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22 05: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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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合同

篇(1)

为了明确各自的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开展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协议后,经甲方授权,乙方在当地成立_________网站分支机构,并以甲方名义在当地开展工作,办公地点及办公设备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便于开展工作的相关文字资料,办班或举办讲座,在师资方面有权要求得到帮助。可优先优惠运作联合会策划的各种项目。

3、协议签定后,乙方须上交加盟合作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时间为签定协议即日起一年。合作双方满意可续签。

4、乙方每次开公开课或内训课需要甲方帮助设计课程和聘请老师,需提前25天申请,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差旅费由乙方负责。

5、乙方给当地学员发_________资格证书,按实际证书成本费支付给甲方:初级(_________元)、中级(_________元)、高级(_________元)、特级(_________元)。其他证书都是按实际价格支付,各种不同证书有不同补充协议。培训机构合作合同范文节选!

6、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当地开展工作必须遵纪守法,按照协议条理开展工作,否则,撤销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给予乙方以下支持

1、品牌资源:享受_________品牌带来的影响力及连锁加盟体系,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体系、统一运作模式等,还可联系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部门以及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参与主办有关大型社会活动。

2、项目资源:甲方将为乙方精心设计、独具特色的专业培训及系列课程、权威资格认证及管理咨询项目,并不断开发新的具有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优秀项目,以适合培训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变化。

3、人力资源:甲方为乙方提供政府官员、中外知名专家教授、高级培训师、着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资源,为加盟合作者节省公关经费,节约讲师课费等许多费用,辅助合作伙伴建立永续的人力资源保障。

4、管理模式:甲方为乙方提供完善的管理系统及人事培训,传授_________培训认证管理模式,规范并完善合作伙伴培训认证体系,使其更具号召性、权威性、系统性、科学性。

5、协助运作:结合_________先进的培训认证模式及系统体系,甲方为乙方提供管理支持,指导并协助合作伙伴在所辖区域内的培训认证教育市场运作。

6、市场支持:甲方将细分市场,保证加盟机构在同一城市或地区仅此一家,以确保该加盟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结合_________遍及全国的营销网络,形式多样的市场活动,加强及扩大乙方的市场影响力。

7、资料支持:甲方为乙方提供目前所有的培训认证教育教材(或讲义)、资格证书、结业证书、研修班证书、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证书及培训认证市场宣传资料,帮助合作伙伴开拓培训市场,获取利润。各种证书的价格补充协议规定。

8、网站支持:甲方_________网站将宣传乙方,并乙方关于公司简介、管理培训、资格认证、管理咨询及其他服务在内的最新信息。

9、信息支持:有专业部门收集国内外教育市场信息,综合分析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随时掌握国内外教育流行动态、各类教育资讯。

10、策划支持:甲方将为乙方提供论坛、年会等大型活动的具体策划方案,利用成功的策划方案进行复制和推广。

11、办事处支持:甲方可作为乙方_________办事办公寓所,轻松实现乙方驻_________办事处的部分功能。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协议的期限和解除

1、甲方有权指导和监督乙方开展工作,有权对乙方违规违纪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无法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时解除。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训机构合作合同范文节选!

篇(2)

为了明确各自的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开展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协议后,经甲方授权,乙方在当地成立_________网站分支机构,并以甲方名义在当地开展工作,办公地点及办公设备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便于开展工作的相关文字资料,办班或举办讲座,在师资方面有权要求得到帮助。可优先优惠运作联合会策划的各种项目。

3、协议签定后,乙方须上交加盟合作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时间为签定协议即日起一年。合作双方满意可续签。

4、乙方每次开公开课或内训课需要甲方帮助设计课程和聘请老师,需提前25天申请,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差旅费由乙方负责。

5、乙方给当地学员发_________资格证书,按实际证书成本费支付给甲方:初级(_________元)、中级(_________元)、高级(_________元)、特级(_________元)。其他证书都是按实际价格支付,各种不同证书有不同补充协议。

6、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当地开展工作必须遵纪守法,按照协议条理开展工作,否则,撤销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给予乙方以下支持

1、品牌资源:享受_________品牌带来的影响力及连锁加盟体系,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体系、统一运作模式等,还可联系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部门以及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参与主办有关大型社会活动。

