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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导演自我培养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反方论证
关于母亲教育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教育现状及农村教师心态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小学现状的调研报告
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关于《导演自我培养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反方论证
关于母亲教育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教育现状及农村教师心态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小学现状的调研报告
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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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高中英语课程改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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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自我培养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
当代城市中学生社会人格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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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责任感调查报告
大学生劳尔的故事之劳尔的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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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课题组宿迁医改调研报告(上)
安阳师范美术学习实习教学调研报告
关于火眼晶睛的调研报告
关于二十岁之前废掉的可行性报告
《大学生生活质量调研报告》评介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
《少儿读经解经点评录》可行性报告
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的《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第一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之后,研究和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的学者和文献越来越多。但是较少的文献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培训进行研究,虽然有部分学者涉及到这一模块,但是较多的也是选择了理论分析和文字分析,缺少实证分析。本文将根据2010-2011年课题组对武汉市和广州市两个城市的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实地调查和深入访谈,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的需求和满足程度做了调查,探讨作为三方利益主体之一的政府在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中应承担的责任。
1 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意愿调查现状
本次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以问卷调查为主,以深入访谈为辅,对武汉市和广州市的电子行业、服务行业的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了调研。调研过程中总共发放300份问卷,回收了247份,回收率为82.33%。
1.1 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被调查农民工主要为男性,占样本总数的73.22%;由于本次调查的对象主要为新生代农民工,因此年龄主要集中在18-30周岁,其样本数为232,占到总样本数的93.93%;教育文化程度以初中、高中为主,其中教育程度为高中的有145人,占到样本总数的58.7%。
1.2 被调查的就业培训意愿
从表1可以得知,新生代农民工“需要”培训和“非常需要”培训的人数占到了总人数的75.31,即超过3/4的新生代农民工对接受就业培训的意愿是强烈的。
2 新生代农民工培训需求与现实的差距分析
2.1 被调查者实际需求
根据调研结果,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培训项目集中在职业技术,劳动保障知识以及安全保障方面。其中关注职业技术的样本达到198人,占样本总数的80.16%;其次是劳动权益保障和法律常识,分别占样本总数的58.02%和59.11%。这可能与私营企业中经常发生的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有关,更多新生代农民工开始关注自己的利益取舍;关注安全保障知识的样本量为130人,占到样本总数的52.63。(见表2)
2.2 被调查者培训需求的实际满足情况
被调查者的培训需求实际满足项目结构和内在需求类似,主要集中在职业技术,劳动保障知识以及安全保障方面(详见下表2)。说明企业或政府与培训机构与劳动者所关注的项目大致相同,只是农民工的实际满足与内在需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这需要相关机构做出一定的努力。
3 如何缩小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需求与现实的差距
基于各种原因,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需求与现实的差距较大。经过调研发现,产生这种差距的原因之一就是经费使用问题,即培训的投入和培训成本之间有一定的资金缺口。据调研结果表明,每名农民工接受一次就业培训的成本为600-800元,然而政府配套资金只有200元每人次。作为盈利企业的培训单位,要么选择向被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要么选择减少培训内容。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水平比较低,尽管他们有较强的职业发展意识,然而却由于培训费用的限制,只能接受较少的培训。
3.1 个人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责任
新生代农民工的产生,大多数都是由于出生农村,家庭支付不起昂贵的教育费用才不得已步入社会。所以在这个培训体系中如果过多的要求新生代农民工承担经济责任、为自己的培训买单似乎显得不太实际。新生代农民工在培
训中应承担的责任仅仅可以归结为:全身心培训,为自己人
力资本的增值做好储备,以此作为自己职业晋升的砝码。
3.2 企业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责任
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用工企业应该对使用的新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企业出于政府的硬性要求和企业自身利益及发展的考虑,一般都会进行培训。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对于不可能进入本企业或目前未进入本企业的潜在就业者,企业自然不会进行培训。用工企业是名副其实的“经济人”,所以几乎不能奢望企业注资为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培训。况且即便是进行了培训,也很难规避新生代农民工的道德风险,他们或许会把提供培训的企业当成跳板。所以由企业来承担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也不实际。
3.3 政府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责任
从表2中可以看到,新生代农民工的内在需要得不到满足。个人是就业培训体系的直接受益者,企业是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体系的间接受益者和实施者,而政府是培训体系的策划者和引导者。各种宏观政策的制定都是政府的职责范围。既然培训效果和预期直接的差距在企业和个人两方着手都是回天乏力,就只能依赖政府解决。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培训投入和政策引导,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内在需要。政府应从国民教育和国民人力资本提升的角度出发,加大培训投入,增加培训效果,增强新一代农民工的素质和技能,意味着增强了我国的生产力。其次政府应该发挥其公共职能,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由于其公共产品特征明显。再次,在当前和谐社会,建立服务型政府势在必行。政府在提供服务时应确立好自己的定位。政府应是宏观的推动者而不是具体的实施者。推动的含义在于,政府在发起和组织这项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工作时,应该从发展的角度考虑这项工作的宏观推进,从政策的制定方面思考如何最大效率的动员和组合各类社会资源,而不是自己去实施各项工作。
