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4 17:37:5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责任发言稿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下午好!我是**供电公司修试所生产组刘国权的爱人,我叫李梦琰,是**市工商局**分局的职工。
今天,我应邀参加贵公司"安全责任奉献"员工与家属恳谈会感到非常荣幸。首先,请允许我向贵公司的领导表达我最诚挚的感谢,向贵公司的各位员工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一直以来,电力被列为高收入行业而引起社会争议,可有谁知道电力员工的艰难和辛劳,又有谁知道电力员工家属的无奈和辛酸。我和我爱人结婚已经有十二个年头了,这十二年来,作为一名电力员工家属的所见所闻和亲身经历,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电力员工的工作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忙"、"苦"、"累"、"危"。
我们结婚是在1999年10月1日,正赶上计算机过两千年虫,我爱人结婚第三天就上班了,一天婚假都没休,白天上班,晚上还要值夜班,他当时还在远动班,刚做新娘的我只好白天一个人闲居在家,晚上陪着他去单位值班。那时候,我就知道:他的工作很繁忙。
2001年深秋,我爱人参加西城变电器安装改造工程,那时候他已经被调到修试所保护班。那是个阴雨连绵的多雨季节,也是我这辈子最难忘怀的岁月。我当时正在生小孩坐月子,他虽然每天都回家,可是我却有五十多天几乎没有见过他的面。至今我仍清楚的记得,他每天早晨六、七点钟出门,夜里十一、二点回家,我每天只能听见他出门,进门的声响,却见不到他的人影。我独自一人拖着产后极其虚弱的身体照顾孩子,每天听着窗外劈里啪啦的雨声,心里充满了无限的委屈和怨气。工程结束以后,他走进我的屋子,很过意不去的说:对不起,我没有照顾你。望着他干裂的嘴唇,似流浪汉般的头发,破破烂烂的工作服,黝黑的脸庞,肿胀的手脚和一道道皴裂的伤口,我的眼泪扑簌簌的流了下来,所有的委屈、不满顷刻间全都烟消云散了,耳边只有他每天回家时沉重的脚步声和夜里疲倦的呼吸声。我知道:他的工作很辛苦。
7年前,怀着对教育事业的热切向往,为了心中那片纯洁的圣地,我义无反
顾地选择了教师这一职业。。7年与学生的朝夕相处让我更加清楚的知道,教师确实是一份需要爱心和责任的工作,正是对学生的这种爱与责任,让我脱掉稚气、走向成熟,更让我沐浴阳光、收获幸福。所以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爱与责任,照亮人生》。
爱与责任是教师之本,没有他,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教书育人是爱的事业,教师的爱与众不同,它高于母爱,大于友爱,胜于情爱。母爱容易出现溺宠,友爱重在礼尚往来,情爱少了几分严谨。而师爱是严与爱的巧妙结合,是理智、科学的爱,是积极‘主动、积极的爱。
伟大的先贤孔子以“仁”作为他思想的精髓,他曾说:“教不倦,仁也。”意思是:教育而不知疲倦,是仁爱。他把“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作为当教师的首要条件,把“仁者爱人”的精神倾注在学生身上,并以教好学生作为自己最大的责任。学生敬佩孔子道德高尚,学识渊博,教人得法,对他也充满着深厚的感情:他们之间的故事是中国教育的美丽佳话,是教师对学生爱与责任的最好阐释。
是啊!如果没有爱与责任,灾难来袭时的谭千秋老师怎会用那双曾传播无数知识的手臂从死神手中夺过4个年轻的生命?年过半百的殷雪梅老师怎会在生与死的那一瞬间,奋力一扑?他们用自己的身体作为对学生最后的爱的奉献,他们的事迹也告诉人们:爱心与责任所赋予的崇高师德的力量大于求生的本能。
如果没有爱与责任,申泮文老师怎会在三尺讲台上一站就是65个寒暑!即便77岁那年,他被诊断出胃癌,胃部切除了五分之四。出院后,本该颐养天年的他仍执意回到讲堂。
如果没有爱与责任,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美丽的曹艳老师怎会守着一群残障孩子放弃高薪职位和当明星的机会?
当然更多的老师是默默无闻的,他们不是英雄模范,他们的名字并不为人熟知,他们只是在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老师的爱与责任。我身边的老师也时常带给我平凡的震撼。勤奋踏实的靳老师,爱生如子的覃老师,年轻聪慧的向老师,严谨治学的刘老师。
这对学生无处不在的爱,无处不有的责任,熏陶了我,感染了我,更使我深深懂得:为学生付出的过程是艰辛的,为学生付出的结果却是甜美的。当看到他们刻苦学习,成绩进步时;当看到他们打开心结,露出甜美的微笑时;当身体不适,听到他们关切的慰问时;当教师节,听到他们亲切的问候时......一种感动和自豪就会油然而生,原来付出就有收获,爱的付出就有爱的回报。谁说老师的生活永远只有呕心沥血的平凡、辛劳甚至痛苦,我分明感到在为人师表的道路上一路是阳光,一路是欢歌!感谢你们,我的学生,是你们让我的人生时刻沐浴着阳光,收获着幸福!
