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7 00:37:4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道德建设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要做事先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未正人先正己”“有德不可敌”“德者本也,财者末也”,讲的是人的品德最重要。它是做好各种事业的第一要素。那么,当编辑的人,自然也都明白,做好编辑工作,首先就要具备编辑道德。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无需再做什么文章。然而,我们看到的听到的,却仍然有不少令人摇头咋舌的事。这就说明,树立道德的观念不是一蹴而就,树立编辑道德也不例外,应当常抓而不懈。我认为,在当前,加强道德建设是规范编辑工作的重要内容。
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编辑工作的法律制度建设已走上正轨,国家立法和行政部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条例,为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法的手段和经济的手段、教育的手段等管理手段一样,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人们行为上出现的所有问题。先秦时代思想家荀子说过:“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讲的“治人”“治法”,和现在常说的“人治”“法治”不是一回事。他的意思是说,有能治理国家社会的人,没有能自行治理国家社会的法,人的行动决定法的存亡。
事实正是如此。法是由人制定的,也只有人来执行它,它才能发挥作用。如果制定了很多的法,人却不知法不懂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那么法只是一纸空文而已,作用更无从谈起。所以,法的作用有和无、大和小,与人的素质有不可分的关系。这样说还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生活中工作中还有许多具体行为环节,不可能都通过立法来管理,要靠人的自我约束和自觉意识。而无论是人的素质还是人的自我约束自觉意识,都离不开“道德”这个最古老又最现实的问题。道德与法律法规的不同点在于,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带有强制性,公民都必须遵守;道德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约束自己和相互制约的行为准则,不具有强制性,靠每个人自觉遵守。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道德虽然没有法律那样的“权威”,但是人们在交往中,更多的是用道德的眼光,以道德的规范看待一个人的品质,评判一个人的行为。
编辑工作的实际,就说明了这一点。现在,各种涉及编辑出版行为的法以及规定,已有不少,但还是不断有违法违规的事情出现。同时,编辑队伍中的种种不良行为,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重要的一条就是有些编辑人员的道德水准产生了偏差。这种偏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版物的质量,也影响了编辑队伍的声誉。如果以公认的行为准则做尺度,仅就我自己感受到的,编辑道德的偏差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公私关系倒置。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历来是道德对人,当然也包括对编辑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不以私爱害公义”,无论传统道德还是现代社会,都是这样。没有哪个人公开否认这一点,但实际做法就不一样了。比如有些编辑人员,把公事作为人情,为关系密切的作者提高稿酬标准;或利用公务之便,明里暗里向服务对象索要各种名目的好处,以满足私欲;或在稿件运行过程中,与对方达成“默契”,由自己充当主编、策划、监制等,从中获得好处;或在行使公务时,把公事丢在一边没办成,却为个人的利益和私事奔走忙碌,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把“私”放在“公”之上,或是以“公”为名以“私”为实,背离了道德水准。至于因私心作祟而做违法犯法的事,也不乏其例。其实,人们一贯崇尚的“为公”,还包括“公而忘私”“舍己为公”“大公无私”等更为高尚的内容,可如果连起码的“公私分明”“先公后私”都做不到,“为公”在这些人那里就成了动听的空话。
名利观念扭曲。名与利,是人人都要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在编辑行业。不能笼统地否定人们获取名利的思想,但是古今道德规范要求,要用自己的真才实绩,要用正当的手段获取。如“名”,就要“实至而名归”,否则就是虚名假名。如“利”,就要“取之有道”,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得到,否则就是不义之财。名利和公私有密切关系,前面谈到的公私问题的不良现象,也包含名利的因素。有些编辑人员,不在“实”上下功夫,热衷于追名逐利,做出种种有失体统的滑稽之举。如有的在选编稿件的时候把自己质量不高的作品加进去;有的明明没有参与也没有能力参与创作,却把自己的名字列入作者行列;有的借修订开发之机把原署名者撤掉换为自己。这些年,各类出版物和影视作品,都把“策划”“监制”放在显著位置。而“策划”和“监制”的含义也十分含混,就给有些人带来“扬名”之机。他们在“总策划”“策划”“总监制”“监制”“总顾问”“顾问”等众多名目之下,把本来与作品无关的人都署上名,而把真正的设计者、创作者挤到次要位置。有的只因为具有某种身份,便成了当然的“总策划”“总监制”。上好之,下奉之,就造成了无实而有名的怪现象。
提到名实二者的关系,编辑工作中也存在值得注意的问题。名与实,本来是属于哲学、逻辑学的概念,其中有着道德品行的影响。比如这些年社会上屡有假货现世,假酒、假烟、假药、假文凭、假新闻、假老虎,等等,令一般人真假难辨。这些东西的名实自然不合,造假的起因还是道德观念被遗弃。那些错字连篇、知识错误迭出、错误信息不断,因而误导读者的书,就无疑属于假书。要求书里讲的全对,不可能。孟子说过:“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但是书中的错误多到难以计数的地步,不是假书又是什么?再比如“百科全书”,有一段时间,书店里这类书特别多。“百科全书”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所收入的知识点应是某一学科某一领域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反映(绝对全也是不可能的),二是要把知识用条目形式体现出来,并具有检索功能。但是我们看到的不少“百科全书”,知识既不全面系统,也不是条目形式,说它是“假百科全书”,不冤枉。追其造假原因,脱不开为了快得效益而不顾质量欺骗读者的心机。这些名实不合现象,仍然是道德品行低下在作怪。
