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30 21:37:2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预付款申请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售汇申请书(空白银行有)
b. 境外汇款申请书(空白银行有)
c.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 承诺函(预付款时需要提供)
f. 报关单
(2)付款流程
1)需要付款时先在GS系统上提交借款单或者报销单,待审批流程完成后,按照合同及发票上的信息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完成后,连同报销单拿到财务,a项和b项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盖章后拿回。
2)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承诺函需提交用印审批盖公司章
3)上述资料准备好后到浦发行进行付款
注意:1. 付款前联系财务确保账户上有钱
2. 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时注意字迹工整,一笔写好,不可涂、抹、擦。
3. 盖章时注意区分西安航空制动和中航飞机章,以防财务盖错。
2、银行保证金购汇业务(A286材料款,特点:量大,金额大)
(1)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如下:
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售汇申请书
b. 进口通知书回执
c. 背书申请书
d. 承诺函(承诺报关后给关单)
e. 承兑通知书
上述五项资料提用印审批,加盖公章,拿浦发银行13楼进行付款
(2)付款流程
付完材料款后,在浦发行拿正本提单(提单有背书银行章),将正本提单快递到天津港进行货物发放行。
报关所需资料:
a. 正本提单3份
b. 发票(invoice)
c. 报关委托书
d. 箱单(Packing list)
e. 手册前两页
后四样均为扫描件。
注意:正本提单特别重要,千万不能丢。
(3)付钱后银行回单
a. 购汇通知书(银行返一联)
b. 承兑通知书(浦发行13楼拿)
c. 汇率兑换小样(付完钱银行出)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的提交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2000元人民币,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人民币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机构。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欲成立公司,现全权委托杭州中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条款,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一,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联络电话等公司注册必需的材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确认真实无误,保证所注册公司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注册流程
内资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图
1,咨询领表 2,查询名称 3,入资验资 4,打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领取执照
内资公司创办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
材料
指定银行入资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审批机关:公安局特行科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
制印章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开立银行帐户
转帐资金
税务登记
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四,费用和付款方式
(1)办理总费用人民币________ 元,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即日预付人民币______元,核名过后付总款50%即________,余款即_________元在完成工商局企业登记后,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前付清.
(2)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按额付清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额付清款项者,引起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双方订立后,如乙方无法完成甲方委托之业务,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项乙方给予退还,甲方签署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乙方有权不予返还部分预付款.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4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09
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不愿意为一些营业规模小、缺少抵押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这些企业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只能转向准入标准较低而成本相对较高的民间借贷,而银行就失去了这部分信贷客户资源。商业银行如何在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同时揽收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客户,成为银行能否扩大其信贷产品市场规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为中小企业解决其融资困难的问题提供了可能性,而供应链融资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一种途径[1]。
一、供应链融资概述
(一)供应链融资的内涵
供应链融资是指商业银行为某产业的供应链条中的一个或多个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将某个大型优质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在其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中选择资质良好的企业,通过做货物或债券质押,为其提供授信额度,降低整个供应链条的融资成本,提高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解决一些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从而实现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2]。
(二)供应链融资的主要特点
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不同于传统的贸易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供应链融资需要有一个大型优质企业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其原材料采购和商品销售过程能形成稳定的供应链。
第二,供应链融资的对象并非单一企业,而是整个商品供应链条上的资质良好、符合银行融资要求的相关企业。供应商、核心企业和分销商之间形成统一的融资渠道,可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融资成本。
第三,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多为中小企业,通过借助核心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强大的履约能力,可以增大银行为部分中小企业融资的意愿。
第四,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的运作上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批”,降低了融资的评级、授信、担保等信贷门槛,可简化操作流程,衔接企业的采购、库存和销售环节的资金需求。
第五,供应链融资多使用融资产品组合,形成多样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如订单融资和国内保理相结合、预付款融资和商品融资相结合等,从而为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和灵活的结算手段[3]。
(三)供应链融资的运作模式
