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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年,市科技发展计划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进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及材料、节能环保、通信与电子信息、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实施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工程;围绕推进冶金、纺织、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升级,重点支持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及配套技术;围绕科技惠及民生等重点,推进科技创新“三个一批”行动方案,组织10个科技计划。为切实做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类别
本年度张家港市科技计划共设置10个类别:
科技计划名称
市科技支撑(工业)计划
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
市科技支撑计划(农业)
市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
市软科学计划
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市产学研合作创新计划
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市专利实施计划
其中,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只安排指导性计划,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经费支持。
二、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__年张家港市科技计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自主申报。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及各类计划申报的特定要求(特定要求详见《指南》的相关计划部分)。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必要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
(2)企业单位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资产、资信及经营状况良好;
(3)鼓励产学研合作,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必须明确各自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并附合作协议;
(4)为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原则上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建有研发机构,一般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以2013年度研发项目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5)项目承担单位须有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①具备有效发明专利和有效实用新型专利共3件以上;②2013年新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各2件;③2013年已申请或授权外观专利5件以上。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等附件,佐证专利工作情况;
(6)有应结未结项目的单位,在申请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前,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列出结题计划表,向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做出书面承诺和说明,未提供相关说明的列入科技信用不良记录。列入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的单位,限制申报项目。为及时准确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的单位予以限制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对于市重点培育的创新型标兵企业、重点科技成长型企业、获得苏州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的科技人才企业、区镇重点支持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载体的创新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指南》支持的领域或方向;实施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多个不同计划;申报项目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并可考核,能形成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要求
项目第一负责人要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①截至20__年底,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结未结的;②目前已承担省、苏州市级、本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3项(含3项)以上的;③已承担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尚未结束验收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各类计划的《项目申报书》样式见本通知附件,申报单位注意控制申报材料篇幅,参照申报书限定字数填写;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弄虚作假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将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附件清单中要求提供“查新 报告”的,查新重点为创新点的新颖性及专利状况;要求提供“研发投入统计资料”的,是指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加计抵扣核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汇算清缴单;
4.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项目要求的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采用书本式装订,切勿用塑料夹),其中,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须在网上申报结束后在系统内下载后打印(有水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四、申报流程
1.意向报告:申报单位对照本通知“申报条件”和《指南》的特定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申报意向;
2.网上申报:登录“__科技信息网”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注册激活,明确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帐户和权限,由各单位管理员填写单位信息。对照《项目信息表》和《项目申报书》要求完成申报系统内各栏目的填报,上传相关附件和佐证材料;网上申报结束后,下载打印纸质文本,按要求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3.主管单位审查:申报材料须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限额申报的要进行筛选和排序,再推荐报市科技局。申报主体是市直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项目主管单位为本条线市级主管部门;申报主体是企业单位的,项目主管单位为所在区镇科技管理部门(保税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为科技人才局,冶金工业园为综合管理局,各镇为经服中心)。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递交受理窗口。
五、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日期:
网上申报受理截止时间:__年*8月25日。
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__月26日-__月31日。
受理地点: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
1.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窗口:
电话__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杭州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中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评估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浙政办发[2001]20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认定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
二、自签定本合同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数据,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申报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财务数据核实时,甲方需提供经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五、乙方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
六、评估费用由浙江省科技厅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仅供甲方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
八、除省科技厅、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外,乙方不得将评估意见书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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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负责所提交评估申报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乙方仅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申报资料、数据进行评估、核实。
十、除评估专家外,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申报材料、数据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要想更好的发展,资金的筹集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各类企业都在积极地进行不同渠道的融资,根据自身企业的发展特点,通过不同的方式争取得到国家的资金扶持。本文将会从实际出发,结合所在企业特点,分析企业如何才能更好的申报项目,从而获得国家的扶持资金,得到更好的发展。
年产120万吨矿渣粉项目由武钢金资公司和新加坡昂国集团共同投资新建,也是成立的合资公司武汉武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新公司)的一期项目。项目自2011年5月20日开工,于2011年12月31日顺利完工并投产,总投资约1.45亿元。主要建设内容是建设矿渣卸料及输送、矿渣储存及输送、矿渣粉磨及废气处理、矿渣粉储存及汽车散装系统,中央控制室及总配电站、空压机站、总平面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等。自项目建设期至投产后,金资公司先后申报到国家、省、市的各项政策扶持,累计获得3000余万元,如国家发改委项目补助1000万元、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及技术改造贴息扶持资金500万元、武汉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164万元等,在资金申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项目申报的过程中,总结自身项目及其竞争项目申报资金的优劣性,分析其他项目失败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项目本身没有竞争性;二是好项目选错扶持资金;三是没有充分地理解扶持资金的申报关键点,项目闪光点没有体现凸现出来。如果企业要想避免非项目自身原因导致的失败,提高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成功率,尽可能多的争取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扶持资金,企业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政府各部委的网站、或直接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有关人员交谈、或通过专业人士以及中介机构等去了解和把握,需要做到对国家支持专项计划、政策与配套资金的申请办法、时间、申报材料的编写、注意事项、申报流程及申报要领等有一个较全面的宏观了解。
第二、选择适当的申报项目。众所周知,一个项目(课题)一般都经历研发、中试、小规模、成果转化、产业化、技改几个阶段。一个企业都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这几个企业生命周期中的阶段。但是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来说,它所拥有的技术也并非一种,其产品也是有很多种,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其不同的产品、技术阶段来定位企业的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如果将企业的技术、产品等众多因素进行组合,会有很多种组合方案,每一个组合方案也都具有自己特点和特性。这对于某一个具体的政府扶持资金来说,企业要从这些具有各自特性的技术、产品以及定位不同方案中做出选择,以最有优势的方案来申报国家某一扶持资金,这样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申报扶持资金的成功率。如果企业选择的方案不能有效的挖掘公司申报扶持资金最大优势,甚至会出现好项目连初审都没有通过的惨重失败。
第三,提前做好前期必要地准备工作。除了需要全面详细了解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优劣势和发展潜力,分析企业的财务发展状况,把企业内在价值展示出来之外,还需要注重公司无形资产的累积,譬如专利证书、商标、著作权;产品的测试和鉴定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申请科技进步奖;良好企业信用等级;用户使用报告;出口创汇企业评选情况;IS09000质量体系认定证书;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或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等,这些报告或证书都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旁证材料,有的甚至是项目要求不可缺少的附件。因为各部委从公布开始申报至结束申报的整个周期往往只有两至三周时间,所以一定需要提前准备。
第四,需要有高质量地申报材料。根据申报的基金或者国家政策扶持计划项目的要求,准备真实、准确、严谨、高质量的申报材料,使其能展示出公司的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使评委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抓住其关注点,并能充分的理解、正确把握企业的申报材料所提供的信息点。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扶持补助中小企业项目越来越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科技发展、自主创新、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均出台各类资金(基金)使用计划,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扶持补助。中小企业如何利用于国家相关政策,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争取政府更多资金扶持,以解决企业创新发展或升级改造中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是众多中小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的事情。
一、我国现有扶持项目申报渠道
