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08 1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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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论文

篇(1)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

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

在执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10多年间,医疗机构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首先,在事故鉴定方面,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单独组织鉴定,这就造成了“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局面,鉴定人员中甚至就有事故医院的专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对医疗事故缺乏鉴别力,而且取证难。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识不到。就算怀疑院方有问题,也会因为拿不到相关物证而无法。让一个外行在短时间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病历书写龙飞凤舞,而所有病情记录、化验结果、单证材料又都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胜诉,简直比登天还难。难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人向患者通风报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帮了医疗机构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诉讼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诉讼也不例外。医院接触并提供证据就比患者容易得多,当然就更方便说服法官,也就难怪医院无所畏惧。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律师帮助患者出谋划策,也是患者胜诉难的另一原因。医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输不了官司,哪还有风险可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医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290万元的医疗事故(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11项内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

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1月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事故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差错每人最多承担5000元的赔款。保险费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据北京一家拥有一千张左右病床的三甲医院负责人介绍,按规定他们医院一年要交纳将近40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2001年该医院才赔了4.8万元,这就产生了保险是否值当的问题。从保险赔偿角度看,医疗机构认为10万元的额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当然,无论是保险范围还是收费标准,保险公司都是参考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产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制定的。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在总结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

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

除此之外,医院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

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俗话说“人无完人”,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一丝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具有高风险性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根据美国保险行业的统计,医院的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间,美国各大医院为此支付的保险费用增长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妇产科医生作为被告的诉讼案,赔偿额往往惊人。1999年的赔偿额平均为349万美元。由于所接触的病情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生一旦发生疏忽,就会造成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和精神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由此可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定性和营业秩序的正常进行。

2.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

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种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下有准。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锻炼。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理论的认真学习与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轻易提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哪一个医生还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医学何以得到进步?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开手脚去救治病人,这才是一条必由之路。在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如果医务人员整天担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属会闹事、法院会重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会自然而然选择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轻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患者。因此给医生吃“定心丸”,不仅可以排除其杂念,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而且可以增强患者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早日康复,毕竟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轻者它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被他亲手医治的患者,在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残忍地杀害了。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国外的保险同行介绍,他们的医生和患者也会有摩擦,但情节很轻,更达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为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寻求救治而不是寻衅滋事。目前国外保险业已经很完善,医院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患者买医疗、住院意外事故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彼此都有默契,如果达不成共识,就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程度分担责任。大吵大闹、拳脚相加于事无补,反而会更加耗时耗财。

篇(2)

由于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渐推进,我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已经初步的完成信息化。然而,在信息化的过程中却出现一个问题,即我国没有形成规范化的信息化档案格式,不同的省、市,甚至不同的医院都依自己的需要建立信息化档案。不规范的信息化档案建立的方式给未来整合信息化档案资源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如果两份格式不同的医疗保险档案资料要整合在一起,就有可能会出现丢失数据的问题。

1.2操作化尚未实现

相关的部门领导有时对档案管理的认知出现问题。他们认为要做好档案管理就只需要被动的收集和整理资料,这些工作不需要有很大的技术性,于是他们将不能胜任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调到档案管理办公室让他们继续发挥余热。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节奏的加快,人们对档案管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们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能够主动了解如何才能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如何才能收集到更多档案资料、如何才能使档案被更有效的利用。以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来说,人们要求医疗保险档案的工作人员要熟悉网络,以信息化的思路看待医疗保险档案建设的问题;要求他们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准确的录入档案资料;能够从医疗保险档案的数据中提炼出更多的有用信息等。

1.3共享化尚未进行

医疗保险档案资料是带有隐私性质的档案资料,在未经持有人允许的情况下,接触档案的人不能泄露医疗保险档案的资料。然而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安全的不足也成为人们忧虑的问题。如果不能给予医疗保险档案共享平台一个安全的保障,那么医疗保险档案共享化就难以持续。

2做好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2.1完善信息化档案的标准

要让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实现,就要在全国的范围内统一一个科学的医疗保险档案建立标准备,它必须要能准确的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参保的方式等等一系列信息,这些信息使用的字段必须是标准的、录入的格式必须是统一的、使用的标签必须是科学的。如果不能做好这一系列的基础建设工作,那么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根基会非常薄弱。要确保这个环节能够顺利进行,我国相关的部门要统一建设意见,督促执行过程、严格审核结果。

2.2培养现代化管理的人才

医疗保险档案建设能不能顺利进行,与执行该建设的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为了让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能顺利的推进,相关部门的领导必须抛弃陈旧的观念,用现代化信档案管理的方式看待医疗保险档案建设的工作。为了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相关部门的管理人要从招聘、培训、考核这三个方面确保人才的素质。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招聘具有现代化管理经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档案人员;录取适当的人选以后,人力资源部门要定期为工作人员培训,让他们能拥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手段;人力资源部门要拟订合理的指标考核工作人员的成绩,让他们的成绩与经济收入挂勾。

