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体育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1-30 00: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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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论文

篇(1)

2我国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之间发展脱节现状及问题

2.1学校体育师资力量雄厚,但参与社区体育工作少

学校内体育教师及离退休的体育教师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的比率很低,在职体育教师在课余时间里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比率极低,其参与积极性低于离退休人员。

2.2学校体育资源丰富,有效利用率低

大多数学校采取封闭管理。为了便于学校管理,体育场地通常6点以后就关门,无形中造成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资源的浪费,不能与社区形成优质体育资源互利共享的相应。

2.3社区体育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

受制于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程度的不同,体育发展呈现出一定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区体育设施、场地不均衡;二是社区体育活动经费不均衡;三是社区体育指导员和管理组织不均衡。

3高校体育资源与社区体育融合发展的对策

3.1抓好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

在大学体育与社区体育结合过程中,要特别抓好宣传工作。一方面要注意大学体育政策的对外宣传。另一方面要注意体育文化知识的宣传,以打造有影响的大型比赛,还可在每学期举办一个“体育文化宣传周”。同时,大学毕竟不同于社会,社区人员的大量进入对大学纪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所有进校人员的宣传管理,预防负面影响的产生,保证大学体育与社区体育结合后形成互动式良性发展。

3.2高校体育实行对外开放政策

当今社会,一个国家的发展也需要对外开放,一个团体的发展需要对外开放,高校体育要树立社会大体育的意识,不但要搞好校内的体育工作,还应为社区体育出谋献策积极参与,为全体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尽一份力。高校体育的发展同样需要主动走出去,大胆请进来的策略,高校应对社区居民中进行体育锻炼的人群提供不影响教学条件下的宽松政策,鼓励社区居民进校体育锻炼,对进行体育场馆锻炼者进行合理的收费,通过多种途径促使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的结合,在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中促使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3.3搭建社区体育与高校体育合作发展的组织管理机构

以社区居委会、社区内的学校体育负责人和居民代表三方构成社区体育委员会。在组织机构的管理人员上,除少数必要的专职人员外,多数可由业余或兼职人员担任。在经费来源上,除少量的政府投入外,多数应由活动创收等市场渠道及企业的赞助来解决,组织机构的活动地点选择为社区内较有影响力的体育场馆,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会议交流,对开放中的有关事宜进行决策和管理,从而加强了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性,使其向经常化、规范化方面发展,从无序、松散向有序、有计划的趋势发展。

篇(2)

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相关政策指导

不到位、实践相对落后长株潭获批两型社会建设以来,小到地方政府,大到国家政策层面,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但与两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步伐相比,体育经费投放、场地建设、人才保障等远远落后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其它领域,且缺乏相关的政策指导。笔者于2013年底查阅了两型社会获批以来长沙市体育局、株洲市体育局、湘潭市体育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两型办等主管部门以及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布平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结果显示:从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湖南省政府颁布的1005个文件中,涉及有关两型社会的政府文件为20个,体育方面的文件为1个。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湖南省体育局及长株潭地方体育局颁布的文件14个,其中有关体育方面的文件8个。从高校科研来看,有关两型社会的研究为9081(个/篇),其中论文6753篇,硕博论文1358篇,课题970个;有关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体育方面的研究为1093(个/篇),其中论文476篇,硕博论文476篇,课题141个(见表1)。由此可见,体育在两型社会建设中,依然停留在高校体育教师的科研中,而与两型社会对接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还没有得到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对重视,其生态化建设没有与两型建设的总体目标同步推进。这与笔者2011年初所检索的结果基本一致。调查同时显示:长株潭高校体育教师参与两型社会建设相关的体育论文、有关体育生态化发展的立项课题,在数量上居高不下,说明高校体育教师对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体育及体育文化的生态化,态度是积极的和有信心的。

(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欠缺整体规划、无借鉴经验

根据湖南省“规划引导,基础设施先行,重大项目跟进”的两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首先应当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中根据两型社会建设的特征,长株潭的人文、自然、体育发展等因素去规划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以长株潭的总体规划为切入点,对长株潭建设过程中已经编制且审批通过的14个规划和已经编制但在待审的4个规划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显示:18个规划中,只有4个规划涉及到有关体育方面的内容,且都语焉不详。例如《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中只涉及“运动”“体育场地建设预留用地”和“奥林匹克运动”等简单的词语;《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中笼统提到了把洞井-跳马作为体育休闲区,并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和承接体育培训,把昭山打造成体育休闲公园,把湘江列入体育休闲区域等;《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空间开发与布局规划》有简短两句话涉及把长沙的圭塘规划为体育中心、株洲河西打造成文化体育基地、湘潭酝酿体育休闲等;《湖南省“十二五”环长株潭城市群发展规划纲要》也只有寥寥数语要求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城乡文化体育均等化。由此可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既无具体规划,也没有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同时,两型社会建设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前期的经验借鉴,其范围内的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探索性和曲折性很明显。可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的实践操作,都缺乏整体规划和经验借鉴。

(三)农村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差、生态观念淡薄

湖南素有“五里不同俗,十里不同音”和“二八月乱穿衣”的俗语,长株潭处于湖南省南高北低马鞍型的中、北低地势地带,成“品”字形排开,其广泛的农村居住范围和恶劣的自然环境促使长株潭农村社区居民,在体育习俗的养成和体育锻炼项目的选择、体育文化的形成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很大的差距。农村的体育陋习根深蒂固、体育生态意识贫乏、体育生态规范或缺、体育生态教育贫瘠等状况,促使农村居民对体育器材的保护、体育场地的维护、体育行为的约束、体育活动的组织等缺乏必要的了解与认同,从而出现体育场地的随意占用、体育器材的恶意损害、体育广告牌的任意涂改以及乱扔垃圾、烟蒂、随意吐痰、破坏周边绿化等情况。调查显示,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被占用情况较为严峻,有87%的体育场地被部分或全部占用,略低于湖南全省农村体育场地全部或部分占用92%的水平。同时,长株潭范围内有湘江、洞庭湖、仙女山、九郎山、岳麓山等名山名水,给农村社区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约束性和选择性。长株潭农村社区居民长期分散的生活环境导致其在体育生态观念、体育生态意识、体育生态项目选择等方面也有不尽人意之外。

三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的发展策略

(一)强化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的政策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政府在两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应重视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文件,如有关加强长株潭农村居民体质监控工作和开展“全民健身示范乡镇”工作的政策和文件,以保证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有序推进。从运动场地建设、运动器材配置、运动环境维护,到村落、社区、乡镇的体育生态运动场所的配备,都应当指示到位、政策到位,保证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乡镇文体办要在政策文件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如《ⅹⅹ乡关于体育文化周开展工作实施方案》《ⅹⅹ村关于成立“健身秧歌队”“腰鼓队”的通知》等,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以保证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循序渐进,也保证其与两型社会建设的同步并行。