这就是今天的家长会,我要说的第一个词——感恩。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时时接受着社会的“恩赐”:父母的养育,师长的教诲,爱人的关爱,朋友的友情,大自然的慷慨赐予等等。但对于社会的恩惠,有很多人麻木不仁,熟视无睹,似乎这一切都理所当然,丝毫没有感恩意识。表现在孩子身上,则是一些孩子认为家长的付出与关爱理所当然,在社会交往中以自我为中心。有人感慨,现在的孩子太缺少感恩情怀了。上海市在新版的《中小学生守则》增加了“学会感恩”条款填补了教育内容的一大空白,利于培养孩子养成感恩这一良好的思想品德。我上个星期布置孩子们回去观察自己的家人,很多孩子的字里行间都透露出对爸爸妈妈的爱,让我看到一个又一个温馨的家庭,非常高兴能够分享你们的快乐。
有位哲人说过,世界上最大的悲剧或不幸,就是一个人大言不惭地说没有人给我任何东西。让孩子学会感恩,从而让孩子以友善之心对待他人,尊重他人的劳动,也更加尊重自己。
《爱的教育》的主人公安利柯的父母是这样教育安利柯的:你应当永远怀着感恩的心情,感谢生活的全部赐予。感谢早晨的第一道阳光,感谢春天的每一朵花开,感谢陌生人的每一个笑脸,感谢前辈对你的每一次提携。你要学会感恩,懂得感恩的人会永远处在一种宗教般安详明净的心态中。所以我让孩子们给你们准备了这个礼物,把最想跟你们说的话写下来,告诉他们这个世界上最爱他们的是父母。
我也想趁这个机会感谢各位这一年来对我们班级工作的大力支持,感谢你们把这些可爱的孩子送到我们班。本来我今天想说说孩子们的表现,可是似乎每个孩子我都能说出一大串的话,还是罢了,这样岂不要开一整天的会?以后有机会我也会像今天他们对你们表达爱的方式一样去表达我对他们的希望。
我的博客上开辟了“我请家长上讲台”这个栏目。上学期有三位家长来我们班上课,分别是刘若楠的爸爸——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的刘祥律师,对孩子们进行了行为规范教育;吉莉的爸爸——安庆电视台节目制作人,为孩子们揭开了电视节目制作的神秘面纱;程然爸爸——安庆第一家跆拳道馆的开创人,让我们领略了跆拳道不屈不挠的精神。借此机会再次感谢三位家长,因为有你们的参与,我们的班级活动才开展的有声有色。谢谢!知道大家的工作非常的忙碌,所以本学期这个活动到现在都没有继续开展下去。所以,我有了一个新的注意,既不耽误大家工作的时间,又能给孩子们上一堂生动的课。想在这里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刚才你们收到了孩子们给你们准备的礼物,“来而不往非礼也!”咱们就从心灵交流开始吧!您也可以把想要告诉孩子的话,以书信的方式表达出来,在每个星期的班会上由我朗读给所有的孩子们听。我期待着你们的参与!
二、我今天要说的第二个词是——责任
想说这个词是基于我们班经常发生这样的现象:忘记作业本和书,张口就说:“我打电话让我妈妈送过来!”丝毫没有因为自己没有收拾好而惭愧的感觉;下午扫地,没等到大家都扫完,总有一部分人先走了,或者干脆大家一人扫一组都跑了,结果垃圾桶都没人倒;两个孩子发生纠纷了,老师问:这是怎么回事呀?“是他”几乎所有的孩子都是这样开头的,先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还有些同学总是向老师报告某某人不遵守纪律,而自己却在上课时交头接耳。上学期我为了培养孩子们的责任心,几乎给4分之3的人都分配了任务,有的孩子只是负责关灯,可是常常中午放学人都走光了,教室里的灯还是亮的……
为什么孩子没有责任心?因为他从小发生事的时候,谁帮他收拾残局?都是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他从小一发生事就觉得反正我有这么多人帮忙,责任心、警觉性就提不起来。所以不要小看孩子小的时候,你跟他的任何一个小小的互动,都可能对他的人生往后影响甚大。所以教育有三个字很重要,叫“慎于始”,开始的始。一开始你对待孩子的方法不对了,可能他一生就拉不回来。
卢先生很会教孩子,他曾举过这样的例子:他的女儿第一次忘记带作业本,打电话回来求他帮她拿,爸爸都是最疼女儿,妈妈都比较疼儿子,但是他有理智,他马上跟他女儿说:“没带作业本是你自己犯的错,自己要承担后果”,电话就挂掉了。我相信他那个电话一挂,他女儿的心怎么样?震了一下,记忆深刻。他的女儿下午回到家里来,你们说还要不要继续骂?我们中国说要中庸,太凶了就伤亲情,太好了就不负责任。所以因为已经挂了她的电话,回来的时候就要恩,不能再凶。
所以回来的时候看他女儿垂头丧气,这个时候当爸爸的就走过去问她,他说:“今天有没有被老师处罚?”他女儿点点头。接着她父亲就说了,他说:“爸爸教你一个方法,保证你往后绝对不会因为这种事被老师处罚”。爸爸这么一讲,女儿的眼睛就亮了,“什么方法,赶快告诉我”。父亲就跟她说:“只要你每天睡觉以前,拿着联络簿把明天要上的课本放进来,然后就打勾,把要完成的作业做完之后,作业本放到书包,然后打勾,统统都打勾了,代表你的东西都放好了,你就可以睡一个非常安心的觉。”不只让孩子的心可以很安心睡觉,也训练孩子管理自己生活的能力。刚柔并施,恩威并济,我们也可以常常用在教育孩子上。
责任心的形成是日积月累,滴水穿石的工夫,绝对不是瞬间形成的。就像我刚才讲的,上学期的自主管理虽然效果不明显,因为还没到时间,只要我们再坚持一年、两年,很多孩子的责任心就会培养出来。
孩子责任心的培养家长的榜样作用自然不可忽视。还可以想一些点子:比如每个星期安排他做一件事——每天晚上之前关防盗门,保证全家的安全;负责每天丢家里的垃圾或是让他负责养家里的动、植物。家里有什么事情可以请他帮忙出主意,让他意识到自己也是家庭的小主人。 无论如何,千万别因孩子做得不够完美而越俎代庖,得让他们自己承担事情的后果,有了一次的教训,就会有以后渐趋完美。
如果说人生是一条路,那么责任心就是一座连接着多彩世界的桥梁。让我们牵着孩子的手,从一点一滴做起,扎扎实实为他们架设好那通往美好人生的桥梁!