2.3做好安全化平台的建设

虽然信息化和共享化即意味着要做好档案安全工作会比较困难,可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依然能够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的保密性。比如医疗保险档案建设部门要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杜绝有人入侵信息档案建设的平台;要求医疗保险档案持有人牢记调阅医疗保险档案的密码,并用多重验证的方式确保其机密性。

篇(3)

为了教育学生,强化环保意识,在化学教学中,我从以下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首先,让学生深刻地认识化学与环境的关系,了解环境污染的原因,可能造成什么样的恶果,以及如何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首理,深入浅出地阐明环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环保教育工作,作为化学教师平时应等收集、积累环保信息和先进科技成果,把收集到的材料自然渗透到教学中,使化学教学要为生动活泼,紧密联系实际。

其次,为了改进实验教学,在制取一些有毒物质(气体、液体)时,要不断改进实验装置,尽量避免气体外逸或液体泄漏乱淌。对有害尾气要增加吸收或转化装置,不能任意排入大气中。如制取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氮、氯气等有毒气体时,对其尾气的处理,可用碱溶液(如氢氧化钠溶液)来吸收。

再则,在实验教学中,经常向学生介绍常用化学试剂的有关性质、贮存和使用知识,以及预防环境污染的措施。如贮存硝酸时,要用棕色瓶存放在暗处,以免硝酸见光易分解租挥发,污染空气。再如液溴贮藏时用水加封液面和用蜡封瓶口,溴水现配现用,防止溴蒸气逸散空中污染环境。

篇(4)

人类文明的进化,取决于文化的创造、保存和交流。城市是文化的载体和容器,城市的发展是循序渐进、有机更新的过程。吴良镛教授指出:“一个城市是千百万人生活和工作的有机的载体(livingorganism),构成城市本身组织的城市细胞总是经常不断地代谢的”。因此应按照城市内在的发展规律,顺应城市之肌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工业遗产保护也应遵循这一理念,实现工业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互动与和谐共存。既要注重工业遗产保护对于城市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尽量发掘其在历史、社会、科技、经济和审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赋予工业遗产以新的内涵和功能,注入新的活力,实现与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互动发展。

1、工业遗产的普查与认识

工业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它的价值认定、记录和研究首先在于发现,而普查是发现的基础和保证。我国计划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文物家底,工业遗产应列为重要普查对象。面对数量庞大的工业遗产,通过普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而建立起我国的工业遗产清单。同时普查与认定、记录和研究的过程,也是宣传工业遗产重要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过程,是发动企业和相关人员投入工业遗产保护的过程。《下塔吉尔》突出强调了工业遗产的认定和抢救性整理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各国必须对其需要为后代保留下来的工业遗迹予以认定、记录和保护”。“对地带和不同工业形态的调查必须确定工业遗产的范围。在这一信息的基础上,必须为所有得到认定的遗址创建编目”。同时,认定、记录和研究工作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互为补充和支持。

科学认定是准确记录的前提。首先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工业遗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并与国际标准具有兼容性,用以认定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工业遗产的认定应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使合理、统一的认定标准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应注意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与其他文化遗产,特别是古代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的差异。工业遗产应是在一个时期一个领域领先发展、具有较高水平、富有特色的工业遗存。这样界定,既注重了工业遗产的广泛性,避免因为认识不足而导致文化遗产在不经意中消失,又注重了工业遗产的代表性,避免由于界定过于宽泛而失去重点,保证把那些最具典型意义、最有价值的工业遗产保留下来。在历史价值方面,对形成年代应给予合适的尺度,如建国以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过重要贡献和影响的企业遗存,尽管历史时间不长,也应在工业遗产中占有一席之地。

准确记录是深入研究的基础。对工业遗产地的各类不可移动现状遗存应进行准确勘察、测绘,对各类可移动实体档案应进行系统的发掘整理,并以文字、图纸、照片和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不同工业领域的生产工艺流程具有多重价值,是工业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科学技术与人工技艺是重要的遗产资源,一旦失传不可替代,应详细记录并加以传授。记录还应包括收集口述历史在内的信息,当事人的记忆是一种弥足珍贵的独特资源,应尽可能加以记录。同时应注意在昔日就业者中广泛征集可移动的工业历史文物,并纳入记录档案。综合上述记录成果,建立起完整的工业遗产记录档案,并将数字化及网上查询方式作为重要目标,以作为未来研究和保护工作的依据。工业遗产完整的外观特征和遗址保存状况应在受到任何破坏以前载入记录档案,因为如果在生产活动停止或者工业场所关闭之前做好记录,将可以获得并保留更为真实的信息。

