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9 08:56:3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二、解析犯罪特性
财务人员,包含出纳、会计及其他财务人员。这类职务犯罪涵盖了非法侵占、骗取窃取钱款、挪用贪污公款等。财务范畴中的这类犯罪尤为严重,涉案数额往往偏高,作案历经的时段较长,有着明晰的职务特性。
财务类别犯罪紧密关联着财务主体,即单位内的财务职员。从案件特性看,这类犯罪,多为挪用款额、贪污受贿等罪行。财务人员常常把控着行政单位内的财务命脉,很易在平日的细节流程中发觉漏洞,从而利用漏洞,引发财务罪行。
这类财务犯罪,持续时段都是偏长的。这是因为,财务人员有着明晰的专业特性,技术属性凸显。常规情形下,单位只会预设一名会计,至多会预设两名。缺失外在监督,内部监督如若形式单一、方法老旧,财务人员就有可能倾向造假。审计部门没能在最短时段内查验潜在的账目隐患,就会造成长久财务犯罪行为。
三、探析漏洞成因
首先,制度不完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还在完善之中,财务管理机制也不尽完善,导致对财务人员约束机制弱化。突出表现在领导权力过大、行政干预过多、内控制度过弱。
第二,职业道德缺失。有些财务人员受到社会上金钱至上、个人享乐等不正确价值观的影响,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迷失自我,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
第三,监管不力。一是内控制度落实不好。在一些单位中,还存在财务人员印鉴支票不分、职务互相兼任现象。出纳、会计应能设定明晰的彼此界限,不可彼此混同。然而,某些单位并没审慎依照这一规程来分离,反而默许一些兼任行为,如单位会计休假或出差期间,出纳把会计的活一起干了。二是审计监督力度不够。内部审计时,因财务、审计双方有共同领导,加上在同一单位互相很熟悉,存在走过场“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现象,使得财务管理看似健全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慎重预防罪行
(一)有序管控准入
选用财务职员,关乎平日内的财务运转,关系财务执行。适当筛选职员,就会构建顺畅的运转路径,规避财务犯罪。反而,若没能审慎把控初始的这一入口,就会增添隐患,不利于去监督。对于单位出纳、会计职位,都应筛选最适宜的可用人员,从严把控入口。不仅要齐备资质,还要素质优良,不会违反道德。把控初始入口,切实防患未然。
(二)慎重日常监管
管理不够廉洁,就会带来潜在的心态失衡,增添犯罪隐患。缺失从严管理,财务人员暗藏着偏大的心态反差,缺失平衡心态。从很小范围的初始犯罪,直至不可收拾。管理者唯有明晰自身的职责,并从严约束,才会从本源上规避这样的罪行,确保心态平衡。财务管理拥有着深层的内涵,应当认真探究。单位的管理者就要明晰财务管理范畴内的根本内涵、日常管理规律。结合单位特性来拟定可行的流程、设定最佳对策。切实查验责任,避免细节步骤之中的任何疏漏。创设严密体系,构建全面的、多层次的防控。
另一方面,要强化财务管理人员思想教育的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操守。
(三)突出彼此监督
在单位财务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出纳及会计应能彼此监督,彼此独立负责,依照会计法来慎重调配彼此的日常职责,落实拟定好的规程机制,才能防控职务类的财务罪行。从真实情况看,出纳及会计彼此构建了很长时段的紧密关系,常常拥有着彼此的潜在把柄,不可真正监督。杜绝这类现象,构建内外双重的细化监督,内部完善内控,建立多方位的内控制度。同时要加强内审,要引进外部专项审计,提高外部的审计力度。唯有突显监督,才可彼此约束,从根本上才可消除平日履职之中的犯罪隐患。
(四)提升透明程度
财务工作应能严守秘密,但不可不透明。如果缺失透明,流程不够公开,就会规避常规路径下的群众督查,增设犯罪温床。对比其他流程,财务流程更应接纳常规情形的查验及监督,受到群众审查。唯有足够透明,才会随时识别出现的漏洞,及时改正,消除罪行萌芽。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现在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有其特别重要意义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起飞时期,出现的各种情况纷繁复杂,需要增强预见性;二是文化环境的问题,目前道德的界定尚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很复杂,需要有针对地防微杜渐;三是从政治机制上说,在对权力的监督上,我们尚缺少一个完善的体制,还没有一个较合理的外部监督机制,需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不断探索,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善管理。就职务犯罪来说,内因占主导地位,通过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末世”心理现象存在很普遍,例如李真案、案等都存在这个心理现象,很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进行,例如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入手,有可能收到理想效果。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法,我想从四个方面去界定它:该法应该是一部预防法,而不是一部检控法;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力性和职责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法律;应该是一部综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只有法律监督;应该是一部多主体的法律,而不是单一主体的法律。对于立法,我们应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训,在《职务犯罪预防法》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同时协调反腐败侦查机关破获案件,还有反腐教育以及预防机构的组成。很好地总结吸收过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现如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我们从全新的视角、全方位的视角去审视,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关注预防工作,在这里,检察机关一定要起到启领的作用。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独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一个或者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1)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即体现法治、廉政、透明度的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
(2)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所处的中心地位。
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越是有力,法律就越能够得到普遍、统一、正确的适用,就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如果削弱或者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容易纵容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处在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长期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足以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确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是更好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刑事法与刑事司法的任务一般表述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提法是正确的,但不够全面。惩罚与打击犯罪仅仅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这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官方的共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就是强调对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如果我们现在还认为刑事司法机关的任务仅仅是打击和惩罚犯罪,那就落伍了。
