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个人履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19 18: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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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个人履职报告

篇(1)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 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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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我是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伍峻民,今天在此提交我的辞职报告。关于辞职报告背后个人的想法,我想用10年、选择、0三个关键词来进行汇报。

第一个关键词10年。

从2006年我通过全省法检招考被录用到望城区人民法院起,到现在的2017年已经有了10个年头。10年的沉淀,完成了我从一个门外汉到一名法官的蜕变。2010年初,我从望城区人民法院调至本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工作,从2010年6月我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办案,到现在经过了6个年度。现将6年来的办案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案数据统计(根据数字法院的统计数据)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XX年

2017年

收存案数

47

112

105

127

148

144

结案数

28

79

82

77

113

115

结案排名

1

1

1

3

1

5

(二)办案所获成绩

1、承办的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并入选2012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承办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殷永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承办的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国峰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承办的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入选《20XX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个关键词选择。

有人说,你选择离开,真佩服你的勇气。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样的选择,并不是如大家所认为的我是一个多么有勇气的人。这么多年的办案,相对于刚任命的法官来说,无疑多了一份经验,但每每一个判决书要新鲜出炉时,我的内心无不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担心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有遗漏,担心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有偏差,担心文字上有差错,这份小心翼翼,正面上可理解为责任,其实也反映着自己内心的脆弱。

2017年春节,从忙碌的工作岗位上回到乡下老家与亲人团聚,到家的第一天就病倒了,常年的劳累终于在突然的放松中爆发,整整七天的卧床,止不住的头痛,让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与前者内心的恐慌不同,这次是对于生命的忧虑。在全市法院号召向将生命奉献给法治事业的雨花区法院张虎学习时,我内心是悲恸的,这样的榜样也是让我等身处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倍感悲凉的。

白天开庭、晚上和周末加班写文书、批改文书,已是生活的常态。儿子说,爸爸的爱好就是写判决;妻子说,看到我最多的就是在书房加班写判决的背影。工作的压力,身边最亲近的人无疑首当其冲,负面情绪难以抑制地给予了他们。我担心长此以往,家庭的稳定性难以继续。

因此,无论怎么说,选择离开,并不是我有多勇敢,相反正是我的种种脆弱,觉得难以承受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面临的种种压力,所以我作出了这样的选择。人生处处都面临危机,留下与离开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勇气。

第三个关键词0。

2017年,我42岁,离开熟悉的审判台,一切清零。职业上的清零,也意味着各种保障的清零。两手空空地进入法院,两手空空的离开。房贷的压力,职业前景的未定,但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能风雨兼程。前央视主持人张泉灵在辞职日记《我的后半生》中写道,42岁虽然没有了25岁的优势,可是再不开始就43了。

0并不代表着一无所有,0是起点,便是你踏上征程的初心。0是起点,也便是告诉自己,站在0的位置,便是拥有无限机会的开始。

往后的日子,因为职业的限制,曙光中路289号注定成为封存的记忆,这里有我追逐的法治梦,所有青春燃烧的日子也将定格在这里。我觉得自己对得起所服务的每一位当事人,组织安排的每一件工作任务也都有一个圆满的完成,以后我定会更加默默关注长沙中院这个我们大家一起奋斗的家。

篇(3)

一、今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篇(4)

(一)法官职业保障含义

法官职业保障似乎是个常说常新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似乎没有一定确切的定义,比较典型的定义是"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司地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还有一种概括式的定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涉而依法裁判所制定的关于法官身份、地位、经济、教育、监督以及安全等保障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综合。

(二)法官职业保障内容

就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容,现有观点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王利明先生认为,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是法官职业保障的重点。所谓身份保障是指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弹劾、免职、撤职;所谓经济保障是指法官高薪制,在岗时给予高薪,退休时发放优厚的退休金。第二种观点主张法官职业保障除包括身份保障与经济保障外还应涵盖政治保障、职务行为保障,政治上的保障,即法官依法独立行驶审判权,只服从法律;职务行为上的保障,即法官在审判职能上从事的行为及发表的言论享有免遭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官职业保障包括职务保障、物质待遇保障和特权保障,其中职务保障、物质待遇保障与前述身份保障、经济保障、职务行为保障内容相近。

(三)法官职业健康保障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

职业保障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词汇,让从业者劳有所得、劳有所获是其基本含义。"得" 与"获"中包含物质基础的基本供应与精神层面的高级满足。具体到法官职业保障其应指通过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与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使法官群体通过执业可以维持并提高自身的物质生活水平,可以从执业过程中体会、感知职业荣誉感,进一步由物质生活的供给与精神生活的充实而提升做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从而推动司法发展进程。而物质的保障也好,精神的满足也好其大前提都是应是以人为本,这里我们可以认为是以法官为本,以法官为本首要之事即法官职业健康保障。法官职业健康保障应当包含法官身体健康保障与法官心理健康保障两方面。身体健康保障是基础,心理健康是关键。

