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4 05: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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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篇(1)

本人申请流动周转资金万元,期限一年。

一、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双阳区鹿乡镇是国务院命名的“中国梅花鹿之乡”,是中国梅花鹿产品经销集散地和养殖基地,养殖梅花鹿12万头以上,年产梅花鹿鹿茸15吨左右,产值可达到2.5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港澳台、东现亚、日本、韩国等地,长期以来产品销售一直比较稳定。

位于鹿乡镇中心地带,现有经营门

市楼房平方米,有梅花鹿养殖场鹿产品加工厂占地面积平方米,梅花鹿头左右,鹿产品经销多年来一直较好。今年为了扩大经营项目规模,增加效益,解决资金不足困难,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于鹿产品收购周转流动资金。

二、现有经营情况

我公司去年鹿茸经销额为万元,收购鹿茸公斤以上我公司养殖场年产梅花鹿鲜茸公斤左右,还经营其他一些鹿副产品。收购的鹿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产品供不应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万元,还安置20个就业人员。

三、投资计划

今年计划扩大鹿产品收购规模,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需要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增加经济规模及效益。

四、经济效益

该项目完成后预计增加年销售收入万元,年利润可达万元以上,还能带动下游养殖户的发展。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资料失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需其他资料本人将在贵单位贷款调查时提供。无论贵单位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提供贷款,所提供资料除特殊声明外一律留存贵单位存档,不必退还。

敬请贵单位根据上报资料派人员进行时间调查核实。

此致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贷款担保申请书二: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申请担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担保贷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质押的个人财产)申请企业意见: 申请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经办人(签字):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市信保中心意见: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申请(复印件);

4、评定资信等级所需要的材料。

贷款担保申请书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307字)

市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我叫××× ,男,现年33岁,现住××××××301室,家中有3人,我、妻子和女儿。XX年下岗一直在外打工,打工以来,家庭经济明显拮据。于XX年8月接手经营××××××,地址:银川市××××××,经营范围:××××××等。

自接手经营以来,遵纪守法、经营状况尚有小利,维持家庭生活基本支出。并带动再就业人员3名,我(××)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两个店员均为××区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失业证号码:××)。

篇(2)

个人贷款申请书1我是__中学__班的__,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

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__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__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个人贷款申请书2_______银行________市________分(支)行:

我叫________,性别________,今年________岁,________婚,身份证号是________,职业为________,月均收入________。我为人诚实,恪守信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因________需要资金________元,而自有资金只有________元,距实现________目标还差________元。现经家庭主要成员和保证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岁,家住________。协商一致,特向贵行申请保证担保贷款________元,作为________之用。本人已在贵行开有储蓄账户,账号为________,且此次贷款由具有正常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的________提供保证,借款期限________年,并保证按季(月)交息,期限内还清本金。如果到期本人无法还清所欠款项,本人会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及其他与还款有关的合理事项,直至还清为止,本人及保证人家庭均无异议。上述申请,望批复。

申请人(签字及手印):

家庭成员:

保证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个人贷款申请书3__支行:

__有限公司创建于20__年,至今已有__多年历史。公司拥有__条生产线年产__产品__万吨。公司20__年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取得__质量体系认证书。严密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确保了公司能连续稳定生产各系列高质量产品,并不断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公司所在地紧临(机场港口高速路铁路),海陆交通发达,有利于国际国内市场开拓,

公司获得__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全国__多个省地市,应用于__行业。目前产品价格有一定上涨,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公司盈利水平明显提高。公司现有员工__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__人。占地__余亩,注册资本__万元,资产总额__万元,年均销售收入可达__亿元,实现税金__万元,已经迈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新平台。

20__年市场趋好以及灾区灾后重建需求给公司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公司决定同时进行设备挖潜和新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今年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同时公司预计20__年下半年销量都会有一定增加,库存原材料无法满足扩大产能后生产需求,需要增加流动资金以扩大原材料库存,保障生产。因此特向贵行提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用于购进原燃料储藏物资。公司用新增销量所增加的收益及折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生产厂房设备作为抵押。贷款使用期为两年。希望贵行给予公司授信和贷款支持,帮助公司实现新的发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个人贷款申请书4尊敬的银行领导:

本人是________ (单位)人员____,现任职务____,家庭平均月收入____元,为购买____________(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商铺)___套,房产编号为____________,特向贵行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____万元,期限____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家庭以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所购的第____套住房。

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____(支)行开立了还款帐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帐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帐户资料;如果帐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及手印):

有效身份证号:

___年___月__日

个人贷款申请书5__农村信用联社: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做大做强__产业,提高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效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

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在现有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改善检测条件及引进两条现代化无菌灌装生产线。通过技改后,年产量达千吨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年产侗乡蜜系列产品__吨,年销售额达__余万元以上,实现年利润达__万元以上,可实现就业岗位__余个。经认真测算,项目建设投资共__万元,我公司自筹__万元,特向贵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__万元,期限二年。用__作为贷款抵押。

敬请审查批准为谢!

篇(3)

(一)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是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是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或是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或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人员。

二、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

五、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但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原(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及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的授权书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8、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9、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10、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11、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2、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3、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4,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纪录,

1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16、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六、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1、在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公示3天。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申请资料推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各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2、在非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由与区县签约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

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内办理贷款手续。

七、贴息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贷款人在向社保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同时提出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三联。社保所根据规定审核贷款人是否从事微利项目,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转入下一审核环节。

篇(4)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按时还款为保障。

第四条机构设置。成立*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和*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设在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与服务机构。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基金;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运行规程、管理办法和发展计划;

(三)聘任“担保中心”主任;

(四)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担保中心”的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做出决议;

(六)对“担保中心”的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七)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自治区财政对县财政担保基金的补助;

(三)贷款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捐助。

第六条担保基金存放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不得挪作他用。小额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5倍。“担保中心”业务经办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七条贷款的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

(四)其他各类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

(五)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回乡创业人员。

第八条贷款的条件。具有本县户口,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所借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经营范围相一致。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50%。

(四)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六)愿意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单笔不超过2万元,对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贷款人申请展期的,经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贷款用途。贷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二条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或部分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一)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补贴,展期不帖息。

(二)提倡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办创办项目,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其他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不予贴息。

(四)微利项目是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养殖业、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自收到担保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贷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反担保及联保人资料;

(6)“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由于贷款人身份不同,需提供《复员证》或《毕业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对小额担保贷款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应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贷款人说明理由。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贷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担保赔付与责任。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经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研究不同意展期的,首先由经办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担保中心”予以协助。三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处理抵押物、质押物,以清偿贷款,不足部分银行提出代偿通知书,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其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具有依法追偿权,追回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全部进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存在下列情况时,“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变更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篇(5)

第二条 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扶持申请

第七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会审

第十条 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各级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工商部门确定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并逐级下达,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比例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州(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贷款和担保支持

第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十九条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我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七章 培训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信、工商、财政、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 大力培育工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纳入上级政府督点内容。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 各级民营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三)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市、区)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营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民营办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州(市)、县(市、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县(市、区)、州(市)民营办按季度向上级民营办报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省民营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相关解读:

微型企业:指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准确把握微型企业的划型,云南省工商局经反复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参照,制定了该暂行标准中新设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具体划型参照标准为:1、农林牧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下;2、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3、交通运输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4、工业、建筑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5、物业管理,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6、批发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下。

篇(6)

过了40岁这道线,再想和如春韭般一茬一茬往外冒的大学生抢“饭碗”也显得不太现实。

于是自己创业成了毕业后大学生和下岗工人不约而同的选择。而他们平时少有关注的工商执照如何办,税务政策如何用,小额贷款如何申请等一系列问题却知之甚少,正因如此,作者走访了工商、税务和金融部门,从实用角度“画”出一张简易流程图,当然这里面的政策“玄机”在阅读之后也就一目了然了。

■ 工商篇 ■

1.企业注册可借力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程序为,领表――查询名称――提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准――收费――发票。一般来说,从申请执照开始,如果材料全面,一般七个工作日便可搞掂,所需费用根据所审请经营项目不同而不同,一般几百元便可。

如果怕烦,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注册公司代为办理,只是费用问题上要高出许多,少则一两千,多则三四千。

