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30 03: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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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管理论文

篇(1)

电子政务是指运用信息及通信网络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形成新的政府管理形态,实现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电子政务系统实质上是政府办公自动化在范围和功能方面的延伸,从内部办公延伸到对外服务,它是面向社会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公文的起草、审核、签署、以及收文办理等,都是在电子政务的操作平台中进行。这些在电子政务系统中运行的公文,是机关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所以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和管理。但由于这些公文是通过电子政务公文处理平台产生的,它的特点决定了其归档和管理的方式并不能简单套用纸质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方法,而应将电子文件的管理功能嵌入电子政务系统之中,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等方式,并采取多种措施,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

传统的文件与档案管理,它们各自具有一套独立的管理流程,两个管理流程执行各自主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标准,并且两个流程之间是通过文件实体的交接而衔接的。而文档一体化管理是按照文件生成与运行规律,采取统一、严密的手段,高效地组织与管理文件。文档一体化管理与传统文件和档案管理相比较,最大的区别是通过对文件和档案管理流程的重组,达到两者在管理上的无缝化和程序上的一体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组织机构因素造成的两者在衔接上的真空地带和减少重复性作业。

1电子文件管理的原则

1.1“前端控制”原则

考虑到电子文件的易改性、易逝性等的特点,如果还是象过去那样,按照文件的生成、积累、鉴定、立卷、归档,分类、著录等顺序按部就班地管理电子文件,那么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就难于保证了,电子文件的流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还会造成部分的重复劳动。因为电子文件在归档之前就有可能已被修改,或者有些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删除;有些在文件形成时已提取了主题词,文件归档之后还要进行标引工作,这无疑是增加了劳动量。因此,必须贯彻“前端控制”的原则,即要求将原来纸质文件管理系统中后期阶段需要控制的手段提到前端,也就是说档案部门对于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的介入要向前延伸,从文件生命周期的“前端”就开始控制文件的归档活动。具体来说,在文件系统设计阶段,档案人员就要参与设计、进行指导;就应该考虑归档与归档后文件管理的需求,将集中管理一份文件的所有相关信息作为一个整体归档。要把归档工作嵌入工作流程,以保证在每一个流程之后,将相关文件实时归档。并且要求用户及时著录和鉴定文件信息,并且把著录、鉴定信息与电子文件之间建立联系,以保证文件归档时,将该电子文件与相关信息一并移交或发送给档案部门。

1.2“全程管理”原则

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即对电子文件从产生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原则具体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对文件流程各阶段的管理和监控为例:设计的系统应对产生于机构内部各部门及其应用系统上的电子文件进行统一的归口登记、分类、鉴定,同时监控和记录针对文件的一切操作,如文件的创立、登记、修改、审核、签署、分发等。而且,对文件进行的技术操作,包括操作平台的转换、存储位置的改变等都应该记录下来。因为这种管理和跟踪记录,对于证明和保证电子文件的行政有效性和法律证据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2电子公文的真实性保障

判断传统文件的真实性,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文件载体的原始性;二是文件形式的原始性,其主要是指具体的文件内容、字体、字迹以及具有法定效用的签署、印章等。只要其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就可以对文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判断传统文件真实性的准则并不适用于电子文件,因为一是电子文件的载体与其信息是可以分离的,载体的不固定性,使得电子文件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的概念;二是电子文件的更改可以不留痕迹,复制起来真假难辨,处理过程又具有隐蔽性。因而判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必须更多地着眼于其内容的真实性,主要是认定文件是否就是当时当人当事形成的,主要关注的是其本质的要素保持不变。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采用法定程序对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管理,并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组成一个贯穿电子文件从生成、运作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通道”,以此来保证数字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一般可采取的措施是:

2.1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一是建立对电子文件操作者的身份识别与访问权限的控制,防止非法侵入。

二是设置操作日志,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内容等。

三是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在国家立法机构正式颁布有关电子签章的法律实施之前,对只有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文件签章。

2.2身份识别技术

身份识别技术主要用于正确识别通信用户或终端的个人身份。最常用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的身份。通行字一般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本人和所使用的计算机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会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系统内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比较验证。如果验明他为合法用户,就可接受他对系统进行访问;如果验证不合法,计算机就会拒绝该用户对系统进行访问。

2.3防写技术

将数字信息文件设置为“只读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只能从计算机上读取信息,而不能对其作任何修改,可以有效地防止用户更改数字信息内容,从而达到保护其真实性的目的。

3电子公文的完整性保障

传统文件的完整性保障主要是通过鉴别文件最初形成的信息内容和载体是否被破坏过,是否保持着作为证据所要求的各要素。而电子文件的显示,却随着使用软件的不同,其外观可能不一样,再加上电子文件的信息与其载体又是可以分离的,因而使得传统文件完整性的判断标准不再适用于电子文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电子文件的完整性一是指电子文件和与之具有有机联系的其他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指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为此,要求电子文件归档时,有关电子文件的支持软件和软件的支持文档、以及有关的元数据都应同时归档。在同一活动中,有时除了形成电子文件之外,还可能形成一些纸质文件,为保持这些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确保同一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信息完整性,应尽可能将这些纸质文件作数字化处理,作为电子文件一并保存。对于在不同应用系统中分散形成的、不同媒体的内容相关的电子文件,如有关同一事件的电子文件一部分在电子邮箱中,一部分在电子表格或相关数据库中,则应收集齐全并保持有机联系。在电子政务系统中按公文处理流程生成的公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件处理单、原文、附件、电子文件的纸质拷贝件等,都应纳入归档的范围。

4电子文件的可读性保障

电子档案来自各个方面,来自各立档单位,往往是在不同的计算机系统上形成的。其内容格式及数据结构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必然导致在利用过程输出时所使用的技术与方法的不同。又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公文形成时所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不久就有可能过时,以致新的软硬件无法读取原先存储的数据,所以为保证数字信息档案长期可存取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4.1采用通用技术

目前,电子公文的形成方式多种多样、很不统一,这将给今后利用工作带来许多的困难。所以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应把属于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转换成通用的文件格式;或将电子文件建立在通用的数据平台上,以消除由于技术不同或技术过时所带来的影响。一般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文档和RTF、TXT为通用文件格式;图像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影像数据以MPEG、AVI为通用文件格式;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文件格式;多媒体音像数据以MPEG、AVI为通用文件格式。

4.2打包保存法

打包保存法就是在保存电子文件的同时,将与电子文件相关的软件及其应用系统一并保存,并与电子文件存储在一起。在使用该电子文件时,可运用与该电子文件存储在一起的这些软件系统进行读取。此法一般是针对那些无法转换为通用文件格式的电子文件,如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过计算机处理的动态影像文件,应注意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4.3拷贝法

拷贝是在原来的技术环境下,适时重写信息数据,防止由于存储载体物化性能变化而引起的信息丢失,这也是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一种基本方法,此法目前已大量地应用于磁盘、光盘、磁带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上,但它不能解决电子文件由于计算机软硬件过时所引起的长期保存问题。

4.4再生性保存法

再生性保存法是指将技术过时的存储在磁性载体或光盘上的电子档案,适时地转移到纸张上或缩微品上的方法。这样利用时就不再使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读取,从而避免了计算机软硬件过时所带来的麻烦,并能很好地保证电子文件长久的可读性。其不足之处是失去数字化信息可远距离传输、检索方便、使用灵活等特点。而且,有些电子档案信息,如声音信息、视频信息、超文本信息、多媒体信息等也无法转移到纸上或缩微品上。

