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4 21:42:3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小产权房买卖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城镇房价近几年迅速上窜,城市居民在农村购房,可以购买到价格相对合理的住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难的问题,村民都能够在得到可观的收益,由此产生了大量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宅基地房与小产权房的定义。
所谓“宅基地房”是指修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如果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满足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则是实现了农民“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1) 。所谓小产权房,其通常都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乡( 镇) 府、村委会或是联合房地产开发商或是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建设,然后对村集体以外的人销售的房屋。
二、宅基地房与小产权房的区别。
( 一) 宅基地房是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就其建造的土地权属上看,宅基地是法定的用于农村集体居民个人建造房屋的土地,用于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小产权房可能是建造在宅基地上,也有建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有的甚至建造在农用土地上。对于后两种土地,小产权房明显改变了土地用途,其超过了法定的土地使用权限。
( 二) 宅基地修建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自住,而且在农村,普遍的观念是宅基地作为祖产,一般是不会出卖的。通常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农民才会把多余空置的房屋用于销售。而后者是一种开发性建设,修建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外销售,赚取利润。
( 三) 基于第二条两者的区别,从国家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出发点看,由于村民出卖自身的宅基地房,一般是基于家里搬迁等原因要将闲置的宅基地房卖给他人,这对于国家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并不冲突。而小产权房则不同,其一般都是以大批量的商品房形式买卖,这对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及其不利。
( 四) 对于小产权房和宅基地房,二者在各自的缺陷上和承担风险上也有很大的区别。由于小产权房的违法性,注定其房屋买卖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购房纠纷和各种后续问题。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大多都集中在购房人的权益保护上,例如以下几个可能产生的问题:
1. 购房人在够买小产权房后,不能得到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因而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遇到房屋质量、售后保修、公共设施,入住后的物业管理问题,都难以解决。
2.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产权,购房后,不能转让过户,对房屋升值保值影响很大,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购房人不是合法的产权人,很可能就无法得到拆迁补偿。
3. 购买小产权房,如果发生纠纷,即使是开发商违约,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按照正规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只能按普通合同无效处理。购房人其中的权益又将无法得到保障。但总体来说,购买村民自身的宅基地房的风险远远小于小产权房,因为小产权房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购房人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就要承担开发时、开发后等各个阶段的风险。而宅基地房在这些方面就好很多。
三、区别对待宅基地房和小产权房。
正是由于小产权房的诸多缺陷,尤其是其在以下两个方面严重背离了国家的愿望和损害了政府的利益: 损害耕地以及农村居民的住房。
政府反对小产权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政府应当区别对待宅基地房与小产权房。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对于上诉小产权房的两个主要缺陷,村民自身的宅基地房出卖则几乎不会出现上诉问题。
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居民涌入城市的人口数量大大增加,由此在农村的闲置的宅基地房则大大增加。对于这些宅基地房,一方面房屋主人很多都举家在外地,房屋长期闲置; 另一方面,由于房屋主人通常未取得外地户口,而且也不会想要抛弃房屋,因此村集体也无权利收回宅基地,由此就造成房屋的长期闲置,浪费房屋资源。
第三,城镇的住房压力在现今极大,对于那些想在城市生存,但对于住房实在负担不起的,这些郊区闲置的房屋则是最好的去处。因此,适当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对农村居民和购房者双方都是有利的,并且也无损国家和政府的利益。
四、解决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几点建议。
( 一) 可以该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个长期租赁合同,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购买人可以对房屋转租等,充分赋予房屋购买人对房屋行使的各项权利,使之与所有权相近。
( 二) 就是与深圳的做法一样,允许房屋“转正”,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补交各种费用的情况下,补发产权证,使之合法化,然后双方再办理产权过户。而其中各种费用,可由双方的购房合同中约定。
( 三) 除上面两种办法外,我设想过一种于第一中办法类似的方法。
就是房屋的拥有者可以就该房屋为购房人设立一个长期居住权,就居住权的各种权限去对抗购房人在今后可能遇到的各种侵害。
五、结束语。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于2017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议
小产权房的买卖是指产权不全房屋的出售与购买,比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房屋买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指卖给城市居民。小产权房买卖可能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影响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市场的常态发展,违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但是有的小产权房买卖却没有综上影响和危害,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己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销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存在上述危害,应该是有效的。所以当前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在理论上就被分为了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
认定小产权房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二。其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产权房的买卖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并且一家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定不能够享有的规定”。其二,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小产权房的买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购房压力,但是却扰乱了国家土地利用开发规划,影响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危及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也违背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用来防范小产权房问题影响扩大化的政策措施。
