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21 23: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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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篇(1)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篇(2)

Abstract :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relations with macro Water Conservancy Design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i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ed contents of quality management i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the author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and take this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high efficiency, safe operation guarantee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Key words: hydraul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factors;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2011年召开的最高规格的水利工作会议,出台了1号文件并对水利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掀起了治水兴水的热潮,水利建设全面展开。水利工程建设具有涉及范围广、数量多、工作强度大等特点,致使水利建设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水利建筑市场的服务良莠不齐,有的企业只关注水利工程的进度而忽视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多危害民生的豆腐渣水利工程。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与改造,在加固潜在危险水库、防洪防涝工程、民生饮水安全等工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精力,其终极目的是提高水利工程建筑的质量安全,保持水利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下文主要从当前水利工程建筑质量的原因入手,分析水利建设隐患的因素,防隐患于未然

一、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因素

(一)质量管理的理念淡薄

水利工程建筑质量安全包含的内容很具体,主要是为了保证作业过程质量,确定密切的重点管理对象、关键环节或关键步骤,在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的基础之上所做的质量防控。

思想上的质量理念淡薄是质量安全隐患的一个重大因素。现实中,有的施工单位是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或者是赶进度,出现不惜以质量安全为代价所造成的水利工程危险丛生、关键部位工作不细致等问题,例如,混凝土水平施工缝面不设键槽,在蓄水或灌浆时,出现缝面处渗水或漏浆现象,严重威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有的中小型水利建设的资方资金筹集不到位,致使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工程的效益而偷工减料,造成水利质量不达标。思想上的轻视,导致行动上的疏忽,因此,质量观念的淡薄是水利质量安全的第一大敌。

(二)私自的转包行为突出

水利工程建设中一个至今难以杜绝的问题是违法转包和分包,尤其是中小型水利设施承包机构多为常见。目前在水利行业办理施工资质的门槛高,审查严,很多企业和个人就采取挂靠的方式进行牟利。此行为最大的原因是利益驱使,在工程被肢解到不同承包方后,工程款也变得七零八碎,偷工减料、阳奉阴违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水利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自治区水利厅的一项重点水利工程玛纳斯河重点防洪应急工程非法转包案,正是在工程资金流发生断裂的情况下酝酿而生。这不仅是与现在的工程建设市场因素有关,还在于我国的制度保障不是很健全,相关的条款缺乏实践可操作性,违法行为不好确认,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以及行政部门监督的不利等因素有关。

(三)水利工程施工中重要因素功能缺失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因素是人员、材料和方案,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三者的功能缺乏科学有机统一。第一,施工人员素质的不利因素影响。1997年6月6日,四局李家峡施工局的小浪底工程项目部,在2号导流洞中闸室1.26区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的错误将一根28毫米的螺纹钢筋进行了冷弯的违规操作,导致吊环突然断裂,吊钩脱出发生的安全事故;第二,材料因素的不利影响。水利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来源由于非法的私自转包等行为并不统一,没有严格的材料进场制度,对于材料的浪费导致成本的增高;不当施工方案的因素。很多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不够科学,没有进行科学的论证就盲目的施工,造成进度、成本和质量安全的矛盾,水利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二、构建科学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是一个综合的目标,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质量管理,根据质量预控理论,具体的构建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篇(3)

在这个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价值观的市场环境下,许多工程施工单位片面的追求眼前利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造成了很多的工程事故,出现了一些“豆腐渣”工程。施工单位在拿到项目之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价格市场的影响,经常私自把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分包给不同的分包队伍,部分分包队伍施工水平有限,导致质量与造价的矛盾突出,影响到工程质量。同时,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细节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进而埋下了许多隐患。

2监管部门检查力度不够

我国工程建设发展迅速,其部门在编人员少,无力管理到位,往往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部门代管,代管单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代管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容易给工程质量管理留下盲点。

3材料管理问题

在我国当前工程施工中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在材料进入到施工场地后,都是哪里有空位置就往哪里摆放,材料乱推放,对这些进入场地材料没有做好标记,再加上没有专人进行管理,在碰到雨雪天气的时候,这些材料经过雨淋后再在太阳底下暴晒,材料的质量就会损耗,从而使得工程质量下降。

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有效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建设速度也越来越快。在水利工程中,工程施工施工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问题,施工企业只有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才能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养护工作开展、正常使用以及养护成本控制。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当中,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工程中的首要工作。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许多中标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导致质量控制过程存在隐患,进而威胁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此,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1注重施工材料的控制

