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4 09:33:4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cel格式保存。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5、根据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排储蓄所主任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登记、上报工作,强化洗钱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7、配合反洗钱案件协查、调查。主要对大额或一天笔数较多等异常资金交易及时关注,认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和侦查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报送的调查结果准确及时,分析报告规范完整。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9、反洗钱文件资料报送和报备。及时上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信息员报备。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报送各类工作报告、报表、规章制度等反洗钱文件资料。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11、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以及上级分行开展各类反洗钱检查和相关工作。
根据穗商银发字[XX]27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在本季,我支行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今后我支行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关于反洗钱工作报告【二】
根据*商银发字[20xx]27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在本季,我支行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今后我支行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关于反洗钱工作报告【三】
在20xx年一季度中,我社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人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重心,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一法四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宣传与培训相结合的同时,继续提升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识别水平。现将xx年一季度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在社主任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结合我行实际,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由主任许正为组长,赵龙龙、代定军为成员,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系统安排,做到了行动有安排,安排有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落到了 实处。
二、注重培训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我社仍将反洗钱“一法四令”等法律法规作为反洗钱业务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集中培训等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意义和宗旨。
三、搭建有风险等级划分平台,建立人工分析识别机制。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重要内容,它对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行CBUS系统的上线,反洗钱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不仅增加了风险等级划分模块,而且建立可疑交易主动分析识别报送机制,加强人工判别,对人工判定为可疑交易但系统未能识别的,使用反洗钱系统进行新增上报,这不仅提高了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的准确率,更为做好反洗钱系统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我社将继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我行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反洗钱工作报告【四】
今年,我行的反洗钱工作,根据省分行、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在抓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尽职调查报告、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今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机构建设方面
1、及时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今年2月,调整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法律事务部经理为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今年12月,机构整合,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分行重新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确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共有9个支行因人动,相应调整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反洗钱工作。今年,分行按季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通报季度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支行结合本行实际,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落实市分行反洗钱专题会议精神。
(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1、及时落实上级行精神。反洗钱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收到总行、省行及人行、监管部门反洗钱相关文件、规定后,我们都及时把反洗钱工作精神传达到各部门、支行、网点员工,并结合我行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落实上级行、当地人行反洗钱工作布置。2、建章立制,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人行反洗钱检查要求及我行实际,今年5月份,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梳理、细化,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等十三项制度,对分行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进行了细分,明确要求各职能部门设立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要求各级营业机构要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审查和登记制度;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反洗钱司法配合和移送以及反洗钱保密制度等。
各支行也根据省分行《实施办法》及分行《实施细则》,结合支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办法、考核制度、检查机制等。
(三)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
1、做好反洗钱可疑交易的报送。今年度,我行上报人民币可疑交易笔数65312笔,859.94亿元,其中:对公报送5671笔,251.31亿元;对私报送59641笔,608.63亿元。外币可疑交易笔数890笔,23634.91万美元,其中:对公报送808笔,23266.44万美元;对私82笔,368.47万美元。
今年10月份,东城支行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现2户POS个体经营户,资金往来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符,及时上报人行。今年12月份,分行营业部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现漳州市芗城区三英贸易有限公司交易往来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符,及时上报人行。
2、确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我行各级机构认真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严格执行福银20xx253号《关于加强大额现金存取管理,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通知》,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对个人客户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或有效的足以证明个人身份的其他法定证件,必要时,要求出具多个证件进行对比;对单位客户,则要求其出具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有关批件、税务登记证等,以提供完整的客户信息,对身份不明确、证件不合规、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同时,做好大额现金存取台帐的登记,按月上报前十名存取交易明细,对大额现金交易对象重点监控和分析。
3、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我行根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要求,认真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未出现填报内容失真和错报现象。
4、认真落实总行反洗钱数据监测系统运行工作总行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正式上线后,因数据处理比以前多,有些网点处理不及时,造成确认率较低,分行牵头部门及时通报各单位的确认进度,督促各单位及时登录,对系统中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补录,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补录、分析、确认、报送,提高确认率。同时做好网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操作员变更、数据录入、确认等问题向上级行反映并反馈网点。
5、配合人行、省行开展反洗钱相关业务核查。今年3月,根据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反洗钱调查通知》(福银调(20xx)第45号)要求,东山支行积极组织人员对调查所涉及8个账户自开户以来交易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及时上报当地人行。今年9月,省人行对现金存取较大客户进一步了解其身份及大额现金交易的背景、目的等信息,以判断其交易是否与身份相符,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我行涉及角美、华安、东城、平和、芗城支行及步文分理处1户对公客户、10户个人客户的核查,我们布置支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省分行。
(四)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方面
1、开展反洗钱宣传。今年5月31日上午,分别在闹市区和漳州师院举办两场反洗钱宣传活动分行财务会计部、营业部和东城支行均派员参加。本次宣传活动,以打击洗钱犯罪,维护经济稳定,增强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为宣传目的,体现了反洗钱宣传“进闹市”和“进高校”特色。宣传采取张贴宣传海报、分发宣传手册、现场员工讲解等方式进行。由于准备充分,吸引了过往群众和学生驻足咨询。本次活动共接受咨询200多人次,分发反洗钱知识宣传材料1600多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8月份,与人民银行联合在我行住宅小区银菀花园设置“反洗钱工作站宣传栏”,进一步推进了我行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10月份,根据省分行《关于统一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行下发文件,要求在宣传周活动期间,支行每个营业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活动标语一条、开展上街咨询活动一次、营业大厅滚动播放反洗钱视频录像。(省分行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同时,分行还印制反洗钱宣传折页2.6万份,发至各支行营业网点及直属网点,要求网点上架摆放。印制明年反洗钱贺卡,发至各行,由各行邮寄给客户,进一步普及反洗钱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诚信守法意识,营造预防和监控洗钱、打击洗钱犯罪的社会氛围