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一是认为,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并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会受到小产权房嗍粑侍獾挠跋欤小产权房权属是物权的范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债权范畴,分别属于不同的范畴。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文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无其他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从成立时就生效的规定,又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区分原则,小产权房权属问题,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二是认为,承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是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给被征收者相应的补偿,被征地者因而可以得到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同样是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理应有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被政府低价征收,政府然后以高价出卖给开发商,处于弱势的农民就只能得到很少的征地补偿。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的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进行了立法;比如小雪和朱先生案件,因为双方行为人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有效的关键是不违反法律,就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关于小产权房的正式立法,因此尽快完善对小产权房相关问题的立法才是上善之策,才能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实际审理的时候,对国家一些政策性规定作了自由裁量以及根据买方、卖方的身份不同而作了不同判决。比如李玉兰和马海涛案件,之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关键是因为李玉兰是城镇户籍,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而且城镇居民不得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所以该案的买卖协议也就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法
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和交易,相关政策和法律对小产权房买卖也做出了限制或者禁止,因此买卖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小产权房开发的背后还存在着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耕地被占用,无序的开发、流转土地,导致土地的管理、利用和城乡规划被破坏,这些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所以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当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首先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与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对认定为无效。其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与签订时间已经较早并完成了相关手续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对认定为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除了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最重要的是不违公共利益和法律、行政法规。而小产权房违反规划建设,就是对《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就因为合同内容所针对的标的不能而无效。但是《民法通则》却规定了,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就应该遵循政策。国土部的政策是对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进行拆除。公民把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作为标的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就因为标的的不能而无效。
四、结语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在2012年3月表示,2012年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为大规模清理小产权房做准备。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到在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对于小产权房的清理注重保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行政。将会有更多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将被判定无效,退房退款、进行信赖利益赔偿将普遍化。小产权房最终还是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在今后会被逐渐清理出来。但是即使如此,仍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但在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出台前,仍然要依据政策和相关法律来推导总结,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仍然是有的有效,有的无效,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
参考文献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2、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3、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一致)(略)
附件二: 合同补充协议(略)
规范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书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层 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 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 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万元整,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 , 日内交付 万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
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小产权还好,第二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的。等于你花钱在租房
购买小产权房会有什么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1.由村委会印制颁发的产权证不合法,国家不予承认。当“小产权房”遇到产权争议时,产权拥有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2.“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如遇到拆迁,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
“小产权房”的风险真的很大吗?
如果你买房的目的是自住,那么,风险并不大。首先,你的房是盖在村属的土地上,土地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所以,发生产权争议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作为对该房产的准司法仲裁主体的村委会是承认你的产权的,如遇到拆迁,村委会将视你的产权为该村产权的一部分而予以保护。至于以违章建筑对待,于法于理均不通。
如果,你所买的“小产权房”在亲属、朋友、熟人中发生转让买卖,也是可以进行的。因为在此种转让中产权证并不重要,可以用民间的商业合同方式进行转让,它一样具有约束力。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城市规划部门能管到农村去吗?还有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本身便是一种野蛮拆迁。违“章”建筑不是违“法”建筑,凭什么拆了白拆?拆了白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违章建筑”仍然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它不是偷盗、抢劫,欺诈勒索、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凭什么“没收”?)仅仅是“有瑕疵”的合法财产而己,“有瑕疵”就该处以极刑吗?这是明显的罚不当罪。
这件事早该改正了。
严格审查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的所有环节,未见什么不合法之处。“法所不禁,即为合法”。“小产权房”在手续上也许有些欠缺之处,应该允许他们补办,并缴纳该缴纳的税费。在这件事上,“堵”莫如“导”。
已建成的房不让人家卖,正建的房子不让人家建,堵塞农民的致富之路,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妥。
农民建房售房就像平价药房的横空出世,它作了政府多年来一直想作而未能做到的价格同盟,也许畸形的房价能从这里打开缺口,这是件天大的好事。
政府应该做的事是为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提供政策支持,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相反。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系 村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于 年付款购得。该房有/无储藏室,面积: 平方米。该房现尚无房地产所有权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甲方将房屋以现状交接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屋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甲方应同时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契税单据、房产证等有关该房屋的手续交付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本合同的解除、无效,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如因该房屋被拆迁或征用,因该房屋所获得的任何补偿由乙方获得,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不能以户口在该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补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配偶: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村集体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二卖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县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拾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___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含楼前车库一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六、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三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币 拾 万 仟元整( )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其中含甲方转交安装煤层气20xx元在内),甲方将所交村委出具购房款收据一并转交于乙方,由村委、公证人见证,更正为乙方名下。