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11:56:0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自主探究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山东省桓台第一中学数学组根据当前形势及上述的教育、教学思想,与时俱进,从最基本的课堂教学入手,学习、探究、尝试各种先进的教学模式,总结出(已开始全面运用)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教学方法——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
此法的全面使用,不仅提高了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还大面积提高了学生的学业成绩,我校的数学成绩在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的高考中列全市第一;分获全国数学联赛一、二、三等奖的5名同学在05年的高考中,4人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1人考入浙江大学(当年有7名同学升入清华、北大)。数学成绩的提高大大推动了总成绩的提高,即此种教育教学方法,不仅提高了学生的数学成绩,也端正了学生的心态、培养了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应试能力,为总成绩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一、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
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就是利用学案导引学生的自主学习以促使学生进行主动的知识建构的教学模式。自主学习不是让每个学生各学各的,是要激发起全体同学的学习兴趣,使每个学生都积极主动地去探索、去学习,并加强合作交流,少走弯路。这其中的合作交流非常重要,包括师师、师生、生生的全方位合作与交流,但一定要尽可能的体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此方法注重的是过程——学生在教师的科学引导下的探究与自主学习过程。知识不能通过被动灌输和传递获得,而必须通过学生主动、积极的建构实现。教师的教学实际上就是保证和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知识体系的建构。
自主学习能力可以说是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学习的核心,它是一种在教师的科学指导下学生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策略、调节和控制各种任务行为的创造性学习活动。这里的自主学习概念不仅强调了学生高级认知能力(元认知和自我监控)在学习过程中的作用,也同时强调了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过程的自主控制,这就使得我们培养学生主体性的目标得到了极为具体的落实。近年来有关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研究已经使我们对学习过程有了更加本质的认识,对自主性在学习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也有了较充足的的理论依据。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要提出所谓的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的理论依据。
学案是教师体现此种教育、教学思想方法的知识体系和能力培养的载体,它不仅有着导学的作用,还有“导教”的功能。这样,学案的作用不仅要成为沟通教与学之间的相互作用,还承担着引导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作用,也就是引导学生在预习、听课、复习和巩固过程确立和使用适当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方法,这也可以说是当前人们极为重视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为此,学案的科学、恰当的编制,显的极为重要,它怎样融入新课程理念,怎样与教材完善的结合,反映出基本知识、方法、思想的探究与学习,又怎样以丰富且有层次的问题、知识、方法、思想体系满足学生不同层次的需要成为学案要承载的主要内涵。
二、学案的编制思路及框架
设计和编制符合要求的学案是使用自主探究结合学案教学法的重要环节,也是本研究成败的一个关键。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在校科研处的具体管理和统一要求下,本课题组组织部分骨干教师进行超学期集体备课及学案编写,并汇集成为校本教材。
我们对学案设计和编写提出如下的要求:
紧扣新课标:遵循“新课标”所倡导的基本理念、课程目标、设计思路、课程结构、教学建议、评价建议。对每章内容的教学目标和学习目标从三个维度进行分解和细化,旨在使教师教和学生学时既有针对性,又有整体性。
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依据高中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和心理特征,设置的栏目既要以双基为主、层层推进、简洁明了、清晰自然、目标明确,又要渗透新课标理念,创设基本知识自主学习及新颖问题的情景,以探究方式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探究数学知识、方法,快速掌握本节知识、方法要点,提高学生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并倡导学生从问题开始,在对问题探究的过程中主动学习、互动学习、合作学习,全程创造性学习。
思路与要求:对各章节的知识与方法的学习与探索,要以双基为中心,与教材紧密相连,一定要完善地体现出教材中的基本知识、基本思想方法,使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设计基本问题时,可把一个重要知识点放在不同的情景中,反复考查,使学生能深刻认识,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同时,要注意总结方法、规律,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问题的设置上一定要有层次,各种难度的问题都要有,但要严格控制难度,有适当的比例,这样,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的需要。
整体框架:
1.每一章分为若干节,每一节分为若干课题,每个课题一般讲两节课;
2.每个课题的栏目设置及说明如下:
【课标要求】指明新课程标准对此部分内容的要求,明确教学及学习目标;
【导学求思】自然导入新课:或通过复习旧知识、承上启下进入新知结构;或利用有意义的问题导出新课;或采用类比、推广等手段自然进入新知结构。总之要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
【书中淘金】学生看完书后,对基本知识、方法进行填空;或者是对相关公式、性质、定理的适当推导;此处是学生自主探究基本知识、基本方法或其根源的重要栏目,一定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基本知识、基本方法的探究过程与问答。不能只是一些生硬的知识的填空。
【双基自诊】设计3—5个紧扣课本的基本题目让学生解答,检测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范例剖析】设计3—5个典型例题进行分析、讲解与点评(基本题目可不给出解答过程,留空白,先让学生分析、解答。每个题后都要有“归纳点评”)
【思悟小结】对基本知识、思想方法、规律进行总结,对教法、学法及易错、易混点进行反思;
【双基测评】设计一组层次得当的题目测试学生,了解学生对本课题内容的学习、掌握情况,找出问题,不断完善。
【能力培养】设计2—3个综合题供有余力的学生(主要是实验班的学生)进行训练,提高综合能力。
三、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的研究、实施过程及效果
研究、实施过程:
从2002--2003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全面探究、使用此教学法,因这一学期是一个逐步探究和实验的过程,需要有学案上课和无学案上课的一个对照,再就是此学期还没有使用校本教材,所以不是每节课都使用学案,但每节课都要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通过一段时间的对比实验,明显地感到在有学案的情况下,学生自主探究的效率更高,掌握知识方法的效果更好。于是,我们积极主动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把校本教材编写成为学案的形式,并从2003—2004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全部使用学案,全面与自主探究式教学法相结合。学案编写的指导思想及整体框架就是按照本课题所倡导的自主探究思想来制定的,整体框架中有层次地设置的各栏目:【课标要求】、【导学求思】、【书中淘金】、【双基自诊】、【范例剖析】、【思悟小结】、【双基测评】、【能力培养】充分体现了本课题的思想及探究程序。这样,本课题的实践及应用已全面展开,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课题实施效果:
1.学生学习目标更明确,并与教师的教学目标相对应,突出学习重点和难点,使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都有明确的目标;
2.能提供适当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指导,引导学生的主动探索和积极思考,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提高学生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发展。
3.能更好地梳理知识结构体系,使学生能够明确意识到新旧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提供相关知识介绍和实践应用情况的介绍,促进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知识体系的主动建构,促使学生认识到所学知识本身的价值;或者通过创设一种特定的学习和问题情景,使学生懂得意识到所学知识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的作用和价值。
4.能够提供检测学习效果的适当材料,为学生的学习活动提供及时的反馈和评价,进一步明确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目的和要求,并使学生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且能及时改进。
5.学生学习的效率大大提高,解答问题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也有好转。
6.因为此种教学法,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强调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在各方面得到了锻炼,也明确了更远大的学习志向,不仅仅是为了现在的考试,甚至是高考。心态正常了,各方面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也不断提高。与人的合作精神及知识的应用意识也不断加强。取得如上述所述的显著成绩也就不足为怪。
四、建议
1.学案的编写和使用要与课本紧密相连,一定要反映出课本中的基本知识、基本思想方法以及知识的背景与发生过程。不能把学案写成类似学习辅导用书的模式。为此,我们不仅要求应该明确课程标准和教材知识的结构体系,而且还要求教师学习必要的教育和心理学理论,特别是有关认知心理学学习理论和教学设计理论、建构主义学习和教学理论,使教师在编写学案的过程中具备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的指导,增强学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要加强集体备课,对每一节课的学生自主探究方式、怎样引导学生探究以及怎样使用学案探索出最佳方案;同时,每位教师还应不断钻研业务、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提高自身的素质,能驾驭此教学法和学案的使用方法,根据自己所教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案进行适当的增删或改进。