各支行也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东城支行在办公楼门口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分发反洗钱知识折页500多份;东山支行于6月、16月组织开展了两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龙海支行下载反洗钱知识26问,装载至各网点电视平台,通过屏幕不间断滚动播放,营造宣传氛围和扩大宣传范围;云霄支行安排反洗钱业务骨干在建行储蓄专柜门口开展反洗钱上街设点宣传。
2、加强反洗钱业务学习培训。今年9月3日,分行组织全辖相关人员参加省分行反洗钱工作视频会议。
9月20日,举办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一是对《反洗钱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支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二是对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上线后存在问题进行规范指导。全市共有64位反洗钱岗位人员及网点业务操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各支行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支行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学习培训。如组织人员参加当地人行视频培训,利用班前讲评时间学习反洗钱业务知识,举办反洗钱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考核。东山支行还邀请东山县人行营业室主任,就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如何尽职履行反洗钱职责和有效防范反洗钱法律风险等方面,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同时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测试,以巩固培训学习效果。
3、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开展反洗钱检查。
(1)根据省分行要求,5月份,布置全辖开展反洗钱自查。同时,针对省行反洗钱检查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2)10月13日至10月17日,由分行纪检监察部牵头,组织对全辖16个综合型支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内控及制度建设方面、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账户管理方面、人民币现金管理方面、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方面45个问题,对相关责任人45人次进行经济处罚2350元。各支行也根据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组织反洗钱检查、互查。
(3)积极配合人行反洗钱检查。今年16月19日至21日,人行漳州分行对我行云霄支行开展反洗钱检查,我们及时布置支行做好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并与人行沟通检查情况。根据人行提出的监管意见,进一步督促支行落实整改。
二、明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1、加强反洗钱的学习教育。一是要求以网点为单位,建立反洗钱学习制度。各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从OA、邮箱下载并收集上级行下发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相关业务通知,建立反洗钱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夹,利用晨会时间以及每周四学习时间组织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二是开展反洗钱知识学习活动。分行将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打包下发各单位组织学习,同时拟为检验学习效果,3月份,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反洗钱知识学习测试活动。
三是开展反洗钱警示教育,拟2月上旬,传达省人行吴成居副行长在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组织全辖反洗钱人员观看人行反洗钱警示教育片。
2、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拟4月份,举办一期反洗钱专(兼)职人员业务培训,邀请人行相关人员进行授课或座谈。7月份,举办一期由企业单位经理、财务人员参加培训班,学习相关反洗钱规定。
一、充分利用教材挖掘德育素材,因材施教。在初中生物教材中,思想教育内容并不占明显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教师认真的钻研教材,充分发掘教材中潜在的德育因素,把德育教育贯穿于日常的知识分析中。
二、充分发挥教师的人格魅力。教师自身的形象和教师体现出来的一种精神对学生的影响是直接的,也是巨大的。教师的语言的表达、板书设计、教师的仪表等都可以无形中影响学生美的感染,从而陶冶学生的情操。例如,为了上好一堂课,老师做了大量充分的准备,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这样学生不仅学得很认真欢快,而且在心里还会产生一种对教师的敬佩之情,并从老师身上体会到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这样对以后的学习工作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德育过程既是说理、训练的过程,也是情感陶冶和潜移默化的过程。
三、利用活动和其他形式进行德育教育。德育渗透应与课外学习有机结合,我们可以适当开展一些生物活动课和生物主题活动,不能只局限在课堂上。比如,我们可以让学生回家后调查自己家庭每天使用垃圾袋的数量,然后通过计算一个班家庭一个星期,一个月,一年使用垃圾袋的数量,然后结合垃圾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这样学生既可以掌握有关生物知识,又对他们进行了环保意识教育。另外要根据学生的爱好开展各种活动,比如知识竞赛,讲一讲生物家小故事等,相信这样一定会起到多重作用的。
四、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德育渗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潜移默化的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比如研究性学习,合作性学习等。 在生物中,有很多知识如果光靠老师口头传授是起不到作用了,这时候就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思考,总结。这样不断可以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而且还能培养他们团结合作的能力。针对教学方法来说,我们可以采取小组合作学习法,这种学习法共享一个观念,学生在一起学习,既要为自己的学习负责,又要为别人的学习负责,学生的学习环境就是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前提下进行学习了。在这种情况中,学生会意识到个人目标与小组目标之间是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只有在小组其他成员都成功的前提下,自己才能取得成功。
在上述中,在生物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也要注意策略性,要提高渗透的自觉性,一定不能喧宾夺主,把握渗透的可行性,注重渗透的反复性。我相信只要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情况,和知识的接受能力,进行有机渗透,潜移默化,从而达到德育、智育的双重教育目的。
工作总结2
××××年,在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的正确领导下,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支付结算暨反洗钱工作会议精神,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全体会计人员齐心协力、尽职尽责,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提加强反洗钱知识培训
由于我市反洗钱工作起步比较晚,并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经验不足的现状,所以特意邀请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两位反洗钱专业人员亲临现场授课,举办了全市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班。来自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全市政策性银行、邮政储汇局及其分支机构200多人参加了本次培训。参训人员对洗钱犯罪的隐蔽性和手法的多变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积极参加呼市中支举办的银行业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反洗钱业务及规章制度培训,与各金融机构共同探讨改进反洗钱工作机制和如何建立合作型反洗钱工作关系,为做好我市的反洗钱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提高银行业及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意识和实际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反洗工作机制
始终把建设反洗钱工作机制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在工作中严格明确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一是建立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联席会议、信息报送等制度,有效规范了工作操作流程,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二是加强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结合本地区实情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切实加强对辖区反洗钱工作的管理,确保反洗钱工作及时、准确的得到落实。三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密切与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政策协调、执法合作和情报交流,提高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
三、 认真做好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数据的上报工作
《大额人民币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们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支付交易报告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要求各金融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分析上报大额可疑支付交易,全年共分析上报可疑支付交易203笔,为上级行准确定性及时提供了相关资料。
四、大力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社会效应
为推动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使社会各个人员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宣传、实施的顺利进行,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会议就有关内容向与会者提出几点建议:(1)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柜台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以便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2)重点强调保险业和证券业要以学习、宣传《反洗钱法》活动为契机,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3)抓紧制定各自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实施方案,通过悬挂横幅、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反洗钱法制宣传活动。
五、展望××××年开展反洗钱工作
1.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
2.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3.金融机构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机制,使网上交易的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有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要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工作,就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实际上,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照搬人民银行的文件,没有针对不同的业务种类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的操作细则。在各家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更没有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发现和辨别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无章可循、无据可查,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4.网上银行交易原始记录的无纸化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传统支付交易的办理,客户会到银行柜台上填写相关票证,并写明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要素,并签名确认,一笔交易至少要经过三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经办、授权、审查才能办理,在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下,多次、频繁发生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察觉。然而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而且也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的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5.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而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这就使得目前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政策建议