如果不是忙得脱不开身的话,建议还是亲自办理,一来是省钱,二是可以学到许多实用知识,以后便可以轻车熟路。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工商登记时,根据注册资金的不同,选择工商部门的级别也不一致。

例如,在南京市工商局办证大厅的注册资金至少在250万。小于这个数字则在所属区县的工商分局或工商所办理即可。

如果的确比较急,根据省市工商局出台的一些特事特办或“免罚条例”可以先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接着就营业。在经营期间再去补办手续,也就是时下流行的“先上船,再补票”。

2.创业政策要熟记

对于高校毕业生,国家一直持鼓励态度。早在去年,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了一个“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其二,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

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交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

■ 金融篇 ■

1.迂回贷款可一试

白手起家的故事不少,然而也缺少不了创业的第一笔资金。

这笔款可以从银行贷。据统计,南京市已发放357.6万元贷款,帮助301人走上了创业路,其中有19个行业,政府可全额贴息。

对于大学生来说,资金是道槛。据记者了解,目前南京市各家银行没有一家愿意信用贷款,而且是在国家紧缩银根的大背景之下,刚出校门的大学生如想贷款必须有实物抵押或者实体担保。

好在下岗失业人员想创业可以享受到政府作担保的资金。

大学生如果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某种意义上也成了“下岗失业人员”,据有关方面介绍,大学生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办理。

据了解,目前创业贷款对象是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须具备南京市常住户口、年龄60岁以内、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等条件,无论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均可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数额有限定

据悉,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还贷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目前,商业银行最高一笔贷款为10万元,是给合伙经营的几个下岗工人提供的。如果项目好,又急需资金,最高可贷到5万元。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创业团队,组建股份制或合伙经营的,最高可贷30万元。

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为鼓励创业,对微利行业实行政府据实全额贴息。

微利项目具体为19个行业,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3.讲究诚信是关键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个创业者的贷款都能得到满足,所有获得贷款必须要有成熟项目。

据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营业执照》、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填写后,由社区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同时,申请人还要写一份“创业计划申请借款报告”,说明自然状况、自主创业的经营项目及当前市场经营状况分析、借款用途及借款数额、盈利预测和还款计划。

在申请人资料送达后,担保中心将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调查、论证和担保审核。现场考核时要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拒绝或同意贷款的具体原因。

初审通过后,持资料到市商业银行鸡鸣寺分行申请贷款,填写相关表格,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答复。如同意贷款,银行要与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

■ 税务篇 ■

1.企业性质很重要

领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后,接着便是办理税务登记证。不少人此时总会想起“合理避税”一说,“避税”不同于偷税或逃税,说白了是用足政府部门给予创业者的优惠政策。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税务专家。

据专家介绍,先要从企业确立何种性质说起,是个体工商户、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绝大部分税种方面区别不大,二者在纳税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先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目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从2001年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如用于投资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用于个人消费的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税率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税率为53%,最低税率为38%。

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而最低税率仅为5%,在决定企业注册类型时还要注意起征点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但在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税率有所优惠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

2.合理避税有技巧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也有讲究。目前,南京市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小于这个数字不必缴税;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上述起征点的有关规定针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不包括私营独资、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如果是下岗失业人员,要注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如税法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风险大小可选择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法人资产对外负有限责任,即如果企业亏空,风险最大的亏空也是该公司所有,而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所有盈亏风险要负责到底。

税务专家建议,公司制有利于业务拓展,小型企业在创办之初成立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待规模做大后再适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篇(7)

农地融资是指农民以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土地权利向金融机构进行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中国最早开始农地融资探索的地区有重庆、宁夏和福建,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省都展开了农地融资试点,虽然如此,但与此相关的制度安排却并不完善。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术界对于农地融资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立法层面探析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进行融资。王利明认为立法肯定农地抵押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发挥农地的经济价值以便融资,满足农民资金需求。但梁慧星却认为现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如果允许农地进行抵押融资,农民可能面临失去土地的巨大风险。二是从法理层面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杨立新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只要扩大用益物权的权限就可以将农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收益。孟国勤认为土地经营权是财产利用权,可以充分利用与财产归属权地位相当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三是从金融制度层面对农地融资进行探讨。李延敏认为应该由政府推动建立专门的农地融资金融机构,对业务资金来源进行规范。丁振京认为可以通过设立土地银行对农地进行抵押融资,邓大才等则认为可以采用证券化的方式进行农地融资。总的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农地融资制度的研究仍显不足,尤其是缺乏国内外农地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基于此,笔者拟对农地融资制度成熟的德、美、日三国进行比较分析,剖析其不同的做法及其利弊,并结合中国农地融资实践,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地融资制度。