4.5迁移法

迁移法就是将数字信息从一种技术平台转换到另一种技术平台上的复制方法,它是计算机软硬件变化适时改变数字信息格式的一种处理过程。这一过程使得数字信息在将来也可以被读取。迁移也意味着数据信息从一个存储载体转移到另一个存储载体上,以进行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与读取。采用迁移法,通常是将对软件依赖性强的格式迁移到对软件依赖性低的通用格式上。或者将数字信息从品种繁多的格式迁移到易于管理的标准格式中。目前迁移技术被认为是保护数字信息长期存取的必须和恰当的选择。但迁移也不能“一劳永逸”,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升级,还应适时再迁移,从而使数字信息随技术更新而一代一代地向下流存。

以上介绍的几种方法,一般地说,对于使用频率很高、软硬件技术未过时的、仅是存储载体理化性能发生变化的,可采用拷贝法;对于使用频率较高、软硬件技术已快过时的,可采用迁移法;对于使用频率较低、软硬件技术已快过时的、并且确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数字信息可用再生保存法。

5电子文件的安全性保障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这也是确保电子信息档案真实可靠的重要措施。

5.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是由人制作的,其管理和利用都要按人的意愿进行。因此对参加电子文件制作和参与管理的人员必须加强管理,以防不测。必须制定一套人人都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约束涉及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人员的行为。实践证明,良好的安全规范是保证数字信息安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

5.2加强对电子文件制作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在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仅靠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对涉及电子文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或短期培训等途径,提高他们对保证电子文件和档案真实、可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科学管理电子档案的素质,增强他们工作的责任感,并树立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5.3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从形成到电子档案的开发利用,中间要经过很多环节,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电子文件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如电子文件形成之后,要及时收集积累,以防分散状态下发生信息丢失;电子文件归档时,要严格检查相关文件是否收集齐全,否则就会给将来利用带来困难和麻烦;迁移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发生信息丢失。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将对数字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要实现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的科学管理,就必须贯彻“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的原则;为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与安全性,就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篇(2)

2子系统物资管理

2.1采购管理

在电力建设中,采购管理是一种基于供应链的管理模式,是电力企业供应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力建设采购管理系统中,采购部门应对材料采购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并协调好企业与厂商之间的关系;电力项目建设技术部门要根据项目工程的进展和需求,制订适合企业发展的物资供应方案;厂商要定期与电力企业交流和沟通,了解电力企业的物资信息和物资需求,并确定发货时间,从而做到按时发货。此外,还要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完整性。在电力建设物资采购管理中,必须实现信息交流,降低物资成本和库存,并优化库存管理。因此,在采购管理中,厂商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必不可少的。物资采购管理中的物资信息交流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物资信息的交流,还包括企业外部的信息传递。企业应掌握内部物资需求的变化情况、物资价格的变化情况等,以此制订相应的回复单,发送至物资供应商,并实时更新企业内部的物资量变化信息库。在企业外部信息的传递中,企业要为厂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还要考虑信息平台的兼容性,并为厂商提供优良的信息平台,从而为加强交流沟通和提高采购管理系统的稳定性提供技术支持。此外,还要与物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制订长期契约,且明确契约中的条款和规定,从而完善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认证制度,稳定电力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2.2库存管理

电力企业库存管理是物资管理中的主要工作。企业的库存量决定了物资量,由于库存量会不定期变化,因此,在企业库存管理中,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库存管理方法。对于长期给电力企业提供物资的厂商,应按照自身的物资需求在仓库进行长期代储,并在使用物资后定期付款,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一类物资;对于二类物资和三类物资而言,可根据电力企业的实际需求,由单位按照计划送货,以实现企业“零库存”;对于企业中第三产业组织生产的产品,应充分利用其优势,遵循“用多少、提供多少”的原则,直接运送至使用单位,运达后再结算;对于供应正常的电力物资,应应用期货合同运送模式,以减少库存量。

2.3合同管理

要想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就要掌握供货合同的具体内容、电力项目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和物资生产的运输情况,并将了解到的工程材料的生产和运输情况定期传达至业主;采用先进的管理设备,选取专业的管理人员代保管合同管理;物资管理人员要定期获取真实的合同备料,了解生产和运输情况,定期开展设备管理会议,并将物资信息通报给业主;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与厂商取得联系,顺利完成设备的生产和发运,及时统计和整理汇报给业主的相关信息,定期与厂商交流设备的发运情况;根据设备标志选取不同的隔离管理方式,将专业设备和工具隔离存放;加强厂商管理,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降低采购成本。

篇(3)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篇(4)

 

 

 电子政务是指运用信息及通信网络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形成新的政府管理形态,实现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电子政务系统实质上是政府办公自动化在范围和功能方面的延伸,从内部办公延伸到对外服务,它是面向社会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公文的起草、审核、签署、以及收文办理等,都是在电子政务的操作平台中进行。这些在电子政务系统中运行的公文,是机关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所以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和管理。但由于这些公文是通过电子政务公文处理平台产生的,它的特点决定了其归档和管理的方式并不能简单套用纸质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方法,而应将电子文件的管理功能嵌入电子政务系统之中,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等方式,并采取多种措施,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 

传统的文件与档案管理,它们各自具有一套独立的管理流程,两个管理流程执行各自主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标准,并且两个流程之间是通过文件实体的交接而衔接的。而文档一体化管理是按照文件生成与运行规律,采取统一、严密的手段,高效地组织与管理文件。文档一体化管理与传统文件和档案管理相比较,最大的区别是通过对文件和档案管理流程的重组,达到两者在管理上的无缝化和程序上的一体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组织机构因素造成的两者在衔接上的真空地带和减少重复性作业。 

 

1 电子文件管理的原则 

 

1.1 “前端控制”原则 

考虑到电子文件的易改性、易逝性等的特点,如果还是象过去那样,按照文件的生成、积累、鉴定、立卷、归档,分类、著录等顺序按部就班地管理电子文件,那么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就难于保证了,电子文件的流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还会造成部分的重复劳动。因为电子文件在归档之前就有可能已被修改,或者有些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删除;有些在文件形成时已提取了主题词,文件归档之后还要进行标引工作,这无疑是增加了劳动量。因此,必须贯彻“前端控制”的原则,即要求将原来纸质文件管理系统中后期阶段需要控制的手段提到前端,也就是说档案部门对于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的介入要向前延伸,从文件生命周期的“前端”就开始控制文件的归档活动。具体来说,在文件系统设计阶段,档案人员就要参与设计、进行指导;就应该考虑归档与归档后文件管理的需求,将集中管理一份文件的所有相关信息作为一个整体归档。要把归档工作嵌入工作流程,以保证在每一个流程之后,将相关文件实时归档。并且要求用户及时著录和鉴定文件信息,并且把著录、鉴定信息与电子文件之间建立联系,以保证文件归档时,将该电子文件与相关信息一并移交或发送给档案部门。 

