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7 19:48: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商管理部门年度报告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企业年检制度的缺陷
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内容之一。
中国的年检制度与西方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不同,带有浓厚的政府直接干预的色彩。尤其是年检不合规就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不合理。因为企业通过登记就合法取得经营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不能被随意地更改,否则企业的合法经营地位就会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对市场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是重大的损害。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不可能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于是监督管理就变得有名无实。虽然,年检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包括走向以形式审查为主、网上办理、取消年检费等等,但是如果企业通过造假等行为很难通过年检审查出来,因此年检只是徒增手续给企业加重负担。企业年检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适时的予以放弃是实行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
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概念之界定
目前,各个国家对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登记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6年2月24 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建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上市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而不再审查年度报告内容,只是提供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在2014年3月1日,工商总局消息,全国企业年检制度于今日正式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正常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三、企业报告制度的内涵分析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企业对自我的总结,可以提高企业的自主意识。而公示之后的公众的查阅,是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尺子来衡量企业的信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抽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随机抽查,更容易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资质和能力,避免年检时临时地蒙混过关。因此,公示比年检的约束力更大,效果也更加显著。
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能够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需要工商部门在网上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企业自行把登记情况、许可资质证书、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报告,并直接对社会公示,这样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并非放任不管,而是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监管的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如何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职能转变急需解决的问题。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以及将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就是破解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
首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举措。这一改革,意在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是政府监管的新方式,体现了政府监管由事前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其次,也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创业者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不仅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的作用如此,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也是如此。因此,受到企业和创业者的欢迎是必然的。原有的企业年检制度费时、费力、费钱,取消企业年检将减少有形的费用,更能提高无形的效率。
最后,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能够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企业直接把企业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监督。让企业在自律中发展,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因此,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一)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成立的影响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人格与独立财产的必要条件,决定公司存在的意义,股东因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交付的任何财产,自公司设立后便已转变为公司独立的资产,法律上来说股东对其已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新《公司法》除特殊领域外,取消了一般情形下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但并未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仍需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转变成为“一次认缴,分期实缴”,股东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首次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末次实缴出资的期限,股东可自由决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发起人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7〕对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最低比例限制也进一步放宽,不再限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允许股东出资全部采用非货币形式。由于缴付资本时不需要再提交验资报告,导致对于未经验资的实缴资本的价值认定问题,如何认定出资股东完全、适当的履行了出资义务?实务中也可能出现由于股东无法提交验资报告,转而提交银行进帐单、转帐单、权属变更登记证明、收据等材料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只针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规定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但撤销登记的法律效果与注销登记并不相同。放宽公司资本制度管制,公司的成立不以股东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与公司设立的难度,公司设立更方便简捷,增加了股东的自治利益。
(二)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公司作为团体,由成员———股东组成,没有成员的团体不可能具备成为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公司是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组织,人合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公司股东进行投资,公司社团法人才得以成立。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强化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不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即时给付出资财产,也未限定股东首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数额、认缴出资的期数及末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解除,更不代表股东无需再承担出资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和范围的改变,股东仍需承担公司整体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只是具体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可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公司设立时,股东自主决定认缴的出资范围之和构成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该注册资本虽在公司设立之时,可能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额,但一经确定并经注册登记,即产生了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因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该义务从最初公司未设立时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转变成一种法定义务。股东认缴出资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其是否缴纳出资、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或故意迟延缴纳出资,影响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的出资责任。投资者让渡了投资财产所有权换取公司股东的股权并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对公司投资形成的权益。同样,股东如果不真实投资,则应对虚假投资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公司因缺乏正常经营必须的资本从而导致公司实际财产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能力的脱节,产生对债权人合法利益损害的潜在风险。由此也产生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可要求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依约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转移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若股东违背此义务,造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引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据此依“债权人代位权”寻求救济。股东在认缴资本制下,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由股东自由决定,这就产生了如何认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标准问题。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与缴付期限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股东的实缴资本决定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股东未按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与缴付期限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财产的,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将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约定为长于公司营业期限或无期限的,应认定为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表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财产缴纳给公司后,该财产已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获得公司股权,对该财产不再具有所有权。