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23: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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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改革拟将新股发行的节奏交由市场决定,在询价环节更大比例地引入个人投资者,并针对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制定严厉处罚措施。
6月18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会会议上指出,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收到2000多封针对新股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的反馈邮件。证监会争取尽快公布正式文件,不公布正式文件新股不会发行,所有新股发行按公布的新办法办理一切手续。
基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券商们推测,未来的公司债业务和市值管理等业务有望成为券商的重要收入增长点。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机构投资者与主承销商的沟通显得更为重要,而主承销商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取得了较以往更多的相对优势、主导地位。
自主配售是亮点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各大券商认为,允许券商自主配售是此次改革关注度最高的、最具争议的亮点。
部分券商对“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表示肯定,他们认为,实现券商自主配售权,保荐人会逐步开始平衡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承担更多中介机构的角色。对券商而言,自主配售权把投行和客户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户资源丰富、承揽项目优质的证券公司将有更强的竞争力,对未来投行业务的价值链延伸有重要意义,也会改变当前的投行业务竞争格局。
招商证券分析师洪锦屏表示,“这个思路是正确的,在鉴定市场化询价的基础之上,扩大询价主体范围,同时给与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在超额认购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公司选择更有利的股东结构。”
但是如何保证配售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是值得关注的。有市场人士担忧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滋生寻租、暗箱操作等,而违背了管理层所倡导的“三公”原则。
平安证券分析师励雅敏认为,“从公司层面如何遴选并培养机构客户,建立公开透明的规则,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新股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防止个人寻租同样将是券商打造核心销售能力的关键。”
本次改革进一步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征求意见稿》提到“股本4亿以下,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60%;股本超过4亿,配售比例不低于70%。且网下配售40%应优先公募和社保基金。”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也是更多地参照了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在海外市场IPO配售过程中,社保和公募基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机构投资者占比逐年提高,但中小投资者仍然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优先配售的比例定为“至少40%”。
海外成熟IPO市场的配售对象中约90%为机构投资者,尽管中国A股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例也在逐年上升,但与海外市场仍有较大差距,同时,海外新股破发也是较为常见的,在此背景下,新股市场并非完全是低风险的市场,海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配售相对理性。
申银万国分析师林瑾认为,“配售原则的尝试确实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到目前为止,我国的IPO市场仍被多数人视作一个极低风险的投资市场,因此,为能多分享这一市场的一份蛋糕,不排除相关利益群体联手打‘球’。总体而言,除了可以量化的基本条件之外,对各询价机构、询价个人报价高低、持有时间长短可能会作不同的考量,或作为优先入选条件之一;而对相同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又将如何筛选是投行即将面临的考验。”
广发证券分析师陈果认为,配售与回拨机制进一步提高有定价权部分的股票供给,意图压低发行价格。本次改革进一步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进一步提高有定价权部分的股票供给,提高机构报价的严肃性和敏感性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会促使发行价格走低。网下配售部分40%要优先公募和社保基金的规定可能出于防止发行人和投行对过多的个人投资者配售,操纵发行价格而考虑,略微有些不市场化的因素。
林瑾认为,“公募基金和社保作为相对理性的报价群体,管理层提高其配售比例,可能是出于对抑制发行‘三高’现象会有所帮助的考虑。对于这一比例是否与目前我国市场投资者结构相匹配?公募、社保是否能担当起‘平抑’新股发行价格的角色?市场也将拭目以待。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新股发行执行的是‘同股同价’的原则,那么其他机构、个人的报价是否会策略性地相对激进地报价以‘搭便车’呢?这些都是未来IPO重启之后值得市场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加强信披审核和中介追责