1.2 “全程管理”原则 

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即对电子文件从产生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原则具体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对文件流程各阶段的管理和监控为例:设计的系统应对产生于机构内部各部门及其应用系统上的电子文件进行统一的归口登记、分类、鉴定,同时监控和记录针对文件的一切操作,如文件的创立、登记、修改、审核、签署、分发等。而且,对文件进行的技术操作,包括操作平台的转换、存储位置的改变等都应该记录下来。因为这种管理和跟踪记录,对于证明和保证电子文件的行政有效性和法律证据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2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保障 

 

判断传统文件的真实性,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文件载体的原始性;二是文件形式的原始性,其主要是指具体的文件内容、字体、字迹以及具有法定效用的签署、印章等。只要其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就可以对文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判断传统文件真实性的准则并不适用于电子文件,因为一是电子文件的载体与其信息是可以分离的,载体的不固定性,使得电子文件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的概念;二是电子文件的更改可以不留痕迹,复制起来真假难辨,处理过程又具有隐蔽性。因而判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必须更多地着眼于其内容的真实性,主要是认定文件是否就是当时当人当事形成的,主要关注的是其本质的要素保持不变。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采用法定程序对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管理,并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组成一个贯穿电子文件从生成、运作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通道”,以此来保证数字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一般可采取的措施是: 

2.1 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一是建立对电子文件操作者的身份识别与访问权限的控制,防止非法侵入。 

二是设置操作日志,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内容等。 

三是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在国家立法机构正式颁布有关电子签章的法律实施之前,对只有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文件签章。 

2.2 身份识别技术 

身份识别技术主要用于正确识别通信用户或终端的个人身份。最常用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的身份。通行字一般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本人和所使用的计算机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会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系统内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比较验证。如果验明他为合法用户,就可接受他对系统进行访问;如果验证不合法,计算机就会拒绝该用户对系统进行访问。 

2.3 防写技术 

将数字信息文件设置为“只读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只能从计算机上读取信息,而不能对其作任何修改,可以有效地防止用户更改数字信息内容,从而达到保护其真实性的目的。

3 电子公文的完整性保障 

 

传统文件的完整性保障主要是通过鉴别文件最初形成的信息内容和载体是否被破坏过,是否保持着作为证据所要求的各要素。而电子文件的显示,却随着使用软件的不同,其外观可能不一样,再加上电子文件的信息与其载体又是可以分离的,因而使得传统文件完整性的判断标准不再适用于电子文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电子文件的完整性一是指电子文件和与之具有有机联系的其他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指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为此,要求电子文件归档时,有关电子文件的支持软件和软件的支持文档、以及有关的元数据都应同时归档。在同一活动中,有时除了形成电子文件之外,还可能形成一些纸质文件,为保持这些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确保同一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信息完整性,应尽可能将这些纸质文件作数字化处理,作为电子文件一并保存。对于在不同应用系统中分散形成的、不同媒体的内容相关的电子文件,如有关同一事件的电子文件一部分在电子邮箱中,一部分在电子表格或相关数据库中,则应收集齐全并保持有机联系。在电子政务系统中按公文处理流程生成的公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件处理单、原文、附件、电子文件的纸质拷贝件等,都应纳入归档的范围。 

 

4 电子文件的可读性保障 

 

电子档案来自各个方面,来自各立档单位,往往是在不同的计算机系统上形成的。其内容格式及数据结构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必然导致在利用过程输出时所使用的技术与方法的不同。又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公文形成时所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不久就有可能过时,以致新的软硬件无法读取原先存储的数据,所以为保证数字信息档案长期可存取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4.1 采用通用技术 

目前,电子公文的形成方式多种多样、很不统一,这将给今后利用工作带来许多的困难。所以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应把属于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转换成通用的文件格式;或将电子文件建立在通用的数据平台上,以消除由于技术不同或技术过时所带来的影响。一般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文档和rtf、txt为通用文件格式;图像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影像数据以mpeg、avi为通用文件格式;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文件格式;多媒体音像数据以mpeg、avi为通用文件格式。 

4.2 打包保存法 

打包保存法就是在保存电子文件的同时,将与电子文件相关的软件及其应用系统一并保存,并与电子文件存储在一起。在使用该电子文件时,可运用与该电子文件存储在一起的这些软件系统进行读取。此法一般是针对那些无法转换为通用文件格式的电子文件,如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过计算机处理的动态影像文件,应注意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4.3 拷贝法 

拷贝是在原来的技术环境下,适时重写信息数据,防止由于存储载体物化性能变化而引起的信息丢失,这也是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一种基本方法,此法目前已大量地应用于磁盘、光盘、磁带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上,但它不能解决电子文件由于计算机软硬件过时所引起的长期保存问题。 

4.4 再生性保存法 

再生性保存法是指将技术过时的存储在磁性载体或光盘上的电子档案,适时地转移到纸张上或缩微品上的方法。这样利用时就不再使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读取,从而避免了计算机软硬件过时所带来的麻烦,并能很好地保证电子文件长久的可读性。其不足之处是失去数字化信息可远距离传输、检索方便、使用灵活等特点。而且,有些电子档案信息,如声音信息、视频信息、超文本信息、多媒体信息等也无法转移到纸上或缩微品上。 

4.5 迁移法 

迁移法就是将数字信息从一种技术平台转换到另一种技术平台上的复制方法,它是计算机软硬件变化适时改变数字信息格式的一种处理过程。这一过程使得数字信息在将来也可以被读取。迁移也意味着数据信息从一个存储载体转移到另一个存储载体上,以进行数字信息的长期保存与读取。采用迁移法,通常是将对软件依赖性强的格式迁移到对软件依赖性低的通用格式上。或者将数字信息从品种繁多的格式迁移到易于管理的标准格式中。目前迁移技术被认为是保护数字信息长期存取的必须和恰当的选择。但迁移也不能“一劳永逸”,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升级,还应适时再迁移,从而使数字信息随技术更新而一代一代地向下流存。 

以上介绍的几种方法,一般地说,对于使用频率很高、软硬件技术未过时的、仅是存储载体理化性能发生变化的,可采用拷贝法;对于使用频率较高、软硬件技术已快过时的,可采用迁移法;对于使用频率较低、软硬件技术已快过时的、并且确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数字信息可用再生保存法。 

 

5 电子文件的安全性保障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这也是确保电子信息档案真实可靠的重要措施。 

5.1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是由人制作的,其管理和利用都要按人的意愿进行。因此对参加电子文件制作和参与管理的人员必须加强管理,以防不测。必须制定一套人人都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约束涉及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人员的行为。实践证明,良好的安全规范是保证数字信息安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 

5.2 加强对电子文件制作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在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仅靠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对涉及电子文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或短期培训等途径,提高他们对保证电子文件和档案真实、可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科学管理电子档案的素质,增强他们工作的责任感,并树立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5.3 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从形成到电子档案的开发利用,中间要经过很多环节,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电子文件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如电子文件形成之后,要及时收集积累,以防分散状态下发生信息丢失;电子文件归档时,要严格检查相关文件是否收集齐全,否则就会给将来利用带来困难和麻烦;迁移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发生信息丢失。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将对数字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要实现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的科学管理,就必须贯彻“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的原则;为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与安全性,就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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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篇(6)

现有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容量虽然很大,但面对呈几何级数发展的电子文件,总有穷尽的时候。而且应用软件的更新很快,许多早期形成的文件在新的软硬件环境下不能读取,即使同时期的电子文件也有应用软件不兼容的问题。每个文件形成部门为存储档案信息投入大量的精力,保留旧的设备和多种应用软件,显然从人力和物力上都是一种浪费。所以,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要走社会化管理这条路,由专业的档案部门去管理。

