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30 0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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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申报材料

篇(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尽快步入“工厂化、科技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轨道,全面提高其本质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产业升级,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部门与职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全省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指导全省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考评工作。

(二)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考评工作。对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本地区已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评价机构和有关科研院所可为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进程安排

2008年重点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4月-5月):宣传发动。全面部署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安全标准化考评人员和烟花爆竹企业自评人员进行培训,宣贯《规范》。

第二阶段(2008年6月-7月):自评整改。首批申请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对照《规范》进行自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据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状况形成自评报告。

第三阶段(2008年8月-12月):组织考评。负责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2008年底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的生产企业不低于现在企业数量的95%,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的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现有企业数量的15%。

第四阶段(2009年1月-12月):全面推广。组织开展第二批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全省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联系和协调,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考评,加强监管

要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和行政许可紧密结合起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规范》以及《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细则》的规定做好考评工作。

(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

1.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时直接办理换发许可证手续,不再进行安全评价和现场审查。

2.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

3.达到安全标准化一级和二级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的下限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篇(2)

复工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标准,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验收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二、部门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复工验收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审核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超层越界开采等情况。

(三)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培训等情况。

(四)工商部门。负责审核《营业执照》。

三、重点验收内容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内容见附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

1、不按设计开采和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2、露天生产非煤矿山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

四、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复工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工验收申请书、《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

(五)反映实际情况的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验收程序

(一)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所、派出所、工商所、安监办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复工申请材料和《非煤矿山复工验收审查表》报县安监局。

(三)县政府抽调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审核组,对乡镇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合格的,准予复工。

篇(3)

一、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抓协调促落实

一是开展隐患治理年第一、二战役检查活动。根据隐患治理年意见要求,上半年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夏季汛期及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抓紧整改*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2、针对冬春季节煤电油运紧张、春运高峰等因素,认真组织好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3、严把非煤矿山复产安全验收关,4、针对夏季汛期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检查。共检查企业912个,查出隐患2437条,下达整改指令书540份,隐患整改率达98%。督促整改了三星造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不符合规范、成山镇北渠格南水库坝后漏水2处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4月2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详细部署。4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后,又协助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百日督查行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指导全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六个督查组,对全市各镇(区)、街道实行划片包干,不间歇地进行巡回检查和督查。为了深入贯彻省政府督查提纲精神,我局又于5月18日再次召开会议,对督查提纲确定的各项工作重点进行再、再部署、再落实。5月份和7月份,省政府和国务院督查组分别对我市进行了检查,对我市的百日督查情况表示满意。

三是全面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月初制定了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分期组织开展重大道路交通、露天采石场、燃气等14个领域的事故应急演练,已完成港口危险化学品泄露、露天矿山边坡角坍塌、建设、电业、道路交通、环保、水利、燃气行业的8项演练。通过演练,有效提高了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锻炼了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二、根据监管领域的实际情况,抓整改促到位

一是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在危化品方面,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目前已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1家,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验收的1家,其余3家安全标准化工作申报材料已完成,待市局组织验收组验收。在烟花爆竹方面,*市汇源烟花鞭炮批发公司已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二级安全标准化申报材料业已完成,待*市局组织专家验收。在非煤矿山方面,全市已有78家非煤矿山企业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其中华东石材有限公司、中磊石材有限公司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其余76家企业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

二是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在危化品和烟花鞭炮方面,上半年为通过评价的7家加油站、23家农药经营单位、19家油漆单位、2家气体经营单位换发了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100余家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113处,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非煤矿山方面,对9处矿山进行了现场设计勘察,完成了4处新建矿山的开采设计方案审查和4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受理批复了4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为3处矿山申报办理了变更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66家矿山进行了开采设计和安全评价。

三是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上半年又新增一辆执法专用

车。共对108个矿山企业,100个危化品单位、40个造船单位、50个其它工商贸单位进行了执法监察,共检查出生产安全隐患594处,下达了整改指令书160份。

三、针对目标责任管理的现实特点,抓完善促提高

一是协助市政府落实工作目标。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细化了责任内容,了事故指标和9项工作任务,增强了目标责任的可操作性,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根据今年全局工作要点,进一步充实了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重点等条款,并积极争取市领导的支持,将安全生产工作由去年考核的扣分项列入了全市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项,继续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市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要求今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要控制在315起以下,死亡人数控制在93人以下;全市火灾事故起数控制在172起以下,不发生死亡事故。其它部门及镇(区)要求一般事故下降3.5%、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并加强定量控制和考核,确保控制考核指标的完成。