在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座谈会上,姚刚表示,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有以下几条措施:第一,辅导公开,修改辅导办法,辅导机构网站披露进展与工作报告;第二,受理即披露,不得随意修改且一受理中介机构就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上会前抽查工作底稿。经过财务核查,造假的命门已知道,核查会更有针对性。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识别风险,发现价值应在其网站披露辅导工作报告。
陈果认为,综合来看,从投行辅导阶段拟上市公司就进入竞争对手、各种媒体、上下游客户的视野,给各方更充足的时间挖掘拟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可能会加大拟上市公司处理这些负面新闻的成本;对公众投资者来说,获取的信息更加充分,信息质量可能会更加可靠。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陈果认为,这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却能迫使上市公司适当的在非经常性损益留点空间,不给保荐机构和自身引来太多的麻烦。
一些IPO律师对此项政策表示肯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追责,使得中介机构在揽业、承做方面更为谨慎。但是,相比之下,处罚还不够严厉。”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表示,“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 12 个月。”
华创证券分析师高利认为,履行程序后即可拿到核准批文,12个月内可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如果这两条得到贯彻落实,则意味着本次IPO暂停将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监管部门最后一次对新股发行实行“窗口指导”,今后不会再有过会企业苦等核准批文的现象,监管部门通过发行批文调节新股发行速度将成为历史。同时,这也为未来新股批量发行提供了可能。
券商的新机会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申请IPO的在审企业,可以申请先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华泰证券债券分析师郭春燕认为,据统计,截至5月末,已有327家上市公司合计发行 510 只公司债,但其中仅有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家企业在股票上市前进行公司债融资。由此可以看出,此项措施对公司债的发行具有极大的创新意义。此次创新性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先用信用债在公募与私募发行间资质上的空缺。
陈果认为,这为缓解拟上市公司在市场低迷时期的资金紧缺情况多提供一个选择。公司债的发行资格以往限定在上市公司,放宽至IPO在审企业,是一个进步。结合发行股票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发行人可以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在股票市场低迷时期,优秀的拟上市公司可以先通过发行公司债缓解资金需求,待市场好转后再进行IPO,企业拥有了市场择时的机会。
励雅敏表示,“此举一方面可在IPO未开闸的背景下,部分缓解在审企业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过去公司债通常只能由已上市企业发行,即便如此其扩张仍然迅速,2011、2012年发行额度同比增幅分别高达152%、103%,占全部券商债券承销额比例也由2010年的7.7%升至2012年的16.7%,而IPO在审企业获得发债资格之后,公司债发行规模将获得进一步提升,增加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来源。”
京能清洁能源成立于2010年8月,由北京京能科技整体变更设立,是京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燃气及风力发电业务,同时涵盖中小型水力发电及其他清洁能源发电业务。根据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统计,按2010年8月31日的控股装机容量计算,京能清洁能源是北京最大的燃气发电供应商。根据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的资料,按2010年12月31日的控股联网容量计算,其是中国第风电运营商。
曲折上市之路
“上市是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我们从2009年下半年就开始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2009年年底完成清洁能源在京能集团内的资产重组工作,把非相关的资产进行了剥离。”2010年初在路演正式开始之前京能清洁能源成功引进了中外共五家战略投资者。京能清洁能源公司CFO朱保成告诉我们,“京能清洁能源在路演之前就已引入私募股权基金SAIF Partners、金风科技等多家公司作为基石投资者,共合计认购1.4亿美元,其中金风科技认购3000万美元。进行完股份制的改造后,我们就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在香港上市的申报材料,2011年4月份获得核准,继而5月份获得香港联交所的聆讯通过,最终撬开了资本市场大门。”
虽然有了敲门砖,但是“芝麻开门”这句话却迟迟说不出口。原本已经做好了所有的准备工作,计划在2011年的六七月份将股票发行出去的京能清洁能源,却意外遭遇了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
当时的欧洲因债务危机而风声鹤唳,希腊、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纷纷深陷其中。朱保成说,“2011年中旬正是欧债危机最激烈的时刻,如果我们当时上市,那么从募集资金的量上,一定会有所损失的,我们就推迟了上市时间。但是我们在2011年六七月份就已经完成了全球路演,又花了几个月时间及时的总结了经验,做出了调整,终于我们于2011年12月份在香港上市成功。”事实上即便如此,虽然躲开了欧债危机最有风险的时刻,但此次香港IPO融资额却比之前的计划仍有一定幅度的缩减。
谈起为什么选择在香港上市,朱保成进行了解释,“对于新能源概念,我们之前也做过全球资本市场的评估,从评估的结果看,在海外市场更受追捧一些,而且从公司运营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海外市场更能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求。”
