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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统计抽样审计的种类
统计抽样审计按随机抽样的组织方法不同分为以下几类:①简单随机抽样。即按预定比例或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来对项目进行标号抽取。②机械随机抽样。即个体项目按顺序并保持一定间隔距离进行样本抽取,间隔距离由项目总体除以所需样本数所决定。③分层随机抽样。即把总体项目分为若干组,每组为一层,并按简单随机抽样与机械随机抽样进行分层抽取,所得样本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得出总体审计趋势。同时,分层随机抽样还可以采取实用的抽样技术,做到分层区别对待,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④整群随机抽样。即对总体项目划分为若干群,随机进行群抽样,抽样后进行群的全面审计。这种审计法样本集中,审计程序简捷,但科学实用性较差。
1.2所有统计抽样审计法的共点
以上四种不同组织方法的审计法有着以下四点共性:①所有统计抽样审计法均采用随机抽取,主观性强,且抽样样本几率相等,能充分体现总体体征。②均运用概率原理进行科学抽样,避免样本不足造成的审计失真,节约了审计过程环节的浪费。③所有统计抽样审计法所得出结论的计算出总体项目审计的结论可靠性和误差性,并能事前预防控制。④统计抽样审计法加强了审计工作覆盖面及审计效率,加速审计工作现代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了内部控制与防治信息失真,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统计抽样审计的适用范围与局限性
2.1统计抽样审计的适用范围
审计的目的与对象决定了统计抽样审计适用于财务收支审计的大部分项目,例如内控的制度、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原材料、真实合法的费用支出,等等。被审单位状况决定了统计抽样审计适用于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健全、财会工作基础性较好的单位,且审计总体越大越能体现统计抽样审计的好处。统计抽样审计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决定了单位机构在实施统计抽样审计时需要拥有一定的统计知识与经验,并能熟练运用概率原理进行科学的选取样本进行抽样,并能使各项结果综合运用进行总体审计结论的判断。
2.2统计抽样审计的局限性
统计抽样是需要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其运用过程复杂,要求审计人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其次,统计抽样审计得出的审计结论只能无限趋于实际,而不能完全准确,只能将误差控制在某一范围之内[3]。统计抽样审计需要在制度与内容比较健全的企业,才能审计出完整,更趋于实际的审计结论,而其他小型企业或内控制度不健全、财会工作薄弱的单位,实施统计抽样审计则不能真实反映出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产生较大的误差与失真。
3统计抽样审计在企业内部审计应用中的几个具体要求
对统计抽样审计应用影响因素最大的是审计内容,由于审计的目的与对象的差异,决定了审计技术方法的多样性,以不同审计内容应用不同审计技术以达到最佳审计准确性[4]。
3.1统计抽样审计的审计内容与目的适用于基层金融机构
由于企业内部审计中的财务收支审计在现金上占据比重较大,因此实行统计抽样审计能对传统审计进行项目改革,既能在保证审计效率的前提下,提高审计质量,又能为全面应用统计抽样审计的现代化起到推动作用。
3.2统计抽样审计符合基层金融机构财务基本要求
由于企业内部审计金额较大,且内部财务制度健全,财会基层工作较好,档案管理信息全面,因此在运用统计抽样审计能使审计过程环节简捷,使收支呈现规律性,达到保证审计结论更趋向于准确数值。
3.3统计抽样审计要求审计人员素质符合抽样审计要求
企业审计人员多数具备较高文凭,专业相对对口,且有着多年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因此在确定统计抽样审计人员时可稍加培训就可以掌握统计抽样审计的理论与技术,使人员在审计实践的优越性能明显体现。
3.4统计抽样审计在抽样过程中应注意抽样前提条件
企业统计抽样审计的抽查总体必须是特定的同质总体[5]。例如在应收账款审计过程中不包括账户为负的应收账款,账户为负的应收账款只能在预收账款中反映。同时在进行审计时还要按照概率的随机原则,保证抽样样本机会均等。
3.5统计抽样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要使审计影响因素多方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条规定似乎是拦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屏障,阻断了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审查和赔偿请求。然而,无论在实务界还是法学界,对这一条解释的争执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不少人认为虽然“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但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能排除在受案范围内的。也有人认为既然是行政指导,那么就当然存在不具有强制力的特征,司法解释中的“不具有强制力”是一个描述性修饰词,而非限定性修饰词。行政法中发展出“行政指导”的概念就是为了与那些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只有突出这一点,才能降低行政机关的法律风险,让它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这也赋予了相对人自治性,使得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能够相互合作,共同应对快速发展的风险社会。行政指导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现代行政正在不少领域内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然而,任何一种“善治”的美好设想如果不辅以对“恶”的防范,我们就难以获得一份不偏离正轨的保险。行政指导也是如此。在这个问题上,理性的德国人倒是相当清醒,他们将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政事实行为中分解出强制性事实行为和非强制性事实行为。行政指导在他们的语境中被称作“非正式行政行为”,归入事实行为门下,但无论这种非正式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都与行政法律行为一道统称为权力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在司法审查时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控制。德国人所坚信的理念是,有权力的地方就要防止腐败。谈到这里,似乎我们尚未切入本文的正题——行政指导的赔偿问题,但其实行政指导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却是在我们研究赔偿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直到目前为止,我们对行政行为侵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仍然是确认违法(行政法上违法),行政指导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在我国仍存在争执,如果行政指导是法律行为,那么是否意味仍然必须首先满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吗?如果行政指导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虽然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但是因为它没有强制力,是否意味着无法建立起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呢?下面,本文将由此出发,逐步分析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所面临的问题。
1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是否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为前提
如上所述,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提起国家赔偿是采取不同路径的,前者必须首先确认违法,而后者则不然。于是,问题指向了识别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这种做法无疑会将问题复杂化,因为准确地区分两者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区分有充分的必要吗?或者,在提起赔偿之诉前,对任何一种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有必要吗?
