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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中小企业的特殊作用。一是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广泛分布于许多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二是中小企业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容易吸收较多的劳动力,能够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吸纳就业,成为安置就业的主体。三是我国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基础,构成了县级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缓解地方财政困难、保持社会稳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四是中小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能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研究人员的动力较强,对企业有更强的责任感。五是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优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的开展,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运作条件。
(二)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许多的不利因素。一是宏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在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将更加开放。面对国外高科技、低成本的产品,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压力增大。二是政府政策失衡的制约。我国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机构,也没有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一些政策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中小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资本积累不多,尤其是缺乏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致使企业管理方式陈旧,生产技术水平落后,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制不完善,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1、增值税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然而,小规模纳税人中,工业企业实行6%的征收率,商业企业征收率虽然调低至4%,但其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2、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即使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不能全额抵扣税款。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货物的销售,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3、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税基中包含的固定资产在计税时不予扣除。这样就存在着对资本的重复课税,影响投资者新增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企业技术进步。
(二)所得税制中优惠形式单一,优惠范围窄,造成优惠政策低效。一是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形式大多为减税、免税等事前优惠,优惠形式过于单一,无法适应不同情况的中小企业发展要求;二是我国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以及特定情况,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中小企业负担难以减轻。
(三)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一是在税收征管方式上,中小企业大都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无法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造成税收流失、税负不均和税收的漏征漏管,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严重脱节;二是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的服务意识不强,税收服务上存在着“重大轻小”的倾向。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与大企业相比相对滞后,他们更需要税务机关的税务指导、培训等服务。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体系。1、从国际上通行的经验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刺激投资规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因此,配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2、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比较固定、会计核算完整准确、销售额和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划为一般纳税人,扩大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3、按公平税负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应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5%左右,这样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
(二)深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
1、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我国应抓紧实行内外统一的所得税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中小企业的税率不应超过18%,基本税率不超过25%,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
1中小企业在我国的重要地位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且遍布各个行业,是最具活力的主体。首先,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带来了很多就业岗位,具有明显的吸纳就业能力。其次,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资金、技术等方面都无法抗衡大企业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创新自己的产品,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近年来,中小企业的申请专利数量不断上升。最后,中小企业能够推动市场繁荣。只有众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而不是某家企业独大,市场才能健康发展下去。无论是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还是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竞争,都可以推动市场向多样化方向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2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
2.1内部问题
①规模小。从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就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市场准入门槛低,与大型企业相比竞争力不足,抵抗风险能力较弱。②内部管理不完善。大部分中小企业还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粗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员工的成就感不强,这也是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没有人才参与管理,企业更难以形成可科学的治理结构,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③经营成本高。经营成本上涨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的难题,能源价格的上涨,如天然气、煤炭涨价,会使得上游企业生产的材料价格水涨船高,而这些成本上涨会转移给下游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来获得原材料及其他生产资料。除此之外,人力成本也在不断上涨,企业培养人才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中小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会压缩企业的盈利空间,甚至会导致中小企业亏损、破产。
2.2外部问题
①融资难。现阶段,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为银行贷款,但是通过贷款能够获得的资金较少,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中小企业之所以一直受融资难困扰,首先,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而银行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是有限的。因此,每个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量极少。其次,不少中小企业账务处理混乱,财务透明度差,因为信息不对称,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风险较高,影响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最后,中小企业的资产少,缺少抵押物,想仅仅依靠自身的信用获得银行贷款比较困难。而且,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更高,更容易破产,若中小企业无法按期还款,银行将不得不承担坏账,因此,银行更偏向于给大型企业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即使获得了贷款,银行一旦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还款能力下降,会加快催收或者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对出现问题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沉重负担,更难继续经营。②税费负担重。北大国家研究院研究结果显示,中小企业几近一半以上的利润都被税费侵占。我国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较重,除了税收以外,还有较多的社会保险费、行政性收费、教育费附加等。据估算,通常交10元的税,就要交5~6元的费。另外,很多处于产业链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同质化较严重,缺乏核心竞争力,不仅议价能力低,而且容易被替代,税收负担不易于转嫁。同时,很多中小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转而走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使企业享受不到“利息免税”的优惠。种种原因致使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较重,长此以往,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3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中小企业税负较重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表1列举了对中小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疫情发生之后,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很多企业无法复产复工,在这种形势下,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扶持力度。2020年2月至12月末,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了更多的单位免征,免除基本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保单位缴费。中小企业在防范疫情过程中发放给个人的实物,如药品、口罩等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2020年1月至12月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新机器设备所发生的支出,可在当期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并且,企业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4.1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
