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2 22:59:3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合同法案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3-0192-02
《信号与系统》是电子信息类大学生必修的主干课和重要的基础课。它具有课程理论性强、抽象概念多、起点高、难度大等特点。学生在学习这类课程时,往往感觉枯燥乏味,积极性不高,更重要的是不知道所学知识会应用到什么地方,有的学生则认为这更像是一门数学课。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交互性好的教学模式。教师举出案例,引导学生利用理论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信号与系统》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知识较抽象,包含大量理论推导过程,大部分是专业理论基础,不好和实际应用相结合,使用案例教学方式进行教学有较大的难度。《信号与系统》与多门课程间存在知识交叉和继承,针对这个特点,我们提出在课程教学开始时,结合后续课程和前期课程的专业“课程群”给出综合案例,在讲授知识点时指出该知识点处在案例中的哪个环节,或由案例中涉及该知识点的环节引出知识点。综合案例不仅能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整体上的认识,有利于构建学生科学、完整的知识体系并了解专业的应用领域。
一、《信号与系统》所在专业“课程群”
课程群以课程间的知识、方法、问题等逻辑联系为结合点,并在实际教学中促使学生的认知迁移达于贯通。课程群能使学生更好地把握一门课程与其他课程以及整个课程群的关系,从而达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益。《信号与系统》是电子信息类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设置本课程的目的主要是使学生掌握研究信号和线性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分析方法。在具体知识点上,与先修课程《电路》、《数字电子》、《模拟电子》以及同步课程《通信原理》、后续课程《数字信号处理》、《自动控制原理》等有交叉、继承的关系,这几门课程组成电子通信类专业课的“课程群”,《信号与系统》处于课程群的核心位置。专业“课程群”和在本校的开设顺序如图1所示。
这些课程知识点有很多是交叉联系的,例如A/D转换相关知识,《通信原理》中介绍的是模拟信号的抽样、编码原理与方法;《信号与系统》中介绍的是采样定理,介绍连续信号在抽样时应遵循的规律。有些知识点是先修课程的延续,例如《数字信号处理》是在《信号与系统》的离散时间信号与系统中进一步介绍信号的采样、变换和滤波等知识的。
二、综合案例的设计
综合案例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几点。
1.要选择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
2.案例要选择学生能接受的、简单易懂的。
3.以较常见的系统为例,最好是课堂上就能见到的系统,例如多媒体教室的麦克风语音放大系统。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综合案例的设计过程。
《信号与系统》课程的核心内容是几种变换方法的原理和应用,而其重中之重是傅里叶变换的原理与应用。在傅里叶变换中,频谱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学生在学习“信号的频域分析”时通常很疑惑:为什么要进行信号的频域分析?傅立叶变换晦涩难懂,到底有什么用?研究信号的频谱有何意义?在进行这部分内容学习之前,我们可以设计一个综合案例,在引入这部分知识的同时解决学生的疑惑。
麦克风语音放大系统是最常见的系统之一,多媒体教室都有,讲课时也会使用,学生对它非常熟悉。它的原理非常简单,是一个典型的通信系统。根据《通信原理》所学的知识,可以和学生一起画出该系统的原理框图,如图2所示。
声音信号首先通过一个前置放大电路进行放大,由于麦克风前置发大电路具有很高的增益,所以电路的自激或者是外部干扰信号的输入都是必须考虑的,这些信号对于系统来说都属于噪声干扰。来自麦克风偏置电路的音频信号是十分微弱的,往往会比人体的干扰信号还小,所以噪声对声音信号的影响非常严重,我们必须将噪音信号去除掉,我们可以利用一个音频带通滤波器对信号进行滤波。滤波后的信号通过功率放大器进行放大输出,得到放大后的声音信号。由于系统有多种不同的电源供电,而且系统是语音放大电路,所以对电源的稳定性要求较高,需要进行电源管理。
对于系统中的放大电路在《模拟电子电路》中已经涉及,可以和学生一起回顾相关知识。而对于带通滤波部分,无论是滤波原理还是滤波电路,对于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新的内容,它的作用就是去掉噪声信号,它如何能将有用信号保留而去掉噪声信号呢?(可以让学生先思考)在给学生一定的时间思考后(可以让学生利用手中的工具,例如手机,查一下相关资料),设计一个讨论环节,通过讨论和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先说出自己的观点,这样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经过以上过程,在学生已经产生兴趣的基础上,教师再进行讲解。 实际上,我们发现声音信号是由很多不同频率的信号组成的。在国际标准中,人声的频率范围是300HZ~3400HZ,如果我们能去除这个频率范围之外的信号而保留这个范围之内的信号就能达到我们想要的滤波效果。显然,我们这是从频率特性上对信号进行研究的,这就是我们将要学习的新内容――频域分析。而信号的常规表达方式是时域的,如何对信号进行频域的分析?通过对信号进行分解――傅立叶变换,也就是我们接下来的章节将要学习的内容。而如何设计一个滤波器我们会在后续课程《数字信号处理》中进行介绍。
这样,我们由一个简单系统引出将要学习的内容,给出了一个我们学习内容的实际应用场景。接下来,教师需要介绍该部分内容所包含的知识点和学习的先后顺序,逐步引导学生进入学习,如图3。
这样,我们就完成了通过一个专业相关的综合案例,引出将要学习的知识,使学生不在对所学知识的“用途”感到迷茫。同时,通过该案例,学生可以将前后学习的内容进行整合,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对专业知识有了整体的认识。
三、结语
《信号与系统》的课程内容具有很强的抽象性,难度较大,单纯的概念讲解和理论推导学生不容易接受,不能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而案例教学和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又很难结合,因此,针对《信号与系统》与多门课程间存在知识交叉和继承的特点,作者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提出了结合后续课程和前期课程的专业“课程群”给出综合案例的教学方法,指出知识点所应用的环节,使学生可以将前后所学知识进行整合,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对专业知识有整体的认识。
以上是作者教学过程中的一些想法,虽然通过实践在教学质量的提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需不断地积极探索以达到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郑君里,谷源涛.信号与系统课程历史变革与进展[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12,(02).
[2]崔琳莉,朱学勇.“信号与系统”课程设计的实践与探索[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2,(01).
[3]马赛,李方能,吴正国,卜乐平.“信号与系统”课程群的建设与教学改革探索[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0,(01).
[4]张法全,王国富,丁勇.结合“信号与系统”课程进行心理素质教育[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13,(03).
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协议(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字、按手印确认后即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不论是手写还是打印的。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来源:文章屋网 )
被告:赖国发,男,54岁,四川省广汉市人,广汉市连山镇供销合作社职工。
委托人:蒋培凤,赖国发之妻。
