁补偿费,并按计划时限要求完成电力线杆拆迁工作。
5.通信部门:
按照通信线杆和地下通信电缆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并按计划时限要求完成拆迁工作。
6.市水利局:
负责做好沿线水利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工作。
7.市文体局:
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文物保护工作,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涉及的费用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用的土地以前3年平均亩产值为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省里确定的统一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永久征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计算产值标准:
(1)旱田:亩产值600元/亩。
(2)林地、苇塘、人工草场:亩产值600元/亩。
(3)荒地及其它土地:亩产值600元/亩。
2.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1)旱田补偿8倍。
(2)林地、苇塘、人工草场补偿8倍。
(3)荒地及其它土地补偿4倍。
3.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1)旱地、林地、草场、苇塘15倍计算。
(2)征用荒地和其它没有收益的土地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4.临时征地:
(1)临时征地的亩产值,按永久征地的亩产值,占1年补2年、占2年补3年计算,没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临时征地的复垦由施工单位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验收。
(二)征用土地有关规定:
1.征地的位置及面积以国电集团批准确定的范围为准,不得变更。
面积的核定、地类区分以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的征地图数量为准;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以农民与村签定的承包合同台账为准;没有台账的以乡、镇(街)财政所收缴农业税或国土资源部门的详查为准。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省、市土地工作站计算为准。
3.征地拆迁后的土地调整、迁址用地由相关乡、镇(街)负责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区统筹安置。
(三)拆迁补偿政策标准
1.对国电集团*发电厂二期工程以外的电力(农电)、电信、铁路等单位的电力、通信及其它一切管线的拆迁,只补偿人工费和不能再利用的材料费。
2.林木补偿
各种林木严格执行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
3.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被补偿规定标准执行。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付
征地拆迁的各种费用由国电集团*发电厂会同市政府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按被偿政策、标准计算的数额,拨给相关乡、镇(街),由相关乡、镇(街)负责补偿费的兑现工作。各类补偿费的发放,实行6联单制,必须如实、如数、及时填写,严格财务手续和财务纪律。
四、有关优惠政策
国电集团*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由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争取免收河道采矿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凡是由*市收取的费用一律免收。
补偿单价主要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算。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计算。
二、拆迁房屋成新率的评定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拆迁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
1、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产权调换安置点:具体以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实行房屋安置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无证件的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的,实行货币补偿。对户口在本村、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第十四条第2点执行。
3、产权调换:拆迁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标准按(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进行计算。合法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计价标准在等面积部分框架结构按650元/㎡计价,因安置房结构原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安置房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个户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四)。
4、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
五、搬迁费用补贴
1、房屋拆迁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5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先发放一年后逐月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超出部分按双倍发放过渡费。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不发放过渡费。
2、搬家补助费: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4元,搬迁补助费每次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六、房屋货币补偿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500元/㎡+被拆迁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标准)+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价格可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测算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七、拆迁户提交证件齐全的补偿安置标准
对已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原审批面积部份按100%给予补偿和安置;对历史遗留的土木、木结构房屋以实际建筑面积按100%给予补偿和安置;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其面积100%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八、九条执行。
八、对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含加层),拆迁户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的补偿安置标准:
1、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原审批面积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95%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九条执行。
2、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且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80%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3、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在原有证件范围内加层部分,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95%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九条执行。
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含加层)按第九条执行。
九、部份有证件或无提交证件的补偿标准:有证件部份按第七条、第八条给予补偿安置,年12月1日之前建造无证件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对照航拍图(以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准,由业主提供盖章报县政府批准)甄别意见,由村、镇出具证明,认定小组认定,指挥部核定后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份)在90㎡以内三层以下(含三层)按80%给予补偿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30%给予补偿和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2、在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至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90㎡以内(含有证部份),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50%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30%给予补偿和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3、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90㎡以内(含有证部份),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40%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20%给予补偿和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4、年8月26日至年12月1日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90㎡以内(含有证部份),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30%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报拆迁指挥部研究同意后,简易结构按70/㎡、砖木结构按160元/㎡、混合结构按210元/㎡、框架结构按23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奖励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助。