严格意义上来说,用“抽逃出资”的术语是对于此种行为的一种朴素直观描述,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该财产已然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其只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就被侵犯时客体的状态而言,其已不再是股东的出资,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权益。使用“抽逃出资”也容易导致人产生一种直观的错觉,即股东出资后又抽逃,是否就等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财产的出资义务,相应的应承担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责任,但显然这种想法是一种误解。股东出资后再对此财产进行个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节点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财产给公司之日起,因该日之后,该财产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源于其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要求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由此可见,股东是否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的取得。但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可能引发其股东资格受限制、被解除的结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公司登记事项在股东身份和民事责任认定中的功能公司股东身份应在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社会公众公示其身份,使债权人与交易相对人对公司股东情况有一定了解。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出”的思路,简化登记前置审批手续和事项,改革审批流程,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注册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及事项的真实性,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经营场所、实收资本缴纳情况等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实践中,不排除可能出现部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登记的情形,如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违反国家限制和特许经营的规定进行登记等问题。涉及到股东身份的取得与认定问题,关于股东地位的取得,我国学界与实务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出资要件说,出资与外观形式共同具备说、外观形式要件说。从《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地位的取得来看,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认定为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股东身份取得的效果,股东地位的取得应为“外观形式要件说”。上述问题的实质在于,商事登记改革后公司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商事登记事项在商事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在形式审查的情形下,商事登记是否仍具有公信力,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商事登记事项的信赖利益能否得到合法保护,相关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四)公司年检制度的废除对公司管理状况和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公司年检制度是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公司资质进行复核,确定公司次年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制度。通过公司年检,主要是审核已登记的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仍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年检。公司设立成功后,以往的做法是通过工商年检制度审核公司保持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性,注册资本被认为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低屏障。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停止对企业的年检,公司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备案公示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公司年检制度的废除减轻了公司的运营负担,淡化了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的监督检查权责,改变了以往过时不报年检,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分的情况。据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的情况,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及相应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管等信息。相较于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资本信息的反映,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拥有的实缴资本数额等动态数据更具实时性,可以准确的反映公司在年度报告对应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数额与总资产构成情况、经营情况,进而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经济实力、持续经营能力与信用水平进行合理评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平台,了解公司的相关营业资讯及财产状况,对公司的信用能力进行评估,预测与其交易的风险。同时,由于年度报告由商事主体提供,如果商事主体提供虚假的材料作为备案事项记载于信息平台,合同相对人基于对信息平台记载信息的信任而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提供虚假信息的商事主体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商事主体资格取得是否需以商事登记为要件,现代商事登记制度分为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我国目前是强制登记主义,凡是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事主体的法律事实决定着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起始与特定商事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融为一体,营业执照具备双重证明功能。取消公司年检制度并未取消公司登记制度,并未变更公司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只是对于公司持续经营资格的审核方式作出了变更。
二、有效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若干思路
(一)以专业化审判化解纠纷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行,可能导致有关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且案件数量可能大幅增长,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关联交易等领域也可能涌现出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商事登记立法较为分散,商事登记中的申请事项等材料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登记机关不再进行实质审核,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诉讼中也会因此出现送达难、取证、认证难的问题,增加实体处理的难度,且涉及众多商事登记实践操作知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问题专业性强,不仅需要熟悉公司法律具体制度安排,更涉及商事审判理念的转变,需要深刻体会和把握审判理念所要实现的价值伦理和立法预期目标。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价值,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相对统一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应结合当地公司发展情况、涉诉案件实际情况,构建专业合议庭妥善处理该类纠纷。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具备协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功能,虽然当今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中,呈现公司资本制度担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资功能强化的趋势,更多的体现出刺激公司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功能,注重为投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实务中,转变过去形成的“涉公司资本的案件都要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依赖为应以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作为“定纷止争”的出发点。但也要统筹兼顾,关注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注重交易安全。从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已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作为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有效规制,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因债权人举证困难、事实认定难等原因,实践适用中争议点较多,暂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立场。笔者认为可参照“公司人格混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相关争议问题,提高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
(三)明确出资履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商事登记平台的公信力资本真实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要求,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并未动摇资本真实的底线。对于股东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都应保证其真实性。股东实缴资本应与其公示或承诺的认缴资本额一致。取消股东验资程序,对未经验资的实缴资本,产生如何证明股东已完全、恰当的履行其出资义务,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股东虚假出资为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案件中,以往股东可以从工商登记档案中复印验资报告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但今后,认缴资本是否验资不再是一个必须的前置程序,是否对实缴资本进行验证属于股东自由决定事项,若股东实缴出资时未提交验资报告,诉讼中,法院审查股东有无出资,需由主张已实际出资的股东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审判实务中,虽然是否验资在实务中并不是认定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唯一标准,但在诉讼过程中,却会影响举证、调查取证、质证等过程。无疑会加大此类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与工作量,也会加大法院的审查工作量。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认定与信赖该信息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应明确其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使交易相对人对于自身利益有合法预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交易相对人基于对商事登记公示平台上公示的公司信息、年报等内容的信任,与公司进行交易。