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审计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6 18: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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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报告

篇(1)

附一: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报告

1.基本情况:XX县一中校办工厂和XX乡办企业联营投资在县城兴办了汽车修理厂,总投资164667.69元,双方各投资50%,该厂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43391.84元,净值141957.84元,主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经营期5年。

2.业务经营情况:截至审计日止,该厂拥有资产197323.83元,负债286681.36元。2001年账面亏损31426.08元,2002年账面亏损43792.98元。该厂2001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4021元,2002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20564.56元,2003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5500元,少提折旧2629元,少计利息9171.08元,大客车处理赔款6000元,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在“应收款”挂账的XX乡2980元,已形成呆账也应转摊费用。这样,将应摊未摊的费用全部摊销后,实际亏损143823.17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加总后亏损129684.70元――笔者注)。

附二: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联营协议。

2.由原告偿还联营厂借款9.1万元,由被告付给原告款45500元。

3.联营厂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9328.84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款69664.42元。

4.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原被告平均承担。

综上2~4项,原、被告付款相互折抵后,被告应付原告款47747.16元。

分析一:审计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1.内容严重脱离企业现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会计才能遵循核算的基本原则,正确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和准确计算企业的成果。就本例而言,只有持续经营这个前提条件存在,联营双方才能依照约定,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或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盈利或亏损。如果丧失了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设立的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约束力,这时的会计核算应转入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要求安排审计工作。本例联营双方虽然联营期限未满,但双方已无意再继续经营,且到日已关停3个月之久,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该企业均失去了会计核算赖以存在的持续经营这个前提条件。实际上企业盈余或者亏损只是一个数字,盈余时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亏损时则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所以审计的重点亦应从单纯的计算盈亏转到对企业资产与负债的清算上来,即核实企业的资产与负债,资产抵偿负债后的剩余财产,再按双方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就该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看,该企业实有资产197323.83元,286681.36元的负债中应剔除属于双方投资应记入“实收资本”账户的164667.69元,加上2001~2002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三笔欠账共30085.56(4021+20564.56+5500)元,再加上2003年应计未计利息9171.08元,应付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最后负债应为164870.31元。用账面价值计算的联营企业清算结果为:企业197323.83元的资产用于偿付164870.31元的负债后,联营双方还能对32453.52元的资产提出分配权。用公式表示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197323.83-164870.31=32453.52(元)。

以上分析只是粗略的、方向性的,是在假定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无误的前提下进行的。实质上企业清算时的资产并不都能抵偿负债,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负债也不是都需要偿付的,如从费用中提取又用作企业职工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职工教育费等。具体到这个联营企业有没有不能偿付负债的资产和不需要资产偿付的负债,有多少,笔者手中只有审计报告和法院判决书,详细数据没有获取,故不赘述。

2.关键数据计算错误。如前面提到的企业实际亏损数为143823.17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加总后只有129684.70元,两者相差14138.47元。

分析二:法院判决结果造成被告经济损失7万多元。这一损失尽管是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逼”其就范的,但这种常识性的错误,法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形式上看: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联营企业的负债、资产、经营亏损都一分为二,是不了的“铁案”,但仔细品味便发现问题。联营厂借款91000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由被告付给原告款45500元是正确无误的。联营厂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9328.84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款69664.42元也是没有问题的。而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是原被告平均承担的,如果被告拿出经营亏损143823.17元的50%即71911.58元放到联营厂,那么原告也应拿出同等的资金放到联营厂,联营厂多出原、被告拿来的143823.17元,最终还要分回原、被告手中。而法院对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的判决且真的动用货币资金,作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相互折抵的做法就错了。实际上该案例中的经营亏损不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问题,也不存在被告给付原告款项问题。归还借款中,被告付给原告款,是因为原告偿还了联营厂的全部借款。固定资产分配中,原告给付被告款,是因为原告拥有了联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

在分析审计报告和法院判决结果后,笔者有以下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之一: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注册会计师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这类业务时,要根据本所人员状况,量力而行,切不可见钱眼开,毁了自己和事务所的声誉。

篇(2)

近几年来由于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继承、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在众多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豎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篇(3)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3 4 5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 2 3 4 5 6 7 8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篇(4)

一、引言

证监会《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中要求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并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 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至2013年4月15日,沪深两市A股主板已有1 053家出具已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中有662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从证监会对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强制披露要求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建设对一个企业的重要程度。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公司出现违规操作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能够说明公司运行情况良好,提高投资者的信任。由此可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于上市公司本身和投资者、监管者都是十分有必要的规定。