深入研究是科学认定的保证。工业遗产保护需要制定系统的研究计划,以通过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调查,判别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有必要对工业遗产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但是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近代早期工业就有外资工业、民办工业和洋务工业等,建国以后,不少企业又先后经历过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丰富历程,通过分析上述演变过程,有利于工业遗产的科学认定和不同阶段的遗存和信息的保护。保护工业遗产还需要对其曾有过的用途有透彻的认识,它们往往随岁月的流逝发生过变化,因此需要对每次变更都给予关注和评价,使工业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证。对工业遗址进行考古调查是对工业遗产开展认定、记录和研究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意义已经得到普遍承认。必须按照与其他历史时期的遗址相同的高标准来开展考古研究,包括工业废料区所具有的潜在考古价值和生态价值也应得到重视。工业遗产研究需要从事历史、建筑、工业设计等多领域专业人员的参与,同时,由于众多工业活动之间所具有的相互依赖性,需要通过不同工业领域研究成果的资源共享、协调行动实现工业遗产的综合研究。

2、工业遗产的立法和保护规划

现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在有关工业遗产的保护方面不够明确和完善,有待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因此应尽快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使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同时,鉴于工业遗产既是文化遗产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立法保护方面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使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护。并应设立专家顾问机构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当前,工业结构调整速度加快,必须对这类调整给工业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进行预测,同时制定能够快速应对的各项程序,以防止工厂关闭停产后导致重要遗产元素被拆改、损毁或破坏。在未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应立刻停止正在发生和计划中的对工业遗产的拆改行为。一旦工业遗产受到威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具备法律保障的权利加以干预、制止。

在将工业遗产的保护纳入国家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同时,应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城市和地区的发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业遗产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是工业遗产保护的关键措施。西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的A.麦格斯(AlisonMaggs)先生认为:“为了找寻恰当的用途,人们必须首先通过制订包括管理政策在内的保护规划确定场所的重要意义。保护规划将有助于界定场所的文化意义,并将它与未来的有关问题相联系。政策也能为某一场所的恰当用途提供建议,这些用途必须考虑诸如法规控制和经济可行性等其他因素”。编制工业遗产保护规划应注意与保护年代更为久远的文化遗产所采用的理论和方法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工业遗产在材料和结构方面的特点,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对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应及时明确界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并应针对机械设备、地下设施、地面构筑物、综合性建筑群以及整体工业景观制定相关保护规定,针对其未来适应性改动制定修复与合理利用导则。

鉴于工业遗产保护具有的公益事业性质,保护目标往往需要通过资金援助和税收激励来实现。要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基本保护资金的落实。除国家拨款支持外,还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和奖励等手段对保护措施予以鼓励,同时出台有利于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工业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还应出台税收、财政、土地使用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经济文化政策,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如美国“1976年制定的《税收改革法》,激励了人们改建历史建筑的意识。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公众对于老工业建筑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转变。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国建筑业70%以上的工程与历史建筑的再利用有关。这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建筑行业对于能源、经济、建筑功用和历史特色所持的慎重态度”。

3、工业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遗产一经认定,应当及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实得到保护。工业遗产同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只有认定和保护工作先行,才能防止对其随意废弃和盲目拆毁。因此,由各级政府按照法律程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有利于使工业遗产的价值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确认。工业遗产也应根据其价值大小和重要程度明确不同保护级别,列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则选择价值特别重大者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最高级别进行保护和管理。在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个以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骨干的各个时期和各种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遗产保护体系。

对于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功能和景观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原状保护必须始终得到优先考虑。特别是在考虑适应性改动的过程中,要慎重对待工业建筑或机械设备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在制定保护规划过程中应解决如下问题:预期的用途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将会出现的变化是否会影响该场所的文化价值?变化是否达到最小或可逆?”必须认识到,为满足当前需要而对其实施的任何拆改,或对某些附属成分或辅助设施的随意处置,都可能影响其整体风格和质量,使工业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伤害。在一般情况下干预行为应具备可逆性,产生的影响必须降到最低程度。必须实施的任何更改都应得到记录,被拆卸的重要元素也必须得到妥善保存。

当前应尽快甄别和抢救濒危工业遗产,以便采取措施降低其继续破坏的风险。对已面临危险的工业遗产,应迅速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制定相应的保护修缮以及合理利用的方案。必须注意到近现代工业遗产所用材料相对于历经风雨的古代文化遗产,往往性能寿命更短,老化的速度更快。没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体现工业遗产重要价值的一些因素就得不到妥善的保护。目前,在发现问题和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方面我们还缺乏经验,在一些领域至今还没有研究出能够实现长期保护目标的维护或修复技术。如在工业建筑中广泛使用的钢铁、混凝土、马赛克,以及化学材料等,在工业档案文献中广泛使用的纸质材料、感光材料、电磁材料和电子信息材料等多种物质载体的保护问题方面,还缺乏知识和技能加以解决,这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来说无疑是严重的问题。因此,在保护工业遗产方面,我们同时需要应对实践和技术两方面的问题,需要组织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力量,分类研究保护工业遗产的办法。