在学理上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蓝领犯罪,一类是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是街头犯罪,白领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职务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体制框架,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对于街头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野蛮”的犯罪人)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文明而体面”的犯罪人)则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检察机关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特别是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仅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而且在法律根据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职务犯罪是龙头,预防、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对于在整体上预防、控制和打击整个社会的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一二十年来,西方国家逐步兴起的恢复性司法对我们现在津津乐道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提出怀疑、批评乃至否定。恢复性司法认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刑传统,只是一味地惩罚和打击犯罪人,没有关注被害人和社区的利益。除了惩罚犯罪人之外,它们什么也没有得到。如果说这也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话,那也是一种有害的公平、正义。因为通过刑事司法活动,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损失。“有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简单概括。
因此,恢复性司法试图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发生以后,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而且还包括犯罪人和社区。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无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恢复性司法代表着刑事司法改革新的世界潮流,它所着重强调的是恢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
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预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检察机关在几年前就成立的专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正是适应了这种刑事司法改革的世界性潮流。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先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后地方性法规,这是一种通常的思路。另一种模式是先地方性法规,后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后一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急剧变动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对于加强地方性法制建设,对于暂时弥补全国性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到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铺垫。这种由下而上的立法进程有可能使得全国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来的法律更符合中国国情。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许多地方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对于各个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我们今天讨论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正是这后一种模式。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一些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当地职务犯罪的预防,而且也为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经验。
(储槐植 北京大学教授)
反恐斗争“和”公职犯罪“是世纪之交困扰国际社会的两大难题,公职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两个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反腐败比反恐工作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理论上有两种主张:保守司法和能动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国家,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动司法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做”,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国家机关更多地体现出能动司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转轨中的国家,能动司法显得尤为重要。贾春旺检察长去年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我们可围绕这个主题,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例如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是能动司法很好的体现。
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这项工作不外乎有两种过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尝试的渠道,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此外,我们可以先修改《检察官组织法》,为专门的立法作好准备。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从我国《刑法》现状来看,《刑法》具有抽象意义上的、一般性的预防功能,例如已有的刑罚对一些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预防意义。在国外,预防工作是分散在各个层面上的,而国内将由一个专门的机关来承担此项任务。预防分为两块,普通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预防。在我国,要结合当前的国情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且要有专门的机关来协调完成,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国家竞争的根本是政府竞争。政府竞争也是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国内,如果一个地方有一个“高效、透明、公开、廉政”的地方政府,该地方的经济就会得到迅速发展。比如说1988年、1989年期间,国内的很多商人纷纷移民、移居国外,造成外汇流失现象严重,虽然其中原因诸多,但是“不安全感”是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光靠新闻媒体、个案来监督预防并不科学,需要我们构建一个科学的反腐败机制和制度。目前,我们的社会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很多个转变,这些转变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转变是我党已经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随之而来的就是广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关,包含司法机关在内都要适应这种转变,才能更好地“为民执政”。前一阶段,法院、检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就是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第二个转变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矛盾,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第三个转变是“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的转变,这也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的表现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众去做。在这些转变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而这里的法律必须具有政策性和导向性。《职务犯罪预防法》也应该是这样的,同时在这部法律当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很大,应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公共决策、公共政策,比较深地介入到预防工作的各个层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护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政治稳定的方法手段来很好地预防职务犯罪。在这里,检察机关的“主动、能动性司法”的空间更大,因为它的行政性更浓一些。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可做的预防工作更多,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做一些窗口性的、指导性的工作,提供咨询和提醒,这一点就像中央银行对地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工作。