务实敬业观念淡薄。务实敬业是职业道德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上,每个人都在自己的位置上为社会、为他人服务,就要掌握好这个位置所需的业务技能。我们的祖先一向把“敬以处事”放在职业道德的重要位置。如同医生要掌握好的医术、科研人员要掌握好的技术一样,编辑人员也要掌握好的编辑技能,才能算是合格的编辑。这就需要有积极而踏实的心态,热爱岗位,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现在有些编辑心地浮躁,不是努力学习钻研,不是踏实工作,而是心猿意马,浮皮潦草。如有的在审稿加工时,不在内容、取材、结构、语言上仔细把关,只改几个错别字和标点符号了事;有的只看开头结尾,懒得通篇细看;有的上班后无事可做,宁肯上网浏览新闻或聊天,也不愿读书或出外调查;有的对钻研业务没兴趣,却偏好出头露面,经常兴致勃勃地以“嘉宾”“专家”等身份参加各种庆祝活动,坐在台上照个相,讲几句话,发个奖之类;有的见“利”思迁,随意放弃自己的专业和岗位;有的在策划选题时,不是依据读者需要和文化价值,而是简单地以书店什么好卖就编什么(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的无知)来定,等等。这些无视行业责任的不敬业行为,直接造成了某些出版物粗制滥造、次档低质的状况。王安石说过的“人若志趣不远,心不在焉,虽学无成”的话,在这些人的行为中得到应验。
自身修养缺失。古人把“修身”与“齐家、治国、平天下”并列,并且放在首位。现代社会看重个人形象的作用,当然也就同样重视个人修养。个人修养包含很多内容,这里侧重谈谈气质问题。就说编辑人,既属于文化人范围,那就应有文化人的内在外在气质。一个有修养的编辑人,在工作和交往中,应是善于思考而不僵化、观点明确而不执拗、展现个性而不排他、条理细致而不粗糙、富于理智而不冲动、礼貌待人而不自傲、谈吐文雅而不粗俗、举止大方而不做作的。虽然不是人人都能做得完美,但这样说,不是过高要求,也不是理想化了,因为它是编辑行业基本特点的自然体现,绝非一时间装腔作势所能做到的。令人遗憾的是,一些编辑人员,或对外部事物缺乏热情和关注;或自我封闭不善与他人合作;或办事马马虎虎得过且过;或遇到不合己愿的事就骂骂咧咧甚至出言卑劣;或对待作者和来访者不懂礼貌指手画脚……这样的行为,既不符合文化人的身份,也会给工作带来损失。因为这样的人往往与社会和他人难以相处,也会被人瞧不起。一个编辑人员如果身处如此境地,是很难取得成绩的。
不仅注意自己做道德建设的表率,还十分注意利用树立其他人做榜样的方式来进行道德教育,他认为社会风气不是恒常不变的,而是“随人事而变迁”。要改变社会风气,就必须“用一方之贤土,化一方之莠民。芳草成林,荆棘不锄而自悴;鸾凤在境,鸱枭不逐而自逃。”[7]强调良好风气可以造就人才,而优秀人才又能以榜样的力量正社会风气。然而,道德建设和风气的培养并非易事,认为须从有一职之权的官吏做起,“引用一班正人,培养几个好官以为种子。”[8]在这方面是下了许多功夫的。在清人胡思敬的《国闻备乘》中有一则“陈右铭服膺曾文正”的记载,对于的此种做法有生动地描述:“陈宝箴初以举人谒。国藩曰:‘江西人素尚节义,今顾颓丧至此,陈子鹤不得辞其咎。转移风气,将在公等,其勉图之。’子鹤者,新城陈孚恩也,附肃党,官至尚书,日营求入阁,故国藩及之。宝箴以资浅位卑,愕然莫知所对。国藩字而徐解之曰:‘右铭疑吾言乎?人亦贵自立耳。转移之任,不必达而在上也。但汝数君子若罗惺四、许仙屏者,沈潜味道,各存一不求富贵利达之心。一人唱之,百人和之,则风气转矣。’宝箴谨佩不忘,对江西人辄传述其言,且喜且惧,自谓生平未受文正荐达,知己之感,倍深于他人。”[9]陈氏一门三代皆对推崇备至,良有以也。故尔,陈氏父子于一般政事外,不忘曾氏之言,特重开启民智,转移士习,其效卓著,影响深远。
重视家教,鞭策后辈
现在很多人对道德的认知还停留在很粗浅的范围内。曾被称为“移动的界碑”的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守边员,布茹玛汗・毛勒朵,42年如一日巡护边防,维护着祖国的安全;几十年如一日为各族人民治病的军医庄仕华……在他们心中无不坚守着这样的信念: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维护各民族团结。我们能说这不是他们的道德体现吗?因此,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维护各民族团结,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这即是政治性立场和态度的体现,也应该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李玲说:“我们应该澄清一个事实:那就是作为一个公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维护各民族团结,是每一个新疆人要遵守的基本道德,这离每个人并不远,就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
李玲说:“为什么我们要特别强调这是公民的基本道德呢,因为,我们新疆每个公民在享受了国家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八个为荣、八个为耻”,其中第一条就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新的历史时期,公民的政治性义务与道德是紧密联系的。在新疆,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话题,容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实际行动来遵守,否则就会给我们的社会及各族人民带来灾祸。因此,法律规范带有强制性,强制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从而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而道德规范则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自律。我们必须要牢记这一点,这三大义务是不折不扣地要遵守的要履行的。”
互助彰显新疆精神的光辉
这几年来,“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已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并不断内化为社会群体意识、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增强了新疆人民创造美好未来的信心和动力。 “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中,“团结奉献、勤劳互助”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大家都来“出手帮忙”,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文明、和谐。互助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一个单位,一个人要生存、要发展、要自强,就必须要团结、互助。李玲说:“新疆各族人民在文化等方面互相欣赏、互相包容,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助也是道德范畴的内容。比如雷锋精神,雷锋精神就是为社会多做贡献。在国家层面上讲就是学雷锋,在我们新疆学雷锋的实质就是各民族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二字在我们新疆延伸了雷锋精神。”各民族在相互交往和融合中,形成了难能可贵的携手互助精神,这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顺应了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意愿。团结互助,是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条件,团结互助,是新疆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基础。近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互助,涌现出许许多多的事迹。以前有维吾尔族慈善家阿里木捐资助学的故事,他资助了200名贫困学生。阿里木的故事,体现了一个普通百姓心甘情愿付出,无私帮助别人的高尚品德,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赞誉,体现了当代新疆优秀儿女的精神风貌。