4 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知,作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的利益三方主体:个人、企业和政府,都应积极发挥各自的责任。然而,在整个就业培训体系中,政府的责任不可推卸,政府应确立好自己的定位,引导和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体系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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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建社.新产业工人阶层——社会转型中的“农民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报告》对新生代农民工做出定义,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占到外出农民工的六成以上,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为1亿人左右。
《报告》将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加以区别:外出就业动机从“谋生、改善生活”向“体验生活、追求梦想”转变;对务工城市的心态,从过客心理向期盼在务工地长期稳定生活转变。
“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主动性和能力比上一代更强,对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有更高期待”。
根据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09年的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已婚者仅占20%左右,而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彼时农民工中80%以上的人已婚。两相对比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即将面临着结婚、生子和子女教育等同题。
《报告》也指出,由于上班时间长、接触面较窄、工资收入低、就业行业农民工男女比例失调,其中建筑业和制造业男性比较多,而服务业则女性较多,这就使他们普遍面临想交友没时间、想恋爱没人选、想倾诉没对象的困境,婚恋和精神情感成为困扰新生代农民工的首要心理问题。
《报告》指出户籍问题已成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瓶颈。《报告》建议。可考虑通过稳定居住、社会保险交纳、学历和职业技术、突出贡献、人力资本积累等标准,力争每年解决3%的外来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这意味着每年将有300万农民工拥有“城里人”待遇。
此前的5月29日,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便特别强调,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地劳动。
记者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日前开展了针对农民工问题的第五次年度调查,结果显示,与去年相比,农民工就业形势有所好转,对2010年务工收入预期向好,同时金融机构针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较低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自2006年起连续开展了农民工问题年度调查。2010年一季度开展了第5次调查,此次调查涉及河南、四川、山东、湖南、安徽、湖北、重庆、江西和贵州9省、市的350个县、1052个行政村,调查回收有效问卷4405份。
调查显示,近五成农民工月均工资超过1600元,农民工对工资水平的认可程度有所提高。农民工对2010年务工收入预期继续向好,预期2010年务工收入增长一成以上和一成以内的占比分别为250%、22.1%。分别较2009年提高12.9、10.8个百分点。
反映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占比下降,对未来就业形势预期良好,其中对回答2010年会外出务工的占比为781%,较2009年高出8.8个百分点。根据调查结果看,农民工就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和建筑业,从事服装、鞋帽等轻工制造人数占比为38.1%,比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从事电气机械、通信设备、计算器以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人数占比为25.3%,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
调查称,农民工对创业贷款、社会保险等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但贷款门槛过高和贷款程序繁杂制约了贷款需求的实现。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间流动的限制被放开,大量的流动人口出现: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1.4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3%,2010年流动人口2.6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9.5%,五年间流动人口增加1.14亿,平均每年增加2280万人(《中国人口年鉴2011》)。而农民工又是流动人口的主体。南通网2012年1月29日题为《民工返乡,城里人生活颇感不便》的报道显示,春节期间,大部分农民工回乡过年后,市民家里的老人没人看管,牛奶没人送、水管坏了没人修等等。可见城市的发展已离不开农民工。然而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将以社会保险为例,探索农民工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相关概念分析
1.农民工。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农民工解释如下:“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一书这样定义:“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县域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第一个定义是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第二个则是学术上的定义,后者可把前者的含义包括在内,故本文选择第二种定义,且因本文探讨的是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故所用的是狭义的农民工。
2.社会保障制度。(1)社会保障制度概念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李珍《社会保障理论》一书这样定义:“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散个人的风险,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经济有序进行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正式制度;同时也有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等非正式制度。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正式制度,其主体是社会保险。(2)社会保险概念及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刘平《保险学原理与应用》)。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原因(以社会保险为例)
虽然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但因户籍在农村,城市的社会保障对他们关注不够。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当地农民的,对他们意义不大。故他们处于两不管的尴尬位置。具体而言,从社会保险来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引言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11年底,新生代农民工的总量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3.6%,已经发展成为农民工的主体部分。就其人力资源来说,是富足的,而人力资本是相对贫乏的。以人力资本角度考察外出务工农民的就业状况是非常必要的。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根据经济学家T.W.舒尔茨的定义,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人身上的知识、技能存量和健康。舒尔茨进一步把人力资本分为:医疗保健、在职培训、正规教育、成人学习项目以及就业迁移,并对各项资本形成和计量方法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刘万云(2011)从三个维度七个指标分析。申鹏、申有明(2012)从四个维度十个指标分析。其实都是根据舒尔茨的五个方面延伸进一步细分。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概念进行了正式确认。本文界定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
二、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
新一代农民工人力资本具有第一代农民工的特点,其自身具有显著特点,下面从代际差异、培训和教育的角度来分析其显著特征。
(一) 从代际差异角度来阐述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特点
