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劳动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5 16: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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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动合同

篇(1)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条 工作内容

1.1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公司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

第2条 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年(月)。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约。

2.2本合同没有试用期。

第3条 劳动时间

3.1 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非全日制工作制,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时间有乙方自行安排。

第4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

4.1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4.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薪、调职、降薪等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5条 兼职劳动报酬

5.1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年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

5.2 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5.3 甲方不承担乙方其他任何社保、福利待遇,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费用。

第6条 保密义务

合同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合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

第7条 合同终止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7.1合同期限届满;

7.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3日通知对方。

7.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且无需再通知乙方。

第8条 其他

8.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本协议于年 月 日生效,至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和安排,担任 职务,并保证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具体劳务内容和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参加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务安排的培训、学习,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务。

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乙方出现任何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按每笔业务给乙方结算劳务报酬佣金,标准为:

1、网站建设项目:1000元以下的合同订单,每笔按合同金额40%的标准计提报酬佣金;1000元以上的合同,每笔按合同金额50%的标准计提报酬佣金;

2、网站优化项目:乙方签单时应和甲方进行事先沟通每个关键词的价格。乙方签单后,甲方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结算报酬佣金;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 本协议期满的;

二、 乙方服务的项目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三、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四、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五、因本协议签署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前,乙方应在 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均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尾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 章)

法人代表: 当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篇(3)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证号码

住址

市(县)街、巷(乡)号(村)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篇(4)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具体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系(部)教学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任务:

课程名称

任课班级

上课时数

实验实训时数

上机辅导时

数教学时间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教学工作需求的条件;

2.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3.对乙方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4.依据考核、考查情况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减免酬金;

5.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兼职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6.按照本协议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受聘于甲方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报酬及奖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认真如实填写兼职教师信息表;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开学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所在系(部)审查,合格后备查;

3.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检查,并参加必要的教研活动;

4.在甲方工作期间,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离职;

6.根据本协议及学院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奖励。

第五条: 甲方支付乙方报酬的形式

1.乙方所得酬金暂按授课每学时_________元、实验实训按每学时_________元、上机辅导每学时_________元的标准执行。每月按实际授课情况每学时_________元预发。

2.甲方将对乙方在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甲方在学期末支付乙方酬金余额;若不合格,甲方酬情减免乙方酬金余额。

第六条: 协议生效后,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若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履行协议,须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与本协议课时数相应酬金全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协议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只限于乙方受聘于甲方而应得的课时酬金,不包括医疗、保险等费用。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篇(5)

1.收集新网站或内容丰富的新链接,并加入到______的分类搜索数据库中。

2.维护自己负责的类目及其下的网站。

二、兼职编辑的权利和义务

1.兼职编辑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和行业背景,通过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媒体,收集没有被______分类搜索收集的网站或内容丰富的新链接,并加入到______的分类搜索数据库中。

2.兼职编辑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和爱好,申请______分类目录的管理员,负责该目录下的所有子目录及其下的网站。

3.获得管理员授权的兼职编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新增目录,删除不合理的目录,或修改目录的名称,使得该类目和分类更加科学、合理和实用。

4.获得管理员授权的兼职编辑要定期检查所负责目录下的每一网站,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网站进行修改、删除、或转移等操作,使得每一条网站或链接符合分类搜索的收录标准。

5.兼职编辑对网站要客观评价,不得为了个人利益或主观意愿,加入不符合______分类搜索要求和收录标准的网站,或恶意删除合格的网站,也不应抵制符合收录条件但自己不喜欢的网站。

6.兼职编辑保证平均每天有两个小时的网上工作时间,每周加入的新网站或链接不少于100条,并符合______的收录标准。保证每月有一天的时间到______公司来接受相关的培训和问题解答。

