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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照中央“两办”的规定,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离任审计工作的认识统一不够。1999年5月中央两办规定下发以来,各地虽然相应制定了试行办法,但对离任审计的宣传不力,党政领导的认识不高,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不够,离任审计工作尚未到位,致使离任审计工作执行混乱,流于形式,审计结果的运用受到影响,基本上把离任审计混淆于常规审计。如有的地方中央两办规定下发后,熟视无睹,无动于衷;有的审计机关对离任审计期望过高,认识偏激,没有正确认识到审计认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一项参考依据,而不是全部依据。离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
2.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到位不够。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涉及到组织、纪检和审计三家。这也正是干部监督机制的联合体现。有一个环节不落实,离任审计工作就会受到影响。从目前多数地方执行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审计结果的落实不够,最明显的就是“先任后审”的逆程序作法,这种“马后炮”式的审计,给审计人员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带来诸多不便,特别是办理了调任、转任、升迁的领导干部若发现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给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处理问题带来更大的难度,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某地有一领导干部2个月前已下文转任某局局长,组织部才委托进行离任审计,结果审计中发现原单位的财务违纪,处理时组织部门认为已作安排,不便,使这次离任审计结论得不到落实。
3.离任审计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离任审计制度中审计范围、程序、纪律和结果运用都是硬性规定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离任审计的对象、内容、方法、质量要求、责任界定、评价标准以及离任审计各方的风险责任等方面都显得不够具体明确。比如审计对象上,如何规范立项,正确处理审计对象多而时间要求紧与审计力量少、经费少而工作要求高的矛盾;审计内容上有下属单位的是全面审计还是只审所在机关的财政财务;在评价标准上,应把握什么样的评价范围和标准?在风险责任上,组织、审计、纪检和被审计单位在离任审计工作中应承担什么风险?审计应达到什么质量标准等等,都没有一个详细可操作的规定。致使目前一些离任审计操作中,繁简不一,标准不同,结果的真实性和效益性受到影响。特别在责任的划分和评价上,五花八门,空洞单调和不负责任,这显然有失公正。
4.离任审计工作的实效性不强。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动频繁,离任审计对象较多,有的时间跨度较长,而审计部门力量较少,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计方法上老一套,单纯于就账论事,审计资料的连贯利用也不够,审计经费跟不上,往往使离任审计工作“马拉松”,人疲马乏,效率不高,严重影响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如某地年初安排离任审计28个,全局6名审计人员全力以赴,拖至年底才拿出审计结果,这样的结果在组织部门早已失去了使用价值。
二、加强和改进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离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离任审计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意识,积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严格按照中央两办《规定》,成立一个由党政有关领导参加,组织、人事、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离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布置、反馈和研究离任审计工作,设立专门经济责任审计科室,建立专门的离任审计数据库,适当补足离任审计工作经费,真正支持审计执法,为离任审计工作撑腰壮胆,给离任审计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1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1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够
不同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不同,客观上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开展。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管中发挥有限的作用,既是经济监督又是行政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受多方面行为规范的制约,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公共责任与控制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各种责任交织一起,很难把握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但社会大众及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位过高,而将审计结果的运用简单化、绝对化,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1.2审计时间不足。审计力量有限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大、工作量重、时限紧迫的综合性审计工作。由于很难预测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的时间,不能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较广,而审计时间要求往往比较紧,要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责任,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工作业绩,在有限的时间内就很难达到目的。还有一些审计工作是临时交办的,审计时间与会计决算期也不一致,基层审计人员任务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较少,这使审计力量受到限制。
1.3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高要求、高难度与审计人员素质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审计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资料的占有和对宏观经济形势下领导干部行为的判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而我们相当审计人员的素质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但需要审计的项目众多,往往在审计委托书下达后临时组建审计小组,很难保证审计人员的质量。
1.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的准确、恰当、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和风险。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它包含了财务、法纪和绩效等各方面的内容,综合性很强。审计评价的内容、目的、要求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和伸缩性,使审计评价难度增加。
1.5审计结果运用较差。重视不够
审计结果运用主要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工作范围,客观上造成了审计与结果运用的分离。审计机关要应付过多的审计项目,没有运用好审计结果,虽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经济责任审计在结果运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低,“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审计脱节;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的态度,多年的审计实践已充分证明,若得不到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视,审计结果很难以得到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的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对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2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2.1提高认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要搞好经济责任审计,提高认识是关键,必须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氛围,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中央及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新的制度、规定和办法。对审计结果运用中各机关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运用情况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2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审计工作。实践证明,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是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加强对审计人员自身执政能力的培养。各级单位部门要选派那些经验丰富,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充实审计队伍,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与培训,使审计人员形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这种职业意识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职业化规范的健全而逐步强化,将审计人员从行为的强化延伸到思想意识上的强化,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2.3合理利用审计力量