1.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以预防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的发生。我国网上
银行发展起步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很快,而相应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网上银行的实践。要尽快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的指引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了解客户”、资金交易种类、交易金额、交易信息的保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反洗钱工作机制纳入到网上银行业务中去,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
2.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起系统化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以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在“了解你的客户”方面,金融机构应通过实地调查等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包括住址、经营规模、主营业务及业务收入等。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侦察洗钱提供线索。
3.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并将金融认证中心体系与之对接,发现有异常交易,反洗钱程序则立即进入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并提示反洗钱部门立即介入。同时,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力争通过此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商业银行确定客户的身份,并利用账户系统采集账户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我国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在2005年3月我国央行的《2004年反洗钱工作报告》中,对我国重点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总结。针对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交易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已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的情况,人民银行多次组织了专门调研。同时,为了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人民银行先后召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银行和机构工作汇报会,听取有关反洗钱措施的汇报,并拟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以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引》的有关问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到:“《指引》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电子支付活动…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他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指引》中明确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时须与银行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身份资料,银行应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同时,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等,这些都将有利于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目前,央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今后还将陆续出台相应指引,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不断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将加大该领域的反洗钱力度。
虽然网上银行“洗钱"现象已引起了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更为完善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
1.网上银行的交易特点,使得“了解客户"难。“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目前网上银行本身缺乏完善的体系,许多网上银行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而许多金融机构不需要跟客户见面就可以为其开立账户,这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按规定签订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于没有人的参与,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这就使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
2.网上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隐敝性增加了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最大的区别就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客户只要通过一台连接因特网的电脑就能随心所欲地完成各种支付交易,由于网上银行方便、快捷、可靠,尤其是客户身份可隐秘运作的特点,洗钱犯罪活动在网络上大行其道。而与此同时,作为银行机构,大多仍然把发现可疑交易的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往往只关注大额存取现金、转账等日常柜面上实时发生的业务,而忽视了对日终轧账和月末打印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流水及单位分户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甄别,从而造成了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漏报和迟报。
3.金融机构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机制,使网上交易的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有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要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工作,就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实际上,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照搬人民银行的文件,没有针对不同的业务种类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的操作细则。在各家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更没有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发现和辨别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无章可循、无据可查,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4.网上银行交易原始记录的无纸化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传统支付交易的办理,客户会到银行柜台上填写相关票证,并写明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要素,并签名确认,一笔交易至少要经过三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经办、授权、审查才能办理,在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下,多次、频繁发生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察觉。然而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而且也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的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5.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而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这就使得目前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政策建议
1.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以预防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的发生。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起步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很快,而相应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网上银行的实践。要尽快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的指引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了解客户”、资金交易种类、交易金额、交易信息的保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反洗钱工作机制纳入到网上银行业务中去,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
2.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起系统化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以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在“了解你的客户”方面,金融机构应通过实地调查等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包括住址、经营规模、主营业务及业务收入等。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侦察洗钱提供线索。
3.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并将金融认证中心体系与之对接,发现有异常交易,反洗钱程序则立即进入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并提示反洗钱部门立即介入。同时,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力争通过此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商业银行确定客户的身份,并利用账户系统采集账户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在2005年3月我国央行的《2004年反洗钱工作报告》中,对我国重点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总结。针对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交易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已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的情况,人民银行多次组
织了专门调研。同时,为了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人民银行先后召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银行和机构工作汇报会,听取有关反洗钱措施的汇报,并拟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6-0078-02