京能清洁能源香港上市的成功对于整个京能集团来说是件大事,对于朱保成来说,更是职业生涯中一个重大的进步。“我觉得我像是个‘卖菜的厨子’,原本以为我们只是个‘厨子’,负责把‘菜’做好就行了,可是现在看来,我们不仅要把‘菜’做好,还要负责卖出去。在进行全球路演的时候,我们需要向香港本地投资者和全球一些重要的基金做推销,如果推销的不成功,很可能造成股票的折价发行,直接影响数十亿港币的资金募集,这一圈走下来,对我以及整个团队的历练非同一般。”
初登海外市场
“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在香港上市,也是渊源于投资者对新能源概念,尤其是北京概念比较的认可。”京能清洁能源之所以能够在香港上市成功,朱保成认为是由于公司的四个业务板块的长短结合、短期利润和长期展望的最佳组合,给了投资者很大的信心。
京能清洁能源拥有多元化的清洁能源业务组合,涵盖燃气发电及供热、风电、中小型水力发电及其他清洁能源业务。其控股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
京能清洁能源的主营业务之一为燃气发电及供热业务。公司在北京运营太阳宫燃气热电厂及京丰燃气热电厂两间燃气热电联产电厂,以及一间燃气供热厂——京桥燃气热电厂。朱保成表示,“燃气板块在未来几年还是承担着最主要的利润贡献,因为北京在2015年之前要建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要实现五环内的‘去煤化’,所以可见,我们的燃气项目在未来几年之内将会是一个重点发展的部分,我们从财务的管理和支持上也是给予最重点的倾斜。”
而京能清洁能源第二大重点业务就是风电,目前京能清洁能源是北京地区唯一的风电运营商。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公司拥有17个营运中的风电场,控股装机容量1094.75兆瓦,以及11个在建风电项目,控股在建容量为505.5兆瓦。朱保成对于风电的未来发展很有信心,“就目前的排名看,我们是中国第风电运营商,在北京范围内第一,我们的北京官厅水库风电厂在2008年之前就已经建成投产,并且成功为奥运会输送绿色能源。未来我们还将在官厅水库及北京周边继续开发三期、四期项目,力争在原有发电装机的基础上实现翻番。我们运营的风电厂战略分布在内蒙古、北京及辽宁省等地,我们还计划将在风资源丰富及回报高的战略性区域继续扩充风电业务。”
此外在未来的新能源战略投资上,京能清洁能源还发展了中小水电和光伏发电板块。朱保成介绍说,“中小水电这块我们集中在东南部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发展,这个版块的业务正在积极拓展中,我们在四川省及云南省已经有多个正在营运或者在建的中小型水电项目。光伏发电板块是未来新能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会在2012年的下半年在北京投产第一个光伏发电项目。”
来自证券时报的研究报告表明:作为一家由北京市政府控制的清洁能源供应企业,京能清洁能源将受益于短期内燃气发电和风电装机容量的迅速扩大。预计燃气发电和风电的优惠电价及补贴将保持稳定以确保这些项目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率。2008~2010年间,京能清洁能源的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27%和230%。预计2010~2013年间,京能清洁能源的收入、经营利润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将分别达到38%、47%和44%。这份研究报告给予了该股买入的首次评级。
京能清洁能源在香港的上市成功对于朱保成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但是上市之后的后续不间断的工作,对于朱保成来说也是完全不同的体会,“海外市场给我的感觉就是被监管的力度和公司的透明度都要更高一点。”而为此积极努力的朱保成也为此次京能清洁能源香港上市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朱保成表示,“对于能源行业来说,尤其是我们电力行业,可以说天生就是一种高负债的行业,一般来说我们的资本结构是20%为股东投资的资本金、80%为负债融资。”据朱保成介绍,此次香港IPO融资最大程度的拓展了京能清洁能源的的股权融资,降低了负债水平。据悉能源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情况下都会达到80%以上,而京能清洁能源仅为60%。56%为净债务负债率。当然对于京能清洁能源这种资金密集型的企业,IPO只是募集资金的方法之一,朱保成说,“除了IPO之外,我们现在还启动了公司债券的融资,争取通过证监会的核准,到2012年上半年就进行公司债券的发行。”
掌握平衡的艺术
上市的过程是对公司一个全方位的调整过程,朱保成坦言此次香港上市能够顺利地推进主要是得益于各级领导的支持以及控股股东京能集团的大力支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财务部门起到了一个很特殊的作用,就是做好整体调整的前瞻性把关工作,业务部门的结构调整都要汇总到财务部门来进行判断:上市是否是必须的,如果是,那么如何在尽可能最少损失的情况下完成这个调整,这需要一个平衡的艺术,对于CFO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个业务能力的考量,更是对掌握这种‘平衡的艺术’能力的考验。”
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早巳不仅仅是“管钱”,而是提升到企业“价值财务管理”的层面。根据朱保成的理解,财务管理在企业层面有着几种不同的追求,比如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但是这都是归结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追求中来,不仅要做到长短期利益的平衡,还要考虑员工的成长、客户关系的维系、政府关系的维护。“作为CFO,必须要有大财务的观念,做好CEO的参谋。要对公司战略进行衔接,比如公司的CEO提出了一个相对长期的发展规划,那么如何把一个长期的规划落实到事实层面,落实到每一年的具体预算中去,都是我们需要一一落实的。”
现在朱保成的日常工作和以往有了一些区别。“在财务的日常管理上,面对海外的资本市场,我明显感觉到要求更高更严格,尤其是跟分析师的日常沟通等,市场的投资人和分析师很想知道公司未来的发展,未来重大的投融资活动。能否给市场一个正确的引导也是我的日常工作之一。而国内市场在信息披露上面更多的是依靠一些季报年报,两个市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问: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问: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问:《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问: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