电子文件有别于传统的档案文件,它必须通过复杂的编码和解码过程,才能提供利用,与载体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可以复制并存储于不同介质之中,利用者只要获得允许,就可以随时随地调出查阅所需的档案信息。面对全新的电子文件管理形式,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因此,适应现代管理制度和信息社会的发展,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对电子文件实行档案化管理成为一个可供选择的出路。

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

那什么是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呢?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就是在传统档案管理经验和形式基础上,结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针对性的汲取文件中心、虚拟立卷等前沿档案管理理论,对电子档案实行文件级的管理,对本部门、本地区形成的电子文件实行社会化、自动化、网络化管理,从而实现高效、快捷的电子档案信息管理模式,并相应的成立地区性、部门性电子文件中心或电子文件档案馆,本着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原则,发挥档案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优势,相对集中地保存和管理电子文件,为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提供优质、稳定、安全的存储环境和空间,为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快捷的档案信息服务。

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模式应采取先进的技术和理念,以虚拟、开放、灵活的手段来管理电子文件档案。专业档案部门通过网络、计算机、图文扫描、光盘存储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各个单位产生的电子文件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并保管、存储符合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要求的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全宗构成者)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把日常产生的电子文件档案信息,以标准化的格式通过网络传递给档案部门,由档案部门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分别存储在档案部门主服务器相应的存储空间里,在必要时档案信息还可以脱机存储到其它更安全的介质上,并做多个备份,避免自然因素损坏和非法访问。档案部门对电子文件档案信息采取维护电子文件产生原始性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部门为信息存储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功能,并进行用户确认,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因此,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是由电子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电子文件,对电子文件采取社会化、自动化、标准化、网络化管理,它不由文件形成部门或其它非专业部门来管理电子文件,也和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有所区别。

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的区别

首先,电子档案的归档时间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档案可以在文件办理结案后随时归档,或在某一时间周期定时统一归档,由文件形成部门通过网络传送给档案部门,并用电子数码签名封签认证,由档案工作人员接收登记,按事由原则给出档案分类号,设定访问限制级别,以便将来用户查找利用。这样随时归档,一方面可以避免文件漏归,保证归档率和完整率,另一方面也符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快速便捷,还可以避免档案的流失和病毒的破坏。

其次,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由于采用电子编码技术,可以编辑修改而不留痕迹,载体无法固定,某些鉴别文件原始凭证性的关键信息也可以更改,这些都使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性辨别变得复杂而困难。因此,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数字签名、信息认证、身份验证和加密保护,保证文件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错误,以确保档案部门收到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地位。

第三,电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传统档案有差异。电子文件载体易老化变质及信息多媒体、新存贮介质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影响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性。档案部门可以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纸质档案以作备份,但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文件形成部门的配合,档案部门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对文件进行格式转换,以通用、统一的格式存储接收到的电子文件档案,以便将来计算机技术发展后,仍能读取以前存储的档案,保证信息资源方便利用。

篇(7)

一、职能鉴定法形成的四个原因

一档案理论的思想基础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转化

有关鉴定的理论最早见于英国的希拉里·詹金逊于1922年写成的《档案管理手册》。在这部书中,他提出“档案是公共凭证的道德捍卫,档案工作人员的信条是凭证的神圣性不可侵犯。”希拉里·詹金逊认为,文件是行政活动和事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不能有非形成者的人为干预,否则会损害文件的原始凭证性,所以他提出,不应由档案人员鉴定文件,档案人员的职责是保管档案而非制造档案,他提出应由文件的形成者从事减少大量堆积文件的工作,只有行政官员才是选留和销毁文件的唯一人。希拉里之后的许多档案工作者都曾经对他的有关鉴定执行者的观点提出过异议,由于给予行政人员较多的信任和权利,并且不存在某种监督的措施,使得行政人员可能出于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故意销毁或剔除那些对其不利的文件。有关学者认为,这种观点走入极端,会导致行政意志和国家意志塑造档案。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面对激增的机关文件,美国的档案工作者开始积极地寻找管理现代档案的方法,其中T·R·谢伦伯格在《现代档案——原则与方法》1956年中发展了美国当时另几位档案工作者的观点:档案工作的重点已由保管文件转变为挑选适合保管的文件,并提出了档案鉴定的标准。谢伦伯格认为,档案只是档案人员从大量原始文件整体中选出的适于保存的极小部分,鉴定时主要应关注档案从属价值中的情报价值。情报价值反映了研究者的利用需求,因此可以看出这一鉴定观点也就意味着,以历史学家的实际利用需求或预期利用需求,作为档案鉴定的最重要的标准。这种鉴定理论也并未在档案界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这样会使档案馆藏只能满足狭隘的研究需要,无法广泛地反映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严重的问题是,“利用决定论将破坏文件在其形成者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机联系”。

“形成者鉴定论”和“利用决定论”是档案学鉴定理论发展中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中可以看到传统档案鉴定理论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是传统鉴定理论着重于档案价值的鉴定,即主要研究档案有用性的鉴定;其二是传统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主要来源于对档案价值主体的确认。传统档案鉴定理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鉴定标准、鉴定主体和鉴定方法,其中鉴定标准尤为重要,鉴定主体和鉴定方法的确立都围绕着如何最优地执行这项标准而展开,而档案鉴定标准取决于档案价值主体的需求。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观察两种传统的鉴定理论,可以发现,他们所关注的与档案这一客体发生关系的主体并不一样。希拉里·詹金逊强调档案对行政管理的凭证作用,因此他主张由行政官员制订鉴定标准并执行档案的鉴定,而T·R·谢伦伯格强调档案对历史研究者的情报价值,主张档案工作者依据研究者的利用需求来鉴定档案的价值。希拉里和谢伦伯格的鉴定理论的本质区别正在于价值主体的不同。那么这两种价值主体就代表了档案价值发挥的全部的潜在“市场”吗随着档案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回答自然是“不”。

正如T·库克所言:“本世纪档案论述的主题是,根据国家档案概念建立起来的以司法——行政管理为基础的档案工作向建立在更广泛的公共政策和利用基础上的社会——文化档案概念的变革。”他接下来又作了更为深刻和具体的阐述:“从荷兰学者所处的时代到詹金逊、卡萨诺瓦时代,直至美国注重政府文件管理的时代,档案事业在传统上是由一个国家建立,为这个国家服务,作为该国政治结构和机构文件的组成部分。档案理论因此在国家理论、模式和概念中建立了合法地位。现在情况不同了,20世纪末期公众对档案的认识,或至少对用纳税资金建立起来的档案馆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即档案现在是‘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甚至通常由人民管理’。在普通公民看来,档案不仅要涉及政府的职责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而且更多的还应该为他们提供根源感、身份感和集体记忆。”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档案界普遍存在的这种“社会档案”观念是受五、六十年代以来的“后现代主义”的影响,“后现代主义”反对权威、否定中心的个性正是档案理论思想基础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变革的哲学根源。