现在,自2013年“最美新疆人”宣传评选活动开展以来,新疆各阶层涌跃参与到评选中来,每月都会在媒体上看到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道德模范。他们以自身平凡的事迹感动着身边每个人,这些事迹实实在在,润物细无声地影响了很多人,也不断地弥补着社会道德缺失,体现了互助友爱的美德。
这两天,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名孕妇临近生产,但由于她是RH阴性O型血(俗称熊猫血),而乌鲁木齐市中心血站无法提供手术血源,在此危急时刻,11月16日下午,民警贾龙龙从富蕴县赶到乌鲁木齐专门为这名孕妇献血。原来李杰的爱人临近生产,需要RH阴性O型血作为手术的血源支持,但是院方无备用血源,手术的日子迟迟没有定下来:“在我们当地检查的时候已经37周多了,过了可能五六天左右,说胎盘已经成熟,容易老化,老化的话对大人小孩都会产生生命危险,就让我们及时转院,当地血库里没有这样的血型,都怕大出血嘛。”
Rh阴性血因为极其罕见,被称为“熊猫血”。李杰通过网络、QQ群、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求援,在众多社会好心人的传播下,很快就有了回应。在献血中心,贾龙龙从阿勒泰富蕴县匆匆赶来献血,他是富蕴县公安局的一名民警。得到消息后,连夜坐车赶到乌鲁木齐,因为出门匆忙,他连证件都忘了带。当他报出自己的身份信息后,工作人员调出了他的献血记录。原来他光是在乌鲁木齐就已经献过7次血了:“能帮一把就帮一把吧,像我们这样血型的人太少太少了。”
其实类似互助的例子还有很多。
“这些都是最美新疆人的体现。我们各民族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里强调共同两字很重要。各民族共同建设我们的家园,共同保卫我们的祖国,才能实现新疆梦和中国梦。”李玲教授说:“我们对新疆的未来充满信心,就如同新疆各行各业涌现出那么多最美新疆人来,他们的道德符合我们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倡导的道德观,而且他们为社会树立了道德榜样,在社会上起着示范带头作用,也证明新疆各族人民主流的道德是好的。”
道德建设需要反思
加强新疆社会道德建设,用讲大道理、硬性灌输的方法并不能取得良好效果。在人们思维活跃的新形势下,道德建设要取得更大成效,必须探索道德建设发展规律,适应时展要求,不断创新。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主权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1]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 《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 同上。
[4] [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 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1建立帮扶机制。机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垂直监管职责,与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要从技术管理、生产组织、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三基工作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党群部门要注重调研,找准制约安全生产的原因和环节,找准生产与服务之间的矛盾,盯落实盯整改。
2剖析正反典型。以德为重点,定期进行剖析通报。对安全生产经营指标完成好的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宣传、推广。对事故多发、生产被动、管理不善、职工意见较大的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深入调研剖析,找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见事见人见思想,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通报、曝光。
3严格逐级警示谈话。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逐级警示谈话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正职与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科级管理人员与一般管技人员之间都要从帮助、关爱的角度出发,推心置腹的讲问题、指不足、讲实话、讲真话,触动思想。矿党委在对年度科级干部考核结果反馈时,既要指出不足,更要提出要求,对问题较突出的,要进行组织谈话直至采取组织措施。
1.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2.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存在的问题也必须高度重视。教育系统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教育部近年来先后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广大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良好学风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主要有: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二、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
3.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4.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5.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
6.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
三、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机制。
8.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要逐步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按照“因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学校、学科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坚持公正规范的评价程序。
9.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要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领导,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11.各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要把学术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学风、教风、校风建设。