农民工自身的内部发生变化,出现代际差异是新生代农民工出现的根本原因。当前的农民工已经不是一个高度同质性群体,从而新生代农民工出现在我国新世纪的舞台上,因而,只有以系统性、整体性的角度去认识新生代农民工,才能全面地认识第一代与新生代农民工的本质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已经不像第一代农民工只要有工作就干,他们几经具有选择的意识,寻求能力与工作相匹配的工作单位。刘传江、徐建玲(2006)指出:“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的时代,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出生和成长起来的农民工,个体的人格特征显著不同。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年轻的农民工和计划经济时代成长起来的年纪大的农民工,不论在成长的社会环境还是在家庭环境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两部分亚群体在文化、观念和行为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别,基于这一考虑,把这两部分亚群体分别称之为第一代农民工和第二代农民工。余运江、高向东和郭庆(2012)认为新生代乡—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是经济适应、社会接纳、文化与心理融合共同作用的结果。新生代乡—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度较高,但“融合质量”有待提高。
(二)培训与教育
上一代农民工他们已经在外面打拼多年,新一代农民工从学校毕业后直接去外面打工,他们迫切需要单位提供培训,来增加人力资本存量。培训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尤其重要。阮晓莺(2005)认为,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升,需要农民工进行自我开发,主动积极参加培训。王艳华(2007)的调查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接受培训状况与月收入有正相关关系,身体状况与个人收入没有显著关系。
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整体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存量比上一代农民工高,拥有较高的知识,技能。从表1可以看出,外出农民工知识水平比农村从业劳动力要高出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较高的中专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比例分别为9%和6.4%,普遍比外出农民工高出几个百分比。总体来看,新生代农民工明显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有了很大提升,对以后培训和个人职业发展有很大帮助,这样,当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会有更大选择工作的机会,给自己更多就业的机会。新生代农民工在参加职业培训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有很大差别,具有明显优势。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培训比例超过30%,他们更愿意接受新鲜事物,更愿意接受挑战,用自己所具有的知识来接受新技术,更容易学会并应用到实践操作中。新生代农民工急切地想融入到城市里,他们会更加努力学习,来提升自己的能力,获得更多收入和别人的尊重,所以,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来说,新生代农民工迫切需要培训。
三、流动性的角度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其自身具有的人力资本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重要资本,随着新生代外出务工年龄年轻化,其人力资本的增值在于他们的流动性。西奥多·W·舒尔茨指出,劳动迁移发生与否,取决于劳动力对迁移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迁移收益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预期收入,农村新生代劳动力对外出打工预期收入期望高,所以更偏好于向城市转移,由于流动,使其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人力资本增值,这样,他们会有更好的选择空间,更愿意流向经济发达的地区。国内学者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流动进行了大量研究和阐述,例如杨定全(2009)认为,资本的生命在于流动和增值,农民工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力资本,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流动,并且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流动是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的最重要方式,而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具有高流动性、高规模性、高风险性、高成本性、高收益性、高差距性、低存量性、低组织性、低地位性以及低收入性的“六高四低”的特征,对于研究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新生代农民工显著特点就是高流动性。新生代农民工在认识到自身优势,在流动和自身人力资本的形成中找到平衡,增值自身的人力资本,使人力资本得到提升,从而带来更高收益。高流动有可能带来高收益,也有可能使劳动力人力资本提高。对于长期处于封闭状况下的农村劳动力来说,在外出工作中,得到的职业培训、技能训练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的影响是相当大的,流动本身对人力资本也是一种投资,增加发挥优势的潜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能够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的总量和质量。质的提高才能增加自己附加值。不同部门或者行业对劳动力所拥有的人力资本要求不一样,这是因为不同部门对人力资本要求的水平不同。从农业部门到工业部门再到知识部门,它们对物质资源的依赖逐步减少,而对人力资本的依赖逐步增强。因此,越是高级的部门或者行业,对人力资本的要求就越高。
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里,发展一段时间,具备了一定人力资本存量,自己具有资格,可以到更高生产率的部门工作,来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使其人力资本储备量更高。
四、新生代农民工研究展望
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动态群体,随时间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群体特征。伴随着新一代农民工的大规模流动是否会推动农村范围内资本、技术、土地、劳动等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组合;如何从城乡协调发展角度制定合理的宏观管理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和建设;市民化是否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根本出路。新生代农民工应该给予更多关注,使其人力资本不断得到提升,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量,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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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5-0009-04
一、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界定
非正规就业是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非正规部门就业是20世纪70年代初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概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的定义,所谓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型的生产服务单位、独立的个体劳动者。但是,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国非正规部门的界定又有所不同。我们通常所说的中国城镇中的非正规就业,与国际上定义的非正规部门就业,既有相似之处,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那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不规范的就业形式,都可以被归入非正规就业。根据我国一些学者对非正规部门的定义,我国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分类可以用图1表示,本文所指的非正规就业所涉及的部门主要也是基于图1进行界定的。
二、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非正规就业现状
中国已进入经济结构加速调整时期,就业问题日益严重,而过去主要依靠传统正规部门吸纳劳动力的就业模式明显不符合我国人口众多、农村人口比重大、低技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基本国情。这就决定了我国就业模式必须向“非正规化”转变。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正规就业在中国迅速扩张,非正规就业的增长已经成为我国就业新增岗位的重要渠道,而在非正规就业大军的构成中,农村流动劳动力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城镇中的非正规就业者多为进城务工的农村流动劳动力。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0年关于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和流动状况专项调查的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有7435.4万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他们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在城市里做个体经营户、家庭手工业户、受雇于私营企业,以及街头摊贩。也有少部分的农民工在城市正规部门就业,但是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也具有非正规就业的性质,因为在城市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由于身份特征并不享受城市职工所得到的各项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他们的工作岗位仅仅限于正式职工不愿意干的职业工种。