二、文献综述与提出假设

(一)内部控制审计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影响

池国华等(2012)在研究内控缺陷信息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中发现,内控缺陷严重程度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有显著影响。内控审计报告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影响较大,对内控审计报告利用程度越高,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与内控审计报告存在缺陷的关联程度越大。张然等(2012)在研究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7-2010年年度报告中发现,上市公司公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公司筹资资本成本会降低,若进一步提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资本成本会更加降低。这是由于企业管理者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完善和自我评价会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方红星、刘丹(2013)以2010年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内部控制质量的研究中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差,越倾向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需求概率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变化显示出倒U型关系:先上升后下降。并得出当内部控制足够有效时,高质量审计与内部控制存在替代关系。胡娜(2010)论述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中强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会增大审计风险,审计师易与上市公司发生意见不一致,进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同时,接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不了解内控环境,会导致审计成本上升和审计质量下降。为此,政府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同时充分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沈菊琴(2013)通过分析2010年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市场反应中发现,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信息量越大,投资者获得的超额收益越多;并且公司财务状况越好、经营能力越强、内部审计越完善的公司越倾向于选择披露内控自评报告。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在公司运营和审计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大,内控较好的公司能有效地降低成本和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投资者对于内控完善的公司更加青睐。但是,加强内控建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在具体指标上体现的研究较少,公司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后对公司的整体效果有提高,但是具体环节上的有效验证研究较少。为此,笔者将针对2012年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数据量化分析。

(二)提出假设

由于上市公司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为达到审计师的要求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建设会提高公司的运营效果,会导致公司的经营效果大幅提高。为此提出假设1。

H1: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2012年的经营效果比2011年显著提高。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后会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增强,并且显示出公司的管理运行机制良好,根据信号传递理论,投资者会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增强,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性会显著增强,投资者会倾向于选择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公司,进而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故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会产生一定的市场反应。

H2: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日后市场反应会出现显著变化。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择来源及处理

本文选择了沪深A股主板出具2012年内控审计报告的50家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反应分别作为研究对象来验证H1和H2。在选取样本时,对年报公布后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公司、发生合并或新设立公司、ST公司、金融保险行业公司进行剔除,最后符合标准的沪深两市各选25家上市公司。数据来源有国泰安数据库、巨潮资讯网、中注协以及证监会网站。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软件进行处理。

(二)Logistic 多元回归分析

1.模型设定。H1的因变量选取为“是否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作为虚拟因变量。H1的自变量共有7个:营运能力指标中选择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应付账款周转率作为自变量,盈利能力选择市盈率和资产收益率作为自变量,财务能力选择现金比率作为偿债指标保证,发展能力选择资本积累率作为自变量。见表1。

H1假设通过构建Logistic多元回归模型分析是否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各因素的拟合分析,建立如下模型:

Internal control=β0+β1 ×inventory+β2 ×AR+β3×AP+β4×PE+β5×ROE+β6×cashratio+β7 ×capaccumu+ε

其中,β0为常数项,β1、β2、β3、β4、β5、β6、β7为自变量系数,ε为误差项。

2.样本处理。由于50家公司所处行业和规模有差异,在对H1进行logistic回归时,将样本处理为相对规模,其中2012年指标为2012年期末规模/2011年年末规模,2011年指标为2011年期末规模/2010年年末规模。鉴于文章的篇幅,本文未列出所有样本处理后原始数据。

3.logistic回归结果。见表2。

4.结果分析。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

(1)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运营能力影响显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后会提高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这是由于内控完善会减少库存并及时催收客户欠款,使公司的运营能力大幅提高。但是内控完善后对公司的应付账款周转率有反向作用且影响不显著,这是由于内控制度建设会使公司最大程度利用商业信用,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自有现金流。

(2)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正向影响。上市公司内控制度越完善,上市公司市盈率会越高,且影响显著,这是由于内控完善后会使成本降低,投资者会倾向于选择内控制度完善的公司,引起公司股价上升,市盈率上升。但是对净资产收益率会产生一定抑制作用且作用不显著。原因在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定的成本,为此会带来一定的净利润降低。

(3)内控制度完善后对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影响为正向促进作用,但影响效果不显著。这表明内控制度完善后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并对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事件分析法

1.研究过程。

(1)定义事件。本文针对H2假设定义上市公司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为研究事件,定义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日为t=0。

(2)定义窗口期。2012年内控审计报告基本于2013年4月披露,本文选取截至4月15日之前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将窗口长度确定为10天,事件窗定义为(-10,10),清洁期定义为(-60,-11)。

(3)确定超额收益率ARit。超额收益率是实际收益率与正常收益率的差额。本文事件窗的实际收益率由样本公司的实际股价确定Rir;正常收益率由CAPM确定――通过线性回归模型以沪深两股指数为基准确立的正常收益率Rim。ARit=Rir-Rim。