档案理论基础的变化,全新地确认了档案价值主体——不再是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历史研究人员,而是社会中的全体公民。这种价值主体的改变毫无疑问会深刻地影响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最初是德国的汉斯·布姆斯在60年代末期,开始强调社会应确定自身的价值,档案必须如实地反应这些价值,档案价值不应该取决于詹金逊所说的行政官员,也不应该取决于谢伦伯格所说的历史学家,而是取决于人民大众。他强调,“公众和公众舆论可以使档案鉴定合法化,并且可以为档案鉴定提供基本的准则。”他号召档案工作者通过历史地研究公众舆论来发现档案的这种社会价值,并将这种价值用于文件鉴定。这是一个华丽而充满魅力的口号,但很遗憾,它并不具有指导鉴定活动所应有的可操作性。1991年,布姆斯在经过长期的思考和研究之后,提出“文件的社会价值最好不是直接通过对社会动力和公众舆论的研究确定,而应间接地通过了解那些为实现社会需求和愿望的重要文件形成者的职能来判断。”按照这种新的方法,鉴定的标准从复杂的社会价值、问题或趋势转变为由文件形成者职能显示出的文件来源。

二文件数量的激增

有关职能鉴定的提出,档案学思想基础的变化是重要的,然而不是唯一的。现代管理机构中日益形成的如‘雪崩’一般的文件渐渐使文件和档案工作者招架不住了,我们已经不可能逐件地去鉴定每一份文件、案卷,这样的工作会象一个“黑洞”吞噬文件和档案工作者全部的精力。因此,早在1957年德国的一次档案年会上就有人建议,机构应该依据其职能的重要性而选择保管他们产生的文件,划分文件产生机构职能的级别而非鉴定每一份文件的观点形成了。当时情况下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逃避的方法,因为这被认为是面对大量文件感到无助时的对策。档案工作者想通过决定文件形成者的重要程度,处置掉非重要机构的文件,来减少纸张的数量。不论这种情况是否反映了档案及文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它——文件数量的巨增,确实构成了“职能鉴定理论和方法”产生的又一大驱动力。

三越来越多的文件产生于机构的协作活动中

社会机构的稳定性日益削弱而且特定社会活动中不同机构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和复杂,职能鉴定的观点也适应了这样一种状况。从这一角度提出职能鉴定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海伦·塞穆尔斯,她早期从事大型科技项目文件的处理,这些项目形成的文件分散在政府部门、大学、企业和公司中,在这种情况下,以机构为核心,以单份文件为对象的传统鉴定法带来的是四分五裂和不完善的档案。因此,她设想通过“文献战略”,一种多机构的,以研究为基础的分析,将众多档案馆的鉴定活动结合在一起,使档案文件反映社会的主要论题、问题、活动或职能的方法来妥善解决现代复杂机构的庞大文件的问题。

四电子文件的产生

如果说以上的三方面的原因驱动我们采取一种与传统鉴定理论完全不同的视角的话,那么,它们的功劳确实也只能描述到这种程度,没有电子文件的出现和对其鉴定活动的研究,“职能鉴定”方法可能只是在一种观念层次上“徘徊”,电子文件使我们把问题看得更清楚,同时电子技术也赋予“职能鉴定”以更强的可实现性。

电子文件的性质和数量对鉴定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文件的数量是如此的庞大,比尔曼和海兹乔姆都认为,审视100%的文件,只为了挑选其中不足3%的文件保存下来,效率不高。

2电子文件产生分散,一个庞大机构内部将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而且由于业务活动彼此之间协作的频繁,一份电子文件很可能是由不同系统之中的数据瞬间联结而成的,这样,不从更宏观、更抽象的角度把握这些系统中产生的文件,而进入每个系统中对具体的文件执行“内容审查”式的鉴定方法是不可行的。

3电子文件大多呈虚拟状态,而且很多文件可能时刻与一个动态的数据库相连,这种情况下,仍采用传统的逐件鉴定的方法就会象一只永远在追赶自己尾巴的猫。

4也就是最重要的原因,电子文件的鉴定要求在文件产生之初就完成,我们面临的更为严峻的问题可能不是害怕被巨量的文件淹没,而是意识到可能根本不会有文件被送来鉴定。现有的许多系统都具有动态删除和更新数据的功能,另外,对于许多通过瞬间逻辑联结形成的虚拟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瞬间即逝的,如果不在系统设计之中就嵌入档案管理的要求,不把鉴定的标准作为系统程序的一部分先行输入计算机之中,那么电子文件即使曾经存在过,也终会流失。电子文件管理研究的专家普遍认为:“档案保管系统设计阶段提供了保证鉴定决策最有效实施的最佳机会”。

篇(8)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面临着电子文件的共同挑战,建立在信息技术应用平台上的电子文件管理理念、方法、技术、模式等更具趋同性。因此,聚焦电子文件管理前沿,借鉴国际同行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的进程。

国际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已经达到相当的广度和深度,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和相关机构的代表性研究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页表所示。

这些电子文件项目研究周期长、涉及问题多、参与机构广,形成的研究报告、相关标准、工作手册往往多达数十页乃至百余页,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电子文件的管理思想与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与技术、管理标准及其应用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项目包括:国际档案理事会出版的《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手册》、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的电子文件档案馆项目(ERA)、澳大利亚的电子文件管理战略及元数据标准(VERS)、欧盟的电子文件管理通用需求(MoReq)、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的电子信息系统中文件真实性的永久保护国际研究项目(InterPARES)以及ISO关于文件管理的相关标准等。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热点及其给我们的启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文件管理的顶层设计——国家战略的提出

西方发达国家在多年电子文件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不约而同地提出了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问题,认为战略研究是解决电子文件管理问题的前提条件。国际档案理事会2005年出版的《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手册》中明确提出要“从战略角度影响电子文件管理实践”;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于2006年提出了“加拿大数字信息战略”;2005年美国的ERA项目负责人在向国家数字战略咨询部汇报时,指出该项目正是基于“要为联邦机构的电子文件管理提供政策、战略、指导和工具”;澳大利亚、英国、丹麦等国家也先后将电子文件管理作为信息时代政府治理与政府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之中,并开展了电子文件管理战略研究项目。由此可见,国际电子文件管理研究发生了战略转型,开始由机构层面向国家层面转变。以顶层设计带动整体规划,以国家战略带动全面发展,将是今后电子文件管理的趋势。

2006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的冯惠玲教授在“2006中国信息资源管理论坛”上首次提出“全面制定和实施我国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标志着我国的电子文件管理走上了顶层设计、全面规划和集中控制的轨道。2006年9月,国信办推广应用组副组长赵小凡在谈到未来15年国家信息化战略时说:“十一五是一个信息化发展的转折点,我们国家的信息化已经从战术转为战略。”可见“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的提出与我国信息化战略转型也是完全一致的。实施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就是从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和集中管理,从方针政策、体制、管理制度体系、项目保障措施等各个层次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战略的基本框架,从根本上提高国家对电子文件信息资源的实际控制力和对电子文件管理的调控能力,从而确保这部分国家信息资源的现实安全和长久真实。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的提出使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与国际接轨,对于避免现行分散管理状态下潜在的风险,从根本上控制各机构(地区)电子文件管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大幅提高研发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电子文件管理理念——集成管理