在目前的环境背景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很难做,但是如果能够通过我们的努力和辛勤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不可估量的。
王牧(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这次“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是在我国参加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久后召开的。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知道,公约对预防工作的法律根据、预防工作的意义、预防工作的手段方法都讲得很清楚,这为我们在中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和法律框架,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再者,职务犯罪预防厅成立三年来,从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据和工作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探讨阶段,现在已经走到了总结经验并加以法制化的阶段。因此,这次会议应该是标志着预防工作从初步探索到总结经验、立法规定的新阶段。现在,把预防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观念来加以对待,仍然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这在我国打击犯罪、治理犯罪的决策中又先行了一步。
在我们一般人的观念中,治理犯罪主要靠打击,但打击的目的还应当是预防犯罪,我们刑法理论中讲的一般预防便是这样。如张三、李四因犯罪受到了刑罚的惩罚,使其他人受到了震慑,不敢犯罪,这只是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事实上,强调打击、报应和一般预防是古典刑法的观念。现在,社会发展了,人民生活奔小康了,社会安全已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预防观念也被提到重要日程上来。因为,社会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预防犯罪,包括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在现代刑法的观念中,更强调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现代刑法从其取向可分两种,一种是打击的刑法,一种是预防的刑法。在现代的一些国家中,应对犯罪的主要不是刑罚惩罚,而是犯罪预防。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化研讨会,对将来在中国推动刑事法律现代化起到了一个历史的生长点的作用。这也告诉人们,中国的治理犯罪主要是通过预防,而且主要是法律性的预防才更有效。
治理犯罪不应该仅依靠打击,或者说不主要寄希望于打击。对社会民众来说,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还是预防。预防是使职务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现在贪污的数额大幅攀升,腐败的形势仍然严峻。抓一个杀一个,代价太大了。怎么办?别让他们犯罪,不要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在治理犯罪过程中应该尽量少用刑罚,刑罚是暴力的东西,以暴治暴只能是暴力升级。刑罚并不是一个好东西,刑罚像金钱一样,万万缺不得,但刑罚不是万能的。刑罚像一堵墙,只挡君子,不挡小人。所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能够提到我们中国学术界的议事日程上来,而且不仅是作为我们的学术探讨,更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论、实践、历史多方面的意义。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5月,根据预防工作实际需求,东宝区院确定在社区检察服务站开办“法律知识讲堂”,将它作为宣传法律知识、倡导社会公德、预防职务犯罪、弘扬廉政文化的重要渠道,着力把预防工作与社区工作融为一体,形成良性互动,有机衔接,共同促进,协调发展。据预防干警刘德操同志介绍,“法律知识讲堂”创办后,初步形成工作制度,原则上每个社区每月举办两期,其宣讲内容、培训对象和地点,由各社区检察服务站视情而定,并提前呈报区检察院相关部门备案。目前,“法律知识讲堂”已在全区12个社区开讲37次(场),受教育5992人(次),深受社区群众的普遍认同和赞誉。
7月16日上午,是驻浏河社区检察服务站与浏河社区联合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堂”正式开讲的日子。那天尽管荆门天气十分炎热,但却丝毫阻止不了50余名社区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浓厚兴趣,他们早早来到指定的会议室,接受检察机关组织的这一特殊教育。这天该区检察院改变“一人台上讲,众人台下听”的传统授课模式,组织反贪、反渎、批捕、公诉、预防等部门,围绕本部门职责任务提前进行精心准备。在实际授课时,社区干部先提出当前公权腐败表现形式、犯罪涉及主要罪名、量刑定罪尺度、诉讼工作程序、刑罚执行规定,以及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合法权益、做好社区矫正等16个具体问题,然后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现场进行具体解答。大家反映,这种授课形式主题突出,内容具体,方法灵活,贴近实际,针对性强,使社区干部听得懂、能理解、好记忆、烙印深。
“法律知识讲堂”的受众并非局限于社区内居民,而是自然延伸到社区所辖企事业单位,以助推警示宣传教育的深入落实。今年,东宝区院结合查办的全区交通运输系统5起职务犯罪案件,计划在该区交通运输系统的公路局、港航所、运管所、物流局开展专项警示宣传教育。为此,东宝区院预防部门事先召集12个社区检察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会商,并要求赴相关单位进行深入调查摸底,收集干部职工对查办案件的现实思想反映、反腐倡廉建设、警示宣传教育的实际需求,使授课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得以增强。6月20日,东宝区院检察长靳良志专门安排半天时间,为全区交通运输系统的150余名干部职工讲课。他结合本院立案查办的涉及交通运输系统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既对其发案特点、发案规律、犯罪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深度剖析,又结合该系统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提出构筑“不想腐败”的自律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等八项措施。他真诚告诫企业干部职工,应保持“手莫伸、秉公务、讲操守、重行廉”的高尚品德,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做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模范。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历史并不长,但各地预防部门都在实践中努力探索有效的预防手段。人们普遍认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能构筑更加牢固的预防体系,这也是这些年我们工作中最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三者之中,教育是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在很长时间内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它的重要意义还会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凸显。在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选择的形式有很多,可以编印本地的典型案例,可以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还可以让监狱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然而,有没有一种更好的形式,可以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社会的影响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过反复思考和调研,提出了把“上法制课”和“宣传演讲”的方式结合起来,尝试成立“四川省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在全省举行巡回宣讲,得到省院党组和邓川检察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宣讲团出行前,邓川同志率党组成员听讲审查,提出意见,指示“预防工作要创新发展,宣讲团要组织好、宣讲好,力争取得最佳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办宣讲团是一种新的尝试,实事求是地说,一开始我们心里都没底。在筹办宣讲团的过程中,我们也确实遇到了不少问题。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宣讲团的成员怎么选?是选资历深厚的老同志走“实力派”路线?还是选青春靓丽的年轻同志走“偶像派”路线?二者各有各的优势,也各有各的不足。老同志办案经验丰富,有人生阅历和经验智慧,但年龄、普通话表达和计算机能力上可能有所欠缺。年轻同志有朝气、有活力,比较“上镜”,普通话表达和计算机能力也相对较好,但是办案经验不足,对社会也缺乏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经过反复考虑,我们希望能取长补短,走折中的“实力+偶像派”路线。选择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年轻人,不仅要形象气质佳、表达能力好,还要会写作、懂电脑,法律功底过硬。宣讲员走出去就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所以选人的问题要非常慎重。