3.如上所述,自主学习能力可以说是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学习的核心,它是一种在教师的科学指导下学生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策略、调节和控制各种任务行为的创造性学习活动。所以,使用此法时,不能简单地只是让学生随便看书或盲目地做学案上的问题,每位教师需要在集体备课的基础上充分备课,科学地、有层次地设计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因各部分内容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课标要求也不同,所以,对学生在各部分内容自主探究的指导方式、探究程度的要求上也应不同,要做到既要科学合理,又要有针对性。较难理解、较抽象的内容,教师要做好有层次的、恰当的引导,不可处处让学生单独探究。
4.要注意师生平等探索讨论:对提出或设置的问题,教师要通过引导、类比、对比、联想、观察、实验、归纳、化归,形成更数学化、更抽象化的问题;或形成引入探索、有希望成立的猜想;事项分解成更小、更具体、更可操作、更熟悉、更清晰并表现出递进层次的问题,为培养创造性思维作好必要的思考准备。
2进行小组合作学习
随着近年来教育的发展,小组合作学习可谓是受到了很多人的好评和青睐。在培养学生自主探究能力的进程中,小组合作学习无疑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这一学习习惯。小组合作学习就是老师根据每个学生不同的学习成绩,学习特点,学习习惯以及性格特长等因素,将学生们分成几个实力均衡的小组。老师给每个小组安排一定的任务,让每个小组的学生共同去完成。比如说,老师为了锻炼学生的速算能力,老师可以给每个小组布置100道速算题,让每个小组共同去完成,老师根据每个小组的速算速度和准确率对小组进行评分,得分高的小组可以得到一定的奖励,得分低的小组则需要收到一定的惩罚。这样的方式,能够让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中既能发挥自己的思考,又能参与与其他同学的合作探究,一举两得,每个小组的学生为了让自己所在的小组获得胜利,一定会积极参与,发挥自己的思考和才智,为了小组的荣誉,在百思不得其解的同时,会与同小组的学生进行一定的研究,在观点上进行相互补充和纠正。在小组合作过程中,还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总而言之,小组合作学士是培养小学生在数学学习中自主探究能力的重要教学方法,这一方法的实施需要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
3让数学与生活相互融合
有位数学家曾经说过,数学是生活之上的提升,数学来源于生活又应用于生活。这就告诉我们数学知识的学习与生活实际有着不可分析的关系。老师可以利用生活中的只是去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让小学生在思考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放到生活中去解决,让学生试着利用生活去检验和探索数学知识,这就让学生的探究学习能力不仅仅局限于纸面上。比如说,在小学数学知识的学习中,如果只是简单的列式,小学生很容易能够做上,但是一旦将这些知识融入到应用题之中去,学生则不会列式解题,这就反应小学生的数学知识学习与生活是脱节的,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并且提高小学生的自主探究学习能力。老师可以在数学中多引用一些与生活指示有关的数学题目,将这些生活现象转变成应用题,加深学生对数学知识的理解和思考。
山东省桓台第一中学数学组根据当前形势及上述的教育、教学思想,与时俱进,从最基本的课堂教学入手,学习、探究、尝试各种先进的教学模式,总结出(已开始全面运用)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教学方法——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
此法的全面使用,不仅提高了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还大面积提高了学生的学业成绩,我校的数学成绩在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的高考中列全市第一;分获全国数学联赛一、二、三等奖的5名同学在05年的高考中,4人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1人考入浙江大学(当年有7名同学升入清华、北大)。数学成绩的提高大大推动了总成绩的提高,即此种教育教学方法,不仅提高了学生的数学成绩,也端正了学生的心态、培养了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应试能力,为总成绩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一、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
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就是利用学案导引学生的自主学习以促使学生进行主动的知识建构的教学模式。自主学习不是让每个学生各学各的,是要激发起全体同学的学习兴趣,使每个学生都积极主动地去探索、去学习,并加强合作交流,少走弯路。这其中的合作交流非常重要,包括师师、师生、生生的全方位合作与交流,但一定要尽可能的体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此方法注重的是过程——学生在教师的科学引导下的探究与自主学习过程。知识不能通过被动灌输和传递获得,而必须通过学生主动、积极的建构实现。教师的教学实际上就是保证和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知识体系的建构。
自主学习能力可以说是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学习的核心,它是一种在教师的科学指导下学生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策略、调节和控制各种任务行为的创造性学习活动。这里的自主学习概念不仅强调了学生高级认知能力(元认知和自我监控)在学习过程中的作用,也同时强调了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过程的自主控制,这就使得我们培养学生主体性的目标得到了极为具体的落实。近年来有关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研究已经使我们对学习过程有了更加本质的认识,对自主性在学习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也有了较充足的的理论依据。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要提出所谓的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的理论依据。
学案是教师体现此种教育、教学思想方法的知识体系和能力培养的载体,它不仅有着导学的作用,还有“导教”的功能。这样,学案的作用不仅要成为沟通教与学之间的相互作用,还承担着引导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作用,也就是引导学生在预习、听课、复习和巩固过程确立和使用适当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方法,这也可以说是当前人们极为重视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为此,学案的科学、恰当的编制,显的极为重要,它怎样融入新课程理念,怎样与教材完善的结合,反映出基本知识、方法、思想的探究与学习,又怎样以丰富且有层次的问题、知识、方法、思想体系满足学生不同层次的需要成为学案要承载的主要内涵。
二、学案的编制思路及框架
设计和编制符合要求的学案是使用自主探究结合学案教学法的重要环节,也是本研究成败的一个关键。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在校科研处的具体管理和统一要求下,本课题组组织部分骨干教师进行超学期集体备课及学案编写,并汇集成为校本教材。
我们对学案设计和编写提出如下的要求:
紧扣新课标:遵循“新课标”所倡导的基本理念、课程目标、设计思路、课程结构、教学建议、评价建议。对每章内容的教学目标和学习目标从三个维度进行分解和细化,旨在使教师教和学生学时既有针对性,又有整体性。
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依据高中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和心理特征,设置的栏目既要以双基为主、层层推进、简洁明了、清晰自然、目标明确,又要渗透新课标理念,创设基本知识自主学习及新颖问题的情景,以探究方式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探究数学知识、方法,快速掌握本节知识、方法要点,提高学生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并倡导学生从问题开始,在对问题探究的过程中主动学习、互动学习、合作学习,全程创造性学习。
思路与要求:对各章节的知识与方法的学习与探索,要以双基为中心,与教材紧密相连,一定要完善地体现出教材中的基本知识、基本思想方法,使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设计基本问题时,可把一个重要知识点放在不同的情景中,反复考查,使学生能深刻认识,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同时,要注意总结方法、规律,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问题的设置上一定要有层次,各种难度的问题都要有,但要严格控制难度,有适当的比例,这样,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的需要。
整体框架:
1.每一章分为若干节,每一节分为若干课题,每个课题一般讲两节课;
2.每个课题的栏目设置及说明如下:
【课标要求】指明新课程标准对此部分内容的要求,明确教学及学习目标;
【导学求思】自然导入新课:或通过复习旧知识、承上启下进入新知结构;或利用有意义的问题导出新课;或采用类比、推广等手段自然进入新知结构。总之要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
【书中淘金】学生看完书后,对基本知识、方法进行填空;或者是对相关公式、性质、定理的适当推导;此处是学生自主探究基本知识、基本方法或其根源的重要栏目,一定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基本知识、基本方法的探究过程与问答。不能只是一些生硬的知识的填空。
【双基自诊】设计3—5个紧扣课本的基本题目让学生解答,检测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范例剖析】设计3—5个典型例题进行分析、讲解与点评(基本题目可不给出解答过程,留空白,先让学生分析、解答。每个题后都要有“归纳点评”)
【思悟小结】对基本知识、思想方法、规律进行总结,对教法、学法及易错、易混点进行反思;
【双基测评】设计一组层次得当的题目测试学生,了解学生对本课题内容的学习、掌握情况,找出问题,不断完善。
【能力培养】设计2—3个综合题供有余力的学生(主要是实验班的学生)进行训练,提高综合能力。
三、自主探究结合学案导学式教学法的研究、实施过程及效果
研究、实施过程:
从2002--2003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全面探究、使用此教学法,因这一学期是一个逐步探究和实验的过程,需要有学案上课和无学案上课的一个对照,再就是此学期还没有使用校本教材,所以不是每节课都使用学案,但每节课都要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通过一段时间的对比实验,明显地感到在有学案的情况下,学生自主探究的效率更高,掌握知识方法的效果更好。于是,我们积极主动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把校本教材编写成为学案的形式,并从2003—2004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全部使用学案,全面与自主探究式教学法相结合。学案编写的指导思想及整体框架就是按照本课题所倡导的自主探究思想来制定的,整体框架中有层次地设置的各栏目:【课标要求】、【导学求思】、【书中淘金】、【双基自诊】、【范例剖析】、【思悟小结】、【双基测评】、【能力培养】充分体现了本课题的思想及探究程序。这样,本课题的实践及应用已全面展开,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课题实施效果:
1.学生学习目标更明确,并与教师的教学目标相对应,突出学习重点和难点,使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都有明确的目标;
2.能提供适当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指导,引导学生的主动探索和积极思考,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提高学生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发展。