(二)加快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发展规划,加强试验区建设

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要列入两型社会建设的整体规划,与两型社会建设同步推进。要通过对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试验区建设和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体育运动项目实践两个方面来加快整体规划。从农村社区体育设施的配置、经费的投放、运动场馆的建设、体育从业人员的配备等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布局。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划,如《长株潭城市群体育资源共享规划》,以保证长株潭农村社区体育文化在其生态化及发展方面有章可循。试验区建设,首先要围绕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以大河西、天易、昭山、云龙、滨湖等先导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将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列入绿心地区和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中。出台相应的如《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体育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来加快和规范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的生态化建设,再根据实施方案进行规划、布局、实施。其次,通过对绿心地区及先导区农村社区体育文化生态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将试验区经验向周边农村社区辐射,编制出台《长株潭3+5城市群体育发展规划》,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生态体育运动项目,要以长株潭农村社区地理位置为切入点,以洞庭湖、湘江为经线,仙女山、九郎山、岳麓山为纬线,公共自行车项目为网状覆盖面,力求打造一个集赛龙舟、登山、自行车于一体的原生态体育运动项目。

篇(3)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提出,既为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又对体育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社区体育仍将是21世纪前50年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热点。探求新时期社区体育发展的趋势与对策,是构建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

1我国社区体育现状

1.1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经费不足

目前我国体育场地设施仍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从事运动、健身的文化需要,我国人均体育场地器材的占有量与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其他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相比还很低,社会体育经费与竞技体育相比差距很大,而社会体育却承载着维护亿万群众运动、健身、休闲的任务。我国目前的体育场馆多集中在学校和单位,社会上的场馆多数追求豪华型,超过普通群众的消费能力,场馆的类型多为篮、足、排球,无法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要。

1.2组织化程度低

2000年群众体育现状调查表明,我国群众体育活动60%是自发组织的,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比例仅占6.6%,虽然比1997年的3.7%有所增加,但还远远不够。同时,我国体育社团总体上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制度化问题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等。这种状况对社团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3发展不平衡

这里既有城市和农村二元化格局的明显差异,也有沿海与内地、经济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体育场地设施和社区体育指导员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特别是集中在发达城市和地区。我国目前的社会体育指导员90%集中在城镇,而广大的农村只占10%。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要求农村与城市要全面协调发展,农村体育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了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而增加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是目前发展农村体育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2社区体育的机遇与挑战

2.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体育发展提供新机遇

2.1.1运动休闲成为时尚席勒说:“只有当人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时他才是人。”现代社会中,“人”的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以人为本”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呼唤人性的回归,人的多样性需求得到综合的考虑。现代人不仅需要强健的身体,更需要轻松愉悦的心情。人们要求摆脱机器和外界的奴役,做自己心灵的主人,休闲娱乐成为自觉的追求。现代人纷纷背起行囊,走出户外,呼吸着新鲜的空气,放飞快乐的心情,享受运动的,运动休闲成为时尚的生活方式。

2.1.2个人参与体育的条件改善

进入小康社会后,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人民的消费能力和水平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到2005年,按2000年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12.5亿,人均国内生产总植达到9400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在这种条件下,随着人们体育意识的增强,将有更大的能力进行健康投资。

2.1.3体育休闲更加受到重视

2003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印发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重新的调整,修改后的三次产业划分将体育产业与文化和娱乐业一起组成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说明体育休闲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体育的层次也得到了提升。我国目前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鉴于此,党的十六大提出:“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自十二大使用“小康”概念以来,党的重大文献首次将“全民健身体系”纳入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使之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把体育提升到很重要的地位。社区的休闲体育可以有效地形成一个全民健身的体系,在休闲娱乐中群众可以受到各种各样的教育和熏陶,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2.2新时期社区体育发展面临的挑战

2.2.1供需不足矛盾将更加突出

随着人们体育意识的增强,体育人口的增多,需要更多的体育服务,目前业已存在的体育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并且在有些地方仍存在挤占、挪用体育场地设施的情况。虽然国家要求开放现有懂得体育场馆设施给社区居民使用,但对越来越多的需求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近几年也得到很大的发展,总数达到了20多万人,但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很低,不仅不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同香港、澳门比也有很大的差距。

2.2.2体育活动更不易组织

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更加多元,对体育活动项目的选择更加多样,出现了许多以前不存在的新的运动项目,同时,现代社是一个生活方式多样的社会,人们工作、闲暇的时间安排也不尽相同,显示出个性化的趋势,并且这种现象也会随着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发展而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社区体育的组织形式和方法都渐渐失去作用,由于体育兴趣各异、时间安排不同,社区体育活动更难组织。

2.2.3管理的难度更大

现代社会是一个人口不断流动的社会,人口的频繁流动使社区体育管理面临一个新的难题。我国传统的社区体育可以依靠一两个比较有影响、比较有权威的大爷或大娘就可以管理的有条不紊,但随着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加深,需要社区体育的管理更加规范,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等方法进行管理,而我们这方面的人才还很匮乏,必将使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社区体育的管理难度加大。

3新时期发展社区体育的对策

3.1大力提倡“三位一体”的学区体育

把社区、学校和家庭有机联系起来,利用孩子带动家长、学生教会居民,使体育融入生活,这样学校教育与社会、家庭结合,有效利用了有限的体育场地设施,居民有了科学健身方法指导,家庭有了健康的生活方式,可以弥补社区体育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从学生中选拔和培养社会体育指导者,是一个值得大力提倡的体育方式。

3.2重视体育俱乐部建设

社区体育的发展需要社团的组织,发达国家有数量众多的体育俱乐部。荷兰有3万多个俱乐部,470万会员;日本有体育俱乐部372595家,会员超过总人口的10%以上。而我国社区体育多是自发组织,组织化程度不高,需大力发展体育俱乐部,同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3.3进行休闲体育理论的研究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入了崭新的时期,这对中国的社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中国体育在这个新时期的社会功能将发生更加明显的转变,以适应休闲时代的到来。于光远先生认为“玩是人的根本需要之一……要玩得有文化、要有玩的文化,要研究玩的学术。”

3.4开发体育自然资源

我国有丰富的体育自然资源,我国有8000m以上的山峰8座,8000m以下的山峰几千座,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万多条,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1600多条,超过10000平方公里的河流163条,另外我们还有众多的湖泊、名胜古迹,这对开展登山、漂流、游泳、划船、体育旅游等提供了天然的条件,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开发时一定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洪潭.社区体育运行简论[J].体育与科学,2002.

[2]卢红梅.河南省城市社区群众体育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2.

