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8 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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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脱水”
海关总署近期公布数据显示,中国6月进出口罕见“双降”:中国6月贸易顺差271.3 亿元,其中6月出口同比下降3.1%,预期增长3.7%,此次同比下滑幅度是一年来偏离预期幅度最大的一次,创下2009年10月以来新低;今年6月进口同比下降0.7%,预期增长6%。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郑跃声表示,此次影响进出口数据下跌的因素主要有劳动力成本增加、人民币汇率波动、贸易摩擦加剧、工业增长疲软、产能过剩以及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下跌等。
关于此前的进出口数据造假的报道,郑跃声表示自5月份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对港贸易超常增长的现象已经基本得到遏制,对港出口的统计数据已经基本恢复正常。市场普遍认为,出口数据低于预期,基本反映了现在真实的贸易运行情况。香港作为虚假贸易的关键终点站之一(此前对香港出口激增,与对美国出口走势背离),6月对香港的出口较上月有所下降,贸易数据中的水分被挤出一大把,一定程度上,是6月出口滑坡的重要原因。
东方证券首席策略师邵宇认为,6月出口数据的继续显著回落可能预示着出口数据的“挤水”有些“过头”,这从对香港出口数据的继续大幅回落中可见一斑。6月对香港出口增速回落至-7%,较上月进一步回落15个百分点,回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水平,而从对经济的跟踪来看,需求环境则好于2008年底及2009年。
事实上,套利活动本身是保证市场效率和资本流动性的重要前提,而当企业在利差和汇差的驱动下,把虚假贸易当作赚钱工具肆意进行人民币套利时,贸易数据难免失真。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密集出台政策措施,20天连发6文以应对热钱流入。其中5月22日的《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检测,旨在防止人为做大贸易数据的现象,严查掩盖非法资本流入的虚假贸易,防范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以进行市场套利。该政策使外汇占款的增长迅速下降,而央行因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而未能及时“对冲”由外汇占款减少带来的资金不足,导致流动性偏紧,成为6月“钱荒”导火索。
中金研报认为,贸易数据基本挤去了套利资本流入的水分,这一方面归功于海关部门加强了对虚假贸易活动的监管。另一方面,近期美元长期利率回升,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美元兑人民币的套利空间大为降低,套利资本流入的动力减弱,资本流出压力加大。法兴银行经济学家姚炜亦表示,6月贸易数据显示的一个关键信息是,人民币的强势汇率几乎不可能是合理的。因为资本流入减少,货币市场的平衡应该向人民币贬值倾斜。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在和讯外汇联合财经中国会共同举办的“2013外汇研讨会暨全球经济危机下的货币之战”上表示,汇率波动和实体经济关系颇微,“货币的强势不是体现在汇率上的”,目前人民币快速升值恰恰体现了中国经济的弱势。“人民币升值的原因很简单,实体经济赚不到钱,很多企业要想办法套利。”向松祚称。
在撕去虚假贸易表皮后,本就不高的真实贸易体量渐趋恶化,从资金供给端来看,以套息为目的热钱流入出现快速逆转可能性小,外资流入延续放缓趋势或成事实。
随着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强,热钱缓慢流出可能性加大,未来资金面将更脆弱,宏调经济政策也将更纠结。“需要注意人民币汇率贬值可能带来的变化”,民生银行北分私人银行中心副总经理李鞠民在和讯网举办的上述外汇研讨会上表示,“一个连锁的下降会产生,包括资产价格的下降、汇率的下降等,这个担忧是不得不提的。”
“汇发20号文”后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国际套利资金主要借道出口这一流入渠道外,中国国际资本流入与其他新兴经济体走势迥异,是外汇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号文”)出台的主要原因。
“汇发20号文”于6月底实施,通过银行、企业、外汇局等层面多管齐下,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除了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外,其监管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与外汇存、贷款比率挂钩;要求银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加大外汇管理核查检查力度,强化监测分析和公开披露。
事实上,国内银行外汇多头头寸,企业外汇空头头寸增加,已成为近年来非贸易渠道资本流入的强劲推手。其中,非贸易渠道半数以上的外储增长可归结于企业外汇净空头头寸的强劲反弹。
高华证券研究数据显示,目前企业外汇净空头头寸约为其外币存款总额的70%,而外币贷款更受到企业青睐的原因在于其成本优势。举例来说,企业通过贷款来借入美元,不仅可以享受相对较低的美元利率,还可以享有人民币兑美元的潜在汇兑收益。
“汇发20号文”政策方向明确,旨在限制企业通过外汇贷款来进行息差套利,企业在境内借入外汇的能力将受到制约。
“汇发20号文”对流动性产生的影响体现在银行根据外汇贷存比补充外汇头寸,留存更多外币,挤占资金头寸。申银万国银行业研究员倪军表示,外管局实际上从金融和实业两端切入,开始着手限制脱离实物贸易背景的外币套利。第一招是限制银行外币贷存比,对于外币贷存比高于75%的银行,需要提高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至少 400亿,换言之,大致相当于收紧2100亿~250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间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限制银行配合企业进行内保外贷再结汇的套利操作,这一政策对银行间市场和银行体系信用扩张有所打击,但由于政策性银行为超标的主体,因此整体影响较小。
此外,央行外管局要求对资金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分类,对分为B类的企业的结售汇行为增加限制。不过,“汇发20号文”对国内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影响在0.15%左右,对存款的影响主要是对M2增长的影响,估计影响不超过0.3%。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系统平台全面支撑外汇管理
“科技手段是外汇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外汇管理主要是依靠各个信息系统平台来实现的。”外汇局信息中心综合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一点已经成为外汇局全系统的共识。”随着与外汇管理信息化紧密关联的银行业信息化迅猛发展,信息科技重要性在外汇局不断提升,成为外汇管理业务发展的有力支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本实现系统架构与运行模式的大集中。“十一五”期间,外汇局进一步推动应用系统集中,新建应用系统基本都采用全国大集中的系统架构,信息系统架构和运行模式实现了从区域集中向大集中模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业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二是应用系统覆盖主要外汇管理业务。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外汇管理的需要,外汇局开发建设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外汇账户管理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进出口核销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等。这些系统承担了大量的数据收集和日常业务监管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外汇统计分析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
三是初步构建了对内对外网上服务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信息门户网”自2004年在外汇局全系统投入运行以来,促进了机关办公的规范,提高了政务处理的效率,并初步形成了外汇局的管理信息数据库。按照“十五”和“十一五”期间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外汇局从2003年起组织建设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为全国涉外企业和金融机构办理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业务,在提供现场服务柜台的同时,虚拟的网上服务窗口进一步完善,大大提升了对公众的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了贸易和投资环境。先后在网上服务平台上组织开发并运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银行高频外债网上报送等系统和功能。目前,全国共有16个省市近15万家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注册,通过互联网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约占全国出口企业总数的70%。
