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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营权与管理权的渐渐分离,企业的所有人将其企业交由经理人来管理经营,所有人则对经理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而所有人获得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手段则是看其财务报表。因此所有人必须聘请会计师来审计其企业或公司的财务报表,以断定其是否真实可靠。按照JensenandMeckling的产权理论和理论的观点,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前几年发生的美国的安然事件以及我国的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夏、大庆联谊等恶性造假事件,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丧失职业道德的探讨。
一、被审计单位直接委托事务所审计是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外在原因
目前,在我们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是被审计单位直接委托事务所来对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原本是企业的所有人基于了解自己企业的业绩的需要而对其审计,因此应由企业所有人来委托事务所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审计,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分散开来的,如果要每年由其集合起来商定聘请哪个事务所进行审计,其成本过于昂贵,因此都简化成由企业的经理人来决定委托谁来审计自己经营的公司。由此以来,被审计单位反而成了委托人,聘请哪个事务所、以及支付事务所审计的费用也是由其来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反倒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种委托模式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造成了很大影响,表现在:
1.事务所在经济利益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己来选择聘请哪个事务所来进行审计,由于其在审计业务这个买卖交易中属于买者,处于主动地位,使得注册会计师这个卖者处于被动地位,由此便会使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如果其坚持保持独立性,很可能保不住自己的饭碗,其代价过于昂贵,在面对造假的收益与保持独立性的成本时,很可能会选择前者。
2.事务所之间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现在的大小事务所存在的不少,由于其都属于审计业务这个交易的卖方,有可能为了招揽生意而造成恶性竞争,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的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用不正当的手段争取争取客户,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缺陷是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内在原因
对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其自身行业存在一些缺陷,是其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内在因素。
1.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素质不高。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其一贯所审计的行业较熟,但往往换一行业则不熟悉,在业务上不熟练,造成很多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比如近几年基金公司发展的比较迅速,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对其进行审计时,由于对该行业不清楚,造成审计成了走走形式,没有认真仔细的核实其收入、成本的核算等。另外,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差错后,面对被审计单位给予的利益诱惑无法抗拒,并且其考虑到造假后被发现而受惩处的几率很小,因此“权衡利弊”,也会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2.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不合理。目前,我们国家的很多事务所,管理比较混乱,对自己的员工的激励措施不够,无法留住优秀人才。随着“四大”在中国的安营扎寨,其对国内的事务所冲击甚大,使国内的事务所的发展空间受到了限制。国内的很多事务所,会计师在其工作时间一般都不长,工作1年~2年便会跳槽到企业或其他待遇更高的所里,究其原因便是对员工的激励措施不当,而且长时间的无报酬的加班是家常便饭,晋升又是难上加难,很多会计师便形成了“跳一槽,升一职”的惯性思维。3.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被当作行业规范,出现的很多案件中,由于其判决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准确的职业判断,因此很多法官都很难判决,专业性质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于会计师造假的惩处方面的法律便难以落实,使其成了表面文章。
4.监管体制没有力度,注册会计师舞弊被查处的风险较低。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尚不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力不从心。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其被查处的风险比较低,造假被发现而受惩罚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很可能在保持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三、对影响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的改进措施
1.注册会计师自觉提高自身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应该完善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各个行业都要了解其业务流程。在审计业务之前,提前参加培训,关注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流程,收入、成本的核算等,清楚其基本操作后,再去有针对性的审计则容易的多,而且也比较容易发现问题。
2.事务所完善其对员工的激励措施。目前,我国在向国际趋同,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都在向国际趋同,那么对员工的管理也应借鉴国外的好的经验。在事务所工作比较忙于奔波,工作比较累,因此各个事务所在待遇方面应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很多优秀人才因不满自己的薪酬,而向四大进军,这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国内的所的发展。国内的很多所出现了员工免费加班的情况,这样的待遇想留住优秀人才很难,而且注册会计师在面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时,作出让步也可想而知。
3.完善相关专业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治理行业执业环境,给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提供法律保障。
4.确认协会、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大事务所和会计师违规被查处的风险,也就是加大其违规成本,使其违规成本大于其即得利益,增加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民事赔偿范围,在外在因素上促使其保持独立性。
5.逐渐改变审计委托模式。由现在的被审计单位委托事务所审计改为有证监会来公开招标聘请事务所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各个地方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其对证监会负责。由证监会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避免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的利益接触,从客观方面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总之,对于影响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的因素,要从外在的影响和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加强两个方面来避免,改变我国现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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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的独立性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坚守职业道德,遵循审计制度,对不合规事项着力严查,对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进行排查,保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离开了独立性,审计就形同虚设,高校审计工作的开展也会走向恶性循环,失去监督意义。
2.审计结果的独立性是保证审计质量“、纠错查弊”的重要依据。
高质量的客观审计报告,是建立在对审计证据的认真分析和仔细调查之上,审计组在审计过程结束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在权力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重视下,应该及时得到响应。这是保证审计质量,防范于未然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如果被管理层意识左右,缺乏独立性,之前的审计工作就毫无意义。但是在实施具体审计的过程中,由于高校内审机构的特殊性,其只是属于学校的一个职能部门,存在着诸多影响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消极要素。
二、影响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消极要素
(一)内部审计制度缺失
经调查发现,目前没有规范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仅靠审计署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约束,缺乏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部分高校在审计过程中没有一套严格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标准,审计范围及流程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文件,导致审计随意性大,人为审计风险增加,审计结果也没有专门的程序进行上报,易被人为修改,缺乏独立性。制度的缺失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在审计重大问题上得不到有力支持,内审人员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也缺乏保障。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规范
1.领导不重视。
很多高校领导认为,审计部门是学校下设的内部机构,应该完全服从学校需要,它所做的一切也必须为单位服务,极易出现为维护小团体利益,而人为削弱审计监督职能的行为。有些领导没有创设发展内审机构的动机,只是为了响应中央文件而设立,对内审部门缺乏重视,很少顾及内审工作。目前尚有很多高校的内审部门与纪检部门合署办公,有的放在财务、监察或者纪检部门之下开展工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内审的独立性,阻碍了内审作用的发挥。
2.内审人员素质、业务能力不高。
在内审人员的配备上,高校较多出现从其他部门调入教职工或者兼职人员,有些高校审计部门人员配置不合理,人手较少,部分人员不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从业资格,具有注册会计师(CPA)或者内部审计师等证书的人员更是寥寥无几,部分人员对业务一窍不通,导致审计工作有名无实,同时也易产生关联关系,这些都造成内审人员及机构的不稳定,不利于内审机构建设。由于缺乏重视,单位很少开展审计培训及继续教育,这使得审计工作难以继续拓展,独立程度不高。
(三)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不合理
由于高校内审人员薪酬和业绩评价等切身利益直接受单位控制,内审人员的人事调动、工资奖惩不跟工作直接挂钩,甚至因为得罪个别领导或者部门,对自身产生消极影响。这就造成审计人员消极怠工,不敢审、不愿审或者使审计流于形式,仅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者相关文件规定,审计独立性大大削弱。工资待遇的滞后也直接影响优秀审计人员的引进,审计人员工资通常按行政人员对待,薪酬低,与其他部门相处较难,这也导致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愿从事内审工作。
(四)其他影响内审独立性的不利因素