篇(4)

社区体育服务人才,是为社区居民体育健身而服务的人员,在全民体育活动和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等多方面应具有组织、管理、辅导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的规定,把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人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发展计划,鼓励、吸引优秀人才向社区流动[1]。社区体育服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社区体育服务的内涵与发展水平,优秀的社区体育服务人员是社区体育服务宝贵和重要的资源。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指导社区居民科学健身服务的重要力量和制约社区体育服务发展的关键要素是如何建设好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2]。当前,社区体育服务人才短缺,素质偏低,结构亟待优化。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社区体育服务人才现状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根据研究需要,借助《中国知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料中心》等电子文献,以“社区体育服务”和“体育服务人才”为关键词检索了国内外关于城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方面的论文及研究报告120余篇;查阅近10年国内、外关于社区体育方面的期刊文献和博士和硕士论文,重点阅读相关政策法规和著作,结合本研究目的对文献进行归纳梳理。1.2.2调查访谈法。于2015年9-12月期间,对有关管理学、体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部分社区的领导进行访谈,社区体育服务人才的现状与未来、人才制度建设、人才培养资金保障是访谈的重点。1.2.3问卷调查法。为了解杭州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的现状和问题,设计了《杭州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情况调查问卷表》、《社区体育健身者情况问卷》主体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职业化状况与薪酬待遇等四大方面。调查人员以学校教师和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组成,利用2015年暑假进行调查。共在杭州主城区20个社区随机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回收356份,回收率为89%,有效率为100%。经SPSS软件分析,问卷效度良好。

2结果与分析

2.1社区体育服务人才基本情况分析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43.9万人,社区公共服务从业人员105.9万人。有507.6万社区居民成为社区志愿者,活跃在社区服务各领域,成为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3]。近几年来,杭州市体育主管部门秉着认真实践国家各项体育方针的积极态度,在全民健身、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等方面取得了优秀的成绩。杭州市大众体育参与度在持续地提升,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氛围逐渐形成,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在不断完善。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底,杭州市已建成全民健身苑(点)4837个、篮球场2780个、乒乓球室(场)3368个,社区体育服务中心23个,杭州市人均体育用地面积达1.5m2。虽然体育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但相对杭州市社区体育发展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居民参加健身活动缺乏专业人员指导。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社区对这方面也有所重视,基本都配备了专业的人员,负责管理社区内的各项文体活动。社区在选择这些管理者的时候也非常重视他们学历,80%都是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大约35~45岁之间。但这些管理者之前所学的专业基本上与体育无关,其中极少数有着公共管理或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当问及所在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体育服务站的运行情况与未来发展时,只有少数社区管理者对社区体育服务中心有明确的管理目标,清晰的发展规划。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社区民间组织骨干成员在服务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肩负着社区体育服务的绝大部分工作;另外的一部分主要是由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相关的体育志愿者等。这些人员中有高学历、高运动技能的体育人才,其中有来自于周边教育机构的体育老师和院校的学生。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的人员配置根本不能满足居民参与健身活动的要求,管理队伍亟待壮大。

2.2杭州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低下。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杭州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中有63.4%是专科以上学历,共1343人,本科以上1250人占总人数的35.9%,本科以上高学历指导员比例较低。本科学历的具有体育专业背景的不到8%,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区健身人群的高质量辅导的需要。目前杭州市社区体育服务人员中主要以女性为主,占了61.6%(表1),女性比例偏高,年龄偏大,并且多为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的兼职人员。社会体育专业毕业生和体育专业毕业生分别占7.56%和40.02%(表2),其他都是没有经过系统的专门培训,没有专业的学科知识、工资待遇也相对较低、文化素养同样不是很高。以上种种使得他们难以为广大居民各种各样不同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体育指导服务。2.2.2培训制度不完善,薪资待遇不高,人才流失严重。在进行体育服务的时候,没有量才而用、人尽其职地对各类人群和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以致于出现专业与工作实际不匹配的情况。假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个人水平与工作职责不相符,特别是没有将他们的个人能力发挥出来,使其遭到埋没,会出现人才流失。现阶段应该借鉴国外分类培训的模式,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丰富体育服务人才的类别结构,通过培训制度加以完善。从实际调查中发现,社区体育服务人员中,工作年限长的较少,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只占到了26.4%,且流动性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薪资待遇不高。2.2.3社区体育服务人才数量偏少、能力单一。杭州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整体情况是:总体数量偏少,各区数量差异较大,比例不合理。一些社会体育专业毕业生在进行职业选择时,作为一个谋生手段,他们最看重的是收入,不太看重专业对口性,使得他们直接选择与社区体育不相关的职业。另外,杭州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的入职资格没有明确的要求,在招考和聘用相关岗位的人员时标准模糊,导致不少岗位形同虚设,指导工作难以开展。如今,居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热情非常高涨,在全社会掀起了锻炼身体的热潮,锻炼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社区服务人员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开发出更加新颖有效的锻炼方式,更好地为居民服务。拥有过硬的运动健身、运动营养、运动损伤防治等知识是社区体育服务人才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之一。从表3体育服务人才能力排序显示,健身指导排在第一位,对于社区居民需求最大的体育服务人才应有的运动损伤的防治、运动健身保健咨询分别排在第四、七位,说明现在社区体育服务人才的能力单一,与实际要求的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2.2.4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之间缺乏交流与互动。现阶段全市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育服务人才管理网络,该网络涵盖了全市涉及到体育事业的团体和机构,大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小到具体的单位的小型协会。调查发现,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互相没有直接关系,缺乏有效的合作和沟通,相互之间缺乏有计划的布局和统一的管理,因而容易出现体育活动内容不够丰富、资源整合困难、社区体育活动组织不力等方面的困扰,这样就会影响到社区健身活动开展的节奏,打乱预先的计划,给负责现场的人员带来很多突发状况。再加上城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组织管理者水平有限,数量不足,因而体育服务很难到位。2.2.5志愿队伍不足。作为一项社会体育事业,尤其是专业体育服务人才严重不足的现状下,志愿者队伍作为体育服务人才的重要补充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4]。目前社区体育服务的参与人员主要是离退休人员,其他年龄段较少,参与率、活动积极性较低,公共服务极难调动志愿者的兴趣,志愿者的参与人数缺乏,活动效果不好,时间维持不够长,也不容易对体育服务起到作用[5]。当前,在杭州市,体育方面的志愿活动的发展还不太先进,虽然其中有些志愿者抱有服务的热情,但是却没有有效的途径参与到相关的志愿活动中;另外,还有的志愿者没有很好的专业性,不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3对策研究

3.1加快体育人才政策、法规建设,为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社区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浙江省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多个文件的出台,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纵观这些文件,涉及到体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甚少。体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各地区社区体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有利于体育服务人才培养、考核、聘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确保他们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技术地位以及经济地位,使社区体育服务进入可持续发展;由于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还不够壮大,需要政府、社会、高校多方大力宣传,同时还应该建立供求平台,及时各类需求信息,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稳定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通过制定政策,引导体育专业毕业生就业,积极吸引和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人员等到社区体育服务中心服务。3.2拓宽体育资金筹资渠道,为社区体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由于体育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税收等多种方式,对社区体育服务中心进行全面的财政支持,确保办公经费的正常投入使用,确实改善社区体育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办公环境。针对目前体育资金不足的现状,地方政府或基层社区应该想办法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加入,进行多元化的筹资,并可以设立专门的人才培养基金,加强社区体育服务人才的队伍建设。3.3建立、利用相关媒介,落实信息服务要利用好身边的宣传渠道,积极的建立新型的信息平台,将各种体育健身信息及时传递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居民们则可以通过手机、宽带网络等各种信息终端,只需动动指尖,即可随时咨询、获取有关健身活动、俱乐部、小型球赛、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信息;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社区服务中心也要意识到这一点,做好相关活动的网络宣传,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网站,一些日常健身、健康的知识,指导居民以更加健康的方式生活和运动,此外也可以开展一些在线服务项目,及时解决居民在锻炼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社交平台和软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原有的交流方式,为居民提供了更方便地与服务人员交流的机会;此外,居民还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预约、支付、投诉等,感受现代社会的快捷、便利与精致、细腻,同时大大提高了居民对社区体育事务的参与的积极性。3.4加强体育服务类人才的培养,为社区体育输送服务人才现阶段城市社区体育服务人才无论从质或量上都无法满足转型社会对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的需求,应立足中国现有国情,并与国际接轨,建立政府———高校———社会联动的支持平台。鉴于社会体育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专业,高校的各专业之间和各高等院校之间应当互通有无,成立多个学科的合作平台,拓展合作渠道,统筹具有优势的资源,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制度作为保障,拓宽渠道配合各大高校的社会体育师资岗前培训。专业体育院校和体育服务机构职后培训和入职资格测评机制也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强调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吸引社区党员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体育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一支专业素质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社区居民满意的社区体育服务队伍。