三、我要说的第三个词是——读书 :
这学期,我们学校都在进行《小学生必读古诗80首》的背诵活动,我觉得这个活动非常好,现在大部分同学都基本会背了。我打算在未来将近两年的时间内让他们背《宋词》、《诗经》。我赞同对古诗文“不求甚解”的提法,也没有人能解得好,不如让孩子慢慢体会他的意境,接受是的熏陶,积累着诗的语言。虽然他们还不具备对这些经典的充分理解,但我们相信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学识的积淀,他们自会体会名句的真义。
现在,我们每个星期都进行一次古诗擂台赛。以后,我们还会经常开展类似的朗诵会,给孩子们一个展现的舞台。我们的目的不在于培养出多少个诗人,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民族性格的熏陶。继承温柔敦厚、乐而不*、哀而不伤的诗教。一个人如果他从来不知道孔子、**、孟子、庄子是何许人也,从来没有读过听过《诗经》,唐诗宋词,如果他对“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都一无所知的话,他就没有资格说他是一个中国人。因为他无法融入中华民族的精神生活。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发言稿一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都知道,校园环境是一个学校的窗口,直观地反映了学校的精神风貌,体现了学校的文化氛围。洁净、舒适、安全的校园环境不仅是我们学习生活的需要,而且是陶冶情操的需要,营造优良的校园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神圣职责。为此,我们学校在第五周在初一、初二、高一、高二级开展了“爱我校园,美化校园”献花活动,四个年级的同学积极响应,怀着对学校的爱心,为学校的美化绿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学们有的把家里平时培育的盆栽献给母校,有的拿出自己积攒的零花钱购买鲜花带到学校,更令我们感动的是我们的家长带着孩子把家里培养的漂亮盆栽送到学校。几天的时间,上百盆品种各异的绿色植物,摆放在教学楼各楼层的各个角落,校貌顿时焕然一新,到处生机盎然。绿色是生命的象征,绿色代表了希望。小小的一盆植物,为全校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增添了色彩,给我们带来愉悦的心情。
与此同时,在上一周我们开展了全校性的“清洁校园大行动”的公益劳动,掀起了创建美丽校园的又一个。一个星期来,我们各班同学在班主任老师的带领下,对教室和负责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同学们不怕脏、不怕累,擦洗门窗,铲除地上的香口胶,擦去墙壁上的污迹,扫去天花板上的蜘蛛网,清洗教室、走廊、楼梯,捡走篮球场周边空地的垃圾、小石块。做到哪里不卫生,扫帚就扫到哪里;哪里的地板不干净,拖把就跟到哪里;哪里的墙壁有污渍,砂纸就擦到哪里。同学们齐心协力,用自己辛勤的汗水,为美化校园环境、创建绿色校园贡献了一份力量。
在此,我代表学校向在“爱我校园,美化校园”献花活动和“清洁校园大行动”中做出贡献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学们,两年前,我们学校提出“师生与学校共同成长”的目标,回顾过去的两年,目睹学校环境的变化,看到我们的同学的点滴进步,我们全校师生应该倍感骄傲和自豪。特别是伴随我们学校走过了两个多年头的老师和初三、高三级的同学,相信大家会有更深的感触。
今天,当我们走进校园,花香鸟语,绿意盎然,树木虽小,已形成了四季长青的园林环境;停放整齐有序的上千部单车成为学校的一道风景线;走上教学楼,教室窗明几净,走廊干净整洁,心情舒畅;早晨教室书声琅琅,上课学校一片安静,下午放学后操场上同学们生龙活虎。学校面貌的日新月异,老师敬业爱岗,学生勤学奋进,看着这些变化,我们感慨良多。一切的一切,并不是哪一位领导,哪一位老师,哪一位同学的功劳,而是我们全校师生凭着“自强不息”的精神,齐心合力,共同努力的成果。
同学们,我们容易吗不容易!如果没有大家的敬业爱校,就不可能有宽敞明亮,窗明几净的教室供我们学习;如果没有大家的辛勤劳动和无私奉献,就不可能有优雅舒心,一尘不染的石椅让我们晨读美文,畅想未来;如果没有大家的无私奉献,就不可能有干净清新,绿树葱郁的校园让我们舒适地生活。
然而,在我们的同学清洁校园、清理垃圾杂物的同时,还有极少数同学毫不珍惜同学们的辛勤劳动,诸如把废纸片扔向教学楼窗外,把食物残渣丢在走廊,楼梯口,把擦手的纸巾毫不顾忌地走到哪里丢到哪里,把吃过饭的快餐盒、食品袋随意乱扔,地面的香口胶刚铲除有有人吐下,篮球场、礼堂、草坪还有饮料瓶、纸巾,卫生间还有烟头,等等。请我们的同学想想,你是否有这样的不文明行为,你这样做不感到惭愧吗
同学们,有美丽的环境,才有美丽的心情,才更有学习的热情,我们绝大多数学生从早上到校学习,到下午离校,几乎一整天都在学校里,这里就是我们的第二个家,这里是我们学习和生活的地方。“清洁校园大行动”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后溪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我们更应该自觉维护好身边环境,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养成良好的卫生文明习惯。
现在,我向全体同学提出倡议: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我们校园的永远干净、整洁、美丽。管住我们的口,不随地吐痰;管住我们的手,不乱扔垃圾、杂物,不乱涂乱画,不毁坏公物;管住我们的脚,不要践踏绿草,不要在墙壁上留下脚印。总之,管住我们所有不文明的行为。“捡起一片纸就是捡起文明”。让我们全体师生共同努力,维护好校园环境,让她永远整洁、漂亮、宁静有序,让文明之花在后溪这个大家庭绽放!
同学们,我们能努力做到吗请大声的回答我吧!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发言稿二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所谓一年之计在于春,一日之计在于晨。新的一年里,我校组织开展了“回收易拉罐拉环”的环保活动。xx日,此活动正式上线!在活动举办的第一天里,就有大量热心学生来到初二教学楼学生处兑换饮品。一瞬间,因自动贩卖机而引起的垃圾随地乱扔这一重大问题找到了完美的解决措施。
其实,环保话题也许一直根深蒂固于我们心中,只是我们少了一根探索发现它的发条。今天,我就想和大家谈谈有关“保护环境,爱护校园,从我做起”的环保主题国旗下讲话。
午休,本是放松学习疲劳的绝佳小憩时机。但我们总能在校园各处看到黄马甲的身影,他们都是我们学校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的普通一份子,他们无时无刻不在用自己的双手去维护校园环境的优美。但是,仍然有人在校园内乱丢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仍然有人在草坪上肆意践踏;仍然有人在墙壁上乱涂乱画;无人的教室里,明晃晃的长明灯在我们眼前映照;中午食堂里,有的同学饭菜没吃几口就被倒进了垃圾桶。
其实,一个人的环保意识和行为能体现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拥有环保意识,不仅需要我们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观,更需要我们战胜自私与利己,从只关心自我,上升到关心他人、关心环境、关心地球的未来。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一个习惯随手乱扔垃圾的人,在其他方面,也往往是个自私自利的人。
一幅优美的油画,是一笔一画点上去的。一件精湛的艺术品,是一勾一勒刻出来的。环保,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一定要给“环保”下一个定义的话,那我觉得,环保其实是一种优秀的习惯。它并不是一个大概念,也不需要一个大活动来阐明,它存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部分环保行为都是举手之劳。环保就是我们普通人的事,只有很普通的人把一些小事当成一种习惯了,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这才是真正的环保!