宣讲是一种创新的形式,最后的效果怎么样,谁也不敢“打包票”。所幸,每一个人都很认真,很努力。几个年轻的宣讲员都比较有悟性,工作也很勤奋。全院各个部门和全省各市州院都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克服困难。因为是在全省范围内搞宣讲,涉及的方面就很多,产生的影响越大,可能牵扯出来的矛盾也就越多。所以,一开始我们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宣讲的课题怎么写?写哪些方面的内容?写到什么程度?宣讲在多大范围内开展?针对哪些对象?“情、理、法”的比例怎么把握?听众是否接受、喜欢这种新的形式?……这既不是作学术报告,也不是搞文艺表演,所以,我们担心的问题有很多。可以说,在正式宣讲开始之前,一切都是未知数。
宣讲团走出去以后,实际的反响和效果比我们的预想要好很多。全省巡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各个市州,目前已经基本完成。第二阶段是在各省直机关和大型国企,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
一、树立民生意识,努力夯实保民生的思想基础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也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各项检察工作都应该着眼民生、保障民生,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大力气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真正做到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为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真正解民忧、促民和。近年来,吉水县检察院提出了“规范管理”、“平和执法”、“共筑和谐”“亲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制定了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和亲民助民八项措施,全院上下牢固树立民生意识,努力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思想基础,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
二、明确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保民生的具体举措
检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解决好现实的民生问题,必须牢牢把握住保民生的工作重点,这是基层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
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民刑事犯罪,保民安。基层检察工作始终要把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作为首要任务,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必须始终认真履行批捕、职能,依法打击各类侵民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同时还要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力度,依法打击制假售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破坏生态和资源的犯罪,依法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发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三年来,吉水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刑事犯罪255件407人,提起公诉 463 件 704人,其中侵民刑事犯罪 88 件126 人,重点打击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依法打击了一批破坏农业生产发展、损农坑农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突出预防和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护民利。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基层检察机关如何预防和查办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保民生的关键举措。因此必须在民生领域加大预防力度,构建全方位的预防系统,最大限度地确保民生项目和资金规范高效运行。同时要始终把查处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损害民生利益的职务犯罪,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职务犯罪、司法不公背后的与枉法裁判,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加大查处该类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近年来,吉水县检察院立案查办了一批发生在教育、土地、工程建设、民政、水利、林业等领域、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和新农村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民生领域的许多方面,且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总量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所办涉民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震慑和遏制危害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治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帮助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有效化解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了检察机关亲民、为民、护民的良好形象。
3.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畅民意。基层检察院更贴近人民群众,更易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更有机会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因此检察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加强监督、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出发,积极做好群众接待和控告申诉工作,进一步畅通渠道,准确把握群众诉求和社情民意,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及时有效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近年来,我院健全了一系列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了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带案下访制,开展检察长定期接访日和随时下访活动,畅通群众渠道,对受理的群众和刑事赔偿案件进行认真处理。近年来吉水县检察院加大涉检排查工作,多次深入农村农户倾听民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化解民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这些工作的开展妥善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没有发生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检案件,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保民生的实际效果
1、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马桥“十一五规划”和年目标的需要,经编园区产业的扩容升级以及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都需要我们作为一名村干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自身作风建设,包括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经常注重学习,保持自己能够顺应时代、新农村发展要求。