多年来,在国际电子文件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探索过程中,档案界与各方面专家在电子文件的管理理念上已达成了共识:信息时代电子文件的最优化管理就是集成管理。在ISO档案文件管理分技术委员会(ISO/TC46/SC11)2006年5月召开的第十六次年会中,来自15个国家的40多位代表在研究文件管理标准(ISO15489)的修订草案时,特别提及了文件管理要贯穿文件整个生命周期、嵌入机构职能及业务流程之中的集成管理思想。在欧美文档管理软件市场上,一种融合电子文档管理、内容管理、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集成的文档管理解决方案崭露头角,势不可挡。可见“集成管理”逐渐成为电子文件管理的最新理念。

“集成管理”是一种将电子文件管理集成于电子文件生命连续体之中的全程管理。它要求利用文件连续体模式设计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采用“从文件形成(包括形成前,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到文件作为档案保存和利用的管理全过程中连贯一致的管理方式”,实现一种比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更高的一体化。这种理念在国际电子文件研究项目中已不断得到肯定,正如InterPARES项目的主持人露西娅娜·杜兰蒂教授所言:“随着InterPARES研究的深入,将继续证明这样一种观点:不采取全程管理的眼光,就不可能保管电子文件”。①这种始于电子文件形成源头的全程管理理念,要求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进行前端控制。它要求文档管理人员了解和熟悉机构的主要职能及业务工作流程,对流程中各个节点产生的电子文件的情况有预期把握,能从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等角度干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设计,从而成为“文件保管政策的制定者、标准的制定者、文件保管系统和执行政策的设计者”②。同时,集成化管理还强调了资源的整合,它要求在电子文件管理全过程中,综合应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手段和工具,将各方资源和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效用共享,最大限度地放大系统功能,提高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整体功效。“集成管理”已成为国际电子文件最优化管理的理念,也将是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的必然选择。

三、电子文件保管模式——集中管理

针对电子文件的保管模式,国际上曾存在着“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模式之争。在近几年的电子文件管理项目研究中,各国的认识逐步趋于一致,集中管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

集中式保管模式是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提出的方案,这一方案的代表人物是InterPARES项目的负责人露西娅娜·杜兰蒂以及美国的戴维·比尔曼。他们认为电子文件的保管与纸质文件相似,也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文件生成机构使用文件,并通过一些方法来保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二是文件生成者将失去现行价值的文件移交档案馆,由档案馆集中整理、编目和长期保管。

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等国家原则上赞成这种方案,并已付诸实施。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电子文件档案馆项目(ERA)。这项由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NARA)组织的、经过6年前期基础研究、耗资3亿美元、并将进行为期6年的系统研发的大型项目,旨在“建立一个未来的档案馆”,以“保存联邦政府任何部门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电子文件并提供利用”③,还将对各州政府电子文件的管理产生全面的示范效应。此外,英国国家档案馆以电子文件从形成机构生成到通过网络接收进馆的全程无缝管理为目标,牵头制定了《基于互联网的无缝连接数字档案在线服务计划》,以促进全国范围电子文件信息的共建共享。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丹麦、新加坡等国家档案馆也都已开始接收或决定接收政府部门产生的电子文件。可见,以国家档案馆为中心形成电子文件管理和服务网络的集中保管模式,已成为电子文件管理的主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档案馆作为集中永久保管政府文件的专门机构,在电子文件管理链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方面发挥着核心和枢纽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我国集中制管理的优势,注重国家级档案馆在电子文件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实现国家电子文件信息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利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四、保证电子文件证据价值的关键——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

电子文件的管理势必采用以软件为中心的系统管理方法,软件功能是否科学、完善,直接关系到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用性。近年来的电子文件管理研究项目显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将成为保证电子文件证据价值的关键。为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大力推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标准。

2006年4月15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的《信息和文献——描述文件管理需求标准指南》(ISO22310:2005),是应用于开发文件管理需求的任何机构组织的最高层次标准,以满足一致性和互操作性需求。此外,最具典型意义的是欧盟于2001年5月推出的《电子文件管理通用需求》(MoReq,将于2007年推出新版),详细规定了电子文件管理的需求及管理元数据,具有鲜明的通用性、开放性和丰富性,被称作第一部ED/RMS(电子文档/文件管理系统)需求报告。之后,“国际信息和影像管理联合会”(AIIM)在2002年5月启动了“电子文档、电子文件一体化管理系统功能需求”项目,更加全面而透彻地分析了集成系统的功能需求;美国于2002年出台了适用于国防系统或政府机构的《电子文件管理应用软件设计评价需求报告》(DOD5015.2-STD,2007年正在修订);英国颁布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需求》;澳大利亚也于2006年2月了《电子文件管理软件功能规范指南》……这些管理系统功能需求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

制定并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规范,是解决电子文件证据作用的关键所在,也是确保各类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性能和质量的有效举措。为避免低水平重复研发现象,我国也应当尽快出台我国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需求规范,尤其是适用于国家机关的系统功能通用需求规范,并通过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质量认证、推介示范产品等措施推动实施,为电子文件管理软件供应商制定规则,为机关文件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提供标准,从而保证文件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真实性。

五、电子文件管理走向——国际化与标准化

分析电子文件管理几十年来的研究之路,可以发现早期研究项目主要是某一类机构从自身需求出发研究电子文件管理的相关问题,得出的结论或解决之道往往也因研究主体的局限性而不具有普遍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开始寻求电子文件管理研究的共同框架、统一标准和理论依托,使电子文件管理不断地走向国际化与标准化。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档案/文件管理分技术委员会(ISOTC46/SC11)的标准化工作,它反映出国际社会在文件管理领域取得的共识,其关于文件管理的系列标准有助于明确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为各国各领域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提供了基础和框架。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正是基于《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IS015489)和《开放档案信息系统参考模型(OAIS)》(ISO14721)而形成的。同时,这些国家的电子文件管理项目都以文件连续体理论、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等为支撑,并尽可能多地借鉴国际经验,吸纳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如InterPARES、MoReq等项目报告,从而使其电子文件管理研究拥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托。

立足于国际标准和基础研究成果的电子文件管理,通过共同框架、统一标准实现文件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于实现基于信息共享的公众信息服务有重要意义。美国制定的适用于电子文件的《政府信息资源定位服务系统》(GILS)框架与标准、澳大利亚基于国际元数据标准DublinCore制定的《澳大利亚政府资源定位服务》(AGLS)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文件与档案信息管理的国际标准也为电子文件管理的质量检验与国际认可提供了最优化评估的准则,是机构电子文件管理是否采用国际先进经验、管理是否高效、服务是否满意的重要标志。

六、电子文件管理问题的解决之道——联合协作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电子文件管理问题不是档案管理人员、文件工作人员需要独自面对的问题,也绝不是某一国家、某一专业领域的人员所能独立解决的问题。联合协作才是电子文件管理问题的解决之道。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专家学者都在为解决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并致力于形成通用的文件与档案管理国际规范。ISO信息与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ISO/TC46)与ISO的其他技术委员会(如TC42、TC10、TC171、TC176等)及国际研究机构(如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图联、国际文件管理基金会、世界银行档案馆等)都有紧密的联系,以协调相关标准、采纳相关成果。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NARA)也在不断加强与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的合作,其ERA项目的合作伙伴达20个之多。在欧洲,负责起草MoReq需求报告的康维尔管理咨询公司是一个专门提供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的公司,它的介入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档案专业的封闭性,使得报告能够用一种更开放、更客观、与相关技术集成、更容易被市场接纳的方式诠释电子文件管理的需求。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文件管理、档案管理成为信息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作为知识管理有机组成的各类信息资源管理在管理理念、管理目标、管理功能、管理过程、管理方法及管理技术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一切使档案工作者与相关各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成为可能,也成为必然。这种联合协作不仅意味着其他机构会优先向我们提供研究技术和成果,还意味着我们反过来也能够影响那些机构的研究进度和发展规划,从而建立起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电子文件管理研究的进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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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商务模式是网络中讨论最多而最不容易理解的方面。不过,它却是几乎所有的网络公司新秀在争取风险资金时,风险投资公司考察的核心内容之一”。网络的迅速传播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务模式很容易被模仿,对于竞争激烈的电子商务来说,如何坚持商务模式的创新是成功的一个关键前提。同时,信息不仅可以为其他行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甚至还能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商务模式的创新是打造出色的电子信息服务的关键所在。