施工材料控制及管理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只有把好质量这一关才能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更好体现。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工程所要用的材料主要集中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水利工程施工的重点,为此,在进行施工时,首先在混凝土浇筑的时候,要控制好泵车的落管与浇筑地面的距离,避免因冲击力太大出现离析。其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对混凝土浇筑要进行全方面的监管,混凝土振捣要振匀,不能出现漏振、过振等问题。混凝土易受温度应力的影响而产生裂缝,为此,混凝土的浇筑尽量避免高温天气浇筑。由于混凝土在浇筑完成后,混凝土凝固会有一个伸缩的过程中,在这个伸缩过程中,混凝土会加大水分的吸收,为此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在混凝土结构表面铺设一层薄膜纸,并进行必要的洒水养护。同时,要抓好质量管理工作,不仅要加强各工程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完善组织管理体系,还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保证手段。原材料的试验报告必须以制定施工方案时所选用的材料为准,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与制定施工方案的材料必须一致。

2加大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基础,合理、科学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的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要以施工企业组织架构、技术水平、工作流程以及人员状况等为出发点,根据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体系的设计与完善,以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的适用性以及科学性,促进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开展。

3加强施工技术的控制与管理

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加强施工技术的控制与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大施工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同时还有助于减少工程事故。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的需求,选择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合理利用先进设备,加强设备的管理和配套使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4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工程施工质量也越来越重视,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所在,只有质量过关的工程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工程每个工序都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处在可应变的范围内,同时还要提高人员素质,高素质的人员是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关键工作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复检,对不合格者采取淘汰措施,以此控制人员的工作水平,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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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4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的公路桥梁建设正在高速发展。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桥梁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果,进而会影响到整条公路的使用效果。在桥梁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关键,必须加强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加强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 抓好影响桥梁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

影响桥梁工程质量的因素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五方面,对这五方面进行严格控制,是保证桥梁工程质量的关键。

1.1 应选派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丰富的施工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来担当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和相应责任人。严格实行工序责任人制度,明确现场施工、监理单位桥梁施工质量控制工序责任人,并认真做好工序交接和记录签名工作,切实做到桥梁施工每个质量控制环节均可追溯。

1.2 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合同要求配齐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程序,使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1.3 优化进货渠道,严格按质量标准订货、采购、运输;对材料进场要按技术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现场配制的材料,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材料还要切实加强试验检测工作。

1.4 施工机械设备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严格按合同条件配备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进场的机械设备无隐患,技术性能良好;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进行操作。

1.5 技术准备的质量控制包括:熟悉和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对项目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调查分析;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2 提高桥梁设计的质量

优秀的桥梁工程设计方案是建成优质桥梁工程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优秀的设计,通过高质量的施工,才有优质的工程。优秀的设计则要从规划、勘测入手,勘测数据的准确是设计出因地制宜、优秀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前提,因而必须提高工程设计勘测的水平。

3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要健全完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成立由相关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内应有测量、质检、计划统计等专职的人员。质量工作要多层次、全方位地来开展。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桥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涉及工程安全、耐久性质量指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报形式要求整改,进一步提高桥梁工程施工质量。

其次要制定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如技术交底制度、质量交接制度、检查制度、相应的监督和奖惩制度等,将桥梁工程项目的质量好坏与其责任人的切身利益挂钩。要严格技术工作程序,对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要求。要求施工技术人员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按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认真做好工程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交底工作,按操作规范操作;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严格按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每道工序进行完后质检员首先进行自检,然后进行互检,监理工程师还要进行抽检。

最后要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要求各类人员必须做到原始记录与施工工艺一致,自检、互检和抽检的结果一致,从而保证施工质量目标的落实。要明确规定每道工序都要经检验合格,由施工者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同时要重视质检的各项记录,以便在出现质量事故时能够明确责任。在施工中做到“四有”、“五化”,即:“有方案、有标准、有制度、有目标”;“施工规范化、操作规程化、技术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数据科学化”,才能确保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4 利用先进技术,加强桥梁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是尤为重要的。加强“事中控制”,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每道工序都应该严把质量关。首先,是对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组织与进场的控制。其次,要明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关键部位。桥梁施工前,依据设计文件和以往工程施工经验,可以明确质量控制重点和关键部位。再次,要定期对现场操作人员和机械维修人员进行考核。不仅考核其专业技能是否达到标准,同时也要考核其对质量标准的掌握情况。监理工程师应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人员、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质量管理要利用现代化技术,在当今信息时代,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也应运用信息技术,逐步向信息化管理方向转变。为达到建立一个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这一目标,要从管理和技术两个重要方面加以创新。开发面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业务管理软件,实现从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业务信息处理功能。将信息技术这一现代化技术运用于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对提高桥梁建设质量管理的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5 做好工程质量检验评价,提高工程质量检验评价水平