2、针对目前我们村干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点,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村干部作为党的最基层干部,直接与百姓群众打交道,存在责任心不强、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凝聚力不高现象,在工作中缺乏创新、创意。
3、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组织纪律比以往培训更严,全街道办事处和村干部全体参加,培训班采取了点到制度,老师授课认真深入浅出,学员认真听课,讨论热列。
二、本次培训班内容丰富、意义深刻。
本次培训班既安排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了国际国内形势分析,又提到了作为一名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及有关财经知识的讲解,觉得老师的授课非常详细,通俗易懂,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随着新农村建设中的大量资金运作和资金运用量的日益加大,如何确保资金安全运作尤为重要,为此必须要求我们:
1、加强自身建设,注重经常学习,随着村级经济的日益壮大,必须注重经常学习来增长自身知识,如法律知识、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使自己时时保持清醒头脑,在工作中不落伍,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
2、注重经常性对照检查,通过加强自身学习,把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对照财务财经纪律,加强自我检查,并经常反思,随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运作的合法性。
3、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在优化环境、加快经济发展中落实好优良的作风,做一名廉洁勤政、乐于奉献的工作者,并长期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扎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总之,我将通过本次培训作为工作的新起点,把培训班上所受到的启发认真对照自己,反醒自已,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需要,随时调整好自己,做到勤学习,勤思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自身的工作更加符合群众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为期三天的马桥街道新农村主题教育暨干部作风建设培训班刚刚结束,在培训班上听取了街道党委沈书记的动员报告及省市领导所授的国际国内形势、预防职务犯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财经管理知识的讲座,觉得受益匪浅,意义深刻,下面我就这三天的培训谈个人粗浅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本次办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1、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马桥“十一五规划”和年目标的需要,经编园区产业的扩容升级以及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都需要我们作为一名村干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自身作风建设,包括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经常注重学习,保持自己能够顺应时代、新农村发展要求。
2、针对目前我们村干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点,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村干部作为党的最基层干部,直接与百姓群众打交道,存在责任心不强、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凝聚力不高现象,在工作中缺乏创新、创意。
3、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组织纪律比以往培训更严,全街道办事处和村干部全体参加,培训班采取了点到制度,老师授课认真深入浅出,学员认真听课,讨论热列。
二、本次培训班内容丰富、意义深刻。
本次培训班既安排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了国际国内形势分析,又提到了作为一名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及有关财经知识的讲解,觉得老师的授课非常详细,通俗易懂,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随着新农村建设中的大量资金运作和资金运用量的日益加大,如何确保资金安全运作尤为重要,为此必须要求我们:
1、加强自身建设,注重经常学习,随着村级经济的日益壮大,必须注重经常学习来增长自身知识,如法律知识、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使自己时时保持清醒头脑,在工作中不落伍,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
突发事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具体来说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造成的一定范围内的失序。例如,由于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地震或者群体性社会事件而引发的原有的正常秩序被打破,这些事件均可归入突发事件的范畴。当前,我国正遭遇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部分工厂倒闭,工人返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检察系统必须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防止突发事件中的渎职行为服务。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突发事件中的渎职案件,进行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
一、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概述
(一)突发事件中渎职行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渎职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判处刑罚的行为。突发事件中的渎职行为在本质上和一般的渎职行为没有区别,只不过发生的场合存在特殊性。突发事件中的渎职行为一般是由于领导干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中未能协调好相关关系,处置时间不当,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本质也是一种职务犯罪。
(二)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的危害
在突发事件中,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把握中央和省市的有关精神,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于第一位。但是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人员在思想上不重视,麻痹大意,在突发事件中存在渎职行为,对事件的扩大化负有直接责任。
二、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的成因
纵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突发事件中的渎职案件,本文认为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的发生有其自身的机理,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行为人在事件处理中存在疏忽大意。
某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现象。在主管状态上,这部分人员麻痹大意,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足够的、有效的措施来防止事态的扩大化。
(二)行为人在事件处理中存在利益瓜葛。
在某些突发事件渎职案件中,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是因为期本身与突发事件的发生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例如在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中,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当地的土地、矿产事务中与普通百姓存在利益纠纷,这些都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形成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的对策