(4)计算所有样本在t时刻平均资本收益率 AARit=(1/N)ARit,计算单个样本在某时间区间的累计超额收益率CARi(t1,t2)=ARit和整个样本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CAR=AARt。

2.检验思路。H2 因变量为累计资产回报率CAR,检验累计超额收益率CAR(t1,t2)是否显著异于0:利用单样本t检验进行检验,如果显著异于零,则表明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会在披露日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引起股票价格的显著变化。

3.实证数据检验结果。见表3。

(1)检验结果。根据表3样本公司CAR的t值检验结果来看,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市场会产生影响,除出具当日的一组数据影响为相反,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市场反应总体上呈促进作用。图1为样本公司在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后的平均超额收益率AAR的变化趋势;图2为累计平均超额收益变化图。从CAR整体变化趋势上来看,出具内控审计报告这一事件在一定期间内会产生正向的导向作用,会为投资者带来短期内的超额收益。由于t=10时CAR趋于0,说明该事件的影响期间较短。

(2) 结果分析。根据图中所示具体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在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之前会出现超额收益趋势,在内控报告出具前阶段t=-6开始,在t=-2时会达到峰值,这说明投资者对于内控审计报告的预期较高,投资者此时会存在一定的套利行为。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之后,t=-2到t=1阶段,CAR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落,并于t=1时停止下降,次阶段的下降可能原因是由于不同的投资者对于内控审计报告的期望值过高,认为公司的价值被高估,进而转手。但在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之后超额收益会出现波动,但在t=10时CAR趋于0,说明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超额收益于10天后基本消失。

四、小结

本文针对2012年上市公司出具内控审计报告这一披露规范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论证。通过对样本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得到以下结论:一是上市公司应证监会要求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为了取得无保留的标准审计报告,在加大了对内部控制的建设的同时自身获益,表现为运营能力的显著提高。完善内控建设对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财务状况上虽然没有显著改善,但会带来正面的积极影响;二是上市公司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后,投资者对内控报告和内控建设存在利好预期,由于不同投资者对于内控预期值不同,故公司在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会产生一定市场反应,并在较短时期内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出具报告一定时期后,超额收益消失,投资者只能获取正常收益。

总体来说,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影响比较积极,并且收效良好。尽管会使上市公司加大披露成本,但上市公司会因自身制度建设的完善获得显化和未显化的制度红利;对于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的完善,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有效降低了成本,故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市场反应。J

参考文献:

1.池国华,张传财,韩洪灵.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一项实验研究[J].审计研究,2012,(2).

2.张然,王会娟,许超.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鉴证报告会降低资本成本吗?[J].审计研究,2012,(1).

篇(5)

二、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通的审计报告。据国外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的质量有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没有在审计过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歪曲,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能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增加一个强调事项段修正审计报告,而该事项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更详细的披露和广泛的讨论,增加这一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审计意见。因为从理论上讲,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并不对会计报表构成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只是增加信息含量,提请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遗憾的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从于客户压力,随意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或将本应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仅仅作为强调事项加以说明,以此达到既不得罪客户、又不承担责任的目的。因此,审计准则只规定存在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或应当考虑增加事项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中对持续经营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不再赘述。关于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不在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未来行动或事项。当不确定事项符合以下条件时,即使会计报表附注已作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1)很可能的不确定事项(对应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并且是重要的;(2)可能的不确定事项(对应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并且是极为重要的。

三、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要判断不符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否影响重大,往往离不开重要性水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重要性水平是考虑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如果某项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并不重要,预计也不会对未来各期会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就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的比较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或决策。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和自身的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的金额和性质,并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资产总额的0.5%-1%,净资产的1%,营业收入的0.5%-1%或净利润的5%-10%等,确定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会计报表确定一个重要性水平,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两个重要性水平(如企业)。验证重要性水平是否合适的是将其纳入财务指标体系中,观察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测试时,运用的财务指标既涉及资产负债表又涉及利润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时更加有效,如净资产收益率。

下面将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判断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1)错报金额不重要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的金额不大,远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不至于影响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因而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金额是不重要的,就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办公用品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因其金额很小,错报就不重要,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错报金额重要但就会计报表整体而言是公允的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在某些方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但对会计报表整体而言仍然是公允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较大(超过重要性水平),已将其用作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但没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其他商业银行利用该会计报表进行贷款决策,因不了解存货已作抵押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存货的错报并不影响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会计报表项目以及整个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合适的。