7.兼职编辑应尊重知识产权与网络版权,遵守相关法律。

8.兼职编辑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兼职编辑不得向他人透露参与此项工作所获取的任何信息(包括管理系统网址、界面、操作方法及相关文件等),不得将参与权力转移他人,不得叫他人使用______分类搜索管理系统。若因兼职编辑个人的原因,误将工作信息透露,导致______分类搜索管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兼职编辑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9.兼职编辑将根据的工作量,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礼品(具体情况见下)。

三、______分类搜索的权利和义务

1.______分类搜索是______公司的重要产品之一,是由______公司独立开发的,并拥有该产品的全部产权。

2.______分类编辑对兼职编辑工作要做必要的审核,确认后即可生效,并记入兼职编辑的工作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______分类编辑会即时指出,并不能记入兼职编辑的工作量。

3.______公司应该对兼职编辑做必要的培训,并随时解答兼职编辑提出的问题。

4.______公司根据兼职编辑的工作量,付给兼职编辑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情况见下)。

5.对违反规定的兼职编辑,______公司有权终止其该项工作并取消其管理员权限。对由于兼职编辑

本人原因给______公司造成的损失,______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要求赔偿。

四、兼职编辑的工作量和劳动报酬

1.______分类搜索只收录简体中文网站,或内容丰富的链接。每月结算一次。

2.以上的结算数据以______分类编辑确认的数量为准。

五、双方应尊循的原则

篇(6)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大学生的成长与发展事关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而大学生兼职是一个普遍存在并将在后期很长一段时间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从法律方面对大学生兼职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进行规范与保护已成为现实需要。本课题从大学生兼职这一社会现象入手,以法学专业学习者的身份,从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视角探究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系统分析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基本类型、特点和解决途径,旨在探讨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法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可行性的同时,为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这对于国内各城市大学生兼职纠纷的研究与解决具有现实理论参考意义。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及调查情况的说明

岳阳是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次中心城市,经济总量仅次于长沙,居湖南省第二位。在十三五规划的推动下,承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型,这使得岳阳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会在原有的百分之三十四点一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从而提供更多的兼职岗位。而大学生兼职作为大学生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此次本课题小组以岳阳市为例,基于对四大高校的了解,对其学生进行兼职纠纷的调查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行性和三线城市的代表性。

此次调查,课题小组采用以封闭式题目为主,辅以个别开放式问题的调查问卷对岳阳市周边四所高校――湖南理工学院、岳阳民族学院、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和岳阳广播电视大学的08级、09级学生进行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000份。本次问卷实际回收1826份,回收率达到91.3%,有效问卷1798份,占回收总量的98.47%,符合调查科学性的要求。以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为基本研究方法,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岳阳市四大高校大学生的兼职情况作为调查主线,得出大量第一手真实、有效的数据。同时,通过回访典型兼职大学生和走访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中介组织,全面掌握岳阳市大学生兼职的相关信息,确保研究内容符合实际,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

从调查数据反映的兼职参与比例来看,有近58%的大学生从事过兼职,约42%的大学生未从事过兼职,在岳阳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比未从事兼职的比率高约16%。在对未参加兼职的这部分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在能及时获得兼职信息的情况下,有51.49%的在校大学生希望尝试参加兼职,有36.08%的在校大学生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能从事兼职工作。这个数据表明,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欲望是非常强烈的。相信大学生参加兼职的这一比例在岳阳产业化转型的过程中会愈来愈高。

从兼职动机来看,参加兼职的大学生主要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其次才是以挣钱为目的。在此前提下,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实习在高校受到大力追捧,大学生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也广泛存在,他们一般都不会太计较工资的得失,也无心关注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挣钱为目的大学生并未像全日制职工一样敢于对老板直接提出工作方面的要求。他们选择顺其自然,认为有钱就好,老板能给多少就拿多少,也不知道何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会自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兼职的获取途径而言,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在此次的调查中占43.44%参加过兼职的在校大学生都是通过亲戚朋友获得兼职工作,所以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工作进行具体的考察,更加不会对用人方产生怀疑,对产生的劳动纠纷自我保护能力差。而通过有学校保障的勤工俭学机构提供的兼职只占10.02%,这说明大学生参加兼职并没有健全的校方管理机制进行维护,也正是由于此原因使得整个大学生兼职现状呈现无序的状态。