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较大、时间要求紧,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合理运用审计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是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妥善处理工作任务较重与审计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统一组织。再次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提高审计质量。
2.4规范审计评价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但要考虑到目前审计机关的工作量,并围绕审计目标、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和不同单位或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实施。要做好审计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要的是在进行审计时,要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规、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等,也要遵循从事经济活动处理经济信息的各种理论上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公认的一般惯例以及科学上、职业上的规则等。审计评价必须突出重点,结论要恰当、准确,不至于引起误解。
二、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1990—2012年沪市A股7436个数据,剔除ST、金融业及奇异数据后剩余约6800个数据,其中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约6370个,非标准审计意见数据量较少,仅430个,占总体数据的6.3%,因此进行总体图表分析不够直观,本文选择将图表分析集中于非标准审计意见,表1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任期(部分),其中,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不同事务所审计任期用分号隔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同一事务所的不同审计任期用顿号隔开。图1为2012年沪市A股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的散点图,图2为2012年沪市A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的散点图。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初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大多在5—7年及以下,其中小部分数据显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在10年以上,这很可能是因为该公司在这一时期经营存在较大问题,容易被事务所识别,但这一现象并不影响整体趋势。数据还显示出,公司如果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那么很有可能在未来的年度中也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图1表明,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较为均匀地散落在各个时间段内,没有明显的特征,而从图2却可以看出,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多集中在5—7年及以下,即认为审计任期在5—7年及以下的事务所审计独立性较好,这同1990—2012年沪市A股的整体数据特点也相吻合。2、多元变量回归分析通过上述描述性统计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即认为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存在影响,因此进一步运用spss分析工具对二者进行回归分析,并分析控制事务所规模、上一年度审计意见、公司资产负债率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上述公式中,Y代表审计独立性,非标准审计意见取1,反之取0;X代表审计任期;X1代表控制变量1,即事务所的规模,国内十大所取1,反之取0;X2代表控制变量2,即上一年度审计意见,上一年度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取1,反之取0;X3代表公司资产负债率;β0••••••β4为模型系数。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模型的多元回归分析采用强制引入法引入自变量和三个控制变量。如表3所示,审计任期X的相关系数为0的概率为0.577>0.05,即认为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没有明显的关系,也就是说,采用spss分析工具下的多元回归分析看出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并不显著。
1.1培养“会识图”的能力工程图是工程界的语言,工程图的识读是工程审计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工程图是从理论到实务的媒介,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始终是围绕军队建设项目的图纸逐渐展开的,要求学员能看懂图纸。条件下的工程图纸,不仅仅是纸质的,更多的还有电子施工图。通过对投影原理和制图基本规定的教学,使学员学习和掌握建筑工程图识读的方法,体验和认识工程图识读在解决工程审计实际问题中的作用。通过阅读、绘制建筑工程图等环节,增强学员的看图意识,培养识图能力。
1.2造就“懂构造”的能力建筑构造课程主要研究建筑物各部分的组合原理及构造方法,一般从基础、墙体、楼地板、楼梯、屋顶以及门窗等六个基本部分加以讲授。由于建筑构造技术与工程实践联系密切,新型建筑材料及构造技术的发展也日新月异,建筑构造节点也较为复杂,再加上课堂讲授的内容比较抽象,学生要真正掌握这些知识都存在一定的困难。针对这些课堂上较难掌握的内容,我们采取的教学方法是教学广泛收集素材,以学院现有的建筑为实例进行教学,通过实地观察这一实践教学环节,了解建筑构造做法。
1.3强化“精算量”的能力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到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再到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等是一个完整而系统的知识体系,在内容上表现为前呼后应,连贯性很强,在课程的教学中,我们把这些知识串起来讲。要使学员掌握工程预算的编制,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核心是精通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量的计算基本上已用工程计价软件(如广联达、鲁班等)代替了传统的手算。在条件下,“打铁还需自身硬”、“万里之行,始于足下”,先夯实工程量计算的手算能力是基础,在熟悉计算规则的前提上再培养学员使用软件统计计算工程量的能力。首先对建筑面积和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原理进行介绍,然后对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讲解,重点强化梁、柱、板、墙四大类构件的算量,详细讲解每类构件在各种实际工程情况下的计算。为强化实用性,对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分别准备一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的实例,针对工程计量举办一次算量大赛,要求学员编制一份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要能从一个完整的图纸案例中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实务性操作。从而强化学员进行工程量计算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员毕业后胜任工程审计岗位奠定良好的基础。