4、工业遗产的保护性再利用

工业遗产不是城市发展的历史包袱,而是宝贵财富。只有把它当作文化资源,人们才能珍惜它、善待它。更重要的是通过持续性和适应性的合理利用来证明它的价值,进而使人们自觉地投入保护行列,并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金进入工业遗产保护领域。“城市中所谓''''衰败地区''''(blightedarea),由于地区物质环境的衰败等导致地方税收之减少与市政补贴之增加,作好城市更新,有助于提高地区的经济活力,复苏经济,增加城市的繁荣”。工业遗产保护只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融入城市建设之中,才能焕发生机和活力,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拓宽工业遗产保护的路子,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得到有效保护。

保护性再利用是赋予工业遗产新的生存环境的一种可行途径。对于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通常是比较经济可行的保护手段,可以为社会所接受和理解。在制定保护性再利用方案时,对于工业遗产中的每一区域和每栋建筑都应经过仔细甄别和单独评估,并在考虑它与整个遗址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最恰当的用途。同时,保护性再利用方案应对不同工业遗产地段和工业建筑设立明确的限制要求,新的用途必须尊重工业遗产的原有格局、结构和材料特色,维护原始的人流活动,并且尽可能与初始或主要用途兼容。当保护性再利用方案中的利用功能与工业建筑和用地的遗产价值明显不相适应时,应重新进行调整。并应创造条件保留一定能够记录和解释原始功能的生产区域,用于展示和解说曾有的工业生产用途。

工业遗产保护性再利用不应作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应用于文化设施建设。根据工业遗产原有产业及产品性质,设立各种门类的工业技术博物馆、厂史展示馆、企业纪念馆或专题博物馆是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途径。如利用纺织厂房建设成为展示古代服饰,民族服装和国际时装的专题类服装博物馆等。但是A.麦格斯先生提醒我们:“而事实上,任何一个地区能够保持活力的博物馆数量都是有限的,愿意参观博物馆的旅游者数量也是有限的”。因此,设立各种类型的博物馆只是保护工业遗产的方法之一。要保护大量工业遗产,就必须根据不同工业遗产的性质,探索更为合理而广泛的利用方式,如美术馆、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等,也可以针对工业遗产建筑所特有的历史底蕴、想像空间和文化内涵,使之成为激发创意灵感、吸引创意人才、集聚创意产业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展美术创作、产品研发设计、科学普及教育等,既体现工业遗产特色,又使公众得到游憩、观赏和娱乐。

工业遗产旅游是一种从工业考古、工业遗产保护而发展起来的新的旅游形式。其特点为在废弃的工业旧址上,通过保护性再利用原有的工业机器、生产设备、厂房建筑等,形成能够吸引现代人们了解工业文明,同时具有独特的观光、休闲功能的新的文化旅游方式。首要目标是在展示与工业遗产资源相关的服务项目过程中,为参观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营造一个开放、富有创意和活力的旅游氛围。通过寻求工业遗产与环境相融合,成为工业遗产保护的积极因素,从而促进对工业发展历史上所遗留下来的文化价值的保护、整合和发扬。在工业遗产分布密集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立工业遗产旅游线路,形成规模效益。在旅游者为工业遗产地带来利润的同时,工业遗产管理部门也必须平衡每年大量游客给工业遗产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对于大型和特大型工业遗产的保护,设立工业遗址公园可以成功地将旧的工业建筑群保存于新的环境之中,从而达到整体保护的目的。要对工业遗址公园及其环境进行统一设计,努力创造和设计出既属于现在和未来、同时也记录和体现过去工业成就的空间形态,在传统中融入新的形式和功能,使工业遗址公园充满浓厚的文化气息。工业遗址公园内几乎所有的景观都可以向公众开放,通过引导式通道、视听同步装置、位置图、出版物和光盘逐步进行讲解和说明。由于在南方传统工业区往往依托天然河流或运河形成规模布局,因此,可以结合这些地区的整治,依托其人文资源,以穿城而过的河道为轴线,修复沿岸厂房、仓库、商铺和其他历史遗存,再现河道两岸传统风貌,形成工业景观与河岸风光交相辉映的文化景观带。

5、工业遗产的宣传与教育

公众的关注和兴趣是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最可靠的保证。如果没有全社会对于保护工业遗产重要意义的广泛共识,说服公众认可工业遗产的多重价值是很困难的,工业遗产将依然面临危险。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显示,要想获得所期望的公众支持,就要使人们分享对工业遗产认定、记录和研究方面的知识和兴趣,因此,宣传和教育非常必要。所有业经认定的工业遗产清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对工业遗产的意义和价值进行积极地介绍,使公众更多地了解工业遗产的丰富内涵。工业企业的在职或离退人员在工业遗产的认定和保护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工业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对企业和职业的忠诚与眷念将使工业遗产的形象更加鲜活,他们的现身解说可以帮助更多的人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行动,形成保护工业遗产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业性工业技术博物馆和处于妥善保护和开放状态下的工业遗产地都是宣传工业遗产价值和保护事业的重要场所。要保证社区居民和参观者方便地接近工业遗产,利用各种类型的工业建筑和丰富的工业文物精心设计各类专题展览,提高博物馆的展示水平,使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相统一,在具有独特氛围的场所中向观众直接形象地展示相关工业的发展历程,展示企业和产业工人的历史贡献,展示工业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这些工业遗址和工业文物可以用自身的独特方式向观众述说历史,使工业遗产的形象更加生动活泼,从而吸引更多的观众前来,起到更好地教育展示作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工业遗产宣传展示的途径和手段获得极大的丰富。要借助各种现代传播手段,采取多渠道的形式来展示、宣传工业发明创造,使不同年龄、学历背景、职业背景的人群都能通过电子出版物、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方式获得工业遗产的知识。