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的合理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加之经济发展进入活跃期,诉讼案件近年来一直呈爆炸式增长,据南方周末记者统计,全国一二线城市法院法官的年人均结案量普遍高于100件。以20__年为例,北京市法官人均结案157件,浙江省148件,深圳市348件,而到了基层法院,平均数更大:上海闵行区280件,深圳宝安区高达409件,为广东省的"结案冠军"。 而北京高院2013年工作报告显示,近五年来,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85691件,比前五年上升23.8%。其中海淀、朝阳等法院,年受理案件数量都已经达到五六万件,诉讼爆炸的局面已经持续多年。 而笔者工作所在法院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6714件,法官人均审理案件300余起,由此可见法官的工作强度非同一般,没有健康的身体,何以定纷止争?!随着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及具体案件的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大量法律法规应势而生,没有健康的身体,何以不断学习充电,提升理论水平,提高审判质量?!社会转型期泥沙俱下,法官每天面对形形的诱惑,没有健康的心理,何以不为外物所扰公正司法?!审理案件使法官常年穿梭于"罪"与"非罪"、"是"与"非"、合法与违法,法与理,法与情之间,终年缠绕于识别与判断之中,没有健康的心理,何以在信仰与现实之间自处?!将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纳入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下其合理性不言自明。

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的正当性。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法官身心健康,保护法官人身权,确保法官职业良性发展,但其最终目的却是维护司法公正。任何从业者不因职业而受到健康损害或承受巨大心理压力,是从业者选择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官职业亦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照进现实的重要媒介。法官身体健康才能有体力完成一个个案件审慎的调查、繁琐的法律适用。法官心理健康、拥有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与道德观才能使法律、法规如同螺丝般严丝合缝的嵌入千差万别的个案螺母中。法官不是司法公正的决定性环节,但却是关键性因素,而法官健康的身心是关键性因素的前提条件。

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的合法性。我国将法官归入公务员序列。《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条款中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成为公务员的必要条件是具务可履职的正常身体,那么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法官后,保证身心健康是该规定的合理外延。《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这里的法官人身安全除了法官人身不受侵害外,其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也是该规定的应有之义。

二、我国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现状。

我国法官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而法官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状况也不容乐观:1、法官身体健康状况堪忧。20__年6月安徽省凤阳县临淮法庭审判员赵家忠因过劳染病去世;20__年11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水根因工作劳累过度引发脑干出血去世;20__年4月湖南省安乡县法官彭顺安赶写法律文书时突发脑溢血去世;20__年6月 广东省英德市(县级市)法院

院长梁建平因过劳猝死; 20__年11月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法庭法官王辉在办公室因劳累去世。2、法官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20__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对全区政法干警进行问卷调、个别访谈,发现干警心理压力指数明显高于一般人群,整体心理健康水平偏低,有50%至60%的干警存在心理问题。2013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院87名一线法官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22.3%的法官具有明显强迫症状,25.3%具有明显抑郁症状,20.7%具有明显焦虑症状;还有些法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疲劳、心理压抑、担忧、不安、情绪低落。20__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法官刘立明写下"工作压力大,很累,不如死了算了"后自杀身亡;20__年9月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童兆洪自杀身亡,经证实其长期患有抑郁和焦虑症;20__年11月 广东省江门市中院法官李步安留下遗书"对不起,我好累"后自杀身亡。

三、解决途径构想

(一)原因分析

上述一组组的数据让人心痛、一项项调查另人揪心。一名法科学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合格的法官进步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其过程是漫长的,此间其个人、家庭、社会、司法系统都付出了巨大的时间与经济成本,然而,转瞬间被家庭与社会寄予了无限希望的人灰飞烟灭,原因何在?什么成为他的不能承受之重?"莲发藕生,必定有根",笔者认为法官健康情况堪忧是外因与内因两方面长期作用的结果。

就外因而言,一是法官健康保障工作未引起重视。以笔者工作单位为例,每隔一年组织一次法官身体检查,这样两年一次的身体常规检查有些法官因为审理案件时间上的安排仍不能按时参加。笔者的工作单个处在江浙经济发达地区,试想一下,如果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因经济、医疗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由法院组织法官常规体检情况又当如何?二是案件数量激增,法官加班常态化,导致法官身体被动性处于亚健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工作量加大,加之审限等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要求案件在指定期间内完成,无疑倒逼法官占用休息时间阅卷宗、写文书。常年累劳亚健康再所难免。三是行政事务与审判业务不加区分,法官分身无术。笔者学生时代在某基础法院实习时曾听法官感叹过"如果法官只审案子就好了",当时不明其意,如今笔者工作于基层法院,对这句话有了深刻的理解,一名基层法官的日常工作概括起来林林总总竟可以罗列如下:收发证据、证据交换、接待当事人、案件评查、送达文书、调解息诉、政治学习、文明创建、宣传报道、调研报告、撰写论文、报送案例、保全执行、司法建议等。四是繁琐的绩效考核,平添法官心理压力。20__年3月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包括11个审判公正指标、10个审判效率指标及10个审判效果指标。各地法院系统均比照此标准制订法官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分解为受理量、结案量、发改率、调解率、息诉率、投诉率、审理天数等在内的考核权重,进行打分,每月一报,每季一评,半年一汇总,一年一总结。案件审理既要注重"质"更要注重"效"还要兼顾"量"。