委托人:唐斌,四川德阳泓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维礼因与被告赖国发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国发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原告陈维礼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维礼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国发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维礼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国发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维礼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维礼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国发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1999年7月23日,陈维礼的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赖国发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国发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国发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国发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陈维礼和被告赖国发达成口头协议,由陈维礼为赖国发提供劳务,赖国发给付陈维礼报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维礼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国发承担民事责任。赖国发无证据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与陈维礼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赖国发还应承担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员在为陈维礼办案中的必要开支。故陈维礼请求赖国发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赖国发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国发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陈维礼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赖国发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维礼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赖国发辩称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陈维礼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赖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维礼医疗费2634.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23.20元。
二、被告赖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维礼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维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被告赖国发负担。
赖国发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与被上诉人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1000元已由被上诉人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无权再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陈维礼服从一审判决。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学生的教育要求也逐渐的转变,对于相关的学习能力的培养也不再是单一的应试教育,人们开始转向素质教育的队伍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现阶段素质教育的核心思想,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锻炼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能力。现阶段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实施,能够使法学教育达到基本的目的,培养优秀的综合型职业人,使学生认识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一、传统的教学方法
在传统教学方法实践的过程中,会随着课程的难度越来越难理解,在课堂课程开课时,学生们往往斗志昂扬,想要学好一门学科。但是随着课程难度的加深,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学生们开始没有办法理解,职业学院的学生基础比较薄弱,对法律的概念不是特别深刻,也不懂得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理解,对学到的知识难以驾驭。但是,主要的原因,还是传统的教学方式过于呆板,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没有实际的讨论分析,老师在课堂上是主导,对学生进行一味的知识灌输,没有很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不理解,思维能力减弱,想法死板,不愿意主动去思考,导致教学效果差的现象出现。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不断课改的优良成果,老师在教学中合理的运用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与学生一起研究案例,其特点是,不同于以往的老师单方面的案例分析,互动式教学法要求与学生一起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概念和对法律的规范意识,学生也能通过教学案例的分析,锻炼自己的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学生为主体,通过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分析达到发展的效果。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更加注重将课前的预习和课堂的学习相结合,搭配课后的复习和练习,最后通过成绩评价完成教学过程,这种教学方式的使用使教学更加的具有启发性和趣味性,对于知识的导向也能更加的明确。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将更多的案例带进课堂,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地参与课堂,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调查,加入深层的讨论和研究。老师通过实际的案例对法律相关的知识进行讲解,学生通过老师对实际案例的讲解进行学习理解,能够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拓发散性思维能力,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研究,学习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堂中的运用