2、项目资源:甲方将为乙方精心设计、独具特色的专业培训及系列课程、权威资格认证及管理咨询项目,并不断开发新的具有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优秀项目,以适合培训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变化。

3、人力资源:甲方为乙方提供政府官员、中外知名专家教授、高级培训师、著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资源,为加盟合作者节省公关经费,节约讲师课费等许多费用,辅助合作伙伴建立永续的人力资源保障。

4、管理模式:甲方为乙方提供完善的管理系统及人事培训,传授_________培训认证管理模式,规范并完善合作伙伴培训认证体系,使其更具号召性、权威性、系统性、科学性。

5、协助运作:结合_________先进的培训认证模式及系统体系,甲方为乙方提供管理支持,指导并协助合作伙伴在所辖区域内的培训认证教育市场运作。

6、市场支持:甲方将细分市场,保证加盟机构在同一城市或地区仅此一家,以确保该加盟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结合_________遍及全国的营销网络,形式多样的市场活动,加强及扩大乙方的市场影响力。

7、资料支持:甲方为乙方提供目前所有的培训认证教育教材(或讲义)、资格证书、结业证书、研修班证书、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证书及培训认证市场宣传资料,帮助合作伙伴开拓培训市场,获取利润。各种证书的价格补充协议规定。

8、网站支持:甲方_________网站将宣传乙方,并乙方关于公司简介、管理培训、资格认证、管理咨询及其他服务在内的最新信息。

9、信息支持:有专业部门收集国内外教育市场信息,综合分析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随时掌握国内外教育流行动态、各类教育资讯。

10、策划支持:甲方将为乙方提供论坛、年会等大型活动的具体策划方案,利用成功的策划方案进行复制和推广。

11、办事处支持:甲方可作为乙方_________办事办公寓所,轻松实现乙方驻_________办事处的部分功能。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协议的期限和解除

1、甲方有权指导和监督乙方开展工作,有权对乙方违规违纪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无法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时解除。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3)

2.本优待方法不得与计划其它优待方法同时实施。二、 乙方职员工报名参加课程培训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否则甲方得拒绝优待。三、 甲方对于乙方之身分有疑问时,乙方应给予必要之协助。四、 乙方应无条件将甲方开课讯息传达周知全公司职员工。五、 在协议书有效期间内,乙方持有效证件报名参加课程时,甲方不得拒绝优待,否则乙方得自动停止特约关系。六、 本协议书有效期限自签章日起生效至xx年xx月xx日止,合约到期前得经双方同意办理续约。七、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xx__大学

代表人:______(签章)

电话:xx______

地址:xx______

乙方:xx______

代表人:______(签章)

身份证号:xx__

篇(4)

一、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侵权的现状

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是现实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在兼职过程中,某些培训机构,尤其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存在着欺诈兼职大学生的情况。根据走访调查发现,这些培训机构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侵权兼职大学生。

(一)直接侵权

(1)工资欺诈。像其他兼职一样,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也可能遭遇工资问题,主要表现为拖欠工资问题和克扣工资问题。一些大学生与某个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发工资,但实际上,许多大学生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返回学校上课几个月后,才收到培训机构所发的工资。更有甚者,某些培训机构在发放工资时找各种理由来克扣工资,兼职大学生实际拿得到的薪资比合同约定的薪资少了许多。

(2)工作内容欺诈。某些培训机构与兼职大学生约定,每天的工作是完成几个课时的教学,但事实上,当兼职大学生正式入职后,除了要承担教学的任务外,还要负责招生等其他的一些工作。另外,培训机构还可能会还规定了退班率、复报率等条件,工作量不断加大,额外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大学生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加。

(3)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欺诈。某些培训机构与大学生签订合同,约定包吃包住,但却没有对具体的食宿条件加以细化,入职后,兼职大学生即发现食宿条件明显与签约时所说的不同,原来许诺套房,入职后可能是一间已经住了好几个人的出租屋。或者,签约时没说具体的工作地点,入职后,将其派驻外地。

(二)间接侵权

培训机构间接侵权,指的是某些培训机构利用兼职大学生侵害他人的权益,也使得兼职大学生陷入法律风险的情形。例如某些培训机构没有资质,雇佣大学生为其提供劳务时,往往会命令兼职大学生不能暴露大学生的身份,冒充专职教员,欺骗学生家长,在这之后,或者拿着家长交的培训费一走了之,或者在事情败露后,又声称不知情,让兼职大学生陷入法律危险中。在此种情况下,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很少有留下工作证、合同等证据,难以取证,也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侵权的法律原因分析