就内因而言,一是法官缺乏对自身身体健康的重视。或因工作繁忙或因生活习惯,部分法官对于身体健康不甚关注。二是心理调整能力差,面对司法环境渐为复杂,民众对司法期待与要求不断提升的局面,部分法官心理压力倍增,不能良好的调整下列关系:1、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是社会趋利心理盛行,手握审判权在工作中每每面对利益诱惑,部分法官难以找到平衡点,心理会产生变化,容易"河边湿鞋"。2、责与权的关系。法官虽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但维护司法公正亦是法官天然职责,所谓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与责之间度的掌握在每一案件中都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心理承担能力。3、法律与现实的关系。相信在绝大多数法官心中,法律是一种信仰,然而古往今来,信仰与现实从来都是有距离的,也正因如此信仰才美好,有时两者甚至相背离。如何守护信仰,努力拉近信仰与现实的距离,对于法官而言绝不是一朝之力,而是需要法官有着强大的内心。4、法与情的关系。千百年来,华夏以礼仪之邦著称,人情社会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温情的同时,有时也会产生巨大的内耗。法官在工作中,要处理与同事之间、与当事人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法与情之间的选择会让法官劳神费力,疲于应对。三是克服自身局限性困难。公正司法要求做为感性与理性并存的有机体--法官,完全的从理性角度出发,是一件听起来很美但实践有相当难度的工作。这一过程法官要克服自身教育背景、性格习惯、价值观等一系列感性因素,以一颗"世外之心"处理"涉世之事"对于一名法官而言有时并不能凭自律得以解决。

(二)解决途径

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内因决定着事物的根本属性,外因推动发展。要想从根本上保障法官职业健康,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篇(5)

华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为联系村办四件实事 甘肃省华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针对所联系的安口镇马家堡村存在的实际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与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组织安口镇、发改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务局负责人召开了帮扶工作现场会,确定落实四件实事:硬化马家堡村新农村道路及8公里新马路的桥梁、排洪渠建设,马家堡村河堤治理800米,新马路沿线路网绿色通道行道树补植,马家堡村环境卫生和小广场建设及配套体育健身器材。目前,这四件实事都在顺利进行当中。(朱 磊 夏广灵)

灵台县人大代表为群众措办实事好事200多件 甘肃省灵台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联村联户,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开展为选民办好事办实事活动。居住在灵台县独店镇秋射村的市人大代表马宏林,发挥自己精通磨菇栽培技术和有一定生产设施的优势,动员指导本村困难群众发展磨菇栽培这一产业,并为10多个困难户免费提供菌种,帮扶他们解困致富;60岁的县人大代表贾浩堂,钻研果园管理技术,对本村1000多亩苹果园逐树进行查看,义务对拉枝不到位的拉技,对发生病虫害的自己掏钱买药防治。据统计,三个多月来,生产、工作在不同岗位的人大代表,发挥自身优势,为群众措办各类实事好事200多件,受到人民群众的赞誉。(朱景平)

玉门市人大代表傅志民帮扶2户贫困户10名贫困生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在甘肃省玉门市拉开帷幕后,市人大代表、甘肃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西号乡分公司总经理傅志民来到玉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主动请求联系帮扶2户贫困户、10名贫困学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当即协同玉门市六墩乡昌和村为他选定了帮扶对象。在联系户高春生家中,少言寡语的傅志民表示计划人均每年资助1000元现金用于学生的生活补贴,直至他们完成学业。在得知六墩乡修建学校困难较多的实际情况,他当即表示捐部分教学设备和健身器材,用以改善该乡办学条件。(马雪盈)

武山县非公企业家代表在“双联”行动中建功立业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武山县人大以“人大代表在运行”为载体,组织非公企业家各级人大代表投身“双联”行动。各位代表迅速行动,并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了各自的行动目标和具体任务措施,人大代表中涌现出了许多“双联”工作先进个人。省、市人大代表徐西仓出资55万元,给联系的山丹乡魏家沟村6户特困群众修建房屋,解决了这些群众的住房困难,筹措资金20多万元、为魏家沟帮建占地1300多平方米的群众文化娱乐广场;市人大代表漆理明捐助山丹乡任门村修建河堤款10万元,建文化广场投资28万元,计划续建投资25万元,已投资13万元修建竣工连心桥一座,拟捐资20万元建设的马力镇北顺村卫生所正在筹划;市人大代表张春军、县人大代表张东强共同出资130多万元,为城关镇西岔村建设的群众文化中心于4月底开工;市人大代表马四武为李堡村帮扶户李景峰垫资5万元开了百货商店,为李堡村刘应红、徐德林各赠送水泥5吨,还为徐德林解决了低息创业贷款10万元;县人大代表包建平出资2万元,给四门镇四门村全长2300多米的巷道安装了路灯,解决了群众夜间出行不便的问题,据了解,由她出资为马力镇北顺村修建的幼儿园,正在前期规划之中。(田富有)

岷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座谈会 甘肃省岷县204名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94名,确定联系贫困村88个,联系贫困户260户,他们联实情、出实招、办实事、解难题,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为了把此项行动推向深入,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人大代表在行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人大代表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的工作成效和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卢刘盛)

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向特困户印发《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一册明》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政策宣传工作困户召集会议难、到会率不高,且难以通过一两次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政策的实际,设计编印了《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一册明》。这本小册子44页,3.5万字,内容包括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民情连心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龙滩村联系单位(领导)一览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干部联系特困户一览表、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特困户基本情况登记表、2012~2014分年度联系计划、干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记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政策摘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一百问、农村实用技术一点通等内容。(马占忠)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警察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碌曲、玛曲、夏河等县,对全州贯彻实施警察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州十四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州政府的专题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在审议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制度落实,稳定、强化公安队伍;加大经费保障投入力度,改善办公环境,加强民警装备配备;落实好公安民警的职级和待遇,特别是妥善解决玛曲县公安局骑警大队待遇问题等七条意见。(梁民安)