高校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是受私人关系的影响。一方面由于高校审计部门借调人员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审计人员之前在被审计单位会计部门工作,私人关系普遍存在,特别是基建项目审计涉及金额较大,审计人员自身未消除关联关系等不利影响,直接导致风险的增加和资金的流失。另一方面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部分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人员关系密切,经济责任审计只是一种形式,甚至完全以领导的意志为准,成为服务他人,给个别领导干部提供有利证据的附属。另外审计范围偏窄、审计方法落后等问题在高校内部审计中普遍存在,这些都导致一些经费管理漏洞及风险不易被及时发现,使内部审计失去监督管理的作用。
三、强化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1.加强内审法制建设,制定内审实施细则。
法制建设为确保和巩固内审地位十分重要。相关的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已有的审计法规,加强内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保障,同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内审人员的职责和范围,为保障内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制定相应的内审实施细则,为高校内部审计提供操作指南,高校内审部门依次制定科学的审计流程和标准,并根据被审计部门的业务情况确定审查范围,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制的健全给内审工作和内审人员提供双重保障,既保障了内审工作的合法开展,又提高了高校内审的地位和独立性。
2.健全内审机构,提高内审权威性。
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不能依附于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高校内审机构可以有以下四种设置方式:(1)在学校领导之下,与各种职能部门同级;(2)在分管校领导之下,各种职能部门之上;(3)在分管校领导之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4)在财务部门或纪检部门设置内审机构。以上四种方法在高校内审机构设置中都比较常见。为了提高内审独立性,我国高校应该采用在校长直接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审机构管理体制,确保高校内审部门具备较强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审计权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高层次地位。
3.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首先,在内审人员的配备上,应当根据学校审计业务的范围,合理配备内审人员,避免人手不够出现把关不严的情况;其次应当采用校园招聘或者人员竞聘的方式,使内审人员专职化,业务能力强,提高内审人员独立性,保证学校内审机构的稳定;再次学校应当定期对审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并选派专业素质强的内审人员外出进修培训,提高内审部门的整体水平;最后学校应当“专岗专设”,使内审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称挂钩,在内审工作岗位上,教职工可以参与职称评审并享受专业职称待遇,通过提高薪酬待遇,能够吸纳更多高水平的专业审计人员,提高内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4.转变审计方式,突出审计实效性。
审计工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事后审计,还应重视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事前和事中审计能有效的衡量被审计单位的风险和效益。加强管理教育资金的划拨、预算和使用,使审计工作贯穿始终,达到有效监督的作用。在审计过程中突出审计重点,提高风险敏感性,把握审计要素,转变传统的审计方式,全面实现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和覆盖面。通过审计工作规避资金风险,促进学校发展,提高审计实效性。
5.采用部分审计外包,弥补内审不足。
对于审计机构不够健全的高校,可根据审计业务和范围采用部分外包审计方式。因为社会审计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外聘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更强,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更具独立性,能够发挥优势弥补内审不足。同时高校保留审计机构,可对学校各种经济事项进行经常性审查。双管齐下,有利于高校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提高。6.重视审计结果,加强审计整改。审计结果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内审部门在学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为避免审计结果被人为改变,学校应当制定《审计结果运用》等规章制度,保障审计结果如实反馈到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如期进行。内审部门应该安排相关人员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后续整改工作,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容姑息。在后续审计上,通过认真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高校内审部门应当注重维护审计网站,公布学校相关的内审工作制度、标准和工作条例,及时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网站上进行披露,使广大教职工理解审计工作并形成舆论监督氛围。审计工作的透明化有利于提高学校内审地位,树立审计形象,提高领导及教职工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全校监督更好地增强审计独立性。
二、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1990—2012年沪市A股7436个数据,剔除ST、金融业及奇异数据后剩余约6800个数据,其中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约6370个,非标准审计意见数据量较少,仅430个,占总体数据的6.3%,因此进行总体图表分析不够直观,本文选择将图表分析集中于非标准审计意见,表1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任期(部分),其中,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不同事务所审计任期用分号隔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同一事务所的不同审计任期用顿号隔开。图1为2012年沪市A股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的散点图,图2为2012年沪市A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的散点图。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初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大多在5—7年及以下,其中小部分数据显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在10年以上,这很可能是因为该公司在这一时期经营存在较大问题,容易被事务所识别,但这一现象并不影响整体趋势。数据还显示出,公司如果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那么很有可能在未来的年度中也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图1表明,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较为均匀地散落在各个时间段内,没有明显的特征,而从图2却可以看出,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多集中在5—7年及以下,即认为审计任期在5—7年及以下的事务所审计独立性较好,这同1990—2012年沪市A股的整体数据特点也相吻合。2、多元变量回归分析通过上述描述性统计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即认为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存在影响,因此进一步运用spss分析工具对二者进行回归分析,并分析控制事务所规模、上一年度审计意见、公司资产负债率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上述公式中,Y代表审计独立性,非标准审计意见取1,反之取0;X代表审计任期;X1代表控制变量1,即事务所的规模,国内十大所取1,反之取0;X2代表控制变量2,即上一年度审计意见,上一年度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取1,反之取0;X3代表公司资产负债率;β0••••••β4为模型系数。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模型的多元回归分析采用强制引入法引入自变量和三个控制变量。如表3所示,审计任期X的相关系数为0的概率为0.577>0.05,即认为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没有明显的关系,也就是说,采用spss分析工具下的多元回归分析看出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并不显著。
一、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内部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影响。
1.审计委托关系。民间审计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物。如果说所有者和经营者形成第一委托关系的话,那么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构成第二委托关系。注册会计师和经营者共同处于人的位置,因而容易产生共谋。除有共谋的可能之外,我国的审计委托关系还存在失衡。根据我国的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但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使得财产经营者取代了财产所有者,审计实际委托人变为公司董事会甚至管理者;二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的均值为58.9%,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另一项表明,我国每家上市公司平均拥有外部董事仅3.2人,平均内部人控制度为67%,内部人控制度超过50%的占样本总数的78%。这些足以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使选聘制度失去意义。
另外,我国现行的民间审计收费制度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从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对被审计单位形成经济依赖。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其所需要的报告。
2.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提供审计服务一直都是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竞争也最为激烈,可是近几年该服务的边际利润和所占收入的比例却不断下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从非审计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却不断提高,这就使会计师事务所乐于接受和提供非审计服务。当非审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超过一定限度以后,人们就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更注重非审计服务,外界的相关利益者会担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机会而忽略甚至是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因此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3.审计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方面的影响。我国审计市场的现状是供大于求,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因此,作为供应方的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特别是规模较小、资金不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性更大,在面临生存的竞争压力时,为了争取客户很容易被客户的管理当局收买,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影响。
随着审计任期的延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不断增多,关系越来越密切,从而可能为了避免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产生不利影响而放弃应坚持的原则。另外,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内部来看,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和审计知识的掌握比较充分,而对其他知识比较缺乏,由于缺乏一些专业知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不得不依赖被审计单位的指导和协助,这种依赖必然会削弱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个体只要是理性经济个体,就必定要使其个人效用达到最大。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个体,也必然要使其个人利益达到最大。要实现此“目标”,通常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财富最大化,亦即对个人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人现值量最大化;二是与未来的现金流人现值量相关的风险最小化。许多文章在分析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时,将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欠缺作为一个主要原因;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每一次审计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充分权衡了其个人收益与风险之后做出的选择。