国家或企业的税收负担的真实情况可以通过税收负担水平来反映,本文从国家和企业2个层面来分析税收负担水平。以宏观税收负担率作为衡量国家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企业流转税负担率、综合税收负担率作为衡量企业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从宏观税收负担角度看:小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率=税收收入/GDP中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率=公共财政收入/GDP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率=政府收入/GDP从微观税收负担角度看:所得税负担: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利润总额流转税负担:企业流转税负担率=应税流转税额/货物或劳务的销售收入综合税收负担率:综合税收负担率=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总额/营业收入①宏观税收负担状况。通过国家统计局获取2018-2020年税收收入、财政收入、GDP等相关数据,计算得出2018年小口径税负为17.01%,中口径税负为20.74%;2019年小口径税负为17.01%,中口径税负为19.95%;2020年小口径税负为5.19%,中口径税负为18.00%。从这3年的数据变化可以看出,小口径税负呈连年下降趋势,中口径税负亦然。二者的下降与我国对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可以充分说明我国的减税降费政策有效落地,让中小企业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通过计算连续3年的小口径税负与中口径税负之差,可以看到每年的差额在3%左右浮动,这说明在政府收入中“费挤税”的问题仍然存在,非税收入仍然占比较大,今后需要进一步降费,完善财税体系。②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状况。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得出2018-2020年所得税负担率在17%上下浮动,且呈连年下降趋势。综合税收负担率在20%上下浮动,且呈连年下降趋势。中小企业3年来得到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4.2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2018-2020年,中小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逐年下降,虽然降幅不大,但这表明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果的,能够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让中小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近3年来,20%左右的综合税收负担一直大于17%左右的小口径税负,这表明综合税收负担对中小企业来说一直较重,还应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另外,政府的一些行政性收费增加了中小企业的非税支出,挤压企业利润。因此,减税降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小企业的利润有所增加。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企业缴税减少,从而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也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特别是2020年,为保证疫情之后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复工复产,国家出台了很多阶段性减免政策,提高了中小企业盈利能力。总体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是有利的,能够起到振奋信心的作用,但并不能说有了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就一定能够盈利。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优惠力度;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不能过度依赖财税政策的扶持,要苦练内功,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5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我国的财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效果明显。很多中小企业的税负压力大大减轻,盈利能力增强,激发了中小企业的活力。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5.1政府层面
5.1.1促进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的落实近年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扶持资金,缩减税费。但政策不落地便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应把政策落实放在首位,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于不同的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政策,要在部门间划分好职责,各司其职,避免中小企业求助无门,杜绝“踢皮球”现象。同时,提升财税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政策真正能够走入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率,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能够落实。总之,要促进财税政策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对接,将政策落到实处,从而推动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5.1.2采用多种手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第一,可以从金融机构入手,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放贷。第二,激发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热情,例如,对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而引导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第三,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对通过风险评估的中小企业可以在贷款时给予财政贴息。第四,建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由于中小企业风险较高,导致信用担保机构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此,政府部门要重视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建设,当符合扶持条件的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
5.2企业层面
5.2.1重视企业人才的培养人才是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秀人才、科技创新人才的缺乏是很多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短板,是亟需解决的难题。这一难题不仅困扰着东部的众多中小企业,中西部中小企业更甚。因此,培养人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首先,可以和当地高校形成校企合作,通过成为高校实践基地、实习基地等方式,吸引高校学生就业。其次,可以与培训机构进行合作,聘请专业的培训人员对员工进行培训,例如,新员工入职时提供培训,完善新员工的理论知识,同时,通过培训师的教学,提升新员工的动手实操能力。对老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使老员工更新技术,精益求精,进而实现技能创新。最后,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制度,解决人才短缺问题。人才流失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畅通晋升渠道,构建合理的激励制度,保障技术人员的生活需求,同时,给予他们足够的人文关怀,进而让人才留在企业。5.2.2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规划如果中小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较高,那么企业的利润将受影响,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中小企业的税负水平不仅与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关,也与自身的税收规划有关。因此,企业要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合理降低税费支出。特别是对于一些创业初期或规模较小的企业,本身资金不充足,利用税收筹划节约开支,可以缓解资金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摆脱资金短缺困境。如果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不具备税收筹划的能力,企业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咨询公司寻求帮助,这些专业机构虽然会收取费用,但是可以提供专业化的税收筹划方案,避免企业会计人员因税法知识的欠缺而无法有效减轻税负,甚至设计的避税方案不合法。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或会计人员,要积极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培训及宣讲会,紧跟税收政策的变化,要主动学习其调整的内容。国家一直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繁多,而且针对当年中小企业的发展形势,还会一些阶段性政策。因此,中小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并结合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上,一些中小企业既可以选择成为小微企业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如果成为小微企业纳税人,那么企业可以享受税率优惠政策。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享受低税率。具体选择哪种身份,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另外,中小企业在选择按季度或者按月申报时,也应充分考虑自身每月的营业额,如果营业额起伏较大,要避免个别月份营业额过少,远远达不到起征点,造成优惠额度被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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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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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里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工具之一,引领小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一、现行小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流转税
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税〔2014〕 7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标准,提升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相应提升到不超过9万元的。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其他税费
(1)财税〔2011〕105号,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综〔2013〕102号,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1〕104号 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已相应免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标准不一影响受益面