(3)错报金额非常重大且影响非常广泛以至会计报表整体公允性存在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非常重大且影响又非常广泛,将会全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很大,远远超过重要性水平。如果存货出现错报,对会计报表许多项目乃至整个会计报表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存货错报对净资产、流动资产、营运资本、资产总额、销售成本、利润总额、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综合影响。在判断综合影响时,必须考虑该项目对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影响程度,亦即牵扯性。现金和应收账款之间的分类不当只会影响这两个账户,因此并无牵扯性;而一项重要的销售业务没有人账则影响应收账款、流动资产、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所得税、利润总额、净利润、留存收益等,因此牵扯性很广。一项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产生的牵扯性越广,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对现金与应收账款的分类不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对相同金额的销售业务没有人账则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判断错报金额产生的影响

篇(6)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发表不同意见的所有主要原因。该说明段应当披露:(1)前期审计报告的日期;(2)前期发表的意见类型;(3)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形或者事项;(4)注册会计师对于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先前发表的意见。

此外,在IPO会计报表审计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因为中国证监会对某些公司实行专项复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而负责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发现了。如果问题重大,公司应当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最近发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把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对同一会计报表出具两个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文号和日期却不一样,也不解释原因。应该说,最简单的办法应当将第二个审计报告放在申报材料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发现的问题不重大,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问题,坚持将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应当在第二个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说明公司重新编制或调整会计报表这一事实。

篇(7)

在最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直接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有3个,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另外,在其他相关审计准则中,还就涉及审计报告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明确了审计报告的分类

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划分在便于准则表述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标准审计报告的范畴,强调除了可能附加强调事项段以外,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能附加说明段和任何修饰性用语,更加规范了审计意见的表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1501号审计准则在解释标准审计报告时提到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但1502号审计准则指出:“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1502号审计准则在解释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并未将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在内,也未对这一审计报告加以解释。对这种审计报告,国际审计准则700号(修订)《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标准、法律或审判中的惯例可能要求或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或审计报告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单独的段落进行说明。”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遵守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或自愿选择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一些财务报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可能涉及或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如果审计意见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确认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显著地区分开来。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显著区别,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但这并不能解除注册会计师发现未经审计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责任。

二、增加了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新准则规定,当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除此以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与原准则相比,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两种基本情形不变,但新准则中增加了“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因为强调事项段的目的在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所以新准则中增加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其他审计准则中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则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规定,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讨论。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中提及两种情况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第一,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阅读其他信息(即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时,发现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中规定,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简要财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三、取消了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

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原准则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了适当处理,在标注审计报告日期时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签署双重审计报告日,即保留原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者更改审计报告日,即将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日期。

按照1332号新准则――《期后事项》的内容,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二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对这两种情形,新准则中取消了在审计报告中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而要求采用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具体要求是:无论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还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相比之下,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全面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范围,而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显然,取消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意味着新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

四、对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采用积极保证方式

除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即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3)合同的遵守情况;(4)简要财务报表。

篇(8)

2实现审计报告网上公布

监管不到位是企业敢于伪造或者变造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敢于简化审计程序或者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造假者有侥幸心理,以至于虚假的审计报告层出不穷。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应该立即将审计报告电子版上传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随即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的审计报告,供审计报告使用者查询、核对。如果在网站上查找不到审计报告的,或者书面审计报告内容和网上公布的审计报告不一致的,审计报告使用者有义务向审计监管部门报告,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审计报告提供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有效确定检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惩处违法行为。审计报告上网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报告就难有立足之地,以出具虚假报告为业或者以出具虚假报告作为竞争手段的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生存空间,注册会计师及其审计报告才能被广大社会公众认可。

3建立注册会计师基本物质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需要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而注册会计师履行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准则贯彻执行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义务,高薪养廉的政策对其也同样适用。长期以来,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义务和执业责任强调过多,而对其职业利益保障不够重视,权利义务极不平衡(即高风险、低收益)。没有职业物质保障注册会计师,完全靠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生存,属于典型的自谋职业,社会地位低下,与经商没有什么区别,谈不上职业荣誉感。不少注册会计师没有长远打算,以“捞一把就走”或者“能捞多久就捞多久”的商业投机心态执行审计业务,以降低审计质量甚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来谋利商业利益,即使因此被吊销执业资格也不觉得是一大损失。给予注册会计师较高的物质待遇,不但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也可以让注册会计师珍惜自己的职业。建立注册会计师基本物质保障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收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专项会费、用以发放注册会计师基本工资,保证注册会计师较高的物质待遇,如此不但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也可以让注册会计师珍惜自己的职业。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很大一部分审计费用需要上交给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削弱其营利性,淡化其商业性,在承接、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会过多的考虑利益。