按照目前申报渠道来分,主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科技部和相关的行业归口部门,如国防科工委、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公安部等部门。按照项目所处的阶段,当前主要有三大类资金可以支持:一是研发阶段的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有国家科技部的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的科技(攻关)计划,省经信委的技术创新计划、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商务部的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基金以及各行业得专项基金;二是产业化阶段的资金,主要有国家工信部的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发改委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财政部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部的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火炬计划等;三是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主要有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资金。在上述资金中,一般都为无偿资助和贴息贷款两种。除了上述资金以外,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的技术创新、文化经济的发展,也都从地方财政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优势项目,例如北京市有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公开征集2013年和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产业类)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公开征集 2013 年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京经信委发〔2013〕53号)等文件,文件对企业的各类创新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建设、投资及快速发展等进行奖励。
二、企业申报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个企业无论是处于初步建设期、产业化生产阶段、升级改造阶段,只要其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报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扶持。但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每年每项扶持资金都会有较多企业去申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与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结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如何保证自己企业申报的项目不被淘汰,获得政府相关资金支持,各中小企业应积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申报信息
现代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实力的竞争也包括了信息的竞争,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是取得获胜的先机。通常可以通过媒体报纸、政府网站、行业归口部门网站了解项目申报的政策和信息,或者与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直接了解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其中经常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和联系最为重要,因为每个资金项目计划的推出,一般都有相应的执行办法,而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制订者正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要想避免政策理解上的盲区和误区,应注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具体做法可以是企业负责人经常将企业的重点项目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让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企业正在实施和未来拟建设的项目,请他们对这些项目做相关指导与帮助,为未来项目申报做好准备工作。通过各种方法与途径收集各类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充分学习政策出台的背景,了解政策支持的方向以及重点支持的领域,以判断自己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和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支持范围,是否符合相应产业发向。通过和政府相关人员或专业人士以及中介机构去了解和把握自己企业建设项目应申请哪项扶持资金,如科技项目,是研发类、还是产业化项目以及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等前置性关键信息,确保自己在项目申报起初阶段就能任务与目标明确。
(二)注重积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企业的实力往往是项目建设效果的保障,也是项目成功申报的保障。因此,项目申报成功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竞争性,同时还取决于企业的基础保障力。企业需要在平时多注重无形资产的积累,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科研单位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银行信用等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取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定证书、获得良好企业信用等级、出口创汇企业评选情况资料,收集产品的专利证书、商标、著作权、科技成果鉴定、产品测试、重点新产品认定、技术查新和专利申报等相关证明材料,充分展示企业管理优势和项目的已具有的技术、人才、装备等方面的优势,为项目成功申报奠定坚定的技术、人才、物质基础。
(三)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项目申报材料编制
项目申报材料的好坏严重影响着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国家或地方政府扶持资金项目通常都需要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格式或要求通常都会在下发的申报通知中附件中给出明确要求。主管资金政府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除重大项目外较少赴现场考评,项目申报材料是项目评审组评审项目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报告编制及相关附件的组织就极为重要,项目申请报告通常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类,项目申请报告应抓住项目申报通知中的规定条款与目录进行严格论述,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明确论述申报项目符合本次申报资金支持产业方向和范围;其次需明确项目产品市场前景良好,最好有相应支撑说明材料;第三需突出本项目技术的创新点与论述技术的可行性,说清技术来源,保证知识产权清晰和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科技类项目尤其需要突出产品的技术创新;第四投资预算应详细合理和自筹资金应有保障,预算总额应满足申报通知要求规定的限值,预算明细需要具体细化不可虚大,自筹资金有相应辅助证明材料保障;第五,项目组织与建设周期合理;第六,项目效益明显,具有积极的社会、区域或地方促动作用。
申请报告的编制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有的申请报告必须有资质的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申报通知对申请报告没有相关要求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的编制人员由于长期专业从事产业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类报告编制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评审工作,对我国各类产业政策支持方向、资金支持原则、市场宏观分析、投资估算及财务效益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组织上均有着特有优势,虽然由于某些项目技术的专业性与独特性,专业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对其技术原理与技术创新的表述可能不够精准明了,存在不能满足专家组对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的深入理解的不足,但专业工程咨询机构通常在项目编制过程中,会通过与企业技术人员反复深入沟通,通常可以简明通俗地表述出项目技术的创新点和独特点,可以更好地把握住项目报告编制环节中的关键点,能更好地论清楚申报项目的立项主旨,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构成以及项目最终取得效果,使其能更清晰地显示企业在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使评委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抓住该项目关键信息点,使项目更易于通过其他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因此,在企业申报国家扶持资金过程中,尤其重大工程或科研项目,笔者建议项目申请报告最好由专业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帮助企业科学规范编制,以最好的书面材料展现项目的最佳真实水平,最大程度地提升项目申报成功率,以少量的投入获得相关政府资金支持还是值得的。
(四)重视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企业在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项目资金支持后,要加强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及时申报项目验收。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项目与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和时间进度开展项目建设,如遇到必须调整内容时,须即时向主管机关提交调整申请说明;项目财务支出应单独建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即时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建设能否按时完成,管理是否规范合理,影响到企业能否再次成功申请政府资金扶助。因此,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各企业应充分重视项目管理与项目验收工作。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媒体称谓,指其索赔金额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居全国知识产权案之最高)——香港太平洋优利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PU/京延公司)诉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雅芳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重审,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界定,已经成为国内关注、国外瞩目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自1997年8月提讼,历时三年又由广东高院重新开审,鉴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形势之迫切,计算机软件保护现实之需要,理论上澄清“模糊区”的认识问题委实不能等待若干年后的案子终审。然为免干预审理之嫌,本文主要以诉、辩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讨论侵权责任及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毋容置疑,案子是特殊的,现实生活并不常见,但却不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许可、版本登记、侵权与免责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且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用户的版权责任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等。正确认识以上问题,[1]是公平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软件保护沿着适合我国社会现实要求的方向发展的理论保障。
一、案由及症结
1984年,中国留学生岳明、岳阳兄弟及叶维明等人在美国注册了Unidata公司,开发了Unidata电脑软件,并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说明开发人员均为公司所雇用。1992年,岳明兄弟将其在Unidata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让,尔后,岳明在香港注册了PU公司,岳阳在北京延庆县注册了京延公司。
1994年,PU公司与Unidata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许可协议”(下称94协议),并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登记了Unidata软件2.3.2版本的著作权,1995年,PU公司与京延公司签订了“独家协议”;1996年,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了5000万美元的“Unidata软件独家使用协议”。而1995年,中美合资的雅芳公司在建立电脑网络系统时,从美国的Jenkon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正版的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安装在其软件系统上。
1996年6月,PU公司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其著作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认定雅芳公司侵权,裁定雅芳公司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处49万元罚款。1997年8月,PU/京延公司又以同样理由向广东高院提讼,索赔3000万美元;1998年6月1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雅芳公司赔偿1200万美元。雅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2月2日,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P23)
以上案情的症结在于,作为消费者的雅芳公司从美国购买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自用,是否对在中国范围内拥有销售权的PU公司构成侵权。而解开这个案结,必须首先弄清侵权主体,侵权归责、权利冲突等法律问题。
二、侵权主体:“行为”侵权抑或“持有”侵权、“使用”侵权?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研究的起步均比发达国家落后。这里所用的“持有”侵权、“使用”侵权,在我国的立法及理论上均无此概念,笔者采纳,仅权当与我国《条例》规定的八项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为对当前司法现象的一种概括。
无论是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裁定,还是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均视雅芳公司为侵权主体,即直接对PU/京延公司构成“行为”的侵权。特别是一审法院,连美国Jenkon公司被撤诉后,仍然认定雅芳公司为直接侵权人,更说明该院是认定雅芳公司为软件的不合法持有者及不合法使用人。但是,不论从法律适用上,还是从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上,人们却似可以轻易地发现雅芳公司“持有”并“使用”Unidata软件3.1.5b版本并不构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所规范的侵权行为。
1.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版权局裁定雅芳公司侵权的理由,据原、被告所述,是雅芳购买该软件“没有按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然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共40条,却没有任何消费者购买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的规定。其中虽有第十八条规定“软件权利的使用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但这指的是《条例》第九条第三、四款所述的“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即PU公司与Unidata公司划分地盘的94协议及PU公司对京延公司的授权协议,京延公司对凯利公司的转让使用权协议等,绝非指的雅芳公司从美国Jenkon公司处购买应当签订协议。据此,如果国家版权局以此为由裁定雅芳公司侵权或有过错,显然是一种张冠李戴。在法律,不论是雅芳公司所持软件的购买地的美国,还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都没有规定消费者购买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便视为过错或侵权。在情理,如果消费者异地购买商品自用没签书面协议可能被行政处罚,那么,当今无数手提电脑持有者不是时刻面临被及重罚之灾?由此延伸,甚至在美国购买食品回国的人们,如果该食品有未经商同意在中国不得销售协议的话,不是也有被破肠宰肚进行高科技化验,然后割肉赔偿之忧了吗?