近几年,随着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增加,由此而形成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非正规化趋势将会进一步增强。根据国务院研究室最新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可以肯定,以农村流动劳动力为主要构成要素的非正规就业群体会随之增加。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会脱离土地,转移到城镇就业。
从另一角度来看,来自非正规就业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来源。近几年,在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减少的情况下,全国平均农民纯收入之所以还能保持增长,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民外出打工的收入在增长。近年来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在80%左右。目前,非农就业收入已经占到农民收入的近一半,工资性收入已经占到农民收入的1/3。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农业户口人员占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高达46.5%,第二产业中农业户口从业者已经占到了57.59%。从上面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进城务工就业,已成为当前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城乡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群体。
三、农村流动劳动力非正规就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一个趋势,但我国城镇的非正规就业比重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50%~60%的水平,也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30%以上的比重。当前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非正规就业由于制度和体制的原因,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农村流动劳动力非正规就业管理的无组织
目前,农民工外出打工主要是依靠血缘、地缘等传统社会关系,大都没有专门的劳务输出组织进行管理,非正规就业处于自发和无组织状态。实际调查数据表明,大多数农民工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工作的,中介组织的作用非常小。这虽然降低了非正规就业的成本,但是另一方面却造成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缺乏组织上的保障,再加上农民维权意识淡薄,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外出就业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有的徒劳返乡,有的滞留城市,有的被非法中介组织和虚假信息诱骗,人身和经济权益受到很大伤害,最后只得退出劳动力市场。
(二)农村流动劳动力非正规就业的巨大风险与社会保险缺位
非正规就业极不稳定,很多在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的是“苦、脏、累、险”的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面临着很大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风险问题。但是,最需要社会保险的城市农民工却既没有被城市社会保险体系所覆盖,也没有城市正规劳动力所享有的各项社会福利。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全国约有63.73%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三)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农村流动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缺乏职业培训
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大量迁移、临时就业和自我雇佣看成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但是,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要求进入现代部门的传统就业者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这不仅是农民工增加收入的关键因素也是促进整个经济增长的需要。农户抽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农村劳动力的劳均寄带回现金与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之间呈高度线性正相关。2000年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受教育时间每增加一年每年可给家庭多带回198元汇寄现金,比1999年提高49元(蔡,2000年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可以初步推断,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对劳动报酬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虽然高于在家务农的农村劳动力,属于“底层精英”,但是总体看来还是偏低(见表3)。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水平,非正规就业者难以支付、也缺乏动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投身于自身的人力资本。
(四)缺乏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很多农民工就业未签劳动合同,基本上没有定量或固定的劳动时间,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一个集中表现是: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每年
都会出现大量农民工聚集讨工资的现象。从拖欠的金额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11月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在抽查的173592个用人单位中,帮助农民工追回工资及赔偿金83592万元,涉及93万多人,人均899元(宣工,2003)。据此推算,全国1亿左右的打工者,共被拖欠900亿元左右。从被拖欠民工的范围看,据新华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民工中,72.5%的被采访者表示,他们的工资受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劳动监察执法不力;第二,农民工劳动市场是显著的卖方市场,供大于求;第三,从契约角度看,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很低,维护保障依据不足,从全国范围看,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仅为30%。另外,由于法律救助的成本太高,大部分非正规就业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通常只能选择忍受。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的保守估算“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综合成本至少3000元”,大部分非正规就业者无力支付如此高昂的法律和诉讼费用。
(五)农村流动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低,劳动时间长
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收入方面,被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与之相对应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报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405元,以每年12个月计,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33元,二者相差甚多。
同时报告显示,农民工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每天工作大多超过8小时。在被调查者中,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8至9小时之间的达到40.30%,9至10小时之间和10小时以上的分别占23.48%和22.50%。
四、结论