作者:丁春琴 单位: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2012-03-12].http://www.china.com.cn/guoqing/index.htm.

[2]十报告文件起草组.十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20.

篇(5)

对于体育文化的概念,理论界既有共识,也有分歧。马岳良(2004年)认为体育文化是以身体为媒介,把满足人类需求的身体活动进行加工、组织和秩序化,形成获得社会承认且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文化,是渗透到人所创造出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之中的一种特殊的人体活动文化,具体包括体育认识、体育情感、体育价值、体育思想、体育道德、体育制度、体育市场开发、体育运行规律、体育物质条件等。王振涛、单清华、周毅(2007年)结合物质层、意识形态层和哲学思想层的三层次文化构成理论,认为完整的体育文化也应包含这三个层面内容,具体为:第一层(物质层),为各种体育活动场地等硬件设施;第二层是体育的科学原理、锻炼知识、组织形式、制度等;第三层次则是哲学思想层次,诸如生命观、健康观、寿命观、健美观、伦理观等。孙娟、付常兵(2009年)认为体育文化是广义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切体育实践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是人们为谋求身心健康发展,通过竞技性、娱乐性、教育性等手段,以身体形态变化和动作技能所表现出来的具有运动属性的文化,包括体育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等。结合相关学者对体育文化的定义,不难发现理论界对体育文化虽然在内涵表述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基本上存在一个共识,即认为体育文化是体育物质文化、体育精神文化和体育制度文化的综合体,这三者均是体育文化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笔者对此表示认同,因为文化不是孤立的要素组成,需要物质基础支撑、精神内核彰显以及来自制度的规范约束,体育文化同样也不例外。

1.2体育文化的功能

笔者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归纳,认为体育文化的功能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体育文化有助于提升国民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而且参与体育文化逐渐成为国民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的一种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娱乐享受功能,这一点几乎是目前理论界的共识,可以说是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二是体育文化具有感召功能,有助于凝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的人心,能够推动形成共识从而提升国家和民族的团结力。有学者认为,体育文化还具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塑造公众形象、推动社会进步等功能,其实,笔者认为这些功能依旧是体育文化基本功能和感召功能的延伸。事实上,体育文化还具有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即政府及社会可以借助体育文化来协调社会人际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健康、友爱、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体育文化的社会管理功能迄今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并被充分运用,也未被理论界进行系统性的抽象总结,需要对此予以挖掘并深入研究,进一步丰富体育文化的功能内涵。

2社区管理中的文化缺位及体育文化契合分析

2.1社区管理中的文化缺位分析

社区是指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的行政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是城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说,社区是城镇构成的最小组成单元。而社区管理通常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了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区的发展繁荣,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活动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活动。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理论界对社区和社区管理内涵的定位,不难发现社区在管理上具有自治性,但是,笔者认为社区也是政府的行政区域,不能脱离政府的行政领导,否则仅依靠社区的自我管理会出现管理“失灵”。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定位,导致我国在对社区管理上出现管理责任不清晰、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大、社会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据统计,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3.73%,城镇社区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一方面从社区群众对其生活环境诉求来看,满足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硬件设施条件一般都会逐步得到政府的重视而被解决,但受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社区群众的文化诉求却未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即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相对不足。另一方面,从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行政权力职责履行来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居民进行严格管理,如国家计划生育等政策在社区的执行,可依然受社区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政府对社区管理的行政指导相对不足,尤其是在借助非刚性行政指令的政策制定及指导上较为欠缺,导致对社区管理效果并不理想,社区文化严重缺位就是体现,社区居民之间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加上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关系不够融洽;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职能的履行缺乏居民的积极支持,使得一些政策难以推行实施;甚至由于缺乏正确的社区文化引导,“黄、赌、毒”等不良社会风气在一些社区滋生蔓延,给社会和谐带来了诸多隐患。

2.2体育文化功能与社区管理的契合分析

以文化为载体,加大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力度既是满足城镇社区居民对文化生活诉求的需要,也是社区管理方式的创新。而体育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构成的一部分,相比较其他文化,在社区管理中具有较多的功能优势,可以与社区管理形成有效的契合。首先,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讲。马斯洛认为人有五个层次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随着社区居民物质生活的日益满足,一方面他们逐渐有着强烈的文化生活需要以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而体育文化具有一定的娱乐享受和自我发展功能,可以较好地满足社区居民较之物质生活更高层次需求;另一方面,社区居民还存在社交需要以获得社会尊重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而社交需要人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这就涉及到不同文化程度或不同文化背景的文化融合问题,在融合过程中,体育文化具有较强的优势,可以迅速架起沟通的桥梁,教育背景、能力禀赋、地域差异等内外部因素均不会成为体育文化在社区居民间的沟通障碍,因此,体育文化交流既是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又是促进社区居民沟通的有效途径。其次,从社区居民对不同文化参与的主动性和被动性程度来比较。不可否认,政府越来越重视在社区管理中充分依托文化载体来实现有效管理的目的,为此加大了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力度,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文化进社区活动,但是,面对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行政指令性条款推行的模式,或者商业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功利性明显的商业化推广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不仅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程度不高,甚至还会引起社区居民的强烈反感进而产生抵触心理。而体育文化具有不可比拟的吸引优势,社区居民基于提升自身身心健康素质等因素的考虑,会积极参与其中,政府如果加大社区体育文化建设力度,通过体育文化来辅助社区管理,可以为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提供平台,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再次,从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作用形式来考量。体育文化相比较政府行政指令、刚性的政策规制等社会管理形式,可通过柔性影响来达到社会管理的效果,这与我国社区管理工作的特点也有着较强的契合性。如前所述,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社区是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如果社区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在社区定期规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符合社区居民文化诉求的文体活动,并辅之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精神文化主题教育,以此来宣传党的政策方针,社区居民更容易接受和贯彻执行。通过参与社区体育文化,社区居民之间的一些利益问题也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

3对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功能发挥的政策建议

结合前文对体育文化的概念界定和体育文化功能内涵的阐述以及体育文化与社区管理的契合分析,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的社会管理功能,必须重视社区体育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方面的建设力度,要形成“三位一体”的强化机制,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加大社区体育文化的物质资源供给