我们比较了西方国家的赔偿制度,可以看出,例如日德美三国,尽管在制度上有很多差异,但在赔偿方面都有一个特点,即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国家赔偿分开处理,这显然区别于我们国家将行为的违法性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要前提。西方国家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区分了两者的价值取向,因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为了保证行为的公益取向,而国家赔偿则强调对公民个体利益的保护,前者立足于公,后者立足于私。这样做法的带来的结果是当某个行政行为在公法上没有或不能被确认违法时,受害的公民仍可能因为其违反私法获得救济。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可以提供充分印证,[1]在日本鸟取县确认指教赔偿一案中,开发商在得到环保部门某负责人的确认指教后,违法侵占国家森林公园的土地,最后受到该县知事不予许可和恢复原状的命令。该县先违法指导后合法处分,虽然可以视为一个行为过程,但要根据当事人请求分步审查,对于违法指导进行公法上的复审确认违法已无意义,因为行为已经转化,但从其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来看,在私法上确认违法还是有意义的,最后,法院认为:一方面,出于公益考虑,不能同意开发公司侵占国家森林公园;另一方面,出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考虑,又要让作出违法助成性指导的政府承担开发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可以说是公私并行不悖。与日本相比,德国是做得相当彻底而有前瞻性的,他们直接把国家赔偿放在民法典里,与行政法规范作了分离。
将国家赔偿法定性为私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可以直接回避是否要确认行政行为在公法上违法的问题,对于像行政指导这样的在公法上尚未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可以在它的实质强制性与损害后果之间建立起侵权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而且,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对其生效是必备的,民事行为则不然,行为通常作出或成立就生效。因为行政指导是灵活的行政活动,要想将它纳入行政法律行为那样的模式化研究往往是徒劳的,在没有对应的行政行为法规制的情况下,以我们简易而又实用的私法来避免它对公民产生不当损害有什么不合适呢?这样还可以极大的减少立法和司法的成本。
2不同类型行政指导赔偿之诉的构成要件
当我们解决了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的前置性问题后,接下来就应当探究它的赔偿要件,行政指导有好几种类型,按照日本的分类,主要包括规制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整性行政指导。(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以规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私人企业等的活动为目的而进行的行政指导。有为维持居住环境而进行的行政指导、围绕提高收费
+问题而进行的行政指导等。规制性行政指导,有时在不存在规制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但大多数是作为行使法律的正式规制权限的前阶段来使用的。(2)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对私人提供情报,以助成私人某种活动的行政指导。例如,对欲将农作物从稻谷转换为蔬菜的农户,进行技术性或者农业经营性建议的指导。这首先应该和作为单纯服务的情报提供区别开来。在前者的情况下,该情报的提供是实现政策目的的手段,而后者则是以直接为私人的活动提供便利为目的进行的服务活动。(3)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作为解决私人间纠纷的手段而使用的行政指导。如对建筑业主和附近居民的建筑纠纷进行调整就是其例之一。[2]
目前,对行政指导赔偿之诉的构成要件,国内外学者尚未从以上几种类型进行分析,笔者以为:在构建救济制度中,依照我们上文对于行政指导行为赔偿的定性,既然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从四方面考虑: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前三个要件都是比较容易把握的,而第四个要件因果关系则根据指导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这里的过错是一种职务上的过错,具体判定要根据法律上对公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其标准应采取“同等条件下一般公务员”的标准。违法行为中“违法”的认定如前文所述,不应局限于违反行政法,而应当是违反保护相对人人身、财产等各项宪法权利的法律。至于损害结果,则既包括现实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上述三要件是所有行政行为引发的国家赔偿都必须考虑的,不是行政指导特别予以关注的,而第四个要件——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认定的关键点所在。对于规制型指导,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权力背景(如不接受指导就强制),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因果关系的成立,可以设想,如果相对人仍有充分的两可选择的自由的化,我们很难说损失的造成不是相对人的原因而是行政机关的原因。至于助成型指导,虽然它仍有权力背景,(因为获得广泛的信息要依凭公权力),但是,它的强制力弱,不同于规制型指导,在规制型指导中,相对人如本可选择一个更好的方案,但行政机关不当的事实强制使得他违心地选择了一个次优方案,造成损失,虽然行政机关指导的内容可能是合法的,但相对人仍可追究损失,这犹如民法上的“胁迫”,构成了手段上的违法。但在助成性指导中,相对人的意思是自由的,行政机关给他的选择可能并不是最优的,但他接受指导就代表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只要指导的内容不违法,行政机关也尽了客观注意义务,哪怕造成损失,也不能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但是如果助成性指导的内容本身就违法,而相对人善意并接受指导,由此造成损失显然可以向行政机关追究赔偿之责。总之,对规制性指导强调不接受指导就强制的权力背景,而助成性指导强调指导内容的违法性。调整性行政指导则比较复杂,因为行政机关并不当然与双方直接发生关系,行政机关往往居于相对中立的地位,在介入较浅,给双方相对人较多选择的时候,接近助成性指导的救济思路;而介入较深,有事实上的强制力,则可借鉴规制性指导的救济方法。
上述分析主要针对积极作为侵权的情况,如果不作为会不会产生责任?日本有一个例子:行政机关没依法给相对人提供有关涯塌方的指导,也没有预防措施的命令,使得相对人未采取措施遭受损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政府行政指导的义务而政府未履行,在追究责任方面和行政法律行为没有差别,可见,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可能是“软”的,但对负有作为义务的政府并不“软”。
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指导是“软硬兼施”的行为,不仅包含有事实强制力的指导,还有对某些个体好处的“诱导”,如果诱导不公平实施,会不会对未被公平对待的一方的竞争利益构成损害?这在日本是可以行政指导不合法而撤销的,但是否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在WTO规则中,进口国可以针对出口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直接补贴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可以通过调高关税来弥补国内损失,这是否可以借鉴到国内?而且,我们发现这种所谓的“诱导”在我国国内是十分普遍的,是地方保护的一个相对缓和的措施,如果出于拓展海外市场而对所有国内的企业补贴尚有国家利益作为理由的话,那么,国内的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理由呢?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已经给竞争利益的妨害提讼开辟了途径,那么作为内容上相像,只是措施上有别的行政指导似乎找不到不纳入行政诉讼的理由,至于国家赔偿,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不是没有提起的可能。这就如同反补贴中征收的高关税。
3“内部行政指导”是否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如何追究
