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星教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25 03:13:4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繁星教案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繁星教案

篇(1)

通过进一步强化公交行业管理,切实改善和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舒适、优质、安全的公交服务,争创城市文明“窗口”新形象,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旅的工业生态旅游城市提供良好的公交服务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由市公汽公司拟订,按程序报批,并与经营者签订《公交线路经营权使用管理合同》。

(二)更新公交车辆。统一车型,由经营者代表与市公交公司共同选定,市道路交通运管所审核报批。

(三)统一车容车貌,规范公交服务。更新后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以公益性宣传为主,适当预留商业性广告;车内视频、语音宣传以介绍“三宜”城市建设和推介旅游为主;司(售)人员统一服装、统一挂牌服务。

(四)规范公交行业管理。深入开展以规范公交企业管理、公交车车容车貌、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公交行业整体形象。

三、工作方法与步骤

自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7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5日至6月10日)

1.组建“公交行业整顿规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交行业规范管理方案的实施。

2.组织拟订《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市公交车经营管理合同》、《市公共汽车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等规范公交行业管理的相关文件。

3.召集经营者代表座谈。明确“特许经营权属无形资产,归政府所有;政府授权特许公汽公司经营;经营者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使用权、且非永久性”。通过进一步明确经营权的性质,规范经营权的管理和使用。

4.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及职责,全力做好合同签订、车辆更新、管理制度制订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准备工作。

5.组织原50辆公交车经营者学习法律法规、经营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安全行车知识及应急救援常识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二)更新车辆阶段(6月11日至7月10日)

1.与原50辆经营合同到期的经营者签订新的《市公交车经营管理合同》。所有合同由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2.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报废机构,组织原经营者妥善处理旧公交车。

3.根据统一规划的车型,由经营者代表与市公交公司、市道路交通运管所共同联系车辆购置相关事宜。

4.市公交公司组织经营车主统一购置新车、统一入户上牌、按规定投保后,投入营运。

5.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文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公交行业的整体规范。

(三)规范管理阶段(7月11日至7月20日)

1.规范企业管理。指导公交企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企业的内部管理目标、规章制度落实、监督保障机制、经营运作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公交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经营行为、服务规范以及安全行车常识等全员综合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城市文明“窗口”新形象。

3.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要求,分析安全管理工作形势,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及时掌握动态,定期对安全基础管理、现场管理等进行检查,杜绝各类事故隐患。

4.规范经营行为。加大现场管理力度,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等方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现公交行业风气的明显好转。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交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公交行业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查宏同志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住建、物价、广电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下设合同签订组、车辆处置更新组、政策宣传组、维稳组等4个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公交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专班人员以市交通运输局为主体,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形成专班专人专抓工作机制,确保在7月20日以前完成任务。

五、职责分工

宣传部门职责:组织专刊、水都网、电视台等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访、跟踪报道等形式,积极宣传公交行业规范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组织拟订《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与公交车经营者签订《市公交车经营管理合同》;妥善处理原50辆旧公交车;做好公交车更新工作;加强公交行业管理,规范公交行业经营行为,全力打造城市文明“窗口”。

公安部门职责:全程参与公交行业管理与规范工作,重点做好合同签订、新车购置及入户、旧车处置及后期运营管理工作。交警部门要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办结新车入户上牌手续,确保公交车正常运行。同时,加强报废车辆管理,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公交车上路运行。治安部门及各派出所应提前介入,排点人员,及时掌握动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对采取非法手段蓄意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快速查处,确保公交行业规范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住建部门职责:做好公交车停车场的规划,预留公共交通公益性设施建设场地;配合交通部门完成公交站点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财政、税务部门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更新后公交车《车辆购置税》的免征事宜。

物价部门职责:依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监督并完善相关价格执行情况。

六、工作要求

篇(2)

关键词:

示范;歌唱;教学;声乐

歌王卡鲁索的朋友—嗓音专家P•M•马腊弗奥迪指出:“意大利美声唱法(Belcanto)的传统教学模式是由教师教学生直接模仿,由一个好的歌唱家传给另一个歌唱家,如此一代一代地传下去”。我国传统声乐教学中也强调“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人类在长期的歌唱与教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声乐及声乐教学是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历来具有重视实践的传统。中外声乐教学已把“示范法作为声乐教学的主要方法”。加强声乐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声乐学科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做好声乐教学示范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分析研究,为声乐课程的教学实践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一、研究内容

声乐教学示范研究将声乐艺术现象与艺术形态,作为一种专门的研究对象进行科学研究。依据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物理声学、人体生理学、心理学等自然和社会科学,研究声乐示范教学的理论与方法。根据声乐艺术悠久的历史传统积淀与丰富的艺术实践创新,研究声乐艺术的内涵与外延的本质规律。声乐教学示范研究以声乐艺术实践为基础,通过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梳理、提炼、概括,使感性(感觉、经验与体会)上升到理性(即理论)的高度,反过来对声乐艺术实践产生积极指导。是一个系统工程,以专业建设为重点,围绕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评价、教学管理等进行综合性改革与实践,声乐教学示范研究通过对声乐教学示范的基本概念、学科属性、学科体系研究,结合声乐教学实践的传统与现实经验,深入开展声乐示范理论、声乐示范技能、声乐示范修养、声乐示范文化、声乐示范教学、声乐示范实践的研究,并以我院音乐舞蹈系音乐学(教师教育)声乐课程教学为研究对象,实地开展对声乐教学示范体系、声乐教学示范模式、声乐教师理论研究示范、声乐教师实践研究示范、声乐教师课堂教学示范、声乐教师舞台演唱示范的研究,探索声乐教学示范的机制、模式、内容、方法、手段等科学规律,提高声乐教学示范的科学性,保障声乐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研究方法

(一)历史研究法

声乐教学示范研究应追根溯源、以史为鉴,用“搜练古今,博采沉奥”的精神,对中外声乐教育教学历史进行深入研究,为声乐教学示范研究挖掘历史依据,对揭示声乐教学示范规律,预测未来声乐教学示范趋势也有一定意义。

(二)文献研究法

声乐教学示范研究需要广泛研究、收集与综合类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教育声乐教学改革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等,在此基础上,运用声乐学、物理学、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等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归纳,为声乐教学示范研究的科学、深入研究提供更加广阔的思路。

(三)问卷调查法

声乐教学示范研究还需要对所有声乐专业的学生进行声乐学习情况问卷调查,并对调查所得数据、结果,运用统计学进行整理、分析,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教学主体素材。

