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19: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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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责形式单一,缺乏惩戒力度
目前,我国会计法规体系虽然已成系统,但是仍然存在着缺陷。首先,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于会计违规行为的追究一律采用行政责任,只有较严重者方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更少。由于严重依赖行政问责,忽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影响到会计法律法规的威严性,使其执行与落实的效果受到影响。时有会计违规行为因无法可依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会计法规与实际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其次,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许多处罚规定同时又具有较大的弹性,执行起来不但标准不好掌控,同时也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威严与公正性。
(二)监管部门过多未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虽然会计信息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但是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各自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与控制。按理说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监管针对性强,应有利于监管成效的取得。但是事实的情况却截然相反,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各个行业和单位之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功能交叉、各自为政,出现功能重叠的现象。由于监管分工不明对同一信息很容易出现重复监管及缺位监管的现象,随之相伴的必然是出现职责不清以及出现监管问题后互相推诿的现象,从而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与形象。同时由于监管政出多门,必然导致监管成本的加大,造成监管部门及被监管部门人才物力不必要的消耗与浪费。
(三)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
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实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法》明文规定的。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做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作用发挥的并不好,其效率是低下的。引起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认为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是替他人做事,不应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基于这种思想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上都得不到保证,使得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此外,引起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下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内部会计监管独立性差,一些单位将内部会计监管部门与会计部门归属于同一机构或同一领导管理,更有甚者在机构设置上甚至将内部会计监管机构归于财务部门领导。
(四)间接监管效用不高
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目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仍不时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从近些年出现的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效用并不高。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存在成本与收入的比较,当面临竞争的市场环境时,为了争取到业务势必在价格方面做文章,如果所接受的业务价格低,必然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缩小审计范围,无法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形成审计失败。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使得政府及协会只能依靠轮换抽查的方式,对其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业务监管力度薄弱,加之目前惩戒措施不配套,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了风险意识,甚至违规执业,没有起到其应尽的社会监督作用和责任。
(五)直接监管弱化
我国直接监管部门涉及到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税务等。近些年不断增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使这些部门审计资源出现紧张的局面,造成只能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直接审计,无形中减少了造假被查处的机率,加上目前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有限,使直接会计监管作用弱化。
三、会计信息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法规体系中的配套惩戒措施
法律的威严性体现在法规体系中配套惩戒措施的形式与力度。当前应当积极推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修订工作。细化这些法规中配套的惩戒措施,减少其弹性。改变过去只注重行政处罚的作法,强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重视建立健全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加大对虚假会计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对涉案单位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增加单位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和违规风险,以使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威慑力。
(二)加大政府监管
要提高监管效率就应尽快消除多头监管的局面,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重点对国民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加以监督。同时突出财政部门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呼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监管系统平台,以财政部门为代表,做好政府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其与审计、税务、证券监管、民间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以此逐步形成各负其责、层次分明、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
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政府会计信息监管的实施,鉴于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现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做好企业内部控制的指导监督工作,目前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加强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的检查上,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审计力量,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二、我国现行的会计信息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问责形式单一