二、中国农地融资初步实践及其问题

目前阻碍中国农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资金短缺,而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又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民迫切希望能利用自身的唯一资源——农地来获得资金支持。但中国立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原则上持否定态度,只允许经发包方同意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权证或林权等证书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过小,加之目前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在权利流转方面的规定过于僵化,为农民的融资、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设置了重重障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并选择山东、宁夏等9个省(区)部分县(市)作为试点,联手共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属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类别之一。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此后,试点在全国逐步推开,多个省份进行了种种尝试。例如,湖南省在2009年省委省政府的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而福建、浙江、辽宁、江西、河南、重庆等地也有类似的文件出台。2010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融资进行了肯定。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等六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确定50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农地融资迅速推进。至今,全国出现了多种农地融资模式:

(1)土地信用合作社(亦称土地银行)。土地信用合作社出现得比较早的是宁夏平罗县,它把存贷机制引入农地经营,以促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具体做法就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农民将自己不耕种的农地存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给予其一定的利息即土地存入费;需要扩大经营的农户支付一定的费用从土地信用合作社中贷出土地。土地信用合作社也可以将自己目前拥有的土地与其他的企业合作经营或者是转包。土地信用合作社制度缓解了农村目前土地抛荒与规模化经营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无法根本解决农民对生产资金的需求。

(2)土地金融公司。土地金融公司是国家开发银行在重庆进行的试点。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在重庆实践银行、政府、社会中介和企业“四位一体”的信贷新模式,即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专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经办行等机构搭建融资平台,农民利用其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公司,向开发银行进行贷款。贷款的担保方是政府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土地公司以其股权向农业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这种抵押贷款方式的好处是既能绕开目前的法律困境,又能为农民筹措到生产资金。但这种方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运作繁杂,二是由政府出面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政府就存在金融风险,而政府作为行政机构是不宜介入市场行为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目前,全国大部分省都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但在实践探索中,各地的做法又有一些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土地抵押协会制度。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农村信用联社在河西镇农民自发搞起的“土地抵押”的基础上,尝试开展了以“农户土地协会”为纽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农民在村队的领导下自主联合成立农地抵押协会,协会会员多户互相担保,一户向银行进行借贷,由互相担保的多户进行担保,贷款人若未能及时还贷,则由协会担保人进行还贷,而贷款人则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协会和代为还款的担保人。这种制度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的突破,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效力,农民获得了资金,而且在无法还款的情形下,银行并不直接处理农地,而是由协会成员来还款并处理贷款人的土地经营权,这样就不会改变农地的用途。二是土地协会结合第三人担保制度。在目前的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的有黑龙江大庆等地。其具体运作方式就是成立土地协会,会员之间联保,增加第三方担保,第三方在贷款人向银行进行贷款时用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银行进行抵押,作为第二保证。贷款金额不超过所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80%,由县一级农业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进行登记,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因为存在第二保证,这种抵押制度相对单纯的土地抵押协会制度而言,银行风险更为减少。三是个人直接借贷制度。目前采用此种制度的地区较多,如湖北、湖南、福建等省都有地方采用这种制度。具体做法是:农户个人直接向银行(多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在证明其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后,由政府主管农村事务的行政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银行在进行审核后,如果条件符合则发放贷款,如果农民在规定期限不能偿还贷款,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归银行所有。这种制度在贷款过程中,手续较为简便,效率较高,农民也比较欢迎这种制度。但是这种融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缺乏法律依据;当农民无法偿还贷款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银行所有,农民面临失地危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银行所有后也会面临土地用途改变的问题。