健全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包括体育场所硬件设施、体育硬件配套环境、体育活动用品等,这些是体育文化在社区管理中社会管理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而当前政府对社区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投入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政策支持缺位、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即使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也没有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使得体育文化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撑,从而严重制约了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实效。同时,社区体育文化基础设施等物质资源呈现典型的公共品特性,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等特点,使得私人市场由于无法解决“搭便车”问题缺乏供给的动力,因此,政府要承担起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供给的主要责任。在《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拓展投资渠道”,这就要求政府要站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高度,重视社区体育文化的物质资源投入,并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体育文化物质资源能够长期有效运转。此外,基于政府财力的限制,也应积极吸引个人、企业和社会的主动捐赠,为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建设开辟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3.2加强社区体育文化的精神文化建设

在社区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建立健全后,需要以此为载体开展丰富的体育文化活动,发挥出体育文化提高社区居民身心素质、娱乐享受等基本功能,同时,要依托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向社区居民传递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契合政府的社会管理,引导社区居民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观念、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发挥出其社会管理功能。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妥善处理好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关系,基本功能是社会管理功能的前提,忽视体育文化的基本功能,一味追求其社会管理功能只会事与愿违,因为基本功能是社会管理功能得以实现的媒介,因此,社区管理部门要以“为居民服务,为社区服务”为宗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社区群众喜闻乐见,有益于提高居民身心素质的文体活动。在文体活动开展过程中,积极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方法,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法制等教育活动,实现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目的。

3.3科学设计社区体育文化的管理制度

具备了一定的体育文化物质资源基础,并以此为载体开展了传递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社区体育文化活动,有助于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但是,社区管理既是一项系统性的管理工程,也是政府及社区自身所面临的日常性管理工作,要使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还需要加强社区体育制度文化的建设力度,通过健全、科学、长效的管理制度,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事实上,当前我国社区体育制度文化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社区体育文化杂乱无章,不仅未能较好地保证体育文化基本功能的发挥,甚至对社区规范管理、社会和谐起到了负面效应,因此,相关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的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一方面要规范社区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的场所、时间、内容、形式,避免体育文化的无序开展影响社区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另一方面,要通过规章制度确保社区体育文化活动能够有效开展、长效开展,为社区居民参与体育文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只有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体育制度文化作为保障,体育文化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才会得以体现,缺乏制度保障的体育文化也只能削弱理论界以及社会对体育文化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和重视。

篇(6)

一、“教”兴还是“叫”兴?

“教”与“叫”之本意并无交集。据《说文解字》:“教,上所施下所效也”;“叫,F也”。二者的交叉点始于使令义,但其使令用法并非始而有之,分别有自己的发展过程及发展机制。

“叫”,本义为“呼,喊”。大约在东汉,始现“呼唤、召唤”之义,但使用频率尚低;直到唐代,该义才被大量使用,并屡见于兼语句中。(张焕新,2004)兼语句的句法环境为“叫”的使令性用法提供了句法条件,然而,“叫”表示单纯的“使役”义是在明代中叶以后。

传统文言中常用的使令性动词是“使”和“令”,从汉末开始,口语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使令性动词――“教”,晋代以后,该意义逐渐多了起来。“教”经常用作使令义后,为了与教导义加以区别,使令性动词“教”便被读作平声jiāo,与“交”同音,中古以后的文献中,“交”和“教”常形成异文。(冯春田,2000)

现代汉语中,“叫”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使令性动词,它频繁出现于各类作品尤其是人们的口语中。然而,大量文献资料表明,在汉末至明代中叶的漫长时间里,人们口语中常用的使令性动词却不是“叫”,而是“教”。明末以后,“叫”的用例猛增,首先淘汰了只有平声的“交”(“交”在明末已很难见到),“教”因有去声读法,因此与“叫”并行了一段时间。郭家翔(2013)推测至迟在明代,表使役的“教”就由平声读为去声了。清代以后,“叫”用得越来越多,而“教”则用得越来越少,最后,“叫”取代“教”,成为现代汉语口语中最常用的使令性动词。

问题是,“教”之“使令义”在由唐至明中叶期间的口语性文献中使用非常普遍,为什么在现代汉语中却几近消失了呢?而“叫”又是如何兴起的呢?表示使令义的“叫”与“教”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兴替过程,其机制又如何呢?简而言之,“教”与“叫”之间的这种兴替关系是由语言的经济性原则所决定的。经济性原则是语言使用及发展的一条根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保证语言完成交际功能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节省形式及力量的消耗,使用较为简单的、省力的、熟悉的、习惯的、或具有较大普遍性的语言单位。也就是说,人们在进行言语交际时,总是力求用最小的付出达到最大的交际效果。“教”与“叫”语音、意义混同实为一种交际负担,语言自身会进行调整,作出取舍。二者留一即可。

二、“叫”留还是“教”留?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教”用做动词有三个核心义项:①jiāo,意为“把知识或技能传给人”;②jiào,意为“教导,教育”;③jiào,意为“使、令、让”,如:教他无计可施/教我十分为难。

读jiào时,其“使令义”在明代之前多读作jiāo,而明代及之后,表使役的“教”就由平声读为去声了(郭家翔,2013)。据此可推测,“教”之“使令义”多数源于其读jiāo之“教授义”,同时,“教(jiào)”之“教育、教导”义,不仅和“教(jiāo)”之“教授义”密切相连,而且可以通过论理行为进行施权进而表达使令义。因此,“教”由平声读为去声的过程也比较容易接受,而且,“教”之使令义在汉末至明代中叶的口语性文献中经常被使用。

但是,明末以后,“叫”异军突起并占据压倒性优势,这一结果与二者的本意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首先,“教”无论是教育教导义,还是表示传授知识,都需要有“老师、师傅、高手”等能够施行“教”这一动作的行为主体。而且相关主体所教育教导的行为多为正向积极意义,因此“教”做使令义时,使用范围就大大缩小。相反,“叫”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其使役的动作行为既可以是正向积极的,也可以是负向消极的,这样,“叫”的使用频率自然会高于“教”。其次,“教”是通过论理的方式来进行言语施权,所论其理是被限定的,需是事物的规律或是事情或论点的是非得失的根据,理由或情理,而“叫”则是直接言语施权,毋需理论依据。所以,“教”所使令致使的多为抽象行为或结果,而“叫”还可以施行具体的命令。(郭家翔,2013)很明显,从表达使令义这点来看,“叫”之发展路径更简捷经济,更符合语言发展的经济规律,更符合语义发展的虚化规律,也更符合人类的认知发展规律。因此,从理据分析来看,“叫”比“教”更强势,“教”自会成为消亡的一方。

使令句的基本结构呈现为兼语句“(主语+教+兼语+VP/AP)”。其中的使令义有两种含义:一是“具体使役”,即“支使”,表示主语使兼语做某事;一是“抽象使让”,即“致使”,表示某种情况导致兼语发出某种动作行为或呈现某种状态。(冯春田,2000)现代汉语中,无论是期刊杂志还是文学新闻等文本用例,“教”之“使令义”用法少之又少,这些偶尔为之的用例基本上都为“抽象让使”的“使令义”。