一是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于会计违规行为的追究一律采用行政责任,只有较严重者方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更少。由于严重依赖行政问责,忽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影响到会计法律法规的威严性,使其执行与落实的效果受到影响。时有会计违规行为因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会计法规与实际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二是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许多处罚规定同时又具有较大的弹性,执行起来不但标准不好掌控,同时也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威严与公正性。
(二)监管部门过多未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虽然会计信息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但是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各自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与控制。按理说监管部门多各负其责、监管针对性强,应有利于监管成效的取得。但是事实却截然相反,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各个行业和单位之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功能交叉、各自为政、功能重叠的现象,由于监管分工不明对同一信息很容易出现重复监管及缺位监管的现象,出现职责的不清以及出现监管问题后互相推诿,从而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与形象。同时由于监管政出多门,必然导致监管成本的加大,造成监管部门及被监管部门人才物力不必要的消耗与浪费。
(三)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
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实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做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作用发挥的并不好,其效率是低下的。引起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认为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是替他人做事,不应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基于这种思想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上都得不到保证,使得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此外,引起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下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内部会计监管独立性差,一些单位将内部会计监管部门与会计部门归属于同一机构或同一领导管理,更有甚者在机构设置上甚至将内部会计监管机构归于财务部门领导。
(四)间接监管效用不高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成立以来,为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目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仍不时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从近些年出现的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效用并不高。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存在成本与收入的比较,当面临竞争的市场环境时,为了争取到业务势必在价格方面做文章,如果所接受的业务价格低必然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缩小审计范围,无法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形成审计失败。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使得政府及协会只能依靠轮换抽查的方式对其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业务监管力度薄弱加之目前惩戒措施不配套,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了风险意识,甚至违规执业,没有起到其应尽的社会监督作用和责任。
(五)直接监管弱化
我国直接监管部门涉及到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税务等。近些年不断增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使这些部门审计资源出现紧张的局面,造成只能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直接审计,无形中减少了造假被查处的机率,加上目前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有限,使直接会计监管作用弱化。
三、会计信息监管创新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的威严性体现在法规体系中配套惩戒措施的形式与力度。应当积极推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修订工作。细化这些法规中配套的惩戒措施,减少其弹性。改变过去只注重行政处罚的作法,强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重视建立健全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加大对虚假会计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对涉案单位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增加单位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和违规风险,以使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威慑力。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要提高监管效率就应尽快消除多头监管的局面,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重点对国民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加以监督。同时突出财政部门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呼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监管系统平台,以财政部门为代表做好政府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其与审计、税务、证券监管、民间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以此逐步形成各负其责、层次分明、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
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政府会计信息监管的实施,鉴于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现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做好企业内部控制的指导监督工作,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加强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的检查上。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审计力量,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二、学校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学校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纵观各学校会计监督工作不难看出,或多或少包含一些领导违规现象存在,致使会计不能实现良好的监督。调查研究资料显示,很多会计违法问题产生的根源均由于校领导为了。领导以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并通过较高的职位地位以及手中权力迫使会计工作人员实施违规操作,从而触犯了法律。再者由于学校的会计人员身份是职员,其个人经济利益以及人事管理、岗位调动、待遇等均受到领导决策人员的支配掌控,因而令会计人员履行自身权限职能过程中通常会存在顾虑,不能良好的行使管理监督职能,令会计岗位工作受到领导意志左右。基于学校的会计工作人员身份的双重性,不但为学校在职员工,同时为在聘岗位人员。依据会计法相关规定,令会计人员具备了监督职能,实质上两环节存在矛盾问题。即会计工作人员同学校管理责任人间无法清晰的界定关系。两者实则为被领导和领导关系,会计人员通常还会扮演参谋以及助手角色。然而会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阶段中,则较易被领导视为对自身决策管理形成了不良干预。进而造成较多人无法正视会计监督工作,错误的认为该项工作便是管理、设置关卡、压缩、妨碍,进而会对学校的会计监督产生不支持、不信任甚至是敌对情绪。还有人会将会计视为专门为领导服务办事的,仅能拥护和跟随领导,无法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另外,对于校办食堂、服务社、小卖部等场所,通常其经营物品的采购、材料的比选需要通过集中透明渠道完成。学校办公设备、硬件设施的采购管理也应履行上述环节。然而,当前一些学校领导对采购流程一手包办,通过推荐采购商从中谋取利益,无法对该环节形成良好的财务监管,令实际的会计监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学校会计监督问题的成因