桥梁工程质量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要对桥梁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合理、公正、准确的评价有一定的困难的。对于存在的问题,除了从评价人员的素质、对质量标准的执行等方面加强以外,也要注意改进评价方法,提高评价水平。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定方法是以数理统计为基本手段的。对于桥梁工程质量评价也可以试用新的技术方法,如利用样本估计进行工程质量可行性分析,用模糊数学对桥梁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这样可以降低工程质量评价时因人的主观因素所受的影响,弥补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价工作中分项、分部工程权重分配比较笼统这一缺陷。

提高桥梁工程的质量是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战略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加强桥梁工程的质量管理,需要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统一协调、互相合作,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把我国的桥梁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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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2.1落实电力工程责任制度

要想确保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就要建立健全与现代化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电力工程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将电力工程建设的责任落实到企业的每个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和标准化操作流程开展工作。如果电力工程建设中出现某些质量安全问题,就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工程建设责任,尽量实现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的终身制,从根本上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2.2加强电力工程竞争机制建设管理

现阶段,在电力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电力工程建设科学化质量管理。要从维护国家实际利益和国家电网的质量角度出发,严格落实我国电力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度,不断加强施工建设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此外,要严格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面向电力行业引入市场化竞争管理机制,推动电力行业优秀设计人员和施工建设企业加入到电力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去,促进电力工程建设的有效开展。

2.3增强全局意识

在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要从电力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出发,加强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不仅要在电力工程决策阶段加强质量管理,也要对电力工程建设投产运行阶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电力工程。加强电力工程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专业化知识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全局意识,重视电力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的质量问题,利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在电力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确保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提高电力工程工作效率,最终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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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对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打造精品工程的前提,通过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以及现场监管人员的努力,会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环节和后期公路使用出现安全事故。其次,有利于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如果施工中不按规定流程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就会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而进行质量管理可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需要监理人员加强现场的巡视力度,指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实现科学施工。最后,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综合效益。施工企业在完善的制度下,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施工材料,人力资源和机械设备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在科学的管理下还有利于激发施工人员的工作热情,高效的建设公路工程,进而实现公路建设最大经济效益[1]。

2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1加强监管思想觉悟

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内容都按照制度进行,使监管发挥出实效性。作为施工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固然重要,同时也要关注现场的管理,杜绝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确保施工环节有条不紊的开展,进而确保道路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监管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每完成一道工序需要监理人员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为加强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意识,企业可以定期为施工人员播放安全教育短片,使全体施工人员都具有较好的安全意识[2]。

2.2完善管理制度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是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的保障,在公路工程施工环节中,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操作,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其人身安全。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需要所有部门的员工代表共同参与,做到公正,公开,进而起到应有的效用。施工单位在制度建设上要对如下内容明确要求,a.工程质量。b.施工进度。c.所需人力和物力。d.工程验收。e.奖惩制度。同时,在制度的上要对施工安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且明确对设备和仪器的保养与检修。

2.3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素质

作为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管人员,自身要深知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企业形象,更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监管人员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对各项施工环节明察秋毫,以提升施工效率,节约生产成本为目的。同时,建立人员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施工企业也要重视对监理人员的培养,不断提升其业务能力,进而打造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的监管团队,使施工秩序良好,施工现场整洁,施工人员安全得到保障。

2.4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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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上“重监督、轻管理”的现象

目前监理行业在工程质量控制上普遍存在一种“重监督、轻管理”的现象,一些监理人员重视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而对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控制管理工作却不予重视,以为无足轻重。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我们知道,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即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简称“三控”)。“三控”中质量控制是所有控制工作的核心。其控制方法和手段,与其它目标控制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所谓监理,即监督和管理。质量目标控制不同于其它目标控制的显著特点就是在质量控制上,监理不但要履行监督职责,还要履行管理职责,这就是监理对质量目标控制的指导原则。

对于监督,监理理论和规定都有较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供参考执行,易于把握。而管理含义很广,内涵丰富,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具体怎样管理,得先从工程质量概念着手来认识和把握。