1.4深化“通财务”的能力条件下的工程审计离不开财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工程审计人员除了具备工程造价审计的本领外,还必须同时具备工程财务管理的知识。因此,工程审计人员是否通晓财务方面的知识也是衡量培养人才的硬指标。考虑到工程财务的特殊性,通过财务管理学、基础会计学、施工企业会计、基本建设会计学等课程的学习与训练,让学员熟悉基本建设资金运动的一般规律,掌握基建财务核算与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技能,通晓军队基建财务方面的知识。
1.5突出“能审计”的能力除着重强调学员理解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之外,还要侧重审计应用能力的训练,让学员形成审计思维方式,从而掌握包括基本建设计划审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审计、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及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等在内的各阶段的审计方法和审计重点。要学员了解军队工程审计的程序,包括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审计前的准备,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定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受理复审,管理审计档案以及条件下的联网审计、远程审计等内容。重点要学会审计目标如何确定,审计重点如何选择,审计如何实施,审计结果如何运用等。
2培养工程审计人才五种核心能力的措施
为了培养复合型的工程审计人才,必须要完善课程体系,体现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工程法律为依据、工程经济与管理为核心、工程审计为特色的知识结构[1]。工程审计人才培养应紧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与时俱进地调整课程教学模式,以培养学员创新能力为根本目的,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教学上由知识传授转变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经过前期的探索研究和实践,改进条件下工程审计人才培养措施的基本思路为:以部队需求为导向、以胜任岗位任职为目标、以强化实践技能为保证。
2.1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强调学员创新能力的发展,教学不再是单纯的传授知识,而是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学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目标力求使部队需求渗透到课程建设、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科学研究的各方面。同时,聘请部队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同行来校参与课程设置和教科研项目的共建活动,理论联系实践、知识转变能力,来构建具有一定先进性并与部队建设需要的课程教学体系和特色,并完善优化课程教学方案。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因材施教、挖掘人的潜能,促进学员进行研究式学习。根据工程审计的特点,教学设计主要要求学员在系统掌握工程识图以及其他相关的建筑构造、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军队基本建设审计等课程相结合,在教员的指导下,以图纸为主线,进行系统的、完整的施工图预算编制,主要是掌握其编制方法,在此基础上熟悉军队基本建设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建立其对基本建设审计的感性认识。并通过理论和实践教学,使学员掌握建筑工程计价的基本原理及土建工程预算的编制原理和“手算、电算”的方法,能独立、系统、完整地编制工程预算和结算。
2.2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方法课堂教学应十分重视充分应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发挥不同教学方法的长处,以提高学员的学习热情和效率,提高教学效果。以多媒体技术为代表的教育手段并配合有传统的黑板教学手段,以增大课堂信息量、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为配合理论教学,可增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组织参观实际建筑工程或工程模型。首先要深入了解学员基础情况,帮助学员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员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同时学员也及时反馈教学意见,以帮助改进教学。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工程审计兴趣小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供交流平台。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课堂实际需要,交叉使用电子幻灯讲授、习题讲解、课堂讨论等方法,以丰富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便于学员理解和巩固所学专业知识。此外,在课程教学中还应注重学员的个体差异,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为学员的个性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如采用案例式、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法等,让每一位学员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培养其创新意识、提高其创新能力,因此应当贯彻在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当中。坚持以部队需求为导向、以素质为本位、以能力为核心、以学员为主体,“教、学、做合一”的原则,推行项目教学法,采用“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2.3强化实践操作教学环节实践教学不仅是对专业理论课的应用,更是对学员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预测与决策能力的培养。要想培养学员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素质,简单的在课程的最后安排几个学时的专业实践教学,其时间显然是不充足的,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且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没有针对学员的薄弱环节开设,教学过程往往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教员必须把握要点,在教学上采用引人入胜的新方法和新技巧。工程审计相关课程涉及工程领域,而工程建设领域各专业都已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取得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执业,这样我们在教学中就可以以工程审计所需要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考试为牵引,因而使本专业的授课具有独具一格的特色。本类课程教学的根本目的是学以致用,培养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能力。这些课程多以工程实例为基础,让教员、学员充当“造价工程师”的角色,设身处地地从“造价工程师”的角度出发,参与工程实例中工程量的计算,带着问题学习,增强实用性。
2.4利用网络课堂教学平台及时准确地完成工程预算的编制,这是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决策优化、公平竞争的基础。然而,采用传统的手工方法编制工程概预算却是一项相当繁琐的工作,如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编制依据之广、定额数据抄录量之多、表格计算量之大、核算工作量之巨、数据分布面之广、编制时间表之紧,皆非常人所能理解、体会的[2]。目前,用计算机软件编制预算代替传统的手工操作,这一工程预算编制的重大革新是大势所趋[2]。加强对工程造价软件的推广和应用,让学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能适应工程审计的要求。在课程网络教学综合平台,设置有答疑讨论区。学员在讨论区不仅可以随时提出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任何疑问,由教员及时回答,而且讨论区有许多同学的和课程有关话题的讨论,大家纷纷踊跃跟帖,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课堂答疑讨论区的开设,很好的拓宽了课程学习维度的同时,又极大的活跃了课后学习的氛围。课程作业都是由教员在网络学堂,学员在完成之后亦可通过网络学堂提交。此外,网络教学平台附有许多和课程有关的资料以及相关专业网站的链接供学生有选择性的查阅,使课堂教学向课外延伸(图3)。
采用问卷调查法,使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分两方面,一般资料及专业技能需求。一般资料包括年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及医院级别等条目。专业技能需求设置了为4个方面,25个条目,主要为脑卒中偏瘫康复护理的相关知识,包括言语康复及吞咽障碍的康复(7个);物理疗法(6个);认知障碍的康复(6个)及康复评定(6个)。每个条目均为单项选择题,选项分别为非常需求、需求、一般、不需求,分别计4、3、2、1分,总分为100分,得分越高代表需求越高。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114份,剔除信息不全的问卷,共收集到有效问卷100份。
