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6 10:46:1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增值税暂行条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增值税暂行条例

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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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篇(2)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主要是指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生产产品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4年我国税制实行全面改革以来,增值税长期以来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改革,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我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且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税收上缴的重要主体,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无疑会对企业的产生和经营管理产生各种影响。针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其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获胜。

一、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

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变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也促进了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往消费型转变;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行业不同征收率分为6%和4%,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则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定为3%,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现行的一些增值税政策更加规范化,对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法规上的明确;进一步防范了偷漏增值税情况的出现,如对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进行明确区分,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还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由10日改为了15日,更便于纳税人的申报,也有利于管理。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促进了我国增值税向消费型模式转变,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这些修改对企业产生的冲击力不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同时,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投资持鼓励态度,有利于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颁布不仅会对企业的生产发展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日常的管理活动。企业要想在新的发展环境中找到应对策略必须全面认识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产生的影响有哪些方面。具体来看,主要有:

(一)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新增值税转型因为涉及到固定资产以及应交税费等会计项目,对企业产生的最为直接的影响便在于财务会计方面。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推动了增值税的转型,这在财务方面对企业的影响首先在于有利于企业盈利的增加。增值税的转型会使得企业的税收支出减少,从而使得企业的盈余空间更大。增值税转型除了影响到企业的增值税相关项目外,还对企业固定资产计价、产品成本等项目产生影响,这些都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更大,投资收益也随之增加。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固定资产的成本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会相应减轻,对企业经营收益的影响也就十分明显。

其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行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固定资产投资当年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税额总体就会减少;固定资产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账面中被剔除出去,企业的计提折旧也相应的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增值税的下降直接导致了商品价格的下降,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商品价格在下降的同时,无疑也会大大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再次,增值税转型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主要是在购进设备的当年,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通过抵扣进项增值税而减少增值税的支付,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会明显增加。同时,由于税收的减少还可能导致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入增加,但当年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对现金支出的影响往往会大于新增固定资产使经营现金流入增加的影响,而且之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主要是以新增固定资产对经营现金流量的增加与企业的利息支付和债务偿还所支出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为准。

此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行还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较大影响。消费型增值税的应用对企业的会计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引起了新的变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会计核算最为明显的影响便是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发生了变化,进项税额的剔除使得固定资产入账成本降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降低也就使得计提折旧额会减少,累积折旧也会随之降低,折旧额的变化还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会计信息更为真实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为符合配比原则,但也会对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产生一些影响。

(二)对企业筹资投资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行除了对企业的财务产生影响外,还对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会对企业的筹资和投资产生较大影响。消费型增值税针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实行一次性全额抵扣,可以降低企业投资当年的增值税额,现金流会随之增加,企业获得的货币时间价值也就高,企业的投资也就会受到影响,更倾向于扩大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对设备资产的投入力度会进一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时新增值税的实行也会对投资方式产生影响。一方面,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会倾向于固定资产的投资,而且会以新购或者自建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另一方面,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的时候会存在供货商的选择问题,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了区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倾斜使得采购方因为选择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更多而倾向于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此外,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管理的更为规范,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会更加注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增值税进项税能顺利抵扣;企业在选择采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的时机上也会更加注意,为确保进项税的全额抵扣应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比较大的时候购进固定资产。

增值税的转型除了对投资产生影响外,也会引起企业筹资活动的调整。增值税转型使得企业热衷于投资固定资产,这也就刺激了企业进行筹资融资活动的热情。增值税的转型使得企业的盈利能力得以提高,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会提高投资的回报率,企业也就可以增加借款额度。增值税向消费型的转变使得企业利润增加,流动比率会随之增加,在利息费用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也会提高,而这些都是反应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的成功率也就更高。总之,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企业的筹资力度和筹资能力都会提高,筹资渠道也更加的宽广。