(四)个案调查法

声乐教学示范研究需要以某一届声乐专业学生作为实验对象,按照声乐教学示范研究所制定的研究方案进行声乐教学,将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为声乐教学示范研究提供论据和实例。

(五)行动研究法

声乐教学示范研究要按照研究需要和要求制定出方案,针对声乐教学实践和教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对方案进行调整,重新开始进行新的教学实践和教学活动,通过行动研究法不断地探索、改进和解决教学实践和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实践研究所得经验记录、总结,并形成文字资料。

(六)经验总结法

声乐教学示范研究应将研究的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以实践所提供的事实为依据,将分析所得的材料上升到理论高度,为声乐教学示范研究的全面、深入开展提供有效的科学理论依据与研究方法。

三、研究目标

跨入21世纪,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声乐教育教学事业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同时对声乐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音乐学(教师教育)声乐必修课(主干专业课)教学理念、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对声乐教学体系、教学模式、教师示范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刚要》这两个重要的教学指导文件精神,声乐教学示范研究应对声乐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及教学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研究,紧跟国家级院校声乐教学示范改革步伐,立足综合类院校声乐教学示范前沿,在全国同类院校中率先创建声乐教学示范体系,完善声乐教学示范模式,改变现在单一化的声乐教师课堂教学示范形式,通过课堂内外各个环节,全面构建完整、科学的声乐教学示范体系,在重点做好声乐课堂师生互动教学示范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同时做好声乐教师理论研究示范体系、声乐教师实践探索示范体系、声乐教师舞台表演示范体系、声乐教师网络多媒体教学示范体系的创建工作。通过创建声乐教学示范体系、完善声乐教学示范模式,使声乐教学质量得到提升,从而,进一步推动声乐学科建设,为同类院校声乐教学示范提供借鉴模式与范本,同时,推动声乐教学示范科研的建设,不仅能够促进声乐教学的改革与研究,同时还能为地方声乐艺术研究筹备有效资源。

[参考文献]

篇(3)

二、着装要整洁,夏季不准敞胸露怀、穿拖鞋,要举止文明。

三、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不酒后上岗,不刁难群众,不耍特权,不假公济私。

篇(4)

1、本节课这样处理教材是因为氨和铵盐具有一定的联系性,所以把这两者放在学习。

2、在学习氨的性质时,主要通过学生自主设计探究实验来完成,学生设计、实验、观察、思考,在老师的引导启发下,掌握氨的性质。在进一步巩固了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之后,学生通过实验探究来学习铵盐的性质。学生小组合作实验并共同得出结论,这样设计既让学生牢固地掌握了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体验到获得知识的方法及过程,最终形成科学探究的能力。

篇(5)

“实效性”是教育教学的本质特性和内在要求,任何教学都应实现实效性,一切教育的核心都是围绕 “实效性”展开的。课堂是教学活动的主阵地,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核心在课堂。新课程下的课堂教学,不仅要讲究师生互动,更要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回顾新课程实施以来的这些年,虽然一些新的教学理念被广泛宣扬,但很多在教学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得到有效的落实,尤其从课堂教学的效果来看可谓是“喜忧参半”。这就要求教师高瞻远瞩,对课堂教学有一个统筹安排。下面结合本人的教学实际及教学观摩的情况,撷取几个教学案列,来谈谈提高思想品德课堂教学实效性的一些策略。

【案例一】课堂气氛等同教学效果

有位教师上《学会拒绝不良诱惑》时具体设计思路是这样的:用教材中奥德赛船长材料导入课题,然后通过“实地演练关”“心理测试关”这两个活动来突破“树立战胜不良诱惑的信心及战胜不良诱惑的方法”这一教学重难点,最后要求学生结合自己实际,拟订一份“如何抗拒不良诱惑”的计划书。从设计思路上看,这节课条理清晰,结构完整;从学生的参与和课堂气氛来看,由于活动的开展,学生们都忙得不亦乐乎,课堂气氛热闹非凡……那么,这些是不是意味着这是一堂成功的课呢?从课堂结尾的拖堂及专家的评价来看,并不叫好,这又是为什么呢?

【反思】课堂活动的开展要讲究务实有效

新课标明确提出“在活动中学,在活动中用”的教学理念,这为我们的教学指明了方向,注入了活力。综观实施新课程以来的课堂教学,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相比,活动形式多了,学生展示自我的机会多了,但活动的多少并非是衡量课堂效果的风向标。原本开展课堂活动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是一种教学形式和手段,不是教学目的,可现在有部分教师片面理解了活动的开展,认为是形式、数量越多越好,甚至把课堂气氛等同于教学效果。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形式与内容的区别,颠倒了次要与主要的关系,这种一味叠加活动的课堂教学必然流于形式。就如上述那节课,在开展“实地演练关”这个活动中,教师要求学生按列举的身边诱惑的不同类别来进行分组就座,通过小组合作讨论找出拒绝不良诱惑的方法,同时要求学生在小组合作中根据各自的表现进行互评打分,然后请每个小组派出代表陈述意见,最后教师总结归纳。这个教学环节最突出的一点是其组织形式比较大胆新颖,学生比较好奇也乐于参与。然而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学生参与的机会多了,但有种面面俱到、走马观花、浅尝辄止的感觉,结果并不能给学生多大的收益。所以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课堂教学绝不能为了活动而搞活动,课堂活动的开展应树立精品意识,讲究务实有效,这样才能达到课堂教学效率的最大值。

【案例二】这样的课堂真实精彩吗?

有位老师在上《感悟青春》这节课时,为了让学生全面认识青春的内涵,她预设了“青春密码”和“解读青春”两个环节。在第一环节,她事先预置了三个青春密码,每个密码后面都蕴藏着一个对青春的误读现象(三个误读现象分别是外在形象的过分追求、与异往的误区、两代人的关系),让学生分组自主选择密码,对三个误读现象进行解剖的同时,教师及时对学生进行青春的引导。如果教学能按预设正常进行,应该能较顺利地完成教学目标且形式也不失新颖。果然,在教师的指引下,课堂教学井然有序的开展着,但还是出现了一些小小的意外。如在讲解青春期如何处理两代人的关系时,师问:在青春期你与父母有矛盾、争吵是正常的吗?有学生马上回答:正常,因为我在青春期,爸妈在更年期。话音刚落,就引来了笑声一片。学生的这个回答,或许不是教师所预设的、期望的答案,那么教师是不是在笑声中含糊过去呢?这位教师没有那样做,而是巧妙地引导学生更应学会宽容、理解父母,因势利导地加强了情感教育。又如在“解读青春”这一环节时,教师又提了这样一个问题:你身边有没有富有青春活力的人?然而出乎意料地是出现了冷场,教师无奈,只好随机点一名女生问道:咱们班的体育委员是不是青春的人?更想不到的是该生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体育委员有点“老“,爱好不多且不善言辞。其他同学听了又哈哈大笑。此时教师该如何应对这种尴尬的局面呢?幸好,这位老师灵活机智,当即抛出另一个问题:这是不是意味着老年人就没有了青春呢?学生经思考、讨论后,自然而然地得出结论:青春不是一种年龄,而是一种心态!从而加深了对青春的理解。这样的课堂能说不真、不实、不美吗?