1.2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采用描述性统计、单因素回归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对象共100名,年龄24~25岁,平均年龄(26.85±7.13);其中护师及其以上职称43名,护士57名;本科及其以上学历32名,大专或中专68名;平均从事神经内科的工作年限为(4.13±2.08)年。
2.2护理人员继续教育需求情况
本次调查所得护理人员对专业技能需求总得分为(65.87±12.31)分,其中言语康复及吞咽障碍的康复方向为(21.35±7.68)分;物理疗法方向(11.67±6.35)分;认知障碍的康复(18.76±6.84)分及康复评定方向(14.06±5.19)分。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群对脑卒中偏瘫康复护理的相关知识的续教育需求较大,尤其在言语康复及吞咽障碍的康复方向和认知障碍的康复方向。
2.3神经内科护理人员继续教育需求情况相关因素分析
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除医院级别外,年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等其余因素不同情况的对继续教育需求存在影响,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年龄越小、职称和学历越低、工作年限越短者对继续教育的需求度越高。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年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是神经内科护理人员对继续教育需求的独立影响因素。
3讨论
1、临床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自1988年1月至1999年10月收治的ICP患者53例,平均年龄27岁;分娩孕周平均37+3W,初产妇47例,占88.68%左右;经产妇6例,占11.32%;主诉孕期出现皮肤搔痒并实验室检查符合诊断者46例,占86.79%;无自觉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ICP诊断者7例,占13.21%;53例患者孕期二对半均(-)。其中阴道分娩3例(包括产钳助娩1例),占5.66%;剖宫产分娩50例,占94.34%;自然早产6例,早产率11.32%;干预早产(因胎儿宫内窘迫)9例,占16.98%;产后出血1例(该患者合并血小板减少,中度贫血),占1.89%。
1.2主要实验室检查及结果(见表1和表2)表1妊娠期主要实验室检查及结果
检测项目检测例数(例)异常例数
表2产后十天内的主要实验室检查及结果
分析ICP患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由于ICP患者肝小叶中央区毛细血管内胆汁淤积引起发病,病因尚在研究中,有学者认为与遗传有关。由于血清胆汁酸孕期均有明显升高,故使肝脏损害,使肝酶指标升高,如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以及其他相应指标变化;但是产后从所查病例中反应,血清胆汁酸、直接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等相关指标均有明显下降并趋向正常范围。
1.3ICP患者的妊娠结局分析
1.3.1ICP患者分娩时羊水污染情况资料(见表3)
53例病例共58名新生儿(5例为双胎),死胎1例(由外院转入我院),活产新生儿57名,平均体重2759克。
表357名新生儿羊水污染情况分析
分析上表主要由于胎盘组织也有胆汁沉积,引起胎盘血流灌注不足,胎儿缺氧。
1.3.253例ICP患者分娩时新生儿(57名)Apgar评分资料(见表4)
表453例ICP患者分娩时新生儿(57名)Apgar评分资料
1.4方法
回顾性资料分析
2、临床护理
ICP患者为高危妊娠妇女,为降低围产儿的死亡率,整体化、动态化、个体化的临床护理和极积有效地配合医师治疗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本职工作。
2.1针对性的心理安慰和行动上的支持帮助
2.1.1焦虑
焦虑是ICP患者首先出现的心理问题,因大多数ICP患者最早出现的症状是皮肤搔痒(本文皮肤搔痒者达86.79%),皮肤搔痒率明显高于Lunzer报道的48%[4]。皮肤搔痒一般出现在孕中晚期,经常性的搔痒干扰孕妇的睡眠,使之产生焦虑(5)。可以采用边作好解释工作,告之孕妇此症状一般于产后一周内消失,边可以通过药物治疗和配合物理疗法减轻症状,逐渐消除孕妇的焦虑心理。
2.1.2自责、自悲
从表1反应,由于ICP患者在妊娠期实验室检查报告出现谷丙转氨酶升高,诸多孕妇会自责自己饮食不当心,并且会担心是否患肝炎。同时,担心是否会传染给下一代、是否会传染给亲友等等,有些会产生自悲心理。此时需要护士运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告知该病乃妊娠肝损,而并无传染性,消除不必要自责和自悲,同时告之产后该病自然会缓解(通过表1和表2可以反应),增强患者的自信心。
2.1.3紧张、担忧
由于文献报道ICP早产的发生率可高达30-60%(1),(本文自然早产率11.32%),产时出现羊水混浊发生率为25%-43.9%(2)、(3)。(本文达50.88%),孕妇极易由于担心胎儿的质量而产生紧张担忧的心理。护士应针对性向孕妇和其家属介绍成功病例,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的妊娠,同时取得家属的配合,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帮助孕妇降低情绪的紧张度和减轻担忧心理。
2.2妊娠期的护理特点
2.2.1及时、准确地落实激素治疗
本院对于ICP药物治疗,除给予保肝治疗外,对于病情较重者给予强的松降低血雌激素和胆酸水平,以便尽快消除搔痒症状,改善肝功能(6),孕周较小时及时给予地塞米松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以促胎肺成熟;对于需羊膜腔注射地塞米松者,应及早进行解释,以及做必要的准备工作。
2.2.2积极主动的母胎监护
由于ICP会造成早产,胎儿窘迫和胎死宫内等诸多的不良结局,所以目前认为加强产前监护,适时终止妊娠仍是改善ICP围产儿预后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护士应主动指导和了解孕妇的胎动情况,正确留取血尿标本,了解雌三醇浓度,掌握胎盘变化情况。并及时协助孕妇完成胎儿监护,B超和生物物理五项指标等监测,及时了解胎儿、胎盘情况。同时特别注意患者胆酸浓度变化,一旦异常升高变化,及时迅速的配合医师终止妊娠,防止胎死宫内。
2.3分娩期的护理特点
2.3.1ICP患者行剖宫产术时,可根据患者的孕周和胎儿具体情况,新生儿接生者提前进入手术室进行新生儿抢救准备工作,本文由于抢救及时无一例发生新生儿死亡。
2.3.2对于准备阴道分娩的ICP患者应加强动态观察,和持续的母儿监测,一则观察产程进展、破膜情况和羊水颜色变化;二则加强胎心变化监测,防止发生胎儿窘迫,以便及时处理。
2.4产褥期的护理特点
2.4.1防止产后出血
由于文献报道产后出血率高达12.6%(3)、(7),所以及时有效地使用催产素,术前预防性的维生素K110-20mg/d,这样可以促进子宫收缩,减少并防止产后出血。由于本院采取了正确的措施,故产后出血率仅1.89%,且该患者同时合并血小板减少。
2.4.2回乳护理
根据具体情况,对于产后需回乳者,应采用大剂量维生素B6口服或麦芽煎茶饮,配合皮硝外敷1次/日,或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外敷次数,但禁用苯甲酸雌二醇等雌激素类针剂注射回乳,因应用大剂量的雌激素可造成并加重可逆性胆汁淤积。
2.4.3新生儿的护理特点
2观察与护理
2.1加强基础护理
患者入院后置急救室,专人守护,给予持续吸氧6-8L/min,以保证组织供氧,给予多参数心电监护监测HR、R、Bp、SPO2,并做好记录。患者取左侧卧位,可用小枕垫于臀下,以平行子宫血循环,增加胎盘血液灌注,避免胎儿对母体的压迫[1]。进行各项护理操作时动作轻柔、技术熟练,让患者产生信任及依赖感以消除紧张恐惧心理。倾听患者的主诉,明确腹痛的部位及性质,经常听胎心音,用手触摸腹部观察有无宫缩,必要时做胎儿监护监测胎心及宫缩。
2.2心理护理
患者对疾病知识的缺乏,自己及家属入院时心理压力较大,担心疾病会给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并且患者由于疼痛剧烈常有濒死的感觉出现紧张、恐惧、忧虑的心理,因此在给患者做检查或操作时应耐心解释其目的、步骤、检查结果及其所代表的临床意义,讲解急性胰腺炎的发病主要原因及如何进行配合治疗。术后由于病情重引流管多,恢复时间长,患者易产生悲观急躁情绪,因此应关心体贴患者,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配合治疗。
2.3对症治疗的护理
2.3.1非手术治疗的护理保守治疗期间,密切观察病情,认真听取患者的主诉,如腹痛及发热情况,是否有改善,注意实验室检验报告,白细胞计数及血清淀粉酶指标升降情况。如病情进展及时汇报医师并做好手术准备。
2.3.2手术治疗护理做好术前准备,为手术赢得时间。加强术后护理:术后进入急救室专人守护,对各种管道要一一妥善固定,保持通畅,观察引流液的颜色、性质及量并做好记录,保持引流管根部清洁,及时换药,消除渗液对皮肤的刺激,拔管后要注意拔管处伤口有无渗漏及患者全身反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防止水、电解质紊乱,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4健康教育
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急性胰腺炎诱发的基本原因,防止复发原则是从饮食的质、量上逐步过渡,从无脂、无蛋白流质过渡到低脂、低蛋白半流质。出院指导患者掌握饮食卫生的基本知识,嘱患者少食多餐,忌暴饮暴食,禁烟酒及其它刺激性食物。
3讨论
3.1急性胰腺炎症状体征不明显,妊娠晚期由于增大的子宫占据盆腔引起腹腔内脏位置发生改变,子宫遮盖胰腺,使胰腺症状不典型,加之炎症刺激子宫收缩,掩盖原发腹部病灶,常误诊为临产或胎盘早剥等,误诊率一般为20%-40%[2]。给护理观察带来了困难,因此在临床观察中应重视、注意区别。
3.2临床表现与疾病严重程度不相符,急性胰腺炎不仅是胰腺的局部炎症,而且影响涉及全身的主要脏器,严重者几乎伴有不同程度的心、肺、肝、肾和脑功能的改变。晚期妊娠增大的子宫将大网膜推向上腹和小肠,大部分隔离阻碍了大网膜的游走和包裹作用。胰液及坏死组织液扩散即可产生化学性腹膜炎与胸膜炎并继发细菌感染造成感染性休克,引起早产甚至母子死亡。因此应特别注意观察与护理,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医师处理。