四、突出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抓宣教促发展

一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组织公安、渔业等22个部门参加了6月1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主题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万多份,参展图版100余幅,出动7辆宣传车在市区主要街道和各镇(区)巡回宣传,现场解答了1000多名市民的咨询;组织了全市安全生产书画展。选出了50余幅书画作品公开展出,并从中选出23幅优秀作品参加全省“新绿洲杯”安全生产书画大赛,其中,《治理隐患,未雨绸缪》获书法作品一等奖、《安全警句》获硬笔三等奖;开展了“万名职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答卷活动”。组织我市40多个单位10000多名职工参加了答卷活动,在全市掀起了安全知识宣传和学习。我局也被市局推荐为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先进单位。

篇(4)

安环办在总调度长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完成了第二季度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现对公司第二季度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报,内容如下:

并建立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片:1335份。 3.本季度安环办对各生产车间的重点、要害部位增添了各种安全标识牌、警示牌、危险源牌共计:165块,对二轧煤气站、三轧煤气站的安全设备设施及部分压力管道和公司南侧的围栏的防腐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和验收。

4.本季度对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安环办配合人力资源部,已于6月10日将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的课件发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等候人力资源部的培训通知。 6. 本季度各生产车间大小发生工伤事故72起,共计72人次(详情见附表1),(因生产事故考核发生费用人力资源部未结算完毕,故无法统计)。

7. 本季度安环办调查各车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8起,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3.5万元,详情如下:

(5)2010.5.27日下午2:35分左右,三炼液氧站汽化器出口铝管爆裂,无人员受伤。(7)2010.5.26日下午14:40左右,三炼车间10#大包发生穿包事故,无设备损坏,无人员受伤。9.本季度安环办共计落实违章违纪安全经济考核13项,合计金额为5910元(考核内容已报人力资源部)。 11.本季度对以前遗留的公司晋级A级企业所需的安全评定补办申报材料21项内容已完成14项,其中7项属政府批文正在积极进行协调。120万吨高炉的制氧厂项目安全预评价所需的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大部分已完成,部分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预计7月15日左右完成制氧厂的安全预评价工作。

12.本季度共计接待政府安全、环保等职能单位检查4次,到政府部门进行相关事项的协调7次。

13、安环办在第二季度与外协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5份。

14.本季度安环办对公司原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梳理,编制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此套汇编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完善了安全生产职责、考核细则等内容并突出了其适用性及可操作性;现原稿已通过审核,并于二季度开始正式实施。

15.对安环办原有的工作方法进行了改进,并确定了新的绩效考核标准,使安全工作逐步表格化、制度化、标准化。

根据本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我办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如下:

安环办(2012年第三季度)工作计划

一、 指导思想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以安环办严抓、分厂自查自管的工作思路来指导安全工作,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加大安全保障投入,力争提高本质安全化水平;认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1.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实现重大事故为零,轻伤事故低于历史同期百分点。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公司各二级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台帐;完善公司各级安全组织网络。

3.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抓违章、违纪、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杜绝因违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 工作计划

第三季度,公司将实现跨越式的发展,面临着高线、炼铁及制氧等工程建成投产、重大而艰巨的生产工作任务。安环办工作紧紧围绕公司生产发展的主旋律,本着不断规范、深化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本质安全、超前预防”的理念,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采取源头把关、全过程控制措施,立足防范,强化监督。现结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对第三季度安全工作安排如下:

1、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加强对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学习,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为下半年的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2、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对转岗人员及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每月末进行一次联合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整改,落实责任人,规定整改期限,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记录。

4、根据三季度安全目标,制定公司季度工亡、重伤及多人中毒事故为“零”;重大设备、操作事故为“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工业水复用率>100%。并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班组,落实到每位员工。

5、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7、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前会必须提醒、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班中严密巡查、监督其作业行为;结合岗位实际,认真开展每周班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10、全力以赴,做好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现场安全工作,对现场施工、用电、气瓶、电焊气割、电器等安全使用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坚持“保安全、保质量、保环保、保进度”的原则,强化操作人员尤其是外协人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加强对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得力、责任到人。

11、教育好车间全员做好交通安全和消防工作。加强消防检查;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12、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对车间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实行100%动火证制度。

13、加强对充装液氧的管理。充装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充装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充装。加强对气瓶充装的管理。运输充装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充装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充装。加强对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对氧气生产、液氧贮存,液氧、气氧的充装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

14、做好安全环保工作。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清洁化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15、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按照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制定出整改计划。

16、加强安全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公司、二级生产单位的制度进行考核,以提高各班组的安全责任意识。

17结合值班调度员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施行24小时全程监控,加大对违章、违纪、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的检查力度。

以上工作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因现有专职安全员只有2名,希公司尽快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

因三宝员工多为农民工且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违章现象比较普遍,所以在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有着很大的难度,为求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请各级领导对安环办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争取将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

篇(5)

2011年,国务院继续下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在这两个文件中,国务院安委会还专门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活动开始在全国几大重点领域推广开来。

为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6月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2年4月颁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2013年相继编制出版了系列教材资料和建设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强调按照要求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

按照方案的管理分工,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珠航局)负责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评审管理。该局提出了推进企业全面达标的工作目标。即力争从事西江干线省际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2013年底前达标,省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达标。

那么,2015年收官在即,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交出了怎样的答卷?