我国颁布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当注册会计师面临诱惑时,很难再按职业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了。
(三)我国的审计市场还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
在美国,审计行业被认为具备典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特征,但在我国,无论从行业集中程度来看,还是从收费水平、人均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来看,审计市场还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能提供有偿审计服务的事务所很多,但接受审计服务的客户相对稳定,因而出现“低价揽客行为”和“削价竞争行为”等非正常情况。“低价揽客行为”是审计人员在初次审计聘约签订时愿以低于初次审计成本的审计收费获取审计聘约的初次签订权,以期望取得客户的长期合同,而初次审计少收的审计费用将在以后的业务中得到补偿。“削价竞争行为”是事务所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而进行削减收费价格的无序价格竞争。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导致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丧失,审计人员有可能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不能自行执业,审计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直接进行。目前事务所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但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小、散、乱的局面,许多小事务所还处于生存阶段,承接业务时必需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审计收费是注册会计师生存的重要来源,也是导致会计事务所竞争的突出问题。一方面事务所通过竞争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另一方面竞争又使事务所以降低审计收费来取得审计业务,因为低收入比没有收入强。由于审计市场是供方市场,使打折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过低的收费影响到审计程序执行完善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使注册会计师无法收取到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外部环境因素
(一)宏观环境因素
1.证券市场和政府方面的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致使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比较轻视。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投机成分很浓,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新股发行和定价方式使一级市场的证券需求远远大于供给,使得本应关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公众股股东无暇关心是谁提供了审计服务。因而上市公司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不少股民认为只要买到发行的新股就会有高额报酬,至于该公司有没有真正达到发行新股的条件、在审计中被出具什么类型的审计报告等并不重要,这就相对降低了审计风险。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股权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往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掌握着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因而上市公司管理者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机。
由于我国公司发行新股的成本较低,而取得上市资格就意味着拥有几乎无偿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机会,因此地方政府会为所属的争取这种宝贵的资格。在这种环境下,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博弈的不单是企业还有政府,加上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更多的是在宏观上规范市场秩序,在短期内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所以在政府看来不能与上市公司相提并论,有的政府可能通过一些渠道授意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和验资的过程中提出有利于企业的意见。
2.企业方面的影响
经营者的权力过大与现行社会审计的委托制度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讲,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中,经营管理者对公司进行经营,注册会计师是接受股东的委托对经营者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审计报告将信息提供给委托者。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将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集于一身,有三分之一的公司总经理本人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重要成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尽管聘用、更换会计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区别,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者的聘用、审计费用的多少等事项,会计事务所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会计事务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监督机制和法规方面的影响。
外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因而很难对我国目前的四千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我国已颁布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何为“情节严重”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这就为量刑的过程提供了一定的缓解空间,也为有效执行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各民事处罚的方式也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重于对个人的处罚,即使案情十分严重、作假手段十分恶劣,也没有对主要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在现行制度下,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很小,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注册会计师有赌博的心态,因此造假也就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二)信息不对称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的另一外部原因
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及产生的知识分工使绝大多数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日益不对称,加之审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外界很难评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较小的外界压力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易于受到利益的诱惑,丧失应有的独立性。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审计收费,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限定审计委托主体
审计委托入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这种现象,在中外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解决的办法是要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严格区分,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人士脱离关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其免受管理当局的左右。可供选择的是: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割断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的联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一个公司内部机构,该委员会主要负责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支付审计公费。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处理与独立审计人员的关系,改善内部审计控制,并建立适当的政策来禁止公司雇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_律的活动。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绝对的权利来聘用独立审计人员孰_确定审计费用和解雇审计人员。另外,审计委员会应当与独立审计人员保持单独联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报告,并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的全部服务。通过轮换审计委员会主席或许能增强审计委员会自身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出或批准公司独立会计师的聘用和解雇。
(2).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政府部门组织成立一个“审计委派处”,由该处负责委托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进行审计,并由该处向企业收取审计公费,转付给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国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现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了注册会计师常与企业管理当局串通,丧失独立性。为了解决这个,我们必须为广大企业找一个“虚拟所有者”审计委派处这个“虚拟所有者”只是代行所有者对财产的监督职能。具体的操作过程是二年终审计委派处根据各企业规模、业务的复杂程度,按一定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审计公费,然后由它委托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之后由审计委派处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公费。审计委派处同时负责将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公布于众,为广大公众传递真实的会计、审计信息。
2、确保审计收费的数额