3.能更好地梳理知识结构体系,使学生能够明确意识到新旧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提供相关知识介绍和实践应用情况的介绍,促进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知识体系的主动建构,促使学生认识到所学知识本身的价值;或者通过创设一种特定的学习和问题情景,使学生懂得意识到所学知识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的作用和价值。
4.能够提供检测学习效果的适当材料,为学生的学习活动提供及时的反馈和评价,进一步明确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目的和要求,并使学生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且能及时改进。
5.学生学习的效率大大提高,解答问题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也有好转。
6.因为此种教学法,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强调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在各方面得到了锻炼,也明确了更远大的学习志向,不仅仅是为了现在的考试,甚至是高考。心态正常了,各方面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也不断提高。与人的合作精神及知识的应用意识也不断加强。取得如上述所述的显著成绩也就不足为怪。
四、建议
1.学案的编写和使用要与课本紧密相连,一定要反映出课本中的基本知识、基本思想方法以及知识的背景与发生过程。不能把学案写成类似学习辅导用书的模式。为此,我们不仅要求应该明确课程标准和教材知识的结构体系,而且还要求教师学习必要的教育和心理学理论,特别是有关认知心理学学习理论和教学设计理论、建构主义学习和教学理论,使教师在编写学案的过程中具备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的指导,增强学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要加强集体备课,对每一节课的学生自主探究方式、怎样引导学生探究以及怎样使用学案探索出最佳方案;同时,每位教师还应不断钻研业务、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提高自身的素质,能驾驭此教学法和学案的使用方法,根据自己所教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案进行适当的增删或改进。
3.如上所述,自主学习能力可以说是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学习的核心,它是一种在教师的科学指导下学生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策略、调节和控制各种任务行为的创造性学习活动。所以,使用此法时,不能简单地只是让学生随便看书或盲目地做学案上的问题,每位教师需要在集体备课的基础上充分备课,科学地、有层次地设计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因各部分内容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课标要求也不同,所以,对学生在各部分内容自主探究的指导方式、探究程度的要求上也应不同,要做到既要科学合理,又要有针对性。较难理解、较抽象的内容,教师要做好有层次的、恰当的引导,不可处处让学生单独探究。
4.要注意师生平等探索讨论:对提出或设置的问题,教师要通过引导、类比、对比、联想、观察、实验、归纳、化归,形成更数学化、更抽象化的问题;或形成引入探索、有希望成立的猜想;事项分解成更小、更具体、更可操作、更熟悉、更清晰并表现出递进层次的问题,为培养创造性思维作好必要的思考准备。
二、利用信息技术课指导学生自主探究学习
教学不是简单的传授知识,更是要学会获取知识的方法,要打破传统教学中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把学生从机械记忆的方法和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以学生自主探究学习为主。教师的任务除了将现成的知识灌输给学生之外,还要引导和帮助学生进行再创造,使学生自己主动学习,掌握学习方法。例如:在讲到使用Photoshop软件的“魔棒”工具时,除了我介绍在Photoshop中魔棒工具使用的方法和作用后,我给学生布置任务,让学生利用魔棒工具进行对图片的处理,以达到一个全新不同于原始图片的效果,学生在掌握了魔棒工具的使用方法后,依照提出的任务各自展开自己的想象力和操作水平来试着制作并完成这个作品,效果结果明显较好,大多数学生做出的作品都超出他们自己最初的设想。
三、因人而异,灵活施教
信息技术课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却不同于其它的课程,信息技术课多半在机房里上机完成,所以想要让学生尽快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掌握,必须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根据学生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在课堂上不断创设情景,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用学生自觉的投入到学习中。例如:在Excel求和的方法中,学生都掌握了几种求和的方法,这时我再给学生们布置这样一个要求,要求学生们将Excel表格中的数据进行相邻和不相邻的求和,一时间激起学生的兴趣,很多学生都会想到在公式栏中输入相邻或不相邻的单元格的数据相加或者是在公式栏中输入相邻或不相邻的单元格相加,当学生最终认为Excel表格中的数据相邻和不相邻的求和的方法就是在公式栏中输入相邻或不相邻单元格和数据相加时,我却告诉学生还有一个更为简单的方法,就是类似于在Windows系统中选择相邻文件和不相邻文件的方法,也就是要配合使用健盘上的Shift键和Ctrl键来操作,即鼠标单击加Shift键来选择相邻的单元格进行相加求和,用鼠标单击加Ctrl键来选择不相邻的单元格进行相加求和,一时间学生们都纷纷积极着亲自操作使用此方法。
四、以信息技术为工具,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
信息技术就是一门基础工具课程,以利用信息技术为工具来学会如何获取信息、加工信息、处理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此课程并不仅仅是简单地为了学习信息技术本身知识和技能,还要注意培养学生合理利用信息技术解决问题的意识、习惯和能力,使学生将信息的获取、分析、加工、处理、应用等能力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以形成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例如:在学习利用Excel表格软件时,学生除了能进行求总数(求和)之外,还应该可以进行求平均值、求计数、分类汇总、数据排序、数据条件筛选等;学习Photoshop软件时,学生可以利用Photoshop软件来随心所欲修改、整合、调整图片……
《数学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有效的数学学习活动不能单纯地依赖模仿与记忆,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体现新的理念,在课堂教学中实施自主探究式教学,关注个性,培养兴趣,发展能力,激发创新意识,是数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一、自主探究式教学的理论基础
(一)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学习不应该被看成对于老师所授予的被动接受,而是学习者以自身以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的主动建构活动。”也就是说,学生的学习过程不应该是被动接受教材知识的过程,而是在学生已有知识背景下,通过自主探究,积极思考,合作交流,主动建构的过程。
(二)再创造学习理论。“学习数学唯一正确的方法是实行再创造,也就是由学生本人把要学的东西自己发现或创造出来,教师的任务是引导和帮助学生进行这种再创造的工作,而不是把现成的知识灌输给学生。”所以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的已有知识,恰当地创设问题情境,积极地引导学生自主探索,通过观察、操作、猜想、讨论、归纳等数学活动,主动地完成对知识的建构过程。
二、实施自主探究式教学教师观念的转变
教师的教育观念决定着教育行为、教学方式。实施自主探究式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挑战,教师在观念上必须更新。
(一)树立正确的学生观。相信每一个学生都可以学好数学;不同的学生在数学上有不同的发展;学生能用自己的方式学习数学。
(二)提倡和谐的教学观。要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丰富多彩的情境;师生之间的关系要谐和融洽;要为学生提供自主探究和独立思考的余地;要为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提供机会。
(三)形成新型的教师观。教师是教学法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参与者;教师是课程实施过程中的决策者。教师要创造性地利用教材,合理地进行教学法加工,更好地适合学生自主探究和学习。
三、自主探究式教学的基本流程
自主探究式教学的基本流程分为四个环节:创设情境、激发兴趣提出问题、激活思维自主探究、合作建模拓展应用、创新求异。
(一)创设情境、激发兴趣。要让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学习,首先要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教学“认识长方形、正方形”时,设计了如下环节:教师首先提问学生喜欢什么样的玩具,当学生回答出喜欢积木时,就让学生把课前准备的积木拿出来,再让他们找出长方体和正方体的积木,用它的一个面在白纸上画图形,看谁画的又多又好。通过学生非常熟悉的积木入手创设情境,学生兴趣盎然,情绪高涨。同时,学生画出了很多的图形,也为下一步学生的自主探究提供了材料。
(二)提出问题、激活思维。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因此,当学生积极参与数学学习活动时,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引导学生提出问题,以便为探究提供方向。例如:教学“认识长方形、正方形”时,当学生都已描画出很多图形后,教师要求学生把自己画的图形用剪刀剪下来,比一比谁剪的好。然后教师引导学生,面对这些图形,你能提出哪些问题。如果学生提出可以给它们分类时,教师就鼓励学生,同学们可以试一试,你分为几类。学生自己提出了问题,明确了探究的目标,探究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三)自主探究、合作建模。学生自主解决问题,自主建构知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自主探究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依据学生的认知规律(感知表象模型)设计教学,指导学生通过观察、操作、猜想、讨论、交流等活动,自主获取知识。从而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例如:教学“认识长方形、正方形”时,我们设计了如下两个环节:
.自主探究阶段。学生明确了问题之后,就会带着急于解决的心向进行自主探究,经过独立思考,有的学生把图形分为四类:①长的一类,②短的一类,③大的一类,④小的一类。有的分为三类:①细长的一类,②稍宽的一类,③正方的一类;有的分为两类:①大的一类,②小的一类。有的也分为两类:①长方形的一类,②正方形的一类……学生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把图形分成了不同的类别,表现出学生不同的思维方式。在这一环节,教师不要过多地干扰学生思考,只做积极的旁观。
2.合作建模阶段。学生经过自主探究,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想法,这时教师引导学生进行小组讨论,经过组员之间的交流,在小组内选择一种比较好的分类方法,作为本组的代表。当各个小组都形成自己的意见后,教师组织各小组进行讨论,分别谈谈各自的分类方法以及这样分的依据。最后经过全体同学的观察、对比、分析、归纳等活动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些图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方形、一类是正方形。
(四)拓展应用、求异创新。必要的应用练习是形成技能技巧的保证,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因此,当学生认识了长方形之后,设计了必要的练习:
1.基本题。①判断谁是长方形?谁是正方形?(用屏幕分别出示每一个图形)。②举例说明生活中哪些物体的表面是长方形?哪些物体的表面是正方形?