此外,结合兼职类型来看,在校大学生主要从事促销、家教与培训等兼职,两者比率均在三分之一左右,比率较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能够得到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的人数仅为1.26%。由此可知学校所提供的助学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要求,我们简要分析,两者数据相差如此之大的原因如下:一方面,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重在帮助贫困学生,缓解其经济压力,并因其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责任承担方面的缺失较少提供大学生兼职。另一方面,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相对于从社会上的获得的兼职在工资、安全和针对性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所以许多大学生更希望从学校方面得到兼职信息。据此,高校的助学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对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的调查

如图表所示:27.48%的兼职大学生遭遇过兼职,大学生遇到兼职纠纷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78.72%的大学生未要求签订兼职合同,81.87%的参加兼职的大学生未签订具有直接法律保护力的书面合同。一旦遇到纠纷,在校大学生在维权途径上便处于不利地位,自我维权陷入困境。绝大部分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没有要求用人方签订合同,这反映在校大学生在参加兼职中法律意识不强,造成大学生兼职中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事后可以作为维权的凭证,产生纠纷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题小组针对大学生兼职发生纠纷的数据进行了专门走访,分析得出了以下原因。

1.无政府机关对其进行直接管辖。政府劳动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针对全日制用工和毕业生的创业与就业,而非全日制用工与在校大学生兼职既无规章、政策进行规范,又无专门部门、机构或组织监管。

2.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引导不够。高校内部设置的勤工俭学机构是负责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管理的唯一合法机构,且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扶持和帮助。勤工助学机构缺乏联系用人单位的主动性,而机构运作经费和兼职岗位的有限性加剧了这一矛盾,广大大学生的兼职需求很难被满足。

3.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兼职态度不端正,中介公司、用人单位将在校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对待。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名义延长工作时间、无故克扣工资、以临时工代替正式员工来逃避福利或保障措施,没有将兼职大学生作为普通员工来正确对待,抓住大学生生活阅历少、工作经验不足,又迫切需要兼职工作的心理,最大限度榨取大学生廉价劳动力。

4.大学生兼职法律身份不明,立法欠缺。本课题认为大学生兼职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在籍大学生与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各种通过付出体力和智力劳动而获得物质和精神回报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满18周岁,低于退休年龄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劳动法》。按照此规定,兼职大学生应当属于劳动法的约束范围。然而,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又将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的兼职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因此,大学生虽为“劳动者”但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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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卷的开放式问答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兼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大种类:首先是工资问题,其次是“义务”加班、职场刁难、见习问题等。初入社会的“天之骄子”们放不下脸面,缺少职场经验,导致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工资的支付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老奸巨猾的老板们擅长“迷魂法”,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们注定成为待宰的“羔羊”。加班是工作中最常见的事情,但不同的是,作为兼职工的大学生们却基本上没有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下的劳动者们一样,有要求和获得加班报酬的相同权利。而且在对兼职大学生尚无明确立法保护与政策保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这些员工的权益保障和救济自然是一片空白。作为大学生兼职特殊形式的见习是在校大学生为提高自身从事实际工作的职业技能能力,尝试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自愿提供的一种无偿的服务。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福利和救济都处于空白状态,自然谈不上保障。

通过后续的跟踪调查访问,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到,虽然有些用人单位会与临时工签订协议,但正如被调查的同学所说“不知道具体签了什么”,这样的协议毫无保障意义。此外,人生地不熟是众多外出打工的大学生不敢对工厂方面提出异议的重要理由,这也是许多远走外省的暑假工对工厂胡乱增加工作时间忍气吞声的原因。受很众多大学生青睐的餐饮工作非常具有代表性。此种兼职按时结算,多出现在学校周边的餐馆。据访问得知,这类餐馆很多时候以生意不好为由拖欠或克扣工资。而兼职大学生们往往因涉及数额不大、途径单一而很少采取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这使得产生的兼职纠纷最终不了了之。