(1)从短期来看,各地注协应监督各会计师事务所遵循最低收费标准,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脱离开与企业的关联,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事务所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不实行最低限价将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难以生存和。具体事例就是1998年发生的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全部放开,在一段时间的运作后,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与改制前相比减少了一半,但日子并不好过,虽然同时期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年度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扩业务量相对有了增加,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刚刚改制完成,承受不规范会计市场环境能力差,再加上压价无序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收费水平普遍降低。与此相匹配的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难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难以提高,风险加大。可行的做法是,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取全行业集体签约的形式,协议制定本地区执业收费最低限价,并相互监督,确保所达成的协议顺利执行。监督的方式可以是由行业协会不定期召集会计师事务所开会,讨论行业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最低限价的执行情况;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举报的方式相互监督,如果有确实违反了最低限价的,在全行业内通报。
(2).从长远来看,必须进行供需调整,使供需达到平衡,由市场自主决定价格。这个市场有别于一般市场,它的供给要素——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督体系的主力军。对这一市场不宜让其完全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在供过于求时,靠供方压价竞争,要素流失,求得平衡。这样会使注册会计师职业不稳定,特别是在目前市场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流失的要素不是劣等的,反而可能是优等的,因此政府应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来解决失衡问题。应建议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以通过作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惟一途径;严格控制新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组织专门人员不间断地确定各时期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规模。
(二)、改革事务所“挂靠”体制,进一步规范事务所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我们仍应注意到脱钩改制之后尚存的一些问题,即“挂靠”体制的惯性,中注协乃至全社会都应积极地采取措施,改正问题,修正错误,使脱钩改制工作真正地进行下去,使事务所真正独立于挂靠单位,注册会计师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可供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完善行业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地位
目前,我国关于合伙经济组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此为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尤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可通过采取提请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或制定并出台更具有操作性的《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等办法,就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性质、地位、组织框架、运作模式、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等做出符合国情的相应规定,以完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运作。
(二)、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的规模,提高企业自觉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自觉性
一方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律的规定,确保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市场,减少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规定选择事务所进行审计,使之逐渐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同时,对于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一经查出,应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纵容。
加大对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监督力度,针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普遍不高的状况,检查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促使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的可信度。利用改制的有利条件,促进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加强对合伙人的,提高合伙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引导合伙人认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三)、扩展管理咨询业务,增强事务所的竞争力从而增强其独立性
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管理咨询业务己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然而,同时提供审计和管理咨询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种种不利的,但我们不可以因为这个原因而将管理咨询业务排除在外。我们惟有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将这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可供选择的方法有两种:
(一)、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内下设两个部,一个是审计部,另一个是管理咨询部
审计部只负责审计工作,其内部人员属于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咨询部只负责管理咨询工作,其内部人员属于从事非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部与管理咨询部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组织关系上应是完全独立的。利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同一注朋会计师既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又为这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可以有效地减少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我们将事务所人为地分为审计部和管理咨询部,但这两大部门同样还是隶属于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相互之间的联系、业务协商是不可避免的。
(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将审计业务与管理咨询业务分开,分别设立审计事务所和管理咨询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仅从事审计业务;管理咨询事务所仅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这种方法从本质上讲是十分的。可以将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严格地合理分开。但这种方法在实践中较难运作。原因有二:一是现有事务所己经形成了审计与管理咨询业务共存的局面,较难将管理咨询业务从事务所中分离出来:二是各公司基本上已适应由一家事务所为其既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又提供审计服务的现状,一旦将二者分开,它们不得不找两家事务所分别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增加了它们工作的复杂性,将招致它们的不满。
(四)、通过限制政府权利介入以及完善外部市场环境来消除外部影响因素
(一)解决权力细分市场问题
权力细分市场最大的弊端是助长了事务所的贿赂和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在问题是如何制约权力,使权力在推动市场的同时不干预市场,也就是说在不该权力介入的地方权力要退出市场。一些人将希望寄予中注协,希望其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实际上,中注协在这方面己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要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还需依靠更高的权力机构和立法形式来综合加以解决,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法律。
(二)解决政府直接干预问题
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进行干预的这种现状急待于改善。首先,我们可寄希望于中国证监会希望它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各地政府部门干涉上市公司的权力;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即以法制权,就目前来说这项措施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的权力是相当大的,有时可能会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
(五)、通过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来完善法制
当注册会计师因偏移独立性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时,法律上规定应由相应的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限制注册会计师偏移独立性的必要法律制度保证。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对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民事赔偿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以及赔偿判决程序问题等几乎没有涉及,法律制度的残缺,是导致当前注册会计师屡屡违规的关键因素。因此,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促使注册会计师自觉恪守审计独立性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
首先应完善民事赔偿实体规范。正确划分民事责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助理人员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委托方与其他相关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所负法律的界限。完善处罚方式,对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责任,除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外,不能以对公司的处罚代替对犯错的董事和经理的处罚。其次,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机制的管辖权限界定方面,从民事赔偿诉讼的专业性、技术型和节约司法成本考虑,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或专属管辖来确定由特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允许投资者单独、通过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公共基金组织等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或实行律师的方式进行民事赔偿诉讼。
四、结论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己经困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十几年,已经根深蒂固,绝不是仅靠几项措施就可以彻底解决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方面己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问题仍然存在。审计独立性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广大注册会计师、审计管理机构不懈的努力方能实现,这有待于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惟有这样,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才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才能敢于打开国门迎接挑战。
主要:
1李君.论审计独立性.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主要形式:一是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二是在财务部门下设审计机构,三是未设机构只配备相关的审计人员或者由财务人员兼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内部审计,要么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进行管理,要么就是由财务机构直接管理。如此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使得内部审计仍然参与了企业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要向企业主管财务的领导汇报工作并对其负责,受组织或者个人的控制与干预,不易保持其独立的监督、评价和鉴证者的地位,无法实现相对的独立。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限
独立性要求审计人员与审计单位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但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其福利待遇、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等,都要依赖并受限于企业,并且大多情况下审计人员也无法实施有效回避,无法做到精神上的独立,无法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保密。
(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独立性受限
虽然我国的宪法、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法律法规对审计独立性做了规定,且要求内部审计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现象比比皆是,重制定轻执行、重表象轻实质、重形式轻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确保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有效路径
(一)提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其属性之一就是审计机构的独立,而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受限的原因是其设置缺陷与隶属关系不明。要提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就需要弥补其设置的缺陷,厘清其隶属关系。首先,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会机构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会机构合署办公,更不允许不设机构只配备相关人员甚至是由财会人员兼任的情况存在。其次,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制衡关系,不妨采用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将内部审计机构直接隶属于企业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可以直接隶属于企业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或总经理递交工作报告。因为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总经理是企业决策执行的最高领导,他们在企业经营决策、经营管理中属于最高权威。在董事会或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使其有别于其他职能部门且高于其他职能部门,不仅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相对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而且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
审计独立性的另一属性就是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而实践中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性受制于自身利益和素质的羁绊,所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首先,必须突破现有的利益链,使内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不再依附于企业或领导,将内审人员的福利待遇、职务晋升与其工作绩效直接挂钩。因为工作绩效是完成工作的效率与效能,包括工作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益等,所以只有将内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审计事项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益相连,才能有效激励他们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实现审计目标。其次,要全面提升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因为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内审人员只有具备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职业素养,才能保持精神上的独立,既不使自己的判断从属于他人,也不以个人的偏见来左右职业判断,能够以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保障审计结果的真实。
(三)优化内部审计队伍结构
随着知识竞争和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环境和利益相关各方期望也在不断变化,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也愈来愈高,所以,就审计环境和审计资源有效运用而言,优化企业内部审计队伍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优化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机制,注重后续教育,使其从事内部审计业务活动时,具备审计、财务会计、税务金融、统计分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知识,保持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主要环境风险,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增强工作成果的可信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优化内部审计人才的引进与退出机制,打通人才交流与晋升通道,确保队伍结构合理,打造一支复合型的人才队伍。三是建立审计队伍的职业行为规则,规范监督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保持诚信正直的职业操守,以应有的职业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树立良好的审计队伍形象,提升自身公信力。
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审计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当人类文明的发展出现了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财产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产所有者既有监督和审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财产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经济责任者的义务;财产管理者既有要求对其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有忠实地管理受托财产并报告管理结果的义务。显然对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审查。第三者置身这种受托责任关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独立地审查,其结果才能为受托关系双方接受。可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包含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分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时,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的实际结果。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场竞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
2.生存压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裂变”效应就出来了,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低下也就成为必然。
3.政府干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政府干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往往还会寻求其可依赖的行政权力的帮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行业,还在以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会议传达、权利制裁等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个别事务所承做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预审计意见。第三,一些被审计单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门的某些关系,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事务所施加压力,影响审计意见。虽然事务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册会计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如果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不会真正独立。各事务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审计质量也不会真正得到提高。
4.监管体制不到位,被查处的风险较低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尚未修订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如何界定没有依据。行政监管从两年的实践来看,似乎也有些力不从心。行业内几乎人人知道的,许多业务是靠给予回扣、信息费等影响独立性的手段获得的,部分项目的意见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发表的情况,目前基本上未查处过或查处的比例小,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其收益和风险还很不对等。也就是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假或发表不恰当意见后查出的比例较小,使得其为了丰厚的回报会不考虑风险而丧失独立性,做出有损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违法违纪事件。
(二)内部因素
1.事务所同时进行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存在利益冲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常常角色互换,事实上参与客户的管理决策,使独立性受到损害;同时,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取利润丰厚的非审计服务业务,也可能会压低审计收费或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审计师应该有能力发现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客户说“不”。然而,在另一方面,审计师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客户的多少,说“不”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这是审计师常常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2.事务所收益分配与职业责任不匹配以及管理层的商业意识太浓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事务所中由于控制权高度集中,利益高度集中。对利益如何分配,无制度制约,由负责人说了算,也无人监管。这就使得收益低下者可能不尽心尽职,丧失独立性;而同时权利层在利润高于一切的指导下,会忽视和降低对独立性的关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处于发展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迫于生计,为了抢夺市场,扩大规模,会违心服从委托人的意愿,甚至参与造假,使注册会计师虚假信息。
3.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局面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同时挂靠好几家事务所,采用“游击队的战术”,这个事务所出了问题跑到另一所照样工作的事情经常发生;一名注册会计师招集一帮临时业务助理人员,承接项目后,主要依靠业务助理人员去完成,出具审计报告,最后由未亲自参加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情况普遍存在。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已无必要或无暇考虑审计的独立性,可想而知,审计质量下降也就不足为奇。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是客观公正的前提。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诚信产品,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应对的措施:
第一,依法治理行业执业环境,保护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提供法律保障。目前行业发展中出现体制不顺、社会失信、市场混乱和权利保障度低等影响独立性的问题,大都与法制环境有关,因此完善行业管理体制,界定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范围,明确法定执业范围,确立内部的管理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等,给注册会计师一个公正的执业环境。
第二,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单个注册会计师要树立起富有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誉,代价是十分昂贵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可以降低这种代价,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息,而且会维持执业信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法有:其一,负责资格鉴定。为了维护信誉,协会要求其成员在入会前参加入会考试,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的称号,从事与称号相应的业务。其二,进行执业培训。为了保持和提高执业能力,协会要求其会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续教育,学习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其三,成立执业道德委员会,监督会员的行为。当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表现低于协会标准时,协会可取消其审计资格。协会的会员资格起着一种约束作用,就像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一样,失去资格就意味着失去收入。
第三,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业务的监督与指导。事务所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既能增加事务所的资本积累,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又可以吸纳贤才,促进事务所内部的人才结构日趋合理,进而增强事务所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环境的能力,以更独立的姿态立足于审计市场。同时应充分考虑非审计服务业务与审计业务存在的潜在冲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监督与引导,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受损害,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指明:独立是客观、公正的前提。独立性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可见,审计的独立性是开展审计业务的前提,是审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
一、独立审计市场需求不足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方面是企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内在需求,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为了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或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是为了应付上市公告、政府监管以及应付年检、贷款、纳税等对企业强制审计的要求。这种基于需要,不得已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状况使企业认为社会审计的作用不大,不愿接受审计,形成潜在的需求空缺或不足。
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主管部门对报表信息的特定要求与财务处理规定的判断标准容易存在差异,难以与注册会计师查出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一致,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不受重视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极易丧失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动力,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不强,执业质量不高。
二、审计关系失衡对独立性的影响
独立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审计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公司管理当局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即管理当局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并对公司管理当局有经济依赖性,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弊端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不独立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独立审计与国家审计相比,它应完全处于中立的地位,只受法律约束不受行政干预、不代表任何所有权人和其他经济关系利益的社会审计组织。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未独立的状态。一方面权力主体有意或无意地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和独立审计市场的基本秩序,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期望依赖有关机构和政府官员的权力去分割独立审计市场。因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屈从权力主体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在独立审计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审计缺乏应有的客观公允性。
(二)审计收费的随意性和依赖性的影响
只有按规定的标准公开收费,杜绝或有收费,才能够保持审计独立性。目前,每一份审计报告都是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讨价、还价的结果,委托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购买“审计”,注册会计师则为获取利益而承担风险进而丧失独立性。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无序竞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占有市场份额、保持客户,不惜降低审计收费,从而导致审计独立性丧失。
(三)非审计服务的影响
非审计服务的高额收费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一方面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服务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由于害怕失去非审计服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妥协有可能在财务审计方面网开一面,在收取高额非审计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是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另一方面当非审计服务的收费超过审计服务的收费时,便会在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形成市场竞争,造成审计服务竞争力趋弱,对审计服务的质量有一定影响。(四)注册会计师个人与客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个人与客户之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一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某种财务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这是产生独立性风险的因素之一。
四、行业监管不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目前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几乎没有。这种单一的处罚手段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纵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增加了执业风险,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保持独立客观的自制力。
五、针对目前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管理者要把审计同自身利益结合起来
国有股份公司管理者缺位现象亟待改善,只有真正的国有管理者把自身利益需要同对审计的需求结合起来,才会有真正的审计需求市场。公司管理者要把独立审计作为改善自身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真正地从内在要求上需要审计的监管,堵塞自身的漏洞。
(二)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规范政府对法定业务的需求,改善审计关系,理顺审计需求秩序,给事务所以真正的经营自,从根本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
(三)改善事务所的经营现状
适当控制公司管理当局的权力,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从而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防范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规范审计收费,按规定的标准公开收费,杜绝或有收费。对某些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下降的、特定的非审计服务应当禁止。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则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接受对该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职员,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政府审计是指有独立的第三者依法对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它是政府审计机构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我国政府审计机构自成立以来属于行政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审计的发展,审计机构存在的独立性缺失问题日渐明显,严重影响并阻碍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和进一步发展。然而,政府审计缺乏独立性会导致错误的审计原理,使得审计人员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不能向纳税人负责,审计工作失去意义。因此,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有助于国家完善政府审计职能,使政府审计更好地执行。
1. 对我国政府审计内涵及其独立性的理解
我们日常意义上的政府审计与法律制度和章程中的国家审计内涵基本一致,根据李季泽先生在《国家审计的法理》中的阐述:国家审计可以表述为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向全体纳税人负责,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国家监督。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能就是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各项审计工作从不同角度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状态。所谓的独立性包含下列几层含义:机构独立、经济独立和人员独立。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最根本的属性,现行体制毫无疑问缺乏足够的、必要的独立性。缺乏独立性的审计制度必然存在重大的甚至是致命缺陷的审计制度。
2. 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问题的表现形式
2.1审计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不完善
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型,政府审计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将审计机关放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使政府处于自己用钱,自己办事而又自己审计这种模糊的位置,此外,双重领导机制也制约了审计的监督职能,与审计的独立性相冲突。
2.2政府审计过程中经费不完全独立