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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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宋庄画家村"李玉兰案"宣判以来,"小产权房"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可见,由于法律和现实的原因,在小产权房买卖中买受人是最容易受到利益损失的一方。本文从目前小产权房买卖市场现状出发,重点谈小产权房买受人的利益保护。
一、"小产权房"问题概述
(一)"小产权房"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小产权房,是由村委会或乡政府单独或联合房地产开发商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以城中村改造或新农村建设为名,建造的对农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出售的商品房。"小产权房",顾名思义与"大产权房"相对。"大产权房"是指产权人拥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享有完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小产权房买受人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能证明其权属的往往只有村委会或乡政府颁发的证书。因此,小产权房买受人当然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其房产的占有和流转都受限制,我们不能称其为所有人,只能称其为买受人。
小产权房产生的现实原因是居高不下的房价。小产权房产生之初,多为高收入阶层出于休闲等目的购买。随着市场的发展,当前小产权房买受人大多是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其目的主要是居住。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当前,大量闲置的农村土地,只有经过征地变成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政府和开发商将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拿走,农村和农民收益甚少。在这样的现实下,村委会和乡政府为增加收入,借改革之名,大量开发房地产,造成当前我国小产权房数量多、范围广的局面。
(二)我国"小产权房"市场现状
从2010年到2012年,国土资源部曾先后多次公开表态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试点城市调研、清理小产权房,但从未公布调研结果和清理情况。地方政府不配合调研和我国小产权房市场的复杂都是主要原因。目前,全国小产权房的存量、规模等情况没有权威的数据。但可以肯定的是,小产权房在我国各地十分普遍,大城市尤为突出。据房地产公司的调查,深圳小产权房占百分之四十以上,北京、上海、广州、郑州等地小产权房比重都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小产权房"买受人利益保护
(一)"小产权房"买受人地位的确定
一般商品房所有人往往被称为"业主",是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小产权房买受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当然不能被称为"业主",不能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业主的界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小产权房买受人地位应按照公序良俗观念,只要买受人持有购房合同、公然合法的占有房屋,就应认定其可以所有形式行使权利。[3]
(二)买卖合同被判无效时买受人的利益保护
"李玉兰案"不是第一个关于小产权房的案件,但是第一个被宣判的案件,因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典型案例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很大的影响。该案最终宣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我国法律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禁止其用于非农建设。李玉兰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其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必然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外流转,因此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判决从保护国家土地制度的角度出发,是意料之中的。
但从合同法的角度,小产权房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应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小产权房买卖的情况下,只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小产权房买卖双方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的要件。同时也符合主体要件和内容合法的要件,所以应认定合同有效。"李玉兰案"中,原告在买卖之初就应知道李玉兰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具有购买宅基地资格,其后又以此为借口主张合同无效是为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法院支持其主张固然有其考虑,但这必然造成法治不公,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三)解决"小产权房"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们固然能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确认小产权房买受人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其利益,但无法从根本上转变其不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只有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才能解决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从而真正保障小产权房买受人的利益。我国限制农村土地流转是为保障城乡二元制结构,现在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弊端已逐步显现,它极大地阻碍了资源的整合和流转,阻碍了农村发展,只有打破城乡二元制结构,使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享有同样的地位和流转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保障小产权房买受人利益。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普通商品房而言的,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有村委会或乡镇政府颁发权属证书的房产,“乡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和房管部门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城市居民对仅持有有关乡镇颁发的“小产权证”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小产权”实际上就是没产权。
十几年来,小产权房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危及农业安全、破坏农村和谐和损害农民利益等社会弊端逐渐暴露并日益严重。本文从小产权房产生的主要因素、经济利益关系分析、购买风险、负面影响等方面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与小产权房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宪法》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管理法》
虽然《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转让问题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严格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立法精神,结合该法第43条和第63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土地管理法》是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
(三)《城乡规划法》
集体土地制度本应是自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运转的前提,也是其实施的基础。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土地管理法》还没有根据《宪法》原则建立集体所有土地完整的法规体系,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根据《宪法》的原则进入市场流转。本应与《城乡规划法》同期出台的集体土地管理法规的延缓出台,导致中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问题获得了巨大的灰色运转空间。因此,《城乡规划法》实际上强行拉开了解决中国小产权房的序幕。