农村劳动力非正规就业的效应是多方面的,有正的效应也有负的效应。从正的效应看,农村劳动力非正规就业是修复劳动力市场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非正规就业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劳动成本,提高了效率,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镇居民各方面的需求;调整了人口与资源、经济的区域结构关系。但是,广泛存在的负效应从另一方面却大大制约着农村劳动力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并且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本文所阐述的农村劳动力的非正规就业规模还会进一步加强,必须采取措施,尽量克服阻碍非正规就业发展的各种限制,发挥其正效应,促进非正规就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促进非正规就业组织的规范化,尽可能建立专门的劳务输出部门,使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有专门的组织保障其合法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要理顺政府、服务机构与非正规劳动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对非正规劳动组织实施服务与管理;社会机构承担政府的任务开展公益型服务活动,政府采用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拨给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劳动组织在社会机构的指导的服务中获得发展。
一、重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及现状
1.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
重庆市是大城市大农村二元结构特征非常突出的直辖市。全市万人口中农村人口3144万人, 占总人口的77.1%, 农村劳动力1362万, 占农村人口的56%。据统计测算, 全市富余劳动力900多万人。目前, 重庆每年农民外出务工人数在700万人以上, 其中在本市务工人数200多万人, 在市外务工人数约500万人。
2.农村劳动力的竞争力也得到了增强
创立了有影响力的“重庆师傅”“富侨保健”“石龙技工”等劳务品牌, 形成了建筑、服装、餐饮、采摘等成规模的优势劳务产业并初步实现了区域化、行业化、成建制的集团式输出。
3.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
重庆市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驻外服务机构与市政府11个驻外办事处及其分支机构共同构建了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务输出组织网络。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协会, 180多家培训输出机构和大户入会。
4.劳动力转移职业技术特点
一是文化素质低。据调查, 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 初中文化占71.2%, 小学及文盲半文盲占8% ,高中及以上仅占20.8%。
二是接受生产技能培训的劳动力比重较小。目前农村开展的短期培训大多限于种养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培训, 开展技能培训少。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 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15%左右。
二、研究重庆市剩余劳动力
1.从经济学上的方法说明剩余劳动力的产生
我们根据经济学边际效用函数来说明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如图1所示,我们定义纵坐标为农业产出量Q,横坐标L为农村劳动力,TQ代表农业总产出,APPl代表农业平均产出水平,MPPl代表农业边际产出量。
L1,L2,L3将图分成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TQ,APPl,,,MPPl呈上升趋势,说明农业生产要素和劳动力结合逐步达到合理配置,此阶段为劳动力稀缺阶段;第二个阶段,L达到L1的时候,说明农业生产要素和劳动力结合达到最佳状态,APPl 继续上升,劳动力短缺的现象将逐步缓解;第三个阶段,L达到L3时,农业生产要素和劳动力已经开始出现恶化,劳动时间得不到充分利用;第四个阶段,APPl,下降,TQ也开始下降,劳动力的数量和时间影响劳动的产出。
在四个阶段后,增加的劳动力则我剩余劳动力,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比较多,而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我国早就迈进了第四个阶段。
2.对重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估算
目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估计方法很多,本文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规则,国际通用的是“就业结构偏离度”,偏离度=(gdp产业构成/就业人口产业百分比)-1。
国际上一般的准则是,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一、二、三产业偏离度分别为-0.3,0.1,0.1,从这个意义上去分析重庆现在的“就业结构偏离度”,看是否第一产业偏离正常值。
笔者从2007年重庆市统计年鉴中的资料运用上述公式,计算得出:2006年,第一产业的偏离率为-0.74,第二产业为1.3,可见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人数偏多,第二产业人数相对偏少,所以剩余劳动力要向非农产业进行转移,而第二产业就业偏少,这也符合重庆的实际情况,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偏少,也主要是熟练的技工偏少,这需要依靠我们的职业教育,这将在以后的几章里进行论述。
而考虑最近三年,也就是从2004年到2006年,第一产业的偏离率的变化情况,2004年为-0.69,2005年为-0.69,2006年为-0.74,可见剩余劳动的情况相当严重,这几年的情况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反而有变弱的趋势,我们必须改变这一趋势,做好实际的工作。
三、职业教育解决结构性失业
农民工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仍然存在结构性失业的问题。
1.全国农民工从业分析
根据国务院的国务院研究室近日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民工正发生三大转变: 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 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 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图2)
2.我国结果性失业的状况
结构性失业是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动,使劳动力在包括技能、经验、工种、知识等方面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相一致而导致的一种失业类型.:这种失业的最大特点就是一方面大量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大量的岗位找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即失业和空位并存。
3.“民工荒”是结构性失业的一种表现
经济增长模式面临变革是造成部分地区民工短缺的重要原因。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不断上升,而我国的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缺乏技术。可见,我国“民工荒”掩盖不了“从来不缺普通民工”的事实,真正缺少的是技术型民工、高素质工人。
四、重庆及库区劳动力转移的现状模式
1.重庆目前的举措
重庆市教委明确提出在万州、涪陵等中心城区集中建设重庆市三峡库区职业教育与移民技能培训基地。在职业学校开展“3+1”、“3+1.5”的培训就业模式,组织库区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学生到职业学校进行一年或一年半的职业培训;在职业学校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养”的方式和“工学交替”的办学模式,实施职业院校“一校办两校,日校兼夜校”,大力开展进城移民培训。
2.重庆市“百劳工程”及万州经验介绍
“百劳工程”即百万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是在2004年初的全市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会议上,由市委市政府一并决策部署启动,突出强调政府在具体实施中的主推作用,明确了“政府促进、市场运作、培训支出、农民收益”实施原则,颁布了“技能培训、奖励输出、费用减免、权益保障和回乡创业”5项具体优惠政策。
万州2003年成为重庆市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试点区县之一,首创“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收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其成功经验在2004年4月得到全国推广。
五、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建议
1.政府重在宏观调控
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政府职能应从农民工培训机构的管理向抓农民工培训市场的方向转变,创建有利的宏观政策环境。引导农民培训机构进行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加强合作等。
2.抓住温暖工程的契机