所谓工程质量:狭义的工程质量,即工程实体质量。其定义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之和。“实体可以是活动或过程,也可以是活动或过程结果的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而广义的工程质量(本文所说的工程质量均指施工工程质量)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二是生产过程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等。工程质量的好坏是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而不是靠单纯的质量检验检查出来的。所以,质量控制就是围绕质量形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作业技术和活动来开展的,是通过控制过程活动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实体质量的,而绝不是仅靠单纯的检查监测来保证实体质量的。这是因为形成工程质量的特点是:影响质量因素多;质量波动性大;变异性强;隐蔽性强。从而导致工程质量检查监测的局限性。因此单靠监督检查来保证工程质量是远远不够的。一些监理人员在控制工程质量时,仅充当“监督员”的角色,按部就班地执行规定的检查验收程序,发现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一些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几乎能在每周工程例会上提出一些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来,甚至有些质量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这本身就已经成了问题。试想在这种环境条件下的施工活动能产出很好的工程质量来吗?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上,监理人员不仅要当好“监督员”,更应当好“管理者”。通过对过程活动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条件,使整个工序活动始终处于正常的良性状态,通过提高过程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的实体质量。因此我认为,管理主要应体现在加大主动控制力度,增强预控能力上。管理的基本思想应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这才是监理工作科学性的具体体现。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是以人为控制核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条件,提高过程的工作质量,同时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严格控制工序质量标准,把住验收关,以保证工序作业质量,从而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二 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1)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2) 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业务素质应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管的需要,并严格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监控。3)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4)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设备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5)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通知,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验收。6)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7) 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学习和研究质量控制理论方面的知识,是抓好质量工作的基础,我们一定要对质量管理体系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明确质量目标,明确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各人的质量职责,明确质量控制的程序以及质量控制的难点和重点,并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目前,工程质量控制水平比以前有大幅度提高,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保证措施、监督检查等各方面的工作基本有序,但也不可否认,在监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甚至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的问题。没有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监理单位孤立地看待成本,不在质量管理上下功夫,能胜任的监理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不足,甚至把质量与成本对立起来;二是工作作风问题。部分监理工作不踏实,作风浮躁,不思进取。三是管理水平的问题。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人员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对质量问题不会预防和研究,发现不了问题或潜在的问题,不会处理问题。四是技术水平的问题。现场监理人员不懂业务知识,缺乏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培训,缺乏实际工作经验。

三 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1监督和协助施工承包单位完善工序质量控制体系

工序质量控制主要是以班组人员为控制核心,因为他们是工程质量形成的直接行为主体,他们的思想素质、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息息相关地影响到工序质量。工序质量控制实际上主要是对班组人员思想素质及行为的控制。其方法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工序质量管理体系和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施工行为,约束不良习惯,增强责任感,以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来保证工序作业质量。其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制度就是岗位责任制,如班组长责任制,强调各工序班组长要对其所有班组成员的作业质量负责。要采取合同措施,明确具体的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以及行为准则。并要求其他各级管理人员也要对自己所辖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责,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为工序活动创造良好条件。监理要密切注意施工承包单位自检系统的运行情况,防止走过场,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的实际效果,对不称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换。

2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作好现场质量控制工作

(1)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纠正不规范的施工操作方法,尽量做到即时即控。对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环节要进行旁站监督,确保良好的工序活动状态。

(2)对于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跟踪档案,保持可追溯性。

(3)密切注意施工单位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方面因素所做的安排,以及在施工中是否发生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变化,作到及时防范,将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始终纳入到控制管理范围。

3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1)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如施工组织设计等。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应主要审核其经济合理性,技术工艺的可行性,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深基开挖、地下室防水及新型材料或结构的施工方案更应慎重审核,并写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2)对于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或薄弱环节要督促施工单位设立质量控制点,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和跟踪检查。对于重要复杂的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交底,其内容主要是工艺方法,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和操作方法等,要让作业人员明确质量要求,熟悉工艺方法,掌握操作技术。

4用规定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指令性文件,规范和约束施工行为

如主要材料进场须经监理检查其外观质量,交验有关技术质量证明资料,并按规定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主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具单报验,经监理复核签认可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或隐蔽。所有现场配制材料试样及钢筋焊接试件,须经监理现场见证,封志送检等。对指令性文件,如《监理工程师通知》,《工程暂行指令》,《质量安全整改通知》等,主要用来指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指示施工单位做什么,不做什么,以规范施工行为,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工序施工活始终处于正常的良性状态。综上所述,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必须要坚持监督和管理并重的方针,监督、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监督的管理,无异于纸上谈兵;没有管理的监督,近似于空中楼阁。这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一条基本经验。

