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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为完善六个体系
(一)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creditstandard)是指当采取赊销手段销货的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dso和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从aa到ccc等级间的每一级别可以用+或-号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如aaa级的含义就是信用极好,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信用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对客户信用申请的批准与否,是企业制订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
(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征信是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企业征信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日益深远。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将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保障体系,及时揭示和预警信用风险,才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企业信用信息传播体系
互联网是目前最好的传播平台。其优势是传播快、信息可留存、可及时更新以及查阅检索方便等。其次有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从企业信用体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来看,应该及早着手建立全区联网甚至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状况咨询系统,以方便广大用户对于信用信息的消费需求。
(四)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层级结构。应该成立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企业信用自身、企业信用服务体系、企业信用网络平台建设等。同时由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信用信息采集鉴别和传播机制,实现企业信息的标准化生产、标准化传播和全方位供给。大型企业内部必须设立信用管理岗位,以协调本企业信用管理事务。
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
(一)全市小企业概况。我市现有小企业__户,[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从业人数约为__万人。规模在__万元以下的企业有__户,占小企业总数的__%;非公有制占主体,股份合作企业__户,私营企业__户;集中于第三产业,有3003户,占小企业总户数的62.6。小企业已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无论是对税收、地方经济发展还是劳动就业都产生了积极重要作用。然而,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资金制约由来已久,资金的外向依赖程度很大。调查发现,无论是成长期还是成熟期企业,参与其运营周转的外来资金约占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目前全市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有两条:一是包括企业内部集资在内的社会民间融资;二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其中贷款约占融资成份80%以上。
(二)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安徽银监局《安徽省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办法》)下发后,全市各农村信用联社贯彻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截至20__年9月,全市农村信用社发放小企业贷款1069户、9887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7户、16164万元。贷款既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各信用社的效益。
(三)小企业贷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满足率低。据调查,至少有30%的企业因达不到准入条件而难以获得信用社的支持,而得到支持的企业并非完全能足额得到满足,受种种因素制约,资金满足率平均在60—70%。二是品种单一。《意见》明确了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而我辖农村信用社对小企业的扶持主要体现在贷款上,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几乎停滞,至于贸易融资、保理等其他业务则从未涉及。而目前所发放的贷款中主要以担保贷款为主,兼之有少量的金额较低的信用贷款。三是各县区信用联社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不均衡,个别联社小企业贷款工作重在面上,开展的深度不够。
二、制约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的成因分析
(一)客观因素。小企业管理粗放,财务不规范,经营规模小,竞争力弱,难以达到银行规定的准入门槛。我市小企业多在乡镇偏远农村地区,资产评估值低,有些企业土地、房产证照不全,因受区位劣势和资产质量、资产交易等条件的制约,不仅不能及时变现,也无法按照有关金融规章的要求实行抵押登记,难以满足信用社担保条件。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比较落后,金融服务功能与服务品种不尽完备,制约了信贷业务扩张能力。
(二)主观因素。农村信用社一些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主观上认为小企业贷款风险大,收益小,金额低,笔数多,管理难度大,投放大中型企业易管理、收效明显,有追捧大企业思想情结,对开展小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另外,在信贷新产品开发上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认为新产品开发耗时费力,不出风险便罢,一旦形成风险,责任难免。
(三)历史因素。我市的数千户小企业(其中不少已关停倒闭)原有贷款合计金额大、质量低。统计数字表明,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小企业存量贷款中不良率高达42.3。曾经有过发放乡镇企业贷款的沉痛教训,且沉淀的贷款至今仍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沉重负担,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投放业务的开展。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素质与开展小企业贷款的要求不相匹配。
(四)社会因素。一是无论工商、税务、统计部门还是金融部门,都不能掌握某个企业资信及经营等全面情况,难以对其作出综合性的信用评价。二是担保机构数量少,资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担保业务期限短(一般在1年以内),风险防范方式比较落后,在提供担保的同时,又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全市仅有五家政府出资的担保中介,市以及四县各有一家,且和县担保公司运营出现问题,业务停滞已近两年。三是小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规费缴纳方面负担重,企业要获得100万元信贷支持,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约在1万元左右,且登记期限一般也是一年,对于长期周转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来说,财务负担较重。此外,在贷款呆帐核销方面,税务部门的审核缺乏灵活性,贷款呆账核销比较困难。四是乡镇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不够,在业已沉淀的不良贷款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为90年代前后期基层政府干预形成,直至如今,协助清偿力度不够。五是目前仍有部分小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债务,农信社胜诉案件执行难,社会信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机制因素。一是单户贷款比例控制制约了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按现行监管规章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发放单户贷款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0%。一些当初由农信社扶持起来的企业做大做强后,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得不到联社加大支持的情况下,便转向其他商业银行寻求解决。二是现行的考核机制影响了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目前各联社的考核机制中多强调信贷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缺乏正向激励机制和免责条款,影响了对小企业的信贷营销。三是现行利率水平的影响。目前,辖内农村信用社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在与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小企业客户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
三、对策建议
(一)立足“六项机制”,找准推行小企业贷款的切入点。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改进信用评级、授信办法,制定符合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采取一些非财务指标如小企业的纳税情况、
烟台汽车制造厂是一个拥有2600名职工、3.2亿元资产的中型企业,主要生产轻型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1993年以来,该厂产品销售收入虽然逐年增加,但经济效益却大幅下滑,生产经营日趋困难。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感到原有经验式的管理模式、落后的管理手段和不透明的信息反馈机制已非常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管理创新。
一是成本的核算与控制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由于汽车产品结构复杂、零部件繁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往靠会计人员手工劳动,连续几天几夜工作也只能算出大概的综合成本,难以及时准确地制定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价格。企业曾多次出现新产品投产后,才发现新产品的设计成本过高,价格无法为市场接受而被迫停产的情况。
二是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控制。该厂销售环节占用的资金余额上亿元,大多以发出商品的形态存放在全国各地的430多个经销商处,企业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各销售点上的存货变动情况,账物不符、账账不符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坏账风险难以防范。1995年该厂曾组织十多名会计人员历时一年,与各经销商核对发出商品和应收账款,发现企业本身的账簿记录差错1100多笔,仅发出商品的潜亏损失即达数百万元之多。在储备资金的管理中,传统的手工操作只能提供库存材料、备件的账面价值总量,但具体材料、备件的存放时间、库存数量却不掌握,致使存货超储、积压、损坏等情况非常严重。企业盘点时曾发现仓库中的三角带可满足企业10余年的生产需要。
三是薄弱的基础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强化。从企业内部看,基础数据缺乏,材料消耗定额、工时消耗定额不准,谈不上实施精细生产,挖潜降耗,也无法对生产车间、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实施科学的考核。特别是财务信息滞后于物流信息和市场变化信息,再加上数据常常失真,决策者难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和内部各种资源的配置情况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四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迫切需要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硬化。过去规章制度只是挂在墙上,写在本中,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有章不循、有章难循的弊端难以克服,道德风险无法控制,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难以硬化。
二、如何运用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企业管理进行深化、细化
1996年以来,该厂针对采购、仓储、生产、销售等环节信息不明、账目不清等突出问题,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重点,联合山东浪潮国强软件公司,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后投资两百余万元开发了烟台汽车制造厂现代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基于一台主服务器,在各个车间、仓库及生产、供应、销售、财务等各有关处室设立了46个工作站,将各子系统通过财务管理子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做到了信息集成、过程集成、功能集成,实现了财务系统与销售、供应、生产等系统的数据共享,为企业提高财务资金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财务管理子系统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平台,变多级核算为一级核算,一张原始凭证(销货发票、购货发票、入库单、领料单等)一次录入,仓库、车间、厂部的业务核算、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凭证的制作、打印、各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全部由计算机一次自动完成,可以灵活地查询、统计和打印账表。
销售管理子系统与金税系统连接,利用金税系统录入和打印销售发票后,自动转入销售管理子系统,自动编制销售凭证,自动登记财务的产品销售、发出商品、应收账款、应交税金等账簿。同时可进行账龄分析和坏账估计,实现了销售业务管理与核算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77-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20
征信机构主要从事为征信数据交易、征信数据库服务、各类资信调查报告和软件类征信产品的生产提供各种形式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其有如产品制造商,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需要开发出一些定型的个性化征信产品,一种征信产品向客户提供解决一种问题的决策参考。例如对于进行赊销的制造商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或者向商业企业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所谓新产品开发,多指适合某一特定客户群的新型直接和间接征信信息类产品。新产品开发往往建立在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和征信数据服务的基础上,要求征信机构充分了解企业现状和市场需求,特别要注意产品的本地化问题。[1]我国还没有征信数据完全开放的市场环境,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征信产品种类相对较少,常见的征信产品往往还沿袭了外国合作者的基本产品。
一、我国征信产品开发现状
(一)征信机构技术落后导致发展缓慢