温暖工程所涉及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由于温暖工程是全国范围内的,我们在进行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工作的时候,可以充分利用温暖工程的研究成果和一些实惠的帮助,来进行我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工作。
3.以农村初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农村青年劳动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后备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一项关乎全局的战略性任务。我们看到,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技工学校和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却供不应求。国家应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4.加强培训服务工作
政府应鼓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或从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来保证师资队伍在数量和质量适应转移培训的发展需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开发。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劳动转移职业基地教育
通过优化重组或多样化的合作方式,统筹区域内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源和培训力量,形成培训合力。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基地要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适合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学习特点和学习需求,适应用工企业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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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培训涉及的主体至少包括农民工、企业(及中介机构)与政府三个层面。近年来,不少农民工输出地的政府,在农民工外出就业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开始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企业普遍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有学者研究表明农民工在职培训参与率仅为37%,而城镇职工在职培训参与率为49%,说明企业对农民工在职培训积极性不高,农民工获得的在职培训机会较少。本文将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角度对企业针对农民工在职培训投资风险予以分析,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
二、农民工在职培训人力资本特性分析
经济学中人力资本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T·W·Schultz)首先提出来的。他指出“人力资本是由人们通过对自身的投资所获得的有用的能力所组成的”,他还说“我们之所以称这种资本为人力的,是由于它已经成为人的一个部分,又因为它可以带来未来的满足或收入,所以称其为资本”。归结起来,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表现出来的能力,这种能力是生产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本。
所谓在职培训,“就是指提高工作岗位的知识技能的培训”。农民工的在职培训之所以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原因在于这种培训活动的目的与效果是提高农民工的知识技能从而提高他的劳动生产率和收入,而这种就业者生产力的提高必须付出成本,这种成本支出不能立即使当前生产出的产品与服务效率提高而是有助于提高未来的产出水平,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民工都能从中获得未来预期收益的满足,因此这是一种投资活动,即人力资本投资。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在职培训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具有以下特性:
1.农民工作为人力资本的承载者具有职业更换频繁,流动性强的特点
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和“跳槽”,使企业因担心无法实现投资收益而不愿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投资。据调查,“80后”打工者因为没有挣钱的压力,可以随心所欲地换工作,他们的职业流动率平均每人每年换工作0.45次,其跳槽频率是“50后”的近6倍。工人的频繁跳槽,很容易打乱企业的生产计划,使得企业在考虑是否对他们进行培训时顾虑重重。随着这群人不可逆转地走向打工舞台中央,企业主们开始面临一项难以琢磨的新挑战。
因为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的特性决定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使得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在职培训投资所形成的人力资本无法由投资机构或个人像买卖商品或进行物资资本或金融资本投资那样自由让渡并收回全部投资。在无法事先用契约来规定收益分配或达成的契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将会影响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在职培训投资的积极性。另外,投资收益只有通过农民工才能实现。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在职培训投资的直接结果不是经济收益,而是使农民工的人力资本质量得到提高,成为企业发展的推动力量。同时,在职培训的效益并不全部以实用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有相当一部分表现在非经济方面,使农民工在文化、精神、道德等方面得到满足,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投资的收益。
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用于交换的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亚当・斯密最早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他在《国富论》中基本上把“价值”这个概念当作与“交换价值”、“自然价格”一样的概念来使用。他用这些概念表示商品价格背后的本质,表示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它是商品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一系列著作中的大量论述给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的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也有着与亚当・斯密几乎一样的含义。后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转述也都是这样解释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概念:价值是商品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是从社会角度对单个商品生产者所作的评价,是单个商品生产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由这样的价值概念出发我们就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学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在于,以商品生产社会中的价值决定问题为特例,强调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惟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其它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决定作用,但它强调,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只是参与了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不创造价值,因为他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而自然界等因素当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无关。从这种观点出发,那些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单纯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来的收入,就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
