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3:12:3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了解关键技术、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来了解政府的补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自身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
绝招2: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
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规范,不能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专家不能充分理解不能评判,造成申报失败。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
绝招3:多找政府,加强沟通
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干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畅达,通过这几个方面来展开项目实施工作,提高申报成功率。
找谁申请,怎么申请?
按照分类,不同的政策覆盖范围不同,申请流程不同,对口部门不同,按照政策要求、特点、标准,按照相应的流程申请政策。
优惠政策类
此类是合作社普遍可以享受的,在工商局注册后,合作社对自己项目建设完成,可以找相关的政策部门申请。
补贴类
此类基本都是先建后补类,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得到当地的政府支持,做好项目报备,然后再申请补贴,等项目验收通过,才能拿到补贴。
专项扶持类
此类是国家对某些r业项目或者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资金额度较大,多要求带动性强、可行性好,社会效益好,能引导当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及生态环境无害,获取此类项目申报材料是重点。
专家提示:国家政策看似繁杂,仔细划分其实很简单,只有优惠政策类、补贴类、专项扶持类,对于不同的政策类别,要对症下药才能拿下。
如何成功申请项目?
1 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
九大部委及其省、市相关网站上多浏览,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部分之一。
2 筛选适宜项目。
项目很多也很好,但是不一定合适你,要筛选适宜的项目申报。
3 项目申请报告。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要结合自己切实可行,是项目申报成功的重中之重。
4 按时呈报相关部门。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和《**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节能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内容,分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2.工业节水项目。按照《**省“十一五”工业节水规划》确定的节水示范工程和节水型工艺、技术内容,分高用水行业(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的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包括废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雨水、污水、矿井水利用,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其他利用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项目;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
(二)项目选择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密围绕专项资金申报内容,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国、全省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和工业节水目标的完成。
4.项目承担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选择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选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7.优先选择**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8.**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须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今年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须统一填报“申报**年节能和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见附表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要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4个(义乌市按省辖市标准),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各市科技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学和应用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31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信息光子技术”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33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37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40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科技部《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重点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时间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后,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联系人:
基础研究与科技奖励处 王积成 0551-62659625
高新技术处 刘王莲 0551-62674421
农村科技处 许应媛 0551-62658791
社会发展科技处 秦 岷 0551-62678552
王孝文 0551-62678552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张 蕾 0551-62615369
附件:1.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学和应用研究”
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
2.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信息光子技术”
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知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
3.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显示与战略
性电子材料”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
报指南的通知service.most.gov.cn/kjjh_t
ztg_all/#
4.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
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
5. 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
系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知 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
(一)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就业容量。
(三)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算较为合理。
(四)优先征集科技含量高,开发投入少,转化快,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创业项目。
二、创业项目的评估和论证
创业项目采用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征集,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向各(区)劳动保障所报送创业项目时,应填写《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并编制《市创业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项目概况、评估依据、项目运作模式、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资料。经各(区)劳动保障所初评,并经所在(区)政府确认后,将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汇总后报送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区)报送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认后进入市创业项目库。
三、创业项目库的建立和推介
市就业管理中心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创业项目按产业类别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创业项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实现各(区)创业项目信息资源共享。
市就业管理中心和各(区)劳动保障所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方搭建交流平台,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介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创业项目,以供创业方选择。
四、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推介补贴与项目绩效挂钩。具体为:
1.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专家评估论证通过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600元/项目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从业人员50%,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3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的,补贴500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8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根据补贴资金市两级共担的原则,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市里确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同额配比,并另行给付相应的创业项目推介奖励。
五、补贴申报程序
1.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专家审核通过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2.项目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推介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征集开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以上两项资金补贴材料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收集后,上报市创建办,市创建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六、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的管理和服务
市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劳动保障所应对本地区创业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年节能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以及采用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2)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降耗。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电新技术;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
(3)余热余压利用。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等。
(4)重点用能单位能量系统优化改造,重点推动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的耗能设备、耗能工艺的节能改造等节能重大示范项目。
(5)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技术与产品等。
(6)推广应用太阳能节电技术与产品等。
2.工业节水。工业节水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重点、扶持方式等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包括: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和中水回用技术,利用雨水、污水、矿井水等;开发和利用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
(二)选项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紧围绕专项申报内容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省、全国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辐射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支持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支持**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7.**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年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正式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拟文并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需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度**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
2.项目申请单位需上报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项目投资明细清单(见附件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7)效益评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审计报告。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需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专利发明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中第2项中的第(6)、(7)项可作为附属材料,以供参考。其余为必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遴选、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5个,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联系人:屠国富、陈小惠,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联系人:张卉,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坛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金坛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金坛”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第三条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的数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要逐年递增。
第四条区经济信息化局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二)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