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就是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因此本文根据检察工作的原理和实践,以及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对如何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中的职务犯罪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惩治突发事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
刑法具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因此将突发事件中的具有渎职行为的人员交予司法机关予以惩治,能够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失职行为,检察机关在不的同时,也应该提出相关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对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是一种比较直接的预防渎职犯罪的方式,一方面它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剥夺了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因此对于直接处罚渎职犯罪人员这一方式,不能忽视。
(二)优化工作方式,注重“突发事件倒查”。
1、刑事检察工作。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x件x人以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案件x件x人,经审查,批捕x件x人以及决定逮捕x件x人,不捕x件x人。受理审查案件x件x人,经审查,提起公诉x件x人,退回补充侦查x件x人,移送管辖x件x人,正在审查x件x人,追诉漏犯x人,变更罪名x个。在工作中,既积极开展阳光公诉和法律说理活动,又加强公诉技能技巧的培训,努力提高公诉水平。同时严格坚持法律标准,严把案件质量关,无一错捕、漏捕、错诉、漏诉案件发生,从而准确及时地打击了刑事犯罪,较好地维护了我区社会稳定。
2、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年共初查贿赂、渎职案件线索x件,已立案侦查贿赂、渎职犯罪案件x件x人,共追赃挽损x余万元;其中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x件x人,已侦查终结x件x人,移送审查,法院已作有罪判决x件x人;其中查办大要案件x件x人,较去年取得了明显突破。预防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主动参与教师周转房、x工业园区等全区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预防,大力开展对土地治理工程、灾后重建水库整治、新农村示范片等农村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努力服务好地方经济建设。新建了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完善了新农村建设村社预防工作格局,建立村级联络站89个,聘请89名村干部、28名村民为预防工作专职联络员。
3、诉讼监督工作。稳步开展侦查监督,全年监督立案监督x件x人,监督撤案x件x人,纠正违法x件x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x件x人,追捕x人。积极开展审判监督,全年从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中,通过审查,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x件,建议提抗x件,市院已采纳x件;办理支持案件x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x件,督促x件,促成民事和解x件,劝息诉x件,办结市院交办案件x件。在办案中发出检察建议x份、纠正违法通知书x份,均已得到回复。有序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更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数据库,先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x份。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全年受理来信来访x件,其中来访x件、来访x件,均及时审查,准确分流,归口办理。办结涉检交办案件x件。 人民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加强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先后发出《人民监督员联系卡》x分,邀请座谈x次、旁听庭审x次以及以《x检要情》专刊通报检察工作x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三类”案件x件x人。并创新制定了《x市x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人民群众的实施办法(试行)》。
检察技术工作。全年办理各类技术案件x件,出具鉴定书和文证审查意见书x分,同步录音录像x人,制作视听证据资料x份。同时,在对证据进行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鉴定结论错误、引用条款不当的x起案件及时发出了鉴定质量告知书。
其他工作。检委会日常机构审查上会讨论案件x件,适用法律参考性意见被检委会采纳x件,监督执行x件。司法警察大队在协助办案、配合机关安全保卫以及在开展日常工作上均尽职尽责。院综合工作有效开展,装备投入进一步加大,先后投入资金x余万元,购买办案用车(x辆)、空调、三级专网配套电脑等装备;保密工作六个结合的创新做法被市院转发,档案达标通过省一级复查验收;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院领导先后带领控申、侦监、民行、预防、反贪等科室干警深入机关、学校、社区、乡镇、农村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数千份,受教育群众达数千人,收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同时在重大节日期间落实好了24小时值班制和信息日报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确保了运转有序、信息畅通;做好了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确保了全院无安全事故发生。并先后出动警力150余人次,积极参加区委交办的治安巡逻、活动安保等各项维护稳定工作,确保了无的发生。
二、2009年工作的主要做法
1、主题活动有效开展。按照区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狠抓理论学习,扎实开展了“三个三”(即:“三集中”、“三明确”、“三结合”。“三集中”即:集中全院干警听市委党校宋先钧教授作科学发展观专题辅导,集中全院干警参观荣誉学习与讨论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四个多”(即:多场讨论转观念,多名领导谈发展,多个案例明得失,多篇征文聚共识)、“五查五看”(即:查学习,看对学习实践活动是否入脑;查思想,看对学习实践活动态度是否端正;查工作,看办工办案质量是否提高;查纪律,看执行上级、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查作风,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能力是否提升)等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完善内部管理,促进执法公正,强化队伍素质,提升整体形象,其学习实践活动受到了市委第一巡视组和区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同时,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院班子成员主动下乡村、进机关展开调研,努力探寻检察工作服务地方建设的新举措。在花园乡等乡镇调研村道公路建设中,就如何预防好职务犯罪,与党委、政府形成预防共识,确保了村道公路的健康建设;在促进区级机关、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先后深入到区教育局、税务局、卫生局、x一中等机关、学校专题讲授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区级机关、学校的政务廉政意识。 3、检察探索不断深入
(1)创新举措强化对“三类”案件的检察监督。我院和x区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强化“三类”( 即:涉及民生问题、弱势群体利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检察监督的实施办法》。对“三类”案件区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书之后附法律条文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等内容全文附上,这既是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格式的创新,又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锐意加强;既彰明显了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动性,又向当事人诏示了判决的公正性;既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治文明的温情,又解决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渠道不畅的问题。其创新作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