征信是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其征信技术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技术、数据处理技术、模型评分技术和数据报告技术等等。就目前国内实情来看,征信技术非常落后,几乎没有自主技术。2002年上海资信推出了信用风险评分业务,为此上海资信与国外某资信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让上海资信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其中包括:接受对方提出的排他性条件;承认对方提供的评分模型是一个黑匣子;每次使用都要向对方付费。[2]上海资信由于缺乏核心技术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凸显出我国征信技术落后的现实。
(二)征信产品服务供求双重不足
从供给方面看,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业务范围较窄,征信产品开发显得较为迫切。如尽管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授信活动中都会查询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但产品仅限于该系统所提供的“统一”企业信用报告。其实,对于不同风险管理制度的授信机构,面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受信主体进行不同形式的授信活动,需要的是不同类型的信用报告。同样,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对企业信用报告的需求也会因各企业对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与商业对象不同而各异。
从需求方面看,征信活动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发展和发达。如果信用交易的领域很小且简单,交易双方很容易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便不会花费成本向征信机构购买信用服务。随着信用交易范围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交易双方要获得彼此的信息出现困难,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此才产生了对征信产品的需求。无论是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商业企业和社会职能部门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还是自然人在求职、消费和进行个人投资或在银行开立账户时,都迫切需要社会化、多样性的征信产品。
(三)征信产品种类单一
目前我国征信产品主要包括市场调查、保理、商账追收、信用担保、信用保险、资信评级、消费者信用调查、企业信用调查、信用管理咨询等。与国外发达的征信市场相比,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小,严重缺少各种增值产品。
二、国外征信机构产品开发概况
(一)益百利(Experian)
益百利在美国和英国都是最大的个人信息产品供应商,在全球30多个国家雇用员工12500余人,拥有3亿自然人客户和3000万个企业客户,仅信用报告一项服务年产值就在20亿美元以上。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开发,目前,益百利公司形成了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解决方案、营销信息、营销方案、消费者与商家数据信息、直接与消费者的互动服务六大板块的产品体系。通过会员制形式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望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其信息主要来自于与之签订协议的会员,服务范围涵盖了从金融服务到电信、医疗、保险、零售、汽车、制造业、休闲产业、公用事业、房地产和政府部门。公司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支持产品,可在为消费者提供最适宜的消费和服务信息的同时,也为公司迅速、高效地寻找新消费者,如益百利旗下的PriceGrabber网能够为千百万消费者在线提供比较购物服务,使得消费者在购物决策之前获得关于商品、商家和服务的公正、免费的信息。[3]
(二)艾克发(Equifax)
总部设在亚特兰大的艾克发公司始建于1899年,其总员工数超过14000人。艾克发公司的资料数据库庞大,拥有超过1.9亿美国人和1500万加拿大人的消费者个人资料档案,其客户群总数超过10万个企业,年产值在15亿美元以上。①它的产品和服务基于包含消费者和各种商务信息的数据库,这些信息来自各类信贷、财政、公共记录、人口和市场营销资料。该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供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信息数据库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决策和分析工具以及身份验证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和提高运营质量,为公司在信贷方面的决策行为提供服务,避免和消除欺诈,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和辅助建立良好客户关系,并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它也方便消费者利用因特网和各种硬拷贝格式销售的组合产品来管理金融事务,此外该公司还提供了雇员和收入的核查以及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三)环联(Trans Union)
公司总部设在芝加哥的环联公司创建于1968年,其拥有2.2亿消费者姓名和档案资料,向全世界6大洲30多个国家提品和服务。在数据采集方面,环联公司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不断地向它提供数据更新,从而使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个月对2.3亿的客户资料进行12次数据更新,每次更新涉及20亿条数据档案记录。环联公司为顾客提供的产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服务,包括营销服务、欺诈和身份管理、风险管理、追账管理,其服务市场包括汽车、账款追收、通讯、金融服务、保健、保险、零售等;二是房地产服务,包括客户获取、住所信息、洪灾区域鉴定、抵押物评估、财产及房屋所有权等;三是全球服务,主要包括发展征信基础设施的咨询服务、技术专利使用权、国际账款追收、资产登记、直销、分析技术等;四是消费者服务,包括高级信用监测和身份盗用保护产品,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在线及离线信用管理解决方案、营销分析和响应管理等。
在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处理之后,三大征信机构分别利用自己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处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等一系列的个人征信产品。虽然数据处理过程十分复杂,但模型的输出结果以及依据输出结果制作而成的征信产品却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金融机构等授信部门正是通过使用这些产品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分类,区分好与坏、利与弊,从而对信贷申请做出“接受”、“拒绝”或“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三大征信机构除了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间变量集、信用评分等产品和服务外,还提供许多其他的数据产品和咨询服务(见表1)。
三、发达国家征信产品开发经验
一是有很强的征信产品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征信产品的创新。邓白氏公司在全球设立了37个数据库基地,3000多名员工专门从事数据库的加工,数据库基地是企业高度机密场所和核心部门。目前美国的大型信用服务公司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能提供几种到十几种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满足不同的需求者。益百利目前在全球不仅拥有近3亿消费者和3000万家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息,而且采集了约6亿辆交通工具历史信息和3000万保单信息,以及1.1亿个家庭(2.15亿个消费者)分类购买习惯和消费者营销信息等。
二是培育成熟的征信市场需求。美国具有非常发达的消费者信用体系,形成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正是市场对征信产品的巨大需求成为支撑征信机构生产、加工和销售征信产品的原动力和征信产品不断创新的原因。目前全球对征信产品的需求量特别大,仅穆迪公司就已经对全球110个国家、1200家银行、5000多家大企业进行了评级。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同样旺盛,由邓白氏公司提供征信产品的企业已高达6500万户。对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是需求量最大的征信产品,环联公司每天平均卖出信用报告100多万份,每年大约推销40多亿份信用报告;2001年环联公司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0亿美元,出售互联网上无纸质的信用报告至少达4亿美元。[4]
三是征信产品开发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已经扩展至保险公司、金融租赁、信用卡公司等一切企业和个人。例如在CRIF的产品服务中既有面向银行等信贷机构的授信管理、客户拓展业务,也有面向保险公司的客户营销、资产评估和抵押评估服务,还有直接面向消费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资质跟踪、警示和反欺诈等服务。同时,征信机构不断挖掘数据库的内涵,使征信产品不仅包括粗加工的信用信息,也包括从信用信息中提炼出来的众多商业信息和方案服务。例如益百利的业务不但包括基于数据信息的传统服务,而且也提供基于对强大信息库资源分析基础上的信用风险解决方案、营销方案和消费者消费方案等服务。
四是征信产品开发的手段趋于丰富。征信产品的服务方式由在线信用报告的查询逐步扩展到互联网、电子邮件、网络通讯技术等多种方式,通过在线、离线、外包等手段广泛提供征信产品。例如在美国,商业银行不仅使用征信局提供的信用报告,而且更多地使用特征变量(attribute)、信用评分等产品的离线批量服务以及触发器(trigger)、警示(alert)、营销等实时征信增值产品。此外,征信机构还将大量的营销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信息服务商,如艾克希姆(Acxiom)公司等,后者利用征信机构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多元化的营销服务。
四、我国征信产品开发及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培育征信产品市场需求
参照美国的做法,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引导全社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创造信用需求的市场环境,首先是要创造法律条件使信用评定结果成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要加快信用创新,加快市场信用交易步伐,扩大征信产品市场需求。政府部门要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并带头使用个人征信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督、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征信产品,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同时,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进行行政许可、评优奖励、资质认证等活动的,在依法、可行的前提下扩大征信市场的服务范围,有利于培育和释放征信市场需求,形成征信产品开发的内在推动力。
(二)加快培育征信市场主体
要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可以首先对这些企业开放,同时给予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建立信息加工处理能力较强的商用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抓紧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服务公司,由政府引导推动,委托公司经营,条件成熟后与政府完全分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加快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工商、税务、质检、海关、交通、贸易、公安、证券、保险、法院,药监、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同时加快培育从事信用调查评级服务公司,条件成熟后有偿向公司转让数据库或数据资料。
(三)建立“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
有关政府部门应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配合的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人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增加其失信成本;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及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监管、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增加其守信受益。通过此种“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人们主动使用征信产品,从而获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而同时不守信用者将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服务。
(四)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创新
本着有多少种信用交易就有多少征信产品的原则,提供更加本地化、专业化、深层次的征信产品,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充分挖掘现有数据库资源的内涵,紧贴国内征信市场需求,可以开发出国外征信市场常见的信用评分、防欺诈软件、身份识别、信用状况跟踪等产品,丰富征信产品种类。另外,促使企业从成本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主动将其信用信息征集的业务交由专业的征信机构,从而使征信机构拥有更多的市场空间,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发展其规模和技术优势。另一方面,征信业务的开展要有征信数据库的有力支持,应尽快建立覆盖范围较广的征信数据库,通过国家立法给予政策保护并规范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制度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征信体系: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并已初具规模。2006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五项征信业标准。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征信业制定的第一批标准,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规范征信业务活动,推动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完善,各种潜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目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政府应当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盲目性。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正确引导,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政府资金的浪费,也不利于建立真正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
一、政府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的征信业刚刚起步,在目前的经济体制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社会信用环境并不理想,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长期可持续的、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就是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必要的监管,最不应当做的,就是搞信息垄断,政府直接投资成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商业化运作。