2.综合题。屏幕出示一组组合图形,指出其中的长方形和正方形,并数出一共有几个长方形和正方形。
3.开放创新题。利用学具袋中的长方形和正方形(颜色不一)纸片,你能拼摆出什么图案,看谁拼得最美丽。
该题留给学生很大的活动空间,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兴趣,同时也能让学生体验到数学美。
四、自主探究式教学的特点
(一)学习的环境宽松、民主。自主探究式教学中,学生可以自由自在地探索问题,大胆猜想、自由讨论,甚至允许学生到处走动,学生可以用极富个性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感受,发表不同的观点。
(二)课堂学习以自主探究为主。自主探究式教学中,学生独立思考、合作讨论,知识由学生自己发现,困难由学生自己克服,能力由学生自己在自主探索中形成。
(三)课堂上信息交流以多向交流为主。传统的课堂教学,信息交流是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或教师问学生答的双向交流。而在自主探究式教学中,信息交流的渠道是多向的:小组内组员之间的交流;集体讨论时全体学生之间的交流;合作建模时师生之间的交流等等。
二、自主探究式教学模式在高中数学教课中的实践分析
高中数学对于现代教育来说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逻辑能力,还可以更好地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对于学生来讲,高中数学又是一门复杂的抽象学科,老师如果单纯地根据课本知识进行教课,学生是无法真正地学到有用知识.这就要求老师把课本理论转变成学生易理解能接受的知识,发挥自身引导作用,合理地把自主探究教学模式在数学课程中运用.
1.情景的设置
自主探究教学模式在高中数学教课的运用中,首先要求高中数学老师进行情景的设置.老师要根据自己所授课内容和实际案例进行结合.设置与之相联系的数学教学情景,来更好的辅助数学的授课.比如,上课前老师提出与上课相关的问题,让学生在课前做好整理搜索准备,让其对这些问题产生兴趣,期待上课的到来.新型教学模式对学生自主探讨能力的提升有很大帮助.在情景中,高中生主动将原来学习的知识和现在新理论相结合,再进行深入的对比和分析.这种形式极大地帮助了学生对新理论新知识更深入、更扩散地理解.
2.问题的提出
对于问题的提出就要发挥老师的主观能动性,提出的问题不仅和授课的数学理论知识相关,还要对学生有极大的诱惑力.只有与学生兴趣相结合的问题,才能推动着高中学生主动质疑它主动研究分析它.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感受整个授课的全过程,他们才会解决问题的同时再提出新的问题,彻底摆脱高中生只接受的学习状态,真正实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互相设问的新型教学模式.
3.自主的探究和分析
自主探究的创新型教学模式主不仅可以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还极大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求老师在学生的整个探索研究过程中,积极发挥自身的启发引导作用,正确指引学生,让学生带着感兴趣的有用问题进行自主探究.在学生的整个探究过程中老师要适当提示,让其沿着正确的与理论知识相关的探究道路前进.始终体现出学生是主体、老师是导体.
4.数学课程的互动和归总
在整个数学课程的授课中,数学老师应当主动了解学生的整体情况.让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的同时,还要更深入地了解、完善理论知识.积极引导着同学与同学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让每个学生得到的不同观点、不同结论进行交流互动.互动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深度,还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领域.在高中学生完成数学学习过程之后,更要求着老师做好收尾工作,带领着学生一起做总结归纳.每一段学习都会有每一段的感想和收获,学生在自主完成工作之后,要让其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以及在探讨过程中对同学、对老师、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的发言和总结老师不仅可以发现自己在工作教课过程中的不足和缺憾还可以检测学生的真实情况,知道学生学到了什么,应该再向哪方面去学习.这种既能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又能不断提高老师教学质量的教学方式是教学行业一直所推崇的.
我国学者庞维国[2]主张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来界定自主学习:从横向角度是指从学习的各个方面或维度来综合界定自主学习,即如果学生本人对学习的各个方面都能自觉地做出选择和控制,其学习就是充分自主的;从纵向角度是指学习的整个过程来阐释自主学习的实质:如果学生在学习活动之前自已能够确定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做好具体的学习准备,在学习活动中能够对学习进展、学习方法做出自我监控、自我反馈、自我补救,那么他的学习就是自主的。
综合上述观点,自主学习应具备以下特征:①主体性: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和教师的指导作用;②选择性:强调自主学习首先体现在学生自主选择权上;③独立性:自主学习并非绝对的独立学习,而是尽可能摆脱对教师或他人的依赖;④能动性:即自主学习以尊重、信任、发挥人的能动性和主动性为前提;⑤有效性:一般来说,学习的自主水平越高,学习的过程也就越优化,学习效果也就越好;⑥相对性:自主学习不是绝对的,绝对自主学习和绝对不自主学习都比较少,学生的学多是介于两者之间。
2自主学习在儿科护理教育中的应用
2.1树立互敬互爱、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中专生正处于青春期,叛逆心理严重,自我认同紊乱,常常依赖外界的评判。目前在社会上,护理专业上有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是最底层,因此他们心理压力大,既有没能上大学的失落感,又要面对就业困难的社会现实,同时又怕被别人忽视和看不起。一些研究发现,许多中专生心情压抑、消沉、沮丧、自暴自弃、学习兴趣低下。因此,老师不仅仅是在课堂上传授知识,更应注意运用肯定和鼓励的情感诱导功能,真诚与学生沟通和相互理解,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心理情境,让学生感受尊重、享受学习的快乐、克服心理障碍、勇敢面对现实,激发起自主学习的强烈愿望。
2.2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营造一个既严肃又活泼的课堂气氛,给学生自由发挥和独立思索的空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自主学习的能力。调查显示,大部分学生都喜欢或愿意在课堂发言。但实际的情况是积极主动发言的情况很少,很多时候需要教师点名,这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很多学生往往是碍于情面或担心自己出错而放弃了主动发言的机会。因此,不但要寻找真正让学生感兴趣的讨论主题,适时给予学生鼓励和支持,让课堂真正成为师生之间和谐互动的空间,让学生在这种自由探索的气氛中学到知识,增强对课程的兴趣,才能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勇于探索的创新性思维和自主学习的能力。例如,在讲授《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一课时,教师首先引导性帮助学生复习人体维生素D的来源、维生素D在体内的代谢及其生理作用,确定本课的学习目标,以后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提出问题要求学生思考并分组讨论:①什么原因可导致维生素D的缺乏?②本病的发病率你认为在哪一季节较高?南方和北方有区别吗?城乡有什么区别吗?为什么?③本病应该怎样预防?④你怎么指导家长正确地给小儿晒太阳?⑤用自己的语言或肢体表演描述一下本病的症状和体征。学生在这些问题的讨论中,不但活跃了课堂气氛,还常常超越课本原有的内容让知识的认知更形象、更具体,掌握得更全面、更牢固。同时,在这样的情境中,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师生能够相互交流,学生真正被放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2.3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学生的自我效能感。
只有把学生看成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并且在教学进程中让学生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人时,教师才可能有效地实现教学的目的和任务。如果教师只相信自己的“一言堂”,从不敢轻易放手让学生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体,势必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在临床学科中,儿科护理学比较起内、外科而言似乎是“小科”,教材的内容较少,在护理专业的统考中仅仅只占了50分的分值,再加上学生往往存在“小儿就是成人的缩影”这一不正确的观念,因此造成了学生对儿科护理学重视程度较差、缺乏兴趣。所以在我在教学别注意多利用模型,教学挂图、多媒体等教具来创设一种直观生动的教学情境。这种教学情境能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唤起学生的学习动机。如讲授《小儿腹泻》时,先播放一段多媒体动画:“穆罕,男,1岁零4个月,因呕吐、腹泻两天入院,嗜睡不易唤醒,双眼干燥无泪,眼窝深陷,口唇极度干燥,腹壁皮肤弹性完全消失。”这是一个典型的重度脱水的案例。看过动画,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反应因势利导地提出以下问题:小儿腹泻和成人腹泻完全相同吗?危险性在哪里?为什么会发生这些表现呢?学生开始讨论、发言,教师适当引导、及时激励,顺理成章地推出小儿腹泻的临床特征和护理要点。这样的理论学习强调了对疾病的理解,学生有着较浓的兴趣和较大的自,也使学生有了更多展示自我能力的机会,在探寻中获得快乐和成就感。
2.4妥善处理学生自学和教师指导的关系
在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同于传统教学中的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关系,双方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学生是学习主体,教师的指导和教学服务要以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为目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学生的自学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形式,不仅不能排除教师的指导,还必须加大对其能量的吸收。教师的指导应是有所侧重的、有针对性的、有一定高度的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在自主学习中产生师生之间的互动效应。
总之,自主学习以观念上的与时俱进、方法上的灵活多样、过程上的开放互动及质量要求上的层次递进,得到了教育者的普遍肯定。此外,当我们的学生离开学校,走向护理岗位时,自主学习能力也是他们应对知识技术的更新、日益增加的健康需求的必备素质。但是,由于中专卫校教学资源有限、课程繁多、生源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再由于专业特殊性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自主学习在护理教育中的研究和应用受到限制。但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及终身学习观念的树立,相信自主学习会在护理教育的探索和改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行政自助是行政权的强制性决定的,行政权的强制性体现在行政主体享有的法定支配权、他权力支助,行政主体自权力扶助或腕力的应急使用三个方面,这三方面各自显示在强制性的不同空间,同时又交叉组成强制性显示的完整网络:
(一)行政主体享有的法定支配权。
检讨法律规范性文件均具有这样几项基本内容:1、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既法律规范性文件时空效力,其中设定了抽象相当人,并为抽象相对人设立或确定了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违反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抽象相对人在涉足行政法涉及事项时的受监督管理的地位。2、确定行政主体并赋予其对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辖事项的主管权,这就确定了行政主体处于监督管理地位。与上文结合,显示出行政主体与抽象相对人地位的落差,即行政主体处于对抽象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的地位,抽象相对人处于受到行政主体监督管理的地位。3、设定行政主体职权和相对人对应行政职权需履行的义务。行政职权的行使是由行政主体发出命令与相对人履行命令设定义务组成,没有行政主体发出命令,相对人和相对人应履行义务则不存在。抽象相对人向相对人转化及相对人应履行义务是以行政主体命令的发出为基础的。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相对人被动、服从,行政主体始终掌握支配相对人的权力,享有支配权。