【反思】精心预设与灵活创生要有机统一

古语云:“谋之而后动。”教师的教学实践活动也是如此,教师在开展其教学实践活动之前进行精心预设是很有必要的。回顾传统模式下的教学,教师往往追求的是:每节课的完整性、预定目标的整体实现性,结果是教师精心“备课”,预设教学各环节,然而形成精致的教案。在教学过程中,“教案”成为整个课堂活动的唯一依据和至上准则,这既剥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又限制了教师的自由,忽视了教学活动中的不确定性,这样再充分的预设也无法焕发课堂的精彩。因为教学不仅是一个有计划、预设的过程,而且是开放、动态生成的过程。新课改理念下的教学设计强调师生互动交流,注意教学过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布卢姆曾说:“人们无法预料到教学所产生的成果的全部范围。”所以,教师不仅要在教学前对教学进行精心预设,还要随着课堂教学进行的实际情况,能适时调整教学策略,充分挖掘教育的有利时机,促进时机的生成。在刚才那个老师的设计中,以第一环节“青春密码”为例,在两个细节中可看出教师事先的精心准备:①三则资料的呈现形式不同,教师目的是想让课堂始终保持新鲜,制造悬念,激发学生的求知欲;②让学生分组自主选择密码,并说出他们的看法和处理方式,目的是想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她的设计充分体现了新课程“促进一切学生的发展”的教学理念,更可贵的是她在教学中面对冷场及学生回答的偏差,灵活应变,及时设计了又一个问题,继续引导学生,用教学智慧启开了学生思维的大门,实现了预设的目标,教学获得了成功。可见,我们在不断优化教学设计的同时,更应灵活创生课堂,这是提高课堂实效性的关键所在!

【案例三】新课程需要怎样的板书?

一位老师在执教《学会调控情绪》时,主要采用了活动教学法进行教学。通过设计“超级变脸秀”视频欣赏、“情绪魔镜照!照!照!”“快乐魔盒变!变!变!”“快乐魔方”集合、共唱《幸福拍手歌》等几个活动来完成教学。这些活动的设计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也较好地体现了新课标的“三维目标”,教学效果良好。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这位老师在偌大的黑板上书写了小组合作时用的别称,如“月魔队”“日魔队”“地魔队”“天魔队”以及每个小组获得的一些分数。难道是这位教师为了追求课堂结构的完整而设计的板书?显然,这些教学内容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反而有种“画蛇添足”之感。这也给其他老师一点思考:新课程下的教学是否还需要板书?需要怎样的板书?

篇(6)

教材版本:人教版章节:第二章第四节

主讲人:吴海燕

学生情况

学生的基础知识不是很扎实,不宜就教材里的内容作太多的延伸和拓展,注重把书本里最基本的知识讲解透彻。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1、理解焓判据、熵的概念;

2、理解焓判据和熵判据对化学反应进行方向的共同影响;

3、学会利用焓判据和熵判据分析化学反应进行的方向。

过程与方法:

1、利用已知事实,学生讨论得出焓变与熵变与化学反应进行方向的关系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去综合的分析问题,灵活运用理论依据进行解题。

教学重点

利用焓判据和熵判据判断反应进行的方向

教学难点

焓判据和熵判据的综合运用

教学方法

设疑引导、实验探究、点拨探讨

教学媒体

ppt、电脑、投影、实验装置、黑板等

教学过程

【老师】

在本章的绪言里明确指出了本章书我们要学习关于化学反应的三个问题,它们分别是:

【PPT】

化学反应进行的快慢

——化学反应速率

化学反应进行的限度

——化学平衡

化学反应进行的方向

——?

【老师】

现面两个问题我们已经学习完了,那化学反应进行的方向我们又该如何来判断呢?我们怎么知道一个反应自发进行的是哪一个方向呢?

现在,先请同学们看这一组自发过程。

【PPT】

自发过程:

自然界中水总是从高处往地处流;

电流总是从电位高的地方向电位低的地方流动;

室温下冰块自动融化;

墨水扩散;

食盐溶解于水。

【老师】

水往地处流、食盐溶解等过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这是不用依靠任何外力的帮助就可以自发进行的过程。

我们再来看一组自发反应,看看有什么不同。

【PPT】

自发反应:

镁条燃烧:Mg(s)+O2(g)=MgO(s)

酸碱中和:H++OH-=H2O

铁器暴露在潮湿空气中会生锈:3Fe(s)+3/2O2(g)=Fe2O3(s)

甲烷和氧气的混合气体遇明火就燃烧:CH4(g)+2O2(g)=CO2(g)+2H2O(g)

【老师】

这四个反应同样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用借助外力就可以自发进行的反应。那现在就有两个概念了,自发过程和自发反应,我们该怎样给它们下一个定义呢?

是自发过程的范围大还是自发反应的范围大?(自发过程)自发反应是从属于自发过程的,是属于自发过程的一部分。

那我们现在就来给它们下一个定义。

【PPT】

自发过程:

在一定条件下,不借助外部力量就能自动进行的过程。

自发反应:

在给定的一组条件下,一个反应可以自发地进行到显着程度,就称为自发反应。

【老师】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一个过程,一个反应能否自发进行呢?一个过程或者一个反应要自发的进行是否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寻找这个能令反应自发进行的判据就是我们今天的重点内容。

首先请同学们观察下列几个自发进行的反应,找出它们的共同之处。

【PPT】

2Na(s)+2H2O(l)=2NaOH(aq)+H2(g)H=-368kJ/mol

3Fe(s)+3/2O2(g)=Fe2O3(s)H=-824kJ/mol

2H2(g)+O2(g)=2H2O(l)H=-571.6kJ/mol

【老师】

它们的H都是小于0的,也就是说,它们都是放热反应。那么,是反应物所具有的能量高还是生成物所具有的能量高呢?(反应物)换句话说,这三个反应都是从高能量向低能量转化的反应。现在我们可以把它们的共同点总结为:

【PPT】

共同点:H<0,放热反应,高能向低能转化。

【老师】

通常,我们把反应的这个能量变化叫做焓变(H)。那么我们的焓判据就可以表述为:

【PPT】

焓(H)判据:

自发过程的体系取向于从高能状态转变为低能状态(这时体系会对外部做功或释放热量,焓变小于0),这一经验规律就是焓判据,是判断化学反应进行方向的判据之一。

【老师】

由这个焓判据,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到这么一个规律:

【PPT】

规律:

一般情况下,H<0的反应容易自发进行。

【老师】

一般情况下,焓减的反应都是容易自发进行的。这里有几点是大家要注意的:

【PPT】

注意:

(1)焓变(H)只决定于体系的始态和终态,与变化的途径无关;

(2)焓判据只能用于判断过程的方向,能否实现要看具体条件;

(3)焓判据只判断一定条件化学反应能否自发进行,与化学反应速率无关。

【练习】

知道了某过程有自发性之后,则(A)

A、可判断出过程的方向

B、可确定过程是否一定会发生

C、可预测过程发生完成的快慢

D、可判断过程的热效应

【老师】

在这个焓判据里,有几个字是很值得我们斟酌的“一般情况下”,那是不是说,会存在例外呢?我这里有几个例外的例子,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PPT】

例:

C(s)+H2O(l)=CO(g)+H2(g)H>0

CaCO3(s)=CaO(s)+CO2(g)H>0

NH4HCO3(s)+CH3COOH(l)=CO2(g)+CH3COONH4(aq)+H2O(l)H>0

【老师】

这几个都是H>0,也就是焓增加的吸热反应,但是它们都是可以自发进行的。那是不是说焓判据是错误的呢?不是,这只是说明了焓变不能作为判断反应是否自发进行的独立依据。除了焓变,书本上还提到一个什么可以用来作为判据?(熵变)

什么是熵呢?大家对这个概念挺陌生的是不是,不要紧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什么是熵。

【PPT】

熵(S):

在密闭条件下,体系由有序自发地转变为无序的倾向,这种推动体系变化的因素称作熵。

【老师】

由有序自发地转变为无序,体系的混乱度是增加的,那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熵其实就是一个可以反应体系混乱程度的值。体系越混乱,熵值越大。

那熵变就是反应前后混乱度之差了。那我们怎么用这个差值来判断反应是否自发进行呢?大家来看下面的这几个例子:

【PPT】

1、冰液态水水蒸气

2、氯化钠晶体溶于水

3、自发进行的吸热反应:

N2O5分解:2N2O5(g)=4NO2(g)+O2(g)H=+56.7kJ/mol

碳酸铵的分解:(NH4)2CO3(s)=NH4HCO3(s)+NH3(g)H=+74.9kJ/mol

【老师】

水固态变为气态,是不是水分子由有序排列变为无序排列的过程呢?那这个时候,体系的混乱度会怎么样?也就是熵增加的过程。所以,物质由固态到液态再到气态的这个变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熵增加的过程,S(固)<S(液)<S(气)。

同样的道理,晶体的溶解也是熵增的过程。那这两条反应呢?N2O5分解,由两体积变为有NO2和O2共存的五体积,混乱度是增加的,那熵值也增加。同样的,碳酸铵的分解也是一个熵值增加的反应,那现在我们就可以总结出这几个反应的共同点是:

【PPT】

共同点:熵(S)增加

【老师】

同时也可以总结得出两个规定:

【PPT】

规定:

(1)体系混乱度越大,熵值越大;体系混乱度越小,熵值越小。

(2)同一物质,在气态时熵最大,液态时次之,固态时最小。

【老师】

那我们的熵判据就可以表述为:

【PPT】

熵(S)判据:

在与外界隔离的体系中,自发过程将导致体系的熵增大,这一经验规律叫做熵增原理。是在用来判断化学反应方向时就称为熵判据。

【老师】

同样的,我们可以得到这么一个规律:

【PPT】

规律:

一般情况下,熵增的反应容易自发进行。

【老师】

这里要注意的几点和刚才的焓判据差不多:

【PPT】

注意:

(1)熵变只是反应能否自发进行的一种因素;

(2)熵变(S)只决定于体系的始态和终态,与变化的途径无关;

(3)熵判据只判断一定条件化学反应能否自发进行,与化学反应速率无关。

【老师】

那我们是不是就终于找到了一个可以判断反应是否自发进行的判据呢?不是的,在熵判据里也有这么几个字“一般情况下”。而且大家看这个例子:

【PPT】

例:-10。C的水会自动结冰

【老师】

看来熵变也不能作为判断反应是否自发进行的独立依据。那现在怎么办?我们可以把两个判据合起来是不是。

那一个自发过程、自发反应就是要符合:

【PPT】

自发过程的两大变化趋势:

(1)能量趋于减小

(2)混乱度趋于增大

【老师】

用四个字总结就是“焓减、熵增”。我们把这个叫做符合判据,科学家们总结出了一条公式G=H-TS,G代表的是自由能,用自由能来判断反应进行的方向是最全面最科学的,当G<0时,反应就可以自发进行,那现在就请同学们根据这个公式合和H、S的符号判断一下G的符号,再利用G来说明反应是否可以自发进行,填在这个表上面。

【PPT】

焓变H熵变S自由能G反应在该状况下能否自发进行

H<0

-S>0

+G<0能

H>0

+S<0

-G>0不能

H<0

-S<0

-——视乎T的取值

H>0

+S>0

+——视乎T的取值

【老师】

从这个表上,大家要记住两条,1、H<0,S>0的反应是可以自发进行的;2、H>0,S<0的反应是不可以自发进行的。

【练习】

1、下列过程是非自发的是∶(D)

A、水由高处向低处流;

B、天然气的燃烧;

C、铁在潮湿空气中生锈;

D、室温下水结成冰。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凡是放热反应都是自发的,由于吸热反应都是非自发的;

B、自发反应一定是熵增大,非自发反应一定是熵减少或不变;

C、自发反应在恰当条件下才能实现;

D、自发反应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实现。

3、自发进行的反应一定是(D)

A、吸热反应

B、放热反应

C、熵增加反应

D、熵增加或者放热反应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放热反应一定是自发进行的反应

B、吸热反应一定是非自发进行的反应

C、自发进行的反应一定容易发生

D、有些吸热反应也能自发进行

5、水的三态的熵值大写关系正确的是(C)