由于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提供的信息仅作形式审查,若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交易相对人可主张登记事项一经公示,便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可推定登记事项为正确。即使相关内容存在瑕疵,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合同、年度报告中提供虚假内容夸大自身履约能力、登记上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等,也应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基于商事登记的公示信息而产生的信赖利益,除非公司提出交易相对人明知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抗辩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四)理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对接股东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行为引发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资本制度改革后,投融资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也无法完全杜绝。就民事责任方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有大量关于对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认定与裁判的规定,资本制度改革虽然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方式、期限等,但是并未变更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出资责任,原有的股东出资责任和相应的争议裁判规则也并未有大的改变,仍继续适用。但对于出资责任追究中形成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能需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破坏资本制度的违法行为,仅靠民事责任的追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还必须强化对资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外,以商事登记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数量也可能会增多,但商事登记改革后,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此情形下,权利人不应以以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为由提讼作为维护其权益的途径。资本制度改革后,关于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资本犯罪罪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放松管制后,出现了取消上述三种的建议。但资本制度改革并未根本动摇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资本真实原则,当前也未对三种资本罪名予以修订或废除,作为资本违法行为最严重的处罚,刑事责任当前仍适用。应理顺三种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建设宽进严出的制度。
三、倡导诚信有序市场秩序的司法建议
建立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鼓励公司诚信经营,遏制失信行为,推动公司向优秀的诚信公司方向发展,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富有吸引力的投资创业环境,既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保护交易安全。
(一)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投资鼓励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在客观上也会对债权人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也要关注债权人冷暖,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事流转。要引导债权人转变过去“资本信用”的观点为“资产信用”,淘汰通过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判断公司偿债能力的路径依赖。引导债权人通过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与分析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依据公司净资产与预期获利能力对公司的履约能力与信用能力作出理性判断,淘汰不诚信公司、理智的选择合作伙伴,降低交易风险。强化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与分析信用信息的能力,打破对于注册资本的过度迷信。债权人在与公司合作时,也要尽到普通伦理和智商的理性人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的合理审慎审查,善于开展尽职调查。当然,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只是构建更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为了让债权人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将债权人保护工作全由债权人自身承担。
一、建立有限政府,将监管边界加以明确
所谓的有限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对自身的影响力与规制力接线予以明确的规范,严格的按照市场经济活动的要求,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有限政府理念的不断完善对于市场、社会、政府等各个层面关系的协调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有限政府理念下要求政府不能对市场的自然发展进行过多的干预,而是应该实施积极主动的经济管制与监督措施,避免因为政府干预过度而导致市场经济出现消极应对的现象。经济管制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采取的预防或者纠正措施过于严厉的话,那么必然会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完善市场经济发展调控措施,加强市场经济主体发展的扶持与指导力度,帮助市场经济主体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和谐市场秩序的营造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推进法治建设,强化监管力度
(一)建立准确高效的信息核对机制
工商部门必须严格的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水录入的原则,进行市场准入信息的监督、管理以及记录,同时定期的对重点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核对以及抽查验证。虽然工商部门将针对企业的年检制度改为备案制度,有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升,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申报虚假信息发生的几率,再加上工商部门自身的监督管理力量相对有限,无法对所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只能根据企业信用级别的不同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工商部门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的抽查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所以在抽查的过程中必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予以严厉的处罚,同时引导企业养成良好的自觉申报材料的习惯,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申报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完善网格监管方式
网格监管作为工商部门近年来采用的最广泛的基础监督管理方式,虽然其在职责明确方面具有极为显著的优势,但是这种监管方式不仅监管内容的综合性较强,且其对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网格监管方式忽略了交流与监督机制在工商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所以这一方式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新型孤岛的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工商部门必须加强网格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力度,才能将网格监管机制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首先,统筹式、指派式监管任务的减少。要求网格监管工程人员可以根据管辖区域的特点确定监管的重点,通过取消巡查监管的方式,促进市场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其次,以经营场所为网格监管的基本单元,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的力度,并以此为基础设立相应的提前警示制度,尽可能的将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经营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市场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最后,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针对所有网格必须制定长期性、条理性的监管计划,确保监管目标始终保持良好的延续性,同时随时的进行监管方向和措施的修正,为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工商部门采取的协调监管与社会共治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变过程中所采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工商部门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在协同监管格局的支撑与支持下,监管目标才能顺利的实现。所以在构建协同监管格局时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协同平台的搭建。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出其在协同监管平台搭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参与到实体协同平台的建立;(2)联动格局的构建。工商部门必须加强与各个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之间的协作联动力度,并以此为基础将并联审批、联合执法、行业宣传等工作任务纳入到联动格局的工作中;(3)数据应用力度的加强。相关部门必须加强资源整合利用的力度,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等信息共享机制,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详细的信息支持,确保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信用建设,完善征信平台
(一)开展信用信息多元化采集途径
工商部门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必须冲破传统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方面的束缚,将市场主体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才能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这种多元化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的建立,对于工商部门市场主体监管工作效率的提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信息平台统一共享工作模式
信息共享平台的进一步完善。工商部门必须将其职能范围内的主动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采取企业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企业登记数据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紧密的融合在一起,确保企业信息全面共享目标的顺利实现。另外,在现有的市场主体信息基础档案录入的基础上,工商部门还应该将许可信息、审批信息等及时的上传于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及时的查询相关企业的信息,从而达到有效避免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三)构建失信惩戒联合手段
工商部门必须将监管措施的实施与企业的信用情况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加快企业失信惩罚机制建设的步伐,重点监管信息出现异常或者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人。同时,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将失信违法行为与投资人等相关个人信用档案结合在一起,一旦任何一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其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确保企业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经营。