(2)加大力度强化对侦查监督的不断探索。我院制定的《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实施办法》,在实践中对有效监督侦查活动、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以及有效地减少不捕、不诉率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经验做法被省院全文转发。
(3)延伸触角强化对基层派出所的检察监督。介于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派出所进行侦查,如何充分行使监督权,切实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监督,我院进行了认真探索。一是致力于创新机制,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采取分片监督,强调“三个必须”(即:必须每个月到负责片区的所有派出所检查一次以上;必须与派出所分管刑侦的副所长保持日常联系;必须在派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侦查监督部门宣传栏和监督电话,便于群众反映情况),突出“四个到位”(即:突出对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应立不立”和“不应立而立”的情况实施监督到位;突出对派出所久侦不结案件实施监督到位;突出对派出所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到位;突出对派出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实施监督到位),确保监督落到实处。二是正确认识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完善监督模式上下功夫。通过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消除监督死角;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检警交流;加强内部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其创新作法被上级院转发。
(4)注重结合强化对涉检网络机制的完善。我院为进一步加强对涉检案件(事项)的处理力度,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了《涉检网络机制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受到了区主要领导和部门的充分肯定,其创新做法被省、市两级院转发。
(5)规范程序强化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的创新。为防止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发生,在认真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检察技术监督方式,推行了“鉴定质量报告制度”。此种创新机制在检察技术部门与鉴定单位之间搭建起了公平、公正确保案件质量的监督平台,增强了鉴定单位的案件质量意识,真正实现了检察技术部门在办案服务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6)大胆尝试注重对量刑建议开展的办案效果。为突破现有刑事审判监督模式,积极创新机制,解决在传统领域刑事纠纷活动中,法院存在的量刑环节不公开、不透明,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我院与区法院签订并推行了《量刑建议实施办法》,将量刑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纳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由控辩双方就量刑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上载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并对是否采纳阐述理由。目前我院按照量刑规范化要求审结办理的刑事案件,无一上诉,无一改判发回重审,无一涉诉,实现了“三无”办案效果,受到省院公诉处领导的好评。
(7)创新方式强化对监外执行检察的规范操作。在深入探索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市成立了监外执行检察室,并制定了《x区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室规范化操作办法》,着力加强和规范此项监管工作,效果明显。
(8)着力提示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今年创新推出的《违规违纪苗头提示办法》,以及配套制作的《监督提示卡》,在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上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其创新做法被省院推广。
(9)以人为本做好对干警物质生活的人文关怀。今年我院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为干警谋福利,开工修建的职工食堂已正式投入使用,运行良好,受到干警的普遍赞誉。同时,紧密联系两大主题活动开展了庆“五一”、庆“十一”等活动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及时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身体健康检查,并为每位干警购买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09年,我院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还不够突出;二是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时期检察工作要求还不相适应;三是检察经费不足,办案装备落后,仍然困扰着检察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2012年工作思路及打算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着力提高工作能力,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为促进x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着眼于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履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可能诱发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坚决惩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要以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为主攻方向,突出查办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的职务犯罪、涉农职务犯罪,特别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职务犯罪,以及查办土地违法审批、城建领域、涉农等渎职案件,确保导向不变,力度不减,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把预防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对策建议,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3、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营造和谐环境。要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将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治相结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和平安创建工作。在妥善处理涉检上访案件,做好息诉罢访、定纷止争工作,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同时,要与区团委、区教育局共同扎实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新经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营造和谐环境。
(二)着眼于公平正义,促进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把重点着力在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防错、防漏和纠正侦查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上,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的监督。要把重点着力在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和审判活动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上,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要把重点着力在监督枉法裁判和违反法律程序上,通过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民行案件的监督。
(三)着眼于机制创新,注重执法办案社会效果