现代史上,有少数作家习惯于沿用“教”于古代的“使令义”用法,老舍、鲁迅等作家就是代表。如:

(1)掌柜是一副凶脸孔,主顾也没有好声气,教人活泼不得;只有孔乙己到店,才可以笑几声,所以至今还记得。(鲁迅)

(2)这一段路可够瞧的。象是河床,怎么也挑不出没有石子的地方,脚底下老是绊来绊去的,教人心烦。(朱自清)

(3)听腻了的话,就跟破留声机片一样,听着教人伤心!(老舍)

当代期刊杂志文本中,“教”也可表示使令义,句中VP/AP多数表示心理动作或者情感状态,如“伤心、心烦、痛恨、失望、发懵、明白、兴奋、感动、心如止水、过意不去、心疼、始终怀念、舍不得、叹为观止”等。句中VP/AP也可以表示结果或者状态,如“笑不出来”“魂牵梦萦”“听不懂”“说不清”等。如:

(4)老舍擅长塑造人物的这等神力,教人没法儿不佩服。(《读书》)

(5)他们盼长大、盼热闹的心情交织在一起,热切得教人感动。(《人民日报》)

(6)现在看起来,或者今天回想起来,真教人笑崩了牙齿!(《读书》)

(7)仇恨能使世人铭心刻骨,恩惠也会教人魂牵梦萦。(《读者》)

(8)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同时对社会经济作认真的研究,以致写出来的文章教人看了总不免有浅薄之感。(《读书》)

综合对上面例句的分析,结果是:这类句中的VP/AP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发生或者结果状态的出现多数无法能主观控制,并非“教”之直接结果,而是抽象致使的结果。试问:“教”表示使令义时,是否可以表达具体使役的施权行为?说无很难,可能需要更大范围的统计,但是确实很少,我们统计了5000条“教”的用例,筛选分析发现,在“教”表示使令义的句中,其后VP/AP几乎都不是表示具体行为动作的。请看以下用例。

(9)a.叫孩子写字――b.教孩子写字

(10)a.叫朋友吃饭――b.教朋友吃饭

(9)(10)中,“写字”和“吃饭”都是具体动作动词,a中“叫”为具体使令,可b则不同,(9)b中“教”为教授义,(10)b则不能用。可见,“叫”之使令义范围要大于“教”。因此,从实际用法来看,“叫”比“教”更有生命力,“教”自会成为消亡的一方。

三、“教”之使令义项应弃除

毋庸置疑,现代汉语中,“教”之使令动词用法或者其使令义之所以被沿用是有原因的,有些是使用者的习惯使然,有些则可能由于使用者读古书较多而受到熏陶,当然也可能是无心而为之。但是,存在的并非一定是合理的:古代出版业、印刷业不够发达,语言规范化的意识也较为薄弱,“教”的使令义被“叫”替代也需要一个过程(虽然上面用例中的“教”无一例外可被“叫”替换),所以若是用法混杂亦着实难免。从实际用例来看,即便是老舍、鲁迅等现代作家,他们使用“叫”来表达使令义的用例也要多于“教”,赵树理、茅盾等作家则用“叫”来表使令义,而无“教”的使令义用例。

(11)真热,空气粘乎乎,湿棉花似的,往人脸上、胳膊上贴,叫人哗哗地直流汗。(老舍《鼓书艺人》)

(12)报纸上骂了几天之后,王金发便叫人送去了五百元。(鲁迅《朝花夕拾》)

因此,若以现代汉语的用例为分析样本,那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从使用范围来看,“叫”的使令义范围(“具体使役”+“抽象使让”)大于“教”的使令义范围(“抽象使让”),“教”之使令义完全可以由“叫”来承担,这样也完全符合语言的经济性原则。

2.从使用频率来看,“教”被用作使令义的频率远不及“叫”。

3.从语言规范化的角度来看,“教”之使令义的标注确实使得相关用例更为复杂。

那么,作为语言规范化的指导性工具书――《现代汉语词典》,其“教”之使令义是否应该酌情删减呢?我们认为,“教”之使令义完全可由“叫”来承载,若“教”不再承担使令义,则不会与“叫”发生此类纠结关系。这样,被誉为现代汉语的母典的《现代汉语词典》,既是国民教育的工具书,又是国际文化交流的使者,对它所做的标准化规范化的处理,对汉语作为母语的语文教学,对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汉语国际教学,亦或对编辑出版领域的相关工作,都将大有益处,相关工作者因而也有据可循,不会有如此混用局面。

参考文献:

[1]冯春田.近代汉语语法研究[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

[2]郭家翔.“教/叫”介词化及其层次性[J].语言研究,2013,(4).

[3]蒋绍愚.“给”字句、“教”字句表被动的来源――兼谈语法化、类推和功能扩展[J].语言学论丛(第二十六辑),2002,(26).

[4]李崇兴,石毓智.被动标记“叫”语法化的语义基础和句法环境[J].古汉语研究,2006,(3).

[5]朴乡兰.近代汉语表使役与表被动的“教/叫”字句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5]朴乡兰.汉语“教/叫”字句从使役到被动的演变[J].语言科学,2011,(6).

篇(7)

(二)完善土地权能,赋予更多财产性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以前扮演的保障性角色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民想要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资源配置的环境下,最大化自己的收益权。而法律的缺失加之相关体制的不健全,致使抵押、担保等行为难以付诸实践。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那样,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种政策上对宅基地全能的肯定完善,无疑是重要的。同样的,在承包地层面,要探索更多的收益权获取渠道,如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建设,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权能的全面落实,法律层面的完善是必须的,同样的,也需要政策角度的完善、相关市场体系的构建等相关措施的完善。

篇(8)

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逻辑上也并不能当然推导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一个价值判断和立法政策的向题。“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会导致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在规范模式上得采无因的物权行为,或有因的物权行为”。因此我们先来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然后再探讨独立性。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评价

(一)无因性的优势

在大多数有偿合同中,物权受让人通常同时负有向出让人支付价金的对待给付义务(互易合同除外),因此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双方都负返还义务时,若坚持有因原则,则给付价金的一方只能向对方主张债权,而对方则可以向这一方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似乎也无法适用,对给付金钱的一方似乎不利。如果坚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对双方而言较为公平。

(二)无因性功能的可替代性

善意取得制度通常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但不动产的公信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都是基于物权的公信力原则,两者的理论基础相同,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订草案则将不动产的公信力称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因此下文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力统一称为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无因性支持者认为该制度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确无因性可以在一些情形下发挥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可以很好地发挥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无因性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消失殆尽。就连物权行为的支持者也认为,“德国民法法定对处分行为采无因原则时,显然没有注意到其制度功能与善意保护的重叠。