四、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临近,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为了有效的应对市场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的力度,确保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针对我国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笔者从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法律、披露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操作准则三个层面考虑,构架我国的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一、第一层次:法律层面
法律处于规范体系的最高层面,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层面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营造一个健康、宽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经济活动有其复杂性,对法律的适用问题,应该做出专门规定或立法解释以指导实践。笔者认为,法律层面的建设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修订《公司法入《证券法》和《会计法》;二是制定《电子商务法》;三是由证监会适时通知和公告作为补充。
1.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中,应增加对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款,明确界定披露的对象、内容和法律责任。从披露的对象上看,应改变以往的笼统概括性,具体化为相关利益者:投资人、债权人、监管机构等;从披露的内容上看,应在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基础上,提供专门的会计信息;应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特别是对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遗漏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要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减少模糊性条款。
2.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规范网上交易的购销、支付及核算行为。电子商务是网络环境下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现有的商法对此往往捉襟见肘元以应付。因此,有必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制度并规范相应的网络会计信息生成模式与传播模式;电子商务认证制度和密钥管理制度。
3.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运行情况及时迅速规范性质的通知或公告,以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作为法律和准则的有益补充。
二、第二层次:原则层面
主要是从大的方面入手对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笔者认为,从上分析,网络会计信息披露除了应满足传统会计中对信息质量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决策有用性原则。会计信息的价值就在于为信息使用者决策提供分析依据。网络经济环境下,信息使用者更加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风险方面的信息,据此来进行决策。因此,通过网络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信息,首要原则便是决策有用性,同时还应关注信息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及时性。
2.成本效益原则。会计信息是一种商品,它需耗费资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只有当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生产成本时,其供给才能正常完成。然而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是基于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无偿提供给信息使用者,在信息生产成本和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基础上,毫无主动性而言。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信息的供给动力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设定访问权限、会员登记等网络技术操作有偿提供得以缓解,这样既可弥补会计信息生产成本,也可确定由信息质量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中受偿主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将使上市公司有动力主动提供会计信息。
3.时效性原则。网络经济环境下,信息传递的速度呈几何递增,“时间就是效益”,时效性将使信息更具有价值。对于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而言,增强时效性有助于改善管理措施的滞后;对于利益相关者(投资人、债权人等)来说,时效性更意味着决策的有效性。可以预测,这一原则将对传统的定期报告周期产生——缩短报告的披露周期。
4.预警原则。它包括三方面内容:(1)风险公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实质在于督促企业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提醒信息使用者在投资时关注企业的基本情况慎重决策。(2)盈利预测,即公司利润的可实现程度预告,这会使上市公司业绩从基本明朗到报表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空档缩短,可以缓解由于报表公布时滞导致的信息使用价值的丧失问题。(3)信息的鉴证性提示,即注明披露的信息是否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等。这是因为网络环境下,虽然会计信息可以实时提供,但针对信息质量的鉴证还有一个时滞问题,应该向广大信息使用者提示哪些信息已通过鉴证的。预警原则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和走向国际化的一种体现。
三、第三层次:准则层面
准则层面主要是通过制定网络会计信息披露具体准则,对上市公司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客体、内容、格式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从而指导实际操作。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信息提供者的披露内容和形式,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利,为鉴证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一个衡量信息质量的基准。笔者认为,准则的制定应考虑如下问题:
1.披露的主体。即谁应在互联网上披露信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上市公司和高纳入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需求量大,而且其经营规模和技术实力强,它有能力也有动力构建一个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系统,有利于促进网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同时,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拥有自己的网站,具备了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物质条件。高科技企业技术含量高、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大、经营风险大,客观上要求高科技企业详细披露其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而且高科技企业也具备网络会计信息供给的技术条件。
对于其他类型企业考虑到其实力和成本效益原则,可暂不强制要求其在网上披露信息,各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证监会申请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信息。
2.披露的客体。也就是披露的,即应披露什么的。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但决不限于这几方面:
(1)定期的会计信息披露。传统的会计信息定期披露主要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缩短披露报告的周期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可考虑增加月报、周报,甚至更短周期的报告;定期披露的信息除传统上的反映财务状况信息外,借助网络技术还可及时披露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定量与定性附注信息。
(2)临时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与平时决策相关的日常信息,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即时发生的原始信息和由财务系统处理生成的即时会计信息;重要事前会计信息、重要交易或事项成立或发生的信息;对以上基础会计数据及交易和事项进行说明的信息;适时预测和信息;其他信息如重要事项公告等。
(3)特殊目的的会计信息披露。按照不同信息需求者的特殊使用目的,网络环境下可以对信息进行低成本重组,形成不同的新报表。如对于债权人,可以生成突出其偿债能力和偿还期内现金流量情况的报表;对于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可以提供载有企业产品市场资料的未来盈利预测报表;而对于特殊项目投资人,可以提供反映生产力资源状况及生产潜力企业生产资源报表等。
(4)非会计信息的披露。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可在网站上披露各种类型的信息,包括非财务信息的供给,如员工的素质构成、员工培训计划、企业文化、员工福利的信息等;也可提供整个供应链的信息,还有企业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税务部f人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互动的信息;也有某一特殊项目的信息、现在信息和未来信息的提供;既有绝对指标信息,也有相对指标或其他分析性信息。
3.披露的对象。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可以针对不同的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报表,供给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新的报表应体现利益相关人不同的信息需求,如下表所示:
────────┬───────────────────
│披露对象
│侧重关注的具体内容
│
├────────┼───────────────────┤
│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盈利能力、效益
│
│特定项目投资者 │特定项目的盈利能力、企业生产能力和潜在│
│二级市场上的股票│销售市场空间
│
│ 投资者
│长期盈利能力、短期盈利预测、受经济政策│
│审计部门
│ 幅度
│
│银行和其他债权入│会计报表及附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
│
│偿债能力、现金流量、企业信誉情况及以往│
│
│ 的借偿债记录
│
────────┴───────────────────
(一)新法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重新构建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二)新法规定了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新法区分信息报告的三种类别(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内容和时限。原联合年审改为年度报告,外国投资企业应在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报告;新增重点外国投资企业的季度报告,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其资产总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人民币,或其子公司数量超过10 家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 日内报告季度经营状况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
(三)新法重新界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范围