以上分析表明,中国现有农地融资实践虽然能较好地解决一些现实需求,但也暴露出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缺失。目前中国并没有从法律上承认农地融资抵押。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要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就必须从立法上规范农地融资,而不能仅以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进行规定。二是制度不完善。目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认定和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都缺乏权威部门来规范操作,尤其是实践中各地对于价值认定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存在的农地融资运作模式,如土地银行模式、银行抵押贷款模式等,都属于各地的一种探索,因此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比如抵押权人的资金来源、抵押人的还款方式)都不健全。三是缺乏监管。农地融资实践中实施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机构不统一,缺乏农地经营权抵押监管,这就可能造成抵押人无法还款时带来其他的风险。

三、德、美、日农地融资制度及其经验

(一)农地融资制度确立背景

德国农地融资的相关制度诞生于18世纪,其目的是为了抑制日益严重的农村高利贷对农民的压迫;进入19世纪,适应的需要,德国农地融资制度不断发展,农民可通过农地融资获得资金以进行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的修建。农地融资帮助农民在必要时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和获得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使得农村经济得到进一步提升。德国现行有关农地融资的法律制度是《德意志农业地产银行法》,此法律于1949年制定,2003年进行修订。

美国有关农地融资的制度最早出现在19世纪。当时为了开发西部地区,政府采取无偿赠送土地等形式吸引国民拓荒进行农业生产,家庭农场成为主要的生产单位。由于家庭农场普遍资金不足,农地融资制度应运而生。发展到20世纪,经济危机周期呈现,农业生产受到很大的打击,长期得不到恢复,于是政府牵头对农村经济进行扶持,相继制定了《联邦农业贷款法》、《农业信用法》、《联邦农业抵押公司法》等,通过设立土地银行来解决农业生产的资金难题。

日本的农地融资制度建立于二战后。当时农业生产资金匮乏,政府将原有的不系统的有关法律和制度进一步整理健全,以解决农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资金问题。日本现行有关农地融资的法律制度是《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等,虽然不是专门的农地融资法律制度,但是里面的内容对农地融资的主要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比较这些国家农地融资法律制定的背景不难发现,其共同点就是为了解决农民农业生产发展中的资金难题。

(二)农地融资模式

德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的农地融资虽然都是通过抵押或类似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难题,但是各国的具体操作制度还是有所区别的。

德国农地融资采取的是土地信用合作社加土地银行模式。这是一种典型的自下而上建立起的融资制度。有地农民自发组建土地信用合作社通过农地抵押解决资金问题,土地信用合作社发展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时候出现土地银行。土地银行经历了一个从民间到政府主导的过程,其主要作用仍然是为农民的发展获取资金。土地银行发行抵押债券融资,手段有了很大的突破。这样既能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的变革带来较为充足的资金,又能为金融流通领域带来新的投资渠道。抵押权人制作债券进行发行能较为迅速地获取资金,债券购买者可以因此获得潜在的利益。

美国农地融资采取的是政府土地管理局加联邦土地银行模式。这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建立的融资制度。政府出面建立农业信用管理局,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土地银行。因此,土地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相当于土地银行暂时“购买了”农民手上的土地,再将其转化为债券进行发行,以从资本市场收回资金。显而易见,政府在农地融资制度的建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日本农地融资采取的是农协带领下的农业信用合作社加中央农林金库模式。日本农协是一个介于民间和官方之间的农民组织,其业务内容非常广泛,综合来说就是解决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性质的困难和问题,其中突出解决的重点问题就是农村农民资金紧张的问题。基层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和中央农林金库都属于日本农协。农业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织,共同解决自己困难的民间金融组织。从信用合作社到信用合作联社再到最高级的中央农林金库,三者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一步一步地将融资的规模和渠道拓宽,中央农林金库具有储蓄贷款和发行债券的功能,属于半官方的金融组织。

