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20 06:38:4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集体合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集体合同

篇(1)

一、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非常必要。首先它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企业,缓解日益紧张的劳动关系,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起推动作用。签订集体合同之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在劳动中形成的关系从无序走向有章可循。双方都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纠正生产过程中的随意行为,劳动纠纷大为减少。其次,集体合同有利于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的工作。集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是规定双方必须遵守执行,为了实现其中的一些规定,企业经营者必须经常同工会协商并采取一些措施以保证集体合同规定的实现。第三,集体合同也弥补了《劳动法》的一些不足。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全员劳动合同制正在迅速推开。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同时劳动者的一些共同利益也难以在个人劳动合同中充分体现,这就需要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双方的行为,所维护的并不仅是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国家与职工转化为企业与职工之后,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从根本上看还是取决于企业效益的提高。集体合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协调关系双赢互惠开辟了途径,并且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也正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可以说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充实和补充。

二、现存的主要问题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展情况不平衡。从数量上来看,签订集体合同的地区和企业多少不一。从地区分布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好,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差,从企业构成来看,国有企业签订比例高,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则签订比重较小。

第二,从集体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有形式化倾向,总体上,集体合同质量不高。具体情况,调查中发现:

集体合同文本照抄法律条文,千人一面、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对集体合同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多企业在起草合同文本时不是针对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劳动标准,而是或者照抄法律条文,或者互相抄袭,使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流于形式。

第三,重视起草合同文本,忽视建制工作,尤其忽视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很多同志认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就是起草一份合同,合同起草完毕,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便大功告成,没有把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对集体合同履行也没有辅之以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这是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三、建议

第一,应加大宣传的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集体合同制度,要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充分认识到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是建立和谐企业的配套措施。在认识上取得共识是顺利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前提。

篇(2)

    1998年5月10日,余某被某市市政工程公司招聘为水暖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元。7月6日,余某偶然得知,公司集体合同规定,公司职工的最低工资为每月800元。为此,余某几次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的,只适用于公司的正式职工,余某作为临时招聘的职工,即临时工,不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待遇。余某不服,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

篇(3)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篇(4)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7)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

(8)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

篇(5)

集体合同的类型因划分标准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类型。本文在一般性介绍了集体合同的多种划分标准及其类型后,重点分析了企业集体合同、产业集体合同,纲领性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集体合同从法律的角度看主要有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两种。

集体合同的类型其实是很多的,从理论上讲,有多少种划分的标准就应当有多少种类型。如果按照企业投资来源的标准来划分集体合同的类型那么这样一些类型的集体合同:内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港澳台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外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如果按照公司的性质来就有:有限公司的集体合同、无限责任公司的集体合同、国有独资公司的集体合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还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合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和民营企业集体合同。按照企业的规模的标准划分则又会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型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小型企业的集体合同。如果按照集体合同对员工的约束力来划分,还有部分员工集体合同和全体员工集体合同(在国外企业中有这样的情况)。在国外还有按照行业工会的所代表的员工不同划分为不同行业的集体合同和不同产业的集体合同。当然,所有这些划分都有其道理,这些划分的标准都反映其所表达的意义。但是在我国,对集体合同类型的划分通常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的标准划分,一个是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来划分则有:基层企业集体合同、集团公司集体合同和产业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集体合同则有:纲领性集体合同、一揽子集体合同和专业性单项集体合同。

所谓基层集体合同,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说在公司内部又分为多级单位如子(厂)公司或分(厂)公司等。那么,他们这些企业相对于集团公司或总厂来说就是基层单位。在这些基层单位,员工一方与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就被称作基层企业集体合同。还有一种理解就是,相对于产业或区域性的集体合同而言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即以企业为单位与员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所谓集团公司集体合同是指相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下属而言的集团公司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所谓产业集体合同就是指在同一产业系统,由产业工会代表全产业的员工与这个产业的雇主组织共同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区域性的工会组织代表这个区域的员工与该区域性的雇主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这样的区域性集体合同一般是由工会的建制决定。有的国家或地方工会是以区域建制的如某某地方总工会,这样工会是这个地方的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因此,这样的工会有责任代表本地方的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当然,也必须看到,只有区域性的工会还不行,还应当存在相对应的区域性的雇主组织;否则区域性集体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我国,过去存在着所谓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这个部门就相当于本地方的雇主组织,尽管这个部门还不完全是雇主组织。按照我国劳资关系处理的所谓三方机制,除工会和政府外的第三方就是这个“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社会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雇主组织也开始出现,有的产业的雇主组织,有的行业的雇主组织,还有的是根据资金来源成立的雇主组织如台资企业联合会等等。地方工会组织也可以代表这些企业的员工与这样的雇主组织签订集体合同,但是,这些集体合同应当视为是产业或地方性的集体合同。