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成员,有能力确保其提名人员取得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席位,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产生较大影响;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外国投资,新法规定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新法明确融资计入投资总额)、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境外交易导致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向外国投资者转移的,视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
(四)新法规范外资管理
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并纳入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法明确对于依据新法作出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新法从监督检查启动、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建立外国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依法公开诚信信息,增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自律意识。强化保护投资制度。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转移、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新法还明确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取得外国国籍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不论发生于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均属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管理和统计采用人民币作为主要计价货币。
(五)新法促进外商投资
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规定了国际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提升国际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权益保护;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二、对基层利用外资工作的影响
(一)对审批工作的影响
负面清单项目的审批一般在省级以上外资主管部门,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取消审批,改为报告制。因此市级及县级外资部门要将外资项目审批工作转变为项目预审和项目信息报告的核验工作。同时,外国投资企业设立非常便捷,外国投资企业数量将会增多,由于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取消审批,没有对投资规模的限制,理论上1 元即可设立公司,单体平均外资规模可能会下降。
(二)对外资统计工作的影响
一是数据来源改变。统计数据来自企业自行在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的数据,数据的可靠性值得怀疑。公司不需验__资,外汇管理局询证系统不再体现外资到账数。二是外资统计范围扩大,除了原来的三资企业,还增加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的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给境内企业的一年以上的融资、取得特许经营权、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随着法律的实施,具体统计工作细则也会随后制定。我们需要重新确定到账外资考核凭据,外资考核和外资统计难以保持一个口径。
(三)新增加两个外资管理系统
分别是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和外国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对这两个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查询、统计,需要专人维护。随着外国投资企业设立的便捷,外国投资企业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系统维护的工作量随之增加。
(四)新增加监督检查职能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依下列情形启动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检查,包括定期抽样检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他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在禁止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实施投资;是否未经许可在限制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实施投资;是否遵守准入许可决定所附加的条件;是否遵守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是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外国投资检查工作。其中是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基层外资部门掌握外资情况的重要依据,要依靠监督检查来落实。因此监督检查将会是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五)完善国际投资促进机构和外国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按照《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国际投资促进机构要建立并实施全国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外国投资公共信息、项目与咨询服务平台、接受和协调处理外国投资者投诉。国家鼓励各地方建立和完善国际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地方促进机构需要根据《外国投资法》完善职能、规范建立外国投诉协调处理等有关机制。
三、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影响
(一)放宽了外资准入,外资企业设立便捷
绝大部分的外资设立不需要审批,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时限、出资方式、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均由投资者自主确定,非常便捷灵活,只需要在投资实施之日起30 日内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信息。因此可能短期内增加大量小型外国投资企业,预计单体平均投资规模会减少。
(二)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认定外国投资
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这样一来,一些被境外投资者协议控制(VIE)的假内资企业就露出原形,不能再绕过中国的准入门槛,未来这些公司是否会被取消准入资格还要看外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又如一些改变国籍的原中国人,他们原来的内资企业将变成外国投资企业,接受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这对想享受内资企业待遇的外国投资企业是一个利好。
(三)外国投资企业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外国投资法》规定了保护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的职责,外国投资投诉有了便捷规范的渠道,更加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
(四)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违反法律代价高
《外国投资法》对在禁止目录内投资、违反准入许可规定、违反国家安全审查规定、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规避行为等几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处以100 万元以下或投资额10%以下的罚款。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存续企业做出相关规定,法律生效前存续企业三年
内要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法律生效前依法存续的外国投资企业,可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期限和其他条件下继续经营。在法律生效后三年内应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法律生效前依法存续的外国投资企业,在本法生效后变更经营事项或新增加投资金额达到限制实施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申请准入许可情形的,应申请准入许可。
四、应对措施
(一)转变职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根据新法规则,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在做好负面清单内外资准入审批许可工作的同时,着力提升外资公共服务水平,及时提供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通过发挥驻外机构作用、搭建产业园区和项目推介平台等多种措施,增强投资促进能力。
(二)加大对外资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
一是对需取得准入许可的外资企业,在审批过程中注意审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垄断问题;二是主动深入企业,对外资企业报告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审查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三是协同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报告公示制度,对每年未按时、准确、真实填报信息的企业进行黑名单记录。
(三)加强宣传新法规,指导已存续企业平稳过渡
新法律生效后,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告知,指导需要进行变更的已存续企业按照新法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五、有关修改建议
(一)新法规定的管理部门过多的集中于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也就是商务部门,实际上对外资管理的部门还有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税务、安全生产部门等等,新法的条文过多的集中于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的工作,对其他部门的对外资的管理工作提的较少,尤其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这些部门也有责任,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其他部门的检查的相互关系不清晰。
(二)第十四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那按十八条的规定,可能产生这样的情况,一个集团公司的表决权发生变化,受境外投资者控制了,那集团公司投资的所有产业和子公司、孙公司均变成外国投资企业,半年后表决权又被中方收回,下属所有投资企业又全部变回内资企业,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容易产生大量冗余数据,造成统计的混乱。
(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外国投资者从事限制实施目录范围内的投资,在进行准入申请时被认定为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仍需进行安全审查、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八章的投诉协调处理法律效力轻,可有可无,容易被诉讼、仲裁所替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
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
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第三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
第十四条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有股东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公开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国有股东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条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及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国有股东选择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二十七条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拟受让方以股票等有价证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第三十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无偿划转股份的书面决议文件。