供应链融资在我国金融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迅速,多家商业银行都相继推出了供应链金融服务,如深圳发展银行的“基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建设银行的“物流金融”、工商银行的“基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等服务类型。现阶段我国的供应链融资主要有三种模式[4]。
1.适用于采购环节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向核心企业提供原材料时,形成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商业银行申办融资业务,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出质给商业银行从而获得贷款,获得核心企业支付的采购货款后再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出售给银行,从而获得货款融资。
2.适用于销售环节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处于供应链下游的经销商从核心企业进货销售时,须向核心企业预先支付货款,供应商以仓单所代表的提货权向银行出质,由银行向核心企业支付需预付的款项,形成预付账款融资,经销商以销售货物的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3.适用于经营环节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资金短缺的企业将其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交由第三方物流保管,商业银行与该企业和第三方物流共同签订融资协议,由银行为该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短期贷款[5]。
二、轮胎产业供应链融资案例分析
(一)轮胎产业供应链基本情况
山东省J轮胎公司于2000年12月成立, 地处全国规模最大、经营品种最全的专业轮胎生产基地,目前注册资本为21789万元。该公司是当地政府的重点扶植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2012年在全球轮胎企业排名中名列第35位。
核心企业J轮胎公司与其下游经销商的传统销售模式流程如下:
1.J轮胎公司与经销商签署年度经销协议;
2.经销商订货时,需先将款项预付至J公司销售部门开立的核算帐户中或直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J公司销售部门开出预付款收据,形成销售订单。
3.J轮胎公司生产部门根据经销商的订单安排生产,生产周期为1-3个月;
4.货物生产完毕后,经销商将提货单交至J公司指定的运输公司,货物运输到经销商指定地点,完成提货。
在轮胎产业销售供应链中,J轮胎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不允许其下游经销商有赊欠行为,经销商只有先支付全部货款,才能够提到货。下游经销商若想扩大销售规模,就需要增加进货量,支付更多的预付资金,而这些经销商大多为中小企业,资金流紧张时就迫切需要向银行融资。在这种传统的轮胎销售模式中,银行只起到为核心企业开立结算账户的作用,商业银行考虑到这些经销商通常没有有效的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作担保,信贷风险较高,往往不愿向其提供信贷融资。
(二)供应链融资运作方案
为了解决下游经销商融资难的问题,同时满足核心企业壮大其经销商队伍、提升市场占比的需求,G银行拟采用“预付款融资+保证金+核心企业山东省J轮胎公司提供担保及回购承诺”的方式为J轮胎公司指定的下游经销商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达到拓宽担保渠道、扩大客户规模、提升核心客户市场占有率、实现小企业信贷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
G银行与J轮胎公司协商沟通后,根据历年交易量和回款情况,选择其中16家优质的下游经销商推荐给G银行,作为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目标客户,并由J公司向G银行建议授信额度。
设计供应链融资方案时的要素主要包括:
1.采用“预付款融资+保证金+核心企业山东省J轮胎公司提供担保及回购承诺”的方式办理业务。
2.核心客户J轮胎公司向G银行推荐经销商名单并提供年度融资计划后与经销商、G银行签订《供货商、经销商与银行合作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约定,若经销商未能按时归还融资,核心客户承诺对轮胎进行回购或调剂销售,核心企业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经销商需在G银行的核心客户所在地支行开立或指定专用账户,该账户作为向核心客户支付货款、归集销货款的唯一专用账户,并接受G银行监督管理。
4.融资金额根据经销商年度经销协议及经销商申请金额确定,不高于预计进货总金额的70%。
5.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可至6个月。
据此,设计出该供应链上的预付账款融资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九个步骤:
1.核心企业J轮胎公司与下游经销商(借款人)签订购销合同。
2.经销商向在G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合同总量金额30%的保证金。
3.G银行根据融资品种与经销商签订《预付款融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G银行与核心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和商品回购承诺。
5.G银行将贷款以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核心企业,作为经销商从核心企业进货的预付款。
6.经销商提货前向其在G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不少于本次提货总金额的保证金,并递交“提货申请书”,列明企业提货的相关条款。
7.G银行核实经销商存入的保证金足额到位,根据“提货申请书”向核心企业签发“提货通知书”,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提货通知书”为核心企业发货的唯一凭证,不得挂失、不得补办、不得随意涂改。
8.核心企业在接到提货通知书并确认无误后,将回执递交G银行。
9.核心企业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向经销商发货。
三、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下游经销商准入标准
G银行在从下游轮胎销售企业中选择融资客户时,需要综合评价这些企业的资质,从中选择资质良好的销售企业作为供应链融资的目标对象。资质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1.在G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2.直接从核心轮胎生产企业进货,与核心企业有两年以上合作经验,履约记录良好,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以轮胎为主要经营产品,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4.在核心企业提供的经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经销商客户名单中;
5.可与核心企业签订《供货商、经销商与银行合作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二)向借款人提供的授信额度
银行依据核心企业提供的经销商年度融资计划、经销商与核心客户签署的年度购销合同和经销商的信用评级,按照银行债项授信相关管理办法,为经销商核定循环方式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授信限额可循环使用)。对已有授信不能满足经销商临时性融资需求时,可占用核心客户非专项授信[6]。
(三)监督支付融资款项
为确保融资款项的用途真实合规,G银行对经销商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经销商必须将保证金资金(融资外的其余预付资金)存入专户,以转账或汇款方式与融资款项一并支付给核心企业。
(四)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1.贷款行、核心企业和经销商签署三方协议,约定若融资到期时经销商无法偿还贷款,由核心企业对轮胎进行回购或调剂销售并且保证调剂销售成功,回购或调剂销售价格由核心企业和经销商双方商定。
2.关注轮胎市场经营状况的变化、原材料及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等系统性风险。
3.定期分析、评估产业集群的整体风险,采取针对性管理手段,密切关注、跟踪监测集群内企业的经营状况、销售回笼情况,以及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等情况[7]。
4.加强贷后管理,要求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归集到G银行账户,日均存款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若出现销售收入下滑或销售归行率达不到约定比例,及时采取压缩授信、收回贷款等保障措施。
5.制定违约贷款处置预案,包括扣收保证金、追究保证人责任,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追偿顺序,确保快速实现债权。
资料来源:
[1]祝文峰,韩克勇.供应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型信贷模式[J].生产力研究,2010(7):225-226.
[2]汤曙光,任建标.银行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信贷理论、模式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10.
[3]李奇.我国供应链融资方案的比较与思考[J].现代经济,2008(7):1-3.
[4]肖鸿澎.汽车制造企业的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2.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74-01
目前我国钢铁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购货方占主导地位,销售方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货物验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货款或买方的承兑汇票。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使合同订立在先,买方一般也会要求对合同价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这可能使销售方遭受一定损失。而笔者所在的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的营销政策是预付款发货,即只有收到购买方的货款才能发货。这种情况下势必给购买方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而随着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给购货方(客户)带来了资金面的好处,同时也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银行保证。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组织生产,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就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回笼。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与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本票等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能够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兼有融资功能等优点。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一、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三、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四、付款
从2009年开始,我公司同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该客户是我公司不锈钢产品的重要客户,在广东地区的经营范围很广,影响很大。我公司派专人去佛山考察该客户的相关情况,其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近五年来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于是,在2009年10月至12月,同意其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共计开证8700万元,付款迅速及时。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扩展了信用证业务,客户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诺德、无锡宝昌、江苏大明、佛山钢展等多家用户。2011年1月至11月,共计开证109900万元,货款均已按时进账。
通过国内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双方的付款顾虑,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同时,信用证也没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所设的金额限制,融资成本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低很多。不仅如此,客户还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从我公司的角度来看,工作程序也较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简单,而且也减少了我公司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财务费用,节约了资金成本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润,保证了我公司的资金使用和流转。同时,由于以银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绝拖欠、坏账,加快了应收账款周转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解决了融资和支付两大问题,消除异地应收款的烦恼,利用银行信用保障,实现我公司的安全理财。同时也可以帮助我公司拓展销售渠道,锁定市场销售终端,扩大市场份额,从而为我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振浩(导师:丁正平)北台钢铁集团供应链融资探讨.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11
日本开证行开立以中国A公司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到期地点中国,受UCP600约束。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制单后,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向中国B银行交单议付。中国B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合格,遂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预付款项”。然后中国B银行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方式将单据寄往日本开证行,并在面函上声明“已议付相符单据”。数日后,日本开证行来电称未收到该套单据,中国B银行查实该套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于是电告日本开证行单据遗失,并联系受益人补寄副本单据。受益人补交副本单据后,中国B银行便将款项打入受益人账户。日本开证行在收到副本单据后,来电称该套单据为副本单据,进口方拒绝接受,要求中国B银行承担单据遗失责任;同时提出单据存在不符点“一是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为上海,与信用证规定的地址太仓不符,二是副本单据的议付日期及交单期限已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其将保留单据等待中国B银行指示。对此,中国B银行立即予以驳回。后日本开证行又以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涉嫌欺诈为由,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中国B银行拒不接受,要求开证行偿付。
二、案例分析
(一)日本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本案中日本开证行提出的两个不符点都不成立。第一,“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与信用证不符”,不构成不符点。因为,本案中虽然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为上海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地址太仓不同,但都在同一个国家中国,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因此,日本开证行提出的“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与信用证不符”,不构成不符点。第二,“副本单据的议付日期及交单期限已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不能作为逾期交单的理由。根据UCP600第7条a款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交单时间是以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正本单据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副本单据提交的时间为准;也不是以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的时间进行判断。由于本案中受益人是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向议付行交单的,因此逾期交单不成立。
(二)中国B银行是否要承担单据遗失的责任?