2.一审判决侵权的法律界限不清。
广东高院判决雅芳公司侵权,创下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世界纪录。然而,据原告所述的理由和事实,雅芳公司并不违犯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在与PU/京延的关系上不符合《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八项侵权行为。诚然,PU/京延公司曾指控雅芳公司“将软件作了二次开发后出售给了其在多个国家的分销商”,如果这一指控属实的话,雅芳公司是违犯了《条例》八项侵权行为的第八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因这种行为是《条例》第二十一条“合法持有”人所不允许的,即该条规定“合法持有”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备份复制品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但是,这样一种行为侵犯的著作权人的主体不是PU/京延公司,而是“多个国家”的Unidata软件著作权人,因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多个国家”,按国际惯例,只有“多个国家”的著作权人能够主张权利,PU/京延公司却不能因此而提讼。
3.软件合法“持有”人,“使用”人。
根据我国《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雅芳从美国进口的Unidata软件并不违反我国的进口法规,如果其购买并未与美国Jenkon、Unidata公司合谋侵权的话。而且,依照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四、三条的规定,雅芳公司购的Unidata软件属于外国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条例》所保护。这种保护,按《规定》第七条规定,雅芳公司购买后在国内使用,该软件著作权“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即受我国法律保护。这种保护,表现在雅芳公司,则是《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免责,即“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这种免责,是不负任何间接或直接责任的免责;这种承担,是指提供者的直接承担,而不是先由持有人承担后再由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偿。但是,PU/京延公司在诉讼中却不止一次地说明“雅芳是为了Unidata公司,雅芳的损失可以向Unidata公司追偿”。笔者认为,持有者可以向提供者“追偿”的,按我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义务销毁持有的侵权软件”所“遭受的损失”,并非指的是代替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损失。如果法院判决免责的持有人侵权并巨额赔偿,这就不是什么免责,而是代人受过了。至于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偿,那就是另一个案子、另一个法律问题,也非本条款适用的范围。
三、侵权归责:过错侵权与无过错侵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侵权原则的讨论,目前已经日益为国人所重视。尽管笔者完全同意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有时应当归于“无过错责任”,但这种特殊性在我国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没作修订之前,我国依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一审、上诉中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过错”的某些问题,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并不构成过错。
1.“备份复制”不构成侵权。
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权,其中的一个理由对软件备份复制。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雅芳公司“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
2.“合谋侵权”缺乏依据。
雅芳公司是否侵权,与其“合谋”是否成立有莫大关系。在重审中,PU/京延公司不仅追加了Jenkon和原Unidata公司的Ardent公司为被告,而且明确指控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侵权,说明有大量证据在一审已经提供,但也有一些新的证据等待提供。当然,如果PU/京延公司在重审中能提供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的有力证据,雅芳公司确有侵权之嫌,即雅芳公司便不是该软件的合法持有人,其从Jenkon公司购买便有违我国《办法》的进口规定。这在目前重审没有结束之前尚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如果仅仅从一审和上诉庭审中PU/京延公司所指控的证据,却不足证明雅芳有合谋侵权行为。如一审法院认同雅芳公司是“知情的购买者”的关键证据——Unidata公司前总裁大卫·布鲁诺1995年1月12日写给岳明先生的信,信上说Jenkon公司有家中国客户想在中国的办公室安装Unidata软件,“但是,我们告诉他们必须从你(指岳明)处购买。”这里的“他们”,可以指Jenkon公司,也可以指Jenkon与雅芳,但不论如何,它并没有明确“我们”已经告诉雅芳公司,并讲明不能在Jenkon公司购买的原因。在上诉法庭,雅芳公司指出布鲁诺的另一封信就明确表示,他根本就不知道雅芳公司在什么地方,而且布鲁诺向法院提供的宣誓证言称,他从来没有告诉过雅芳公司94协议的事情,并证明雅芳公司是善意取得并合法地在中国使用Unidata软件。
以上证据很难证明雅芳公司是非善意的软件持有人,即“知情的购买者”。而不能证明雅芳公司“合谋侵权”,其持有Unidata软件便受《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三十二条免责条款的保护。此外,指控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侵权”,并非仅仅证明雅芳公司知道应到PU公司处购买这么简单;作为经济组织的合谋侵权,并非仅仅为瓜分一套1.5万美元的软件的利润,如果PU/京延公司不能证明以上三公司在经济利益上有瓜葛,即Jenkon、Ardent公司从雅芳公司处不当得利,或提供在上诉法庭所提及的以上三公司“不可示人的协议”,笔者以为“合谋侵权”的指挥也很难成立。
3.雅芳服裁认罚不足为“据”。
PU/京延公司对雅芳公司与Jenkon公司提讼,一审法院在PU/京延公司撤消对Jenkon公司的之后仍然对雅芳作出侵权判决,其中重要的依据是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雅芳公司服从裁决,没有提讼。但如上所述,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雅芳公司付出1.5万美元从Jenkon公司购买软件所持的票据,在不能证明其“合谋侵权”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虽然1997年雅芳公司曾经服从裁决,依时交纳了罚金,行政处罚书在诉讼中成了不公平审理的基础,但是,雅芳公司在重审中对行政裁决提出了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作为消费者的雅芳公司购买软件自用不必签订书面协议的事实。因此,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裁定,不能成为法院认定雅芳公司侵权的依据。
四、权利冲突:不同表述形式与不同版本
著作权属于美国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软件与销售权属于PU公司的2.3.2汉化版本的软件,在中国地区是否形成权利冲突,这是雅芳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之一。而廓清这个问题,认识以下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其界限自明。
1.中国的软件登记制度。
我国软件登记注册制国家,即不仅对在中国境域内发表的软件实行注册,而且对软件权利转让实行登记。我国参加签字的GATT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文本)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知识产权的获得以权利的批准或注册为准时,缔约方应依照获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条件确立程序”。[2](P489)《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登记备案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资料,我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有效证明或许可证明外,还要有“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版本、功能”及“软件产品的样品、软件产品的测试结果”等。
据此,PU公司1994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Unidata2.3.2汉化版本,如果其申报材料属实的话,当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其登记时提供的不包括Unidata3.1.5b英文版本的样品、功能、测试证明及文档材料的话,则不能对雅芳公司主张权利。根据GATT知识产权协议第七条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述形式,但不涉及思想、程序、运行方式或数字概念诸类内容”。[2](P473)美国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著作权也受中国法律保护,与表述形式汉化的2.3.2版本没有著作权利之冲突。至于作为原告之一的京延公司,其1995年与PU公司签订的“独家协议”,如果没在国家版权局对软件进行登记,则不能对任何第三者主张权利。
2.软件登记的权利许可。
PU公司根据94协议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Unidata软件的著作权,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的“转让权”,只有“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并不能转让包括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因此,PU公司的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值得求证,94协议除使用权、使用许可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如果PU公司进行版权登记时所“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实的”,或“所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有欺诈或与实际不符的”,按《条例》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其软件登记号登记证书可以被撤销。
3.协议的结束力。
在上诉法庭,当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权,遭受雅芳公司关于英文、汉化不同版本的辩析之后,PU/京延公司提出94协议,认为根据协议,PU公司拥有Unidata软件在中国的一切知识产权且不受Unidata公司任何至高权利的限制。但根据陶国峰文报道,[1]94协议没有赋予PU公司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笔者以为,94协议有没有限制PU公司权利并不重要,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第三方。美国仲裁庭可以据以裁定Unidata公司败诉,但不能据以裁定雅芳公司侵权。
本案涉及的还有PU公司与京延公司的销售权“独家协议”和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的“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目前,雅芳公司已经指出协议超越了京延公司的经营范围,《国际商报》记者于又燕此事走访了国家外经贸部条法司,“了解到根据中国外资法,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销非自产品”,即使合同是真的,也因超出了京延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在法律上无效[2]。这里的“外资法”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三种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包括最近修订的内容,虽没有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非自产产品条款,但从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条款中,确也可以推断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非自产产品的结论。外经贸部条法司的解释显然是采取推断法,而非引自某一条文。不过,根据我国外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的京延公司不能销售他人产品应是肯定的。如是,5000万美元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PU/京延公司3000万美元的索赔也就失去了依据。
4.著作权与销售权。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销售权则是使用权中的一种。根据94协议及我国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PU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即主要是行使销售权。只要雅芳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没有复制发行PU公司所登记备案的软件版本,就不构成侵犯PU公司的销售权。PU公司拥有该软件的销售权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不等于在中国范围内所有拥有Unidata软件的最终用户,都因持有、使用而须负侵权之责。
【参考文献】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媒体称谓,指其索赔金额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居全国知识产权案之最高)——香港太平洋优利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PU/京延公司)诉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雅芳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重审,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界定,已经成为国内关注、国外瞩目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自1997年8月提起诉讼,历时三年又由广东高院重新开审,鉴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形势之迫切,计算机软件保护现实之需要,理论上澄清“模糊区”的认识问题委实不能等待若干年后的案子终审。然为免干预审理之嫌,本文主要以诉、辩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讨论侵权责任及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毋容置疑,案子是特殊的,现实生活并不常见,但却不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许可、版本登记、侵权与免责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且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用户的版权责任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等。正确认识以上问题,[1]是公平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软件保护沿着适合我国社会现实要求的方向发展的理论保障。