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小微企业新标准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致。造成了观念冲突及部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针对小微企业系统性政策的出台,也影响政府各部门合力的形成,还会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上的热点,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化为有效的行动。
2.税收优惠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3.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限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用工艰难、需求萎缩、负担沉重、成本升高等困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极易亏损、倒闭。现行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国外,如法国、荷兰等国家不仅有允许企业对亏损实行向后无限弥补的政策,甚至还允许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
4.流转税免税政策的设置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博弈
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税法遵从成本普遍偏高。税法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法律规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收及税收效应扭曲成本外的费用支出。如货币、时间、主观感受等陈本。既有税制复杂因素,也有税收征管效率问题。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立法提升小微企业战略定位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任务,因此,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明确的政策目标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的规定,应结合税收征管现状,及早建立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2.完善现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税率是最直接的减负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办法。我国小微企业20%的优惠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税费环境,企业除了税收负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税外负担,小微企业税外负担尤其繁重。因此很有必要在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再降低税率。
(2)扩充企业亏损弥补范围。目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但很多创业企业生存周期比这要短得多,而创业失败,给创业者带了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一方面要延迟亏损弥补年限,考虑从获利年度起算。另一方面可建立亏损记名制度,创业者进行二次创业允许按一定比率将弥补,或采取个人所得税抵减制度,允许在后续年底内进行抵减,解决后顾之忧。
3.创新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大多从事批发贸易、初级加工,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仅为4.62%,创新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才因素,招得进、留不住人才。建议参照财税〔2014〕39号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定额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对小微企业招收中高级技术人才进行定额抵免税,可以间接调高技术人才福利;同时提高就职小微企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促成企业员工一体化;对社会培训机构、高校等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的收费免征营业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2)提供融资渠道方面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小规模轻资产,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难度,虽有投资意愿高,但却很难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自筹资金,对企业利润再投资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出资认股允许定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人员的纳税培训,提供税收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
(2)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简化涉税申报,加快金税三期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信息化整合进度;注重应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诚信纳税企业实行鼓励措施。
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影响和改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2.引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3.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其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太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社会政策工具之一、是用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手段。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它更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扶持,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却是中小企业生存、长期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所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
2.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多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多以补充规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比较频繁,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说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实际操作,因而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实现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仅局限于税率优惠、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这样做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者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基础性投资。现行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资金筹集、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利于调整和优化国家产业的结构。
三、大力推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尽快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不同的企业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税收政策,尤其针对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制定能够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弥补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时建立起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2.积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内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尽力全面地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落到实处。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也积极落实并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这些都足以显示出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使国家的扶持作用变成了真金白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调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大力宣传、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要阳光操作,因此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认知度;优化中小企业纳税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对一的服务,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建立培训制度,既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等,通过这些改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并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政府已认识到我国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相应地先后出台了一大批促进就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和某种程度上确实发挥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不少的贡献。但是,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在其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任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税收政策在设置上仍存在不合理性
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缺乏系统性及对影响就业的新问题关注不够等缺陷。
(1)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狭窄
(2)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系统性不强,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影响就业的新问题关注不够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足
目前我国实施了包括促进第三产业、新办企业、福利企业、为农业生产服务企业等主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执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问题:一是促进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比较零散,未形成完整的优惠体系,执行效果比较差,管理难度较大;二是税收优惠仍然局限于部分行业,未能体现公平和效率,也未能发挥中小企业更多的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作用;三是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还比较弱,以直接优惠为主、未能发挥间接税收优惠的作用;四是对中小企业扶持不够,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就业水平,被视为“创造就业的机器”。但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因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税制建设中重点关注的内容。