12.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免急功近利。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学术道德的楷模。
13.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14.加强学术道德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学术道德教育,明辨是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是对现代会计法律制度的补充
对会计这一职业而言,法律制度是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属于最低要求,而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人员高层次的要求,是对会计法律法规的补充,而且其具有法律法规无法达到的作用。例如,会计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则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约束的层面,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态度、专业水平的提升等法律法规无权干涉,属于职业道德建设的层面。如果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爱岗敬业精神、服务意识以及专业素养,那么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便得不到保障。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提升其专业水平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良好补充。
(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会计行为
在行为的产生过程中,动机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一规律对于会计行为同样适用,会计人员的动机决定了其行为,动机的好坏与行为的优劣有直接影响。在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下,会计人员必须养成诚实、公正的优良品德,对会计人员具有引导与规范作用,能够促进会计人员形成优秀的职业习惯,并且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现代经济形势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而且也是现代会计人员素质与水平提升的要求。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会计工作对于管理者的决策、判断等提供着重要信息,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制定与提供者,其工作质量高低与其职业道德水平是密不可分的。由此可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能够促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而且能够帮助其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工作者,对于其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作用。
(三)能够促进会计目标的实现
对于会计职业而言,其目标在于为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而所提供信息的质量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准则的履行情况是息息相关的。如果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的制定与中操作不当,会计信息便会成为无效信息,不但不能实现会计目标,而且也会由于信息无效致使使用者作出错误决定,为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能够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从而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
二、对于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必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第一,对会计人员展开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引入典型案例增加真实性,使得枯燥抽象的说教转变为形象生动的案例教学,使会计人员能够对职业道德规范有感性的认识,提升教育质量;第二,加快信用档案的建立进程,涵盖企业、单位、中介以及会计人员,对于诚实守法者作出鼓励,对于不信用人员作出惩罚,加强会计人员对职业道德的信仰与遵守;第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及媒体的宣传作用,在社会范围内普及诚信思想,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监督力度
对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而言,加强监督工作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为此,必需成立专业监督部门,实时掌握会计人员的工作状态,保证其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会计人员在财务处理方面的工作要严格审查,以便及时发现处理不当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纠正。如果发现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有不诚信行为,必需严肃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发展。让会计人员意识到信息真实性的重要程度,不断提升其工作责任感。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规范化建设
尽管当前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相关的法律建设并不完善。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会计行业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需对会计职业道德体系进行规范。充分研究会计职业道德和社会发展、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融入我国传统道德因素,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更加丰富。
(四)不断提升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质量