参考文献

[1] 龚军.建筑工程质量与工程监理[J].山西建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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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关系企业长久发展以及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满足当下以及未来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范围

1.建筑工程之前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2.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3.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内容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各种技术活动。

2.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管好工程。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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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a complex task, howeve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ignificant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rf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or the whole project for development plays a vital role. This paper mainly on the analysis of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on the basis of the specific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o promote our country'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plan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方案设计工作,保证工期按时完成的同时,确保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时刻监督,以期实现缩短工期、节约建筑成本投资。建筑企业要保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进而制定更加有效的质量监管措施是关键,在工作中,结合科学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整体提高了施工的质量,为建筑企业节约资金浪费,使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要想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政策,首先要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只有清楚的了解问题,才能深入本质性话题,进而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以下是本人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的几点现存问题。

1、质量监督制度不完善:没有实施建设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不完善直接导致各种原因产生,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将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管理体制。在传统质量监督制度中不含有这项原则,对传统无效的管理制度要摒弃,改革创新有效的管理体制。

2、监理工程师缺乏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十分重要,目前,有些监理师不具备专业知识,在质量检查中会出现严重的失误,最终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带来人身安全危险。比如在汶川地震中,无意中发现山区里有两座希望小学没有倒塌,记者追其原因,发现是有一个优秀的监工,并且在建筑施工中,时刻检查质量。在地震发生时,无一人员伤亡。

3、缺乏技术支持:在建设单位中,缺少专门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业务指导。在现场施工中,缺乏对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与控制。导致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现象时而出现,这都是缺少专业技术支持导致的恶果。

4、企业自检不完善:企业自检则是指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文件,建立约束本单位对自身的施工行为和产品质量的控制机制。在实际执行任务时,企业没有自检,造成施工质量产生,没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第一关。没有完善责任制度和保证措施,没有规范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技术。

5、没有确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目前,在中国相关建设工程的规章制度建立还不够完善,对于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的有效保障是十分必要的,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出现不合法的现象时,能够及时加以制止,并为由于自己工作上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二、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监管是将质量问题放在首要位置的重要途径,能切实落实好质量检查工作,为建设工程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同时,保证施工有序的进行,不会因为质量问题拖延竣工日期。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在思想观念上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只有树立正确思想,才能起到引导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发挥自身的责任。工程实体时常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缺陷,比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暗箱操作、不负责任等恶劣行为。

质量监督是实物性的监督,如果仅仅有建设单位来监管,会有疏忽,这就要求政府质量监督深入到每个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上,切实落实好每项工作细节。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很多法制尚不够健全,所以法制意识普遍淡薄,政府监督实行微观监督是必要的,有效将质量监督管理落到实体。逐步完善从单一的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转变,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推向质量责任的第一线,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政府质量监督实行宏观调控势在必行。

三、建筑工程中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案

1、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理念

树立正确意识才能保证质量监督管理的进行,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理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完善其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突出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由于建设工程是动态的管理,所以质量管理要实施动态全面性监督,保证在各个环节认真检查,尤其是细节上的问题。并且同时实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个部门完成本职工作。

2、监管单位协调能力的完善

由于监管单位多,其质量监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相关内容比较复杂,很多监管部门不能有效的配合,只顾着自己的责任,不在乎整体效果,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非常不利,影响工程按时竣工,同时,降低了工作效率,直接影响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相辅相成,互相进步,有问题及时的沟通。或者建立一个专门协调机构,此机构主要工作就是协调各个部门质量监管。

3、专业素质培养

工程质量监理不仅要求监理人员能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而且能处理一般

突发性事件,是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如混凝土浇捣过程中突然下雨,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实施正确解决方案。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后,企业单位才能调配重要的工作让其执行。对于工作职业道德培养也是非常关键的,这是基本,否则不认真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的造成人员的伤亡,比如地震的突发性,日本的建筑能抗很强的地震,然而中国在汶川地震中损失特别严重,和质量监督管理有一定的责任。

4、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

以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约束日常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本着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合理为目的,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进行严肃的惩治,人性化处罚制度,严格执法,对所有违反条规的人要平等处理,否则会助长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蔓延,这是非常严肃的问题,一定要杜绝这种恶劣行为的发生。

5、合理确定监督注册条件。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条件有14项,其中计划批件、规划批件在招标投标时已进行了审核,但是在施工阶段也不能忽视。整个施工过程是一项动态管理的过程,所以无论施工前还是施工中,必须确定合理的监督注册条件,否则会对工程质量有一定的影响。

总结:

通过本文的论述,使我们清楚的意识到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对整个工程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势在必行,保证监督部门完成本职任务,同时协调性要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专业知识的培养和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精神,开拓创新更好的质量监督措施,保证建筑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完成,为快速发展我国建筑工程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润云.浅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山西建筑,2008(02).