导致学校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成因较多,最为重要的因素在于约束管理制度不完善。当前较多学校会计人员不能良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学校的工作中,会计工作人员是学校教辅人员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人员,因地位低微,不能针对领导有关财务工作决策信息展开有效管理监督。即使学校会计员工针对领导决策层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表明态度,然而倘若领导无视,则会计仍旧不能采取有效方式。例如针对会计以及审计监督,较多单位均将两者视为等同,进而会导致会计应有的事前管理监督职责降低。较多学校发展过程中,会计监督履行的并不理想顺畅,构建监督系统欠缺完善性。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学校在会计监督的界定认识层面存在误区,无法清晰明确会计监督的科学重要性。一些领导错误地认为仅需要调动教师积极主动性,优化教学质量便可。针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无法充分重视。尤其是会计监督管理系统,学校则错误认为会计仅仅做好记账核算便可,进行审计监督同样会取得会计监督等同的工作效果。一些学校还存在内部管控机制不完善问题,虽然制定了科学体制,却无法有效履行,令制度流于形式。近期来讲,各个学校引发经济案件的机率显著提升,且涉及金额总量较大。倘若究其原因则会发现,往往作案手段不怎么高明。通过严格合理地履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则完全可以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当前,较多学校会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本身地位不高,且中高级职称份额多数会分配给一线教师,会计人员多数为年轻教职工,初级职称人员占据较大比例,甚至还有一些从事会计工作的员工没有取得上岗证。为此,学校可以从校内外聘请注册会计师、财政和审计部门经验丰富的老员工,面向学校财务部门与中层领导进行专项培训,令他们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并进一步优化财政审计有关制度与政策。
三、创建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创建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是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基于会计法要求,学校只有创建完善的会计监督体制,方能履行应有义务,进一步优化工作体制,令会计的工作更加科学和有效,清晰责任人具体的行使权责,防止在实际工作中错误的产生本可以避免的偏差与错误。还可预防责任不清晰、遇到问题推诿责任的问题,确保管理的可控性。再者,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可创建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当前较多学校存在会计不作为的现象,屡次引发的不入账行为、私自挪用公款现象,同资金失控管理联系密切。为此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下,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方能全面提升学校发展水平。
四、优化学校会计监督的科学策略
(一)优化法律制度
基于以往会计管理制度包含双重结构,为此应做好完善改革等工作。可开创会计独立系统格局,进而令会计人员从学校权利关系链中良好的剥离出来,变成学校社会所属;可履行会计委派工作体制,令会计人员不受控于学校责任人,进而令财产所有者享受应有权益。同时应履行必要的委派管理工作体制,确保委派员工可深入至学校运行管理的各环节中,参与重要决策,进而由待遇层面打消会计顾虑。例如可创建激励管理制度,提升会计从业人员工积极性。也可由法律责任层面,做好管理和监督人员权责划分,进而推进会计人员良好的实施内部监督,提升管控力度,强化工作深度。可履行集中核算管理体制,令学校各类会计业务汇总到会计服务工作中心,进而在统一开户、核算分户、管理集成的模式下,规范核算管理,确保学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性。
(二)完善内控体制,清晰会计责任主体
学校应科学进行会计工作岗位布设,实施定期管理核查,确保及时设岗、依据岗位特点安排不同人员。各个岗位应创建互联机制,基于预防为主的科学原则,杜绝舞弊、违法行为,确保会计记录整体可靠性。会计基础工作应做到规范科学,确保各项会计业务工作符合规范准则,预防职能不清晰、手续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另外学校应创建科学的会计处理工作流程,做好手续环节管控,实施财务复核,确保会计信息可靠真实性。学校会计岗位权限职能与操作过程应进一步清晰界定,保证会计依据要求办事。会计与相关工作人员不仅应同学校负责人创建互相负责的工作模式,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而树立一致同步的工作目标,消除各级矛盾问题,创建优质工作环境氛围。
1.调查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电子化的程度较高,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笔者通过对各商业银行网站的考察,来了解其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情况。其他网站也有某些银行的会计信息,比如许多提供上市公司资讯的网站有已上市的四家银行的信息。笔者排除了这些因素,因为这些是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缺乏可比性,而且不容易统计和对照。
2.银行选取
英国的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银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中,有我国的14家银行。笔者选取了这14家银行,并加上我国目前仅有的4家上市银行中没有入选的深圳发展银行,共15家作为考察的对象,它们应该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流。
3.调查项目
各银行网站是否提供财务报告、首页是否能直接链接财务报告、提供了几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提供英文财务报告、是否提供审计报告、是否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等。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特征的考察,来展现目前我国银行业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调查时间
笔者在2002年6月对于这15家银行的网站进行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况为准,也希望以此来增加数据的可比性。
二、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结果见下页表。
三、主要结论
1.大多数银行主动提供了财务报告。从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15家银行有14家提供了或简或详的财务报告。而且,只有上市的四家银行是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提供网上财务报告,其他银行可以说是自愿披露的。这说明银行业已经比较重视财务报告的作用。
2.从提供的方式来看,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只提供网上直接浏览(即HTML格式),这样提供的财务报告除了个别银行以外,一般不是很详细,采取这种方式的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共9家;第二种是只提供财务报告下载(全部都是PDF格式),这样比较完整,但一般需要下载后才能阅读,采取这种方式的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共4家;还有一种是既提供HTML格式的浏览,又提供PDF格式的下载,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多数银行比较及时地提供了网上财务报告。截至2002年6月30日,15家银行已有8家提供了2001年度的财务报告,占总数的53.33%.