在此我倡议:保护校园环境,创建绿色家园从我做起:
1、自觉保护校园卫生环境,不随意丢弃瓜果皮屑、废旧纸张、电池等杂物垃圾,不把饮料食品带进教室。
2、在餐厅吃饭时,不随意浪费粮食;在学习中,要尽量双面利用纸张,不浪费。
3、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用水之后拧紧水龙头,特别是不浪费校园直饮水。生活中尽量将比较干净的水反复利用。
4、将垃圾分类丢弃,回收利用可再次使用的硬纸板、易拉罐,塑制饮料瓶、啤酒瓶、废旧的报纸书本和电池等。
5、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等制品。
6、在去超市购物时尽量自带环保购物袋,杜绝“白色污染”的蔓延。
7、在家庭生活中,节约能源,减少排污,做到“节能减排”,倡导“低碳生活”,建设节约型校园、社会。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同学们,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应当树立起时代责任感,着眼身边,美化环境。为了美化我们的环境,共建绿色生活,让我们行动起来,将绿色生活作为我们生活的主旋律,用爱心去关注环境变化,用热情去传播环保观念,用行动肩负起保护环境的重任!从我做起,从大家做起,为我们的环保多贡献一份力量。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发言稿三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爱护校园环境——从我做起》。每当我们跨入校园大门,步入教室时,我们是否感觉到好像走进了自己的另一个家。是的,校园就是我们的家,我们在这里学习、生活、成长,学校就是我们的第二个家。这里的一草一木都是我们的伙伴、我们的朋友,这里的每一条小径都曾留下我们求知的脚步,见证着我们成长的历程。我们在这儿学习,在这儿生活。优美的环境,能让我们懂得珍惜,学会关爱;优美的环境,能让我们知书达礼,更加文明;优美的环境,能让我们学xxx步,道德高尚;优美的环境,能让我们宽容谦让,学会做人。作家说:环境是心灵的港湾,画家说:环境是灵感的源泉,军事家说:环境是制胜的法宝,教育家说:环境是塑造人的摇篮,学生则说:环境是保证我们学习的必要条件。
我们每一位同学都是这个校园的主人,都有维护校园环境的义务与责任。那么,作为彭浦三中的主人,爱护校园环境,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呢?
这里不妨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这是一段在澳大利亚留学的一个中国年轻人的亲身经历。他说,一天,他在林荫道上走,忽然从后面跑来一个老人,仔细一看,原来是在追赶一张纸,风好像故意和老人作对,把纸片吹得忽高忽低,但老人还是坚持追赶。年轻人想:这一定是一份对老人来说很重要的材料。于是,赶上前去,把纸条捡在手里,交给老人。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接过纸条,转身放进一旁的垃圾桶,高兴地说:总算让它到了该去的地方了。
同学们,听了这个故事,你有什么想法呢?我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像那位老人那样弯弯腰,随手捡起一点什么,那么,我们的校园一定会因我们的文明而春风长驻,锦上添花。
大家也都知道环境对于我们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谁不想生活、学习在舒适的环境中呢?碧绿的草坪,干净的走廊,洁白的墙壁,宽敞明亮的教室,哪一样不是我们渴望见到的呢?可是,正因为一些学生的一点小小的自私,几分懒惰,这美丽的环境从他们的指缝间悄无声息地溜走。以往,每当下课后、午休时、放学后,操场、过道、楼梯、绿化带内……凡是有我们学生走过的地方,都散落着同学们随意丢弃的包装袋、糖果纸、塑料瓶等,这些都破坏了我们的美丽校园环境。这些不文明行为与我们美丽洁净、充满和谐人文氛围的校园环境是极不相称的。作为学校的主人,我们为何不去阻止它,改变它呢?这美丽的环境属于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尽力去保护它。
俗话说得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这就是要求我们保护环境,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呵护我们的校园。如果我们多走几步,将垃圾丢弃到垃圾桶;如果我们捡起一张纸,拾起一个塑料瓶;如果看到不文明行为,立即制止。那么我们的校园里就会干净几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需要花费太多的精力与时间,只需要每一位同学一些简单的动作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贵在坚持不懈,用心去努力。我想,这不仅是一种付出,同时也是一种回报!我相信滴水可以穿石,铁杵能够磨成针,我们的校园一定会在我们用心的呵护下越来越美丽。
大家行动起来吧!爱护校园环境,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文明、整洁、优雅的校园环境。我向全体师生倡议“爱护校园环境,从我做起”,希望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爱护校园的公共设施,不乱涂乱画,不踩踏草坪,不乱折树枝。
3、提倡“弯腰精神”,一见垃圾就捡拾,仍进桶里不怕烦。
4、自觉与不文明说再见,与不文明作斗争,争做环保小卫士。
各位老师、同学,让我们从点滴做起,爱护校园环境,自我约束,检查。拾起一片垃圾,留下一方洁净。“学校无垃圾行动”需要你、需要我、需要大家的努力!
谢谢大家!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发言稿四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爱护校园,从我做起》。
清晨,当我们披着朝阳的光辉踏进学校大门时,一天紧张而又愉快的校园生活便开始了。每天,我们都生活在学校这个大集体中,在这里学习,在这里生活,学校就如同我们第二个家。这里的一草一木都是我们的朋友,和我们共同呼吸,共同成长,这里的一砖一瓦都是我们的伙伴,和我们共同承受,共同迎接每一个未知的挑战!
优美的环境,让我们懂得珍惜,学会关爱;优美的环境,让我们知书达礼,更加文明;优美的环境,让我们学xxx步,道德高尚;优美的环境,让我们宽容谦让,学会做人。
每次看到整洁美丽的校园,我们仿佛看到了同学们辛勤扫除的身影,然而仔细地观察,却发现看似整洁的校园中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学校的墙壁,不知是哪位硬是要在上面加几个脚印;有些同学,喜欢在教学楼上,用垃圾来做“自由落体”的实验;还有一些同学,他们总喜欢在桌椅上刻刻划划。
望着眼前这些披上绿装的树木,望着脚下干净平坦的路面,望着一扇扇洁净明亮的窗户,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校园充满了浑浊不堪的空气,花草树木全都枯萎调谢,墙壁和桌面被涂写刻画得伤痕累累,尘土四处飞扬,到处都是垃圾污物,处于这样的校园之中,我们又怎么能够安心愉悦地学习、身心健康地成长呢?