由于本案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到期地点为中国,根据UCP600第2条“……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因此中国B银行是日本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其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方式将单据寄往日本开证行的行为是得到开证行授权的行为。另根据UCP600第35条“当……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银行对……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遗失……概不负责”,因此,中国B银行无须承担单据遗失的责任。
(三)受益人、议付行有无补交副本单据的义务?
本案中受益人将相符单据交给指定银行就算履行了交单义务,无补交副本单据的义务。因为UCP600第7条a款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议付行也无补交副本单据的义务,因为根据UCP600第35条“当……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遗失……概不负责” ,议付行只要“按照信用证要求的寄单方式”传送,即履行了交单义务。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受益人和议付行都无补交副本单据的义务。而本案中议付行联系受益人提交了副本单据,却给开证行挑剔单据不符提供了机会。
(四)日本开证行是否可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偿付中国B银行?
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例外,即如果卖方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时,银行可以不按信用证付款, 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UCP对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没有做出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适用于各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现在处理该类案件的主要适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9条,如果本案中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即使单据相符,日本开证行可以根据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但为了保护信用证下付出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各国法律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我国《规定》第10条列举了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四种除外情形,其中一种是“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日本开证行偿付中国B银行的前提是中国B银行必须已经做到了议付。那么中国B银行是否做到了议付呢?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议付包括“预付或同意预付”。本案中中国B银行审单后认为合格(并且之后日本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都不成立),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预付款项”, 根据UCP600对议付的规定,中国B银行事实上已经取得议付行地位;并且数日后又将款项打入受益人账户,向受益人实际履行预付款项。因此,本案中国B银行已经做到了议付,具备议付行身份,即是“善意第三人”,日本开证行不能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偿付中国B银行。
三、几点启示
本案折射了议付信用证业务中的部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对议付信用证业务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如何有效防范议付信用证风险进行探讨,从而使议付信用证更好地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服务。
(一)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
根据上述分析,议付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单据相符”并且“议付银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传递单据”,则单据遗失责任由开证行承担,最终由申请人承担;并且如无相反规定,受益人和议付行都无补交单据的义务。因此,开证申请人在指示开证行开证时,尽量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选择管理比较规范的指定银行作为议付行,并明确银行的寄单方式,防范单据遗失给开证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案例分析中虽然指出银行可以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存在欺诈行为的受益人进行拒付,但是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启用“欺诈例外”,因为若银行动辄行使拒付权, 那么它所开立的信用证便不会被商人乐于接受, 银行的信誉必将大受打击。所以在实践中,通常由开证申请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阻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并且开证申请人具有欺诈的举证责任。由于受益人欺诈的风险最终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因此,议付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之前必须对受益人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尽量选择资信好的贸易商成交。
(二)开证行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即使申请人倒闭或无理拒付,开证行也不能向议付行或受益人追索,只能通过开证申请书约束申请人,而这个契约是建立在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开证行可能面临追讨无果的风险,因此,开证行在开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必要时要求其交押金;优先给在本行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开证。开证时,开证行应明确交单等细节。因为上述案例分析指出,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付受益人的前提是受益人将相符单据交至开证行或议付行;开证行偿付议付行的前提是议付行对相符单据进行议付、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因此,只有受益人和指定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后,开证行才需兑现承诺。因此,开证行在开证时,可以通过对单据标准、寄单方式、以及是否补寄副本单据等做出详细规定,约束受益人和指定银行的行为。
当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但拒付必须合理,否则即使单据不符,开证行也必须付款,而根据开证申请书,申请人对不符单据无偿付的义务,开证行必须自行处理货物,由于开证行并不擅长此事,必然遭受较大损失。反之,开证行付款后,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申请人也必须付款赎单。开证行合理拒付,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根据UCP600第14条a款,开证行提出拒付必须“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其次,根据UCP600第16条c款,开证行拒付时 “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并且该通知必须“声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列举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及“对不符单据的处理办法”。再次,根据UCP600第16条d款,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否则根据UCP600第16条f款开证行“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三)议付行的风险防范