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与基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会计人员对职业道德建设有更明确的认知,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开展。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要包含上岗前、上岗中以及上岗后教育这三个阶段。其中,上岗前教育主要是为即将工作的会计人员宣传有关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内容,确保他们能够对职业道德建设有正确的认识,并初步掌握会计工作的基本原理。上岗中教育指的是会计人员必须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规范来约束自身行为,并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上岗后教育指的是要定期对会计人员展开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分析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员工时刻保持端正的思想。此外,为了增强教育的作用,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教育机制的管理,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进程。
三、结束语
会计工作对企业发展有着特殊意义,我们必须对会计工作提高重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为信息需求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参考文献:
[1]李兰兰.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29(z1):188
公民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道德实践。公民道德建设是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而道德实践是一定的社会道德理想、道德准则转化为人们的道德品质的必要途径,在道德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道德实践,道德教育的得失成败也要用道德实践来检验。道德教育要取得实效,离不开道德实践的有力支撑。此外,道德实践还是道德观念形成、丰富和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源泉。人们只有通过道德实践,才能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陈腐僵化的道德观念,形成富有时代气息和特征的、先进的道德观念。道德实践既是实现公民道德建设目标、任务的有效途径与重要手段,也是体现公民道德建设成果的载体。在公民道德建设问题上,要转变“重教育、轻实践”的倾向,引导人们积极投身道德实践,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强化道德修养,提升道德境界。
公民道德素质的养成在于道德实践。公民文明素质的养成要靠道德教育,更要靠道德实践。道德实践具有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功能,它对于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提升道德境界,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道德实践中,人们通过理想、信念、正义、良心等道德理念和社会舆论评价的作用,变“要我做”为“我要做”,不断改进和提高自己。只有在生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亲身体验和感悟到高尚道德情操和道德观念的伟大力量,才能加深对高尚道德情操和道德观念的理解,从而提高道德自觉性,把道德认识、道德观念逐步升华为相对稳定的道德行为,实现知与行的高度统一。
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在于道德实践。道德实践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提升自己、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人民群众参与道德建设、提高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人民群众是道德实践的主体。人民群众对有益于自己、有益于社会的道德实践活动,有着极大的热情,也蕴藏着巨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的目标、任务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同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紧密结合,必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支持和广泛参与。通过参与和自身利益紧密相联的道德实践,群众关心道德建设的热情必然高涨,公民道德规范就会在道德实践中逐渐被全社会所认同,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就会提高,公民道德建设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道德实践的做法与效果
大连市在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方面,从“高”处着眼,“实”处着手,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为主题,以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为载体,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问题为重点,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的规律,创新方式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被评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
从党员干部抓起。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必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近年来,大连市在党政机关中开展了“星期六义务奉献日”活动,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利用双休日,围绕扶贫帮困、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尊师重教、社区共建等内容,每月一个主题,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党员干部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在党员干部的带动下,这些活动不断向社会延伸、辐射,一些学校、企业和驻大连部队也积极参与到这些活动中来,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奉献。如今的大连,热心公益、关心他人、乐于奉献,蔚然成风。