在行政指导制度最发达的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行政之目的,期待行政客体的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而实施的,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对行政客体直接起作用的行政的一种行为形式。”[3]在我国学者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4]德国学者毛雷尔在他所著的《行政法学总论》中指出:“非正式行政活动或非正式活动是德国行政法学讨论的一个新课题,主要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进行协商或者其他形式的接触的行为。”[5]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有行政指导制度的这三个国家都把行政指导(或非正式行政行为)界定在外部行政行为的范围内。那么是不是说,当我们谈及行政指导的赔偿责任时,就完全排除了所谓“内部上下级间的指导”呢?如果下级因为执行了上级的“指示”或者“批复”而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那么是否仍旧由下级背黑锅呢?尤其是下级受到上级的违法“指导”时。在考察《行政诉讼法》时,我们发现当提起撤销之诉时,是以最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但在《国家赔偿法中》,从最初到最后,只要对当事人损失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都会成为被告。(如复议加重处罚的行为)所以,笔者以为,既然“内部行政指导”通过下级机关的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失,那么它就不应该被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所以在赔偿法上区分“内部”还是“外部”行政指导承担责任是没有太大意义的。但是紧接着还有一个问题:发出指导的上级行政机关到底承担多少责任?在这方面是有国外经验可供借鉴的。依照德国《民法典》的国家责任条款,如果下级官员因为接受上级的指示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违法行为,那么虽然撤销之诉针对下级违法行为,但是赔偿之诉向上级提出。[6]这种规定使得内部行政有了外部效果,对于明确责任很有帮助,可以在相当程度遏制上级机关及首长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赔偿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内部程序能够完善地建立起来,并且明确地记录下来。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一个行政处罚的决定经过上级的复议而加重,那么加重部分由上级机关承担。上级的复议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那么上级在下级行为作出前的批复又是什么性质呢?它如果对下级是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强制力,那么下级在服从了指示后作出违法行为,我们便无法排除上级的批复和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我国的《公务员法》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区分了上下级官员的内部责任,但是上下级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是否也应当区分呢?德国法的规定显然是受到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影响,这种学说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体系内部奉行命令服从的原则,所以在赔偿责任要件中也有“组织过错、首长责任”的概念,相当明确地分清了上下级政府及官员的责任,防止下级为上级(包括公务员和政府)的错误买单。所以,参照德国的做法,我们也应当让发出违法“内部指导”的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它的下级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我们这样行政等级观念浓厚的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莫于川.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93
[2][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144
[3][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142-143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人员素质不高制定了完善的制度,但是没能够得到彻底有效地执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员的素质不太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目前我国会计人员数量越来越多,但素质却参差不齐。而由于政策的不断完善会计制度一直在更新,但有些会计人员却不愿意继续充电,不去钻研和掌握新的会计知识,那么他们将慢慢地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内部会计控制的强化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个企业想要正常滴运转,必须要有严格而完善地内部控制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也不例外。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可以帮助交通运输部门的经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部门应该结合其业务特点,从相关的业务凭证、业务印章的种类、财务的核算系统、以及资金的管理机制等诸多方面来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制度,并对之前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或淘汰。
(二)重视审计的作用制度的执行力度欠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督的力度不够,而对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管是内部的审计制度还是社会审计都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完善,才能确保会计系统的正常运行,控制企业内部的环境。所以按照交通部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审计制度,并贯彻落实审计的职责,使交通运输部门的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地开展。
(三)提高人员的素质不管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内部会计控制人员,都要积极提高自身的素质。如果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者的素质不够高,那么肯定会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力度产生影响。所以必须要求管理者提升自身的素质,才能保证各项制度能够得到彻底地贯彻和落实。而财会人员的素质也影响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功能的发挥,所以对现有的财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培训财会人员的执业技能,提高他们专业方面的素质。与此同时要重视提高财会人员思想素质。针对财会人员,要求他们定期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形成自我约束的能力,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要及时掌握财会人员的思想行为动向,这样能更快更及时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大多数公路部门的内部审计人员都是从单位内部调派的,并且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收到本单位的直接领导,这与部门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权有着巨大的差别,本单位直接对内部审计机构领导,在人员的配备及使用上,存在人手少、任务重的问题,并且,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人员的变动严重,这使得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结构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并且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财务部门或者是其他部门调派而来,专业性不强,由于不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与审计技巧,对于现代审计技术与相关审计方法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会直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
(三)公路内部审计的内容与审计范围比较单一目前的公路内部审计工作还主要停留于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将主要精力放在会计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监督与查证上,对于其所审计的工程项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往往没有开展深入的分析,如其在物资采购的审计过程中,往往将关注点放在采购程序的规范、采购支付金额、发票金额是否一致、采购合同的完整性等问题上,对于实际的采购数量与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没有予以重视,对于使用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问题更是很好关注,关于经济管理、专项经费管理、领导任期经济责任、预决算的执行、效益等方面的审计几乎没有涉及,这种单一的审计内容与审计范围,难以起到良好的内部监督、管理作用。