三、 企业应对新增值税条例的对策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施行是我国宏观政策方面的调整,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的企业活动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其所带来的变化,推动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企业要从宏观上提高对增值税转型的分析与认识。只有充分认识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各种变化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影响的两个重点在于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抵扣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因此企业要借此机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的改造,推动企业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小规模纳税人更是要抓住这个发展自身的良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推动自身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增值税转型来推动经营管理水平,既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要加强企业投资筹资规划和能力建设,将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变化融入到企业的长期规划和短期经营中去,抓住发展机遇。

总之,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行是我国单项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企业必须充分认识这些影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确保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志坚.增值税转型意义及对财务会计影响[J] .会计师,2009年02期

篇(3)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14-03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影响呈现的背景下,具有短期减税功效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说,无疑是最实惠的刺激措施。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并调低,一般纳税人进入门槛下降,小企业税负普遍降低,增值税改革走进新纪元。

一、增值税与增值税类型概述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价外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基宽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

生产型增值税是增值税的一种,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及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的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类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就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介于生产型和消费型增值税中间的一种税。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租金、利息、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 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改革之前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外购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因而这部分产业的税负必然较重,这就使增值税的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了不平衡,客观上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中国产业结构的失衡。

二、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WTO和国际上普遍推行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改潮流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一)中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很大的缺陷和弊端

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根据规定,中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予扣除,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

3.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由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会加大企业的负担,丧失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4.不利于中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外国企业大部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负较轻,而中国企业的生产型增值税税负相对较重,因此增加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5.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扣税凭证不规范。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很大的缺陷,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加快中国企业发展的需要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以带动产业升级,生产出高技术含量、高品质、高质量、适销对路的产品,更重要的是最终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1.提高企业的投资热情,有利于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增值税转型后,使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从而刺激企业改进技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2.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许多老化陈旧的设备维修率高,造成生产率低,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后,有利于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提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3.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值税转型后,增加出口退税,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推进整体经济发展。

4.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更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主动融入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中去。

(三)金融危机的影响

由于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较大,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

三、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差异比较

从税基上看,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去所购进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费用的余额作为增值额,固定资产购置费不能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也不得一次性扣除,只能逐月分摊到生产成本中。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允许从当期销售货物或劳务的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扣除。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配套的实施细则中还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对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来说有重要的意义,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这些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促进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技术的进步。推动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较快发展。

(二)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改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原来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原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按照新条例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转型前的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此外,新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配合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

主要补充了关于农产品和运输费用的扣除率,以及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证等问题,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这一规定使增值税的要求更加规范化。对于农产品和运输费用的扣除规定,更加反应了消费型增值税的优越性。对于一般纳税企业来说,运输的费用只要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对于取消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免税规定。对中国民族企业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能够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本地化”、“国产化”的动力,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取消这一免税规定还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他国家的倾销行为,对劳动者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减少外来企业对中国环境的破坏。

(四)延长了增值税申报期限

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办税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由旧条例中的10日调整为新条例中的15日。

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为15日,缓解了企业的申报纳税压力和负担,更加有利于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积极性,保证了税款的缴纳。

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发展前景及建议

(一)前景分析

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更加的清晰明确,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宏观调控中的主体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要积极配合,创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环境,使增值税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促进中国经济的更好发展。

2.将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加趋于公平。中国过去一直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制度,企业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无法像其他生产资料那样获得抵扣,而改革全面推开之后所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则允许企业抵扣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从而避免重复征税,这将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加公平。

3.将使增值税税制更加完善,增值税的“链条”也将更加完整。税收制度应遵循中性原则,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开正是税制中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这项改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4.有利于保证中国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从短期看,这项改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从长期看,这项政策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从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主要建议

1.扩大征税范围。中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生产和商业流通两方面,而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原征收营业税应改征收增值税。另外一些不动产也应开征增值税。这样有利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内在制约机制得到充分的发挥;保证主体税种地位不受威胁,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可以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某些行为如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界限划分不清的问题。