四是建立了外汇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外汇局通过“金宏工程”建设,实现了8个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向人民银行动态提供企业基础档案信息,有力地配合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的开展;与海关合作开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交换,实现了外汇局、银行和海关协同监管;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发出口退税数据电子传输系统,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大大便利了企业。
求解外汇管理信息化新命题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加,国际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跨境资本流动更为活跃,外汇真实性监管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矛盾愈发突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任务依然艰巨。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外汇管理的重要抓手,信息化建设要适应和满足“五个转变”的要求,既可以有效地促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又能保障外汇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能,切实防范风险。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成为“十二五”期间外汇管理信息化面临的重大课题。
■系统和数据整合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外汇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集成阶段,需要进行整合。整合是一项复杂的、耗时长的系统工程。整合的长期目标是根据外汇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统筹规划和优化设计相关业务流程,建立以数据为中心、面向服务的应用支撑体系,实现数据统一采集和共享利用,建立面向主体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监测分析能力,提升风险预警水平。整合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涉及规章制度和流程调整等。从技术角度看,目前是要在现有法规和制度框架下,系统整合通过统一应用访问渠道和登录管理,提高用户操作的便利性;数据整合通过建立按主体、按时间序列的数据资源库,推进数据的综合利用,实现现有信息的共享使用,为主体监管和监测分析提供支持。
■信息安全与保密 外汇管理数据涉及国家外汇资金流动、外汇储备经营、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对外负债等国家重要机密信息,也涉及银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尤为重要。加强信息化安全保密体系建设,避免国家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失,是外汇管理信息化的重点工作之一。
■保障业务连续性 外汇管理各项业务操作和政策调整改革可以说是严重依赖信息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业务连续性是个摆在外汇局信息中心眼前的现实问题。要加强业务连续性研究和管理,科学编制外汇管理业务连续性计划,提高应对风险的自动调整和快速反应能力。要按照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指南》的要求,完善数据灾难备份机制,按照“两地三中心”来规划建立外汇管理数据灾难备份中心,合理设计数据主中心与灾备中心的运行模式,完成灾备中心建设,主要业务系统在灾备中心完成备份系统,并进行有效的演练和恢复。
■跟踪云计算等前沿技术的发展 自2007年云计算概念提出以来,云计算产业在中国得到了政府机构和IT厂商的大力推动。虽然仍然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但云计算在从概念走向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虚拟化技术是最早的企业应用云计算之一,虚拟化是云计算平台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虚拟化技术在外汇局已经有些应用,我们用虚拟化技术推进基础软硬件和存储资源整合,推进集中存储和软硬件平台合理部署,并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下一步,要密切关注云计算的发展和应用动态,不管是公有云还是私有云,一定要与外汇局的需求特征紧密关联。因此,对云计算部署我们可以尝试分步走,不要追求构建一个特别完美的平台,整个平台的功能也是要分步走,从最初的尝试,搭建小的平台到熟悉应用,然后再到功能的扩展,它一定要采取分步走的一个策略。
外汇局信息中心综合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要学习借鉴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外汇局实际,逐步建立与大集中运行模式相适应的运维体系。针对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逐步探索建立面向市场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和运维机制。”
一、温州市开放型经济的现状及进程
温州以“温州模式”闻名全国。对外开放以来,温州市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13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145亿元,年递增率为20%,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外贸依存度达到43.20%,开放型经济进一步改善,利用外资实现从引资到选资的转变,对外经济合作步入新的“春天”。
1.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以来,温州市外贸经营主体不断壮大,截至2007年已有5000多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目前与我市建立出口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达200多个,其中千万美元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50多个。外贸进出口总额由1988年的695万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122.48亿美元。在2007年出口总额中,一般贸易出口96.7亿美元,增长26.6%;加工贸易出口4.8亿美元,增长5.8%。按出口企业类型分,国有贸易企业出口12.2亿美元,增长4.1%;“三资”企业出口15.07亿美元,增长14.1%;集体企业等出口70.13亿美元,增长50.6%。温州企业以民营企业出口为主,约占90%以上。
2.利用外资实现从引资到选资的转变。温州市适时调整引资战略,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华侨华人、港澳台胞,转变为以开发区、规模型的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把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引进跨国公司、大财团、大项目上来,借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竞争力的提高。
3.对外经济合作步入新的春天。充分发挥温州“小商品、大市场”的特色和利用50万海外温籍华人的有利资源,助推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经营战略。2007年全市共有30个项目通过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中方投资总额达6060万美元,同比增长246.88%。
4.传统出口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不断提升,高新产品出口大步向前闯世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巨大的国际市场吸引着温州商品。温州企业不断提升企业档次,提高产品质量,融入国际市场。如鞋类、服装、眼镜和打火机四大类是我市主导产品,出口总量占比从2003年的80%下降到2007年的36%,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占比迅速提高,2007年的出口占比达到38%。如打火机,在国际市场上打火机的占有率非常可观,远销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的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上占有率高达80%以上,温州太阳镜的出口销售量占世界太阳镜市场份额的40%,越来越多的温州“小不点”,以其精妙的舞姿展示在世界舞台上。但由于受到欧盟反倾销和国内原材料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影响下,打火机出口出现下降,通过产品创新,出口又出现增长态势。
二、温州市开放型经济的主要特征