(四)《物权法》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如果所开发的乡产权房由农民自住,产权属于集体中的农民,将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这种交易本身不合法,购房人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而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从法律角度来看,也属于无效合同。虽然《物权法》颁布,保障私有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利,但不会保护不合法财产。
(五)《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就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该条确定了房地产开发的对象,即国有土地。
(六)《房屋登记办法》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第82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第87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仅持有有关乡镇颁发的“小产权证”的房屋,在我国房地一体制度下,其房屋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小产权房的购买风险
(一)买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根据现有法律和《物权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正规渠道购买的房屋,经过房产管理部门权利登记后,买房人对所购房屋获得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第三人都不能对其进行侵害。但“小产权”或“乡产权”房的买卖,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法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权利登记,买房人在交付房款后并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一旦发生相关当事人主张购买行为无效或者国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顿时,买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无法对所购房屋拥有长期、稳定、可不受任何第三人侵犯的权利保障。例如,经过若干年后村委会成员发生变动,或村内土地需要调整,或因其他原因村委会主张购房行为无效,想收回所售房屋时,买房人则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只能通过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原价款,如果村委会在出售房屋时将房屋价款当作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的资金,已无钱可还时,买房人事实上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二)买房人很难获得法律救济
正规的商品房开发和交易,买卖双方需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其中对所售房屋质量问题及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都会做出明确约定,如果日后出现争议或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救济,而“小产权”或“乡产权”房的买卖,因所签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因此,即使在合同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约定,买房人也无法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出售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对方拒不赔偿的情况下,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三)三买房人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征地或拆迁补偿,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对象是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小产权”或“乡产权”房买卖行为不合法,买房人既未得到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因征地或危房改造发生拆迁时,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款,所遭受的损失也只能由自己承担。
(四)小产权房无法继承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产权房因其买卖行为被法律严格禁止,买房人并未获得房屋的合法权属,因此并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发生《继承法》上规定的继承。即使继承人暂时取得了房屋的占用、使用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随时可能被轻易地剥夺。
(五)小产权房无法自由买卖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必须是针对自己具有合法权属、法律不禁止流通的物品进行,因“小产权”购房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且该类房屋的买卖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不能自由买卖,即使已经进行的买卖行为也属无效,应
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六)随时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如果该类房屋是未经政府审批擅自开发建设的,则属违章建筑,违章建筑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城镇合理规划和布局,打乱了正常的用地计划,剥夺了有限的土地资源,侵犯了公共利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都不会容忍此类事件的发生,拆除或许只是时间问题。担此风险,得不偿失。
三、小产权房的负面影响
(一)对农民利益的侵害
建设小产权房,从短期看,农民得到了远比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得利益高的多的收益,但这实际上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方式。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失去了土地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开发小产权房所产生的大量的土地收益都被村干部和开发商攫取了,小产权房实质上是房地产商和乡镇政府合谋榨取农民利益的结果。
(二)对国土资源的侵害
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开发会对我国国土资源造成巨大侵害,导致关乎全国民生和国防安全的18亿亩耕地不断受到蚕食。小产权房是乡镇政府牵头破坏农业资源的恶劣行为。集体土地需要实现收益最大化,农民需要发家致富
以减少城乡贫富差距,但无序发展的小产权房绝对不是可取的做法。
(三)对房地产市场的侵害
目前的城市房地产市场是经过20多年发展形成的较为成熟的体系,有强力的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有一系列健全的法律法规,虽然随着社会转型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但是若没有这些框架,问题将会严重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导致全面的社会动荡。小产权房实际上是游离于城市商品房市场之外的另一个住房市场,这个市场不受现有商品房法律体系的规制,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链,实际上就是房地产“黑市”。房地产市场确实需要改革,但那是在保留现有的稳定安全的市场及法律秩序下循序渐进的合理改革,市场及法律秩序具有连续性,那种全盘否定目前的既有秩序,不承认其内在合理性,主张彻底革新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四)对法制建设的破坏
小产权房已经在我国存在和发展了十几年,其各个环节的参与者: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城市购房者从一开始就明知其违法性,希望法不责众以便逃避处罚,获取非法利益。他们在明知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是有缺陷的情况下却依然我行我素,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其示范效应极其恶劣,如果其行为不受到严惩,
将极大地破坏法律的威慑力。
(五)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
小产权房的主要推动和默许者是乡镇政府,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不到太多收益,因此牵头搞小产权房开发,这集中暴露了乡镇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上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其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这使人们看到了乡镇政府带头违法、的丑恶嘴脸。且如果中央政府不对小产权房的当事人严惩,则会造成“守法的人吃亏,违法的人赢利”的严重心理暗示,极大地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相对落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等多重因素的限制,从我国的农业安全、农村和谐和农民利益角度看,“小产权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必须尽快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土地政策,禁止小产权房建设,以防其影响进一步扩大,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利益损失。其次,将已有的“小产权房”进行有选择的合法化,规范化管理,以避免和根除其自由发展出现的土地无序占用、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物业管理混乱、违规拆迁、乡村干部从中渔利等诸多问题,将“小产权房”引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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