(三)对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情况的调查

在对“兼职维权过程中,已经遇到或可能遇到哪些困难”这一项调查中,“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单一”、“维权所费时间与学业冲突”三者所占比例高达69.45%,其中“维权之路与学业冲突”的占28.48%,学习成为了从事兼职的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权益遇到的难题。同时我们很惊讶地发现,选择“其他”选项的概率达30.56%,那究竟还有多少种维权困难是我们所想不到的?可想而知,维权之路漫漫其修远。

数据表明,在纠纷解决情况这一方面,“基本解决”达到了39.40%。然而在此数据中还包含不公平的协商、拖欠到无心解决或是被迫接受不公平的解决方案等情况。而双方退让,基本满意的情况达36.25%说明在校大学生能够通过自身协商或其他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仍有24.33%的纠纷搁置,解决无果,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保障纠纷的解决。而在对纠纷的态度中,16.42%的大学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21.74%的大学生持有无奈、有心无力的态度。而这些纠纷态度与兼职维权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困难息息相关,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获取的维权途径甚少,加之对兼职所需成本往往不能承受,又对兼职时间与学习相冲突顾虑重重,所以消极应对兼职纠纷的人数占一定的比例。他们对遭受侵权后选择的协商解决方式,大多数时候也只是抱着讨个说法或者无所谓的态度。这说明在校大学生权益的维护从培养在校大学生法律观念入手也是必要的。

由以上图表可知,在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方面,大学生缺少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经验十分匮乏,缺乏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对一些广告陷阱、变相收费根本不懂得如何分辨。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方案具有多样性,而在校大学生认为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是最重要的。提升法律意识需要学校介入,学校应对大学生兼职加大管理力度,设立勤工俭学组织、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司法管辖,成立小额诉讼法庭”、“政府保障”、“立法保护”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从行政、司法、立法三方面解决兼职纠纷,而立法保护以21.08%的比率占首位,这反映在校大学生相信法律的强制性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综上情况,大学生兼职日趋日常化,但随之而来的兼职纠纷也比比皆是。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维权法律意识淡薄,兼职管理体系不健全、维权途径单一等问题,导致在兼职过程中,他们的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因此,对高校学生兼职权益进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分内事,更是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责任。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个人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体现。只有社会各界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现阶段无序的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有效治理。

三、大学生兼职纠纷的解决途径

基于以上分析,本课题小组认为: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应受到特有的法律保护。在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中,一部分是大学生自身法律素养不够,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而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大学生作为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大学生兼职的书面合同签订的要求及规范。依此,本课题小组提出几点关于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途径的意见。

(一)法律方面

1.立法。立法上,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扩大解释,努力把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从保护大学生切身合法利益来说,我们仅从劳动法的广义上去理解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只要满足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退休年龄,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任何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兼职必然会与用人方产生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此一来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理所应当地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便有了明文规定的法律的保障。

2.司法。司法上,应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机制。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纠纷之后主动放弃权利或者被动放弃权利,其中与涉及金额比较少有关系,即大部分情况下没有达到劳动纠纷上的最低立案标准。这使得即使有一部分大学生选择了法律手段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课题组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与国外的现有机制相比,国内的小额诉讼制度十分不完善,并没有与现代社会需求相平衡。从法律角度来说,使用小额诉讼制度是一个效率较高、满意度较好的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方式。原因在于:首先,从涉案金额来看,大学生兼职纠纷所产生的标的金额往往较少,满足小额诉讼的必要要件。其次,从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案例来看,一般都是案情较为清晰,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很有效地解决问题。