3.3掌握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的病情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要求护士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及时进行护理评估与诊断,以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观察力,提供给医师准确的诊断依据。
参考文献
[1]王昕,黄锐等.妇女体质量指数及其在妊娠期的变化与妊娠结局的相关性分析.医师进修杂志,2003,12(8):147.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不断出现,学术发展的趋势是文理接近或融合,文理互渗日渐明显。这些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有各门学科和多学科的综合性知识结构,而且还要有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大学语文课程对于把大学生培养成为沟通文理两科的“通才”,使学生求得关于自然、社会、人文的“通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学语文课程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思想修养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已经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由于受大学教育专业化的影响,在思想上对大学语文课程不够重视等方面的原因,大学语文教学的现状并不使人乐观。正确地认清大学语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找准大学语文教学实践过程中的实现方式,对其加以理性的把握,对于更好地发挥大学语文的教育功能,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1.大学语文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职院校是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摇篮,是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大学语文作为一门综合性人文基础课,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高职院校大学语文教学的现状并不使人乐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教材内容缺乏创新,课程定位比较模糊
大学语文课程主要不是培养学生的实际技术和办事能力,而是培养学生做人的知识和能力,让学生在掌握科技知识的同时发扬人文精神,重视人的自身价值与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塑造,让学生学会做人,能摆正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人与他人的关系。大学语文不是文学课、语言课,而是人生教育课。因此,大学语文在教学内容上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它与中学语文不同,与其他的一些实用类课程也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纵观现有的大学语文教材,虽然林林总总不下几十种,编排立意也各有所重,各有千秋,但基本没有跳出中学语文教材的模式范畴。总的看来形式比较单一,大多属于名篇选读名著节录加文体写作指导,定位上缺乏大学语文必要的个性特征和体系的开放意识,内容覆盖面也有待开拓。这样的语文教材只适合于语文基础知识技能训练的教育实际,却不能适应大学教育的新的要求。
1.2教学模式陈旧,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体现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讲,学生听、记,这种教学模式与名篇选读类的教材比较合拍,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给予学生一种比较完整的解读和提示。这种模式对于中学语文教学来说比较合适,因为它能适应高考指挥棒的驱使。但对于大学语文来说却显然已经不适合,一方面是大学生的自主意识比较强,思维比较活跃,要他们始终处于接受状态并不现实;另一方面没有了高考的压力,沿袭的教学模式会让学生心有抵触,他们更希望有新的模式接受新的内容。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体现,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同时,由于忽视了学生个性程度的差异,课堂教学缺乏针对性,导致程度好的学生感觉上课没有新意,而程度较差的学生又感觉跟不上的尴尬局面。另外,由于在课堂上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发不足,教学的直观性、形象性欠缺,直接影响了学生想象力和思维能力的开发。
1.3课程地位认识不够,课时安排严重不足。
目前国内高职院校虽也普遍开设大学语文课程,但在课时安排中,一般都只有32~40学时,大学语文并没有被视为与人文素质教育密切相关的课程而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当一些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大学语文课程的认识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它既不像英语,与中学自然接轨,并有种种量化的考级系统检测手段与之配套;也不同于政治理论课,有教育部指定的必要的课时作为政策保障。因此大学语文的课程地位、教学目的、教学的检测手段及其教学效果实际上是相当含混模棱的,它与前期的语文教学脱节,而向后延伸又缺乏继续拓展的后劲和保障,实处于一种不尴不尬的境地。
2.面对问题,大学语文教学的应对策略
大学语文一方面有专家学者的呼吁和强调,它的重要性得到了肯定,但另一方面却又是日益遭到了边缘化[1],面对这种现状,在日益呼唤人文精神关怀的今天,作为肩负人文素质教育的主要课程大学语文,有必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首先进行自我调适,对课程的教学做出全方位的变革。
2.1调整教学内容,变名篇赏析为传统思想文化的传授与熏陶
在以往的大学语文教学中,通常是以文学史为线索,以名篇佳作的赏析为重点来安排教学内容,这样的教学内容不仅与中学语文教学内容有所重复,不能体现大学语文的课程特点,而且对于学生来说,即使全部掌握了教学内容也只是学习了一些文字知识,欣赏了字词句篇,特别是对于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来说,似乎收获不大。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上应以传统的思想文化为中心,以思想学说对文化形成的影响为重点,梳理思想学说的传承与发展的脉络,认识传统思想文化的现实意义。再结合经典篇目,在学习、继承优秀的中华文化的同时,陶冶学生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振兴中华的历史责任心。
一个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是维系一个民族的生命线,如果一个民族漠视并丧失了自己优良的传统,结果必将是这个民族的逐渐衰落,直至消亡。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其文化思想博大精深、璀璨夺目,每一种思想学说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都对文化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都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的时代风貌,思想文化的传承都有其特定的意义,这种传统文化在现代仍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大学语文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审视作品,因此,它既是对中学语文的超越,又是对中学语文涉及的文化知识的重新组合。通过对教材内容的改革,让学生能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这些知识对完善精神人格、拓展思维视野、加深文化修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2更新教学模式,优化教学主体,培养思维能力
“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内在动力,这是搞好大学语文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2]在高职院校中,大学语文始终存在着课时少而任务重的矛盾,如何在有限的几十个课时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最少的时间获取最大的效率,全面实施大学语文的教学目的,提高广大学生的语文水平与人文素质,已越来越成为大学语文课程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2.2.1变传授知识为培养能力