法定的支配地位与支配权,是行政权力强制性的静态体现。抽象相对人通过对法律性规范文件的学习和理解,理性地接受自身的被支配地位,产生与行政主体地位落差感,行政权力的强制性静态显示。但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正是因为相对人尚未形成上述理念或属于对已形成的理念的背叛。法定支配权的静态强制性在上述情况下不能体现或不能起作用。
(二)他权力的支助。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当遇到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或他人干扰,行为过程无法推进时,其他行政主体使用自身享有的权力强制原行为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排除他人干扰的行为。行政权的强制性通常体现在他权力的支助,特别是国家暴力机关法定权力的支助。
他权力的支助,一方面使抽象相对人产生行政权不可抗拒的心理压力,并逐步形成观念,强制性得到静态显示。但因各种社会主体文化修养、法理念的确定程度以及人文环境的影响,行政权静态强制性在不同的社会主体出现不同程度的显示。同时又因为社会主体的成长史和内在心理的作用,以及所处环境的作用,行政权的静态强制性在特殊主体出现反象,出现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或者他人干扰的行政事故。另一方面,针对上述行政事故提供支助的行政主体,运用权力采取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排除他人干扰,行政权强制性动态显示。我国部分法律、法规作了“由公安机关协助或配合”的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协助或配合,即在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或他人干扰行政执法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即时强制措施,为被协助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排除障碍。但作为提供支助的法定权力机关因警力的限制,并不能时时处处为其他机关提供这种有效的支助,即时支助是有限的。公安机关提供支助的另一种方式为事后支助,也就是对抗拒履行义务相对人或干扰行政执法的他人,以“妨害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治安处罚。这种事后支助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权的强制性,对于修复行政权的权威性有完整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对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或对他人干扰行为作出处罚,并不能排除当时职权行使的障碍,可能因此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比如:[例一]含病菌食品因相对人抗拒未得到及时检查,继之未能采取措施,流散到市场。
(三)自助
1、自权力扶助具有及时灵活的特点,享有自助权力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遇到相对人抗拒或他人干扰,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采用自助措施和方法的选择,并可将选择采用的措施及时付诸实施,是排除原行为过程阻碍因素最佳扶助措施。虽然这种自助只有公安机关享有和海关在缉私时享有,其他机关均未享有这种法定自助权。但它证明了现行行政法对自助行为的肯定,证明了自助行为的存在。
2、“腕力”的应急使用。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或他人实施干扰,可能或必然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自身具有的能力排除阻碍行为过程障碍的行为。这种自助尚未被现行行政法所接受,但从行政执法实践分析,应当为被肯定的自助方式。
行政主体享有的法定支配权、他权力支助和个别行政主体自权力扶助构成了应然意义上的完整强制性。检讨行政强制性的实然显示,又如何呢?上述文字对行政主体享有法定支配权、他权力支助、自权力扶助可涉入强制性的空间作了分析和定位,不难发现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行政主体行使职权遇到相对人抗拒或他人的干扰时,行政主体无自助权,也无他权力即时支助,且职权如果不能顺利行使,可能或者必然产生社会不利后果,这种情况强制性如何显示?比如:[例二]某市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一全国重点保护文物遗址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正在对该遗址进行破坏性发掘,该工作人员向张某发出停止发掘命令,张某不听从命令,继续其违法行为。如果工作人员请求公安机关进行支助,到实施得到支助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在此过程中,张某对遗址的破坏程度将进一步扩大。这属于现行行政法体系强制性显示的空洞。对上述问题作两种对比设想:一是行政主体等待他权力的支助,而客观上允诺了社会利益损害程度的扩大;二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以自身力量(腕力)采取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命令义务,防止社会公众利益损害程度扩大。以现行行政法原则评判上述设想,前者为合法,后者为违法。由此可见,遇上述情况,绝对禁止行政主体以“腕力”采取相应措施,有时难免对行政权保护不周。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当遇到上述情形而不及请求他权力支助和自权力不及时,作为例外允许行政主体“腕力”自助,并不违背行政法的立法精神。
总之,行政权强制性或称行政权的保护体系有三个部分组成:法定的支配权、他权力支助和自助。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及时采取自助措施,排除职权行使过程中的障碍,对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权力的权威性)有重大意义,行政自助是行政权强制性的显示或行政权保护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自助行为
行政自助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职权的正常有效的行使,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以自身权力或腕力的应急使用,对抗拒履行义务致使职权行使中断的相对人或者实施干扰活动致使职权行使中断的他人所实施的旨在排除阻却行为过程因素或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措施。自助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自助行为是独立的行为。界定某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其标准为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一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直接影响,则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比如:检查行为,只是获得被检查事项的信息,对相对人不产生直接影响,其后继行为是认定行为,既对被检查事项的合法性与否的认定,如果认定被查事项合法,则认定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直接影响,这时检查行为与认定行为组成一个完整独立的行为;如果被检查事项被认定为不合法,则再产生后继行为,认定行为只对后继行为产生影响,但并没有对相对人产生直接影响;这时的认定行为属非独立行为,是某行为的过程行为。行政自助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且以即时强制形式出现,或者对相对人人身造成伤害,或者对相对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毁损对相对人的财物,对相对人产生直接影响,无疑是一种独立行为,而非主行为的过程行为。
(二)自助行为具有扶。自助行为的启动条件为主行为过程因故中断,既主行为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或他人干扰致使主行为过程无法推进。自助行为对主行为的介入,目标在于排除主行为过程的阻碍因素,迫使主行为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强制他人停止实施干扰活动,使被中断的行为过程恢复。自助行为的作用就在于扶助管理行为顺利完成。自助行为不是对主行为主体主管事项的管理行为,而是为主行为提供帮助。
(三)自助行为的伸展空间既具有广泛性,又具有有限性。行政自助行为的可伸展空间是指行为可以合法涉入领域。自助行为的扶决定了自助行为可伸展空间既具有广泛性又具有有限性。广泛性表现在:行政自助行为可涉入一切行政权行使的领域,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自助均有可能介入。有限性表现在:①行政自助只能涉入行政职权的可及空间,行政职权的不及空间,因为行为不能存在,自助行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助行为不能存在。②行政自助行为并非应然涉入所有行政权涉及领域。自助行为的涉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职权的行使受到相对人或他人的干扰,可能或必然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损害,且具有不可恢复性。如果相对人或他人的干扰只是使得行政权威性受损,可事后启动其他救济程序,恢复受损利益。行政自助不得介入。二是他权力可即时支助的(行政主体享有法定自助权的除外),自助行为不得介入,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要求。
(四)自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主行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受到相对人或他人干扰,行为过程无法推进,职权行使暂停下来,继之行政主体实施自身享有的扶助权力或“腕力”排除主行为过程中的阻碍,之后行政主体继续推进主行为的过程。自助行为主体与主行为主体是统一的。反之,则为他权力支助,而非自助。自助行为相对人可涉及两种对象:一是主行为相对人,是因拒绝履行义务而转为自助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主行为之外的社会主体,是因为在主行为推进过程中实施干扰活动成为自助行为相对人。
三、自助行为与其他行为的比较
(一)自助行为与过程行为(子行为)比较。自助行为基于主行为过程发生,但又区别于主行为的过程行为,具体区别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完整的行为是有多个过程行为(子行为)组成,是以多个过程行为按照线状顺序组成的有机体出现,过程行为虽然在所组成行为过程中也以单个行为出现,但是当所组成行为过程推进到行为过程终端,过程行为便隐于所组成行为,不能再显示为单独的行为[5].自助行为启动于主行为过程的某环节,但它是以横向介入形式出现,与其介入点前后的主行为的过程行为无结构上的逻辑关系,属主行为的“体”外行为。
2、过程行为的作用在于引起后继行为的发生,直到将所组成行为推进到过程终端,便以一个完整的行为作用于相对人,显示行为效力。过程行为对相对人产生影响,但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自助行为直接作用于相对人,是以直接损伤相对人、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或毁损相对人财产为行为手段,行为表现出损伤相对人、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或毁损相对人财产的外表形式。这种行为直接作用于相对人并直接产生影响相对人利益的效果。
(二)自助行为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比较。行政自助行为的外型表现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为、未经表意阶段、直接释放行为效力,使行为处于事实状态。一定意义上讲行政自助行为应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现行理论层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未包容行政自助,这便产生了自助行为与理论上强制措施的区别,具体比较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属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享有实施该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自助行为包括行政主体他项权力扶助和“腕力”的应急施用。行政主体他项权力扶助是以自身享有的他项具体职权排除干扰或障碍,具有职权性质,属法律行为[6],在该层面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同。“腕力”应急施用是行政主体采用法定权力之外的手段(通常为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暴力),排除主行为过程中的阻碍因素,法律没有赋予行为主体实施该行为的职权,行为缺少权力的法律来源,该类自助行为属事实行为[7].