目前,国内学者对兼职大学生受侵权原因的研究颇多,但是对侵权现象出现的法律原因研究较少,因而,笔者下文将把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侵权的法律原因方面作重点分析,尤其是间接侵权方式出现的法律原因。

(一)兼职大学生受培训机构直接侵权的法律原因

(1)在立法上,我国专门调整大学生兼职问题的实体法缺失。首先,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不受教育法调整。虽然大学生和教育培训机构都属于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但是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却不受教育法调整。因为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这一条就将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排除在了教育法的保护之外。其次,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也不受我国相关劳动法的保护。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其中,《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无独有偶,《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显而易见,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兼职大学生可以适用相关劳动法律,但没有明确排除兼职大学生适用相关劳动法。然而,在实践,司法和执法机关也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适用劳动法,大学生的权益也就得不到劳动法保护。最后,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民法保护不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常常将兼职大学生与培训机构的关系视为是一种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一些民事法律来调整。然而,采用民法调整,在出现培训机构侵权的情形下,兼职大学生的救济途径狭窄,要么与培训机构协商,要么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要么是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兼职大学生,很难与培训机构协商成功,而调解和诉讼又耗时耗力,往往大学生在遭遇侵权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2)在司法上,司法救济程序存障碍,维权困难。兼职培训机构的大学生遭遇过培训机构的侵权时,大部分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只有小部分学生选择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由于司法救济存在的程序障碍,让这一小部分人的维权之路也走得极其艰难。一方面,司法救济程序具有的程序繁杂,耗时长,经济成本高的特点,而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需要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上,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许多大学生望而却步,只能忍气吞声。另一方面,某些学生即使能处理好时间和金钱问题,开展诉讼,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也让胜诉变得困难重重。因为大学生初入社会,社会经验缺乏,在兼职过程中,不重视保存工作证、合同等证据,面临诉讼时,取证困难,反之单位要消灭证据却轻而易举,因此,大学生在诉讼中也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兼职大学生受培训机构间接侵权的法律原因

众所周知,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让兼职大学生冒充专业教员欺骗学生家长的情况,在培训行业中屡见不鲜,而作为欺骗行为教唆者的培训机构,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而欺骗行为的被教唆者――兼职大学生,往往会被推向风口浪尖,惹祸上身。究其原因,除了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乏的原因之外,笔者认为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不力,也是造成培训机构能够间接侵权兼职大学生的主要原因。

在执法上,我国当前监管培训机构的执法监督机关,责任分散,执法监管和惩罚不力,造成培训机构没有资质,违法经营,增加了损害在培训机构兼职的大学生的权益风险。目前,我国培训机构执法监督机关主要有教育,工商,公安和劳动保障部门。对于教育和工商部门,我国法律规定非盈利性的培训机构才由教育部门审批,而盈利性的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因此,某些培训机构常常以非营利性注册,却以营利为主要活动,这就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当兼职大学生上门维权时,监管机关相互推诿。对于公安部门,由于管理的事务繁多,往往是集中力量解决刑事问题,对于兼职维权等民事纠纷,往往也是力不从心。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执法的对象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身份,而大学生作为学生,劳动者身份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争议,加之,一些无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具有用人单位的劳动法主体身份,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兼职培训机构的大学的诉求往往也无法受理。

三、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

立法是根本,立法漏洞就会导致执法和司法问题,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显得尤其重要。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保护培训机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修改相关现行法律,比如修改《劳动法》和《高等教育法》,将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另一种,是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笔者比较同意后者。因为兼职大学生是比一般劳动者更需要保护的群体,他们除了工作还有学习任务,又缺乏社会经验,用《劳动法》并不能全面的保护他们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法》以对兼职各行各业的大学生进行保护,这自然也就包含了兼职培训机构的大学生了。

《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可以将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之间的劳务关系明确规定适用民法调整。并且对兼职大学生的兼职范围,薪资、工作条件、工时等问题一并做出细致的规定。比如,将娱乐场所和高风险职位排除在兼职范围外,加强对兼职大学生工资,工时问题的保护,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彻底的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二)健全救济方式,畅通救济渠道