从具体事情和行为抓起。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应当从社会生活的具体事情抓起,从市民的一言一行抓起,从基本道德要求和基本道德规范做起,不以小为小,不以细为细,春雨如丝,润物无声,日积月累,呵护养成。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得到持久的道德培养,规范成习惯,习惯成自然。为了规范市民和外来人员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大连市开展了“三管好”道德实践活动,即管好自己的嘴,不说脏话粗话,不随地吐痰;管好自己的手,不乱扔杂物,不损坏公物;管好自己的腿,不践踏草坪,不斜穿马路。广大市民和外来人员积极参与以“三管好”为内容的道德实践活动,签订道德自律承诺书,自觉承诺、践诺,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全市还开展了“文明行车、文明走路、文明乘车”以及“文明护绿”、“文明用语”等道德实践活动。这些活动内容具体,针对性强,使广大市民在参与中受到教育,形成了做文明市民、树文明新风、创文明城市的良好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
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为人民服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为人民服务,就要着眼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群众的呼声视为第一信号,努力使道德实践活动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这是我们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只有把道德实践活动与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结合起来,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困,才能凝聚人心,增强广大市民参与道德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连是一个老工业基地,下岗待业的人员比较多,他们是社会的困难群体,亟须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针对这种情况,全市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敬老认亲、扶贫帮困”道德实践活动。市委书记、市长等市领导都建立扶贫帮困联系卡,带头与贫困家庭结成对子,定期走访看望他们,经常捐资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全市已有25万多名党员干部、社会各界群众同下岗职工、残疾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家庭结成帮扶对子,为他们送去关爱和温暖。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大连还在全市广泛开展了“诚信大连”道德实践活动,以引导全市各行业及广大市民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环境。如今的大连,不仅是一个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城市,也是一个充满爱心和温馨的城市,一个“诚实守信”的城市。
从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抓起。重视运用典型力量,善于发现、培养和树立富有地方特点和鲜明时代精神的道德楷模,宣传推广公民道德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抓好示范引导,让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这是搞好道德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这些年,大连市深入开展“崇尚先进、学习先进、弘扬先进”活动,及时发现、培养、宣传了谭彦、姜云胜、戚秀玉、韩行通等一批先进典型。他们可亲、可敬、可信、可学,广大群众从他们的感人事迹和优秀道德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使先进典型的高尚道德情操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成为激励人们提升道德境界的强大精神动力。
从社会“细胞”抓起。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城市文明的基础。人们的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和邻里关系的和睦,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家庭又是一个人道德教育及道德规范养成的第一课堂。因此,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应该高度重视家庭领域的道德建设。这几年,大连市以提高家庭道德水平和社区道德文明程度为目标,开展了一系列以家庭为重点的道德实践活动。比如,针对居民居住条件改善,楼越住越高,而人情却越来越淡的情况,在居民中开展了“五相”道德实践活动,让邻里之间相识、相知、相帮、相学、相容,和谐了邻里关系;开展了楼道文化建设活动,居民自己动手制作文化橱窗,布置自己的摄影、绘画、书法等作品,让道德文明向楼道延伸,在身边展示;组织社区居民,建立居民爱心互助联系卡,开展志愿者奉献在社区活动。全市涌现出学习型、服务型、管理型、文体型、科普型特色示范社区108个,文明家庭的覆盖面占家庭总数的50%以上,有力地夯实了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
几点体会
公民道德实践必须适应形势发展,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在这方面,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道德实践必须体现服务性。服务于城市中心工作和大局,这是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道德实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着眼于城市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找准公民道德实践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结合点,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确定道德实践活动的主题、内容和方式,把公民素质的提高与投资环境的改善、地方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今年3月是全省第十一个“公民道德宣传建设教育月”,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深入地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巩固“创优”、“创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果,努力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我局对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教育月”活动作了细致安排,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和辖区组织的各种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二、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根据县文明委的安排,结合我局实际,我局认真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参加了县文明委组织的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公民道德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20余人次;