2、行政强制措施作用对象是可能对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健康、人身安全造成侵害的特定人或特定物。行为的目的是预防或控制特定人或特定物可能对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健康、人身安全造成侵害。行为的作用是防止或控制特定人或特定物对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健康、人身安全侵害后果的发生[8].自助行为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排除干扰主行为过程推进的因素,为主行为排除障碍,它是以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法定关系的损害为启动条件,其作用在于修复受损的法定关系。
3、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作用在于推进行为过程进入下一个行为状态,这时的强制措施体现为一个过程行为。自助行为的作用只在于为某行为过程排除干扰因素,促成某过程行为的完成,继之启动下一过程行为,自助行为并不能将主行为推进到下一行为状态。
四、自助行为的种类
行政自助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做以下划分:
(一)依行政自助行为手段是否为法律设定为标准,可分之为法定自助行为(也称自权力扶助行为)和非法定自助行为(也称为“腕力”自助行为)。
自权力扶助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赋予的自助权力所实施的自助行为。我国现行个别部门行政法在立法时考虑到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干扰因素,特赋予行政主体排除干扰因素的权力手段。目前享有法定自助权力的行政部门只有公安机关和海关[9].
“腕力”自助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自助行为无权力的来源,只是急于当时的情况(既不采取自助措施推进行为的过程,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利益)以当时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具有的自然力量强制相当人履行命令义务或排除他人的干扰活动。这类自助行为属应急性原则的应用。
(二)依自助行为的相当人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内项自助行为(也称为强制履行自助行为)和外项自助行为(也称为排除干扰自助行为)。
内项自助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因主行为相对人抗拒或拒绝履行行政主体的命令义务,对主行为相对人采取的迫使其完全履行命令义务的行为。自助行为相对人与主行为相对人为同一社会主体,比如:[例二]主行为相对人为张某,自助行为相对人也为张某。
外项自助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排除主行为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人实施的阻碍主行为过程推进的因素,对实施干扰因素的人采取的自助措施。比如:[例三]A市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李某时,冯某暴力干涉,致使拘留李某的行为无法进行。公安机关因此对冯某采取强制带离现场行为。
五、行政自助的司法审查
行政自助行为常表现为致伤相对人、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和毁损相对人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行政自助行为的扶、应急性特征,决定了对自助行为的审查与对其它行为的审查在审查的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适用原则上的不同:
(一)审查内容不同。对其他行政行为审查内容为:①行为的事实依据;②行为的法律依据;③行为的程序。只涉及被诉行为自身的可审查内容;对自助行为的审查则不同,除对自助行为自身内容进行审查外,尚需对自助行为启动点前的主行为内容进行审查。这就是说对自助行为的审查范围包括自助行为本身和自助行为启动前主行为部分。这是因为:①自助行为为扶助行为,它以主行为存在为基础,主行为合法与否直接决定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自助行为为合法或正当是以主行为合法为前提,主行为违法就否定了自助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属自助权力或应急权的滥用。②自助行为属应急,自助行为启动条件为主行为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即行政职权行使遭到相对人抗拒或他人的干扰,行政职权无法行使,并因此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后果。这种情节并不存在于自助行为本身,而是存在于主行为推进过程之中,这也决定了自助行为的司法审查必然涉及对主行为的审查。
(二)审查适用原则不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遵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两层涵义:一是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外在规定,即符合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形式合法;二是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即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等,也就是实质合法[10].对自助行为启动前的主行为内容进行审查应当适用上述原则,但对自助行为自身行为内容进行审查仅适用或均使用上述原则显属不当,这是因为:一、对自权力自助行为讲,自权力自助行为具有权力的法律来源,这应当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但自助行为均具有应急性特征,仅以合法性审查原则则不能涉及;比如:对自助行为的启动条件的审查。另外,自助行为选择手段、行为轻重程度、行为终结时机均属行为正确与否的重要内容,应属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合法性原则亦不能涉及。二、对“腕力”自助行为讲,这种自助行为缺少权力法律来源,是依行政法的应急性原则作出的行为,对该类自助行为仍以合法性原则进行审查,与行政执法原则产生矛盾。另外,仅适用合法性原则,“腕力”自助行为的部分内容则避开了司法审查。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认为,对自助行为的审查应当适用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具体如下:1、对自助行为启动前主行为部分和自权力自助行为适用合法性原则;2、对于自助行为启动条件、行为选择手段、行为程度和行为终结时机适用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3、对“腕力”自助行为主体、权限的审查仅适用应急性原则,即在某种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可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行政主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11].
六、对自助行为的司法评判
(一)主行为合法性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因主行为引起的行为,是为主行为提供帮助,主行为的合法性决定自助行为目的的正当性,主行为合法则自助行为正当,主行为违法,自助行为则属滥用。因此可以说主行为的合法性决定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性,主行为合法则为自助行为提供了合法或正当的可能,主行为违法,自助行为必然违法。
(三)自助行为启动条件与自助行为。建立在主行为合法的基础上,自助行为的启动条件便成为对自助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决定自助行为介入是否合理。对自助行为启动条件的审查目的在于确定是否存在自助行为介入的要素——主行为出现紧急情况,它包括三层涵义:1、主行为过程中出现了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主体命令义务或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以及他人干扰行为推进的行政事故。2、主行为出现的行政事故已经达到致使行政职权无法继续行使的程度,如果不排除主行为过程中的这种障碍,主行为过程无法推进。3、主行为的中途停止后果为可能或者必然造成社会公众利益或某社会主体合法利益的损害。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自助行为属合法或正当行为,司法审查应对其进行肯定。反之,属非法行为或滥用权力行为。
(四)自助行为方法及其强度的审查。自助行为的目的在于强制主行为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排除他人的干扰,足以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排除他人的干扰为自助行为的限度。“足以”包括三项内容:①行为方法适当;②行为强度适度;③行为终结时机适时。满足上述内容,自助行为合法正当,反之,选择轻度方法可达到自助效果而采取了强度方法,属自助失当;行为强度超过自助效果所需要的强度,属自助失度;行为适当或失度,行政主体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自助行为实施后,相对人已表示或实际履行义务、他人已经实际停止干扰活动,自助行为应当终结,否则应当终结之后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自助行为除外。
结语
行政自助行为是对应管理行为的一行为类型,自助行为的作用在于帮助行为主体顺利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完成管理任务。行政自助行为是行政权强制性的一种显示方式,它是行政权强制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行政自助行为常显示为暴力行为,应当严格控制。
注释: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大出版社1996年般,第4页。
[2]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5]参见,方世荣著《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2页。
[6][7]对行政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界定存在多种观点,本文采用其中较为通俗的一种。
[8]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页。
一、我国现有民事主体资格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观点及其质疑
民事主体资格也可以称为民事主体能力。其具体的法律含义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对这种能力分为两个种类,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于民事主体的这些概念的表述很少有人表示异议,然而,对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些概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这些不一致的存在直接影响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同时在适用于实践时也会产生矛盾和误区。
问题一:民事主体资格概念所表述的内容是抽象还是具体
对民事主体资格概念是抽象还是具体的回答,实际上是要说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抽象还是具体的问题。对此存在几种回答:一是认为民事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具体内容的概念;二是认为民事主体资格是抽象的概念;三是认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抽象的概念,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具体内容的概念;四是认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具体内容的概念,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抽象的概念。
基本观点:在现有教科书著中一般将民事主体资格概念视为是有具体内容的。比如,有这样的观点:“自然人是生命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而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魏振瀛: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80页)。这种看法及观点说明,在理论上人们习惯将民事权利能力视为是有具体内容而不是抽象的概念。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权利义务的能力,由于民事主体在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同,所以,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自具有不同内容。这种不同是以权利义务范围(法人是依其经营范围)为基础的,因此,民事主体资格是具体意义而非抽象意义的。这种观点在先生的《中国民法总论》也可以找到。
质疑:对上述这种已经被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存在的质疑是:如果民事权利能力是具体意义的,并且由于受其权利义务范围的限制具有具体不同的内容,那么,民法的主体平等原则怎样体现呢?在理论上我们阐述民事主体的平等就是讲它的权利能力平等,如果权利能力受到具体内容范围的限制,那么,存在不同的部分就可能成为能力上存在差异的根据,而这种差异是与“平等”之说相互排斥的。因为,民事主体之间可能会因为各自的权利范围的差异、资产的差异、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有无或差异形成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这种情况如果被视为权利能力的具体表现,无疑威胁到现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理论的科学性。
问题二:民事主体资格(能力)是否有范围限制
对民事主体资格概念具体还是抽象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民事主体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应当有范围限制。
基本观点:根据问题一中的基本观点,认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具体内容,并受一定范围的限制,而且指明这种范围的差异突出表现在法人这一民事主体中,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的特点,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魏振瀛: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80页)这种观点在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上是被普遍接受的,对此观点进一步理论依据和佐证的是:法人的权利能力都不具有平等性,且受许多限制,包括“(1)性质上的限制。即凡以自然人的自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均无该范围权利能力,如扶养请求权、继承权、生命权、肖像权、亲权等。(2)法律上的限制。如我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3)目的上的限制,即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所必要者为限”(杨振山:成人高等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民法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84页)。
质疑:如果检讨以上观点,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悖论。一是如果法人的权利能力有差异,不仅法人之间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平等,也同样会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出现不平等。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原则是公认的民法的基础,其基本含义是,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见魏振瀛: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4页)。可是,我们在坚持这一平等原则的同时,又给自己套上了民事权利能力受到经营范围限制的束缚。经营范围的不同就被视为是权利能力的不同。而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就必然给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带来许多难以解释的矛盾。二是如果民事权利能力受到经营范围限制的束缚,那么,其经营范围可能因为一些法律上的原因而扩大或缩小,民事主体可能会超越其被法律限制的权利义务范围从事活动,如果将超越范围的活动作为法律上无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是否会陷入”这些民事主体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悖论中?因为,仅就逻辑上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就不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行为能力者,就应当不具有责任能力。
以上质疑所要表明的意思是:需要对民事主体资格理论中的“范围论”进行检讨,因为,它危及和动摇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基础,它与民事主体资格理论中的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相矛盾,同时,会产生对超越经营范围行为因不具有责任能力而不承担责任的理解。先前已经有观点反对上述“范围论”观点。反对观点认为:应当抛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范围上受限制的观点,民事主体能力概念应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法人超出法律规定和职能或经营范围,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见胡安潮:《对我国法人能力理论的思考》法学1990年第8期)