4.财务报告被置于比较突出的位置。有7家银行在首页就可以直接链接到财务报告,这也说明银行对于财务报告作用的重视,不再只是空洞的提供一些情况介绍、业务说明、发展历程之类的内容,而是靠数据说话,来宣传自己。
5.不少银行提供了英文的财务报告。15家中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7家提供了英文的财务报告。而且这些银行的网页本身就提供英文版本,这表明它们关注自身的国际化,也希望给人一种国际化的气息。但是,除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3家以外,其他银行所提供的英文财务报告的年度都是2000年以前的,说明更新速度比较慢。
6.报告的年度不同。大多数银行只提供近两、三年的财务报告,多的也只到1997、1998年,跨度只有4、5年。这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开始重视会计信息的披露,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
7.各个年度的内容、格式差别较大。各银行提供的报告基本上是近两年的比较详细,更早的就很简单。而且,报告的内容越来越详细,格式也越来越规范、复杂。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银行信息自愿披露范围的不断扩大。
8.不少银行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15家银行中除了上市的4家银行外,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福建兴业银行3家提供了现金流量表。这可能是银行自身就不编制现金流量表,也可能是银行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披露。如果是前者则说明银行的财务管理水平或者说会计工作水平比较差;如果是后者则说明银行存在信息的选择性披露问题,即只提供按权责发生制编制的、比较好看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不提供按收付实现制编制的现金流量表。
9.大多数提供了审计报告。许多银行为了显示其所提供报告的权威性,提供了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有11家银行提供了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占总数的73.33%.其中上市的4家银行还提供了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但是,对于审计报告的披露形式是不同的,一种是HTML格式,可以在网页中直接浏览,这样做突出强调了审计报告的作用,更引人注意。采用这种方式的银行有6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另一种是包含在下载的财务报告中,而不能直接在网页中浏览,采用这种方式的银行有5家: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四、存在的问题
1.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基本处于自愿阶段。目前,只有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有规定,而对于一般的银行并没有规范可以执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网上披露尚处于自愿阶段,这也是导致许多问题存在的原因。
2.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差别很大。虽然大多数银行在网上披露了自己的财务报告,但是披露的详细程度差别很大,一些银行只是提供了简要的财务数据,另一些则提供了详尽、完整的财务报告。由于网上披露尚无统一规范,银行可以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披露自己想披露的信息,这对包括广大投资者、存款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
(二)良好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会计监管的针对性客观、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给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政府、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合乎自身利益、科学的决策,同时有利于企业自身健康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能动地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竞争、市场发展。会计信息质量也给会计监管指明了方向。譬如,在债务重组业务中,会计信息能够反映出企业重组后,资产的变动,收益或利得的增加(减少),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利益重组来调节利润,此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下降,因此在会计准则相应将该部分调整为“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收益。
(三)科学的会计监管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会计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会计信息质量水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会计监管不到位,会计信息质量较差,会计报表反映出来的内容几乎给决策者没有任何帮助。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会计监管体系文件陆续出台、完善,极大地提升了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也推动了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
二、强化会计监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一)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信息提升质量的前提。一般来说,会计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企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之一。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各会计主体要按国家会计工作基本规范、会计准则或类似规范性文件,从人员配置、业务办理、授权审批等进行会计基础工作。很明显,只有严谨的会计基础工作,得到的会计信息质量起码才是真实可靠的。
(二)加强行政性监管,按相关准则与制度衡量会计信息当前,我国会计工作是由财政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业务要求进行管理的。当前,我国会计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在于人员监管、制度完善等角度来进行管理的,而对于企业会计信息实质性的监管不强,这方面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持证上岗,对于账务处理、内部控制情况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增强在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中的话语权,辅之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性要求,这样才能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三)完善自发性监管,满足会计信息质量使用者的要求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参数需要估计和预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或有事项等,这种预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吻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上说,良好的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自发性监管的基础。事实上,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就是一个不断地纠偏过程。企业除会计人员在业务中进行自我监管外,其他手段也很重要。如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对于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基本思路
从前面的论述不难看出,现代企业要想获取快速、可持续发展,塑造强大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尤其是会计监督制度。保持会计行为与执行者的纯洁、科学,需要一系列制度的加持和影响,而其路径和方法更需要细致的探讨。
1.健全会计人员的管理及监督制度
其实,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会计人员早已成为企业财务部门的核心。建设和完善具备企业特色的会计监督制度,其实主要的对象就是会计人员。做好了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就基本保证了企业会计部门的稳定和持久,也就为企业会计行为与财务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健全会计人员的监督制度,其实是为了加强人员管理,塑造会计管理文化和氛围,引导科学、合理的会计职业素养,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如,要完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制度》、《会计人员内部监督制度》、《会计日常审查制度》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建设来确保会计人员的工作处于制度、章程的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利于企业发展。要知道,近年来很多企业内部出现的会计人员违法乱纪、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导致了诸如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良后果,而且给企业带来了直接的损失。因此,通过类似监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能够很好的督查、引导会计人员的行为,确保企业会计工作的科学、有效进步。