一、案由及症结
1984年,中国留学生岳明、岳阳兄弟及叶维明等人在美国注册了Unidata公司,开发了Unidata电脑软件,并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说明开发人员均为公司所雇用。1992年,岳明兄弟将其在Unidata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让,尔后,岳明在香港注册了PU公司,岳阳在北京延庆县注册了京延公司。
1994年,PU公司与Unidata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许可协议”(下称94协议),并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登记了Unidata软件2.3.2版本的著作权,1995年,PU公司与京延公司签订了“独家协议”;1996年,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了5000万美元的“Unidata软件独家使用协议”。而1995年,中美合资的雅芳公司在建立电脑网络系统时,从美国的Jenkon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正版的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安装在其软件系统上。
1996年6月,PU公司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其著作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认定雅芳公司侵权,裁定雅芳公司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处49万元罚款。1997年8月,PU/京延公司又以同样理由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索赔3000万美元;1998年6月1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雅芳公司赔偿1200万美元。雅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2月2日,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P23)
以上案情的症结在于,作为消费者的雅芳公司从美国购买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自用,是否对在中国范围内拥有销售权的PU公司构成侵权。而解开这个案结,必须首先弄清侵权主体,侵权归责、权利冲突等法律问题。
二、侵权主体:“行为”侵权抑或“持有”侵权、“使用”侵权?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研究的起步均比发达国家落后。这里所用的“持有”侵权、“使用”侵权,在我国的立法及理论上均无此概念,笔者采纳,仅权当与我国《条例》规定的八项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为对当前司法现象的一种概括。
无论是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裁定,还是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均视雅芳公司为侵权主体,即直接对PU/京延公司构成“行为”的侵权。特别是一审法院,连美国Jenkon公司被撤诉后,仍然认定雅芳公司为直接侵权人,更说明该院是认定雅芳公司为软件的不合法持有者及不合法使用人。但是,不论从法律适用上,还是从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上,人们却似可以轻易地发现雅芳公司“持有”并“使用”Unidata软件3.1.5b版本并不构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所规范的侵权行为。
1.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版权局裁定雅芳公司侵权的理由,据原、被告所述,是雅芳购买该软件“没有按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然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共40条,却没有任何消费者购买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的规定。其中虽有第十八条规定“软件权利的使用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但这指的是《条例》第九条第三、四款所述的“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即PU公司与Unidata公司划分地盘的94协议及PU公司对京延公司的授权协议,京延公司对凯利公司的转让使用权协议等,绝非指的雅芳公司从美国Jenkon公司处购买应当签订协议。据此,如果国家版权局以此为由裁定雅芳公司侵权或有过错,显然是一种张冠李戴。在法律,不论是雅芳公司所持软件的购买地的美国,还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都没有规定消费者购买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便视为过错或侵权。在情理,如果消费者异地购买商品自用没签书面协议可能被行政处罚,那么,当今无数手提电脑持有者不是时刻面临被起诉及重罚之灾?由此延伸,甚至在美国购买食品回国的人们,如果该食品有未经商同意在中国不得销售协议的话,不是也有被破肠宰肚进行高科技化验,然后割肉赔偿之忧了吗?
2.一审判决侵权的法律界限不清。
广东高院判决雅芳公司侵权,创下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世界纪录。然而,据原告所述的理由和事实,雅芳公司并不违犯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在与PU/京延的关系上不符合《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八项侵权行为。诚然,PU/京延公司曾指控雅芳公司“将软件作了二次开发后出售给了其在多个国家的分销商”,如果这一指控属实的话,雅芳公司是违犯了《条例》八项侵权行为的第八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因这种行为是《条例》第二十一条“合法持有”人所不允许的,即该条规定“合法持有”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备份复制品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但是,这样一种行为侵犯的著作权人的主体不是PU/京延公司,而是“多个国家”的Unidata软件著作权人,因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多个国家”,按国际惯例,只有“多个国家”的著作权人能够主张权利,PU/京延公司却不能因此而提起诉讼。
3.软件合法“持有”人,“使用”人。
根据我国《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雅芳从美国进口的Unidata软件并不违反我国的进口法规,如果其购买并未与美国Jenkon、Unidata公司合谋侵权的话。而且,依照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四、三条的规定,雅芳公司购的Unidata软件属于外国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条例》所保护。这种保护,按《规定》第七条规定,雅芳公司购买后在国内使用,该软件著作权“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即受我国法律保护。这种保护,表现在雅芳公司,则是《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免责,即“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这种免责,是不负任何间接或直接责任的免责;这种承担,是指提供者的直接承担,而不是先由持有人承担后再由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偿。但是,PU/京延公司在诉讼中却不止一次地说明“起诉雅芳是为了起诉Unidata公司,雅芳的损失可以向Unidata公司追偿”。笔者认为,持有者可以向提供者“追偿”的,按我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义务销毁持有的侵权软件”所“遭受的损失”,并非指的是代替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损失。如果法院判决免责的持有人侵权并巨额赔偿,这就不是什么免责,而是代人受过了。至于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偿,那就是另一个案子、另一个法律问题,也非本条款适用的范围。
三、侵权归责:过错侵权与无过错侵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侵权原则的讨论,目前已经日益为国人所重视。尽管笔者完全同意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有时应当归于“无过错责任”,但这种特殊性在我国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没作修订之前,我国依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一审、上诉中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过错”的某些问题,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并不构成过错。
1.“备份复制”不构成侵权。
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权,其中的一个理由对软件备份复制。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雅芳公司“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
2.“合谋侵权”缺乏依据。
雅芳公司是否侵权,与其“合谋”是否成立有莫大关系。在重审中,PU/京延公司不仅追加了Jenkon和原Unidata公司的Ardent公司为被告,而且明确指控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侵权,说明有大量证据在一审已经提供,但也有一些新的证据等待提供。当然,如果PU/京延公司在重审中能提供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的有力证据,雅芳公司确有侵权之嫌,即雅芳公司便不是该软件的合法持有人,其从Jenkon公司购买便有违我国《办法》的进口规定。这在目前重审没有结束之前尚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如果仅仅从一审和上诉庭审中PU/京延公司所指控的证据,却不足证明雅芳有合谋侵权行为。如一审法院认同雅芳公司是“知情的购买者”的关键证据——Unidata公司前总裁大卫·布鲁诺1995年1月12日写给岳明先生的信,信上说Jenkon公司有家中国客户想在中国的办公室安装Unidata软件,“但是,我们告诉他们必须从你(指岳明)处购买。”这里的“他们”,可以指Jenkon公司,也可以指Jenkon与雅芳,但不论如何,它并没有明确“我们”已经告诉雅芳公司,并讲明不能在Jenkon公司购买的原因。在上诉法庭,雅芳公司指出布鲁诺的另一封信就明确表示,他根本就不知道雅芳公司在什么地方,而且布鲁诺向法院提供的宣誓证言称,他从来没有告诉过雅芳公司94协议的事情,并证明雅芳公司是善意取得并合法地在中国使用Unidata软件。
以上证据很难证明雅芳公司是非善意的软件持有人,即“知情的购买者”。而不能证明雅芳公司“合谋侵权”,其持有Unidata软件便受《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三十二条免责条款的保护。此外,指控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侵权”,并非仅仅证明雅芳公司知道应到PU公司处购买这么简单;作为经济组织的合谋侵权,并非仅仅为瓜分一套1.5万美元的软件的利润,如果PU/京延公司不能证明以上三公司在经济利益上有瓜葛,即Jenkon、Ardent公司从雅芳公司处不当得利,或提供在上诉法庭所提及的以上三公司“不可示人的协议”,笔者以为“合谋侵权”的指挥也很难成立。
3.雅芳服裁认罚不足为“据”。
PU/京延公司对雅芳公司与Jenkon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PU/京延公司撤消对Jenkon公司的起诉之后仍然对雅芳作出侵权判决,其中重要的依据是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雅芳公司服从裁决,没有提起诉讼。但如上所述,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雅芳公司付出1.5万美元从Jenkon公司购买软件所持的票据,在不能证明其“合谋侵权”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虽然1997年雅芳公司曾经服从裁决,依时交纳了罚金,行政处罚书在诉讼中成了不公平审理的基础,但是,雅芳公司在重审中对行政裁决提出了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作为消费者的雅芳公司购买软件自用不必签订书面协议的事实。因此,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裁定,不能成为法院认定雅芳公司侵权的依据。
四、权利冲突:不同表述形式与不同版本
著作权属于美国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软件与销售权属于PU公司的2.3.2汉化版本的软件,在中国地区是否形成权利冲突,这是雅芳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之一。而廓清这个问题,认识以下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其界限自明。
1.中国的软件登记制度。
我国软件登记注册制国家,即不仅对在中国境域内发表的软件实行注册,而且对软件权利转让实行登记。我国参加签字的GATT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文本)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知识产权的获得以权利的批准或注册为准时,缔约方应依照获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条件确立程序”。[2](P489)《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登记备案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资料,我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有效证明或许可证明外,还要有“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版本、功能”及“软件产品的样品、软件产品的测试结果”等。
据此,PU公司1994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Unidata2.3.2汉化版本,如果其申报材料属实的话,当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其登记时提供的不包括Unidata3.1.5b英文版本的样品、功能、测试证明及文档材料的话,则不能对雅芳公司主张权利。根据GATT知识产权协议第七条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述形式,但不涉及思想、程序、运行方式或数字概念诸类内容”。[2](P473)美国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著作权也受中国法律保护,与表述形式汉化的2.3.2版本没有著作权利之冲突。至于作为原告之一的京延公司,其1995年与PU公司签订的“独家协议”,如果没在国家版权局对软件进行登记,则不能对任何第三者主张权利。
2.软件登记的权利许可。
PU公司根据94协议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Unidata软件的著作权,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的“转让权”,只有“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并不能转让包括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因此,PU公司的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值得求证,94协议除使用权、使用许可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如果PU公司进行版权登记时所“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实的”,或“所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有欺诈或与实际不符的”,按《条例》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其软件登记号登记证书可以被撤销。