二、农民工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其基本理论就仍然适用。经济学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首先决定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包括“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和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力的培养训练费用。马克思认为:“……所谓必要需要的范围,和满足需要的方法一样,是历史的产物,从而大部分依存于国家的文化水平,尤其是要看自由劳动者阶级曾经养成什么样的习惯和生活要求。所以,和别的商品不同,劳动力价值的决定,含有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马克思接着写道:“不过在一定的国度,在一定的时期,劳动者平均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范围和构成总是一定的。”也就是说,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具有历史的道德的因素,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劳动力价值也必须相应提高。
而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是商品经济下资本生产方式的实质。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总数已逾2.1亿。这2.1亿农民工所在企业,基本上是私营和外资企业还有部分乡镇企业。在这些企业中,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雇佣劳动关系,体现在利益分配上,必然是企业主无偿占有雇工所生产的剩余产品,雇工所获取的只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马克思作出结论:“由是,工资形式就把劳动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的一切痕迹都抹掉了。”据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农民工工资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给严重过剩,表现为城镇失业人口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市场对它的需求,表现为较高的失业率,这些劳动力面对稀缺的就业岗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为雇主压低工资提供了条件。而且,在劳动者和雇主的博弈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雇主处于垄断的优势地位,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需求垄断型的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劳动力市场来定价的农民工工资就会远低于劳动力价值。
农民工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告诉我们,考察工资的实际水平,不能只看月工资、日工资的数额,还必须把工资同工作日的实际长度、劳动强度联系起来考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处在资本积累的初始阶段,大部分企业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普遍运用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延长工作日的现象。正像马克思所说:他们“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正常的限度,而不给任何相应的补偿。”工人每天工作大多超过8小时,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的调研显示,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8至9小时之间的达到40.30%,9至10小时之间和10小时以上的分别占23.48%和22.50%。
正因为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劳动强度大,而且农民工的工资经常遭到拖欠,所以工资对工人们的激励机制较差,加上政府现在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务农收入增加后,农民工会选择返回家乡,于是造成了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出现了“民工荒”的现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显示,而雇主们为了维持经营的需要,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但是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仍与城镇职工的相差甚远,而实际劳动小时工资与城镇职工的相比更是有天壤之别。
三、提高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农民工的工资过低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且容易加深劳资对立,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应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农民工工资。
第一,要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通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同时,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现在,不少地方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而且,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任何企业都不得压低或变相减少加班时间的工资支付。
第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85-02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较以前有了很大改善,自2007年7月以来,国家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把农民工也纳入到该体系中,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和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国务院课题研究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总参保率不超过20%,说明大多数农民工并未参保。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是2 416万人,只占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2009年《关于贵州省农民工基本权利保障的调研报告》数据显示(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等农民工相对聚集地区),44%的农民工从未休息过,50%的农民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既得不到休息也没有加班工资,仅有1%的农民工获得了春节期间探亲的费用;88%的女性农民工在生产期间没有享受法定产假,有的还因为怀孕丢了工作,9%的女农民工在怀孕和生产期间,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为其报销了医药费用;8%的农民工在生病期间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为其报销了医药费用;93%的农民工没有加入所在企业的工会;58%的农民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4%的农民工办理了养老保险,12%的农民工享有失业保险,20%的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参保率很低。此外,受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影响,农民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缺失。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虽然农民工的住宿条件很差,但却不能享受福利分房或由政府补贴的廉租房,也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样享受城市低保。农民工在公共物品的享受、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子女就学等方面都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社会保障与农民工就业的关系
1.社会保障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健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会给农民工提供基本的教育、培训与医疗等保障,保证农民工工作的高效率和技术创新,并且促进农民工素质的提高。农民工素质的提高就有力的保证其就业,特别是对城市低收入农民工来说,社会保障可以给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接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从而提高农民工素质,减少结构性失业,避免“民工潮” 和“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减少农民工城乡流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方面有利于分化和化解就业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劳动力实现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使工作效率提高,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提高就业水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缓解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就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