A、Sm(s)>Sm(l)>Sm(g)

B、Sm(l)>Sm(s)>Sm(g)

C、Sm(g)>Sm(l)>Sm(s)

D、Sm(g)>Sm(s)>Sm(l)

6、下列过程属于熵增加的是(C)

A、一定条件下水由气态变为液态

B、高温高压条件下使石墨转化为金刚石

C、散落的火柴的无序排列

D、CO点燃时生成CO2

7、碳酸铵〔(NH4)2CO3〕在室温下就能自发地分解产生氨气,对其说法中正确的是∶(A)

A、其分解是因为生成了易挥发的气体,使体系的熵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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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团委利用校园之声广播站向师生发出倡议,对文明就餐、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用纸、节约零花钱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2、总务处、学生公寓对学生就餐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管,培养师生文明就餐意识,引导校内餐厅、商店转变经营观念,创新盈利模式。

3、倡导“光盘行动”。

宣传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文明节俭的消费理念和习惯。充分利用班会、板报、校园广播等方式,大力倡导节俭的消费理念和习惯,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

4、引导“绿色出行”。

让学生劝导亲人提倡步行、骑行、乘坐公共交通,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停用、少用机动车,坚持“绿色出行”。

5、征集“十大勤俭节约好习惯”。

通过组织开展征集活动,评选并推广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勤俭节约好习惯。在学生中开展以“节约小故事、小窍门”为主题的班会活动。

6、开展小手牵大手“家庭文明餐桌”行动。

让孩子在家庭中倡导吃多少、做多少、不剩饭、不剩菜;让孩子引导爸爸妈妈倡导合理消费、精打细算。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学部各年级要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学位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要求的重要部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篇(8)

Step 1. Leading-in

Step 2. Pre-task

1. Free Talk(Make up dialogues about their favorite seasons)

2. Discussion(The weather in different seasons among different cities in China and the world)

Step 3. While-task

1.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2. Reading comprehension.

3. Role-play.

4. Form tag questions and then answer them according to the truth.

5. Brainstorming.

6. Competition.

Step 4. Post-task

Step 5. Home work

Finish off the rest of the exercises.

一、课后反思

明确了任务目标后,精心设计恰当而又有效的活动,积极创设能让学生主动交流的语言环境,把课本材料还原成活生生的交际语言,既紧扣了教材,又抛开了教材,然后再回到教材。通过多媒体课件向学生展示中国与世界地图,并给学生布置任务――通过阅读地图谈论不同城市在不同季节的天气,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用语言做事,内容和方式要尽量真实的“任务型”教学途径,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本堂课实际上也是英语课、地理课的整合。新课标“倡导任务型的教学途径”中提到“活动应积极促进英语学科和其他学科间的相互渗透和联系,使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审美情趣和艺术感受、协作和创新精神等综合素质得到发展”。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任务激活了他们先前关于中国地理与世界地理的知识,使原有知识背景与当前信息之间生成更多联系,使所学知识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培养他们的语言运用能力,从而真正做到知识综合。

本课的分别是开头由学生谈论自己最喜爱的季节和最后两项任务――脑力风暴和看图造句(用反意疑问句造句并回答)比赛。1:课堂外,学生自觉搜集、整理、归纳材料,自编对话谈论自己家乡及国外的季节,学会了主动学习;从各方面获得信息并加工处理成为自己所需要的语言交际素材,活动“能够促使形式获取、处理和使用信息,用英语与他人交流,发展用英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了自主学习能力;同时,在完成任务中自信心不断增加,当学生所进行的任务使他们当前的语言能力发挥到极点时,英语的习得也扩展到最佳程度。2:学生谈论自己熟悉的话题,情绪较高,心情愉悦。学生平等参与、自由使用,有更多的独立性,当学生积极地参与用英语进行交际的尝试时,也就渐渐掌握了用反义疑问句进行问答的语言形式。由于看图造句的回答为开放性任务,学生在提问和回答时都有可能会犯一些语法错误,我便宽容地对待,即不随意打断,而是让他们先进行交流,然后请同组内有不同意见的学生来帮助指出,既可以加分,又培养了学生的合作能力。

二、几点思考

1.如何处理班额大、学生多,教师指导有困难的问题;如何提高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对活动的兴趣和参与率。注重结合对任务结果的评价,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合作学习;重视学生课外任务(如:Report/Talk)的完成情况(没有轮到的学生怎么检查),特别是在完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合作精神等,是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小组讨论中,个别学生包揽全局,或语言水平低的学生跟不上活动节奏时应采取什么措施,即教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深入课堂,有效地关注学生完成任务的过程和参与程度。

3.本堂课能基本上围绕课文中的话题,在一项大任务中通过完成各项小任务来渗透听、说、读、写各项技能的训练。但如何解决讨论内容及表达方式单一及学生思维狭窄的问题,应是我们今后尝试和思考的课题。

篇(9)

关键词:

师范生;实践性知识;案例教学

1案例教学与实践性知识

“案例教学”是师范生获得实践性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开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产婆术”)是案例教学法的雏形。案例教学就是依据一定的教学目的与内容,以典型案例为材料,通过师生的合作交流和良性互动,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基本原理和概念,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内化为个人认识的一种教学方式和手段[1]。职前教师———师范生的案例教学是指借助案例提供的教育教学情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研讨使师范生获得实践性知识的一种方法。通过案例的学习,可以促进师范生更深入地研究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促进教育理论向师范生个人理论和实践性知识的转化。近些年,“教师实践性知识”越来越受到教育界的重视,“实践性知识”是教师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真正主宰。关于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界定。在此,遵循陈向明的看法:教师的实践性知识是教师真正信奉的,并在其教育教学实践中实际使用和(或)表现出来的对教育教学的认识[2]。教师实践性知识在教师的职业生涯中呈现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不光包括职后的积累,还包括职前作为师范生的实践性知识的培养。当前,对职前教师的培养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新教师不能适应一线的教学工作,究其原因就是师范生在大学期间更多注重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使得学习的理论知识不能很好地指导就业后的工作实践,所以,丰富、培养实践性知识成为当前师范生教育的一大重点。教师在教学中,可以以“案例”为载体,通过案例为学生创设一个“实践”的情境,获得相应的策略性知识,进行实践性知识的积累。