虚工实做,下潜提效

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珠航局来说是全新的,亦是艰难的。2015年前完成既定目标,时间紧迫。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文件要求,珠航局相继制定了总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四批考评员、自评员培训,并在水系组建了8家考评机构。

首先是完善了组织和领导。成立了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权限和责任部门,并在专班人员的努力下,开展企业摸底、思想发动和宣贯部署。尤其在2013年第三季度集中力量,重点强力推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达标考评,按期完成了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危险品运输企业12家阶段性目标任务。据统计,从事西江干线省际水路普货运输企业尚有265家,截至2015年7月底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受理申报考评企业114家,申报率43%,2013年底以来已通过达标考评并公示和发证企业71家,仅为2015年底目标要求的26.8%。

为理顺工作程序,规范考评流程和考评行为,珠航局印发了《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及《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考评机构管理办法》、《考评员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管理办法(简称“一方案三办法”)。制定了《关于受理从事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达标申请和实施考评的通知》,统一了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格式,细化了企业开展自评和达标考评16大类指标。

同时,严格考评员、考评机构的审核和准入关及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质量。组织对通过考试拟申报考评员的相关人员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了网上报名、资格初审、费用催缴、认定、数字证书发放及资格证书制发工作。与此同此,还印发了《直接认定从事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的通知》,开展考评员的直接认定工作,先后认定考评员200多人。

为便于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取得数字证书的情况,珠航局印发了《关于组织集中办理企业单位数字证书的通知》,经网上报名、资格初审、费用催缴、认定、数字证书发放工作,组织办理发放了数字证书200多份。

由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联动推进。企业是达标考评的客体,也是达标创建的主体,考评机构是实施考评的主力,也是考评质量效果的关键,珠航局起着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和审核把关的作用,是达标考评工作的主导者。

该局在组织四期考评员自评员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发动各地市行业管理部门和考评机构积极主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让企业明白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达标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帮助企业学习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文件精神和考评指标,明确达标创建方法和考评要求,从而增强企业创建达标的信心和主动性。

同时组织现场观摩、相互交流学习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达标创建指导和辅导,解决企业不懂不会不主动的问题。并协调各地市行业管理部门支持考评机构、考评员或有资质的咨询服务组织与企业对接,对企业开展咨询活动,帮助企业提高达标创建水平,加快达标工作进度。

为确保考评质量,加强达标考评后期的监督管理,对承接了达标考评任务的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跟踪了解考评质量效果情况。限制能力差、考评效果不理想的考评机构和考评员参与考评活动,鼓励和扶持能力强、考评效果好的考评机构和考评员参与企业咨询服务和达标考评活动,确保考评活动规范、公正、高效。在考评活动中,要求考评机构注意与属地管理部门搞好对接配合,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协商各级地市港航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和扶持考评机构开展工作,在确保考评质量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加快考评进度,确保达标创建目标任务完成。

面对困境,“化腐朽为神奇”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同样面临了各种问题。

首先是企业申报达标考评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高。海事对航运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法律作依托,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缺乏配套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大部分企业却抱有评不评都一样的心理。

交通运输部的实施方案要求以法律手段督促达标,但现实是交通运输部安监司与水运局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无法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有机结合起来。

再者,考评收费问题对水系中小企业来说一直是影响企业积极性的因素之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要求,各地区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从目前掌握到的情况看,有的主管机关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广西交通厅等实施标准化虽然对考评企业收费,但也争取到对获得达标的企业在税率和保险方面的优惠配套政策,而考评机构需要向申报企业收取考评费用,且无其他优惠扶持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作难度。

在推进考评中珠航局还发现,由于省际水路普货运输管理权限的调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调整为广东和广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承担,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委会有关文件明确的“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珠航局行文建议将省际普货标准化建设工作移交相关省级主管机关,至今未有书面回复。

另外,企业获得达标证书后,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如何注销证书或收回证书缺乏有效管理措施,下一步如何推进标准化建设要求方向亦尚未明确。

然而,在困境中,珠航局依然“化腐朽为神奇”,总结出一套高效的经验做法。即实行企业属地管理的备案措施和要求考评机构派出的现场考评组组长人选必须由省市地方港航管理部门的考评员担任等有效措施,发挥所属行业管理机构的作用,调动地市港航管理部门从属地监管角度抓好本地区企业的达标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支持和督导行业管理部门唱主角,上下合力推进达标创建工作。

同时要求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尤其要求辖区各市航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企业提出考评申报。并积极引导考评收费,维护考评工作秩序,促进考评工作健康发展。组织考评机构签署了《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要求考评机构要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辅导企业对照我局印发的实施细则开展自评。