(三)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节能表彰、奖励;
(五)节能宣传、培训;
(六)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七)区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国家确定的节能其他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依照其法定用途支出。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有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较强的节能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说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如节能产品认证书、专利书、清洁生产单位证书、节能效果说明等;
(八)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安排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并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节能专项资金,不可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专项资金后,须按国家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节能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3年内不再为其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
在我县注册登记且进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我县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企业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对出口企业在本年度完成的各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按其认证费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本年度取得相应注册证书的,按其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外各类进出口商品展览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摊位费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增加补贴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按其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县级资金扶持。
(五)鼓励企业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获得的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县政府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政策予以奖励。
(六)鼓励企业应诉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对出口企业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类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应诉及复审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单独应诉、复审的案件,给予50%的律师费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七)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对经过批准,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并实际运行的中方投资者,给予2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县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资助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须提供境外商标注册及标识复印件。
3.申请出口名牌奖励须提供评审组织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申请境外参展补贴须提供组展方的收费通知或展位费结算明细复印件、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复印件(因私签证的提供出国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参展照片。
5.申请进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须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同复印件。
6.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须提供海关出口证明。
7.申请设备进口奖励须提供海关报关单、设备进口订货合同复印件。
8.申请境外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9.申请国际电子商务资助须提供网站首页复印件及网址、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10.申请出口基地企业做大出口规模奖励须提供省级以上出口基地认定文件。
11.申请进出口公平贸易资金支持须提供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案件结案材料等。
12.申请设立境外贸易机构补助须提供境外贸易机构批准证书、境外贸易机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复印件(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等相关材料。
一、组织原则和申报重点
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宰施。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扶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不断夯实自主创新出口基础,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二)技改项目在:*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9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请于*年7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附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附件3)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l、企业出: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对于上述(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的工作、报告,应包括组织审核的情况和专家意见、申报企业及项目的基本介绍等内容;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仅送商务部)。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将企业电子文档进行整理汇总,连同上述(一)、(二)项所列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
四、其它事项
(一)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事前计划、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的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并完成的电力勘测、设计、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四优")项目的申报和评选国家电力公司优秀项目以及推荐国家级优秀项目的工作。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四优"项目包括优秀工程勘测、优秀工程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和优秀计算机软件。其中,优秀工程设计分为水电、火电、送电、变电以及调度自动化系统几类;优秀工程勘测分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和水资源评价四个专业申报评选。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四优"项目应在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原则的条件下,贯彻设计革命的思想,力求技术创新、设计创新,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在技术水平、技术方案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四优"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国家电力公司"四优"的项目可以被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项目的评选。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电力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完整勘测或设计以及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符合以下范围可以申报国家电力公司优秀项目:
(一)、火电工程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项目;其他具有突出特点和技术含量较高的火电项目。
(二)、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上规模的项目;风力发电项目;其他具有突出特点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水电项目。
(三)、送电线路工程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线路长度50km以上的项目;地下或水底超高压电缆项目;直流输电以及其他电网新技术项目。
(四)、变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项目。
(五)、省调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设计项目。
(六)、低于上述容量、规模但具有突出特点的项目。
第七条电力工程标准设计,包括上述范围内项目的典型设计、通用设计和参考设计。
第八条勘测设计单位自行开发、合作开发或从国外引进经二次开发的工程勘测设计及管理软件。
第九条整体工程中的单体建(构)筑物、单位工程、设备、材料、标准(规程、规范)不单独申报。
第十条中外合作设计的国内电力工程项目,主要工艺系统(如火电工程的锅炉岛、汽机岛和仪控岛,送变电工程的换流站)由国外设计的,暂不申报。境外工程项目暂不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申报范围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投入商业运行一年以上(以每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可申报参加国家电力公司优秀勘测设计项目的评选。
第十二条当一个项目由二个及以上单位完成时,应由勘测、设计工作的主体单位或责任单位申报,并说明主体设计单位与协作单位完成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量。
第十三条申报优秀项目的主要勘测、设计成员名单,应是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创新特点做出贡献的主要勘测、设计人员。每个设计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15人,每个勘测、标准设计和计算机软件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5人,均按照在项目中贡献大小依次排列。有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参加的项目,总名额增加2~3人,人员及名次由相关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设计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的省电力公司、项目法人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和经济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当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勘测项目,其规模应与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规模要求相一致。对于岩土工程、工程水文与气象项目,应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工程测量项目应经施工检验;水资源评价项目应经国家储量委员会评审。申报项目应取得施工、运行单位对本工程勘测项目的评价意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计算机软件项目,应持有省部级或有关权威单位的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七条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并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重复申报。否则,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过勘测设计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计变更或由于勘测设计的原因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优秀工程勘测、设计奖的评选。
第四章评选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四优"项目的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查等日常工作,火电和送变电项目委托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进行;水电和新能源项目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进行。由"电力工程设计四优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评选工作程序
(一)、对申报项目的工程有选择地进行现场考察,听取项目法人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及调试单位的意见,核实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证明材料。
(二)、必要时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汇报。
(三)、听取专业初评小组初评意见。
(四)、评委会对项目逐个进行审议、讨论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按照评选标准(附件B-I)打分确定国家电力公司优秀项目和排序。
(六)、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国家级优秀项目等级和排序。
(七)、将评审结果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四优"项目的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与格式见附件A。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证明文件必须有一份是原件,光盘二份(20分钟以内)。于评选年度2月底前分别报送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第二十二条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四优"的项目,每项的申报费为人民币l000元,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代为收取,专门用于评审工作。推荐申报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测、设计、标准设计及计算机软件奖项目的申报费,按建设部规定另行向建设部交纳。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获得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四优"的项目,国家电力公司将给予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获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级奖的项目,获奖单位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工作量大小、获奖等级等综合因素,对主要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申报评选的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者,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该设计院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两届申报评选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评选组织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评选质量。评委会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参加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