2.建设和完善针对会计行为的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要着重从企业会计行为模式与路径入手,确保监督制度落到实处。企业的会计行为,包括日常会计执行,账务管理,财务运行管理,一般性会计落实等。对于会计行为的监督,更多要通过人为监督与制度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制度监督是基础与核心。要建设和完善诸如《会计审查制度》、《会计后期监察准则》、《会计内部监督章程》等系列制度,形成完善的会计监督制度体系,以制度化力量推动企业会计行为的科学、健康与稳定发展。要把企业的会计监督纳入到企业日常管理的重大日程上来,切实提升内部监督的效能。针对企业会计行为中的重大问题或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明确权责与义务,严肃处理,确保企业会计行为、会计管理的纯洁。要行为良好的会计管理与监督规范,确保会计执行力度和效率,最大限度的提升会计工作的执行力。只有当前会计监督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的时候,企业会计工作的效能才能得以显现,企业财务工作才能因此受益。
3.加强外部监督,推进会计的社会监督机制建设
除了企业要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以外,外部监督的完善也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要推进社会监督机制的行为,以全社会的力量确保企业会计行为的有序,确保会计人员的行为科学化。首先,要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从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权力的垄断保护改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此外,要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队伍,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另外,必须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加强职业道德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执业质量,向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起使外行人信赖,内行人尊重的公众形象。认真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与工商、税务、证监、国有资产管理等执法机关齐心协力严格执法,共同作好会计监督工作。
一般而言,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那些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谋取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鉴于此,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管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目前,我国会计监管模式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2、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3、监管力量分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大家都管,有时大家都不管,结果造成监管混乱,导致会计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真。
4、内部监管薄弱。非营利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本部门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他们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虽然最为了解,但他们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甚至与管理当局共同作弊,帮助管理当局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二、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监管显得越来越
重要。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当前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并完善其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健全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强化会计监管,必须以完备、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二是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会计监管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强化会计监管检查手段,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2、界定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对现行的各监管主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与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上统一会计监管权,将会计的监管权完整地授权给财政部门,彻底界定国家对会计监管权的授权部门,达到授权与责任都清楚。为此,要在有关经济法律中全面、系统地澄清各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让各监管主体真正清楚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使之将自己应该负责的工作真正有效地担负起来,以解决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3、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部控制,财政部已经颁发一系列规范,从而使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非营利组织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们应从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首先,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三,要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特别是其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严格会计人员管理。特别是《会计法》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一方面应注重会计职业人员专业实践年限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改革和完善会计证书和会计技术职称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
5、强化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在非营利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诚实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也取决于法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因此,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高层管理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它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会计监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高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其会计监管的重视也日益提高,但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会计监管行之有效,更好地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彭家生,会计监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2.11.
政府审计部门在级别上一般隶属于同级政府部门,属于政府部门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机构设置缺乏科学合理性,使得审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缺乏独立性,不能保证审计部门作用的发挥。在地方政府机构,这种弊端表现的尤其明显。当审计部门的工作与政府机构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很有可能受到干扰,从而使得政府审计机构的职能难以发挥,表现鸡肋。
(二)监管主体难以形成合力
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监督权力既有财政部门,也包括税务部门,当然主要还是审计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个监管主体因监管重点和考察内容的不同,常常会出现对同一机构的监管标准多样的问题,还会出现各部门交叉监管的现象。加之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很容易造成监管资源和政府资金配置的浪费。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管理上权责分配不明晰,对同一单位管理过于分散,使得各监管部门在行使相关权力时缺乏有效的沟通,相关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出现了信息堵塞的现象。未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尝试了会计委派制度,即对于相关监管工作由会计部门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存在组织机构设计、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协调,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弊端,效果还有待检验。
(三)会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