意义深远,鼎力前行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考评活动,向来意义重大,且这项工作,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

这是交通运输部贯彻国务院在新时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客观要求而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是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根本上和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还可以为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提供重要依据。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全行业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支撑。

篇(6)

主要通过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加大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力度,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两个重点:突出行政许可和“打非治违”重点,把好准入关,消除事故隐患

(一)严格实行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口

1、进一步严格行政许可条件。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的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及使用许可的措施。抓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换领许可证的契机,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严格申请资料的审查,持续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设施差、生产工艺和装备落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的应予以强制淘汰,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换领证工作。要按照省安监局的部署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行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的基础上,年推动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发经营企业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用缴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缴存风险抵押金,并督促、指导企业于年6月30日前完成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存工作。

2、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重点强化建设项目技术安全可靠性和危险工艺自控水平的审查,推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规范化,从源头上确保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本质安全。重视试生产延期企业的监管,严格试产延期审查,严防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3、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监管力度。要按照执法计划规定的检查对象、时间、频次,落实对已发证企业的检查工作,对已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标准化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进行跟踪整改情况,保证执法检查效果。强化对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被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非法生产经营。要强化企业变更管理,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变更生产工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的,要从场所安全、工艺及其设施、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等方面情况严格审查,通过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与企业生产现场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监管工作的落实。同时,应用信息化技术监督管理持证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如期申报换证或者进行清退。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消除事故隐患

1、要推进“打非治违”深入开展。要按照“打非治违”的要求和标准继续做好隐患排查和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无证生产经营、违规储存、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改扩建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要加大执法坚持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审查经营场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要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生产领域违法建设行为,形成执法的强大合力,对违法保持高压态势。

2、要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裁决。要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并严格执法程序,形成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复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闭合管理。

3、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好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遵章守纪,反“三违”工作;要开展天然气和化学品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基本情况摸底排查,做好输油管道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严防违章建筑占压、施工损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结合市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隐患排查行动,加大对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管力度,并对相关企业组织开展验收;要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行业的安全整治工作;要按照区安委办《关于开展液氨使用企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办〔〕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液氨使用企业安全专项整治。

三、做好三项工作:抓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素质

1、继续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年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达到B级以上,A级企业要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生产、储存企业标准化要全部达标,不达标者将不再予以换发许可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和标准化达标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防控事故的能力。

2、抓好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多种培训途径,确保安全管理、特种作业、高危岗位操作等人员资格符合配备标准和上岗条件的要求。企业要将一线操作员工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培训作为重点,提高员工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遇突发事件的紧急避险能力。

3、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要设立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其人数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建立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二)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

1、推动化工园区规划和仓储设施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6号)的要求,加快规划、建设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争取年完成新圩化学工业园区规划设立审批,并推动园区的前期建设工作。

2、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加快实现所有危险化学品自动计量充装;安全风险大的和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继续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先进技术,对于存在安全距离问题的加油站要全部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启动“金安”工程建设,加强已启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包含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库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动态监管。

4、积极推进新建化工项目在设计阶段应用HAZOP,逐渐将HAZOP应用范围扩大至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液化气体以及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全面排查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

篇(7)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食品安全因素;

(二)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三)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五)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或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辖区隐患排查、自办群体性宴席登记备案、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四员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经费预算提供保障。

第六条(食安委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粮食、盐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派出机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督检查,作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绝刊播违法食品广告,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件应当悬挂或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

(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员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知识,对本单位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对员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档案,组织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四)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并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质量受权人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质量受权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

(四)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受权人进行培训,并支持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后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规范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散装食品标识) 食品经营者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识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贮存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贮存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上述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专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九条(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经营者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场所出租者义务) 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消毒查验)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应当查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及独立包装上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投产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取得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方可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逐批检验餐饮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的餐饮具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编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食品级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单位或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规定)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负责。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报告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宴席前3日内将宴席时间、宴席地点、宴席人数、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交易会举办者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举办者等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在交易会、展销会举办前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告知管理措施、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信息;

(二)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商品信息,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特殊食品)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并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并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销售场所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并用提示牌标明,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贮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条(鼓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准入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登记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义务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进货查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证索票,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索取的有关凭证、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条(设立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禁止规定)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非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产品;

(六)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中的其他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生产工艺;

(七)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登记证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登记信息变更和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停产、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加工前十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检验和备案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台账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及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销售和包装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销售贮存容器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节 小餐饮

第四十一条(设立条件)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操作间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的洗涤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产企业提供的消毒餐饮具的,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的洗涤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七)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八)操作间面积应不小于6㎡。

第四十二条(禁止规定)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第四十四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五条(登记证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服务单位名称、负责人或业主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六条(登记变更) 小餐饮服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公示规定)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服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八条(划定区域)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市或者乡镇规划要求,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摊位数量,明确经营时间,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登记备案规定)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的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原登记部门延续手续。