上述案例分析指出,开证行只对其授权的银行的议付承担偿付责任,因此欲意对受益人进行议付的银行必须首先确认其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所以银行可以优先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对于限制议付信用证,必须先确认自己是否是授权的指定银行,如果不是,可以和开证行联系,获得其授权后再进行议付。当然,根据UCP600第12条a款“议付行并不因为开证行的指定而承担必须的议付的责任”,因此如果议付行不愿意对某开证行开立的规定在其处议付的信用证进行议付,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其可以拒绝议付该信用证。
在确认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的身份后,指定银行要仔细审单、确认单据相符;然后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寄单;并根据UCP600对议付的定义做到议付。这样指定银行就取得了议付行地位,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议付行可以“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维护自己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权益。
当然,议付行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但可能面临追索无果的风险,因此议付行要应优先议付资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另外,议付行议付后,
(四)受益人的风险防范
根据UCP600第7条a款,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 “单据相符”和“将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因此,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应做到:第一,严格按照UCP600缮制相符单据。如果单据不符,即使单据在传递中遗失,开证行也不负责任,单据遗失的责任最终由受益人承担。第二,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将单据交给议付行或开证行。如果受益人将单据交给自己的交单行,而非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即使单据相符,单据遗失责任要受益人自己承担。为便于受益人交单,受益人最好要求开立以受益人当地银行作为议付行的信用证,如果是自由议付更加有利。当然,在遇到银行无理拒付时,受益人应该充分利用UCP600条款驳斥不符点的成立。
另外,在实践中,存在滥用欺诈例外原则的现象,一些银行动辄以存在欺诈为由不履行在信用证中的承诺,法院频发禁令禁止银行支付款项,对不构成实质性欺诈的一般违约行为也被控为欺诈,使受益人不能得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受益人尽量选择信誉较好国家、资信较强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如果滥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受益人造成的损害,受益人要有效抗辩,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损害补偿。
总之,议付信用证作为实践中使用较多的信用证之一,由于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对相关当事人影响较大。因此,实务中相关当事方应充分了解议付信用证的特征及相关规定,有效规避议付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在出口业务中,以赊销形式进行结算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它是出口企业拓展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收汇安全、银行融资等问题都会困扰着出口企业。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防范坏账,及时取得资金的融通,成为许多出口企业在贸易中遇到的难题。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可以帮助出口企业控制风险。
一、 案例描述
自2008年起,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24万亿元,约合356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我国保理业务量大幅增长,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目标客户日趋广泛,由银行保理商提供的保理服务占据中国保理市场的很大份额,同时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正在快速进入保理业务市场。截至2011年底,全国银行保理商约30家,注册的商业保理机构25家,均在各自专长的领域占领市场。保理业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下列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出口企业运用保理业务控制收汇风险和取得资金融通:
M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生产家用炊具。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考虑拓展海外市场。当时,M公司品牌在海外知名度不高,美欧等地的进口商均拒绝开具信用证,要求赊销(O/A)90天。M公司既要对进口商提供优惠的付款条件,又担心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同时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公司向银行寻求解决方案。银行向M公司推荐了出口双保理业务,利用与国外保理商的良好合作关系,成功为M公司在国外的进口商核准了保理额度,为公司开办了出口双保理业务。在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帮助下,M公司成功开拓了海外市场,销售额和利润率节节上升,不久成功上市。
以上案例说明国际保理业务在出口贸易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中小企业融资和风险的防范起到较大作用。但一些企业对这一业务了解甚少,有时进口商主动提出做保理,但由于出口商不了解保理业务,不敢按受而失去商机。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与特点
国际保理的全称是国际保付业务,简称保理,也称为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销(O/A)等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资信调查、资金融通、销售分类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国际保理业务提前收回账款,出口商不但可以获得融资支持,还能避免相应的出口信用风险,消除后顾之忧。国际保理具有以下功能:
1.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
国外进口商由于不能或不愿意开出信用证,提出了苛刻的付款条件,比如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对进口商来说,选择赊销、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比较有利。但是赊销和承兑支付方式主要依靠商业信用,出口商需承担较大风险。出口商出于谨慎很少接受这些支付方式。但如果把D/A、O/A等结算方式与出口保理业务结合,一旦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可以由保理商负责追偿和索赔,并负责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支付。有了出口保理业务,出口商可以大胆放心地采用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可以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
2.信用风险控制