所谓纲领性集体合同就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只是对主体所有双方关心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纲要性的规定,而没有详细的约定。往往签订这样的集体合同以后还需要有相应的具体的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使之得以落实。还有一种集体合同叫做一揽子集体合同,所谓一揽子集体合同也叫做综合性集体合同,就是指主体双方对所关心的全部问题尽可能地约定在集体合同中,一揽子集体合同的内容几乎是无所不包,但是其内容也不一定都很详细。一揽子集体合同往往是对对那些可以确定的内容约定的比较具体,而对那些不容易确定或者是有歧义的内容做原则性的约定。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多是这样的一揽子集体合同。还有就是单项集体合同。所谓单项集体合同也叫做专项集体合同,就是指那些主体双方就感兴趣的某项议题或相近的某几个问题集中约定在一个合同当中,这样的集体合同就属于单项集体合同。在国外最常见的单项集体合同就是工资协议。在我国也承认单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形式之一。

篇(6)

1. 在劳动用工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严格贯彻劳动合同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21名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公司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岗位竞争机制,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在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   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XXXX集团有限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落实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位职工均能够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假,员工正常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休假的员工,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 在劳动报酬方面: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制度。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公司存在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职工在法定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公司均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4.在安全生产方面:公司根据集团相关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力度,增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5.在职业健康方面:公司严格执行《XXXX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做好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并且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一次,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并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

6. 在教育培训方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以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技能。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以参加集团公司培训为主。

7.在保险福利方面: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率应达到 100%。同时,公司也根据自身效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福利政策,合理发放福利补贴补助。

8.在社会保障方面:公司已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员工纳入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9.在生活保障方面:公司充分利用各种设施开展有利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可以满足员工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由于公司重视,使得集体合同得到顺利执行,在整个自检自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合同现象的发生。但仍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公司将及时进行改进,使集体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1. 要加大对《集体合同》的学习力度。目前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还存在部分职工不了解的情况,维权意识较差。在今后的工作中,工会将开展对《集体合同》的学习活动,特别是对各级管理人员、工会人员等,提高他们履行《集体合同》的自觉性,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业务素质。目前公司的技能培训以参加集团公司的培训为主,有时不能依据公司的自身需要进行培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工会将针对公司不同岗位的需求安排好相关的培训课程。

二、员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1.  企业职工的工资效益问题

在当前国有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职工更为关注的是公司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自己能否得到应有的工资保障。

2.  用工形式的收入差异问题

篇(7)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包括每天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天数,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

    3、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死亡等待遇,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和文化体育设施等;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等;

    5、合同期限;

    6、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7、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篇(8)

我和几位同学被某开发公司聘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发现,该公司的集体劳动合同有些重要条款并不明确。例如,关于工薪报酬,并没有具体的月薪数额,只是笼统规定“工资按公司盈利状况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请问:现在集体合同“标准”不明,个体合同如何参照?

程得水

程得水: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依《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在个体劳动合同中也应作出具体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无规定,个体合同没约定,可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小 保

没教师资格就没劳动关系吗?

小 保:

张某大学物理系毕业后不久被某学校聘为高中物理教师,试用六个月后,学校以其没有“教师资格”将其解聘。期间没签劳动合同,张被解聘后向学校提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问题,学校以张没“教师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没教师资格就没劳动关系吗?

曲 悦

曲 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法》第十条、《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没有教师资格是不能从事教师行业的。但有无教师资格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聘用的张某虽无教师资格,与聘用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遭解聘,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给予补偿,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应按双倍支付。

小 保

社会保险费可以由职工自行领取并缴纳吗?

小 保:

徐某于2012年3月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的月工资为16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500元(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补贴由乙方领取,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徐某因缺钱,故按月领取保险费补贴后,并未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如果徐某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而主张经济补偿?