兼职大学生维权难,除了立法的漏洞外,在行政救济上的投诉无门和司法救济程序的复杂也是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因此,我们可以以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为契机,在行政上,健全救济方式,建立一个专门的大学生兼职问题投诉处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为兼职大学生提供维权服务,统一受理兼职大学生的维权投诉,解决兼职大学生投诉无门问题。在司法上,将兼职大学生直接规定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并且将兼职大学生的维权诉讼规定为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快速、高效的解决兼职大学生的侵权问题。只有这样,大学生才能省时省力又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篇(5)

某规模较大的互金公司被合作的英语培训机构坑了一把。10月初,多位网友反映,北京环球托业英语培训机构的老板陈某忽然消失,培训机构停课关门,近千名学员借贷缴纳的学费无处追寻。

笔者也在某英语培训机构报名学习口语,面对高昂的培训费用,销售人员拿出几种分期付款方案,其中力推上海某家银行的信用卡。比较了其他银行的类似学费贷款政策(把这种培训贷款归为消费贷),笔者最终办了信用卡,每月承担1300元的还款,觉得还能承受。

正巧,楼上是业内排名前5的一家P2P公司,风控总监是笔者多年好友,听说我在楼下学英语,中午约饭,席间笔者问:“全球排名前两名的培训机构,你们要是能捆绑在一起,就发财了。”这位风控总监叹一口气,“别提了,跟他们谈了好几轮,都跟意大利老板聊了几次,他们要求,如果学员不学了,当月就要停止还款。”“你们能做到吗?”“那可不行,借了投资者的钱,3个月就是3个月,6个月就是6个月,怎么能说停就停,岂不儿戏?就这样没有谈成合作。”后来,培训机构与5家银行签约,每家银行都派业务员驻场,现场审核,笔者计算了时间,5分钟给反馈,10分钟之内,笔者的交费已办完。

这就给互金平台带来了挑战。合作机构不靠谱的深层次原因也许是“他们本来就不靠谱”,因为传统银行业机构、消费金融公司还是站在了高位,拿着大网筛选客户,它们漏下来的客户,优质的不多。这也不难解释,为何那么大的互金公司在1年内被合作机构坑两回。另外,互金平台的资金来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后者拥有合法资金池。虽然业内对资金池谈之色变,但是从金融原理上讲,拥有资金池可以让水流更持久,随时调节进出。但P2P平台却没有这样的优势。它的两端相对固定、坚硬,一边是自有合法资金;一边是着急用钱,两边都是非金融机构的老百姓或小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较低。由于使用社会闲散小额资金,将导致P2P平台的资金端“极其脆弱”,很容易产生心理恐慌,平台深知这个道理,也都在小心翼翼地维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商业社会讲究的是效率和公平,如果借款人的合同目的落空,他们凭什么心悦诚服地继续掏钱还贷款呢?

合作机构跑路,常常意味着刑事案件的开启。发生刑事案件并不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既然合同还有效,就要继续履行,这是朴素的法理。但是,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同样的解除权利。培训机构跑了,学员的培训落空,合同目的也完全落空,这时,作为借款人的学员,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方,投资者应体谅和配合,并协商妥善解决。而居间撮合平台――也就是网贷机构或其他撮合机构,为保护客户利益,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篇(6)

根据《襄州区校外培训机构集中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襄州政办函[2019]

46号)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教育局《襄州区开展“五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及区领导要求:每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执法。

具体联合执法内容:一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二是舞蹈、绘画、跆拳道等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有艺术体育培训,则停办限期整改;三是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否则停办限期整改;四是对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五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结束时间不得晩于20:30,不得布置任何形式家庭作业。五是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的检查。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双沟镇辖区共19家校外培训机构,仅有1家取得办学许可证。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着力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乱象,促进全镇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请示双沟镇人民政府,近日开展由双沟镇人民政府牵头,双沟镇中心学校、镇综治办、公安、交警队、食药、工商、城管、社区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

篇(7)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篇(8)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篇(9)

在职业培训教育的市场氛围中,绝大多是是采取机构和学院签订合同形成委托关系。从新公共管理模式的角度思考,作为委托的这种合约形式,双方应当在法律层面是权利义务责任对等。但是,现阶段的传统思维模式中,职业培训机构和学生仍然处在从属关系的层面,其消费者的个人属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权利保护。职业培训机构往往从传统管理模式出发,主要通过授课式的管理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并不会考虑到学员是否学会,是否达到合同中所要求的水平。