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解放了会计工作人员,增强了其工作的独立性,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可以更加独立地行使相应的监管责任,但是由于其监督工作内容过于僵化,只是针对相应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管,本来这样可以使得工作人员更加专业化,但是由于委派制度配合着相应的轮岗制度,因此每个被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刚刚熟悉工作内容后就被调离而其后的工作人员对新接触的工作比较生疏,长期下来反而使得工作人员的效率降低,加之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受制于相关领导的约束,因此,为了获得相应的晋升,很多会计人员不愿意被委派到相关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资金管理不到位
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主要通过行政单位的预算进行约束,各行政事业单位针对相关的预算安排日常开支,对于预算内资金的运用,由于有相关预算和会计法规的约束,有明确的经济责任机制,因此都能够合理运用。但是对于预算外的资金,在管理方面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资金使用的很多监管不到位,私设小金库,私用资金,现象频发,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二、改善会计监管加强反腐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审计管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审计管理体制实际上主要责任人在地方政府,因此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难以避免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这种畸形的审计体制严重限制了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降低了工作效率,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必须建立公正严格、独立自主的审计体制。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将审计部门从地方政府的管辖下解脱出来,提高审计部门的行政级别,赋予审计部门应有的监督权和审计权力。使得审计部门的工作能够切实有效地开展,发挥审计部门在遏制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作用,消灭腐败现象发生的温床。另外,审计部门还应该和相关法律公安部门合作,针对一些违法犯罪合作活动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腐败情况的财务线索,提升审计部门的权威,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为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提供支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推动会计监管的法制化进程
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也扩展到了相关的经济领域,伴随着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腐败现象频发,违法乱纪行为越来越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会计监管上也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持,现有的很多法规也与实际情况脱节严重,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导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越来越趋于无效率。因此,必须强化监管行政事业单位。首当其冲的就是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管,尤其是相关会计法规定的完善,不断结合现实情况来建设相应的法制体系。同时也要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赋予相关监管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对于违法乱纪行为严厉惩处,及时将会计监管当中发现的问题暴露出来,将会计监管当作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重视会计监管中内部控制的作用
会计部门在执行会计监管的过程中,虽然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的缺失,会计人员在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将相关细则严格执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有名无实,内部管理也因此失控。而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都是属于消费性支出,因此这方面的监管需要更加严格,一方面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人和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加强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监管,充分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在预防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的重要作用,另一方在体制设计上要更加注重相关经济事项和会计人员职责的相互制约和统一,在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决定上,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贯彻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相关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清查。最后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内控作用的发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这需要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改变传统的级别意识,建立现代型管理理念,将权利纳入到法规制度的约束内,充分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
(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模式
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是当下在大力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因为它在加强集中核算,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当下经济改革深化的阶段,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集中化能够有效满足当下经济阶段发展的需要。另外,国库集中制度在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建立有效的国库支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对国库资金进行集中调配,监督和管理,在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增强国家财力,避免国有资金的流失,抑制现象的发生。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最根本原因之一,面对会计人员出现的职业道德问题,仅靠会计人员的市场行为是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市场失灵”。面对会计市场失灵,政府必须介入,对会计市场进行政府监管。但是,在考虑政府监管所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必须考虑政府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因为政府监管也是一种经济活动,效益成本是并存的,只有当其效益超过成本时,在经济上才算是合理的。因此,在考虑是否实施某项政府监管时,必须首先分析和确定政府监管的成本。
1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对会计市场的监管,按照发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措施。事前、事中监管是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行为之前或正在进行会计行为时,采取一些控制措施降低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发生的几率,笔者用“监管力度”来表示事前、事中监管力度的大小,监管力度越大,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时被惩罚几率就越大。事后惩罚主要是对已经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进行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其力度用“惩罚金额”表示。
本文通过博弈论来分析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根据博弈理论,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人员存在一种“囚徒困境”的博弈。
1.1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
假设A和B是两个不同企业的会计人员,A和B在提供会计信息决策的时候有2种选择:遵守职业道德、违反职业道德。在没有政府监管措施的情况下(即不存在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构建会计人员行为的“囚徒博弈”(见表1)。
表1中,如果B遵守职业道德,A违反职业道德可以获得6个单位的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可以获得3个单位的利益,A违反职业道德可以比遵守职业道德多获得3个单位的利益;同理,如果B违反职业道德,则A违反职业道德比遵守职业道德多获得2个单位的利益。由此可见,无论B是否违反职业道德,A违反职业道德都比遵守职业道德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A必然会选择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样,B也会做出相同的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违反职业道德就成为会计人员的普遍选择。
1.2政府监管惩罚力度不够大的情况