(一)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和担当的角色
1 从一些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来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与规则,核心内容是立法和执法。立法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信用经营、使用的公平性、合法性。比如信用信息管理法、诚实借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二是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促进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公开。信息服务企业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信息,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开或合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法等。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专业评估和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加工、传播过程。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法规,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震慑力。
执法主要体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民事和刑事处罚,要转变监管理念,减少直接行政管理,发挥法律约束、标准规范等间接管理手段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局就是《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具体执法机构,对信用调查机构业务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在主要以市场方式运作的社会征信体系中,政府的角色是市场秩序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政府部门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实现自己的职责:一是加快个人征信相关立法工作,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二是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比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三是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四是建立征信市场准入机制和数据模型认证机制,督促社会征信标准化建设。
(二)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行为误区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采取的模式为: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介入并具体操作征信业务,同时负责征信业务活动的全面监管。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对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热情较高,但由于对社会征信体系的内涵缺乏科学的认识,对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缺乏了解,出现了一些行为上的误区。
1 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
从征信体系的客观运行规律来说,政府不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事实上是在以自己的信用做“隐性”担保,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政府将陷入被动的地位,比如,政府某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征信公司)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全面,误将信用状况不好的公司(个人)评定为信用状况较好,委托方据此参考作出决策,结果出现损失。政府就陷入被动状况,甚至会陷入日常的法律纠纷。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征信活动非常复杂,政府做不了,也不适合政府做。征信活动涉及信息的搜集(各种渠道,政府部门只能掌握一部分),涉及新的信用产品的创新(比如根据不同用户的繁简不同的、重点不同的信用报告、评分办法),涉及数据的维护,涉及对消费者、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政府有政府自己的事情,不应当把纳税人的钱用在为少数人服务上。政府也有政府自己更为重要的工作,也不应当去做本来可以由民间资本完成的事情。信用信息服务由企业来做,完全是一个商业行为,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是一种自愿的合同,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调查报告仅供委托方参考,如果真的出现法律纠纷,政府可以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节。
当前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的各项评比和认定工作,都是与建设信用体系的要求相背离,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比如“重合同讲信用”企业的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守信用标兵的认定等等。事实上,以上荣誉的认定都需要市场来检验,应该由市场化运作的中介组织进行认定,政府认定就是形成了“隐性担保”,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一旦认定的企业与事实不符合,给社会造成影响,政府就会陷入法律纠纷。当前政府部门没有涉入法律纠纷,是因为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民不敢告官”。在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内部和同级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效果是比较弱的,在政府部门内部和同级部门之间的监督更是没有力度的,权力过于集中会滋生腐败现象,反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政府增加财政投资大搞数据库建设
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认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就是要加大政府投人,建立数据库,于是纷纷立项目、定预算,投资建设数据库。一旦建立了政府的
数据库,就要搞商业化运作。从近年的实践来看,建立庞大的政府信息数据库是一件耗资巨大的工程,其市场价值极为有限,应当特别慎重。从长远看,这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市场化信用服务体系。
第一,它很容易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第二,会造成很大浪费,很多地方花几千万元建一个信用平台,结果并没有什么作用。第三,它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最终扭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信息的整合应该通过市场的行为来完善,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立法把这些信息无偿或者仅收取弥补成本的费用向社会开放。
3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政府为促进当地征信企业的发展,或给政府出资成立的征信公司创造市场需求,有些地方政府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等评比活动,同时必须提交由某些指定征信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为了得到这样的荣誉称号,必须花钱请征信公司为自己出具信用报告。这样的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可想而知。再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在资质认定、企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督、项目审批、财政支持项目的申请等方面必须提交由某些指定征信公司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并不需要政府来推动,而是由市场的正常需求推动。
二、社会征信体系的运营模式和产业特性
(一)目前世界各国比较典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个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同时,除法国外,其他六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第三种是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日本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运营者也是监督者,所以我国的征信体系类似于第二种模式。
(二)信用信息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咨询活动
中介性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产生,只是将过去由市场交易主体自身从事的活动分离出来,并没有改变过去市场交易主体自己收集信息活动的本身性质。信用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只是使信用信息的使用更加专业化,更加有效率,因而成本更低,搜集的信息更加全面,评价的方法更加专业和科学。因此,信用信息服务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咨询服务活动,是企业本身信息搜集活动的延伸,没有更多的特殊之处。
从信息服务市场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来看,在信息服务市场上,主要有征信服务机构(企业及个人征信)和企业资信评级机构两大类。这两类机构的区别在于,资信评级公司提供的资信评级报告主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公众决策提供参考,而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调查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仅提供给委托人,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信息服务活动与金融活动有联系,但本质上不是金融活动,不应作为金融活动来进行管理;相应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也不是金融企业,不应当视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认识这一点对于正确选择中国信用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模式和建立相应的产业法律规范至关重要。
(三)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我国信用信息服务行业
信用信息服务行业本质上属于一般性的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因此,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管理应该遵循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原则,政府不宜过多介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但是由于信用信息服务涉及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准人制定必要的标准,并对其运营加强监管十分必要。但是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设置准入标准和实施监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准人实行业务许可,而非实行机构许可;二是对信用服务业务的特许经营不设置过高的注册资本标准,而将准入标准重点放在对公司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要求方面;三是重点对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处罚,从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次数和程度上设置退出标准。
三、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与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的关系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在运营模式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中,两者的关系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
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对国家机关、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其他大中小企业进行评级,主要为金融机构服务。而不过多地考虑其他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成立,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来自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等方面,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从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对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的角度来看,世界上设有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的大部分国家都确定了最低贷款数额,银行等金融机构仅将超过最低贷款数额的贷款信息提供给公共登记系统,而且许多国家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只向金融机构提供当前的数据,不提供有关一个借款人的信贷行为的历史记录。因此,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也难以全面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即使在公共登记系统运行较为成功的欧洲大陆国家,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在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正确认识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作用和运行模式,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防范和化解信用交易风险,借鉴其他国家信用评估的运营模式,建议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有偿提供征信服务,允许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数据。但是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的范围和法律责任。
一、企业征信的作用及行业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征信概念的界定
征信(CreditChecking或Credit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资信调查服务(CRS-CredtReporting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