1.不等不靠,大打“侨牌”。在对外开放的大潮中,温州人以其创新、务实、竞争、冒险的精神,创造了以家庭工业、个私经济、供销大军、专业市场为主要内涵的“温州模式”。温州是中国著名的侨乡,有50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分布在世界60个国家和地区,近6年来的侨汇收入为43.45亿美元,每年以48.9%的速度递增。由于受到国家投资少、人多地少、工业经济脆弱、基础设施薄弱等“先天”条件的制约,温州虽然在1984年就被国家列为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但在1996年之前始终站在门外翘首期盼。面对这些重重困难,温州人不等不靠,审时度势,扬长避短,发挥侨乡优势,从打“侨牌”上寻找对外开放的启动点,积极吸引侨资,进而“以侨引侨”、“以侨引外”。1987年,旅法华人陈其跃与几位华人华侨合资300万美元,率先回家乡投资,创办了米莉莎(中国)皮件有限公司,在他的影响下,前来温州创业的华侨华人及外商与日俱增。1992年、1993年达到高峰,随后出现低谷,1997年有所好转,2002年开始回升,2006年步伐加快,整体呈现“M”。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2.“以民引外”,提升民营经济的水平,构成温州市对外开放的另一道亮丽风景线。对外开放以来,温州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一块神奇的土地,在这块热土里,民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正是处于这种经济结构环境,80%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的合作方是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经过几年来的宣传发动,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意识不断增强,并出现了一批成功的典型。民营企业在全市的招商引资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显示出巨大的潜力和活力。2007年全市民营企业完成出口额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约35.5%,占全市出口总值84.15%。
3.对外经济合作不断壮大。温州努力开拓新市场,在确保对港澳、日本、欧美等主要市场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拓非洲、中东、南美、澳洲等新市场。自1998年7月,浙江中华商城有限公司率先在巴西圣保罗独立创办巴西中华商城以来,经过10年的时间,全市企业采取境外办商业城、研发中心、经贸合作区等形式,境外投资取得重大进展。尤其是今年以来,为帮助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服务体系、支持体系、促进体系、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我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意见、政策,政企联手搭建新平台,大力推进温州民企国际化战略。
三、温州市开放型经济中的外汇收支特点
1.个人外汇收入成倍增长。温州是著名的侨乡,旅居海外华侨约50万人。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温州华侨的经济实力逐步增强,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场机会不断涌现,外汇投资渠道增多,外商投资、B股市场、汇市等吸引了不少华侨资金流入。正如华侨所说的,国内就是他们的投资渠道。许多温州的华侨都是先把资金汇入国内个人账户上,在寻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后,再把外汇作为投资款。而这些个人外汇收入在国际收支申报中一般都表现为侨汇,因此近几年来,源源不断的侨汇大量增加,个人外汇存款急剧上升。据统计,自1998年开始,侨汇收入仅1.7亿美元,随后逐年递增,2007年收入达到50亿美元,10年累计收入约200亿美元。
2.民营企业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和支出急剧上升。随着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比重越来越大,民营企业出口收入急剧上升。据统计,温州市外贸出口主体一直是国有外贸公司,从1997年开始发生微妙变化,2000年之后民营企业出口急剧增长。伴随着地位的转变,为了更好的促进业务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档次,近几年民营企业花巨资提高技术含量,引进先进设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大量的用汇需求。据统计,2007企业进口设备支出约2亿美元,同比增长85.7%。
四、温州市开放型经济中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侨贸管理难。温州个私经济发达,个私贸易活跃,外贸格局有别于其他城市,外贸经营和生产相当部分是私营性质企业,而私营外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就是华侨、侨眷、个私或私营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行为。2007年101亿美元的出口中个私企业自营出口就占了约85%。个私企业的外汇收入很大部分又表现为个人外汇收入,而这些个人外汇收入有别于一般侨汇,是具有贸易背景的个人外汇收入,由此带来个人侨贸管理难等一系列问题。
2.民企外汇管理模式滞后。目前部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未能兼顾到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相关具体条款对民营企业的涉外经营活动和管理也没有做出明确的指引,对民营企业的对外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迫使其绕道违规经营。如在非贸易管理方面,由于民营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属于预算内或预算外单位,故其在出国用汇、境外参展、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等方面的合理用汇相当不便。在境外融资管理方面。民营企业由于国内银行融资困难,要从境外企业或亲朋戚友处融资,但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此类问题还没有相关规定。。
3.“走出去”的扶持政策、境外投资的信贷融资、风险担保机制尚未完善。由于牵涉的部门多(对境外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外汇局等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长期形成的宽进严出管理思路等历史和现实原因,相关政府部门为企业海外拓展提供的贴切、务实的公共产品和政策支持尚不多,如境外投资报批的权限至今还在商务部,企业反映层层报批的环节还比较繁琐。此外目前有关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供的境外投资融资服务由于各种原因也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4.企业人员的外汇业务知识水平较低。许多企业对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等知识知之甚少,低价竞销、无序竞争、不规范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使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时刻存在潜在风险。
五、支持开放型经济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1.树立科学发展观,改进外汇管理理念。外汇管理部门要树立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意识,统一思想,建立机制,完善制度,全面树立既防止大量资本外逃,又防止大量套利资金流入,尤其要遏制短期资本流入过快势头的科学管理理念,逐步实现资本的双向、合理流动。积极推进资金流出入的平衡管理,维护开放型经济运行中良好的外汇收支形势。
2.加强上游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外汇管理处在涉外经济管理的下游,跨境资金流动的管理必须充分利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为此,要改变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现状,强调部门联合,加快信息共享。商务、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局等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特点和专业优势,互通情况,联合攻关,从不同的角度实施管理,加强政策协调和监管合作,做到“职能上有分工,措施上有配合”,共同规范和引导外汇资金的平稳运行。
3.改进和完善外商投资管理。重点是把好“三关”:即流入关,强化验资询证工作,细化审核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杜绝假外资或利用投资洗钱行为的发生;流向关,监测外资境内使用,控制生产性资金结汇后流人房地产或证券,防止国内经济泡沫的产生;流出关,加强利润汇出、减资等行为的真实性审核,促进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4.加大境外投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企业家们要认识到“走出去”战略的必要性、紧迫性,树立“走出去”的勇气。尽管目前“走出去”的技术、品牌等条件还不十分具备,但是经验要在实践中取得,人才也需要环境去锤炼,早行动、早主动、早受益。在加快“走出去”步伐的同时,必须循序渐进,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扩展,必须注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坚持自主创新,打造自主品牌,并努力控制投资风险。政府要大力实施跨国公司培育工程,通过搭建海外创业平台、创建境外研发中心,进一步拓展“走出去”途径;鼓励民企以跨国并购、合资合作、重组联合、参股和股权置换、新设研发中心等方式,大胆获取国外现金资金、技术、人才,整合其研发、管理、品牌、渠道等各种战略性资源,创新“走出去”工作机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加大扶持、加强服务,形成“走出去”合力。