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
(七)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在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中,转让方、上市公司和拟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转让方终止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
(二)转让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转让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拟受让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信息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低评低估上市公司股份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协议签订的。
对以上行为的转让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于拟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应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课程内容为了有效达到国际化课程建设的目标,全英文课程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绝不仅限于讲授基础知识点。因此,我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实现了模块化设计,将该门课程的内容设计为不同等级的四大模块。不同模块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从教学内容上较好地吻合和实践了课程定位和目标,以保障达到国际化课程的水平。具体而言,《会计学》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四大模块:
(1)基础模块。由于《会计学》全英文课程主要针对工商管理学科硕士研究生各专业,教学对象的专业基础通常参差不齐,因此,《会计学》课程先从基础模块开始让学生领略会计学,以中国上市公司完整的年度报告为范例,从“社会为什么需要会计”这个根本问题入手,进而讨论会计的产生和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对会计的影响、会计学科的主要分支、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职业等主题,从开始就给学生一个总括的会计观;接下来再讲授最基本的会计技术———复式簿记原理,其内容包括会计要素和会计恒等式、账户的设置、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原理及其运用,通过会计循环的学习,学生将初步了解复式簿记原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更加复杂的经济业务,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并初步运用复式簿记原理。
(2)要素模块。本模块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六大要素为主线,分别研讨如何具体确认、计量、记录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具体分析财务报告的编制原理与方法。这也是继基础模块之后的一个巩固性模块,要求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些原理背后的基本理论。当然,在研讨的过程中,既结合会计学科的新发展、新动向,又结合实践中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演进与发展,穿插了大量国内外的企业实际案例。
(3)报表模块。财务报告是会计系统的最终产品。在财务报告编报的基础上,本课程还从报表使用者角度,阐述如何理解财务报表信息以及报表分析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这是一个提高性模块,强调学生在学习前面两个模块的基础上,分析大量国内外案例,熟练运用其所掌握的基础知识。
(4)综合案例分析模块。本课程以最后的一个大型综合案例作为最后的综合测试环节,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并组织各个小组讨论和交叉点评。这是课程设置的最后一个综合运用与提高性模块,也是保障本课程教学目标和理念实践的一个重要措施。四大模块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较好地吻合和实践了课程定位与目标。
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国际化
据相关调查发现,我国高校目前仍有超过一半的研究生认为其专业课程内容的基础性知识偏重、前沿性知识比重过少。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主讲为主仍是主导的教学方式,研讨式教学、互动教学、案例教学、实验教学和网络教学等方式还没有被广泛采纳。为了有效地采用国际化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我校在硕士研究生《会计学》课程的建设中,从教学方法上尝试了某些改革。
(一)强调“学生为主导”的模块化教学由于《会计学》课程强调学生对知识的综合理解与运用,因此,我校率先构筑全方位立体化全英文教学过程,着手开展课程建设的国际化教学改革。将教学过程按教学环节划分为四大模块,相互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较好地实践了本课程的教学理念。从基础模块到巩固性模块,再到提升性模块,最后是专门的案例分析模块,始终坚持学生是课堂的主导者,老师是倾听者,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根本转变,而且也适应来自不同专业、基础各异的学生一起学习。通过这种模块的设计保证了教学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理论探讨,又有实践运用;既有西方现存的理论体系,又结合了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方法。
(二)强调基于“情境导入”的案例教学会计学科不仅是一门理论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而且也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因此而成为一种深受青睐的教学方式。《会计学》课程的全英教学过程始终强调基于“情境导入”的案例教学,让学生可以设身处地地站在决策者的角度来考虑其所面临的决策问题。以四个模块的教学内容来看,案例分析的比重逐步加大,而且绝大部分案例是基于中国情景的实际案例。通过“情景导入”,让学生的学习过程处于一个开放的、现实的经济环境。特别是最后的综合案例分析模块,学生通过个人准备、小组讨论、分组陈述和提问,运用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去探索某个决策问题的解决思路,拓展自己的管理知识与技能。实践证明,这种强调案例教学的方式非常受学生的欢迎,教学效果也非常好。
(三)强调“互动式”的科研教学化机制为了改变当前很多研究生所反映的专业课程前沿性不足,而基础性有余,在《会计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强调任课老师将科研教学化,并采用互动方式来实施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启发式、探究式教学引导学生开展科研活动,阅读最前沿的学术文献,以学术研讨的方式就某个学术专题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并了解最新的学术前沿,使教学与科研、教师与学生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四)强调基于“中国国情”的国际化教学《会计学》课程的全英文教学并不只限于语言的英文交流与沟通,更重要的是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国际视野,同时立足中国国情。在教学过程中,我校侧重中西方实践发展的分析和比较,力求通过这些学习打破物理课堂的约束,让学生对国际和中国会计实践有一定的了解,真正做到课堂的国际化,而不是语言的国际化。强调立足本土,引导学生以国际视野分析中国独特的问题,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最终走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
三、教学平台建设的国际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为依据,结合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病死动物、“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鲜乳等系列整治活动,认真排查梳理和整改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百日提升”整治活动,实现责任制度明确、队伍素质提升、监管措施到位、监管行为规范、安全隐患消除、法定职责落实、生产秩序良好,促进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整治内容和任务
根据农业局确定的职责,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屠宰、调运、贮藏、运输、动物诊疗环节以及兽药、饲料使用环节的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突出做好病死动物、“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鲜乳、动物诊疗、动物检疫等六个专项整治。
1、病死动物专项整治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业部、省政府、农业厅和市农业局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作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摆到突出位置,狠抓综合监管措施落实,确保四个到位:
①宣传告知到位。各动物卫生监督站要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分发给有关畜禽养殖者,将有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按规定违法处置病死畜禽、出售病死畜禽的相关法律责任告知畜禽养殖者,切实增强畜禽养殖者的守法意识。
②源头监管到位。各动物卫生监督站要把养殖环节,特别是动物饲养场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监管重点,切实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有效督促业主单位完善动物防疫设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账,并依法落实病死动物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四不准一处理”措施。
③违法查处到位。严格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把查处打击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销售、贩运、屠宰经营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重中之重,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畜禽饲养场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将查实有出售和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的饲养场纳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畜禽饲养场不得享受政府畜牧业政策性补助和扶持项目。
④部门联动到位。加强与乡镇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根据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分工,各监督站积极做好无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合力监管机制,健全病死动物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巡查监管中发现有违法处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全力配合协查。
2、“瘦肉精”专项整治
①具体目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和活畜交易环节规范有序。
②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重点组织对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健全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要督促收购贩运企业(人)建立畜禽收购贩运交易记录制度,落实活畜“瘦肉精”自检措施。严格查验养殖场(户)出栏活畜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牲畜标识、备案单和检疫合格证明等可追溯性凭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规范活畜禽调运,严禁违法违规调入活畜。
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认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①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使用不断规范,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②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各监督站要定期对辖区内规模畜禽饲养场进行巡查,发现有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和未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的报县农业局质量监督科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依法查处。