要使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了解保护工业遗产的意义,教育部门负有重要责任。应将有关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从小学、中学开始传播关于工业历史和保护工业遗产的知识,针对中小学校教育为学生编写具体教材。近代以来,我国涌现出大批富于创业精神的优秀企业和杰出企业家,孕育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工商文化,凝聚为一种尚德守信、务实创新的人文精神,这些都应进行深入挖掘和整理后纳入教材。学校应组织工业遗产参观学习活动,通过工业遗产中蕴含的伟大智慧和创造力,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高等教育则应在技术学院和综合大学中开设关于工业遗产保护方法、理论和历史方面专业教育的课程。如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建有工业考古学专业,设置了工业考古学硕士和博士课程,受到青年人的欢迎。工业企业应该是工业遗产的保护主体和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增强工业遗产保有者和使用者对这类特殊遗产的保护意识。

6、“为了明天保护今天”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新兴工业迅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在生产和工程领域广泛应用,不断实现前所未有的业绩,尤其在一些大型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果。如当今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三峡工程,其建设规模、施工难度、发电量和防洪效益等多项指标都突破了世界水利工程的纪录;如迄今为止世界上最远距离、跨流域调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贯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兼有调水、防洪和生态环境等多种效益;如我国目前线路最长、管径最大的天然气管道工程——西气东输工程,途经10个省市区,干线全长4000公里,输气量大、施工条件复杂,实现了多方面的技术突破;如世界上海拔最高、线路最长的高原铁路——青藏铁路,全长1956公里,克服了常年冻土、高寒缺氧、生态脆弱的严峻挑战。这些举世瞩目的大型工程都堪称为人类的奇迹,应当与阿斯旺水库、苏伊士运河、塞默灵铁路等一样成为标志一个时代的工业遗产。

文化遗产的内涵不断发展变化,每个时代人们的文化建树都应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印记,不断创造新时代的文化遗产。随着时光的流逝,曾经在我们生命中所亲身经历和感受的一些事物也将成为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传之后世,其中工业遗产无疑也是具有标志性的时代记忆。充分考虑创造和保护未来的工业遗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三峡水库、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和青藏铁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其经济价值,更要充分认识到其现实和潜在的文化价值。在注重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效益的同时,注重收集和保存这些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实物,提高工程的文化含量,延续和发展历史文脉,使它们成为未来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这也是我们这一代人的文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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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以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呈较快增长趋势,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科学规范管理,合理支出,薛城区强化定点医疗协议管理,不断创新机制,2012年初与区定点医院签订“总额控制、单病种结算”等内容的协议,并在平时医管工作中做好实时医保网络监管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继续加大医保管理稽核力度,明确职责,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定点医院定岗医师制度,将定岗医师住院费用考核项目标准纳入检查范围,工作人员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定点医院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限期整改,杜绝医疗违规行为的发生。

1.2稳步推行

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实现联网审核结算,提高服务效率。薛城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与定点医院实现了联网结算,简化结算方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居民参保人员就医,同时减少就医资金占用,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在此基础上,继续不断深入实现联网工作,对新纳入该区医保定点范围的乡镇及矿区驻地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及时完成微机联网工作,给广大城镇参保居民的就医报销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受到了参保人员的好评。进一步提高统筹金报销比例,让城镇参保患者得到更多实惠。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初,城镇职工居民医疗统筹金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水平平均达到70%,即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提高为80%、70%、60%。2012年12月初,根据市医保文件调整扩大了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在新的标准下,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得到扩大,从原来的11种疾病调整为41种疾病,提高了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由原来按50%报销比例标准提高到70%的标准。同时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了广大参保居民的个人医疗负担,让城镇参保患者得到更多实惠。

1.3服务与管理并重

2012年薛城区离休干部138人,平均年龄已达87岁,医疗总体需求大,基金支付压力较大。在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方面,该区采取服务与管理并重。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与服务工作,争取及时足额地支付每个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2012年继续对区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并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跟踪服务管理。继续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公示制度,以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更加合理有序。

1.4加强工伤保险管理

继续实行工伤认定、费用审核联审联签制度,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大薛城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力度,同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工伤备案、转院制度。从制度上完善了工伤保险的管理程序,强化了工伤保险就医管理。确定工伤定点康复医院,规范工伤康复就医。实现工伤、生育保险网络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2问题