第五十条(设立条件)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禁止规定)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现制乳制品;

(四)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确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公示登记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五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五十三条(市场准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与产地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信息备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信息实行备案管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以下信息:市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五十五条(信息登记)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息登记制度,建立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和更新销售者名称或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主要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入场经营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入场查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十七条(信息公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篇(8)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在“安康杯”竞赛活动中,自治区地矿局高度重视,为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成立了以地矿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康杯”竞赛领导小组,形成了行政领导与工会通力合作,党、政、工、青、妇齐抓共管的格局。并召开动员大会,要求全局各地勘单位与部门将“安康杯”竞赛活动,当做“生命工程”来抓,纳入年终考核,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不走过场,不走形式,确保“安康杯”竞赛活动扎实有效推进。各地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展开“安康杯”竞赛活动,为推行“安康杯”竞赛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了《***地矿局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局领导、各职能处室及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至一线工作人员等各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局安委会办公室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各地勘单位进行了专项督查。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在全局地勘工作会议上,局长代表局安委会与13个地勘单位签订了安全质量责任书,13个地勘单位分别与二级单位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提出了工作要求与措施。同时强化了安全生产的6项硬性指标,增强了操作性与执行力。继续在全局实施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将安全管理、安全卫生等工作纳入到经济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使第一责任人与安全责任、经营主体与安全责任、一般工作人员与安全责任有效结合,体现了安全发展的理念,抓住了安全生产主体、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及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全员参与安全这个主要环节,调动了基层狠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深入开展安全督查,排除隐患,治理隐患

实践证明,安全生产督查,是排查隐患,治理隐患的有效途径。“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以来,以领导带头查、主管部门重点查、职工群众参与查为主要方式,大规模的开展了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做到了检查有记录、隐患治理有通知、有落实。今年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检查施工点77个,其中,由书记、局长、主管副局长分别带队,检查了37个施工点。局安委会办公室、安全与质量监督处检查了40个施工点。对每一个施工点都进行了系统检查,并提出意见。排查安全隐患98个,整改率达到98%,重点对矿调院人字型钻塔高空作业环境进行了治理,投入6万余元,购置安装防坠器50余个。在检查的过程中,局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质量整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4次督查,并按季度进行了考核。同时,13个地勘单位立足实际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近300次,排查安全隐患509个,整改率达到96%,推进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稳步发展。

四、狠抓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局安委会办公室注重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了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全年培训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30人次,举办1期安全管理知识讲座。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局安委会办公室还印制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其解读和《***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宣传册各800本,下发到各个地勘单位,以便全局职工学习和掌握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规定和精神。同时就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培训教育工作专门下发了通知,各地勘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均制定了外来务工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并深入到各项目部落实培训教育工作。截止目前共培训农民工500人,并办理了“平安卡”,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得到了提升。另外积极组织参加了安全督导师资格培训,有两人取得督导师资格。

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保障职工生命健康

在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使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投入、有指标、有考核。全年召开了4次***地矿局安委会扩大会议,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总结阶段性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质量工作,并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与督查,做到了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首次召开了全局安全质量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了2009年安全质量工作中涌现的3个先进单位和10名先进个人。这些活动的开展,加强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了我局整体预防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进一步保障职工的生命与健康,健全与规范了职工劳保用品制度、职工体检制度,基本做到了劳保用品符合标准、配备齐全,一般职工体检每两年一次,特殊岗位每半年到一年体检一次。建立劳动集体协商制度,签定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预防设备安全,制定了设备管理制度,并有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每一年对设备检修一次,特殊情况下随即检修,防护设施安全到位,设备完好率基本达到100%,全年没有发生因设备问题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六、开展了“安全生产年”、“三同时”、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区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活动,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围绕我局经济工作这个中心和“安全生产年”活动,系统安排部署了全年工作,印发了《***地矿局2009年安全生产质量及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地安发〔2010〕01号),先后安排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行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加强区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认真部署了钻探钻井、基础施工、爆破作业、煤矿生产、矿井建设、道路交通具体工作措施,安排布置的工作基本得到全面落实,有力推进了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了全局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网络,将安全工作下移到基层。2010年,我局有各类施工点100多个,针对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继续建立了全局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网络,纳入信息网络人员达140多人。全年发安全短信10条,就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竞赛活动进行了部署,督促全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确保安全发展。继续建立各单位生产施工进度、施工点分布及安全检查情况每月汇总上报制度,将全局每个月施工情况、安全检查情况和部署的重点工作纳入统一信息网络管理之中,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掌握重点防范部位和薄弱环节,做到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心中有数,以便有针对性、有选择性、有重点地随时开展安全督查活动。为细化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了安全质量工作台帐。将安全与质量监督处和各单位所做的一些重要工作,均以台帐形式记录在案,做到各项工作安排落实有据可查。避免了日常工作职责不清,无据可查的弊病。