2.农民工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流入到城市,给城市带来很多问题,需要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农民工的充分就业对社会保障提出更高的水平和要求,这必然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就业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础,社会保障是大规模就业的产物,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风险加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基本需求的问题大量出现。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能抵挡快速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风险,因而产生了社会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就业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条件,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前提是劳动者实现就业,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价值。创造的价值越大,用于社会保障的那部分资金就越充足。虽然是政府的政策取向决定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宜,但是经济实力是最根本的。这个结论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和欠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比较而得出。
三、社会保障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
1.社会保障的缺失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中国是二元经济体制,社会保障也出现城乡分割的二元状况,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工作,但是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保障和最低生活费保障,这种严重的社会保障缺失使农民工有着很大的后顾之忧。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乡统筹就业就不能实现。有些地方允许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是很多企业雇主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愿意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农民工也由于工作流动性强,参加社保后随着工作的变动社保关系转移难、衔接难,农民工外出打工的首要目的是挣钱改善生活,因此农民工愿意放弃社保而增加他们的工资。农民工的工资长期偏低,而且发放不及时,导致农民工就业行为短期化,就业得不到长效机制的保障。很长一段时间,有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几乎没有变过,即使有增加,幅度也很小,赶不上物价的上涨。由于只有少数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大部分没有失业保障作后盾的农民工失业了就没有生活来源,不得不贱卖自己的劳动力,从事低工资的工作。许多农民工有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不得不与雇佣方签订“生死合同”、“霸王合同”,从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作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职业技能得不到提升,缺乏长期就业能力。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职业都是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环境也是最差的。中国大部分农民工群体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再加上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的参保率都很低,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的缺失影响农民工就业。
2.高福利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很低,高福利的情况在中国基本不存在。高福利是指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居民不需要工作就可以得到国家发放的各种津贴福利,如英国的医疗和教育都是免费的。因此,高福利对就业造成负面影响,高福利提升自愿失业率。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于征收重税,对劳动者征收重税的后果是减少了社会对就业机会的需求,在就业机会供应不变的情况下,对就业机会需求的减少会使部分工人转化为自愿失业者。社会福利对低收入者、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使他们衣食无忧,他们降低对工作的需求,因而增加了失业率。总之,过高的社会福利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四、对策建议
1.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扩大保障的覆盖面,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社会保障应该覆盖社会的所有劳动者,不应该对农民工有歧视。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确实有一定的困难,受到财政负担、实施成本和农民工自付能力等的限制。但应尽量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让越来越多的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2)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农民工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但是户口在农村,家人在农村,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作具有流动性,就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制定差别化费率,对于农民工实行低费率、低基数缴费的方式,降低社会保险的门槛。制定一套适合农民工的培训、就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使得合同期限、合同形式、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更加灵活,以适应新的就业形式。
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配套措施。农民工就业不仅需要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实行,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促进农民工就业市场的顺利发展。(1)完善城市就业制度。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形式多是打零工或者短期工,这种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的就业方式很难促进他们产生长期在城市工作的意愿。因此,打破劳动力市场中的城乡壁垒和地区分割格局,实行统一的就业政策,取消用工的户口限制,给农民工以平等竞争的机会,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发展,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政策支持。(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会组织。城市居民遇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找工会组织出面协调,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在城市孤苦伶仃的农民工却没有这种待遇。即使有老乡会等一些组织,他们也只会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往往越解决越麻烦。建立农民工工会能够起到聚合单个、零散的工人,形成组织化的力量,打破强弱悬殊的劳资格局,提升农民工自我维权的能力。单个农民工可以把巨大的维权成本转移到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可以把这部分成本分摊到所有会员身上,这样每个人分担的部分就很小,通过组织维权,更能保证维权的效果。(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当农民工遇到劳资纠纷、伤害赔偿等问题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其中原因除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外,高额的诉讼费用也让他们放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为农民工办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普法教育等开支,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农民工维权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