(四)审计理念的落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公路部门内部审计理念相对来讲是比较落后的,其往往只重视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能,而忽视了监督机构的服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也只将审计的重点放在财务报告数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查证上,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理解只停留在经济监督层面上,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服务咨询职能往往予以忽略,这会导致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只局限于财务领域,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与决策服务领域则很少涉及。另一方面,在其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只注重事后审计工作,对于过程参与予以忽略,目前很多公路内部审计部门都将关注点放在事后审计工作中,很少真正参与到经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并且在事后审计中还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对于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很难发现,即使是发现问题,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已经难以挽回,这就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再加上其独立性不强的问题,使得这种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很难在实际的公路工程建设中发挥良好作用。
(五)审计方法的不科学目前的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中,还应用内审人员查凭证、报表、账簿等传统的审计方法,导致其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应用内查外调等方法,审计工作不能触及要害。随着各项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单纯地应用以账查账的做法是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不法事实,导致建设单位蒙受经济损失,积极改善不科学的审计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强公路内部审计的相关措施
(一)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各级公路部门应该在现有基础上,设置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要为该机构配置专门的审计人员,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职能与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也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内部审计机构不能隶属于纪检部门或者是财务部门,要让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二)积极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目前的内部审计机构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大多是从财务部门抽调出来的,不仅缺乏独立性,还缺乏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知识,这会导致其自身知识储备及综合素质难以很好地满足实际的审计工作所需,这就需要积极提升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将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培训等予以结合,并要积极引进专业的审计人员,有利于内部审计质量的提升。
(三)拓宽内部审计范围公路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中,不能仅仅局限于监督工作中,还应该充分地结合行业特点,不断地拓宽设计范围,以便于有效实现内部审计经济监督职能向服务、管理及评价等综合监督职能的转变,这就需要结合实际需求及相关规定,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拓宽其审计范围,使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发挥良好作用。
(四)建立起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模式公路部门要能够认识到内部审计工作在交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要认识到传统审计工作模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内部审计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工作模式,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体现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权威性与独立性,以便于促进公路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五)积极应用有效的内部审计技术方法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公路建设也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与发展,对于其内部审计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传统的内部审计方法已经难以很好地满足现代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需求,积极改进传统内部审计方法,开展手工操作向电算化处理的转变,进一步提升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技术水平,对于交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部审计的风险控制、工作目标和要求等均随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经营方式的复杂化和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使得内部审计的风险和任务更加艰难,内部审计风险日益增加。笔者认为只有认真分析和对待内部审计的风险成因并制定控制对策,树立和增强风险意识,防范和避免审计风险,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控制对策,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功能,为现代企业有效运作、防止舞弊、堵塞漏洞与提高生产效益和管理科学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内部审计风险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报告、专项经济等业务审计后,对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审计报告结论不当或不全面而导致存在的审计风险。笔者认为,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内部审计传统工作形式的影响
传统的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往往仅仅定位于查错和发现问题方面,内审方法的工作形式仍以财务账项基础审计方法为主,主要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主要是既成事实的事后审计,缺失了在经营过程方面的事前、事中审计,很难避免经营风险和舞弊漏洞所造成的损失。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信息经济的环境下,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控制风险、控制程序等均随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业务趋于隐性化和数字化,导致舞弊行为更易发生;传统的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单一性、滞后性影响了工作创新的积极性,内审人员风险观念淡薄,特别是经营方面过程控制的审计风险控制因素考虑较少,审计职能单一,审计技术落后,不能跟上形势变化,极易形成审计风险。
1.2内部审计机构缺乏应有的相对独立性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它在加强组织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防止重大舞弊、提高企业效益、实现企业的共同目标等方面,具有外部审计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现实企业运行管理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缺乏应有的独立企业地位,仅作为企业摆设或应付上级检查的部门,以致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实非常普及,不能确保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行为受到限制,即使提出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也难以得到落实,以及审计建议的适当采纳。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许多审计事项不可避免地涉及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有可能会引起这部分掌握企业实权人的抵触情绪,在这种环境下,内部审计很难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而带来巨大审计风险的隐患,这无疑会给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带来损失。
1.3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影响
传统审计基本是以财务审计为主,而对单位的经营管理、工程预决算、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和钻研,特别是在当今互联网络经济盛行,电子信息经济的应用技术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务能力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单一,往往面临来自审计人员自身的职业判断水平低下的审计风险。