3.协议的结束力。
在上诉法庭,当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权,遭受雅芳公司关于英文、汉化不同版本的辩析之后,PU/京延公司提出94协议,认为根据协议,PU公司拥有Unidata软件在中国的一切知识产权且不受Unidata公司任何至高权利的限制。但根据陶国峰文报道,[1]94协议没有赋予PU公司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笔者以为,94协议有没有限制PU公司权利并不重要,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第三方。美国仲裁庭可以据以裁定Unidata公司败诉,但不能据以裁定雅芳公司侵权。
本案涉及的还有PU公司与京延公司的销售权“独家协议”和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的“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目前,雅芳公司已经指出协议超越了京延公司的经营范围,《国际商报》记者于又燕此事走访了国家外经贸部条法司,“了解到根据中国外资法,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销非自产品”,即使合同是真的,也因超出了京延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在法律上无效[2]。这里的“外资法”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三种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包括最近修订的内容,虽没有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非自产产品条款,但从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条款中,确也可以推断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非自产产品的结论。外经贸部条法司的解释显然是采取推断法,而非引自某一条文。不过,根据我国外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的京延公司不能销售他人产品应是肯定的。如是,5000万美元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PU/京延公司3000万美元的索赔也就失去了依据。
4.著作权与销售权。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销售权则是使用权中的一种。根据94协议及我国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PU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即主要是行使销售权。只要雅芳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没有复制发行PU公司所登记备案的软件版本,就不构成侵犯PU公司的销售权。PU公司拥有该软件的销售权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不等于在中国范围内所有拥有Unidata软件的最终用户,都因持有、使用而须负侵权之责。
[收稿日期]2001-01-26
【参考文献】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激光加工装备、半导体及显示面板制造专用设备、智能物流装备、电池制造专用设备、高端能源装备和轨道交通装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围绕海洋深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洋矿产资源、天然气水合物等开采装备,载人/无人潜水器等探测设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业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围绕无人机、航空电子元器件、微小卫星、通信卫星、卫星导航等航空航天装备和产品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生物医药产业: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细胞治疗、基因检测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3.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内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示范验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4.人工智能领域:围绕智能传感器、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医疗辅助系统等领域,重点突破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自动驾驶、跨媒体感知、智能交通系统、自主无人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产品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5.物联网领域:重点支持在车联网、智能家居、智慧物流、智慧城市等领域,重点突破智能传感器、高精度定位导航系统、低功耗广域网、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市场拓展: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内,深圳举办的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项目。
市场准入:支持申报单位在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生物医药等领域,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配套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牵头的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3、《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503号)
4、《深圳市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
5、《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6、《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8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20〕2号)
8、《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3号)
9、《深圳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深工信新兴字〔2019〕15号)
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9号)
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
新材料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在应用示范验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测试、验证费用,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新材料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3种新材料)。项目总投资包括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含用户端导入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间接费用及委托开发费用等。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
市场拓展: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不包括会展类企业)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每个领域不超过一个。
3、市场准入项目。
事后资助,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50%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国家/省配套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国家、省资助资金实际到账金额最高1:1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应为2017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3.其中新材料类项目优先支持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承担过部、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我市重点企业所需的产业化产品。
(二)市场准入项目。
市场准入:2019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已通过国内外权威认证,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等国际船级社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
(三)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2017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市场拓展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且申报主体应为开展行业自主创新的单位(除会展类企业)。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项目为2017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省相关领域立项资助且未获得过市配套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9月前通过验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5001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原件,其中市场准入扶持计划则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七)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复印件。
2.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4.新材料类企业还应提品验证测试报告、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件,如已产业化类项目,需提供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5.服务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需提供服务龙头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等。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辅助材料(自愿提交):项目相关政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复印件。
2.取得项目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三)市场准入项目。
1.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中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国际认证支出(两年内)票据、证明(依据该认证分类明细)复印件。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1.工信部资助下达文件和项目通过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2.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申请配套资助的联合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5001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17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预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按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因今年网络填报时间短且申报企业多,建议可参照申请书的样表事先填好并准备相应材料,待系统开放后及时在系统中录入并尽早提交预审)。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24日17时(工作时间)(注:网上预审通过后请及时预约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
3.咨询电话:0755-23964015、82764701;
新材料:88101278;
高端装备:88121709;
其中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88101278;
人工智能:88101348;
物 联 网:88101682;
生物医药:88103413;
技术支持电话:88100675、88101744、88121903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 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拟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2 2016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现状及分析
本文提取了2015年、2016年贵州省认定的2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相关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
2.1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从提交的申报材料来看,企业均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5家企业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平均每家企业专职人员达到4人(3.7四舍五入),而专职管理人数最多的企业为开磷集团,人数达到51人,占职工总数的0.3%。25家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研发)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人员(个)达到2102人,平均每家企业达到420人,平均每家企业培训率达到93.15%。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较为规范,培训率较高。但同时,25家企业均无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达标认证,说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距离国家一流的知识产权培育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2.2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状况