兰州市城关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城关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等形式,对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存在的案件量大、法官工作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速裁机制,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急缓分类,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与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工、青、妇组织及社区等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形成调解工作的合力;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畅通渠道,切实解决尚存的少数疑难案件的屡诉屡访;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加大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处罚力度;完善执行公开工作机制,实现执行信息的网络运行和监控,建立和完善社会整体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对审判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加强办案监督,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定案,防止因个人的偏见而导致实体裁判的不公。(杨学珍)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游牧民集中定居工作实施情况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发改委和各乡镇关于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对每个乡镇1~2点进行了实地察看,对今后实施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王 磊)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甘肃省渭源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先后深入6个乡镇的16所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随后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的汇报。委员和代表们在肯定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成绩的同时,提出了拓宽高中教师用人渠道、加快职业中学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合理流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对农村教师关注度的建议。(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山丹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新型工业园区建设情况 甘肃省山丹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深入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局以及部分企业和乡镇,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征求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全县新型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开展了调研。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园区建设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着力发展循环经济。(赵文波)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检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陇西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先后深入云田、菜子2个乡镇和百绿草业公司、渭河福利机械制造公司、汇丰农机公司3户企业和县农机监理站,检查和了解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法律宣传深度和广度不够、对农机化投入不足、基层农机服务能力不足、农机化基础建设和保障措施滞后、农机结构不尽合理(动力机械较多,配套农具少,小型机具较多,大中型机具少,低档机具较多,高性能机具少)问题,提出:加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为农机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机化发展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陇西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实施意见;转变政府调控方式,建立多元化政府投入机制;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机化综合服务能力等建议。(王占军)

临泽县鸭暖乡人大聘请代表当“三员”促进无职无权代表闭会期间作用的发挥 针对无职无权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履职意识不够强的问题,甘肃省临泽县鸭暖乡人大从促进全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村务社务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无职无权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积极性等方面入手,将66名市县乡人大代表中的30名无职无权人大代表分别聘请为村务政务监督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工作信息员,使无职无权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张自伟)

篇(6)

王胜俊院长最近指出,要坚持与时俱进,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

作为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着行使审判、执行及其他人财物管理职权的岗位及人员相对分散,廉政效能方面的风险更大、反腐倡廉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艰巨、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关注度和期望值更高等特点,为了能够有效的遏制司法腐败的产生,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和实践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理论引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对加强法院审判、执行等重点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的防范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这也是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创新,是人民法院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新思路、新举措,是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故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注重廉洁从政与效能的有机统一

坚持廉政与效能有机统一。要系统规划,注重两者的辩证统一、协调联动和相辅相成,做到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既要考核岗位廉政情况,又要考核岗位效能情况,形成既重廉又重效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操作性

通过采取经常性学习和温馨提示等措施,切实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司法良知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将预防措施明确为具体工作任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和抽查等多种手段,对广大干警的司法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权力运行流程随时进行监督,并采取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明察暗访、投诉举报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要通过定期自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考核评估风险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廉政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增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当前,法院正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我们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使广大干警从思想灵魂深处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这一根本问题,对司法的人民性这一根本问题切实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结合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认真对照、查摆、分析个人在思想认识、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敬业精神、精神状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职责要求和个人廉政意识实际,认真查找部门和个人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四)注重法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前瞻性

要结合《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司法问责制度的推行,不断完善法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范围和手段,使司法改革的成果有机体现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发展和完善中。重点要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健全举报网络,加强内外监督机制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衔接工作,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三、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建立风险岗位排查机制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的风险岗位无处不在,尤其是法官在行使职权的方式上相对分散,面对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诱惑更多,廉能风险显得更加突出。建立风险岗位排查机制对廉能管理及预防司法腐败有着重要意义。首先要做到的是理清权限,将法院的职权按照立案、审判、执行和人财物行政管理来划分各自的岗位职权,再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来明确相应的职权范围及工作流程。其次,通过“自身找、相互帮、领导提、集中评、组织审”的方式,从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三个方面认真查找个人“廉政风险点”和“效能达标点”。个人签订《风险岗位廉能管理防范承诺书》,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干部职工风险岗位廉能风险库。

(二)完善风险岗位监督机制

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根据各风险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从个人预防、法院内防、社会外防三个方面来建立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网络,加强对风险岗位的前期防范,中期监控,后期处置,强化对风险岗位的防范监督。首先,通过全面落实法院司法六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各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让法院干警行使的每一项权力均处于阳光下。其次,加强违法违纪的反面警示教育,利用先进模范人物正面示范教育,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并开展诫勉谈话教育等途径不断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浓厚廉政文化氛围,增强廉政教育的实际效果。第三,完善监督防范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有益的反腐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管用的监管机制。并加强科技监督手段的运用,尽可能地让干警的执法办案过程可再现,可事后监督。

(三)推广风险岗位预警机制

通过多渠道收集预警信息,加强信息分析、处置,确定预警对象,按照预警分级管理办法及时有效地采取不同预案处置办法,将廉能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制定预警机制,对系统内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正之风,重大案(事)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预警。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预警出现的新问题。通过案件回访、政风行风评议等方式,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实施动态预警,以特定对象和时段为重点,开展预警教育,在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期,通过发送公开信、廉政短信息,开展廉政谈话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提醒广大干警及其家属严把廉洁自律关。三是创建廉政的家庭氛围,向家属详细列出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让家属明确家庭成员在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延伸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触觉,使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深入到每一个干警家庭,形成共同抵御风险,远离腐败的良好环境,筑牢廉政风险辅助线。