据专家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最佳智能结构应具备六种能力,即自学能力、思维能力、研究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这几种能力的培养,以往传统的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方法是不能胜任的。学生不具备开拓性和创造性,知识传授得再多也有用完的时候,况且在大学学习期间,获得今后够用的知识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作为教师一定要转变观念,要变传授知识为培养能力。在大学语文的课堂教学中,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人,教师应启发、引导、点拨,为学生服务,教师在上课时,不要言无不尽,要把学生思维的时间和空间还给学生,让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思考,着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同时还要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比如,在讲述《诗经》时,可以让学生去思考《国风》中的爱情诗反映出了当时怎样的一种爱情婚姻状况,与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古代的爱情婚姻状况有何不同?诗经时代的爱情观与现代人的爱情观有何异同?再如鲁迅为什么称曹操为“改造文章的祖师”?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对曹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等等。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中西思想激荡,传统与现代并存。作为人文社科主干课之一的大学语文的教学,不能再是单纯地传授语言文学知识,简单、孤立地讲几十篇文章,而是让学生通过传统思想文化和经典著作的系统学习,了解思想文化产生、发展和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与经验教训,了解人类在人文社科方面的创见、进步与成果,不但要“择取中国的遗产,融合新机”,而且要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能力,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2.2.2变封闭式教学为开放式教学
传统的封闭式教学以传授知识为能事,以填鸭式的文章分析为方法,既限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又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社会形势的发展,呼唤着开放式教学方法的实行。因此,教师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引导,培养他们良好的读书习惯,激发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在教学中,教师必须打破单一的课堂教学环境,必须将课堂教学辐射到课外,把教学内容和空间从课堂延伸到图书馆、互联网和社会之中,引导学生关注现实、关注社会、关注生活,启发他们积极思索、寻求智慧、关怀人生。比如,对于社会热点话题,引导学生去网上收集各家观点,形成自己的看法,到课堂上讨论,这样不仅能活跃学生的思维,使教学主体性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且还能让他们进一步去关注社会,了解现实。
2.3配置课外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
“为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完善的知识结构、造就具有创新潜能的复合型人才,大学语文作为文化素质教育的基础课程和组成部分,理应受到重视”[3],但是,由于对大学语文课程地位的认识不够,课时安排严重不足却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一门语文课,我们除了对学生进行传统思想文化的传授与熏陶之外,还要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审美能力和思考、分析、表达等能力,使每个人的综合能力和创造性得到最充分的开发,以实现大学语文的教学目标。因此,除了课堂教学之外,还要结合专业应用开设一系列的中文选修课,如写作理论与实践、实用文体写作、演讲与口才、唐宋诗词鉴赏、诗歌鉴赏与朗诵技巧、小说鉴赏等等。这一系列选修课的开设,一方面可以提高那些在中学阶段偏科学生的语文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大学生的文学欣赏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在系列选修课程开设之外,还要配置丰富多彩的课外生活,如在课外时间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学生比较感兴趣的课外专题讲座,建设一些作家或思潮兴趣小组,针对当下一些文学现象和社会现象帮助学生搞不同形式的辩论赛,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组织实践活动等,这样既能够提高学生的人文修养,又能够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培养他们健康的心智和高尚的人格,以人文修养来拓展自己的专业领域,为将来走上社会、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大学语文教学与改革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工程,它决不是一个相对狭小的封闭空间,它需要许多主客观条件和因素的配合,可谓任重而道远。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认准方向,不懈努力,就一定能使这门人文素质课程结出丰硕的果实。
参考文献:
[1]邢宇皓:遭遇尴尬的大学语文[M],光明日报,2004.2.13(A3)
[2]袁振国:教育新理念[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doi:10.16083/ki.1671-1580.2017.04.027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7)04-0093-03
“教育理应包含教导和学习,但也有矛盾,有教导有学习的行为或活动,也不一定就是教育。这主要是因为教育中存在价值活动。”因此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要注重对价值问题、学科问题等探讨,因为课堂中主要的“育人”资源是远远不够的,教师应结合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把培养学生知、情、意、行全面发展作为课堂教学的重点,从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关照学生的生命成长,回归整个教育的原点。课堂作为学生教化和传递人文价值教育的重要渠道,应通过教材中富含的人文情感教育因素,对学生的情感世界和生活世界施加影响,增强教育的教化功能,从而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一、关怀教育原理
关怀教育指的是从生命中学习,关注于从生活中转化的教育。她是对无趣的科目知识学习注入新的活力。关怀教育并非灌输可得,而是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是人内心深处直觉和神性的展现。关怀教育同时也是各器官的一个完美结合,换句话说就是思想、言语和行为的和谐,必须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完成。人文价值教育坚持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品格,因此要利用每一个机会去提升学生良好的品格,关怀教育的目标是学校的每一个学生具有多方面才能的人,并且知道如何在一个变化的和充满竞争和挑战的世界里做到至善至美。学校把“道德教育”设立为一个学科,在课堂上学生往往会给出老师期望听到的答案,但是却不会把他们所学的应用到日常生活当中,而关怀教育是一个整体,要尽力去做任何需要的事情,以达到身体、大脑和情感的平衡。关怀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帮助学生们相信自己,即使在面对生活中的考验时也要感到幸福,用自己的天赋和特长让自己和整个社会变得更好。
在“关怀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该实现转变学科教师为学生人文价值教育的“引导者”与“榜样”。对于教师角色的转变,从主导者、促进者、帮助者、指导者到参与者可以使我们从不同的视角去理解教师角色。在课堂教学渗透人文价值教育过程中,教师作为人文价值教育的承担者,其对学生人文价值教育引导责无旁贷。人文价值观念是零散的,虽然大部分都是来源于学生的生活实际,但却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一体系需要学生在外界行为中去塑造。孔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学生人文价值理念的塑造是由外界引导,由表及里的进行激发,再由内而外的生产。因此,在课堂教学中人文价值渗透中,教师的楷模引导作用不可忽视,楷模不仅仅是闻道有先的知识传授,也不是把自身内化的人文价值教育思想灌输给学生,应该充分发挥“引导”与“榜样”在关怀教育中的功能。
关怀教育的教师责任是:仁爱学生,并且表现出来;营造安全的环境(体能、社交、情绪方面),营造自由的环境,并且用灵活、一贯的原则和生活期望去美化它;为学校这个大集体做出贡献,知道每个孩子的名字,而且重视每一个个体;知道每一个孩子的长处与弱点,提供为此专门开设的活动;从孩子的整个生活背景中去观察他,在家庭关系中、在社会中跟学生的家庭保持联系;在集体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细微处鼓励和培养学生的自信,挖掘和发现学生具有的人文价值,并鼓励其发展。关怀教育的老师无时不在运用一些策略来尽自己的责任,包括讲故事、听音乐、引用名言和创造性的想象。@些对保持人的意识和潜意识的平静很有效果,使得他们能够和内心进行自我沟通,以唤醒人固有的智慧和价值。一个老师通过认识学生的潜力价值和学习能力,可以帮助学生实现巨大的转变。然而,学生通常是意识不到自己的潜力和能力的。毫无疑问,不管任何时候,只要老师在教学中意识到关怀教育的原则,就可以带给他们积极的转变。关怀教育的教师通过唤醒学生内心和思想深处良好的价值观念,帮助学生认识他们拥有的一切潜质,学生印象最深的是教师的人格,而不是所教的知识。
二、主体性原理
社会发展,民主已深入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个体社会生活的一种理念。学校课堂是一个浓缩了的微型社会,新课改理念下的学生主体意识的强化,已将传统的课堂教师主导推人了历史的深渊,关注个体和尊重学生人格已成为学生个体探究学习的前提,课堂教学中学生主体性的发挥,民主对话与交流,成为高效课堂的一大基础,忽视主体性,缺失民主对话与交流的课堂中的说教则会遭到学生的抵制。人文价值教育在课堂中的渗透是基于课堂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开展的,忽视学生的课堂教学主体性,将很难达成课堂教学的知识传授目标,加之,学生的学习是由其个体主动构建的,其排斥外界的强行施加。学生应该且必须成为课堂的主体,缺失学生主动性的发挥,就不会产生学习。