[2]李欣阳.浅论工程质量监督的巡查功能[J].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10(9).

[3]郭汉丁;郑丕谔.论高校基本建设改革[J].基建优化,2008(09).

[4]徐济华.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山西建筑,2006(05).

[5]陈泽琳.浅析建筑工程全方位质量监督管理[J].科技信息,2009(03).

篇(10)

优质的质量一直是建筑施工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做好质量管理就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控制,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对工程的影响就显得极其重要。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概况

1.监督管理工作能根据工程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发现并减少企业问题,填补企业管理上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往往还是采用阶段控制的管理模式,对全过程控制仍然有欠缺。

2.很多建设单位普遍都是急于建筑工程的开工,而忽视了许多必需的施工准备,从而造成建筑工程出现很多质量问题,没有对建筑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这就直接导致无法有效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

二、建筑工程质量具有的特征

1.因素多。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变动大。建筑质量会随着施工条件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变动。各种各样的因素对房屋质量产生影响,这更增加了房屋质量变动的概率,因此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动都会影响建筑施工的建设环境,进而导致质量波动。

3.影响大。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对社会的影响较大。

4.隐蔽性。建设过程中需要很多环节相连接,并产生多种中间产品以及很多的隐蔽工程,使得建筑施工质量也具有隐蔽性。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时,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以便产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地采取措施给予处理,避免工程竣工后只进行表面性的检查,而内部性的质量问题仍然难以发现,给建筑施工质量造成威胁和安全隐患。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要素

1.方法。方法是指技术方案、施工工艺、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法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

2.设备。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这一控制主要体现在施工阶段,控制要求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在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选用中,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建筑技术经济等因素,合理选择机械的类型和件能参数。

3.环境。环境因素是指工程技术自然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对环境的控制体现在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以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拟定季节性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以免工程质量受到冻害、干裂、冲刷等的危害。同时,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尽可能减少施工所产生的危害对环境的污染,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行文明施工也是环境控制的一个重要控制点。

4.材料。材料是指投入工程建设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水电暖通设备,是工程施工的物质基础。对材料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控制方式主要选择质优价廉、信誉高的生产厂家和供货方;其次是加强对材料检查验收,严把进场关;在此基础上,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优先选择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材料和厂家,落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的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制度,并强化对材料质量的跟踪管理,及时防范因材料因素影响工程质量的风险。

5.人。人影响工程质量的第一要素。因此,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首先要培养施工人员树立质量第一、预控为主、为用户服务、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质量、成本、工期相结合)综合效益观念;其次是强化人的素质。依靠质量教育、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有机结合,加强人员培训和优选工作,通过开展岗位技术练兵以不断强化工程人员的素质。

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人员方面的监督管理。人的因素贯穿于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的不同环节,是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决定性因素。施工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人员的选择、工种以及这些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等。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人员,这类人员的数量要足够、层次应合理。此外,要不断激发具体施工人员的质量监督管理积极性。

2.材料方面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材料造价信息,按照合同和施工进度的要求能及时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正常施工。严格执行材料试验、检验程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着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涉及各个方面的内容。把握好原材料的采购关,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中也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其损坏;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后应对其规格、数量以及型号等进行严格的检查,必要时进行多次抽样检测。

3.设备方面的监督管理。施工设备管理的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组装成部分,机械设备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必须综合考虑施工设计方案、建筑技术和设备水平等因素,合理选择机械类型和性能参数。要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调配施工机械,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及时性能及工作状态是否良好,避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事故。要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

4.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1)要实行总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的要求,各个分包单位建立自身的施工安全负责人。(2)施工企业要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3)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建筑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4)在建筑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要积极地做好技术质量控制工作,重视新工艺以及新技术的应用。

5.验收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严把质量关是工程管理的关键工序,一般可分为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几类。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企业要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的建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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