5.认真做好对外开放的人才培养。加强对外开放工作,关键在人才。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培养和引进熟悉世贸规则、掌握涉外规律、了解先进科技、精通外国语言的各类人才,吸收更多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鼓励外国专家和优秀人才来我市学术交流和短期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改进人才工作方法,争取更多的国内外各类人才为我所用,为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
2.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为中、外资企业及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汇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本着这一原则,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努力抓了这样几项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是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1999年5月28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内容包括全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业务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探索,开办了“红色通道”、“首问负责制”、“免费咨询电话”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在个人因私用汇方面,也在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便捷宽松的方向发展。1994年个人出境旅游只能换购*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许中国境内居民从事B股投资,为国内持有外汇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3.完善外汇市场建设
1994年4月4日,设在上海的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运行,从此中国外汇市场由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新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卫星和地面通讯网络为媒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覆盖全国37个分中心的外汇交易联网系统。各交易中心主体是银行,各银行的交易员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结售汇头寸交易,为银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务,保证结售汇制度下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1996年12月2日,中国颁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机构、会员管理和交易行为等作出规定。1997年2月12日,中国又决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宣布取消外汇调剂业务,并相应关闭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中,使银行间外汇市场更加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4.积极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1981年,中国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国允许在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1990年,为配合浦东开发,中国批准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1992年,中国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7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总的来看,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较为缓慢。从1996年起,中国加快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国允许设在上海浦东、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同时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中国首次批准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迁址浦东并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12日,中国又宣布允许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6月,中国批准25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国批准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从地域范围上,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资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放宽人民币同业拆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规模;允许同一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由于中国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软环境建设,从而确保了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
5.建立健全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
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能够全面反映一国与世界经济交往状况及外汇供求状况,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是否正常、外汇储备与外债规模是否适度以及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具有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国开始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1997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2001年开始按半年期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国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宏观监测系统的加强和完善。
6.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96年底,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当局根据形势发展
的需要,对建国以来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0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47件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使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系统、规范,符合实际需要。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又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净化外汇环境、打击不法行为、鼓励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铺垫。这些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善资本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1997年7月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为了加强资本项目管理,保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国外汇管理当局颁布的重要政策法规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等,旨在区分经常项目收支,限制游资的流入,加强对借用外债的宏观调控和及时准确掌握中国外汇外债的统计监测数据。二类是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合法外汇资金需求的法规。1998年受各种利益驱动,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势头愈演愈烈,扰乱了国内金融秩序。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订颁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中国外汇秩序。三类是鼓励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法规。