(1)在申请和持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方面,2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累计申请专利1827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73.08件,累计有效专利1010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40.4件。累计有效专利达到了专利申请量的55.28%。企业专利申请量上的突出,说明企业重视自我创新能力的建设,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有效专利的授权量占比较高,也体现了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上的自我认知较为准确,能够找准自身发展的优势,并以此为抓手带动企业整体的协同发展。
(2)在自主知识产权种类方面,企业累计申请发明专利984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39.36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329件,占申请量的33%,平均每家企业达到13.16件。累计注册商标169件,平均每家达到6.76件。从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看来,企业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几个方面。体现出,在企业的整体发展中,还是由科技含量较低的技术和产品占据着主导位置。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了整体专利申请量的53.85%,但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申请量的33%。可以看出,企业十分重视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保护,但在核心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导致核心产品和技术无法实现质的突破。
(3)在自主知识产权行业领域分布方面,很大部分的有效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都集中在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行业,占整体专利和发明专利的81.2%、77.2%。可见贵州围绕优势比较集中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建设取得很大成效。软件服务业和新材料排位靠后,表明这两个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3 知识产权融资与转让状况
从统计出的数据来看,25家企业只有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有知识产权融资的情况。仅有1家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企业之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流动,没有形成一种自由交易的市场氛围,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理想,很多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仅仅成了一纸证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对企业的相关数据分析来看,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核心知识产权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科研经费投入不足,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欠缺;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分布不均;缺乏专业知识产权人才进行管理,导致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自由便捷的市场,企业之间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流通,成果转化不理想。
4 对策建议
4.1 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强化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
创新能力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有后发动力的有效评价指标。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科技研发的重视程度。同时,核心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也需要有科研成果的基础支撑。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强化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构建以核心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创新体系,这样才能常屹市场不倒。
(1)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通过多种途径优化企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配置,提高企业科研经费的使用率,有效保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产出。
(2)不断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培养专业性的科研人才,并建立系统化的科研团队,并以实物或股权的形式鼓励科研人才钻研本企业核心业务,促进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及成果转化。
4.2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是指要强化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1】许多企业十分重视自身创新能力的建设,创新成果产出丰富,但因为产权化意识淡漠,没有有意识的将自身的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由此,导致自身的创新成果流失,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企业从上到下都应该强化自身的产权化意识,积极建设产权化制度,鼓励员工对自己的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切实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另一方面是指是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从2015年、2016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数据统计得出,25家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维权的经费均为0。从侧面来说,这说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还较弱,没有对自身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可能在无形中导致了自身资产的流失。因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定期在市场对和自身核心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或产品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
4.3 加强培训,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以技术赢得认可,以技术博得尊重,为打造南网科研院直流输电技术品牌贡献力量。”这就是“最美”女博士——黄莹的个人宣言。她在科技攻关领域谱写的绚丽篇章,是忠诚践行南方电网核心价值观的结果,是“辛苦我一人,点亮千万家”奉献精神的生动体现。
锐意创新:收获总在拼搏后
黄莹,1977年10月出生,毕业于我国直流输电技术的“摇篮”——浙江大学电力系统自动化专业直流输电方向,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05年加入南方电网以来,黄莹先后参加了贵广二回、云广特高压、“两渡”和金中直流的系统研究和成套设计工作,完成“高压直流输电基本设计软件的开发与应用”等多个国家和南网公司的科技项目,共获得专利6项,取得软件著作权6项;获得国家能源局科技进步奖1项和中国电力科技奖2项;获得南方电网科技进步和专利奖15项。作为主要人员参加的“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成套设计自主化技术开发与工程实践”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蜂采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累累硕果的背后,折射的是黄莹专业的历练和对工作的执着付出。
刚参加工作时,南方电网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研究刚拉开斑斓的序幕,黄莹作为“新兵”面临着迫切要求:掌握直流输电基本设计核心技术。这种千载难逢的机遇是压力,更是动力,黄莹发挥其在高压直流输电方面扎实的理论优势,在消化吸收国外直流核心技术的基础上,从无到有,进行了自主开发高压直流输电基本设计软件包项目的研究。
软件是否能真正工程实用化,才是考验软件开发效果的关键。2006年9月,黄莹肩负着将自主开发的软件用于云广直流输电工程系统设计的使命,该工作是整个云广直流工程的最基础性工作。国庆“黄金周”悄悄临近,时间紧、任务重,黄莹根本没有心思过节,那段日子,她连做梦都在东奔西跑的忙活,满眼都是飘飞的资料和数据……争分夺秒,黄莹带领软件开发小组人员连续几个通宵达旦,进行了上千次的软件测试对比,解决的主要软件bug有几十条,使得软件能够及时应用到云广工程中。特别是在云广交直流滤波器设计方案上,黄莹和其团队对传统滤波器方案大胆突破,提出将11和13次调谐点分开配置、单独配置3次滤波器的方案。当采纳设计方案的西门子公司专家得知这是出自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姑娘之手时,不禁伸出大拇指表示称叹。
从2005年到2007年,在黄莹的主导参与和大家共同努力下,南方电网完全自主地掌握了高压直流输电基本设计的核心技术,开发出了国内首套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包,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上的空白。
2008年,首批高压直流输电基本设计包卖给了某大型设计院,用户针对界面的不稳定性提出了意见。当时黄莹刚休完产假,这让她始料不及,短暂的焦虑过后,黄莹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指挥大家一起寻找原因。他们逐项分析、认真比照,一点点地修改软件界面和相关bug,过去的重复性工作又在一天天地持续。多少个夜晚,她带着疲惫回到家中,孩子早已沉睡,她只能无限爱恋地亲亲孩子的小脸。经过2个多月的奋战,共经历了几百次的软件测试,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用户好评如潮。
软件不同于其他科研项目,项目研究虽然结束了,还需要继续对软件进行技术升级和维护。为了能更好地提升直流设计软件的实用性,黄莹主动加压,在目前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准备向优化软件结构、更好地使软件便于扩展和实用继续努力。
技术精湛:为生产一线提供精准支持
黄莹的钻劲儿,让她在专业领域内拥有了庖丁解牛般的自如,也增添了南方电网科技创新的力量。
2006年,黄莹参加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项目——“特高压输变电系统开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专家论证等全部申报工作,历经将近一年,促使项目终于通过国家评审立项,这也是公司成立以来首次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消息传来时,黄莹与同事们高兴的雀跃欢呼起来……
该课题立项后,黄莹作为科技项目课题联系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开展了系统设计软件、系统和设备规范标准、换流阀三个课题的攻关任务、组织协调,在推进科技进步、研究直流新技术、试验应用方面不断提交优异成绩。其中,换流阀研究成果对于我国独立自主掌握直流换流站阀厅设计技术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
安全生产为南方电网的第一生命线,直流输电现场生产运行的需要就是命令。黄莹的满腹经纶,对南方电网生产运行一线提供的技术支持影响深远。
2009年,马窝站满负荷运行出现了功率问题,黄莹马上与相关人员展开分析,克服时间紧的困难,及时完成马窝站满负荷退滤波器限功率滤波器性能校核报告。2010年,根据兴安直流实际运行中母线电压过高的问题,黄莹带领团队对兴仁站和深圳站交流滤波器性能和定值进行重新核算……
这些研究成果均为电网运行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被工程实践验证了其科学性。在难题攻关期间,黄莹面对挑战,乐此不疲,走到哪里,思考方案就带到哪里。“经常会出现几天解决不了的问题,但黄博士能够坚持几天精力不减,直到问题解决,这种习惯的养成,是用心做事的结果。”跟黄莹打过交道的同事都这样评价到。
黄莹说,每一次攻克生产运行现场中的问题,对南方电网来说意义重大,对她个人来说责任重大。谈及“秘诀”,她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但也要时时停下来静静思考。“我给参与设计、建设、运行的工程师们打过无数次电话,请教他们相关的思路、原理、规律。原理掌握越透彻,分析问题越细致,结果才能更精准。”
同样的“钻劲”对待换流站噪声问题。黄莹从不了解噪声,但她通过不断学习和交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逐步深入了解噪声知识,完成了宝安站和云广直流工程的噪声治理方案研究,为宝安站和云广、两渡直流输电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实施提供了技术依据。
“享受科研、享受工作”是黄莹的真情实感。她把自己的付出与努力比作登山:即使攀登充满艰辛,即使没有到达顶点,登山者却很享受这个过程。
感恩探索:行进的步伐永不停歇
很多人只看到鲜花掌声的精彩,看不到背后的汗水与心血带来的蜕变。科研繁华是靠勤苦和血汗浇灌的,作为一名女性,取得这样的成功,付出更会多于常人,但黄莹一贯坦然:“回顾这短短的几年时间,我能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成长为单位的技术骨干,是南方电网给了我施展抱负的广阔舞台,是南网科研院放心压担子、给任务,让我担大梁的结果。我要努力不止,心怀感恩,创造更多的科研成果。”
溪洛渡直流输电工程是我国第一条±500千伏同塔双回直输电工程,换流站同址建设、线路同塔双回架设,带来了新的挑战。从2009年至今,黄莹作为项目技术总工,负责溪洛渡直流输电工程系统研究和成套设计相关工作,深切地感受到了肩上的压力,也变得更加忙碌起来。她和她的同事们,正将一些昔日听上去遥不可及的技术,一点一滴融化在计算、论证等日常工作中。
众所周知,电力系统跨度大、专业性强,即使是电力相关专业出身,相互之间也时常会有“隔行如隔山”的感觉。黄莹虚心向周边的老专家请教和沟通探讨,不断完善工作计划、需求分析和设计。“我采取多学多问多参加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的方法,在逐步渗透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深入到先进领域,坚信自己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可以帮助战胜一切困难。”
同所有妈妈一样,黄莹也疼爱孩子。近3年来她放弃午休,利用中午时间加班工作,力争下午准时下班回家照顾女儿。但由于加班、出差、调研……更多的是不能照顾女儿的缺憾,黄莹也很坦然,“搞科研总要有点牺牲精神的。”
与此相伴的是,创业板的相关游戏规则最终将决定谁能“鱼跃龙门”,谁将被吞噬。
创业板在行业选择上注重高新技术,在企业选择上注重行业头牌,这就像古代的“赶考”,先通过考试的企业显然将具备掀起行业兼并重组,甚至是“血洗”整个行业的实力。
选择赶考创业板实际上意味着,选择了漫漫艰辛路,财务尽职调查、收入及利润确认、旧账清理、税务筹划、财务预测及企业估值、投资协议条款、尽职调查、法律政策规定、可行性评估判断、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私募股权与上市、上市资料准备、审核审计、投资者关系都将是企业不得不迈的槛。
在国内众多中小企业CFO角色定位缺失的背景下,怎样准备才能尽快通过考试、拔得头筹?