保理商通过遍布国内外的保理业务网络,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再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如果进口商无理拒付货款,保理商会承担批准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责任。防止了坏账的发生,使出口商收汇有了保障。
3.融通资金
国际保理可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只要收到出口商的融资申请书、装运单和发票等单据,就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80%的贸易融资,余下的20%货款在保理商收妥货款后再进行结算。国际保理业务中大多采用融资保理方式,所以国际保理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缓解出口商流动资金被应收账款占压的问题,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同时出口双保理业务下由出口保理商买断应收账款,企业可以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及核销的实惠,规避汇率风险。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减少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有利于企业的有价证券上市和扩展融资渠道。
4. 节省成本和费用
保理费用表面上比信用证费用高,但由于其对收款更有保障,就可以避免进口商延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和进口方破产造成的坏账。同时,由于采用了保理业务,买方不使用银行信用额度,不需提供保证金和支付其他结算费用,从而节省了成本,因此出口商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货价。另外,买方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了出口商的业务负担,节约了管理成本。
5.简化手续
为了防止结算风险,目前一般进出口双方采用信用证结算,但信用证结算会涉及到开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手续,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随时可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办理发货,不必为开证、收证而浪费时间。
三、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下面以一例出口保理介绍其业务流程。
出口商A公司欲向美国某进口商出口家用小五金,美国进口商不打算开立信用证,而选择了赊销(O/A)方式,但大量应收账款造成资金占压,出口商A公司面临流动性瓶颈。同时,A公司希望尽快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于是,A公司考虑通过出口保理业务来获得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等项服务选择了招商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1. 出口商提交出口保理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出口商A公司首先找到招商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一般包括申请保理的类型,如是否有追索权及是否需要融资等;并且包括出口商的资料和买方信用额度评估申请。
2.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保理商核定买方信用担保额度
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选择美国一家进口保理商,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进口保理商根据所提供的情况,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家用小五金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
3.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一旦进口保理商为买方初评或正式核准信用担保额度(含报价),出口保理商立即通知A公司。A公司可以根据核定额度情况,决定是否办理保理。出口商如果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便可与其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分为有/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一次签署、长期有效)。
4.与进口商签订合同
出口商A公司与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可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O/A,期限为发票日后30天。
5.出口商发货、转让发票、申请融资
出口商A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同时将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和报关单交招商银行。同时,A公司还向招商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声明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8万美元)的融资。如出口商A公司不需要招行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可免填《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
6. 保理商催收、买方付款
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在收到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和报关单后,将发票及单据(如有单据)的详细内容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7.收汇、还款和结清余款
发票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保理费用,再将余额付给出口商A公司。
四、出口企业采用国际保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1.在做国际保理业务之前,有关申请、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等工作要在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前做好。只有当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叙做该笔国际保理业务时,即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了信用额度后,出口商才能够正式签定外贸合同或装运货物。
2.保理商只承担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的风险,超额度发货部分不予担保。所以出口商签订合同时,切忌自作主张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3.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提交单据,如果有因与合同不符情形而发生被进口人迟延或拒付货款时,保理商将不予担保。
4.费用及利息问题。在采用保理服务时应该注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了解保理的费用水平。如果需要融资,需要事先了解利率。只有这样,出口商方能事先核算成本,合理报价。
[参考文献]
[1] 谭振鹏. 论国际保付与信用证的信用基础[J]. 现代商贸工业,2010(13):135-136.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4-0020-02
银行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委托同业机构为该客户的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其中,接受客户申请,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银行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同业机构为“代付行”。委托行与客户是融资关系,即委托行向客户提供短期融资; 代付行与委托行是同业拆借关系,即前者向后者拆借资金。在2012年以前,同业代付业务被作为表外业务,并成为商业银行躲避信贷规模监管的手段被广泛使用。2012年8月20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同业代付业务包括信用证系列结算方式项下同业代付、汇款结算方式(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同业代付、票据贴现项下同业代付、国内保理项下同业代付等。代付行接受委托行委托,根据委托行的付款指令,委托行为其客户提供融资;委托行在业务到期日无条件向代付行归还代付款项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向客户的融资风险。