2案例教学对于师范生实践性知识生成的意义

2.1案例教学可以为师范生提供一个“准实践”活动的空间

师范生虽然可以通过“教育实习”接触教育实践,但实习的时间毕竟有限,而案例教学实际上是给予师范生另一种形式的“实习”机会,是一种“准实践”活动。案例教学,首先要为学生呈现一个教学案例,这种案例一般就是一个真实教育场景的再现,在案例中,包含了有关教育理论及学生的一些信息,这就为师范生提供了一个“准实践”的教育教学情境,使师范生在这个情境中通过对案例中所包含问题的分析、讨论,逐渐理解掌握与案例相联系的教育理论,丰富教育体验,不断提升实践性知识。

2.2案例教学有利于师范生更好地把理论应用于实践

案例的呈现,能让师范生“身临其境”于教学情境之中,之后教师要围绕案例组织师生间、生生间的讨论,而讨论的内容必然要涉及每个人对案例中或教学内容的处理,或学生活动的组织,或几个棘手问题的解决,这些都要求学生必须在结合所学的教育教学理论的基础上,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来发表自己的见解,这些正是师范生掌握如何把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良好契机。

2.3案例教学可以提供给师范生一个反思的机会

案例教学过程中,需要针对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时,每个学生都结合自己的已有知识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在讨论时,大家各抒己见,实现思维的碰撞,当出现与自己的观点不同的看法时,学生就会不断反思自己的思考过程及别人的观点,在授课教师的引导下,形成新的认识。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通常会对案例教学进行一个总结,在总结时,授课教师一般会给出正确的解决策略或表明自己的看法,师范生会在多次思考、探究、反思后,形成一定的教育经验,进一步内化形成实践性知识。

3基于实践性知识的案例教学的实施

对于实践性知识,有学者认为一般包括四个要素:主体、问题情境、行动中反思、信念[3],并强调实践性知识的拥有者是教师本身。

3.1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的关键是要选出一些典型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能反映所包含的知识点且可以进行拓展的案例。选择案例时,首先要保证案例与所教学的内容是相关的,与教学目标是一致的;其次,案例要来源于真实的教育场景或是对真实教育事实的提炼,要让学生体验到案例的真实感,这样,才能激发学生探究的兴趣;再次,案例需具有典型性,能围绕所讲的基本理论和核心内容,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理解。作为师范生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其中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即建立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所以,所选案例要能含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可以去挖掘,对于每一节具体的内容,教师要能从已有的成熟案例中选择具有针对性的案例,必要时,还要能根据所讲概念、原理的需要,自己编写案例。案例可以是表现普遍问题的事件,也可以是反映教育教学中优秀的、值得学习的事件;可以选择一节完整的教学实录、也可以是一个短小的教学片断;可以是优秀教师的教学实录、教学设计,还可以是师范生自己撰写的教案;还可以让师范生根据自己撰写的教案进行试教,并把试教内容当作一个案例,充分利用。这样的案例,由于是学生自己的真实实践,讲课者和听课者在知识水平上又属于同一层次,在讨论时,更容易引起共鸣。

3.2案例教学的运用

案例教学时,可以遵循“情境创设———对话———反思———知识建构”的模式。此过程中,通过案例提供的教学情境,师生、生生合作对案例加以研究、分析、讨论,探寻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充实师范生的实践体验。

3.2.1案例的提出

案例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呈现方式,以给学生创设一个接近于真实教育场景的情境,如可以由教师生动形象地对所选案例加以描绘;也可以由学生声情并茂地描述自己的一个学习或执教经历;还可以通过多媒体或者文本呈现案例等。

3.2.2案例分析与讨论

案例呈现出来后引导学生围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在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时,教师可以采取“由例到理”或“由理到例”的模式。“由理到例”要求教师在案例教学之前要向学生介绍相应的基本概念、原理,再引导学习者运用这些概念、原理解释案例中的一些现象,通过分析、讨论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例到理”即是先给出案例,再由师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发现、理解相应的原理、概念。作为教师,指导学生案例讨论时,要注意围绕本节课的教学目标,充分发挥好引导作用,在学生讨论意见不能达到统一时,要引导学生搁置争议,不至于乱场,同时,要留给学生充分的时间进行讨论,不要急于对于学生的结果给出肯定或否定评价。

3.2.3总结与评价

为了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积极性,要对案例教学的过程及学生的表现给予一个及时、科学、客观的评价。评价时,教师要引导学生对所获得的知识和结论进行归纳和整理,以使学生头脑中的知识系统化,同时要引导学生对学习的方法和思路进行回顾和分析,并加以整理,以进一步应用于以后的学习;讨论结束之后,针对讨论的核心问题,教师要有一个明确的观点,这样学生就能对学习中所涉及的问题有一个系统的正确的导向,结合自己的认识,更好地内化为自己的实践性知识;此外,教师还要对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的表现给予科学评价,以鼓励为主,内容可涉及: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思路是否清晰、是否科学应用了所学的理论、表述方式是否恰当、所得结果是否合理等,这种评价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4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4.1案例库的建立与完善

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案例是否适合师范生直接影响案例的教学效果,但案例的准备需要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作为教师,要在教学实践中,及时整理所用到的案例,还要经常根据在课堂中实施案例教学所积累的经验教训,及时补充、修正、完善案例,要逐步和同行一起建立起案例库,以实现资源共享,对于所建立的案例库,也要及时进行丰富和更新。

4.2注意案例教学中师生的角色定位及职责

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发挥主导作用,学生是案例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案例选择,理论引导以及对学生的点评。教师首先应履行自己的责任,选择恰当的案例提供给学生,同时应扮演好指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指导学生如何下手分析、思考、争辩,推动师生、生生讨论进一步加深,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学生的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独立思考、参与讨论并与他人合作完成学习任务。对于学生而言,要使学生成为案例教学的主动的参与者,积极运用所学知识在模拟的决策过程中受到训练。

4.3注重关注学生的参与度

学生的积极参与,是案例顺利进行取得成效的保证,只有学生真正参与其中,积极思考,与他人进行互动交流,及时反思,才能逐渐把理论知识内化为自己的实践性知识。在案例教学中,尽可能实行小班授课,教师要注意关注所有的学生,尽可能使每一位学生都参与案例教学的活动。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相比,以学生的参与性相对较高、教学内容体现实践性等特征深受教育者的欢迎。然而促进师范生实践性知识的提升,不能仅仅依靠案例教学,应该不断地去探索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的融合,以更有效地培养师范生的实践性知识。

作者:黄玲侠 单位:西安文理学院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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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立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权利