我国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在2005年3月我国央行的《2004年反洗钱工作报告》中,对我国重点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总结。针对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交易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已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的情况,人民银行多次组织了专门调研。同时,为了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人民银行先后召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银行和机构工作汇报会,听取有关反洗钱措施的汇报,并拟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以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引》的有关问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到:“《指引》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电子支付活动…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他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指引》中明确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时须与银行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身份资料,银行应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同时,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等,这些都将有利于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目前,央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今后还将陆续出台相应指引,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不断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将加大该领域的反洗钱力度。
虽然网上银行“洗钱"现象已引起了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更为完善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
1.网上银行的交易特点,使得“了解客户"难。“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目前网上银行本身缺乏完善的体系,许多网上银行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而许多金融机构不需要跟客户见面就可以为其开立账户,这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按规定签订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于没有人的参与,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这就使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
2.网上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隐敝性增加了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最大的区别就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客户只要通过一台连接因特网的电脑就能随心所欲地完成各种支付交易,由于网上银行方便、快捷、可靠,尤其是客户身份可隐秘运作的特点,洗钱犯罪活动在网络上大行其道。而与此同时,作为银行机构,大多仍然把发现可疑交易的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往往只关注大额存取现金、转账等日常柜面上实时发生的业务,而忽视了对日终轧账和月末打印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流水及单位分户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甄别,从而造成了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漏报和迟报。
3.金融机构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机制,使网上交易的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有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要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工作,就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实际上,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照搬人民银行的文件,没有针对不同的业务种类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的操作细则。在各家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更没有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发现和辨别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无章可循、无据可查,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4.网上银行交易原始记录的无纸化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传统支付交易的办理,客户会到银行柜台上填写相关票证,并写明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要素,并签名确认,一笔交易至少要经过三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经办、授权、审查才能办理,在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下,多次、频繁发生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察觉。然而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而且也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的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5.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而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这就使得目前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政策建议
1.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以预防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的发生。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起步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很快,而相应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网上银行的实践。要尽快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的指引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了解客户”、资金交易种类、交易金额、交易信息的保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反洗钱工作机制纳入到网上银行业务中去,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
摘要 近几年互联网与金融的发展创新挑战着传统金融行业,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承德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兴未艾,针对该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及自身特点,本文在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倡导实行鼓励、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法律监管手段为主,经济监管手段为辅的整体监管环境,引导新型经济产品向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承德地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近几年来,网络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逐渐成为另一个多彩的世界。互联网深入到家家户户的同时,相伴而生的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新事物也冲击着各行各业。2013 年,余额宝问世,互联网首次联手金融,翻起滔天巨浪,影响波及整个金融领域。自此,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针对新型事物,既不能打击,又不能放任不管,全国各地都出现不同金融,纷纷出台监管办法。
河北承德,属津京冀及环渤海经济圈内,区位经济发展优势大,不仅传统经济发展增长较快,新兴的经济形势,如互联网金融也走在河北的前列。早在2012 年,互联网从业者就发起成立承德市互联网协会,成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分享知识、提高运营成效、创造机会的平台。2014 年11 月,首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承德三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落地承德,为本地企业提供了1000 万授信额度,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公司成立当日,便有16 家本市民营企业获益,也是河北省内首批受益于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首批企业。
同时,政府层面对金融领域也给予高度重视。承德市政府2015年工作报告指出:“市内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17%,外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14%,保险业承保金额达到8000 亿元,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报告指出承德市“金融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强调要“用市场的办法、创新的思维推动发展”,要“多层次运用市场资本”。发展互联网金融,必定成为承德地区金融行业发展的未来趋势,这也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
首先,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的特点。承德为旅游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少,薪金及消费普遍偏高,传统金融企业需付出较多的运营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金融机构既节省了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又不需要柜台服务人员,许多任务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由后台服务器自动完成。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省时省力。
其次,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化、多样化特点。互联网金融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业务处理使操作流程标准化,提高了消费者的交易效率。例如,申请贷款,贷前调查、审核、发放、还款,全流程网络化、无纸化操作,客户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电脑前简单操作即可轻松获取贷款。通过互联网,消费者只要利用电脑、手机登客户终端即可方便、快捷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查询;转账;支付缴费;挂失;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自助缴费;购买国债、理财产品、基金、外汇、贵金属、保险、期货等。
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特点。承德地区下辖八县三区,3.95 万平方公里,是河北面积最大的地级市,经济品种涉及农、林、牧、副等多种样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招到自己所需的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可以全面覆盖金融服务盲区的同时,还可以有效整合、利用零散的资金、信息、时间等碎片资源,积少成多,实现规模效应,成为了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