(一)课堂人文价值教育渗透基点――学生在课堂教学情境中的主动建构.学习者对知识的学了在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借助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意义建构获得,更需要学习者在特定的情境下主动学习。人文价值教育探索发现学习具有知识学习基本属性,所以,学生在课堂教学情境中的主动建构是课堂人文价值教育的渗透基点和出发点。师生平等对话被公认为是道德教育的最优化途径,平等对话促成移情,有助于理解学生的情境与需求,可为教师提供实用的教育建议,将师生之间的移情和共融,建立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之上。人文价值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体验学习,因而必须在师生平等对话基础上才能进行。同时人文价值教育学习又如同探索发现学习,可以培养师生的自主能力,师生通过该学习过程可以寻求到一种平等的对话,继而激发和碰撞出灵感。
(二)课堂人文价值教育核心――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认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个体差异性和能力的潜伏性。科尔伯格也曾指出“儿童有其个体关于价值观问题的思维方式,儿童的道德观念是其自发形成的,道德观念形成有组织的思维方式”。在课堂人文价值教育中,只有将学生的主动学习行为和思维构建起来,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对人文价值教育理念的建构。否则,学生一味地跟随老师训练,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久而久之就会变成一个机械学习和思维。在课堂人文价值教育渗透中,教师应珍视学生价值,关注学生潜能,认识学生差异性,进而激发学生的潜能,实现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
(三)课堂教学的主体间性特征要求突显学生的主体性。任何教育活动都具有主体间性的特征,而人文价值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则更多聚焦在主体间发生的。人文价值教育过程中遵循主体间的特征,主体间的交互过程中双方不仅互相了解,且遵循共同的规则,双方互惠互利,人格平等机会均等。因此人文价值教育过程中师生、生生关系的核心是主体间的理解。马克思・范梅南指出“理解能让人了解一个具体的孩子对不同事物的感受,理解什么是充分必要的,能帮助年轻一代在道德观、审美观、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情操上转化的更加完美和自立。个体在社会视域内不断的对自己的道德认识进行整合,不断重构自己与他人、集体的社会认知经验,并φ庑┚验反复反思与自我判断,最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最终形成道德上的成熟。”因此,在课堂人文价值教育渗透中理解是非常重要的,理解包含着互动与反思,互动反思促进主体间的相互了解,是主体间的情感、意识、人格得到交流,最终形成对世界的理解。课堂中师生、生生理解与相互融合促价值教育主体在他律――自律中反复调节和促进。
三、尊重事实与灵活实践原理
尊重事实要求教师在讲授学科知识时兼顾人文价值教育目标,利用课堂中的偶境进行人文价值教育渗透,把握时机抓住教学环节中有利于学生人文价值教育理念提升的任何偶发事件,即时即兴挖掘人文价值教育渗透时机。
一、对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至此,刑法界在“结婚的内涵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探讨多集中在对结婚概念的理解上,却忽略了对重婚罪名中“有配偶”这个概念的研究探讨,其实对有配偶“这个概念理解得清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当然,曾经也有学者对“有配偶”做过解释,如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还处在存续期间。①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②以上解释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释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关系这些词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说这些解释不仅在理论在难于让人认同,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掌握。实际上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笔者认为,“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说应该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效力的变化。
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③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取有条件的予以承认的政策。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日止,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承认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结婚和第(1)、(2)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对重婚罪名做以上理解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并审理重婚案件。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对以下重婚行为可不按重婚罪论处:(1)己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为摆脱强迫、包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二、重婚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⑤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⑥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以下笔者拟就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自诉案件〉审理的重视。
一、重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
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二)、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
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应由哪一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被害人起诉的重婚案件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对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不按重婚论处的重婚行为,被害人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做自诉案件受理。需要处理的,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若涉及离婚的,可告知被害人向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不起诉的重婚案件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规定来确定其职能管辖,即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根据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⑦“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重婚案件虽属于自诉案件,但若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口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夫妻一方远离另一方外出的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这种夫妻二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据报载:“包二奶”是当前广东省妇女投诉的热点。“包二奶”(笔者按:实际上是重婚行为)呈增多和公开之势。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乃至“四奶”(笔者按:实际上是多次重婚行为),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战。⑧由于重婚一方往往与其配偶(即被害人)分居二地,且对其配偶通常采取隐瞒和警惕的态度,所以在实践中被害人掌握的大多为证据线索(如知情人员、某婚姻登记机关等),再加上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调查取证权,要掌握重婚行为人重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甚为艰难,若人民法院对缺乏确实、充分证据的被害人的起诉都作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处理显然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难于惩戒和遏制呈蔓延之势的“包奶”行为,甚至可能助长其发展态势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引发其它刑事犯罪,诸如为抢妻之恨和夺夫之仇而酿成殴斗、伤害、仇杀等)。因此,笔者认为对重婚案件不能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人民法院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如果被害方提不出确实、充分证据但能提供相应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而不宜轻易作裁定驳回或劝其撤诉的处理。