一、引言

目前,教育部正大力推动公立高校(下文无特别说明均以高校代之)大学章程的建构,这确实有利于高校朝着现代大学法治之路发展。而推进高校法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其对加强高校依法治校、治教及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4款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研究又需以受案范围为起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还是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都未曾明确将受教育权等相关权益纳入其中,这就使得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法》条文上进行规范研究行不通。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款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前者明确受教育权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后者仅作概括性的规定,可推定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这些规定间接推动了司法实践中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兴起,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开端,我国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这些司法实践案例已经成为研究我国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对象。本文正是立足于这些司法实践案例,对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探析。

二、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情况

(一)受案范围的分类在我国高校教育行政争议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师和学生,而目前发生的纠纷主要存在于学校和学生之间。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纳入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高校在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受教育权益的严重侵害或剥夺行为,归纳总结如下:1.高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行为高校颁发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必须经过国家批准;三是必须由国家进行授权。[1]《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均对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进行了规定。《学位条例》第8条就明确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因此,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行为是法律授权高校的一种行政权力,具有行政权单方性、处分性、职权性特点。在“张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赔偿案”中,原告张旺要求东南大学履行颁发毕业证书的职责也正是基于此。从“北京科技大学与田永拒绝履行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职责纠纷案”开始,此类纠纷就成为最具代表性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2.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改变身份的处分,包括退学和开除学籍。这两种处分行为都改变了学生身份,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机会。[2]《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高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但没有对管理、处分种类进行细化。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8条和第54条对退学和开除学籍作了具体规定,各高校内部规章对此进行了细化,如2009年修订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了7种开除学籍的情形。可见,目前高校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内部规章和教育部规章,处分学生的法律定位偏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无疑有违宪之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处分的法律依据不足和学生权益救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3.高校招生行为开除学籍行为是将学生的学籍从有变无,而招生行为则是将学生学籍从无变有,两者都能决定学生的命运,对学生受教育权可谓生杀予夺。因此,高校招生行为也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设立了招生办公室,而这些办公室都是具有政府编制的事业单位,主管各地招生工作。高校则是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开展录取工作。尽管随着现代大学建设的加快,各高校自主招生权进一步得到落实,但是只要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体制未改变,招生行为就依然涉及行政权力的运作。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还不多。4.其他行为这里所指的其他行为主要涉及评价学生行为,特别是对学生操行的评价。如学生被评定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其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高等学校对其作出的事实不够准确的处罚决定等。这些行为有的涉及高校自主管理行为,有的涉及管理处分程序问题。这些行为暂时还没有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不是很典型,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立法上的不作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救济保障的首选途径应是完善立法,然而立法现状却不尽如人意。虽然《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学生具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但就申诉制度来看,主体、程序、范围、机构等规定都不够明确。以开除学籍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后提起的诉讼,有经过申诉、行政复议后提起的诉讼,也有申诉未经受理而直接诉讼的。对此,有学者提出应该以行政复议作为教育类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3]由此可见其程序的混乱以及与诉讼衔接的规定不明确。而《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对如何保护却只字未提。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将受案范围由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8条扩展到12条,也只不过是将已适用司法解释进行翻新规定,仍未将受教育权益纳入。因此,一般来说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是个案推动的结果。虽然我国并不排斥个案对法治的推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但个案毕竟是有局限性的。随着我国高校与学生争议数量的增加、范围的扩大,仅以法院一次受理将某种行为纳入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以法院一次不受理将某种行为排除在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和不确定因素,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也不利于学生权益的保障和行政诉讼体制的健全。2.缺乏统一的受案范围理论标准由于缺乏统一受案范围的理论标准,导致在司法审查中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完善。(1)司法审查的广度。我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事务发端于20世纪末,经过10多年的司法实践,确立了三类主要的受案行为,即上述范围中的前三种。但就这三种已受理行为来看,学生的败诉率仍然偏高。而对于其他有关奖励、处分行为,秩序管理行为,评价行为,就业权益侵害行为等可能侵害学生教育权益行为,司法部门仍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予受理。如2003年的“重邮案”和2004年的“拥吻案”,法院都裁定不予受理。[4]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角度看,这一审查强度是偏弱的。(2)司法审查的深度。司法审查的深度也就是法院审查介入角度的问题。从已纳入受案范围的行为看,介入角度标准也很模糊。从理论上说,法院司法介入角度只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但这种原则性规定十分笼统,司法实践操作界限模糊,难以把握。在济南市中院审理的“杨永智与济南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纠纷上诉案”中,主要涉及颁发学位证书问题。法院审查从高校内部规定是否与《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存在冲突入手,认为《济大学籍条例》第69条笼统而不加甄别地将“受到行政纪律处分”作为不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与《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精神不符,这又涉及“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实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实际上,导致学生受学校处分的违纪事实千差万别,如果导致学生受处分的违纪事实确已表明其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条件的,则不应授予学士学位;如果导致学生受处分的违纪事实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则该事实不能成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本案上诉人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学位条例》第四条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5]很难说,参与打架属于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不是对事实的一次认定,但如不对此认定又无法解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问题。可见,由于立法不作为所导致的局部的、片面的、模糊的受案范围现状,无疑不利于高校法治长期发展。既然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未能在立法上改变这种现状,就有必要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受案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归纳,找到一个开放、动态和系统的受案范围理论框架体系。

三、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类型化分析

类型,是程序设计领域常用的一个技术名词,从广义来理解一般被定义为一种约束,也就是一种逻辑公式。借用到法学方法领域,它是用来描述一类事物、现象的。与概念相比,类型在对事物的认知和把握上,往往居于抽象与具体的中间点上,注重从整体形象上作粗线条的勾勒,是一种具有明显价值导向的思维工具。[6]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下文的受案范围理论类型化主要是从整体上把握相关可受案行为,把相关行为作一类描述,以此从理论上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可审查行为的范围。与此同时,对几类理论进行利弊分析,找出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的理论类型。