此外,互联网金融在帮助促进承德地区传统银行业的转型方面也助有一臂之力。传统银行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如,截止到2012 年,承德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用户已达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它一方面弥补了传统银行在资金处理效率、信息流整合等方面的不足,一方面为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销售、推广提供新渠道。对于承德地区的小微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可以拓宽他们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承德地区属于山区,传统金融机构网点覆盖能力有限,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覆盖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渠道,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承德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有着普惠金融和民生金融的意义,是实体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说到金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收益,而谈到风险,投资者便将其视为洪水猛兽,避之不及。发展互联网金融将为承德地区带来诸多福利,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金融本身风险较大,加之我国管理机制较弱、消费者保护不足,很容易使得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走偏道路。
2015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将视线投放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上来。虽然如此,但我国还属起步阶段,监管法律法规相当不完善,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还存在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因而,承德市应在统一管理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地方监管制度,构成网状监管模式,全方位立体式管理,才能引导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首先,建立地方征信制度。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相对国外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还有很大差距。当前我国信用体系简单、单一,只是单纯地依赖不良信息记录。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根据不良信息记录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但做到通过不良信息记录有无、多少来判定投资风险却很难实现。
建立全国的征信体系规模大、难度高,但建立地方征信却是不难实现的。承德市应积极建立以大数据分析系统为依据,多层次评级机制的信用评级体系,将网络金融中产生和采集、查询到的大量信息数据,经本人同意后提供给征信机构,建立起完整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对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征信机构通过整合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各类信息,建立起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其次,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意“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意识对不该发放的贷款坚决抵制,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增量。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
再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竞争。针对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以及网络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状况,承德市监管层应出面维护“公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竞争。
互联网金融有许多传统金融无法匹敌的优势,具有行业进入门槛低、经营方式灵活且容易复制的特点,新的参与者和参与形式不断出现,竞争激烈。因此,该市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对竞争手段进行规范,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并对创新业务模式设立合理的保护期,防范同质化的过度竞争。
此外,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产配置渠道、扩大互联网资本来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利的资本成长环境等。
最后,加强预防网络金融犯罪活动。目前,我国已出现多起利用网络贩毒、逃税、腐败犯罪案件,该市应对此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隐私保护为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不法分子很有可能利用网络金融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如果对于反洗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给政府、国家带来极大损失,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打击洗钱行为,首先就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除需电子邮件地址外,还应要求提供信用卡、贷记卡或银行账户等信息,建立详细、完整的客户资料数据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对大额交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将交易记录进行一定时间的保存,以便为以后作为法律依据做备案。对于可疑交易账户进行冻结,客户进行详细说明后再采取下一步行动。以书面形式制定明确规定,不得与他人共享账户、不要代替他人转账。并反洗钱的内控程序、对员工就反洗钱开展持续培训的制度安排、合规官的任命和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建立外部审计程序。
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涉及洗钱行为的网络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处罚条例,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与行为相关的财产。
参考文献
[1]芮晓武,刘烈宏主编.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4[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陈红.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3]胡滨.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4]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
(一)货币政策执行有效落实。准确把握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积极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宣传经济、金融政策,推动货币政策有效落实。精准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和差别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强化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加大对银行业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考核力度,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测和评估。运用财政资金存放及奖补政策,有效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县域经济、三农等薄弱环节。
(二)金融精准扶贫工程有力推进。一是围绕“精准”大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牵头制定了《XX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XX县扶贫再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指导涉农商业银行采取“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贷资入企、产业带动等精准扶贫模式,支持三农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XX市金融机构金融精准扶贫内部激励约束考核机制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扶贫贷款投放及时、规范。
(三)认真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工作方针,注重扶贫与扶志结合,立足当地资源开发利用,推动金融机构履职尽责,引导贫困群众紧贴国家帮扶政策,尽早脱贫。选派一名政治作风硬、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挂职第一书记,深入对口帮扶贫困村合淝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支行党组集中组织全行职工深入帮扶村走访5次,开展金融知识集中宣传3次,组织召开了“金融扶贫进村入户”会议,贫困户进行了扶贫贷款现场签约,上报信息5篇。
(四)两权抵押贷款创新开展。继续推进农地和农户抵押贷款业务,截止9月末,全县共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9笔,余额1477万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抵押贷款4笔,余额1200万元。为配合XX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徐圩乡“一户一块田”改革,我县支行及时跟进,创新“一户一授信”信用体系新模式。依托改革基础资料,设计了具有XX特色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表,共三大类八小项三十四个指标,并将8356户信息档案分配给4家商业银行负责收集、上报。该创新工作得到了县政府和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的高度认可,撰写的《XX县创新“一户一块田、一户一授信”信用体系新模式》,被XX县县长批示。
二、强化金融管理,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突出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提示。扎实做好2家法人机构保费核算、征收工作,按时开展保费评级和现场核查。推动事前监测、差别费率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开展投保机构信息收集、现场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等工作。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关注。持续关注在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下,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工作;配合政府金融办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二)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提量扩面上下功夫,扩大系统农户信用信息覆盖面。通过与县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完成全辖农户信息批量导入XX县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加强“三级保护网“建设,继续做好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一是继续依托惠农金融服务室,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疑问解答,发挥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县528个惠农金融服务室统一制作登记投诉咨询台账。二是发挥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主体作用,要求各涉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切实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处理农村地区金融消费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使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发挥金融维权中心受理投诉和纠纷调解作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截止9月末,县金融消费维权中心共受理金融消费投诉28起,结案28起,结案率和满意率100%。
三、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惠民利民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支付惠民工作提质增效。2017年,我县支行提出了以“银商”为主,“银政”为辅的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新思路,并在结构调整上做实做细。截至9月末,已建成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58个,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16%。建成惠农金融服务室精品示范点15个、惠农金融服务室与电商融合点64个。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大硬件投入力度。为528家惠农金融服务室统一制作了牌匾、保险柜、室内公示牌、宣传牌、点钞机,并完善了各种登记台账。同时为50家标准化惠农服务室配备了农民金融自助终端。二是积极拓展惠农金融服务室功能。新增了代收养老保险、医保等业务;加载了人民银行金融知识宣传、征信、人民币反假及残损币兑换、国债宣传与购买预约、金融消保等功能。