三、重婚案件的可分性问题。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点。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它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这条规定可以说是自诉案件可分性的具体体现。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在自诉案件中的贯彻和运用,即赋予自诉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这是由自诉案件的自身属性决定的,作为具有公诉属性的重婚案件是否具有可分性,是否适用有关自诉案件可分性的规定呢?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探讨重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和共同侵害人的问题。
重婚行为实际上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在重婚案件中只存在一个有效的婚姻关系。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的规定,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第一次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或登记结婚的均为有效婚姻关系,其后的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事实婚姻关系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仅承认登记婚姻为唯一有效的婚姻。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仅有一次重婚行为时,被害人是唯一的,即有效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共同被害人的问题。那么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有多次重婚行为时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呢?有人认为在被告人有多次重婚行为时有多个受害者,因此存在共同被害人。笔者认为上此种观点是错误的。被告人(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虽然有若干个婚姻关系的存在,但其中只有一个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的婚姻关系(包括登记婚姻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都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在多次重婚行为中,虽然后来的婚姻关系或多或少都会对前一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或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侵害,法律上的侵害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法律上只保护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非法权益,在多次重婚案件中,虽然可能有多个受害者,但只有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地位。故在多次重婚案件中并不存在共同被害人,在被害人问题上也就不存在可分性的问题。除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提起自诉外,其它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均不享有对重婚案件的诉权,且有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重婚行为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才能实施,那么是否可以说在重婚案件中就一定存在共同侵害人呢?刑法理论上的共同犯罪(侵害)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侵害)。其构成要件是(1)犯罪(侵害)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行为;(3)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故意。在重婚案件中,若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他方并不知其有配偶时,他方的行为虽然给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造成伤害,但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侵害,因为其欠缺共同侵害的主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了重婚行为,但法律意义上的侵害者只有一人,不存在被害人的选择起诉的问题。若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行为的双方均符合共同侵害的构成要件,为共同侵害人。在此情况下,自诉人能否选择起诉呢?有人认为应当允许。⑩其理由是重婚属于自诉案件,故可适用自诉程序中有关规定,被害人可以选择共同侵害人之一进行起诉。笔者认为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因为(1)重婚案件虽归属于自诉案件,但由于其本身具有公诉属性,属公诉性质的案件,因此不能完全适用自诉程序中的有关规定;(2)相婚人(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的重婚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必要共犯。在重婚案件中,二者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可以说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在主、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若允许自诉人选择起诉,自诉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考虑作出选择,如欲与配偶和好故只起诉相婚者,或对配偶十分痛恨、同情受害者而只要求追究其配偶的刑事责任等。这种选择首先对被起诉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实施了同一行为,而且情节、性质相同,缘何厚此薄彼,起诉一方而不起诉另一方 ,而且同样的犯罪不受同等追究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的公正性令人怀疑;其次,在有配偶的一方多处重婚的情况下,若赋予自诉人选择起诉权,其配偶可能通过各种途径与自诉人达成妥协,导致自诉人放弃控告,从而给有配偶的重
婚人以规避法律的机会,使其逍
遥法外,而且这些人可能继续恣意妄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重婚案件的共同被告人不宜适用自诉程序中的可分性规定,即不应允许自诉人选择起诉,对共同侵害人应同等追究,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若自诉人只控告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动员其对有重婚行为的另一方一并起诉,若自诉人坚持只起诉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若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且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但自诉人不对其起诉而起诉另一方的,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后可驳回其自诉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立法上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其具有自诉案件的一些特点,如情节简单、处罚较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且将其归属于自诉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由于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其它自诉案件)的公诉属性决定其不宜完全适用自诉程序(如不宜适用调解、和解和撤诉的规定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将此类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自诉案件的审理加以区别。
参考文献:
①余剑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页。
②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页。
③ 张贤鈺:《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④ 赵小平:《婚姻家庭继承法律指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⑤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页。
⑥ 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页。
⑦ 余剑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