(四)完善风险岗位考核机制

主要采取单位自查、日常督查和年终检查三种方式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日常和年度绩效考核之中。注重运用考核结果,进行奖优惩劣,责任追究。通过检查考核,跟踪督导,纠正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正风险内容,完善工作措施。首先要逐步完善、严肃评估考核。在落实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自查评估的基础上,开展检查考评,通过查看资料、群众评议、重大案件回访、政风行风座谈会、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检查,形成综合评定意见,评估结果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干部任免使用的依据。其次要落实整改。经评估被确定为不满意和不合格的,提出警告,并由相应的责任领导及时查找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限时落实整改。第三要巩固循环。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年度考评结束后,对廉政风险点进行再检查、再评析,补充完善并重新划分等级,不断修正和优化防范措施,总结防范管理工作经验,检查落实效果,在修正完善的基础上,进入下一年循环工作流程,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化和持续有效的推进。

篇(7)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规定过于原则,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强,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流动人口刑事犯罪“够罪即捕”,导致流动人口批捕率以及实刑率较高,而同等情形下,本地人员往往被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为改变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和实体判决不公正的状况,2010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流动人员涉嫌轻微犯罪不捕工作办法》并积极探索和实践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设定四类十四项评估内容,高、中、低三档风险值,以分数量化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犯罪后表现及帮教条件情况等,按照最终风险得分情况来评判逮捕必要性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自该机制实施以来,共对77名流动人员做出不捕决定,占不捕人员总数的40%,较以往15%的流动人员不捕率有了较大提高。实践表明,除一例变更强制措施外,均做到随传随到,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经跟踪发现,81%的涉案不捕流动人员被法院判处缓刑,12%被判处罚金,其余为不或被公安机关撤回,无一例判处实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保障特殊人群管理监督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怀柔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因地制宜、分片设立、巡回检察、定期走访的方式,在社区矫正人员相对集中的杨宋、汤河口等四个镇乡设立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站,形成了以点带面的巡回检察工作格局。通过每月至少2次到工作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协助司法所等相关单位为矫正帮教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等,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开展。今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先后组织全区16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公开宣告接收规范化流程观摩,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对公开接收宣告环节现场监督模式的有益尝试。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了“中途之家社区矫正工作站”,对本区所有回归社会前进入“中途之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监督,切实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效。截至目前,协助相关部门共为全区15人办理了低保,4人解决了住房,56人解决了就业问题,未出现“三无”人员和因生活困难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北京市人大落实《诉讼监督决议》调研组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建立乡镇检察联络室,延伸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镇乡、社区检察机构建设”的要求,结合怀柔区域特点,2009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依托镇乡(街道)人大,建立了16个检察联络室,由16个内设处室对口联络开展工作;2010年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该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力下沉意见》中关于检察联络室应履行的7项职责任务,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联络室开展的主要工作是: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二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综合治理。通过开展“三官(检察官、法官、警官)下乡参与综合治理、检察联络员参与社会管理、退休检察官参与民调、检察官监督社区矫正等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整治。三是畅通联络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带头深入乡镇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四、打造大预防格局,积极服务区域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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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的含义及类别

 

1.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指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2.证明标准的类别

 

关于证明标准的类别,并未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作具体规定,主要是诉讼法学理论界的一些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幅度,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确信。这就要求一方达到比对方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具有合理可信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作为真实并据此认识而安心地行动这一程度上的高度盖然性。

 

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刑事诉讼要解决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成立。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案件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具有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比较高,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介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之间。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1.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含义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就是行政机关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最低(必要)限度。

 

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在法律上视为真实存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得起行政复议的内部审查以及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复议机关、法院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致。

 

2.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和证据充足

 

前述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等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标准这一认定事实的最低限度。因为“以事实为依据”的要求在实践中只能落实为“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查明案件事实”是对行政机关的最高要求,不是最低的限度。什么情况下算“查明案件事实”,还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被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否定,进而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法律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不能进行认定。它告诉行政机关,当收集的证据达到一个最低程度,即“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待证事实就被法律视为真实,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事实了。这其实可以看作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场处罚的情形除外),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而这一认识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要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去认定。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从这个角度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例如,一个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1236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的知名白酒,此时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是否实施了生产假酒行为并未直接感知,只能通过调査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举报人提供的购买的白酒、由该公苛开具的发票、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的白酒、对涉案白酒的鉴定报告、该公司的销售记录等),最后,综合前述证据,对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述案件中,质监部门依据什么作出行政处罚呢?不是事实本身,因为这一事实只是在过去存在的,最后作出行政处罚的是执法人员通过证据对当事人过去曾经有过生产销售假冒白酒行为这个待证对象形成的确信。换句话说,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实本身。

 

从证据的证明标准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做到证据确凿或者证据充足。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确凿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全部证据,即使当事人提出了反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行政机关依据掌握的证据足以否定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标准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案情重大复杂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充足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主要证据,这些

 

优势证明标准是指一方当事人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相比证据确凿标准而言,该标准对于行政机关的证据收集要求及程度相对较低,因此,证据充足标准适用于简易程序、案情简单、处罚数额较少等行政处罚案件。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质监部门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从而使得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质监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质监部门将前述由2/3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大案审”,将由3名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小案审”,同时,在当前质监部门的执法实践中,极少发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笔者在此仅对适用大案审(较大数额罚款限定为罚没款2万元以上,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上级督办案件、因案情复杂向上级请示的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在本区域有重大影响案件以及“两法”衔接案件等)和小案审的案件证明标准进行简要阐述。