(三)农地融资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德国涉及农地融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德意志农业地产抵押银行法》以及《德国民法典》和《德国担保法》。它们对融资制度中的当事主体即农民、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农地融资最早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农民抵押土地获得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农民作为抵押人,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土地银行是抵押权人,向农民发放贷款获得抵押权。农民作为抵押人遵循的义务是将土地所有权证交付给合作社或者银行,先要保证所有权证的真实性以及不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然后填写贷款申请书,写明贷款的金额年限和还款方式以及利息,并向合作社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入会费或者是手续费,通过合作社银行贷款审核以后才能获得资金。这里实际上包含一个抵押权的登记公示过程,农民将土地作为抵押物,根据德国法律农民不得再任意转让土地,如有需要必须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合作社和银行成为抵押权人,获得相应的权利。在此,德国农地融资法律制度中的特色凸显出来——抵押权可以流通,甚至可以独立于债权,抵押权人为了收回资金获取不断的资金来源,可以将抵押权作为证券进行流通买卖。美国涉及农地融资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联邦农业贷款法》、《紧急农业抵押贷款法》、《农业信用法》、《农业抵押公司法》。美国农地融资的主要手段同样是农地抵押,比较有特色的就是土地登记制度和地籍管理制度。Erik Stubkjaer认为:“抵押贷款的安全性取决于是否有一个良好的土地登记和地籍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对农地进行登记造册,其登记内容包括面积,用途、所有权。当农地所有权要进行抵押融资时必须进行抵押登记,这样可以保证抵押物农地上不存在他人的抵押权,保证抵押权实现的安全性。另外与抵押权最终实现相关的重要制度就是对农地价值的评估。评估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来作出的,使得抵押物价值的确定科学、公正合理,这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价值就不会存在争议,使抵押融资这一制度能良性发展并很好地运作下去。在抵押权人发放贷款后,抵押权也可以制作成抵押债券进行发行,与德国的土地债券不同的是,抵押债券的性质为债权、其流通领域更广,投资的潜力更大,但投资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日本涉及农村土地融资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临时利率调整法》。在农地融资方面,政府起到了很大的主导作用。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专门的农林金库,也有非专业的商业银行。抵押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不是直接从市场上募集,而是大部分由政府财政进行资助,因此,日本政府对抵押融资实施双重监管,既包括政府金融部门的监管,又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农林部门的监管,可以说,在农地抵押融资中,日本的监管制度是最为复杂和严格的,正是这样的监管法律制度使得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能很好地得到保障。

比较德国、美国、日本的农地融资法律制度可知,它们采用的主要方式都是抵押,但在具体做法上又有各自的特点,都是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形成的,以有利于本国农业的发展。

四、加快中国农地融资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

农民在生产中遇到资金瓶颈,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能够进行融资的重要工具就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来看,各地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需求是很强烈的。如果立法部门一直不能出台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而对目前各地开展的各种试点和探索保持沉默,这将会不利于中国经济安全稳定地发展。借鉴德国、美国的做法,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应对目前有关农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法律进行修改,比如在《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并针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农地抵押监管法》,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可以使得这一融资方式更安全更具有活力。

(二)建立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要能够进行抵押融资,那么首要的就是产权明晰,要有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抵押登记制度。美国、德国等对农地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这样既能保障农民的权利,又可以防止滥用农地融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应该对每一农户拥有的农地使用权进行详细描述登记,使得使用权行使的对象明确。

(三)构建科学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

对抵押物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估,对其价值进行确定,是关系到抵押贷款数额的关键。德国在将农地抵押权制作成证券进行流通时非常重视对农地本身价值进行评估。一般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评估存在不实,评估机构需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中国应建立专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并且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应该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如专门的农业管理部门或者是社会中介结构,而不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来确定,这样才能保证抵押物价值的稳定性,保证抵押权最后实现。

(四)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运作规程

农地融资制度需要对运作过程和运作细节进行科学细致的设计。农地融资中抵押权人的借贷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多样化,可以先由政府出资借贷一部分作为启动资金,其他的资金可以通过农民自由集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或集合社会资金来解决。为了防止农民失地,可以规定其只能抵押一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规定最高抵押贷款的限额。农民还款方式应采取多种形式,如可以考虑分期还款。这些具体的运作措施要符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而不能照搬国外的某些做法。比如将抵押权制作成债券进行流通融资就不符合中国目前的状况,但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中国也可以逐步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五)建立农地融资金融监管制度

为了维护农地融资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稳定性,防范金融风险,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监管。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设立双重监管,一方面由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来监管银行的农地融资业务,另一方面由农业管理部门来监管农地融资过程中有关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抵押登记、价值评估、回购等方面的事项,以保证此项融资制度能够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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