无因性的支持者苏永钦先生认为,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存在一些善意取得不起作用,而无因性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苏永钦先生认为,“至少在以下六点两者(无因性与善意取得—作者注)并未重叠:}}在让与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已有权利外形时,丙仅能主张善意取得,不发生有因无因的问题。(2)在让与人让与时若已取得物权,却尚无权利外形,如其取得物权是依占有改定方式……(3)受让人对于该让与的基础行为有重大瑕疵而无效若属恶意……(4)无因原则使取得的物权不受基础行为瑕疵的影响,物权人得行使各种物权的权能…...台湾地区“民法”一如德国,并未对所有处分行为均给予完整的善意保护,如债权让与或各种智慧财产权的处分,受处分人均不因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而有效取得债权或智慧财产权……(6)动产受让人虽属善意,但基于某些考量若有不取得的例外规定……就其中第1点而言,善意取得可补无因原则的不足,第2,4,5,6各点,无因原则又显然可补善意保护制度的不足。只有第3点,无因原因使恶意的交易相对人受到保护,似有鼓励不当得利债务人脱产之嫌,与采有因原则而使恶意相对人无法有效受让相较,显然不妥”

但实际上,在第2 ,5 ,6等情形下,我们认为不允许受让人取得物权是正当合理的,相反,若允许受让人依据无因性原则取得物权则显得不大合适。在第2种情形下,受让人既然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法律也就应当阻止其取得物权(当然,间接占有时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在第5种情形下,不允许债权、知识产权等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适用善意取得,主要是由于这些权利没有完善的公示方式;在第6种情形下,例如对于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给予一定的限制,也是正当合理的。总之,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恶意,区分出让人对处分物的占有是否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区分物权和其他权利,赋予其出让行为不同的效力,是要在受让人利益和原权利人利益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维持动态交易安全和静态归属安全之间的平衡。如果适用无因性原则,则没有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形,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片面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会造成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二元价值之间的失衡。

我们承认,在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并存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会有所缩小,但物权行为无因性无法完全替代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依靠无因性无法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善意取得制度。而善意取得则可以替代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无因性可能导致的保护恶意第钾人的“副作用”又可以被善意取得所避免,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不采纳无因性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倘使采取推定力一公信力与物权行为的制度安排,则物权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功能被善意取得制度吸收,而其保护非善意第三人则缺乏价值判断上的正当理由,同时对占有脱离物又缺乏解决手段”。

二、物权行为独立性评价

(一)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性质

我国物权行为的一些支持者认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为典型的物权合同。其实,即使在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这些合同也是典型的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双方进行的抵押权质权设立行为才是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质物交付过程中隐含的意思才是物权合意。

2、分离原则不同于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称为分离原则,但分离原则不用于区分原则。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关于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关于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

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梁慧星先生主编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第7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区分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纠正我国现行法的一些不合理规定。例如担保法第41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同起生效。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62条将其纠正为: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从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85条修改为: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时生效。

其实,只要坚持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无论是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都坚持了区分原则。有学者认为,“区分原则来源于德国民法,即德国法中的`Trennungsprinzip’,或称分离原则。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区分原则完全不同于分离原则。“应予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草案所谓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似不同于德国、瑞士、台湾地区法上所谓区分原则或分离原则。依吾人通常的理解,德国法上所谓分离原则乃在肯定有一个独立存在于负担行为外的物权行为,其区分或分离的,不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

(二)独立性的优势

物权行为理论是一套十分完美的理论体系,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基础,构建出的民法体系相对科学合理。以物权行为这一套概念体系为工具,用于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具有明确性、科学性等优点,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确化,也便于法律的适用。在锻炼法律人的民法思维方面,物权行为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

在当前我国民法学界,有很多的学者,特别是年青的学者,主张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很多支持者认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无因性的批评上,否认无因性并不当然否定独立性。作为回应,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独立性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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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性的劣势

1、比较法上的劣势

美国在经济、政治、军事上的绝对优势,其法律文 化也对外扩张,因而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都反映出美国法律文化的特点,而美国法律未采纳物权行为。即使是在欧洲,欧盟的法律也未采纳物权行为。如果我们采纳适用区域越来越小的物权行为制度,会人为地扩大我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及国际惯例的差异。

就连德国学者都认为,“如果您问我:中国是否应该在即将制定的法律中,尤其是在物权法中采纳物权合同,那么,尽管我作为一名德国法学者确知物权合同在德国享有重要地位,但我的回答是,中国立法在法学界未澄清这一问题之前,不应该在法典中规定它。而且中国为什么要接收一个欧洲近代被少数国家接受的、一个如果欧洲法律统一则不复存在的制度呢?”

2、难以把握性和不确定性

我们举例说明,十六岁的M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偷偷地从自己的存折里取钱买了一辆摩托车。M用现金支付价款后,V将摩托车交付给M。 M能够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取得对M而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这一点要求我国所有的法官们认识到,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在伦理上是中性的,本身不作为伦理上的评价对象,物权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反社会的性质,不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一点同样是国人难以理解的,况且这种观点在德国学界也还存在着争议。

就无因性的相对化而言,德国理论和司法界发展出诸如共同瑕疵说、条件关联说、法律行为一体说等理论,但学界对这些学说存在严重的分歧,有些本身就是在拟制当事人的意思。

试想,对于事关物权行为是否有效,物权是否变动这样重大的问题都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如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可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判决,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预期。

正如学者指出的,“实践中法官己根据现行法形成一定法律思维习惯,如果采取与现行规定完全不同的立法,可能会造成意料之外的制度成本,此即路径依赖问题”。

3、某些情形下的尴尬

该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会造成一些尴尬的局面,例如当债权行为有效成立,而物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在甲以A物与乙之B物互易的情形,债权行为成立,而物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时,甲或乙虽不能取得A物或B物之所有权,但因债权契约有效存在,其占有标的物具有基础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惟乙得依 有效的互易契约,请求甲为让与合意,以移转A物所有 权”。当事人享有所有权却无法主张所有权返还,在 逻辑上如何解释,有待进一步讨论。

就连王泽鉴先生在评价大陆物权立法时都认为, “宜否采取独立的物权行为,而将之有因化(有因的物权行为),此固具有概念化、体系构成的功能,但其实际法律效果殆同于中国模式,另创一个物权行为似属多余。”

三、不采纳物权行为时物权变动的理论解释

如果我们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则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如何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们能够想像到的方式有两种:第一,认为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仅仅包含有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而物权变动则是合同履行的结果;第二,认为合同这一法律行为并非纯粹的债权债务合同,该法律行为包括两个意思表示,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或者认为该法律行为包括两个效果意思,债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和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

对于抛弃物权等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呢?其实,物权行为存在与否并不是一个事实问题,物权行为作为一个分析法律关系的概念工具,对其是否采纳,并不是一个对错问题,而同样是一个立法政策和立法选择的问题。“‘实际生活中是否存在物权合意’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而以生活事实来证明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与以生活事实来证明物权合同的不存在,同样是错误的。既然不采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则在法律行为的分类中,没有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因此,对于抛弃等行为,不妨就将其定性为法律行为。“法律及其理论是把抛弃物权定性为法律行为,便嘎然而止,还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它界定为物权行为,这是法律行为理论是否更加细化的问题,而非是非问题。”