如果说,校园的整体美要归功于那些辛勤的身影,那么上述的那些说大不大,说小却又不小的污点,就应该是同学们个人卫生习惯了。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我们在任何工作中决不能以“差不多”而自满,决不能让狭隘的眼光阻挡我们前进的脚步。维护校园环境,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只要我们端正心态,把简单的事情做得彻底,把平凡的事情做成经典,那么我们每一个人的综合素养也就得到了提升。
面对这些校园污点,我们希望宿舍、教学楼、每条道路都能保持着干净整洁的样子,我希望垃圾纸屑都能乖乖地待在垃圾桶里面,我希望同学们的身手才华,都能在不破坏周围环境的前提下施展,我们更希望与美不相符的行为会在南街小学消失……这些都要靠同学们的共同努力啊!
爱护我们的校园,让我们从小事做起,遵守学校的规定和秩序,具体做到:不攀折花草树木,不随地吐痰,保护校园环境,将垃圾自觉放入垃圾箱中,不乱扔果皮纸屑,保护校园环境。我们不做破坏者,不随意破坏学校的公共设施,不攀爬草场护栏,不在墙壁和课桌上乱写乱画,这些虽然是身边点点滴滴的小事,但一举一动都包含着我们对学校的爱。
爱护我们的校园,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在校园中处处留意自己的行为,积极保护校园环境,并及时制止其他人破坏校园的行为。因为优美的校园环境倾注了每一位南小人的心血汗水,聪明才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广告业在其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进入新世纪,我国广告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虚假广告不断涌现,给社会带来非一般的影响。本文就是在广告业发展中出现诸多问题这一背景下研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键词 :广告法;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代言人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8—0151—02
收稿日期:2014—04—08
作者简介:潘霖(1991— ),女,江苏盐城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
一、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的概述
(一)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法律概念梳理
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到目前为止并未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在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推知,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体通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达到某种需要,对商品做出不真实或含有虚假内容的表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而广告代言人是指为产品或服务进行品牌宣传从而扩大盈利的信息传播服务的特殊人员,[1]如影视歌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
(二)我国虚假代言广告现象泛滥的成因分析
1.《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疏漏
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其中,将广告代言人排除在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范围之外,对其是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无明确的规定。
2.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
在我国,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公认的问题。广告法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应责令广告主、经营者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然而,广告产生的利润可能是这些罚款的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罚款只是九牛一毛。在利多于害的情况下,不难想象必定会有人为追逐利益而做出不法之事。
二、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法理
(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作为广告重要参与者的广告代言人在从中获取巨大收益的时候,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民商事活动中要讲究诚信,以不欺骗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为基础。据此,名人在选择广告代言时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证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能因为金钱的诱惑而不顾社会公众利益。
(三)基于保护信赖利益
当消费者在选择某种产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时,如果看到是名人代言的产品,必定会更加坚定购买此种商品的意愿。消费者是基于合理信赖做出上述行为,若受到损失,代言人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我国关于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责任的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外,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找不到相关的规定。
1.从现行《广告法》规定中可发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广告主、者及经营者,而对作为自然人的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虚假宣传。从这两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经营者”的范围仅限定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提法实际操作起来缺乏有力的依据,因为代言人在广告中所陈述的内容都是由广告主提供的,而代言人能否成为共同侵权主体,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有相关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亦无相关先例。
4.《刑法》也只对广告主、经营者和者有约束力作用,而对广告代言人却没有法律约束力。
5.2009 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提到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上,名人代言的产品的种类有很多,食品只是其中一类,该条立法规定远远不足以约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首先,责任主体依旧不明确。《食品安全法》中虽有规定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但只限于食品领域。
其次,没有规定行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仅包括广告主、者及经营者,并没有虚假广告代言人这一主体。
最后,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亦没有虚假广告代言人。代言人作为虚假广告的参与者从中享受巨大的经济利益,本就应与广告主、经营者及者等一起受刑法约束。
四、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基本原则
1.先行审查原则
“公众人物在接受厂家邀请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做广告宣传时要履行审查义务”。[2]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前审查的对象不应仅仅是国家相关部门对广告主体颁发的相关证件,还应包括对所代言产品的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查。
2.本人亲自使用原则
应规定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前也应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当然,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是真实使用者才可。
(二)完善相关立法
1.修改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制定实施至今已有17年之久,其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现在的广告业来说早已不适应了。为此,应该及时修改《广告法》,将虚假广告代言人列入责任主体的范围之内。
2.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应规定代言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当代言人要为自己的代言行为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时多少可以让那些所谓的“有钱人”产生恐惧感,更加谨慎从事代言活动,而不是单纯的以民事形式承担责任。
3.相关司法解释的使用
在我国相关法律还未完善时可通过有关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出台司法解释对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
(三)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
虚假代言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低,当违法的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时,违法活动必定会相应减少。鉴于此,建议当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时应对代言人代言所得予以全部没收,同时,还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赔偿。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宜太高。最后,还应对其处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代言活动等相应的处罚。
(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随着消费者运动的推进,现在的人们越来越理智,越来越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我国法律的逐步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但相比于西方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我国消费者普遍维权意识还不是很高,大多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这也正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可见,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当大家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时,必将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遏制名人的不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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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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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名人虚假广告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严重危害到市场信用建设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滞后、对虚假广告代言人处罚不力则是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广告代言人是否应对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关于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责任的立法现状
何为虚假广告?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现行法律对虚假广告采取的是综合调整模式,即通过在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规范各种形式的虚假广告行为,但这些规定均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规定相对较为具体,但主要是从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角度做出的规定,只能在该法的调整范围内适用;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广告法律制度的意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虚假广告的判定采取的是“引人误解”与“虚假宣传”相结合的标准。对于内容虚假的广告,当然会引人误解而属于虚假广告。但对于内容真实而其宣传会引起误解的广告是否应视为虚假广告,目前尚有争议。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完全可以“引人误解”这一行为要件作为独立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其宣传足以“引人误解”,无论其内容真实与否,都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综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欺骗性的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是指在宣传内容的主要方面具有欺骗性的广告。“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特点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费者受骗的事实,只要认定其“有能力”欺骗即为虚假广告。这里的“错误印象”和我国法律中的“引人误解”在含义上是相通的。