闵 彬

闵 彬: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甲公司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发给徐某,让他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为无效合同条款,此种情形仍视为甲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尽管徐某领取了社会保险费补贴,但如果徐某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甲公司仍应支付给经济补偿金。

小 保

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高温补贴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搬运工,入夏以来公司因效益不好,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010元给员工发工资。最近,几位员工要求公司发高温补贴费,公司劳资部门答复说:“都给你们发了,工资里已经含着高温补贴了。”请问:最低工资里是否包括了高温补贴?

温 峻

温 峻: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应包含高温补贴。如果你们提供了正常劳动且是在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公司应当另外发高温补贴。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小 保

医疗期被开除,应否继续享受病假工资等

待遇?

小 保:

何某患胃溃疡,按规定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何某因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厂方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开除,并停止了病假工资等待遇。请问: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开除职工、停止职工的病假工资等待遇吗?

李普兴

李普兴: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赋予了处于病假期间职工的特殊法律保护,即企业不能随意与医疗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严重违法违纪应属例外。就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相关的病假等工资待遇。职工被开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解除前没付的病假工资单位应当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的病假工资等待遇。

小 保

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

小 保:

三年前我大学毕业,被一企业聘用。前不久合同到期,企业没有提出与我终止合同,也没有提出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企业没说法,我就这么干着。绘图员工作岗位照旧,八点上班,五点下班,工作时间照旧,每月两千八百元的工资照旧。就这样过了三个多月。企业“革新”,精简,我在其中。发放经济补偿金时,这合同到期后延续的三个多月,却没有计算在内。理由是: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延的企业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我的劳动期间,企业和我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是劳务关系,故没有辞退给予经济补偿一说。请问:没续签劳动合同,不管是否继续劳动,劳动关系都自动终止了吗?

如 意

如 意:

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合同期满后,你继续在企业劳动,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你和企业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因为这种继续的劳动关系存在,企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不但应把这段没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计算在经济补偿时间之内,而且这段用工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企业应支付你双倍工资。

小 保

非企业人员工伤,应如何办理工伤待遇?

小 保:

我是某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员,单位法定性质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06年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009年2月,我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工伤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当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我向单位申请工伤补助,单位经请示上级后,参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对应伤残9级支付金额没有具体标准,单位按照《X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应伤残9级标准执行补助8个月,即29229÷12×8=19486元。

后来我了解到,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伤残抚恤金应为终身领取直至死亡后第二个月停止,补助金额每年还会随物价变动等因素有所调整。2010年我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当地民政部门答复:不予受理。理由是在他们掌握的文件依据中无XX单位的名单,不属于适用范围。请问:我的工伤补助标准究竟应按照何种规定执行?

李文华

李文华: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人员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一种是国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其适用对象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从你所言情况看,如果你所在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享受工伤待遇;若是事业单位,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首要的问题是弄清你所在单位究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还是事业单位,然后再确定是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来为你落实工伤待遇。

依据你单位性质,无论你享受哪种工伤待遇,你所在单位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错误的。因为你是于2009年2月因工受伤,而此时,《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早已被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所取代,已经废止。如果有根据证明你所在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你有权申请认定并办理《伤残公务员证》,并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可终身享受工伤待遇,即可终身领取伤残抚恤金。

小 保

用人单位可否与需要长期治疗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小 保:

我某电信公司员工。2012年8月13日夜里突发脑血栓住院治疗,公司为我支付了前期所有医药费等。由于我的病情较重,需要长期休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考虑我在公司工作16年,公司决定一次性给我发16个月工资的同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想在生病期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知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李向军

李向军:

你完全可以不接受公司的“解职”决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你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公司可根据你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来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 保

请假做产检,公司扣发工资对吗?

小 保: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两个月前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我定期到医院进行孕期检查,没想到公司以病假为由扣除我相应天数的工资。我难以理解,找到单位人事部询问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按照公司的规定,产前检查应该算病假,病假就要扣发相应工资。可是我不明白,休产假可以照发工资,请假做产前检查,为什么要扣工资?请问:公司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钱晓霞

钱晓霞:

把职工做产前检查视为请病假,这其实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怀孕女工去做产前检查,不应视为请病假,工资也应当如数照发。根据这个规定,你公司关于怀孕女职工做产前检查按病假处理,并且按照请假天数计扣工资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回被扣发的工资。如果单位一意孤行,你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或者直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小 保

公司转让老板易主,欠薪谁买单?