李金华审计长曾说道:审计监督的有效性突出地依赖于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当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既要依法对本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又要将本机关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这种状况不利于审计机关充分获得依法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支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因此经费不足或财务方面受制约也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
2.3审计的法律体系不明确
我国的政府审计准则并不像注册会计师准则那样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政府审计机关虽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等,但是对于相关的处理权和经济处罚权,我国相关的《宪法》、《审计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说明。政府审计机构只有拥有法定执行权和判决力,才可不依赖于其他组织机构,才能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2.4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够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性、客观性的职业原则,而更多的基层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审计独立性的理解不深刻,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和技巧,现代审计技术手段掌握不够。
3. 提高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3.1改革现行的审计体制
纵观审计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及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律,我国的审计体制应该逐步由行政型体制转变为立法性审计体制。在领导体制上实施垂直领导体制,即省、市、县国家审计机关的人事、工作及经费均由国家审计署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要求最高审计机关具有像司法部门的立法机制,但是这种改革无论在实行和接受方面都需要过程。
3.2政府审计在法律地位上的确立
在立法型国家审计的模式下,政府审计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下确立了政府审计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其他权利,不受其他权利的制约和干预,是审计权向人民负责,只服从于法律。在我国,将国家审计隶属于最高权力机关,但在组织上独立,在职权上向最高国家权力报告工作,接受最高权力机构监督,使其职权在行使时具有独立性。
3.3合理有效地确立经费来源
改变传统模式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经费逐渐转变为实行垂直领导模式,这样避免了在经济独立方面受本级政府的制约,保证审计经费充裕,审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不受客观因素干扰,全面真实地做出报告。
3.4加大审计人才建设力度
人是审计业务执行的主体,也是审计文化建设的客体。首先,要健全审计人才工作机制。执行“逢进必考”制度,以“公开、择优、公平”的原则选拔人才,挑选专业素质强的人员;其次,要强化审计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审计人员参加专业资格考试,采取教育培训体系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审计人员的工作技能。除此之外,也可以聘请专业性较强的注册会计师帮助指导审计工作,使政府审计人员深刻理解独立性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使审计人员明确应当承当的经济责任。
3.5实行政府审计的同级监督,接受其他机构监察
我们可以通过各级政府审计人员之间相互检查来督促审计工作中的独立性。我国也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监察政府审计的审计监察署来监督政府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公开地披露政府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信息。
4. 在立法论的基础上,引进国外先进的政府绩效审计制度
一些西方国家审计机关最初同中国一样也是归属于政府,像英国和美国最初就是属于行政型,后随着国家政权格局的变化逐步脱离于政府而纳入了立法服务体系。中国政府审计也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隶属于政府体制的国家之一,所以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政务公开的趋势下,对政府绩效的评估越来越受重视,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可以通过分析发达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独立的专业审计机构不仅参与政府绩效评估,而且英美审计署的绩效审计也是一种主导型的政府绩效评估。国家审计机关在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中不仅发挥监督职能,而且要进一步发挥评价和鉴证职能,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评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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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市场中,独立审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频繁发生审计失败案例,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南方保健”等,严重地威胁到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以致整个独立审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提高和加强审计独立性对我国市场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独立审计的本质是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和签证;而作为审计的实施者――审计师在其职业过程中要对其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我国,随着审计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其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虚假的信息,作为鉴证业务的审计师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恪守其应有的独立性准则,保证信息的质量;另一种是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违反独立性准则,产生低质量的信息报告,使审计市场的效率低下。所以,审计师的独立性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市场发展的奠基石,也是确保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质量的制度要求。而现代企业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种权利的分离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问题的产生,并由此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此类现象呢?其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审计。在审计师审计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审计师要独善其身保持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划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压力、政治经济因素、审计收费、审计供需模式等;内部因素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非审计业务、审计任期的长短等。正是这些影响因素阻碍着我国审计市场的正常运转,严重威胁着审计独立性,所以市场经济对强化审计独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监管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审计师要保持其独立性,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需要政府与市场采取相应的对策,减少甚至消除各种因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在此主要探讨政府监管对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目前的发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场经济中,审计师为了获取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户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导致了审计行业以牺牲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恶性竞争”。我国的审计市场对审计服务产品长期供大于求,审计师面对这种情况只能选择降低审计收费标准,维持正常经营,而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降低。简单的说,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发挥作用,但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其效果并不明显。这时政府就以“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保证整个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即通过非市场机制的手段来解决有关市场的失灵问题。因此,在监督和管理审计行业和审计师时,政府主要解决审计行业自身和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监管的着眼点在于保证审计市场的有效运行。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界定审计的目标,赋予独立审计应有的社会职能,制定审计行业的行为准则,建立独立审计预警机制,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这都是政府监管在保证审计市场有效运行中的体现。此外,政府还应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其违法成本,并且减小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羁绊,从而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适度的监管审计市场。不当的政府监管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恶性运行与发展,从而使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相反,有效的政府监管不仅可以约束审计独立性威胁,而且有利于产生高质量的审计需求。限制政府对独立审计的干涉行为,才能为审计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使得企业能够自由选择所需要的审计服务。因此,政府应该把握监管的程度,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质量。
第三,政府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首先,政府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举措,如执法力度不够、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同样具备“经济人”的属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部门可能会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监督。所以监管者必须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程序。
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仅以市场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现实的,加强政府监管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必要选择。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场机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模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相当复杂,它们对审计独立性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因此,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需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的问题