我国现行法律中能够找到有关广告代言人个人法律责任的仅有《食品安全法》。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他领域尚没有相关法律条款来约束规范代言人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有关食品的虚假广告,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根据我国《广告法》第38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及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将广告代言人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其责任主体也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此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二、国外有关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一整套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构建了包括代言人广告市场在内的整个广告市场运作的良好法律制度,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
1.美国
美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实施了严格的法律限制,认为广告中的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美国《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作为代言人都必须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并明确代言人对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做广告的代言人在广告播出前必须准备好其证词的凭据,否则消费者可据此索赔。美国歌星帕特・布恩在ACNE-STATIN粉刺药霜广告中做了虚假证词。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其证词毫无依据,命令立即停止刊播广告,并追究了虚假证词者帕特・布恩的责任。美国对于虚假的夸大产品效果的广告,处罚也相当严厉,特别是在一些专门的电视购物频道上以及公共媒体上的广告。美国视虚假广告为商业欺诈行为,一旦认定,处罚十分严厉,涉案个人甚至会不得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2.日本
日本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完善,既规定了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也规定了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问题上,日本规定的较为具体,可为我国《广告法》的修改提供借鉴。在日本法院关于“原野案件”和“琴风案件”的两个判例中,首先肯定了广告受害者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的诉权。其次,根据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知名度、经历,以及代言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代言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以广告为契机进行的交易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失,而代言人在其中有过错,起到了帮助的作用,那么完全有可能根据民法共同侵权行为的条款来追究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在广告中仅有出演行为,被广告经营者所利用,仅充当传播信息的工具,本身没有过错的广告代言人,则不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日本《药物法》、《食品卫生法》规定,对于做夸大或虚假医药、食品广告的人,处3年以下劳役或50万日元的罚金。
3.英国
英国对名人代言广告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某些广告禁止名人代言。如:在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年轻人所追随的名人形象;医药品或治疗方法的电视广告不允许有公众生活、体育、娱乐界名人出具的证言,或由此类人士进行介绍的内容;在某些行业排除有较强影响力的名人做广告。
三、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在我国,广告代言人的活动实际上已成为广告活动的主体,对消费者的影响最为突出。鉴于虚假广告对社会信用、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极大危害,依照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作为法律行为的主体之一,根据其主观过错状态、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因此,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仅有《食品安全法》中能够找到有关食品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责任的规定。但由于该法仅适用于食品的广告宣传,尚不足以全面扼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为此,应及时修改《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建议将《广告法》第38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也有争议。两种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举证责任倒置”。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笔者倾向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因为如果要消费者举证的话,是比较困难的,消费者很难找到合适的证据来证明代言人存在主观过错。由代言人自己来举证是比较恰当的。若代言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即推定其明知或应知(广告代言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就要承担责任。若代言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2.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最为严厉的处罚。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刑事责任的具体实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代言药品、保健品的虚假广告,如果该药品、保健品属于假药、劣药,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则可以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笔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食品类的广告宣传,尚不足以全面扼制虚假广告的代言行为。因此,从立法的稳定性及长远需要看,应对我国的《广告法》、《刑法》做出修改,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可以成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笔者建议,在《广告法》第38条后增加一款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即第38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人身伤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相应地对《刑法》第222条作出修改,将虚假广告罪的责任主体扩大到虚假广告代言人,将《刑法》第222条增加一款规定:“对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人身伤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虚假广告罪的共犯论处。”
将虚假广告代言人列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应当要符合严格的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一是犯罪客观方面虚假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代言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残或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虚假广告代言人必须是故意,且为牟取不当利益。所谓故意是指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代言,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或者广告者恶意串通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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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广告代言引出代言人责任问题
近年来,名人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存在四大主要问题:(1)一些名人、明星根本不确切了解所宣传的产品,却在广告中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2)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医疗服务和药品治疗效果,诱导消费者就医购药;(3)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疗效;(4)广告背后设有陷阱,导致消费者花费巨大而没有效果。上述情形,不仅涉及到广告法规定的管理性规范的适用,还涉及到代言人的信息义务和责任问题。当前,我国市场信用缺失严重,因经营者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信息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的案件屡屡发生,名人明星提供虚假广告证言更为虚假不实信息的传播推波助澜。虚假广告证言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广告秩序,引起了社会对广告代言人广泛的道德诘问和法律责任的讨论。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广告证言明确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实践中消费者要求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规范的市场机制不能依赖于参与者的道德约束,而一定程度上源自法律制度的完善。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探析正是基于这一认识。
二、广告代言、消费者信任与广告证言
1.广告代言与消费者信任
广告代言是一种流行的广告策略,学术上并未有公认的定义给予界定。从目前广告市场上的具体情况看,代言人通常接受广告主或者广告公司的委托,参加电视、广播以及其他平面媒体广告的拍摄和制作,参加有关产品、服务的新闻会或促销活动,而被代言的企业则拥有在一定时期、一定市场范围内的代言人形象在媒体广告的、使用权,并为此向代言人支付报酬。实质上,广告代言就是由代言人在广告制作、传播的过程中扮演信息来源的角色,并依据其具有的说服力对消费者产生影响。而广告代言人可以是名人明星、专家、权威机构和普通消费者,其说服力的来源分别依赖于个人吸引力、专业性以及相似与可靠度。
广告是信息传播的方式,是商业营销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说服和影响潜在的消费者,并最终采取行动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消费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消费者信任是采纳建议和销售效果的前提。消费者信任包括两个维度,即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前者是基于对经营者、品牌、产品或者服务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而产生的信任,后者则是基于强烈的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信任。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信任大多是两者的结合。能否引起消费者信任,产生良好的销售效果,往往是广告以及广告代言是否成功的最终的评判标准。
2.广告证言与一般广告代言的区分
在广告代言中,代言人提供的信息尽管没有量的标准,但原则的尺度是“代替”经营者、品牌、产品或者服务“说话”,而不代表代言人的观点。但是一些广告代言人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成员或者工作背景来代言,产生了虚拟真实的效果,导致消费者的信任,这就超越了“代言”的范围,而被视为广告证言。“证言(endorsement)或者证明(testimonial)是消费者认为的确反映了某个人、某团体或机构的观点、信念或经验的广告信息。然而,如果消费者能合理地肯定一条信息没有反映代言人的观点,这条信息就不是证言”。无论代言还是证言,都是以消费者为受众,所以一般消费者无疑是代言拟或证言的判断者。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代言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如果普通消费者认为广告内容反映了代言者的“观点、信念或经验”,那就会被视为“证言”。
三、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1.广告代言人的信息义务