小 保:

2012年7月上旬,我所在的某私营文化用品公司因设备更新不足、产品老旧滞销,近几个月来公司订单逐月减少。无奈之下,公司决定暂时停止生产,全体职工放假两个月。9月中旬,当我等30余名职工假后上班才发现,原公司老板吕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了韩某。当我等职工提出公司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一事时,韩某拿出他与吕老板所签订的《文化用品公司转让合同书》回答说:“我与吕老板有明确约定,我受让的只是公司厂房、设备及库存的物资材料,原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一概由原公司负责承担,我不负任何责任。”原公司所欠工资只能找吕老板清算解决。请问:该说法对吗?

陈阿祥

陈阿祥:

篇(9)

小张于2008年11月3日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2月3日的试用期协议一份。试用期协议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7月,公司与工会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集体合同,其中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内容均作了约定。

2010年7月13日,小张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400元。

公司认为,自己已与上级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及专项合同,且在区劳动保障局有备案,故无需再支付小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小张认为,集体合同与自己无关。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者在合同主体、约定内容、生效要件、合同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例如,集体合同的双方是工会和用人单位,内容是劳动者整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约定;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内容是与劳动者个人有关的具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约定。

而最关键的是,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将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已签集体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不用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目前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司法机关亦有不同裁判。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从两种合同的内容、作用,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不能互相替代,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在小张这个案例中,上海的法院就支持了这一观点。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就不应当支持。在重庆,就有法院的判决支持这一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而且还倡导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篇(10)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专门的章节对集体合同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也使得劳动集体合同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工资一直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利益所在。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同一行业的工资标准,利用行业协商的层次高、力度大、范围广的优点,使集体合同的广泛适用有了可供遵循的依据。

一、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地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积极探索,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制约着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

(一)协商主体缺位。现在行业工会的建设才刚刚开始推进,行业雇主组织的发展比行业工会的发展更滞后,因此,县以下经常出现行业工会找不到谈判对手的情况。

(二)协商的代表性不够。行业工会在进行行业工资集体谈判中存在向行业职工公开度不够、代表性不强的问题,有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本行业的职工根本不知道。

(三)行业协商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据不健全。目前如何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还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有关行业的相关劳动标准也不健全,导致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无法深化细化。

二、突出重点领域,积极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一)抓住关键环节,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和进一步细化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成果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讲,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本区域、本行业企业应当开展二次协商,以区域、行业集体协议为基础,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商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进一步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权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在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开展协商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二是企业工会要取得与企业行政相对平等的协商地位。三是企业工会在协商中对职工有高度的代表性。四是形成规范的协商制度。实践证明,一般企业规模越大、管理越规范、职工层次越高,企业管理层以人为本的理念越容易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实效的可能性越大。如:菲利普照明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荷兰菲利普公司在扬州开设的一家子公司,有职工1300人左右,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已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协商;取得了大量积极的成效,比如职工加班时,为加班而花费在路上的时间也计入加班时间;公司劳资关系非常和谐。总之,在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以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为重点,抓住以上重点环节,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人是关键因素,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于谈判取得成效至关重要。截至目前,全国已有集体协商指导员14.9万人。下一步,要加大对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使用和业务培训力度,重点研究加强专职指导员队伍管理、培训的方式方法。要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宣传协商理念,有针对性地将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和策略技巧与案例分析、模拟集体协商、现场观摩等实践操作内容相结合,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沟通协调和协商谈判的能力和水平。要推动更多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走上协商一线,在协商谈判中磨练队伍、提升素质、推动工作。通过不断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工会集体协商工作队伍,培养一批工会自己的集体谈判专家。

(三)依托三方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主导作用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劳资政三方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重点难点问题的重要平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用好三方机制这一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规则。政府要积极推动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在国家层面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而具体地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为工资集协商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目前全国只有6个省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因此还要继续推动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力度,在集体合同条例中专门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规定或制定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位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对推进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目标任务、方法路径提出了具体要求。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目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总体部署,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把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位置,及时制定下发关于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文件,把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局部署中有位置、目标考核中有指标、责任分解中有要求。

3.积极组织推动劳资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工资集体协商社会共识,使劳资双方树立协商理念,为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针对目前有的企业经营者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政府应将企业经营者政治待遇与履行社会责任挂钩,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取得各类政治待遇享受各类政治荣誉的重要评价标准。用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这一载体,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主要评价标准。积极帮助工会解决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协调劳资双方在协商中无法解决的争议,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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