1.4审计工作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
许多企业由于没有制定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制度,审计质量的好坏无从考核,缺少与之配套的奖惩和激励机制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往往不高,不能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对审计任务敷衍了事,审计报告不严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仅在报告中进行表象描述,而没有进一步提升存在问题的实质,轻易得出结论。由于没有制定审计人员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风险责任制度,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并没有真正树立起必要的审计风险意识。
2内部审计风险的控制对策
2.1改进传统的内部审计方式,真正发挥审计内在作用
企业传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查错和发现问题方面,内审方法仍以财务审计方法为主,主要审计目的仍停留在“查错防弊”的阶段,这种审计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信息经济的环境下,各种业务趋于隐性化和数字化,导致舞弊行为更易发生的严峻经济环境下,内部审计面临新的挑战。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急需将内部审计工作重心从以往的财务审计转向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上来,更加重视对经济和管理的过程审计工作,让审计参与企业的经营,使内部审计更多地关注风险和事前控制,使管理层决策更科学合理。只有将经营融入到审计中,才可真正发挥审计内在作用,从而改变传统的企业内部审计职能仅仅定位于查错和发现问题的工作局限性和单一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2.2确立内部审计的地位与独立性
独立性既然是内部审计的生命,内部审计没有了独立性就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监控和约束机制、保障所有者权益的手段,是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其组织地位应是超然独立于企业的其他管理部门,而且这一地位在企业中必须通过正式章程加以规定。针对内部审计角色面临的尴尬定位和错位,以及存在于企业内部审计角色缺失或可有可无的现象,那么作为现代企业应在企业制度建设中,就应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企业地位,内部审计机构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才能真正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功能,内部审计是否独立,是内部审计工作能否真正起到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例如:可在公司治理的高度,构建新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3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内部审计的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内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建立一套审计质量指标体系,以加强对内审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对涉及的各项审计业务,尤其是要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审计出具的报告、结论、建议等文件进行考核等关键性工作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减少或消除人为审计误差,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审计计划的顺利进行,得出公正、客观、有效的审计评价,降低审计风险。另外,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必要的激励机制非常重要,审计机构除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的规定完成审计程序和任务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与审计人员的绩效评价挂钩,对单位被审计事项提出的建议起到了规避风险或提高了企业良好的经营管理和效益作用的审计人员予以奖励,对审计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审计工作而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监督和防范风险作用或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予以惩罚。通过制定内部审计的激励机制,与审计人员的绩效评价挂钩,不但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而且使审计人员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风险责任,树立审计的风险意识和效益意识。
2.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
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业务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关键性因素,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络经济普通应用的环境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内部审计的工作难度、风险控制、目标要求等都对内部审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工作过程中应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技能,能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审计案例,分析了解被审计对象的不同表现形态,运用辩证的逻辑思维方式,去感知审计事项中可能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同时,还应具有通过收集到的审计资料、信息等,通过系统化整理、进行综合分析,获取全面有效的证据,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可见审计人员不但要具备很强的审计专业水平,对经济法律、金融知识甚至是电子信息的应用技术都要掌握,所以说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是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另外,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也很关键,对于审计工作,不仅要考核业绩,还要评价诚信,防止因审计人员自身道德问题导致审计结论失真而带来的风险。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与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对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起着根本性作用。
2.5更新审计思维,提高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笔者认为更新审计思维,可以提高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也是符合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时代要求,具体做法是:(1)变被动审计为主动审计,重视审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功能。传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往往是事后审计,工作被动,事先存在的风险没能及时规避和化解,在经济业务过程中很难杜绝舞弊行为,很显然已不符合当前的经济高速发展形势,我们可以更新审计思维,变被动审计为主动审计,变被动行为为积极行为,使内部审计工作始终贯穿于经济运行工作中,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的内部监督职能。(2)参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和完善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除了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工作外,在企业的实际管理工作中还应更主动地参与企业有关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制度建设,运用专业优势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出更科学的符合企业实际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更易操作,堵塞漏洞,加强和完善监督职能,确保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效益化。
3结语
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信息经济的环境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内部审计的工作挑战和困难在加大,重视内部审计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变化,内部审计工作大有可为,必将为企业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怡.企业内部审计问题探讨[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6,(9).