(二)经理国库职能不断拓展。一是继续发挥“一级多库”优势。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业务流程,加大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审核监督力度,针对拨款、退库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业务辅导、风险提示、约谈等措施,严把资金“出口”关。二是进一步畅通财政资金发放渠道。继续发挥小额定贷业务优势,实现了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及农村60岁以上养老金两个项目的全覆盖。同时加大国库直拨工具的推广运用,发放“三支一扶”人员补助和“社区干部秸秆禁烧”奖金,实现补贴直达个人账户,较传统拨款方式提前了2-3天。三是加快国库电子化进程。2017年3月,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电子化入库,创新信誉良好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电子化。
(三)人民币流通环境持续改善。一是组织开展第二届“硬币自循环及残损币兑换季”活动。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县电视台等媒体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全县累计开展大型宣传活动15次,发放宣传材料2万多份,利用新媒体宣传信息20余条。其中深入贫困村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暨残损币兑换活动9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累积兑换残损币4万元。二是积极创新了“惠农金融服务室+现金”新模式,为惠农金融服务室提供小面额原封券。三积极创新反假宣传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反假小超人人民币知识微信答题”活动,县域参与人数达2万人次。联合县工会开展金融系统人民币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全辖共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3名队员参赛,有效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升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净化县域人民币流通环境。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及综合治理工作
(一)文明创建扎实推进。我县支行积极响应县政府号召,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检查等方式扎实推进金融系统文明县创建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牵头人作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学雷锋义务劳动和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开展扶贫慰问和关爱春蕾女童、慰问残疾人等送温暖活动。充分运用XX市文明创建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创建台账,丰富创建内容,提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水平。
(二)综合治理有序开展。我县支行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充分利用春节、庙会、综治宣传月等重要时节,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安全用卡、远离诈骗等宣传活动。通过展板展示,现场接受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各界人士宣传人民币反假、征信及反洗钱等方面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五、2018年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二)积极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综合运用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促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同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快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力度,加大与县商务局、邮政公司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电商与邮乐购的网点优势,拓展业务空间。为贫困地区和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使得贫困地区和人口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早日实现脱贫目标。
(三)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新型农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提高综合运用水平。认真总结“一户一块田、一户一授信”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人行主导、县农商行主办、其他商业银行协办”评定授信工作新模式,采用对农户土地剩余承包期内,土地收益评估价值进行单项授信,加大在全县推进力度。
(四)继续做好金融生态县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电信新型诈骗、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风险防范工作,确保辖区金融安全,不断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
一、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制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 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 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 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 法律 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 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directly subordinated 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 经济 发展 。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 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 法律 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 金融 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 发展 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 企业 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 经济 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37-07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悄然而迅速改变着寡头金融竞争版图。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度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基层推动的金融创新,需要未雨绸缪、趋利避害,做出前瞻性、富有逻辑性的演进安排。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基本模式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简称IOF)实质是搜索引擎、大数据、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渗透应用。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刷新公众视野,不同模式之间没有清晰界限、呈现动态融合的特点。
(一)支付清算渠道
第三方支付是指采用与商业银行签约、在商户和消费者之间设立过渡账户,充当结算资金托管中介、解决电子商务梗阻的支付结算方案。具体运营模式分为2类:一是依托自营 C2C、B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资金托管、支付结算、信用担保等多项功能,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二是独立电子商务网站仅提供支付产品或支付解决方案,其中以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为代表。央行2010年6月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牌照管理。目前,获得央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共有250家,其中直接从事支付企业97家、预付卡公司150多家,业务量约占传统支付体系的2%。
(二)理财产品渠道
表现为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实现互联网络销售,其中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为代表。2013年6月17日正式上线的余额宝,将天弘基金直销系统创造性内嵌到淘宝网支付宝,首期发行增利宝货币基金。众多淘宝用户将由于购买时间差而沉淀在支付宝账户的余额转移到余额宝,一站式、零费用完成开户、购买货币基金过程;反之,余额宝内资金可以随时赎回到支付宝,用于购买支付。余额宝同步实现支付结算、流通、余额增值等多项功能。
(三)网络融资渠道
众多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与闲散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匮乏并存,为网络融资提供了广阔的蓝海市场。目前,网络融资渠道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筛选融资信息、识别评估资信状况,竞拍自动形成彼此接受利率,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运营模式有两类:(1)提供担保交易模式。网贷平台仅仅作为金融信息中介,不从事吸储、放贷行为,参与合作的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提供双重偿还担保,一笔借款需求可对接多个贷款人,即“一对多”交易模式,其中以“人人贷”为典型代表。(2)直接债权转让模式。国内普遍采用的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由第三方(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然后将债权按照金额、期限拆分并转售投资者,即“多对多”模式,其中以“宜信”为典型代表。国外成熟P2P模式有Zopa、Prosper、Lending Club等。据iResearch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国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超过350家,交易规模约1000亿元。
2. 电商金融模式。凭借电商平台拥有用户交易行为数据天然优势,通过数据挖掘、云计算分析等信息技术支撑的小额贷款信用评级系统进行评价,通过标准批量筛选,实现动态风险定价,形成自动贷款机制。运营模式有两类:(1)平台自营模式。依托电商平台积累的交易信息、第三方支付形成的行为记录等外部数据,审核评估电商用户信用状况,据此发放小额“订单贷款”或“信用贷款”,运用大数定律控制贷款违约风险。其中以阿里小贷为典型代表。(2)供应链金融模式。凭借电商核心企业在物流、支付等供应链环节的数据凭证,化解上下游小额融资信用凭证缺失难题。其中,以京东、苏宁为典型代表。
3. 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模式。初创小型企业借助众筹平台面向公众融资项目创意或计划,众筹平台提供项目推荐、撮合交易的信息中介功能,构建“多数人资助少数人”融资模式,具有“大量、小额”募集特点,拓展低门槛融资渠道。众筹融资投资回报一般分为股权、债权、奖励和捐赠等类型。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建立众筹融资小额豁免制度,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募集股权资本,目前Kickstarter是全球最大的众筹融资平台。目前国内尚未提供众筹融资的法律保障,但众筹模式雏形已经出现,例如2011年上线的点名时间、追梦网等是国内最早的众筹平台,仅仅为一些创意小店、小发明等提供项目融资。
(四)网络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顶级层次,处于严格控制期。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社区成员普遍使用、实现网络经济数字化的一般等价物,以补充与替代现实货币。2009年出现的比特币,采用遍布P2P网络节点分布式数据库记录货币交易、使用密码学设计确保货币流通环节安全(贾丽平,2013),比特币支付开始被线上电商用户使用,后来一些线下实体商户相继接纳,只在特定网络社区的适用范围被打破。但2013年12月央行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接受比特币,拒绝给比特币背书,不承认比特币货币地位。目前,国外知名网络虚拟货币包括Litecoin、Ripple、Freicoin、Amazon Coins等,国内网络虚拟货币主要包括Q币、百度币、新浪U币等数种,仅限特定网络社区使用,对现实货币体系影响有限。