一是随着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推向深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提高,个人续保缴费渠道不畅通造成参保居民缴费不及时;二是扩面征缴难度大,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存在着有病参保,无病不保的现象;三是市级统筹政策实行以后,医保缺乏统一的规范性业务操作程序,有关部门缺乏协调,工作运行效率偏低;四是医保定点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目前随着各种政策的出台将各个医院及社区门诊纳入定点范围,但是医保处缺少足够的人员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定点药店,有时甚至是疏于管理,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五是由于新医学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医疗消费水平提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医疗费用控制缺乏有效制约措施,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逐年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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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机关、事业单位108家,企业81家),共有职工92630入,男女职工比例为8: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3:l,企业为5:2),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24%,企业为26%)。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7337.80元,企业5633.21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不排除这些印象因调查地点和时间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国的普遍情况)。

(一)大多数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3.l%,企业占85.2%)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67%,企业为54.3%)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二)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三)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试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将形成明显的相关性。

1.时间上的相关性。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如厦门市。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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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动理论。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

之所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是因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上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保险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成为竞争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群众更青睐社会保险,高收入人群更青睐商业保险情况下,更加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在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如此可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影响。

1.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融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融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居民必须参保,受到保护的居民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受到理赔,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保险意识。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对于促进商业保险发展非常有利。其二,商业保险的落实,可以为社会保险分担一部分赔偿支付,这可以减轻社会保险压力。

2.政府职能转变与购买服务理论。

政府职能转与购买服务理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政府职能转变理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功能、内容、方式,使其可以更为合理的落实,更好的管理社会保险。其二,政府购买理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务,促使国民更好的生活,而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模式,让市场参与进来,这可以促进社会保险良好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典型经验分析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医疗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国一些地区已经积极落实此种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此种运作体系的落实,就是湛江市政府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参与运作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此种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实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湛江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饼补助保险等,这不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还促进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好发展。

2.新乡模式。

在新乡开启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乡市政府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专门负责新乡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帐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审核等,从而为新乡地区人们提供补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费用。这可以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得到居民的认可,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3.江阴模式。

在江阴市落实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这种模式真正在我国落实的试点地区。江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行,江阴市政府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此种模式下,江阴市居民参保率较高。

4.厦门模式。

厦门市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厦门市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一次来支持此种模式的运行。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厦门市政府共同参与运作,采用“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来进行运作,这使得厦门市医疗保险服务更加完善。

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具有较高的推行价值。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对此种模式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则是当前需要努力落实的。

1.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可以解决居民看大病难的问题。但要想有效落实此种策略,则要求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促进此策略的有效落实,政府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竞争机制,促使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的保证社会保险良好的推进,同时增强保险公司的危机感,促使大饼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居民。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委派专业的服务人员来管理和落实此项医疗保险业务,准确的解答居民的问题,合理的处理医疗服务纠纷,促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合理、适合。

2.基金管理型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实,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当然,要想使此项医疗保险服务可以有效落实,需要政府建立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参与或退出此项业务,都规范合理的办理。另外,政府还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好处,鼓励居民参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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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司分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我国立法对公司分立行为的规范状况

我国立法对公司分立进行规范始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后1993年《公司法》就公司分立中债权人通知程序、债权人异议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规定。1997年12月1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分立的程序、对债权人保护程序、分立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配合新公司法的颁布与施行,对债权人异议权问题作了与现行公司法相同的处理。1999年1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实行,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行为进行了较详细的规范,使分立的法律规范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2002年为解决在企业改制中公司由于合并、分立等事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至此,我国对于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以公司法为主导,对所有公司分立行为进行调整,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辅助,分别对特殊类型公司的分立行为进行调整的立法格局。

公司分立本身作为一种公司改组的重大组织行为,在实行中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在发挥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价值的同时,对中小股东提供公平的救济与保护是分立中的重大问题。但我国目前公司分立立法现状使得分立实践缺乏来自法律层面的支持与引导,影响到公司分立这一重要制度的作用发挥,也影响到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公司分立法律制度,为公司投资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为中小股东提供应有的保护与救济。

二、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在公司权力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存在为控股股东侵害的危险。在公司分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对其利益保护是重点研究的内容。

1.分立中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收买请求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依第75条规定,对于公司分立情形,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请求权行使的程序,规定股东与公司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臼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此外,依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在分立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由法理解释,这种规定应当在于尽量减少这一制度可能造成的对公司资本侵蚀的消极影响。由以上我国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可知,相比于1999年公司法对这一制度未作任何规定而言,现行公司法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并且其对收购股份数量的限制也具有减少这一制度消极影响的作用,应当肯定。

然而应当看到,在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只对股份收买请求权行使中的股权价格决定程序作了简单的规定,未就股东反对程序、收买请求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异议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缺乏切实可循的操作程序,因此,建议我国立法完善对分立中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