4规定被询证者回函的法律义务

为了消灭虚假回函,提高函证程序的效率和效果,在法律上应该设定被询证者回函义务。被询证者不回函或者虚假回函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5建立双重审计制度、加强审计质量同业监督

审计报告使用者发现审计报告有虚假迹象的,或者认为审计结果不可靠的,可以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向监管部门申请委派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或者进行重新审计。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或者重新审计后发现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或者有重大错报未披露的(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复核或者重新审计费用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报告的原注册会计师承担,该费用以审计标准收费的三至五倍计算。如果复核或者重新审计后发现原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至于未发现重大错报的(即过失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由原注册会计师按收费标准的一至三倍承担复核或者重新审计费用。如果复核或者重新审计未发现审计报告不实,或者原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的,由委托人按审计收费标准的50%承担审计费用。

篇(9)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1-0133-07

公司年度报告是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会计信息和公司其他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及时性是会计信息重要的质量特征,各国会计准则都将其纳入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当中。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具体规定也为上市公司选择实际披露时间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时间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实际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那么,上市公司自主选择的年报实际披露时间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为什么有的上市公司选择及早披露年报,而有的上市公司选择延迟披露年报?上市公司自主选择的年报披露时间有没有信息含量,这一行为意味着什么?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旨在检验业绩好的公司和业绩差的公司、被出具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和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系统性特征,并分析被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不清洁程度和类型对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及时性的影响。

一、文献回顾

影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公司业绩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国外以往的研究中,Pastena等(1979)研究发现相对于公布各类积极信息而言,公司倾向于推迟公布各类消极信息;Kross(1981)发现公司披露年度会计盈余的及时性与公司实际盈余和分析师预计盈余之差存在显著的关系,实际盈余低于预计盈余的公司倾向于更晚披露年报,实际盈余高于预计盈余的公司倾向于提早披露年报;Givoly等(1982)也发现了公司倾向于推迟披露坏消息的类似结论;Kross 等(1984)发现公司中期和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都与业绩好坏有关系,业绩好的公司较早披露,业绩差的公司较晚披露;Begley 等(1998)研究了在美国法律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1983―1992年期间是否还有类似的现象,结果与之前的研究十分一致。在国内这一方面的研究中,Haw等(2000)用中国1994―1997年A股样本数据研究发现,业绩差的公司比业绩好的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更晚;程小可等(2004)利用沪市A股上市公司1997―2002年的样本数据,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验证了年报披露的及时性与未预计盈余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好消息偏向于更早披露,坏消息偏向于更晚披露;陈汉文等(2004)以我国2000―2002年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采用分组检验的方式,发现好消息公司倾向于比坏消息公司早报告盈余;李维安等(2004)以我国2000―2003年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研究发现,在同等条件下,业绩越好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越及时。

影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审计意见类型。在国外的研究中,Whittred(1980)运用非参数方法研究了审计意见类型与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关系,发现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比被出具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更晚披露年报,而且审计意见程度越严重,年报披露时间越晚;Ashton等(1987)以及Ashton等(1989)都运用多元回归模型研究了影响年报披露时间的各个因素,他们发现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更晚;Bamber等(1993)以及Kinney等(1993)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在国内的研究中,王建玲(2004)以1999―2002年深沪两个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相关性分析和非参数方法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审计意见与年报时滞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而且审计意见越严重,年报披露就越不及时;李维安等(2004)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研究发现,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未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其年报披露更及时。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关于以往研究中公司业绩与年报披露时间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寻找其原因。第一,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们往往倾向于主动对外报告好消息,而对坏消息的披露“遮遮掩掩”。在公司年度报告这个问题上也是一样,公司管理者出于人的本性,会倾向于及早报告好业绩,而推迟报告坏业绩。第二,根据经济学中的信号传递模型和信息甄别模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高质量(业绩好)的公司会主动显示自己的优秀特征,以解除责任,避免利益相关者的逆向选择,这样一来,相对于业绩好公司的主动披露,业绩差公司的披露时间就较晚了。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提出假设1。

假设1:业绩差的公司比业绩好的公司年报披露更加不及时。

关于审计意见类型与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关系问题,也可以从两方面寻找原因。第一,就目前的法律规范而言,在一个大的法定时间范围内,公司年度会计信息何时接受审计、何时向外披露,都是由公司而不是审计师决定的。高质量的公司“急于”及早披露信息,可能会提早接受审计,而由于其高质量,审计过程的阻力相对较小,审计时间较短,而且由于“真金不怕火炼”,审计意见更可能是清洁的;相反,低质量的公司可能“遮遮掩掩”不愿及早接受审计,审计过程阻力较大,审计时间长,而且由于其更有可能粉饰报告的“做贼心虚”而导致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较大。第二,出具非清洁审计意见,一般需要更多的证据,这就使审计时间相对较长,而且出具非清洁审计意见会导致审计师与公司管理者讨价还价,延缓了审计工作结束,因此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其年报披露相对较晚。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提出假设2。