(一)教学准备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课堂中,老师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对本节课所要讲述的重点进行分析整理,不浪费课堂上的时间,在课前先为学生留下一些需要搜集的资料,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对相关的知识稍作了解,课堂的效率也会事半功倍。老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注意,案例要典型、要真实,要具有一定的生活意义,尽可能地与实际生活相连,并且又要符合《合同法》。适当的使用多媒体教学,也能够使教学案例更加的形象具体。合同法看似与我们的学校生活没什么关系,但是它却真的与我们的生活紧紧相连。例如:老师可以在课堂上举例,有两个女同学一起逛街买衣服,一件衣服的价格是五百元,但是,你想要七折购买,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当售货员同意你的价格并且将衣服卖给你,这就是合同法的体现。标价作为要约邀请,女同学还价属于邀约,营业员同意售出就属于承诺。类似与生活相关的例子会更容易被同学接受和理解。
(二)课堂讨论
互动式案例教学中还有一大重点,就是学生要通过课堂讨论进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老师可以挑选一些合适的案例交给同学们分组讨论,通过学生之间激烈的讨论,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带动课堂的气氛。讨论的过程要注意大胆的说出自己的想法,要做到在热烈中有秩序,老师可以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点拨,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扩展学生的思考空间,通过老师各种方式的引导,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得出结果。也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小型辩论,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在不断地讨论中得出结论。老师把主体地位还给了学生,学生也能够更好地进行分析学习。
(三)考核制度
建立适当的合同法科目的考核制度,对于相关的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可以分为有标准答案的定性考核,以及没有标准答案的动性考核,前者能够通过标准答案考查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程度,后者则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对于学生的创新性想法,老师一定要给予相关的鼓励,通过相关的考核巩固学生的知识储备,也能使老师发现每个学生的问题,及时的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通过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我们发现这种教学方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比较大的优势,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对于相关的问题,要给予研究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改进教学方法,要时刻关注着法律背后的问题。利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与互动式教学方法相结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法理分析:
这是一则案情并不复杂的关于承揽合同中关于定作人的单方解除合同权的纠纷案件,但是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意见是值得商榷的。我国《合同法》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的争议的焦点在于:(1)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法律性质;(2)赔偿承揽人的经济损失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还是支付违约金。关于这两点,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法律意义及立法现状: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诚实守信是罗马法确立的合同基本原则,它甚至不承认合同的解除,唯买卖得附加“于一定期限内,不支付价金者,则契约解除的条款”。但是它是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经济的规模和深度,人类社会进入本世纪以来,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亦要求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各国合同法中都设有合同解除制度,以满易主体由于主、可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或解除。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一种特例,是由承揽合同的特点决定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定作人已经不再需要与承揽人完成约定的加工成果了,如果定作人没有单方解除权的话,于此种场合下,定作人要想解除合同只能援引《合同法》总则中有关合同解除之规定,与承揽方协商解除,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定作人就会被拘束在“法锁”里,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承揽工作完成,其结果是违背了定作人的理性预期,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基于对定作人权利的保护,合同法作此规定;其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往往面对的是众多的定作人,其中一个定作人解除合同,对承揽人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定作人则有较大的影响,权衡两者的利益冲突,选择赋予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权更为公平合理。
关于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予以认可的。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794条规定:“建筑工程虽已经开始,定作人亦得根据其单方的意思,于赔偿承揽人的一切费用,劳动力及此承揽可得利益后解除”。《日本民法典》第641条:“于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随时以赔偿损害而解除合同”。《德国民法典》第649条规定:“定作人得在完成工作前,随时预告解约通知”。《意大例民法典》第1671条规定:“尽管工作已经开始履行或服务已经开始提供,但是定作人得解除契约,不过要以对承揽人支出的费用、实施的劳动和丧失的可得利益的偿付承担责任为限”。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268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二、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268条规定的定作人的单方解除合同权是一种法律权利,根据民法学关于权利分类原理,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以定作人的单方意思即可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的规定是否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我国《合同法》未予说明,有人认为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但我认为它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可以作相反的约定。衡量一项法律规范是授权性的还是强制性的,其判断标准是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此项规定会导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它就是强制性的,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排除了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仅使定作人遭受一定的损失,不会造成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混乱,况且在私法领域内“约定大于法定”。