广告代言或者证言无疑是广告活动的一部分,其中既包含有代言人与广告主或者广告公司之间的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也包含着代言人与作为受众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即代言人对消费者的信息义务问题。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并不存在一般性的信息义务。披露信息的义务要么来源于强行法的规定,要么来自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除此之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一般交往的行为准则,也可能存在信息义务。一般的广告代言,并不存在代言人个人对消费者的信息义务,因为代言人只是扮演了信息来源的角色,而且这些信息并不代表本人的“观点、信念或经验”,因此信息义务通常产生于广告主与消费者之间,基于广告法的规定,也存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对消费者的信息义务。但在证言广告中,代言人具有独立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独立身份,并且信息也代表了代言人的“观点、信念或经验”,因此就产生了代言人对消费者的信息义务问题。这种信息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息义务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道德,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债务的履行。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做到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及双方与社会一般公共利益冲突极为普遍,而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公平。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利益之较量,“除当事人双方利益外,社会一般公共利益,亦应在考虑之内”。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广告活动的基本要求。“证言广告”中,代言人希望借助于个人的说服力影响消费者并产生预期的效果,自然应对其证言的真实性负责。
(2)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启示
所谓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又称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指行为人从事交易或者社会活动肇致形成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的,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7]在德国法上,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最初主要用于解决供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如土地、道路、运河、港湾、桥梁等)事故的责任归属,以后德国法院通过对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解释和类推适用,赋予这一概念越来越多的意义,将由物造成的损害扩大到由人造成的损害责任,适用范围亦由最初的交通领域的安全扩大至整个私法交易甚至一般社会生活领域的安全。而在英美侵权法上,安全注意义务虽然最初仅存在于有契约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但随着近邻性理论、可预见性理论、社会政策理论等具体判断标准的引入,注意义务的内容亦从契约性保护义务向侵权责任领域的安全注意义务发展,从契约、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向基于可预见性、特殊关系以及被告自愿承担而产生的非制定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发展,从物的安全注意义务向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发展;伴随这种发展趋势,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在大陆法系国家,注意义务的功能主要是以注意义务的存在及其违反作为判断行为违法性和行为人具有过错的客观依据,并在刑法不作为犯理论和过失犯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以注意义务为核心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从而使权利的保护机制由“权利被侵害,才有义务的违反,才有责任,才产生赔偿”扩大到“有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有责任,就有赔偿”。而在英美法系的“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开放式侵权体系下,注意义务及其违反不仅成为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尽管注意义务在不同法系产生发展的路径及其在侵权法上的功能存在差异,但是基于自由、秩序、安全的价值理念对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健康以及财产权利和利益给予充分保护乃是一致的追求,且在注意义务适用范围的扩展中均体现了一定的公共政策性。
安全注意义务在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已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对经营者、组织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做了规定,有关学者的立法建议稿中对安全注意义务也多有涉及。根据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由于消费者的信赖以及广告代言的获利性,广告代言人在证言广告中无疑应对消费者承担注意义务。具体而言,代言人应当从亲自使用和亲身体验中确切地了解所代言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审慎地检视其“证言”有无虚假和误导,是否有损于消费者权益,其实质是一种信息义务。代言人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应当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可参照“合理人”、“善良家父”标准进行具体研究,在此不做赘述。
2.广告代言人的行政义务
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等等。从广告代言的本质属性看,代言人也应当遵守这些禁止性规范,不得扰乱正常的广告管理秩序,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四、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对契约性义务拟或侵权性义务的违反构成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界线。从理论上讲,虚假广告证言具有契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可能导致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产生。但是我国《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难以肯定包含了第三人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缔约上过失责任也未得到相关判决的认可。“默示的信息提供合同”理论尽管具有借鉴的空间,但认可该理论的判例在我国尚未出现。何况对“合同”内容的解读权在于法官,在现阶段法官素质堪忧的情况下,这无疑增加案件解决的不确定性,恐难实行。另外,按契约责任主张维权相对于侵权责任具有局限性,与其向代言人主张契约责任远不如向经营者主张契约责任更为直接。所以,笔者认为虚假广告证言的民事责任性质以侵权责任为宜。代言人违反注意义务,如造成信赖其证言的消费者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害的,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过错形态上区分,无论代言人是否事先知晓代言广告之虚假,均有过错,但一般情况下代言虚假广告可推定为过失,若明知虚假而代言则为故意;从行为方式上区分,不知虚假而代言为当作为(注意)而不作为,明知虚假而代言则为积极的侵害行为。因此代言人侵权存在过失的不作为与故意侵害两种情形。
(2)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及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消费服务法律关系。经营者以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相应产生消费服务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消费者同时要求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必然涉及代言人与经营者(广告主)责任的分担。按照注意义务理论,代言人注意义务之违反成为客观过失的判断依据,而义务之不履行为经营者的侵害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如果明知广告虚假而代言,可认定代言人与广告主具有意思联络和共同故意,应按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代言人的不同过错状态区分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一方面可以确定受害人求偿的顺序,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确定代言人与经营者(广告主)之间的终局责任,这样对代言人更为公平。因为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而连带责任下责任人内部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无论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赔偿的客观效果上大体是一致的。
但是应当注意到,代言人与广告主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即具有有偿广告服务的利益关系,很难排除代言人为利所诱而与广告主达成默契,明知广告虚假而为代言的可能性。而主观故意作为一种内心状态往往难以证明,如按客观过失而使其承担补充责任难免有放纵代言人之嫌。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该条未将“代言人”纳入,但已通过公法干预民事责任形态体现了倾斜保护消费者的态度。故笔者主张无论是否明知广告虚假而代言均承担连带责任,这样适度加重广告代言人的责任风险,有利于促使代言人提高注意程度,谨慎代言。
2.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受害人是否选择诉讼、举证的可能以及诉讼的风险等等。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考虑维权成本以及诉讼风险,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损害的普遍性与民事责任承担的个别性、或然性明显不协调,在低风险、高回报的情形下,仅仅规定民事责任对代言人的惩戒作用极为有限,故从维护广告秩序,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角度,还应设定其行政责任。
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广告违法行为,我国《广告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或违法所得、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广告代言人及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特点,可主要设定申诫罚及财产罚的措施,即代言虚假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其广告代言费,并处广告代言费一定倍数的罚款。公开更正有利于及时消除虚假广告代言对一般消费者的误导;而代言人为利所诱罔顾社会一般公共利益,通过财产处罚使其没有所得,甚至有所损失,进而警戒代言人谨慎从事,维护广告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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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注意义务;归责原则
名人代言是根据广告心理学原理中,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在传播中形成的“晕轮效应、移情效应、示范效应”会在受众(即广大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迅速被消费者所认知,令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认可,并最终说服其做出决定促成购买行为。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商品推荐者。其中商品推荐者有个人推荐者与团体、组织推荐者之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虚假食品广告中名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有限,实质上,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真正把商品推荐者中的个人认定为虚假广告责任主体。
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学界是达成共识、毋庸置疑的。争议激烈之处在于法律责任的性质、责任形态、归责原则等问题。
1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性质
1.1 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名人并不包含在内,但是关于名人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司法机应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名人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如名人亦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时。
1.2 行政责任
该观点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对象应为公法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特定消费者利益。除开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的、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该责任主要应为行政责任。
1.3 侵权责任
首先,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虚假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违反我国立法规定,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次,消费者因错信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服务致使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确实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与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此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的,因此,属于共同侵权。