5、对于近期(年12月1日以后)抢建(含加层)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对于近期(年12月1日以后)拆迁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含走廊新加柱,非封闭阳台、走廊改为封闭阳台、走廊),按房屋原结构、用途予以计算建筑面积。
6、在年8月26日以前,无办理审批手续的,但费用已上缴村、镇财务并提供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中没有体现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由镇政府签注意见,按下列年限的标准折算面积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80%给予补偿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第九条第1、2、3、4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安置。
年4月1日—年12月31日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收费标准为20元/㎡折算。
年1月1日以后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收费标准为50元/㎡折算。
7、年12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对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批进行改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90㎡以内并符合:①四至不变②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③三层以下(含三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80%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份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第九条第1、2、3、4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8、无证件的房屋以座为计户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十、分户条件及限制
对房屋拆迁中遇到的个别紧房户、困难户确需分户安置,在不超出总安置面积的前提下可分房型安置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在本村;
2、分户对象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无其它住房。
十一、原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
拆迁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的房屋按以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1、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和安置。
2、在年1月5日至年7月13日《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房面积的80%给予补偿;余下20%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和安置。
3、年7月13日至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房面积的60%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和安置。
4、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生效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一律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实行补偿和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经评估的店面区位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标准)+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十二、其他事项
1、对其它特殊建筑按个案处理。
2、年12月1日前所有临时搭盖,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一次性予以20-50元/㎡补偿,不予安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及年12月1日后临时搭盖不予补偿。
十三、年12月1日以前建造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无证厂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拆迁补偿单价(表一)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2、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3、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5、在公告当天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奖励。
6、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奖励。
7、搬迁费:按每平方米4元。
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厂房,不予补偿安置。
十四、搬迁奖惩
1、实行对被拆迁户的住宅公摊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住宅部分合法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计入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2、经调查确系本村无房户、紧房户的按个案处理,也可结合我县分配给乡镇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指标一并考虑。因其它特殊原因经镇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增加的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1800元计价。
3、实行搬迁奖励,鼓励先签先搬。
①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②经营性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600元/㎡的奖励;住宅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400元/㎡的奖励。
4、奖励时间以旧房搬迁腾空房屋移交封房为依据,如有发现封房后拆迁户擅自搬入旧房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5、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搬迁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6、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搬迁的,将申请拆迁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裁决,依法强制拆迁。
7、安置房回迁顺序号的确定:具体以各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十五、房屋拆迁注意事项
1、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
2、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3、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
4、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拆迁的,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六、拆迁安置工作程序
1、房屋拆迁必须坚持“六公开制度”:面积丈量公开、住房情况公开、搬家顺序号公开、补偿安置情况公开、奖励标准公开、货币补偿安置公开。
2、被拆迁人应该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后,应及时向拆迁实施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拆迁实施单位验收后将房屋贴上封条,发给被拆迁人封房顺序号,作为优先抽、选安置房的依据。
十七、拆迁工作纪律
1、拆迁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
3、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故意扰乱拆迁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务,强占房屋,妨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方案适用于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拆迁范围与期限
xxx涉及拆迁安置的情况如下:xx村5户,xx村2户,xx村46户(处);拆迁具体四至范围根据拆迁红线图确定;拆迁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xx根据上级要求及工作实际,拆迁安置方式大致分为两类,即货币安置和集中安置。
(一)货币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办法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再选择集中安置自建。
1.适用范围:①xx村、xx村等两村涉及的搬迁户;②xx村非唯一住房户;③红线内的唯一住房户;④自愿放弃集中安置的xx村搬迁户。
2.补偿标准:按照xxxx号文相关规定,结合xxx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集中安置办法
集中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并在集中安置点按照“先搬迁,先选择”原则挑选宅基地,进行房屋自建。
1.适用范围:xxx村红线内的唯一住房户,即征迁户所住房屋为xxx村唯一住房。
2.补偿标准:需要集中安置的搬迁户,补偿标准按照xxx文相关规定,结合xxx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安置地点:新建护村坝内。
4.宅基地分配原则:①坚持“先搬迁,先选择”的总原则;②所有征迁户,必须准备相关手续,即宅基地证、房产证、批条、原生产队下放土地手续等一切可证明土地属性的手续、证明等;③未能提供相关手续的,由村民代表评议其房屋的合法性;④安置地宅基地分配按照拆迁顺序进行,即第一个拆迁的唯一住房户,第一个挑选宅基地,有两户以上唯一住房户同时拆迁的,抽签决定挑选顺序,按照抽签顺序挑选宅基地。
三、其他事宜
1.一宅多户等问题:征迁户必须提供相关手续,如分单、地契、卖契等。所有征迁户,按照2019年为界,家中有2个及2个以上20周岁以上未婚或已婚男孩,且均为唯一住房的,原则上可以申请多处宅基地。
【Abstract】Received house demolition files referred to herein i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real estate files, received demolition process involves the demolition of housing registration data results,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years of demolition archives reception status and problems.