假设2: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比被出具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年报披露更加不及时。

其中,清洁审计报告仅指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他审计报告都为非清洁审计报告。另外根据上述分析,还可以进一步提出假设3。

假设3:公司被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程度越高,年报披露越不及时。

(二)研究方法

关于年报披露及时性的研究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非参数检验。如及时性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检验(Spearman检验等,如Haw等(2000));按公司业绩指标的正负将公司分为两组,比较它们的年报披露时间有无显著差异(MannWhitney U检验等,如Whittred(1980));按审计意见类型将公司分为若干组,比较它们的年报披露时间有无显著差异(KruskalWallis H检验等,如Whittred(1980))。第二种是参数检验,即建立回归方程,针对年报披露时间的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根据系数判断其相关性,如Ashton等(1987)。

本文采用非参数检验进行分析,这主要是因为:(1)建立回归方程进行参数检验,通常要求变量具有正态分布,而正如下文描述性统计显示的,“年报披露延迟天数”明显不符合正态分布;(2)若建立回归方程进行检验,则难以避免各解释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需要对回归方程进行多次修改,如Ashton等(1987)、李维安等(2004)。

(三)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样本包括2003―2005年深沪证券交易所的全部上市公司,共1371家,其中2003年1261家,2004年1359家,2005年1369家[ZW(]因为需要公司的所有变量同时存在,所以剔除了极个别缺少某些变量的样本。[ZW)]。年报披露日、公司财务数据和审计报告类型等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本文的统计分析使用Excel和Stata软件。

(四)变量定义

1.及时性

用年报实际公布日与年报所包含会计年度结束日(我国即为公布日上一年的12月31日)的时间间隔天数作为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的替代变量,称为“年报披露延迟天数”。年报披露延迟天数越小说明年报披露越及时,越大说明越不及时。国外文献中通常存在三种计算年报披露延迟天数的方法:(1)上一会计年度结束日与年报预告日(preliminary final statement)的时间间隔,称为预告延迟(Preliminary Lag);(2)上一会计年度结束日与审计师签署审计报告日(opinion signature date)的时间间隔,称为审计师意见延迟(Auditor's Signature Lag);(3)上一会计年度结束日与年报实际公布日(published annual report)的时间间隔,称为总延迟(Total Lag)[ZW(]见Dyer等(1975);Whittred(1980);Whittred等(1984)。[ZW)]。由于我国至今尚无针对所有上市公司强制的业绩预告制度[ZW(]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只对“净利润为负值”和“业绩大幅变动”两种情况要求业绩预告。[ZW)],并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会披露业绩预告,因此我们不使用预告延迟指标。又因为本文主要关注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及其影响因素,因此也不使用审计师意见延迟指标。所以,本文只使用总延迟这一指标来表示年报披露的及时性。

2.公司业绩

本文使用通过随机游走模型计算出的未预计盈余(unexpected earnings,UE)来表示公司业绩。即以上年盈余作为本年盈余的期望值,计算本年盈余与其期望值的差额作为未预计盈余,再除以上年盈余。我们采用两个指标作为盈余的替代变量:(1)净利润(NI);(2)每股收益(EPS)。分别计算如下:[ZW(]见Haw等(2000),张华等(2004)。

3.审计报告类型

我国审计报告的类型有五种: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首先(假设2),我们把审计报告类型笼统地分为“清洁”和“非清洁”两类,即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报告,来比较被出具这两类审计报告的公司年报披露的及时性;之后(假设3),我们按照审计报告的严重程度,把审计报告细分为5类,按照严重程度由轻到重依次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并比较被出具这5种审计报告的公司年报披露的及时性。

三、实证检验及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及其结果

所有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分布如表1和图1所示。表1列示了各年和全部样本年报披露所处时间段的公司数量和比例。图1a、图1b、图1c分别对应着表1中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披露时间分布;图1d对应着表1中全样本披露时间的分布。

(1)年报披露时间主要处于二月、三月和四月,从二月下半月开始年报披露开始增加,而在一月全月和四月之后披露年报的公司合计只占全部样本的2.76%;

(2)三月和四月是公司年报披露最多的两个月,分别有38.88%和47.10%的样本公司在这两个月披露,合计占到全部样本的85.99%;