企业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应该坚持每天对会计资料和财务数据进行双重备份,并且执行分人分处保管,对重要的账目应该及时打印并且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财务数据和会计资料的丢失。但目前,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及时保存,没有将相关的措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一旦电脑被盗或者出现故障,会计资料将会全部丢失,造成数据资料无法正常恢复,给企业的财务工作造成严重的损失。
2企业电算化内部控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计算机系统技术是企业会计电算化及其内部控制系统的基础和前提,但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网络病毒频繁出现,这些病毒的入侵会修改企业电子数据,并且不会留下任何审计线索,给电算化内部控制系统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威胁。目前,企业在系统稳定、数据保密和会计信息传输等问题上存在安全隐患,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对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3企业缺乏对电算化内部审计的监督
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会计电算化系统缺乏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对电算化内部控制的了解,对会计电算化的风险和特点不够熟悉,不懂得如何对电算化进行正确有效的审计,导致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内部审计监督。
4企业相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会计人员的素质在内部控制工作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对于会计人员来讲,他们既需要熟悉计算机的相关操作,又要精通基本财务知识、信息系统管理和计算机硬件维修。但目前,我国这种人才还比较匮乏,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内部控制的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管理者的素质水平同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同样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很多企业领导层并没有意识到实施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阻碍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企业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工作的措施
1加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控制
系统控制主要包括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和接触控制3个部分,安全控制的目的是避免因外部环境因素所导致系统运行错误的不安全隐患,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环境保护的目的是减少由于外界因素而引起的计算机故障;而接触控制可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正确性,防止未经授权的人擅自动用系统的各种资源。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强网络安全控制成为企业十分重要的工作,企业应该针对自身状况,建立严密的防火墙,设置相应的网络安全指标,包括身份识别、访问控制和数据保密等,并开发相应的技术来保证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
2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职能及权限的控制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组织控制制度,加强自身的组织控制,明确职责分工。对于企业职责分工来讲,首先,必须将用户部门与电算化部门的职责分离开来,其中,用户部门所指产生原始数据的人员或部门,职责分工的目的是保持不相容职能(如执行、业务授权、记录和保管)的分离和电算化部门内部的职责分离,企业通过内部职责分工来解决不相容职能集中化不足的问题。
3加强企业的内部审计
工作内部审计是企业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制度,也是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监控和自我完善的手段。在网络化和会计电算时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将由于“人机”这种特殊的表现形态而变得更加重要。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该对企业计算机内数与纸质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对错误的账表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正;第二,应该监督和检查数据保存方式是否安全,防止他人恶意篡改历史数据;第三,应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电算化下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保证凭证附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传统的手工会计主要采用结构控制方法,包括设置相互牵制和制约的会计岗位,通过对会计业务的多重反映或者相互稽核关系进行控制。例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分别记录,结果相互验证;通过对账和内部审计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保证记账的正确。而电算化系统下,由于系统建立和运行的复杂性,内部控制的范围相应扩大,包含了传统手工系统所没有的控制,如网络系统安全的控制、系统权限的控制、修改程序的控制等。
(2)传统会计控制机制的局部失效要求加强电算化内部控制。
手工会计信息系统中,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处理都需要经过多重手续,严格遵循有关的制约监督机制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复查机制,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在相互牵制、相互核对、检查监督等重要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信息提取、传输和校验等工作。现代企业的经营环境复杂、经营内容广泛、地理分布广阔、信息处理工作量大。如果采用传统手段,不仅速度慢且花费大。实行电算化后,许多业务处理程序被大大简化,大部分处理由计算机完成,一些内部牵制措施无法执行,会计人员无法直接参与和控制,控制效率低,其审查、稽核机制被削弱。
(3)电算化环境下会计工作对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自身可靠性的依赖性,让加强内部控制成为必然。
借助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重新分类和整理,通过系统接口或集成方式做到数据共享,需要进行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再开发或二次开发。增加辅助核算,把以运筹学为主的数学方法和数学模型开发成方法库和模型库,并同会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利用计算机先进快速的处理和计算机优势实施会计控制。会计电算化为企业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管理创造的条件。同时也让人类对计算机的依赖日益严重。
二、加强内部控制的途径
(1)加强组织控制。
电算化知识与功能相对集中,必须制定相应的组织和管理控制,部门之间实施组织控制,部门内部实施岗位分工控制,明确部门内部各岗位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加强组织控制。从组织机构上看,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两个专职部门:系统开发部门和系统应用部门。系统开发部门承担系统的研制和维护工作,系统应用部门负责软件的日常应用,这两个不相容的职务之间应当分离,以保证系统内不相容职责的相互分离以及信息处理部门与企业其他业务部门的相互独立,以有效减少有可能发生的错误和舞弊。在电算化会计作息系统中实施内部控制,需要重新设计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内部牵制制度,做到各司其职,相互牵制。因此,电算化组织控制的重点应当是系统操作组和系统操作组内部的岗位分工控制及系统开发维护人员的控制。
(2)加强电算化软件应用控制。
运行控制是为了使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能适应会计处理的特殊要求而建立的各种能防止、检测及更正错误和处置舞弊行为的控制制度和措施。运行控制按其特性都可划分为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3种类型,其目的是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输入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输入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处理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数据传递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主要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方法进行控制,包括软件控制和硬件控制。软件控制是审查软件对数据的计算等处理是否正确,是应用控制的关键。主要是控制方法有程序审核、数据有效性测试、数据完整性测试、短点技术控制和设置处理上机日志等。硬件控制是通过计算机硬件系统本身控制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般由计算机硬件制造商进行设置。输出控制是对系统的输出结果进行控制,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输出数据的准确性,输出内容的及时性和适用性,如用已结账数据打印账簿应给予必要的标识等。常用方法为检查输出数据是否准确、合法、完整;输出是否及时,能否及时反映最新的信息;输出格式是否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数据的表示方式等是否符合工作人员的习惯。
(3)数据和程序控制。
数据和程序控制主要是指对数据、程序的安全控制。程序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系统的运行,而数据的安全与否关系到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数据控制的目标是要做到任何情况下数据都不会丢失、不损毁、不泄露、不被非法侵入。通常采用的控制包括接触控制、丢失数据的恢复与重建等,而数据的备份则是数据恢复与重建的基础,是一种常见的数据控制手段,网络中利用两个服务器进行双机镜像映射备份是备份的先进形式。
(4)加强系统安全与网络的安全控制。
加强系统安全控制的主要应从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动用系统各种资源、减少因外界因素导致计算机故障等方面入手。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1)订立内部操作控制,禁止非电脑操作人员操作账务专用电脑;(2)设置操作权限限制;(3)操作人员身份的密码控制;(4)数据存储和处理相隔离;(5)机房的工作环境保护。网络安全指标包括数据保密、访问控制、身份识别等。针对这些方面,可采用一些安全技术,主要包括:数据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认证技术等。网络传输介质、接入口的安全性也是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尽量使用光纤传输,接入口应保密。通过上述技术可基本确保账务信息在内部网络及外部网络传输中的安全性。