【Key words】Archives received house demolition;Meaning;Problems; measures
1. 房屋拆迁档案接收的意义
(1)拆迁档案的接收通常是指在实施房屋拆迁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这类档案在实际工作中,由当地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本文所指房屋拆迁档案的接收是为了完善房地产档案的管理,接收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登记结果的拆迁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及与之配套产生的补偿协议、拆迁规划图等纸质资料。
(2)房屋拆迁档案更是拆迁档案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拆迁档案是唯一可以准确和较完整地反映拆迁项目的档案材料。据相关统计,2011年,无锡市在一年中接收的房屋拆迁档案数就达5427份,涉及被拆迁的房屋达几十万平方米,巨大的拆迁数据背后隐藏着更大的档案利用价值。对建设现代化城市具有重大的参考性价值,它演绎了一个城市房产建设发展和历史演变的过程。
(3)房屋拆迁档案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房屋登记簿,而且意义重要,房屋拆迁档案的权威性还能够保证保房屋登记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4)如果想保证有效保障新建房屋和拆迁户对安置房的申请,需及时注销已拆迁房屋的登记簿信息,但要确保房屋登记簿有效信息与实际房屋状况相符。我们可以根据正确的房屋现状信息,完善房屋登记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制订各类相关民生的政策、措施为其提供有效,准确的数据。
2. 当前房屋拆迁档案接收存在的问题
2.1由于拆迁土地性质差异很大,收集档案很困难。
(1)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排除一些公有住房存在无法确权的房屋,由当地的房管部门接管即可。其余产权人一般比较明晰且与房屋登记簿信息基本相符。
(2)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情况可就大不相同,由于土地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多数是当地的街道和村委会,他们是单位房屋产权人,被拆迁人发现有很多问题:调查经常会发现房屋使用人和产权人、产权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情况,被拆迁人核实工作困难很多。
2.2时间跨度比较大,资料不易收集齐全。 就拿无锡市拆迁来说吧,拆迁资料接收的程序,是待新建房屋单位申请新建房屋时,开始接收该建设地块的拆迁资料。早期的拆迁档案甚至有的多至十年之久都未曾交接的情况。时间跨度大,影响了拆迁档案的完整性。其实按一个正常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规划、拆迁、新建、申请,这一系列流程经历两三年是正常的。
2.3资料流失严重,接收程序不统一。房屋拆迁资料分散收集,收集之后没有统一管理,往往也会造成资料流失。 拆迁的程序会因时间、地区、土地性质或管理单位而改变,经常会有资料流失的情况发生,主要是由于对拆迁项目的资料接收流程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文规定。
2.4房地产测绘图没有准确的时效性,确定接收对象很困难。
(1)拆迁档案的接收范围根据房地产测绘平面图的比对确定。目前我们使用的房地产测绘图像信息分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为早前的段图形式,时间跨度为1984~1994年市区范围实况,以手工绘制为主,由于当时的技术等问题,图纸的范围比较局限。
(2)现在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以电子CAD图形为主的房地产测绘信息分为两个时间段,1994~2003年和2003年至今。在1994~2003年时间段内房地产测绘图像信息有空缺的现象,还有部分图纸信息是由其他部门提供,诸多原因引起很多不符现象,如会产生与房屋登记簿信息不符的现象,影响拆迁档案的范围调查,严重影响了拆迁进度。
2.5档案人员素质需要提高。 拆迁一般由拆迁公司进行,经办拆迁的收集档案人员大多对拆迁方面的档案管理不太重视,专业知识缺乏。拆迁档案的接收严重滞后拆迁项目开展很久,在此期间经办人员可能会更换很多,新来的人对之前事项了解的比较少。另外,拆迁房屋由于抵押未及时注销或未收回他项权证严重损害到抵押权人利益,甚至为了急于办理新证有些拆迁公司存在欺骗谎报拆迁真实情况的。
3. 办法和措施
3.1拆迁规划时,及时调查。 如果在在拆迁规划时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而产生的认定困难,可以在拆迁规划时主动进行调查,提早调查进行拆迁前的房屋,在规划定点图划定的范围内,详细核实并保存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信息。在房屋拆迁实施后,及时把收集的房屋资料交于房产档案馆接收。
3.2时间跨度较大的拆迁档案,及时协调处理。 时间跨度较大的拆迁项目,收集档案肯定很困难,如果要按现行的拆迁档案接收程序来办理。我们需要部门之间协调商议,比如在规定时间段或时限范围内的拆迁档案可以按照其他程序处理相关档案,首先实地查看房屋是否已经灭失,然后再依法进行公告,从而保证房产登记簿的真实性,准确性。
2、对被拆迁的村民住宅及合法地上附属物,由具备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采取相应的评估办法给予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由拆迁人组织实施房屋产权调换和安置;被拆迁人不接受产权调换的,按照市场价统一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进行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4、新建住宅和配套设施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安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5、拆迁安置用房地点在新区角,6层楼,2、3、4、5层为安置用房,一律按照成本价向被拆迁人(按市场价领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除外)出售,安置房屋均价元/m2,二层价格元/m2,三层元/m2,四层元/m2,五层/m2,六层为元/m2,地下室元/m2。
6、搬迁及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户计算,三人以内每户每月补助元,超过三人的每户每月补助元,临时安置期为6个月,房屋安置的安置期初定为10个月,如安置期满不能按时交钥匙,补助费用顺延至交钥匙为止。
7、拆迁方式。一是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负责清理现场,拆迁所得旧料归被拆迁人所有;二是被拆迁人同意由政府统一组织拆迁,并放弃拆迁范围内所有旧料。
8、被拆迁人(宅基地基础除外)在规定日期之前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开始实施拆迁的,按评估报告给予评估总额%的拆迁奖励金;自行拆迁者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以拆迁验收合格为准),根据拆迁提前完成时间,每提前一天增加1%的拆迁奖励金(最多不超过3%),每逾期一日拆迁的扣除1%的拆迁奖励金;由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增加3%的拆迁奖励金。
9、拆迁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拆迁人必须依法足额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或补偿;被拆迁人必须依照拆迁时限要求进行拆迁,超过规定期限仍拒绝签订拆迁协议,或签订协议后5日内仍未搬迁的,依法申请有关部门裁决并实施强制拆迁。
10、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月上旬为公布评估复估时间,月日至月日为签订拆迁协议时间。
二、土地征用及开发建设
新安置土地由县政府在新区无偿划拨,免征一切税、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安置楼房建筑面积为100m2、120m2左右两种户型,供拆迁户根据个人需要及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三、新建住房的分配
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要以做好铁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已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
1、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乡镇发放给各村和农户,拆迁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所有权人。