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处于低迷状态,对外筹资能力也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从1999年初到2000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独立或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外汇通知》、《关于改善外汇担保项目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试行办法奖惩条例》等法规,支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保证中国国际收支稳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挡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从泰国开始,金融危机很快席卷马亚西亚、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沉重打击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考察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不难发现这与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过早开放资本项目不无关系。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为加快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放弃对资本项目的管理,造成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长驱直入,以证券资本、投资于房地产等形式,流进流出,投机造势,套汇套利。当国际形势出现动荡时,这种短期投机性资本便大量抽逃,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不景气的出口形势、大量银行呆、坏帐及居高不下的外债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终使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反观中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却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取得了先手。这固然与中国良好的经济金融形势有关,但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未雨绸缪,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外汇工作方针,将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挡在国门之外,使其无隙可趁。同时,中国工农业发展势头良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外汇储备充足、外债适中并结构合理,使人民币汇率一直保持稳定。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成功化解危机冲击,并在危机期间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促进周边国家经济的复苏,普遍给予了充分肯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份总结性报告中指出:“正是因为中国在危机中采取的负责任的宏观经济政策,加之充实的外汇储备、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对资本帐户自由化采取谨慎的态度和继续推进改革的措施,才使中国比较顺利地渡过了本次亚洲金融危机。”
2.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和外商投资与个人对外交流、投资B股的积极性
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采取措施,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营造宽松的外汇环境,对扩大中、外资企业出口和个人对外交流及投资B股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中、外资企业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规避汇率风险的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数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增加外汇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务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资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使近几年中国出口创汇形势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统计,1997年至2000年,中国外贸出口额分别为:1827.0亿美元、1838.0亿美元、1949.0亿美元和2492.12亿美元,其中每年约有35%―45%的出口额为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从外商投资方面看,近几年形势基本稳定。外商并没有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影响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和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1997年至2000年,中国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分别为452.57亿美元、454.63亿美元、403.19亿美元和427.98亿美元。从个人对外交流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外汇数额,使得近几年中国居民出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从个人投资B股方面看,尽管中国向境内居民开放B股交易时间较短(2001年初开放),但从目前形势看,从事B股交易者十分踊跃。据证券部门有关专家根据B股流通市值(约*亿美元―80亿美元)估计,当前个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汇资金约达100亿美元左右。现在中国居民的外汇存款已达770亿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广阔。
3.保证了人民币汇率的统一和国家宏观调控
近几年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汇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到银行结售汇体系中后,彻底统一了人民币汇率,人民币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价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外企业的经营和进一步利用外资,同时也使中国在汇率方面比较符合国际规范。二是有效保证了外汇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统一的中国外汇市场,外汇资金可以在不同地区和银行之间合理流动,可以及时解决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出现的外汇头寸的不平衡。据统计,在1998年12月取消外汇调剂中心后的1999、2000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共成交*0多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外汇市场的彻底统一,使外汇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中央银行可以在外汇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平抑汇价,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4.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
在中国长期的“入世”谈判中,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是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一国若想参加该组织,除了在工业、农业、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向组织内的成员国敞开大门和作出减让外,而且在金融、保险、运输、通讯等服务业方面也要向该组织的成员国开放。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为了配合“人世”谈判,积极采取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开放,不断放宽外资银行设置的标准、地域及业务范围,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使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金融开放的进程基本满意。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0年,中国新批外资银行机构达70余家,相当于前15年引进外资银行机构总量(132家)的1/2。
5.为监测、预警中国