3.税收政策在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优惠政策繁多,缺乏协调性。多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单独行文或联合通知的形式,先后下发了十几个文件。这些文件和政策由于出台的背景、时间不同,政策口径不一,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并且对外宣传不足,税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完善,对于这些优惠政策,别说普通纳税人不太了解,就连税务主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也不一定能解释清楚,也就谈不上纳税人在实际中很好利用政策来为自己谋取正当利益了。
其次,制度不完善,致使管理难度大,影响政策效应。一个法律制度的出台,它的初衷是良好的,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光有法律制度是不行的,政策条文和配套法律决定着政策功能的实现效果和操作性。
二、完善促进我国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在促进就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与社会问题不断涌现,税收政策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国情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当前工作的重点。
1.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中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大部分仅适用于特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了进一步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失业人员,对失业人员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给以相应税收优惠待遇,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中国先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其适用的企业类型有一定的期限,为了进一步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应该从个体经营者扩大到所有新创办的小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小型企业,在创办期间给与税收优惠。
(2)促进税收政策的规范化,取消一些不实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制定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相当一部分具有短期性,主要是着眼于几年内的就业形势,为的是避免在短期内出现大规模的失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逐步取消这种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起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因此,为了建立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应逐步取消短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目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不断改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良好的税收服务可以不断降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使中小企业顺利实现资源的优化重组。在税收的征管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涉税事务上重视中小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及税务宣传,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优质的税收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其次,禁止对中小企业进行不合理的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中小企业经济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合理收费项目过多。目前,中国政府的职能正在转变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不断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杜绝政府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现象,坚持税费改革,不断规范税收制度,从根本上减轻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
3.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既要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又要避免少数违法分子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违法活动,是政府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所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建立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公示制度。相关税务信息的公开不仅关系到税收政策制定与实行时的透明度,还会直接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结果。政府公开的税务信息,是纳税人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主要来源,只有纳税人准确了解了相关税收政策,才能保证国家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得以实现。另外,对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事项公示制度,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对那些试图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行为进行制约。
其次,加快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税务机关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税收征管能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速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税务机关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对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违法活动进行及时、严肃的处理。另外,税务机关要提高税务信息的透明度,及时公开税务信息,使纳税人及时、正确的掌握相关税务信息,树立权利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就业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解决就业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必须持之不懈坚持下去。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不可否认对促进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先天弱势,就必须要政府给予税收政策扶持。中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先后出台了诸多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存在很多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要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1.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开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这种转型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一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新的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可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这会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原来6%、4%两档税率统一降为3%;三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新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月销售额3000元~10000元的,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6000元,低于这个标准的小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新的所得税法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大的优惠,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改变了内外资企业区别征税的状况;二是统一各项支出的扣除标准,对企业人员工资提高了税前扣除限额;三是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三是提供了“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3.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在提高起征点方面,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在税收优惠方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中小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营改增后税率从营业税的5%调整到增值税的3%。这也将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制存在缺陷。一是目前增值税只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扣除购进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将交通运输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纳入到此项优惠之中。二是增值税法将增值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导致很多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税收减负。
2.企业所得税税制存在缺陷。虽然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但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还是偏高的。尤其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10%~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的税负还是比较重。这样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另外,我国所得税税率也没有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地区差异以及行业差异。
3.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两种,方式还比较单一,不太适应越来越复杂的中小企业。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条件比较高,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最终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三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不足。一方面是国税与地税的分设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成本。另一方面现有的税款征收方式也给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同的税收负担。