当定作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并不构成违约。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而做出的行为,不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相对于权利而言的义务主体,如若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历史上从罗马法以来,民法上一直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没有约束,它必须建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超出这一范围,也会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该原则仅适用于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显然,定作人依据《合同法》赋予其单方解除合同权而行使此项权利,不能认定为是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并且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定作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需要而解除承揽合同,是合同法赋予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无相反约定,定作人均可以依据此项规定行使权利,而行使权利并不构成违约,否则,该规定还有何存在的法律意义。
三、定作人的单方解除合同权与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就其本来的功能而言,在于非违约方“合同义务的解放”,由此而派生的功能尚包括非违约方“交易自由的回复”及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有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条件,当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它与协议解除合同不同,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所以协议解除合同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一个新合同,而法定解除权则是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的结果,只要法定条件成就,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在法定解除中,有的是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规则,学理上称之为一般法定解除,即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还有法律针对特定的合同规定解除的规则,称为特殊法定解除,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48条、第224条、第231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68条等。
从上述学理上的解释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法》总则中的法定解除权与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是一致的,虽然《合同法》第94条的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三种情形均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前提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定作人的解除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它的适用于承揽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承揽合同,则定作人就享有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承揽人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亿辆,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也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问题。因此作为一支集生产与交通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队伍,更要认真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通过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安全教育经常化、车辆检查制度化、新人培养常态化、人员交流贴心化的日常“五化”管理法,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一、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
班子成员严格管理是基础,班组情感管理是保障,驾驶员自我管理是关键,要通过强化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管理措施,提升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前提,年初,车队干部与所承包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承包书》,完善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切实掌握了每台车的状况和每个人的特点。为此管理人员从每天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车辆回队后的交流及每周的班组安全会三方面强化了细节培养。
坚持每天早上车管干部和一名队干部认真执行晨检制度,在出门处检查车辆状况和安全带佩戴情况,在和驾驶员及上井人员进行简短交流的同时,观察驾驶员和上井人员的状况,交代行驶路线中的危险隐患点,提醒驾驶员按章行驶,控制好车速,通过风险共担制度要求乘车人员在过集镇、十字路口等复杂路段时,帮助司机观察了望,随时提醒司机安全行驶。
车辆回队后主管干部与出车司机及上井职工交流,在增进感情的同时,了解司机的思想动态和在路上的行驶情况及路况,讨论危险点及如何进行这一路段的安全行驶,加强驾驶员对行驶路线中危害因素的辨识能力,对隐患路段做到心中有数,把不安全因素尽量降到最低,同时提高司机及乘车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从而自觉的参与到交通安全工作中来。
二、杜绝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化
检查是实现过程监控中消除安全隐患的主要和重要手段之一。要通过一整套完备的检查制度,使检查有据可依,落到实处。认真做好出车前的检查和叮嘱,我们做到了“三个检查”,即驾驶员“一日三检”、班组周检、中心月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对于疑难问题及时开展QC攻关,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对试井车等大型车辆要做到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修理,切实做到车有问题不上路。 转贴于 车队认真开展了“五个教育”,即出车前一分钟安全提示教育、周一安全警示教育、周二班组提醒教育、长途车叮嘱教育、每月一次换位和典型引导教育,使驾驶员明确了安全重点,工作中切实落实了防范措施,降低了行车的风险度。
三、提高安全意识与技能,教育培训经常化和多样化
驾驶员“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要科学管理“人”的问题。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驾驶员思想动态分析,包括精神状态、思想状况、身体情况等,在行车中时刻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开疲劳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驶,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去掉特权意识,通过教培方式的经常化和多样化提高教培效果。
四、驾驶新人培养常态化