二、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内在机理
我国长期处于金融抑制的宏观背景,银行信用作为唯一信用创造机制,城乡居民投资渠道、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单一。互联网金融凭借迅速普及的互联网技术和目不暇接的智能移动终端,突破传统金融束缚环节,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客户体验至上”理念,开辟支付汇兑、融通资金和信息处理的全新渠道。
(一)大幅提高市场透明度,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
传统银行授信模式依赖借款人完整的财务报表、详尽的信用记录等作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机制,而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等则缺少信用记录和不动产抵押等信用风险缓释机制,自然形成贷款“垒大户”的潜在逻辑。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社交网络记录交易轨迹、获取丰富信用数据,搜索引擎和金融App内嵌智能大数据分析工具,动态、直观反映信用主体履约能力,信用甄别技术优于信用评级机构(谢平,2012),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配给”经济学难题提供了前提条件,覆盖了传统金融服务放弃的弱势组织和草根阶层。例如阿里金融引入在线资信审查模式和自动信用评级系统,目前不良贷款率仅为0.87%。
(二)有效减少运营交易成本,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
商业银行发放信贷业务需要履行烦琐的审报流程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同规模客户的风险评审程序类似、交易成本相差无几,自然排斥小企业、青睐大客户。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技术处理客户大数据,大幅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信用评级成本、签约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单笔小额信贷发放成本成倍下降;通过在线批量审批、集中处理业务,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互联网金融采用网络与终端设备实现虚拟运作,无须购置豪华办公场所、设立大量物理网点和雇佣众多员工,大幅减少固定成本、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据Lending Club估测,P2P网贷运营成本仅有2%,而商业银行则需7%。
(三)提高信息搜集处理效率,操作流程畅快便捷
传统信贷流程通常包括借款申请、资信调查、信用评级、逐层审批、签订合同等多项环节,贷款周期较长,且多采用人工审核、效率低下。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记录海量数据、搜索引擎检索所需信息,自动实施信息甄别、期限匹配、风险定价和交易磋商,提高交易效率;依赖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处理能力,由纵向多层决策链条演变成横向扁平功能制衡,简化业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依赖参数设置标准化放贷模型,弱化专业化分工,批量发放“小金额、短期限、随借随还”小额贷款,大幅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例如阿里小贷流程仅需网上申请(约3分钟),1秒钟即可放贷。
(四)降低金融服务门槛,集聚零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
传统金融秉持客户“二八定律”,碎片化且庞大的理财融资需求被选择性放弃。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效应”基础,瞄准传统银行忽视的客户群体。金融服务准入门槛大为降低,财富管理实现自助化,例如余额宝购买金额下限为1元,满足普通大众碎片化理财需求,具有“小微单笔金额、海量交易笔数”特征,达到聚沙成塔效应。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基础,表现出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应递增的经济学特征,有效拓展潜在小微客户群体,集聚小额、零散的存量资金,达到规模经济效应。
(五)跨越时间地域限制,拓展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
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自助设备等受时空约束限制,无法适应移动化金融服务需求。搜索引擎有效检索整合交易信息流等大数据,云存储技术使得大数据保存与传递不受任何限制,具备突破传统金融服务地域、时间约束限制的基础条件,有效整合交易、支付和理财等业务,覆盖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弱势客户群体,大大拓展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济逻辑
金融制度变迁实质是通过金融资源趋于均衡优化配置、提高经济体运行效率的过程。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通过“鲶鱼效应”和“倒逼机制”,对撼动垄断压抑金融体制起到催化作用。无疑,互联网金融对于形成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普惠金融帕累托改进具有重要作用。
(一)具备“草根金融”典型特征,大幅增加微型金融供给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晦涩生僻的金融术语变得通俗易懂,普通大众也被赋予信息知情权和金融选择权,传统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同样可以享受简单便捷、费用低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进入“自金融”时代。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提供“拾遗补缺”的微型金融功能,弥补了传统金融忽视草根群体金融服务的空白。例如,余额宝类互联网货币基金专注于“草根理财”、“零钱理财”,惠及大量中低收入群体,人均投资只有数千元也可获得真实市场收益率,享受“人人理财”的增值魅力,引发聚集小额闲散资金的“蝴蝶效应”。
(二)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当前,央行出于审慎考虑对存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管制下银行存款低利率与市场化同业存款高收益形成“双轨制”。2014年春节前夕,适逢货币资金市场“钱荒”特定时期,根据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参照SHIBOR协商决定存款利率,银行间市场短期拆借利率大幅走高。支付宝衍生的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牌照,便捷打通管制活期储蓄低利率和非管制货币基金高利率的壁垒,7日年化收益率屡创新高(一度高达7%),数千亿活期储蓄被余额宝“虹吸”,引发存款理财市场“鲶鱼效应”。不少商业银行竞相上浮存款利率,纷纷推出“银行宝”类理财产品,自下而上倒逼存款利率放松管制。
在此需要强调,余额宝“虹吸”活期存款、“回流”协议存款的盈利模式,只是货币市场利率的追随者,增加银行存款成本,但不一定推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主要取决于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偏好),原本轻松坐享管制优势的利差将会收窄。
(三)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倒逼业务转型升级
商业银行依赖利率管制坐收巨额垄断利差的盈利模式遭受强劲挑战。目前,商业银行在优化自身网上银行系统的同时,纷纷进入电商运营领域。一是采用自建电商平台模式。目前,大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采用自建电商平台模式,纷纷效仿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模式(李博,2013)。例如,交通银行2012年底推出了自有电商平台“交博汇”,提供账户结算、在线融资、资信认证、行业资讯等差异化服务;建设银行2013年初正式推出旗下电商平台“善融商务”,免费吸引商户入驻提高平台活跃度,提供支付结算、担保、托管、融资等创新服务。二是加强与电商合作模式。目前,商业银行既联合中国银联推出网银支付业务、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又加强与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借此进入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等支付领域。例如,平安银行凭借eBay商户交易信用数据资源,推出以无抵押担保、小额信用循环贷款为核心的“贷贷平安商务卡”;广发银行“智能金账户”和交通银行“快溢通”业务,具备自动偿还信用卡、余额理财、申购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
(四)弱化金融中介功能,呈现金融脱媒趋势
金融中介存在的前提是运用专门技术缓解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运用规模经济降低资金融通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中介(信用中介),较好实现资金融通与实体经济的有机链接。一是在融资领域,互联网络平台资金数量、利率价格、时间安排等信息,双方直接进行甄别信息、匹配交易,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例如余额宝、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呈现去中介化特征,部分替代银行信用中介功能。二是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等)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转账汇款以及代购代缴等支付结算业务,部分替代传统支付结算功能。三是在货币领域,网络虚拟货币典型代表比特币暂未获得货币当局承认,但其通过特定算法产生、受到严格控制,尤其不依赖货币发行当局,政府难以施加干预。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着影子银行“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廖岷,2014)。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消除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无法达到经典一般均衡理论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
四、互联网金融隐含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跨界性等特点,增加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复杂程度。
(一)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缺乏法律保障依据
当前,互联网金融超常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策默许与监管边界。虽然我国相继颁布《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法律定位、市场准入、资金监管、身份认证、电子合同有效性、隐私信息保护等存在立法空白。
(二)信息技术存在缺陷,突破传统实名制规定
一是信息技术存在漏洞。移动支付普遍采用短信认证、预留信息验证、预约码验证等技术,不法分子诱骗客户登陆钓鱼WiFi网站、假冒短信提示密码器升级等手段,套取或篡改客户资料、证件号码、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海量数据集中存储互联网云服务端,存在客户资料泄露或交易记录截获等风险;二维码技术尚无统一检测认证标准,扫描二维码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盗取账户资金等隐患。二是突破传统实名制规定。互联网金融无法现场验证客户真实身份,没有采用传统签字盖章、“个人同意原则”,突破银行开户面签、存款实名制、理财产品协议面签等限制规定。例如, “虚拟信用卡”突破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要求,开立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无须签订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从源头省略风险控制关键环节。
(三)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蕴含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实时期限”、承诺“T+0”赎回,而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有相对“固定期限”、同业存款久期化,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期限结构性错配问题,余额宝对接货币市场基金超过90%配置依赖银行协议存款。目前余额宝涉及8100万散户,数量庞大的投资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定律意味着日常较难发生流动性波动概率;另一方面,众多散户一旦受恐慌情绪影响,引发非理性的流动性“挤兑”效应。一旦放弃“T+0”赎回机制和提前支取不罚息承诺,或者出现极端“小概率、大损失”黑天鹅事件,将面临大规模集中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四)第三方托管制度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一是普遍未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贷平台自有资金与贷款人账户资金没有完全隔离,沉淀大量在途资金,若没有相应条款控制时间差,极易发生“挪用资金、携款潜逃”的道德风险,例如2011年贝尔创投、2012年淘金贷等先后曝出“卷款跑路”事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80多家P2P平台发生倒闭、跑路或兑付危机。二是涉嫌非法集资风险。P2P网贷平台原本承担居间交易“信息中介”功能,但部分P2P网贷平台涉及担保、债项分拆和资金池业务,逐渐演变成“信用中介”,极易引发“羊群效应”。