2、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履行审批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数量、地类和权属等,分别与各村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完成。
4、被拆迁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项手续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沿线各乡镇协调解决。
5、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6、占用电力设施的拆迁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
7、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县文体局负责。
8、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各项前期准备和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9、执行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10、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解释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由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
12、对沿线有恶意投资的及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检查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征地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费
旱田670元/亩×8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9倍。
(2)土地安置费
旱田670元/亩×15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补偿依据林业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文件与各权属单位签定占用林地协议进行补偿。
(2)个人承包及一次性买断的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执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每户最高为33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旱田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的农业户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决。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70—330平方米。被拆迁的非农业户(在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偿解决宅基地。
4、临时占地
取料场、拌和场和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按年产值和实际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损失计算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表土复原,土地平整,达到复垦的要求。对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时,终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补偿费。
5、土地类别以有效证件为依据。
四、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按*县2009年房屋拆迁指示价上限执行,实施过程中可上下浮动15%。
(一)房屋拆迁
楼房结构:1150元/㎡六成新以下为900元/㎡
砖混结构:900元/㎡六成新以下为700元/㎡
砖瓦结构:850元/㎡六成新以下为650元/㎡
土木结构:700元/㎡六成新以下为500元/㎡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成新度和房内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房主自己负责拆除,拆除旧料归己。
(二)自建住人附属房屋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坯瓦结构200元/㎡
(三)附属物拆迁
1、电话迁移:80元/部
2、有线电视:200元/部
3、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拆迁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4、砖房:100元/㎡
5、砖围墙(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积(砖石结构):50元/㎡
7、板厕所:50元/个
8、砖木厕所:300元/个
9、手压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个
11、板仓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农村农民地上物补偿价格
1、塑料大棚:6元/㎡
2、砖砼温室大棚:12元/㎡
3、各类蔬菜:5元/㎡
4、园内贝母:按每平方米计算验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格给予一个栽培期补偿(按每平方米抽样平均计算)。
5、草莓:5元/㎡
6、各类树木补偿:按每株行距、间距为1.2米计算
(1)各类果树:已达至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径30公分以上:50元/株
(3)当年插的苗木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五)水库、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计算补偿。
(六)电力、电汛、广电:按工程改造审定后的预算进行补偿(必要时实行招投标)。
(七)坟迁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经济作物补偿
1、对林下经济作物补偿由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经拆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签定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被补偿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至法院裁决。
2、对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由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季节和经济作物的生长特点,以及工程进度要求决定处置方案。
对在征地范围内恶意投资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1、主房达成拆迁协议并在10日内完成拆迁的奖励300元,15日内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每户再奖励500元。
2、优先办理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各种手续,相关部门在拆迁户集中区现场办公、一站式服务。缓收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收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铁路的项目建设,工作中不允许为了部门和局部利益,出现梗阻现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被拆迁户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二、老城区实行分区域定点安置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区和新区三个区域。