2.独立检查人制度。对于公司分立,只有欧盟、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独立检查人制度有所规定,因而对这一制度作用与必要性如何认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总地说来,独立检查人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借助独立的社会第三方主体,为公司分立中分立公司与承受公司之间股份交换的公正性提供保障,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由于公司分立是将被分立公司的被分立部分营业或财产向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为转让,并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对价一股份,因而在这一过程中被分立公司与承受公司间股份交换是否合理是分立中首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各分立当事人间利益的公平与协调,尤其是对公司股东利益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调整,以保证换股的合理性。间接调整方法是借助于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由当事公司的董事本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于分割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等书类中详细说明鉴估之标准及结果,以达到对抵缴财产真实性和换股比例合理性的保障。这种方法实际上并未针对分立中换股比例合理性问题作相应的具体规定,而只是借助于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对换股比例合理性进行保障。依靠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固然可以对分立相关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也即由董事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在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等文件中详细说明财产鉴定估价的标准及结果。

在我国目前公司实际中,中小股东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不公正换股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能在现有法律规定体系下得到避免,因而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是分立法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独立检查人制度在换股比例这一问题上可以增强中小股东对分立的判断能力,为中小股东提供必要的保护,因而能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与启示。首先,我国应当在股份交换这一问题上对中小股东提供必要的救济。其次,对于救济的方法是否必须采取欧盟作法建立独立检查人制度则可以进行探讨与思考。由于独立检查人制度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检查人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的保护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有合理的检查人选任程序,如欧盟规定由法院指定,德国公司改组法规定分立审查人可由公司代表机关向法院申请,法院进行选任。另一方面,检查人一般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因而其独立性的保持离不开良好的社会诚信机制作保障。就我国目前社会现实而言,这两方面条件的满足似乎并不充分,因而这种制度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值得考虑,但作为法律发展来说,相信随着社会诚信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司法环境的逐步改善,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检查人制度则有建立的必要,这可以成为法律发展的方向。

3.股份分配规则。公司分立中,被分立公司将其部分或全部营业或财产分立出去,并取得相应的对价——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股份,而这部分股份要向被分立公司原股东进行分配,这种股份的分配有比例分配与非比例分配两种作法,前者指的是按照被分立公司中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的分配;后者指的是非按被分立公司中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的分配。股份分配是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比例型股份分配由于不改变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相应的股权结构,因而不会对股东利益产生太消极的影响,但非依据原持股比例进行的股份分配则使分立后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并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使股东间原有的平衡状态被打破了,因而对于股东利益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如何认识非比例型股份分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和各方利益的平衡是分立中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对于非比例型股份分配,境外立法一般都未作明确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立法。而德国与欧盟则作了明确规定,德国公司改组法第128条规定:必须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才可为非比例分配。欧盟第六号指令第5条第2款规定:在赋予少数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非比例分配。可见,德与欧盟的作法是对非比例分配予以承认,此外通过设定具体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来对中小股东进行救济,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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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点,患者时某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经当班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而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未挂完,时某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经医生及时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时某是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死亡。患者家属于2002年5月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受害人时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09460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存在医方的过失,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医方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对患方(即患者及其亲属)来说,也不存在他们在医疗意外中的主观过错问题,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们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就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三、双方分担医疗意外风险模式之不足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负责,实际上即是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这种风险(责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据,但就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从经济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患方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意味着他将承受起一定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上的负担非属于家庭计划之中,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对某些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更会使其生活难以为继。而医疗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危害,一旦发生,损害后果通常会比较严重。对此问题,风险分担模式并没有加以考虑。其二,对医方来说,医疗意外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无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医疗意外都要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作出一定的经济开支,累计起来将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据江苏省对医疗纠纷所作的一次调查显示,只有25%左右的医疗纠纷的真正起因是医疗事故。因此,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方就医疗意外分担部分责任,尽管不是全部责任,累计起来也将使医院难以承受。如何面对这种状况,风险分担模式也没有触及。

从社会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如个人及家庭难以消解这种经济负担,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则会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其二,对医方来说,负担难以承受的累计而至的巨大经济开支,必然会影响医疗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使医务人员因怕担风险,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不敢采用医疗新技术,只得采取自卫性医疗措施。这显然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阻碍整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患方群体及整个社会都不利。其三,风险分担模式对医患双方所关注的经济负担问题未加考虑,双方间的纠纷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只是在医患双方间对医疗意外风险的承担作出了划分,尚留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须设计其他解决方案与之配合应用,以期能更好地应对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双方间的纠纷。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危险发生存在可能、危险发生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并非故意造成的。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造成多大损害人们事先也无法预料,损害后果不确定;医疗意外也不是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危险,符合保险危险的四个特征,属于保险危险的范畴,可以作为保险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二,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无损失,无保险”,一般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由此而减轻或消除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维护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这符合一般保险制度的目的。