穿越创业板到底需要多少“幕”?只怕是幕幕不相同,幕幕有玄机。为此,本刊联合财富指数资本集团,以其服务的客户北清公司为例,为读者奉上一家公司穿越创业板的模拟之旅。文中北清公司为化名,是一家正在筹备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北清是谁
创业板的开锣,重新点燃企业上市融资的梦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北清公司慕名找到财富指数,提出希望财富指数帮助其实现上市融资。当时的北清公司在业内还是名不见经传。在南二环的一个居民小区里租了几间办公室,仅拥有几十名员工的网络教育公司。主营业务是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成果推广、教育信息咨询、素质教育开发。
现如今,北清公司已拥有400万注册会员,1600家加盟店、合作商,覆盖了除、港、澳、台的30个省、市、自治区1000多个城市和区县,到2008年9月学习吧已发展了1600家。
在过去四年的运营过程中,北清公司的年收入高幅增长。2007年净利润超过了750万元人民币:2008全年达到2800万人民币。
在保持现有项目增长的基础上,公司加大不同类型课程整合力度和教育超市体系的完善,促进公司快速、持续、健康增长。
公司已经具备超过100万条远程教育资源,特别是基础教育、学历教育资源质量处于领先水平,为个人学习需求提供了广阔的课程选择空间。
经过几年的积累,北清公司组建了由国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院校的知名专家团队,并在专家指导下建立了成体系的学科老师队伍,具备优质教育资源、课程开发能力。
另外,北清公司申请注册了30项专有技术,其中专利8项,商标21项,中国软件著作权1项。
不容忽视的是,中国远程教育市场在未来5年将平均以150%的速度增长,按人均每年5000元学费计算,每年增加的市场容量将近40亿元!
虽然市场空间巨大,业务初具规模,但北清公司仍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一旦扩大规模,既没有资金,也没有更好的项目,竞争对手又层出不穷,生存空间日渐狭窄,迟早将面临市场的淘汰。融资无门的北清公司董事长周勇先生与财富指数总经理黄山博士初次见面的一次长谈,使周勇先生茅塞顿开。
尽职调查
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财富指数即成立了以沈京为项目经理的项目小组,进驻北清公司。根据财富指数工作流程,首先对北清公司进行较为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评价是否符合项目承接标准。
初次尽职调查主要围绕法律、财务及公司治理三个方面进行,通过初步尽职调查,财富指数总结了北清公司存在的以下问题:
I,管理人员不独立。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及公司部分财务人员有在关联公司兼职现象,而且这些人的工资和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由公司承担。
2,资产完整性存在问题。大股东及个别小股东存在向公司借款行为,且长期未还。关联公司使用公司资产,未与公司进行结算。
3,财务独立性存在问题。公司存在部分现金收入公款私存的现象,以个人名义存到了大股东卡中。
4。财务决策独立性存在问题。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互相调配资金的情况。
5,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与关联公司在互联网广告业务上存在同业竞争。
对于上述问题,财富指数提出整改建议:
1,管理人员需要独立,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和在关联公司兼职的财务人员尽快专职于北清公司,人事关系与关联公司完全脱钩。
2,清理股东借款,限期归还公司。
3,公款私存的钱,限期存入公司账户,并入公司账内。
4,公司与关联公司财务上要主体清晰,避免频繁相互拆借资金。
5,将关联公司经营的广告业务全部转让给公司,关联公司不再经营广告业务。
虽然存在上述问题,财富指数认为这些问题通过整改。均可以消除,整改不会影响到上市进程,因此财富指数经过公司各项评估后,与北清公司签订了协助北清公司创业板上市的《财务顾问协议》,同时作为第一轮投资者与北清公司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为北清公司增资1000万,持有北清公司15%的股权。
重整
北清公司之前的业务比较单一,发展空间有限,主要是利用公司网络平台,让学生在线点击已有课件,利用点击数量,赚取充值点卡。在财富指数的建议和指导下,北清公司整合了国内最优秀的教学资源,并通过领先的技术资源形成了强大的网络教学资源体系,为打造一个面向0―60岁广大学习人群的终身学习平台提供资源支持。除提供最优秀的教学资源以外,北清公司的网络教育服务支撑平台还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网络远程教育服务。例如:教学资源的制作、存储、传输、检索都支持教师和学生的双向在线查找、在线撮合、在线交易:同时还提供包括支持音频、视频、文字、白板等功能的网络教室等网络远程教学环境。
另外,财富指数建议,北清公司营销渠道由单一线上模式,改为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增加了学习吧、加盟连锁、品学网辅导站。
1,学习吧。经过财富指数与北清公司多次碰撞。推出了“北清学习吧”这一教育行业内独创的校外辅导模式。“北清学习吧”成功地打破了传统教室的概念,建立了一个既有网上优质名师课程及资源,又有线下老师一对一辅导,虚实结合的绿色学习环境。北清学习吧利用网络架设了一个优质、绿色的学习平台,可跨越地域、跨越时空地为学习者提供由各地名师、名家授课的虚拟课堂:在学习过程中,学员还可以得到名师即时的答疑解惑和方法指导:在北清学习吧里,还有学生的私人教师,可为学生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学习辅导,使学生既获得名师的指导也可得到本地老师有
针对性的辅导。
2,加盟连锁。将特许连锁加盟的经营模式运用到了网络教育行业,通过向加盟商出售特许加盟权。使加盟商具备营销北清公司各类教育产品及教育服务的权利,例如,北清学习吧、北清品学网、北清小博士疯狂玩吧。通过特许连锁加盟的这种经营形式,使得北清公司所研发的各个教育项目在极短的时间内占领了全国各个目标市场,建立了完善的教育渠道体系,拥有了众多的学生注册会员,在同行业中独领。
3,品学网辅导站。品学网是北清公司根据网络远程教育发展现状和家教辅导市场需求,利用先进的SOA技术,历经两年时间,斥巨资搭建的个性化、交互式、数字化立体教育服务平台。北清品学网创造性地打造了一个教师自主教、学生个性学的新型网络教育模式,实现了在线直播课堂、一对一辅导、即时答疑、诚信记录、学习管理等多种教与学的功能,让家教网络、学习培训、辅导班真正地融为一体。
VC出场
为使股权结构符合上市要求,北清公司决定再次引入私募资金,对公司增资扩股。财富指数在为北清公司选定私募基金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首当其冲的是,重新给北清公司起草商业计划书,梳理商业模式。
商业计划书是一份全方位的项目计划,它从企业内部的人员,制度、管理以及企业的产品、营销、市场等各个方面对即将展开的商业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筹划。商业计划书是投资商筛选项目的重要依据,它能帮助你找到投资方或者合作伙伴。因此,只有拥有一份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才能使你的融资需求成为现实,其质量的好坏对项目融资至关重要,往往决定了投资交易的成败。财富指数通过对北清公司详尽的调查,完成了北清公司商业计划书,并重新梳理北清公司的商业模式。
北清公司是国内第一家明确提出学习吧业务模式的公司。也是唯一的一家成功打造以“网络教育+实体门店+学习辅导中心”组合营销商业模式的网络教育服务公司。北清公司商业模式的独创之处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ICT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打破时空限制,解决中国教育领域供需矛盾。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不同年龄段人群对教育的需求呈几何增长,与此同时,专业教师的增长相对缓慢,教育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由于不同领域专业教师培养周期需要5~10年,依赖传统的教师培养方式增大供给,不可能解决中国日益严重的教育服务供需矛盾。信息及通信技术(ICT)可以打破时空限制,低成本实现教育资源的复制及共享。解决供需矛盾。
信息及通信技术一方面可以把优质的教师授课内容转化为网络课程,实现零边际成本复制,从而实现任何人、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通过网络获取自己需要的网络课程。另一方面,网络通信的发展,可以打破地域限制,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及任何地点均可在同一个网络课堂中上课,进行音视频的在线互动与交流,从而实现个性化教学。
北清公司把单纯网络课程、网络教室与线下实体辅导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应用于早期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各个教育领域。
2,升华传统网校模式,使网校走进社区、乡镇。
实体门店与网络远程教育相统一的模式,实现网校模式升华。一方面,突破了传统网校的狭窄市场空间,使得无论是否有电脑、是否有宽带上网条件都可以接受优质的网络资源。另一方面,以门店为载体的线下辅导,克服了学习者特别是中小学生网络学习能力不足问题,使得优质远程教育资源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3,变革传统学习辅导模式,使规模经营成为可能。
网络远程教育与学习辅导相融合的模式。把远程优质资源的高质量资源与当面辅导的个性化等优势结合在一起。有了网络资源支撑,降低了对辅导老师能力的要求,也降低了辅导老师的工作强度,使得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传统学习辅导业务高度依赖当地师资,一方面只能在师资水平较高的大城市开展直营业务,最终沦为对师资掠夺性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更广大的二、三级市场,还是小作坊式的家庭辅导模式。无法实现规模经营。
4,突破地域保护、裂变式发展。
总部的优质教育资源与各地经营者的资金及地域优势相结合的连锁加盟模式,解决了市场扩张与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具备了裂变式极速发展的潜能,同时突破教育行业的地域壁垒:统一的高质量网络资源支撑及完备的渠道管理系统使得加盟模式具备操作性。
5,渠道整合与运营提升。
北清公司“网络教育+实体门店+学习辅导中心”的商业模式,首先在基础教育领域获得巨大成功,然后迅速应用于早期教育、职业教育,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渠道体系。
在北清公司教育渠道的发展壮大的同时,终端的教育产品及服务也呈规模化增长,因此,北清公司为加速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拉动产品线的完善,将终端的产品及服务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以逐步实现产品的系列化及规模化。
这种商业运作思路与模式给北清公司带来了极强的商业竞争力。一方面为其迅速抢占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在树立其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的同时,又形成了强大的行业进入壁垒。
在商业计划书发出要约后,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巨大影响。但还是有60余家来自美国、欧洲、韩国、日本、中国等境内外交易所和投资机构对项目进行了评估,并表现出浓厚的投资意愿,最终根据各个股东商定意见,决定接受引入“中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入北清公司。中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清公司增资5000万人民币,持股20%。
中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前在中国国内已成功投资了十余家上市公司,中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来,不仅仅为公司的发展带来资金,而且对北清公司扩大知名度,提升企业估值都有很大影响,同时,也完善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并在多方面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支持。
公司治理
为了给北清成长打下坚实的发展基础,使其顺利成长为一个符合上市标准的现代企业,财富指数对北清公司的公司治理下足了工夫。