 

笔者认为,适用大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适用小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充足。具体来说:

 

证据确凿标准:

 

(1)案件基本事实即“五何”要素应明确无误。“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何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以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并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组织,这就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等证据。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涉及到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以及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期内。例如:无证生产案件,需要证明当事人是在查处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后进行生产行为或者是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存在生产行为,这就需要生产记录、产品合格证上的日期来证明。同时,何时也涉及到对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的计算。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地,以此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对于本地企业来说,相应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生产场所、送货单、销售发票等证据。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比如:从质监查处的违法行为大类来分,包括质量类、标准类、计量类、特种设备类、认证类等,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书证、物证来证明,如产品检验报告、计量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现场发现的涉案物品等。何情节,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屡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违法经营的时间长短、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例如:销售合同、发票、是否采取了退货、召回补救措施、之前的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等证据。

 

(2)应充分满足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证据与违法事实应有关联,例如:质监部门对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法过程中,对于该充装站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发现气体中二甲醚的含量超标,与当事人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而言,液化气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包括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证据的来源合法,是指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采用欺骗或者胁迫等手段。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如复印件应该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章,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对象及证明内容并让当事人确认。真实性方面,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现场检查笔录缺当事人签名、出具的执法文书未注明日期等,均会被认为真实性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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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J01;D912.8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目前治安形势严峻,严重刑事犯罪高发,犯罪形态越来越多的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多元化、暴力化和恐怖化,担负着反恐、处突、维稳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任务将更加繁重,武器的使用也更为频繁,有关 “武器使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显现。《人民武装警察法》明确赋予武警部队使用的武器的职权,第15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人民武装警察法》对武警部队使用武器的具体规定。

1武警部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缺失

《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武警部队武器使用权不仅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奉行的是严格限制、严格规范、严格监督的原则和态度,而且法律规范相对较为严密、完备。但人民武装警察武器使用权制度仍然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从法律上而言深层次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1.1法律原则和规则不够明晰

武警部队与公安机关两者在担负的任务、警械武器配备及使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公安机关负责领导、管理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武警部队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第2条规定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人民警察配备的武器多为手枪、微型冲锋枪、狙击步枪等,长武器较少,基本上没有重型武器,而武警杀伤性武器不仅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轻型火炮,远远超出了《条例》中“武器”的定义范围;在武器使用权的法律适用上武警以“命令、服从”为基础的武器使用方法也与人民警察单兵作战判然有别。显然《人民武装警察法》采取简单援引法律文件的立法不能完全适应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现实情况和需要,是匆忙的应急之作。

加之,《条例》先天不足,又严重滞后,更加影响武警部队武器使用权的正确运用。(1)有些关键词过于模糊。比如:《条例》中“判明、足以、紧迫、危及、可能、可以”等词过于笼统,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武器使用后果的不确定性。(2)个别规定较难把握。《条例》第9条第5、7款中“紧迫危险”,第9款“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第13款中“凶杀”的规定,同样令人瞬间难以判断,事后难以评估。

1.2法律支持和保护流于形式

《条例》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比较模糊,对警察权益保护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条例》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警察依照行政法规行使致命性强制力,违反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其次是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义务和责任,将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的防卫权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第三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使用武器防卫的时机、情节和损害程度,“不作为”和“使用武器不当”均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上分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按照《条例》规定使用武器却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究其原因是适用法律不一致所导致的。开枪的警察用的是《条例》,判案的法官用的是《刑法》的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只要超出必要限度就要承担责任,典型的以成败论英雄,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合法权利的保护。《人民武装警察法》提高了赋权的位阶,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武警官兵的合法使用武器的权益,部分消除了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武器的疑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3命令与法律相悖的两难选择

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使用武器的先置适用原则,即依据命令使用武器,在法律这一唯一的判断标准之上又预设另一标准,这必然导致法律与命令的矛盾,命令与现场情况、态势之间的矛盾互相交织。而使用武器往往又是间不容发,两难选择必然导致犹豫迟疑,可能错失战机,导致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既不利于事态的处置,也不利于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保护,更毋庸谈武警官兵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比如:武警部队使用武器要遵守“三个慎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时,严禁使用杀伤性武器。但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一种事后判断而非现场判断,导致有些处置现场武警官兵根本没有携带武器,即便事件性质已然转化,出现可以使用武器的合法情形却也无武器可用的尴尬局面。

2武警部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建议

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武器行为既涉及武器使用权的有效行使问题,又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同时还涉及人民武装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统筹兼顾、适度平衡这三者的利益关系,既是武器使用权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也是解决执法实践问题的根本出路。

2.1修缮《条例》中“武器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1)要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将其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解决其自身合法性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条例》并入《人民警察法》或出台新的关于“武器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2)明确“武器使用”的定义与范围。明确界定武器与警械的界限,明确“武器使用”的外延。“使用”应是广义上的概念,除“开枪射击”以外,还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包括射击前的拔枪、举枪等环节。在这方面,香港警察有拔枪、据枪的事后报告制度,值得借鉴。(3)强化武器使用的原则把握,弱化判明条件。在这一点上,笔者反对过分细化“可以使用武器的(下转第176页)(上接第165页)具体情形”。首先应明确 “武器使用”的原则。在依命令使用武器这一先置原则之下,强化“最低限度使用武器”原则这一基础性原则,在武器使用“判明”标准问题上,适用“合理确信”原则。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取决于当时的情景与所掌握的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或不确定的猜测。同时,依据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相关法规做出补充,尤其注重“武器使用”层面的立法完善,充分考虑行为对象的表现,并结合战术运用的需要,以增强“武器使用”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2.2完善“武器使用”的审查规定,明确认定机构