要在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一要在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快速办理上下功夫,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二要在提高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促进公正执法上下功夫,将尝试不案件公开听证机制;三要在明确和细化检察人员在检察各个环节的执法活动中,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保护上下功夫,探索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机制;四要在健全接访工作机制、完善轻伤害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深化民事和解息诉机制以及建立被害人补偿基金制度上下功夫,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五要在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以及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下功夫,深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机制;六要在向群众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项目、落实便民措施、以及建立“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上下功夫,推行“阳光检察”工作机制。
(四)着眼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整体办事效率
要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办事效率。要科学界定科室和个人岗位职责,探索出一套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科学考评体系,强化科学考评。要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目标,进行有培训计划、有培训对象、有培训内容的专业技能培训、知识更新学习,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人才培训。要健全检察责任体系,通过加强责任分解和落实、督查督办以及激励等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要通过岗位练兵、业务知识考试、疑难案件分析会、抗辩赛以及实战训练等形式,强化能力提升。要通过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强化队伍管理。
x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检察工作总结
报:区委、市院、区人大、区政协、区委政法委
近日,村党支部组织村里49名党员观看了《小官巨腐警示录》,并在会上通报了《检察日报》刊出的安徽省涡阳县检察院查办的大学生村官贪污案件,作为一名党员大学生村官,面对“小官巨腐”和“大学生村官腐败”事件,我感悟颇深。
大学生村官身在其位,理应多谋富民之策、多做利民之事、多解民生之难,这样才能得民心、顺民意、固国本。安徽省义门镇女大学生村官刘蕊私吞国家危房改造费事件,四川省简阳市女大学生村官辜某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帮助亲友多丈量房屋和地面附着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0余万元,并从中获取“回扣”事件,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作为基层服务者,大学生村官应本着促农村发展、让农民受益的宗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保持本真,面对诱惑不为所动、面对世俗不被同化,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而不能沦为权力寻租和乡土人情所驱使的工具,更不能沦为律己不严、纵情的法制祸患。作为一名法学专业毕业生,我认为,在当前物质社会泛化,特别是征地拆迁、危房改造等利益项目如火如荼开展的背景下,大学生村官要在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切实筑牢道德防线、信仰防线和作风防线。
大学生村官工作在基层,所处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监督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在承担征地拆迁、危房改造等涉及金额达、利益寻求空间大的工作时,往往因难以掌控其中的政策界限与人际关系,容易迷失方向。如何预防是关键?首先,大学生村官自身要注重思想道德改造和政治素质提升,在权力、金钱和名利面前不丧志、不失节、不折腰;其次,政府层面上要加强村官群体的廉政意识教育,完善预防年轻干部职务犯罪机制,杜绝“前腐后继”现象;最后,要从制度源头上为村官腐败设防,全面推行村务公开与民主监督,管住村官腐败,防止制度先天性“安全缺失”。
《官箴》曰“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则明,廉则威”,大学生村官需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加强自我约束,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才能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负民。
有一种尊严,它来自法制的力量;有一种神圣,它来自正义的光芒;有一种骄傲,它来自职业的选择;有一种追求,它来自信念的领航。
有人曾经说过,世界上没有几个职业,比做一个诚实而真正怀有正义感的检察官更为崇高。一旦我们选择了检察官这个职业,就意味着我们选择了正义,选择了清贫,选择了奉献。怀着对检察事业的崇敬和向往,我在而立之年,毅然选择放弃大学讲师的职业,选择离开武汉相对舒适稳定的生活,选择离开我心爱的丈夫和可爱的女儿,通过全省公务员招录考试,来到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进院后,我被分配到公诉科,非常荣幸的成为了一名国家公诉人,看见其他公诉人出庭公诉时敏捷的思维、睿智的洞察力、慷慨激昂的陈词、无懈可击的辩论和指控犯罪时义正言辞的风采,我渴望,那就是我。
然而,还记得第一次翻开记载罪恶的刑事案卷,那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和尸检照片上的血肉模糊直逼入眼,仿佛一股浓浓的血腥味扑面而来,我害怕的合上了案卷。可是转念一想,案卷不能不看,证据不能不查,我拿出检徽放在手心,在恐惧和责任的斗争中,鼓励自己完成了阅卷笔录。想着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逝去,想着他的父亲哀求的眼神,想着犯罪分子的凶恶残忍,我开始深切地感受到,闪光的检徽代表着国家的法律尊严,代表着社会的公平正义,选择了佩戴检徽,就意味着选择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意味着选择了惩治罪恶,保护人民!从那一刻起,检察官的神圣职责在我心里扎下了根。
记得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盗窃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了十一年有期徒刑和五个月拘役,两名同案犯的量刑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是因为我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通过数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查看犯罪现场,核实重要证据,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仅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的态度,在科室案件讨论会议上我大胆提出意见。后来通过激烈的讨论,通过对证据的一一梳理,用法理层层剖析,最终我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该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十一年和五个月,对于一个人短暂的一生来说是多大的区别啊!正因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正因为我们的细致工作,才更好地维护了法制的权威,捍卫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随着日渐成熟,我懂得了做一名优秀的女检察官,办案时既要威严如剑,又要柔情似水,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和挽救。
就在去年的7月,我办理了一起案件,身为一名女性,我从内心非常排斥这类案件,与我一同办理此案的也是一名女检察官。该案的嫌疑人是一名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他是一名犯罪分子,虽然他的罪行令人憎恶,但他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也是我们应该关爱和保护的对象。当我们提审他时,他彻底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并且控诉公安机关在武汉抓获他,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曾对他刑讯逼供。为了秉公执法,在烈日炎炎的7月,我们头顶骄阳多次到看守所讯问嫌疑人,调取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又克服重重困难两次到武汉的冶金派出所找值班民警核实情况,逐一调查所有参与办案的民警,最终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在我们的关心和引导下,该名被告人在开庭时认真悔过,当庭认罪。我们明白了与男检察官相比,女检察官有着更多的细致和耐心,有着更多的理解和宽容,更容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沟通,更容易挽救失足的少年。
我感悟到,胸前的检徽,不只代表冰冷的法律,对人民最质朴的爱,更赋予了它人性的智慧!