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2010年是全国第九个安全生产月,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这个主题,结合实际,在全局范围中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在野外生产一线举办了全局性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下发了近3000余元的宣传资料。同时,13个地勘单位也开展了此项活动,发放了5万元的宣传品,并在各个地质项目部完善了警示牌与警示标语,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八、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安全生产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前瞻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一项基础建设工程,是建立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安全许可制度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步入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更好地履行资源保障、技术支撑、服务社会职能,实现地勘经济安全发展,在2009年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8个地勘单位达到自治区安监局3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建设标准化项目部工作,重点抓了野外现场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到了巩固成果,完善工作,深化发展。同时,组织部分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深入到野外一线矿调院甜水河项目部参观学习,推进了项目部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

九、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在2010年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局安委会办公室善于总结和推广一些地勘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推广了核勘院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好的做法。核勘院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投入约6万元,选取过去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下发职工,开展写体会文章安全征文活动,将筛选出50篇文章,编辑成《安全规章血染成,无需生命来验证》一书,印发500册,下发给全院职工,让全体职工以身边所发生的事故为警戒,杜绝“三违”现象,保障自身及全院安全。二是推广了矿调院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的做法。矿调院为了规范全院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会议、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等工作,统一印制了四本安全管理台帐,下发各项目部执行,起到了一定的师范作用。三是推广了物勘院、矿业院发动一线职工查找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好的做法,推进了“十个一”活动的深入开展。

篇(9)

在*年开展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围绕科学发展解放思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研讨、调研、实践活动,探索提出了一些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真正把活动的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的决策部署。

(一)探索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新思路。

在借鉴美国、新加坡、香港等15个发达国家和先进城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模式、遵循国际趋势的基础上,我局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新思路,形成2万余字的《*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析及改革建议》调研报告,得到了市人大、市政协、市机构改革调研组和市编办的肯定和支持;*年我市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还就此专门提交了改革建议和议案。11月上旬,我局又按照宗衡市长在《参考清样》的指示精神,形成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析及借鉴》的书面报告,宗衡市长阅后作出批示:“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报告值得一阅。报告中提出的原则对于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推动我市下一轮行政体制改革颇有价值。”

(二)实行“大市场”综合监管新模式。

*年9月下旬,我局印发了《关于理顺内部职责分工实施市场监管新模式的通知》,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四个行业和相对应的生产、经营、使用三大环节的监管职责进行优化重组,形成“大市场”综合监管和生产环节专门监管的新模式。新模式实施以来,我市药品市场监管体制发生了“四个明显变化”:一是一线执法单位的指挥主体发生变化,由过去多个指挥机构,变成一个指挥机构,实现协调一致、指挥有力。二是管理相对人的监管主体发生变化,由多个监管主体变为一个监管主体,改变了以往“都在管又都管不好”的状况,也为企业一次提交材料办理多个许可打下结构性的基础。三是监管手段发生变化,变过去许可审批、日常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稽查、产品抽样分头进行为集中运用,提高监管效能和综合监管威力。四是监管责任发生变化,改变原来条块交叉、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实现了“谁管理谁负责一条龙到底”的责任闭环。我局推行“大市场”综合监管模式的创新之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区报》、《*日报》、《中国医药报》、中国机构改革网、中国医药网、*新闻网等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年12月1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局领导班子来我局调研时,对此表示肯定和赞赏。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许可业务网上“一点通”。

正式启动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次培训、一次受理、三证同发”的新业务,使得申报材料大幅减少、办理流程全面简化、审批时限成倍缩短。与此同时开通了行政许可网上申报业务,我局所有行政许可业务的网上申报、在线处理和在线查询结果均可通过网上“一点通”实现,此举受到了市纪委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

(四)制定出台了多部具有首创意义的规章制度。

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市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等4部政府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其中,关于药师管理的两部《办法》,有效解决了假药师证、药师“空挂、走穴”、部分药师水平低下等问题。

(五)探索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机制。

组织完成了《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课题研究》,修订出台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及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程序》、《食品药品监管刑事司法相关罪名解析》等多个制度文件。据此,龙岗分局向司法机关成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起,以涉嫌销售假药罪与公安机关联手办案1起;宝安分局还配合区人民法院对逃避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达三年之久的香港籍当事人刘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六)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监管新机制。

一是全面建设街道网格化监管模式。我局现已在全市55个街道建立药品安全网格,逐步实现药品安全精细化监管。稽查大队联合特区30个街道组织开展了60场药品安全大讲堂宣教活动。宝安分局通过邮政网络重点核查擅自更改注册地址以及停业歇业的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延伸了网格化监管的触角。*年11月龙岗区委出台的《龙岗区区直单位和街道领导班子综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文明城区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覆盖率列入了街道综合考评内容,实现了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的新跨越。