如果存在政府监管,但监管力度和惩罚金额不够大,将会是一种什么情况呢?假定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被惩罚几率为1/3,政府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的惩罚金额为2个单位(见表2),当B遵守职业道德时,A遵守职业道德可获得3个单位的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可获得的期望利益为6×2/3(6-2)×1/3=5.3,则A违反职业道德可比遵守职业道德多获得2.3个单位的利益;当B违反职业道德时,A违反职业道德仍可比遵守职业道德多获得1.3个单位的利益。因此,A仍会选择违反职业道德。同理,B也会选择违反职业道德。可见,违反道德仍然是会计人员的普遍选择,政府监管惩罚措施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1.3政府监管惩罚力度很大的情况
政府监管惩罚力度很大,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被惩罚几率就很大,假定为1/2,同时政府的惩罚金额很大,假定为8个单位,则“囚徒博弈”表现为(见表3):如果B遵守职业道德,A遵守职业道德可获得3个单位的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时,其期望利益为6×1/2(6-8)×1/2=2,则A违反职业道德会比遵守职业道德少获得1个单位的利益;如果B违反职业道德,则A违反职业道德比遵守职业道德少获得2个单位的利益,对A来说,在权衡利弊之后必然会做出遵守职业道德的决策。对B来说,也会做出相同的选择。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遵守职业道德就成为会计人员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要想促使会计人员做出遵守职业道德的最终决策,仅靠会计人员之间博弈是不够的,政府必须介入,采取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措施,而且监管惩罚的力度一定要足够大,才能促使会计人员做出有利于社会的决策。
2政府监管成本分析
由上述博弈分析可知,政府应当介入会计市场,进行政府监管,并且监管力度和惩罚金额应当足够大。那么,监管力度是不是越大越好?笔者认为不是,因为监管行为也是有成本的,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大,政府将付出更多的监管成本,当付出的监管成本大于所得到的收益时,政府监管就得不偿失了。政府监管总成本是由政府监管费用、社会损失成本和惩罚性收益三部分组成。政府监管费用是政府监管部门通过一些监管措施防止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所耗费的物质费用和劳动消耗等;社会损失成本是会计人员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失;惩罚性收益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惩罚所获得的收入。社会损失成本和惩罚性收益之差,笔者称之为社会净损失。这三部分的确定如下。2.1确定合理的政府监管费用和社会损失成本
假设惩罚性收益一定时,用a表示政府监管力度,t表示政府监管费用,m表示社会损失成本,r表示惩罚性收益(为常数),则政府监管总成本T为:
T=t(m-r)
其中,t=f(a);m=g(a)。
随着监管力度a不断增大,社会损失成本m会不断降低,根据经验统计数据可知,社会损失成本m可以表示为监管力度a的非线性函数,假定此函数为g(a),因为假定r为常数,社会净损失m-r也是a的非线性函数;政府监管费用t是随着监管力度a的增大而同方向变化的,也可表示为监管力度a的非线性函数,设为f(a),则:
T=f(a)[g(a)-r]
用横坐标表示政府监管力度a的大小,纵坐标表示成本的变化,政府监管费用t和社会净损失m-r的大致关系见附图,随着政府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力度a的不断增大,政府的监管费用t不断增大,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引起的社会净损失m-r将会越小。
根据函数的性质可知,我们在图中总可以找到一个点,使得政府监管费用t和社会净损失m-r之和最小,即政府监管的总成本T最小。一旦找到这样一个点,就可以确定政府监管力度a和对应的政府监管费用t、社会损失成本m的大小。
当然,要确定成本函数的具体形状并不容易。从长期来看,政府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统计数据和过去的经验,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来确定,从而得到政府监管成本曲线的具体函数。
2.2确定合理的惩罚性收益
假设惩罚性收益由r提高到r′(r′>r),如上图虚线所示,此时的社会净损失为m-r′,在惩罚性收益在r′水平下的监管总成本为T′。由附图可以看出,随着惩罚性收益的提高,政府的理性选择总成本会下降,使总成本最小点向左下方移动。由此可见,惩罚性收益对总成本曲线的位置有重要影响。
目前,对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罚金额是根据其违法收入的数额来确定的,但这种惩罚金额确定的方法并不合理,因为任何惩罚都是希望达到遏止犯罪的目的,而不在于报复,对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是如此。对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罚的目的是消除或减少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可能性,而要消除这种可能性,政府必须有科学的惩罚依据。
要减少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其原因是这些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损失,因此,政府对会计人员违反道德行为的惩罚金额,应当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数额来决定。但也不是说社会损失是多少,惩罚金额就是多少,惩罚金额应该是该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给社会所造成损失的数倍才合理,因为并不是所有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都受到了惩罚,特别是由于监管力度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会计人员并没有受到惩罚。如果对被查出的会计人员的惩罚金额只相当于给社会造成的损失,那么仍然很难阻止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因为如果这些行为没被查出的话,会计人员将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而且没被查出的机率是很高的。
除了让被查出的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负担自己行为的惩罚以外,还必须让他们替没被查出的会计人员接受惩罚,这才能真正达到遏制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目的,惩罚性收益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计算:
政府对某会计人员的惩罚性收益=该会议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失×监管机构计算的惩罚倍率
监管机构计算的惩罚倍率=1/被惩罚几率
例如,假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会计人员被惩罚几率只有1/4,那么对被查出的会计人员,惩罚性收益就是该会计人员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失的4倍。
3结论
面对会计市场出现的职业道德问题,有效的方法就是政府介入,进行会计市场监管。如何确定政府监管的力度,使政府付出最少的监管成本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就有一个成本分析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找到政府监管总成本最小的点,得出政府监管力度的最优数值。而该点的寻找可根据统计数据和成本性态拟合出的政府监管费用和社会净损失曲线中求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出现了很多缺陷,如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诸多新问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应通过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监管体制。要实现会计监管体制创新应通过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的创新来实现。
一、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
(一)我国会计监管主体的目前状况分析
从我国目前状况看,会计监管主体总体上坚持“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的二元监管模式。就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现出监管主体较多而造成监管的效率降低,甚至形成“监管真空”。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自成监管体系。这样不但未强化会计监管职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管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无处不在,行政干涉尤为严重。
(二)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重在创建监管主体
1、创建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活动的执行者,作为会计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摘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没有什么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实行强制制裁。从这两个条件可看出,政府作为会计监管主体,虽然具有和任何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由于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政府对会计监管也无法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同时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规则不健全,也不可能像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行业监管。因此要解决好官僚性和制度性的矛盾新问题,可寻找能弥补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缺陷的市场组织,这种组织可由财政部和行业联合授权成立,并不存在垂直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来充当,创建“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