(3)年报的披露很明显有两个高峰期,即三月下半月(全部样本中28.40%的公司)和四月下半月(全部样本中31.11%的公司)。

从表1和图1可以进一步看出,年报披露时间分布不是正态分布。所以本文以下针对年报披露非正态分布的特征,主要采用非参数检验的方法对假设进行实证检验。表2列示了样本公司年报披露延迟天数的均值和四分位数。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平均延迟天数为87.73天。

(二)年报披露延迟天数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表3列示了在各个时间段披露年报的公司及其净利润(NI)、UEN、UEE的平均数、中位数以及取正负值的比例。随着披露延迟天数的增加,业绩指标总体呈下降趋势;延迟天数与各业绩指标的回归结果(略)和非参数检验(Spearman检验)结果显示,二者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年报披露延迟天数与NI、UEN、UEE的Spearman检验相关系数分别为-0.3891、-0.2672和-0.2405)。

表4列示了各业绩指标取不同符号时样本公司年报披露延迟天数的平均数和四分位数。可以看出,业绩指标为正的公司,年报披露延迟天数较小;业绩指标为负的公司,年报披露延迟天数较大。Mann-Whitney检验表明,业绩符号不同的公司年报披露延迟天数有显著差异。

概括起来,表3说明,年报披露迟的公司比年报披露早的公司业绩要差;表4说明,业绩差的公司比业绩好的公司年报披露更加延迟。这样就从两个方面都验证了假设1――“业绩差的公司比业绩好的公司年报披露更加不及时”。

(三)年报披露延迟天数与审计意见的关系

表5将审计报告分为5类,并统计了被出具各类审计报告公司的年报披露延迟天数。总体来看,被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度越严重,年报披露延迟天数就越大。

表6将审计意见分为“清洁”和“非清洁”两类,用Mann-Whitney U检验来判断被出具这两类审计报告的公司其年报披露延迟天数有无显著差异。结果显示,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其年报披露时间显著地迟于被出具“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另外,Spearman检验也显示,年报披露延迟天数与报告是否清洁呈显著的相关关系。这样就验证了假设2――“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比被出具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年报披露更加不及时”。

表7将被出具5类审计报告公司的年报披露延迟天数进行两两比较。结果显示: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要显著地迟于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又显著地迟于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而被出具保留意见公司的年报披露延迟天数与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的年报披露延迟天数之间的差异显著性水平较低,p值为0.0225。但从总体上看,随着被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越来越严重,年报披露时间也越来越晚,这也就验证了假设3――“公司被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程度越高,年报披露越不及时”。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运用非参数检验,验证了年报披露及时性与公司业绩和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业绩好的公司比业绩差的公司更及时地披露年报;被出具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比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报告的公司更及时地披露年报;被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越严重,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就越不及时。这也意味着,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较晚,可以合理预测其业绩较差的概率比业绩好的概率要高,同时审计意见为非清洁的概率也较高。年报披露这一行为本身,而不仅仅是年报内容,也成为公司向外传递的一种信号。当然,市场是否能够识别年报披露时间的信号,即年报披露时间的市场反应问题,是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此外,影响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因素还有很多,本文尚未逐一考察,这也是另外需要研究的。值得思考的是,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拥有年报披露时间选择的主动权。在法律规定的一个大范围内,上市公司决定何时聘请审计师,何时向外披露年报,这也就成为年报披露时间具有信息含量的原因。如果公司的审计时间由审计师决定,那么公司的主动权就会大打折扣,这就有可能限制公司对年报披露时间的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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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将市场比作“看不见的手”,指挥着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几百年来,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也确实证实了这一点。但是,市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当出现外部性、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市场便很有可能失灵。

其中,信息不对称指:“契约关系的一方(如人)在某些方面掌握着“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最了解;另一方则不了解”。(乔治・阿克洛夫,1940)。社会分工的不断细致,使得不同的人掌握不同的信息,产生信息不对称。不对称的信息影响着人们的决策与交易,往往会导致逆向选择。所谓的逆向选择是指“从无信息买者的角度看,无法察觉到的混合特征变为不合意的倾向”。(N.格里高利・曼昆,2006)。逆向选择是由于人们对卖方的信息了解较少,在消费时持怀疑态度而只愿出低价购买的现象。例如,IPO的发行价格一般低于以后的市场价格。因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IPO的信息知之甚少,对其未来的前景持怀疑态度。因而,只愿投资少量的钱。那么,像这样的或许十分有前景IPO就无法获得较高的发行价格,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筹资。

二、发信号

那么,面对信息不对称给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带来的问题,又应如何避免逆向选择,让投资者更好的选择合意的投资对象呢?有一个常用的方法是发信号。