(5)加强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既是公司、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制度安排。内部审计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以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审计,电算化会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遵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费用签字是否符合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凭证附件是否规范完整等;②审查电子数据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如查看账册内容,做到账表相符,对不妥或错误的账表处理应及时调整;③监督数据保存方式的安全、合法性,防止发生非法修改历史数据的现象;④对系统运行各环节进行审查,防止存在漏洞。
(6)要做好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为了更有效地做好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必须根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特点,分别做好会计档案的收集、保存、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二、完善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质量
1.扩大重点审计范围由于我国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开展的时间较晚,目前还处于实施的初步阶段,特别是在当前内部控制环境对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实施不利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大对重点审计范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起到对管理者监督的作用,从而确保企业能够健康的发展,所以内部控制系统审计的审计重点需要找出内部控制制度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同时还要根据行业和企业规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审计计划,同时可以将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控制系统审计的重点范围,同时还要对其他内部控制信息加强审计。
2.吸取别国经验与创新审计方法内部控制系统审计最早由美国开始实施,所以目前各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都是以美国为范本而制定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内部控制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吸收和借鉴工作,趋利避害,做好提前预防工作。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球内部控制控制或是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准则都要具有一致性,其实在具体实务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都是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的,所以差异性较大,这就决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审计也不可能都如出一辙。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审计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准则,这亲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康刀菜,而且对于降低社会成本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交通管理单位是负责各种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对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进行调控的行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健全有效,对其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
1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交通管理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多,支出频率高、会计业务种类多。根据《会计法》中关于职务分离的规定,在这些业务处理程序中授权和执行的职务要分离,记账与货币资金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的职务要分离,执行和复核的职务要分离。
2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其资金类别和核算业务种类较多,各项资金的日常收支决策权应当集中在财务负责人手中,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动用任何资金。由于资金种类多、核算业务量大,需要将各类业务分别设置会计岗位,根据财务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分配岗位,每位财务人员可从事一岗位或几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形成分工合理,各负其责、职责权限明确的管理机制。
3业务处理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化是明确业务处理责任,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在资金取得和使用上感情用事、、贪污舞弊的有效手段。会计业务处理规范是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应达到的标准或要求,会计业务的处理规范化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4计划管理和例外原则。资金收入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资金收支进行的事先安排。它的主要作用,一是对资金收支进行统筹规划,明确责任,作为资金收支和考核责任的依据;二是控制资金支出的标准。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等编制本部门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和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该计划应业务类别和按资金类别编制。对于超计划的支出、计划外的支出必须事先由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支付。
5稽核的原则。稽核是由稽核人员对单位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检查财务各项收支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在每一会计期间终了对日常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处理后,必须进行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在核对账目的基础上对每类资金进行试算平衡,编制会计报告,作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6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商议的原则。重大资金收支事项是指在正常财务收支以外发生的、对全局或今后有重大影响的一些资金收付事项,如数额较大的计划外或预算外资金收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大额借款和还款、给所属单位的贷款、重大的对外投资、金额较大的设备机具购置等。这些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应事先提出方案,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岗位设置与分工。
交通管理单位财务会计机构内部工作岗位设置,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关于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应设置财务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和稽核岗位。其中会计核算岗位应根据业务种类及业务量大小和会计人员数量进行分工,设置不同的会计核算岗位。在岗位设置与业务分工中必须坚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财务负责人不得直接办理资金的收付及填制记账凭证等业务;需经授权或批准后方才能办理的业务在未经负责人授权或批准之前,执行人不得办理该业务;财务印件、银行予留印章应由财务负责人、稽核人和经办人分管,不得将财务印章、银行预留印章交由一人保管;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必须分开,会计只对本岗位的业务进行核算,不得兼办该业务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办会计核算业务。稽核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收付和记账报账业务等。
2资金收支控制的几个关键环节。
资金收入业务中应主要抓好银行开户环节控制和收入存款环节控制。交通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在银行开设账户,银行开户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允许未经批准擅自开户。银行户头要保持稳定,若需变动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关于收入存款控制,凡属单位的资金除国家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单独管理的外,其余资金都应由财务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收入款项要及时全部交给财务部门,其他部门不得私收私存;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于收到的款项也只能存入规定的账户,不允许私设户头私存私放。
资金支出业务中应主要抓好支出计划环节控制和支出审批环节控制。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是对年度内资金支付的统筹安排和平衡,以对资金支出进行总的控制和考核;月度资金支出计划是依据年度资金支出计划的要求对月份内资金支出的具体安排。对有所属单位的交通管理单位来说,资金支出计划应按支付项目、收款单位等编制,其中对拨款计划应确定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月度资金支出计划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对于各种拨款,应依据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拨付,经批准的月度支出计划在正常情况下应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出现多付和少付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例外原则处理;对机关本身发生的费用应以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凭据进行支付。
3业务处理程序和标准。
对资金收支业务来说,通常有计划、审批、收支、稽核等程序;对会计核算业务来说通常有审核原始凭证、设置账户、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告等程序。
交通管理单位资金收支业务主要有交通规费资金收解业务、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拨付及报批业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和拨付报批业务、交通行政事业经费领拨、支出和报批业务、预算外资金收支业务、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等。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每一类会计业务规定明确具体的业务处理程序。
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内部管理要求制订业务处理标准或规范。会计业务处理标准主要包括:应执行的会计制度、应执行的财务管理规则、业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等。交通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多,资金种类多,管理要求严,政策性强。每一类会计业务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每一种资金国家都有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财务会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如果交通系统有一些特殊业务国家尚未规定其具体管理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制订一些具体的核算办法和管理办法,使所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资金管理都有相应的规范。