鼓励市区居住用房拆迁由老城区向外疏散跨区域安置。老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提供至少一处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安置房源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定点安置;选择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定点安置;选择新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4定点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处安置房,在定点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价格执行;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销售价执行;实际安置面积没有达到安置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区和新区,分别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根据拆迁时点结合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商品房交易价格,核定拆迁人制定的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房价格。
区和新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三、多渠道筹集住宅安置房源
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安置房源。在老城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商品房安置房源。在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20%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新区可实行定点安置与配建相结合的办法。
组织团购房源,扩大安置范围。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价格和普通商品住宅房源情况,向拆迁人提供房源计划,组织拆迁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给被拆迁人更多的安置选择。
加快定点建设,保障安置需求。为不断疏散老城区人口,在区和新区范围内,选择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成片定点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安置预估需求,会同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要加大市、区两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参与开发建设中低价商品房的力度,切实满足市区拆迁安置需求。
四、规范认定房屋性质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是指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包括商业、金融保险业(直接从事对外营业的部分)、娱乐、餐饮、服务行业的用房,土地使用权供给方式按土地使用证确定;其他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仓储、医疗、文教、交通运输、手工作坊等用房。
被拆迁房屋面积及用途不明确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对被拆迁房屋所涉及土地性质、取得方式、面积等不明确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确定。
一、统一审批备案手续
各镇、街道实施房屋征收或者拆迁,必须到市房屋征收(动迁)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及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市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等相关材料,拟定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市动迁办备案。
各镇、街道在实施房屋征收或者拆迁时,鼓励采用自愿达成协议形式实施,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征收(动迁)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采用统一的补偿标准,统一的操作程序,统一的格式文本,维护房屋征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保依法、规范、平安征收。
二、深化属地负责制度
征收(拆迁)和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根据征收(拆迁)任务,全面履行组织、实施、推进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各项职责。
(一)组织人员对征收(拆迁)范围内的住户和房屋建筑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对未经房屋登记或者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建筑报请相关部门单位会商认定,理清汇总房屋权属、面积、性质,初步摸清住户安置需求和户型比例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从事勘察丈量等专业性工作。
(二)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草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房屋征收(动迁)部门审核。
(三)负责征收(拆迁)范围内的群众动员和思想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维护社会稳定。
(四)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调动多方力量做好辖区内所有征收(拆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力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收(拆迁)任务。
(五)做好有关安置房建设工作,建成交付使用后及时组织被征收(拆迁)人选房安置。
(六)做好征收(拆迁)过程中司法强制执行的相关善后工作。
(七)做好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拆除和残值回收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动迁)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不断完善我市征收(拆迁)政策及相关配套规定,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格式文本,规范征收(拆迁)程序和实施行为,组织听证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对各镇、街道征收(拆迁)实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培训教育,运用市房屋征迁管理系统进行实时跟踪监管,确保征收(拆迁)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市规划、国土、建设、住保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屋登记认定工作;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被征收(拆迁)企业的相关工作,合力推进征收(拆迁)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涉及征收(拆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要尽快予以办理。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征收(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做好接访工作;市公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舆情监控,正面引导舆论,维护我市征收(拆迁)工作的正面形象和良好氛围。对进入司法诉讼及执行程序的,要建立协调和解和执行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诉中、诉后及执行中、执行后的协调及矛盾化解工作。
四、推行征收(拆迁)安置同步
(一)突出惠民优先安置选址。各镇、街道要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集镇规划要求,尽可能将安置房小区放在市场前景好、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同时尽量兼顾腾地征收(拆迁)少、就近安置的原则宗旨,统筹划定安置房建设地点。
(二)控制过渡提前腾地拆迁。对确定的安置房建设地块涉及的房屋征收(拆迁),各镇、街道要提前启动实施,力争做到建设项目实施征收(拆迁)时,安置地块已启动建设,尽可能缩短在外过渡时间,争取做到零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