“发信号是指有信息的一方向无信息的一方披露自己私人信息所采取的行动”。(N.格里高利・曼昆,2006)。如前文提到的,IPO的发行企业可以选择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来传递他们关于公司价值的有利信号,降低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偏低定价。如果,投资者获得了由具有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那么,他们对被投资方的信任程度很有可能大大提高。毕竟,请有公信力、有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出具审计报告花费不菲。如果,公司的经营状态不好或者出具的财务报表有舞弊行为,那么,便得不到有注册会计师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只会白白花费金钱。因此,我们可以说由有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是具有信号传递功能的。它能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所投资的企业,提高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信任程度。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审计报告都能起到发信号的作用,有公信力,因而价格高昂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才有信号传递作用。因为,如果,每个人都能支付使用信号的成本,作出同样的信号激励,那么,信号也就不能说明问题了。只有价格高昂、有信誉的事务所才能将自己的审计报告与其他的审计报告区别开来,发出有力的信号。

三、失效的信号

用发信号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虽然,发信号者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发信号,却不能完全表示自身有着好的投资前景。信息或许会在私人交易中发生扭曲。有些经营不善的企业不仅会花大价钱请来有公信力的事务所,甚至,会付给他们更高的价钱来诱使注册会计师放弃其独立性而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这份报告或许会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使公司的股票大涨,资产倍增。

根据成本收益的原则,我们有理由相信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很有可能这样做。而且,事实也的确如此。

著名的安然事件便是其中一个点典型的例子。安然公司是一家美国大型能源公司,其排名曾居美国上市公司第七位。但,这家曾经叱咤风云的“能源帝国”,却在短短几天内宣布破产。安然公司实际上是长期通过复杂的财务合伙形式掩盖巨额债务并虚报盈余。该公司的帮手,正是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这个事件也直接导致了这个世界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解体。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即使有公信力的事务所也有可能违背自己独立性的原则,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帮助被审计单位舞弊。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发信息的作用就被弱化了,甚至变得没有意义。

四、加强审计报告的信息传递功能

那么,如何才解决上述问题呢?首先,必须承认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发信号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因而,加强信号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便是问题的关键。提高审计信号的可信性是个复杂的工程,本文希望通过成本收益的角度浅析提高审计报告可信性的方法,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设想。

(一)建立一群有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品牌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不过短短20年,大部分事务所的在规模、执业水平等方面都未成气候。与国外许多执业百年的大所比起来,我国还缺少可以传递信息的有声誉的大事务所。因此,建立一群高质量、独立性强的事务所尤为重要。

事务所可以通过合并,发展连锁店等形式来扩大规模,并经过长的努力建立起良好的商誉。相对来说,有声誉的大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要小的多。毕竟,所获得的小小利润或许远不如他们损失的商誉来的重大。前文所提到的安达信事务所的例子,还是属于个例。当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安达信事务所可能认为在与安然公司的长期不法合作中所赚取的利润要比自身有可能付出的代价高,因而值得冒这个风险。

这也提醒我们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监管是极其重要的。

(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监管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监管,让像安达信这样的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付出比他们得到的要高的多的法律代价,能降低审计舞弊的可能性。过去,在我国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并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审计事业的发展,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逐步明确。现在,注册会计师如果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不仅仅面临着民事责任,还很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能大大降低,受过高等教育、在社会中有着较高地位的注册会计师冒险出具虚假报告的可能性。当然,对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监管还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让注册会计师不敢放弃自身独立性,拿职业生命和自由冒险。

(三)被审计单位对虚假的审计报告负责

前两点都是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讲如何防止虚假审计报告。第三点,则是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出发。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会对自己的审计报告负责,但是,实际上被审计单位也应该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虽然,被审计单位并非直接出具审计报告的一方,但是,他却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被审计单位可能通过金钱诱惑或者业务关系来诱使注册会计师放弃其独立性。也就是说,双方都需要对虚假审计报告承担责任。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不仅仅要对不实的会计信息负责,也需要对虚假的审计报告负责。这样,便加大了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串通作假的成本,降低审计作假的可能性。

五、总结

投资者在投资时,往往面临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对被投资方所知信息甚少。这种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持怀疑态度而不愿大量投资,由此引发了逆向选择的问题,造成市场不必要的损失。因而,被投资方会通过出具审计报告发信号来披露私人信息,吸引投资方。但是,当被投资方及会计师事务所不诚信时,发信号的作用会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成本效益的角度看,应当提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成本,当成本大于收益时,作假的动机便会大大减小。在这种环境下,审计报告的信号传递功能便能很好的得到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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