一、同业代付业务中委托行的业务风险
在同业代付业务中委托行的主要风险为相关业务品种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需按各业务品种严格进行控制。
1. 客户准入的合规性。重点关注客户准入及授信额度是否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政策、限额管理、风险底线的相关要求和代付业务相关业务规定的条件;对照不同业务品种的具体规定,审核买卖双方的信用评级、商业信用记录、金融机构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关注申请人有无提供虚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代付业务期限有无超过代付项下相应产品期限,代付金额有无超过发票等单据的总金额。国内保理项下代付业务需审核产品准入标准是否合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备,有无经授权人批准。国内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产品需审核信用证开证、议付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证单证是否符合要求;议付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票据贴现项下代付业务审核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贴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进行信贷审查。汇款结算(流动资金贷款) 项下代付业务审核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进行担保评价;是否对申报审批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2.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重点关注是否严格审核客户贸易背景情况。有无虚构交易背景、提供虚假合同和发票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有无利用同一张发票、同一批货物重复融资问题;是否存在对已出现支付困难的买方客户或出现经营问题的卖方客户,办理代付业务的情况。国内保理项下代付业务中买卖双方是否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有无卖方企业频繁回购,账期是否合理;对回购资金来源,检查每次买方付款是否都付至保理收款专户, 是否发生过买方间接付款,发生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是否发生过卖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主动回购的情形,是偶然发生、还是经常发生甚至每次账款到期都发生,如果是后者,经办行是否对此做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票据贴现项下委托行业务的合规性, 要查看贴现资金是否直接回流出票人或直接前手, 是否流入证券、期货、信托等公司或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否用于承兑业务保证金;企业是否自开自贴承兑汇票,是否为客户滚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掩盖不良。信用证项下委托行业务合规性,要查看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出单日期是否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 审核发票中的货物名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发票通过当地国税网或国税机关查询真伪;查看运输单据,审核运输单据表面是否有承运人及其人的名称和签章,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运输单据的类型或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方式是否一致,运输单据上的货物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是否一致;查看保险单据是否为正本(另有规定除外),保单投保金额是否低于发票的货物金额,保单的保险类别与信用证规定的保险类别种类是否一致等。
3. 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审查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审查签订合同、贷款支用前,是否落实贷前条件,如需完善相关手续的, 检查相应的手续是否完善补充到位。重点关注抵、质押品是否真实可靠,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保证金是否存在不足、挪用或提前支取等问题;是否办妥信贷业务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核实担保人资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实地查看抵质押品,核查有关权证是否一致;检查客户有无发生双方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环节是否进行了规范登记,是否存在未登记、登记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查看有无影响质押权有效性或应收账款债权真实性的事项。
4. 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流动资金贷款主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以及房地产贷款的《封闭管理协议》等从合同、协议是否签订到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客户有无虚假签名、无权或越权。国内信用证项下委托行业务需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贸易合同,并对照国内信用证正本,查看申请书中合同号与买卖合同号是否一致,受益人是否为买卖合同卖方,申请书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买卖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额,国内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描述是否一致,国内信用证中的条款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向代付行发送代付指示、内部账户开立,代付款支付客户账户等手续是否齐备。
5. 贷后检查的合规性。 对于直接支付给买方客户账户,由客户划给卖方客户账户的, 查阅是否签署了资金监管协议,有无根据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查看客户的资金回笼账户,跟踪人民币代付申请人的资金、货物流转情况和财务状况,关注贷款或回款资金是否被挪用;有无存在以信贷资金、新预付款归还老预付款,以虚假的应收款项循环融资的嫌疑;测算客户以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的相关收益与成本, 检查是否存在客户利用贴现业务套利;分析客户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的频率,关注到期票据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通过自己或关联企业贴现,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调阅业务档案,查看相关业务有无及时归档,归档资料是否齐备,有无根据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6. 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重点关注收入核算是否准确及时,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账外收入、垫款操作,以及系统间数据不符等问题;业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定期与会计部门、代付行进行对账;单笔业务结清日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为躲避资产规模控制违规办理业务,科目核算不正确或未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表外账户登记与销户是否合规。