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决其中的问题才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监督的目的,避免过度监督。政府监管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适当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曾萍、蓝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场和政府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而我国的审计市场还不成熟,所以要对市场进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完成重要的补充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的高质量。所以,过度的政府监管不但不能改善审计市场的问题,而且会导致整个独立审计的失败。
2.保持“一个声音”说话,避免多头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一个主要的制约瓶颈就是市场面临太多部门的监管,如财政部、工商部、税务部、审计部等。这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在监管职能的设置上往往又出现重复和交叉,带来了没有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运行效率低下,而且影响了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这种行业的多头监管、重复监督对独立审计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3.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监管失灵。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然而政府监管也会出现失灵现象。首先,现代市场的经济情况纷繁复杂,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关信息往往十分困难,且成本较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不当或政府监管目标的多元化等也会造成“监管失灵”。所以应该通过权利监管和机制制衡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监管的缺陷,以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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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审计服务是指除审计服务外的其他鉴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总称。相对于传统的审计业务,非审计服务业务盈利能力强、风险小,客户接受度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慢慢接近饱和状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若想逐利就必须发展非审计服务,提供更多的非审计服务类型。再加上企业国际化趋势和经济行为的变迁,使得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类型需求大幅增加。但这种发展引发了一些学者及机构担忧,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非审计业务最为人所怀疑争论的一点就是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面对全球范围内掀起的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浪潮, 讨论非审计服务有没有损害审计独立性、进而影响审计质量, 非审计服务在我国审计市场的现实状况, 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非审计服务的发展途径,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发展时间较短、非审计服务所占比例较小且业务内容不够丰富。在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影响审计质量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大都关注的是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研究结论形成了两大对立的观点:
一是认为开展非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审计质量。如董普,田高良,严鸯(2007)通过实证研究得出“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的正面影响超过了其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非审计类鉴证服务比非鉴证类服务更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改善”的结论。
二是认为开展非审计服务会损害审计质量。赵冲(2009)认为应该禁止向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实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避免为同一客户长时期提供服务,以免私人关系危害审计独立性。
三、制度背景
“大力开发非审计业务领域。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本运营全程鉴证的优势,拓展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一特三高“非审计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企业资源规划(ERP)管理系统流程设计、企业整体税负评价、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
引导中小事务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中小企业公司秘书、财务总监外包、信贷资信证明、公司注册、记账、报关、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共性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咨询、农村财务公开等咨询业务领域。
在2011年年末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实施意见》中,中注协再次明确指出未来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发展非审计业务领域。
四、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消极影响
(1)非审计服务至少影响形式上的审计独立性。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形式上的独立由于其可观察性而给相关利益者以信心、以证据,从而和实质性独立一般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向客户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至少在形式独立方面受到损害。这可能会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大审计期望差距。
(2)非审计服务容易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公司形成共同利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给客户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实际给注册会计师以另一角色接触客户提供了现实途径。给客户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与提供审计服务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其委托人是管理当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角色使注册会计师心为管理当局而思,行为管理当局而为,这种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公司容易在经济上和感情上搅和在一起,损害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
五、非审计业务的开展对审计质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分析思索,我个人认为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的负面影响小于其正面影响。亦即开展非审计业务能够提高审计质量。主要理由如下:
在独立性方面:
(1)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纯粹的独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如果因为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向客户收费这一点来否定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够理性的。
(2)非审计服务只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可能因素,但并不必然导致审计独立性的降低。非审计服务要对审计独立性发生实际影响,还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超过了注册会计师为此承担的风险成本。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业务在收入占比还较小,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审计业务。虽然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赔偿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但是一旦被查处,事务所仍然要承担名誉上的损失以及行政监管与处罚。事务所很可能会从此一蹶不振甚至被退出市场。也就是说在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小于注册会计师为此承担的风险成本。所以目前我国发展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并不存在必然的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
(5)为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如管理咨询等,可以使事务所在不提高审计收费的情况下增加审计资源的投入。因为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从技术的角度看,两者都要求审计师对客户有深入的了解。在审计服务中,深入了解客户对于审计证据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判断以致最终形成审计意见都至关重要。两种服务共享资源,可使事务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效率提高所节省的资源可投入审计过程,这就使事务所有可能在不增加审计收费的情况下增加审计过程的资源投入,资源的增加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6)提供非审计服务能使事务所能优化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审计技术从而增强审计质量。由于客户经营和财务结构的复杂性,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有效的审计有赖于多方面专家的集体工作。事务所通过开展非审计工作,吸收各领域专家,同时扩大提高事务所内部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与专业技能。这对事务所合理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非常有利的。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必然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尤其是在目前中国审计市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鼓励发展非审计业务,将有利于我国审计职业的发展。这也同中注协的未来发展规划一致。因此有理由相信,以审计业务为基础,向非审计业务领域拓展,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主要趋向。
(二)建议:采取相关措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
1. 加强信息披露:当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特定非审计服务时,应注意信息披露。被审计公司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型、服务程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应该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明细数据,事务所也应该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明细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一揽子审计、非审计服务时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
2.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过程中,可能致使其丧失独立性的原因在于违规所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事后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便不能约束其行为。如果事后惩罚和赔偿机制薄弱,就会使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从而产生违规的动机。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还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