I,规范公司会计核算。针对北清公司会计核算延用老的会计核算办法,而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科目不正规,成本核算不精细,无法为企业精细管理提供数据,支持,财富指数帮助北清公司聘请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其转换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梳理了会计核算,为加强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持基础。
2,推行预算管理。针对北清公司管理层不知道如何定目标,如何控制成本,财富指数指导北清公司建立了初步的预算管理体系,使各部门有了自己的目标,有了自己控制成本的工具,公司对个人有了考核的依据,使上上下下都加强了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充分发挥了各自能动性。
3,流程梳理,加强内部控制,明确审批权限。
4,强化合同管理。合同以前是北清公司的老大难问题,每一份合同执行得怎么样了,什么时候该收款,财务是否该
确认收入,合同又是谁在跟踪,似乎谁都说不清楚。通过整改,合同企业留存三份,一份交由业务主管,管理合同的执行进度和收款进度,一份交财务,监督合同执行与收款,一份存档备查。
5,改变一股独大,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公司治理。由于北清公司大股东个人所持股份达到65%,一股独大,大小决策基本是“一言堂”,增大了公司决策风险与持续经营风险。财富指数建议继续引进投资者,既可扩充资本,新增资本力量又能迫使企业实现真正的法人治理,降低企业风险。
6,补税。企业存在欠税现象,在财富指数的督促下,北清公司补缴了全部欠税,消除了税务风险。
专业顾问
在内功练完之后,财富指数帮助北清公司聘请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上市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合并香港梁学濂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及新加坡上市、美国上市等执业业绩。北清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斌为大信所副总经理,赵先生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管理咨询工作,在公司改制上市、审核及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措施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13年的行业和执业经历。担任一家H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两家大型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顾问。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进行初步审计后,发现北清公司的财务基础工作非常薄弱,离上市相关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为此,他们协助北清公司对财务基础工作做了大量的调整。北清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比较随意,会计政策不连续,为此,大信所帮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了适合北清公司自己的会计政策;北清公司未对自行开发的大量软件模块进行资产登记,开发费用全部进行了费用化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这部分已经开发成功的费用应该资本化,应予以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因而低估了自己当期的资产和利润,大信所建议其做了合理调整。此外,大信所还对制作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提出了大量改进建议。经过大信所的财务辅导。北清公司的财务工作完全符合了上市规定的要求。
在上市过程中,除了上述提到的基础性工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还为北清公司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服务:
1,协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审核公司的盈利预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4,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财富指数还帮助北清公司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上市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是深圳市目前规模最大、从业时间最久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在全国证券法律领域享有盛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同时,北清公司上市律师负责人汪献忠先生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长公司改制及上市,精通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上市整个过程的法律事务。
北清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同样面临着法律方面的风险。最初北清公司成立之初,主要的两个股东相互约定,公司董事长由两人轮流担任,恰好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进场时准备换另一个股东担任董事长。汪献忠律师为此给这位股东做了大量说服工作:各国的上市管理办法都会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更换,两到三年内不得上市,国内董事长的更换,就意味着更换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更换了实际控制人,若北清公司换另一名股东担任董事长,北清公司两三年内肯定上不了市。经过汪律师的说服,另一位股东从大局出发,同意放弃担任公司董事长。另外,北清公司成立之初还存在少量的外资股份。汪献忠律师认为国内目前鲜有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而且,北清公司属于电信增值业务,被列为外资限制类企业,北清公司的外资股份可能会给上市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建议私募进入的时候,外资公司就此退出。
此外,在上市过程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还主要为北清公司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服务:
1,协助公司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
2,负责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文件进行审查。
3,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4,为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另外,财富指数帮助北清公司聘请了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其上市的保荐人及承销商。
券商进场后分析发现,北清公司最初提出的上市募集资金超出实际需要,券商认为大的资金需求就意味着发行更多的股票,稀释原股东较多的股权。同时造成上市公司资金浪费,资金效率降低,对股东对公司均不利,因此对北清公司融资计划进行了合理压缩调整。
在上市过程中,该证券公司主要为北清公司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服务:
1,制定股份公司改制方案。
2,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及制定发行方案等方面进行操作指导和业务服务。
3,协调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及工作结果,充当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全过程总策划与总协调人。 4,起草、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 5,组织承销团包销股票,承担股票发行上市的组织工作。
申报、挂牌
股份公司成立运行一定期限后,经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以制作正式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主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然后由主承销商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最后由主承销商完成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为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提供法律及专业依据。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很快北清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接着,北清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巡回进行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不久之后,北清公司迎来了新生的日子。这天公司刊登上市公告书,在创业板完成挂牌上市交易。董事长周勇在交易所敲下了荡气回肠的钟声。
对于上市的感受,周勇先生表示上市好处很多,“站在资本市场的肩膀上,我们能看得更远。”他表示,上市后明
显感到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得到很大的提升,社会信誉增强了。“比如银行贷款,以前是你追在银行后面,现在是银行跟在你后面”:对客户、对供应商、对经销商的品牌效应显现。其次,公司内部治理更加完善,各种制度也更加规范:同时,“对我们自己来说,作为公众公司的公开透明也让我们更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对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学习也收获颇多”。
说起上市带来的压力,周勇先生说,“没压力怎么能前进,我们不满足于‘小富即安’。”同时。周勇先生非常感谢财富指数尽职尽责的服务,深感到寻找一家优秀的上市中介公司的重要性,与财富指数合作是北清公司成功上市的关键。
退出也有门道
北清公司的上市,对于财富指数来说,也是果实成熟-的时刻,只需锁定期满,财富指数即可从二级市场上进行套现退出。一般情况下,作为机构投资者,财富指数退出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循规蹈矩”式
财富指数按照创业板市场规则,在北清公司上市一年后,即其禁售股份解冻后,在市场中按比例分批售出其所持有的股权。该方式可以使财富指数完全享有风险投资的全部收益,但同时必须承受北清公司上市后的全部市场风险,如发行定价偏低、上市后股价下跌或创业板市场整体走势低迷等。虽然财富指数可以将其持有的、处于禁售期内的股权用作抵押贷款,以便进行新一轮风险投资,但毕竟因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较高,所能得到贷款额度将会大大低于其持有股权的市值。因此,这种退出方式因存在一年禁售期而将低了风险资本循环的速度,不利于提高风险资本的流动性。
二、“以空间换取时间”
在北清公司拟公开发行之前,财富指数可通过承销商以私募方式,在一级半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协议折价转让给其他投资者,通过“化整为零”使每个投资者持股数不足总股本的2.5%,这样可规避禁售期结束后持续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持股增减总额达总股本2.5%和5%的规制,也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虽然。这种退出方式无法使财富指数享受到风险投资全部收益,使投资总收益率有所下降,而且由于在创业板市场的发行机制是采用市场化的核准制而非计划体制下的审批制,北清公司能否最终上市将由市场决定,所以协议中可能还会带有一些对财富指数不利的条款,如强制性回购,即如果北清公司不能按期上市,财富指数必须购回其所出售的股权。但是,通过退出方式,财富指数在出让部分投资收益的同时,规避了上市后创业板市场关于禁售期方面的限制以及禁售期间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从而能够“以空间换取时间”,便于资金从已成熟的北清公司中退出,进入下一个风险资本循环,提高风险资本的运营效率。
三、“以进为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