武警部队的武器使用权,是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设置并赋予武警部队的一项职权,既不是出于私权的保护,也不是为了剥夺他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一己之私。因此,责任认定的正确与否对武警部队依法履职的决心和打击犯罪的力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武装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了违规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责任,但仅仅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14条也规定了警察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责任,但对警察责任的认定也主要是根据调查报告,没有明确的采取客观化、情景化的审查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当时特殊的情境。为了避免调查对象变成审查对象,建议在修订或立法中要明确考虑特殊情境这一变量,来认定武器使用的责任问题。而认定武器使用是否正确也无专门且明确的机构,专业性不可知更无法保证责任认定的准确性,无法防止依据政治命令和社会影响确定责任的情况。

2.3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

当前,在武警部队使用武器方面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是因为当前没有建立起健全的使用武器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即使问题发生了也是由武警部队来承担责任,与相关个人没有直接关系,这势必造成责任的错位、缺位。在监督制度上,《条例》第13条规定了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的义务。但以往的情况是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武器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时,很少有书面报告,既未履行义务也不利于证据保存。《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五章监督检查中规定,其落脚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查处。”这一规定的核心仍然是自己监督,加之缺乏具体的法律后果规定,达不到对武警部队使用武器的有力监督。所以应强化外部监督,完善各种制度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武警部队的武器使用进行外部监督,武警部队自身也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核心是是否合法、是否守纪。及时出台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武警部队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武警部队与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对话,以及明确武警部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监督责任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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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正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工商部门强调服务公正理念,就是指工商部门的服务要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提供力所能及的职能服务。

在大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将服务定位在“热情服务”上,强调态度上的热情周到,手段上的想方设法,结果上的有求必应。这种“热情服务”的理念。仅仅是抓住了服务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抓住服务的本质内涵,服务的热度上去了,但方向却迷失了,造成了服务的不公正,工商部门也存在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范围任意扩大,致使我们在工商服务过程中位置没摆正。走人了“越位”、“错位”和“缺位”的误区。如帮企业词债、为企业谋划发展、帮企业代办其他部门的证照等,而本是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职能工作却没有抓好。工商部门的职能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不能超越这个权限,二是服务方式有所偏向,致使我们在服务过程中立场没摆正,走人只顾结果不顾原则的误区。有些同志认为服务好,就是让服务对象满意。这就产生了讨好服务对象的倾向,凡事都向服务对象倾斜,而忽视了原则性、程序性的规定。如有些地方为招商引资引人大项目,对依法需要严格前置审批的项目也“特事特办”、“政策放宽”,在行政审批程序上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三是服务目标有所模糊,致使我们在服务过程中方向没摆正,不少同志对服务目标认识模糊,认为让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将事情办好就是服务的目标。这种认识还停留在狭隘认识的基础上,没有从切实履行法定职能的角度去认识服务目标,使服务缺乏一个明确的方向,将监管与服务对立起来。

要从根本上改变服务不公正的现象,就要树立服务公正理念。由热情服务向公正服务转变。首先要明确服务的范围。这一范围就是“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而言,则意味着“法不授权即禁止”。工商部门要提供好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所能提供的服务,管好该管的事情,“缺位”的地方要“补位”:不管不该管的事情,“越位”的地方要“退位”:在上下级之间和同级各部门之间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和权限,“错位”的地方要“正位”。其次要遵守服务程序。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服务不偏向、不歧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行政调解等各项工作。使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再次要树立履职服务目标的意识,树立大服务观念。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要求,科学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实现执法、监管、维权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树立服务公平理念,由重点服务向公平服务转变

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十七大报告多处凸显出公平正义的要求。

然而,有些工商部门在服务过程中缺乏公平、平等的意识,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重点、有差别的服务,出现了一些服务不公平的现象:一是服务规则不公平。受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在市场准入方面仍保留着一些不公平准入的条款,特别是在一些公用性、垄断性的行业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二是服务方式不公平。有些地方在服务方式上搞创新,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区别对待,只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重点服务、最优服务,这实质上对其他企业而言就是一种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精神。三是服务态度不平等。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有些同志对待行政相对人采取高人一等、高高在上的态度,在服务过程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将行政相对人当成是“犯人”或是“刁民”,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四是服务结果不公平。从宏观方面,就整个市场秩序整顿而言,对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从微观方面,在行使执法权限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不规范,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受人情、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种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区别对待,执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

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在服务中融入公平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平理念应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平等主体平等对待,要尊重其平等的权利,要给予其平等的机会。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出的两个层次对我们很有启发:“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第二是要机会平等,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机会应向全社会成员开放,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就有权利参与竞争去获得机会。”其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尽管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具有行政优越权,但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主体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努力做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等和均衡。

工商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贯彻服务公平理念:第一,在市场准入上,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给予各种经营主体以平等的机会,积极促进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健康发展。第二,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第三,在执法监管中,要善待行政相对人,首先要从态度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遵循嫌疑从无的原则,即在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前,应以认为其无违法行为的态度来看待,即使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应要遵循法定程序,对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要充分予以保证。第四,在行政处罚中,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情节相同处罚幅度相同,使我们的执法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树立服务公开的理念,由封闭服务向公开服务转变