3.行政。行政上,大学生兼职纠纷维权难,主要是没有经验,没有指导意见,也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因此,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授权高校成立一个职能部门,类似于保卫处的设置。具体职能为:一是在签订兼职合同时代表学校,进行三方签约,保障对大学生兼职的监督工作。二是可供大学生在遭遇兼职纠纷的时候直接询问相关问题的服务。三是对在校大学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注意事项。在进行法律意识上有所增强,维权能力上有所提高,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同时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学校方面

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大学生因为自身原因,维权力量十分有限,为其建立专业的救济途径是必要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站可以很好地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在学校内部,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能够为兼职中的大学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援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有利于整合学校的各项资源,例如学术资源、行政资源等,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

(三)自身方面

大学生为维护自身的兼职权益可以主动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通过类似法律讲座的方式来加深对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其次,积极寻求专项的法律援助。通过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相互配合,有效利用各项资源维护自身兼职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不论是基于经济动机还是自身素质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具体而言,国内研究处于较为零散的阶段,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更是乏善可陈。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进行规范,又因大学生兼职自身的特点,使得大学生兼职纠纷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大学生被陷传销团伙、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报道频见报端,更是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本课题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对我国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探索大学生兼职法律现状,丰富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体系,提升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意识,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理论参考。

篇(7)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黄陵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要各负其责,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使劳动合同推行工作按要求整体推进。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共同努力,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切实加强推行劳动合同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电话***)要组织好推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各行业推行劳动合同的宣传,增强企业和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县广电局要把推行劳动合同作为长期宣传报道内容之一,定期播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认识,为开展推行劳动合同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组织实施

推行全员劳动合同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涉及面广,牵扯到各行各业和各级组织,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能扎实做好各自工作。

1、人事劳动部门要把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今后劳动人事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我县实际,从维护合同双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出发,对全县的劳动合同推行工作进行扎实安排,全面推进。

2、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县的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工作,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服务行业)证照年检中配合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检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积极与劳动部门配合实施阶段性联合执法,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3、煤炭部门要开展定期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人数及时通报县推行劳动合同专项工作办公室。对于未签订或部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督促其限期纠正,对拒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煤炭企业,可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求各煤矿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工伤待遇的处理由县劳动仲裁委依法处理,减少私下协商处理事件的发生,避免因劳动报酬或工伤待遇等纠纷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我县的社会稳定。

4、城建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搞好有资质施工单位劳动合同推行工作的同时,重点对一些违法用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各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单位或企业工会的指导下,完善集体合同的签订,并把每季度全县各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和本部门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推行劳动合同专项工作办公室,并做好省市每年的走访抽查准备工作。

5、安监部门要把管辖的矿山、危险化工、砖厂等行业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鉴证劳动合同作为企业员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方面引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当中,对各行业、各用人单位的人员基本情况定期汇总归类,每季度向县推行劳动合同专项工作办公室通报该项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6、县总工会、经济发展局要积极配合人劳局做好推动劳动合同检查工作。总工会要通过各基层工会、行业协会督促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抓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工作;经济发展局要把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做为企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予以考核。

7、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本行业劳动合同的推行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县级各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垂直单位,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劳动合同的推行、汇总上报工作。(2)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县县属企业及大中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的推行、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3)煤炭局负责全县各煤矿劳动合同的推行、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4)城建局负责全县各建筑单位、供热、供气单位劳动合同的推行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5)商贸办牵头、工商局配合,负责做好全县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酒店、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6)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采矿、砖厂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7)旅游局负责全县旅行社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8)安监局负责全县各加油站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9)卫生局负责全县医疗单位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10)文化局负责全县娱乐文化服务行业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11)粮食局负责全县粮油加工,销售企业及站点的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12)农业局负责全县种子、农药等涉农服务站点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1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时负责辖区范围内其它涉及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8、县劳动监察大队必须提高执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切实加大监察力度,严肃认真地处理劳动合同推行过程中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排,注重时效