(五)信用信息交换困难,缺乏信用评级标准
互联网金融独立采集客户历史行为及交易记录等信用信息,完全依赖自身技术甄别评估借款人信用水平(李博,2013),有效控制信用违约仍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互联网金融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法加入央行征信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缺失问题,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查询使用。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有着迫切需求,但存在一些障碍: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缺乏统一征信标准,存在交互技术困难,数据规范性、客户隐私保护存在差距。
(六)日常反洗钱机制无法落实,预留洗钱犯罪漏洞
互联网金融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客户身份的审查识别、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等缺少有效验证手段,日常反洗钱机制无法有效落实,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账户之间藏匿大额转账、套现、洗钱等潜在风险。例如,央行勒令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2014年4月1日起停止收单,主要由于部分收单机构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等问题。
(七)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影响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达到控制货币供给的目的。互联网金融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约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础货币、M1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下降,削弱货币当局通过传统数量工具调控基础货币供应量的效果。在货币供给方面:第三方支付提高资金支付结算效率,一定程度上替代M2中的现金和活期存款,减少现金漏损,创造、派生货币供应。在货币需求方面: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虚拟货币降低货币、非货币资产转换成本,减少交易性、预防性货币需求;余额宝类“T+0”货币基金增加货币需求对利率的敏感性,减少投机性货币需求。
五、互联网金融演进的路径安排
当前,既要包容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防范和避免自由放任的潜在风险、做出理性而适度的监管安排,在普惠金融的金融创新与规避风险的适度监管之间寻找均衡点,实现提高金融效率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辩证统一。
(一)理性认识层面
1. 辩证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各具比较优势、并非相互排斥,无法在对方绝对优势领域颠覆扩张。互联网金融优势在于大众化、标准化的金融长尾市场,专注于小额支付、零售业务等弱势群体;商业银行优势在于个性化、定制式、专业性的金融服务领域,集中在大额支付、批发贷款、财富管理、顾问咨询等高端客户。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难以相互替代,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共同构成兼顾“私人定制”与“大众服务”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2. 客观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标准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构建的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完整金融功能链(吴晓求,2014)。“支付宝”只具有支付清算功能,自身没有独立资金来源,上游资金源自客户银行卡存款;“余额宝”集聚闲散小额资金团购银行协议存款,只是基于金融垄断和利率管制引发的渠道创新;“P2P网贷”在信用评级、风险对冲机制上没有突破,评估信用风险技术与商业银行并无显著区别;“阿里小贷”具有互联网金融基因,但受制度规则和信用瓶颈制约,只是特定范围、片段式互联网金融。
(二)宏观调控层面
1. 扎实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毋庸置疑,余额宝对存款利率市场化起到基础推动作用。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攻坚环节,央行已经列出时间表,预期两年内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随着存款利率管制放开,商业银行具有资金价格制定权,金融要素价格彻底市场化,届时资金价格“双轨制”得以扭转,形成完整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普通存款利率水平与货币基金投资收益最终达到市场均衡状态,银行同业异化的制度缺陷得以弥补,“余额宝”类超高收益率的特殊因素将不复存在。
2. 有效推进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相关指标定义、统计范围、监测时机等技术标准,加强支付、融资、理财等交易规模、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形成全覆盖统计体系。一方面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反洗钱等提供技术手段,另一方面为数量型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转化为价格型货币政策(调节利率)提供政策依据。
3. 构建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构建包括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的发达社会信用体系,弥补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不足。一是开放央行征信系统,允许互联网金融接入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查询、使用现有小微企业、个人信用记录。二是扩充央行征信系统信息来源,统一互联网金融采集信用数据口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例如直接并入2013年6月上线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三是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采集范围限于识别信息主体、判断信用状况,使用私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4. 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作出相应详尽制度安排。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互联网金融私人信息保护制度;要有相应的审慎信息披露和业务风险揭示,杜绝以任何方式承诺无风险、高收益的误导性宣传;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5. 加强日常流动性管理。一是建立科学量化流动性动态评估模型,准确预测流动性是控制流动性风险的首要因素。二是做好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匹配,“余额宝”类货币基金要配备相当数量的国债、金融债、信用债券等高流动性债券,一旦发生超预期赎回事件,即时卖出债券或质押式回购等向银行间市场融资。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货币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实施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管理,参照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为抵御大规模赎回提供流动性保障机制。
(三)金融监管层面
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采用前瞻性、动态调整的监管思维,监管制度设计要有效平衡硬监管、软约束,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监管效益最大化,构筑起外部金融监管、行业自律约束和内部风险控制的多层次、差异化、有弹性的防控体系。
1. 加强法律框架顶层设计。研究出台互联网金融框架性、原则性的法律,制定涉及网站认证、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个人信息保护等项技术标准;加紧修订《票据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征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商务管理条例》、《网络支付管理条例》、《网络融资行为规范》等配套法规规章。
2. 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一是制定市场准入标准,互联网金融企业颁发特许经营牌照制度,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从业资格执行审批,包括具体业务范围、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掌握关键技术等等。二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必要的预警监测、风险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较大风险损失或涉及挪用资金、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行为,应实施强制性市场退出处置机制。
3. 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机制。应从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逐步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避免监管不规范领域与灰色地带。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在监管职责分工(涉及支付类归央行负责、信贷类归银监会负责、证券类归证监会负责)基础上,对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牵头监管主体、加强分业监管协调,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其次,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无论“线上”金融业务还是“线下”金融业务,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统一制定“负面清单”,既要纳入统一监管范畴、避免监管制度套利,又要制订统一技术标准、降低技术选择风险。再次,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定期量化评估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动态进展、复杂程度及风险特征(张晓朴,2014),合理把握“适度监管”界限:对于风险低、影响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采取自行注册、市场自律;对于风险高、影响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必须纳入登记备案、审慎监管。
4. 培育行业自律组织。2014年3月26日,筹备多时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2014年4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构建行业自律与行政他律相互补充、协同的行业秩序,发挥行业沟通协调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约束,推动互联网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惯例、行业公约、行业标准,实现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最终提炼成为法律。
5.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加紧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防范软件,构筑交易平台和信息传输的防火墙。二是推行实名登记认证制度,强化借款者的身份审核、信用审核、风险防控等执行力度,推广网站认证、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技术,审慎推出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创新业务。三是构建第三方托管机制,可以建立商业银行第三方账户资金托管机制,规避网贷平台挪用资金风险。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
[4]廖岷.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新金融评论,2014,(2).
[5]四川银监局课题组.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研究[J].西南金融,2013,(12).
[6]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7]吴晓求.互联网金融的逻辑[J].中国金融,2014,(3).
Economic Logic and Evolution Arrange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Chen Hongx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