4.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一是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纳税服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新征管法,还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中小企业的权益还缺乏有效的保障。二是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错误认识。在实际中,税务机关往往会在思想上假定中小企业会偷税、漏税,从而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三是纳税服务内容不足。现有的纳税服务还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对策
1.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税制体系。一是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是要调整和完善中小企业增值税税制,包括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实施定率和定额纳税等。还要,同等对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促进两者税负的公平。三是要从准予税前列支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缩短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完善所得税税制。
2.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完善中小企业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即直接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或者提高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鼓励和扶持创办中小企业。二是要完善中小企业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免征所得税,还比如允许中小企业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再比如鼓励中小企业将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等,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健全中小企业税收征管制度。一是要消除中小企业税收歧视政策,以发展的眼光给中小企业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要改革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要改变国税和地税两个税务部门的存在,减少多头管理中小企业税收的问题。另外,还需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促进税法真正落到实处。
4.完善中小企业纳税服务体系。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税务机关要将中小企业纳税人作为“客户”,并提供优质的服务。二是要加大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力度。税务部门需要加强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纳税人做好服务。三是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税务服务队伍。
(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这一战略的体现,要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尽管自主创新不等于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等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是说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没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因为,自主创新虽然不等于科技创新,但自主创新肯定是科技创新。既然如此,那么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会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础上进行“整合”。
1.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因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理应是科技税收政策的重点优惠对象;但是与科研机构、个人等优惠对象相比数量、占比却相差无几,并没有明显体现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2.优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人认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为主”与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协调需要调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样,“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观上就受到了这一税制结构模式的制约。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设想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实现由以流转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转型”。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这一设想都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一个国家的基本税制结构是受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所制约的,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可能只是为了适应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时期内发生这种“转型”的。还有人设想拟通过调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直接实现由以所得税为主向以增值税为主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设想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与基本的税制结构之间的不“协调”,就客观性而言这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为了二者的协调而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进行调整;况且这样一种调整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都是缺乏依据的。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它的功能主要是组织收入,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能力是很有限的;与之相比,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计税的基础是企业的投资净所得,税率的高低、扣除项目的宽窄、亏损弥补的方法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而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行为,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强的。硬要让增值税这一中性税种担当起资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税的优势功能,这显然是不符合税制优化基本理论要求的。从实践中看,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这种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3.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从表3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2.83%。问题是:直接优惠虽说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那些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可能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只能“望惠兴叹”,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目前发达国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间接优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我国应该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
4.搭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平的税收政策平台。透过表1、表2,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一是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使企业不愿更多地购买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研发活动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应就少,这样就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分立”,对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其中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尤为不公,如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是,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规定则是,只要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均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可见。内资企业进行研发、生产是在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下进行的,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这种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无疑会大大减弱对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阻碍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早已进入到议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迟迟没能如期进行。
笔者认为,那些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的因素如财政减收的压力、助推投资过热的担忧、既得利益的困扰等最终都是能够被有效化解的。现阶段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程,应在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过渡到位,并尽可能在全行业内推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尽快冲破阻力进入立法议程;合并的原则应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向中间靠拢,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左右,对小企业还应制定一个较之更低一些的税率,同时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样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5.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过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这种“特惠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则无此优惠,这一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企业的区域身份为基础,企业的区域身份一旦确定很少作相应调整。这种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往往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副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业“特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软件、集成电路和医药等行业,而对其它高科技行业的优惠政策相对很少,如企业所得税规定对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可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业则仍与传统行业一样只能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这种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实行的“特惠制”显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业争相开发新技术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进“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谓“普惠制”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