(二)教学的市场必然会在近年面对严重的“买方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愈发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成果产出将被完全的市场化和商品化。而现在很多职业培训学校并没有从市场出发,其教育产品已经落后于时代,甚至学院学习的知识已经在互联网大潮下被淘汰,长此已久教育产品的落后必然会冲击培训教育机构的活力与升级,职业培训机构自然实力也会不断减弱。我国人口最高峰的一代将会面对职业教育,全国各大职业培训机构将会面对强大的“买方市场”,职业培训机构的竞争将会从地区性的竞争向寡头竞争逐渐发展。因此,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必须认识到市场的残酷性,和自然选择的优胜劣汰,认真对待新公共管理模式之下的“买方市场”。

(三)二本、三本院校等优势地位教育机构进入职业培训市场

随着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到来,国家教育部将会在开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上再次进行严格限制。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国家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调整、开设职业培训机构。而在近几年,职业培训机构必然会面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大批二本、三本院校的改革要求,届时将会有大量处于优势资源地位的本科院校进入职业技术培训的领域。因此,在政府政策还没有放开前,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要认真做好打一场硬仗的准备。

2新公共管理模式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改进对策

(一)增强职业教育行政的灵活性

新公共管理模式下将政府治理与市场经济互相融合,从市场角度将各种私人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引进到公共部门。现阶段,很多职业培训机构多为政府背景支持的传统教育机构,其特性在于沿用的是体制化的教育模式,并没有发挥出市场经济下的充分灵活性和竞争力。因此,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数理新公共管理模式的“以人为本”思想,转变传统教育模式,将学员是否能够获得知识、是否将知识转化成可操作性作为切入点,认真考评每一个学员在离开培训机构的时候其所获得的技能培训是否能获得市场的合理估价。

(二)强化市场引导和消费者导向

新公共管理是行政管理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其主要前提质疑就是市场经济。因此,政府应当引导职业培训机构进入市场竞争,强化市场引导和消费者导向,利用市场的竞争与效率调整来逐步改善公共部门。未来,职业培训机构的竞争力度将会快速增强,市场上也逐渐涌现全国性的大型职业培训机构,随着大型培训机构的进一步扩展,必然会与各个地区的区域性培训机构发生冲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不可能采取地区保护主义来限制巨头的进入,因此很容易导致大量区域培训机构的倒闭。因此,政府应当立足自己分管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起以兼职、人才培养库、多专业分类的管理模式,对地区紧缺型人才立即由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化培养,这样才可以在市场经济中与垄断机构进行竞争,而不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影响而走向衰败。

篇(10)

一、复评审验的标准

复评审验的标准按《**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桂农机办〔20**〕4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评审体系详见附表。

二、申请和申报材料

复评申请由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自愿提出,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教学设备清单、教学人员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组织管理制度、生源预测情况等材料。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当地县、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局)审核后于20**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中心科教质量处。

三、评审时间和工作安排

1、全区统一评审时间为10月下旬,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2、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0月10日前由各市组织初评,10月下旬由我中心组织评审员分组赴各市申请单位复评。

3、评审组的交通车辆请各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局)负责安排,评审员的差旅费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4、评审免收评审费,评审员评审补贴由申请评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评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评审标准,严守工作纪律,严禁收受申请评审单位的礼品。

四、评审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本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评审分为两类进行评定。一类培训机构要求具有5台教练车,其中铰接方向盘式大、中型拖拉机1台以上;二类培训机构要求具有3台教练车。两类培训机构的其它评审标准相同。

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认定:属自有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他人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3、教练车的认定:验证实物和教练车牌证;教练车只允许在本县农机系统单位内租赁,并需提供租赁合同。教练车的类型必须与培训范围相适应。

4、教学人员包括教学负责人,5名教学人员中应有理论教员、教练员,获“双证”(理论教员证、教练员证)的人员只能按1人认定。

5、申请单位应出具学校全体职工花名册,包括法定代表人、教学负责人、理论教员、教练员、财务人员、其他后勤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任职岗位等。

6、组织管理制度的认定:必须出具《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岗位职责、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字材料。组织管理制度要装订成册,其中岗位职责要求在办公室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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