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摒弃了依赖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数据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体申报制,将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逐步申报与定期申报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了行业统计的弊端,从而保证了中国国际收支数据的质量。特别是1997年在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机构对外资产及损益、汇兑等四项申报内容后,使得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国境内所发生的一切外汇收支。进一步讲,从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产品框架看,它不仅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而且为日后编制国际投资头寸表创造了条件;它不仅能编制按部门、行业、企业属性、交易国别、币种等分类进行划分的补充表格,而且能为现有的结售汇统计、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外债统计等提供重要的核对及必要的信息。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完善,其监测、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渐显现。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密切注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走势和爆发危机国家、地区等情况,一方面通过国际收支申报体系认真分析和研究中国经常帐户收支、资本和金融帐户收支、外债情况、外汇储备变化等情况,准确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政府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为政府制定预防和化解亚洲金融危机的措施服务。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网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可见,在亚洲金融危机最严重的这二年中,中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分别获得了416。88亿美元和466.13亿美元的货物贸易顺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452.57亿美元和454.63亿美元,外债余额分别为1309.6亿美元和14*.4亿美元,没有超过国际警戒线(20%),外汇储备余额分别为1399亿美元和1450亿美元。可以说,中国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之所以处乱不惊,应对措施得当,与新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提供的准确、真实的信息数据密切相关。它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管理、打击逃汇、骗汇、非法买卖外汇及鼓励出口、利用外资的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同时也为外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1998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其他部委制定出台的《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为例,就起到了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形势变化导致市场预期转变,资本流出的动机增强,黑市上美元兑人民币汇价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出于走私、骗税等目的,想方设法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使中国外汇收支形势变得趋紧。1998年1―7月,中国外贸顺差27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24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仅增加7亿美元,“外贸顺差外汇不顺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整体经济的安全运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骗购外汇增加,又进一步加剧了非法走私活动的蔓延,干扰了国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不良形势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打击骗汇、逃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法规,一方面依法会同有关部委对进口付汇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多种手法的骗汇行为进行了追查,期间共查出假报关单13800多份,涉及骗汇金额高达110亿美元。实践证明,通过上述法规和措施,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骗汇、逃汇、套汇及非法买卖外汇的势头,维护了中国外汇收支的稳定。1998年下半年中国外汇储备开始恢复正常增长,1999年全年增加了97亿美元,到2000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达到1655.74亿美元,从基本面上保证了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2001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世贸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虽然汇兑制度不直接在WTO协议之内,但加入WTO事实上会产生部分资本项目的开放,也会强化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成熟的时候,一国货币不可自由兑换是难以适应的。因此,中国今后的外汇管理方针应该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借鉴工业化国家和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开放资本项目应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策略,大致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1)在长期资本流动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包括外商来华投资和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然后逐步放松对证券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汇兑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宽,而带有衍生产品性质的交易应当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资本流动方面,对贸易融资可以较早地解除限制,对于短期资本交易应最后解除限制。(3)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如自然人、企业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然人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流量相对有限,可以先放松对他们的汇兑限制,最后解除对银行、投资基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汇兑限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融人世界经济的最重要标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他配套改革必须加紧进行,如加快人民币汇率机制建设,形成合理汇率;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发挥利率调节资本流动的作用;增强中央银行监管和调控能力,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和抑制资本流动风险;加快中国工农业改革,保持良好的国民经济运行氛围等等。
2.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汇制,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人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此种银行结汇机制显然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因此,中国今后进一步构建宽松外汇环境的重点应该放在逐步实行意愿结汇制方面。目前中国可以选择比例结汇的意愿结售汇制改革方式。其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个结汇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据外汇储备量的增减进行调节,结汇比例越低,则意愿结汇程度越高。第二层次,外汇银行根据国家公布的结汇比列,对国内企业的每一笔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进行按比列结汇。第三层次,批准所有企业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帐户内外汇可以用于进口支付、临时结汇、进入外汇市场,或进行外汇远期买卖、期权交易等规避汇率风险操作。中国取消银行强制性结汇制,代之以比例结汇的意愿结汇制,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平等竞争,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存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合理完善。当然,今后随着中国宏观调控