四、不采纳物权行为时相关制度的设计

从清末的法律继受到现在,我们对大陆法系民法中德国法系之外的另一个分支—法国法系—一直很陌生。我国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和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上的很多制度,虽然表面上看不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但是在深层次上和物权行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就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否则会犯一些难以想象的错误。在这一方面,最典型的教训就是无权处分制度。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除非得到有处分权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处分不发生效力。但是,这里指的仅仅是处分行为不生效力,而作为基础行为的债权行为是确定有效的。处分行为要求处分人拥有处分权,但负担行为不要求有处分权。我们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这一问题的深人研究,将合同规 定为效力待定,犯了一个不小的错误。

在无权处分问题上,我不赞成现行合同法合同效 力未定的态度,合同本身应该确定有效。合同效力未定的观点不仅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对交易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且会严重侵害受让人的利益。

但是,有学者借我国合同法在无权处分上的态度来论证物权行为的正当性,认为我国合同法之所以在无权处分上存在重大缺陷,正是由于未采纳物权行为造成的,他们认为要坚持无权处分情况下合同确定有效,唯一的途径是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承认,坚持无权处分下合同确定有效这一正确的立场,通过物权行为理论这一解释途径确实具有明确、易于理解等优点。但是,即使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我们通过其他解释路径同样可以合理地解决无权处分问题,即,合同本身并不要求处分人拥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就确定地发生效力。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了要求存在有效的合同,标的物现存、特定且独立外,还要求标的物登记或交付时处分人对处分物拥有处分权,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除非得到有处分权人的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适用善意取得。

(二)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

我国大陆学者在讨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通常没有将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这主要是由于在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制度和理论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其物权行为的背景。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上,没有将基础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原因在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动产善意取得,不必以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要件……有效原因行为存在时,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具有法律上原因,原因行为不存在时,则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无法律上原因,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的义务”。如果我们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场,则必须将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一个构成要件。

(三)物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在物权行为的背景下,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的产生有浓厚的物权行为的背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调节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生财产变动的特殊规范功能。德国法Dernberg强调不当得利制度乃立法者用来治疗自创的伤痕,其所谓自创的伤痕,系指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言。”再如,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法律上“原因”中的“原因”通常即指原因行为,即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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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of community science popularization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HOU Chu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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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强 单位:铁一院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

由于大何线列车牵引质量为10000t,存在站前长大坡道地段(重车13‰制动地段),且存在平面最小曲线半径等情况,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线路的实际特点,对该地段的锁定轨温进行单独设计,合理确定锁定轨温。轨道结构加强保持轨道结构稳定性的轨道阻力包括道床纵向阻力、道床横向阻力和扣件扭矩等方面。为保持轨道几何状态的稳定,应在曲线外侧对道床进行加宽、加高,内侧保持道床饱满,同时注意轨道框架的加强,确保轨道几何方向的良好。在大何线无缝线路设计中,充分考虑重载铁路的受力特点,采用重型预留特重型轨道结构标准,铺设Ⅲ型混凝土轨枕及相应弹条扣件,双层碎石道床;800m及以下曲线半径地段采取外侧道床加宽、加高并设置轨道加固桩(必要时)等措施,确保轨道整体框架结构状态的稳定,同时建议在后期轨道维修、更换轨枕和清筛道床等过程中,采取限制行车速度,利用重载列车的自重使道床达到稳固状态的措施。列车的动荷载作用轨道初始弯曲(包括初始塑性弯曲和初始弹性弯曲)是影响无缝线路稳定性最敏感、最直接的原因。钢轨的初始塑性弯曲大多是在轧制、运输、焊接和铺设过程中形成,初始弹性弯曲是在轮轨之间相互作用,特别是横向力作用下形成的。在轨道方向不良地段,轮轨的相互作用会进一步加剧轨道几何形位的变化,在竖向荷载作用下会引起轨道上浮,使得轨道局部横向阻力减少,从而引发胀轨跑道。可以说,温度压力过大、轨道几何状态不良(尤其是道床的饱满及密实程度)、列车的动荷载作用是造成重载线路胀轨跑道的主要原因。温度压力的增加是造成无缝线路锁定轨温升高的主要因素,道床的饱满和密实是道床纵向、横向阻力满足要求的主要保障,而列车的动荷载作用则会对锁定轨温、横向位移和横向阻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分析重载铁路无缝线路的胀轨机理,分不同路段确定合理温升,确保行车安全。

影响重载铁路无缝线路允许温降的主要因素有断缝允许值、钢轨焊缝强度和特殊地段附加纵向力等因素。钢轨断缝允许值列车低速行驶时,断缝允许值可适当加大,据铁科研的研究结果分析,列车以85km/h时速通过138mm断缝时,车辆、轨道的各项力学和几何参数均在安全范围内,目前建议的断缝允许值8cm在低速行驶下是安全的。钢轨焊缝强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国内的钢轨生产工艺和焊接工艺得到不断发展,焊接接头部位的强度可以得到充分保证,焊接强度可达钢轨母材的95%~105%,各项性能指标均可以达到铁路行业要求,钢轨焊缝处发生断轨的可能性不大。特殊地段附加纵向力采取式(1)计算所得中和轨温,可能会给无缝道岔等特殊地段带来不利影响,由于在基本轨限位器附近产生较大附加纵向力Pa(其值约为区间无缝线路的1/3),无缝道岔锁定轨温偏低会引起基本轨和尖轨弯曲变形,威胁行车安全。同时,在确定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时,也要考虑道岔、桥梁等特殊地段附加纵向力的影响。由于大何线所处地区的极端历史最低气温可达-34.5℃,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进行断缝允许值和特殊地段附加纵向力检算(连续梁桥及无缝道岔地段),如果轨温变化幅度太大,单一锁定轨温已不能满足轨道结构的安全运营要求,可在桥梁、无缝道岔等地段设置钢轨伸缩调节器,以满足运营需求。

合理确定锁定轨温只是保障重载铁路运营安全的基本要求,运营过程中更应该保持日常锁定轨温的准确性,加强轨温监控。对由于线路爬行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锁定轨温变化路段,要及时做好应力放散工作,并使线路轨温保证在设计锁定轨温范围内。同时,要求对铺设无缝线路的长钢轨的初始顺直度进行检查,保证线路的初始方向圆顺,各项几何尺寸偏差在限制范围内。设计时对小半径曲线地段应在线路外侧对道床进行加宽、加高,增加道床横向阻力,特殊区段还应设置钢轨加固桩和线路防爬设备,保障线路状态良好,提供充足的抵抗轨道弯曲变形和保持稳定的能力。通过计算得到曲线半径800m区段允许温升[Δtc]为50.86℃,由断缝决定的允许温降[Δtd]为65.11℃,所得设计锁定轨温为(17±5)℃,其温升、温降幅度均在允许范围内。但据此计算伸缩区长度及预留轨缝发现,因温差较大,预留轨缝难以取值,故最终确定设计锁定轨温为(17±3)℃,同时要求加强伸缩区的轨道结构阻力,并注意位移观测桩的设置与观测。本文结合大何线重载铁路无缝线路的设计问题,通过重载铁路无缝线路稳定性和强度的主要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无缝线路设计应注意的一些关键问题及解决办法,并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得到运用,确保设计符合要求,保障后期的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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