2.建立严密的征扣税机制。(1)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伸到目前仍在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服务领域,解决同一征管单位分征两种税种所带来的矛盾,避免因分征两种税导致增值税征扣机制中断,使增值税征、扣税机制失去完整性和连贯性的问题。(2)将资本性货物统一纳入既征税又扣税的范围,从而解决了国内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只征不扣,外国进口的资本性货物不征不扣两项政策不统一的矛盾。

3.建立增值税信息网,改进防伪税控系统。借鉴现代管理的信息论原理,大力推行计算机在增值税管理领域的,建立完备的征管运行信息网络。鉴于中国零星分散的纳税人较多,应用计算机管理的基础薄弱,可以考虑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做起。由于一般纳税人具备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并报税的条件,如果将涉税的信息录入终端设在基层税务所,税务机关就有条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录入信息网,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还要大力改进防伪税控系统,切实发挥增值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大势所趋,中国顺应这一形势进行增值税的改革,更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明智之举。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可将投资的激励效应扩大到最大限度,中国的国内需求必将扩大,经济发展速度也将随之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了,税源也更多更丰裕了,财政收入不久就会不减反增,进而展现出一副技术创新、出口增加、财政增收、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国内各企业也应充分抓好这一契机,响应政策发展自己,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林佩銮.关于中国增值税转型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8,(7):45-46.

[2]王红云.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及会计处理 [Z].

[3]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

[4]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1993.

[5]梁萍.浅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几点变化[J].才智,2009,(22).

[6]《2006最新版中国税法》第四篇第一章[M].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6.

[7]于佳,张林冯.关于增值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2009,(2):213-214.

篇(4)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也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有许多方式,包括外购、自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等。其中自建工程按实施的方式不同,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由于自营过程中会涉及外购工程物资、使用生产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库存商品等,业务相对复杂,自营不同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不尽相同。本文将以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为例,就自营方式取得两种不同情况固定资产时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如果是自行建造生产经营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等动产的自营工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按照建设流程,其业务处理如下:

例1:华联实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4年利用剩余生产能力自行制造一台设备。在建造过程中主要发生下列有关业务:

(1)2×14年3月10日购入建设用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250 000元,增值税42 500元,款项已通过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不含税) 25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工程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生产设备的工程物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时应单列。

(2)2x14年3月16日工程开工,当日领用工程物资2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工程物资(不含税) 200000

(3)2x14年4月2日,自营设备工程领用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原材料(不含税) 10000

自营设备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应按原材料实际成本转出,计入工程成本;购进原材料时的增值税可抵扣,不用转出。

(4)2x14年4月18日,上述自营设备工程领用公司自产产品若干件,实际成本30000元,计税价格36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第二十三条规定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此处自产自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计入工程成本。

(5)辅助生产部门为自营设备工程提供的水、电等劳务支出共计划5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5000

(6)自营工程发生的直接人员工资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7)自营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物资盘亏8000元,系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责其赔偿损失5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

其他应收款―保管人员 5000

贷:工程物资 8000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8)2×14年6月20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258000

贷:在建工程 258000

(9)公司于2×14年11月20日将剩余的工程物资42000元进行处置:

①若对外出售,出售价格为50 000元(不含税),假设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42000

贷:工程物资 420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若对外出售,出售时所取得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计入什么科目,比较普遍的会计处理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缴增值税,相关工程物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②若入库转为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42000

贷:工程物资 420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若转入生产用材料,因生产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亦可抵扣,故只按工程物资成本转出。

二、如果是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自营工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应计入成本,所以自营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也与动产不尽相同

按照建设流程,其业务处理如下:

例2:华联实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4年利用剩余生产能力自行制造一栋厂房。在建造过程中主要发生下列有关业务:

(1)2×14年3月10日购入建设用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250 000元,增值税42 500元,款项已通过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含税) 2925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工程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建造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工程物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计入成本。

(2)2x14年3月16日工程开工,当日领用工程物资2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工程物资(含税) 200000

(3)2x14年4月2日,自营厂房工程领用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不含税)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自营不动产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转出,其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同时转出,计入工程成本。