二是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自3月1日起,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实施清理,收缴并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联合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4、生鲜乳专项整治
我县目前只有一家奶牛养殖场,存栏8头奶牛,其中产奶4头,专门落实了监管责任人,每周对现场进行检查;不断完善奶牛养殖场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奶牛养殖档案等监管制度。
5、动物诊疗专项整治
①具体目标。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②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况。
二是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6、动物检疫专项整治
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工作内部运行机制,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受理程序和记录档案,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确保检疫配套规程规定有效落实。重点抓好畜禽规模饲养场出场畜禽产地检疫申报率和检疫率的提高,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等各项配套制度的落实;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入场,外省调入生猪的要凭备案单、检疫合格证明、省际公路检查站的报验单、无“瘦肉精”承诺书等可追溯性凭证入场,以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突出动物防疫场所主体责任,创新探索动物防疫法定场所监管模式。
三、时间安排和步骤
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管理“百日提升”整治活动时间为5月20日至8月30日,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县局制定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管理“百日提升”整治活动方案,并进行发文部署和启动,各监督站也要按照县局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和具体部署。
2、排查整改阶段(8月15日前)。各监督站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和任务,组织人员按照不漏一场、不漏一村的要求,对辖区内相关场所和环节开展地毯式排查,对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定点屠宰场(点)和畜禽养殖行政村(户)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的宣传告知和签订,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进行当场整改,对查出的难点问题要进行逐条疏理汇总并尽快研究解决。各监督站要在5月底前完成告知书的宣传告知,并进行汇总登记造册;6月20日前全面完成相关场所和环节的隐患排查,6月底前全面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通过排查整改确保存在的风险隐患全面消除,确保要病死动物、“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鲜乳、动物诊疗、动物检疫等六个专项整治的整治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确保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3、总结提升阶段(8月底前)。各监督站做好整个活动的自查和总结,对活动中好的做法及时进行推广,巩固和提高活动成果,并在8月底前将总结报县畜牧兽医局。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企业过往日常业务财务信息的总结,同时也是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总体性和具体性分析,能够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还能够让企业意识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足之处,继而有效规避企业发展风险,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因此而言,企业的财务报表相关工作的真实性,是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有助于加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而一旦存在企业财务报表的失真情况,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信贷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等,所以,有必要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失真情况进行具体的探讨,以寻求有效的解决措施,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原因或表现
(一)企业财务报表统计失误
企业的财会管理人员在进行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时,由于自身专业素养的不足,或者由于操作不当失误,导致某一项财务信息的失真,也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体财务数据的失真。这主要是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较差,或者财务管理工作不健全所导致的。另外,在财务报表的审核方面,由于审核机制的不健全,可能导致财务信息的漏报、多报、错报等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的察觉。
(二)财务报表被篡改
企业在进行经营计划制定时,具有一定的目标,要求各项事务需要在既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而企业任务的管理者为了完成企业目标,又不能影响到负债或者资产的总额,或者超出预算范围,常常对最终的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进行篡改,以造成目标完成的虚假状况。比如,要反映出资产的流动性,企业可能会将存货量减少,或者直接增加应收账款,以此促进企业资产流动比率。这种财务报表的篡改,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资金的总体平衡,为了某些局部或者个人利益,增加虚假收入,减少支出,夸大业绩。
(三)财务报表上企业收入失真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数据就是收入,企业的收入与企业最终利润直接相关,对企业利润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不论是企业内部还是外界,对于企业的最终评价通常以企业的收入分析为基础,利用企业收入进一步判断企业的利润,甚至企业的长远盈利能力。因此,企业财务报表中,与企业收入确认相关问题特别多,这部分财务信息也时常作和更改。比如,企业会通过将收入确认提前,进行营造企业经营成果十分乐观的效果,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另外,企业也有可能会将收入确认推迟,隐藏企业的具体收入情况。如果企业利润不容乐观,通常也可以利用这种形式来充实利润,降低税款,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四)现行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
在企业现象的财务报表制度中,虽然在成本计价上比较科学可信,但是总体上仍然缺乏关联性。比如,现行财务报表中,没有对物价变化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忽视了这个因素的重要影响,以致最终反映出来的企业资产或者负债缺乏真实性和时效性。除了物价水平的影响之外,还有货币币值的变化影响,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对于企业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和企业的历史成本都有比较重要的影响。一旦财务报表没有及时反映出币值的变化,对财务信息的反映也就缺乏真实性,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分析结果和经营决策。
二、企业财务报表失真治理对策
(一)优化财务报表流程
加强企业财务报表失真的治理,首当其冲地应该对企业财务报表自身进行改革和完善。企业在设置财务报表流程和体制时,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另外,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状况为基础,建立与企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体制。一般来说,财务报表要遵循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相关税法、公司法、经济法等,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发展状况改进企业财务报表。通常而言,财务报表改进的方向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财务报表的简化,另一种是进行财务报表的详细化。前者可以将财务信息和数据简单化,提供简化的年度报告,使数据都简单明了;后者是对财务报表的内容进行丰富化,明确各种账目关系,增加报告内容与事项。在企业现代化进程中,后者的财务报表改革是一种整体趋势,符合企业全面发展潮流。
(二)强化财务报表审查
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的审查过程中,通常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种是逐项审查方式,另一种是总体审查形式。一般来说,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企业的总体审查形式,另外,企业的总体审查形式会影响到接下来的企业逐项审查形式。所以说,必须重视企业财会信息的总体性审查,对财务报表中的重点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当中存在异议的事项要进行反复核查,确保信息没有出错,一旦在总体审查环节中发现错误信息,应当立即上报给上级部门进行稽查与信息的更改。逐项审查要对财务报表中的各个项目和类别进行分开审查。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报表中存在的勾稽关系审查,将审查之后的结果与审查之前的财务报表进行详细对比,观察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供之后进行核对。
(三)建立财务诚信约束激励机制
财务诚信约束激励机制的构建,需要多个部门之间予以配合。比如税务部门,要严格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过审计不合格的企业,不提供发票,鼓励企业多缴税多免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合格的企业应该税收资格进行取消;另外工商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严格审计,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合格程度进行营业执照的办法;除此之外,财政、发改委等部门也要予以积极的配合,扶持财务报表真实性合格的企业,打击缺乏诚信的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将约束激励机制全面构建起来,减少财务报表的失真情况。
(四)完善审计制度,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审计制度,扩大企业审计范围,要求企业自己承担财务报表失真问题的相关责任。要将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好,设计财务报表质量审计的主观部门,严格检查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企业审计制度的全面推行。此外,由于企业的数量众多,审计的任务比较复杂和繁重,审计部门可以展开两种形式的审计工作,一种是进行部门的直接审计,另一种是采取委托审计的方式,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财务报表的全面审计。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审计部门可以选择几个审计能力强和管理规范比较完善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的委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务报表对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来说意义重大,是企业掌握当前自身发展状况以及企业发展趋势的重要依据信息,能够为企业提供正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因此,必须正视当前企业当中存在财务报表失真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先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与外部监督,加强财务报表的审查,真实可行地解决财务报表失真问题,促进财务报表真实功能的体现。
参考文献:
[1]朴春泽.治理企业财务报表失真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13,08:25-28+71.