7.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重点关注业务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资源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及时、准确、充分识别内外部风险;风险监控、预警手段是否完备;对已识别或暴露的风险是否采取相应对策,有效化解风险等问题;特别是结合以往发生的垫款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风险的内部因素,客观反映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
8. 经营机制的合理性。调查了解银行业务组织管理架构、部门职责及分工、岗位制约、资源配置、人员素质及业务培训等情况;了解岗位设置是否合规,不相容岗位分离是否有效。从而揭示管理机构在制度建设、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信息管理、产品定价等方面影响风险管理的不合理因素。
二、代付行的业务风险
在同业代付业务中,代付行相比委托行需承担的监管风险及资金风险都较小,主要为操作风险。
1. 委托行准入的合规性。关注委托行是否符合代付行业务规定的委托行准入标准,是否与未达底线标准的银行同业客户开展代付业务,委托行是否具有委托代付业务的主体资格。
2. 额度控制的合规性。 审核委托行信用等级评定等资料,查阅总行额度批复文件、额度使用管理台账,审查代付行相关额度占用余额之和有无超过总行核准额度。
3. 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查阅与委托行签订的《同业委托付款业务合作协议》,审查相关责权利是否明晰,委托行叙做代付业务项下的客户是否是合法公司,代付项下的交易是否真实,有无明确代付业务逾期罚息标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环节及其损失在协议中是否予以明确约定,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作协议的签章、签字签署的是否规范;协议签署前有无经过规定的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6-83 -02
自19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从而带动了国际结算业务的飞速发展。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规的国际结算方式,由于其卓越的银行信用、安全的收汇途径正越来越广泛的为进出口企业所接受。而作为解释跟单信用证业务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由国际商会根据长期的贸易实践发展制定的一套国际惯例,业已成为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被各方当事人普遍接受的一套实务规则。
随着银行、运输、保险各行业的发展,从1994年开始生效使用的UCP500已显出不足,其条款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因此从1929年制定至今历经七次修改,最新的版本UCP600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取而代之运作了13年之久的UCP500。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积极掌握和灵活运用新惯例来拓展业务,规避风险以便顺利结算意义重大。对于银行而言,有了审核单据的统一规则使单据标准化,从而促进信用证业务规范快速的发展。
UCP600是银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理论基础,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UCP600理论内容与银行实际操作的差异之处。本文将探讨几个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UCP600中第2条关于申请人的定义,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该定义指出了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承担的地位,是信用证的原始指示人,承担着按照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接受相符单据并据以偿付开证行的责任。但是UCP600未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是信用证的当事人。
如果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对受益人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如果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提交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提出拒付,并不一定需要联系申请人。
但在实务中,信用证的开立是为了让进出口之间的贸易达成,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或修改信用证,开证行的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以上都表明申请人应该是信用证的一方当事人。特别在国内银行的进口业务处理中,一般是出现货物价格波动导致申请人不想要货或货物有瑕疵时,开证行才根据申请人的指示提出拒付,而拒付所列出的不符点常常是极具争议或者无中生有的,这就给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业务蒙上了一层阴影。长此以往,银行信用便不复存在,信用证结算也将走向末路。因此我们的开证行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一问题,牢牢记住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只能基于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同时开证行也应该认真履行开证前的尽职调查和落实必要的担保措施,比如是否有足额的保证金,开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贸易合同是否有瑕疵,信用证条款是否有漏洞等。只有从源头做起,我们的开证行才能更好地控制风险,才能独立地处理信用证业务,从而获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更好地促进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UCP600中第2条关于议付的定义,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或单据的行为
该定义指出了议付的要求条件。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购买人是指定银行,购买对象是汇票或者单据,购买前提是单证相符,购买时间是应或偿付的当天或之前。
但在实务中,银行将在信用证项下向受益人付款的行为认为就是议付,认为都是银行垫付资金购买单据并保留追索权,符合上述定义要求,实际银行这一也常称为“押汇”的行为与UCP600中议付的规定还是有差异。
出口押汇是一种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的资金融通方式, 何谓“出口押汇”, 我国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UCP600 也未涉及。笔者认为即使UCP600对议付的定义有上述的改进, 出口押汇并不等同于出口议付。对于议付而言,一是信用证必须是“议付信用证”;二是要在被指定银行办理议付;三是要凭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而出口押汇操作中并不一定针对信用证,对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也没有规定,议付、付款、承兑都可以接受,存在不符交单也可予以融资,在此情况下,融资行不是真正的议付行,无权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也不是信用证意义上的善意持有人,从而就不能享有议付信用证下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因此,如何将“押汇”变为“议付”,如何能实现议付信用证真正的价值,如何使受益人真的从议付信用证中受益(享受快捷便利的银行融资),我国银行和国际著名银行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值得每一个中国银行界的人士去探索、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