第三,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保险基本理论认为,任何社会成员都面临着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危险,单个人对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损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众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单个人抵御自然或者社会风险所存在的不足。在这一保险理念之上建立起来的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散于患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比单纯的医患双方分担风险的模式,自然有更强大的能力来消化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消除医患双方所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最终,可以起到化解双方间的纠纷,保障患方个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医方正常的生存、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医疗意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动因之一。通过正确面对医疗意外,认真总结分析,推动了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这些又能使后来的患者和整个社会获益匪浅。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消极化解式地应对风险,它还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意外灾害、保障自身安全、促进自身发展的积极意义。

五、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构建

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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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Medicalcare)作为国家和社会向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伤残的费用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已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按医疗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为2种:一种是国家强制的法定保险,由政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其目标是广覆盖,低保障;另一种是自愿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接保和理赔个人自愿投保的医疗保险。

病案(MedicalRecord)作为一种医疗档案是医务人员对病人的诊断、检查、治疗、护理所做的客观真实的文字记录,对病案科学合理的管理至关重要,它已成为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和理赔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

1病案的书写质量管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支付和理赔

1.1病案首页是病人结束住院诊治的总结其所反应的信息为测算医疗保险费率提供较完善的统计数据。为社保机构考评、监督医院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提供了量化指标。其书写要点是应填项目必须填写正确,完整,特别是正确的疾病和手术操作分类的编码,关系到理赔的费率。例如临床上“畸胎瘤”的性质一定要根据病理报告的描述进行良、恶性肿瘤,包括交界恶性肿瘤的区分。这就要求医生要书写规范的疾病诊断名称,疾病编码人员也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熟练的编码技术。

1.2入院记录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与特殊检查结果、诊断、诊断讨论、治疗计划讨论。其中现病史、既往史的描述对涉保理赔至关重要。现病史以主诉为主线进一步阐述疾病发病症状、体征、时间和病历中记录的重要阳性和阴性表现,治疗、检查经过,治疗效果等,不应出现逻辑性失误,这样为鉴定病案的价值做好基础准备。既往史是记录病人既往的一般健康状况,急、慢性传染病史,药物不良反应及过敏史,手术和严重创伤史及其他重要病史。按发病时间顺序记载,凡与现病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的疾病,更应详细记载。所有这些临床医生都应认真填写不得有误。有时因临床医生没有做有关的病史采集或笔误,以及患者故意隐瞒造成保险理赔时出现纠纷。

1.3手术和麻醉记录是手术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手术经过,麻醉方法和深度,术中输血、输液,及其他药物使用情况。在此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记录要正确、及时和完整,如麻醉单上术中输血情况的记录是目前血液中心对输血引起的丙型肝炎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对人工材料的植入必须填写“植入医疗材料使用登记表”,并详细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因为不同的人工植入材料在医保的支付中是不同的。

1.4医嘱单是医嘱的执行记录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为医保部门审核医疗费用提供准确信息,有利于患者和医保部门共同对医院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为统筹基金的支付和管理提供客观依据,以使社保机构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开支,杜绝浪费,确保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医嘱单的书写要做到:(1)正确填写医嘱上端病人姓名、病房、床号、病案号和页次。(2)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的时间应准确、具体到分。(3)遇有手术或分娩病例时,在医嘱单上划一红线,表示线上医嘱停止执行。(4)对部分医嘱作废时应及时加盖作废章,以免引起重复记帐。

2病案的完整性管理使医疗保险机构理赔有了可靠依据

残缺不全的病案,不仅反映在医疗质量上不够严谨,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合理性带来困难,还使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得不到可靠的资料,同时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法律责任鉴定造成困难和不必要的损失。一份完整的病案是发挥其使用价值的必然要素,也是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为了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各医院都普遍提高了病床周转率,减低了病人平均住院天数,但是,由于一些检验报告滞后归档,在病人出院时有时正式的病理诊断报告还未完成。这就需要医生在得到各种检验报告后必须及时归入病人的病案中,以使病案的完整性得到保证。例如医保机构在对病人使用白蛋白时,决定是否支付报销的依据就是病人的血液报告里的白蛋白指标。又如医疗保险文件规定,应用抗霉菌药物必须有霉菌检出的阳性结果,否则按自费处理。这些都需要从病案中相应的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依据

3病案的供应和保存也影响医疗保险的理赔

3.1保证病案及时提供病案作为保险理赔和支付的重要依据,如在医保机构和保险公司需要查阅时不能及时提供必将影响理赔速度。因此要求病案管理人员做到病案的及时收回,及时归档(包括整理,装订,首页电脑录入,上架),坚持和完善病案借阅制度,杜绝病案遗失。病案管理工作中的任何疏忽大意,都会影响病案的正常供应,进而影响病案的使用包括保险理赔。为此,我院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奖惩制度,责任到人,保证病案的及时收回和避免遗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2病案的保管也会影响保险理赔如没有完善、科学的病案管理,不能提供病案资料将直接影响患者得到合理的赔偿。病案保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病案的供应和使用。因此,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地规定病案保管期限,并做到病案上架及时,排列有序,整齐清洁,查找方便,完整无缺,防止损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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