问题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在我们的理论教科书中可以找到许多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义务之间关系的论述。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基本观点:一般观点认为,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范围的限制而不同,而在某一具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上却是一致的。观点认为,“就每一个具体法人而言,一旦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随之确定,而且两者的范围完全一致”,(见魏振瀛: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82页)。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不存在范围上有差异的争论,即所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但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是否一致不见阐述,只是指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存在差异的。
质疑:关于这一问题需要质疑的是,对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抽象资格问题进行比较,有什么样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是否一致的认识是否正确?应当说,关于范围的比较进一步告诉人们的是主体权利义务范围存在差异,而不是主体能力(资格)的差异。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范围限制?
基本观点:一般观点认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尹田:《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4页)。
质疑:上述观点说明民事权利能力和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实际上否定了前述关于民事主体资格是具体的概念观点,民事权利能力是超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抽象概念。既然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和义务,那么又如何解释民事主体,特别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限于“经营范围”(或称权利范围)?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矛盾解释,实际上说明目前民事主体资格理论中许多观点的形成,没有脱离“经营范围”(或称权利范围)的束缚,学者们存在一个共同的认识,“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如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业务范围,其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也有区别。”(尹田:《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49页)。即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范围的限制,就是对其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所以,“范围限制论”是造成民事权利能力是抽象还是具体的矛盾产生的根源。
问题四、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
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我国民法理论中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1)非法人组织是否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成立?(2)非法人组织的能力是否以“相应”来定位?(3)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后果的表现。
基本观点: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有观点认为“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即在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性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非法人组织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后者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前者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魏振瀛:全国《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9页)。一些教科书将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视为非法人组织。但也有观点将设立中的公司视为没有权利能力,将清算中的公司视为权利能力有欠缺的认识,(见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73页)。总之,对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或能力是以“相应”或“不完全”来定位的。
质疑: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如果定位在“相应”地或“不完全”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上,那么,就会对非法人组织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产生的后果产生消极的影响,即,行为后果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五、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没有完善的内容。所涉及问题主要是:(1)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应当以有民事主体资格为前提。(2)当事人有民事诉讼上的权利能力而缺乏民事实体权利能力,那么,诉讼形成的结果由谁来承担?
基本观点:有观点认为:“当事人能力的有无,原则上应当以该主体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为基础。但是,他们还认为,由于对于非法人团体而言,是否具有实体权利能力在学术上存在争议,所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说认为,非法人团体虽有当事人能力,但却没有权利能力。”(见出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29-130页)这说明民法理论中民事主体资格问题直接影响和作用着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质疑:非法人团体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成为适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那么,对其诉讼后果由谁承担?
二、对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反思
思考一:对民事主体资格概念形态的认识
我认为并主张,民事主体资格理论中所称的“能力”是抽象意义的概念,而不应当是具体意义的概念。理由在于:首先,之所以将民事主体的能力视为是具体意义概念的原因在于,它们混淆了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那些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中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表述具体化,实际上是没有看到“能力”与具体“权利义务”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因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概念突出的是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交往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地位,而不是权利或义务。在民事主体资格的概念中,权利的内容如果具体,就会与具有抽象意义的“能力”相矛盾。在这一概念中权利体现为“广义”而不是“狭义”。只有这样理解,我们才能真正认识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不仅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地位平等,而且也表现为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其次,民事主体资格在法律及理论上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表现民事主体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同时也通过行为能力的表述,说明民事主体的责任能力的差别。现有的民法教科书在阐述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中,忽视了民事主体资格理论设立时的目的性。如果将民事主体资格视为具体意义上的概念,就反映不出该概念与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概念有什么理论和实际意义的区别。其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是法律上需要建立的一种法律观念,这种观念的确立,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即是民法所调整对象的平等。如果将主体资格视为是具体意义的概念,就难以避免因民事主体缺少法律规定的一些具体实体权利,而导致在民事主体之间出现不该出现的能力不平等的状况,这将危及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只有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视为是平等的,没有差异的,才能从理论上说明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其四,对于民事主体资格概念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我认为应当作“全部权利和全部义务”的理解,说“全部”是指应当将权利和义务看作是民法规定的所有民事主体可以享受的所有权利义务内容。只有认识为“全部”才能体现这一概念的抽象性特点。认识民事主体资格概念的抽象性特点在理论上是有积极意义的。
思考二:对法人的经营范围与民事主体资格(能力)关系的认识
按照民事主体资格(能力)是有具体内容理解,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行为是法人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实施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如果按照这种观点推论下去,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所为的行为,那么,既然主体无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没有责任能力,法律又有什么理由让其去承担民事责任呢?所以,我们应当抛弃法人经营范围对民事主体资格的影响和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是消灭。法人在经营过程中都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能力不能因法人实施无效行为而丧失,相反,正因为法人有这样的能力存在,才能让其承担因无效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所以,我们应当树立民事主体资格属抽象意义的概念,它不应当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实际上是法律对企业经营权利的限制,而不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应当认为,民事主体在实施超越经营范围而使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主体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必须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讨论这一问题的同时,还需要对目前理论上存在的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观点作番评价:笔者认为,虽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对法人的行为能力有影响作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但是,在理论上将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范围上一致性比较是没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相反是有危害的。由于民事主体资格是抽象意义上的概念,因此,用范围来说明能力的多少或大小本身是缺少科学性的。
思考三:对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认识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诉讼中亦被称为非法人团体)是否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分。否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由于其难以符合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特征,因此,其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肯定说则认为,非法人组织也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尽管过去对非法人组织有观点认为其无权利能力,但从近年来一些司法解释中,已经可以看到,非法人组织具有了相应的权利能力。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已经得到确立,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认为非法人组织属于相应权利能力的观点,笔者不能赞同。因为在权利能力问题上不应当有“相应”一说,因为,如前所述的民事主体平等,主要反映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又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抽象内容的特点,所以,对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做限制的观点是不恰当的。而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做“相应”的认识是可以被采纳的,因为它涉及民事责任能力问题。非法人组织只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够顺利地在实践中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民事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四: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关系的认识
坚持民事主体资格是抽象含义对民事诉讼主体有重要影响。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两个概念之间既不相同,但有联系。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主体,是指适格的(或正当的)当事人,即他不仅在形式上有权提讼请求,还必须是本案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因为他要承担诉讼后果。所以,民事诉讼主体应当是以民事主体存在为前提,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因为诉讼的目的与结果最后应当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来承受,如果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受到限制,其就无法承担民事诉讼的结果。无论法人或自然人都是如此。至于非法人团体,如思考三所述,由于我们坚持民事权利能力抽象的特点,所以,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存在,而且是完全的,因此,在诉讼当中也就不存在“虽有当事人能力,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矛盾,也就可以避免当事人由于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承担诉讼后果的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认识,目前还有许多模糊之处,检讨有关问题,对于完善健全民事法律制度都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书:
(1)魏振瀛: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2)杨振山:成人高等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民法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
(3):《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4)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5)尹田:《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
(6)江平、巫昌祯:《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北京出版社1988年6月版
治国方略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主体意识。法律素养不断得到提高,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及行政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和规范。同时在这一进程当中,行政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意见分歧及矛盾在量上会有所增加,在表现形式上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这种情况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行政诉讼事件会不断的涌入司法程序。这样,就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了新的课题和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解决种类行政诉讼案件的首要问题,因此,对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无疑会给我们正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怕裨益。现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粗浅地谈一下行政诉讼的原告的主体资格。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概念。