(4)2x14年4月18日,上述自营厂房工程领用公司自产产品若干件,实际成本30000元,计税价格36000元。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第二十三条规定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此处自产自用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的同时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5)辅助生产部门为自营设备工程提供的水、电等劳务支出共计划5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5000

(6)自营工程发生的直接人员工资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7)自营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物资盘亏8000元,系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责其赔偿损失5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

其他应收款―保管人员 5000

贷:工程物资 8000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8)2×14年6月20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264800

贷:在建工程 264800

(9)公司于2×14年11月20日将剩余的工程物资92500元进行处置:

①若对外出售,出售价格为117 000元(含税),假设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440(79060×17%)

贷:工程物资 13440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79060

贷:工程物资 79060(92500/(1+17%))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因工程物资是含税价,应先结转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②若入库转为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79060(925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440(79060×17%)

贷:工程物资 925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若转入生产用材料,因工程物资是含税价,生产用材料是不含税价,故应把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入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篇(5)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X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篇(6)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X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篇(7)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X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篇(8)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实际上由消售者负担,但在实际当中,商品的增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因此,在会计的处理上应该准确的体现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这两部分。其中进项税额又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两部分。

一、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

购买生产经营用的货物或劳务时,企业是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但是企业在使用在改变其用途,使其在使用后不能产生企业生产相关的增值,即不能形成与销售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一,某企业购进一批生产用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表明材料进价为1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元。由于企业修建仓库,将此批材料用于仓库修建。本例中仓库虽然属于固定资产但是与生产无关,因此要将此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领用材料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 7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700

例二,某企业买进一批生产用材料后决定将此批材料以福利发给本企业的职工。本企业共有生产工人90人,管理人员10人。购买该批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 000元,进项税额为85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 526 500

管理费用 58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 000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000

在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时,应该注意其与视同销售中的销项税额的处理的区别。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或捐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行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交纳增值税。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相似的是视同销售中的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中也有对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行为的要求。二者的不同会计处理主要是由于进项税额转出中涉及的是还没经过企业自身进行生产或者说是增值处理的货物或劳务;而视同销售中的销项税额涉及的是已经完成了生产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新增了价值,因此应该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例三,某企业将自产的50件商品用于车间的改造,该产品的销售单价为100元,产品成本为8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4 680

贷:库存商品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可以看到本例与例一的题设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用的是自产产品,而后者用的是外购的原材料。所以对于增值税的的会计处理也就不一样。

二、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可以看出,“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这是新的实施细则的一项重大改变。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是企业不能够控制和决定的,企业不存在主观上的错误。因此,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与管理不善即企业自身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这一改变体现了,税法的人性化,尤其是对于那些遭受自然灾害陷入困境的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然而对于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导致其价值为零,不能形成相应的销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四,某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购买的一批原材料霉烂变质,该批材料的购买价格为10 000元,进项税额为1 7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 7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700

借:管理费用 11 7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 70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

篇(9)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17-02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步伐加快,我国需要出现一批行业“领头羊”式的大型企业。在我国企业重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总分支机构间资产转移的财税处理问题逐渐突显。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而这些企业的业务实体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分公司的法律特征有: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总分支机构间资产转移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则属于无形资产。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在进行财税处理时过于草率,留下了不小的财税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在新增值税条例下,如果处于不同城市的总分机构间转移资产,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直观地看出,总分支机构间转移的固定资产显然不属于“用于销售”,而是以使用为目的。另外,从增值税相关法规制定的原则来看,“货物”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

也就是说,在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转移”固定资产,应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因此,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此情况下,总机构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账务处理应为:

(总机构)

借:内部划拨资产—划出资产

贷:固定资产。

(分支机构)

借:固定资产

贷:内部划拨资产—划入资产。

篇(10)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它启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形势下,它是一项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大利好政策。这项利好政策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但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如何扣除在转型改革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就关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应注意的事项结合条例和有关规定作一些探讨。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11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条例》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综上所述, 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含义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自用消费品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

五、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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