2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责任形态
在承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为共同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于责任形态,有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观点。
连带责任是基于连带债务或者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债务人不管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和先后顺序,每个责任人都要对整个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提起给付的请求,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
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形态,应为连带责任。要名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是加重了名人的责任,但从制度建设的长远考虑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首先,名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名人在接受代言时,谨言慎行,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不会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做出有损于公众利益、有损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次,从消费者的维权难易上来说,连带责任的重要立法价值在于对债权实现的充分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加重名人的责任,可以使消费者维权更便利。名人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样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再次,加重名人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无救济的途径。在名人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商家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名人可通过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机制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追偿。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便利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之累。与此同时,相关制度建设在于警醒名人摆正自身位置,代言时三思而后行,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亦是对社会负责。
3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名人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法律并无定论。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名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才能免责。从名人角度来看,名人在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因其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或商家刻意隐瞒而对产品了解失当进行代言的情形,只要名人证明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即可,是对名人自身权利的维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举证责任的转移,减轻了举证难度,便于维权。
【参考文献】
[1]周勇,陈尚海.《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广告管理》,2008年第1期.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节约用水,人人有责》。水是大地母亲给予生物的乳汁。工业、农业离不开水,我们的日常生活更离不开水。
一.虚假广告的界定
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在我国的《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对于虚假广告含义的体现。总的来说,虚假广告是指内容不真实不可靠的广告。要构成虚假广告,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虚假广告的广告是面对消费者的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推销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广告,它符合广告的构成要件。其次,在广告的内容方面,要求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了虚假的宣传,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最后,在广告的目的上来看,要构成虚假广告,还应是以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形下,才更构成虚假广告。
二.虚假广告出演者的法律责任
(一)中国虚假广告出演者的法律责任
1.虚假广告出演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其后颁布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都是关于广告方面的规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都明确了哪些主体在虚假广告侵权纠纷中要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广告出演者这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主体的法律责任却没有给与说明,因而,有学者认为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存在着积极解读与消极解读1。所谓的积极解读是指:基于广告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事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结合《广告法》对与消费者没有直接交易关系的有关主体(如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广告侵权行为,认为虚假广告出演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消极解读是指:《广告法》已经明确规定哪些主体在虚假广告中要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所以《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主体,例如虚假广告出演者,无论他们在广告中扮演什么角色、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都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2.虚假广告出演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都是关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我国规定了关于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但我们也应看到,两者责任的主体都是受到限制的,条文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虚假广告出演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理,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不能认定虚假广告的出演者法律责任,因此,目前在我国我们很难追究虚假广告出演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虚假广告出演者法律责任的完善
(1)名人出演者的法律责任
名人以其知名度影响他人,因此他们对广告主以及其产品的肯定、赞扬、保证、推荐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力。那么,在广告中充当证人、推荐人、保证人、形象代言人的名人出演者,其地位和民事侵权的责任如何界定呢?2我们认为:名人之所以有名,主要依赖于公众对其的依赖和支持,因此名人不得做出有损于公众利益的行为,否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名人或者普通人都是相对的,如何区别普通出演者与名人出演者本身就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另外,即使是当今大红大紫的名人,在不同的广告中,对购买者的影响力也是千差万别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难用某一标准“一刀切”。这也许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名人出演者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但我们不应当以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将广告出演者彻底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不能平衡广告出演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利于广告出演者自律。但是,如果将违法广告中的证人、推荐者、形象代言人等出演者界定为广告违法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显然不仅对一般广告节目的演员来说,就是对专家、明星、名人来说也过于苛刻,不仅起不到抑制广告违法行为的作用,还有悖市场经济的现实。因此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通常情况下,法院首先确定名人出演者是否存在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其次确定名人出演者是否存在注意义务,然后再调查他们有没有履行其注意义务。
对于虚假广告出演者的归责原则,一般来说,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大多数名人并非是专业人士,要他们事前确认产品成分、功效或影响是强人所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3因此,在广告中的名人出演者在缔约前承担合理的审查义务,如确认厂商、产品,是否有政府核准文件等等,只要他们履行了这些审查义务,一旦出事,即可免责。但是,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内,如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因为这些商品与人们的生活或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且这些商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我们可以考虑对名人出演行为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适有方法,即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广告出演者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专家出演者法律责任
专家出演者相对于名人出演者来说又有其新的特点,专家以其专业的知识为产品作保证,推销产品。因此通常情况下,在广告侵权纠纷中,虚假广告中专家出演者与广告主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为他们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虚假广告中专家出演者主观上是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因为他们都是该领域的职业者,应该对该领域的专业知识是熟悉的。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与广告主共谋,信口开河,不负责任的胡乱“推荐”,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所以对虚假广告中的专家出演者侵权行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法律应规定专家出演者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普通出演者的法律责任
在虚假广告中,除了名人和专家出演者外,还有许许多多的普通出演者,例如群众演员们,正如我前文中所介绍的那样,普通出演者往往是广告主们招聘而来的,他们的行为也往往是完全按照广告主的要求而做出的。因此,对于普通出演者的法律责任,我们就不能认定他们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样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在此种情况下,我认为出现广告侵权纠纷时,普通出演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就他们个人来说,在商业广告动作过程中参与并非重要,且与广告受众没有直接交易关系。
当然,民事责任不是解决虚假广告出演者法律责任的唯一手段,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需要不断地完善。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外国的先进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虚假广告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于剑华.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J].法学,2006(8):90-91.
2.于剑华.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J].法学,2006(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