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结汇比例的不断提高,中国结汇制度将会最终过渡到意愿结汇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中国外汇市场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建设,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外汇市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客观地看,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外汇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是:在交易性质上,中国外汇市场还只是一个与现行外贸外汇体制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的市场,并非具有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从市场公平上看,现行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供求关系扭曲的市场(这主要是指强制性的银行结汇制);从交易内容和品种上看,单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从市场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场,而非现代无形市场形态;从对外交流上看,与国际外?亡市场基本隔离。由于现阶段中国外汇市场存在上述种种不足,结果导致许多负面问题,如难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币汇率,中央银行经常被动人市干预、敞口收购溢出外汇,不利于提高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质上实现向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转变,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以外汇银行、企业为市场交易主体,实行竞价交易,中央银行退出交易主置。二是取消强制性银行结汇制,为企业真正参与市场交易扫清障碍。三是丰富外汇交易内容和品种,开办欧元等币种买卖,满足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外汇资产多币种构成的需求。另外,可根据国际市场惯例和中国企业与银行规避汇率风险的实际需要,开办远期外汇交易。四是完善中央银行市场干预机制,在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中,应尽量减少对人民币汇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许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自由浮动。为避免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中央银行可通过建立双向平准基金的办法,针对人民币对美元的短期汇率,在外汇市场进行间接调控,从而使人民币汇率稳定在目标区范围内。五是推进市场的无形化建设,尽快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要不断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研究国际电子经纪的发展,使中国的外汇交易系统与国际接轨,更符合国际外汇市场的规则,并与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著名的国际外汇市场建立伙伴关系,推动中国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
4.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金融开放将呈现全方位态势。按照中国与WTO成员国达成的协议,在今后的5年内,中国将向外国金融业开放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在银行业方面,协议明确规定,“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同时取消地区和客户限制。”因此,从外汇管理角度考虑,目前必须加快研究开放银行业的问题。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并简化审批手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申办外资银行或分行,须在提交设立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在华最低注册资本要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另外申请手续繁琐、批复时间较长,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国银行来华申办银行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中国引进外资银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国应适当降低外国银行的资产要求,并简化申办手续,限期内批复。二是尽快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2001年11月13日,中国宣布在今后4年内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个城市的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5年后全部放开。在服务对象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5年后允许其提供零售业务。因此,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应该按照国家的承诺,尽快贯彻落实,认真布署实施,按照人民币企业存款业务――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开放顺序,尽快向在华的所有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让中、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业务竞争,共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三是努力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投人和人才培养,建立和健全监管法规体系,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质量,维护中国金融安全。
5.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化加强,各高校响应教育部“扩大教育开放,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号召,积极开展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一方面加大引进海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开展国际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另一方面,加强对外宣传招收留学生,开展合作办学,推进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因此,在教育国际化蓬勃发展的同时,对高校的财务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外汇核算已逐步渗透至高校财务的每一环节,外汇业务的处理和管理模式正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 外汇业务类型日趋复杂多样
近年,各高校国际间交流合作研究的日益频繁,随之产生的外汇业务也日趋复杂多样,除了业务数量的不断增加,种类也愈发多样,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邀请国(境)外专家、人才交流合作
很多高校都有面向境外的教育科研项目,吸引高水平人才来华开展教育科研交流、研讨,或举办不同层次的国际会议。因此,随之产生的国际差旅费日渐增长。
(二)受资助人员出国(境)合作研究产生的费用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越来越多的老师积极开展与国际间的教育科研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学习先进的教育科研方法。同时,各高校也开展了不同程度不同规模的在校生海外校际交流,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水平的创新人才,让更多学生获得海外学习、研究经历,提高学生跨文化学习研究能力。由于交流合作期限、项目不同,期间发生的签证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出境费用也日趋复杂多样。
(三)国(境)外材料等其他费用的开支
随着教育研究的深入,各种国外期刊的版面费,学术论坛的会员注册费,材料费,外籍图书等开支也逐渐增加,在财务报销时所出示的凭证形式多种多样,如电子发票,国外开具的手写发票或印刷盖章发票凭证等。
(四)合作办学、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及其他国家资助收入
越来越多的合作资助、学费、奖学金等以外币形式结算汇入学校,合作办学学费汇往国外,其中涉及到对外票据的开具、收附和定期汇兑损益的调整。
(五)其他零星开支
特殊情况临时聘请外教的薪酬结算,参加国际比赛及海外地区招生宣传费用等。
二、加强外汇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外来票据的审核
由于国内外税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上的差别,开展外汇经济事项所取得的境外票据有别与国内统一监制印刷的发票,境外票据多以电子票据为主,缺乏唯一性这一要素。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外来票据的审核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支撑以确认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例如,国际机票除行程单外,须提供登机牌原件以保证报销凭据的唯一性,旅行社代开机票款还需附开具方明细清单附注行程乘机人等信息;购买境外试剂图书、支付境外版面费等除需要发票外,使用银行卡支付的还需提供刷卡单或银行对账单记录,以确认经济事项是否发生及该事项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二)加强外汇支出的审批流程管理,落实外汇支出合理性及相关性