在现有的研究理论中,学者就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及商务模式的定义及分类已做了较充分的研究,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理论模型却研究甚少,或者模型维度建立的标准不明确、实际应用效果不佳。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电子信息服务的商务模式进行分类和创新,力求实现对网站的现实指导意义。

2.文献回顾

2.1基本概念

电子信息服务,即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等电子信息技术为主要处理手段的信息服务。商务模式(businessmodel,也译作商业模式)应该能体现企业内部资源结构和外部竞争表现形式,即把企业的内外要素看作一个整体,协调和创新的整体组合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关键。

2.2电子商务模式分类研究

要想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本质上的研究,就要先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因为商务模式分类框架可以为创新提供一个方向或思路。现阶段主要有如下几个对电子商务模式分类方法的理论。基于交易双方的分类——最常用的分类方法,基于控制方的分类方法(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1999),基于价值链的分类(PaulTimmers,1998和李建忠,2007),基于Internet商务功用(CrystalDreisbach和StaffWriter,2000),基于新旧模式差异的分类(PaulBambury,1998),混合分类(“77种网络经济创新模式”,2000,MichaelRappa,1999和吕本富、张鹏,2000),基于组成要素的分类(徐迪、翁君奕,2004)。现对以上六种方法进行比较(表1):

从对比可以看出现阶段对商务模式分类的研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划分标准不一致,尽管详细但导致交叉或覆盖不完全;(2)分类过于简单,对于模式的创新指导来说没有实际价值;(3)标准和概念抽象,难以用于实际操作。所以我们仍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3.电子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矩阵的构建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将价值链的思想和PaulTimmers的分类思想结合可以组成更好的商务模式分类综合指标。

3.1理论基础

价值链,即“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它包括基本活动(进货后勤、生产作业、出货后勤、营销、销售和客户服务)和辅助活动(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和企业基础结构活动)。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价值链环节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性进行修正。

PaulTimmers提出的分类体系是基于价值链的整合,同时也考虑到了商务模式创新程度的高低和功能整合能力的多寡。他以价值链为矩阵(见图)的一个维度,;而另一个维度,即“创新程度”,是对企业服务内容新颖性的评价,是一个企业和其他对手竞争的焦点,可以看作企业“外部联系”的反映,从而可以和价值链从内外部结合起来。

然而,对于PaulTimmers设立的两个维度,Timmers并未给出具体标准。这样抽象的标准使一个企业难以用此矩阵去定位自己的商务模式,更难以去挖掘新的模式。因此,本文结合价值链和Timmers的思想,尝试运用更加具体的分析手段去定位和发掘电子商务模式。

3.2电子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矩阵的构建

我们选取了国内外二十个有代表性的电子信息服务网站进行研究。国内的8个网站是从2008年“中国100个电子商务网站”中选取的,而8848作为一个失败的案例选取进来,组成10个国内的网站;国外的10个网站,3个从荆林波的《电子信息服务模式》一书中选取,3个从PaulTimmers的《六大电子商务战略》中选取,还从GOOGLE上搜选了4个小网站。本文把电子信息服务按交易主体分为C2C、B2C、B2B三大类,因为这三大类各自的特点比较明显,利于分析和比较。

3.2.1矩阵维度的确立

1.价值链的集中程度

Timmers的思想是以功能的整合范围来确定其中一个维度,包括从单一功能商务模式到完全整合的商务模式,但没有说清如何从功能到价值链的演变。而且“功能”的加入反而让定义更加复杂。因此,本文只把把价值链的集中程度作为第一维度。本文将电子信息服务的价值链基本活动分成生产、信息、交易、支付、物流、服务六个环节,代替传统行业的价值链。六个环节的定义如下:

现在我们将筛选出的二十个电子信息服务网站的价值链集中程度总结如下(√表示涉及该价值链环节):

2.内容的创新程度

根据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对其信息服务网站的发展历程,我们把Timmers的创新标准具体化,将创新程度由低到高分成了七个阶段:模仿、网站设计、普通服务升级、产品市场拓展、个性化服务、虚拟社区和全面创新。尽管虚拟社区近几年来发展迅速,较为普遍,但它仍是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重要趋势,我们将它和全面创新归为高度创新。各个阶段的定义如下:

我们采用时间顺序来判断创新程度的高低,有以下几点依据:

(1)电子商务模式也是随时间发展变化的;(2)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竞争激烈化的加深,使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在竞争中衍生出新的、更高水平的创新模式;(3)此创新过程,既是单个网站的发展,也是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商务模式的发展。从实践中发现,尽管个别网站的创新顺序和我们从理论上整理的顺序相悖(如“一大把”,虚拟社区为第一步),但是此创新程度排序从总体上能够表示出电子信息服务网站的创新阶段和创新程度高低的趋势。

3.2.2创新商务模式矩阵的构建

根据前文的分析和思考,本文把“价值链集中程度”和“内容创新程度”两个维度结合起来,构建出新的商务模式分类矩阵。各网站的商务模式标准选取如下:(1)价值链集中程度以当前的情况为准;2)对于内容创新程度来说,虚拟社区和全面创新为高度创新,只要该电子信息服务网站涉及此类创新,不论是第几步都看作其创新程度;而非高度创新的内容,以主导的创新模式,或出现次数最多的模式为准;若没有主导的创新模式,则以最新出现的模式为准。

以此为标准,我们把之前分析的二十个网站在矩阵上列出,标出其访问量。因为访问量可以体现该网站的受欢迎程度,进而从一定程度上反应其运行情况的成功与否(见图2)。可以看到,整个矩阵共有6×7=42种模式组合,这就是以“价值链集中程度”和“内容创新程度”两个维度对商务模式的新分类。我们叫这个矩阵为“创新商务模式矩阵”,因为它不仅是对商务模式的一个分类,它还能指导商务模式的创新。

4.电子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的特点

通过矩阵可以看出:

(1)C2C网站的商务模式差别不大,都涵盖了信息、交易、支付、服务四个环节,并且创新程度都很高;

(2)B2B网站,价值链集中程度有高低两种趋势:能提供有形商品的网站(如Marketresearch和艾瑞咨询可以提供研究报告等有形商品)覆盖了价值链的全部环节;但是只提供信息的网站只覆盖信息和服务两个价值链环节;

(3)B2C网站中,价值链集中程度和内容创新程度商务模式差别很大;

(4)从整体上看,当今电子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的发展有三个趋势:一是价值链集中程度越来越高,如Yahoo!,艾瑞咨询;二是越来越注重价值链的专业化,如Alibaba、环球资源网;三是创新程度越来越高。

5.结论

本文在MichaelPorter和PaulTimmers的理论之上,创建了创新商务模式矩阵:(1)此矩阵给出了进行商务模式分析和创新的空间和一般思路。可以看到,在42种商务模式组合中,有很多是空白的,这代表了创新的可能;(2)本矩阵的维度标准都是按照电子信息服务网站的商务模式来选取的,其他电子商务网站的商务模式创新也可以仿照此矩阵进行,但是需要调整。

在这个方向上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1)分别将C2C,B2C,B2B三类网站各自的创新特点和问题进行研究。我们由矩阵可以看出三类网站之间有很多不同点,而内部又有很多共同点。分类研究能够使商务模式创新的方向和方式更准确和明朗;

(2)矩阵的维度细分需要进一步的检验和改进,并随商务模式的发展而变化,使之具有实际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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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迪,翁君奕,介观商务模式:管理领域的“纳米\"研究,中国经济问题,2004,(1).