交通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不论是自制原始凭证的设计与传递、会计账务处理、财产清查和会计报告编制,还是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档案管理等都应当尽力作到规范。
财务会计机构在对外编报会计报告的同时,应当设置和定期编报本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各项资金的收付和结存情况、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网络环境对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影响
(一)网络技术对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完善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会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采用传统手工和电算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会计工作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1.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实现交易授权自动化作业。在企业管理中,交易授权是保证会计信息系统中重大交易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在传统企业内部控制中,交易授权都是通过人为操作完成的。而网络环境下,将企业会计信息进行高度集成,将原有的手工操作内容内化于计算机软件中,利用对软件和数据的设定和使用权限来完成交易授权活动的自动完成,不允许任何外力进行介入。相关的操作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操作权限和软件的要求进行操作,计算机系统根据指令自动执行。2.将监控与操作分离,实现系统内部有效牵制。网络环境下的会计信息系统不再需要过多的工作人员,大部分的工作都是由计算机统一自动执行。传统的企业信息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利用多人重复劳动来实现的,缺乏一定的时效性。而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内部控制系统主要是通过分设操作和监控两个部分来实现。计算机自动对每笔业务进行实时备份,会计人员将操作和结果进行同时记录,监控部门可以进行实时审查,实现不同岗位的有效牵制。3.可以实现在线测试,及时修补软件漏洞。计算机软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出现错误,危害企业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传统的电算化工作中,用户和软件厂商不能进行及时交流,也不能达到及时纠错的效果。而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可以通过在线测试及时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存在的软件漏洞并进行实时修补,不能使错误不断积累,防止出现无法弥补的损害。
(二)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控各要素面临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得信息系统面临着新的风险。1.网络技术使得内部控制结构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使得原有臃肿的、复杂的组织管理结构变得更加通畅,企业组织结构更加扁平化,有利于各个领导者和执行者互相信息传递和沟通。同时,企业组织的改变也会引起内部权力的重新分配,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分工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2.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要求提高。在网络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更加开放化,导致系统面临更多控制端口,增加了系统内部控制的难度。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增加了系统的控制风险,内部数据高度集中,存储的数据容易被修改,不容易被修复甚至丢失。同时,计算机程序本身存在着漏洞风险。网络环境下的内部控制都集中于计算机程序中,一旦计算机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体的系统出现差错。另外,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使得数据面临更多的用户或者群体,其中的会计信息容易遭受黑客或者漏洞的侵袭,导致数据丢失或者被篡改。3.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控制手段有所增加,控制对象也由原来对人的控制转变成对人和机器的控制。其中,也增加了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犯罪的可能性。如相关数据容易被未经授权的人员入侵,篡改数据或者泄露商业机密等,加大了对会计信息系统控制的难度。
二、改善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会计组织结构,加强员工培训力度
基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发展的状况,对企业自身的会计组织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来适应网络环境发展的的具体要求。企业可以经会计信息系统组织结构进行明细化。如会计核算组,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组、管理组;也可以将其划分为计算机会计主管、软件操作、审核部门、记账部门、电算维护部门、审查部门等。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经济组织结构,并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另外,管理部门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对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和再利用,并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核,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企业应该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加强企业自身会计信息系统队伍建设,引进高端的技术人才,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这些人才可以利用市场中最为先进的管理方式,技术进行管理,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系统预防风险和组织简化的能力。同时,对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进行配续、审核和考评。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思想意识,企业管理者必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向,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能够真切的意识到自身工作责任,提高风险意识,防止出现违法乱纪,舞弊行为的出现。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定期岗位轮换,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因授权方式的改变而带来的风险。
(二)完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机制
网络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风险控制是企业会计信息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因此,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的有效保证。所以,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对网络环境下企业信息系统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有利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顺利实现。同时,建立新型的风险控制体系,制定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控制程序,利用计算机的多模型模拟进行敏感度的分析,及时调整企业经营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防止外部风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另外,加强企业员工内部风险控制。完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对员工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做到有功必赏、有错必纠,防止违规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三)设立良好的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解决产生的风险而不能达到企业经营目标采取的相应措施,如各种职能部门核准授权、验证调节、复合营业绩效等。在企业实施控制活动时,必须将企业各个阶层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企业财务与业务的一体化集成管理。真正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起到预防,检查和纠正等多种作用。因此,在建立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时,可以充分考虑到技术能力,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内部控制植入到会计信息系统中,设置会计信息系统的关键控制点,使用科学的控制手段,对业务操作和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动控制,及时纠正错误,防止行为发生。同时,在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中,利用合理的网络安全控制技术加以控制。如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等。防火墙技术是在内联网和互联网之间建立的一组组件,将设备的硬件和软件相互结合起来,使用一台或者多台设备进行任务的执行,将内网和外网自动分开,防止非法用户和黑客的入侵。它使用身份识别系统进行技术防护,将非法用户排出在网络之外。而防病毒技术主要针对的是外来病毒的植入和侵害。为了防止病毒的入侵,用户需要使用正版软件,并通过防病毒技术对已有病毒进行检测,并及时杀死,将病毒控制在电脑系统之外,从而达到数据保护的功能。
三、结语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使得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企业会计信息内部控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企业领导者必须对新的市场环境进行充分的认识,改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企业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管理方式,加强网络环境下的风险评估工作,对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员工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意识,及时发现计算机中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为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作者:李红梅 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