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资信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则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二战后,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范围日益广泛,企业征信的业务量也随之迅速增大,从而进入了大规模信用交易的时代。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征信服务无论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企业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完善的企业征信服务,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行为就无法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在经贸活动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信用状况信息的不充分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麻烦,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委托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咨询,可以使交易决策更有依据,从而保障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企业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够增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三)征信行业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自从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伦敦成立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经过发展,各国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具体来说,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这种模式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
第二种: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帐公司等基本上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及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以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以日本为主要代表。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向会员银行提供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服务,同时会员银行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以上几种企业征信发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信用较发达的国家,企 业普遍都重视信用,注意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以此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
(一)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业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经过近10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外商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我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帐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入我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服务,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我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起步。?
1992年底,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征信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我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我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些国外征信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我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特点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的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当时是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直接支持和领导下)起步的,但是目前的企业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2.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
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在大陆的分公司——中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3.企业征信市场的开放度已比较高?
在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而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管理规定,仅在业务归口管理方面指定由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负责。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的开放政策,即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企业征信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
4.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如邓白氏公司1998年实现产值21亿美元。另外,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企业征信无法可依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针对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仍然相当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放的进程,使得政府在开放信用数据方面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二)信用数据的封锁已成为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瓶颈?
从国外征信行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公司所取得。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来源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等。在一国范围内,征信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该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遵守WTO贸易规则的需要,我国过去的封闭式的企业资信信息环境已经逐步有所改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从征信信息源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征信公司能够初步取得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数据,并形成质量可以被委托企业接受的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有60万家我国企业的资信数据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并被收入到“世界数据库(WorldBase)”中,但是这距我国的1000余万家工商注册企业数目还相差很远。?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但开放的数据不完整,目前只有企业注册数据的开放,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而且各地区工商部门开放的程度也不一致。另外,有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
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征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市场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的特殊关系,可以低价地、顺利地获取相关信用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这造成了数据收集成本过高,造成征信公司盈利微薄,步履维艰,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
造成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封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二是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三是国有企业众多,占经济比重比较大,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四是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客观上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五是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导致了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
(三)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
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发展企业征信调查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一)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
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我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从长远考虑,它可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并惩处违法犯罪的作用。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该明确规定,何种商业银行的数据可以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制定新的信用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2.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行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行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行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三)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资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
从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开放情况来看,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向社会开放。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及企业征信数据的立法,当征信公司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时,被调查企业可以向征信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数据,也可以拒绝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在征信数据开放和扩大信用交易额的选择中,企业一定倾向于前者,因为企业希望将自己的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希望客户了解自己,以便扩大信用交易。根据国外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库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建立。
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为促进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在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
2.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
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建立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纺织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
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
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目前没有设置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将来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这样的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五)惩罚机制的建立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就征信行业的惩罚机制建立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1.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从征信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能否迅速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信用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机构及社会各界、市场主体所取得。也就是说,征信机构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社会各界、市场主体能获得市场活动所需的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
2.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可推动地区经济增长。从经济学角度看,在不确定的环境中,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可以从节省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风险、动员储蓄、创造需求、促进交易等多个方面推动经济增长。
3.信用经济是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当前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履约率也仅有60%左右。另据我国一些学者的测算分析和保守估计,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至20%。正是由于经济转型中缺失信用,使得交易成本的增加,企业和市场风险增大,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益降低。而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使信用成为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地方经济也得以实现信用经济转型。