篇(10)

起到防伪造、防篡改作用人们通常认为通过电子签名就可以有效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但是电子签名也有它的不足之处——有效期短,有效期过后电子签名可以被伪造,也可以被篡改。由于数字证书存在有效期,且用户可以随时吊销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失效后,由于用于签名的私钥由签署人掌握及签名时间可随意修改,采用单纯的电子签名方式不能起到抗抵赖作用。而时间戳采用的是可信第三方签名的方式,不是数据文件生成者自行签名的方式,运用时间戳能够通过有效的第三方所出示的时间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加盖时间戳的电子档案通过对时间戳的验证,一方面能可靠地证明电子档案在盖戳时间之前已经形成,另一方面能可靠地证明在盖戳时间之后档案数据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真正达到电子档案防伪造、防篡改的目的。

2应用时间戳的过程符合电子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的要求

由于时间戳的产生并不需要将电子文件本身提交给时间戳服务机构,因而电子文件本身可不通过网络传递,在网络上传递的仅为根据HASH算法生成的消息摘要,而HASH算法的单向性保证了没有任何人能够根据消息摘要倒推出电子文件本身,从而电子文件本身的保密性得到了保障。这个特点非常适合电子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的工作需要。通常,时间戳服务机构DTS是通过互联网络提供服务的。无论是可以在互联网络上生成、存储、传输的非密电子档案,还是不允许在互联网络上生成、存储、传输的电子档案,只要将消息摘要计算过程和盖戳过程进行适当分离——在所在计算机或局域网络上对该电子档案数据文件事先进行消息摘要计算——然后通过互联网络将消息摘要提交给时间戳服务机构DTS,DTS对消息摘要和接收时间进行数字签名生成时间戳返回,证明在特定时间已经接收到该消息摘要,由于从消息摘要到数据原文的不可逆性,用户只要将返回的时间戳和档案原文一起妥善保管,即可证明档案原文在特定时间已经存在。盖戳过程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档案原文始终是不上互联网的,所以符合电子档案管理的数据保密要求。

二在电子档案管理中应用时间戳的几点建议

浙江省档案馆从2014年开始,在省直单位电子档案的归档、移交接收等管理工作中,开展了电子档案数据加盖时间戳的试点,根据实践经验,笔者总结出有关时间戳应用的以下几点建议:

1所依赖的时间戳服务应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单从技术而言,时间戳服务可以有自建和外购两种选择,但是时间戳的可信度至关重要。如果采取自建的方式,必须采取相应机制与措施(比如采用时间戳链接等改进方法)来提高时间戳的可信度,排除或降低由于计算机主板电池电量短缺、桌面时间任意设置等因素,致使对外提供的时间证明服务不可靠的可能。如果采取外购服务的方式,则应尽可能选择由可信度高的专门机构来给电子档案盖戳。影响时间戳可信度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有:防伪性、时间戳的永久性、可审核性、独立性、间隔、精确度等。选择服务机构时要充分考虑服务机构在这些方面的能力与水准。例如,浙江省档案馆选择的是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建设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这是一家我国权威第三方公共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该中心由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和系统接入,由我国唯一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从而保障时间的权威和准确。

2加盖时间戳的过程和电子档案管理的业务流程

应紧密结合电子档案上加盖时间戳需在什么时候操作,由谁来操作是时间戳应用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大家有不同的观点。关于何时加戳,有的认为在电子档案形成、归档、移交、接收、入库、鉴定、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应该分别加盖时间戳,也有的认为只要在移交、接收前后对电子档案加盖时间戳。关于由谁来操作,有的认为必须由电子档案形成部门加盖,有的认为必须由立档单位档案员加盖,也有的认为必须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加盖。笔者认为,根据时间戳的原理,开放档案信息系统参考模型(OAIS),以及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加盖时间戳的过程应和电子档案的流转过程相结合,即当电子档案从一个单位流转到另一个单位时,应当盖戳,而若是同一个单位内部的管理环节就不必盖戳;盖戳操作具体由谁完成不作限制,但是必须得到与该次流转相关双方的认可。例如,电子档案由档案移交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意味着电子档案保管职责主体从立档单位档案室变成了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在档案馆接收之前由立档单位或国家档案馆盖上时间戳并经双方确认;又如,档案部门向利用者脱机提供经过内容与元数据补充(如赋档号、鉴定等)或过滤(如去除草稿、文件处理单等)的电子档案时,为证明档案数据的来源与真实性,也可在提供脱机利用之前加盖时间戳。

3应根据管理需要选取加盖时间戳的粒度和处理保存方式

加盖时间戳的粒度是指需要加盖一个时间戳的电子档案数据的数量与层次。以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的一个批次为例,可以对全部数据整体打包加盖一个时间戳,这样加盖时间戳的粒度就是整个批次数据包;可以将全部数据按照光盘载体容量划分成若干个数据单元分别打包,每个数据包加盖一个时间戳,这样加盖时间戳的粒度就是存储载体数据包;可以对批次中电子档案按每一件进行打包,对每件的数据包分别加盖一个时间戳,这样加盖时间戳的粒度就是档案件数据包;也可以对批次中每件电子档案的每一个文件(如正文、修改稿、文件处理单、附件、元数据文件等)分别加盖时间戳,这样加盖时间戳的粒度就是单个档案数据文件。由于时间戳服务机构加盖时间戳通常是有偿服务,同时又要考虑档案的整体性、相关性以及日后管理操作的便利性,笔者建议加盖时间戳的粒度以档案件数据包为宜。因为进馆以后电子档案管理还要面临整理、入库、鉴定、销毁等后续环节,这些操作大都以档案件为操作对象。对时间戳服务机构返回的时间戳的处理和保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将时间戳的字符序列以独立计算机文件的形式保存,为便于匹配和管理,这个文件可以与电子档案的数据包文件名相同,扩展名一般是“.tsa”,后续管理中需要始终将电子档案数据包文件和时间戳文件一并存放与管理;二是将时间戳嵌入到某些支持时间戳格式的电子档案数据包文件中,例如可先将一份电子档案的文件处理单、元数据等内容以PDF文档附件的方式打包进电子档案PDF数据包,然后对该PDF数据包加盖时间戳,并将返回的时间戳也嵌入进该PDF文件中一并保存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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