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全面启动“*市食品药品协同监管电子平台”建设,着力解决现已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分散及孤立问题。在全局推广应用“电子执法办案系统”,实现办案电子化、文书标准化、流程格式化、统计自动化、自由裁量最小化。宝安、龙岗两区正式启用“智能药械广告监测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市级9个电视频道、6个插播频道、4个广播频道以及宝安龙岗区属6个电视频道的100%监测。此外,通过“药品招标采购政府监控平台”、“药品经营管理平台”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及时处置了“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黑龙江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上海达美一次性输液针”等突发事件,初步建立了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职责明确的应急处置机制。

三是推行试买暗访机制。参考香港卫生署试买取证机制,组织社会热心人士和内部执法人员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到零售药店试购,这一“神秘顾客”的试买暗访机制使得零售药店时刻自我约束,有效遏制了销售假药和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四是借助舆论监督放大监管效能。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及时监管信息和消费警示,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年在我市各大媒体公布了3期共217种问题产品,利用舆论监督有效解决了“非药品冒充药品”这一难点问题;同时连续对外公示非法添加问题产品信息50条、无药品网络销售资格的非法网站50家,取得了事半功倍的监管效果。

五是首次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考评工作。率先在全国分批对全市77家药品生产企业和10家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检验能力动态综合考评,着力提升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检验能力,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药品质量的控制和检验。

二、以办理人大食品安全议案为主线,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努力将食品安全人大议案办成我市历史上最满意的议案。

制定了《*年*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白皮书》,明确了各区、各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了人大议案办结验收一系列工作方案和通知文件,先后组织开展4次人大食品安全视察活动、9次市食安委和食安办工作会议、15次市领导参与的食品安全专项问题调研活动,着力研究落实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和“四大体系”系列重点工作,有力推动了议案办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大工程”建设得到全力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工程方面:目前我市已在省内外建立了576个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生产基地294个,水产品生产基地111个。副食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方面:福荫豆制品厂已完成了改扩建,旭洋豆制品厂已于*年8月20日正式投产,益民豆制品厂也计划于*年底正式投产;目前我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制品在市场上占有率已达到79.5%,比豆制品工程建设前提高了50.5个百分点。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工程方面;一号定点屠宰场预计可于年底竣工并投入试运营,二号定点屠宰场预计于2009年7月底竣工并投入试运营,三号屠宰场可于2009年底前竣工;目前我市品牌肉品的市场占有率已达22.9%,到年底可达30%的目标。工业区食堂整顿与建设工程方面:截止目前,全市共整顿、新建各类工业区食堂7179间,整治工业区周边饮食店11779间,工业区工人安全就餐人数近328万,占全市工业区总人数的90.3%;我市现已建立了“以自办食堂、合办食堂、管理部门办食堂、物业办食堂、社会办食堂、定点配送为主和周边规范小餐饮单位为补充”(简称“六主一补”)的七种模式劳务工安全就餐供应和保障体系。食品流通现代化工程方面:我市最大的“菜篮子”工程——*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已于*年3月开工建设,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深港两地农产品安全供应;目前全市累计完成改造升级市场258家,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率达59%;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食品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30%以上,*年全年可望达到35%。

食品安全“四大体系”建设也得到稳步推进。《*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市人大的立法调研项目;*年出台了《*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部政府行政规章;制定了《*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启动了“午餐工程”评审工作;组织开展了《完善*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市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的构建》等17项重大课题研究;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等内外网信息平台建设,累计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网更新和全市食品安全信息2427条;以宣传贯彻《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为重点,开展了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基地产品和名优食品宣介等系列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3万份、《条例》2万余册、张贴海报1.83万份、悬挂宣传标语1200余条,形成了政府上下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气氛。

*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副主任邱玫率市人大代表和有关工委委员就食品安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视察。庄礼祥常务副主任视察后指出:“工作可嘉”、“成绩可喜。”邱玫副主任认为:“这是我市历届人大议案办理工作中的范例之一,堪称经典之作。”目前,《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已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

(二)确保供奥食品万无一失。

协调市政府成立了*市供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了*市供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召开了全市供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会议,安排市领导3次调研供奥食品定点企业,主动协调供奥食品生产、运输、储存中遇到的问题。*年,我市奥运定点企业累计供应奥运食品70多吨,未发生一例食品安全事故。

(三)周密筹划未来三年食品安全工作。

组织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我市食品安全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认真研究我市在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和未来三年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参照国际国内先进城市的先进经验,起草了《*市食品安全三年规划(2009年至2011年)纲要》和《大运会食品安全行动纲要》,并上报市政府。