公开、透明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服务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使得工作缺乏监督,权力的行使随意性大,对工作的要求也不高。产生了服务不公平、不公正、不及时等诸多弊端,近几年来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政务公开工作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但是有些同志仍然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公开、透明是对我们工作的束缚,会带给我们工作难度。影响我们工作进度,在思想上对政务公开工作就产生了应付、排斥的情绪,在行动上仍然习惯于过去的封闭式服务形式。因此,工商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服务公开理念。明确公开、透明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一种权力运行的制度保障,它是杜绝“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能使我们的工作在群众的监督下,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同时。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形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平。服务公开理念的要义主要有三点:第一是信息公开,要求我们将利用行政资源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了解更多的资讯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第二是程序透明,要求我们把权力运作的程序和过程都放置在公众面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是公众参与,要求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让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工商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贯彻服务公开的理念:第一,服务公开的意识要主动。有些地方将政务公开当成是搞运动,强调时搞得轰轰烈烈,搞过运动后,就懒得再理。例如有些工商部门的政务公开栏的内容居然还是半年前的,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了,而公开的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程序仍然还是旧法规的规定。因此,要增强服务公开的主动意识,切忌形式主义,要长期不懈地坚持这项工作,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对开展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服务公开的效果要互动。目前政务公开的内容带有很强的倾向性,是从工商部门自身需要的角度出发。对工作有利的公开、不利的不公开,没有从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出发。针对人民群众的需求来公开。因此要以开展调研或者座谈会、听证会的形式。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并对不同类型的行政相对人的需求进行细化,根据不同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行政指导活动,从而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联系与互动,第三,服务公开的内容要全面。既要公开依据,又要公开过程和结果:在行政许可方面,要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等;在行政执法方面,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等;在行政收费方面,要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进度等。第四,服务公开的媒介要拓宽。有的地方一提到公开。就认为是各种规章制度上墙,宣传栏上贴布告,公开的媒介和方法不多。因此,要通过多种媒介来开展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开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特别是要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工商部门的门户网站,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扬州工商局从机关到每一个基层分局的登记注册服务厅内都配备了电子触摸屏,让前来办事的人员“一触即知”。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

四、树立服务效率理念,由应付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

随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进步和现代法治追求时效精神的发展。注重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时效性成为时展的必然,西方有一句著名的谚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谚语就强调了效率与正义的密切关系。我们注意到现代行政法中不再仅仅强调“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两大基本原则,“效能性”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为是行政法的第三大基本原则。我们发现,最近几年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工商部门常用的法规中,有关时效的规定频频出现,有些同志认为工商部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指导思想就是只要履行了作为义务,确保不违法、不出错,凡事只要有个交待就行。这是一种“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应付式工作方式。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民群众希望政府部门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及时、快捷、高效的服务。这种应付式工作方式在新形势下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服务需求,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

因此,我们工商部门要在新形势下树立服务效率理念,不再仅仅满足于“应付服务”的层次上,要有一种“行政慢作为就是不作为”的认识。由应付服务向高效服务转变,要给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要给相对人提供“一站式办公”,对相对人的办照咨询回答要做到“一口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对于法律已明确规定行政时效的必须要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效的,也要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情办好。大大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时间成本:在消保维权工作中,要依托12315投诉举报网络,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依据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查结案情,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迅速得到处理,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五、树立服务质量理念,由粗放服务向质量服务转变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这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转变,工商部门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其服务发展的理念和思路也要与时俱进。有所创新。周伯华局长提出了要“创新和完善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工商部门在服务过程中要树立服务质量的理念。把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益摆在突出的位置,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现在,工商服务形式和内容虽有很大进步,但是从效果上看粗放型的特征明显,服务质量和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针对性不够。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首先要研究市场需求,并对市场需求细化,为市场生产和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工商服务要借鉴企业营销理论,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来提供适需对路的服务。二是服务知识层次和业务水平尚待提高。服务质量好不好,服务员的素质是关键。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

代,新知识新学问层出不穷,而我们的一些同志却停留在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服务,不学习知识不钻研业务,越来越跟不上时展的要求,其提供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服务的现代化水平不高。我们服务的手段仍然比较单一,监管方式仍然比较落后,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在我们的工作中应用的还不够。四是服务追求造势、追求形式,而不追求实效。有些地方搞服务方式创新,不从实际出发,盲目求大、求新、求特、求多,既劳民伤财,又收效甚微。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人手,由实现粗放服务向质量服务的方向转变:一是树立“以民为本”意识,要加强与各类市场主体的互动联系。经常倾听群众意见,研究群众需求,并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细分,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适需对路的服务。二是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要想给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服务者的高素质是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继续搞好登记注册官、行政执法官、基层法制员等队伍建设。并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积分制学习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工商干部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三是以信息化为载体,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创造监管的高水平和服务的高质量。一方面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完善工商部门门户网站的各种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网上登记、网上查询等各种便民服务:另一方面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的科技水平,推动信息化手段在登记注册、经济户口巡查、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测、公平交易执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四是制定科学的工商行政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改变按案件和收费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方式,代之以所管理的辖区内的综合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的绩效评估方式。五是借鉴企业效益成本的预算方式。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和效益评估,精打细算,避免铺张浪费,以较小的成本赢得较大的收益,为人民群众谋取更大的利益。

六、树立服务均衡理念,由突击服务向均衡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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