[2]位书敏.浅析现代企业对财务报表失真的防范与对策[J].民营科技,2015,10:222+224.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各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
1.1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_____公司。
1.2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_____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的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_____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专利(Patent)是指_____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的,以_____方在_____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依据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_____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_____吨/小时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小或等于_____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_____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主管部门是指_____。
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法定地址是_____。
2.2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销注册。
2.3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_____方同意在公司完成最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称不再有“_____”或类似字样。_____方和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机构,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宗旨、经营范围
3.1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他适当的经营活动。
3.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他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力。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_____千瓦电站锅炉为主。
(2)发展目标:
_____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_____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注册资本和投资
4.1公司_____年投资总额为_____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美元,甲方缴百分之_____,为_____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_____,为_____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_____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_____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_____美元现金和价值____美元的技术做为其投资。
②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③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④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作为投资;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⑤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为投资;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对于上述4.1①、②、③等项中提到的_____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_____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_____方的现金投资。
4.2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_____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_____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为出资。
4.3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由于特殊情况,_____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_____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款,_____方将给出示书面的认可,①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_____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②该关联公司同_____方一样从_____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③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并给以合营他方_____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_____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份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应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踏实地履行处置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
4.8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_____年至第_____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_____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或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双方在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次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比。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5.2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_____%。
5.3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_____个月内,分配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分之_____,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权利、债务和责任
6.1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要时_____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_____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_____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_____方将协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_____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_____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_____国为公司购买设备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他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在本合同期间,_____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规定或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董事会
7.1董事会由_____人组成,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由_____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他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他资产;
(22)审批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以及其他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对抵押财产地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他地点召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_____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15)、(19)和(20)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_____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份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经营管理机构
8.1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的重要决定(如7.3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策,并为董事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_____方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纸,设计及其他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_____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_____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公司将就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件(略)。
9.6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_____方的关联公司_____公司的计算机联机。
第十条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_____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期起的第_____年生产_____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_____MW电站锅炉。
10.2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价格最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_____给其他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_____方和_____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务,应向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_____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_____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_____,并在开业后第_____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公司将与_____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以“_____”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_____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7)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事会审批。
12.3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税务
13.1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是公司可按照财政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税收协定中影响_____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的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上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_____方或中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
1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筹备期
15.1公司成立日期起_____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工会
16.1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活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等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_____个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
17.4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___年___月___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_____方保存,如_____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和双方或任何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_____的,无论是以_____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颁布的任何命令、_____和书面指示;或是指_____、_____、战争、_____或其他_____、火灾、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活动,从他方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_____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起_____年之后。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20.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_____天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_____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1.1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如果双方在_____天内通过在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_____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所有条款。
21.4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仲裁的权利。
21.5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2.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23.3如果在本合同签字_____天以内,公司尚未获有关的批准、注册及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_____文书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他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附件
会计程序
第一条会计总则
1.1此会计程序是_____(以下简称乙方)和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合资经营的_____(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条款的有效期限与合营合同一致。
1.2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使制造加工、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将采用_____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_____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务体系。
1.3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所有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簿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中来。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中国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1.7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采取有关策略和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单价值再加_____%来计算。
第三条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财产盘存的计算
4.1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手续办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算
5.1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是指设备器材、机床工具、厂房及各种建筑物等,其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按中国财政部门的规定计算。
折旧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最小期限为准。
5.2合营企业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拥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及转让,这一程序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计算
6.1技术转让许可证费应于转让许可证协议初期较短的时间内或_____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6.2筹建费用应在_____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第七条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公司将以契约的形式以确定成本分类核算制,这一制度应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中写明。销售费、一般管理费和非经营费或非经营收入将被视为日常费用或日常收入并将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条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8.1合同规定销售记录和销售成本的计算应采用全部完工法。
8.2公司将根据税后净收入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员和工人的奖金以及福利基金。三种基金的总数一般应当超过税后净收入的_____%。若有特殊的提取比例应由董事长决定。
8.3总经理在财政年度结算后的2个月内准备出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帐户分类和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