(四)全面提升突发应急和重大事故查处能力。

与*大学联合完成了*市食品安全危机应对课题研究,牵头开展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应急演练,编写了《*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先后组织开展了龙岗区平湖港华鸿记五金塑胶厂四季豆中毒、龙岗区“2.23”亚硝酸盐中毒、福田区华润万家亚硝酸盐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在处置应对“三聚氰胺问题乳制品”事件中,我局快速反应,第一时间部署全市清查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了5次专项工作会议、迎接省检查组检查、协调安排市领导3次调研活动、召开2次媒体沟通会,累计编印《全市清查三聚氰胺乳制品专项行动快报》53期,清查工作获得了市领导、省检查组的高度评价。*年9月22日,宗衡市长在《全市清查三聚氰胺乳制品专项行动快报》第6期上批示:我市清查三聚氰胺乳制品专项行动抓得及时和得力。9月23日,由省卫生厅耿庆山副厅长率领的省检查组对我市乳制品整治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行动迅速、积极应对、措施得力,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三、以兴奋剂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为重心,深化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一)牵头开展全市兴奋剂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全力保障奥运期间药品市场秩序稳定。

*的兴奋剂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这一特殊的战役在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下突出了三个特点:一是行动范围大。组织领导上,将成员单位扩大到13个部门;时间跨度上,延续到2010年亚运会和201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治理内容上,增加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涉奥动物及运动员管理等诸多方面。二是治理覆盖率高。全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100%签订承诺书,所有兴奋剂药品外包装100%粘贴“运动员慎用”标贴;共印发2万余份《反兴奋剂宣传小册子》、7000多份宣传海报、1500万张“运动员慎用”标贴。三是整治力度大。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从重从快查处兴奋剂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国家局、省局收回了2家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药厂的GMP证书,对7家药品零售企业予以立案查处。通过近一年的努力,我市兴奋剂市场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纪检组长曲淑辉率队的国家八部委督导组在检查后认为:“*的兴奋剂治理工作责任明确,态度坚决,要求严格,工作扎实,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成效。”

(二)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复检药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确保我市药品质量安全零事故。

*年5月开始,对高风险药械保化生产经营行为、药品网上非法交易、易成瘾处方药违规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保健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品清理以及中药材市场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整治,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下大力气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为深刻吸取龙岗“9·20”特大火灾事故的惨重教训,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从*年9月底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药、械、保、化市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除做好安全生产的检查督导工作外,重点对假劣药品制售、易成瘾处方药滥用、非法添加、边缘产品仿冒、药店非法行医以及生产源头防控等“5+1”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在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向纵深推进。

在三大专项整治中,全系统总共出动执法人员20400余人次,受理投诉、举报959个,当场处罚107宗,立案查处案件289宗,移送38宗,捣毁大型地下批发窝点10个,收缴药械1556余件,没收违法物品货值297余万元,罚没款到账218.25万元,收回药品GMP证书3张,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296张,开展药械保化监督抽验3451批次。结合“三大专项整治”,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了日常监管,有效规范了药品市场秩序,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研发环节:完成了17个药品注射剂品种的处方工艺核查、51个注册品种的现场核查及抽样;对23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38个产品进行了注册核查、4家企业的4个产品进行了临床核查,全年审查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63件,通过审查41个,我市药械注册申报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生产环节:向20家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巡查220人次,对44家药品重点生产企业实施质量授权人制度,对66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GMP飞行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企业245家次、保健品化妆品生产企业170家,高风险企业的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其中D类企业检查两次以上,确保我市生产源头不发生一起质量安全事故。

流通环节:严把市场准入关,全年新增药品零售企业986家,新办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7900份;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1006家,跟踪检查药品批发企业74家、药品零售企业2284家,GSP跟踪检查覆盖率达30%,先后开展了体外诊断试剂、植入性医疗器械、非法添加、中药材和安全套、医疗美容边缘产品市场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药械保化经营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使用环节:深入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检查,特区内检查医疗机构的覆盖率达100%,特区外覆盖率达30%。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和建立信用披露打击制度,我市违规药械广告总数大幅下降,*年已降至402条次,仅为*年的14.4%;*年严重违规药械广告降至18条次,较*年下降99%;*年未经审批擅自刊发的药械广告为零。

四、以能力提升为核心,进一步增强技术监督作用

(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测力量得到不断加强,服务于行政监督的作用凸显。

一是药检所迁址新建项目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港深药物研发检定中心”已启动首个深港创新圈合作课题研究。二是首次参加亚太地区实验室能力验证并获优异成绩,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及扩项现场评审,以6大类525项的检测能力位居全省药检系统可检范围可检项目之首。全年完成各类检品5046批次,首次突破5000大关,创建所以来历史新高。三是圆满完成了《中国药典》2010年版编制工作中46个品种起草任务,标志着我市药检所综合检测能力和科研水平跻身全国一流药检所行列。四是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民生净福利检验工作,*年药品安全抽样合格率超过预期97%的目标。我市首台药品快检车也已正式上路执法。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筑牢了药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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