随着高校间国际交流活动的开展与深入,外汇业务类型日趋多样,因此开支的合理性和相关性也备受重视。图书、试剂等属于教学、科研常用物资,应尽量避免境外购买,特殊材料、图书需要境外采购的应当提供该需求与研究的相关性及其必要性,且需经科研单位审批同意。教师因公出境的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申请需要逐级审批,各部门严格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同时也应当做好外汇业务的预算管理,将预计发生境外经济事项事做出一全面的预测和规划, 才能发挥用汇预算管理的“镜子”与“准绳”的作用,在核算时判断发生与列支的各项支出的合理性与相关性。预算管理匡范了高校日常的经济行为,高校各类经费支出的审批流程反映预算管理的执行现状。做好外汇业务支出的审批流程,是确保费用列支合理性与相关性的重要一环。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将有助于预算的执行,从而规范经济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三) 加强政策宣传与监督,普及师生的外汇管理意识,坚持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
由于外汇业务的特殊性,使其管理政策与报销制度与日常财务管理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将特殊业务特殊管理的意识宣传至师生,掌握外汇管理的主动性。高校支出核算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内外监督的目的都是要维护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外部会计监督不断加强的同时, 更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有效的内部外汇管理监督方案,使高校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力,保证外汇业务质量。
(四)加强外汇业务学习, 提高外汇管理的能力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中,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正在取得历史性的发展, 几乎所有的大学在教学科研上都和国外有协作往来, 外汇管理工作在各个学校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工作中都会经 常遇到新的问题,但是,很少有关于高校财务的外汇管 理工作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外汇管理工作是高校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尽快提高高校财务人员的外汇业务管理水平, 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高校外汇管理队伍, 将使高校整个财务管理更能适应我国教育事业的大环境和大趋势。
参考文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探索组织架构改革,建立主体监管法规体系。一是要建立适应主体监管要求的组织架构。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从总局层面明确主体监管牵头部门、主体监管职责及考核要求。可在部分分局探索打破原有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的岗位职责划分,试点事前登记、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岗位设置,实行综合柜员制,探索通过组织配套来提升监管效率。二是要建立适应主体监管要求的法规体系。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够出台主体监管的制度设计和组织管理框架,从主体监管角度清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修订、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级上推动主体监管工作的提升。加快职能调整和人员素质建设,提高主体监管工作能力。为适应主体监管工作对综合性监管人才的需求,必须要加快职能调整和人员素质建设。建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汇集各地主体监管工作实践,以转发案例的方式实现经验共享,并适时组织分局开展主体监管工作的业务培训。
在培训中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是要确实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加快基层外汇管理人员从柜面业务向事后监测职能的转变,摆脱行为管理的惯性思维;
一、美元贬值背景下我国外汇储备承担的主要风险
庞大的外汇储备虽然可以减少本国货币贬值的金融风险,却又引入了另外的金融风险,那就是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1.汇率风险
我国的外汇储备往往由多种储备货币组成,分散在不同期限的资产上,但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约占60%~70%,包括大量美国政府与公司债券。这一结构带来的问题是,储备资产的价值受美元价值变动的影响较大。美国的经常项目赤字已高达GDP的6%,净对外债务己接近GDP的30%。导致美国经常项目赤字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居民过渡消费和政府的财政赤字。而美国通过大幅度贬值美元来平衡美国的经常项目收支,可以把调整的负担从美国转移给其他国家。因此当前全球宏观经济的一大特征是美元面临中长期贬值,这样必然使持有美元占较大比例的中国外汇储备严重缩水,发生巨大账面损失。
2.利率风险
另一方面,我国外汇储备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目前外汇储备主要用于购买美国债券,其中绝大部分购买的是美国国债、政府下属机构或政府担保的债券。从收益来看,历年来的储备收益约在1%~2%之间。另外,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是与人民币国债的增长同时进行的,这相当于一个资本由中国流向美国的过程。政府以发行国债的形式向老百姓借钱,将人民币形式的资金以贸易或金融兑换方式转换为外汇储备,以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债券。在发行人民币国债购买美元债券的这一借贷过程中,潜在的利率损失不容忽视。
3.其他风险
首先,会导致我国面临流动性过剩的压力。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央行通过外汇占款渠道投放的基础货币显著增多,近几年一直保持在40%以上,外汇占款激增极大增加了我国基础货币的投放,致使当前我国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其次,加大了国内金融市场动荡的可能性。外汇储备的持续增长,大大增加了对人民币的需求,使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也随之不断加大,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得以强化。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导致大量“套利性”外汇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境内,使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进一步扩大。一旦“套利”成功,这些投机资本又会流向国外,寻找新的目标。巨额外汇资本的进出,有可能引发我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
二、我国外汇储备的管理对策
1.建立多样化外汇储备结构
首先,从经济实力和币值稳定原则上考虑,欧盟、美国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发展成熟度和稳定度最强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我国的外汇储备应首选欧元、美元和日元。其次,从交易匹配原则方面考虑,中国的主要贸易地区是亚洲、欧洲和北美。在亚洲,中国大陆的贸易对手主要是香港和日本,结算货币以美元、港币和日元为主;在欧洲地区,德国、英国、荷兰、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与中国的贸易往来金额相对较大,主要结算货币为马克、美元和英镑;在北美地区,主要贸易国家为美国和加拿大,结算货币主要是美元。与其他地区的贸易往来一是金额较小,二是结算货币多以美元为主。可见,从交易匹配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货币,选择美元、日元、欧元和英镑为宜。另外,从确保外债的及时还本付息及尽量降低因币种转换带来的交易成本考虑,在外汇储备币种组合中考虑外债因素是必要的。通过上述分析,目前中国外汇储备的货币种类选择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较为适宜。2.开拓多元化外汇经营渠道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汇的种类有什么按受限制程度
按照外汇进行兑换时的受限制程度,可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与用途
根据外汇的来源与用途不同,可以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资本在国家之间的转移,也要以货币形态出现,或是间接投资,或是直接投资,都形成在国家之间流动的金融资产,特别是国际游资数量之大,交易之频繁,影响之深刻,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