(二)认真开展文明礼仪大宣传活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县文明市民手册》等思想道德教育资料,使全局职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宣传的重要性,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提高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的自觉性。使大家都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三)积极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着力打造“廉洁勤政”的政务环境,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文明意识、公仆意识、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打造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
(四)认真开展“礼貌待人·诚信服务”活动。要求系统内窗口单位认真开展“礼貌待人·诚信服务”活动,着力打造“规范一流”的服务环境,鼓励组建窗口行业志愿者服务队,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是公民基本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如何,主要体现在他的职业活动中。我们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每个人都能够立足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地贯彻到职业实践中去,确立起正确的职业观念、崇高的职业理想、深厚的职业感情、坚强的职业意志,培养和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职业习惯和职业技能,这就从根本上提高了公民的基本素质,并为全面提高公民素质和道德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够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社会风气是一个地区道德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而社会风气的好坏又与职业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职业道德如何,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风气的好坏。比如,市场经济要求按价值规律办事,讲利润,如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给以正确的引导,就容易诱发“商品拜物论”和拜金主义,导致权力商品化,滋长见利忘义、、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又如,市场经济提倡竞争,优胜劣汰,如不注意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建设,也容易使一些人不择手段,坑蒙拐骗,掺杂使假,偷税漏税,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只有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人们非常清楚地明了是非、荣辱、善恶的界限,规范职业行为,增强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第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够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党的十五大都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并指出:“当前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我国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的分枝和细化。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了,人们树立了坚定的职业理想,增强了职业责任感,提高了职业素质,就为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从而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了实处。
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第一,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与核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爱岗就是热爱本职工作,安心岗位。敬业就是敬重自己从事的职业,专心致力于自己从事的职业,就是有一丝不苟的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来对待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勤勤恳恳、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一个人只有爱岗,他才具备了合格劳动者的基本条件。而敬业是爱岗情感的升华和体现,一个人只有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具有敬业精神,才能主动地学习本职工作需要的知识、技能,才能下功夫去培养锻炼从事本职工作的本领,努力把本职工作做好。
第二,诚实守信。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是职业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越来越多,交际面也会越来越宽。无论相识与不相识的人,所以彼此能够合作,靠的就是诚实守信。不管从事何种职业,在交往中都要自觉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用诚实劳动获取合法权益。试想,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不讲信用,不守诺言,弄虚作假,坑蒙拐骗,人人自危的环境中,何以谈稳定、何以谈发展、何以谈安居乐业?所以,我们要讲诚实守信,以信为本,以信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