1、每年3月底之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新劳动用工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统一建立本单位、本行业的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管理台帐,并将本系统全年推行劳动合同工作安排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劳动合同样本,根据各单位的人员情况督促其印制合同文本,做好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

2、每年4月1日至4月底为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期。按照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规范样本,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劳动用工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纠正一些用人单位合同的不合理条款。

3、每年5月1日至5月底,为劳动合同鉴证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各用工单位将自己单位的劳动合同报县仲裁办进行鉴证。各主管部门要汇总登记,建立台帐,并同时将合同签订情况汇总报县仲裁办。

4、每年6月初,为全县劳动合同的检查验收阶段。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各行业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几点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行工作的领导,夯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各级各部门要互通情况,对推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篇(8)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明显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业和工会为主体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在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设立劳动管理科室,同时在乡镇及社区建立劳动管理站,形成各个层级相互维系的劳动管理体系。南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录用备案,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及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作,同时,还要发挥丰十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账、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良好机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在宣传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结合一些企业主和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和疑惑,深入具体地宣传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知识,明确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据此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录用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其基本信息。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劳动关系的矛盾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的社会利益矛盾之一。这样的客观现状对我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提出了重大的课题和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管理工作。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在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工资约定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篇(9)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篇(10)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5) 08- 0091-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42

[本刊网址]http://

《劳动法》的实质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职工录用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法律规定、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办法、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报酬制度、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的规范、未成年劳动者与女职工的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法定解决程序、对劳动法的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违反劳动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劳动合同法》的实质是规范劳动关系。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七年。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健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重大改进和突破,有如下具体体现: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适用对象及范围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在第二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关于适用范围在第二条比《劳动法》明显扩大,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就使得劳动合同法覆盖了所有应受保护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用人单位加以调整和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在法律上起到防止现实中一些企业在建立规章制度时,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义务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它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和保护双方权益的法律形式,又是法律凭证。《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在劳动者一方,还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对于已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在什么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这给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容易造成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机可乘。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法”,这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同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第十条同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款在法律上十分明确地规定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彻底改变了过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时间上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现象。以法律规定形式首次解决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强制性的,并明确了时间和内容上必须签、何时签、如何签的问题。进一步体现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从而在法律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及期限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但对劳动法的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内涵及外延没有作明确的界定。这使得许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以私利出发,短期化现象严重,甚至出现一年一签或者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造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劳动合同的无序和短期化,必然导致劳动纠纷增多,造成劳动者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对社会稳定和企业长期发展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中对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是有充分考虑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继续沿用,但作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诠释。特别是对于目前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看出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明确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或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薪金、补偿金。可见,《劳动合同法》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合同,积极倡导和推进构筑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条款规定的更加细致、具体;更易于操作,将目前社会上劳动关系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纳入调整范围,把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同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四、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其基本特点。《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对必备条款和商定条款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商定条款中增加了具体规定,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三项要求,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有明确规定,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必要地删除。这样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外,劳动合同的其它内容和商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法》根据现实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一)增加了劳动者试用期形式。《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的只有一种形式:不超过6个月时间。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个月、二个月试用期的形式,既:“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谨慎引入了竞争法中竞业禁止的内容,增加了劳动者培训后服务协议、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竞业限制等内容。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了服务协议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两项约定内容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否则视为违法。这些条款充分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主体在法律地位的平等公平,体现了劳资关系互利共赢,有利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制度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的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就业形式、经营方式和用工制度。其就劳动关系而言,最大特点就是:在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三方中,体现的是两重法律关系。一种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系没劳动)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有劳动没关系)的关系。劳务派遣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用工制度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因为历史原因,《劳动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等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最大限度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这些法规的制定,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新机制,对增加劳动者就业机会,企业发展和稳定用工关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起到重大作用。

可见,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不足、对填补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空白,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此正式建立。劳动合同法对现代经济社会有着很强的实践性、针对性、操作性,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法律保障作用。是建立社会主义稳定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政策法规文件选编[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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