(一)以学生权益为中心———诉权理论诉权是诉讼法学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国内经过本世纪初学者的研究已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有关诉权的定义较多,周永坤教授认为:“诉权(英文为action,拉丁文为actio)就是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一项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里,它是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7]也就是说,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审理裁判的一项基本人权。请求法院裁判说明其是一项公法的权利,它的义务主体是公权力机关,可要求法院强制实现对社会其他成员的请求;也是一项基本人权,说明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同时诉权还是一项宪法权利,要求国家承担宪法义务。这种高于立法者甚至立宪者的诉权,其实现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立法作为问题,只有将其纳入宪法规范才能实现对诉权保障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的诉权制度存在缺陷。从形式上看,规定诉权的法律位阶偏低,而法律对宪法性诉权又存在无端克减,实属无效;从内容上看,我国法律对诉权的规定不完整,存在明显的诉权缺损。[8]这种缺陷和不足,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受案范围狭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也是如此。而以诉权理论所确定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从学生人人享有诉权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法律无正当理由不可随意剥夺。因此,这样的受案范围原则上只受到司法不能和司法资源最优等条件限制,确定受案范围的模式也应是抽象概括+具体排除,对于几个当前司法无效和司法不能的具体事项进行排除,其他的事项原则上应该纳入受案范围事项,并随着社会发展对排除事项进行修改和更正。这样的理论模式是一次顶层设计,不仅突破了司法实践中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受案范围标准,而且它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受案范围体系,从理论上充分实现了对学生教育权益的保护。不过,这种以学生权益为中心的诉权受案标准在现阶段还是显得过于理想。其一,在立法不作为的情况下学生诉权仍停留在学理研究层面上。诉权未能入宪,无法实现诉权保障与受案范围良性互动。同时,新《行政诉讼法》也未将受教育权等相关权益纳入其中,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除《教育法》第42条就人身权、财产权旁及到诉讼权,其他的未见涉及。其二,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最终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法律纠纷范围有限,尚未达致当事人诉权充分实现,就难以苛求其在行政诉讼领域甚至教育行政诉讼领域中一步到位。其三,我国高校事业单位的定性和事实上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严重阻碍着学生诉权的行使。其四,学生受自身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影响,尽管其普遍享有诉权,但并不是每个学生都知道行使和愿意行使这一权利,这样诉权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实现就会大打折扣。尽管如此,这一顶层设计理论模式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受案范围体系,体现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当前和今后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指导价值。

(二)以高校行政权为中心———公法人理论《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属于行政法。我国是实行公法、私法分类的国家,行政法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法人分类的一般标准,凡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则为私法人,因而由行政法(教育法)所设立的高校法人应为公法人。[9]这样一来高校在法律上就是行使一定公权力的公法人,其实也就是赋予了高校在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受案范围的大小应以高校行为性质认定为前提。我国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按照特征和性质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等。高校在行使公权力时实施的行为也可按以上类别划分。因此,高校单方行政行为,如处分、处罚应属于受案范围;而高校对于学校机构、编制、人事等的管理行为一般作为内部行政行为,包括对学生宿舍、教室、请假、课程、奖罚评定等的管理行为,都不应纳入受案范围。以高校行政权为中心确定受案范围其实是将高校等同于一般行政主体,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的退出,这是一种趋势。但高校又具有社会自治组织的属性,其特殊性是不容忽视的。而这种确定受案范围理论存在以下不足:其一,就高校行政权来源而言,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政策,其中权力本身的越界冲突现象明显。高校行政权行使就存在依据不足、可能违法,以这种权力来确定范围值得商榷。其二,高校行政权行使行为定性本身存在争议,而针对高校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定性就更难把握。因此,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去确定受案范围也会导致其不确定。其三,以权力为中心忽视了高校学术管理的特殊性。学术管理很大程度上属于高校的自治事务,但难免发生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因其行为与行政权无关,可能导致学生权益无法救济。

(三)以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为中心———重要关系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经由奥托•迈耶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发展到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再到1972年3月西德联邦法院所作出的“囚犯判决”形成的重要关系理论,特别法律关系走向衰落。重要关系理论中不再区分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而是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审查要素,具体审查此要素对公民权利影响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审查并非形式上的,而是实质性的。就“囚犯判决”来看,西德联邦认为,通讯自由权是宪法所保留的基本人权,只能通过或者根据正式法律才能加以限制,不能仅由监狱的内部规则来决定。[10]通讯自由是保障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传播信息等的重要方式,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对公民个人而言,它的基础性、深远性、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这种以“重要性”为核心要素的审查标准使得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别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趋同。在针对高校学生司法救济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对重要关系理论有所采纳和发展。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先后出台了第382号、450号和684号解释。382号解释认为,对学校处分行为达到退学等足以改变学生身份以及严重损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学生方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中的684号解释在理由书中将学生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维持学校秩序,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本于‘宪法’第十六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仍应许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无特别限制之必要。在此范围内,本院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应予变更。”[11]由此可见,684号解释进一步拓展了382号解释,将原来受案行为由“足以改变其学生身份及损害其受教育之机会行为”扩展到“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行为”,从学生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角度出发,把重要性的标准进一步放宽,扩大了司法救济范围。

我国大陆在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三种典型受案行为,主要针对学生退学或程度相当的处分,因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实质遵循着重要关系理论标准。就我国大陆受案范围理论选择而言,当然还需要在重要关系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受案范围,逐步确立对学生基本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受案标准。四、结语尽管抛弃特别权力关系,逐步扩大高校教育诉讼受案范围,实现对学生基本人权保障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但是高校教育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与其说是理论问题,不如说是实践问题,法律能够提供给当事人的保护的多少从来就是与法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这样的保护密切联系在一起的。[12]就我国行政诉讼纠纷化解资源占有比重而言,它的资源占有率是极低的。尚且不谈社会纠纷化解以及、人民调解、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多种途径,仅从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各类一审案件来看,总收案8,876,733件,其中刑事案件收案971,567件,约占总收案的10.9%,民事案件收案7,781,972件,约占总收案的87.7%,行政案件收案123,194件,约占总收案的1.4%。[13]各地基层法院法官每年处理案件数量庞大,工作强度大,司法资源已十分有限。这样的司法现状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审查学校与学生日常管理、饮食、起居等各个方面的纠纷呢?答案是否定的。司法救济的高歌猛进可能使司法不堪重负而影响救济质量,也不利于高校与学生权益的保障。因此,对高校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应保持一份清醒,应适度、适量,符合国情。

参考文献:

[1]甄丽敏.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1:26.

[2]蒋后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3):201-204.

[3]李斯令,夏理淼.行政复议前置: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1):97-100.

[4]马慧娟,鲁春美.高校涉讼现象引发的法律思考[EB/OL].(2006-04-05)[2015-09-20].教育律师网.

[5]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9号行政判决书.杨永智与济南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纠纷上诉案[EB/OL].(2012-11-16)[2015-09-20].北大法宝网.

[6]刘风景.例示规定的法理与创制[J].中国社会科学,2009(4):93-105.

[7][8]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J].中国法学,2004(5):13-26.

[9]申素平.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40-42.[10]于安.德国行政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34.

[11]中国网法源编辑室.记过、警告“大学生可提起行政争讼”释684:释382应进行变更[EB/OL].(2011-01-18)[2015-09-25].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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