二、南京市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效
南京是我国长江下游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从2002年开始,为了促进南京市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南京市加大了各项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归集和应用,业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政府积极推动,形成了良好制度环境,自2002年开始,南京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就颁布了一系列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如2002年5月10日印发的《市政府关于开展“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强调通过建立全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道德规范,明显改善市场经济秩序,基本上健全地方信用管理法规和运行规则,逐步培育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和诚信中介机构四类诚信主体,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并在全国树立起南京市守信用城市和最佳投资创业城市的品牌形象。其后又相继出台了《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南京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南京市统计信用评级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与规章制度。
组织体系上则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税务、工商、法院、物价、劳动局等十八个部门组成的“建信用南京,做诚信南京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了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
2.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已形成正常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2010年成立了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一网三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草拟了《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并按省里的有关要求进行的任务落实。从09年底开展数据征集工作以来,共收到20家部门上报的相关信息708621条,经过整理成功入库的信息56190条。
3.联合监管应用已初见成效。政府应用部门由2005年初的4.5家,增加到29家:应用方式由简单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逐步拓展为将信用数据全面嵌入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实际职能紧密结合、与分类监管挂钩的深度应用。通过联建共享联合征信平台,政府应用部门提升了业务综合管理能力,创新了分类监管、联动监管和综合监管机制,提高了社会公共服务质量。税务部门应用信用数据库,提高了综合征管能力。公安、物价、人力社保、环保、南京海关等部门或系统分别在经侦、价格管理、劳动、环境、进出口等领域开展应用,并成为政府应用的新亮点。
三、南京市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信用意识淡薄。有效供需均不足。从宏观层面看,由于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加之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市场信用交易发育较晚,社会信用关系普遍薄弱,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未充分认识到信用资源的商业化价值。在经济活动中,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咨询的需求意识不强。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和约束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信用资源的普遍化开发和利用,
从微观层面看,随着全社会信用意识的逐步增强,面对广泛存在的信用缺损现象,市场主体渴望通过特定的工具判断交易和投资对象的资信状况,信用服务行业的潜在需求旺盛。但当前的市场主体依然较多地关注于对方的规模或人情关系,实际使用信用产品不多,信用商品化的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加之政府有关部门对信用需求的引导不够,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领域尚未开展示范应用。信用服务市场潜在需求巨大而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导致信用服务市场启动困难。另外。南京信用服务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信用服务产品的结构和质量均需进一步调整和提高,有效供给的短缺使其对潜在需求的刺激乏力,抑制了有效需求的扩张。
2.信用规模扩张对地方经济增长的推动效率在明显下降。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在信用经济条件下,信用总规模与GDP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GDP的增加往往伴随着信用总规模的扩大,而信用总规模的扩张也往往会带来GDP的提高。也就是说,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通过促进地区信用活动和信用交易的水平,来推动地区经济增长,但现实中,我们通过对南京市的研究发现,随着信用规模的扩张,其对经济增长推动效率在明显下降,
研究中考虑当前国内地方经济特色以及便于数据获取,本文选择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信用)作为地区信用发展水平的指标。同时我们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增长的指标。
我们以南京市1985年至2009年数据为样本,首先对金融信用规模和GDP
水平做一统计描述(见图1)。图1中横轴代表年份,上方曲线为南京市金融信用规模,下方曲线为南京市GDP。从该图可以看出,1985―2009年,南京市的金融信用总额逐年上升,从1985的61.87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9120亿元,25年间大约增长了147.4倍。就其增长趋势看,信用规模基本呈指数增长,从长期看,信用规模的增长率呈上升趋势,这与其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从图中可以看出南京的GDP水平也是逐年上升的,从1985年的109.28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170亿元,约增长了38.2倍,也是呈指数型增长的,且增长的速度也是越来越快。
我们把金融信用规模与GDP这两个指标放到一起,来考察这两条增长曲线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1985―2009这25年间,信用规模与GDP同方向变化,均持续增长;但1985―1996年间,信用规模和GDP的增长几乎完全同步,基本呈1:1的增长关系:而从1997年起,信用规模与GDP的增长曲线开始分离,信用规模曲线开始陡峭,而GDP曲线则相对平缓,二者之间的距离逐年拉大;特别2000年之后,两条曲线之间的距离是越来越明显,两者之间的差距极为显著,且从趋势上看,信用规模的增长速度还在加快,GDP的增长则相对平稳,因此,二者之间的差距继续扩大的势头还会继续下去,
其后,我们以南京市1985年至2009年数据为样本,对与金融信用规模和GDP水平相关的变量作一元线性回归分析,进一步考察这两个经济变量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以及地区金融信用规模的扩张对GDP增长的作用。回归分析结果见图2和图3,
通过观察金融信用规模与年度GDP这两组数据的散点图,我们发现可以拟合一条直线来代表图中这些点的趋势,以前一期的金融信用规模和前一期的GDP作为解释变量,把当期的GDP作为被解释变量,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一元线性回归的方法,假设二者之间的线性回归模型为:Y=βO+β1 X+β
方程中Y表示某年GDP较上年增长的值,X表示同年信用总规模较上年的增长额,β为随机误差。利用EXCEL统计软件作回归分析,分别得到1985-1996年间和1997-2009年间的回归方程,
y1=1.2793x1-19.369
y2=0.4636x2+141.35
这两组方程清晰说明了南京市的信用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的变化,即1985-1996年间,南京的金融信用规模每多增长1亿元,将带动CDP平均多增长1.2793亿元,而在1997-2009年间。则降低为0.4636亿元。
以上分析说明对于南京市而言,目前单纯地扩大金融信用的规模对于地方经济增长的推动效率在逐渐下降,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和银行征信机构合作,加快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发更多信用产品,扩大个人信用、中小企业信用以及商业信用等的规模来填补其中的空缺。
四、南京市信用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发展对策
当前,南京市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还有待改善,因此实际工作中就必须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具有南京特色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1.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针对现阶段信用缺失严重、急需建立信用体系的南京来说,政府的强力推动是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动力,
首先,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形成“政府用信用、企业创信用、社会重信用”的良性循环和互动氛围,据了解,上海、四川等地都在政府招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建筑施工、银行贷款等方面,强制规定了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做法,使企业信用状况的好坏真正与其生产经营关联起来,形成一种制约。江苏省则出台了《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也在2006年了《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这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大利好。
其次,要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参与征信系统建设的积极性。建设实时交换的数据管理与应用平台,利用数字证书身份认证技术,为各部门提供直接在网站上信用信息的人口,从而保证成员单位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实时的信用信息,为政府监管服务。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督促各相关政府部门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数据交换。
2.培育良好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信用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市场中介,信用中介机构是进行信用信息开发利用的有力推动者,而信用中介机构要生存和发展首先就要有信用信息的正当来源,同时,要有市场需求。
南京市首先可以通过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依法定期经过科学认证的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同时,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信用信息的产品需求。
其次,在信用服务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国内民间资本或私营企业投资信用中介服务领域。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竞争行业,既需要在数据收集、信息分析、经营管理以及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长期的积累,也需要大量资本的支持,以加快技术进步和整合市场中巳具有的优势资源,以取得信用服务的权威性和规模效益。
1、中小企业财务状况不透明。中小企业大多有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相比较而言,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公开化程度高,披露也比较充分,金融机构能以较低成本获得有关信息。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此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并不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信息基本上是不透明的。因此,中小企业在寻找贷款或外源性资本时,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对许多中小企业而言,提高自身透明度也面临着增加管理成本的问题。
2、中小企业的信息支持体系发育不良
(1)小企业资信调查体系发育程度低。资信调查,就是资金和信用调查,是指银行或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合作方(借款方)的资金和信用进行调查,为信贷或经营决策提供参考的一种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的以中央银行为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社会信用诚信体系,有的建立起信用管理商业化运作的诚信体系。根据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信用调查公司可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收集和购买企业的信用信息,制作成信用调查报告后,通过网络传输给各银行或其他报告使用者,并收取费用。特别是信用管理制度的商业化运作,减少了银行贷款调查、评审的费用和时间,使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快捷地得到所需贷款。
(2)中小企业信誉评估体系发育不健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下,投资者已将信用等级作为信任的基础。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非常重视,已经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等国际性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而我国现在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适应不了企业融资的需要,缺乏专门的权威性的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只是由一些规模很小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执业要求部分地承担信用评级职能。且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刚性约束的手段不多,有时甚至疏于管理,产生评信机构不守信的现象。同时,我们更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评估机构,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的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确定中小企业信用类别的理论和方法。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发育不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整体信用状况较差,严重制约着其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育程度比较低。近两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由于资本金规模小、政府扶持力度弱、与银行及企业沟通不够,以及担保收费过高等问题,使其业务开展非常缓慢,公司运作步履维艰。同时,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发展较少。因此,发育不良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一个重要症结所在。