对初学驾驶的人来说,驾驶技术从无到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上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检查、正确的驾驶姿势、各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规范操作程序等训练十分重要,新驾驶人员到队后,首先要接受的就是规范化操作再学习,使他们在上车前具备一个良好的“动作定势”,将安全意识教育寓于驾驶操作教学中。为了提高新驾驶员的学习兴趣,我们采用了多种学习模式,如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变无形为有形,变抽象为具体,使新驾驶员逐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与司驾人员交流贴心化
一、工程施工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的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极,公司级和项目级。
二、工程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管理效率低,可能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保证正确分析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三、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四、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联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
五、认真履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加强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依据,即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
①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②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③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主要是加强合同交底工作: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合同管理的意识。
(2)履约管理的方式,即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
诚信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金融市场来说尤为重要。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其本质就是信用。目前社会上出现开发商挪用信贷资金、房地产假按揭、重复抵押、一房多卖等问题,已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究其原因,主要是开发商的诚信问题,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土地储备制度的推行,房地产开发商前期投入的资金突然加大,使得一些自有资金不足的开发商,在项目开始就利用假个贷骗取银行资金。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连年升温,开发商为了抢占市场,一个项目未完又投入另一个项目,资金不足时就挪用银行资金,导致销售良好的项目也出现无钱还贷的情况。更有甚至者,当楼盘销售不佳时,意识到项目会出现问题,开发商直接通过虚假按揭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针对开发商的诚信问题,一是要把好楼盘准入关。在拓展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首先要对合作开发商的实力、资金、信誉等方面进行资信考察,对楼盘项目除了调查开发商取得合法的“五证”外,还要综合评估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市场发展前景以及房屋结构、质量、价格等,把好楼盘准入关;二是加强对售房款的监管。凡我行参与合作办理按揭的项目,必须是我行与开发商和监理公司共同签订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售房款全部打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动用监管账户内的售房款必须先后经过监理公司审核和客户经理签字,确保售房款首先用于项目开发,否则不予拨款。三是正确把握贷款发放时间。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时,按揭房屋必须是现房或多层主体结构封顶、高层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
理顺合同关系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购房人、开发商和银行,其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合同关系,这两个合同关系虽然各自独立,但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合同的标的是房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标的是货币。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往往约定了采用按揭付款方式。购房人按开发商要求,到指定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并委托银行直接将购房人的贷款划给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首先,借款人申请借款的直接目的就是购房;其次,按揭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对借款用途是明知的,同时约定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再次,开发商和按揭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前就已经签订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四,按揭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往往还约定,委托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由此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前提,购买房屋成为借款合同的直接目的,当买卖合同因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不能履行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也随之不能实现,从而导致按揭借款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
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银行正确认识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无效合同或合同被撤销,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合同法不仅规定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因为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侵犯了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违法行为而应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作为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在拟定和修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时,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等,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严防虚假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