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聘用人员试用期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30 00:26:0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书记员聘用人员试用期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篇(1)

很多人在感冒的同时还患有一些其他慢性疾病,这些人在选用感冒药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慢性肝功能不全患者 感冒药中的解热镇痛药物多数会对肝脏产生毒性,尤其是肝功能减退的患者,药物的毒性反应会加重。如对乙酰氨基酚在给药后其中间代谢产物会对肝脏产生毒性,对于慢性肝病或病毒性肝炎的患者可加重肝损害。

消化性溃疡患者 解热镇痛类药物大多都有对消化道的不良反应,特别是阿司匹林,因此活动性溃疡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道出血的患者应禁用含有阿司匹林成分的感冒药物。对乙酰氨基酚对胃肠道的刺激性相对较小,消化性溃疡的患者可以选用。

血液病患者 阿司匹林可以抑制血小板的聚集,能加重凝血障碍甚至引起出血,因此血友病及血小板减少的患者应禁用含有阿司匹林成分的感冒药。

哮喘患者 应尽量避免选用含有阿司匹林成分的感冒药,因其可能会诱发哮喘。

痰多患者 右美沙芬和可待因可影响痰液的排出,使大量痰液阻塞呼吸道。抗组胺药、氯苯那敏、苯海拉明等会抑制腺体的分泌,使痰液变稠而难以排出,因此痰多的患者应慎用含有这些成分的感冒药。

心血管病患者 高血压、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应慎用含有布洛芬、苯海拉明、氯苯那敏的感冒药,因为这几种药可引起尿潴留及水肿,会加重心脏负担。

肾功能不全患者 感冒药中的解热镇痛成分,如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有可能会影响肾功能,尤其在肾功能低下时还会加重对肾脏的毒性。

服用铁剂治贫血 “小量长期”是原则

江苏 主任药师 陆基宗

笔者在临床工作中经常遇到有病人询问:“我口服铁剂已几年了,但化验结果仍是贫血,后来加大了剂量,仍无很好效果,到底为什么?”殊不知,合理应用铁剂还有许多注意事项。

1.贫血补铁应坚持“小量、长期”的原则。严格按医嘱服药、切勿自作主张,加大服药剂量,以免铁中毒。

2.口服铁剂时应将药物放在舌面上,直接用水冲饮下肚,不要咀嚼药物,以免染黑牙齿,影响美容。

3.应在饭后服药,避免空腹服药,以减轻药物对胃肠道的刺激而引起的恶心呕吐。还可同时服用些维生素C或果汁,因酸性环境有利于铁的吸收、利用。

4.口服铁剂期间,不要喝浓茶和咖啡而妨碍铁的吸收。

5.服用几个月后,临床症状改善、血色素正常后,不能立即停药,还应在医生指导下再服3-6月,以补充体内的储存铁,防止贫血的复发。

6.口服铁剂治疗期间,因铁能使大便颜色变为褐黑色,类似消化道出血。对此不必紧张,停用铁剂后即恢复正常。

降压药与柚子同服有危险

篇(2)

一、明确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其特点是与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密不可分,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二是辅职位。这类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部分工作的社会通用性较强,可与人才市场相衔接,具有用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二、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任合同。两种方式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三、科学定编设岗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必须在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因此,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管理,科学定编设岗是前提和保证。定编设岗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高度,围绕单位的发展中心和整体目标进行认真研讨。

在公务员聘任岗位设置上,主要依据政府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要求、需求层次、单位规模、工资总额和编制等因素。同时还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少量岗位即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二是科学合理原则,要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出发,对单位聘任制公务员编制和相关工作总量进行分解,定编数量是否合适、职责分解与其工作负荷和责任轻重是否相称都是衡量设岗方案科学与否的重要标准。

四、完善聘用程序,健全聘任规程

第一,严格实行按需设岗。政府机关新补充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核定的聘任制公务员编制数范围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编制数额。补充聘任制公务员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人事部门根据单位意见及其岗位工作特点进行调查、权衡后予以确定。

第二,严格聘任程序。完整、配套、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实现合约目标、维护双方权益、避免歧义纠纷的必要手段。在聘任程序上可采取以下步骤: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应聘人员申请应聘;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并决定拟聘人员;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加强聘任制公务员的监管。为了稳步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如实行聘任制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

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此外,公务员法中有些不受任用方式限制和影响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如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奖励纪律等。但是,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具体管理主要还是依据聘任合同进行,聘任合同可以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内容进行约定。签订聘任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非书面的聘任合同无效。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必备条款:一是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不能短于一年。具体合同规定期限为几年,由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也可以由公务员和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协商确定;二是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这是聘任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对公务员设定的义务条款,没有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就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无法履行合同;三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受聘公务员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四是违约责任。此外,聘任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当然,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六、建立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

目前的公务员考核,普遍存在考核缺乏明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考核而进行考核,这样做的结果通常使考核流于形式,起不到激励约束作用。公务员聘任管理,考核有了明确定位,即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薪资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是公务员聘任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岗位绩效考核就是要通过收集、分析、评价聘任制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实现公务员工作业绩客观、科学、公正地考评,从而公平处理公务员的待遇、续聘、解聘等问题。建立以定量考核为主的业绩评价系统,依据人力资源规范管理的目标和职位序列要求,对岗位进行分类。在岗位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岗位说明书”,说明书要对不同的岗位目标、任职要求、职责范围、行为规范进行详细说明。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并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同等级的具体行为。此外,也可采用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综合考评的办法,采取“个人述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等步骤实施,最后按得分确定不同等次。

七、改革分配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

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公务员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公务员聘任管理改革的成功与否。工资作为物质利益的主要体现形式,也是调动聘任制公务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对聘任制公务员采用协议工资制,实现工资报酬由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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