(4)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具体系发育不完善。与大企业相比,目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工具很有限,融资渠道非常单一。除了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传统的贷款融资外,由于自身认识不到位和有些信用工具门槛高等主客观原因,中小企业对于货币市场上有利于加速其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很少涉足、也很难涉足,对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个人支票等信用工具也开发得很少。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具体系的发育不良,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最主要的原因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中小企业资金来源单一,过多的依赖于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理论论述了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或者一方信息的不完全性对于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金融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在信贷市场的分析和应用,很好地揭示了信贷市场中的问题。由于资金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企业在融资前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又被称为“隐蔽的信息”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隐蔽的信息表现为企业掌握但投资方事前并不知道的信息。由于在投资、融资双方之间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申请投资的一方为了能获得资金就有可能捏造信息,歪曲事实;投资者则因为无法了解到对方的真实情况,难以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判断企业的优劣,只有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风险,谨慎投资或提高资金的使用成本。结果,在资本市场上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优秀企业不愿承担高额融资成本而退出,市场上充斥的多是劣质企业,出现劣质企业“挤出”优秀企业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又被称为“隐蔽的行为”,指在达成交易之后,交易的一方可能做出的不被对方知道的行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它表现为投资者无法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融资者就有可能利用“隐蔽性”为自身谋利益,而使投资者承担风险和代价,即为道德风险。其根源在于企业与银行利益的不一致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有意或无意损害银行的利益。严重的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者存在逃债的冲动,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和短视行为,对“失信”不以为耻,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对当地中小企业的逃债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这更进一步刺激非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进而加大了银行实施监督的费用,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的问题已成为金融市场正常发挥功能的重要障碍。相对于大型企业,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大企业开放的运作方式与各种公开信息渠道,与小企业封闭的运营方式相比可以赢得较高的社会公信度,也为其扫清了各种融资障碍。为克服融资困难和实现融资目的,许多中小企业又会想方设法地隐瞒于己不利的各种信息,从而演绎出另一轮与市场规则相悖的逆向选择。这一选择,不仅会产生有损银行与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亦会进一步损毁企业自身的信誉,加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我国相关信用制度的缺损与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发达国家的情况要严重得多。
因此,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势必要考虑如何保护自身利益这一问题!通常是银行要求企业提供完全的担保或抵押。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只选择房地产抵押,因为我国处置抵押物的二手商品市场不健全,其他资产诸如机器设备、汽车、存货、应收账款等难以变现,易损耗、价值波动较大,银行缺乏对其鉴别和定价能力。而中小企业大多受经营规模所限,固定资产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难提供合乎银行标准的抵押品;其社会公信度不理想,也使它们很难找到令银行放心的具有代偿能力的担保人。凡此种种,使得银行在对待中小企业
贷款方面非常谨慎。
三、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信用管理行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逆向选择问题的办法,就是向资金供应者提供那些正在四处寻求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详细情况,以减少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供应者获得这种信息资料的途径之一,就是信用管理行业生产的征信产品。目前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还比较落后,其产品和服务还难以满足广大资金供应者的需要。本文认为,当务之急应推进我国信用管理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征信业的发展,尽快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资信数据库,该资信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在数据库中有良好记录的中小企业,容易获得各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二是惩罚机制,在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接受市场的惩罚。
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考察中我们看到,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征信国家。其具体表现是,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调查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从征信机构的结构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存在着数千家信用调查公司,在此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美国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明显的市场整合期,通过兼并和合并,征信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提供的资料,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由原来的2000余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由此带来了征信市场集中程度的显著提高。目前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前述的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的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了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多数银行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它们的企业信贷数据(主要是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状况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其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则没有对等关系,换言之,并不是只有提供数据者才能获取数据信息,非数据提供者也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它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它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是依市场化原则运作,即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因此有价值和价格,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除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民营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矗
在美国,从事消费者征信的机构,均提供消费者的历史信用数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可保留7年,破产信息可保留10年。而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信息。
5.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比如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菲奇(Fitch)等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为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服务;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则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虽然在个人信用局的业务中,也会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
(如Experian和Transunion公司都提供一部分企业信用报告),但是规模很小,不是其核心业务。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工,使不同的征信机构重点围绕着各自的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在与世界银行专家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通过参考世行对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为央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公共信用信息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构为本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和风险分析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比较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信息数据的获得: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则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则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它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两种不同征信模式产生的基础与条件
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不同征信模式的选择?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的考察和对世行的访问,我们感到如下一些因素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
(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民营征信业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发展中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需求。我们从美国CDIA了解到,最早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是从伦敦的裁缝行业开始的,由行业内相互之间对消费者守信情况的互通,发展为在固定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防止消费者违约和不守信用的现象增加。随着发展,出现了第三方专门收集消费者信用状况并加工生产成信用报告出售给需求者的民营征信机构。在美国,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大量需求。在这一时期,南北战争结束,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社会的信用需求和消费者借贷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金融信贷和其它信用方式的发展,进而产生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和企业信用调查、资信评级的市场
需求,民营信用机构和征信业务便应运而生。在一战、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美国民间征信业曾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征信和信用评级等行业快速发展起来。到60年代,美国全国已有2200多个民营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主要业务是收集、整理、加工、储存、评估和销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机构首先是从地方发展起来的,在较长时间内,征信业务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条件使人们的流动性受到限制,以及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制,消费者更倾向于在本地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获得信用贷款,使得信用信息的供求双方一般都局限于一个地方或城市,因此,地方征信机构的信息更集中和实用。这就导致了地方消费者征信机构数量的增加。从征信手段看,在相当的时期内,美国民营征信机构是靠手工调查来收集、加工信用信息和生产信用报告。
20世纪60年代后,有三大因素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业的发展:一是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拉动经济增长,这就促进了信贷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需求量的大幅增加。二是电子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导致自动化操作手段代替了手工信息收集手段,加上信息技术产生的规模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征信行业的生产成本,使其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为信用产品提供了新的传送渠道;三是美国于1971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使征信行业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有效解决信用信息收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促进了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自50年代开始的高速公路建设,促进了美国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的超常增长,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半径迅速扩大,客观上要求信用规模和信用活动范围随之扩大。特别是70年代后信用卡等公司的迅速崛起,为征信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社会需求,促进了征信行业谋求业务量的扩大和跨区域的拓展。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美国80年代后征信行业跨区域兼并和重组的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是征信机构数量的减少和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进而促进了征信机构核心业务的发展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化趋势,使信用信息更全面更准确。