概括地讲,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只有具备主体资格,并具备符合法院受案范围,诉讼期限等法定条件,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解决行政诉讼事件是一首要的问题。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出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上述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有一种观点主张凡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1)另一种观点认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显然是一种主观认识,如果对这种主观认为不加限制,可能会导致滥诉,因此,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与其合法权益之间存在的联系应付举证责任。对于不能证明的应不予受理,在程序上有效防止滥诉。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洞庭湖认识问题,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该司法解释将相邻权人和竞争权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人,要求主管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与被撤销和变更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视为与被诉的具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2)进一步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标准作出了解释。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司法实践中判断原告有无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也可以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原告主体资格的特征。那么怎么要利用这一标准判定原告主体资格?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
二、全面理解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正确掌握原告资格
的实质标准。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定有无原告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准,其主要具有三层含义: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或影响的合法权益存在;二是侵犯或者影响自己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三是具体行政行为与侵害成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三层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原告主体资格的实质标准。
1、看者认为被侵犯或者影响的合法权益是否客观存在,如果所谓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则谈为上被侵犯或影响的问题,也就不可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看侵犯者或者影响是否真的已经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是否必然。如果侵犯或影响没有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不大,那么损害事实就具有现实性,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看看侵害或者影响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有利害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理解和把握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三个判断标准后,我们还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运用。对于不同时具体三个标准的,可以直接在立案环节不予受理或者在审理环节中驳回。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含义的理解有偏差,在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上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一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流于形式,或者降低审查标准,在人所称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基于增加行政诉讼条件的目的,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二是有的审查诉讼主体资格时超大型出法律规定,对于一些构成对合法权益有影响的,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不予受理。这些不正确的做法都会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应当以“三个标准“来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摈弃以上错误做法。
三、审查标准与案件阶段性相配套。
在行政诉讼的审查阶段和决定受理阶段,由于被的行政机关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因此,与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抗辩,使法院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的审查失去客观基础,很难做出有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如果勉强作出判断,会存在无孔先入为主的倾向,在程序阶段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的审查,给人一种程序阶段审查实体问题之嫌。如何把握好审查分阶段的这个“度”,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困惑。基于以上原因,在原告示主体资格问题上,应当采取分阶段审查的审查方式,即审查的标准与阶段相适应。(3)
1、在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阶段,采取宽松的形式审查标准。只要形式上有利害关系存在即可受理,对于根本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足够利害关系的案件不予受理。如原告主张的是他人的权利而不是自己的权利,或者对征收行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由于原告明显合法权益,或行政行为与权益损害之间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对于此类诉讼在阶段自然可以判定人无原告资格。
2、在审理阶段,对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当原告不能就其合法权益,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影响的事实,合法权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时,则裁定驳回其。
四、受侵或影响的合法权益分属不同的权利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影响。
在审判审判实践中,既有当事人以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留置权等提讼的情况,也有以侵犯财产权、债权、继承权而的情况,在审查和判决当事人有无诉讼权,有无诉讼主体资格时,是否应考虑合法权益的范围?在社会实践中表现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非常宽泛,很难做出一全界定,应当说,凡是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在其所有人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如不能认为凡是以房屋使用权对抗所有权,对自己仅具有的房屋所作的行政登记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种限制,将会使单位职工合法租住的房屋被登记在其他职工名下时无法得到救济,显然是对法律利害关系的一种误解,不当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不划定一个范围,并不是说在判断原告有无诉讼主体资格时,可以全然不顾人被侵犯或影响的是何种权益或权利。笔者个人认为,不同种类的权利被侵犯或受影响,在原告主体资格是有所影响的。在以所有权作为根据下,不管登记发生过多少次,由于所有权具有排性,一般均应当承认其他与数次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至于从实体上如何裁判则应当属于实体问题。而且主张其可诉并从实体上作出载判,并不影响民当上对争议标的物最终归属的确定。
五、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间接影响与可能的影响。
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或者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有不同的形态,可能是既成事实,也可能是一种必然性。所谓既成事实,就是行政行为已经产生实际的效果。如拘留决定已经执行,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间内已丧失。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尚未成为事实的必然性,如拘留决定已经做出尚未执行,虽然被决定拘留的人身自由尚未丧失,但拘留决定一经作出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人身自由的丧失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可能的影响或间接的影响是否属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对可能影响是否属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不同看法。比如,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者要取得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向土地主管部分的规划许可。该用地规划许可对规划范围内的现土地使用者产生何种影响?他是否有资格?其一。该许可只是根据城市规划核定申请者的用地位置和界限,不产生土地使用权实际转移的效果;其二,土地使用权是否实际转移,有赖于申请人是否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批准,如申请人放弃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虽申请未获批准,则现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权不会丧失。所以用地许可不存在影响现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必然性,许可与现土地使用者之间似乎不存在利害关系。但现实中,建设者主动放弃的申请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土地管理部门对于有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批准用地是其法定义务,因此,用地规划使用土地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丧失成为现实可能。如不把这种现实可能性认定为利害关系,则会产生违法用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合法转移的效果,现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得到救济。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应把这种并非主观,无现实根据,而且有现实意义的可能性认定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存在。其次,对间接影响是否属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存在不同看法。如甲企业以乙公司欠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乙公司还款的民事判决。但乙公司因经营不善除土地使用权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登记给内。政府的颁证行为为虽未直接影响侵犯甲企业的财产权,但显然会影响其债权的实现。颁证行为只是间接影响甲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本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充分保护当事诉权的理念,对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宽泛理解,本案应当认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六、影响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因素。
在审查中,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时,除考虑以上因素外,还要对以下相关的因素作深入的探讨。
1、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与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的标的是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它是行政行为作用的结果,而当事人针对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则见仁见智。那么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都和当事人的诉讼权有无影响呢?很显然是有影响的。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什么,诉讼请求包括那些内容,往往是判断有无诉讼关键问题之一。合法权益的范围很广泛,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只是侵犯了某一方面的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只能就这另一方面的权益被侵犯而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就另一方面的权益被侵犯而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就这一方面的权益而言,当事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就别一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言,当事人就不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载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载定驳回。”(4)
2、诉讼理由对于判断有无诉权也很重要。基于什么理由,是构成诉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人的合法权益及行政行为与基侵犯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其重要作用就是阐述这一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载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属于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这里“判决”并未特指行政判决,应当理解为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捉性质的判决,也包括终局性的裁定。只要是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行政审判当中只能裁驳回;如果生效载定已进入再审程序,只能载定终止审理,等待再审判决作出之后再恢复审理。目前,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房地产行政登记案件中涉及该较多,且一般与民事判决及其执行相关。由于民事裁判执行或执行裁定已经生效执行,行政机关根据该判决作出变更登记行为,当事人不登记行为捍行政诉讼,是否受理?我个人认为,应当运用上述规定,直接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这样处理,一是可以阻止作出与生效裁判相互抵触的裁判;二是符合《解释》规定的“生效判决”的含义。
3、民事审判先行还是行政审判先与原告资格的问题。在房产登记案件中,经常遇到现房屋居住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政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对此,行政审判中的做法一般是以房屋存在争议,行政登记事实不清楚为由,判决撤销行政登记行为,待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后,再由行政机关作出登记。这促做法实际上奉行了先行政后民事,即行政审判先行。司法实践所以这样做,也是选择的后果,但存在一宣扬弊,如行政登记机关往往会认为不公平,要求其在行政登记时尽到实质审查的责任难以做到,撤销其行政登记的行政裁判可能会把一个最终将被证明是正确的行政登记予以撤销。但是如果不实行先行政后民事的做法,民事审判中对已经存在的行政登记行为一般是作为证据审查判断,往往直接推定为合法有效,作出的判决对产权证持有者自然是有利的。但对房产登记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再就行政登记生动活泼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民事先行还是行政先行的问题,是一个与原告的主体资格相关的问题。民事先行会使因行政登记引发的纠纷无法得到求济。虽然目前民事先行还是行政先行在法律上或理论均无依据,但是从审判实践需要,从保护当事的诉权及合法权益出发,只能实行行政审判先行。
参考文献:
(1)、刘善春:《行政诉讼法原理及名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74页。
(2)、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全城出版社,第222、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