2、创建基于三位一体模式下的独立“第三方”。这种独立“第三方”和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摘要:组织行为的效力主要依靠公众信用和国家最高财政机关赋予的权力来支撑和维持;这种组织不是像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该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或国家财政拨款等,在资金的来源上,切断了独立监管机构和资金提供者的直接联系,可以避免资金的提供者干预独立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由权威独立性、目标公允性和经济独立性三者之间权衡成立的独立“第三方”,可以逐渐形成以独立监管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在形成“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监管模式后,以财政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应适当放权,制定好职业技术规则,同时政府利用强制性和权威性优势对独立“第三方”和行业监管组织实行“再监管”;独立“第三方”可利用其权威性直接对注册会计师和企事业单位会计的执业进行监管和审查,促使他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主的行业监管组织,制定具体的职业规则以弥补官方规定的不足并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认定,监管独立监管以外的活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三种监管力量并非相互独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也不是独霸监管,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管的。比如摘要:政府可以对于独立监管“第三方”的监管结果进行再监管和再审查和接受独立“第三方”无法完成的非凡监管任务,从而提高行业的监管效率。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内容的分析
会计监管内容是指在会计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活动的范围。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内容不仅包括监管单位会计的会计行为,还包括监管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即从会计凭证、账薄等会计资料的生成到会计报表的形成这一过程,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处理会计资料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等都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我们应充分地看到,过分强调对会计活动过程的监管会使得监管的成本过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会计监管内容的着力点分散,监管不到重点,形成“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重在监管关键环节
对企事业单位会计的监管范围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以财务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上,重点监管非凡经济业务的处理和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对轻易造假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对国有企业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直接监管。比如摘要:在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资产所有者的监管,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检查权限,确定各部门的检点,落实好对会计事务所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以高效率和低成本为原则,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率。同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终产品,审计意见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其正确和否决定着审计报告的质量。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为目的,着重监管审计报告。同时在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方面,会计监管主体也应着重监管资格认定、考试准入、后续教育等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关键环节。
三、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标准的分析
会计监管体制的标准就是实现会计监管的“尺子”以及实现监管的手段,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法》等。从总体上看,通过这些会计监管标准的监管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新问题摘要: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监管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经济业务活动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缺乏可操性。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有关会计方面的民事责任赔偿法,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很少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
(二)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重在健全监管法规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管法律突出表现为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成本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因此立法机关要创建一个有效监管的法治环境,以形成一套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监管标准体系。会计监管标准创新有摘要:
1、立法方面尽快明确地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监督者都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支持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性差异较大,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有适应自己特色的《会计法》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会计行政规范。
2、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法院无疑将成为有关会计案件的裁判机构,所以积极推进司法介入,建立财税专业法庭。并且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法庭的有力证据,同专业法庭一起裁决有关会计案件,这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四、会计监管责任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责任的分析
会计监管责任主要包括对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从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上看,对于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而是更多的强调对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甚至有些经济法规对监管客体的约束也相对模糊,如摘要:《会计法》第四条规定摘要:“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指直接负责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在实际操作中,一旦会计信息失真,首先追究的往往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这种定位对会计人员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是会计职责不对称的表现。并且国家给予政府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制定低效或者无效法规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显然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
(二)会计监管责任创新,做到权责对称
从理论上、法律上重新界定有关会计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是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者,这样从法律上防止了“角色易位”。会计责任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原则,做到会计资料谁认定谁负责,实行会计责任逐级转移的办法。即会计报表一旦被上级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认可或审批,认可的部门或个人就必须要对该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下级部门和个人可不承担负责。同时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在现实中,高层管理人员权限过大,和会计人员责任不对称,甚至有关负责人对自己的责任熟悉不够深刻,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只是会计人员的新问题,而又出于种种目的,指使会计造假。所以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
参考文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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