庞大的消费信贷规模是美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矗截止到1998年,消费者所有的抵押贷款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包括第一和第二抵押权以及房屋产权贷款),另外,非抵押消费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及其它个人分期付款)的总额也达到1.33万亿美元。同时,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得益于战后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长期致力于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信用支持与服务。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美国利用信贷消费的人口比例大幅度增加。1956年有大约55%的家庭申请了某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到1998年,消费信贷已为74%的家庭所利用。这种消费信用的快速发展在提高国民的投资能力和改善其生活品质的同时,也更快地促进了美国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迅速增加着市场需求,进而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此期间,征信服务对于消费信贷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提供信用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了信用提供者的风险,使更多的家庭和个人获得了贷款。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随着技术进步、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活动的增加,产生了对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需求,私人征信机构先于美国而产生,并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私人征信业发育更早。实际上,美国最初的民营征信活动经验更多地是借鉴于英国等国家的征信业务实践。在20世纪,英国等国家的私人征信活动发展也很快,并且通过兼并和重组形成了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如Experian就是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大型民营消费者征信公司,其业务已发展至世界许多国家,在美国也成为三大消费者征信公司之一。这表明,无论是在美国或是在欧洲,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矗
另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民营征信业相对不是很活跃。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慢和信用规模小,而更多的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征信理念的差异。
(二)法律制度与征信理念的差异影响了不同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
曾有人提出,促使一些国家成立并利用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原因,是由于该国民营征信机构缺乏所致。但实际上许多国家(如巴西、智利、阿根廷和欧洲部分国家)是在已经建有民营征信机构的前提下成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根据世界银行对不同国家的调查结果,选择不同的征信行业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制度和征信理念。根据一些信用专家的观点,在法律制度上,实行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的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公共信用调查模式(如法国、意大利等)。因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相对少一些,相应地限制了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而建立公共调查机构的可能性更大,其目的是补偿或部分补偿政府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力,从而防止信用活动中的风险。
选择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还基于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认识和征信的理念。从历史上看,影响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借款人隐私保护的认识。这些国家实行的是高水平隐私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必须经过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方可征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这一原则还被写入了于1998年10月生效的欧洲议会95/46号文件中。文件规定:“在个人数据处理和保证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方面必须保护个人利益。”这一文件也被称为“数据保护指南”,这一文件的生效使欧洲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变得更为严格。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不仅每次征集信用信息时必须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而且每次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得到本人书面认可。在这种状况下,民营
征信机构很难有发展空间。二是这些国家明确禁止征信活动中披露借款人的白色(正面)信息,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而只允许征集和披露黑色(负面)信息。这种基于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理念和极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制约了民营征信行业的发展,使其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运作,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建立。因为公共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基本上不向社会公开,不存在披露隐私的问题。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民营征信服务为主体的市场化模式的国家,在征信理念上不同于欧洲国家。例如,一方面,美国除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需要经过消费者本人的认可,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收集、加工、存储消费者信用信息,并销售相关报告;另一方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不仅包括负面信息,也包括正面信息。根据美国的征信理念,正是正面信息被采集和使用,才保证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才能创新出更多的信息产品和增值服务为社会所用。这种征信理念所带来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大大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行业的迅速发展,并扩大了社会信用规模,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拉动了市场需求,带动了经济增长。
(三)强化金融监管是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决定性原因
强化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和确保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是一些国家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决定性原因。例如在法国,是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数据库与其它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和司法事件等)结合并利用它来评定公司信用级别,这些评定是货币政策的关键参数;通过对公共调查机构的数据分析,还可以减少银行在评定信贷风险时的失误,使银行减少损失;意大利等国家的一些集团银行还利用公共征信机构来定期评估自己的综合债务状况。
从世行的调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因为,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对信用市场的规范还没有全面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如果对金融机构贷款状况监控不力,遇有风吹草动,就可能酿成金融危机。如拉美一些国家的这一动机就十分明显。1994年墨西哥的经济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系统的多项贷款成为呆坏帐,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印度近年来也在筹备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强化金融系统的监管,防范或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四)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影响着征信模式的选择
从对美国的考察来看,选择民营或公共征信模式,还取决于一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美国的民营征信业的发展和市场化信息共享模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源于20世纪初对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传统规制限制了银行在不同州之间的竞争程度,也限制了对不同地方贷款人信用信息的全面了解。这种强化地方化的银行竞争格局,促使各银行之间产生了强烈的互通并共享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要求,客观上促进了民营征信服务业的发展。而欧洲等国的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相对自由,反而使银行间互通信息的愿望并不强烈。特别是一些大的银行机构,并不愿意将自己较多的客户信用信息资源提供给民营征信机构,从而让其它金融机构共享。这些原因也抑制了民营征信业的发展。
三、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不是简单取代,而是相互补充
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北欧的部分国家只有民营征信机构,基本上没有设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法国等国家则只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没有民营征信机构。然而,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数据,更多的国家则既有民营征信机构,也建有公共征信机构,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作用。二者不是相互取代,而是互相补充(见下表)。
欧洲部分国家民营及公共征信机构表
注:①起始年为第一家机构成立的时间;②信用共享类型指90年代的资料;③B指违约、拖欠等信息;W指债务风险等其它。
可见,在这些国家,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并存,都在发挥作用,只是作用的目的、程度和服务范围不同。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从目前看不存在一类机构完全取代另一类机构的问题。当然,不可否认,在一些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作用较大的国家,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似乎并不活跃。这一方面与这些国家对信用信息公开化的控制程度直接相关,同时,也与社会需求的分流有关。因为,金融机构是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之一,而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部分需求则可通过公共征信机构得到满足。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征信行业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其一是公共征信机构和民营征信机构都有所增加。例如,拉美地区的几乎所有大国都于90年代先后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亚洲、东欧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已经或正准备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如中国、捷克、克罗地亚、印度、新加坡、沙特和南非、坦桑尼亚等国。与此同时,民营的征信机构也在发展。拉美国家从80年代末以来民营征信机构数量明显增加;欧洲的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在90年代增加了一些新的民营征信公司;东欧的7家民营征信机构都是在1992年以后开设的。在中国,90年代后陆续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和资信评级公司,开展了面向社会的,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企业征信、评级业务。其二是民营征信行业的市场细分化趋势更加明显。例如,邓白氏集团公司具有160余年的历史,在90年代是其规模最大的时期。当时穆迪公司、丹尼雷公司(黄页广告公司)和尼尔森调查公司等都归属于邓白氏公司。1997年,顺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和业务细分化的趋势,穆迪公司分离出去,主攻世界资信评级市场;邓白氏公司则专注于企业信用调查业务,迅速地扩大了市场占有规模。其三是机构的跨国兼并与收购以及合作与联合进一步改变着国际征信行业的格局。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通过购并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开拓新的市常例如,TransUnion(全联公司)的国际战略是在拉美国家发展业务和开辟南非市常邓白氏公司进军中国等亚洲征信领域;一些跨国征信或资信评级公司通过合资合作方式进入新兴市常如穆迪公司通过与中国大
公资信评级公司、惠誉公司通过与中国