6.构建以企业研发活动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促进科学技术在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生产、应用和传播,政策的作用点涉及到科学技术流动的各个环节。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现今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重点作用在企业创新的研发阶段,形成了以研发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也应适时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构,逐步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突出研发优惠在整个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的基础上。重点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开发、建设。首先应从基础工程开始,这一基础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方式、措施、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以使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法可依。同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悬殊,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然后根据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的力度,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支持企业购买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31-02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中国共有中小企业1 100多万户,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同时,中小企业也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主力军,数据统计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创造了65%的专利发明、75%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纳税额约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8亿,“十一五”期间累积吸纳就业6 000万人,为大量城镇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国企分流人员等创造了众多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在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在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也呈现出一些阶段性特征,突出表现为:科学发展的内生机制不健全;科技、管理、人才等支撑基础不尽厚实;自主创新能力弱等整体问题,与此同时,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巨大困难:
(一)中小企业发展的要素制约日趋严重
一是资源和环境要素。能源高消耗支撑国民经济高增长的外延式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没有根本改变,中小企业的各种高损耗指标更高。二是生产资料要素制约。近年来,生产资源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如今年一季度,煤、油等动力燃料价格上涨9.2%,尤其是成品油价格受国外因素影响上涨17.81%,国内流通环节生产资料价格同比上涨11.2%,这增加了企业尤其是制造企业的成本。但与此同时,产品出厂价格由于受国家调控物价政策的影响,同比仅上涨7.1%,大大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盈利空间。三是土地市场制约。在国家严厉土地政策下,中小企业向比以前更难以获得所需土地,一些中小企业因此外迁。四是劳动力要素制约。近年来,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中小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突出,“招工难”、“留人难”等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用工缺口普遍较大,为避免停产半停产,中小企业大多采取加薪或大幅工资补贴等措施招揽员工,导致劳动力成本急剧上升。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中国有30个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又有12个省区市继续上调,上调幅度在20%~25%之间。五是环保要素制约。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对许多以资源消耗为主的中小企业是不小的挑战,许多“六小”企业面临关闭风险。
(二)资金短缺、融资难问题突出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期存在的老问题,但在当前中国经济运行中尤为突出。2010年央行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截至2011年上半年央行也已年内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商业银行准备金率升至21%的历史高位。国内金融行业的信贷政策更加谨慎,已贷出的款项急于收回,新的贷款条件更加苛刻,这导致市场资金面明显紧张,银行信贷规模大幅消减,使得本已很脆弱的资金连“雪上加霜”,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难、续贷不能、新贷无门、筹资无路的窘境。据调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不足总需求的20%,造成中小企业后劲发展不足。
(三)经济形势突变使中小企业面临风险
中小企业普遍资金不足、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低,因此一般无暇顾及企业管理,总处于低水平重复阶段,难以实现经营规模扩张和质的飞跃。正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素质普遍较低,一旦外部环境风吹草动,例如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宏观调控趋紧,其关门率会大大提升。如2008年底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经济放缓,订单减少使中小企业出口面临较大困难,再加上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对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处境相当困难。
三、对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提升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的法律层次
目前,中国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于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大都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章中,且内容变化频繁,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造成法律条文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强,税法的稳定性差,不能满足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可以将目前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分类整合,本着有所取舍、有所创新的原则,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提高税法层级,增强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权威性,提升征纳双方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遵从度,也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对经济未来的预期。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体系建设
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既分散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退税等各个具体税种之中,在同一税种中,也分散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之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既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还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动漫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内容不少,但出台的背景不同、时期不同,经过不断修改、补充,已经没有统一明确的思路。国外多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内容比较系统。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可以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从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重组等各个环节,分门别类的制定相应的税收和优惠政策。
(三)明确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1.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二是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临时实施的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实际上,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效果不是特别明显,尤其是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该政策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50%减计收入和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造成中小企业受惠面较低,达不到预想的目的。建议对连续几年稳健发展、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如按年限、规模、成长速度等实行减税、退税或者免税政策,有效避免和降低中小企业寿命短、风险大、易于破产倒闭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忧虑;另外,对诚信经营、信誉良好、获得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分批次给予免税或税收优惠、退税等政策鼓励
2.实施适度宽松的税收政策,培育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以税收优惠为手段,培育中国具有技术性和创新性的中小企业发展能力。同时,要加快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应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通过税收政策的倾斜促使中小企业加快调整生产结构,创造和引进新技术,实现产品结构的提档升级,以适应中小企业全球化竞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