诚信证券评估公司的合资合作进入了中国资信评级和资产管理咨询市常TransUnion也在谋求与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地征信公司在信用评分等方面的技术合作。征信业务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四、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加快征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美国征信业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征信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又能进一步带动社会信贷规模的扩大和内需的增加,进而拉动经济增长。2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时期的快速增长,经济总量扩大,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增强。我国已于90年代末期进入了“买方市潮。目前,扩大内需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需要不断扩大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和增加信用消费数量拉动经济增长。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水平很低,虽然有一批民营征信机构,但由于多种原因,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窄,不能适应信用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无法有效把握,为防止贷款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了较高的信贷门槛,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也不敢贸然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已处于明显的升级阶段,对价值较高的住房、汽车、通讯设备和教育、休闲旅游等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已具备了大模式发展信用消费的客观条件,这就要求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有较快发展,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报告,增强信用市场的信息对称程度。
启示二: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考察美国信用体系给我们的启示是: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征信行业的基本模式选择。因为,第一,我国已有了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矗到目前为止,我国民营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已有40多家,以新华信、华夏和上海中商征信等公司为代表。各征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可以说,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征信服务作用认识的深化,社会上对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不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贸易机构、各种信用卡发放机构也将成为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因此,应大力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因为它们的信用信息来源更广泛,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第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并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第四,选择民营征信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金和人才等)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第五,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启示三: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很有必要,但其目的应当是为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和选择市场化的征信模式并不排斥在我国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而且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建立旨在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非常必要。因为,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状况掌握的不甚全面,因而无法对金融运行和相关的金融政策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主要作用和目的,就是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贷数据,为完善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服务。同时,起到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的分割和不对称。再一方面,我国已经于1999年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了一定的组织基矗4年来先后实现了城市和省域区内的联网登记、查询,并正在进行全国联网的准备工作。到2002年6月末,已录入了420多万个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及相关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已达6万多个,日查询累计270万次。据统计,仅从2000~2001年10月,金融机构已利用这一系统防范信贷风险5000多笔,否定潜在风险贷款300多亿元。当然,目前这一系统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数据质量不高,运行效率较低、业务服务范围较窄,以及数据库设计不完善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与完善。
但是,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的目的,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当前,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思路,即认为可以考虑将我国现有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加以改造,增加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变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征信机构。我们认为,这种方式既不符合征信行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一方面,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可以运用央行的行政权力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息,而其它民营征信机构不可能具备这种条件,因而势必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不仅不利于新的民营征信企业的进入,对现有的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也会产生强大的挤压作用;另一方面,从信息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又不大可能全面覆盖我国的征信服务市场,不大可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们建议民营机构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还是各自发挥作用,完善自身的应有功能。
启示四:我国的征信业务宜先从地方和行业做起
从美国的经验看,征信业(特别是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
)首先是从地方上发展起来的。当然,发展到现在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行业集中程度不断提高。由我国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阶段所决定,我国征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不能与美国现阶段的征信业相比,而与美国征信业发展初期更为相似。因为,从我国具体国情看,我国的居民流动性虽然有所增强,但大部分人的信贷活动仍大体集中于一个地方或城市。且由于我国的银行业务体制,在信贷规模、贷款范围上也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的发展水平不平衡,信用消费还主要是集中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和城市,因此,在消费者信用调查方面,更宜先从一个地方或城市做起,然后通过逐步联网的方式共享信用信息。目前,上海已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主要征集的是上海居民的信用信息。还有一些城市也在筹备之中。这种做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重复建设,而是适应了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当然,在各地征信系统建设中,统一设计代码,统一征信格式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将为今后的联网和信息互通创造条件。
一、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生,商品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活动为依据来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组织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是主体增强竞争优势的社会资本,是防止市场扭曲的基本手段,是谋取正当利益最大化的必要前提。诚实信用是市场契约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是市场竞争的必备要素,是合理获利的有力保障。它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与发展的基本德治条件,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经济形式,它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由于其固有缺陷,即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诚信问题日益凸显。诚信缺失的现象已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症结。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缺失的表现可以归结如下:
1.个人信用失常。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最小单元,也是社会诚信的直接表现。个人信用失常表现为个人在经济与社会交往中利用契约的不完备性,进行恶意破坏契约和逆向选择的行为。欠债不还、恶意透支、学历造假、伪造票证、学术不端等都是个人信用失常的常见表现。
2.企业信用恶化。企业是参与市场的主体,企业信用若出现缺失,则会严重影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假售假、恶意竞争、招标围标、失信赖账、恶意欠薪、账务虚假、偷税漏税等企业失信行为,使商业信用日趋萎缩,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3.中介组织失信。中介组织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经纪、培训、法律等各种服务,在各类市场之间从事评估、协调、检验、仲裁等活动。中介组织的中介活动是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发挥着调节与监督的职能。然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为自身利益提供虚假信息,与企业合谋、欺骗公众等行为成为诚信缺失的重要表现,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4.政府信用降损。政府信用是社会诚信的基石与保障。政府诚信缺失现象严重,为社会风气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然而,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转轨时期,政府政策存在不稳定和不连续性,个别地方政府还存在贪污受贿,伪造政绩,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使得公众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承诺的信任度下降。
个人、企业、中介组织乃至政府的诚信缺失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得市场竞争难以有效开展,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目标的实现,社会诚信的重建已经迫在眉睫。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面对日趋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市场主体表现为极度的困惑。然而,诚信缺失现状的背后实则存在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1.社会诚信气氛不浓厚。诚实信用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如此,在诚信的力量主要是靠道德和宗法的倡导与推动的大环境下,社会诚信仍缺乏社会强制力的推动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初期,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依靠的是关系,而非合同契约,这就使得信用机制退居后位,诚信氛围逐渐弱化。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商品交易行为大幅增加,交易范围既深且广,旧规范难以满足生产经营和商品交换的需要,而新的信用规范仍处于萌芽状态,各种失信现象屡见不鲜。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由于道德评价的多元性和社会监督环节的薄弱,也为营造社会诚信气氛带来了不利影响,助长了诚信缺失的不良风气。
2.社会诚信体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依靠客观经济规律来自发调节经济运行。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在驱动力。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使得主体为在竞争中取胜,当正常竞争不力时,就会采用非常手段,以丧失信用为代价换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市场经济造就的信用,在对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约束时,依然会因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缺陷而遭到破坏。
诚信机制不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困难也是造成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个人、企业的信用资料并未实现全开放,难以形成约束机制。政府部门难以对企业信用进行有效监管,诚信信息来源实行垄断式保护,使得信用信息公开难以实现,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
3.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滞后。诚信社会的建立不能单纯依托在道德规范之上,更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对法规的执行存在着消极性和部门利益的倾向性,是失信屡禁不止的又一个重要原因。然而,并未在制度上权衡和区分守信者与失信者的利益,守信者没有得到充分的激励,失信者不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在这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下,诚实信用的缺失也是必然。
4.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刚刚起步,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所占市场规模有限,行业整体水平不高。缺乏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市场监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等)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有力监管也是市场主体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蒯瑜.现代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探究[J].文史博览(理论).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